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析资本市场效率的不同内涵与表现形式(论文文献综述)
毕鹏[1](2021)在《证券市场开放与资产定价效率》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伴随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地壮大与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影响力日益凸显。不同于发达国家资本市场,我国证券市场具有典型的“政策市”、“散户市”特征,市场中存在着较大噪音与摩擦,表现出较高的换手率和股价波动率,资本市场效率低下。资本市场的核心功能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而资产定价效率在某种程度上代表并反映了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证券市场开放持续发展情境下,探讨如何提高资本市场资产定价效率,完善股票价格信号机制,对提高我国资本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先后开放了本国证券市场。我国A股市场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随后也加入到证券市场开放的行列中来。1991年B股市场建立,1992年我国企业境外上市,2002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准入制度确立,2014-2016年“陆港通”交易机制实施,2019年沪伦通开通,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步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现有研究表明,证券市场开放能够带来一系列积极影响,如降低资本成本、促进经济增长、改善公司治理、提高企业价值等。但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学者们再次将研究视角转移至“资本管制”当中来,认为金融自由化所引致的金融风险不容忽视,尤其对新兴资本市场国家所产生的影响可能更大。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证券市场开放将对我国产生何种影响备受世界各国关注。基于此,本文以我国证券市场开放为背景,试图诠释证券市场开放对我国资本市场资产定价效率产生的影响,以期提供来自新兴资本市场国家证券市场开放对资本市场资产定价效率产生影响的经验证据。本文以我国资本市场股票定价效率为研究对象,在充分回顾我国证券市场开放制度背景后,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市场分割理论、有效市场假说、股票流动性理论、投资者有限理性等理论,系统地分析并检验了证券市场开放对我国资本市场资产定价效率的影响。本文以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在综合定性与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构建了本文的研究框架。运用多种实证研究方法,探究证券市场开放对资产定价效率产生的影响与作用机制,并进一步拓展研究了证券市场开放、资产定价效率与企业投资效率之间的关系,研究结论如下:第一,交叉上市提高了股价信息含量,改善了我国资本市场资产定价效率,该结论在采用Heckman两阶段回归以及相关稳健性测试后仍然成立。其次,交叉上市对资产定价效率的影响在国有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较低组、有研报关注的上市公司中更为显着。进一步研究表明,交叉上市通过提高资本市场股票流动性、投资者认知度进而提高了资产定价效率。第二,QFII持股能够有效缓解股价延迟,提高资产定价效率。该结论在缓解内生性后仍然成立,表明QFII持股与股价延迟之间的确存在着比较稳定的因果关系。异质性研究发现,QFII长期持股、增持、维持,以及持股国有企业时,对股价延迟的缓解作用更强。机制检验表明,QFII持股可以通过改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股票流动性进而缓解股价延迟,提高资产定价效率。第三,“陆港通”交易机制的实施有效缓解了我国资本市场上的错误定价,提高了资产定价效率,该结论支持了陆港通信息效应假说。进一步研究发现,“陆港通”交易机制通过改善会计信息质量和分析师预测准确性,缓解资产误定价,进而提高了资本市场定价效率。研究结论为我国进一步扩大证券市场“双向”开放提供了经验借鉴与证据支持。第四,交叉上市与“陆港通”交易机制能够有效缓解企业的非效率投资,提高企业投资效率;然而QFII持股对企业非效率投资的缓解作用并不显着。进一步研究发现,“陆港通”交易机制通过提高资产定价效率,影响企业投资决策,进而缓解企业非效率投资。以上结论表明:以“陆港通”机制为代表的证券市场“双向开放”,一方面可以提高资本市场资产定价效率;另一方面,该机制可以有效作用于企业实体,满足金融创新服务企业实体发展的改革初衷。相较于交叉上市与QFII持股等相关机制,“陆港通”作为我国证券市场“双向”开放机制,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发展具有显着的效果。综上所述,本文主要探讨了证券市场开放与资产定价效率二者之间的关系,系统地检验了我国证券市场开放过程中,不同开放政策的实施效果,丰富了资产定价效率的研究文献;检验了不同证券市场开放政策与资产定价效率之间的作用路径,并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开放通过影响资产定价效率最终作用于企业实体发展的经济后果。主要研究启示在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渐进式”开放提高了我国资本市场资产定价效率,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亦是带动实体经济发展的策略性选择。相较于交叉上市、QFII持股等证券市场的“单向开放”,“陆港通”交易机制下的证券市场“双向开放”对我国资本市场资产定价效率发挥的作用与产生的影响更优。因此,应大力推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双向开放”,复制“陆港通”交易机制的成功经验,与各国建立更加广泛的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与此同时,进一步强化金融自由化与证券市场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蔡璐[2](2020)在《政府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规制也称为管制、监管,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安排,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集中体现。放松经济性规制和加强社会性规制是当前政府规制的两大发展趋势。放宽市场准入、简化审批流程、价格市场化、清除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法规,目的都是从体制机制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建设。加强职业安全规制、产品质量规制和环境规制,是从企业要素获得、成本负担、区位选择角度,优化营商环境建设。通过监管创新发挥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监管创新利用大数据、互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实现大数据监管、协同监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加强监管震慑和减轻企业负担;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监管,建立诚信交易环境。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国际排名从2003年的83名,提高到2020年的31名,整体水平有显着提高。我国幅员辽阔,资源禀赋不同,地区间还存在差异。东部沿海地区营商环境水平较高,内陆地区营商环境水平较低。这与地方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有重要关系。政府规制的范围、强度、方式,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民营经济发展、市场发育程度、法制化建设方面的影响,都间接表现在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上。良好的环境对企业开办、运营、竞争和发展都起着积极促进作用,同时会带动地区产业升级与经济发展。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已经认识到科学理解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减少过度的经济性规制,对建立公平竞争市场、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重要意义。社会性规制通过要素流动、生产成本、自然环境等方面,影响着企业要素获得、成本负担和区位选择。因此,本文根据政府规制的性质,分别从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研究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机制,提出优化路径。研究发现,我国营商环境建设存在路径依赖,始终保持着优化发展的趋势。过度的经济性规制对营商环境存在抑制作用,社会性规制对营商环境具有促进作用。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文献综述部分。对政府规制与营商环境的内涵进行国内外文献梳理。从价格规制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放松价格规制对福利的影响,放宽市场准入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放松金融规制对金融市场供给侧改革,职业安全规制对劳动者与企业成本的影响,产品质量规制营造诚信市场环境,地方政府环境规制竞争等方面,分类归纳了政府规制影响营商环境的研究现状及主要结论。第二,机理分析部分。本研究认为:政府规制通过制度调节影响市场主体活力。规制时滞对技术创新、交易便利、公平竞争的刺激并不一定是正向的。过度金融规制扭曲了金融效率,削弱了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恶化营商环境。规制波动增加企业生产预期的不确定性,抑制了生产积极性。地方政府规制不是独立的,规制竞争策略对营商环境影响取决于策略互动的类型。第三,现状分析部分。将改革开放以来的我国政府规制实践发展进程划分为4个阶段。酝酿阶段(1979-1992)——起步阶段(1993-2001)——全面建设(2002-2013)——改革创新(2013-至今)。经济性规制逐渐放松,政府直接干预减少;社会性规制机构改革合理、规制手段提高,不断加强社会性规制。改革开放后的营商环境的建设可以划分为3个阶段。萌芽阶段(1979-2012)——初步实施(2013-2016)——全面推进(2017-至今)。在政府规制的影响下,国内市场竞争程度提高、创业主体数量增加、政务服务便利化,但也存在违约失信现象突出、区域间营商环境非平衡发展的问题。第四、实证分析部分。主要采用《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工业统计年鉴》、《中国环境统计年鉴》等,选择2008-2018年30省份面板数据,构建省级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对价格规制、进入规制、金融规制、职业安全规制、产品质量规制、环境规制与营商环境进行实证分析。选择系统GMM模型、门槛模型、空间模型等实证检验了我国营商环境建设存在路径依赖,始终保持着优化发展的趋势。过度的经济性规制对营商环境存在负面影响,社会性规制对营商环境具有正向影响。并对5种理论机理进行实证检验。第五、案例分析部分。对我国规制实践与营商环境建设进行案例研究。为保持与政策文件用词统一,采用政府监管代替政府规制。通过监管创新发挥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将影响过程提炼为BCRS模型。采用开放式编码、主轴式编码和选择式编码三个步骤,揭示了监管创新是一套“组合拳”,包括大数据监管、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协同监管。第六、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部分。研究发现,过度的经济性规制对营商环境存在抑制作用,社会性规制对营商环境具有促进作用。从完善经济性规制角度提出加强规制理论研究、提高规制法制化水平。从完善社会性规制角度提出降低产权界定成本、保持规制稳定和推进环境规制竞争。从监管创新的角度提出探索智慧监管、推动信用监管、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效能和落实协同监管的对策建议。通过以上研究,本文得到如下研究结论:我国营商环境建设存在路径依赖,始终保持着优化发展的趋势。过度的经济性规制对营商环境存在负面影响,社会性规制对营商环境具有正向影响。具体来说:第一,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明晰产权对企业形成一种约束,有利于塑造绿色环保的外部“硬环境”。寻租维持了企业原有垄断地位,难以形成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第二,价格规制时滞会激发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但进入规制时滞使企业错过最佳的进入时机。第三,过度金融规制扭曲了金融效率,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形成融资约束。第四,规制波动对生产预期产生不良影响,难以形成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第五,我国营商环境存在空间上“高高”、“低低”聚集分布。政府间环境规制存在“逐顶竞争”策略,加强环境规制不仅提高了当地营商环境水平,对周围省份的营商环境也具有促进作用。本文的创新之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阐述了政府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机理,解释了二者之间的作用路径。分析了制度调节的作用机理,价格规制时滞与进入规制时滞的作用机理,过度金融规制抑制金融效率对企业融资的影响,规制波动加剧生产预期的不确定性,地方政府间规制竞争对营商环境的作用。二是构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省级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包含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律制度和创新环境4个一级指标,10个二级指标,20个三级指标。采用文本分析法,结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赋权重,得到省级营商环境得分。三是采用多案例分析,揭示了监管创新作为一套“组合拳”,包括大数据监管、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4个方面。通过监管创新发挥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将影响过程提炼为BCRS模型。但在构建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及搜集较全面的数据方面仍需要进一步完善与深入研究。
