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代海外贸易管理机构的演变(论文文献综述)
冯丽红[1](2021)在《江户早期唐船贸易及唐商管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大航海时代开始之后,因为西方国家的介入,东亚海域原有的贸易格局被打破,东亚海域贸易的新时代随之开启,17世纪的东亚海洋贸易被纳入逐步形成的世界贸易体系,并成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东亚海洋贸易中最主要的两个国家,中国和日本在17世纪经历了国内政治形势的重大变化:晚明倭寇对中国沿海的劫掠,明清鼎革之际台湾郑氏集团的崛起以及稍后清政府厉行的海禁政策;17世纪初日本江户幕府的建立以及葡萄牙澳(门)日(本)贸易的终结,都对中日之间的传统贸易形成巨大冲击与深刻影响。由于日本江户时代的中日贸易的主要形式是以唐船为载体,以唐商为主体展开,因此,通过考察该时期的唐船贸易及唐商管理制度,分析唐船贸易制度的变迁和唐商管理模式的变化,可以了解当时的中日贸易的真实状况,探析中日贸易是如何从以中国政府主导的“朝贡贸易”,走向以中国民间商人赴日贸易为主的贸易形式。绪论主要对先行研究进行了回顾,阐述本文的基本构思及框架的同时,解释了江户时代初期唐船贸易的历史背景和特点。第一章主要以唐船贸易制度的变迁为主线,考察了丝割符制度时期、自由贸易时期、货物市法时期及定额贸易制度时期,四个时段内贸易展开的形式、盈利、规模等状况。通过以上考察,可以发现唐船贸易主要是在江户幕府主导下展开,江户幕府不停地调整贸易制度,管理制度趋向严格,最后上升至完全由官方垄断。第二章则以唐船贸易管理的两大机构——“长崎奉行”和“唐通事”为考察对象。长崎奉行作为幕府的官僚人员,其政治地位和职务伴随着长崎贸易的发展而变化;唐通事作为在日本的华侨团体,是幕府管理长崎贸易相关制度的直接执行者,其岗位及职能也是为了适应长崎贸易的需要而设置的。第三章则主要以幕府对唐商在日本期间的管理为主线。唐商在日本经历了从“散居”到“半自由居住”,再最后到入住唐人屋敷,行为受到完全管制的过程,这也是幕府根据不同时期贸易总体方针逐步调整唐商管理方法的历史过程。结语部分总结了唐船贸易的形式,并提出了基本结论以及今后需要深代的研究方向。
张晓明[2](2021)在《明代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贸易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明朝设置辽东都指挥使司经营辽东地区,并“带控”包括大宁、努尔干都司在内的广大东北区域。有明一代,辽东都司辖境虽有盈缩,但其核心地理范围变化不大,即南濒海,东南附朝鲜半岛,东北环群山,西接草原、沙地,为中原重要门户。辽东地区因与朝鲜半岛山水相连,与日本隔海相望,其社会变迁进程与邻邦牵涉颇多。所以,辽东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亦是维系东亚政治格局稳定的重要保障。国家制度与边疆秩序共同作用于明廷与朝鲜半岛政权之间的关系,双方交往实践亦对区域社会以及国家发展产生影响。明朝与朝鲜半岛政权较早确立了宗藩关系。包含贸易在内的对外活动均被纳入朝贡体系。朝鲜使臣赴明买卖方式、内容以及数量均有定例。但辽东地区的中朝贸易活动仍有鲜明的边疆特色。明代历史文献卷帙浩繁,日本、韩国等汉籍资料不断刊印,为明代中朝关系史的研究提供了方便。中国与朝鲜半岛政权关系史中“封贡”“事大”“使臣”“贸易”“中华观”“跨境民族”等问题逐渐成为学术热点。然而,对外关系史内容宽泛、表述复杂,致使学界围绕典型历史问题是认同“传统秩序”,还是维护“民族荣誉”各抒己见,甚至争论不休。政治、文化交往的主观性和灵活性较强,经济交流则比较具体,且易于量化。本文通过梳理明代辽东地区中朝贸易活动,以期展现对外关系发展的客观态势及影响因素。明代之前,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间的经济交流已有数千年历史。人们利用自然条件不断改善自身生存现状,通过相互学习改善生产方式与生活水平。所以,贸易交换并非如浮萍般依附政治关系而存在。贸易为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社会交流的重要内容。辽东地区作为中原与朝鲜半岛物货相通的重要桥梁,历史上不同时期、不同政治集团皆重视该区域的贸易活动。明代,辽东边疆营建与中朝宗藩关系确立是明廷政治生活中的紧要内容。其间,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间的贸易活动受之影响并发挥了独特作用。洪武、永乐两朝确立了辽东都司静态辖区与动态管控地带。明朝与朝鲜半岛政权(王氏高丽——李氏朝鲜)构建宗藩关系的过程中,辽东地区与朝鲜的贸易活动以官贸为主导,民间贸易群体难以逾越地理的瓯脱地带以及政治上的交往禁令。洪熙、宣德以后中朝宗藩关系稳定,贸易体系随之确立。正统至正德年间,中朝社会生产能力逐渐恢复,双方经济交流意愿不断加强,辽东地区中朝贸易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明代中后期,明朝几度实施“新政”,中朝“礼治”外交得以重塑。明廷加强了对中朝官、私贸易的管控。然而,辽东边政持续恶化,边臣在处理涉朝事务时向使臣征索财物已成惯例。朝鲜使臣在辽东地区购买违禁物品或转输超额物资相对容易。嘉靖至万历前期,辽东地区东南部得到开发,社会经济、文化得以持续发展,民间贸易活跃。女真族南下过程中与朝鲜半岛交集增多,贡贸、边市贸以及潜贸促进了女真农业经济的发展。明朝发达的商品经济使辽东地区中朝贸易物品种类丰富,白银开始被广泛应用于购买高价物品及上层人情打点等活动。明后期,中朝社会动荡与边疆危机迭起,特别是壬辰战争的爆发使辽东地区的中朝贸易活动突破了朝贡体系的束缚,区域贸易活动居主导地位。壬辰战争期间,明廷耗费巨额人力、物力驰援朝鲜战场,辽东地区资源输出量居于前列。明廷与朝鲜为解决筹集、运输物资等困境,出台诸多战时经济政策,如以布贸粮,许商帮军。中江以其地利优势成为官、商、民买卖与转运物资的集中之地,中江关市得以建立。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人员互动频繁,物资交换异常活跃。壬辰战争结束后,中朝统治秩序恢复,贸易活动亦回归常态。明清易代之际,中朝贸易活动对女真社会发展、辽东政局均产生了重要影响。后金占领辽东地区之前,朝鲜官民仍可在辽进行贸易活动。辽东贡路受阻后,一方面,朝鲜通过水路继续向明朝贡;一方面,与驻守皮岛东江集团贸换物资。后金政权日益巩固,明廷与朝鲜的宗藩关系逐渐松散,辽东不同区域同朝鲜间的贸易规模、途径、物品等均有所扩大。有明一代,明廷与朝鲜半岛政权通过奉表、传诏、献礼等方式维系了紧密的宗藩礼制。辽东地区依托地缘优势与朝鲜半岛之间贸易往来不断。所以,明代辽东地区贸易活动有着明显的历史痕迹和传统。同时,明朝承元启清,作为传统社会后段建立的汉族政权,其统治下的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贸易显然繁荣于前代又受制于当代。明朝的强大国力为以“封贡”为核心的国际秩序提供了保障,宗藩体系下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贸易规模进一步扩大,贸易内容呈多元化发展态势。明廷统治辽东期间,各种贸易活动相互依存又彼此制约,受到明朝对外制度和边疆政策的双重支配。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间的贸易活动对双方宗藩关系、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以及区域社会秩序变迁等影响深远。
