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处罚,抑或行政强制措施——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7条的再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朱长松[1](202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实施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统领我国城乡规划与建设领域的一部法律.尤其是该法第六十八条的制定具有突破性和创造性,该条确立了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新模式”。该法第六十八条的创设为解决好城乡规划领域特别是违法建设方面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立法的模糊、对法律的理解不一、司法与执法相脱节等原因导致《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在实施中出现了新的问题。本文以法学理论、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实践观点的冲突为切入点,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法、案例分析法等法学、社会学研究方法,深入分析比较,论述该法条实施中的问题。本文的论证思路如下:首先,从目前违法建设的形势、立法背景入手,明确问题研究的背景;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出发说明研究问题的意义。从行为结构和逻辑结构两个方面对法条结构进行初步分析;同时阐述法条实施现状。其次,从法条实施中存在问题入手,具体分析并研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法律属性不明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法律属性不统一、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责成”的混乱、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措施的法律属性不统一、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差异以及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强制拆除违法建设非诉行政执行申请等多个方面的问题。最后,通过上述的分析,就如何准确解决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实施问题提出初步意见。
秦学雯[2](2020)在《《行政强制法》第44条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规范的合理解释与适用》文中研究指明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仍然是目前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拆违程序成为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在该领域中的疑难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第44条为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设置了公告、复议诉讼时效届满的特殊程序要求,同时第44条需与其他涉及违法建筑拆除程序的法律条款衔接适用。一般情况下违法建筑拆除须经过责令限期拆除、复议诉讼期限届满、催告公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实施四个主要环节。但由于《行政强制法》第44条法律文本的不明确性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公告的时间不统一、公告与催告的顺序不确定等问题,同时该条的实施造成了继续搭建的违法建筑无法有效制止、紧急情况下违法建筑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快速拆除等困境。针对以上问题,地方政府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强制法》第44条进行了创设性规定。其中对于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地方政府规定行政机关可采取立即拆除继续搭建部分、停止供水供电等行政强制措施,虽然提高了行政效率但其违反了其他类行政强制措施须由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设定的要求。而目前各地对紧急情况下的违法建筑快速拆除适用代履行程序的安排,则可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论证其符合目前法律规定。就法律适用而言,对于涉及拆违程序争议的案件,法院绝大部分都认定行政机关拆违程序违反《行政强制法》第44条,但大多因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而判决确认违法,表明了《行政强制法》第44条在一定程度上被行政执法部门虚置。同时,法院对行政机关快速拆除继续搭建的违法建筑、紧急情况下立即代为拆除违法建筑行为的审查思路、公告行为与强制拆除行为的可诉性等问题存在不同观点,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违法建筑拆除制度的历史演变以及《行政强制法》第44的立法过程揭示了违法建筑拆除模式的多次反复,以程序公正与程序效率的基本理论为支撑,解决目前强制拆违领域的制度困境可从通过类型化设置例外情形、重构行政执行的基本原则两大路径着手。
钱永秀[3](2020)在《我国城市集中供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供热行业是民生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燃煤为主的分散热源供热所排放的大量颗粒性粉尘是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城市集中供热是解决分散燃煤大气污染的重要举措。我国自城市集中供热法律法规颁布以来,由于相关制度存在衔接断层,并且立法上有一定的滞后性,导致实务中处理各种供热纠纷时往往实践先行。为了更好的规范和落实推进集中供热制度,解决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热用户自主供热法律规范缺失;燃煤供热锅炉的拆除法律规定不健全;供热关系缺乏合同约束等一系列法律问题,首先,有必要基于《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关于集中供热的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到地方性法规再到地方性规范文件,纵向对集中供热法律规范的立法现状进行梳理,找出集中供热制度立法缺失及不同位阶法律之间的冲突;其次,通过对热用户使用集中热源及保留备用锅炉的可行性进行探讨,确立热用户自主供热规定;再次,通过对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燃煤供热锅炉限期拆除法律属性的探讨,明确锅炉拆除范围及程序标准,落实锅炉拆除细则;最后,通过分析集中供热企业与热用户之间的供热关系是由于缺乏合同约束导致的权利义务边界不明确,提出规范城市供热合同文本和鼓励集中供热企业入户签订供热合同的初步解决方案。
