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个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武建伟[1](2021)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认定检视 ——以259份刑事判决书为样本》文中认为腐败是社会性的痼疾,是从公民的应享权利和应得利益中获取不义利益的现象。为严密法网,更加有效地预防和遏制腐败,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该罪从设立以来就饱受争议,甚至达到了存废之争的程度。罪名本身具有争议性并不是什么坏事,但一项罪名的争议如此之大,不得不使我们反思设立该罪的正当性。理论界关于本罪的研究多集中于其立法价值、行为主体、实行行为、共同犯罪、自首认定、是否违反无罪推定原则等,且大多数研究仅是就某个具体问题展开论述,尚缺乏系统性的论证。将目光投射于司法实践活动,同样也可以发现该罪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即由于理论上对本罪相关问题认识不够清楚且各种认识之间争议极大导致该罪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频发,已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另外关于本罪的相关研究多是理论方面的具体分析,鲜有对于本罪判决书的实证分析研究,缺乏理论与实践之间的互动。因此,本文将对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收集到的259份刑事判决书进行数据整理分析并对之按照犯罪三阶层的系统体系展开实证研究,在其中会相应地穿插对于该罪理论争议的论证分析。通过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系统实证分析,提出相应的完善之策,以期对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更好的适应和满足我国当前的高压反腐肃贪政策,满足社会的期待。本文行文结构安排如下:绪论部分:本部分对与本文研究相关的总括事项进行了论述并对研究素材进行了宏观层面的描述。总括事项主要交代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并对与本文研究相关的文献进行了系统的阅读和评述,本文以本罪的刑事判决书为基点采用实证分析法与系统分析法展开论证研究,较之对本罪单纯进行学理层面的规范分析有所创新,但是限于笔者研究能力的不足仍有许多缺憾。对研究素材宏观层面的描述则可以掌握该罪的司法现状轮廓,以更好地展开下文的具体论证分析。第一章:本章将对刑事判决书中对该罪法益的见解进行整理分析,并对之进行学理上充分地论证分析,而后,笔者会以理论分析为基点对判决书的法益观点进行系统的回顾检验。笔者认为该罪的法益应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或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第二章:本章将对刑事判决书中对该罪构成要件的见解进行整理分析,并对之进行学理上充分地论证分析,而后,笔者会以理论分析为基点对判决书的构成要件该当问题进行系统的回顾检验。笔者认为该罪的行为主体应严格按照刑法第93条的规定进行理解,毋宁对其进行扩大或缩小解释;其实行行为应采持有说的立场,即“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对于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即构成要件故意应承认认识因素在本罪中的重要意义;本罪应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且如此并不会造成处罚漏洞。第三章:本章主要是对于该罪三阶层犯罪体系中违法性阶层的梳理,在对于刑事判决书及学理上关于该罪违法性的论证分析中,笔者认为该罪的违法阻却事由是由分则个罪进行规定的,即“不能说明来源”属于本罪反面描述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其他诸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违法阻却事由在理论上有成立的可能性,但这只是逻辑论证的结果,并不代表其于本罪而言具有司法经验上的可能性,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于本罪而言也并无适用的可能性。同样的,笔者也会以此部分的理论论证为基点对判决书展开违法性判断的回顾检验。第四章:本章主要对于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该罪的量刑刑责的数据进行了分析整理并对之进行相应的学理重述,而后,笔者通过对量刑数据全面的回顾检验发现该罪在司法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为突出。笔者认为关于行为人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有加以消极认定的可能,期待可能性理论于本罪并无讨论的实益。本罪的刑责认定问题不仅在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如自首、坦白的认定与否,更重要的在于本罪在刑罚立法体例方面的先天不足,如该罪缺乏附加刑(罚金与没收财产)的适用,难以体现本罪财产犯罪的特点;该罪的量刑幅度“差额特别巨大”尚待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的刑期判定差异较大,故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完善,准确认定行为人的罪责。通过对于行为人刑期数据的统计,本罪的法定最高刑并无提高的必要性,主张提高本罪法定最高刑的看法有待商榷。第五章:本章主要是针对该罪的延伸争议展开的论证分析。本罪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始终由控方承担,只是举证责任(主观证明责任)在控辩双方之间反复移转,符合无罪推定的精神。本罪存在自首(包括一般自首与准自首)与追诉时效适用的可能性,将本罪认定为持有型犯罪可以与自首、追诉时效等制度实现逻辑衔接,也更加符合司法实践现状。结论:本章将通过对该罪进行实证分析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完善策略,以更好地认定本罪,满足于当下惩治贪腐、澄清吏治的刑事政策和社会政策的需要。
庞菁一[2](2020)在《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行为的性质》文中研究表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刑法中作出规定起就遭遇颇多质疑,争论主要集中于实行行为的性质、证明责任归属、自首成立方式、诉讼时效计算、既判力等问题。其中核心问题为实行行为的性质,明确实行行为的性质有助于解决上述其他问题。对于该罪的实行行为性质,本文支持符合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贪贿犯罪目的的“持有说”,但对“持有说”中认为“责令说明”仅为程序性规定的观点进行改进,引入法律推定理论和证明逻辑,提倡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助准确定罪量刑的“可反驳的推定持有说”,辅以理论、数据、案例论证其正当性与合理性。本文认为,“可反驳的推定持有说”中的“可反驳”既是对于法律推定的限缩,又是对于“反驳”程序的强调。可反驳的法律推定的基本结构应当为:基础事实存在→对基础事实进行证明→根据相关规则初步认定推定事实成立→允许被告人对初步推定事实进行反驳→公诉方对被告反驳内容进行反向证明→判断推定事实成立与否。此结构中,被告被“责令说明财产来源”时的反驳并不具有最终的决定效果,若被告进行反驳,公诉方应当对证明被告人反驳不能成立的内容承担证明责任。公诉方的证明应当与被告的反驳对立且同在,若公诉方未证明或未完成被告反驳不成立的证明,法院应对公诉方的指控不予支持。如此,既可发挥“持有说”观点惩治贪腐犯罪的作用,又可用“可反驳的法律推定”保障被告不受非法追诉。有张有弛,不枉不纵。提倡“可反驳的推定持有说”的同时,本文认为,本罪的证明责任应由司法机关承担,并对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进行限缩解释;关于自首,本罪应鼓励自首;关于诉讼时效,本罪诉讼时效应从行为人实际控制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之日起计算;关于本罪的既判力问题,若判决生效后查明财产来源合法,应予改判,但不予国家赔偿。
