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模式转变是关键(论文文献综述)
徐佰超[1](2021)在《大数据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办中运用问题研究 ——以Z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
顾亚慧[2](2021)在《诱供骗供司法规制的教义学分析》文中研究表明通过梳理现有规范,立法者对诱供骗供存在容许度。在承认诱供骗供裁量排除的正当性基础上,诱供骗供司法规制的价值基础不容忽视,涉及防范虚假供述、保障供述自愿性及维护人格尊严三个方面。然而,我国诱供骗供司法规制的实践效果不佳,呈"宽禁止,严排除"格局、"逐案审查,裁量权较大"态势、"弱规范,弱保障"特征。立足于我国国情和实际,诱供骗供司法规制模式向"权利保障型"转变势在必行,融合诱供骗供司法规制的价值导向与权利保障机制。为此,应将侦查讯问规范化置于基础性地位、增强犯罪嫌疑人讯问防御权、强化侦查讯问权力的规范与制约,推动个案正义的实现。
刘伟[3](2021)在《公共交通领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全景透视与侦查应对》文中提出公共交通领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犯罪人基于泄愤或仇视社会等目的,在负面心理支配下,由单一自然人实施,采取多种暴力手段破坏、损毁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伤害特定或不特定乘员,造成社会秩序混乱与社会恐慌的严重暴力性犯罪行为。对公共交通领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进行全景透视是对该类型犯罪进行治理的前提,其犯罪发展可分为零星发案期、阶段性密集发案期和稳定转变期三个阶段。侦查措施应根据犯罪主体和作案方式的双维度特性来适用,具体包括三类:一是基于犯罪主体特殊性采取的防控性侦查措施,二是基于犯罪链条"长期积变+瞬间激发"特性采取的"基础夯实+应急反应"侦查措施,三是基于"TAP"理念采取的犯罪后侦查破案措施。
侯亚辉[4](2021)在《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实务研究》文中提出自2018年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以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扫黑除恶、"减假暂"整治、巡回检察等专项活动,办理了不少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但实践中仍存在对检察侦查权定位把握不准、检察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有待进一步优化、案件线索匮乏且可查率不高、侦查手段无法满足信息化环境下的办案需要等困境。对此,检察机关须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确保新时期检察侦查工作良性运行。
桑先军[5](2021)在《自治区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夏军营,邢源恒[6](2021)在《大数据背景下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型与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同样也为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变提供了契机。以大数据技术为导向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实现了对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多重突破:转变了侦查场域、升级了侦查手段、转换了侦查破点、改变了侦查范式,这些变化可以有效地刺破职务犯罪的隐蔽性,提升职务犯罪侦破效率,降低职务犯罪黑数。构建大数据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应当从主体要素、技术要素、规范要素三个层面入手。在主体要素层面,侦查主体应当树立技术主导的侦查理念、培养"相关性"和"预测性"侦查思维、提升运用"数据技术"的能力;在技术要素层面,侦查机关应当建立大数据侦查部门、职务犯罪专属数据库、大数据共享平台;在规范层面:应当严格规范数据收集行为而保护公民隐私权、细化数据筛选工作来保障"数据源"的质量、规制算法歧视以保证分析结论的正确性。
芮蕾[7](2021)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程序性问题研究》文中认为2018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通过对专项斗争阶段350份裁判文书以及10个庭审视频的分析,发现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组织结构复杂、组织经济活动涉及多领域、组织行为暴力性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实体特征。新阶段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实体特征对程序适用提出了新要求:一是诉讼效率强化需求显着;二是组织财产结构认定不清晰,财产处置规范化需求增加;三是组织行为暴力性突出,人员保护紧迫性需求凸显。在专项斗争阶段,一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处理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如“由人到案”侦查模式的转变、检察机关注重侦查的提前介入、合议庭审理全覆盖、认罪认罚率较高、集中宣判提高社会治理效能等。