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我国舞弊审计责任的定位及其履行(论文文献综述)
张艺琼[1](2021)在《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影响研究》文中指出注册制改革正式开启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模式“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重要转型,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成为证券监管的工作重心与核心理念。自201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行注册制以来,沪硅产业、百奥泰、君实生物等诸多非盈利公司成功上市的案例屡见不鲜,龙腾光电、路德环境和瑞晟智能等新上市的公司在报告期间相继业绩大幅下滑,这一系列亏损上市和业绩下滑事件中值得深思的是当前对于公司上市标准和价值的评判由盈利能力等传统财务数字信息逐步转向公司未来前景、商业模式和品牌价值等非财务数字信息。2020年颁布实施的新《证券法》明确提出“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信息披露要求,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叙述性文本信息的要求和规范上升至法律层面。这些现象和变化说明相较于传统的财务数字信息,上市公司非数字的、定性的文本信息开始不断受到重视。由于年度报告是公司对外传递信息的主要载体,其在信息披露中占据核心地位,因而,年报中文本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逐步引起资本市场参与者的广泛关注,也同时成为当前学术界一个新兴的焦点问题。能否以及如何在真正意义上促进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保证其实质上符合信息披露基本原则要求?成为当前证券市场监管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议题和挑战。在当前证券市场监管转型背景下,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作为公司治理的一种重要的外部治理方式,是实现年报日常事后监管、充分发挥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的创新性举措。基于此,本文立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的整体框架,聚焦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这一公司外部治理视角,针对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这一焦点问题,选取2015-2018年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利用Python自然语言处理技术批量获取并深入挖掘交易所年报问询函与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从年报语调操纵、年报可读性和年报文本信息含量三个层面多维度、系统性地详细探究了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影响并揭示其影响机制和渠道,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最终得到以下几点主要研究结论:(1)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能有效发挥其对公司的外部治理作用,显着促进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切实督促上市公司将信息披露基本原则落到实处。具体为: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显着降低了年报语调操纵,保证了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显着提高了上市公司年报可读性,保证了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无论是纵向维度还是横向维度,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均能显着提高年报文本信息含量,促使年报文本信息披露在实质上具备“完整性”。此外,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程度越严重,其越能充分发挥对管理层年报文本信息披露机会主义行为的约束和治理作用,即越能显着促进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2)年报数字信息与年报文本信息之间具有关联性,除了直接促进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外,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还能通过约束年报数字信息操纵进而间接促进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具体为: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能有效降低公司操纵性应计利润进而降低异常乐观语调、增加年报可读性和年报文本特质性信息。相对于间接影响,直接影响占主导,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更多地会直接促进年报文本信息披露。此外,通过影响机制研究还发现上市公司年报文本相似度降低可能并非真正代表年报信息含量提高,当前学术界广泛采用年报文本相似度来衡量年报文本信息含量的方式可能并不完美。(3)在不同治理环境和内外部治理机制下,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含量的促进作用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具体为:非国有企业和内部控制质量低的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其年报语调操纵的抑制作用更为明显;市场化进程高、媒体报道数量多时,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上市公司年报可读性的提高作用会更明显;较高的市场竞争程度下,管理层会提供更多与其他公司不同的特质性信息,提高横向维度的年报文本信息含量;而对于纵向年报文本信息含量即年报文本相似度来说,市场竞争程度较低时,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的影响反而更明显;媒体报道数量多时,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含量的促进作用更为明显。本文的主要特色与创新体现为:第一,本文创新性地基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的整体框架,从年报语调操纵、年报可读性及年报文本信息含量这三个维度系统性、综合性地全面展开年报文本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丰富了针对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传统单一研究视角,拓展了文本信息披露的研究外延。第二,与现有研究不同,本文选取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这一独特的公司外部治理方式,深入分析其对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影响,既弥补了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制约因素的研究不足,又丰富了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公司治理效应的研究成果,具备一定的新颖性和独特性。第三,考虑到年报数字信息与年报文本信息之间的关联性,本文将年报数字信息披露纳入研究体系,构建“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年报数字信息披露—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影响机制模型,为相关研究提供了一个更为缜密、完整的逻辑链条和新的经验参考。第四,依据计算机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将大数据综合应用于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研究中,扩展了传统的文本信息披露研究手段,提高了研究结论的可靠性和说服力,具有一定的前沿性。创新性地运用Python的sklearn模块构建样本公司年报特征集并实现文本向量化,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同时构建年报文本信息含量的测度变量,完善和丰富了年报文本信息含量的评价和测度体系。
李杨[2](2021)在《XY公司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优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和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认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优化企业的内部控制成为一项重要的课题。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之间的大部分业务往来是通过合同实现的,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日益显着,有效的合同管理可以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但是由于合同管理自身的复杂性,该业务通常存在着较多风险,因此,企业需要加强合同管理内部控制,不断优化合同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及时防范风险,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XY公司是H省的一家国有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近年来发展较为迅速,在H省内企业中具有一定代表性。随着近年来XY公司业务往来增多,合同签订量的显着增加,这样的情况对该公司合同管理内部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面临着复杂的市场环境和行业内的压力,XY公司要想获得持续发展,就要不断完善合同管理内部控制体系,以此来应对诸多挑战。本文作者通过项目审计进行实际调研,全面了解了XY公司的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现状、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对问题的成因分析提出了具体的优化措施。本文具体的研究过程如下:第一,对XY公司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现有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详细阐述。第二,本文从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两个阶段分析了XY公司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例如:普遍存在合同内容不完善现象、合同履约管理不及时、合同纠纷处理不当等。第三,通过对发现的XY公司的上述问题进行分析,从合同管理人员风险意识和业务能力、合同管理制度以及运行流程三个方面找寻问题产生的原因。第四,针对上述问题成因分析,提出相应的优化措施,包括提升XY公司合同管理人员风险意识和业务能力;对合同管理运行流程进行了优化和梳理,并找出了流程中的风险点,制作了相应的管控文档;对于XY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本文研究,不仅为XY公司进一步优化合同管理内部控制提供了良好对策,而且为同行业企业的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建设提供了参考。
