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兼论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之路(论文文献综述)
章大成[1](2020)在《庭审指挥权研究》文中认为如果说司法是守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庭审无疑是这道防线中最重要的环节。作为当事人表达诉讼主张、出示案件证据以及辩论对抗的核心场域,法庭审判现场的稳定有序无疑对个案正义的实现及司法权威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近年来网络上不断涌现有关庭审冲突的报道,现行法似乎无法给于法官恰到好处的支持,使得法官时常陷入进退维谷的处境。为此,本文通过对庭审冲突事件的研究,试图在学理上论证强化法官庭审指挥权的可能性与必要性。本文首先对庭审冲突现象做一个大致介绍,并对笔者检索到的相关案件做一个整体的汇报。之后系统地整理了我国现行法下有关法官如何维护法庭秩序的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了实证研究。笔者发现,相关法律法规数量上颇具规模,立法者并非没有意识到维护法庭秩序的重要性,但现行法仍未明确规定法官的“庭审指挥权”,也未明确强调法官维护法庭秩序的义务。此外,目前对法庭秩序作出规制的法条散落在不同部门法中,且彼此间存在重复与赘述。其次,法官在庭审指挥过程中陷入困境,其原因至少包含两对矛盾、四个方面:理论上我国在诉讼构造上经历了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实践上随着司法改革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法官的庭审方式也出现了变化;此外,从冲突参与的两个主体来看,既有律师的异常诉讼策略与当事人的非理性因素之外,也有法官缺乏审判技术与指挥手段的原因。进一步地,笔者讨论了如何应对这一困境的办法,其核心在于强化法官的庭审指挥权。不可否认,在我国的司法历史上,法官一度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相当大的权力,也因此被国内学者定义为“超职权主义”现象,故学界通常主张限制法官权力以谋求庭审秩序的稳定。然而,从我国司法实际看,目前庭审冲突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似乎不在于法官权力膨胀,而恰恰在于法官缺少维护庭审秩序的有力武器。最后,本文具体探讨了庭审指挥权在不同语境下的内涵,并试图从立法、司法、诉讼制度,及法律共同体四个维度讨论应当如何构建并保护法官的庭审指挥权。特别是,由于法官根据现有法律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进行制止、处罚时,受制于法院系内内部的审批流程,不但程序繁琐冗长,甚至可能阻碍法官独立作出决定,为此,第四章中还探讨了法官直判制度构建的可能性。
李尧君,温丽萍[2](2020)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探索与实践》文中研究说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在是法治国家赖以存续的基础,建立独立且自治、成熟并强大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社会建成的必经之路。现阶段,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虽已初步形成,但距离理想法治状态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还存在差距。实践中,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中存在公安机关参与不足、职业交流机制不健全、缺乏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及改革措施可实践性不足等问题。对此,亟需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顶层设计;明确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范围;完善法律职业共同的培育体系和一体化培训机制;加快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交流平台及反馈机制建设。
刘刚[3](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邱佛梅[4](2019)在《“一体化”导向的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比较研究》文中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的根基。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体现“科学法治观”以及法治发展的“中国性”和“时代性”。梳理历史脉络,我国法治建设从早期提出“法治国家”(1997)到建设“法治政府”(2004),再发展为建设“法治社会”(2012),既折射法治中国建设的进步,也从侧面反映出三者之间的平衡性与协调性不足,主要表现为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失调、发展失衡。基于“三位一体”法治建设的目标导向和战略部署,以及充分发挥“以评促建”的激励功能,构建评价体系和机制,科学评价和比较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水平,发现存在问题、分析成因,是“三位一体”法治建设的逻辑使然,具有重要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依据“定义法治→量化法治→反思法治”的逻辑思路,融合实证分析与规范论证方法,从比较研究的视角,以“一体化”为目标导向及理论基础,探讨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体系构建和实证结果。首先,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是“三位一体”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对其评价及比较具有强大的现实需求;其次,基于“技术+价值+实效”的分析框架,法制建设、保障机制、心理认同、法治秩序是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基本维度,客观指标、专家评议和公众满意度测量构成主要评价方式;再次,针对G省2017年度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全省法治政府指数为78.30,法治社会指数为68.74,二者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公正司法、社会守法两个维度存在明显短板;最后,尽管影响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水平的因素较多,但主要源于我国国情和法治建构策略更加强调法治政府建设优先,虽抓住了主要矛盾,但也导致公众法治认同感较低、社会自治发育较慢等问题。由此,加快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应推动法治发展动力机制社会化和完善地方法治建设驱动力,形成“国家—政府—社会”三位一体主体格局,合理调配法治资源与完善法治运行组织,提高社会公众对法治的认同感和获得感。论文力图有所创新:一是选题。从比较的视角聚焦问题,将立论置于重大现实问题和需求之中,其中法治社会评价及实证为全新的研究领域。二是体系。融入绩效评价理念,体现结果导向和公众满意度导向,科学论证评价维度,实现了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可比性。三是方法。融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比较研究方法运用法治评价领域,进行大样本量的社会调查,开展实证研究。但同时,研究对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指标体系逻辑关系论述不足,对评价标准分析较为单薄等。有待进一步探讨。