田宇[4](2020)在《天津市城市违法建设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南开区为例》文中研究表明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提档加速,城市居民生活条件持续改善。但随之而来的是城市违法建设问题愈发突出,违法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总体面积快速攀升,形式不断翻新,成为难以治愈的“城市病”。这些违法建设的存在,不仅侵占公共资源,影响城市形象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还破坏社会公平正义,降低政府公信力。目前如何治理这一问题已成为各地方政府治理城市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新闻媒体关注的热点话题。本文以天津市南开区为例,并以实际案例和治理数据作为补充,充分运用文献查阅、调查研究、案例分析的方法,对违法建设的治理工作展开研究。第一明确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提出研究的主要内容和创新之处。第二通过对不同门类法律梳理得出违法建设的准确定义,分析总结出违法建设的不同类型和巨大危害。第三结合天津市南开区治理实际情况,找到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治理先进经验,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综合性治理对策。笔者通过研究发现违法建设问题产生并非违法建设相对人单方面原因,而是法律、制度、治理措施、社会氛围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产生的结果。因此想要妥善解决违法建设问题,需要多方面、多角度共同配合共同发力,形成治理的长效机制,最终解决这一社会治理难题。本文创新之处在于,同其它治理方法相比,除了在完善法律、制度、措施等传统层面的治理方法基础上,引入“互联网+”、大数据、无人机等信息化手段解决违法建设现场认定难、治理难等治理难题,提高解决问题专业化、科技化水平,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提出新的解决方式和可行性建议。本文不足之处在于,参加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时间较短,相关工作经验还尚有不足,对治理理论与治理方法理解还不够透深入透彻,可能造成行文过程中理论性还不够深刻,在国内外违法建设治理对比和分析中出现理解片面问题。
吴海蓉[5](2020)在《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市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违法建筑也迅速蔓延开来,并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毒瘤。“行政强制拆除”作为治理违法建筑最为严厉的行政手段已发挥出其巨大的优势,但是,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顺利实施。因此,建立合法、有效的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法律制度实乃当务之急。本文从违法建筑的界定入手,指出违法建筑的法律特征是具有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并应由有权机关依法认定。梳理出学界对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法律属性的不同观点,并指出其法律属性应当为行政强制执行,而非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强制拆除主体方面,行政机关必须得到单行法的明确授权,才可以自行实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拆除。在行政机关自行实施强制拆除的模式中,采取“责成”方式的,强制拆除的决定主体和实施主体均为被责成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拆除程序方面,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决定后,经过法定的复议、诉讼期间,并且经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催告、公告程序后,当事人仍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机关才能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还应当确保执行方式合法、合理并确保当事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基于对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制度内涵的分析,本文对行政强制拆除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梳理,发现相关现行立法中下位法违背上位法的现象较为普遍,并且在行政强制拆除主体、程序、强制拆除标准以及问责机制等方面均存在问题。与此同时,在执法方面又存在违法强拆现象屡禁不止、在建违法建筑难以及时合法拆除等现实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文章提出了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制度的优化建议:一是要理顺行政强制拆除的主体。建议将强制拆除权尽可能交给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自行实施强制拆除应当统一采用“责成”模式,强制拆除权应当相对集中。二是要细化强制拆除的标准。建议遵循城市违建严于农村违建,实质性违建严于程序性违建,牟利型违建严于非牟利型违建,国家机关违建、企业违建严于个人违建等原则,而妨碍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则必须拆除。三是要完善行政强制拆除相关的程序性立法。建议对违法建筑查处全过程进行系统化的程序设计,并对责成程序、公告程序等容易造成理解分歧的规定予以细化。四是要对在建违法建筑的拆除机制进行优化。针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对责令停工或限期拆除之后继续建设的部分可以直接予以拆除,直接拆除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五是完善强制拆除的责任追究机制。针对当事人不自行拆除的,行政强制拆除的同时予以罚款,向当事人追缴强制拆除费用;针对当事人阻挠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的,根据其违法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针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也应当从违法建筑的认定环节、查处环节和拆除环节分别细化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吴玉姣[6](2019)在《地方立法谦抑论》文中认为“谦抑”一词体现了谦让、抑制、慎密、恭谨等意思。大致说来,地方立法谦抑一般是指地方立法者以及地方立法参与者在进行地方立法活动时有必要秉承审慎、节制的宗旨,尽可能地达到地方性法规数量恰当以及地方性法规质量良好的目的。事实上,在古今中外的很多立法思想和实践中都蕴含着谦抑的理念。例如,在西方世界中,无论是柏拉图对法律的不信任,奥古斯丁要求世俗法必须遵循永恒法,孟德斯鸠所提到的立法权需要制约,还是萨维尼反对的立法狂热,莱奥尼有关立法之法泛滥会背离个人自由的论证,爱波斯坦所直言的简约法律的力量等,都是西方社会有关立法谦抑思想的重要理论论述。我国古代“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汉初约法省刑”、“唐律疏而不漏”、“持法深者无善治”等思想及制度实践,以及我国清末民国时期开展的习惯调查运动、新中国时期“成熟一部,制定一部”和“试点立法”等立法原则和方针,这些思想理论与制度运行无不体现了立法的谦抑精神。然而,尽管历史上立法谦抑有丰富的思想渊源和制度实践,也有相当多中外学者的肯定,但在现实的立法实践中,包括地方立法谦抑在内的立法谦抑的相关原理并未受到足够重视,也极少有学者对其进行梳理总结。结合近年来我国立法领域出现的许多新变化和新特征,有必要从地方立法谦抑的角度去总结我国地方立法的相关问题并反哺地方立法实践。随着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修订,地方立法主体扩容至全国所有设区的市和四个不设区的市。