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盛科技发布澄清公告(论文文献综述)
孙佳珍[1](2019)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下的掏空行为研究 ——以保千里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股权质押是指公司股东将所持股票抵押给券商、银行等质押方以获得资金的融资行为。近年来,股权质押业务在质押次数、股数及涉及市值上都迅速增长。由于具有操作灵活便捷等优势,目前股权质押已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重要融资渠道之一,但同时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质押下对公司实施掏空行为的案例也层出不穷。掏空行为包括多种不同的手段,且具有隐蔽性,不易被人察觉,但会严重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股权质押本身虽不必然对上市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却与掏空行为存在密切的联系。本文首先从理论出发,阐述股权质押和掏空行为相关概念和内涵等,并探究二者之间的联系,在此基础上以典型案例为研究对象,研究其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掏空行为产生的影响、具体的掏空渠道及其经济后果,并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本文丰富了控股股东的代理问题研究和股权质押的相关问题研究,同时为治理控股股东的代理行为和规范控股股东的质押行为提供借鉴和参考。本文的研究对象保千里公司,在与中达股份资产重组过程中,其控股股东存在提供虚假协议和涉嫌关联交易的行为,其目的是虚增重组估值,以便获得更多上市公司的股权,掌握更大的控制权,亦可以在股权质押中获得更多的融资套现,这说明控股股东在股权质押前很可能就存在掏空动机。保千里借壳上市之后,控股股东在2015年2017年持续进行高比例质押。股权质押并不必然导致掏空行为的产生,但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控股股东的掏空动机,一方面质押加剧了控股股东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加重代理问题,另一方面质押获得的融资可以为掏空行为提供资金支持,同时若股权价值下跌至低于质押融资金额,股东可以选择直接放弃股权,其掏空成本小于股权价值的下降。进一步分析发现,保千里控股股东大幅质押股权后,通过巨额对外投资、占用经营性资金、违规担保等多种手段掏空公司,最终导致公司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对上市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员工、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都造成了严重侵害。通过从多个角度分析控股股东在股权质押下产生掏空行为的原因,本文提出相关建议:一是公司和中小股东应充分重视控股股东的质押行为,质权人应持续关注控股股东的质押动态;二是监管机构应加强股权质押的信息披露力度,加大股权质押下掏空行为的违规成本;三是公司健全治理结构加强对控股股东的监督,建立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四是外部机构应加强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操守。本文在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上进行了创新。首先,本文重点研究了股权质押与掏空行为二者间的联系,丰富股权质押对掏空行为的影响研究。其次,本文以理论依据为线索分析具体案例中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并寻找其掏空行为的证据,这种研究方法能够为识别相似案例中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下的掏空行为提供参考。
廖升[2](2018)在《虚假陈述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虚假陈述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应含以下诸方面:(1)加害人存在虚假陈述行为;(2)符合相应主体归责原则的要求;(3)受害人确有损害事实;(4)因果关系的存在。此四要件为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之核心,亦为责任承担判断之关键。文章以证券市场为语境,以侵权责任认定为切入点,以虚假陈述侵权责任法律适用中的难点和争议焦点为主轴,探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的本质和认定标准,目的是为我国虚假陈述侵权责任认定的解释和完善提供指引。导论交代了研究的动因和意义,在概括评述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以证券市场为语境,以侵权责任为切入点对虚假陈述进行研究的必要性。第一章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之侵权行为认定,从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中的行为认定的角度出发,认为应该对五花八门的判决以及繁多的法律规范加以区分和统一:在虚假陈述的行为认定上应从统合性和类型性两个角度出发。统合认定标准是虚假陈述行为认定的前提,不符合统合性标准的行为肯定不构成虚假陈述行为;而符合统合性标准的行为虽有可能但并不必然构成虚假陈述行为,还需从类型性标准出发予以具体认定。只有先符合虚假陈述统合性认定标准这个前提,并且符合虚假陈述各类型的类型性特征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虚假陈述行为。而虚假陈述四个具体行为的共性是其所具有的重大性和公开性。至于类型性的认定标准,针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四种具体形态进行了分点论述。在虚假记载中,本文在对信息本身的特点进行把握的基础上,提出了对于此种关键“真实性”的三分法的判断方式。有关误导性陈述的分析,在明确误导的具体类型的前提下,提出了四构成要件的判断方法。有关重大遗漏的论述,通过总结、分析现有的学术观点,同样提出四构成要件的判断标准。至于不正当披露,则从时效性和法定形式角度对不正当披露的认定标准加以探讨。第二章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是为了解决《证券法》与法释[2003]2号之冲突,并引发实务对虚假陈述归责原则的关注与理解。从施行时间的角度来看,法释[2003]2号于2003年2月1日开始施行,而现行《证券法》是经过修改后于2014年8月31日开始实施。法释[2003]2号作为司法解释,其效力自然弱于《证券法》,且法释[2003]2号是针对修改之前的《证券法》所制定的司法解释,修订后的《证券法》却未完全吸收法释[2003]2号关于责任主体和归责原则的规定,是否应当认为新的《证券法》是对法释[2003]2号中有关内容的否定,在认定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责任时,应以《证券法》的规定为准?通过分析与借鉴域外经验,在虚假陈述归责原则上,无需对发起人进行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此时应适用法释[2003]2号的规定,其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发起人不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才能免去其侵权责任,此时应适用《证券法》的规定,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应将发行人、上市公司的直接责任人纳入到赔偿主体范围内,若发行人、上市公司的直接责任人若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虚假陈述侵权责任。即根据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认定其赔偿责任。专业中介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应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即承担过错推定的赔偿责任或替代责任。建议对于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其他需承担虚假陈述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单列出来明确规定其赔偿责任以及归责原则。第三章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之因果关系,是有关如何在虚假陈述行为和损害赔偿之间建立桥梁的问题。