黄慧[3](2021)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研究》文中提出2020年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证监会对独立董事的行政处罚力度,导致独立董事勤勉履职风险显着增加。2021年,证券资本市场已出现了独立董事未勤勉尽责而受到高额处罚的第一案。独立董事是具有双重特殊义务的董事,其勤勉义务内容理应有所不同。但我国《公司法》有关勤勉义务内容仅为原则性的表述,不可窥见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外延及边界,司法适用也一直面临着挑战。在新《证券法》修改落下帷幕而《公司法》即将迎来第六次修改之际,完善独立董事勤勉义务,以便进一步填补制度真空、护航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健康发展,是公司法改革不可回避之任务。本文正文共四个章节,第一章为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制度概述。从独立董事的特殊性开始引入,首先阐述独立董事制度沿革,通过独立董事与一般董事、监事会的差异比对,凸显出独立董事的特殊性。其次,探讨勤勉义务的特殊性,主要论述独立董事的角色与职责定位、专业背景以及明确勤勉义务的核心特征——勤勉判断标准。最后,梳理散落于不同层级的相关法规,指出当前立法精细化的缺失以及新法之下独立董事勤勉履职风险的变化。基于此,第二章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勤勉义务问题剖析,本章主要内容基于实例考察,探索实践中针对独立董事未勤勉尽责的问责逻辑,并指出当前制度运行的三大阻碍。在第三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勤勉义务之理论探讨中,阐述了独立董事勤勉义务来源需要追溯到信义义务理论,并对商法领域下不同主体间勤勉义务的差异化进行探讨,探究基于判例法产生的商业判断规则存在的制度价值。同时,分析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性质和民事责任。基于理论探讨,为勤勉义务内容的完善建议提供依据和指引。第四章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勤勉义务之制度完善,本章主要涵盖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内涵完善、合理谨慎独立董事标准设置以及勤勉履职保障规制内容。勤勉义务应当基于现实情况有所演变,合理界定独立董事阶段性、过程性的勤勉义务。基于立法设置的独立董事勤勉责任畸重及现实履职的矛盾落差,主张在有限与有为的尺度中,区分设置合理谨慎独立董事标准,在一般标准中嵌套特殊标准,并将实践中独立董事的“签字责任”当作是履职的“事实性要求”。最后提出关于独立董事勤勉履职的保障规制,以商业判断规则的事后审查为引领,设置独立董事勤勉履职的风险规避路径。综合来说,通过一一对应前文所涉问题,而提出上市公司治理架构下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制度的完善建议。
陈辉[4](2020)在《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文中认为处置权是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处置性决定权,兼具纪律检查权与国家监察权、实体权力与程序权力、判断力与执行力的双重属性,可分为建议型处置、处分型处置和移送型处置等三种类型。处置权的运行原则,包括职权法定、程序正当、监察独立、处置协同等。在现行人大至上的宪法体制之下,协调好监察委员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行政惩戒权、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监察委员会处置权运行的正当性基础。监委行使处置权应受人大监督,处置权与罢免权存在职能分工且互不替代。从制度运行层面看,监委会对人大机关领导人员、人大选举任命官员及人大代表履行撤职或开除等处置职权时,与人大罢免权存在不同程度的张力。在协调机制上,对涉及人大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应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来消解监察全覆盖与人大至上权力体制的逻辑悖论;对人大选举任命官员的处置应坚持与人大人事监督进行协同;对人大代表的处置应遵循政治责任优先原则。监委会与检察院存在监督与制约关系,前者有权对后者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但不宜对后者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后者通过对前者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等方式对其进行制约。立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应当对监委会监督审判机关公职人员的范围进行限缩,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包括对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和对从宽处罚建议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处分型处置措施的有限监督等。宪法创设“执法部门”概念在于迎合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的需要,强化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处置权和行政机惩戒权分属于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前者可以对后者进行再监督,而后者则可以通过先行处分的方式制约监察机关的处置措施。适用边界遵循法律保留,处理程序遵循监察优先,运行方式遵循权力协同共同构成了内外两种监督机制的协调路径。建议型处置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性执行权力,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察建议这一法律概念,应进行限缩解释,并对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条款进行合理规制。此外,在设定适用事由时,应从监察建议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和监察建议是否会侵犯其他权力的核心领域等两点加以考量。监察问责制度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待进行法制化完善。从宽处罚建议是监察法为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具有法法衔接与资源优化,利益平衡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取向。从宽处罚建议具有独立价值和一定的证据属性,应被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法治化路径,应围绕法法衔接背景下的制度整合,配合与制约原则下的司法回应,以及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司法审查等三个予以展开。处分型处置权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核心内容,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独立处置与协同处置等特点。政务处分在类型上属于典型的处分型处置措施。在现行双轨处分体制下,监察机关的配置模式难以满足政务处分制度的任务需求,且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难以有效行使。对此,有必要从“异体监督”与“同体监督”监督模式视角下厘定政务处分和处分的关系,明确监委会对任免机关、单位惩戒权的监督与制约、以及二者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基于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应当将违法作为政务处分的适用事由。对监察对象道德审查的法治安排、重典治吏传统监察文化的传承以及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的义务要求,是确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法理基础。监察法治原则导控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规范路径,在形式上要求违法事由应当法定,在实质上要在合理划定违法行为事由类型的基础上,实现违法行为与政务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政务处分程序具有独立性、封闭性、二元结构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整体上看,政务处分程序在内容上可分为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救济程序三大板块。如何在法律程序框架内对政务处分程序进行体系化构建,是今后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的努力方向。移送型处置权主要是指监委会将其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权力,主要是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权力。移送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案件从监察程序切入诉讼程序的端口。监察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应当以检察机关通过受理程序接受监察案件材料为节点。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在属性上应当界定为司法程序。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同质性、刑事诉讼法在监察程序中的可适用性是在职务犯罪领域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层次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前提要件。基于移送审查起诉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最为严厉的处置措施,有必要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措施的内部规制机制。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审查包括案件受理时的审查和案件受理后的审查。前者侧重于形式审查,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而后者侧重于实质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活动,检察机关应有权介入,但应将审查范围框定在非法取证领域,对监察机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因其并不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逻辑,不宜直接审查。
任巧[5](2020)在《民国初期肃政监察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肃政监察制度创建于民国初年共和政制向帝制蜕变时期,是中国传统的御史制度与现代权力制约和法治要素相互融合的产物。该制度因设立肃政厅,专门且独立行使监察权而命名为“肃政监察”。在《中华民国约法》时期,它取代了《临时约法》所确立的议会弹劾制,创造了一种新型的吏治模式,即通过肃政史对官吏违宪、违法、失职的行为提出纠弹,从而启动对官吏的惩处机制。在宪制意义上讲,肃政监察制的设立是在民初政制打破了三权分立制衡体制之后,意欲实现对权力控制的补救方案。当今天重估这一制度安排时,重要的可能不是对它的揭露和批判,而是应展现它的生长特点和在创设、实践过程中所暴露出的中国式问题,以及时人在宪制转型之后如何羁束权力的独特思考。同时,对这一较为独特的制度在组织、规范、操作等方面突出之处的揭示,也可能对当今的国家监察法治建设提供某些启示,甚至是借鉴。本文立足于历史和宪制框架,从动静两个维度对民初肃政监察制进行探索和分析。具体从以下六个问题展开:首先是厘清民初肃政监察制的源起。民初共和政制的吏治模式,是《临时约法》所确立的议会弹劾制。在议会弹劾制确立后,弹劾官员的风潮逐渐涌起,其中包括对中央大员的弹劾与对地方官员的弹劾风潮。议会的弹劾风潮既展示了代议制民主的风采,也暴露出议会弹劾制在初创时的幼稚和缺陷,如弹劾程序缺失、弹劾权与不信任权混用以及弹劾成为党争的手段等。其后,伴随国会的瘫痪、消失和政制的蜕变,议会弹劾制度被废止,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机制也随之消失。为整顿吏治,约法会议在平政院下附设肃政厅独立行使监察权,并根据宪制安排,创制了监察法律法规体系。肃政监察制的组织模式内容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平政院的创设,以及与肃政厅之间的关系;二是肃政厅的组织形式,厘清其监察职能组织与监察内部事务组织在肃政监察制中的构设。平政院的成立是比照现代行政裁判制度而创设的整饬吏治的新制,以区别于前清的吏治体制,此机构在《临时约法》的制度安排中便已存在。《中华民国约法》时期,肃政厅作为整顿吏治的监察机关附设于平政院之下,但独立行使监察权,两者在职务与财务上均属于互相独立状态。肃政厅组织机构和人员十分精简,只设有中央机构,由职能组织与内部事务组织构成。职能组织由肃政厅总会议与行使监察职能的都肃政史与肃政史共同构成,并按照严格的选任程序选取肃政史与都肃政史。肃政监察制的核心问题是肃政监察权的配置。肃政厅的职权性质一直存在争议,在民国时期主要有“行政监督权”或“行政监察权”与“检察权”之说,但从更深层次的研究看来,肃政厅的职权性质就是独立的国家监察权。因为从宪制上讲,它取代了《临时约法》上的三权配置,而成为四权配置。肃政监察的法定权力包括纠弹权、行政公诉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监督权。肃政厅在实践中扩张的权力主要有对特定经济活动的监督权以及政治建议权,这些权力或是由总统下达具体命令而产生,或是由肃政厅上呈总统要求而来。肃政监察运作机制包括肃政监察的纠弹启动机制、调查机制、处置机制以及与其他权力衔接后的纠弹事件的审理与惩戒机制。其中,启动机制包括主动与被动两种,这一双轨机制保证了弹劾范围的最大化。在分析了肃政监察制的运作机制之后,考查了该制度的实绩与局限。从肃政监察的实绩来看,它主要表现在:一是对高官和一般官员纠弹的实效,以及为平民昭雪的实效。二是肃政史对复辟帝制的抵制所作出的努力。肃政监察制的局限主要表现在人民厌讼心理导致的检举告发意愿不强烈、告诉告发程序严格而形成的阻碍、缺乏地方监察机构、肃政史调查权受限难以核实案件等。最后是对肃政监察制的重估。对待民初肃政监察,学界与政界几乎秉持相同的态度和立场,缺乏真正的认知和客观的研判。因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重估。一是从肃政监察的形式与内容来看,它不是彻底的复古,而是古今的融合。因为,旧的形式并不能断定它一定就是旧的东西。例如,尽管肃政史对官吏向政府(总统)提出纠弹,与传统中国的御史对官吏向朝廷(皇帝)提出纠弹类似,但是前者却是有法可依,即对官吏的违宪违法行为提起,这就与后者存在本质上的差异。二是肃政监察制本身也值得检讨。例如,从制度安排上讲,“一事能再提”的纠弹权表征着监察权本身力度的缺乏;又如,肃政监察权的效力往往不取决于监察事实的真实性,而取决于总统的支持等。三是肃政监察制对当代我国监察制度建设有重要的启示,它主要表现在监察规范体系化、监察监督机制化、人民参与程序制度化等方面。
