一、债权融资利在长远(论文文献综述)
李童[1](2021)在《大数据技术在企业财务决策中的应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郭子璇[2](2021)在《“一带一路”视域下我国企业跨国并购财务风险控制研究 ——以吉利并购宝腾为例》文中指出
杜贺[3](2021)在《Z公司资本结构对其盈利能力影响研究》文中提出长期以来,煤炭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要素,由于自身资本投资高的特性,使得其存在股权集中度高、流动性债务高于长期负债、偏好股权融资等诸多问题。目前世界煤炭正处于供过于求的状况,世界大环境下环境保护政策日渐严格,能源结构优化更是牵动整个世界。国内煤炭市场价格大幅下跌,国外进口量大大高于国内出口量,整体煤炭需求量较低,我国煤炭企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整体盈利能力不强。在此背景下,Z公司只有通过不断改善公司内部资本结构,提高自身盈利能力,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下获得长久的发展。本文基于传统资本结构理论和现代资本结构理论研究基础,运用权衡理论、优序融资理论等资本结构理论研究成果,在文献调查、定量分析基础上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从股权、债权结构以及内部融资结构三个角度,探究企业资本结构对其盈利能力的影响理论研究。后以Z公司为例,介绍该公司的发展经营情况,基于Z公司资本结构和盈利能力现状,针对Z公司资本结构对其盈利能力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得出相关性假设,又采用SPSS软件系统,构建数据模型,得出Z公司资本结构对其盈利能力相关性实证分析结果。最后得出Z公司股权结构、债权结构和内部融资结构存在需要改进的方面,并提出一系列通过优化资本结构提升企业盈利能力的建议。研究结果表明:Z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集中会对Z公司盈利能力产生积极的影响;Z公司资产负债率与盈利能力呈反向相关关系,表现为资产负债率这一指标过高会阻碍企业盈利能力的提升;短期负债占负债的比重对于盈利能力的提升有负相关关系。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第一是完善股权结构丰富投资主体;第二是优化债权结构发挥债务税盾作用;第三是统筹融资结构提升盈利能力水平的改善性建议,对于提升Z公司发展内生动力以及企业的长久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为相关企业提高盈利能力提供借鉴经验。
高淼[4](2021)在《企业证券资本利得课税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西方的资本市场和税收制度已经较为完善,但中国的资本市场仍存在众多问题。微观层面,企业资本结构和投资结构不甚合理,宏观层面的资本市场税制也仍存在较大问题。我国资本市场中股权融资居多,股市成了部分人赚钱的工具,价值投资理念认可度不高,投机色彩浓厚。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发展成为世界经济中的一股强大力量。但我国现行的证券市场税制仍然以股票交易印花税为主体,其发展已经远远滞后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长此以往,现行证券市场税制不但无法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反而有可能产生制约作用。放眼全球,资本利得课税取代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趋势日益显着,为了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在我国开展资本利得课税优化改革具备其时代必要性。本文从企业证券资本利得课税的相关概念和基础理论入手进行研究,在加深对其理解的同时也为后文建立经济关系及效应模拟奠定基础。同时,本文较注重对我国现行企业证券资本利得课税政策的分析研究,力求通过对我国现行政策分析找出尚待解决的问题,也为之后的研究和改进提供依据。另外,本文在MM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企业证券资本利得课税与权益资本成本之间的关系,然后通过搜集上海证券交易所2019年度相关企业财务报表信息对上述关系进行效应模拟,以证明我国调整企业证券资本利得税负水平的合理性。最后,本文主要从优化课税环境、提高税收效率等角度入手,结合前文对我国企业证券资本利得课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和效应模拟得出的相关结论,为我国证券资本利得课税税制设计提出建议。研究发现,对企业证券资本利得课税在宏观层面可以视为财政政策的一部分,因此其优化改革将直接影响到资本市场是否稳定。同时,其改革对微观主体的影响也将通过传导机制间接影响到资本市场乃至整个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正因为经济运行体系是相互贯通的,依靠单纯的财政政策无法达成调控宏观经济的最终目标,对此需要将货币政策调控与财政政策调控结合使用。同时,在具体税制设计时,本文主张以现有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为参照,针对资本利得课税进行优化改革,税率水平和结构将成为该设计的重中之重。本文主要通过对不同税率水平下企业税收负担的变动效果进行模拟,提出了差别化税率设计的主张,并提出从优化课税环境、明确税制要素设计等角度入手展开相应的制度建设。
陈伟涛[5](2020)在《河北YC公司融资困境与解决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经济增长迅速,经济社会发展进步明显,中小企业在这一历程中了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促进和稳定就业、繁荣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小企业的发展成为实现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与健康转型的关键性因素。2014年以来,邯郸地区随着钢铁、煤炭等支柱性行业的萎靡,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民间借贷违约事件频繁发生,邯郸市的中小企业经营困难尤其是融资难度进一步增大。怎样使邯郸市的中小企业摆脱融资困境,成为我们亟待解决一项重要课题。本论文选取河北YC机械有限公司作为研究对象,河北YC机械有限公司是一家典型的机械制造类中小企业,该公司主要生产钢铁企业需配套的冷却烟道、冶金设备等机械产品,在其成立十多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暴露出了很多中小企业在成长过程共同面临的融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含:企业融资方式和渠道较为单一;融资方式与公司经营需要不匹配;财务管理水平较低等。综合利用信息不对称理论、金融成长周期理论和信贷配给理论等经典理论对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成因进行分析。通过对河北YC机械有限公司融资困境现状的一系列现场调查、对管理层进行访谈座谈等方式,收集整理了河北YC机械有限公司近五年来的经营数据,在此基础上认真分析其融资困境的形成原因,针对困境的形成原因尝试提出一些切实可作性强的解决对策,为该公司管理层解决目前的融资困境提供参考,以此案例为邯郸市其他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境问题提供借鉴经验和参考,从而助力邯郸市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