施金晶[3](2020)在《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在我国对应的法律文本是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1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中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当然,规范大额持股行为的相关制度还包括一般信息披露规定、法律责任章节的相关规定等。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大额持股”指的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及其后“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与此同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规定了通过其他方式持股达到或超过5%及其后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大额持股行为应当履行的义务。简言之,大额持股描述的是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持股达到5%及通过其他方式持股达到或超过5%,以及5%以后股权的持续变动达到法定比例。2014年底这一轮敌意收购及险资“举牌”2上市公司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其中一大重点内容就是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因短视主义之故,投资者购入大宗股份常被视为敌意收购且受到上市公司乃至学者与监管者的厌恶与指责,收紧大额持股披露规则的呼声随即成为学界与舆论热点,且在《证券法》的修订中得以体现。但是,关于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功能利弊及其监管立场并未达成理论及实务共识,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主体、披露时限、披露内容等具体制度设计,慢走规则在我国的适用及与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关系等,仍需系统研究,深入分析。本文正是在借鉴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作者证券监管工作实践积累的经验和思考,试图对大额持股监管相关制度的法律逻辑、规范主体、披露时限、披露内容、慢走规则和法律责任进行系统研究,以期为理论研究和执法实践提供一定的支持。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制度起源于美国1968年的《威廉姆斯法案》1,后全世界主要国家的资本市场予以借鉴、发展,形成了自身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我国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在权益披露制度外,还发展了与权益披露紧密相关的交易限制规则,也就是俗称的“慢走规则”。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证券法》规定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包括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制度,以及“慢走规则”,本文将两者统称为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以及要约收购制度,作为相关制度在文章中有所涉及,但不是本文要重点讨论的制度。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发布,并于2020年3月1日生效。新《证券法》对大额持股监管制度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披露时点及法律责任。然而,为何进行这样的制度修改,是否合理?法律修改前,关于大额持股监管的争议,是否因本次修改尘埃落定?未解决的争议问题,在今后的执法及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在新的规则刚刚发布的情况下,如何解释和执行规则,以达到立法目的和监管目标?为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对大额持股监管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梳理。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法理逻辑。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大额持股监管的基本架构,论述大额持股的内涵及外延,大额持股监管在上市公司收购监管中的位置。第二,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思想源流,证券市场的内在本质决定了其发挥功能的方式与证券交易有关,尤其是大额证券交易;证券市场的内在缺陷决定了证券监管的必然性,大额持股监管属于证券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且有其独特的权益披露价值。第三,大额持股监管的制度价值,也就是大额持股监管的必要性,主要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公司治理、市场秩序三个方面。第四,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冲突平衡。大额持股监管应坚持科学、适度原则;监管方法和措施应遵循体系化要求,同时要避免陷入过度披露问题带来的消极影响之中。第二章分析大额持股的监管对象。从信息披露监管的角度来看,监管对象一般为掌握内部信息的人士。然而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监管制度设置的监管对象并未设置为上市公司或其董事会等内部人士,而是将大额持股人(本文将其界定为“权益拥有人”)设置为义务和责任的主体。本章对投资者、持股人、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历史上出现的名词进行了分析,指出权益拥有人概念的出处、产生原因、概念及构成要件,从而清晰界定大额持股制度的监管对象;并在此基础上界定了特殊权益拥有人及其拥有权益的认定标准。第三章将大额持股视为一种状态,对其进行信息披露的监管研究。也就是说,只要持股达到法定的比例,即使不做任何其他行为,也应当进行信息披露。根据证券监管的理论,信息披露监管的关键问题在于:披露什么,何时披露。这是信息披露中最为关键的两大问题。关于内容,境内权益变动披露并非像部分观点所认为的仅以持股比例来区分简式与详式,而是设计了一套以持股比例为主,以控制权为辅的区分逻辑。这套逻辑虽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基本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跟成熟市场的规则相比,权益变动报告内容方面的主要问题在于,未规定豁免披露情形及简化披露情形。本文建议参考境外市场作法,结合我国机构投资者的监管现状,未来考虑制定相关的豁免或简化披露规则。关于时限,首先,大额持股的初始信息披露比例设定为5%,是因为5%的股东为公司的重要股东,5%存在于《公司法》及《证券法》上的诸多制度。其次,本次《证券法》修改将持续变动信息披露比例由5%调整为1%。这项修改存在较大争议,理论界及实务界并未达成共识。之所以最终作此修改,还是对此前诸多敌意收购的回应,在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受限的情况下,为了阻止敌意收购,进行的一定程度上的利益均衡。再次,1%、5%的变动比例宜采取“刻度说”,也就是1%、5%的倍数。一方面5%的倍数10%、30%、50%、75%等具有《公司法》上的重要意义,在此时披露更符合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1%的倍数可以减轻权益拥有人理解规则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减少违法行为,同时降低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最后,境内的大额持股信息时限设计并不像美国等那样,与持股主体、持股目的等相关。关于持股目的,鉴于主观意图难以界定,信息披露的时限不区分持股意图是符合当前情况;关于持股主体,建议未来能够根据《证券法》的授权及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情况,适当放宽部分主体的披露时限要求。第四章将大额持股定位为一种行为,对其进行交易行为的监管。我国的大额持股监管,不仅包括对持股状态的信息披露监管,还包括对大额持股后持股人的交易行为限制。也就是说,我国境内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不只是信息披露制度,还套着一定时间内不得交易的限制制度。这是我国大额持股监管制度与主要成熟资本市场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最大差异。对大额持股交易的限制规则,其实有三类:第一是5%以上股东的短线交易问题;第二是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后制定的5%以上股东、董监高等主体适用的减持新股问题。这两类问题虽然也属于大额持股的交易限制,关于短线交易、转售规则等,不是本文的研究对象。本文关于大额持股交易监管的研究对象主要是第三类,即:《证券法》第63条规定的慢走规则。在制定之初,慢走规则担负着保护信息公平,预防市场操纵等使命。但随着信息传播的快捷化,慢走规则利弊力量对比在发生变化。目前为维护市场秩序,防止敌意收购,仍然保留这该制度。但需要考虑新增的5%以上股东每1%次日披露制度与慢走规则的叠加效应。这两项制度选择一项即可实现相应的立法目标,制度的叠加将会导致慢走规则的负面效应更加突出,妨碍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市场的形成,长期来看,并不利于公司治理。第五章主要分析违反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实现。法律作用的机理决定了,有责任才真正有权利。违反权益披露规则及违反慢走规则的证券交易行为(以下简称违规交易行为)的行为性质及法律责任。第一,关于行为性质,权益披露违规行为属于虚假陈述,但紧随其后的违规交易行为不适用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则。虽然大额持股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但违规交易行为属于《证券法》第53条第2款中所讲的“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的情形,不应当适用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对于违规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按照虚假陈述处理。第二,行政责任是当前能够规范违规交易行为的主要责任形式。能够追究民事责任的虚假陈述通常为“诱多型虚假陈述”,而违规交易行为一般属于“诱空型虚假陈述”,很难追究民事责任;而违规交易行为,是否存在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仍存在争议;因此,行政责任是威慑违规行为的主要方式。本章主要分析论述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行政责任,对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属于本文的重点研究对象。对于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简要论述,主要目的在于将行政责任置于责任体系中进行分析,从而体系化地认知大额持股监管的行政责任及其适当性。当前境内相关的行政责任形式包括责令改正、警告、罚款、限制表决权等。该处的责令改正,指的是完成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包括限制表决权,也不能扩展出责令限期卖出、没收违法所得等责任形式。