侯冠宇[3](2021)在《明代洪武永乐年间中朝官方贸易对朝鲜货币改革的影响》文中提出中朝贸易的话题是经济史学家们一直关注的话题之一。明初,统治者将朝贡制度与海禁制度相结合,形成独特的朝贡—海禁体系。在众多贸易国家中,朝鲜与中国往来频繁且颇具特色。本研究将洪武二十五年(1392)明朝赐予朝鲜国号视为两国开展贸易的起点。明初,洪武帝详细规定两国官方贸易的品种、数量、价格与结算方式。朝鲜在明朝制定的框架下,以“利权在上”、“务本抑末”作为本国的指导思想,进一步重建国内经济秩序并制定与明朝制度相适应的贸易政策。“靖难之役”时,朝鲜一方面得到明朝的赏赐与册封与明展开贸易,另一方面朝鲜与他国的贸易往来,体现出“有限理性经济人”的特点。永乐时期,中朝两国往来使臣“舞弊之举”频发,明朝出使朝鲜的部分宦官,凭借其身份特权向朝方索取大量物品。朝鲜派遣的使臣、随从“暗自贸易”、“怀挟钱财”现象频发,朝鲜加大处罚力度、严立法程。而倭寇海盗的侵扰,亦增加了朝鲜运输成本,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贸易的进程。中朝贸易由洪武时期的艰难缓慢、建文时期的稳定发展向永乐时期的规模化转变。本研究将政治局势的变动、倭寇海盗的侵扰、中朝使臣的舞弊、朝鲜与别国的互动均视为中朝贸易变化的影响因素。在两国贸易过程中,朝鲜国内大力推行货币改革,朝鲜政府欲将布匹排除流通领域之外,但贸易中数额庞大的布匹涌入朝鲜国内,这对朝鲜“推行纸币、禁用布币”的货币政策产生负面影响,阻碍朝鲜纸币的发行与流通。论文研究认为:(1)朝鲜在贸易中的机会成本不低,朝鲜多次派遣使臣、逐渐突破规定,更多的是基于本国实际情况采取较小成本的行为来应对贸易中遇到的问题。(2)政治变动、使臣套利行为、倭寇侵扰等都是中朝贸易变化的原因。(3)在朝鲜太宗两次推行货币改革的过程中,中朝两国均展开了规模庞大的官方贸易并用布货进行国际贸易结算,大规模贸易进一步增强朝鲜国内民众对布货的使用信任,这为朝鲜政府货币政策的推行制造重重阻碍,加速了朝鲜货币改革的失败。研究表明:(1)一国的经济政策不应成为另一国直接效仿的对象,需要具体考察、预测此种政策带来何种影响,行之是否有效。(2)朝鲜货币改革的过程中,原制度下的利益主体总会抑制、抵制变革,而利益受损者总会提出计策推动变革。货币改革的失败不仅仅是某一项政策的失败,亦是不同博弈主体之间力量不均所带来的结果。(3)经济政策要有一定的稳定性,有利于减少风险。(4)当每个人功利地为自己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时,会与其他个体、集团的利益发生矛盾或冲突,加剧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
庞乃明[4](2020)在《四十年来的中国明代中外关系史研究》文中提出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经过几代学人的接续努力,中国明代中外关系史研究已经取得令人瞩目的学术成就。研究队伍的空前壮大,研究视角的不断创新,一批高质量成果的先后问世,大大扭转了明代中外关系史研究的薄弱状态。现有研究涉及明朝对外关系的各方面各层次,初步实现明代中外关系史研究地域关注的全覆盖,一些视野宏阔、视角独到、注重经世的学术亮点日益成为新的学术增长点。梳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明代中外关系史研究的学术理路、学科建设与重要成就,反思其中存在的某些问题,对于推动明代中外关系史研究的深入开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张怡馨[5](2020)在《明代朝贡贸易的法律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王炳军[6](2020)在《明朝隆庆时期东南海上贸易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明朝中后期是中国海上贸易法律制度的重要变革期,而隆庆时期是这一变革轨迹上的拐点。这个变革期之前的海上贸易法律制度是以市舶司体制为核心。从唐朝的市舶使到宋元明的市舶司是主导海上贸易的管理机构。这个变革期之后的海上贸易法律制度是以海关体制为核心,主要是从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开放海禁、设立四海关开始。作为这个变革拐点的隆庆时期,被关注的往往是“隆庆开禁”,而这个拐点呈现出的海上贸易法律制度是如何演变的,还缺乏对这一过程的充分研究。本文的研究目的有二:一是结合明中后期的社会背景,对隆庆时期海上贸易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进行描述;二是隆庆时期海上贸易法是中国法制史上难得的国家制定法与民间习惯法的一次有效结合,这种结合的主体、程序和效果都值得关注。另外,隆庆时期海上贸易法对当下我国“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法制建设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隆庆时期海上贸易法律制度的变革是在明朝中后期的特定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相较明朝前期,明朝中后期海内外政治、社会和经济格局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江南和华南的商业经济迅速发展,为东南海上贸易提供了物质基础。商业性农业得到很大发展,同时和出口商品相关的经济作物种植面积日益扩大,品种日益增多,产量不断上升。尤其是与丝绸相关的桑麻更是大面积种植。“富者田连阡陌,桑麻万顷。”“民力本射利,计无不悉,尺寸之堤必树之桑。”江南和华南出现大量的商业城镇和商人集团。南京、杭州、苏州、广州都是全国性的大商业城市,震泽、盛泽、王江泾、朱家角、双扬、黎里等镇都是连接各地商业中心的繁忙市镇。葡人东来对南海贸易圈产生了强劲的政治和经济冲击。葡人沿大西洋和印度洋进行征服并建立一系列殖民据点和商站,构建了以印度果阿为中心的海上帝国。1511年,葡人占领满刺加,随后力量向东南亚和东亚渗透。虽然强弩之末的葡人在中国和日本遭到挫败,但其强大的海上力量仍然是一个影响地方政治和经济格局的重要因素。葡人在印度洋沿岸与地方合作的经验被有效地利用到中国。在粤闽浙三地先后遭遇失败后,葡人学会了与中国地方政府合作。从与私人海商合作进行走私,到贿赂地方政府获得贸易许可,最终实现了澳门居留。葡人几乎垄断了中日贸易,而澳门成为葡人国际贸易航线上的重要一环。“长崎——澳门——满刺加”、“澳门——马六甲——果阿——里斯本”国际航线得以实现丝绸为主的中国商品得以世界流通。明朝中后期,尤其是在隆庆时期,明太祖朱元璋和明太宗朱棣缔结的“海禁—朝贡”体系日趋衰落。随着明朝军事力量的衰落和财政危机的加深,“厚往薄来”的朝贡贸易已经无力维持。军事力量的衰落导致海禁法难以有效执行,私人贸易由早期的绅商和散商逐步形成海商集团。而沿海势要巨室也作为“大窝主”介入,为蕃货的销售和中国商品的采购提供便利。海商集团、葡人和日本的海上力量和沿海“大窝主”所形成的海上私人贸易网络引发明政府的警惕,而海禁的严格执行却引发了嘉靖“大倭患”。所谓的嘉靖倭患实质上就是中国海商集团联合其他海上力量和沿海民众展开的海盗活动。“倭乱”消耗了明朝的经济和军事力量,引发朝野的反思和争论。最终形成“于通之之中,寓禁之之法”的共识。这样隆庆海上贸易法律制度的变革就有了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的变革条件。隆庆时期的海上贸易法可分为海禁法、朝贡贸易法、商舶贸易法和海上贸易习惯法。海禁法主要在《大明律》、《问刑条例》等刑事法律中规定。朝贡贸易法则主要在《大明会典》、则例中规定。海上贸易习惯法则是以东南亚为联结的印度洋和东亚为两核心的南海经济贸易圈中长期形成习惯和惯例。朝贡贸易法主要是“广中事例”和“月港体制”中形成的贸易法律制度,这是政府对私人贸易逐步认可的过程中形成和确立的法律制度,实质上也是制定法对习惯法的吸收。