曹刚果[5](2019)在《刑事审辩关系异化问题研究 ——以审辩冲突为考察对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所谓审辩关系,是指审辩双方在诉讼中的相对地位和相互关系。通常认为,狭义的辩护权仅指被追诉人的自我辩护权,广义的辩护权包括被追诉人的自我辩护权和辩护人的独立辩护权。需要强调的是,本文研究的审辩关系是指承担裁判职能的法官与承担辩护职能的辩护律师在庭审程序中为履行各自的诉讼职能而形成的关系。审辩关系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审辩关系既关乎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又涉及刑事辩护制度的健康发展。研究审辩关系异化问题并寻求破解之道,不仅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的全面实现,而且有利于帮助辩护律师化解执业风险,充分发挥辩护职能,进而提升律师职业的社会认同。刑事审判程序的理想结构应当是: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作为中立裁判者的法官在综合控辩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和意见的基础上,斟酌、权衡后作出判决。控辩双方为了说服法官接受己方的诉讼主张,一般会尊重法官;法官为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也存在倾听控辩双方意见的内在需求。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和法官之间本应是说服者和判断者的关系。相应地,法官与辩护律师应当相互尊重,两者之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然而,我国审辩关系呈现异化的趋势,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审辩冲突现象背离了审辩关系的应然状态。近几年来,一系列影响性案件中反映了审辩关系异化的现实。以审辩冲突为典型样态的审辩关系异化现象不断出现。诸如律师“死磕”、擅自退庭、律师被驱逐出庭,以及律师借助新媒体向司法机关施压等,都是审辩冲突的表现形式。法官与辩护律师的争执为我们揭开了本就不太和谐的审辩关系原貌。审辩冲突在我国的典型表现是“死磕”。“死磕型”辩护具有多样化、冲突化、极端化和诉诸舆论化等特点,曾经引起极大争议,赞誉者期许其“磕出法治”,质疑者称其破坏法治。虽然“死磕”有助于促使司法自律,但是,这种做法背离了法律职业主义精神。审辩冲突反映了刑事诉讼结构的失衡。审辩冲突现象的存在,体现了审辩关系的扭曲,不仅损害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还对刑事辩护制度产生不良影响,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当然,面对审辩关系异化的司法乱象,仅仅对其危害进行分析是远远不够的,真正重要的是找准问题之症结所在。面对越来越多的审辩冲突的现状,其背后所折射出的更深层次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因此,以诉讼构造理论为研究视角探寻该司法乱象之根源所在,总结现行体制机制中可能衍生冲突的内容,才能为及早矫正这种失衡的诉讼结构提供清晰的思路。概括而言,造成审辩关系异化的主要原因是,刑事审判权的异化,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依然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辩护律师不尽职责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等等。我国刑事诉讼中某些方面存在弊端,制约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问题有待破解。从一些典型案例来看,审辩冲突与一些律师违反法庭纪律,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有关,而且律师的职业素质确实良莠不齐。但是,也反映出法官中立性不足、控辩双方地位失衡以及律师辩护保障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审辩冲突的出现,往往与法官不中立、不独立有关。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些辩护律师就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的抗争,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法官的不适当审判行为所引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一重大决策符合司法规律和法治规律。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场涉及司法方式改进、职权配置优化和诉讼结构调整的重大变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审辩关系的回归。一方面,法官权威的建立对审判公正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要求律师的辩护活动回归理性。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给审辩关系的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需要我们密切关注并研究解决。审辩关系的回归,应当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并且纳入后者的轨道。审辩关系回归到应然状态需要多措并举,从理念、诉讼结构和制度层面寻求解决之道。解决审辩关系异化的关键是,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基础上,继续完善我国的刑事审判制度乃至司法制度。对审辩关系异化的治理,要把重心放在制度完善上,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完善律师辩护保障体系,强化辩护职能,使得辩护律师和法官能够有效履行说服者和中立判断者的角色。不仅如此,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深化,面对审辩关系异化问题,需要在反思原有的常见方案的基础上,考虑加入新的应对元素,不断改进不足,朝着符合司法规律的方向发展,最终构建出理想的审辩关系。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协同主义诉讼理念强调法官和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协同推进诉讼程序的进行。刑事诉讼中的审辩关系可在回归现行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借鉴该理念。通过法官向诉讼弱方的适度倾斜,弥补控辩双方诉讼能力的实质差异,发挥审判守护公正的作用。