赵钦[4](2020)在《多元化视角下集团内部资本市场效率分析 ——以TY集团为例》文中认为近年来,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随着我国经济政策的贯彻与推动,本土经济依旧保持了充足的发展动力,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各类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迅速成长并发展壮大,融资需求日益俱增。特别是大中型企业为了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存活下来,大量进行并购、重组以及多元化布局,衍生出一大批企业集团。但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一方面,我国金融体系较大部分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外部资本市场存在信息资源不对称等缺陷;另一方面,在集团多元化发展的过程中,内部交易降低了整体的费率、弱化了信息不对称、刺激了监督激励,弥补了现阶段外部资本市场的不足的劣势,由此产生内部资本市场。然而,“多钱效应”引起超额的投资,不断地扩大规模产生新的代理问题进而导致“交叉补贴”,内部资本市场因缺乏监督反而沦为利益输送的工具。毫无疑问,内部资本市场是硬币的两面,其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甚至影响了了企业集团的成功与否。随着我国经济地位在国际上的不断提升,国内企业不仅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并购、重组,还在国际市场上大展拳脚,企业集团这一组织形式逐渐成为新的发展模式,并且在国家提出“建设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大背景下,同样作为资源配置场所的内部资本市场也需要规范,国内对内部资本市场的研究尚不充分。针对以上研究不足,本文计划从集团制企业出现的动因出发,以集团总体层面的多元化为切入点,运用相关的理论,研究其对集团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影响,对现有的研究做出补充。即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为:集团整体多元化战略对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影响,同时对因集团多元化战略的改变而引起的一系列内部资本市场配置效率的改变,相应地提出提高TY集团内部资本市场配置效率的可行性对策与建议。本文利用TY集团2013-2018年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得出以下结论:(1)有限多元化对集团内部资本市场具有促进作用;(2)国有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效率有待提高。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以案例分析的形式,以多元化战略为切入点,分析了TY集团内部资本市场的运作,为企业集团实施多元化战略管理提供了实证型的研究,为我国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指导和政策建议。
王丹[5](2020)在《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竞争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农业保险作为我国农业支持政策体系中的一种新型工具和手段,在分散农业风险、稳定农民收入、恢复农业再生产以及促进我国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作用显着、不可或缺,日益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尽管自2007年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政策以来,我国农业保险取得长足发展,但在市场竞争、经营模式选择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缺陷与困惑。在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坚持农业保险的市场化运作原则,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性作用的背景下,明确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的市场效率高低,分析市场作用是否得到有效发挥并验证“有限竞争”的“共保体”经营模式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实际影响,对于化解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竞争困境,健全及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竞争模式有着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市场中经营主体增多,使得市场竞争程度有所提升。通常,市场竞争增强能够促进市场作用得到更为有效的发挥。但实际上,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市场化程度是否得以提高仍有待考究,因此,本文的核心实证部分拟通过验证市场份额与市场效率之间关系的显着性,初步判断市场力量是否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核心驱动力,然后,基于农业保险市场化程度的实证检验结果,选取浙江省“共保体”模式为对象,探索这一典型的非完全竞争市场对农业保险的发展态势的影响,以总结出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竞争过程中应该趋向的市场竞争程度和应该坚持的市场竞争模式。大体上,本文沿着“市场竞争状况规范分析—市场效率计算—市场作用实证检验—市场经营模式效果分析”的思路,首先分析了我国市场竞争概况,然后运用DEA模型计算了农业保险的市场经营效率;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市场检验农业保险市场是否发挥作用的理论分析框架,利用2008-2017年的面板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最后以“共保体”模式为例,分析了相对垄断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实施效果,从而为农业保险市场竞争模式的选择提供了参考。研究结果表明:(1)我国农业保险公司的市场效率取得一定发展,综合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及规模效率均处于较高水平;(2)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市场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行政监管和处罚力度不足;(3)随着农业保险工作的深入推进,“共保体”模式在制度和政策层面的缺陷逐渐凸显,该模式不能促成农业保险发展速度的提升。基于以上结论,本文旨在说明,我国农业保险不能实行完全自由竞争,只能是有限竞争;但现行的浙江省“共保体”模式同样存在一定的缺陷,不利于农业保险发展速度的提升,难以解决农业保险市场竞争问题;所以在政策建议部分,提出在进行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建设时,应该划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政府大力支持和推动农业保险发展,但不能过度干预;应努力优化农险监管的基础制度,实施差异化监管,并加大惩治力度;应大力加强市场规范,促进农业保险市场自主良性竞争。
阮昊[6](2020)在《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文中研究指明违约债券交易是一种以实质违约或有违约风险之虞的债券为交易对象的新型债券交易种类,因该种交易具有高风险性需以层次性制度体系防范风险。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经历了在市场化与非市场化间徘徊的过程,并集中体现在是否允许债券违约。债市发展初期,由于法制缺位、监管经验不足,初时发行企业债券未能妥善防范市场风险,导致出现大面积违约现象,甚至引发金融群体性事件。此后监管层出于规避风险的考量,在促进债市发展,丰富投资品种的同时以政府信用为发行主体背书,导致了长期“零违约”的非市场化现象。2014年超日信用债事件后逐步打破“刚性兑付”的市场惯性,债券市场逐步呈现“违约常态化”趋势,市场主体也已经逐渐适应市场转变并停止对政府不合理的期待。自2018年起至今,债券违约出现“新常态”,无论在数量、规模上都远超前些年,违约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债券市场运行基础在于风险定价机制,违约是市场正常现象。随着违约债券余额持续累积,催生出违约债券如何处理的问题。我国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不完备以及相关制度僵化,导致违约债券的后续处置并不顺利,随着时间推移风险亦不断累积,基于这些前提违约债券转让业务应时而生。此前,虽在法律层面未明文禁止违约债券交易,但由于两大交易所违约债券停牌制度以及配套交易制度缺失,导致该种交易一直处于被限制状态。违约债券交易不同于其他违约处置方式,是一种将风险消弭于市场的手段,既能够使想要进行风险管理的原债券持有者能够及时处理债券,又能给予风险偏好投资者以市场参与渠道。违约债券交易是制度变革后出现的交易种类,符合金融创新理论,蕴含根雕理论、冰棍理论,也是优化决策理论驱动下的产物。违约债券有着普通债券的“债性”及“券性”,是一种标准化有着流通能力的商事契约,又有着股票某些特性以及高风险性等不同于一般债券的特质。违约债券交易是高收益债券市场的一部分,美国高收益债券中“堕落天使”与违约债券具有同质性,都是属于“跌出来”的债券,因而对违约债券制度讨论可以借鉴高收益债券。违约债券交易对构建多层次债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也能够推进债券市场国家化。违约债券包含一般性风险。信用风险是最为常见的非系统性风险,无法完全消除但可以管理风险、分散风险,违约债券具有高信用风险,因其交易标的本身就是风险资产。对准备持有债券至到期的投资者来说,价格风险并不足为虑,但对打算在债券到期之前就出售的投资者来说,价格风险可能会带来极大损失。违约债券和其他债券一样与利率之间呈现反向相关关系,违约债券价格相较于其他债券对利率的变化不那么敏感,但对发行主体的信誉变化则敏感的多。流动性风险是投资者在需要时不能以合理价格,并无法在相对较短时间内将债券出售的风险,违约债券交易市场限于规模及惯用交易模式有出现该种风险之虞。因违约债券一般期限较长且票息较高,该种债券的再投资风险比较高。违约债券交易标的具有高风险,容易产生次生风险。该种风险是一种试图应对风险而产生的一种新风险,是因风险溢出被传染而产生的风险,不妥善应对可能会成为系统性风险的雏形。违约债券具有权益债券特性,价格高低受公司基本面因素决定远大于利率水平且具有与股票媲美的流动性,规制内幕交易对违约债券具有相当重要意义。有学者认为内幕交易能够作为披露机制市场发布有价值的信息并能够缓解代理成本问题,因而能提升交易效率。事实上,只有当市场确认内幕消息后价格才会产生相应变化,而确认消息的方式一般是等待公布或发现价格有不同寻常的波动。允许内部人以内幕交易获利会变相鼓励其在公司经营中去尝试高风险项目,公司可能会因此而利益受损。此外,以公平市场理论、侵占理论或是信赖义务理论来规制内幕交易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虚假陈述需要考量信息的重大性、公开性以及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债券对市场信息敏感程度相较于一般债券更强,虚假陈述不但容易影响交易效率,也有可能成为其他违规行为的推手。违约债券交易缔约方式呈现出系统性特征,交易双方都先要在己方竞争里脱颖而出才能获取缔约机会,形成缔约行为关联性。交易主体之间、交易主体与资金提供者之间等各市场主体通过金融契约而形成群落,并产生密切关联,风险防范不但要关注微观风险,还需要着眼于市场性风险。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需要对市场风险妥善监管。金融风险监管是市场失灵以及公共利益理论为基础。市场能够对资源配置起到基础性作用,但并不意味着仅依靠市场机制就能够持续促进经济发展。公共利益理论是为了抑制市场不完全性缺陷并维护公众利益,站在公正立场通过政府监管替代部分市场竞争,保障市场效益。法律自身局限性决定其具有不完备性,而后就需要解决剩余立法权以及执法权分配的问题,考量标准在于标准化程度以及预期损害大小。监管也是有成本的,金融领域的高标准化与强外部性决定了在该领域监管是适宜获取剩余立法权以及执法权的,即引入监管能够覆盖所产生的成本。然而,也有观点认为公共利益论的前提监管者是中立道德且有能力的并不成立。监管层并非完全中立的“理性人”,而是“经济人”,会被某些群体俘获而成为利益代表,监管规则也会为这些人服务,并非是单纯为了公众利益以及市场效率提升。传统风险管理理论侧重于识别风险并将其类型化,然后积极避免风险或处理风险。而金融风险理论则是旨在实现风险较小情况下获取较大收益或者收益一定条件下风险相对最小,在承认风险的情况下与风险和平共处。妥善管理金融风险需要及时识别风险、准确测算风险、客观评价风险并以多样化方式管理风险。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的作用是基础性的,但是并不代表所有的风险防范问题都需要依靠“立法论”来解决。