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省一级地方立法主体,以及自治州这类市一级地方立法主体,我国地方立法主体的数量多达354个。地方立法主体数量的增加,又直接导致地方性法规的数量也呈井喷式增长。截止至2019年1月1日,仅新增的享有地方立法权的243个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总数已达906部,其中程序性地方性法规206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700部。然而,地方立法谦抑的现实要求不仅表现在地方立法主体数量急剧增加、地方性法规数量飞速增长等数量方面,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趋同化现象愈发明显、各地仅因规范对象“有特色”而争先立法、地方性法规超出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的情形时有发生等内容方面,也对地方立法谦抑提出了现实要求。从地方立法谦抑的这一现实要求出发,深入研究和探讨后发现,既有从立法理论上展开地方立法谦抑研究的必要性,又有从地方立法实践上讨论地方立法谦抑的迫切性。从立法理论的角度看,主要是代议制立法失灵和法律局限性两个方面向地方立法谦抑提出的要求。所谓代议制立法失灵,即是指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并不总是能刻意设计,而在很大程度上或实实在在地是立法者表述的成果,而且由于人的有限理性、立法表达媒介的误差以及现代法律理论研究也证明,法律在立法表达的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失真。再加上代议制本身在“代表”、公意”、“选举”等方面存在不少被质疑的地方,这使得制定法在其根基上存在问题。法律局限性主要在于,法律仅仅是道德、习俗、政策、市场规则等多元社会规范中的一元,因而其管辖范围有限;且因为绝对的公正不可得、耗费的成本巨大等原因,法律无法达到至善至美的公正,而由于人的认知有限、社会复杂多变、立法过程漫长等原因,法律还往往滞后于社会生活;法律繁杂也可能会存在众多危害,比如可能会干预私人领域进而吞噬自由,可能会带来权利主张的狂热进而妨碍公正,还可能会使得人们因害怕承担法律风险而不敢创新,进而束缚人类进步。因而,从立法理论的角度来看,地方立法谦抑确有其必要性。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看,主要是地方立法能力不足、地方立法不成熟、地方立法权异化等三个方面对地方立法谦抑所提的要求。地方立法能力不足,既包括地方立法主体资格受限、地方立法权限范围不清等权利能力方面的不足,又包括地方立法机构不健全、地方立法队伍力量薄弱以及地方立法技术不到位等行为能力方面的不足。地方立法不成熟包括省一级、较大的市以及新增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频繁修改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完善,祁连山事件、潘洪斌事件以及其他违法型地方性法规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规范,《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2)、《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2016)等诸多观赏型地方性法规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实用。地方立法权异化则主要表现在,一些政府部门会借助地方性法规来“要人”、“要钱”、“要权”以及“推责”。比如在地方性法规中通过设立增设专门机构、增设下属事业单位、为协调性虚职机构挂牌设编的条款来增设编制,通过设立巧设罚款明目、增加收费项目、侵占第三方经费的条款来创设经费,通过设立新设或扩充部门职权的条款来增加权力,以及通过设立剥夺公民权利、增加公民义务的条款来推脱责任。因而,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地方立法谦抑确有其迫切性。上述地方立法谦抑的实际操作,就其有效路径来看,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把握:第一,地方立法权的规制,包括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侵犯公民权益,强化和落实地方立法者责任以确保地方立法权不被滥用,转变地方立法参与者的意识以保证地方立法权科学行使,厘清社会规范的管辖范围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不当干预法外空间,明晰央地立法领域以防止地方立法权超出法定权限。第二,地方立法活动的规范,包括健全地方立法程序、落实地方立法审批备案制度、推进地方开门立法制度。第三,地方立法活动的统筹,包括普遍性的地方立法事项由省或全国进行统一立法,以及加强省市之间权力机关的联合立法。第四,地方立法活动的优化,包括强化地方立法的立项论证以及地方性法规内容的论证,完善地方立法前和地方立法后的评估,以及合理配置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上措施旨在确保地方立法谦抑,以提升地方立法的质量,进而实现地方立法科学化。而由于地方治理优先化、地方治理的差异性和自主性,以及地方立法相较于中央立法的成本效益优势,地方立法权的适度下放成为了地方治理现代化的客观需求,这也在我国地方立法扩张的事实中得到体现。并且从地方立法实践来看,我国地方立法在地方立法主体、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等方面还有待进行适度扩张。因此,地方立法在秉承谦抑理念的同时,还应该注意适度扩张,二者不可偏颇。当然,现今在我国地方立法暂不成熟之时,地方立法应该以谦抑为主,辅之以稳步适度的扩张。综上,通过文献研究法、历史分析法、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的运用,在《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扩容限权的这一新背景下,深入研究地方立法谦抑这一主题,希冀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立法繁杂的现状,进而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我国地方法治建设,且补白地方立法领域的相关研究,以丰富法学理论。
陆晓军[7](2019)在《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立法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极大的改善,满足了基本温饱条件之后,随之而来的就是对住房的需求。伴随着房价的飞速上涨,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全国各地大量的违法建筑如雨后春笋般奇迹出现。这些违法建筑大量侵占了公共资源,破坏正常的建设秩序,阻碍了城市发展,不仅有损城市形象,而且危及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城市治理工作成为现阶段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越来越重要的部分。在“一拆一建”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展开了最剧烈的交锋。因强拆导致的社会矛盾,连续数年蝉连我国社会群体性事件报告首位。在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过程中暴露的众多问题,反应出我国现阶段关于该制度在立法问题上仍存在较大漏洞。建筑物作为公民财产权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其进行限制必须要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在源头上进行根治——即从立法角度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完善我国现阶段相关立法,为实践中的行政行为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以及程序规范。