谷宇[6](2019)在《当代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文中指出法律职业共同体指的是由检察官、律师、法官、法学学者和立法者以及有着一定的法律知识并且通过提供相应的法律知识来服务社会的人,他们基本通过系统的法律教育和职业训练,大多都具有类似的法学教育背景和相通的法律思维方式,有着整体利益,形成的有着共同的法律信仰及法治精神的职业群体。总的来说,其特征包括共同的知识教育背景、通用的法言法语、共同的价值追求、专业的思维方式以及从事专职的法律工作五个方面。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建构里面仍然面临这样那样一些困境,即缺乏法律职业认同感、法律职业思维方式与信仰的缺失、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与司法独立机制、法律职业者的知识储备不足。本文从西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入手,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法美系国家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上的经验相对比,借鉴西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针对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构面临的现状,提出可以从培养法律职业思维与建构法律信仰、健全法律职业工作者的交流平台、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自主机制、健全法律职业教育系统以及及加强法律职业的伦理建设这五个方面来着手改进,开辟在我国建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进程。
陈开来[7](2018)在《社会转型期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探析》文中提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对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关重要。我国目前并未建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但已经具备一定雏形。在司法改革的推动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将迎来新的契机。本文简单地阐述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含义,分析了社会转型期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存在的一些障碍,同时就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
窦晔[8](2018)在《法律人思维的统一性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法律人思维备受中国学界关注。法律人思维是否具有统一性?是否应维护法律职业人思维的同质性?这些都是法律人思维研究的重要问题。目前对于是否存在统一的法律人思维,学界仍然存在分歧。朱苏力教授与孙笑侠教授曾围绕法律人思维统一性问题展开针锋相对的争论,由此产生了法律人思维差异论与统一论两种不同的研究立场。虽然学者对法律人思维统一性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探讨,但相关的研究成果仍然缺乏系统性与理论深度。本文对法律人思维统一性之争进行系统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对法律人思维统一性问题进行完整的理论探讨。首先,本文梳理了法律人思维统一性之争的基本情况。通过剖析法律人思维统一性之争的学术背景,以深入挖掘争议发生的历史缘由及其背后的理论资源。通过梳理法律人思维统一性之争的焦点问题及理论依据,以使法律人思维差异论与统一论之观点、立场予以清晰展现。接着,本文检视了法律人思维差异论的不足之处。差异论执拗于强调法律人思维的差异性、异质性,无视法律职业人所具备的思维共性,夸大制度对法律人思维的型塑作用,将法律家思维与法学家思维对立看待。其理论本身失之于极端,缺乏合理性。而且,差异论的解构性立场不仅无法为法治建设提供可行性方案,反而在消解法治因素,削减法律权威。据此,本文尝试为法律人思维统一论进行辩护。统一论强调的是法律职业人思维类型统一而非思维相同。它从未否定或抹煞法律人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的思维差异,而是强调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存有一种基础性的、本质化的思维方式,以此作为法律人最低限度的共识。再者,法律人思维具备统一性是实现司法功能的基本要求。从法律人思维的形成过程分析,经过统一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的训练,法律职业人能够掌握统一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方法,因而具备统一的思维方式。另外,对于缺乏法律职业化传统的中国而言,法治建设更需要一种建构性的立场予以维护。法律人思维统一论有助于加强职业认同,凝聚群体力量,契合法治发展的需要。而且,法律人思维统一论还具有维护法律统一适用、保证司法公正、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等重要的时代价值。最后,本文探讨了维护法律人思维统一性的具体路径。对于当下中国法律人思维的培养而言,法教义学仍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应坚持法教义学塑造法律人思维的主导地位。同时,应畅通职业互动渠道,实现不同法律职业人之间的良性互动。另外,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培训均应注重法律方法与思维的训练。以此保证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拥有统一的思维方式,共担法治之责。
王皓[9](2017)在《职业伦理:法律职业共同体和谐互动之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等各法律职业群体之间并没有形成良性的交流机制,不同法律职业之间“职业割据”状态明显,不能形成合力优势。这已严重超出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各行业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合理范畴,逐渐演变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名存实亡的现状。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和而不同的职业共同体,也是在统一中蕴含差异的伦理共同体,其不和谐现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和发展产生了严重的阻碍作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法治精神的贯彻和落实。实现和建构法律职业共同体内不同职业之间的和谐互动关系,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律相关职业为纽带的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拥有法律的“范式”,这种范式,一方面代表着一个特定共同体的成员所共有的信念、价值、技术等等构成的整体;另一方面指谓着整体的一种元素,即具体的解谜答案,把它们当作模型和范例,可以取代明确的规则作为常规科学中其他谜题解答的基础。