是采纳一分法还是两分法?是学习美国的因果关系两分法,还是移植德国的责任成立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因果关系两分法,亦或是根据直接因果关系或必然因果关系标准对因果关系加以认定都是本章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对合理预见说和直接后果说两种学说的研究,比较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的不同,提出区分故意和过失进行认定的方法,并划分原被告之间的举证责任。第四章为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之损害赔偿的确定,分述虚假陈述赔偿范围规定之不足、决定虚假陈述赔偿范围的相关时点实施日和揭露日的确定、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系统风险是否应当扣除以及扣除比例如何度量这四个问题。确定民事赔偿范围时,应当将诉讼费与交通费等间接损失计算在内,同时原告基于信赖产生的手续费也应纳入。另外,本文在监管部门对信披违规作出“公开致歉”这一处罚形式创新的基础上,整理了关于赔礼道歉运用于侵权损害赔偿领域的理论研究,认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可以在总结监管部门经验的基础上考虑补充这一责任承担形式。在实施日认定上,分统合性认定标准和类型化认定标准两种,统合性认定中,应当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刑事判决书的内容为实施日的第一参考。如没有这两类权威认定,则以最早作出虚假陈述的日期为实施日。积极虚假陈述与消极虚假陈述的类型化认定与统合性认定标准不存在适用的先后顺序,法官可根据案情决定适用哪一标准。在计算证券平均价格时,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与移动加权平均法。在确定民事赔偿范围时还应当考虑系统风险,排除系统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认定系统风险时,要同时参考各种指数,进行综合认定。结论部分则是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本文观点进行总结。
邢会强[3](2016)在《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定增过程中典型违法违规行为》文中认为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定增过程中典型违法违规行为有三:忽略了证监会的核准程序;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违规
孟陈栋[4](2014)在《媒体的公司治理效应 ——基于中联重科的案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良好的公司治理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也是企业提高经营绩效以及增强竞争力的必要条件。随着舆论监督力量的壮大和新闻体制的改革,媒体在公司治理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效应,有助于保证市场有效、透明和公平,保护投资者权益,完善资本市场的监督体系。毫无疑问,真实的媒体信息能够发挥积极的公司治理效应,而失实和虚假的媒体信息则会导致恶劣的社会后果。中联重科在过去2年时间内遭受《新快报》刊登的系列失实报道的质疑和诋毁,引发了中小投资者、竞争对手等社会公众以及警方、检察院等政府部门的广泛关注。鉴于此,笔者认为媒体作为外部治理的一种法律外制度发挥着公司治理效应,但媒体的失实或者虚假报道阻碍了该职能的充分发挥。首先,本文阐述了理论基础、外部治理和媒体的相关研究;接着,分析了我国媒体积极的公司治理效应以及我国媒体负面的公司治理效应。在此基础上,阐述了中联重科失实报道按的发生经过,进行了有关“利润虚增”和“利益输送”的分析,剖析了失实报道的传播路径,包括上市公司、媒体、社会公众和政府四个方面,并研究了失实报道的经济后果。最后,针对媒体失实报道的现实以及其带来的严重后果,本文从上市公司、媒体和政府三个角度提出了全面的建议,以期能够对我国媒体充分发挥公司治理效应有所助益。
黄莉[5](2014)在《澄清公告异象、治理失灵与信任危机》文中提出自1996年中国证监会开始要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以来,中国股市就频频出现“澄而不清”的质疑。随着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多次修改披露规定,对公司澄清的格式、内容甚至措辞都加以规范。然而,澄清公告并不能完全消除传闻的影响,而且投资者的决策受到了澄清方式的影响。本文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选取2005到2012年间发生的澄清公告事件,以资产重组相关事件为研究对象,从不同的视角探讨了澄清公告异象的深层次原因。资产重组的传闻占到了市场传闻的一半,尽管监管部门已经屡次修改澄清公告的披露指引,甚至在公告中需要特别表述,要求公司承诺“三个月不重组”,都不能有效减少市场中“澄而不清”的现象。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档案式数据分析和实验研究相结合,拟对澄清公告的以下问题进行深入地研究:对于同一事件,公司如何进行澄清,采用的方法是否相同?不同澄清方式是否会造成不同的异常收益率?澄清公告是否会导致投资者困惑?管理层是否采用战略性披露迷惑投资者?公司的治理水平与澄清方式之间的相关性?投资者是否在澄清公告事件中存在决策偏差?投资者对公司所进行的披露是否信任?投资者的最终决策依据是什么?本文对2005年以来的澄清公告进行分析整理,对澄清公告披露的现状和“澄而不清”现象的广泛性进行探讨;采用文本分析法对澄清公告进行分类,检验澄清公告的市场反应,考察不同的澄清方式如何影响资本市场;通过对异常交易量的检验,洞悉信息在不同投资者之间的信念异质的影响。本文从管理层和投资者两个角度,对澄清公告市场异象产生的原因进行剖析,研究发现公司治理的失灵和投资者对管理层的信任缺失是澄清公告异象的两个重要原因。具体而言,本文的研究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1.澄清公告与“澄而不清”异象。本文从三个方面来检验市场上存在的“澄而不清”市场异象。首先,系统性地梳理澄清公告规定的演变过程,全面总结2005年-2012年的传闻性质、传闻来源和传闻公司特征,采用案例分析方法重现中国市场上广泛存在的“澄而不清”异象。其次,本文通过文本分析法,对资产重组相关事件的澄清公告进行分类整理,将公告措辞按照“完全澄清”和“部分澄清”进行分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将公告分为有承诺“三个月不重组”和无承诺两个类型进行分析,以考察不同澄清方式是否能够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最后,本文采用异常交易量作为投资者信念异质的替代变量,分析考察澄清公告是否让投资者感到困惑。2.澄清公告与“治理失灵”。本文从两个方面讨论公司治理对于澄清公告披露的影响。首先,对否认重组传闻的公司,在公告后发生的重组情况进行检查,考察其否认公告后的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和一年之间公司是否有成功重组活动;并且检验不同的澄清方式对未来重组活动是否具有预测能力。通过该检验能够明确公司管理层在披露澄清公告时,是否发布了真实信息。由于重组是一个复杂的沟通过程,如果公司在澄清的短期内进行了重组,则说明在发布澄清公告当时,公司已经开始策划或者进行重组活动了。另一方面,本文检验公司治理对于澄清公告的影响,重点考察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大股东和审计委员会在澄清公告中发挥的治理作用。3.澄清公告与“信任危机”。本文从投资者心理的角度来解读“澄而不清”现象,采用实验研究的方法来探讨投资者的决策过程。在实验一中,投资者阅读不同措辞方式的澄清公告,并且根据公司的基本信息做出投资决策。实验中的措辞方式与实证研究的完全相符,包括了完全澄清和部分澄清,有承诺和无承诺的不同方式。投资者依据这些披露对事件概率、股价等变量做出评估,并且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实验目的在于解释异常股票收益率和异常股票交易量。在实验二中,投资者阅读不同格式的公告,并且根据公告对于管理层的信任度进行评分,最后做出投资决策。实验的目的是考察投资者对管理层是否信任,对管理层的信任是否能够影响到投资者的决策。正文分为八章:第一章,绪论部分对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进行了介绍。第二章,文献回顾和理论基础。本文采用会计行为研究方法结合档案式研究寻求“澄而不清”的原因。认知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是会计行为学的理论基础,本文对广泛应用在会计领域的认知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进行了简要的回顾,并且对近二十年来会计行为学中应用心理学理论进行总结。