韦源源[6](2020)在《REITs在我国租赁住房融资中的运用研究 ——以保利地产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祝雅柠[7](2020)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是金融市场的“灰犀牛”,几乎每一次金融危机都与其密切相关,如何解决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一直以来都是金融监管领域的重要命题。2008年金融危机使学术界与金融监管部门意识到金融机构行为监管已经不足以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故提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以进一步完善与强化金融监管。2019年,帕特里克·博尔顿(Patrick Bolton)等四位欧洲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发表《金融体系终于稳健了吗?近十年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回顾与评估》研究报告,从经济学角度来看,金融监管改革尚未有效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并未遏制其过度风险经营倾向。实际上,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抽象的结果,法律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其形成与运作产生重要影响。实践中,金融监管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缺乏自足性,通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解决其道德风险问题是后危机时代金融法与公司法交互与融合的重要命题,须针对金融机构的特殊公司治理改革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从而改变其行为动机与风险偏好,进一步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尽管,我国金融系统并未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但我国特殊金融市场体制存在极为突出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并且,我国金融市场化正进入提速期,民营资本不断进入银行业,人民币国际化与资本可兑换的推进使金融业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与更宽领域开放,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与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意味着更高的制度要求与更国际化的视野。本文以我国金融市场为研究背景,结合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的本土问题,借鉴域外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理论成果与制度改革经验,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展开具有前瞻性的法律制度改革研究:突破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以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从而为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转型、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提供法律保障。本文对以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规制其道德风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道德风险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却被广泛适用于法学领域研究。从信息经济学角度来看,道德风险并非风险而是由事后信息不对称形成的、产生或扩大风险的行为机制。规制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是激励相容理论,即对代理人的奖惩与其行为相关信息相联系,从而将委托人的成本与收益内部化为代理人的成本与收益,换言之,通过激励机制促使代理人为委托人利益行事。法律作为重要的激励机制之一,其通过要求行为人对自身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使相关社会成本与收益转化为私人成本与收益,从而通过个体行为的最优选择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优状态。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机制是多元的,包括金融安全网的设立、金融市场的创新等,其法律制度根源则是权利义务的失衡。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抽象的结果,其行为不可避免地受到自然人意志的影响,相较于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行为法维度上的权利义务失衡,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在组织法层面形成的权利义务失衡亦不容忽视。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监管既有传统的命令与控制型监管,也逐步确立了金融机构后设型监管,前者包括金融机构资本监管与结构性监管等措施,后者则是围绕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展开的董事会构成、董事、高管薪酬奖励等公司治理监管措施。但是,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与金融机构特殊公司治理错位、现代公司法激励机制缺失体系化的公司治理法律责任制度等因素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权利义务失衡,使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激励相容作用极为有限。并且,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与规制上存在本土化问题,即金融市场存在突出的政府隐性担保,且其正处于市场化提速期,金融体系的结构性变革、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进一步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但目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规制仍依赖于金融监管的强化,对我国金融机构隐性道德风险的规制效果极为有限。因此,有必要基于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特点,改革现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重塑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权力配置、行为规则与权利义务安排,以填补金融监管空隙,调整金融机构行为动机与风险偏好,从而进一步解决我国政府隐性担保与金融市场化交织为主要发生机制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理论演进与基本原则的确立当下是一个复杂多变的“公司的时代”,任何一种单一理论都不可能为公司治理的所有问题提供全部答案。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基于其与传统公司治理实践的客观差异,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需要理论上的演进指导制度上的改革。股东利益至上被认为是导致2008年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但英美等国在后危机时代针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监管与立法上的改革,仍深受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的影响,聚焦于股东与经营者代理利益冲突,通过股东赋权强化监督经营者行为,实现股东与经营者利益的统一,实质上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公司利益以何为准的问题上给出与股东利益至上理论截然相反的答案。但是,以德国为代表,适用利益相关者保护公司治理目标的公司法国家,其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同样差强人意,一方面,利益相关者理论受制于难以界定利益相关者范围的固有问题,不仅存在较高的制度成本,还易引发金融机构经营者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面,后危机时代,诸多学者围绕利益相关者理念提出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思路,即以董事信义义务制度为依托,引入债权治理。