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的认识和看法有哪些?
- 答:主动投案问题是清亏橡新要求出台的一项重要制度,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彰显了党组织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对推动取得新成效具有重要意义。投案后是否如实说明问题,直接决定该制度设计的效率价值能否得以体现。
需结合被审查调查人到案后如实说明违纪违法或犯罪事实的情况判断。主观上空罩认错悔罪要自愿、真实。主动投案必须基于真实意愿,反思悔错真诚,不能假借主动投案另有所图,避重就轻、避实就虚。若表面投案,暗中却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隐匿、转移财产,不宜从宽处理。
客观上交代内容要全面、稳定。若存在仅交代部分违纪违法事实,只交代小问题以掩盖大问题、交代违纪问题以掩盖犯罪问题等情况,不仅未给审查调查工作带来便利,甚至阻碍审查调查工作的开展,不宜从宽处理。
主动投案需依规依纪依法准确适用
对主动投案者符合从宽处理情形的,应采取何种方式从宽,需依规依纪依法准确适用。在程序方面,对主动投案者可采取相对宽缓的方式进行审查调查,如对符合条件的可以用“走读式”谈话代替等。一般违纪违法案件,对符合主动投案从宽处理的被审查调查人。
要体现宽严相济的执纪理念,规范精准运用“”,依规依纪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综合考虑其行为性质、情节、后果、时间节点、认错答旁悔错情况及配合审查调查的态度等多方面因素,最终确定适用哪一种形态。 - 答: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的认识看法如下:
这个规定是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对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的一个法力依据依据。从法理来看,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有着充分的纪法依据。从实践来看,通过规范主茄局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
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也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政策教育,感化、挽救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型纳余、公职人员,对积极退赃、海外追逃与劝返等亦具有显著作用,更能有效节约办案资源,提升办案效率,提高治理腐败效能卜滚。
信访举报部门认为主动投案人交代的问题不属于本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一)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报本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逐级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报告,根据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办理;
(二)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报本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通知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主动投案人接管,如认为由本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通知本机关相关部门将主动投案人接管;
(三)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报本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通知相关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主动投案人接管。
以上内容参考 - 答:主动投案问题规定》,是党中央纪委、监察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冲正纳制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教育党员干部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鼓励党员干部积极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维护纪检机关的权威性、严肃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一问题规定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散没到中央的要求上来,认真贯彻落实好这一问题规定。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这一问题规定,准确把握精清芹神实质,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积极做好主动投案问题的处理工作。
问:纪检监察关于主动投案规定
- 答:法律分析:纪检监察机关拍伍事先掌握的有关事实和证据经查不实,被查处人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其他不为所知的犯罪事实,此种情形符合投案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被查处人在调查期间,除了如实交代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与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的不同种罪的犯罪事实,则应当认定为自首。如系同种罪行的,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袭斗或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销埋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问: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的认识和看法是什么?
- 答:自动投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被调查人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监察机关发现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者犯罪事实和被调查人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监察机关的询问、讯问或者尚未采取留置措施之前,主动到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接受调查。
被调查人犯罪后逃到异地,又向异地的监察机关投案的,以及被调查人因患病、身受重伤,委托他人先行代为投案的,也属于自动投案。有的被调查人祥悉在投案的途中被捕获,只要查证属实的,也属于投案。有的被调查人投案并非完全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经亲友劝告,由亲友送去投案,对于这些情形也应认定为投案。但被调查人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主动投案问题注意事项
因主动投案涉及纪法衔接、法法衔接等重要环节,纪检监察机关在查明有关事实后,方能依规依纪依法给予从宽处理,针对涉罪情形向司法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或出具到案情况说明,由其依法认定。
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认真审核把关,综合考虑被调查人的投案时点、问题性质、供述态度等因素,分析判断被调查人的真实目的,既要发挥好监察法关于从宽处罚建议规定的导向作用,又要警惕被调查人投案不自首等问题,防止借投案之名行扰乱视听、规避惩罚之实,梁宴薯在从宽处理上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橡者社会效果相统一。
以上内容参考 、 - 答: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主动交代问题,是出于对组织的信任,是自身负责的具体表现。对此应当充分理解、正确看待,鼓励和保护党员、干部投案。同时,对主动投案的党员、干部,要本着租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局老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区别对待。对主动交代问题的,可以从轻处理或者免予处分;对拒不交代问题,经教育仍无转变的,要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这样规定,有利于教育桐型升挽救犯错误的干部;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