另一方面,在审前阶段,存在职能管辖存在冲突、证据收集困难、侦查监督途径有限等问题;在审判阶段,存在刑事辩护效果不理想、言词证据审查困难,以及案件公开率低等问题;另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财产处置程序分散、“继续追缴”的后续程序规定空白,以及涉案财产性质认定缺乏证据等问题也非常突出。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程序适用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应该积极探索解决措施,以便高效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体方法如下:一是强化管辖协作机制;二是加强行政证据向诉讼证据的转化;三是通过探索分类化的提前介入机制提高案件监督的效果;四是通过保障律师参与庭审的权利,确保指派辩护的辩护时间等措施来提高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辩护的实质性;五是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以消除案件过于依赖言词证据的不利影响;六是规范案件的信息公开;七是通过构建专门化涉案财产处理程序、规范“继续追缴”后续程序以及涉案财产性质认定严格遵循定罪标准来完善涉黑财产的处置程序。
栾兴良[8](2020)在《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大数据侦查是大数据技术背景下侦查与犯罪对抗的产物,一方面,犯罪突破了物理场域的限制,在现实空间与数据空间的交互中呈现新的发生机理与变化规律,对传统侦查构成系统性挑战;另一方面,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在侦查工作中的深度应用,催生了大数据侦查,反过来又重新确立了侦查对犯罪的整体优势。在本体论层面,大数据侦查不仅是一项新的侦查技术或侦查措施,更是由新的侦查理念、侦查思维、侦查途径等要素组成的新的侦查模式,是侦查发展的新阶段。人的活动有赖于规则的指引,当已有规则不能覆盖新型的活动时或不能适应形势的新变化时,就需要推动规则创新。大数据侦查作为新兴事物,虽未跳出既有的法治框架,但突破了传统立法的调整范围。目前,有关大数据侦查的法律规则分散、混乱甚至相互冲突,无法为其提供合法性依据,也难以引导大数据侦查的规范化、法治化运行。尤为让人忧虑的是,大数据侦查进一步强化了侦查过程的秘密性、不透明性和侵入性,引发了更为深刻的权利危机。解决此种危机,需要通过系统的制度建构,实现法律授权、法律控制与技术逻辑的深度耦合,既可以为大数据侦查提供合法性依据,保障其高效运行;又可以对侦查中的技术恣意进行规制,引导大数据侦查由无序转为有序,重新平衡真实发现与人权保障之关系。大数据侦查是侦查与大数据的结合,无论应用层面的大数据概念,还是哲学层面的大数据观都是建构大数据侦查理论的基本支点。大数据概念有四种基本类型——特征定义、技术需求定义、价值定义以及社会影响定义,各有合理性。总体来看,大数据概念存在概念边界划定、特征识别以及是否纳入大数据应用等三个主要争议性问题,是为本文界定大数据概念的一般性知识支撑。为防止将侦查“大数据化”的研究倾向,应考虑侦查大数据的特殊性:数据收集的主动性,大数据对小数据的依赖性以及小数据的大数据化处理,此三个方面是为本文定义大数据的适用领域的限定,即从侦查视域对大数据进行定义。相较于大数据概念,大数据观对大数据侦查的理论建构更具实质性影响。本文对“三大思维转变”“预测是大数据的核心”“大数据主义”等代表性大数据观进行了评介,对将大数据观机械地套用于大数据侦查的研究倾向进行了批判。在对大数据概念和大数据哲学观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对大数据侦查概念界定所涉及的关键问题进行了剖析,如大数据侦查用语的合理性,大数据侦查与数据监控、数据预测的关系,尚未实施的犯罪是否是大数据侦查的对象。在此基础上重新调整了大数据侦查的定义,并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最后概括了大数据侦查的基本特征,界定了其法律性质。大数据侦查的发展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信息转移原理以及同一认定原理是大数据侦查的理论基础,同时也是因应犯罪情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特定犯罪治理理念的必然结果。大数据侦查法治化包含三重动因:技术动因、制度动因、行为动因。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的技术动因,即大数据颠覆性地改变了侦查的运行过程。时间上,侦查反应加快,对犯罪的介入时间提前。空间上,侦查权的触角从实体空间延伸至数据空间。主体上,社会主体协助侦查机关开展大数据侦查将常态化,参与方式主要包括提供数据资源和数据技术支持两种方式。手段上,数据前置是前提,基于监控或管理所形成的历史与实时数据是大数据侦查措施运行的重要技术前提;“黑箱”算法成为侦查决策的重要驱动或取代人工进行自动决策。对象上,承载数据的有形或无形物理介质成为侦查目标。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的制度动因是指传统侦查法律规范难以调整大数据侦查。传统侦查法律规范以实体侦查而非数据侦查为主要调整对象;传统侦查法律规范以现实空间而非数据空间的侦查为调整对象;传统侦查法律规范以人的行为或单一技术构成的侦查措施为调整对象,而非以数据流程和多元技术构成的大数据侦查为调整对象。概言之,现行法律的传统框架不适用于对大数据侦查的调整,需要立法作出改变。此外,传统侦查管理制度难以保证大数据侦查的高效运行,同样需要作出调整。大数据侦查的运行失范是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的行为动因。第一,侦查人员主体因素导致的大数据侦查失范,如目的非法、程序违法、不合比例等;第二,大数据算法的手段因素导致的大数据侦查失范,如数据错误、算法错误;第三,大数据侦查运行失范的后果与危害,如数据权算法与数据错误引发错误抓捕、侦辩双方力量失衡、歧视与偏见的反馈循环等,是为大数据侦查法治化行为动因的具象。按照侦查法定原则,大数据侦查的运行应有法律依据。本文考察了两大法系代表性立法例的法律授权模式,对具体条款进行了分析解读。