任永博[3](2019)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疑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伴随着我国反腐的深入而确立、发展、完善的一项具体罪名,其创设的初衷是为了更好的维护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解决贪污受贿犯罪由于证据的限制,打击力度不足的问题。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司法实践中,本罪却受限于客观现实,逐渐沦为了我国刑法体系内贪污贿赂犯罪一章中的一个兜底性罪名,引发了我国刑法学界中的诸多争议。一个具体罪名,因其在我国刑法反腐犯罪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其实际操作过程中与其创设目的所产生的巨大差距而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激烈争论,这着实令人感到唏嘘。因此,本文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很多疑难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首先,本文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创设和完善、修改历程进行了归纳、总结和梳理,进而论证该罪设置的立法价值,驳斥对该罪主张废除的观点。在此基础上,归纳了该罪在司法上面临的成罪条件的争议性、刑事追诉的附随性、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等问题。阐述本罪存废之争中笔者个人的鲜明观点,对本罪的大体轮廓进行概要分析,为后文研究该罪实行行为、犯罪主体以及证明责任等具体问题奠定理论基础。其次,在对本罪的实行行为方式的诸多分歧意见评述的基础上,论证将本罪的实行行为确定为持有的合理性,进而又进一步论证了责令说明来源性质为排除犯罪的正当化事由,并对说明来源的具体问题予以解析,并着重对“不能说明来源”这一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行为紧密相关的具体问题进行探索和研究,除了对“不能说明来源”在本罪中的含义和性质进行阐释以外,本文还较具有独创性的尝试对“说明来源”所代表的否定本罪成立的正当化事由进行了研究;本文在研究本罪的犯罪主体问题过程中则较为保守,选择以循序渐进的遵循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所总结出的经验为主,在对本罪主体范围的不同观点评析的基础上,进行本罪缩限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并且深入探讨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家属能否构成本罪的问题,认为限定一定范围内的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本罪具有合理性,并对限定条件进行了设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能否构成本罪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最后,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问题进行了研究,分别从“本罪与无罪推定原则”“本罪的证明责任分配”以及“本罪的证明标准”三个具体问题出发,认为本罪由被告人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与无罪推定原则不冲突。本罪中控方和被告人虽均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但被告人的证明标准要低于控方的证明标准,本文展开来谈本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遇到的疑难问题,以及一些解决这些问题的想法和建设性意见。
陈洪兵[4](2016)在《刑法溯及力适用问题研究——兼与民法、行政法比较》文中提出法的安定性及信赖利益保护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法理根据。从理论上讲,司法解释应与所解释的法律同步适用,无所谓溯及力问题,但因为中国语境下的司法解释往往具有准立法性质,刑事司法解释从旧兼从轻乃实然的选择,民事司法解释应以是否侵犯一般人的信赖利益决定是否溯及适用。《刑法》第12条第1款中的"处刑较轻",是指应选择适用对行为人最为有利的法律,因而即便不直接关涉定罪量刑的所谓刑罚执行方式、程序性规定的变更,也可能影响溯及力适用。除继续犯外的所谓跨法犯,不应整体适用新法。实行行为的性质直接影响溯及力适用。行为时不同于犯罪成立之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时为行为时,而非重大损失发生之日。
胡映和[5](2016)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为有效打击愈发隐蔽的职务犯罪活动,我国在1988年确立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后97刑法将其作为第395条第1款。虽然该罪自设立至今几经修改,其立法价值、犯罪构成要件、证明责任等问题一直是学者们热衷讨论的话题;但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职务犯罪刑法遏制体系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那么,在法学理论的一般指导下,具体研究该罪的司法适用,厘清其中的复杂疑难问题,就非常有必要了。本文第一章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述,首先回答了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和罪名两个基本问题,并对国际公约中的资产非法增加罪进行了介绍,对我国与境外有关该罪的立法情况进行了对比。第二章以传统的“四要件”理论为基础,对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全面审视,特别是对该罪的犯罪行为本质——持有作了深入分析,为解决该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与尴尬找到了钥匙。第三章对该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犯罪数额、犯罪自首等实体问题进行了探讨,根据刑法一般理论并结合该罪的特殊性,就这些问题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应用提出了建议。第四章着眼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诉讼活动,对该罪的追溯时效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建议国家设立“不义之财”主动上缴账户;对该罪的证明责任、“说明”的时间两个饱受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行为人不承担证明责任,无论行为人在何时进行“说明”,司法机关都要认真对待依法处置;最后对该罪定罪判刑后查明财产真实来源如何处理的问题进行研究,主张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妥善解决。