但是,与非金融业公司债权人风险厌恶不同,金融监管与金融安全网机制形成了债权人的风险中立,其缺乏激励与能力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已然是一个更为独立的研究领域,英国学者安德烈亚斯·科基尼斯(Andreas Kokkinis)基于安德鲁·凯伊(Andrew Keay)提出的实体最大化与可持续发展(EMS)公司治理理论,针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提出金融可持续发展(Financial Sustainability)理论,以规制道德风险,遏制金融机构过度风险经营,从而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该理论对以公司治理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具有重大的理论启发: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终极目标,立足于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体系化地重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责任制度,克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制度内生因素,从而为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三、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重构对金融机构股东道德风险的直接规制股东有限责任是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重要制度根源,公司人格否认适用条件缺乏预测性与可操作性、法官对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审慎态度、非自愿债权人集体行动困境等问题使其在实践中适用范围极为有限,难以解决股东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问题。以2008年金融危机为背景,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为场域,影子银行的产生与扩张以及机构投资者的兴起表明,金融机构特殊性实质上改变了股东有限责任的理性预设,从而加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最终导致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负外部性问题产生的社会成本高于其带来的制度收益。实际上,相较于非金融业公司股东有限责任,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立法确认较晚,但其发展迅速,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不断积聚金融系统性风险,现有商事风险分配与控制机制不足以解决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问题,故通过考察与梳理金融法与公司法学者提出的股东有限责任改革建议与方案,包括股东双倍责任、股东比例责任、选择性股东责任、金融系统性风险基金与比例责任以及股东加重责任,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阶段、金融体制特点以及相关立法现状,以类型化金融机构为前提,以“事实状态预设、权利与义务规则以及法律后果”为逻辑结构,重构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即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股东加重责任,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金融系统性风险基金与股东比例责任。四、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直接规制以2008年金融危机与我国金融市场实践为研究场域,现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造成董事治理职责与激励机制的结构性扭曲,形成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实践与理念的偏差,从而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在路径依赖理论框架内,通过检视与反思金融机构内部公司治理改革实践,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强化对道德风险的规制作用极为有限,有必要在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指导下重塑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进一步改革违反信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考察并分析既有董事信义义务制度改革建议与方案,包括直接扩张董事勤勉义务适用范围、引入董事诚信义务与董事公共治理义务;在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结合金融立法现状,在不完备法律理论指导下,重置“强监管、弱司法”的权力配置格局,以渐进主义法律改革模式,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嵌入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规则,构建董事信义义务三元结构体系。以区分银行业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前提,前者应引入董事公共治理义务以解决我国银行依赖政府隐性担保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后者则通过引入董事诚信义务,纳入债权人利益,构建董事信义义务的三元结构,以实现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治理目标,从而起到规制道德风险的作用;反思与重构金融机构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构建利益相关者派生诉讼制度,使其成为实现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目标,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重要制度依托。五、金融机构监事会职能完善对道德风险的间接规制相较于其他行业公司的监事会制度,我国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运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具有重要作用,应在“强化监事会实质性监督权力、优化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会监督权限配置以及构建金融机构监事会激励与约束制度”问题上作出实质性的制度改革。与德国等国一样,我国监事会制度固有缺陷使其面临严重的公司治理困境,造成监事信义义务制度虚置,且我国公司监事会还存在独立性缺失、公司法激励与约束制度的结构性扭曲等本土化问题。以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目标,结合我国公司内部特殊的监事会——独立董事复合监督结构,借鉴德日等国监事制度相关立法经验,通过构建金融机构监事会信息权、同意保留权与风险管理监督职责赋予其实质性的监督权力;构建针对监事会监督职能特点的薪酬制度与信义义务制度,确保监事会独立性的同时,激励其充分行使监督职权,从而在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上发挥金融机构监事会内生的、间接的规制作用。