海禁法在明初是为防控张士诚和方国珍的余党而颁布,随着明朝统治的稳定,海禁成为维持政治稳定和强化明廷对海上贸易控制的工具。,地方在执行海禁法中出现“片板不许下海”的极端严苛的法律规定,引发海商铤而走险以武力对抗政府的海禁。因海禁影响到生存的沿海居民也纷纷接济或直接参与海上贸易。这样,明初构建的海禁防线被中外海上力量冲溃。明代朝贡贸易法是海上贸易法律制度的奇葩。明之前,朝贡关系与海上贸易是分开的,海上贸易即市舶。明朝将朝贡关系与贸易关系即朝贡贸易。明朝朝贡贸易是“贡舶”,而“市舶”为非法。朝贡贸易在明初的确发挥了重要的政治作用,尤其是永乐时期,对于倭寇的防控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是违反经济规律的“厚往薄来”原则使朝贡贸易注定难以长期维持。对于劳民伤财的朝贡贸易,从官员到皇帝都有了清醒的认识,但是基于祖制难违,加上明朝中后期军事和经济的衰落而缺乏维系朝贡体系的手段,也只能勉强维持下去。正德、嘉靖时期,地方财政危机和巨额军饷需求催生了商舶贸易的发展。弘治时期开始的“广中事例”和隆庆时期发展的“月港体制”应运而生。“广中事例”起始于对朝贡贸易贡使附带商品的抽分,随后地方官员将之实施于朝贡国非贡期的贸易和非朝贡国海商的贸易。隆庆时期是“广中事例”法律制度重要发展时期。尽管正德、嘉靖时期朝廷几次允许广州对商舶实施抽分,但又反复被否定。虽然嘉靖后期,葡人得以居留澳门,并形成了“澳门—广州”二元中心贸易模式,但主要是以索萨与汪柏的口头协议为基础,并没有得到朝廷的认可,甚至可以说朝廷对之并不知情。随着隆庆开禁,“广中事例”才得以被朝廷默认,并收取租金。“广中事例”在海上贸易法方面,主要以海道副使、市舶司和香山县官员及地方三司进行管理。在海上交易和税收方面,逐步出现“官牙”、“客纲客纪”、“揽头”等中介服务商,并代为地方政府执行税收。正如葡人游记所描述的,明朝中后期,已经出现朝贡贸易和商舶贸易的并存。朝贡贸易在广州市舶司的来远驿进行,即所谓“持有许可”的贸易。而非朝贡国的商人则在海道指定的“屯门”(南头)进行。这种朝贡贸易(贡舶)和商舶贸易(市舶)的并存,在清代海关贸易时得以延续。隆庆时期,“广中事例”形成了丈抽和征银的税收制度,取代了之前的实物抽分制。福建的“月港体制”始于隆庆开禁,形成了不同于“广中事例”的贸易体制和法律制度。隆庆时期,月港贸易管理机构为海防同知,并专理税收。后来为防止海防同知滥用权力,形成了海道、海防同知、督饷馆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和制约的运作机制。月港税收制度包括船引税、水饷、陆饷和加增饷。明中后期私人海上贸易兴起,在贸易中遵守习惯法。这种习惯法是南海贸易圈在长期海上贸易中形成的习惯。除小额的现货交易外,在合同订立中普遍以特定的程序并采用书面形式。葡人游记、明人见闻录和类似于《初刻拍案惊奇》等文学作品,都有对明代私人海上贸易交易过程的描述。私人海上贸易是周期长、风险大、成本高的国际贸易。为防控风险,往往采用各种合同履行的担保形式,比如以货物抵押,以人质担保,以财产和名誉为基础的综合担保。闽浙沿海的势要大家是私人海上贸易的“大窝主”,他们就利用自己的政治资源和经济实力,为海商集团提供中介服务。东南沿海地区的私人贸易形成了“歇家牙行”运行模式,往往也是由势要大家即所谓“大窝主”经营。这种中介服务融牙行、歇家的价格评估、客店住宿、货物运输和储存、代为交税等于一体。在隆庆开禁后,这种形式被官方认可和利用,这就是明后期的“三十六行”和清代的“十三行”的雏形。隆庆时期的海上贸易法律制度对后世产生重要影响。万历时期的督饷馆体制、税收制度都是以月港体制为框架的进一步发展。郑氏集团在从1625到1683年长达近60年中,把持东南沿海的海上贸易。在具体海上贸易法上以月港体制为基础。郑氏集团的“牌饷”制就是对船引和水饷等月港税收制度为基础的创新。而郑氏的“五商制”是典型的“歇家牙行”模式。清代的海关制度是对传统的市舶司和海道、海防同知的职能利用形成的。而“十三行”更是明代的“官牙”、“客纲客纪”、“三十六行”中介服务机构的进一步发展。
朱腾伟[7](2019)在《清朝广州十三行法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十七世纪开始,西方国家在近代化趋势下加快了对外扩张的步伐,不断冲击着清朝的海上对外贸易。为了应对西方近代化趋势的影响,清政府以广州十三行的对外贸易管理为中心,对外贸法制进行了变革,以管理对外贸易的粤海关为基点,联结参与对外贸易的行商与外商,规定了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使之有效运转,形成了相对完善而具有特色的广州十三行法制。对广州十三行法制进行研究,不仅可以考察清政府应对西方近代化趋势从而在外贸法制方面做出的变革,也可以探究广州十三行法制中借鉴传统法制所建立的适应近代贸易趋势并体现近代化因素的法律制度,还可以分析广州十三行法制变革的历史借鉴意义。本论文的研究除绪论与结论外,正文共分为五章。绪论对学界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并对与论文密切相关的“广州十三行”、“广州十三行的起始时间”、“广州十三行法制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进行了界定。正文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广州十三行法制变革的缘由。十七世纪以来的西方近代化趋势发展对清朝海上对外贸易提出了要求,也使清政府的闭关锁国政策面临困境。清政府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改革了对外贸易制度,解除海禁并实施开海贸易。但是清朝既有的朝贡贸易法制不能适应与西方国家开展近代化贸易的实际需求,中西贸易开展与中西交往都需要新的法律制度进行规制,清政府在借鉴外贸管理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考量中西贸易开展与管理的实际要求,在广州创设了粤海关,并以粤海关为基点联结行商与外商,通过规定这三类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并使之相互协调与制约并有效运转,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广州十三行法制。第二章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粤海关制度。近代化趋势下的中西贸易开展对清朝外贸管理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来管理对外贸易的市舶司不能适应开海贸易后管理近代化贸易的需要。清政府在广州创设了粤海关作为管理中西贸易的专门机构,建立了粤海关制度。粤海关是广州十三行法制中最重要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关系之外粤海关承担着沟通中央与地方的职责,协调中央与地方的利益,接受中央与地方的双重监督;在法律关系内部粤海关联结着行商与外商,承担着征收关税与管理贸易两大职责,负责对行商与外商的管理。粤海关既要实现清政府开海贸易的经济目的,也要满足清政府管控贸易以维护封建统治的政治要求。第三章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行商制度。为了实现对广州中西贸易的实际控制,并解决“华夷之辨”产生的官府直接管理外国人的障碍,清政府在粤海关建立了行商制度。行商在粤海关的许可下参与对外贸易并享有垄断外贸的权利,同时承担着代缴关税、管理贸易、管制外商及中外沟通等多种义务。随着近代化趋势下中西贸易的发展,行商的垄断外贸权利实际受到拘束,但行商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不断被强化。行商既是广州十三行贸易的参加者,也是清政府管理外来人员的媒介,行商隔离了外商与官府,也隔离了外商与内地民人。