李志晓[6](2010)在《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文中提出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置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现行刑法典正式予以确认并将其纳入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之中。此罪的设立,弥补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反贪立法的漏洞,对遏制腐败、净化社会风气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立法技术尚不完善,加之缺乏相关的立法及实践经验,配套措施也不完备,该罪自成立以来一直存在颇多非议,焦点几乎涉及该罪的各个方面。因此,从迫切需要的惩腐倡廉的司法实践出发,站在刑法理论的高度来透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诸多问题,是很有必要、很有意义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该罪进行思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粗浅见解。第一部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概述。该部分首先分析并总结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然后简要总结和分析了该罪的历史沿革,并探讨关于该罪的理论争议方面的问题,包括存废之争、是否属于有罪推定、是否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在分别讨论了理论界对这些问题的观点后,指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是合理的、必要的,具有积极的立法价值,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属于有罪推定,也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第二部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特征。该部分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等四个方面对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中的争鸣和不同观点进行分析和比较,指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是一种不作为犯罪,表现为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来源;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第三部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适用。该部分对最具争议性的几个问题,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非罪的界限、家庭成员能否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是否存在自首等具体问题逐一进行了论述。第四部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缺陷分析及其完善。该部分指出本罪存在诸多弊端,主张对其从立法和相关制度两方面进行完善。立法方面:本罪的具体罪状和法定刑都应予以修改。相关制度方面:首先,要建立和完善公务人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此为本部分的重点,笔者独辟蹊径,大胆剖析公务人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难以出台的主要原因,赞成并主张“赦免原罪换取公务人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出台”的观点;其次,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机制;最后,坚持党的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策略。
朱建华,牛忠志[7](2010)在《两种对立立场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解释之比较》文中提出刑法解释立场对于刑法的解释以及司法意义重大,立足于不同的解释立场对于相同规范的解释,往往得出不同的结论。理论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理论见解的尖锐对立就是源于解释者的不同立场。自由主义立场的解释结论不符合本罪的历史沿革,与该罪的所在条文有体系性矛盾,也与前述关于设立本罪意图惩治腐败的立法目的相左;而且,仅处罚不履行说明义务的"不作为",有"抓住芝麻丢掉西瓜之嫌",其严惩腐败之主张也很难实现。比较而言,对于现行立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解释,应该坚持严格规则主义立场。最后提出了未来立法完善本罪的建议。
朱建华,牛忠志[8](2010)在《两种对立立场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解释之比较》文中指出刑法解释立场对于刑法的解释以及司法意义重大,立足于不同的解释立场对于相同规范的解释,往往得出不同的结论。理论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理论见解的尖锐对立就是源于解释者的不同立场。自由主义立场的解释结论不符合本罪的历史沿革,与该罪的所在条文有体系性矛盾,也与前述关于设立本罪意图惩治腐败的立法目的相左;而且,仅处罚不履行说明义务的"不作为",有"抓住芝麻丢掉西瓜之嫌",其严惩腐败之主张也很难实现。比较而言,对于现行立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解释,应该坚持严格规则主义立场。最后提出了未来立法完善本罪的建议。
杨建[9](2009)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8年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了首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此罪被1997年刑法所吸收,并被纳入了贪污贿赂罪一章。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自从其被设置以来,关于本罪的争议就一直其争议内容之广泛、争议程度之激烈,在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是非常少见的,可以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刑法中最具争议的罪名”。本文笔者拟从其立法沿革及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入手,对本罪共同自首、自首,是否是有罪推定等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本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在体系上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概述。本章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沿革和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入手,进而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是顺应了历史和国际潮流,但是由于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立法上的缺陷和前置制度的缺失造成了目前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尴尬现状。