贺大伟[8](2019)在《我国航空仲裁适用限度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学位论文为经济法专业(学科)产业法方向下关于航空仲裁制度的主题研究,以规范、调整航空仲裁的国内法规则、国际法规则及相关实践为研究对象,旨在对于我国现阶段航空仲裁的适用限度法律问题作出清晰阐释,明确我国航空仲裁的适用性命题在学理层面的论证基础和实践层面的实然绩效,在此基础之上,针对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分析并探讨相应对策。本文拟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在学理层面清晰界定航空仲裁的适用限度,以推动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在航空争议解决领域,仲裁虽然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且在若干维度与航空争议的产业特征高度契合,但这并不意味着仲裁可以适用于航空争议的所有领域,对于这一情形,本文将其归纳为航空仲裁的适用限度。作为航空仲裁理论的基础性问题之一,航空仲裁的适用限度构成了某一类型航空争议能否适用仲裁解决的前置性条件,进而成为航空仲裁机制能否得以顺利实施的基本前提假设。以航空仲裁适用限度为选题,主要考量基点在于:第一、航空仲裁在我国的迅速发展。近年来,随着航空争议的持续增多,我国实践领域的航空仲裁机制已初步完成构建,航空仲裁已发展为航空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法律选项、行业仲裁的重要制度创新、仲裁法与航空法的重要改革实践。第二、对航空仲裁适用限度的界定与论证已构成航空仲裁理论发展与制度完善的前提之一。目前,就航空仲裁的适用性而言,存在着法律规范相对欠缺协同性、机制实践相对欠缺体系性等具体问题,并呈现出航空争议“泛仲裁化”的倾向,为学理层面进一步加强论证进而给予规范性解答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总体而言,从学理层面清晰厘定航空仲裁的适用限度,不仅是实践中航空仲裁规则制定、航空仲裁活动开展的科学基础,更是未来条件具备之时航空仲裁立法的逻辑前提。基于上述考量,本文以我国航空仲裁适用的合理限度为切入点,以航空法和仲裁法等多学科背景为分析视角,结合我国实务界业已开展的独立航空仲裁实践,较为深入地分析了我国日益增多的航空争议类型,并根据可仲裁性、可契约性的分析方法,较为系统地论证了航空仲裁机制在航空财产权益争议、航空商事争议、航空消费争议等领域的适用限度;此外,基于可独立性的评判视角,本文也对我国航空仲裁的实践进行了考察。在此基础上,就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若干不成熟的建议。在篇章结构设置和内容安排方面,本文基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和分析脉络,力争能以较为规范的学术范式对我国航空仲裁的适用限度进行论证。在此目标下,笔者将论文正文分为七个部分(含导言)。在导言部分,本文对论文的选题做了总体性说明,涵盖问题与意义、文献与资料、方法与结构、创新与不足、术语与说明等五个主要模块,涉及内容包括选题缘起、文献综述、研究方法、论文结构、撰写说明等。在此基础之上,本文具体分为六章:第一章、航空仲裁的基本范畴和既有实践。本章系对我国航空仲裁制度基本范畴的界定,以及对航空仲裁既有实践的归纳。基本范畴界定的目的在于厘定研究对象的基本概念,既有实践整理的目标在于阐释航空法、仲裁法与航空仲裁实践的基本关系,以为正式展开论述奠定基础。具体而言,基本范畴主要围绕航空仲裁中“航空”、“仲裁”这两大基本要素进行展开,分别论述了航空活动、航空器、航空法的基本要义,并以西方法治史中仲裁的沿革和我国现代仲裁制度的确立为主线,归纳了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确立的时空背景。既有实践主要围绕国际、国内两大领域现有航空实践而展开,就国际领域而言,与一般类型的国际商事仲裁相似,国际航空仲裁实践虽存在于外国法、国际公约以及若干常设性国际航空组织的仲裁活动之中,但就全球范围内来看,在我国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诞生之前,尚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常设性国际航空仲裁组织;就国内领域而言,尽管《民用航空法》并未涉及仲裁等法律机制,但这并不能否定仲裁在航空争议解决过程中的应有价值,在实践适用中应依《仲裁法》而行,同时,随着我国航空仲裁实践的蓬勃开展,特别是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的设立,标志着国际航空仲裁机制正式引入我国,这不仅有利于我国乃至全球航空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更为重要的是,对于提升中国航空业在国际航空市场的话语权、推动中国由航空大国向航空强国转型具有重要意义。第二章、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缘由与限度。本章系对我国航空仲裁适用的根本动因与限度标准的阐释和论证。研究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具体原因,旨在说明航空仲裁在学理层面的适用合理性;提出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限度问题,旨在阐释问题的意义与本文的分析框架,以为后文正式展开论证奠定方法论基础。在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缘由方面,本文论证了仲裁机制作为一种制度供给被引入航空争议解决领域,既存在必要性,又存有合理性。具体而言,其核心因素无外乎我国《仲裁法》所确立的现代仲裁制度对于航空争议固有特征与解决需求的契合,包括仲裁对航空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供给、仲裁与航空争议个性化解决需求的契合等。就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限度而言,本文将这一命题定位为某一类型航空争议能否适用仲裁解决的前置性条件,进而成为航空仲裁机制能否得以顺利实施的基本前提假设,并将其具体缘由概括为法律规范相对欠缺协同性、机制实践相对欠缺体系性这两大问题。在前述问题之上,本部分提出了航空仲裁适用限度的评判维度和分析框架,就其评判维度而言,在航空争议领域合理界定仲裁机制的作用范围,寻找出航空仲裁的制度边界,至少应遵循仲裁法关于仲裁制度启动具有两大刚性要素的标准,以及航空仲裁的已有实践,基于此,本文将争议法律关系的可仲裁性、争议解决方式的可契约性、争议解决机制的可独立性设定为具体判定航空仲裁适用边界的三个维度,由此进一步确立了全文的分析框架,为全文论证确立了方法论基础。第三章、可仲裁性视角下航空争议的类型化区分。本章系根据我国仲裁法中关于争议法律关系可仲裁性的刚性标准,并基于部门法、仲裁法、航空法等多个维度的划分标准,力争通过类型化的方式梳理出符合法理要求和学理规范的航空争议类型,并对其可仲裁性作出论证,以求能厘定航空仲裁机制在可仲裁性层面的适用限度。具体而言,本部分首先论证了可仲裁航空争议类型化的缘由,一方面是基于可仲裁属性为航空仲裁适用范围的论证基础,另一方面是基于类型化标准为航空仲裁适用范围的区分规范。在此基础上,有鉴于航空仲裁属于仲裁法与航空法的交叉学科领域,其制度设计的逻辑链接着国际法与国内法、大陆法与英美法、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等多个维度,内容较为繁杂,且不乏部门法之间的法律冲突,因此,本文根据部门法、仲裁法、航空法的不同维度,从源头梳理了航空争议的基本类型。基于上述考量,结合学理和实践的衔接,本文将航空争议主要归纳为航空财产权益争议、航空商事争议、航空消费争议三种主要类型,并分别就其内涵与外延、具体类型或内容构成、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等问题进行了论证。第四章、可契约性视角下航空仲裁协议的效力纾困。本章系根据我国仲裁法中关于争议解决机制可契约性的刚性标准,并基于航空法上的特有论争,就航空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论证,涉及航空运输总条件的法律属性以及航空仲裁协议引入争议的方式等问题,以求能厘定航空仲裁机制在可契约性层面的适用限度。具体而言,本部分首先论证了仲裁法理与文义对于可契约性的限定,并就可契约性与可仲裁性两大标准并列设置的原因进行了论证,得出了争议事项可仲裁性构成了仲裁机制适用充分条件、争议解决方式可契约性构成了仲裁机制适用必要条件的判断。以此为基础,航空财产权益争议、航空商事争议、航空消费争议的适用虽符合可仲裁性的标准,但在可契约性方面存有两大法理障碍,一为航空法上特有的问题,亦即航空运输领域所面临的运输总条件是否具有合同属性的问题,二为仲裁机制普遍适用过程中常会遇到的一般性问题,亦即仲裁条款引入争议的方式。围绕这两大问题,本部分具体展开了论证,初步得出上述三大类型争议依照可契约性标准的具体适用限度。第五章、可独立性视角下航空仲裁实践的绩效评价。本章系根据我国仲裁实践中关于航空仲裁要素可独立性的柔性标准,并基于行业仲裁理论和制度竞争理论,就航空仲裁机制独立化、专业性实践的绩效进行评估,在为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提供实证样本的同时,希冀能厘定航空仲裁机制在可独立性层面的适用限度。具体而言,本部分以可独立性为探讨目标,汇总了我国独立航空仲裁实践的现状,在具体介绍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的有益探索实践之后,就其在机构定位、受案范围、仲裁规则、竞争优势等领域的发展现状与面临挑战予以论证。此外,基于解释论的视角,以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为代表的独立航空仲裁实践,不仅可以从仲裁法上的行业仲裁理念中寻找到其独立性根源,亦可以从我国正在推进的民航强国战略中软性制度竞争实力构建的角度出发,探寻并“发现”独立航空仲裁机制的现实意义。