欧洲立法主要以数据流程式授权为主,赋予侦查机关采集、留存和利用数据的权力;以对特定数据分析技术的法律授权为辅,如数据比对、数据获取等。美国以分散立法为主,对调查机关的法律授权也较为分散,以数据监控式授权为主。在借鉴两大法系经验的基础上,本文从我国现行立法出发,对法律授权的可能路径进行了具体分析。建议采取数据流程式授权与具体数据技术授权相结合的授权方式,修改刑事诉讼法、警察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等法律,建立和完善大数据侦查的法律授权体系。此外,还应建立与大数据侦查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具体而言,在侦查组织体制方面,要根据大数据的运行逻辑确定合理的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在侦查流程方面,要由“假说+行动”模式转向“数据+行动”模式。在侦查向计算转向后,算法消解了承载正当程序的主观化的制度、空间、时间和语言条件,特别在侦查阶段,侦辩平等武装原则被虚置化,力量的天平再次倾向侦查机关。鉴于正当程序对于侦查控权的不可替代性,本文着重分析了大数据侦查中出现的数据错误与算法缺陷,数据与算法引起的执法偏见与歧视,数据与算法对传统程序性权利的架空等问题,提出侦查正当程序的重构方案,具体包括强化侦查机关的数据责任,增加透明度,改革审批制度,以平衡犯罪嫌疑人与侦查机关之力量关系。大数据侦查在技术层面表现为数据收集、数据存储、数据分析、数据使用等,覆盖了大数据的全生命周期,从数据逻辑切入,以数据流程为规制进路是大数据侦查控权的重要方面。数据保护原则是以数据流程为中心的控权方式,具体包括公平合法原则、目的限制原则、数据质量原则、数据最小化原则、数据安全原则等。考虑到侦查中的数据保护与一般数据保护的区别,根据场景导向理念,本文对数据保护原则在大数据侦查中的具体适用进行了具体设计。数据权利制度是以权利制约权力为指导理念,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数据权利对侦查权进行制衡。本文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规定的个人信息权框架内,以不损害侦查顺利进行为前提,对个人信息权的具体内容进行了逐一分析。由于信息权利与侦查程序的创设逻辑不同,将其融入侦查程序是发挥权利制衡作用的前提,同样以适用场景为导向,本文提出将逐案审查作为数据权利与侦查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为防止侦查机关滥用审查裁量权,接着提出利益衡量标准、分类审查标准、动态审查标准以及可救济标准等四项审查标准,个案中,侦查机关应遵循上述标准对个人信息权的克减与限制进行审慎审查。最后,健全大数据侦查的内部控制机制,本文提出建立以风险导向的事前的控制机制与责任导向的事后的控制机制相结合的数据管理制度。
宗玮婷[9](2020)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侦查模式转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形势严峻复杂,传统侦查模式存在线索来源单一、侦查效率低下、无法穿透全链条等弊端,无法应对日益升级的犯罪手段,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型升级势在必行。本文从侦查模式的角度出发,结合当前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提倡“信息化建设,数据化实战”的背景,提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型方向为“数据导侦模式”,力求从顶层设计的宏观层面以及实践运用的微观层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打击侦办提出解决之道。本文的主体部分总共包括五个章节。第一部分,梳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侦查模式的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意义,并对侦查模式的基本概念进行剖析。第二部分,论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概念以及犯罪手段。针对当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链条长的突出特点,按照作案流程对“开票、变票、洗票”三大环节的犯罪手段进行了总结,并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资金回流的必然现象,在此基础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税务数据特征、资金数据特征等行为特征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围绕当前严峻复杂的犯罪态势,指出传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侦查模式的特征及其弊端,突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侦查模式转型的必要性。第四部分,通过梳理我国犯罪情报开展工作的历史脉络,引申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型方向是数据导侦模式,在与传统税侦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炼出数据导侦模式的特征。第五部分,从宏观层面以及微观层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据导侦模式的运行进行了论述。首先,文章指出应从畅通数据获取渠道、研发完善类罪模型、建立科学的扁平化指挥调度体系三方面进行顶层设计从而为数据导侦模式的运行提供数据基础、技术支撑以及组织保障,其次,详实论述了数据导侦模式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侦查领域的实践运用,包括线上监测、线上经营、资金分析、落地打击、取证深挖。