在心理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研究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研究框架,在该框架中,结合档案研究与实验研究,从市场、公司治理、投资者心理等多方面探讨信息披露效率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第三章,澄清公告规定与“澄而不清现象”。本章主要论述澄清公告规定的历史变革,并且对2005-2012年的澄清公告进行整理,展现传闻类型、传闻媒体、公司特征等各方面的描述性统计,采用案例分析展现近年来“澄而不清”现象的普遍性。第四章,澄清公告的市场反应。本章主要考察传闻及澄清公告造成的市场反应,将公司澄清方式分为“完全澄清”和部分澄清,有承诺和无承诺。通过对传闻和澄清公告在澄清之前和澄清之后进行对比检验,以分析不同的澄清方式是否在股票市场上造成了显着的异常反应。然后,采用异常交易量作为投资者信念异质的替代变量,分析不同的澄清方式是否会导致投资者困惑。第五章,澄清公告与治理失灵。本部分从两个方面来讨论公司治理对于澄清公告披露的影响。首先,对于否认重组传闻的公告后公司真实重组情况进行检验,分别检验在否认之后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和一年之间公司是否有成功进行重组活动。并且检验不同的澄清方式对未来发生重组活动的预测能力。通过该检验能够明确公司管理层在披露澄清公告时,是否发布了真实信息。由于重组是一个复杂的沟通过程,如果公司在澄清的短期内进行了重组,则说明在发布澄清公告当时,公司已经开始策划或者进行重组活动。另一方面,检验公司治理对于澄清公告的影响,重点考察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大股东和审计委员会在澄清公告中发挥的治理作用。第六章,澄而不清与投资者决策过程。本章采用实验方法来研究投资者决策过程,投资者阅读不同措辞方式的澄清公告,并且根据公司的基本信息做出投资决策。实验中的措辞方式与实证研究的完全相符,包括了完全澄清和部分澄清,有承诺和无承诺的不同方式。投资者依据这些披露对事件概率、股价等变量做出评估,并且做出投资决策。通过了解投资者的决策路径,可以对市场上出现的股票价格异象和交易量异象进行解释。第七章,澄而不清与信用危机。本章采用实验的方法来考察投资者对管理层的信任。实验中,不同分组的投资者阅读了资产重组相关事件和日常经营事件的澄清公告,根据公司的不同披露格式,投资者对管理层的诚信水平、事件未来发展趋势进行评价,并且做出投资决策。通过实验来评估管理层诚信水平对于投资者的影响。第八章,全文总结及政策建议。该部分对全文的主要研究结论,政策启示和研究局限性进行系统性地总结,并对未来的研究进行展望。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与前人的研究结果一致,无论是市场传闻还是澄清公告,都能够引起显着的异常收益率,并且传闻与澄清之后的异常收益率方向相反。本文进一步对前人的研究进行了扩展,经实证检验证明,公司的澄清方式能够显着影响股票的异常收益率。以资产重组相关事件传闻为例,公司否定传闻的语气越强烈,公司股票的异常收益率就越低。也就是说,市场的异常收益率与管理层澄清公告的语气相关。管理层的披露方式可以影响到投资者的决策。2.澄清公告在短期内吸引投资者眼球,引起了较大的市场交易量,并且公司澄清的强烈程度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造成了投资者的“信念异质”。本文采用市场异常交易量作为投资者信念异质的替代变量,进一步检验公司的澄清方式是否使得投资者感到困惑。在澄清的当日内,澄清公告造成了投资者之间的信念异质,描述不清的事件让投资者感到困惑。3.对公司澄清后重组活动进行检验,整体上看,有70%的公司在一年内有重组活动。澄清的方式对以后的重组活动有一定的预测力。公司发布混淆的公告,一方面是由于重组事件的不确定性造成的,另一方面存在公司为了维持股价,采用战略性披露策略影响投资者的判断。4.通过对澄清方式与公司治理的检验,可以看出公司治理是“澄而不清”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澄清公告的披露中,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大股东持股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公告的模糊性。然而董事会,包括独立董事,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进行明确的澄清。总而言之,公司治理与澄清公告的披露密切相关,澄清公告“澄而不清”在很大程度上是公司的战略性披露。5.澄清格式通过影响重组概率判断,最终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投资者在面临资产重组事件时,很大程度上会忽略自身对事件性质的判断而进行投资。也就是说,即使投资者认为特定资产重组事项对于公司长远发展未必是好事,但考虑到重组会在短期内拉升股价,也会对公司进行投资。强制承诺“三个月”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投资者仍认为公司会进行重组。5.在日常经营事件中,投资者将澄清公告的披露方式归因于管理层的诚信度,而在做出最终的投资决策时,一方面要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另一方面会考虑公司管理层的诚信程度。概括而言,公司的披露方式影响到投资者对公司管理人员的评价,对管理人员的评价最终影响到个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6.在资产重组事件中,投资者完全不考虑管理层的诚信,也就是说,投资者认为管理层处于失信状态。在资产重组相关的事件中,投资者仅仅考虑事件的发展趋势,而不考虑管理层是否诚信可靠。可见占到半数以上的“资产重组”传闻已经让投资者麻痹,进行投资决策时毫不关心公司管理层的诚信程度,采用投机的方式,只关心股票价格。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提出了一个研究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的行为学研究方案。基于认知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的研究,本文总结了近年来在财务会计和资本市场领域,会计行为研究对于心理学理论的应用情况,进一步提出了一个研究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的行为学研究方案。从管理层披露动机,投资者决策偏差的各方面来为监管层提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监管建议。2.多视角检验和证明“澄而不清”现象。本文对澄清公告异象进行了深入探讨,从公司治理和投资者信任两方面来解释“澄而不清”的市场异象。采用事后检验和事前检验相结合,可以看出公司治理失灵是澄清公告市场异象的主要原因。实验研究可以清楚的探讨投资者的决策路径。3.采用心理学理论来解释“澄而不清”现象。已有研究证实了“澄而不清”的现象,但是对于该现象产生的原因,并没有形成一个系统性地解释。本文首先对市场异象进行检验,证实澄而不清现象的存在,然后基于档案式研究的结果,通过实验研究探讨了“澄而不清”的心理学原因。在研究中,应用了归因理论、有限注意力和羊群理论来解释投资者的决策偏差,再次证明了已有的研究结论,并且发现投资者在决策中受到了认知局限的影响和社会坏境的影响,最终产生决策偏误,即出现资本市场异象。对于投资者决策过程的理解,可以帮助监管部门加强旨在提高投资者决策质量的披露制度建设。
乔兴梅[6](2013)在《从强制性信息披露看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文中研究表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保护对于上市公司自身和证券市场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上市公司中小股东保护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然而,由于中小股东持股较少且分布比较分散,这使得他们的利益很容易受到上市公司“内部人”的侵害。而“内部人”对中小股东的侵害在很大程度上则要归因于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不完善及由此造成的中小股东与公司“内部人”之间的信息差距。现阶段,由于公司内部与外部的众多原因,我国上市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还存在着不完整、不真实、不及时等缺陷,公司的“内部人”掌握着比中小股东更多的信息,他们就可以利用信息优势,通过关联交易、虚假出资、非法占用公司资金等种种方式对中小股东进行侵害。因此,要实现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就必须从完善信息披露出发,不断缩小中小股东与上市公司“内部人”之间的信息差距,而这就需要通过健全上市公司内部监管制度、完善上市公司外部监管制度、并降低中小股东事后救济的成本等手段来达到。