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同法律职业应当处于相互制约、共同发展的良性竞争模式之下,一方面保障法律公正性本身的实现,使社会公正得到最大程度的宣扬;另一方面又建立在对相关权利的尊重和维护的基础上,使每个人都能充分享有并行使其应有的权利。归根到底,当前以假言命令式为核心的职业伦理,引发了共同体内不同法律职业之间的冲突和对立。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不同职业而言,因其作出的都是假言命令式的决策,因此完全为实现各自的利益最大化而存在,由于不同职业利益的冲突以及所要实现的目标的差异、甚至是对立,导致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同职业先天地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同时,以各自利益为目的的职业伦理,因为目的的偶然性和有条件性,导致建构其上的职业伦理和执业行为本身的偶然性和极端性,使得不同法律职业者的执业行为充满不确定性,这也加重了不同法律职业的冲突和对立。具体而言,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一面是为当事人利益而不择手段的律师、法务;一面是为了和谐而希望草草了事的法官、检察官;一面又是为了追求纯粹理论完善性的法律学者,各方在司法实践中互不相让、互不妥协,不同职业之间的矛盾跃然纸上,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同职业之间的互动关系也越发紧张。与之相对,定言命令式代表了一种不考虑目的和条件的必然性,是出自法则而本身就是合法则的强制性诫命。定言命令式的确定性和无条件性,使不同法律职业先天而无条件地形成共存的合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伦理需要以先天就具有必然性的定言命令式作为职业伦理的基础,在这个基础的范围内,才有不同法律职业因其自身特点而产生的职业伦理,不同法律职业的职业伦理共生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伦理之中,是一个共性中有特性的关系。而作为职业伦理立足基础的坚实地基的,就是定言命令式。不同法律职业的职业伦理只有共同的建立于定言命令式之上,只有不同法律职业坚守定言命令式的底线,法律职业共同体才不会从根本上处于相互对立的状态,异质化的不同法律职业之间的互动才可以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展开,而不至于演变成一种恶性的对抗。法律职业伦理需以法律人遵循定言命令式为核心,通过实践理性,形成自律的伦理规范,这些伦理规范中最核心的规范就是相互性法则和以人为目的的原则,即是说人形成意志的准则必须能够同时被视为一个可以普遍使用的法则,而这个过程的目的是人自身。通过这套法律职业伦理,法律人实现了出于公正法则同时又合乎公正法则的行为,而不同法律职业也可以在同样的范围和共识之内实现良性、和谐的互动。定言命令式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伦理的首要伦理规范为相互性法则。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不同法律职业来说,相互性法则是其职业伦理建构的基础,只有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伦理以及不同法律职业的职业伦理建构在以相互性法则为基础的定言命令式之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和谐互动才成为可能,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不同法律职业才不至于在职业伦理的角度存在根本的对立、矛盾和冲突。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内的不同法律职业赋予相互性法则的理性基底,是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伦理的理论基础,也是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同法律职业和谐互动的前提。定言命令式同时要求不同法律职业者把每种法律职业中的人作为目的来实现。只有我们每个法律职业者都是目的,而不能被自己或者任何其他人当作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定言命令式为核心的职业伦理才具有确定性。也正是在这个角度,才需要我们遵循相互性法则,相互性法则与以人为目的的原则在此实现协调和统一,最终构成了以定言命令式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伦理。法律人正是为了实现其作为职业者本身,以具有普遍意义上法律人自身的实现为目的,才能保证定言命令式得到遵守,法律职业共同体才能出于法则而遵从法则的作出法律行为。良性互动模式的构建,需要立足于具有崇高感的职业伦理之上,只有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不同法律职业不是在职业伦理角度就根本的相互对立着,只有法律职业共同体都建立在共享的职业伦理的合理范围内,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同法律职业的良性互动才能成为可能。当前正是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本身建构基础的偏差,导致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不同法律职业的恶行对抗。由此,以定言命令式为核心重构法律职业伦理,以奠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和谐互动模式的实现,变得十分重要。
刘伟[10](2017)在《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律职业共同体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不仅是西方研究的重点,我国近年来也开始加大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关注。西方现代经济、政治的高度发展离不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治建设,西方有着自己的法律职业发展历程,可以说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在本土的法治资源中逐渐发展壮大。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移植引进的结果,法律职业共同体不能通过自然生成,只能依靠建构的形式加以进行。当今社会的高效运转,社会结构的日益复杂离不开法律职业共同体,一个健康稳定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时代的选择,是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当今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虽然取得一定成果,但实际运行中依然存在着制约因素,建构一个良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势在必行。