第六章、完善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路径展望。本章系对全文研究的回顾,以及对未来制度完善的展望。回顾的目的在于评估研究是否实现了预期确立的目标,包括学术观点、学术方法、论证过程是否符合学理逻辑;展望的方向在于通过对本次研究得失的检测,为将来可能的继续研究矫正方法和方向,并就我国航空仲裁在制度层面的完善提出若干不成熟的建议。具体而言,依据前文的论述,本部分进一步论述了航空仲裁“制度”至少由“机制”和“法律”两部分构成,并论证了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动因,包括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在经过争议法律关系可仲裁性、争议解决方式可契约性、争议解决机制可独立性分析之后,就航空仲裁的适用限度得出了若干初步结论。此外,基于对我国现行航空仲裁理论与实践的分析,本部分也就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若干不成熟的建议,指出应当从“机制”和“法律”两个层面出发,共同推进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为我国航空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提供制度维度的软实力支撑。在研究方法的选取方面,本文主要使用了规范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制度分析方法等四种工具。规范分析方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实在法的概念、要素和逻辑结构的分析、解释与适用,以寻求不同学科视角下法律冲突之间的匹配与调和,进而实现对于航空仲裁法律制度融入我国法律体系结构的关切;实证分析方法的原因在于以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为代表的实践样本,倒逼学术界对航空仲裁实践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提供系统性的解答思路和方案,这也为本文从理论角度展开研究提供了基本遵循;比较分析方法的侧重在于通过对国内外航空仲裁机制的比较,以及对行业仲裁体系内金融仲裁、建筑仲裁等仲裁类型的比较,来进一步探求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应然时空维度;制度分析方法的引入在于通过把航空仲裁纳入法律制度竞争软实力的范畴,依托于法律制度竞争优势理念的提倡,为我国航空产业在全球范围内保持竞争优势提供制度支撑作出解释论层面的阐释与解读。在研究结论方面,经过本文对于研究命题的系统性论述,本文总体认为,随着我国实践领域具有独特属性的航空争议日益增多,航空仲裁机制的适用成为必然,但是,有鉴于制度与实践因素,对于航空仲裁适用限度的厘定有其学理必要和实际可能。在此基础之上,本文最终得出了如下具体结论:第一、依照部门法/仲裁法/航空法的区分标准,可以将纷繁复杂的航空争议类型化为航空财产权益争议、航空商事争议、航空消费争议三大主要类型。第二、航空财产权益争议的界定虽符合《仲裁法》关于“其他财产权益争议”仲裁适用的立法精神,但在具体适用领域仍需做进一步区分:首先,基于侵权而生的航空财产权益争议虽具有可仲裁性,但在争议解决机制选择的(争议前)可契约性领域仍属欠缺;其次,基于双方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类型的航空财产权益争议领域的仲裁适用大体等同于航空商事争议领域的仲裁适用;再次,基于单方法律行为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因既不具有可仲裁性又不具有可契约性,而无法适用仲裁机制。第三、航空仲裁机制的主要适用领域应限定于航空商事争议领域,且航空商事争议领域的仲裁适用与基于双方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类型的航空财产权益争议领域的仲裁适用大体等同。第四、航空消费争议领域的争议事项虽具有可仲裁性,但在争议解决机制选择的(争议前)可契约性领域仍属欠缺,加之立法对于航空运输总条件法律属性尚未作出正式界定,进而造成了其适用仲裁机制的法理和现实障碍。第五、通过对以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为代表的独立航空仲裁机制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虽然目前独立航空仲裁机制存在若干发展挑战,但属于“成长的烦恼”,无论是基于行业仲裁的法理定位亦或是基于制度竞争的战略考量,独立航空仲裁机制均有其存在并发展完善的积极意义。
李燕来[9](2019)在《专利权质押融资现状及法律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专利权质押融资是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境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近年来这一融资方式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内容被不断强化。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发展有目共睹,但也应当明确其发展还处于半市场化的政府参与阶段。政府分担风险的做法可以起到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的作用,但长远来看这种新型融资方式的发展只有依靠市场化机制分散风险才能惠及更多企业。发挥专利权增信增贷作用,让知识资本成为企业融资手段,落脚点应是基础法律制度的完善。本文主要通过对当前专利质押融资状况的统计分析,以法律和经济的视角对当前专利质押融资状况进行研究,并在法律制度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首先,本文对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含义及法律特征进行阐述。专利权质押融资是信息时代下解决企业资金困境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以专利权作为企业债务的担保,属于权利质押范畴。其次,本文对专利质押融资现状统计分析得出当前专利质押融资的特点。企业是专利质押融资的主要参与者,科研机构和个人作为出质人主体占比不大。大中型企业甚至上市公司也开始采用专利质押融资,2015-2017年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发明专利平均占比28%左右。从质押专利所涉及的技术领域和国民经济构成来看,专利权质押融资与中国科技统计年鉴所统计的各行业投资发展趋势基本契合,说明研发成果能给企业带来融资优势。从质押专利质量来看,2015-2017年质押的发明专利中,其权利要求数主要分布于1-10项,三年平均占比95%左右,简单同族数为2的平均占比90%左右,被引证次数为0平均占比97%,对比国际数据可知我国专利质量还有待提升,专利质量是专利价值的重要影响因素,进而也影响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发展。再次,本文对广东省专利质押融资实践进行研究,选取了广州、深圳、佛山和东莞四个城市进行分析,总结出当前专利质押融资的主要问题:质押金额不大且多为短期贷款;质权人主要为银行类金融机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如信托、保险以及担保机构等相对于银行参与度还较弱;专利质押融资处于政府引导和支持下的非市场化发展阶段。在发展路径上,四个城市有其共性:政府通过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分散风险来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引入多方机构合作分担风险;统一评估标准,加强专利价值评估。最后,在总结当前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问题基础上,结合美国和日本专利权质押融资发展路径,对如何完善专利质押融资制度提出建议。在法律上,应明确专利许可使用权、专利申请权可以质押,完善专利质押登记制度,建立统一的登记公示网络平台,明确第三方中介机构应承担的责任。长远来看,应根据知识产权质权有别于动产质权特性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担保制度。政府应明确自己在专利质押融资中的定位,做好前期引导者、规则制定者以及市场监管者角色,避免过度参与而影响专利质押融资市场化发展。