第二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同犯罪问题。本章列举了目前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罪共同犯罪问题的诸种看法,进而对诸种看法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能够成立共同犯罪,它符合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论性规定,而且也适应司法实践中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存在共犯的客观实际,笔者还介绍了该罪共同犯罪的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第三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自首问题。本章列举了目前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该罪能否成立自首的肯定与否定两种看法,并对否定说进行了评析,提出了自己支持肯定说的观点。笔者分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自首问题的依据及存在的情形。第四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有罪推定的关系。本章列举了目前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该罪是否存在有罪推定的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存在有罪推定,该罪属于事实推定,并详细阐述了自己的理由。第五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善研究。笔者在此章提出了自己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上的完善建议。在立法完善方面,建议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用“应当责令说明来源”取代“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提高该罪的法定刑,增设罚金刑、资格刑。在制度完善方面,建议建立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和金融监管机制,从而充分发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
于潇[10](2008)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在我国刑法上设立以来,一直是刑法分则中争议颇大的罪名,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巨大收入与判罚较轻,使更多持反对态度的人甚至尖锐的批评该罪名的设立是对贪官污吏的一种纵容和保护。由于我国刑事立法中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时间并不长,相关的理论研究尚不成熟,存在颇多争议,主要涉及罪名、立法价值、犯罪构成、有罪推定、犯罪形态、证明责任、自首、数额、法定刑等等诸多问题,被公认为是刑法分则中最具争议性的罪名。因对该罪作全面而系统的研究并加以阐述远非一篇硕士论文所能胜任,故笔者选择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争议问题进行探讨,以深化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研究。本文主要探讨研究以下四方面的内容:1、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上,从立法根据、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等方面认为,本罪的设立虽然具有功利性,但是设置正当,只可完善,不可取消。2、在证明责任问题上,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或“证明责任转移”给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本罪的证明责任仍由具有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承担。3、关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有关问题:(1)关于犯罪主体的范围,认为应当与贪污罪的主体相同且包括离退休人员,并对主体为一般主体和单位作为主体进行了探讨。(2)关于共犯问题,认为家庭成员无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均可构成共犯。(3)关于对差额巨大的认定,包括巨额财产的合法收入、支出以及现有财产状况等分别认定,以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对待。(4)关于自首的认定问题,认为本罪存在自首,包括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和思考。分析说明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检讨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并提出了对该罪的立法完善的建议。
二、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个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认定检视 ——以259份刑事判决书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决书概况描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判决书对本罪法益的见解及其学理检验 |
第一节 判决书对本罪法益的见解 |
第二节 对判决书见解的学理评析 |
一、理论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益的争议 |
二、对理论界各观点的评析 |
第三节 对判决书中法益观点的回顾检验 |
第二章 判决书对本罪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见解及其学理检验 |
第一节 判决书中对本罪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见解 |
一、判决书中判定的行为主体类型 |
二、判决书中判定的实行行为类型 |
三、判决书对主观构成要件的判定 |
四、判决书中判定的共同犯罪 |
第二节 关于本罪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学理重述 |
一、本罪的行为主体要件要素 |
二、本罪的行为要件要素 |
三、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
四、本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
第三节 对判决书中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回顾检验 |
一、对判决书中行为主体的回顾检验 |
二、对判决书实行行为的回顾检验 |
三、对判决书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回顾检验 |
四、对判决书共同犯罪问题的回顾检验 |
第三章 判决书对本罪违法性的见解及其学理检验 |
第一节 判决书对行为违法性的见解 |
第二节 关于本罪行为违法性的学理重述 |
一、法定违法阻却事由于本罪中适用的可能性 |
二、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于本罪中适用的可能性 |