本文除第一章绪论之外,共包含以下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主要论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问题,分别从概念、特征和价值意义等方面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础知识进行梳理和总结;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当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当今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问题,即法律职业者间难以认同、法律职业人才储备不足以及法律职业者的安全感有所降低。在阐述问题后,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找的答案,本文归纳为缺乏法治精神、职业准入门槛过低、缺乏有效的沟通、法学教育的失衡以及司法行政化;第三部分主要论述西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自然生成和发展模式,分别从教育、职业转化、职业伦理等方面进行总结;文章的第四部分主要论述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路径探析,从健全共同交流平台、完善法学教育、职业培训、保障制度、职业准入制度和职业伦理等方面进行建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性已经达成共识,法治的发展离不开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需要良好的环境进行建构,在进行建构的过程中,正确面对出现的问题并加以分析,找出问题的关键所在从而建构符合我国法治发展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在研究西方法律职业共同的生成和发展模式的同时,更好的借鉴西方的优秀成果经验,在我国本土的法治资源中加以吸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在借鉴西方发展模式的同时,还要具有中国特色。
二、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兼论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之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兼论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之路(论文提纲范文)
(1)庭审指挥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庭审秩序规则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庭审冲突现象概述 |
一、庭审秩序的理想状态 |
二、庭审秩序的实践困境 |
第二节 现行法对法庭秩序的规定 |
一、对法庭秩序法律法规的比较考察 |
二、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惩罚性规定 |
第三节 法官当庭处置手段的考察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9条之规定 |
二、《刑事诉讼法》第199条及司法解释之规定 |
第四节 庭审指挥权的学理讨论 |
一、庭审指挥权的基本含义 |
二、庭审指挥权的基本价值 |
第二章 庭审指挥为何陷入困境 |
第一节 诉讼模式的理论转向 |
一、义务本位法与职权主义的批判 |
二、权利本位法与当事人主义兴起 |
第二节 诉讼实践的具体发展 |
一、司法改革与司法责任制 |
二、智慧司法与庭审现代化 |
三、程序自主的疏失与法官职权的退场 |
第三节 律师诉讼策略与当事人心理成因 |
一、律师庭审异常策略 |
二、司法权威认同缺失 |
三、当事人非理性因素 |
第四节 法官审判技术与指挥手段的缺乏 |
一、庭审知识和技巧不足 |
二、程序性辩护带来挑战 |
三、现行法缺乏可操作性 |
第三章 强化庭审指挥权何以可能 |
第一节 强化法官庭审主导权何以可能 |
一、司法强制是法院职能实现的基础 |
二、庭审秩序是实现个案正义的前提 |
三、庭审秩序是提高司法效率的保证 |
四、法官主导是审判独立的应有之义 |
第二节 英美法庭秩序规制趋势与借鉴 |
一、法庭秩序与藐视法庭行为 |
二、藐视法庭罪的特征与参考 |
第三节 庭审指挥权行使的限度与边界 |
一、庭审指挥权的主体确认 |
二、庭审指挥权的场域限制 |
三、庭审指挥权的行使限度 |
第四章 庭审指挥权的应然结构 |
第一节 庭审指挥权的立法向度 |
一、庭审指挥权的立法确认 |
二、程序性庭审指挥权 |
三、实质性庭审指挥权 |
第二节 庭审指挥权的司法向度 |
一、司法权行使主体的特定性 |
二、诉诸法定救济程序,而非“以暴制暴” |
三、司法改革应突出法官主体地位 |
第三节 庭审指挥权的共同体向度 |
一、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避免重实体轻程序 |
二、律师职业培训避免重私主体轻公主体 |
三、法学教育避免重理论轻实践 |
第四节 庭审指挥权的制度向度 |
一、法官直判制度的内容 |
二、法官直判制度的合理性 |
三、法官直判制度的边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探索与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思路 |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论构造 |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 |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性质特征 |
1.知识共同体 |
2.思维共同体 |
3.价值共同体 |
4.利益共同体 |
二、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现状 |
(一)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初步形成 |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1.法律职业之间的共同体意识尚未完全形成 |
2.未形成共同的职业价值导向 |
3.缺乏共同的职业伦理 |
三、全国各地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主要探索措施 |
(一)会议交流模式 |
(二)职业交流模式 |
(三)工作机制模式 |
(四)破解难题模式 |
四、全国各地探索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评析 |
(一)各地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效果 |
1.增进了法律职业间的职业互信和法律共识 |
2.加强了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交流 |
3.保障了律师的职业权利 |
4.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
(二)各地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
1.公安人员参与不足 |
2.职业交流机制不健全 |
3.缺乏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 |
4.改革措施实践操作性不足 |
五、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对策 |
(一)以顶层设计推行法律共同体建设 |
(二)充分吸收共同体成员参与 |
(三)完善法学教育体系,培养共同的价值理念 |
(四)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体化培训机制 |
(五)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沟通交流平台 |