王嘉铭[10](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提出“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二、侦查模式转变是关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侦查模式转变是关键(论文提纲范文)
(2)诱供骗供司法规制的教义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诱供骗供司法规制的价值基础 |
(一)确保案件裁判结果的实体公正 |
(二)依托个案裁量保障供述自愿性 |
(三)切实维护被追诉人的人格尊严 |
二、立足实践的诱供骗供司法规制模式选择 |
(一)诱供骗供司法规制的实践样态 |
(二)“权利保障型”规制模式的应然与正当 |
三、“权利保障型”司法规制模式的完善路径 |
(一)将侦查讯问规范化置于基础性地位 |
(二)增强被追诉人的讯问防御权 |
(三)强化侦查讯问权力的规范与制约 |
四、结语 |
(3)公共交通领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全景透视与侦查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共交通领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学理解析 |
(一)概念圈定及相关理论辨析 |
(二)犯罪态势的历史流变 |
(三)侦查防控的难题 |
(四)犯罪侦查的问题解析 |
二、公共交通领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内在机理 |
(一)犯罪主体维度 |
(二)作案方式维度 |
三、公共交通领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侦查措施 |
(一)基于犯罪主体特殊性而采取的防控性侦查措施 |
1.侦查思路与防控范围的转变 |
2.侦查数据分析和算法研判应对 |
(二)基于犯罪链条“长期积变+瞬间激发”特征而采取的“基础夯实+应急反应”侦查措施 |
(三)基于“TAP”理念而采取的犯罪后侦查措施 |
(4)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实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时期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的理论与实践 |
(一)理论与实务研究现状 |
(二)检察机关履行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责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
(三)新时期检察侦查权的特征 |
(四)新时期检察侦查权运行机制实践探索 |
二、新时期检察侦查权运行面临的转变与实务困局 |
(一)新时期检察侦查工作面临的转变 |
(二)新时期检察侦查权运行面临的困境与挑战 |
三、新时期检察侦查工作良性运行的重塑路径 |
(一)转变司法理念,引领侦查方向 |
(二)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办案质效 |
(三)建立检察机关内外监督制约机制 |
(6)大数据背景下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型与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及其转型的必要性 |
(一)职务犯罪的日渐隐蔽性倒逼侦查模式转型 |
(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升级要求侦查模式转型 |
(三)人权保障的司法文明理念迫使侦查模式转型 |
(四)新时期社会治理需要侦查模式转型 |
三、大数据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及其优势 |
(一)侦查场域:从物理空间到虚拟数域的转换 |
(二)侦查手段:从手工作坊到大数据加工的升级 |
(三)侦查破点:从主观证据到客观证据的转移 |
(四)侦查范式:从事后打击到防控结合的质变 |
四、大数据侦查模式存在的法律风险 |
(一)公民隐私的侵犯 |
(二)无效数据的干扰 |
(三)算法歧视的危险 |
五、大数据背景下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构建路径 |
(一)主体要素 |
1.树立“技术主导”的侦查理念 |
2.培养“相关性”与“预测性”侦查思维 |
3.提升侦查人员“数据技术”运用的侦查能力 |
(二)技术要素 |
1.顶层设计:大数据侦查部门的建立 |
2.数据存储:职务犯罪专属数据库的建立 |
3.数据整合:大数据共享平台的建立 |
(三)规范要素 |
1.数据收集阶段:注意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 |
2.数据筛选阶段:严格排除无效数据的干扰 |
3.数据分析阶段:合理应对算法歧视的危险 |
(7)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程序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实体特征对诉讼程序的影响 |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 |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实体特征 |
1.组织特征 |
2.经济特征 |
3.行为特征 |
4.危害性特征 |
(三)新时期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程序新要求 |
1.诉讼效率强化需求显着 |
2.财产处置规范化需求增加 |
3.人员保护紧迫性需求凸显 |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前阶段程序适用 |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前阶段程序适用特征 |