三、本罪的特殊违法阻却事由 |
第三节 对判决书违法性认定的回顾检验 |
第四章 判决书对本罪刑责的见解及其学理检验 |
第一节 判决书对刑责的见解 |
一、判决书对于刑期的认定 |
二、判决书对于自首、坦白的认定 |
第二节 关于本罪刑责的学理重述 |
一、责任能力 |
二、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
三、期待可能性 |
第三节 对判决书刑责认定的回顾检验 |
第五章 本罪判决所涉程序问题的延伸讨论 |
第一节 “证明责任”的问题 |
一、本罪“证明责任”的学理重述及相关概念的厘清 |
二、本罪“证明责任”的审视分析 |
第二节 自首与追诉时效问题 |
结论 |
第一节 对判决书所存问题之反思 |
第二节 对所存问题之改进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2)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行为的性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性质 |
(一) 既有的学术观点梳理 |
(二) 对“不作为说”观点的反驳 |
(三) 对“持有说”的看法 |
二、 “可反驳的推定持有说”之提倡 |
(一) 基本观点 |
(二) 证成前的若干讨论 |
(三) 论证“可反驳的推定持有说”之正当性与合理性 |
1. 论证“持有说”的正当性 |
2. 论证“可反驳的法律推定”的合理性 |
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行为的相关衍生问题 |
(一) 证明责任 |
(二) 自首 |
(三) 诉讼时效 |
(四) 既判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 |
第2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概述 |
2.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历史沿革 |
2.1.1 本罪的创设 |
2.1.2 本罪在刑法典中的确立 |
2.1.3 本罪在《刑法修正案(七)》中的修改与完善 |
2.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之争 |
2.2.1 本罪存废之争的不同观点 |
2.2.2 肯定本罪存置论的分析 |
2.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之惑 |
2.3.1 成罪条件的争议性 |
2.3.2 刑事追诉的附随性 |
2.3.3 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 |
第3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 |
3.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方式 |
3.1.1 本罪行为方式观点争讼 |
3.1.2 本罪“持有说”观点阐述 |
3.2 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行为相关的问题——“不能说明来源” |
3.2.1 “不能说明来源”的性质 |
3.2.2 “不能说明来源”的含义 |
第4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 |
4.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范围 |
4.1.1 本罪主体范围观点概览 |
4.1.2 本罪主体范围观点评析 |
4.1.3 本罪主体范围的界定 |
4.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主体的特殊问题 |
4.2.1 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
4.2.2 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庭成员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
第5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 |
5.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无罪推定原则 |
5.1.1 无罪推定原则简介 |
5.1.2 本罪的证明责任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 |
5.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分配 |
5.2.1 本罪证明责任分配的观点综述 |
5.2.2 本罪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 |
5.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标准 |
5.3.1 本罪中控方的证明标准 |
5.3.2 本罪中被告人的证明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刑法溯及力适用问题研究——兼与民法、行政法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引出 |
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法理根据 |
三、司法解释的所谓溯及力问题 |
四、有关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 |
(一)《刑法》第12条第1款中“处刑较轻”的含义 |
(二)有关1997年《刑法》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 |
(三)有关《修八》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 |
(四)有关所谓跨法犯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 |
五、行为时的判断 |
(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概述 |
1.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 |
1.1.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概念的法律规范表述及评析 |
1.1.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概念的学术争议及评析 |
1.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名问题 |
1.2.1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的质疑 |
1.2.2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的修正意见 |
1.3 域外立法简介 |
1.3.1 国际公约中的资产非法增加罪 |
1.3.2 中外立法简要比较 |
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构成要件审视 |
2.1 客体问题 |
2.1.1 诸家观点 |
2.1.2 观点评析 |
2.1.3 本文观点 |
2.2 客观方面问题 |
2.2.1 诸家观点一览 |
2.2.2 对“不作为说”的评析 |
2.2.3 对“复合行为说”的评析 |
2.2.4 对“持有说”的评析 |
2.3 主体问题 |
2.3.1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问题的主要观点 |
2.3.2 观点评析 |
2.3.3 本文观点 |
2.4 主观方面问题 |
2.4.1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观方面问题的主要观点 |
2.4.2 观点评析 |
2.4.3 本文观点 |