周茜[7](2013)在《论我国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文中认为从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到2012年我国境内上市公司总数达到2494家,市值近27万亿元。这20年来,我国证券市场蓬勃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整体上也有所提高,但频繁出现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健康、稳定的发展。中国证监会在2008年1月公布的《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中明确指出了2008年至2020年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八项战略措施,其中有一项就是为了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要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由此可以看出,证券监管机构对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视程度,重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法律规制,有利于促进我国上市公司法律制度的健全、提高证券市场监管水平,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发展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基于以上,本文选择了这一研究内容。全文共分为四章,主要内容与结构如下:第一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制度概述。该部分主要阐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之理论概念,并介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制度,最后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解释。第二章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中的主要法律问题。这一部分结合具体案例,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分析,重点探讨了虚假信息披露猖獗的原因。第三章部分国家和地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借鉴。该部分将主要介绍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当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寻求可借鉴之处。第四章提出完善我国法律制度对上市公司虚假信息规制的建议。本部分从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背景入手,把握现实情况;针对前述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应法律建议。
张永刚[8](2012)在《我国上市公司被公开谴责原因及市场反应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为维护市场信息披露质量,公开谴责制度已实施多年,很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的股价是否受到了公开谴责的影响,不同谴责原因对股价的影响程度是否存在差别,本文对此进行了研究。本文首先对信息披露制度和相关实证研究文献进行了回顾,然后对公开谴责的现状进行了统计描述,对公开谴责事件对股价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对不同谴责原因对股价的不同影响程度进行了分析。研究结果表明:与关联交易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的信息披露违规是被公开谴责最多的违规行为;上市公司被再次谴责的比例较高,公开谴责的效力不足;谴责公告短期内传递了负面信息,形成了显着为负的异常收益;在不同交易所、不同资质上市公司、不同谴责次数、不同年度和不同谴责原因之间,公开谴责的市场反应不同。最后本文针对谴责公告造成了股价下跌,但对上市公司威慑力不足,反而使得中小投资者蒙受了经济损失这一现象提出了政策建议。
胡可果[9](2012)在《中国上市公司非市场化并购重组及其监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比较成熟资本市场与我国资本市场上并购重组主要不同在于:前者多数是通过资源整合力求达到“1+1>2”的效果,其本质是一种企业自主的市场化行为;而后者多数是基于保住上市公司资格或者实现再融资的目标,其终结目标往往表现为利益转移或再分配,其本质具有典型的非市场化特征。近几年,我国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的主要方式——整体上市,其本质仍是一种单方面资产置入行为,多数目标是为了资产证券化,其动机根源于我国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资产和股权的高估值溢价和二级市场对并购重组行为的非理性追捧等。我国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的上述特征,不仅破坏了资本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降低了监管效率,毒害了市场文化,还引发了大量财务造假、内幕交易、利益输送和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基于此,从证券监管角度分析我国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的特有现象,从而系统地解释并试图解决我国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存在的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本文沿着“问题提出→并购重组两大特征→非市场化表现形式→非市场化动因分析→非市场化宏微观效应实证分析→并购重组监管现状及问题→并购重组制度重构→监管建议”的基本思路开展研究。采用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在对并购重组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并购重组非市场化表现形式、成因、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展开研究。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六部分:第一部分(包括第一章和第二章),阐述选题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概念界定及国内外文献综述。第二部分(即第三章),阐述了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两大鲜明特征:“政策诱发”是主要驱动因素和渐近市场化趋势下的显性非市场化。第三部分(包括第四章和第五章),将非市场化并购重组的主要形式划分为绩差(ST)公司型、买壳上市型、关联交易型和政府主导型四大类,并借鉴马斯洛需求理论提出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需求层级”动机假说。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并购重组非市场化的具体原因。然后从宏微观两个方面论述非市场化并购重组存在的问题,并以三个典型案例入手分析其特征及存在问题。第四部分(包括第六章),简要阐述了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的现状,在此基础上,从制度设计和执法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包括第七章和第八章)。提出了市场化监管导向和差异化监管策略的总体设想,并对其理念、目标和原则进行阐述,然后对并购重组监管的制度设计、配套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制度重构。最后从中介机构、内幕交易、诚信以及盈利预测与承诺等几个方面探讨了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重点环节的监管。第六部分为结论(包括第九章)。通过深入分析及探讨,得出如下结论(创新点):(1)中国证券市场脱胎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历史背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和监管政策的缺失或缺陷,共同作用从而导致了我国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呈现出“渐近市场化趋势下的显性非市场化”的典型特征。