我国现阶段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制度,是由众多部门法,加上各类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共同构建而成。由于没有形成系统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在各地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过程中标准难以统一,给具体操作带了很大困扰。除此之外,更有甚者,由于监督与救济机制缺位,公民合法权益被侵害后很难得到相应的救济,引发重大社会群体性事故。不仅危及公共利益,更有损政府形象。因此,研究分析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立法问题成为当下行政法学领域热点问题之一。本文拟从四个方面对前述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引言从我国现阶段研究现状入手,分析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立法问题研究的现实意义。第一章介绍相关基本概念,包括违法建筑定义及认定标准,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行为的概念及其法律属性。第二章着重介绍我国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相关立法上的理论依据。回顾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理论依据的历史沿革,以及现阶段最主要的理论依据,同时对其为适应社会发展而应当采用新的理论基础加以分析。第三章通过检索与收集,将我国现阶段有关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分析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在立法层面上存在的问题。第四章结合前三部分的分析论证,针对我国现阶段立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从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角度对构建完善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法律体系提出意见。
程晶晶[8](2019)在《违法建筑治理研究 ——以海口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违法建设迅速蔓延并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全国各地都纷纷出台政策开展各种集中整治行动,短期内成效显着,但却无法形成治理长效机制。厘清违法建筑治理问题,已成为地方政府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文章以海口市违法建筑治理为个案,从海口市违法建筑治理实证视角出发,运用西方治理理论,以实证研究为主,将文献收集、案例分析、数据分析和调查研究等方法相结合,研究海口市违法建筑的类型、特点及造成影响,分析海口市违法建筑的成因,并梳理海口市违法建筑治理模式沿革以及目前采用的具体治理机制及措施,结合数据与诉讼案例,深度分析海口市违法建筑治理中的法律困境、治理主体及体制机制问题。最后,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对策。文章认为:应在加快土地确权和完善规划编制基础上开展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应结合城市管理改革合理设置职能,并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应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和公众参与违建治理机制;应落实行政监督问责机制并做好违建拆后治理。应推进行政审批改革,打造一流城市管理队伍,建立多元化城乡治理机制,完善住房等社会保障机制,从而形成城乡建设治理长效机制。尤其针对违法建筑治理中,建设项目审批的管理职能和违法建筑查处的职能分属不同部门问题,文章提出将规划管理的职能一分为二,具体规划项目审批划归城市管理部门的设想,从而理顺违法建筑治理机制,以期形成“良好的治理”。
赵婷[9](2019)在《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行政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众所周知,违法建筑不仅会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公共利益,有的甚至存在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我国的拆违工作已经进行了多年,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结果还是不尽如人意,并且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城市化进程的持续推进要求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惩处与拆除力度,另一方面《行政强制法》大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导致其维权意识更加强烈,其中的利益纠葛与冲突复杂多样。如何正确认定违法建筑、设计科学的强制拆除程序并探索合理的行政赔偿制度,不仅是社会问题,也是亟待完善的法律问题。本文基于行政法的视角,力求探索出优化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机制的方式。研究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问题首先要对违法建筑进行界定,为此,论文结合学界对违法建筑的不同定义和相关术语的比较,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同时将违法建筑分为正在建设与已经建成的违法建筑,一分为二看待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法律属性。通过梳理有关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法律规范,归纳出了立法中存在专门立法空缺、立法授权主体不一致等问题,建议在立法上加以规制;执法中存在缺乏必要的法律机制保障、执法权限不清晰、执法手段单一、执法成本高等问题,以城管为例加以分析,寻求一条创新行政执法方式的出路。《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为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设计了特别程序,其初衷是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更大程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实践中却引发了较大争议。一直备受关注的是违法建筑的行政赔偿补偿问题,全国大部分城市治理违法建筑都坚持一律不赔偿的原则,现在学界的态度开始发生转变,结合《国家赔偿法》和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建筑材料和室内物品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拆除不当致损的应予赔偿,从而更好地完善我国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法律制度。