法律解释是让纸面文字发出声音的过程,立法也是有成本的,因而风险防范规范应当在法律解释无法解决问题的前提下,再交由立法解决。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的核心在于使风险防范原则化,实现具体路径在于构建多层次风险防范规范体系。新修订之《证券法》里为债券制定了专门性规则,这是值得肯定的进步,但仍未摆脱名为“证券法”实为“股票法”,债券依然依附在股票规则之上的窘境。债券规则边缘化地位导致了从制度供给方面来说根本无法满足防范债券市场风险的需求,《证券法》中的规定未能体现债券特性以及反映债券治理逻辑,风险防范规则方面无论是“量”、“质”或者“针对性”上都有所欠缺。关于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特殊性规定仅存在于市场交易规则内的寥寥数语,无法满足市场实际需求。同时,我国债市风险防范方式行政色彩相当浓厚,处理违约风险最为惯用的方式就是政府兜底。主要以管制式防范风险措施,通过对限制市场主体的行为来消极避免风险,最终将会导致经济体系僵化、金融压抑。尤其对于违约债券交易这类依赖风险机制运行的交易,一旦采用这类防范风险措施将会导致交易无法运行。债券风险防范规则体系混乱,上位法缺失,差异化规则明显。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采用不同的规则标准,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使用三套各异的制度,监管机构间的监管竞次使得各债券制度差异化,风险防范制度无法统一会造成适用混乱,留下规则真空地带。中介机构承担市场“看门人”之职,应当发挥出其专业特性,起到提升市场透明度、缓解交易双方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分担市场风险等作用,在债市风险防范体系中承担重要角色。然而,从实践来看中介机构未能以市场实际为基础,反映交易主体需求,而是以行政监管部门要求为最高指令,未充分考虑其市场定位,过度发挥其理性经济人本性、贯彻功利主义,而忽略其对市场风险存在机构责任。美国高收益债券市场监管者认为违约债券虽然具有高风险但仍是债券的一种,没有必要单独立法。对违约债券的风险防范思路应当延续证券市场一以贯之的以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而非由监管层作出实质性判断。美国与欧盟都已形成完善、全面且层次分明的法律规定,并构建起良性的监管制度。TRACE系统是一种强制性报告制度,通过充分收集场外市场交易数据,以提高价格透明度,并进而提升市场整体透明度。既能够提升投资者对市场信息获取度,也能够增强监管机构对债券市场活动的监督效果。提升市场透明度并非全是赞美之声,也有观点认为这样做无意义且降低高收益债券市场运行效率。通过分析TRACE应用前后市场内幕交易风险数据的变化,可以得出增加市场透明度确实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防范风险。美国违约债券交易参与主体构成随规范修改而经历过较大幅度变化。关于是否要设置准入门槛,反对者认为垃圾债并不是金融机构可以投资的唯一高风险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证券可以适当在机构投资组合中配置。而支持者则以高风险性债券年限较长且受经济波动影响大为依据认为应当设置。信息披露是风险防范制度的核心,持续性披露、财务披露和持续报告义务是违约债券交易信息披露重点。评级机构身份经历过数次变化后成为承担“准监管”角色的市场中介机构,市评级机构出现利益冲突问题严重、自我信息披露不足且依赖经验化判断对金融创新产品预测能力不足等问题。违约债券有其风险生成特殊性,评级机构有针对性评级规则。风险管理工具能够释缓违约债券风险,更为主动的管理风险,但需注意避免风险沦为单纯投机工具且需要妥善监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需坚持市场化与法制化为根本路径。市场化风险防范机制是一种符合经济规律、市场规律,根据债券市场风险机理,以市场化方式作用于风险的制度。法制化就是将市场规则以及其他对交易各方约束的规定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使其能够拥有普遍适用的效力以及强制力保障,进而规范市场行为维持市场秩序。市场化与法制化理念之间并不是割裂开的,在风险防范机制中是相互作用的,二者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市场化是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良性的规则才能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促进市场发展。违约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具有“债性”以及“券性”,需要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结合适用。单一性规范为违约债券风险防范之基础,涉众性规范侧重于防范市场整体性风险。同时,风险防范制度应当是针对性规范与统一性规范相结合。债市风险防范制度应当是统一的,统一性规范意味着理顺规范统一与监管统一之间的关系,并非仅能有一个监管机构与一套制度,而是应当妥善协调,同质性债券适用统一标准。违约债券并没有突破债券的本质属性且风险防范思路与普通债券并无二致,因而应纳入债市整体风险防范体系,并通过针对性规范应对违约债券交易风险特性。此外,需平衡金融安全与效率理念,如果仅出于防范风险目的来说,禁止交易就能够直接掐灭风险源头,没有交易自然就不会带来风险。债券市场是风险市场,防范风险可以与市场效率原则实现共存。安全理念是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性理念,防范风险的原因就是希望能够保障市场的安全运行。安全理念与效率理念应该统筹兼顾、力求协调,不可偏废。需构建多层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在市场整体层次,应构建统一违约债券交易市场,将同质性债券放入统一市场交易,该市场容纳风险的能力相较于分裂交易市场更强,也拥有更优越的流动性。以完善的监管制度、集中有效的信息集中制度增加投资者信息获取度,并提升市场透明度,能够及时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并妥善管理风险。构建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应当以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投资者为价值取向,在政府与市场间妥善分工,构建层次性的预警机制。在市场规范层次,多层次规范体系是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各层次规则各有独特作用,现阶段着力改进自律规则是现实途径。在司法制度层次,同种类债券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也能够弥合监管与规则标准不一所带来的风险,完善司法制度保障各项风险防范制度能够顺利运行,并妥善发挥审判延伸职能实现多元化风险防范。在市场监管层次,监管统一并非是为了形式主义而是希望能够缓解监管真空、监管失灵等问题。更为现实的做法是增进监管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统一监管标准,减少重复监管。应改进债券市场监管执法,秉持适当性执法原则,既需要保持一定的谦抑性,又应该及时介入并以妥善方式执法,避免风险生成或者扩散。为加强执法监管效果,还需要提升债券监管机构透明度,并完善债券监管问责制度,有约束方能促使机构妥善履行职责。在市场中介主体层次,应完善信用评级制度构建,着力提升评级质量,并通过防止利益冲突、细化跟踪评级等规定来完善违约债券特殊性规则。由于长期以来的“零违约”市场,导致风险管理市场发育不良,应完善规则重点落实信息披露规则,为风险管理提供市场化工具。《证券法》以及《债券纠纷纪要》等已对受托管理人制度所暴露出的问题做出了制度回应。在市场主体层次,违约债券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同时反应价格信号与偿债能力,在时间维度与空间维度上应作出针对性规定。设置适当投资者准入制度,避免没有风险承受以及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盲目进入市场,并积极引入多元化适格投资者参与交易。投资者风险预防机制通过规定投资者资金比例结构、单笔交易规模限制等措施成为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口。
余晓涵[7](2020)在《长城集团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许多大型企业集团通过多元化扩张以应对日趋激烈的经常竞争态势,通过并购和新设子公司的手段逐步发展壮大为企业集团。在企业规模扩大的同时,仅依靠外部融资难以满足集团内部日益增加的资金需求,为了缓解外部的融资约束,集团企业可以对内部资金进行整合和再分配,从而形成了一个内部资本市场。内部资本市场配置效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集团整体的财务资源是否实现了有效的整合。系族企业拥有多个上市公司平台,其资源优势促进了系族整体的壮大,但在民营企业的发展历程重,也不乏因系族模式运作最终分崩离析的案例。究其原因,系族内部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无效是导致系族失败结局的重要因素,很多企业在不注重实际效率的情况下盲目扩张。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大部分系族企业的内部资本市场效率还是很低的。所以,研究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影响因素,并对如何提升我国内部资本市场配置效率在我国当前的制度背景下还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本文以我国系族企业长城集团及其纳入合并范围的3家上市子公司为研究对象,对长城集团的内部资本运作及其配置效率进行案例研究。在分析了其构建构成和运作方式的基础上,依据长城集团及其子公司2015-2018年的财务报表数据,运用基于资产回报率的现金流敏感法和调整利润敏感性系数法对长城集团内部资本市场的效率进行测算。测算结果表明,长城集团内部资本市场效率低下,甚至处于无效状态。本文结合长城集团的具体运营情况,深入分析了长城集团内部资本市场配置效率低下的原因,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内部治理问题严重、内部资本市场缺乏规范的运行平台、经营战略以及外部资本市场。最后,本文基于效率低下的原因,从改善内部治理环境、建立内部财务平台、协调经营战略和资本配置效率以及加强制度建设四个角度对内部资市场效率的提高提出建议。
云坡[8](2020)在《考虑高阶矩属性风险传染的碳金融资产定价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温室气体排放剧增是导致全球环境负外部性的直接诱因。将碳排放权赋予商品属性,依靠市场化金融手段解决碳减排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抑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手段。碳金融市场的创建立足于国际社会履行减排责任的各项公约和协议,发展于各国推进碳金融市场运行的政策措施。作为碳金融市场的核心,有效的碳金融资产定价机制将推动碳金融市场机制的成熟和完善、市场效率的提升,更好地服务于碳减排落实。碳金融资产定价研究不仅需要遵循一般金融资产的基本定价方法,还要反映碳价特殊的驱动特征。而现有碳金融资产定价研究,聚焦从收益率低阶矩视角研究碳金融资产的价格信息传递和风险波动溢出等,忽略从更高阶矩属性,研究市场非对称信息和极端冲击等因素对碳金融资产收益的影响。特别是随着全球资本流动的增强,碳金融市场与资本市场和能源市场等在发生低阶矩属性联动关系的同时,也会产生因市场非对称信息和极端事件冲击而导致的偏度和峰度等高阶矩属性的风险传染现象。而基于高阶矩属性风险传染理论,显着性的高阶矩属性风险传染能够对市场非理性协同运动和极端冲击所导致的价格变动提供有效解释,这一解释视角契合碳金融资产所具备的市场非对称性和极端冲击敏感性等特殊性特征。因此,将高阶矩属性风险传染关系纳入碳金融资产定价框架,符合碳金融资产的特殊性特征,能够从新的证据因子解释碳金融资产的溢价波动。基于此,本文研究创新和结论如下:(1)构建考虑高阶矩属性风险传染关系的碳金融资产定价框架。首先,将二元资产高阶矩CAPM资产定价框架拓展至多因子,形成基于高阶矩的碳金融资产多因子定价框架。其次,基于碳金融资产高阶矩属性风险传染理论,对定价框架中碳价及其定价因子间的风险传染关系进行检验和识别,研究市场波动趋势异质性下的风险传染关系和传染强度,从市场非理性协同运动和极端冲击角度解释碳金融资产溢价波动。第三,将识别的高阶矩风险传染关系反馈到拓展高阶矩碳金融资产定价框架中,形成考虑高阶矩属性风险传染的碳金融资产定价框架。该理论框架遵循“一般到特殊”的构建思想,将融合碳金融资产特征的高阶矩属性风险传染关系纳入定价框架中,为碳金融资产溢价波动提供新的证据解释。(2)使用非参数统计计量模型检验基于波动趋势异质性的碳金融资产及其定价因子间的高阶矩属性风险传染关系。市场收益波动隐含了碳金融资产对遭受极端冲击或非对称信息冲击的市场反映,研究基于市场波动趋势差异的风险传染关系符合碳金融市场波动异质性特征。研究发现:(1)碳金融资产及其定价因子间不仅存在低阶矩属性的风险传染关系,而且还存在协偏度、协峰度和协波动率等高阶矩属性渠道的风险传染关系。这表明从高阶矩属性出发,考虑碳金融资产及其定价因子间因市场非对称信息和极端事件冲击而导致的风险传染关系,已经成为影响碳金融资产价格驱动机制的新的因子证据。(2)快速波动趋势下的风险传染强度大于缓慢波动的强度。不同风险波动趋势的传染强度差异,本质上是碳金融资产收益及其蕴含的风险和收益对应关系的一种表征。结论为筛选具有高阶矩属性风险传染关系的碳定价因子,开展定价模型的拟合与预测提供分析基础。(3)构建多层多变量LSTM模型实现碳金融资产定价框架的拟合与预测。根据所识别的具有高阶矩属性风险传染关系的碳价及其定价因子,构建基于碳金融资产定价框架的实证模型,构造处理金融时间序列具有优势的多层多变量长短期记忆神经网络(multi-layer and multi-variable Long Short-Term Memory Network,Multi-LSTM)对定价框架进行拟合。通过实验手段确定最优的网络结构和参数,提高模型拟合和泛化能力,实现有效收敛。研究发现,相比不考虑高阶矩属性的碳金融资产定价框架,考虑高阶矩属性风险传染的定价框架能够对碳金融资产收益,特别是较长期限(12个月)的收益进行较好的精度预测和模型拟合,Multi-LSTM模型的预测效果和稳定性显着优于其他深度网络模型(Multi-GRU,RNN,MLP)、波动率模型(Garch-M)以及神经网络模型(BP)等分类器,印证了定价模型的优越性以及机器学习方法的拟合优势。研究在理论上证明了所构建的考虑高阶矩属性风险传染的碳金融资产定价框架,能对碳金融资产溢价提供有力解释,表明将高阶矩属性风险传染关系纳入碳资产定价框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拓展了碳金融资产定价理论和方法;在实践上,为碳金融资产定价机制的成熟和完善、减排作用的发挥以及不确定环境下碳金融市场的投融资决策提供参考。