杜方正[6](2020)在《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我国国有企业面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现实难题,在犯罪论实践上的首要反应,当属建立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管理体系。上位法需求、合规制度的来源构成与行政监管要素是当前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有效合规判定基准偏离刑事合规的预设轨迹以及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目的判定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适用的主要问题。刑事合规本质上是由国家与企业出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之共同目的,采取的刑事实体、程序性及企业内部风险控制手段在内的各项管理运行机制与措施。建构与完善企业合规制度是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与实现内部治理的潜在要求。国有企业开展刑事合规管理有着天然的法理基础与实践来源。风险刑法理论、情境预防理论以及刑法治理模式理论成为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研究不可或缺的理论依据。国家法层面的刑事合规、国有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以及国资监管层面的刑事合规是国有企业三阶层刑事合规基本分类。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在于,国有企业是最为重要的合规主体,具有明显的法律拟制属性,刑事合规具有法治国企建设的内生动力。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取向在于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实现现代企业治理则属于国家和企业共同的价值目标。刑事合规制度的风险防控既力求避免国家法层面的刑事法律风险,也对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设置必要“警戒线”,不断探索适合自身的基础路径与合规风险传导机制。准确识别与评估刑事合规风险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关键。刑事合规风险的识别与评估以审计监督、监察监督与专项合规管理为基础路径,主要针对商业活动与生产经营中的贪污贿赂型刑事合规风险、职权型刑事合规风险与经营型刑事合规风险。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基理上,刑事合规管理体系是刑事合规传导阻断机制的基准阀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具有不确定性与跳跃性的基本特性。常规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与突发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共同构成了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标准化模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起点体现在行政监管与刑事合规的零和博弈,两者难以调和的矛盾成为合规管理首要面对的难题。行政和解的引入具有法定意义结案机制的参考价值,是有效刑事合规前置径路的必经环节,更是刑事合规立足长远的借鉴之策。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构造则表现于对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反思。毫无疑问,国有企业刑事合规上的突破与进展,必然需要对现有的刑事合规管理架构进行必要的整合与改造,创设与组建统一的综合性合规部门,统筹管理国有企业风险防控事项;合理协调监察与刑事合规职能关系,突出合规的前置刑事合规风险防控特征;突破西方产权理论束缚,完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特殊合规激励政策机制;突破反腐败、反欺诈和反贿赂刑事合规领域,以刑事罪状论构建刑事合规职能视阈。刑事合规制度是否有效且得到充分地遵守与执行,关键在于合规管理运行机制的有效与否。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有效证成既遵循一般企业合规的客观规律,无一例外地围绕保证企业实现合法合规经营为根本目标。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有效性证成紧紧围绕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与刑事合规制度的开放性展开。流于形式的刑事合规管理更是对企业有限管理资源的浪费与实质阻碍。正在走向成熟与完善的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应当力求在法律逻辑与司法实践中回避“故步自封”与“因循守旧”。作为迅速发展的一门科学,刑事合规需要有“海纳百川”之气度和“兼容并蓄”的气魄,敢于尝试、能够突破,于正当化基础之上实现刑事合规制度的“行稳致远”。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旨在建立以反腐败、反贿赂为中心的重点领域合规管理与合规制度体系。通过引入预防商业贿赂合规失职罪的法律适用,反商业贿赂立法应坚持主体身份的一致性、合规体系的衔接性与资产保护的平等性等基本要素,以非自愿的排除性、出罪功能的自治性与追诉权的裁量性等维度构建刑事合规出入罪机制。刑事合规激励制度是国有企业建立与完善合规制度与体系的动因,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合规管理体系上的程序性展现。提倡依托行政与刑事合规激励新机制,激发“先行先试”国有企业在实现合规管理有效性与风险防控上有所突破与日臻完善,为全面推行企业合规制度奠定坚实环境基础与提供行动范本。
高晓霞[7](2020)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审计是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公共问责和监督控制系统之一。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具有其内在的政治逻辑,而且要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发挥多方面的治理功能。审计监督既是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标志,同时,强化审计监督又是坚持依法治国和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国家审计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既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民主政治的路径和手段,说到底则是民主与法治的统一。研究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不能单纯从经济学的视角看问题,而要将审计监督放置在国家治理的大视野中进行考察,围绕国家治理法治化、民主化、透明化以及责任性等基本属性准确把握其对于审计监督的内在规定性及现实需求,进而以政治学的理论与方法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的政治逻辑与治理功能。基于此,考察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必须遵循“政治逻辑—治理功能—行动路向”的分析框架,以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为指导,批判性地借鉴西方权力监督多维理论视角中的合理因素,侧重运用人民主权理论、治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理论分析工具深入探讨审计监督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所发挥的职能作用及其由于各种现实挑战而出现的期望差距,并且全面分析把政治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行动路向。依据这一研究逻辑,首先就要基于对审计监督的历史溯源和理论阐释,深刻理解国家治理现代化对于审计监督职能的现实需求。其次,从政治学理论视角来看,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作为权力监督和权力制约的一项制度安排和制度设计,其独特的政治逻辑在于其政治权力基础、政治体制优势和民主政治动因。第三,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发挥的职能作用具有独到的治理功能,包括权力制约与法治功能、信息公开与透明功能以及民主参与和问责功能等。第四,从政府公共部门审计监督制度效能的角度来看,国家治理中的审计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制度支柱之一承载着党和国家以及全社会对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啄木鸟”、“看门狗”和“达摩克利斯之剑”职能作用的普遍期望。然而,审计监督制度所发挥的实际效能却始终存在一定的期望差距,主要表现为由于种种原因所导致的审计监督独立性期望差距、公开性期望差距和责任性期望差距。最后,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行动路向就是要基于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权威性、协同性和有效性的总体要求,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坚持依法独立审计,实现审计全覆盖,并且在与其他监督制度有机贯通与相互协调中形成监督合力,通过审计信息公开维护公众知情权,强化审计结果信息披露和审计问责,突出技术支撑,进而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在国家治理中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审计监督的制度执行力和治理效能,缩小和弥合审计监督制度在独立性、公开性和责任性等方面的期望差距,进一步提升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公信力。一个国家的审计体制必须与该国的政治文化传统、政治道路选择以及政治体制优势等相适应,才能在治理体系中更好地提升制度执行力和治理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作为国家审计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相结合的产物,不仅合乎审计制度的本质即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而且符合中国的现实国情以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求,同时,也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选择。中央审计委员会的成立,为党统一指挥审计监督工作提供了政治制度依据和政治体制保障,是党的领导这一政治原则和党的全面领导制度在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工作中的落实与体现,是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本质要求的审计领导制度和审计管理体制创新,也是审计监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回应社会普遍期待的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内在地要求加强党对审计监督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独立审计。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强化审计信息公开,维护公众的审计信息知情权。此外,要不断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审计监督制度与其他监督制度的有机贯通和相互协调从而形成协同性和整体合力。最后,还要继续加大审计监督与公共问责力度,提升审计监督的有效性与实效性。总之,研究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把中国特色审计监督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只有基于以制度保障制度的治理逻辑,紧紧依靠党的全面领导制度的根本保障,不断增强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在审计全覆盖的过程中实现制度协同,强化审计问责,切实提高审计监督制度执行力,才能在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制度优势的基础上真正实现其治理效能,避免出现“制度空转”,从而缩小和弥合审计期望差距,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地实现中国特色审计监督的治理效能。