行商制度有助于清政府对中西贸易的实际控制,并有利于实现贸易开放与贸易控制的平衡。第四章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外商制度。广州中西贸易的开展导致广州外来人员逐渐增多,为了管理外来人员并维持外贸秩序,进而维护社会安定与政治统治稳定,清政府以行商为媒介对外商实施了严格管制,建立了外商制度。以外商在广州十三行的贸易活动与居住生活为中心,清政府赋予了外商一定的权利,也对外商课以了广泛的义务,外商权利的行使需依附于行商,但外商承担义务是独立的。与近代化趋势下中西贸易发展带来的贸易管理形势变化相适应,外商制度经历了从松散管理到规范管理再到严格管理的变革过程,出于管理贸易与维护统治的需要,外商制度又表现出以“防禁”为核心的特点,约束了外商的人身自由也限制了贸易的自由发展。第五章广州十三行法制评鉴。粤海关、行商与外商三类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广州十三行对外贸易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其各自的权利义务及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广州十三行法制。广州十三行法制随着近代化趋势的发展而不断变革,但本质上没有脱离封建法制的窠臼。广州十三行法制的建立与运行实现了清政府对广州中西贸易的管控,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中西贸易发展的要求,但也束缚了贸易自由发展并导致私相贸易频发。广州十三行法制在一定程度上改革了传统封建法制,促进了近代法律思想、法制理念与法制规则的萌动,为中国法制近代化做了一定的准备。广州十三行法制运行中存在的中西法律冲突,损害了广州十三行法制的效力,又对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广州十三行法制也可为当下贸易活动的法律规制提供历史镜鉴。从总体上看,广州十三行法制体现了清政府对西方近代化趋势的回应,广州十三行法制具有优势更有不足,其根据近代化贸易的发展要求而作出法制变革,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近代化趋势的要求,但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广州十三行法制束缚了贸易自由发展,从根本上违背了近代化潮流的发展趋势。
季晨阳[8](2019)在《明中期海外贸易研究(1491—1572)》文中研究指明明代海外贸易前期的主导力量为官方的朝贡贸易,后期为民间的私人海外贸易。明前期政府不允许民间力量参与到海外贸易中去,并凭借雄厚的国力建立了以明朝为中心的朝贡体系,为东亚世界贸易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但朝贡贸易自身有着不可避免的缺陷,随着明朝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朝贡贸易逐渐衰败,而私人海外贸易却持续发展,最终冲破官方的束缚,“隆庆开关”后在有限的合法范围内迅速发展,成为明代海外贸易中的主导力量。文章共分为四章内容具体阐述。第一章考察明朝立国之初的海外政策,并论述朝贡贸易的建立过程和明政府对朝贡贸易的具体管理。第二章主要分析明中叶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明朝国内经济得到恢复与发展,政治管理变的宽松。国际上新航路得到开辟,葡萄牙人与明朝进行了正面的交流碰撞。与此同时,朝贡贸易不断衰败,而民间力量参与到海外贸易中并不断发展。第三章则以明世宗重申海禁与民间力量反海禁这一矛盾为中心,具体探讨了嘉靖年间重申海禁的具体措施,以及民间反海禁所爆发的“嘉靖倭乱”,于此明政府内部海禁与弛禁之争达到白热化。第四章阐述了隆庆年间明政府在有限的地方进行开海,在福建漳州形成“月港体制”,在广东形成“广州—澳门”为中心的二元贸易体制,从此民间私人海外贸易正式取代官方主导的朝贡贸易,成为明代海外贸易中的主导力量,海外贸易的迅速发展给中国社会带来了诸多影响,影响最大的莫过于白银的大量流入。
胡月娇[9](2019)在《朝贡与互市:明代华夷秩序的盛衰演变 ——以明朝与东南亚关系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明朝自建立伊始就力图恢复元末以来消失殆尽的“上国”地位、“天子”尊严,重建以明朝为中心的天下秩序。明太祖即位之初,确立以“怀柔”为主,海禁和朝贡贸易并行不悖的海外政策。前者奠定有明一代海外关系的“和平”基调,对待域外国家以德不以威,不为患者不伐;后者以海禁为背景,朝贡为手段,将东南亚国家纳入明朝朝贡体系,促进了明朝在东南亚地区华夷秩序的建构。成祖既承袭太祖政策,又加以调整变化,一方面积极遣使东南亚国家,礼待入贡使团;另一方面采取“威慑”策略,武力剿杀拒不归顺的海外流民和征服安南,凭借恩威并行的方式,在东南亚地区全面构建起华夷秩序,兼具历史性和时代性双重特点。明前期,历朝统治者不断下发禁海命令,既禁止人民出海互市,也限制外国商人入明互市。由于勘合制度的实施,市舶司的设立和正规化,东南亚国家只有持用明朝官方颁发的“勘合”,经市舶司的检阅和管理,方可与明朝商民进行朝贡贸易,从而使明前期海外贸易呈现“贡市合一”的特点。这时期朝贡贸易的发展,具体可分为酝酿期、高涨期、微衰期三个阶段。明中叶以后,明朝调整对外政策,正德年间“抽分”开始,东南亚国家凭借“朝贡贸易”获利减少;隆庆年间,漳州月港地区部分开禁,打破了“朝贡贸易”一家独大的现状。明前期海外贸易“贡市合一”的局面逐渐被“贡市分离”的趋向所替代,双方间的朝贡关系转入低潮,东南亚朝贡国数量骤减。与此同时,早期西方殖民者入侵东南亚地区,挑战明朝在东南亚地区的统治权威,尤以1551年葡萄牙攻占满剌加为标志,改变了明朝与东南亚地区的原有秩序贸易,严重动摇明朝在东南亚构建的华夷秩序的稳定性和平衡性。明朝和东南亚地区关于“朝贡”行为,有着并非对等的诠释,明朝强调“朝贡”背后的政治认同,东南亚国家则注重“朝贡”带来的经济效益。正是双方这种彼此自我认知上的偏差和朝贡贸易的调和作用,使得华夷秩序出现虚幻与真实的矛盾。一方面,东南亚国家接受明朝“册封”,派遣使团向明朝“朝贡”,于特殊时期寻求明朝的“援助”,体现出东南亚国家对这一秩序模式的遵守和认可,是华夷秩序“实”的表现。而另一方面,东南亚国家的某些具体举措又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华夷秩序“虚幻”性的一面,使明朝的想象与现实之间存在某种断裂和脱节。明朝基于经济利益和国家实力构筑的华夷秩序,是一个虚实一体的历史存在,明前期政治、经济、军事力量强盛,对东南亚朝贡国待遇优渥,赏赐丰厚,华夷秩序实大于虚;后期明朝吏治混乱,国库空虚,军备废弛,国家实力下降,加之西方对华夷秩序的冲击,华夷秩序虚大于实。