(六)建立反馈机制 |
(3)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一体化”导向的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概述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提出 |
三、核心概念 |
四、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关于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理论研究 |
二、关于法治评价的价值之争与理论研究 |
三、关于“三位一体”法治中国建设研究 |
四、简要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内容体系 |
一、研究思路 |
二、内容体系 |
第四节 主要研究方法 |
一、比较研究方法 |
二、实证研究方法 |
三、规范研究方法 |
第五节 论文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及其比较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及其比较的目标导向 |
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概念内涵及逻辑关系 |
二、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是“三位一体”法治建设根基 |
第二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及其比较研究的理论依据 |
一、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及其比较研究的理论意义 |
二、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及其比较研究的科学基础 |
第三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实践规律 |
一、法治政府评价和法治社会评价的实践探索 |
二、法治政府评价和法治社会评价的实践规律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体系构建 |
第一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基本理念 |
一、法治发展水平评价与法治建设绩效评价的区别 |
二、融入绩效理念观测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建设水平 |
第二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框架标准 |
一、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分析框架 |
二、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价值标准 |
第三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方法体系 |
一、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
二、定量评价中主客观指标互补互证的方法 |
三、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与权重赋值的方法 |
第四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指标体系及比较 |
一、评价指标体系生成的法律依据 |
二、法治政府评价的指标体系 |
三、法治社会评价的指标体系 |
四、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指标体系特点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实证比较 |
第一节 量化分析:中国G省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建设水平 |
一、实证评价条件与案例选择理由 |
二、数据来源、评分标准及样本结构 |
三、G省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水平的评价结果比较 |
第二节 规范分析: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社会建设措施的实施效果比较 |
一、法治建设措施指标设定 |
二、建设指标实现程度比较 |
第三节 比较发现: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存在问题 |
一、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社会建设不协调是关键问题 |
二、国家的法治进程与建设目标相比仍然有距离 |
三、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动力机制单一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实证结果诠释 |
第一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结果落差诠释 |
一、理念上更加强调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地位 |
二、实践上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早于法治社会建设 |
三、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水平的经济影响因素 |
第二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结果落差影响 |
一、正面影响 |
二、负面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一体化”目标导向的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路径 |
第一节 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动力机制 |
一、推动法治建设动力机制的社会化 |
二、完善地方驱动力实现“一体化”法治建设 |
三、以评价驱动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 |
第二节 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具体措施 |
一、采用软法与硬法相结合的混合法模式 |
二、合理调配法治资源与完善法治运行组织 |
三、提高社会公众对法治的认同感和获得感 |
四、提高整体法治水平与缩小法治建设差距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调查问卷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刑事审辩关系异化问题研究 ——以审辩冲突为考察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内容和创新之处 |
1.4.1 主要内容 |
1.4.2 创新之处 |
第2章 审辩关系异化的基本范畴研究 |
2.1 审辩关系的概念 |
2.2 审辩关系异化及其表现形式 |
2.2.1 审辩关系异化的概念 |
2.2.2 审辩关系异化的表现形式 |
2.3 审辩关系异化的实证考察 |
2.3.1 审辩冲突的基本样态 |
2.3.2 审辩冲突的特点 |
2.3.3 审辩关系异化的本质 |
第3章 审辩关系异化的危害 |