常悦[9](2020)在《金融效率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机理与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我国金融改革开放进入全面深化阶段的重大标志,将从根本上优化我国金融体系的结构,提升我国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然而目前我国金融存在的“空转”、“脱实向虚”等现象,阻碍了金融业对实体经济服务这一本质功能的发挥。针对金融效率的研究倍受关注,针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量化研究也开始显现,然而针对两者关系的研究存在的空缺有:一是对金融效率、经济高质量的定义以单一层面为主,二是研究的地域范围小,三是忽略了前者对后者的动态影响,因此系统进行金融效率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研究还有扩展空间。基于此,本文从金融发展理论入手,对金融效率的层次进行划分、对经济高质量的涵义及研究范围进行界定,通过拓展金融效率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研究的边界,提出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金融市场效率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影响路径和机理。运用因子分析法、综合评价模型对两者的复合指标体系分别进行了全国范围及省际范围的实证测度,得到两者时序变化特征及省际分布特征,并利用数据地图进行可视化处理;利用结构方程模型验证了虚实转化效率、间接融资效率、市场运行效率、直接融资效率及其内部关系对经济高质量发展影响的路径。对我国东、中、西部金融效率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的静态与动态回归分析得到以下结论:我国还处于通过金融业规模扩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阶段,实体金融效率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短期促进作用强于长期,金融市场效率的作用存在普遍滞后性。我国东部地区金融市场更有效,实体经济改善弹性更大,可更多通过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中部地区实体经济的发展稍显不足,短期内金融资源难以兼顾经济质量改善,但长期来看,其金融资源的投向更具有高质量特征和连贯性;西部地区金融业发展不足,金融业发展会阻碍经济高质量发展,但短期内实体金融效率对经济质量改善的表现更好。通过耦合协调度模型研究得到以下结论:我国金融效率与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的协调程度有所提升。东部地区的金融效率与其经济质量的发展状况更加匹配,且进步更快,中部地区次之,西部地区最差。
邓聪[10](2019)在《华发集团内部资本市场效率评价及影响因素探讨》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企业也迅速成长,市场运行机制也在不断完善。企业为了生存与发展,不断进行大量的并购重组,进行多元化布局,最终也就催生了大量企业集团。与此同时,在企业集团内部逐渐形成内部资本市场,并不断发展成型。根据研究已有的文献,可以发现无论是对于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内部资本市场在企业发展中起的作用也日益凸显,而企业发展又反过来促进学者们对其内部资本市场效率及影响因素更多研究,并已形成了部分十分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从以往有关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研究结论来看,经济学者主要观点无非是“有效论”和“无效论”,并且至今还未达成统一认识。因此本文在梳理已有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经营基建、地产业务为主的广东省珠海市地方龙头企业——华发集团为案例研究对象,详细列举华发集团的运行数据和取得的成绩,并运用先进方法测算其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结果,均表明华发集团的经营情况较同业相比,属于较高水平,这也充分体现了华发集团内部资本市场运用合理、效率结果良好,综合结论是华发集团内部资本市场有效率,最后据此提出一些关于如何促进我国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更好发展的措施。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引言,本章首先交待本文写作的背景及选题意义,再介绍本文在写作前和写作过程中所查阅或引用的有关内部资本市场的文献综述,最后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基本框架;第二章主要是理论基础介绍,为全文提供理论支撑,主要内容有内部资本市场的概念、内部资本市场运作方式和内部资本市场效率测度方法,并最后阐述了支撑内部资本市场相关研究的理论基础,包括协同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第三章是评价华发集团内部资本市场效能表现,首先介绍案例选取的原因、华发集团简单情况和发华集团内部资本市场运作模式,最后测算与分析了华发集团内部资本市场效率情况;第四章是介绍华发集团内部资本市场影响的主要因素,包括外部资本市场、多元化战略、公司治理、内部金融中介;第五章为相关结论与建议,本章基于前文对华发集团的分析,提出了华发集团内部资本市场有效且呈上升的趋势,但较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另外,华发集团在外部资本市场、战略实施等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从而导致了华发集团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相对较低,因此文中最后提出了华发集团应该健全外部监管体系,改善资本市场环境等建议。本文较其他研究文献相比,主要的创新点是以实际案例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华发集团的内部资本市场的影响因素和表现效率情况,通过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运用成熟的理论基础知识,通过计算实际真实存在企业集团——华发集团内部资本市场效率情况,指出其中存在问题与不足,并提出可借鉴性的建议。另一方面,我国正处于央企混改即将完成阶段,而改革事项重大,牵一发而动全身,改革的目的也是市场化运作的继续深化,那么改革后的结果是否如期实现,这些都是需要经过市场来检验。本文所研究的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效率及影响因素,进一步拓宽了改革结果研究的思路,为我国央企、国企等大型企业集团的市场化发展提供了意义重大的指导理论。
二、浅析资本市场效率的不同内涵与表现形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析资本市场效率的不同内涵与表现形式(论文提纲范文)
(1)证券市场开放与资产定价效率(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框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证券市场开放的经济后果 |
2.1.1 证券市场开放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
2.1.2 证券市场开放对企业实体的影响 |
2.2 交叉上市相关文献回顾 |
2.2.1 交叉上市影响因素 |
2.2.2 交叉上市经济后果 |
2.3 境外投资者持股文献回顾 |
2.3.1 境外投资者持股影响因素 |
2.3.2 境外投资者持股经济后果 |
2.4 陆港通交易机制相关文献回顾 |
2.4.1 陆港通交易机制与股票市场稳定 |
2.4.2 陆港通交易机制与公司治理 |
2.4.3 陆港通交易机制与企业行为 |
2.4.4 陆港通交易机制与审计行为 |
2.5 资产定价效率影响因素文献回顾 |
2.5.1 信息因素对资产定价效率的影响 |
2.5.2 投资者理性对资产定价效率的影响 |
2.5.3 市场竞争对资产定价效率影响 |
2.5.4 市场摩擦对资产定价效率的影响 |
2.6 文献述评 |
第三章 理论基础与制度背景 |
3.1 概念界定 |
3.1.1 证券市场开放 |
3.1.2 资产定价效率 |
3.2 理论基础 |
3.2.1 有效市场假说 |
3.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3.2.3 委托代理理论 |
3.2.4 市场分割理论 |
3.2.5 股票流动性理论 |
3.2.6 投资者有限理性理论 |
3.3 制度背景 |
3.3.1 我国证券市场开放的背景 |
3.3.2 我国证券市场开放的进程 |
3.3.3 我国证券市场开放不同政策的对比分析 |
3.3.4 我国证券市场开放对资产定价效率的影响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交叉上市与资产定价效率 |
4.1 引言 |
4.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4.2.1 基于信息传递的交叉上市与资产定价效率 |
4.2.2 基于政府干预的交叉上市与资产定价效率 |
4.3 研究设计 |
4.3.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4.3.2 变量定义 |
4.3.3 模型设定 |
4.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4.4.1 描述性统计 |
4.4.2 交叉上市与股价信息含量回归分析 |
4.4.3 异质性分析 |
4.5 交叉上市影响股价信息含量的机制分析 |
4.5.1 基于股票流动性的中介效应检验 |
4.5.2 基于投资者认知度的中介效应检验 |
4.6 稳健性检验 |
4.6.1 内生性检验 |
4.6.2 替换因变量衡量指标 |
4.6.3 变换研究样本区间 |
4.6.4 安慰剂检验 |
4.6.5 PSM检验 |
4.7 拓展检验 |
4.7.1 交叉上市与股价延迟的回归分析 |
4.7.2 交叉上市与资产误定价的回归分析 |
4.8 结论与启示 |
第五章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股与资产定价效率 |
5.1 引言 |
5.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价值创造假说与资产定价效率 |
5.2.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价值投资假说与资产定价效率 |
5.3 研究设计 |
5.3.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5.3.2 变量定义 |
5.3.3 模型设定 |
5.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4.1 描述性统计 |
5.4.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股与股价延迟回归分析 |
5.4.3 异质性分析 |
5.5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股影响股价延迟的机制分析 |
5.5.1 基于信息披露质量的中介效应检验 |
5.5.2 基于股票流动性的中介效应检验 |
5.6 稳健性检验 |
5.6.1 内生性检验 |
5.6.2 排除特殊样本区间 |
5.6.3 替换自变量衡量指标 |
5.7 拓展检验 |
5.7.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股与股价信息含量回归分析 |
5.7.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股与资产误定价回归分析 |
5.8 结论与启示 |
第六章 陆港通与资产定价效率 |
6.1 引言 |
6.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6.2.1 陆港通信息效应与资产定价效率 |
6.2.2 陆港通噪音效应与资产定价效率 |
6.3 研究设计 |
6.3.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6.3.2 变量定义 |
6.3.3 模型设定 |
6.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4.1 描述性统计 |
6.4.2 陆港通与资产误定价回归分析 |
6.4.3 异质性分析 |
6.5 陆港通影响资产误定价的传导机制 |
6.5.1 基于会计信息质量的中介效应检验 |
6.5.2 基于分析师预测精准度的中介效应检验 |
6.6 稳健性检验 |
6.6.1 自变量滞后一期 |