朱海彤[10](2019)在《复利的法律规制探究》文中研究表明复利被爱因斯坦成为“世界的第八大奇迹”,它是一种恐怖的力量,可以使钱越变越多,多到无法想象。显然,当前的资本市场也认识到了这一点,从而刺激了复利在经济发展中有更为广泛的应用,但复利的出现扰乱了资本市场的平静,拓展了经济利益的产生渠道,使越来越多的领域通过复利获取更丰富的经济利益。因此,我国也致力于探究复利在经济理论研究、债券投资、经济体制中实现的合理性,但目前关于复利的法律规制以及经济理论研究并不完善,无法为复利的合理实现提供安全的环境。为此,面对这样的现状,为了能够构建科学、合理的金融法制环境,实现资本市场、社会经济、民间借贷等繁荣发展,本文探究了复利的法律规制,通过对复利法律规制问题的梳理,总结了现行法律规制适用性存在的问题以及缺陷,继而提出有针对性的规制复利的法律以及制度对策。本文第一部分,绪论,论述了复利的基本问题,阐述了复利法律规制的研究意义与价值,并对国内外研究成果进行了总结,提出合理的探究方法,以便深入分析复利的法律规制。第二部分,复利法律规制的基本维度,主要论述了复利法律规制的正当性和边界。第三部分,是文章的第二章,主要论述了复利法律规制的现状。主要是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阐述和分析。第四部分,是文章的第三章、第四章,主要论述了复利的民法方面、刑法方面的法律规制内容,经济法方面法律规制的应然目标。第五部分,是文章的第五章,主要论述复利经济法规制最求的实际目标和达到这一目标的手段。对复利的法律规制展开了深入思考,结合对问题内容的阐述,通过逻辑分析加强论述,提出对完善复利法律规制的对策与建议。
二、债权融资利在长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债权融资利在长远(论文提纲范文)
(3)Z公司资本结构对其盈利能力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概况 |
一、国外研究概况 |
二、国内研究概况 |
三、国内外研究文献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一、研究方法 |
二、技术路线 |
第四节 研究内容和创新点 |
一、研究内容 |
二、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和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资本结构 |
二、盈利能力 |
第二节 基础理论 |
一、权衡理论 |
二、信号传递理论 |
三、优序融资理论 |
第三章 Z公司资本结构和盈利能力现状 |
第一节 公司和资本结构概况 |
一、公司基本概况 |
二、公司资本结构概况 |
第二节 公司盈利能力指标选取及分析 |
一、公司盈利能力指标选取 |
二、公司盈利能力分析 |
第四章 Z公司资本结构对盈利能力的影响评价 |
第一节 公司资本结构对其盈利能力的影响假设 |
一、基于股权结构对盈利能力的影响假设 |
二、基于债权结构对盈利能力的影响假设 |
三、基于内部融资结构对盈利能力的影响假设 |
第二节 公司资本结构对其盈利能力实证分析 |
一、评价模型构建与数据选取 |
二、评价结果与检验 |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
第五章 提升Z公司盈利能力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完善股权结构丰富投资主体 |
一、保持股权结构稳定 |
二、完善股权制衡作用 |
三、丰富投资主体 |
第二节 优化债权结构发挥债务税盾作用 |
一、控制资产负债率水平 |
二、加大留存收益比重 |
三、发挥债务税盾作用 |
第三节 统筹融资结构提升盈利能力水平 |
一、树立科学的融资理念 |
二、加强融资有效合理利用 |
三、增强营运能力提升融资水平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不足与展望 |
一、研究不足 |
二、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4)企业证券资本利得课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和研究目标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目标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效应模拟法 |
三、微观研究与宏观研究相结合 |
第五节 或有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或有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证券资本利得课税概述及理论分析 |
第一节 证券资本利得课税概述 |
一、证券资本利得概念及特点 |
二、企业证券资本利得课税与其他证券税收 |
第二节 企业证券资本利得课税理论依据 |
一、资产组合理论 |
二、融资理论 |
三、宏观调控理论 |
第三节 企业证券资本利得课税经济效应 |
一、投融资优化效应 |
二、经济稳定效应 |
三、资本锁住效应 |
第三章 企业证券资本利得课税政策分析 |
第一节 企业证券资本利得课税政策 |
一、居民企业 |
二、非居民企业 |
第二节 企业证券资本利得课税政策评价 |
一、已有成效 |
二、现存问题 |
第四章 企业证券资本利得课税效应模拟——以投融资优化效应为例 |
第一节 课税的资本结构优化效应关系 |
一、经济关系 |
二、效应假设 |
第二节 投融资优化效应模拟 |
一、税率设置 |
二、涉及要素汇总 |
三、课税效果模拟 |
第五章 企业证券资本利得课税优化基本原则与政策设计 |
第一节 企业证券资本利得课税优化基本原则 |
一、遏制投机行为 |
二、关注重要税制要素 |
第二节 企业证券资本利得课税优化政策设计 |
一、优化课税环境 |
二、明确税制要素 |
三、其他优化政策设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河北YC公司融资困境与解决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关于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 |
1.2.2 关于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的成因研究 |
1.2.3 关于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的解决对策研究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创新点与技术路线 |
1.4.1 本文创新点 |
1.4.2 技术路线 |
1.5 本章小结 |
第2章 中小企业融资相关概念与理论综述 |
2.1 中小企业融资的相关概念 |
2.1.1 中小企业 |
2.1.2 融资相关概念 |
2.1.3 普惠金融 |
2.2 中小企业融资管理的相关理论 |
2.2.1 资本结构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3 企业金融生命周期理论 |
2.2.4 信贷配给理论 |
第3章 河北YC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现状 |
3.1 河北YC机械有限公司基本概况介绍 |
3.1.1 企业概况 |
3.1.2 企业经营情况介绍 |
3.1.3 公司财务情况分析 |
3.2 河北YC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现状 |
3.2.1 现场调查融资概况 |
3.2.2 访谈了解公司融资需求 |
第4章 河北YC机械公司融资问题及成因分析 |
4.1 河北YC机械有限公司主要面临的融资问题 |
4.1.1 融资渠道狭窄 |
4.1.2 内源性融资不足 |
4.1.3 短期借款款占比高,融资结构不合理 |
4.1.4 融资成本较高,侵蚀企业经营利润 |
4.1.5 缺乏抵质押资产,其他担保方式融资了解不足 |
4.1.6 高级管理层对信用重视程度不够 |
4.2 河北YC机械有限公司融资困境问题形成原因分析 |
4.2.1 河北YC机械有限公司融资困难的自身因素 |
4.2.2 河北YC机械有限公司融资困难的外部因素 |
第5章 河北YC机械有限公司融资困境解决对策 |
5.1 基于河北YC机械有限公司自身出发的相关对策 |
5.1.1 通过技术优势增强业务盈利能力,增加内源性融资 |
5.1.2 加强公司治理提升经营管理水平,重视自身信用管理 |
5.1.3 加强融资目标的规划,优化融资结构 |
5.1.4 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培养和聘请专业性的融资人才 |
5.1.5 做好信息披露,最大限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影响 |
5.1.6 积极探索新的融资通道,降低融资成本 |
5.2 河北YC机械有限公司外部融资环境提升建议 |
5.2.1 政府应该完善信贷服务体系 |
5.2.2 金融机构应创新服务中小企业的授信机制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附录 |
(7)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概念界定 |