李蕊[10](2018)在《违法建筑拆除的地方立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当前"拆违拆临"违法建筑治理过程中,国家有关违法建筑处置专门立法空缺,地方纷纷探索立法,有些地方应实践需要出台了相关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填补规范缺位,但立法上也明显存在着问题,如立法主体、权限依然模糊,违法建筑认定与拆除适用等基本问题认识不清,还需深化理论研究加以指导。由违法建筑拆除的行政处罚性所决定,设区以上市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是违法建筑拆除处罚的地方立法主体。地方立法应明确与解决的问题:明确违法建筑及其拆除的地方立法原则;确立违法建筑拆除的适用原则;规范违法建筑拆除的处罚决定主体与程序;明确细化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执行主体与程序等。
二、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处罚,抑或行政强制措施——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7条的再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处罚,抑或行政强制措施——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7条的再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实施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立法背景 |
1.1.2 全国违法建设形势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现状 |
第2章 法条结构分析与实施现状 |
2.1 法律规范的行为结构分析 |
2.2 法条逻辑结构分析 |
2.3 法条实施的现状 |
2.3.1 行政执法层面实施现状 |
2.3.2 司法审判层面实施现状 |
第3章 法条实施存在的问题 |
3.1 责令停止建设的法律属性不明确 |
3.2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法律属性不统一 |
3.3 “责成”实施的混乱 |
3.3.1 “责成”的法律属性认识不一 |
3.3.2 “责成”的主体和客体的新突破 |
3.3.3 “责成”行为方式不一 |
3.3.4 “责成”的程序与形式的差异 |
3.3.5 “责成”是否可诉认识不一 |
3.4 查封施工现场措施的法律属性不统一 |
3.5 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差异 |
3.5.1 强制拆除的主体不统一 |
3.5.2 强制拆除的法律属性不一致 |
3.5.3 强制拆除程序的混同 |
3.5.4 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可诉认识不同 |
3.6 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强制拆除违法建设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
第4章 完善法条实施的初步思考 |
4.1 明确责令停止建设的法律属性 |
4.2 统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法律属性 |
4.3 规范“责成”行为 |
4.3.1 统一“责成”法律属性 |
4.3.2 “责成”主体和客体的再认识 |
4.3.3 “责成”方式与程序的优化 |
4.3.4 区分“责成”可诉的情形及适格被告 |
4.4 确定查封施工现场措施的法律属性及主体 |
4.5 确定强制拆除行为性质及程序 |
4.5.1 完善强制拆除的主体及法律属性 |
4.5.2 强制拆除程序的统一 |
4.5.3 明确强制拆除的可诉性及适格被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行政强制法》第44条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规范的合理解释与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三、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行政强制法》第44条及相关条款对强制拆违的程序要求 |
第一节 《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范分析 |
一、违法建筑的基本内涵 |
二、限期拆除与依法强制拆除的性质 |
三、强制执行程序基本原则的排除适用 |
第二节 《行政强制法》第44条与其他法律条款的衔接 |
一、作为拆违后置程序的强制拆除 |
二、强制拆除阶段的程序要求 |
第二章 《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实施困境与突破 |
第一节 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 |
一、立即强制拆除与拆除继续搭建部分 |
二、停止供水、供电等服务 |
第二节 紧急情况下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模式 |
一、代为拆除与代履行 |
二、地方规范性文件对立即代履行范围的解释 |
第三节 公告以及复议、诉讼时限届满的必要性 |
一、公告的时间 |
二、复议、诉讼时效届满 |
第三章 《行政强制法》第44条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 |
第一节 《行政强制法》第44条适用情况的总体分析 |
第二节 司法裁判关于强制拆除程序的争议点 |
一、抢建部分快速拆除与立即代为拆除的合法性 |
二、公告行为的可诉性 |
三、强制拆除行为的可诉性 |
第四章 《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反思与拆违程序的重构 |
第一节 《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立法反思 |
一、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制度的演变 |
二、《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立法过程 |
三、程序公正与程序效率 |
第二节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的重构 |
一、通过类型化构建特殊情形 |
二、重构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我国城市集中供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意义与研究目的 |
(一) 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目的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 研究方法 |
(二) 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我国城市集中供热制度概述 |
一、城市集中供热制度的由来 |
(一) 城市集中供热定义及其特征 |
(二) 城市集中供热模式及其发展 |
二、我国城市集中供热制度的演变 |
(一)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集中供热初始规定 |
(二)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集中供热规定的发展 |
(三)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集中供热规定的完善 |
第二章 我国城市集中供热制度立法现状 |
一、城市集中供热不同位阶法律制度的梳理 |
(一) 法律层面的规定及概念界定 |
(二) 地方性法规的对比及概念扩充 |
(三) 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细则规定 |
二、城市集中供热不同位阶法律制度的衔接 |
第三章 我国城市集中供热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集中供热区域内热用户自主供热规范缺失 |
(一) 热用户能否拒绝使用集中热源 |
(二) 热用户能否启动备用供热锅炉 |
二、集中供热区域内燃煤供热锅炉拆除规定不健全 |