6.6.2 变更因变量测度方法 |
6.6.3 PSM-DID回归分析 |
6.7 拓展检验 |
6.7.1 陆港通与股价信息含量回归分析 |
6.7.2 陆港通与股价延迟回归分析 |
6.8 结论与启示 |
第七章 证券市场开放、资产定价效率与企业投资效率 |
7.1 引言 |
7.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7.3 研究设计 |
7.3.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7.3.2 变量定义 |
7.3.3 模型设定 |
7.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7.4.1 描述性统计 |
7.4.2 证券市场开放与企业投资效率回归分析 |
7.5 证券市场开放影响企业投资效率的传导机制 |
7.6 稳健性检验 |
7.6.1 变更因变量衡量方式 |
7.6.2 内生性检验 |
7.6.3 PSM-DID回归分析 |
7.7 结论与启示 |
第八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与启示 |
8.1.1 主要研究结论 |
8.1.2 政策启示 |
8.2 研究局限与未来研究方向 |
8.2.1 研究不足 |
8.2.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导师评阅表 |
(2)政府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框架结构 |
1.2.1 研究内容 |
1.2.2 框架结构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政府规制与营商环境的内涵 |
2.1.1 政府规制的内涵 |
2.1.2 营商环境的内涵 |
2.2 经济性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2.2.1 价格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2.2.2 进入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2.2.3 金融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2.3 社会性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2.3.1 职业安全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2.3.2 产品质量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2.3.3 环境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2.4 文献评述 |
第3章 政府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机理 |
3.1 制度调节视角的影响机理 |
3.1.1 正式制度调节视角 |
3.1.2 非正式制度调节视角 |
3.2 规制时滞视角的影响机理 |
3.2.1 价格规制时滞 |
3.2.2 进入规制时滞 |
3.3 金融效率调节视角的影响机理 |
3.3.1 金融价格规制 |
3.3.2 金融进入规制 |
3.4 规制波动视角的影响机理 |
3.4.1 规制波动的理论解释 |
3.4.2 演化博弈分析 |
3.5 规制竞争视角的影响机理 |
3.5.1 规制竞争的效应分析 |
3.5.2 演化博弈分析 |
第4章 我国政府规制与营商环境建设的现状分析 |
4.1 我国政府规制的发展与现状 |
4.1.1 我国政府规制的发展进程 |
4.1.2 我国经济性规制的现状 |
4.1.3 我国社会性规制的现状 |
4.2 我国营商环境建设的进程与现状 |
4.2.1 我国营商环境建设的发展进程 |
4.2.2 我国营商环境建设的现状 |
4.3 政府规制对营商环境建设影响的现状 |
4.3.1 加强市场竞争 |
4.3.2 提高创业数量 |
4.3.3 便捷政务服务 |
4.3.4 违约失信突出 |
4.3.5 制约平衡发展 |
第5章 我国政府规制对营商环境影响的实证分析 |
5.1 基本模型与数据来源 |
5.1.1 基本模型 |
5.1.2 数据来源 |
5.2 变量选择 |
5.2.1 被解释变量 |
5.2.2 解释变量 |
5.2.3 控制变量 |
5.2.4 描述性统计 |
5.3 制度调节视角的实证检验 |
5.3.1 模型设计 |
5.3.2 实证分析 |
5.4 规制时滞视角的实证检验 |
5.4.1 模型设计 |
5.4.2 实证分析 |
5.5 金融效率调节视角的实证检验 |
5.5.1 模型设计 |
5.5.2 实证分析 |
5.6 规制波动视角的实证检验 |
5.6.1 模型设计 |
5.6.2 实证分析 |
5.7 规制竞争视角的实证检验 |
5.7.1 模型设计 |
5.7.2 实证分析 |
5.8 研究小结 |
第6章 我国政府规制对营商环境影响的案例分析 |
6.1 研究设计 |
6.1.1 研究方法 |
6.1.2 案例选取 |
6.1.3 资料搜集和处理 |
6.1.4 信度与效度分析 |
6.2 数据分析 |
6.2.1 开放式编码 |
6.2.2 主轴式编码 |
6.2.3 选择式编码 |
6.3 研究发现 |
6.3.1 大数据监管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6.3.2 信用监管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6.3.3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6.3.4 协同监管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6.4 结论与启示 |
6.4.1 研究结论 |
6.4.2 实践启示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完善经济性规制的对策建议 |
7.2.1 加强价格规制研究 |
7.2.2 注重进入规制理论 |
7.2.3 提高规制法制化水平 |
7.3 完善社会性规制的对策建议 |
7.3.1 降低产权界定成本 |
7.3.2 保持规制水平稳定 |
7.3.3 推进环境规制竞争 |
7.4 推动监管创新的对策建议 |
7.4.1 探索智慧监管 |
7.4.2 推动信用监管 |
7.4.3 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效能 |
7.4.4 落实协同监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3)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论题价值与学术综述 |
三、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法理逻辑 |
第一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基本结构 |
一、大额持股的内涵及外延 |
二、与大额持股相关的证券监管制度 |
第二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思想源流 |
一、证券市场的内在本质与监管哲学演变 |
二、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定位与思想谱系 |
第三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制度价值 |
一、保护投资者利益 |
二、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 |
三、促进上市公司治理 |
第四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冲突平衡 |
一、大额持股监管的原则:比例原则 |
二、大额持股监管的方法:体系化 |
三、大额持股监管的陷阱:过度披露 |
第二章 大额持股监管对象的确定 |
第一节 权益拥有人 |
一、投资者、持股人 |
二、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
三、权益拥有人的来源 |
四、权益拥有人的界定 |
第二节 权益拥有人的构成要件 |
一、权益的认定 |
二、“拥有”的认定 |
三、一致行动人的认定 |
第三节 特殊权益拥有人的认定 |
一、特殊权益拥有人的含义 |
二、特殊权益拥有人拥有权益的认定 |
第三章 大额持股的静态监管:权益披露维度 |
第一节 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内容 |
一、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内容 |
二、境外主要成熟市场关于权益披露的内容设计 |
三、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内容设计需要考虑的因素 |
第二节 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一、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二、美国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三、欧盟、英国等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四、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时限设计需要考虑的因素 |
第四章 大额持股的动态监管:交易行为维度 |
第一节 慢走规则立法目的确定 |
一、慢走规则的起源及立法目的 |
二、慢走规则立法目的再辨析:充分信息下的行为理性 |
第二节 慢走规则的具体含义 |
一、初始持股比例5%的慢走规则 |
二、5%后持股变动比例每增减5%的慢走规则 |
第三节 违反慢走规则的交易行为有效性 |
一、交易行为无效论 |
二、交易行为效力待定论 |
三、交易行为有效论 |
第四节 慢走规则必要性的再思考 |
一、慢走规则的负面效应 |
二、慢走规则与变动1%即披露规则的叠加效应 |
第五章 大额持股监管的实现 |
第一节 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类型及性质 |
一、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类型 |
二、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行为性质 |
第二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主要实现路径:行政责任 |
一、责令改正 |
二、警告、罚款 |
三、限制表决权 |
四、存在争议的行政责任形式 |
五、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其他责任形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 |
后记 |
(4)多元化视角下集团内部资本市场效率分析 ——以TY集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问题 |
1.2 研究现状与存在不足 |
1.3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特色与研究意义 |
1.4.1 本文特色 |
1.4.2 研究意义 |
1.5 本文内容结构安排 |
2 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2.1 集团内部资本市场存在性研究 |
2.2 内部资本市场有效论研究 |
2.2.1 信息传导的有效性 |
2.2.2 监督激励与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
2.2.3 促进融资的有效性 |
2.3 内部资本市场无效论研究 |
2.3.1 资源滥用 |
2.3.2 交叉补贴 |
2.3.3 隧道挖掘问题 |
2.4 企业集团与多元化战略 |
2.4.1 多元化战略 |
2.4.2 集团层面多元化 |
2.4.3 多元化与内部资本市场 |
2.4.4 多元化战略的类型 |
2.5 文献评述 |
3 多元化战略与内部资本市场的理论概述 |
3.1 内部资本市场内涵与边界 |
3.1.1 内部资本市场的内涵 |
3.1.2 内部资本市场的边界 |
3.2 多元化战略实施条件 |
3.2.1 国家经济所属周期 |
3.2.2 企业发展阶段 |
3.2.3 对进入领域的充分了解 |
3.3 内部资本市场理论基础 |
3.3.1 交易成本理论 |
3.3.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3.3.3 委托代理理论 |
3.3.4 协同理论 |
3.4 多元化战略与内部资本市场的关系 |
3.4.1 多元化对内部资本市场的正面影响 |
3.4.2 多元化对内部资本市场的负面影响 |
3.4.3 多元化战略下内部资本市场的运作机制 |
3.4.4 新兴市场企业集团的内部资本市场研究 |
3.5 内部资本市场效率测算方法 |
3.5.1 投资现金敏感性法 |
3.5.2 Q敏感性法 |
3.5.3 现金流敏感法 |
3.5.4 基于资产收益率的现金流敏感法 |
4 TY集团多元化战略下内部资本市场案例介绍 |
4.1 TY集团介绍 |
4.1.1 TY集团简介 |
4.1.2 集团组织架构 |
4.2 TY集团多元化战略实施背景 |
4.2.1 我国经济转型,国资委政策放松 |
4.2.2 贸易行业竞争加剧,产业转型困难 |
4.2.3 国有资本投资试点资格的获取 |
4.3 TY集团内部资本市场的构建 |
4.3.1 设立财务公司 |
4.3.2 设立外部融资平台 |
4.3.3 全球化融资平台 |
5 TY集团多元化战略下内部资本市场的案例分析 |
5.1 TY集团内部资本市场运作机制分析 |
5.1.1 集团内部资金借贷 |
5.1.2 集团内部产品或服务往来 |
5.1.3 集团内部担保 |
5.1.4 集团内部租赁 |
5.2 TY集团多元化分析 |
5.2.1 TY集团多元化发展过程分析 |
5.2.2 TY集团多元化程度测算 |
5.3 TY集团内部资本市场效率评价 |
5.3.1 多元化对内部资本市场效率影响的评价思路 |