3.1 损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
3.2 影响辩护职能的发挥 |
3.3 阻碍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
3.4 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
第4章 审辩关系异化的原因 |
4.1 理念层面的原因 |
4.1.1 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尚未形成 |
4.1.2 法官偏向惩罚犯罪的观念根深蒂固 |
4.1.3 法官存在着“重公诉、轻辩护”的思想 |
4.2 体制机制层面的原因 |
4.2.1 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结构 |
4.2.2 案件的庭外决策机制 |
4.2.3 对刑事审判权的制约乏力 |
4.3 制度层面的原因 |
4.3.1 律师辩护保障制度不完善 |
4.3.2 律师辩护的有效性不足 |
第5章 审判中心视角下审辩关系的应然状态 |
5.1 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及其核心内容 |
5.1.1 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 |
5.1.2 审判中心主义的核心内容 |
5.2 审判中心主义对重构审辩关系的影响 |
5.2.1 审判中心主义与提升审判权威 |
5.2.2 审判中心主义与强化律师辩护 |
5.3 新型审辩关系的核心要素与形成条件 |
5.3.1 新型审辩关系的核心要素 |
5.3.2 新型审辩关系的形成条件 |
第6章 审辩关系异化的回归路径 |
6.1 理念层面:审辩充分沟通与对话 |
6.1.1 树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 |
6.1.2 强化程序正义理念 |
6.1.3 树立协同主义理念 |
6.2 体制机制层面 |
6.2.1 从侦查中心转向审判中心 |
6.2.2 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
6.3 制度层面 |
6.3.1 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
6.3.2 完善律师辩护保障制度 |
6.3.3 强化有效辩护 |
6.3.4 审辩协同关系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工作情况 |
(6)当代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论文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界定 |
第一节 概念 |
一、共同体的概念 |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 |
第二节 特征 |
一、接受相同的法学教育 |
二、使用特定的法言法语 |
三、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 |
四、拥有专业的思维方式 |
五、从事专职的法律工作 |
第三节 意义 |
第二章 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构中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缺乏法律职业认同感 |
第二节 法律职业思维方式与信仰的缺失 |
第三节 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 |
第四节 司法独立机制的缺乏 |
第五节 法律职业者知识储备不足 |
第三章 西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及发展 |
第一节 西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
一、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
二、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
第二节 西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 |
一、成熟的法学教育制度 |
二、严格的资格考试机制 |
三、持续的职业培训机制 |
四、独立的职业自治机构 |
五、强烈的法律职业荣誉感 |
六、规范的法律职业道德 |
第三节 对建构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路径 |
第一节 培养法律职业思维与建构法律信仰 |
一、培养法律职业思维 |
二、建构法律信仰 |
第二节 健全法律职业者公平有效的沟通交流平台 |
第三节 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独立自主机制 |
第四节 健全法律职业教育体系 |
第五节 加强法律职业伦理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社会转型期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1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涵义 |
2社会转型期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存在的障碍 |
(一) 法律职业共同体准入门槛较低, 没有形成统一的准入标准 |
(二) 法律职业共同体组成成员之间缺乏职业认同感 |
(三) 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交流机制不畅通 |
(四) 法学教育体系不成熟, 法律职业群体没有形成共同法律理念 |
3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几点建议 |
(一) 制定统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准入标准, 提高准入门槛 |
(二) 培育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的职业认同感, 努力形成共同价值追求 |
(三) 健全法律职业共同体各成员之间的交流机制 |
(四) 改革法学教育, 重新定位培养目标, 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提供人才储备 |
(8)法律人思维的统一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提出问题 |
(一) 问题意识 |
(二) 概念界定 |
(三) 研究现状 |
(四) 研究意义 |
二、法律人思维的统一性:近年来我国的学术争议 |
(一) 争议的学术背景 |
(二) 争议的问题及理论依据 |
1. 不同法系的法律人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律思维和方法? |
2. 同一国家不同的法律职业人是否拥有共同的思维特征? |
3. 同一国家相同的法律职业人思维是否具有统一性? |
4. 法律家思维与法学家思维有无本质差异? |
三、对法律人思维差异论的检讨 |
(一) 差异论忽视了法律职业人存在的思维共性 |
(二) 差异论夸大了制度对法律人思维的型塑作用 |
(三) 差异论过分强调法律家思维与法学家思维之间的对立 |
(四) 差异论的解构性立场无助于中国的法治建设 |
四、法律人思维统一论及其辩护 |
(一) 不同法律职业人思维具有本质上的统一性 |
(二) 统一论并不否定不同法律职业人实践中的思维差异 |
1. 统一论强调的是思维类型统一而非思维相同 |
2. 不同法律职业人实践中的思维差异以思维统一为基础 |
(三) 不同法律职业人思维具有统一性的依据 |