黄嘉怡[8](2019)在《惠州市H县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执行困境与对策》文中认为公安机关作为国家公权部门,肩负着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使命,但其在行使公共权力的同时也伴随着风险和腐败的产生,人民需要委托一个部门对公安机关行使公权力进行监督,公安审计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公安审计与政府审计的执行主体不同,政府审计是由国家审计机关行使监督权,而公安审计由于其特殊性和保密性,无法借助外部监督,因此公安审计是由公安机关内部审计部门行使监督权力,是内部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公安审计的主流审计类型,在加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惩治和预防腐败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央“八项规定”颁布后,公安机关经济责任审计从最初的“查错纠弊”上升为“免疫系统”的国家治理层面,新形势下,总书记提出的“四个促进”,要求审计部门要将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和促进反腐倡廉作为新时代审计工作的根本遵循,更是将公安机关经济责任审计推向了新的发展机遇。因此,本文以我国权力运作体系中最基础环节县级政府为落脚点,选取惠州市H县公安机关为例开展公安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研究,以期为推进公安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作出贡献。本文以新修订的经济责任审计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委托代理理论、风险管理理论和内部控制理论为理论基础,立足于惠州市H县公安局审计部门的实践经验,结合国内目前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研究成果,面向整个惠州市各县区公安机关审计人员发放问卷,并重点访谈部分审计人员及被审单位,通过运用文献研究法,调查问卷法以及访谈法对惠州市H县公安局审计部门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全面的阐述,并从内外部因素剖析形成困境的原因,最后从加强审计人员队伍建设、构建科学合理的审计评价体系、加强审计结果运用以及加强审计风险防范管理等方面多角度提出对策建议。
卜君[9](2019)在《董事会秘书身份定位、职责履行与投资者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保护投资者利益一直是各国资本市场建设中的焦点问题。投资者保护问题不仅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上市公司的外部融资能力,还直接关系到资本市场的健康运作和长远发展。尤其是在我国当前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以“小散”为主,兼具“新兴+转轨”的背景下,如何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了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研究的深入,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已经由当初强调法律层面的保护延伸到了对投资者各项权利、投资者回报等各种机制的综合运用。其中良好的信息披露、有效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和完善的公司治理在降低上市公司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水平、约束公司内部人机会主义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投资者保护功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中董事会秘书负责履行这三项职责,因此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履行情况直接关系到我国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水平的高低。尤其是自《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要求提升到新的高度,同时从法律意义上确认了董事会秘书的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以来,董事会秘书在资本市场中的投资者保护功能显得更为重要。但是在公司实践中,董事会秘书虽然被赋予了高管身份,单一身份的董事会秘书在实际的职责界定和权力配置中却常常处于边缘地位。通过对我国近十年来A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状态的分析,本文发现,上市公司中董事会秘书具有多重身份的比例逐年上升,董事会秘书多重身份似乎成为了我国上市公司对董事会秘书制度安排的一种普遍选择。因此,在单一身份董事会秘书履职受限的现实背景下,董事会秘书的这种多重身份的安排是否能够有助于其在“亮身份”与“尽职责”之间取得平衡,从而使其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治理等职责得到更好的履行,最终实现公司投资者保护的目标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鉴于此,本文采用2007-2017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首先分别实证检验了董事会秘书身份定位对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及公司治理有效性的影响;然后,考察了董事会秘书身份定位如何通过对职责履行情况的影响来实现投资者保护这一目标。通过上述研究,本文得出以下几个主要结论:第一,多重身份有助于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信息披露的职责。在董事会秘书形成多重身份的三种类型中,兼有经理层身份有助于董事会秘书直接接触组织信息生产和传递的过程,对披露信息的质量和信息披露的流程产生更加直接的影响,因此与兼有董事身份相比,兼有经理层身份(包括仅兼有经理层和同时兼有董事和经理层身份)更有助于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的职责。并且当公司所处信息环境较差时,多重身份对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职责履行效果的影响更大。第二,多重身份有助于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在董事会秘书形成多重身份的三种情形中,兼有经理层身份能够有助于董事会秘书更加及时地获取充分可靠的经营管理等投资者关注的信息,提高与投资者互动沟通内容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因此与仅兼有董事身份相比,兼有经理层身份(包括仅兼有经理层身份和同时兼有经理层和董事身份)更有助于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此外,当企业面临的投资者异质信念水平较高时,多重身份对董事会秘书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履行效果产生的影响更大。第三,多重身份有助于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的职责。在董事会秘书形成多重身份的三种类型中,兼有经理层身份能够帮助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决策与咨询过程中提供更多相关信息,增强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信息透明度、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帮助董事会更好地发挥监督和咨询职能。因此与仅兼有董事身份相比,兼有经理层身份(包括仅兼有经理层身份和同时兼有经理层和董事身份)更有助于董事会秘书履行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的职责;同时,当公司治理环境较差时,多重身份对董事会秘书协助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职责的发挥影响更大。第四,多重身份有助于董事会秘书通过更好地履行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和公司治理职责,最终实现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的目的。即董事会秘书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职责在合理有效的身份定位保障下得以充分履行,是董事会秘书制度发挥投资者保护功能的主要作用路径。并且,当企业面临的外部投资者保护较弱、公司所处的制度环境相对较差时,多重身份的董事会秘书通过有效的职责履行提高公司投资者保护水平的作用更强,也证明了公司内外部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替代作用。本文可能的创新包括以下方面:第一,通过考察董事会秘书不同身份定位对职责履行情况的影响,本文系统地对董事会秘书制度与公司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关系展开研究,证明了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在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同时也细化了从公司治理视角探究投资者保护影响因素的有关内容。第二,本文从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身份定位与履职要求不对等这一现实背景出发,结合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发展历史和现实背景,考察董事会秘书身份定位与职责履行之间的关系,为完善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提供了更为深入的经验证据。第三,以往关于董事会秘书履职的经济后果相关研究大多只关注了对其信息披露职责履行情况的影响。本文在对董事会秘书身份定位与职责履行之间关系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将董事会秘书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治理等职责纳入了研究框架,较为全面的对董事会秘书制度的经济后果进行了考察。第四,从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公司治理三方面系统地考察了董事会秘书身份定位、职责履行与公司投资者保护之间的作用机制,为董事会秘书在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中的重要作用及其实现路径提供了经验证据的支持。第五,本文将董事会秘书制度、投资者保护与企业的内外部环境纳入了一个研究框架。通过考察不同的公司信息环境、治理环境及制度环境下董事会秘书不同身份定位对其职责履行情况及投资者保护水平产生影响的差异,为上市公司内外部投资者保护机制如何发挥相互替代的功能以实现投资者保护的治理目标提供了经验证据。