潘洪岩[10](2019)在《利益集团与明代海禁政策变迁研究(1508-1567)》文中认为明代海禁政策变迁始于明初,终于明末。主要目标是打破原有的朝贡贸易垄断海外贸易的体系,允许国内私人海商从事海外贸易。16世纪以后,葡萄牙、西班牙等欧洲商人东进,外国商品和资本从东南沿海城市逐步流向内地广大地区,中国传统的贸易体系遭受巨大冲击。明中期以后,明朝财政状况急剧恶化,入不敷出成为政府经常性现象,国内私人海商利益集团崛起,沿海各地方政府都极力想从海外贸易中获利,以供地方政府日常开销和支付军事开支,广东地方政府的局部海禁政策变迁(抽分税收政策)获得明中央政府默许。到了明后期,海外贸易的天平完全向商舶贸易倾斜,海禁政策变迁由地方认同变成朝野共识,外商集团叩关求商,其目的都是追求财富。少数国家虽然依然和明朝继续维持朝贡关系,实质上也追求经济贸易。为了平衡财政混乱状况,开海通商成为明中央政府实现海外自由贸易的政策选择。每一次政策变迁都会牵动社会不同集团的根本利益,这些利益集团也必将成为影响变迁进程的主体力量。在明代海外贸易领域中形成了官商、外商和国内私人海商三股实力最为强大的利益集团,官商利益集团代表着传统贸易力量,在明代海外贸易体系中起着基础作用;外商利益集团代表着外国资本,是海外贸易中一股外来力量,在明代海外贸易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内私人海商利益集团代表着近代中国海外贸易的新兴力量,在海外贸易领域中快速崛起,是海外贸易中不可忽视的力量。海禁政策变迁触犯了官商利益集团的根本利益,他们作为朝贡贸易体系的既得利益者,是海禁政策变迁的主要阻力和反对者;而以突破传统海外贸易体系为目标的国内私人海商利益集团和外商利益集团则是海禁政策变迁的主要动力和推动者。官商、外商和国内私人海商力量在此消彼长中,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围绕着海禁政策变迁展开了长期的博弈和斗争,影响着海禁政策变迁在不同阶段的启动和实施。1508-1521年,广东地方政府正式启动的抽分税收政策变迁,不久之后,因为官商利益集团的反对力量强大,遭遇阻滞。1522-1566年国内外政局发生巨变,冲击着国内海外贸易体系,三大贸易利益集团的力量对比发生了深刻变化,支持开海的国内私人海商利益集团强势崛起,促使变迁迅速推进,最终获得成功,为实现了近代中国开海自由贸易奠定了基础。对中国贸易、金融和市场发展都产生了深远影响,为中国融入世界贸易体系迈出了坚实一步。海禁政策变迁的实现大大节约了海外贸易中交易成本,推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削弱了官商对中国进出口商品业务的垄断,为中国近代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障,通过对利益集团与海禁政策变迁相互关系的研究,可以得出结论,利益集团的狭隘性影响着海禁政策变迁的进程;国内私人海商利益集团和明代地方政府在海禁政策变迁中发挥着主要推动作用,可以说,明代传统朝贡贸易体系衰落和现代贸易力量的崛起是海禁政策变迁的成功的必要保证。
二、明代海外贸易管理机构的演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明代海外贸易管理机构的演变(论文提纲范文)
(1)江户早期唐船贸易及唐商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图片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依据 |
第二节 先行研究现状 |
第三节 主要原始文献概述 |
第一章 时代背景及“唐船”概念 |
第一节 江户初期的时代特点 |
第二节 “唐船”的定义 |
第二章 唐船贸易法的变迁 |
第一节 初期丝割符 |
第二节 自由贸易时期 |
第三节 货物市法 |
第四节 定额贸易制度 |
第三章 唐船贸易的管理机构 |
第一节 长崎奉行 |
第二节 唐通事 |
第四章 唐商管理制度的变化 |
第一节 唐商主体的变化 |
第二节 住宿制度的变化 |
结语 |
参考引证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历 |
(2)明代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贸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的地缘关系及交往历史 |
(一)先秦时期辽东与朝鲜半岛的自然环境与经济交流 |
1.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的自然环境与文化交通 |
2.先秦时期辽东地区的开发与朝鲜半岛的经济交流 |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的经济交流 |
1.秦汉至南北朝时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的政权更迭与人口迁徙 |
2.隋唐五代时期辽东地区民族发展与朝鲜半岛的经济交流 |
(三)辽、金、元时期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间的贸易往来 |
1.辽朝与高丽之间的地缘政治关系及贸易往来 |
2.金朝的建立与高丽的贸易关系 |
3.元朝与高丽的政治关系与贡物索取 |
二、明代前期至中期辽东政局与区域间的贸易体系 |
(一)明朝对辽东地区的治理与明初辽东社会概貌 |
1.辽东都司的建立与防御体系的发展 |
2.明初辽东地区的社会概貌 |
(二)明朝与朝鲜半岛政权宗藩关系初建与辽东地区的贸易形态 |
1.明朝与朝鲜半岛政权宗藩关系的初建 |
2.洪武至永乐时期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的贸易形态 |
3.宣德年间辽东防御体系的调整与贸易体系的确立 |
(三)明中期辽东社会与区域贸易的发展 |
1.辽东都司的边政与社会发展 |
2.朝贡制度下中朝贸易的新进展 |
3.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间贸易的繁荣 |
三、明代中后期的礼治外交与辽东地区中朝贸易 |
(一)嘉靖至万历前期的中朝关系 |
1.嘉靖时期重塑的礼治外交 |
2.壬辰战争爆发前中朝“礼治”外交格局的延续 |
(二)礼治外交影响下的中朝贸易 |
1.官方贸易的衰退 |
2.朝鲜使臣贸易的盛行 |
3.贸易中的交换媒介与货币 |
(三)明代中后期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的贸易状况 |
1.辽东地区的使臣贸易 |
2.辽东地区的边境贸易 |
四、万历时期辽东的边疆危机与中朝贸易 |
(一)壬辰战争以前辽东地区的中朝经济交流 |
1.隆庆至万历初期辽东经济的短暂复苏 |
2.万历前期辽东地区的边境贸易 |
(二)壬辰战争期间辽东地区对朝援助与贸易 |
1.壬辰战争的爆发与辽东地区的援助 |
2.壬辰战争期间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贸易的新突破 |
(三)明朝统治在辽东地区的崩溃及中朝贸易的衰落 |
1.明朝统治在辽东地区的崩溃 |
2.传统外交秩序恢复与中朝贸易的萎缩 |
五、明清易代与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间的贸易 |
(一)明清战争初期辽东地区的中朝贸易 |
1.后金政权的建立及对辽东的占领 |
2.明清战争初期辽东地区中朝贸易变化 |
(二)东江集团与朝鲜之间的经济往来 |
1.明末辽东地区的海上贸易群体 |
2.东江集团与朝鲜的陆路贸易 |
3.东江集团与朝鲜的海上贸易 |
(三)清朝入关前对朝鲜的征伐与贸易 |
1.后金在辽东地区的统治及对朝鲜外交策略 |
2.清朝入关前辽东地区的中朝贸易体系 |
3.后金与朝鲜的贸易物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致谢 |
(3)明代洪武永乐年间中朝官方贸易对朝鲜货币改革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正文图表索引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及相关概念界定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 |
1.4.1 本研究的创新点 |
1.4.2 研究不足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经济史相关理论 |
2.1.2 约翰·罗信用货币理论 |
2.1.3 国际贸易与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 |
2.2 文献回顾与问题的提出 |