(一) 锅炉限期拆除法律属性不明确 |
(二) 锅炉拆除范围及程序标准不统一 |
三、供热关系缺乏合同约束 |
(一) 供热关系权利义务未明确 |
(二) 热用户在合同中缺乏议价能力 |
第四章 我国城市集中供热制度的完善 |
一、确立热用户自主供热规定 |
二、落实燃煤供热锅炉的拆除细则 |
(一) 明确拆除燃煤供热锅炉的法律属性 |
(二) 制定燃煤供热锅炉拆除实施细则 |
三、鼓励集中供热企业与热用户签订供热合同 |
(一) 规范城市供热合同文本 |
(二) 推行集中供热企业入户签订供热合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天津市城市违法建设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南开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创新性与不足 |
1.4.1 本文创新点 |
1.4.2 本文不足之处 |
第2章 城市违法建设治理问题的理论研究 |
2.1 违法建设概念界定 |
2.1.1 违法建设的概念 |
2.1.2 违法建设的治理 |
2.2 违法建设类型特点及危害 |
2.2.1 违法建设类型 |
2.2.2 违法建设危害 |
2.3 违法建设问题治理相关理论 |
2.3.1 多中心治理 |
2.3.2 法治行政理论 |
2.3.3 城市空间理论 |
第3章 天津市南开区违法建设治理现状分析 |
3.1 南开区违法建设概况 |
3.1.1 违法建设基本情况 |
3.1.2 违法建设主要特点 |
3.2 违法建设治理法律依据 |
3.2.1 国家法律层面 |
3.2.2 天津市政策法规层面 |
3.3 违法建设的治理主体及职责分工 |
3.4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机制及手段 |
3.5 违法建设治理效果 |
第4章 天津市南开区违法建设治理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违法建设治理存在问题 |
4.1.1 政策法规执行效果不佳 |
4.1.2 运行机制不顺畅 |
4.1.3 拆违过程执行难 |
4.1.4 执法人员履职能力弱 |
4.1.5 群众参与程度不足 |
4.2 违法建设的成因分析 |
4.2.1 法律制度不健全 |
4.2.2 管理体系有待完善 |
4.2.3 相对人违法成本过低 |
4.2.4 拆除工作阻碍较多 |
4.2.5 治违氛围有待加强 |
第5章 国外治理违法建设先进经验 |
5.1 美国的治理经验 |
5.2 德国的治理经验 |
5.3 新加坡的治理经验 |
5.4 日本的治理经验 |
第6章 违法建设治理对策 |
6.1 完善违法建设治理顶层设计 |
6.1.1 坚定治违理念,完善法律法规 |
6.1.2 规范执法程序,简化执法流程 |
6.1.3 加大约束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
6.2 优化违建治理结构体系建设 |
6.2.1 理顺部门职责,形成治理合力 |
6.2.2 严审房屋设计,规范市场环境 |
6.2.3 采用疏堵结合,明确审批原则 |
6.3 加强执法队伍违建治理能力 |
6.3.1 强化治理力度,打击违法行为 |
6.3.2 增强培训力度,提升专业化水平 |
6.4 营造全民参与治理氛围 |
6.4.1 丰富宣传手段,培育治违氛围 |
6.4.2 鼓励公众参与,扩大监管覆盖 |
6.5 创新违法建设治理方式 |
6.5.1 利用科技手段,增强治违效果 |
6.5.2 精选拆违队伍,确保安全高效 |
第7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制度概述 |
(一)违法建筑的概念和特征 |
(二)行政强制拆除制度的内涵 |
二、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现状 |
(二)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
三、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制度的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执法现状 |
(二)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
四、完善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制度的建议 |
(一)理顺行政强制拆除的主体 |
(二)细化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标准 |
(三)完善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的程序性立法 |
(四)优化在建违法建筑的拆除机制 |
(五)完善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的责任追究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6)地方立法谦抑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论文结构安排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之处 |
第2章 地方立法谦抑的内涵与发展历程 |
2.1 地方立法谦抑的界定 |
2.1.1 谦抑的词义及法学上的涵义 |
2.1.2 地方立法谦抑的具体涵义 |
2.2 地方立法谦抑思想及制度的脉络梳理 |
2.2.1 地方立法谦抑思想渊源的概述 |
2.2.2 地方立法谦抑制度实践的追溯 |
第3章 地方立法谦抑的现实要求 |
3.1 地方立法数量方面的现状要求地方立法谦抑 |
3.1.1 地方立法主体数量急剧增加 |
3.1.2 地方性法规数量飞速增长 |
3.2 地方立法内容方面的现状要求地方立法谦抑 |
3.2.1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趋同化现象愈发明显 |
3.2.2 各地仅因规范对象“有特色”而争相立法 |
3.2.3 地方立法超出权限范围的情形时有发生 |
第4章 从立法理论的角度看地方立法谦抑的必要性 |
4.1 代议制立法失灵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4.1.1 法律在立法表达过程中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失真 |
4.1.2 代议制本身在“代表”、“公意”、“选举”等方面存在问题 |
4.2 法律局限性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4.2.1 法律仅是道德习俗等多元社会规范中的一元 |
4.2.2 法律无法达到至善至美的公正且具有滞后性 |
4.2.3 法律繁杂会吞噬自由公正以及束缚人类进步 |
第5章 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看地方立法谦抑的迫切性 |
5.1 地方立法能力不足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5.1.1 地方立法在主体资格与权限范围等权利能力方面的不足 |
5.1.2 地方立法在机构、队伍、技术等行为能力方面的不足 |
5.2 地方立法不成熟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5.2.1 地方性法规频繁修改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完善 |
5.2.2 地方性法规违法型立法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规范 |
5.2.3 地方性法规观赏型立法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实用 |
5.3 地方立法权异化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5.3.1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增设编制的条款来“要人” |
5.3.2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创设经费的条款来“要钱” |