(2)与马斯洛需求理论同理,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具有典型的“层级需求”动机,具体可分为:生存需要、规范需要、政治需要、壮大需要和垄断需要。其中,前三个需要为我国当前并购重组的主要动机,具有非市场化特征。(3)基于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的宏观背景和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各板块的特征,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可按照监管体制和监管政策两个方面实行差异化监管模式,即在监管体制上对以民营企业为主的创业板和中小板按照“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原则实行市场化并购重组监管模式,对主板仍采用现有的监管模式并逐步实现市场化;在监管政策上对有利于产业转型和升级,增强协同效应的并购重组给予倾斜,对于借壳上市等非市场化并购重组从制度设计和监管等各环节予以限制,从而使我国并购重组逐步向市场化方向转变。(4)我国资本市场并购重组还具有一个典型特征——“政策诱发”,即并购重组实践多数是在政策的“诱发”下发生的。“解铃还须系铃人”,必须要全面梳理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理念,即:解决资源流通问题同时解决资源流向问题;从强调融资规模向注重融资效率转变;全面促进并购重组行为的市场化;全方位提升并购重组的层次和质量;树立退市风险“维稳”宜疏不宜堵的观念。在此基础上,需要对并购重组相关制度进行重构:①以“前门后门相当”的原则改革借壳制度;②以“首次再次一致”原则改革恢复上市制度;③以“出口入口相当”的原则改革退市制度;④以“破产退市分离”原则改革破产重整制度;⑤以“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为训,完善整体上市制度。(5)应尽快明确监管部门的监管边界,逐步减少行政干预,充分发挥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审计、评估和律师等中介机构和自律组织在并购重组活动中的监督作用,促进其“归位尽责”,逐步形成“行业自律为基础,政府监督为主导,中介监督为辅助”的监管格局。同时,要加强对并购重组中的内幕交易、不诚信、虚假信息以及承诺不履行等行为的重点监控。
李慧颖[10](2012)在《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及审计对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不论是国际资本市场还是国内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利用财务舞弊误导投资者的案例屡屡发生,且成愈演愈烈之势。“无利不起早”是资本市场发生财务舞弊的真实写照。本文从五个方面揭示了造成财务舞弊的原因,提出不同的舞弊动机会运用不同的舞弊手法。通过简要介绍国际及国内众多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对全球资本市场造成的恶劣影响,对财务舞弊这一资本市场的“恶瘤”造成的巨大社会危害予以揭示,从而提出了本文的研究目的。通过文中列举的近期国内经证监会披露的四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手法日趋复杂,多表现为多种舞弊手法综合运用为主。这也为投资者识别和评估企业风险带来了更大的挑战。文中结合案例,对不同舞弊手法予以归类分析,并借此给读者以直观感受。经济业务的复杂化及社会对财务舞弊关注程度的提高,都对当前审计业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针对上述财务舞弊方法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审计对策。审计总体应对措施采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为审计核心,并将该思想贯穿于全程审计业务;针对常用财务舞弊手法,提出具体的审计方法。特别是本文利用互联网提供的电子平台服务于审计业务的审计手段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其一:借助于上市公司的电子银行商务系统对资金账务的查询,可有效的对公司资金往来涉及的会计帐目及舞弊环节加以有效而准确的识别。其二:利用“银行贷款卡”的唯一性和全国通用性,对审阅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以及银行借款提供了便捷有效的审计手段。本文力求通过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手法的揭示和分析,提出具体有效的审计策略。使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会得到最大程度地透明,以保障大众及其他相关利益人的权益,维护和促进世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二、东盛科技发布澄清公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东盛科技发布澄清公告(论文提纲范文)
(1)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下的掏空行为研究 ——以保千里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相关研究 |
1.2.2 控股股东掏空行为相关研究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2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掏空行为理论分析 |
2.1 股权质押概述 |
2.1.1 股权质押基本概念与制度背景 |
2.1.2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现状 |
2.2 控股股东的公司治理效应 |
2.2.1 控股股东的协同效应和侵占效应 |
2.2.2 现金流权与控制权分离产生的代理问题 |
2.3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掏空行为影响路径分析 |
2.3.1 股权质押加剧两权分离 |
2.3.2 股权质押降低掏空成本 |
3 保千里案例简介及股权质押概况 |
3.1 保千里简介 |
3.2 保千里治理结构 |
3.2.1 保千里股权结构 |
3.2.2 保千里组织架构 |
3.3 保千里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情况 |
3.4 保千里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动机分析 |
3.4.1 股权质押前的重组估值造假 |
3.4.2 股权质押前的关联交易嫌疑 |
4 保千里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下的掏空行为分析 |
4.1 保千里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掏空行为的影响分析 |
4.1.1 股权质押前后的两权分离情况分析 |
4.1.2 股权质押降低控股股东掏空成本分析 |
4.2 保千里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下的掏空渠道分析 |
4.2.1 股权质押与定向增发 |
4.2.2 股权质押与巨额对外投资 |
4.2.3 股权质押与经营性资金占用 |
4.2.4 股权质押与违规担保 |
4.2.5 股权质押后的掏空出逃 |
4.3 保千里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下的掏空行为经济后果分析 |
4.3.1 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
4.3.2 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
4.4 治理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下掏空行为的对策建议 |
4.4.1 密切关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行为 |
4.4.2 加强对股权质押的外部监管 |
4.4.3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 |
4.4.4 提高外部专业机构的执业质量 |
5 结论 |
5.1 研究结论 |
5.2 研究创新 |
5.3 研究局限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2)虚假陈述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源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本文结构 |