四、研究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前提问题:廓清规制道德风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基本认识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内涵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表现 |
三、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危害性 |
第二节 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理论探析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信息经济学解释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法理解释:权利义务失衡 |
三、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机制的本土化问题 |
第三节 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检视与反思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基本原理:激励相容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监管实践的困境与局限 |
三、金融机构特殊公司治理及其法律意义 |
四、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公司治理路径 |
第二章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理论演进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股东利益至上理论 |
一、股东利益至上的理性基础与理论范式 |
二、股东利益至上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实践 |
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股东利益至上的价值困境 |
第二节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理论 |
一、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基本原理 |
二、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实践 |
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适用迷局 |
第三节 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基本原则 |
一、原则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应服务于社会整体利益 |
二、原则二:以金融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目标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
三、原则三:金融可持续发展下改革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 |
第三章 直接规制股东道德风险: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重构 |
第一节 金融机构股东道德风险的形成:有限责任 |
一、股东道德风险的形成机理 |
二、股东道德风险的公司法规制:公司人格否认 |
第二节 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检视与改革 |
一、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沿革 |
二、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异化与规制虚空 |
三、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限度突破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反思与重构 |
一、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路径选择与立法模式 |
二、金融机构股东责任规则的建构思路 |
三、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规则设计 |
第四章 直接规制道德风险: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 |
第一节 传统公司治理中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 |
一、全球金融危机与我国金融实践视阈下董事激励与约束的法律考察 |
二、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之检视 |
三、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之反思 |
第二节 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 |
一、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必要性 |
二、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路径 |
三、我国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方案 |
第三节 金融机构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强化 |
一、我国金融领域监管与司法的权力配置格局重置 |
二、我国金融机构董事责任强化的立法路径 |
三、我国金融机构董事责任强化的司法路径 |
第五章 间接规制道德风险:金融机构监事职能完善 |
第一节 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原理与现实困境 |
一、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 |
二、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金融机构监事会监督职能之完善 |
一、金融机构监事会信息权制度 |
二、金融机构监事会同意保留权与风险管理职责 |
三、金融机构监事会激励与约束机制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监事会本土化问题与制度改革 |
一、金融机构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供给现状 |
二、金融机构监事会法律制度评估 |
三、金融机构监事会制度改革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8)我国航空仲裁适用限度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与意义 |
二、文献与资料 |
三、方法与结构 |
四、创新与不足 |
五、术语与说明 |
第一章 航空仲裁的基本范畴和既有实践 |
第一节 航空仲裁的基本范畴 |
一、航空 |
二、仲裁 |
第二节 航空仲裁的既有实践 |
一、国际航空仲裁的既有实践 |
二、国内航空仲裁的既有实践 |
第二章 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缘由与限度 |
第一节 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缘由 |
一、基于仲裁对航空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供给 |
二、基于仲裁与航空争议个性化解决需求的契合 |
第二节 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限度 |
一、航空仲裁适用限度的问题缘由 |
二、航空仲裁适用限度的分析框架 |
第三章 可仲裁性视角下航空争议的类型化区分 |
第一节 可仲裁航空争议类型化区分的缘由 |
一、可仲裁属性:航空仲裁适用范围的论证基础 |
二、类型化标准:航空仲裁适用范围的区分规范 |
第二节 多维视角下航空争议的类型化区分 |
一、部门法维度 |
二、仲裁法维度 |
三、航空法维度 |
第三节 可仲裁航空争议的初步厘定 |
一、航空财产权益争议 |
二、航空商事争议 |
三、航空消费争议 |
第四章 可契约性视角下航空仲裁协议的效力纾困 |
第一节 可契约性视角下航空仲裁协议的效力困境 |
一、可契约性的基本要义 |
二、可契约性视角下航空仲裁协议的效力困境 |
第二节 航空运输总条件合同属性的证成 |
一、航空运输总条件合同属性的初步厘定 |
二、“特别条款”适用困境的消解 |