5.3.2 基于销售收入的现金流敏感法 |
5.3.3 TY集团融资约束分析 |
5.3.4 TY集团内部资本市场效率评价 |
5.4 多元化视角下内部资本市场效率变化原因分析 |
5.4.1 TY集团多元化程度与内部资本市场效率 |
5.4.2 TY集团多元化方式与内部资本市场效率 |
6 研究结论与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1.1 多元化战略的改变影响内部资本市场效率 |
6.1.2 国有企业集团的内部资本市场效率有待提高 |
6.2 研究建议 |
6.2.1 避免盲目多元化 |
6.2.2 推动更多成员单位上市 |
6.2.3 完善外部监督机制 |
6.2.4 加强内部资本市场主体管理 |
6.2.5 完善集团总部的配置功能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5)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竞争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理论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理论研究现状 |
1.3.3 文献评述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论文的逻辑结构 |
1.6 可能的创新点及存在的不足 |
1.6.1 可能的创新点 |
1.6.2 存在的不足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农业保险概念界定 |
2.1.2 市场效率概念界定 |
2.2 理论基础概述 |
2.2.1 市场竞争理论 |
2.2.2 产业组织理论 |
2.2.3 市场竞争效应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竞争状况分析 |
3.1 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整体概况分析 |
3.1.1 我国农业保险业务发展概况 |
3.1.2 我国农业保险基本制度框架 |
3.1.3 我国农业保险主要经营模式 |
3.2 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竞争程度分析 |
3.2.1 我国农业保险绝对市场集中度指数 |
3.2.2 我国农业保险相对市场集中度指数 |
3.3 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竞争的特点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农业保险市场效率与市场化程度实证检验 |
4.1 农业保险市场效率的含义 |
4.2 DEA模型与农业保险市场效率计算 |
4.2.1 DEA模型构建与决策单元的确定 |
4.2.2 指标体系的构建与数据来源 |
4.2.3 保险公司市场效率的测算结果分析 |
4.3 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化程度的实证检验 |
4.3.1 变量选取与模型构建 |
4.3.2 检验过程与结果 |
4.3.3 实证结论与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弱竞争”模式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研究 |
5.1 研究思路与方法 |
5.1.1 研究的基本思路 |
5.1.2 研究模型的构建 |
5.2 变量说明与数据来源 |
5.2.1 变量说明 |
5.2.2 数据来源 |
5.3 实证结果分析 |
5.3.1 虚拟浙江的合成结果 |
5.3.2 真实浙江与虚拟浙江的农险发展速度对比分析 |
5.3.3 有效性检验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6)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的意义价值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违约债券交易概述 |
第一节 债券市场关于违约问题的变化历程 |
一、20世纪90年代企业债券违约事件 |
二、20世纪末至2013年债券市场“零违约”神话 |
三、2014年到2017年债券市场违约常态化趋势形成 |
四、2018年至今债券市场违约数量及规模出现“新常态” |
第二节 违约债券市场违约情况分析 |
一、整体违约率仍然处于相对较低水平 |
二、违约主体性质多元化,民营企业占比较高 |
三、违约债券种类多样化 |
四、违约债券发行地域既有集中趋势亦有分散态势 |
第三节 违约债券 |
一、违约债券的定义 |
二、可交易违约债券范围 |
三、违约债券的“债性”与“券性” |
四、违约债券相较于普通债券所蕴含的特性 |
五、违约债券与高收益债券之间关系 |
第四节 违约债券交易 |
一、被限制的违约债券交易及产生的弊端 |
二、违约债券交易现状分析 |
三、违约债券交易制度分析 |
四、违约债券交易的经济学原理分析 |
五、违约债券交易的意义 |
第二章 违约债券交易风险 |
第一节 违约债券一般性风险 |
一、信用风险 |
二、价格风险 |
三、流动性风险 |
四、再投资风险 |
第二节 次生风险 |
一、以18洛娃科技MTN001为例 |
二、次生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
三、次生风险防范的逻辑 |
第三节 内幕交易风险 |
一、以Ft.HowardCorp案与HarcourtBraceJovanovich案为例 |
二、内幕交易对市场效率的损害 |
三、内幕交易规制的理论争议 |
第四节 虚假陈述风险 |
一、以 Miller v. New Am. High Income Fund 案2为例 |
二、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 |
三、虚假陈述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
第五节 系统性风险 |
一、系统性缔约 |
二、契约群 |
三、市场主体的群体性 |
第三章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风险监管理论 |
一、风险监管理论基础 |
二、法律不完备理论 |
三、外部监管质疑论 |
第二节 金融风险管理理论 |
一、理论概述 |
二、金融风险管理方法 |
三、金融风险管理悖论 |
第三节 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 |
一、法律规范化的原因与作用 |
二、法律解释论 |
三、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路径 |
第四章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制度之检视 |
第一节 风险防范规则匮乏且针对性欠缺 |
一、长期边缘化的债券规则 |
二、债券风险防范规则缺失且未能体现债券特性 |
三、缺乏符合违约债券特性的风险防范制度 |
第二节 风险防范方式行政色彩浓厚 |
一、行政式风险防范的表现 |
二、主要通过管制手段防范风险 |
三、行政式风险防范对违约债券交易的影响 |
第三节 债券风险防范规则体系混乱 |
一、两个市场,三套制度 |
二、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 |
三、上位法缺失与差异化规则 |
第四节 市场中介主体未能起到风险“减缓器”的作用 |
一、市场中介主体偏离预期定位 |
二、信用评级机构 |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
四、信用增进机构 |
第五章 域外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制度比较借鉴 |
第一节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制度概述 |
一、是否就高收益债券单独立法的争议 |
二、高收益债风险防范理念 |
三、高收益债券风险防范体系 |
第二节 市场透明度体系 |
一、TRACE系统 |
二、违约债券市场是否需要提升透明度的争议 |
三、TRACE 系统对市场风险防范的效果—以内幕交易规制效果为例 |
第三节 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主体制度 |
一、高收益债市场投资者结构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的争议 |
三、受到限制的保险公司 |
四、完全禁止的储蓄机构 |
第四节 违约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
一、信息披露是风险防范制度的核心 |
二、违约债券信息披露规则 |
三、未妥善信息披露规则的惩罚措施 |
第五节 信用评级 |
一、信用评级机构角色的转变 |
二、评级机构监管制度之变化 |
三、针对高收益债券所作出的特殊性规定 |
第六节 风险管理工具 |
一、风险管理工具对违约债券市场的作用 |
二、信用违约互换自身的风险 |
三、信用违约互换的法律监管变化 |
第六章 风险防范制度应遵循的理念 |
第一节 坚持市场化与法制化为根本路径 |
一、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二、市场化与法制化的内涵与作用 |
三、市场化与法制化的互动逻辑 |
第二节 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妥善分层与结合 |
一、债券特性决定了需要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结合适用 |
二、单一性规范为违约债券风险防范之基础 |
三、涉众性规范侧重于防范市场整体性风险 |
第三节 针对性规范与统一性规范相结合 |
一、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制度应实现统一规范 |
二、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制度应纳入债市风险防范框架内 |
三、通过针对性规范适应违约债券交易特性 |
第四节 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平衡理念 |
一、金融效率原则 |
二、金融安全理念 |
三、效率与安全平衡 |
第七章 构建多层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 |
第一节 市场整体层次 |
一、构建统一违约债券交易市场 |
二、提升市场透明度 |
三、构建市场风险预警机制 |
第二节 市场规范层次 |
一、完善多层次规范体系 |
二、规范统一的可能性与现实路径 |
三、现阶段以改进自律规则为主 |
第三节 司法制度层次 |
一、同种类债券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
二、改进制度保障风险防范机制有效运行 |
三、妥善发挥审判延伸职能多元化风险防范方式 |
第四节 市场监管层次 |
一、统一监管的可能性与壁垒 |
二、应改进债券市场监管执法 |
三、完善债券监管问责制度 |
第五节 市场中介主体层次 |
一、信用评级机构 |
二、信用风险管理工具 |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
第六节 市场主体层次 |
一、针对性信息披露制度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 |
三、投资者风险预防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长城集团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系族相关文献 |
1.2.2 内部资本市场存在性的研究 |
1.2.3 内部资本市场有效论的研究 |
1.2.4 内部资本市场无效论的研究 |
1.2.5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第2章 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理论基础 |
2.1 系族企业的内涵 |
2.2 内部资本市场的内涵及运行方式 |
2.2.1 内部资本市场的内涵 |
2.2.2 内部资本市场的运作方式 |
2.3 内部资本市场效率测度方法 |
2.3.1 投资现金流敏感性法 |
2.3.2 q值敏感性法 |
2.3.3 基于销售收入的现金流敏感性法 |
2.3.4 基于资产回报率现金流敏感法 |
2.3.5 调整利润敏感系数法 |
2.4 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理论基础 |
2.4.1 协同理论 |
2.4.2 委托代理理论 |
2.4.3 交易成本理论 |
2.4.4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5 内部资本市场效率影响因素 |
2.5.1 公司治理机制 |
2.5.2 内部财务平台 |
2.5.3 经营战略 |
2.5.4 外部资本市场 |
第3章 长城集团内部资本市场效率评价 |
3.1 案例背景 |
3.1.1 长城集团介绍 |
3.1.2 长城集团主要子公司简介 |
3.2 长城集团内部资本市场运作模式 |
3.2.1 股权质押 |
3.2.2 集团内部借贷 |
3.2.3 集团内部股权转让 |
3.2.4 集团内部担保 |
3.3 长城集团经营状况分析 |
3.4 长城集团内部资本市场效率测算及评价 |
3.4.1 内部资本市场效率测量方法以及数据的选取 |
3.4.2 基于资产回报率现金流敏感法的效率测算 |
3.4.3 基于调整利润敏感系数模型效率测算 |
3.4.4 长城集团内部资本市场配置效率评价 |
第4章 长城集团内部资本市场效率影响因素分析 |
4.1 内部治理 |
4.1.1 股权集中度高 |
4.1.2 金字塔股权结构导致较高的两权分离度 |
4.2 内部财务平台 |
4.2.1 缺乏统一资金管理平台 |
4.2.2 缺乏风险管理机制 |
4.3 经营战略 |
4.3.1 多元化战略导致过度投资 |
4.3.2 多元化战略加剧信息不对称 |
4.4 外部资本市场 |
4.4.1 外部融资环境改善加剧过度投资 |
4.4.2 投资者保护水平较低 |