第一章 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之虚假陈述行为 |
第一节 虚假陈述侵权行为认定之实务冲突 |
一、传统的虚假陈述行为认定标准 |
二、另一种虚假陈述行为认定标准 |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断思路 |
第二节 虚假陈述行为的统合性认定标准 |
一、重大性标准 |
二、公开性标准 |
第三节 虚假陈述行为的类型性认定标准 |
一、虚假记载 |
二、误导性陈述 |
三、重大遗漏 |
四、不正当披露 |
第四节 新三板市场的虚假陈述行为认定 |
一、新三板市场引发的新思考 |
二、分层设计实无必要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 |
第一节 《证券法》与法释[2003]2号之冲突 |
一、相关法律法规与实务判例梳理 |
二、《证券法》与法释[2003]2号的比较分析 |
第二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 |
一、“发行人”无法囊括“发起人”概念 |
二、侵权责任的成立无需证明发起人、发行人存在过错 |
第三节 过错推定原则 |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虚假陈述的归责原则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虚假陈述归责原则 |
三、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归责原则 |
四、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直接责任人员的归责原则 |
第四节 过错责任原则 |
一、其他机构或自然人 |
二、必须证明过错存在的主体范围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之因果关系 |
第一节 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理论现状与实务冲突 |
一、虚假陈述因果关系之理论现状 |
二、虚假陈述因果关系之实务冲突 |
第二节 诱多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之因果关系 |
一、我国实务上的诱多虚假陈述之因果关系认定 |
二、法释[2003]2号因果关系认定规则之不足 |
第三节 虚假陈述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认定之重构 |
一、诱空虚假陈述规定之不足 |
二、一般侵权责任之因果关系理论对虚假陈述之因果关系认定 |
三、虚假陈述之事实因果关系 |
四、虚假陈述之法律因果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之损害赔偿 |
第一节 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责任承担方式 |
一、损害赔偿范围狭窄 |
二、成本赔偿质疑回应 |
三、责任承担方式创新 |
第二节 决定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相关时点 |
一、虚假陈述实施日的确定 |
二、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 |
第三节 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 |
一、我国有关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责任计算方法的规定 |
二、买卖证券平均价格的具体确定 |
第四节 系统风险的认定及度量 |
一、系统风险认定的理论与实践 |
二、系统风险的剔除 |
三、系统风险剔除比例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案例索引 |
(4)媒体的公司治理效应 ——基于中联重科的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框架 |
1.3 研究意义及局限 |
2 相关理论与文献综述 |
2.1 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1 媒体定义 |
2.1.2 理论基础 |
2.2 外部治理相关研究 |
2.2.1 法律因素 |
2.2.2 非法律因素 |
2.3 媒体的公司治理效应研究综述 |
2.3.1 媒体如实报道所产生的效应 |
2.3.2 媒体失实报道所产生的效应 |
3 我国媒体的公司治理效应现状分析 |
3.1 我国媒体的积极的公司治理效应分析 |
3.2 我国媒体的负面的公司治理效应分析 |
3.2.1 媒体的认识误区和错误倾向 |
3.2.2 我国媒体遭遇诉讼尴尬 |
4 中联重科失实报道案的深层分析 |
4.1 案例简介 |
4.1.1 公司简介 |
4.1.2 事件回顾 |
4.2 关于“利润虚增”的分析 |
4.3 关于“利益输送”的分析 |
4.3.1 公司简介 |
4.3.2 并购的动因分析 |
4.3.3 并购的实施方式 |
4.3.4 并购的定价分析 |
4.4 失实报道的传播路径分析 |
4.4.1 上市公司的角色 |
4.4.2 媒体的角色 |
4.4.3 社会公众的角色 |
4.4.4 政府的角色 |
4.5 失实报道的经济后果分析 |
5 启示与建议 |
5.1 上市公司 |
5.1.1 建立风险应对机制 |
5.1.2 完善企业新闻发言人制度 |
5.1.3 建立良好的媒体企业关系 |
5.2 媒体 |
5.2.1 强化媒体从业者的自律和责任意识 |
5.2.2 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关系 |
5.2.3 坚持平衡性原则 |
5.3 政府部门 |
5.3.1 完善监管媒体的法律体系 |
5.3.2 保障媒体的报道权利 |
5.3.3 强化媒体的市场竞争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澄清公告异象、治理失灵与信任危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2 本文研究意义 |
1.3 本文的研究内容 |
1.4 组织结构与技术路线图 |
2. 文献综述及方法论介绍 |
2.1 心理学理论在会计行为研究中的应用 |
2.1.1 会计行为学的心理学基础介绍 |
2.1.2 近年来财务会计研究中对心理学的应用 |
2.2 心理偏差的研究——会计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的研究框架 |
2.2.1 投资者判断与决策——理论框架 |
2.2.2 国外投资者决策实验研究前沿 |
2.2.3 国内研究现状与突破 |
2.2.4 结语 |
3. 澄清公告规定与“澄而不清”现象 |
3.1 澄清公告规定 |
3.2 澄清公告描述性统计 |
3.3 发布澄清公告的公司状况 |
3.4 “澄而不清”情况屡见不鲜 |
4. 澄清公告与市场反应——以资产重组相关公告为例 |
4.1 文献综述 |
4.1.1 对于重组相关公告的市场反应 |
4.1.2 传闻的市场反应 |
4.1.3 辟谣的市场反应 |
4.1.4 传闻的来源 |
4.2 样本选择 |
4.3 假设提出 |
4.4 模型设定 |
4.5 检验结果 |
4.6 投资者情绪 |
4.7 投资者情绪检验模型与检验结果 |
4.8 本章小结 |
5. 澄清公告异象与治理失灵 |
5.1 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文献综述 |
5.1.1 股权特征与信息披露 |
5.1.2 董事会特征与信息披露 |
5.1.3 监事会与信息披露 |
5.1.4 外部治理机制与信息披露 |
5.2 公司重组活动的事后检验 |
5.3 公司治理检验假设提出 |
5.4 公司治理检验结果 |
5.5 本章小结 |
6. “澄而不清”与投资者决策过程 |
6.1 引言 |
6.2 理论基础和假设 |
6.3 实验 |
6.4 实验结果 |
6.4.1 对投资者决策的方差分析 |
6.4.2 路径分析模型的检验 |
7. 澄清公告异象与信任危机 |
7.1 文献回顾与假设 |
7.2 实验 |
7.2.1 非资产重组实验 |
7.2.2 资产重组实验 |
7.3 结构方程检验 |
7.4 本章小结 |
8. 结论、局限和政策建议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本文研究创新 |
8.2.1 理论创新 |
8.2.2 方法创新 |
8.3 研究局限性 |
8.4 政策建议 |
8.5 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博士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6)从强制性信息披露看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动机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和篇章框架 |
第二章 中小股东与中小股东权益 |