第三节 航空仲裁条款引入争议的方式 |
一、航空财产权益争议中仲裁机制的可契约性 |
二、航空消费争议中仲裁条款订入协议的效力认定 |
第五章 可独立性视角下航空仲裁实践的绩效评价 |
第一节 我国独立航空仲裁实践的现状 |
一、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的有益探索 |
二、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的发展挑战 |
第二节 行业仲裁理念下独立航空仲裁实践的学理定位 |
一、行业仲裁的基本理念 |
二、行业仲裁的发展实践 |
三、行业仲裁理念下航空仲裁的定位 |
第三节 制度竞争语境中独立航空仲裁实践的现实意义 |
一、“法律制度竞争优势”理念的提倡 |
二、独立航空仲裁、民航强国战略与全球航空业竞争 |
第六章 完善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路径展望 |
第一节 基本结论:完善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学理依据 |
一、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动因 |
二、航空仲裁制度的适用限度 |
第二节 研究展望:完善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可行路径 |
一、航空仲裁机制的完善路径 |
二、航空仲裁法律的完善路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后记 |
(9)专利权质押融资现状及法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定性 |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
三、专利价值影响因素与评估 |
四、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识别与应对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二、数据选取与处理 |
第一章 专利权质押融资含义及法律特征 |
第一节 专利权质押融资含义及其产生背景 |
一、专利权质押融资含义 |
二、专利权质押融资产生背景 |
第二节 专利权质押的法律依据及其特征 |
一、专利权质押的法律依据 |
二、专利权质押的法律特征 |
第三节 专利权质押融资实践的主要制约因素 |
一、专利价值难确定 |
二、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难控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发展状况统计分析 |
第一节 质押主体分析 |
一、出质人类型 |
二、质权人类型 |
三、参与主体变化及原因 |
第二节 质押客体分析 |
一、三类专利权质押统计 |
二、质押专利的技术领域 |
三、质押专利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大类) |
四、研发成果的融资优势 |
第三节 质押专利主要质量指标分析 |
一、权利要求数 |
二、简单同族数 |
三、被引证次数 |
四、质押专利质量状况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专利权质押融资发展前沿广东省实践探索 |
第一节 广东省专利权质押融资整体概况 |
一、专利权质押规模情况 |
二、参与金融机构 |
第二节 广东省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 |
一、广州模式 |
二、深圳模式 |
三、佛山模式 |
四、东莞模式 |
第三节 广东省专利权质押融资问题及应对 |
一、面临的主要问题 |
二、广东省开展专利质押融资的现行措施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外专利权质押融资立法实践及启示 |
第一节 美国专利权质押融资实践及启示 |
一、立法实践 |
二、融资业务实践 |
三、美国知识产权融资市场化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日本专利权质押融资实践及启示 |
一、立法及实践 |
二、日本政策引导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完善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思路与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体系 |
一、质押标的相关法律完善 |
二、专利权出质后法律风险管控 |
三、知识产权担保相关法律体系化 |
第二节 强化相关中介机构法律责任 |
一、资产评估机构法律责任 |
二、融资担保机构机构责任 |
三、保险机构责任 |
第三节 专利质押登记制度的改进 |
一、登记生效主义在专利质权及质权合同中的适用 |
二、建立异议登记和许可登记制度 |
三、建立统一的登记公示网络平台 |
第四节 建立和完善专利质押保险补偿机制 |
第五节 政府的角色与定位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复利的法律规制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海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复利法律规制的基础维度 |
2.1 复利法律规制的正当性 |
2.1.1 复利法律规制的目的正当性 |
2.1.2 复利法律规制的效果正当性 |
2.2 复利法律规制的边界 |
2.2.1 复利法律规制边界的一般概括 |
2.2.2 复利法律规制的边界的具体要素 |
2.3 复利法律规制的评价标准 |
2.3.1 规范融资主体行为的制度信任体系标准 |
2.3.2 融资复利的合理化标准 |
第三章 复利法律规制的现状分析 |
2.1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规章中对复利的规定 |
2.1.1 具体内容 |
2.1.2 对中国人民银行复利法律规制的评析 |
2.2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复利的规制 |
2.2.1 具体规定内容 |
2.2.2 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评析 |
2.3 现有关于复利法律规制的局限性 |
2.4 复利现行法律规制的社会实践困境 |
第四章 复利法律规制的多元化维度 |
3.1 民法领域对复利的规制 |
3.2 刑法领域对复利的规制 |
3.3 经济法领域对复利的规制 |
第五章 复利经济法规制的应然目标 |
4.1 保障利率及复利的市场化发展 |
4.2 促进民间资本的高效率配置 |
4.3 保证金融市场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
4.4 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运行 |
第六章 经济法规制复利的实然目标和主要手段 |
5.1 区分不同的借贷类型,采用不同的法律规制手段 |
5.2 对主体不同的类型的借贷的法律规制的细化 |
5.3 应该考虑本金的数额和利息的比例界定复利 |
5.4 在宏观金融市场的有序、公平方面加大法律规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四、债权融资利在长远(论文参考文献)
- [1]大数据技术在企业财务决策中的应用研究[D]. 李童. 北京邮电大学, 2021
- [2]“一带一路”视域下我国企业跨国并购财务风险控制研究 ——以吉利并购宝腾为例[D]. 郭子璇. 景德镇陶瓷大学, 2021
- [3]Z公司资本结构对其盈利能力影响研究[D]. 杜贺.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8)
- [4]企业证券资本利得课税研究[D]. 高淼.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0)
- [5]河北YC公司融资困境与解决对策研究[D]. 陈伟涛. 河北工程大学, 2020(05)
- [6]REITs在我国租赁住房融资中的运用研究 ——以保利地产为例[D]. 韦源源. 广西财经学院, 2020
- [7]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D]. 祝雅柠. 吉林大学, 2020(08)
- [8]我国航空仲裁适用限度法律问题研究[D]. 贺大伟.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专利权质押融资现状及法律完善[D]. 李燕来.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10]复利的法律规制探究[D]. 朱海彤. 广西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