1.“由人到案”的侦查模式转变 |
2.检察机关注重侦查的提前介入 |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审前阶段程序适用困境 |
1.职能管辖冲突 |
2.证据收集困难 |
3.侦查监督途径有限 |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前阶段程序适用困境之破解 |
1.强化管辖协作机制 |
2.加强行政证据向诉讼证据的转化 |
3.探索分类化提前介入监督机制 |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判程序适用 |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判程序适用特征 |
1.合议庭审理全覆盖 |
2.认罪认罚率较高 |
3.集中宣判提高社会治理效能 |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判程序适用问题 |
1.刑事辩护效果不理想 |
2.言词证据审查困难 |
3.案件公开率低 |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判程序适用问题之应对 |
1.提高辩护实质化 |
2.落实直接言词原则 |
3.规范案件信息公开 |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财产处置程序 |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财产处置现状 |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程序存在的问题 |
1.财产处置程序分散 |
2.“继续追缴”的后续程序规定空白 |
3.涉案财产性质认定缺乏证据 |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涉案财产处置机制的完善 |
1.构建专门化涉案财产处置程序 |
2.规范“继续追缴”的后续程序 |
3.涉案财产性质认定严格遵循定罪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
硕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致谢 |
(8)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大数据侦查概论 |
第一节 大数据及大数据观概述 |
一、大数据的概念 |
二、大数据观评介 |
三、大数据及大数据观在大数据侦查理论中的映射 |
第二节 大数据侦查的基本范畴 |
一、大数据侦查的概念 |
二、大数据侦查的特征 |
三、大数据侦查的法律性质 |
第三节 大数据侦查的理论基础与现实逻辑 |
一、侦查学基础理论下大数据侦查的证成 |
二、犯罪情势与国家治理逻辑下大数据侦查的现实必要性 |
第二章 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的动因 |
第一节 技术动因:大数据改变了侦查的运行过程 |
一、犯罪情势驱动的侦查措施演化与规则创新 |
二、传统侦查的运行过程及法治化诉求 |
三、大数据侦查的运行过程及法治化诉求 |
第二节 行为动因:大数据侦查行为失范 |
一、侦查人员的主体因素导致大数据侦查失范 |
二、数据算法的手段因素导致大数据侦查失范 |
三、大数据侦查运行失范的后果与危害 |
第三节 制度动因:现行法律与管理制度滞后于侦查发展 |
一、现行法律未能为大数据侦查提供法律依据 |
二、传统管理制度难以保障大数据侦查的高效运行 |
第三章 大数据侦查的法律授权与制度保障 |
第一节 两大法系的立法模式与借鉴 |
一、以数据流程式授权为主的大陆法系立法 |
二、以监控式授权为主的英美法系立法 |
三、两大法系的比较与借鉴 |
第二节 大数据侦查法律授权的路径选择 |
一、大数据侦查相关立法的考察与评价 |
二、大数据侦查相关立法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
三、大数据侦查法律授权的路径与具体设计 |
第三节 大数据侦查高效运转的制度保障 |
一、改革完善侦查管理体制 |
二、重塑大数据侦查的流程 |
第四章 大数据侦查的正当程序控制 |
第一节 侦查正当程序的演变 |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缘起与演进 |
二、我国刑事正当程序的发展与缺憾 |
三、侦查正当程序的内涵 |
第二节 侦查正当程序的危机 |
一、传统刑事程序制度的变革与调整 |
二、大数据侦查使得侦查正当程序虚置化 |
第三节 大数据侦查正当程序的再造 |
一、对数据/算法错误与歧视的程序规制 |
二、提高算法的透明度 |
三、完善技术侦查的审批制度 |
第五章 大数据侦查的数据保护制度规制 |
第一节 数据保护原则对大数据侦查的制约 |
一、公平、合法原则 |
二、目的限制原则 |
三、数据质量原则 |
四、数据最小化原则 |
五、数据保留限制原则 |
六、数据安全原则 |
第二节 数据权利制度对大数据侦查的制衡 |
一、以数据保护权为核心的欧盟模式 |
二、以隐私权保护为核心的美国模式 |
三、欧盟与美国数据权利制衡路径的比较及启示 |
四、我国个人信息权的法律框架及反思 |
五、大数据侦查视阈下个人信息权的立法设计 |
第三节 数据管理制度对大数据侦查的控制 |
一、加强对侦查大数据的制度控制 |
二、强化对大数据算法的制度控制 |
三、健全大数据侦查的内部审批制度 |
四、建立基于数据算法的侦查责任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侦查模式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研究意义 |
1.2 侦查模式的概念 |
1.3 研究现状 |
1.3.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侦查的研究现状 |
1.3.2 侦查模式的研究现状 |
1.3.2.1 侦查模式的总体研究动态 |
1.3.2.2 有关侦查模式类型划分的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概述 |
2.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概念 |