2.1 中小股东、大股东以及“内部人” |
2.1.1 中小股东 |
2.1.2 大股东及内部人 |
2.2 中小股东权益 |
2.2.1 中小股东的四类权益 |
2.2.2 中小股东的权益基础:知情权 |
2.2.3 中小股东知情权的行使途径 |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模式与制度 |
3.1 信息披露的基本模式 |
3.1.1 第三方中介机构披露模式 |
3.1.2 证券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披露模式 |
3.1.3 我国的信息披露模式 |
3.2 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
3.2.1 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 |
3.2.2 我国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不完善信息披露及对中小股东的侵害 |
4.1 我国上市公司不完善信息披露的表现 |
4.1.1 强制性信息披露不完整 |
4.1.2 强制性信息披露不真实 |
4.1.3 强制性信息披露不及时 |
4.1.4 强制性信息披露不准确 |
4.2 不完善信息披露对中小股东的侵害 |
4.2.1 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
4.2.2 为大股东或关联方提供抵押担保 |
4.2.3 上市公司虚增利润 |
第五章 我国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不完善的深层次分析 |
5.1 上市公司内部监管不完善 |
5.1.1 监事会的监管情况 |
5.1.2 独立董事的监管情况 |
5.2 上市公司外部监管不完善 |
5.2.1 外部监管不善的表现 |
5.2.2 外部监管不善的原因 |
5.3 事后追偿难以实现 |
第六章 完善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建议 |
6.1 加强上市公司内部监管力度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
6.1.1 我国监事会制度的不足 |
6.1.2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不足 |
6.1.3 完善内部监督机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
6.2 加强外部强制性信息披露监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
6.2.1 加强证监会的监管力度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
6.2.2 加强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力度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
6.3 发挥投资者保护基金作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
6.3.1 投资者保护基金及我国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作用 |
6.3.2 通过投资者保护基金维护中小股东权益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期刊类 |
附录1 上交所2007—2011年公开谴责文件汇总 |
附录2 深交所2007—2011年公开谴责文件汇总 |
附录3 证监会2011年行政处罚文件汇总 |
后记 |
(7)论我国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基本理论概述 |
(一)信息披露的概念 |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基本法律制度 |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制化的价值 |
二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中的问题分析 |
(一)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披露信息行为的主要表现 |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要局限 |
(三)我国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的主要危害 |
三 部分国家和地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借鉴 |
(一)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
(二)日本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 |
(三)台湾地区的“资讯揭露评鉴系统” |
(四)部分国家和地区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借鉴 |
四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几点建议 |
(一)加大惩处虚假信息披露行为的力度 |
(二)确立虚假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 |
(三)构建科学的信息披露评价体系 |
(四)强化舆论媒体对信息披露的监督作用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我国上市公司被公开谴责原因及市场反应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对象和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框架与主要内容 |
1.5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信息披露制度简述及其理论分析 |
2.1 信息披露制度概念及历史渊源 |
2.2 信息披露的理论分析 |
2.2.1 有效市场假说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3 我国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
2.3.1 我国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
2.3.2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
2.3.3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
2.3.4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违规披露的动因及处罚措施 |
第三章 研究假设与研究设计 |
3.1 我国信息披露违规处罚效果的实证研究 |
3.2 公开谴责制度的理论分析 |
3.3 研究假设 |
3.4 研究设计 |
3.4.1 统计描述样本的选取方式 |
3.4.2 实证研究样本的选取方式 |
第四章 实证研究及分析 |
4.1 样本的统计描述 |
4.1.1 谴责公告的年度分布 |
4.1.2 谴责对象分析 |
4.1.3 被谴责原因分析 |
4.1.4 再处罚情况分析 |
4.2 公开谴责市场反应实证研究 |
4.2.1 事件研究法 |
4.2.2 定义事件、确定事件窗和估计窗 |
4.2.3 模型的选择 |
4.2.4 收益率的选择 |
4.2.5 模型参数的估计 |
4.2.6 模型参数的检验 |
4.2.7 异常收益率的计算及检验 |
4.2.8 谴责效果差异比较 |
第五章 结论及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2 政策建议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表 |
(9)中国上市公司非市场化并购重组及其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产业背景 |
1.1.2 理论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相关概念界定 |
1.3.1 并购重组 |
1.3.2 非市场化并购重组 |
1.3.3 并购重组监管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结构及主要内容 |
1.5.1 论文结构 |
1.5.2 主要内容 |
1.6 创新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关于并购重组动因及非市场化特征 |
2.2 关于并购重组效应 |
2.3 关于并购重组监管 |
2.4 文献评述 |
第3章 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特征分析 |
3.1 并购重组发展历程及特征 |