5.3.3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新设或扩充职权的条款来“要权” |
5.3.4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忽视公民权益的条款来“推责” |
第6章 地方立法谦抑的路径 |
6.1 地方立法权的规制 |
6.1.1 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侵犯公民权益 |
6.1.2 强化和落实地方立法者责任以确保地方立法权不被滥用 |
6.1.3 转变地方立法参与者的意识以保证地方立法权科学行使 |
6.1.4 厘清社会规范的管辖范围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不当干预法外空间 |
6.1.5 明晰央地立法领域以防止地方立法权超出法定权限 |
6.2 地方立法活动的规范 |
6.2.1 健全地方立法程序 |
6.2.2 落实地方立法审批备案制度 |
6.2.3 推进地方开门立法制度 |
6.3 地方立法活动的统筹 |
6.3.1 普遍性地方立法事项由省或全国进行统一立法 |
6.3.2 加强省市之间权力机关的联合立法 |
6.4 地方立法活动的优化 |
6.4.1 强化地方立法的立项论证以及地方性法规内容的论证 |
6.4.2 完善地方立法前和地方立法后的评估 |
6.4.3 合理配置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 |
余论: 地方立法谦抑与地方立法适度扩张之间的平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7)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概述 |
(一)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基本概念 |
1.建筑的定义 |
2.违法建筑定义 |
(1)认定违法建筑的依据 |
(2)认定违法建筑的标准 |
3.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定义 |
4.有关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表现形式 |
(二)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法律属性 |
1.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性质的争论 |
(1)行政处罚说 |
(2)行政强制说 |
2.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行为性质 |
二、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立法的理论依据 |
(一)建国之初到改革开放前违法建筑强制拆的理论依据 |
(二)现阶段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主要理论依据 |
1.“控权论”提供的理论支撑 |
2.“公共利益论”的理论支撑 |
(三)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发展应当采取的理论基础 |
三、我国现阶段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立法现状与的问题 |
(一)我国现阶段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立法现状 |
1.违法建筑认定的相关立法 |
2.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立法现状 |
(1)现行法律中有关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条文 |
(2)现行行政法规中有关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条文 |
(3)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中关于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立法 |
(二)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
1.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法律体系松散 |
2.立法价值层面选择失衡 |
(1)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考量的失衡 |
(2)程序公正与行政效率的失衡 |
3.认定违法建筑立法缺失 |
4.监督与救济机制立法缺位 |
四、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立法完善的思路及对策 |
(一)平衡立法层面价值选择 |
(二)完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法律体系 |
1.完善违法建筑认定立法 |
2.完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性立法 |
(1)建立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简易程序 |
(2)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立即拆除程序 |
(三)增加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监督与救济立法 |
1.增加监控方式,完善事前事中监督 |
2.加强事后监控,完善救济机制 |
3.构建完善多元监督机制 |
(四)通过立法方式增加违法建设成本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及科研情况 |
(8)违法建筑治理研究 ——以海口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缘起与意义 |
1.1.1 研究缘起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2 基本概念与理论依据 |
2.1 违法建筑的界定 |
2.2 关于治理的理论解读 |
2.2.1 治理的一般界定 |
2.2.2 善治理论对治理的界定 |
2.2.3 多中心治理理论的界定 |
2.3 违法建筑治理的要点分析 |
3 海口市违法建筑现状及成因分析 |
3.1 海口市的概况 |
3.2 海口市违法建筑的现状 |
3.2.1 违法建筑类型分析 |
3.2.2 违法建筑特点分析 |
3.2.3 违法建筑负面影响分析 |
3.2.4 违法建筑正面效用分析 |
3.3 海口市违法建筑的成因 |
3.3.1 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缺陷 |
3.3.2 政府土地管理缺位 |
3.3.3 政府规划管理缺位 |
3.3.4 城市化背景下收益分配失衡 |
4 海口市违法建筑治理现状分析 |
4.1 治理模式沿革 |
4.1.1 土地、规划等部门各司其职(1991-2006) |
4.1.2 以城管为主导(2006-2017) |
4.1.3 城市管理委员会(2018——) |
4.2 具体治理机制及措施 |
4.2.1 健全组织机构,制定方案 |
4.2.2 建立健全体制机制,落实方案 |
4.2.3 明确重点,全面开展综合治理 |
4.3 治理成效分析 |
4.3.1 2015年-2017年违建治理相关数据分析 |
4.3.2 2018年违建治理相关数据分析 |
5 海口市违法建筑治理困境及原因分析 |
5.1 法律困境 |
5.1.1 违法建筑认定难 |
5.1.2 违法建筑制止难 |
5.1.3 违法建筑处置难 |
5.2 治理主体问题分析 |
5.2.1 治理理念缺失 |
5.2.2 执法力量不足 |
5.3 治理体制机制问题分析 |
5.3.1 行政执法体制不顺 |
5.3.2 联合执法机制不畅 |
5.3.3 监督问责机制未落实 |
6 违法建筑治理的完善对策 |
6.1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置 |
6.1.1 加快土地确权,完善乡村规划编制 |
6.1.2 尊重历史,分类处置 |
6.2 完善违建治理相关法律法规 |