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体疑难问题探究 |
3.1 犯罪停止形态问题 |
3.1.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没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 |
3.1.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既遂形态 |
3.2 共同犯罪问题 |
3.2.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同犯罪问题诸家观点及评析 |
3.2.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
3.3 犯罪数额问题 |
3.3.1 犯罪数额标准问题 |
3.3.2 犯罪数额计算问题 |
3.4 自首问题 |
3.4.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一般自首的认定 |
3.4.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特别自首的认定 |
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诉讼疑难问题探究 |
4.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追诉时效问题 |
4.1.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存在追诉时效的问题 |
4.1.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诉时效的计算问题 |
4.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问题 |
4.2.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承担证明责任的义务 |
4.2.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由司法机关承担证明责任 |
4.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说明”的时间问题 |
4.4 定罪判刑后查明财产真实来源的处理问题 |
4.4.1 定罪判刑后查明财产真实来源应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
4.4.2 定罪判刑后查明财产真实来源问题的具体处理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概述 |
(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 |
(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历史沿革 |
1. 国外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历史沿革 |
2. 我国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历史沿革 |
(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理论之争 |
1. 存废之争 |
2. 是否属于有罪推定 |
3. 是否存在证明责任倒置 |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 |
(一) 犯罪客体 |
1. 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体的争论 |
2. 对上述争议的评析 |
3. 本文的观点 |
(二) 犯罪客观方面 |
1. 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方面的争论 |
2. 对上述争议的评析 |
3. 本文的观点 |
(三) 犯罪主体 |
1. 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的争论 |
2. 对上述争议的评析 |
3. 本文的观点 |
(四) 犯罪主观方面 |
1. 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观方面的争论 |
2. 对上述争议的评析 |
3. 本文的观点 |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适用 |
(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非罪的界限 |
1. 对行为人财产的认定 |
2. 对行为人合法收入的认定 |
3. 对行为人支出的认定 |
4. 对于立案数额标准的认定 |
(二) 家庭成员能否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 |
(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存在自首 |
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缺限分析及其完善 |
(一) 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现状 |
(二) 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陷 |
1. 罪状描述欠缺明确性,理解时容易出现偏差 |
2. 缺少财产刑,不利于有效打击犯罪 |
(三) 相关制度方面的缺陷 |
(四) 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与相关制度建设 |
1. 修改罪状描述 |
2. 增加财产刑 |
3. 相关制度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两种对立立场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解释之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两种对立的刑法解释立场 |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两种对立立场的解释 |
(一)严格规则主义解释论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解释 |
(二)自由主义的解释论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解释 |
四、应该坚持严格规则主义解释立场 |
(一)严格规则主义的解释结论更为可取 |
(二)严格规则主义的解释立场下对几个争议问题的澄清 |
五、未来的立法建议 |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概括 |
第一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沿革 |
第二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 |
一、犯罪数额越来越大 |
二、关联犯罪十分突出 |
三、犯罪主体的身份比较高 |
四、该罪已经成为部分高官的"避风港" |
第二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同犯罪研究 |
第一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能否构成共同犯罪诸观点及其评析 |
一、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的诸说法 |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同犯罪问题诸观点评析及我见 |
第二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
第三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同犯罪的实践认定 |
第三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自首问题研究 |