郑杰[10](2018)在《治理导向下军队审计功能的实现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近期的中国军队改革中,军队审计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新体制提高了军队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但也面临审计覆盖能力不足、审计效率不高、审计质量缺乏监管、审计问责刚性不足、审计建设性作用不充分等问题。因而,目前亟待研究适应军队审计新体制的运行机制,以促进军队审计功能的实现。审计功能经历了由查账功能、经济监督功能向治理功能变迁的过程,目前对于治理导向下审计功能的理论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论文首先构建了治理导向下军队审计功能的理论框架,具体的研究内容和结论包括:一是阐述了军队审计治理功能的内涵,得出的结论是:军队审计具有国家审计的属性,在国家治理的子领域—“治军”领域发挥其治理功能。军队审计机构在军队治理体系中属于外部监督系统,这是其组织属性。在治理导向下,军队审计的功能属性要大于其组织属性,军队审计机构需要与其他治理主体密切协同,共同致力于治理目标的实现。二是划分了军队审计治理功能的层次,得出的结论是:军队审计的治理功能可以分解为监督功能、问责功能和预防功能三个层次。监督功能是军队审计的基础功能,在全面有效监督的基础上需要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问责,同时要从完善制度机制的角度预防同类问题的发生。实现各层次审计功能的目的是解决微观层次的个人履责问题、中观层次的单项制度安排问题以及宏观层次的治理结构问题。三是分析了军队审计业务与治理目标的匹配,得出的结论是:军队审计不同的业务类型在治理特殊问题时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主要包括通过舞弊审计治理腐败问题、通过绩效审计治理低效问题、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强化官员问责、通过政策审计促进制度完善等。四是剖析了实现军队审计治理功能的影响因素,得出的结论是:影响军队审计治理功能的主要因素包括资源禀赋因素、制度因素、个人行为因素以及组织因素等。人与组织在制度的约束下选择行动,制度可以影响审计资源的配置,因而制度因素是影响军队审计治理功能实现的核心要素。研究现实中如何实现军队审计治理功能的问题,其核心就是设计能够正确影响人与组织的行为以及合理配置军队审计资源的具体机制。在构建治理导向下军队审计功能理论框架的基础上,论文研究了军队审计治理功能的具体实现机制,三个方面的实现机制分别对应理论框架中军队审计治理功能的三个层次。实现军队审计的监督功能,最核心的措施是设置恰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研究这一问题的方法和结论包括:一是通过引入多任务委托-代理模型,研究军队审计人员的激励问题。得出的结论是:如果采取绩效奖励的形式,军队审计人员会将本来应该付出在非经济价值型工作中的努力转移到经济价值型工作中。因而,在治理目标多元化的前提下,对军队审计人员较为适合的激励方式是岗位固定奖励而非基于审计成果经济价值的绩效奖励。二是从权力制衡的视角研究如何合理划分军队审计机构的内部权力,以约束军队审计人员的行为。得出的结论是:军队审计机构内部的权力可以分解为计划权、调查权、报告拟制权、报告确认权、复审权等。军队审计机构内部需要适当将审计权力进行划分,对各项权力的行使进行必要的牵制和约束,使审计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相应的权力。三是通过构建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模型,研究如何防范外包审计机构审计合谋的问题,得出的结论是:对外包审计项目的质量监督,采取以一定的概率派出第二个外包审计机构进行复审的方式是可行的,而有意地制造不完美信息是有效防范审计合谋的关键。军队审计机构应当聘请不同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二次审计工作,并应当选择规模较大、声誉较高的审计机构。实现军队审计的问责功能,最核心的措施是拓展军队审计基本关系并建立协同问责机制。研究这一问题的方法和结论包括:一是从契约视角研究军队审计关系拓展的问题,得出结论:军队审计基本契约的结构是由包括军队审计需求方、军队审计供给方和被审计方在内的三方关系所构成的。军队审计拓展契约的缔结主体主要是可能参与问责的其他治理主体,包括行业监督机构、纪检巡视组织、司法机构、政策制定部门、干部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审计机构等。并不是所有的治理主体之间都需要建立正式的契约关系,可以采取关系契约的形式。二是通过对国内外审计机构的协同问责机制进行比较分析,得出结论:各国审计机构参与问题问责的主要方式是将问题移送给司法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纪律部门等相关问责主体,从后续处理结果来看,审计移送的问题线索较为准确,有利于问题的进一步问责。由于审计机构仅仅做到将问题进行移送,没有参与后续的调查处理,不利于发现审计机构没有揭示的隐藏问题,因而协同问责机制尚需改善。三是通过实例分析研究军队审计协同问责的实现机制,得出结论:军队审计机构应当针对各个协同主体的特征制定特定的协同计划,并根据不同治理主体的需求对审计成果信息进行加工,提高审计成果对问责的贡献。要定期追踪移送线索的受理、备案和处理情况,促进将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依据。军队审计机构应当与其他治理主体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常态化的问责联动机制。实现军队审计的预防功能,最核心的措施是健全治理导向下的审计公告机制和审计整改机制。研究这一问题的方法和结论包括:一是通过分析审计公告和审计整改的预防功能,得出结论:审计公告是实现国家治理“公开透明”目标的保证,可以通过减少治理中的信息成本来控制总体的交易成本,可以对既有的和潜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治理导向下的审计整改不能仅仅局限于改正已出现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从完善制度机制的角度预防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二是通过对国内外审计公告和审计整改制度的比较分析,得出结论:目前中国军队审计公告的实施受到的限制条件较多,由于实施审计公告可能给军队审计人员带来更多风险,因而军队审计人员并没有实施审计公告的激励。目前中国军队审计整改的效果并不理想,一方面是由于军队审计机构对审计整改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另一方面是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军队审计机构追踪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的义务。三是通过实例分析,研究在军队特殊环境下如何建立面向“预防功能”的军队审计公告和审计整改实施机制,得出结论:军队审计公告要面向治理需求确定审计公告内容,从完善制度机制的高度对存在的问题风险进行前瞻性的判断和预警,要根据治理权责归属确定审计公告的范围,通过审计专题报告、问题综合报告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告。军队审计整改需要制定以治理问题为导向的审计整改计划,将审计发现问题与处理问题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建立定期审计回访制度,对“屡审屡犯”和“屡审不改”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处罚,提高审计整改的威慑力。论文的主要贡献包括:一是构建了治理导向下军队审计功能的理论框架。引入交易成本理论分析了军队的治理结构及军队审计制度在其中的功能定位,在此基础上界定了军队审计治理功能的定义,通过构建军队审计治理功能和治理问题的层次模型对军队审计治理功能的层次及各层次间的相互关联进行了剖析,并进一步研究了军队审计治理功能的实现方式和主要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研究了中国军队审计体制改革后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提出了军队审计治理功能的具体实现机制。二是对审计契约理论进行了扩展。在审计基础契约的基础上,分析了审计拓展契约的构成和缔结方式,将军队审计基础契约与军队审计拓展契约纳入到统一的审计契约分析框架中。研究如何通过契约关系的拓展,建立审计部门与行业监督部门、纪检部门、司法机构、政策制定部门、干部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审计机构等治理主体的互动与合作关系,为军队审计与其他治理主体开展协同审计、协同问责和实现审计成果在更高层次上的应用奠定基础。三是在研究军队审计人员的职业激励机制问题时,充分考虑到治理导向下军队审计的多任务特征,引入多任务委托-代理模型进行分析。模型分析的结果证明,在治理目标多元化的前提下,对军队审计人员采取岗位固定奖励的激励方式要优于成果绩效奖励的激励方式。由分析结论得出的启示,可以避免军队审计激励机制设置中由于不恰当激励导向带来的不良后果。四是在研究外包审计机构与被审计方之间可能出现的合谋问题时,改进了审计合谋的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博弈模型分析结果提出的,通过有意地制造不完美信息,以一定的概率派出第二个外包审计机构对审计合谋风险较高的审计项目进行复审的方法,与直接的双重审计方式相比,可以更有效地节约审计成本和防范审计合谋。
二、浅谈我国舞弊审计责任的定位及其履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我国舞弊审计责任的定位及其履行(论文提纲范文)
(1)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技术路线 |
1.4 研究的主要特色与创新 |
第二章 文献回顾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 |
2.1.2 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 |
2.2 证券交易所问询的相关文献回顾 |
2.2.1 证券市场监管效果文献回顾 |
2.2.2 证券交易所问询对公司的治理效应文献回顾 |
2.3 上市公司文本信息披露的相关文献回顾 |
2.3.1 上市公司文本信息的测度文献回顾 |
2.3.2 上市公司文本信息策略性披露文献回顾 |
2.4 证券交易所问询对上市公司文本信息披露的影响文献回顾 |
2.5 文献评述 |
第三章 制度背景与机理分析 |
3.1 制度背景 |
3.1.1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状分析 |
3.1.2 我国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特征分析与现状描述 |
3.2 基于相关理论基础的分析 |
3.2.1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 |
3.2.2 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分析 |
3.2.3 基于印象管理理论的分析 |
3.3 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影响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机理分析 |
3.3.1 交易所年报问询直接影响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机理分析 |
3.3.2 交易所年报问询间接影响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机理分析 |
第四章 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上市公司年报语调操纵影响的实证分析 |
4.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4.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4.3 研究设计 |
4.3.1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取 |
4.3.2 变量设定 |
4.3.3 模型构建 |
4.4 实证结果分析 |
4.4.1 描述性统计 |
4.4.2 主检验实证结果分析 |
4.4.3 影响机制实证结果分析 |
4.5 拓展性分析与稳健性检验 |
4.5.1 分组检验分析 |
4.5.2 内生性问题处理 |
4.5.3 稳健性检验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上市公司年报可读性影响的实证分析 |
5.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5.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3 研究设计 |
5.3.1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取 |
5.3.2 变量设定 |
5.3.3 模型构建 |
5.4 实证结果分析 |
5.4.1 描述性统计 |
5.4.2 主检验实证结果分析 |
5.4.3 影响机制实证结果分析 |
5.5 内生性与稳健性检验 |
5.5.1 分组回归分析 |
5.5.2 内生性问题处理 |
5.5.3 稳健性检验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含量影响的实证分析 |
6.1 问题的提出 |
6.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6.3 研究设计 |
6.3.1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取 |
6.3.2 变量设定 |
6.3.3 模型构建 |
6.4 实证结果分析 |
6.4.1 描述性统计 |
6.4.2 主检验实证结果分析 |
6.4.3 影响机制实证结果分析 |
6.5 拓展性分析与稳健性检验 |
6.5.1 分组回归分析 |
6.5.2 内生性问题处理 |
6.5.3 稳健性检验 |
6.6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与启示 |
7.2 研究对策与建议 |
7.3 研究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2)XY公司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论文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点 |
第二章 概念界定、理论基础及相关规范 |
2.1 合同管理内部控制概述 |
2.1.1 合同管理的概念 |
2.1.2 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原则 |
2.1.3 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目标 |
2.2 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理论基础 |
2.2.1 权变理论 |
2.2.2 契约理论 |