6.2.1 制定违建快速处置的法律依据 |
6.2.2 结合城市管理改革明确违建查处主体 |
6.2.3 厘清违建认定标准 |
6.2.4 明确违建强制执行程序 |
6.2.5 完善违建没收程序 |
6.2.6 健全违建惩治机制,建立规划违法与刑法衔接机制 |
6.2.7 健全集体土地利益保障机制 |
6.3 健全违建治理机制 |
6.3.1 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 |
6.3.2 开展街道综合执法试点,健全联动协作机制 |
6.3.3 建立公众参与的违建治理机制 |
6.3.4 落实行政监督问责机制 |
6.3.5 建立违建拆后治理机制 |
6.4 建立城乡建设治理长效机制 |
6.4.1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
6.4.2 打造一流城市管理队伍 |
6.4.3 建立多元化城乡治理机制 |
6.4.4 完善住房等社会保障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行政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概述 |
(一) 违法建筑的界定 |
1.学界对于违法建筑的不同定义 |
2.违法建筑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 |
3.本文观点 |
(二)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法律属性 |
1.行政强制执行论 |
2.行政强制措施论 |
3.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二元论 |
4.本文观点 |
二、实践中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现状分析 |
(一)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立法现状 |
1.立法层次多元,有关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专门立法空缺 |
2.立法授权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主体不一致 |
(二)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执法现状 |
1.缺乏必要的法律机制保障,执法权限不清晰——以城管为例 |
2.执法手段单一、执法成本较高 |
三、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中的争议和释解 |
(一)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公告程序 |
1.公告不能代替催告 |
2.公告的主体和内容 |
3.公告的期限 |
(二) 当事人“三不”情形下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若干问题 |
1.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执行模式 |
2.如何与《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相衔接 |
3.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例外适用 |
四、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中的行政赔偿问题 |
(一) 现行法中行政赔偿相关理论的规定 |
1.归责原则 |
2.混合过错 |
3.举证责任 |
(二) 实践中执法机关拆违不当致损的常见情形 |
1.执法机关未遵循法定的前置性程序即实施强制拆除 |
2.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
(三) 拆违不当致损的赔偿范围与标准 |
1.违法强拆后的建筑材料应当赔偿 |
2.违法强拆后的室内物品应当赔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违法建筑拆除的地方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有关违法建筑拆除的地方立法主体 |
(一) 违法建筑拆除决定立法的规范分析 |
(二) 违法建筑拆除决定的性质分析 |
1.“违法建筑拆除决定”具有处罚的惩处目的性, 不单纯限于手段 |
2.“违法建筑拆除决定”是一财产罚而非行为罚 |
3. 有拆除含义的“责令改正”本质上是严厉的行政处罚 |
(三) 违法建筑拆除的地方立法主体 |
1. 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主体资格分析 |
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立法主体资格分析 |
二、违法建筑拆除亟待地方立法明确与解决的主要问题 |
(一) 明确违法建筑及其拆除的地方立法原则 |
1. 什么是“违法建筑”? |
2. 违法建筑拆除的地方立法原则 |
(二) 确立违法建筑拆除的适用原则 |
1. 建筑须有违法的情形 |
2. 违法情形须无法纠正与弥补 |
3. 拆除符合比例原则 |
(三) 规范违法建筑拆除处罚决定主体与程序 |
1. 规范违法建筑拆除的处罚决定主体 |
2. 规范违法建筑拆除的处罚决定程序 |
(四) 规范违法建筑拆除处置的强制措施 |
(五) 明确细化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主体与程序 |
1. 明确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主体 |
2. 明确细化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程序 |
四、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处罚,抑或行政强制措施——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7条的再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实施问题研究[D]. 朱长松. 扬州大学, 2020(02)
- [2]《行政强制法》第44条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规范的合理解释与适用[D]. 秦学雯.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我国城市集中供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D]. 钱永秀. 苏州大学, 2020(03)
- [4]天津市城市违法建设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南开区为例[D]. 田宇.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6)
- [5]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制度研究[D]. 吴海蓉.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6]地方立法谦抑论[D]. 吴玉姣. 湘潭大学, 2019(12)
- [7]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立法问题研究[D]. 陆晓军. 江西师范大学, 2019(03)
- [8]违法建筑治理研究 ——以海口市为例[D]. 程晶晶. 海南大学, 2019(06)
- [9]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行政法问题研究[D]. 赵婷. 天津师范大学, 2019(01)
- [10]违法建筑拆除的地方立法问题研究[J]. 李蕊.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4)
标签:行政强制法论文; 法律论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论文; 违法建筑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