第一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能否构成自首问题的观点及其评析 |
一、关于本罪自首的两种观点 |
二、对否定说的评析及我见 |
第二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自首的依据及其自首情形 |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首存在的依据 |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首的情形 |
第三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首的实践认定 |
第四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有罪推定的关系研究 |
第一节 本罪是否存在有罪推定的两种观点 |
一、肯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有罪推定的观点 |
二、否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有罪推定的观点 |
第二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是有罪推定的理由 |
一、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是相对而言的诉讼原则 |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属于事实推定 |
第五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善研究 |
第一节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 |
一、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完善的诸种观点 |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完善的具体措施 |
第二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制度完善 |
一、建立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
二、建立金融监管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 |
第一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根据 |
一、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根据 |
二、设立巨额财产不明罪的法律根据 |
第二节 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价值的观点争鸣 |
一、肯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价值的主要观点 |
二、否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的观点 |
第三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之争议观点评析 |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属于有罪推定 |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放纵了犯罪 |
第四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再认识 |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是立法对司法的救济,有利于严密刑事法网 |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兼顾了功利和正义价值选择 |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具有程序上的价值意义 |
第二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 |
第一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若干观点 |
第二节 本罪证明责任的再认识 |
一、我国的诉讼模式决定控诉方应该承担证明责任 |
二、犯罪嫌疑人不承担证明责任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说明责任不等同于举证责任 |
四、这与本罪的立法模式相关联 |
第三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
第一节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范围 |
一、本罪主体能否与贪污罪主体完全相同 |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应适用于“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 |
三、本罪能否扩大到一般主体 |
四、单位能否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问题 |
第二节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
一、“肯定说” |
二、“否定说” |
三、“折衷说” |
第三节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差额巨大的认定 |
第四节 关于自首的认定问题 |
第四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
第一节 罪状表述缺陷及完善 |
第二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上存在的不足 |
第三节 法定刑设置的缺陷与完善 |
第四节 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个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认定检视 ——以259份刑事判决书为样本[D]. 武建伟. 兰州大学, 2021
- [2]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行为的性质[D]. 庞菁一.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疑难问题研究[D]. 任永博. 长春理工大学, 2019(01)
- [4]刑法溯及力适用问题研究——兼与民法、行政法比较[J]. 陈洪兵. 法治研究, 2016(04)
- [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D]. 胡映和. 四川师范大学, 2016(02)
- [6]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D]. 李志晓. 河南大学, 2010(12)
- [7]两种对立立场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解释之比较[J]. 朱建华,牛忠志. 刑法论丛, 2010(01)
- [8]两种对立立场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解释之比较[J]. 朱建华,牛忠志. 刑法论丛, 2010(01)
-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D]. 杨建. 华东政法大学, 2009(S1)
- [10]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D]. 于潇. 黑龙江大学, 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