2.2.1 以明代对外贸易为中心展开的研究 |
2.2.2 对明代中朝贸易问题展开的深入讨论 |
2.2.3 对朝鲜货币问题的研究 |
2.3 文献评述、问题的提出与理论拓展 |
第三章 洪武建文时期中朝官方贸易及朝鲜货币流通状况 |
3.1 洪武年间中朝官方贸易制度的确立 |
3.2 洪武至建文年间中朝官方贸易变化及原因分析 |
3.2.1 “靖难之役”的影响 |
3.2.2 朝鲜与别国的经济政治互动 |
3.3 洪武至建文年间中朝官方贸易情况与朝鲜货币流通状况分析 |
3.3.1 洪武至建文年间中朝官方贸易情况 |
3.3.2 朝鲜太祖至朝鲜定宗年间的货币流通状况 |
第四章 永乐年间中朝官方贸易对朝鲜货币改革的冲击 |
4.1 永乐年间中朝官方贸易变化的原因分析 |
4.1.1 中朝使臣往来舞弊之举 |
4.1.2 朝鲜太宗时期对倭寇海盗的应对 |
4.2 永乐年间的中朝官方贸易情况 |
4.3 朝鲜太宗时期的货币改革措施 |
4.3.1 朝鲜太宗推行的第一次货币改革 |
4.3.2 朝鲜太宗的第二次货币改革措施 |
4.4 两次货币改革的绩效评价 |
第五章 结论与启示 |
5.1 结论 |
5.2 启示 |
5.2.1 关于贸易与货币 |
5.2.2 关于政策制定与改革的推行 |
5.2.3 关于寻租与贪污问题 |
附表朝鲜与别国的政治经济互动(1398-1418)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四十年来的中国明代中外关系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明代中外关系史研究的学术脉络 |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明代中外关系史研究的重要议题 |
(一)明朝对外政策研究 |
(二)明朝与东北亚国家关系研究 |
(三)明朝与东南亚国家关系研究 |
(四)明朝与其他亚非国家关系研究 |
(五)明朝与欧洲关系研究 |
(六)郑和下西洋研究 |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明代中外关系史研究的成就评估与学术展望 |
(6)明朝隆庆时期东南海上贸易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of Doctor’s Thesis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意义 |
一、选题研究价值 |
二、相关概念说明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研究的主要内容、创新点和不足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明代海上贸易法律制度相关社会背景的研究 |
二、明代海上贸易法律制度的研究 |
三、葡人东来及与中国贸易关系的研究 |
第一章 隆庆时期海上贸易法变革的社会背景 |
第一节 东南地区商业发展及海上贸易通道 |
一、商品经济的发展 |
二、商业城镇与商人集团的兴起 |
三、东南沿海的主要贸易通道 |
第二节 葡人东来对东南海上贸易的影响 |
一、葡人东来的动力 |
二、葡人印度洋海上贸易控制权的实现 |
三、葡人与中国的贸易冲突与合作 |
四、葡人东来的影响 |
第三节 朝贡贸易体系的衰落 |
一、明朝的朝贡贸易体系 |
二、明朝中后期朝贡贸易体系的衰落 |
第四节 私人海上贸易的繁盛 |
一、私人海上贸易兴起的原因 |
二、私人海上贸易的盛况 |
三、私人海上贸易的影响 |
第五节 二百年海禁政策的反思 |
一、隆庆之前的二百年海禁 |
二、海禁与嘉靖大倭患 |
三、“禁海”与“开海”之争 |
第二章 隆庆时期东南海上贸易法的渊源 |
第一节 隆庆时期海上贸易法的刑事法源 |
一、《大明律》 |
二、《问刑条例》 |
三、榜例 |
第二节 隆庆时期海上贸易法的行政法源 |
一、《大明会典》 |
二、则例 |
第三节 隆庆时期海上贸易法的民事法源 |
一、民法 |
二、习惯法 |
第四节 隆庆时期海上贸易法律冲突的合理解释 |
一、隆庆开禁与律例的冲突 |
二、法律冲突原因分析 |
三、海上贸易法冲突的解释 |
第三章 隆庆时期的海禁法律制度 |
第一节 隆庆时期海禁法律制度 |
一、隆庆之前海禁法的制定 |
二、海禁法律制度的特征 |
第二节 海禁法的评价 |
一、海禁法律制度的历史分析 |
二、海禁法存在合理性 |
三、海禁法缺乏变通 |
第四章 从朝贡贸易法到商舶贸易法 |
第一节 隆庆时期的朝贡贸易法律制度 |
一、朝贡贸易的管理机构 |
二、朝贡贸易管理制度 |
三、朝贡贸易制度的实施和评价 |
第二节 “广中事例”的商舶贸易法 |
一、“广中事例”的形成 |
二、“广中事例”贸易法的内容 |
三、“广中事例”贸易法的实施 |
第三节 “月港体制”的商舶贸易法 |
一、“月港体制”的形成 |
二、“月港体制”贸易法内容 |
三、“月港体制”贸易法的实施 |
第五章 隆庆时期私人海上贸易习惯法 |
第一节 私人海上贸易的贸易模式 |
一、将私人贸易设法嵌入朝贡贸易 |
二、利用“广中事例”和“月港体制”实施贸易 |
三、组织海上走私贸易 |
四、中国海商集团兴起后的私人海上贸易 |
第二节 私人海上贸易主体 |
一、私人海商主体 |
二、私人海商组织形式 |
三、中介服务主体 |
第三节 海上私人贸易合同 |
一、合同的订立 |
二、合同的履行风险 |
三、合同履行的担保 |
第四节 私人海上贸易纠纷解决 |
一、南海贸易圈的海上贸易解决惯例 |
二、明代私人海上贸易纠纷解决途径 |
三、海禁背景下的私人海上贸易纠纷解决困局 |
第五节 隆庆时期私人海上贸易新趋势及影响 |
一、隆庆开禁后的贸易新趋势 |
二、隆庆开禁后的法律影响 |
第六章 隆庆时期东南海上贸易的法律制度特点 |
第一节 海上贸易法律制度的变革特征 |
一、隆庆时期贸易实践的变革 |
二、法律思想变革 |
三、法律制度变革 |
第二节 多元利益集团互动推动立法 |
一、国际力量的积极影响 |
二、海商集团的积极争取 |
三、势要巨室的“穿针引线” |
四、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 |
第三节 隆庆海商贸易法律制度的局限 |
一、立法思想:祖制基础上的有限变革 |
二、开禁的范围和程度局限 |
三、存在缺陷的发展 |
第七章 隆庆海上贸易法律制度的影响及启示 |
第一节 隆庆时期海上贸易法律制度的影响 |
一、对明朝后期海上贸易法律制度的影响 |
二、对郑氏集团海上贸易法律制度的影响 |
三、对清代海上贸易法律制度的影响 |
第二节 隆庆海上贸易法律制度的启示 |
一、海上贸易法制建设中政治与经济的平衡 |
二、海上贸易法制建设中的政府与商人角色的合理定位 |
三、海上贸易法制建设中国家与商人的利益平衡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7)清朝广州十三行法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综述与概念界定 |
(一)研究综述 |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创新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创新 |
第一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变革的缘由 |
第一节 西方近代化趋势对清朝外贸法制的冲击 |
一、西方近代化趋势对清朝贸易的冲击 |
二、西方近代化趋势促使清朝海上贸易政策改变 |
三、清朝开海贸易后面临的法律困境 |
第二节 清朝外贸法制的溯源 |
一、清代以前的外贸法制 |
二、清初的海上对外贸易法制 |
第三节 广州十三行法制的建立 |
一、广州十三行法制建立的历史经验借鉴 |
二、广州十三行法制的体系构成 |
三、广州十三行法制的法律渊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粤海关制度 |