3.1.1 全球并购重组简要历程及特征 |
3.1.2 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发展历程及特征 |
3.2 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的整体特征分析 |
3.2.1 特征之一:政策“诱发”是并购重组的主要驱动因素 |
3.2.2 特征之二:渐近市场化趋势下的显性非市场化 |
3.3 小结 |
第4章 非市场化并购重组主要形式、动因及典型案例分析 |
4.1 中国上市公司非市场化并购重组的主要形式 |
4.1.1 绩差(ST)公司并购重组 |
4.1.2 买壳上市型并购重组 |
4.1.3 关联交易型并购重组 |
4.1.4 政府主导型并购重组 |
4.2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动机的“层次需求”假说 |
4.3 非市场化并购重组盛行的原因分析 |
4.3.1 制度根源 |
4.3.2 直接诱因 |
4.3.3 间接原因 |
4.3.4 内在动因 |
4.4 非市场化并购重组典型案例分析 |
4.4.1 “奇货可居”的“壳”公司——星美联合 |
4.4.2 退市制度“无能”还是上市公司“无赖”?——天龙集团 |
4.4.3 “合久必分”还是“分久必合”?——东北高速 |
4.5 小结 |
第5章 非市场化并购重组效应的宏微观分析 |
5.1 非市场化并购重组的宏观效应分析 |
5.1.1 阻碍了资本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功能的发挥 |
5.1.2 破坏了资本市场运行规律和秩序 |
5.1.3 毒害了资本市场投资文化 |
5.1.4 降低了资本市场监管效率 |
5.2 非市场化并购重组之微观效应分析——基于整体上市绩效的经验分析 |
5.2.1 样本选取 |
5.2.2 企业财务绩效指标评价体系 |
5.2.3 样本数据与处理 |
5.2.4 统计检验 |
5.2.5 实证分析结果 |
5.3 小结 |
第6章 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6.1 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现状 |
6.1.1 并购重组监管发展历程 |
6.1.2 并购重组法律法规体系 |
6.1.3 我国现行“三位一体”并购重组监管体系 |
6.2 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
6.2.1 并购重组监管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分析 |
6.2.2 并购重组监管制度执行(执法)存在的问题分析 |
6.3 主要发达国家并购重组监管的启示 |
6.3.1 主要发达国家并购重组监管概况 |
6.3.2 主要发达国家并购重组监管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
6.4 小结 |
第7章 非市场化并购重组监管:相关制度重构 |
7.1 监管制度重构的总体设想 |
7.1.1 市场化监管导向 |
7.1.2 差异化监管策略 |
7.2 监管制度重构的基本理念、目标与原则 |
7.2.1 基本理念 |
7.2.2 基本目标 |
7.2.3 主要原则 |
7.3 并购重组监管制度的重构 |
7.3.1 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制度 |
7.3.2 并购重组信息披露制度 |
7.3.3 并购重组支付制度 |
7.3.4 并购重组定价制度 |
7.4 相关配套制度的重构 |
7.4.1 退市制度——“出入适度一致、首次再次基本一致”原则 |
7.4.2 借壳上市制度——“前门后门相当”原则 |
7.4.3 停复牌制度——“停牌自愿”原则 |
7.4.4 破产重整制度——“破产退市分离”原则 |
7.4.5 融资制度——多元化原则 |
7.4.6 投资者保护制度——法制化 |
7.4.7 公司治理制度——“形似神亦至” |
7.5 小结 |
第8章 非市场化并购重组监管:强化重点环节监管 |
8.1 并购重组中的中介机构监管 |
8.2 并购重组中的内幕交易监管 |
8.3 并购重组中的诚信监管 |
8.4 并购重组中的盈利预测与补偿监管 |
8.5 小结 |
第9章 结论 |
9.1 主要结论 |
9.2 研究不足及进一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10)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及审计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绪论 |
1.1 所选课题研究背景 |
1.1.1 近年国内外财务舞弊事件简介 |
1.1.2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危害 |
1.2 本课题的研究目的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4.1 实证研究法 |
1.4.2 归类研究方法 |
1.5 论文思路及框架 |
1.5.1 论文思路 |
1.5.2 框架 |
第2章 财务舞弊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
2.1 财务舞弊概述 |
2.2 财务舞弊产生的原因 |
2.2.1 上市公司自身利益的需要 |
2.2.2 上市公司高管个人利益的考虑 |
2.2.3 当地政府的“无形之手”对上市公司的操控 |
2.2.4 上市公司融资与再融资动机 |
2.2.5 财会人员缺乏足够的职业道德 |
第3章 近年国内外上市公司主要财务舞弊手法分析 |
3.1 虚构收入,虚增利润 |
3.2 瞒报关联方之间巨额资金占用及拆解行为 |
3.3 虚增资产 |
3.4 虚假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事项 |
3.4.1 隐瞒对外担保事项 |
3.4.2 隐瞒银行借款事项 |
3.5 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财务舞弊 |
第4章 审计对策 |
4.1 总体应对措施 |
4.1.1 保持足够的职业怀疑和职业专注 |
4.1.2 注册会计师应尽早确定属于高风险的审计领域 |
4.1.3 深入了解客户经营状况 |
4.1.4 测试内控制度是否有效执行 |
4.2 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的基本舞弊识别技术 |
4.2.1 分析性复核法 |
4.2.2 期后事项分析法 |
4.2.3 税项分析法 |
4.2.4 交易实质分析法 |
4.3 对容易发生舞弊项目重点审计 |
4.3.1 针对虚增收入的审计方法 |
4.3.2 针对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公司外担保的审计方法 |
4.3.3 针对瞒报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审计方法 |
第5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东盛科技发布澄清公告(论文参考文献)
- [1]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下的掏空行为研究 ——以保千里为例[D]. 孙佳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2]虚假陈述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研究[D]. 廖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3]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定增过程中典型违法违规行为[J]. 邢会强. 国际融资, 2016(09)
- [4]媒体的公司治理效应 ——基于中联重科的案例研究[D]. 孟陈栋. 厦门大学, 2014(08)
- [5]澄清公告异象、治理失灵与信任危机[D]. 黄莉. 西南财经大学, 2014(12)
- [6]从强制性信息披露看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D]. 乔兴梅. 上海师范大学, 2013(S2)
- [7]论我国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D]. 周茜. 华中科技大学, 2013(07)
- [8]我国上市公司被公开谴责原因及市场反应实证研究[D]. 张永刚. 电子科技大学, 2012(05)
- [9]中国上市公司非市场化并购重组及其监管研究[D]. 胡可果. 辽宁大学, 2012(02)
- [10]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及审计对策[D]. 李慧颖. 大连海事大学, 2012(11)
标签:并购重组论文; 虚假陈述论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论文; 上市公司公告论文; 公司治理理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