1. 法律人思维具备统一性是实现司法功能的基本要求 |
2. 统一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方法决定了法律人思维具备统一性 |
3. 不同的法律职业人思维具有大致相同的养成路径 |
(四) 法律人思维统一论的时代价值 |
1. 契合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时代需要 |
2. 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适用 |
3. 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之实现 |
4. 有助于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
五、维护法律人思维统一性的本土化路径 |
(一) 注重法教义学对法律人思维的塑造 |
(二) 加强不同法律职业人之间的良性互动 |
(三) 法学教育改革应以培养法律人思维为基本目标 |
(四) 法律职业培训中应注重法律方法与思维的训练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职业伦理:法律职业共同体和谐互动之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标和研究意义 |
四、论文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共同体的内部冲突源于先验的职业伦理 |
第一节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和而不同的职业伦理共同体 |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共性中尊重个性的共同体 |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律为范式的职业共同体 |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关涉伦理的职业伦理共同体 |
第二节 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各法律职业之间相互对立 |
一、权利本位与秩序本位的法律思维的矛盾 |
二、纯粹理论逻辑与实践经验之间的矛盾 |
三、行政权力与法律自主运行之间的矛盾 |
第三节 职业伦理是不同法律职业冲突的逻辑起点 |
第二章 假言命令式为核心的职业伦理引发职业冲突 |
第一节 法律职业伦理是人运用意志出于法则的命令式的集合 |
一、职业伦理中意志形成的根据并非经验世界的规则 |
二、职业伦理调整下的意志通过实践理性合乎法则 |
三、职业伦理是法则对实践理性作出的命令式 |
第二节 不同法律职业伦理殊途同归的立足于假言命令式之上 |
一、假言命令式仅是形式上遵循法则的命令式 |
二、不同法律职业的职业伦理实际建构于假言命令式之上 |
第三节 假言命令式的偶然性引发不同法律职业间的恶性对抗 |
第三章 良性互动需定言命令式为核心的职业伦理 |
第一节 作为职业伦理基础的定言命令式的核心在于相互性 |
一、相互性法则是定言命令式的核心内容 |
二、共同体的职业伦理需建立在相互性原则之上 |
第二节 法律职业伦理的实现在于将人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 |
一、定言命令式实现的前提在于以法律人自身为目的 |
二、通过以法律人为目的实现法律职业伦理的建构 |
第三节 以定言命令式重构作为和谐互动基础的法律职业伦理 |
一、以定言命令式为核心重构法律职业伦理 |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和谐互动通过在职业伦理范围内的自律 |
第四章 通过定言命令式的职业伦理实现和谐互动 |
第一节 通过法律职业共同实习制度奠定相互性反思的基础 |
第二节 通过健全职业转换渠道促进不同职业间的和谐互动 |
第三节 在法律职业伦理范围内尊重不同职业作为目的的自主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之处 |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概述 |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 |
(二)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特征 |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义 |
三、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构中的问题及分析 |
(一)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构中出现的问题 |
(二)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构中的问题分析 |
四、西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生成及发展模式 |
(一)西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自然生成 |
(二)西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模式 |
五、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构的路径探析 |
(一)健全法律职业者交流沟通平台 |
(二)完善法学教育体系 |
(三)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制度 |
(四)健全科学合理的职业保障制度 |
(五)严格职业准入制度 |
(六)加强职业伦理建设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兼论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之路(论文参考文献)
- [1]庭审指挥权研究[D]. 章大成.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探索与实践[J]. 李尧君,温丽萍.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03)
- [3]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4]“一体化”导向的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比较研究[D]. 邱佛梅.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5]刑事审辩关系异化问题研究 ——以审辩冲突为考察对象[D]. 曹刚果. 湘潭大学, 2019(12)
- [6]当代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D]. 谷宇.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7]社会转型期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探析[J]. 陈开来. 科技视界, 2018(24)
- [8]法律人思维的统一性研究[D]. 窦晔. 山东大学, 2018(12)
- [9]职业伦理:法律职业共同体和谐互动之基[D]. 王皓.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10]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构研究[D]. 刘伟. 上海师范大学, 20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