第一节 沟通中央与地方的粤海关 |
一、粤海关设立的缘由 |
二、粤海关对中央承担的职责 |
三、粤海关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
第二节 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的关税征收 |
一、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征税的原则 |
二、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征收的税种 |
三、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征税的程序 |
第三节 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的外贸规制 |
一、粤海关对外贸开展的管控 |
二、粤海关对行商的管理 |
三、粤海关对外来人员与船舶的管制 |
第四节 粤海关的税收考核与法律责任 |
一、粤海关的税收考核 |
二、粤海关的法律责任 |
第五节 粤海关制度的特点 |
一、粤海关制度是市舶司制度的继承与发展 |
二、粤海关制度经历了不断变革的过程 |
三、粤海关在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中发挥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行商制度 |
第一节 行商制度的建立与变革 |
一、行商制度的建立 |
二、行商制度的运行 |
三、行商制度的变革 |
第二节 行商的权利 |
一、行商外贸垄断权的内容 |
二、行商外贸垄断权的维护 |
三、行商外贸垄断权的限制 |
第三节 行商的义务 |
一、行商代为征收关税的义务 |
二、行商管理对外贸易的义务 |
三、行商管理外国商人的义务 |
四、行商沟通中外的义务 |
第四节 行商的法律责任 |
一、行商承担法律责任的事由 |
二、行商承担的法律责任 |
第五节 行商制度的特点 |
一、行商制度是对官设牙行的继承与发展 |
二、行商的权利受拘束而担责不断强化 |
三、行商制度经历了不断变革的过程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外商制度 |
第一节 外商制度的建立与变革 |
一、外商制度建立的原因 |
二、外商制度的变化 |
第二节 外商依附于行商的权利 |
一、外商在贸易中的权利 |
二、外商留居广州的权利 |
三、外商的其他权利 |
第三节 外商的独立义务 |
一、外商在贸易开展中的义务 |
二、外商留居广州时的义务 |
三、外商遵守的商品管制禁令 |
第四节 外商的法律责任 |
一、外商承担法律责任的事由 |
二、外商法律责任形式的特点 |
三、外商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序规定 |
第五节 外商制度的特点 |
一、以行商为媒介的管理模式 |
二、权利依附与义务独立并存 |
三、对外商的管制趋于严格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评鉴 |
第一节 广州十三行法制的特点 |
一、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并使之有序运行的体系性 |
二、随着近代化趋势发展而不断调整的变革性 |
三、体现近代性与本质封建性的法律性质两面性 |
第二节 广州十三行法制的作用 |
一、广州十三行法制推动了清朝近代贸易的开展 |
二、广州十三行法制阻碍了清朝近代贸易的发展 |
第三节 广州十三行法制的影响 |
一、广州十三行法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封建法制 |
二、广州十三行法制为中国法制近代化做了一定准备 |
三、广州十三行法制具有一定的历史镜鉴意义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8)明中期海外贸易研究(1491—1572)(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ed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现状 |
三、思路与论文框架 |
第一章 明前期海外贸易的发展状况及管理 |
第一节 明初的海外政策 |
一、明初朝贡体系的建立 |
二、海禁政策的出台 |
三、明前期严厉打击下私人参与海外贸易状况 |
第二节 朝贡贸易的发展与管理 |
一、朝贡贸易的发展 |
二、朝贡贸易的管理 |
第二章 明中期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 |
第一节 明中期社会状况变动 |
一、土地兼并与流民问题 |
二、政治管理的松动 |
三、奢靡与重商之风的兴起 |
第二节 明中期海外贸易主体的转变 |
一、明中期朝贡贸易的衰落 |
二、明中期私人海外贸易的发展 |
第三节 葡萄牙殖民势力的东来 |
一、十六世纪世界形势的新变化 |
二、葡萄牙殖民势力的东来 |
三、屯门之战与西草湾之战 |
第三章 嘉靖年间重申海禁与东南方沿海地区的动荡 |
第一节 宁波“争贡”与重申海禁 |
一、宁波“争贡” |
二、嘉靖年间重申海禁 |
第二节 朱纨严行海禁的“悲剧”与东南沿海地区的动荡 |
一、朱纨严行海禁 |
二、嘉靖“倭乱”——东南沿海地区的动荡 |
第三节 嘉靖朝海禁与弛禁之争 |
一、严伸海禁 |
二、恢复朝贡贸易 |
三、主张弛禁 |
第四章 “隆庆开关”与私人海外贸易的兴盛 |
第一节 “隆庆开关” |
一、月港体制的形成 |
二、“广东—澳门”海外贸易的发展 |
三、“隆庆开关”的局限性 |
第二节 “隆庆开关”后海外贸易的兴盛 |
一、海外贸易进出口商品多样 |
二、海商的组织结构与贸易方式 |
三、海船的制造与贸易地区 |
第三节 “隆庆开关”后海外贸易发展的影响 |
一、白银大量内流 |
二、中外文化交流传播 |
三、华侨出国形成高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9)朝贡与互市:明代华夷秩序的盛衰演变 ——以明朝与东南亚关系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论文选题理由及意义 |
(二)东南亚概念界定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趋势 |
1.国内相关研究 |
2.国外相关研究 |
(四)重点、难点、创新点 |
一、明初在东南亚华夷秩序的构建 |
(一)洪武时期的南海政策 |
1.包容性外交政策——“怀柔”政策 |
2.限定性外交政策——朝贡规范的制定 |
(二)永乐时期对东南亚国家的招徕 |
1.怀柔政策的扩展 |
2.武力政策的强化 |
(三)明初华夷秩序的建构 |
1.“华夷秩序”的概念诠释 |
2.华夷秩序的发展与嬗变 |
3.华夷秩序的多重面相 |
二、明前期“贡市合一”与东南亚朝贡关系的发展 |
(一)明前期“贡市一体化”的形成 |
1.“朝贡”“朝贡贸易”与“互市” |
2.海禁背景下的贡市合一 |
3.“贡市一体化”的出现 |
(二)明前期东南亚地区的局势 |
1.安南的政权更迭 |
2.爪哇满者伯夷王朝的兴衰 |
3.三佛齐的衰亡与满剌加的兴起 |
(三)朝贡贸易的兴盛与危机 |
1.洪武时期:朝贡贸易的酝酿 |
2.永宣时期:朝贡贸易的高涨 |
3.正统以后:朝贡贸易的衰退 |
三、明后期“贡市分离”与东南亚朝贡关系的衰落 |
(一)明后期对外政策的调整 |
1.正德“抽分” |
2.隆庆“开关” |
3.明廷的“冷淡” |
(二)“贡市分离”与私人海外贸易兴起 |
1.正德至嘉靖年间:私人贸易的时紧时松 |
2.隆庆以后:私人贸易蓬勃发展 |