2.3 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相关规范 |
第三章 XY公司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现状 |
3.1 XY公司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现状的调研方式 |
3.2 XY公司基本情况 |
3.3 XY公司组织结构 |
3.4 XY公司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现状 |
3.4.1 XY公司现有合同管理制度 |
3.4.2 XY公司合同管理主要机构及职责 |
3.4.3 XY公司合同管理运行流程 |
3.4.4 XY公司合同管理实施情况 |
第四章 XY公司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4.1 XY公司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
4.1.1 合同订立阶段存在的问题 |
4.1.2 合同履行阶段存在的问题 |
4.2 XY公司合同管理内部控制问题成因分析 |
4.2.1 XY公司合同管理人员风险意识和业务能力不足 |
4.2.2 XY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有缺陷 |
4.2.3 XY公司合同管理运行流程不完善 |
第五章 XY公司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优化措施 |
5.1 提升XY公司合同管理人员风险意识和业务能力 |
5.1.1 加强领导层对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 |
5.1.2 增强合同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 |
5.1.3 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 |
5.2 优化XY公司合同管理运行流程 |
5.2.1 合同调查环节流程优化 |
5.2.2 合同谈判环节流程优化 |
5.2.3 合同文本拟订审核审批环节流程优化 |
5.2.4 合同签署环节流程优化 |
5.2.5 合同履行环节流程优化 |
5.2.6 合同结算环节流程优化 |
5.2.7 合同登记环节流程优化 |
5.3 完善XY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
5.3.1 补充合同履行情况评估的规定 |
5.3.2 补充合同管理考核追责的规定 |
5.3.3 对应流程优化的制度改进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科研成果 |
致谢 |
(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2 文献综述 |
2.1 国外文献综述 |
2.2 国内文献综述 |
3 研究方法 |
3.1 文献研究法 |
3.2 实证研究法 |
4 论文结构 |
5 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制度概述 |
1.1 独立董事的特殊性 |
1.1.1 独立董事制度沿革 |
1.1.2 独立董事与监事之差异 |
1.1.3 独立董事与一般董事之差异 |
1.2 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特殊性 |
1.2.1 独立董事角色与职责定位分析 |
1.2.2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专业背景分析 |
1.2.3 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核心特征 |
1.3 我国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立法现状 |
1.3.1 立法现状与不足 |
1.3.2 新《证券法》下独立董事勤勉履职风险畸重 |
小结 |
第二章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勤勉义务问题剖析 |
2.1 我国独立董事勤勉履职实例考察 |
2.1.1 证监会行政处罚之推演逻辑 |
2.1.2 法院司法裁判之路径思考 |
2.2 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制度运行阻碍 |
2.2.1 勤勉义务内涵存在解释困境 |
2.2.2 勤勉判断“签字论”之不合理性 |
2.2.3 立法逻辑与现实履职之矛盾 |
小结 |
第三章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理论探讨 |
3.1 勤勉义务理论溯源 |
3.1.1 信义义务的追溯 |
3.1.2 差异化勤勉义务的再探讨 |
3.2 商业判断规则理论探索 |
3.2.1 勤勉义务与商业判断规则 |
3.2.2 商业判断规则的制度价值 |
3.3 独立董事未勤勉尽职责任探源 |
3.3.1 独立董事法律责任性质 |
3.3.2 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分析 |
小结 |
第四章 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制度完善 |
4.1 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内涵完善 |
4.1.1 过程性勤勉义务 |
4.1.2 信息披露监督义务 |
4.1.3 合理信赖的法定化 |
4.2 合理谨慎独立董事标准设置 |
4.2.1 一般标准与特殊标准 |
4.2.2 履职约束体系之构建 |
4.3 独立董事勤勉履职的保障规制 |
4.3.1 商业判断规则的制度路径选择 |
4.3.2 独立董事勤勉履职之风险规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相关研究成果梳理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的概念、类型与原则 |
第一节 处置权的概念界定 |
一、处置权的意涵 |
二、处置权的地位 |
三、处置权的双重属性解析 |
第二节 处置权的主要类型 |
一、处置权类型划分的依据与标准 |
二、三种基本处置类型概述 |
三、处置权类型化的意义 |
第三节 处置权的运行原则 |
一、职权法定 |
二、正当程序 |
三、监察独立 |
四、处置协同 |
第二章 人大体制下监委会处置权的宪法地位关系 |
第一节 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及协调 |
一、监委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关系界定 |
二、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 |
三、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协调机制 |
第二节 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及与处置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 |
二、监委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界定 |
三、监委会与检察院的职权衔接 |
第三节 审判中心主义下处置权与审判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下审判中心主义的宪法意义 |
二、监委会对审判人员实施监督的边界 |
三、审判机关监督处置权的方式与限度 |
第四节 监察独立原则下处置权与执法部门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独立原则下“执法部门”的意涵及地位 |
二、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关系界定 |
三、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衔接机制 |
第三章 建议型处置权的类型、范围与制度完善 |
第一节 监察建议的效力、范围及适用条件 |
一、监察建议的强制效力及与其他监察“建议”的区分 |
二、监察建议适用事由的合理限定 |
三、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范围 |
第二节 问责建议的定位、问题及法制完善 |
一、监察问责制度的基本定位 |
二、监察问责制度的供给不足及其问题 |
三、问责建议制度法制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三节 从宽处罚建议的定位、边界及司法审查 |
一、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宪法意义 |
二、从宽处罚建议的合理定位 |
三、从宽处罚建议的范围 |
四、从宽处罚建议的制度整合与司法审查 |
第四章 处分型处置权的主体、范围与程序 |
第一节 双轨制处分体制下的处分决定主体及其关系 |
一、“政务处分—行政惩戒”之双轨体制的确立 |
二、双轨处分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三、双轨处分体制下处分决定主体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 |
一、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概念阐释 |
二、“违法”作为政务处分事由的法理基础 |
三、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范围界定 |
第三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程序的构造 |
一、政务处分程序的功能与特征 |
二、政务处分的一般程序 |
三、政务处分的特别程序 |
四、政务处分的救济程序 |
第四节 问责决定的特征、功能及运行边界 |
一、问责决定的非独立性特征 |
二、问责决定的功能界定:实现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
三、问责决定的运行边界 |
第五章 移送型处置权的范围、程序及规制路径 |
第一节 移送审查起诉的范围界定与构成要件 |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内涵、价值及范围界分 |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 |
一、监察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的立案衔接 |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属性 |
三、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证据衔接 |
第三节 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的内部规制 |
一、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内部规制的必要性 |
二、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
三、强化层级审批程序的监督功能 |
四、完善监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体系 |
第四节 检察院对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一、检察院对移送案件审查的价值诉求 |
二、监察规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适用性 |
三、检察院对移送案件予以审查的内容及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5)民国初期肃政监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论旨与意义 |
二、相关研究的学术史考察 |
(一)民国时期对肃政监察制度的讨论 |
(二)新中国时期对肃政监察制度的研究考察 |
三、问题与方法 |
(一)问题 |
(二)方法 |
第一章 民初肃政监察制的源起 |
第一节 共和政治与议会弹劾制的确立 |
一、民初共和政制的创立 |
二、议会弹劾制度的确立 |
第二节 弹劾风潮的涌起 |
一、弹劾中央大员之风 |
二、地方议员弹劾要员之风 |
三、议会弹劾泛滥后的检讨 |
第三节 共和政制的变异与议会弹劾制的隐退 |
一、责任内阁制向总统制的突变 |
二、议会弹劾制的消亡 |
第四节 肃政监察制的创设 |
一、肃政监察制之初设 |
二、肃政监察制的规范体系 |
第二章 肃政监察的组织模式 |
第一节 平政院与肃政厅 |
一、平政院的创设 |
二、平政院下的肃政厅 |
三、肃政厅创立的独特性 |
第二节 肃政厅的组织架构 |
一、肃政厅的职能组织 |
二、肃政厅的内部事务组织 |
三、都肃政史与肃政史 |
第三章 肃政监察权的配置与扩张 |
第一节 肃政监察权的性质认定与配置 |
一、肃政监察权的性质认定 |
二、肃政监察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配置 |
第二节 纠弹权 |
一、纠弹之内涵 |
二、肃政厅的纠弹权 |
第三节 肃政厅的行政公诉权 |
一、行政公诉的主体 |
二、行政公诉的受案范围 |
三、行政公诉的程序 |
四、行政公诉权的效力 |
第四节 肃政厅的一般监督权 |
一、行政裁决执行的监督权 |
二、选举监督权 |
第五节 肃政厅在实践中扩张的监察权 |
一、查办或审查权 |
二、对特定经济活动的监督权 |
三、政治建议权 |
第六节 肃政监察权的辐射范围 |
一、肃政厅监察权的覆盖面与限度 |
二、肃政厅监察权与司法权界限 |
第四章 肃政监察的运作机制 |
第一节 肃政监察的纠弹启动机制 |
一、纠弹的主动启动式 |
二、纠弹的被动启动式 |
第二节 肃政监察的调查机制 |
一、主动启动式的调查 |