第5章 长城集团内部资本市场配置效率提升建议 |
5.1 改善公司治理环境 |
5.1.1 合理构造股权结构,加强股权制衡 |
5.1.2 完善董事会制度 |
5.2 建立专业化内部财务平台 |
5.2.1 实行资金集中化管理 |
5.2.2 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
5.3 协调内部资本配置效率提升与整体战略实施 |
5.3.1 提高公司投资决策水平,避免过度投资 |
5.3.2 提高信息化程度 |
5.4 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 |
5.4.1 规范信息披露制度 |
5.4.2 加强政策引导,推动企业集团整体上市 |
5.4.3 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水平 |
第6章 结语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考虑高阶矩属性风险传染的碳金融资产定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标 |
1.1.3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基于矩属性风险传染的金融资产定价研究 |
1.2.2 碳金融资产价格波动特征研究 |
1.2.3 碳金融资产定价方法研究 |
1.2.4 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5 研究创新点 |
1.6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考虑高阶矩属性风险传染的碳金融资产定价理论框架构建 |
2.1 碳金融资产定价相关概念 |
2.1.1 碳金融资产的基本内涵 |
2.1.2 碳金融资产阶矩属性内涵 |
2.1.3 基于高阶矩属性的碳金融资产风险传染内涵 |
2.2 金融资产定价相关理论基础 |
2.2.1 投资者理性预期的金融资产定价理论 |
2.2.2 投资者有限理性的金融资产定价理论 |
2.3 矩属性视角下碳金融市场风险传染理论 |
2.3.1 基于市场联动的碳金融市场低阶矩风险传染 |
2.3.2 基于投资者有限理性的碳金融市场“净传染”理论 |
2.4 考虑高阶矩属性风险传染的碳金融资产定价框架研究 |
2.4.1 基于有限理性的碳金融市场效率理论 |
2.4.2 多元框架下碳金融资产拓展高阶矩CAPM定价理论研究 |
2.4.3 高阶矩资产定价框架下的碳金融市场风险传染研究 |
2.4.4 高阶矩属性风险传染的碳金融资产多因子定价框架构建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考虑高阶矩属性风险传染的碳金融资产定价模型设计 |
3.1 碳金融资产高阶矩属性风险传染测度模型 |
3.1.1 碳金融市场波动趋势异质性分析 |
3.1.2 基于波动趋势异质性的碳金融资产风险传染模型构建 |
3.2 考虑高阶矩属性风险传染的碳金融资产定价模型设计 |
3.2.1 二元框架CAPM碳金融资产定价模型构建 |
3.2.2 基于风险传染关系的碳金融资产多因子定价模型设计 |
3.3 基于Multi-LSTM模型的碳金融资产定价框架拟合 |
3.3.1 LSTM模型的碳价拟合优势 |
3.3.2 基于LSTM的碳金融资产定价模型结构与训练 |
3.3.3 基于LSTM模型的碳金融资产定价效果评价标准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考虑高阶矩属性风险传染的碳金融资产定价的实证研究 |
4.1 研究样本与基础统计分析 |
4.1.1 研究样本 |
4.1.2 基本统计分析与数据预处理 |
4.2 碳金融资产高阶矩属性风险传染的测度与分析 |
4.2.1 碳金融市场波动趋势分析 |
4.2.2 基于波动趋势异质性的碳金融资产协高阶矩统计分析 |
4.2.3 基于波动趋势异质性的碳金融资产高阶矩属性风险传染分析 |
4.3 基于Multi-LSTM模型的碳金融资产定价测度 |
4.3.1 基于高阶矩属性风险传染的碳金融资产定价模型重构 |
4.3.2 基于Multi-LSTM模型的碳价拟合结构优化 |
4.3.3 基于Multi-LSTM模型的碳金融资产定价模型效果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5.1 研究结论 |
5.2 管理启示 |
5.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活动及成果情况 |
(9)金融效率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机理与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3.1 金融发展影响经济增长的文献综述 |
1.3.2 金融效率文献综述 |
1.3.3 经济高质量发展内涵文献综述 |
1.3.4 金融效率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关系研究文献综述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1.5 本文的创新点 |
第2章 金融效率的测度与评价 |
2.1 金融效率分析框架 |
2.1.1 金融效率的定义 |
2.1.2 实体金融效率 |
2.1.3 金融市场效率 |
2.1.4 金融效率度量指标体系 |
2.2 金融效率度量方法 |
2.3 全国维度金融效率测度与分析 |
2.3.1 全国维度实体金融效率测度分析 |
2.3.2 全国维度金融市场效率分析 |
2.4 省际维度金融效率测度与分析 |
2.4.1 省际维度实体金融效率 |
2.4.2 省际维度金融市场效率 |
2.5 省际维度金融效率综合变化 |
第3章 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的度量与分析 |
3.1 经济高质量发展分析框架 |
3.1.1 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定义 |
3.1.2 经济高质量发展评价范围 |
3.1.3 经济高质量发展度量指标体系构建 |
3.2 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度量方法 |
3.3 全国维度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度量与分析 |
3.4 省际维度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度量与分析 |
3.4.1 省际经济高质量发展指数与排名 |
3.4.2 省际经济高质量发展演变情况分析 |
第4章 金融效率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机理分析 |
4.1 金融效率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 |
4.1.1 金融效率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资源储备作用 |
4.1.2 金融效率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资源转化作用 |
4.1.3 金融效率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资源投向转变作用 |
4.2 金融效率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路径 |
4.2.1 实体金融效率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路径 |
4.2.2 金融市场效率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路径 |
4.2.3 金融效率内部效应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路径 |
第5章 金融效率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证分析 |
5.1 全国维度金融效率与经济高质量发展 |
5.1.1 全国维度金融效率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路径分析 |
5.1.2 全国维度金融效率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耦合协调分析 |
5.2 区域维度金融效率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影响分析 |
5.2.1 区域金融效率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静态回归分析 |
5.2.2 区域金融效率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动态回归分析 |
5.2.3 省际金融效率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耦合协调分析 |
第6章 总结、建议与展望 |
6.1 总结 |
6.1.1 金融效率实证测度结论 |
6.1.2 经济高质量发展实证测度结论 |
6.1.3 金融效率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证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6.3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10)华发集团内部资本市场效率评价及影响因素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内部资本市场存在性的研究 |
1.2.2 内部资本市场有效论的研究 |
1.2.3 内部资本市场无效论的研究 |
1.2.4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基本框架 |
2 内部资本市场概述 |
2.1 内部资本市场的成因与运作模式 |
2.1.1 内部资本市场的内涵 |
2.1.2 内部资本市场的成因 |
2.1.3 内部资本市场的运作模式 |
2.2 内部资本市场效率测度方法 |
2.2.1 q值敏感法 |
2.2.2 现金流敏感法 |
2.2.3 基于资产回报率现金流敏感法 |
2.3 内部资本市场效率影响因素 |
2.3.1 外部资本市场 |
2.3.2 集团多元化战略 |
2.3.3 公司治理 |
2.3.4 内部金融中介 |
2.4 内部资本市场理论基础 |
2.4.1 协同理论 |
2.4.2 委托代理理论 |
2.4.3 交易成本理论 |
2.4.4 优序融资理论 |
2.4.5 信息不对称理论 |
3 华发集团内部资本市场效率评价 |
3.1 案例介绍 |
3.1.1 华发集团简介 |
3.1.2 华发集团主要子公司简介 |
3.2 华发集团内部资本市场运作模式 |
3.2.1 集团内部借贷 |
3.2.2 集团内部商品或服务往来 |
3.2.3 集团内部担保 |
3.2.4 集团内部投融资 |
3.2.5 集团内部共同投资 |
3.3 华发集团内部资本市场效率分析 |
3.3.1 华发集团内部资本市场效率表现 |
3.3.2 现金流敏感法的效率测算 |
3.3.3 基于资产回报率现金流敏感法的效率测算 |
4 华发集团影响内部资本市场效率因素分析 |
4.1 外部资本市场的影响 |
4.1.1 外部资本市场替代效用 |
4.1.2 外部资本市场寻租效用 |
4.2 多元化战略的影响 |
4.2.1 多元化战略带来的优化协同影响 |
4.2.2 多元化战略带来的财务压力影响 |
4.3 公司治理的影响 |
4.3.1 存在有效公司治理 |
4.3.2 存在无效公司治理 |
4.4 内部金融中介的影响 |
4.4.1 内部金融中介对效率的正面作用 |
4.4.2 内部金融中介对效率的负面影响 |
5 研究结论与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1.1 内部资本市场效率评价结论 |
5.1.2 内部资本市场影响因素分析结论 |
5.2 对策建议 |
5.2.1 加强监管制度体系建设 |
5.2.2 合理选择多元化战略 |
5.2.3 构建良好的公司治理环境 |
5.2.4 建立更加专业化的财务公司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浅析资本市场效率的不同内涵与表现形式(论文参考文献)
- [1]证券市场开放与资产定价效率[D]. 毕鹏. 石河子大学, 2021(02)
- [2]政府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研究[D]. 蔡璐. 辽宁大学, 2020(07)
- [3]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施金晶.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多元化视角下集团内部资本市场效率分析 ——以TY集团为例[D]. 赵钦.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
- [5]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竞争问题研究[D]. 王丹. 中国农业科学院, 2020(01)
- [6]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D]. 阮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7]长城集团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研究[D]. 余晓涵.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8]考虑高阶矩属性风险传染的碳金融资产定价研究[D]. 云坡. 合肥工业大学, 2020(01)
- [9]金融效率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机理与实证研究[D]. 常悦. 武汉理工大学, 2020(09)
- [10]华发集团内部资本市场效率评价及影响因素探讨[D]. 邓聪.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