3.朝贡贸易的持续衰弱 |
(三)西方殖民者东来 |
1.满剌加的灭亡 |
2.西班牙、荷兰、英国的东扩 |
四、明代华夷秩序的虚与实 |
(一)东南亚地区对华夷秩序的有限认可 |
1.形式上的“受封” |
2.“朝贡”的名号 |
3.特殊时期的“求援” |
(二)明朝对华夷秩序的想象与现实 |
1.君主华夷与畏而不敬 |
2.一视同仁与差别对待 |
3.称臣纳贡与抵触入贡 |
(三)虚实一体的华夷秩序 |
1.东南亚国家与明朝朝贡关系的划分 |
2.实力与利益——华夷秩序的两大支柱 |
3.真实还是虚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古籍与史料汇编 |
(二)专着与论文集 |
(三)期刊论文 |
(四)学位论文 |
(五)译着、译文与英文资料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10)利益集团与明代海禁政策变迁研究(1508-156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海禁政策的涵义 |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的目的 |
1.2.2 本文选题的理论意义 |
1.2.3 本文选题的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利益集团理论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2 明代海外贸易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3 明代海禁政策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以及论文基本框架内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论文基本框架内容 |
1.5 创新和不足 |
1.5.1 创新 |
1.5.2 不足 |
第2章 经济学视角下的利益集团理论 |
2.1 利益集团概述 |
2.1.1 利益集团的概念 |
2.1.2 利益集团的分类 |
2.1.3 利益集团的行动方式 |
2.2 有关利益集团的主要经济学理论 |
2.2.1 奥尔森的利益集团 |
2.2.2 利益集团的交换理论 |
2.2.3 利益集团的寻租理论 |
2.2.4 利益集团的经济规制理论 |
2.2.5 利益集团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 |
第3章 明代海禁政策变迁的历史背景 |
3.1 明以前海外贸易政策的简单回顾 |
3.1.1 汉代以前海外贸易的概况 |
3.1.2 汉唐时期的海外贸易的概况 |
3.1.3 宋元时期海外贸易的概况 |
3.2 明初实行海禁的原因分析 |
3.2.1 明初商品经济水平低下 |
3.2.2 明初海疆危机重重 |
3.2.3 明初财政上的原因 |
3.3 明初海禁政策的实施 |
3.3.1 禁令频频 |
3.3.2 征集船户为军 |
3.3.3 沿海各处广置卫所 |
3.4 海禁下的朝贡贸易 |
3.4.1 明代朝贡贸易特点和性质 |
3.4.2 朝贡贸易的衰弱 |
3.4.3 朝贡贸易影响与评价 |
3.5 海禁政策对社会的影响和海禁政策变迁的孕育与提出 |
3.5.1 明代海禁政策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
3.5.2 海禁政策变迁的孕育与提出 |
第4章 海禁政策变迁中的利益集团分析 |
4.1 明代海禁政策变迁中的利益集团 |
4.1.1 官商利益集团 |
4.1.2 外商利益集团 |
4.1.3 国内私人海商利益集团 |
4.2 三大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 |
4.2.1 官商与国内私人海商合作和冲突 |
4.2.2 外商与国内私人海商的合作和竞争 |
4.2.3 官商与外商的合作和依赖 |
4.3 利益集团与海禁政策变迁的利益关系分析 |
4.3.1 官商利益集团与海禁政策变迁的利益关系 |
4.3.2 外商利益集团与海禁政策变迁的利益关系 |
4.3.3 国内私人海商利益集团与海禁政策变迁的利益关系 |
4.4 利益集团对海禁政策变迁的影响 |
4.4.1 官商利益集团 |
4.4.2 外商利益集团 |
4.4.3 国内私人海商利益集团 |
第5章 明代海禁政策变迁:政策变迁启动(1508-1521) |
5.1 海禁政策变迁启动 |
5.2 政府和海禁政策变迁启动 |
5.3 海禁政策变迁启动时期利益集团力量变化分析 |
5.3.1 官商利益集团力量的发展变化 |
5.3.2 外商利益集团力量的发展变化 |
5.3.3 国内私人海商利益集团力量的发展变化 |
5.4 利益集团和海禁政策变迁启动小结 |
第6章 明代海禁政策变迁:政策变迁迟滞(1522-1566) |
6.1 海禁政策变迁迟滞 |
6.2 政府和海禁政策变迁迟滞 |
6.3 海禁政策迟滞时期利益集团力量变化分析 |
6.3.1 官商利益集团力量的发展变化 |
6.3.2 外商利益集团力量的发展变化 |
6.3.3 国内私人海商利益集团力量的发展变化 |
6.4 利益集团和海禁政策变迁迟滞小结 |
第7章 明代海禁政策变迁:政策变迁完成(1567) |
7.1 明代海禁政策变迁完成 |
7.2 政府和海禁政策变迁完成 |
7.3 海禁政策完成时期利益集团力量变化分析 |
7.3.1 官商利益集团力量的发展变化 |
7.3.2 国内私人海商利益集团力量的发展变化 |
7.3.3 外商利益集团力量的发展变化 |
7.4 利益集团和海禁政策变迁实现小结 |
第8章 海禁政策变迁的博弈分析:从双边分歧到多边促成 |
8.1 海禁政策变迁启动和阻滞阶段双边分歧的博弈分析 |
8.1.1 博弈假设 |
8.1.2 策略分析 |
8.1.3 案例分析 |
8.2 海禁政策变迁僵局突破阶段博弈分析 |
8.2.1 从一次博弈到重复博弈的转变 |
8.2.2 官商利益集团反对态度缓和的贸易环境约束 |
8.3 海禁政策变迁多边促成阶段博弈分析 |
8.3.1 从海禁政策变迁多方态度及力量的变化 |
8.4 本章小结 |
第9章 利益集团和明代海禁政策变迁结论 |
9.1 明代海禁政策变迁的总体效果评价 |
9.2 利益集团与明代海禁政策变迁研究的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四、明代海外贸易管理机构的演变(论文参考文献)
- [1]江户早期唐船贸易及唐商管理研究[D]. 冯丽红. 浙江大学, 2021(02)
- [2]明代辽东地区与朝鲜半岛贸易研究[D]. 张晓明.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3]明代洪武永乐年间中朝官方贸易对朝鲜货币改革的影响[D]. 侯冠宇. 兰州大学, 2021(02)
- [4]四十年来的中国明代中外关系史研究[J]. 庞乃明. 南开史学, 2020(02)
- [5]明代朝贡贸易的法律规制[D]. 张怡馨. 上海财经大学, 2020
- [6]明朝隆庆时期东南海上贸易法律制度研究[D]. 王炳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清朝广州十三行法制研究[D]. 朱腾伟.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8]明中期海外贸易研究(1491—1572)[D]. 季晨阳. 云南师范大学, 2019(01)
- [9]朝贡与互市:明代华夷秩序的盛衰演变 ——以明朝与东南亚关系为中心[D]. 胡月娇. 山东师范大学, 2019(09)
- [10]利益集团与明代海禁政策变迁研究(1508-1567)[D]. 潘洪岩. 辽宁大学, 20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