2.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特性 |
2.2.1 涉及中央事权 |
2.2.2 具有一定的地域特征、行业特征 |
2.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作案手段 |
2.3.1 开票环节 |
2.3.2 变票环节 |
2.3.3 洗票环节 |
2.3.4 资金回流 |
2.3.4.1 资金回流的形式 |
2.3.4.2 掩饰资金回流的手段 |
2.4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的数据特征分析 |
2.4.1 税务数据特征 |
2.4.2 生产经营特征 |
2.4.3 资金数据特征 |
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侦查模式转型的必要性分析 |
3.1 严峻复杂的犯罪态势 |
3.1.1 从犯罪危害看,涉案范围广、损失大 |
3.1.2 从犯罪组织形式看,网络化趋势明显 |
3.1.3 从犯罪手段看,专业化程度高、隐蔽性强 |
3.2 传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侦查模式的弊端 |
3.2.1 被动侦查为主,案件线索来源单一 |
3.2.2 侦查效率低下,线索研判能力不足 |
3.2.3 协作机制不畅,难以实现全链条打击 |
4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侦查模式转型的方向——数据导侦模式 |
4.1 数据导侦模式的含义 |
4.2 传统实体侦查模式、业务信息主导的侦查模式与数据导侦模式 |
4.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据导侦模式的特征 |
4.3.1 由被动型侦查模式转为主动型侦查模式 |
4.3.2 由回应型侦查模式转为预警型侦查模式 |
4.3.3 由以从案到人为主的侦查模式转为以从人到案为主的侦查模式 |
5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据导侦模式的运行 |
5.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据导侦模式运行的顶层设计 |
5.1.1 数据基础:建立科学的数据获取积累体系 |
5.1.2 技术支撑:建设一系列以智能化分析为基础的类罪模型 |
5.1.3 组织保障:建立扁平化指挥调度体系 |
5.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据导侦模式的实践运用 |
5.2.1 线上监测——根据可疑特征,发现异常线索 |
5.2.2 线上研判——围绕发票流,固定犯罪团伙 |
5.2.3 核心环节——围绕资金流,确认犯罪嫌疑人 |
5.2.4 落地打击——统筹各涉案地开展统一收网行动,抓捕犯罪嫌疑人 |
5.2.5 取证深挖——制定证据规格指引,固定证据链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一、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二、 在学期间获得的奖励 |
三、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10)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调查取证权 |
三、提出意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阅卷权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五、提出意见权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阅卷权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四、侦查模式转变是关键(论文参考文献)
- [1]大数据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办中运用问题研究 ——以Z市为例[D]. 徐佰超. 山东农业大学, 2021
- [2]诱供骗供司法规制的教义学分析[J]. 顾亚慧. 证据科学, 2021(05)
- [3]公共交通领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全景透视与侦查应对[J]. 刘伟. 山东社会科学, 2021(10)
- [4]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实务研究[J]. 侯亚辉. 人民检察, 2021(18)
- [5]自治区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研究[D]. 桑先军. 中央民族大学, 2021
- [6]大数据背景下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型与构建研究[J]. 夏军营,邢源恒.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03)
- [7]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程序性问题研究[D]. 芮蕾.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8]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研究[D]. 栾兴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侦查模式转型研究[D]. 宗玮婷.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10]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D]. 王嘉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