二、被动启动式的调查 |
第三节 肃政监察事件的初裁机制 |
一、主动启动式的初裁 |
二、被动启动式的初裁 |
第四节 与司法对接:肃政监察的移送机制 |
一、纠弹事件的审理 |
二、纠弹事件的惩戒 |
第五章 肃政监察的实绩与局限 |
第一节 肃政厅成立后的纠弹实效 |
一、肃政厅对高官纠弹的业绩 |
二、肃政厅对地方官吏纠弹的业绩 |
三、肃政史为平民冤案的昭雪 |
第二节 肃政厅对复辟帝制的抵制 |
一、宋育仁复辟谬说论弹劾案 |
二、杨度、孙毓筠筹安会弹劾案 |
第三节 舆论对肃政厅纠弹行为的反应 |
一、肯定性评价 |
二、质疑性评判 |
第四节 肃政厅纠弹实践中显现的局限 |
一、人民的检举告发意愿不强烈 |
二、人民告诉告发程序的限制 |
三、肃政监察难以辐射地方 |
四、调查权的受限 |
第六章 对肃政监察制的重估 |
第一节 肃政监察:是旧瓶或新瓶装旧酒还是新酒? |
一、肃政监察:“新瓶”还是“旧瓶”? |
二、肃政监察:是“新酒”还是“旧酒”? |
第二节 肃政监察制中规范体系的创造 |
一、规范体系的层次结构 |
二、规范体系中的实体与程序 |
三、内部管理规范的特色 |
第三节 对肃政监察制度的检讨 |
一、“一事能再提”的纠弹权 |
二、对肃政史的监督缺乏 |
三、肃政监察权对总统权力的依附 |
第四节 肃政监察制在当代的启示与借鉴 |
一、监察权中行政公诉权、行政裁判执行监督权的配置 |
二、监察权风险的防范:查处分离 |
三、肃政监察制对建设中的国家监察制度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肃政史履历 |
(6)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制度现状及适用问题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 |
一、刑事合规制度的法律评价 |
二、刑事合规制度的义务来源 |
三、刑事合规制度的行政监管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适用问题 |
一、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 |
二、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偏离企业刑事合规预设轨迹 |
三、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价值与目的判定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概念重构与法理探寻 |
第一节 刑事合规概念二元视角与基本立场 |
一、合规理论框架下的刑事合规 |
二、关键概念视角下的刑事合规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法理依据 |
一、风险刑法理论的合规导向 |
二、情境预防理论的合规指引 |
三、企业犯罪治理的合规维度 |
四、刑事合规阶层性分类理论确立 |
第三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与价值目标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目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风险识别与传导规制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的路径 |
一、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基础路径 |
二、刑事合规视角下贪污贿赂型风险 |
三、刑事合规视角下的职权型风险 |
四、刑事合规视角下的经营型风险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边界与规制 |
一、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国企边界 |
二、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基本原理 |
三、刑事合规风险传导标准化模型 |
四、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规制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行政镜像与治理反思 |
第一节 行政镜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零和博弈 |
一、国有企业行政监管的权力来源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公法属性 |
三、破解之道:行政和解稳步引入 |
第二节 治理反思: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重塑 |
一、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制度形成与层叠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架构塑造与提升 |
三、应然之解:“综合合规职能体系”构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有效性与证成轨迹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的“抱朴守拙” |
一、法人替代刑事责任原则的演进 |
二、刑事合规形成机制的预防功能 |
三、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正当性原则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开放性的“行稳致远”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开放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过程再溯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指引与激励的初步方案 |
第一节 重点领域刑事法律风险的合规指引 |
一、域外专项刑事合规的制度借鉴 |
二、反商业贿赂统一立法初步构想 |
三、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 |
第二节 刑事合规激励的刑事政策与行政指向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合规适用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激励的基础路径 |
本章小结 |
余论:企业合规布局的前提与范本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7)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文选题的理由与研究价值 |
二、国内外关于审计监督的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逻辑与研究内容 |
四、本文的核心概念和研究方法 |
五、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审计监督的历史由来、理论基础与现实需求 |
第一节 国家治理中审计监督的由来与发展 |
一、中国审计监督的历史由来与当代发展 |
二、外国审计监督的发展历程与不同模式 |
第二节 国家治理中审计监督的理论基础 |
一、西方权力监督与制约理论 |
二、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 |
三、本土化的权力监督理论探索 |
第三节 国家治理对审计监督的现实需求 |
一、国家治理法治化与审计监督 |
二、国家治理透明化与审计监督 |
三、国家治理责任性与审计监督 |
第二章 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政治逻辑 |
第一节 审计监督的政治权力基础 |
一、理解审计监督的政治学思维 |
二、审计监督的政治权力分析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中的审计监督权 |
第二节 审计监督的政治体制保障 |
一、政治体制赋予审计监督政治使命 |
二、政治体制凸显审计监督的政治职能 |
三、政治体制改革决定了审计监督发展方向 |
第三节 审计监督的民主政治动因 |
一、审计监督源于民主政治的深层推动力 |
二、审计监督随民主政治的发展而不断强化 |
三、审计监督服务于民主政治的价值目标 |
第三章 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治理功能 |
第一节 审计监督的依法治权功能 |
一、审计监督的经济控制功能 |
二、审计监督的权力制约功能 |
三、审计监督的民主与法治功能 |
第二节 审计监督的信息公开功能 |
一、审计监督的信息输入功能 |
二、审计监督的信息处理功能 |
三、审计监督的信息输出功能 |
第三节 审计监督的民主问责功能 |
一、审计监督是责任政府中的责任追究机制 |
二、审计监督是协同治理中以问责为导向的建设性制度安排 |
三、审计监督是民主治理中的政治信任增进机制 |
第四章 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期望差距 |
第一节 审计监督的独立性期望差距 |
一、审计独立性及其期望差距 |
二、审计体制不畅导致审计监督独立性期望差距 |
三、审计能力不足导致审计监督独立性期望差距 |
第二节 审计监督的公开性期望差距 |
一、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审计监督公开性期望差距 |
二、政府公共信息垄断导致审计监督公开性期望差距 |
三、审计信息公开不足导致审计监督公开性期望差距 |
第三节 审计监督的责任性期望差距 |
一、审计体制悖论导致审计监督责任性期望差距 |
二、审计权责失衡造成审计监督责任性期望差距 |
三、审计监督的问责困境导致审计监督责任性期望差距 |
第五章 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行动路向 |
第一节 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依法独立审计 |
一、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依法独立审计 |
二、改革审计管理体制,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
三、正确理解审计监督的独立性 |
第二节 通过审计信息公开维护公众知情权 |
一、强化审计信息公开,维护公众的信息知情权 |
二、在审计监督中促进政府信息公开 |
三、基于审计监督权推进审计监督信息公开 |
第三节 在公共问责中提升审计监督公信力 |
一、优化审计监督问责体系 |
二、增强审计监督的问责效能 |
三、提升审计监督公信力 |
结语:更好地发挥中国特色审计监督的治理效能 |
一、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法治化 |
二、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民主化 |
三、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全覆盖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8)惠州市H县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执行困境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内涵研究 |
二、公安机关的审计研究 |
三、政府绩效审计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运用 |
四、简要评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及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相关概念解释及理论分析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及其解释 |
一、经济责任审计 |
二、县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 |
三、公安内部审计与政府审计的区别 |
四、经济责任审计与一般审计的区别 |
第二节 理论分析基础 |
一、委托代理理论 |
二、风险管理理论 |
三、内部控制理论 |
第三章 惠州市H县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现状 |
第一节 县级公安审计发展历程 |
一、停滞阶段(1952年-1978年) |
二、恢复阶段(1979年-2000年) |
三、发展阶段(2001年-2011年) |
四、规范阶段(2012-至今) |
第二节 惠州市H县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执行现状 |
一、基本情况 |
二、业务实施流程 |
第四章 惠州市H县公安机关经济责任审计执行困境调查 |
第一节 惠州市各县区公安机关经济责任审计执行过程调查分析 |
一、调查问卷基本情况 |
二、惠州市各县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执行现状调查数据分析 |
第二节 惠州市H县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执行困境 |
一、审计人员方面的困境 |
二、审计实施方面的困境 |
三、审计结果方面的困境 |
第三节 原因分析 |
一、外部原因 |
二、内部原因 |
第五章 破解H县公安机关经济责任审计执行困境的思路与对策 |
第一节 解决审计人员内部困境 |
一、提升审计人员队伍素质 |
二、加强审计项目风险管理 |
三、创新审计方式方法 |
第二节 改善审计机构外部环境 |
一、加强审计机构建设 |
二、构建科学合理的审计评价体系 |
三、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 |
四、创新审计制度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访谈提纲 |
附录二 县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执行情况调查问卷 |
致谢 |
(9)董事会秘书身份定位、职责履行与投资者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概念界定 |
1.2.1 董事会秘书 |
1.2.2 信息披露质量 |
1.2.3 投资者关系管理 |
1.2.4 公司治理有效性 |
1.2.5 投资者保护 |
1.3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主要创新 |
2 文献综述 |
2.1 董事会秘书与投资者保护研究 |
2.1.1 投资者保护研究 |
2.1.2 董事会秘书在投资者保护中的作用研究 |
2.2 董事会秘书与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治理研究 |
2.2.1 董事会秘书与信息披露研究 |
2.2.2 董事会秘书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研究 |
2.2.3 董事会秘书与公司治理研究 |
2.3 董事会秘书经济后果研究 |
2.3.1 董事会秘书个人特征的经济后果研究 |
2.3.2 董事会秘书身份与职责关系的经济后果研究 |
2.4 文献述评 |
3 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背景分析 |
3.1 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发展历史 |
3.1.1 雏形阶段 |
3.1.2 发展阶段 |
3.1.3 完善阶段 |
3.2 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的构成 |
3.2.1 法律地位 |
3.2.2 职责权限 |
3.2.3 任职资格 |
3.2.4 任免程序 |
3.2.5 法律责任 |
3.3 我国董事会秘书职业群体发展情况 |
3.3.1 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特征 |
3.3.2 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情况 |
3.4 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面临的现实问题 |
3.4.1 不断扩大的职能范围与模糊的组织身份不匹配 |
3.4.2 不断提高的履职要求与有限的履职权力不平衡 |
3.4.3 逐渐加大的职业风险与失衡的权责利关系不协调 |
3.4.4 身份定位与履职要求错配 |
3.5 本章小结 |
4 董事会秘书身份定位、职责履行与投资者保护的理论分析 |
4.1 理论基础 |
4.1.1 委托代理理论 |
4.1.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4.1.3 信号传递理论 |
4.1.4 现代管家理论 |
4.1.5 身份认同理论 |
4.2 董事会秘书与投资者保护的作用机理分析 |
4.2.1 本文的理论分析框架 |
4.2.2 董事会秘书身份定位、职责履行对投资者保护的影响分析 |
4.2.3 董事会秘书身份定位对信息披露职责履行的影响分析 |
4.2.4 董事会秘书身份定位对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履行的影响分析 |
4.2.5 董事会秘书身份定位对公司治理职责履行的影响分析 |
4.3 本章小结 |
5 董事会秘书身份定位与职责履行:基于信息披露的实证检验 |
5.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
5.1.1 董事会秘书多重身份与信息披露质量 |
5.1.2 董事会秘书多重身份类型与信息披露质量 |
5.1.3 信息环境、董事会秘书多重身份与信息披露质量 |
5.2 研究设计 |
5.2.1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5.2.2 模型设计 |
5.2.3 变量定义 |
5.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3.1 描述性统计 |
5.3.2 相关性分析 |
5.3.3 单变量检验 |
5.3.4 回归结果分析 |
5.3.5 进一步分析 |
5.3.6 稳健性检验 |
5.4 作用机制检验 |
5.5 本章小结 |
6 董事会秘书身份定位与职责履行:基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证检验 |
6.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
6.1.1 董事会秘书多重身份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 |
6.1.2 董事会秘书多重身份类型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 |
6.1.3 投资者异质信念、董事会秘书多重身份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 |
6.2 研究设计 |
6.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6.2.2 模型设计 |
6.2.3 变量定义 |
6.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3.1 描述性统计 |
6.3.2 相关性分析 |
6.3.3 单变量检验 |
6.3.4 回归结果分析 |
6.3.5 进一步分析 |
6.3.6 稳健性检验 |
6.4 本章小结 |
7 董事会秘书身份定位与职责履行:基于公司治理的实证检验 |
7.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
7.1.1 董事会秘书多重身份与公司治理有效性 |
7.1.2 董事会秘书多重身份类型与公司治理有效性 |
7.1.3 治理环境、董事会秘书多重身份与公司治理有效性 |
7.2 研究设计 |
7.2.1 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
7.2.2 模型设计 |
7.2.3 变量定义 |
7.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7.3.1 描述性统计 |
7.3.2 相关性分析 |
7.3.3 单变量检验 |
7.3.4 回归结果分析 |
7.3.5 进一步分析 |
7.3.6 稳健性检验 |
7.4 作用机制检验 |
7.5 本章小结 |
8 董事会秘书身份定位、职责履行与投资者保护的实证检验 |
8.1 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 |
8.1.1 董事会秘书多重身份与投资者保护 |
8.1.2 制度环境、董事会秘书多重身份与投资者保护 |
8.2 研究设计 |
8.2.1 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
8.2.2 模型设计 |
8.2.3 变量定义 |
8.3 研究结果与分析 |
8.3.1 描述性统计 |
8.3.2 相关性分析 |
8.3.3 单变量检验 |
8.3.4 回归结果分析 |
8.3.5 稳健性检验 |
8.4 本章小结 |
9 研究结论、政策建议与不足 |
9.1 研究的主要结论 |
9.2 政策建议 |
9.2.1 市场监管层面 |
9.2.2 上市公司层面 |
9.2.3 投资者层面 |
9.3 研究的不足 |
在读期间取得学术成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治理导向下军队审计功能的实现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现代审计功能在逐步拓展 |
1.1.2 军队审计体制发生重大变革 |
1.2 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
1.2.1 研究的理论价值 |
1.2.2 研究的现实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审计制度与国家治理关系的研究 |
1.3.2 审计业务匹配治理目标的相关研究 |
1.3.3 审计功能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 |
1.3.4 审计功能实现机制的相关研究 |
1.4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5 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2章 治理导向下军队审计功能的理论架构 |
2.1 军队审计治理功能的涵义 |
2.1.1 国家治理的概念、特征与基本架构 |
2.1.2 军队审计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定位 |
2.1.3 军队审计治理功能的概念界定 |
2.2 军队审计治理功能的层次 |
2.2.1 军队审计的监督功能 |
2.2.2 军队审计的问责功能 |
2.2.3 军队审计的预防功能 |
2.3 军队审计业务类型与治理目标的匹配 |
2.3.1 通过舞弊审计治理腐败问题 |
2.3.2 通过绩效审计治理低效问题 |
2.3.3 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强化官员问责 |
2.3.4 通过政策审计促进制度完善 |
2.4 实现军队审计治理功能的主要影响因素 |
2.4.1 资源禀赋因素对军队审计治理功能的影响 |
2.4.2 制度因素对军队审计治理功能的影响 |
2.4.3 个人行为因素对军队审计治理功能的影响 |
2.4.4 组织因素对军队审计治理功能的影响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实现军队审计监督功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
3.1 军队审计的职业激励机制 |
3.1.1 实现监督功能对职业激励机制的需求 |
3.1.2 军队审计职业激励的内容与形式 |
3.1.3 军队审计职业激励的多任务委托-代理模型分析 |
3.2 军队审计机构内部的权力制衡机制 |
3.2.1 实现监督功能对权力制衡机制的需求 |
3.2.2 权力制衡的原理与审计权力的划分 |
3.2.3 军队审计分权制衡的制度设计 |
3.3 军队外包审计项目质量监管机制 |
3.3.1 军队外包审计项目质量的监管需求 |
3.3.2 军队外包审计项目合谋防范的博弈模型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实现军队审计问责功能的关系拓展与协同机制 |
4.1 实现问责功能对军队审计关系拓展的需求 |
4.1.1 契约视角下的军队审计基本关系 |
4.1.2 军队审计基本关系对实现问责功能的制约 |
4.2 契约视角下的军队审计关系拓展 |
4.2.1 军队审计拓展契约的构成 |
4.2.2 军队审计拓展契约的缔结形式 |
4.3 关系拓展后的军队审计协同问责 |
4.3.1 军队审计协同问责的主要形式 |
4.3.2 国内外审计机构协同问责的经验借鉴 |
4.3.3 军队审计协同问责的实例分析及启示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实现军队审计预防功能的公告和整改机制 |
5.1 治理导向下的军队审计公告机制 |
5.1.1 审计公告在治理中的预防作用 |
5.1.2 国内外审计公告制度的比较分析 |
5.1.3 军队环境下审计公告的实施机制 |
5.2 治理导向下的军队审计整改机制 |
5.2.1 审计整改在治理中的预防作用 |
5.2.2 国内外审计整改制度的比较分析 |
5.2.3 军队审计整改的实例分析及启示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总结与展望 |
6.1 论文的主要结论 |
6.2 论文的主要贡献 |
6.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浅谈我国舞弊审计责任的定位及其履行(论文参考文献)
- [1]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影响研究[D]. 张艺琼. 西北大学, 2021(12)
- [2]XY公司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优化研究[D]. 李杨. 河北地质大学, 2021(07)
- [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研究[D]. 黄慧. 兰州大学, 2021(02)
- [4]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D]. 陈辉. 东南大学, 2020(02)
- [5]民国初期肃政监察制度研究[D]. 任巧.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3)
- [6]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D]. 杜方正. 东南大学, 2020(02)
- [7]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研究[D]. 高晓霞.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3)
- [8]惠州市H县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执行困境与对策[D]. 黄嘉怡. 深圳大学, 2019(10)
- [9]董事会秘书身份定位、职责履行与投资者保护研究[D]. 卜君. 东北财经大学, 2019(06)
- [10]治理导向下军队审计功能的实现机制研究[D]. 郑杰. 中央财经大学, 201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