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道德义务的法律化及其限度(论文文献综述)
戴茂堂,葛梦喆[1](2020)在《论法律道德化——兼析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价值秩序》文中研究指明辨析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几乎是讨论法律道德化、法律伦理学这样的话题的前置条件。默认并预设法律与道德彼此不同,是引出法律道德化问题的逻辑要求。正是因为法律与道德彼此不同,才需要用法律道德化、法律伦理学这样的概念将法律与道德关联起来,并对法律展开道德批判。然而,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区别又不可以扩大化,法律与道德处于一个关系链条中,彼此只有一条看不见的分界线。也正是在这个关系链条中,可以见出道德相比于法律,具有明显的价值优先性。因此,法律应该道德化,而不是道德应该法律化。
王蕾[2](2020)在《论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道德功能》文中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我国乡村自治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与治理经验,并在治理实践中得以丰富与创新,是乡村治理的基础;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乡村治理的应有之义,其既是乡村治理的结构性要素,也是乡村社会处于一种良好秩序状态的制度基石,是乡村治理的法律保障;德治是建立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基础上的道德治理方式,贯穿于乡村治理的全过程,并成为新时代乡村践行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是乡村治理的价值支撑。在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中,“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要求三者有机融合与协同治理,而并非各行其道。法治与德治要以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为基础践行落实;自治与德治要以法治为根本遵循,将乡村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自治与法治要以道德规范、道德精神等良善的道德元素维系与引领乡村治理。因此,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不仅是推进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应然性需求,更是实现乡村治理有效性与追求善治目标的实然性路径。毋庸置疑,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结构中,法治与德治均是围绕提升自治水平与自治能力而深入展开的,正确认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及其在乡村治理中的实践逻辑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在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中,应形成德治与法治的良性互补关系,应用道德等“软性”或“隐性”规范有效支撑“硬性”或“显性”的法律制度。乡村治理法治化是法治要素在乡村治理领域的实践路径与运行机制,同时需要道德的滋润与支撑。在理论层面,道德为乡村治理法治化提供正当性证成;在实践层面,道德为乡村治理法治化奠定价值基础。从客体满足主体价值需求的角度来说,德治是解决乡村治理法治化实际问题的道德需要,而道德教育、道德激励、道德约束、道德引领、道德融合、道德评价等道德功能是实现这一“道德需要”的载体形式或具体方法。本文围绕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善治要求,将德治的价值性要素嵌入乡村治理的法治化进程中,在分析乡村治理道德现状的基础上,以道德价值、道德建构为向度,探讨道德引领、道德融合、道德评价之于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功能。因此,通过丰富乡村道德内涵,培育优良道德文化,形成充满时代新意的乡村道德规范,为乡村治理法治化奠定价值基础。通过德治与法治的融合发展,将法律规范的具体调整与道德规范的价值指引有机结合,完善乡村治理法治化。以道德需要作为切入点,通过道德的“利他性”评价机制,树立法治信仰并强化法治认同,将法治价值转化为乡村治理的道德力量,发挥法治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保障作用。
方琳琳[3](2020)在《公民道德融入法治建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历来重视公民道德建设,但是社会环境的日益复杂和价值观的多元交织使公民道德有时难以发挥有效调控力,公民道德领域依然存在道德失范现象和道德观念模糊甚至缺失情况。新时代背景下,人们日益增长的对美好道德生活需要同满足这种需要的外在动力如道德教育、法治手段等供给不足存在矛盾,而公民道德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民层面内容融入法治建设是对公民道德建设的一大动力支持。公民道德融入法治建设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集体主义原则的公民道德建设受多元道德观冲击,亟需以法治这一有力手段来凝聚公民道德共识,同时法治对公民道德建设也有充分诉求,使公民道德融入法治建设具有必要性。道德治理与法律治理的互补和道德法律化理论的成熟,加上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已有成就和国外成功经验,都使公民道德融入法治建设具有可行性。但是公民道德融入法治建设存在现实问题。一方面是公民道德建设与法治建设不相适应的问题,如地方道德规范存在不合法元素,公民道德教育中法治内涵的层次性不够突出;另一方面是以法治手段保障公民道德建设的方式不成熟问题,一些公民道德的立法不具有可操作性,涉及公民道德的执法方式过于单一粗暴,司法判决与公民道德观脱节。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有道德与法律两者冲突的内在原因,也有立法项目论证制度不完善、公民法治意识不高和执法司法主体德法平衡能力不足的综合原因。针对公民道德融入法治建设的现实问题和成因,可以从理论思考和实践路径两个层面加以解决。首先从理论层面整体把握公民道德融入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以惩恶扬善和德福统一为基本尺度,以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为目标、以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为基本方法,以公民道德教育和规范法治手段为建设重点,再进一步从以法治精神夯实公民道德建设根基和以法治手段保障公民道德建设两个角度规范建设内容;从实践层面针对现实具体问题提出公民道德融入法治建设的实践路径:细化公民道德的立法范围、以分层的公民道德教育提高公民法治意识、规范法治手段解决公民道德突出问题、优化社会治理整体推进建设。
王红梅[4](2019)在《现代管理伦理作用研究》文中认为管理伦理是处理各种管理关系的道德规范体系,是对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的道德原则,更是管理体系追求的人文理性精神,是现代管理发展追求的应然状态和为之努力的方向。作为一个综合性概念,它兼具行为规范性、道德理想性、精神价值性等各种特征。本文首先从管理伦理的角度审视了现代管理在制度、手段、责任、信念、精神等方面的缺陷,进而把管理伦理引入现代管理实践,探索运用管理伦理的视角和方法去消除现代管理存在的各种问题。以综合型思维的视角把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管理的终极动机,把社会的整体和谐作为管理的根本目的,把对个人、组织和社会的多元责任统一起来作为整体的责任追求,用公平、效率和民主多元价值取代单一的效率价值,把人文伦理手段和工具理性手段有机结合起来以实现现代管理的新格局和新秩序。其次,基于上述意图,本文以伦理学中存在的基本伦理类型:规范伦理、美德伦理、责任伦理和信念伦理为主线,尝试建构现代管理伦理的四大伦理体系。指出上述四种伦理在管理伦理制度完善、管理主体德性养成、管理责任践行和管理伦理精神塑造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指出四者在作用方向、作用机理及作用方式上存在着明显不同,只有通过四者的有机结合,相互补充,才能使管理伦理有效作用于现代管理,减少管理实践中非伦理行为的发生,督促管理主体履行对员工、利益相关者、社会、生态等方面的伦理责任,使现代管理更适合于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整体进步。再次,为了保证四大管理伦理能够有效发挥作用,本文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次提出了个体机制、组织机制、社会机制三大作用保障机制。最后,结合我国现代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从分析中国传统管理伦理对现代管理伦理建设的积极意义及限制性入手,提出了相应的建设之策,为我国现代管理伦理建设提供有益借鉴,促进我国现代管理的良性运行和发展。
李伟芳[5](2019)在《古罗马共和向帝制转变时期道德立法研究》文中指出由统治者不断地通过立法的途径,赋予原本诉求于伦理道德的社会现象以法律的形式和强制力,是古罗马社会历史发展中重要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公元前二三世纪之交至公元一世纪之间,在统治阶层的推动下,古罗马道德立法的频率和出台的道德法律数量都达到了历史的高潮。而这一阶段也正是古罗马经历重大社会历史变革、由共和向帝制转变的关键时期。对这一时期的古罗马道德立法进行深入的研究,不仅能够使我们对古罗马道德传统和道德法律等具体问题有更为清晰的了解,而且还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挖掘道德立法与古罗马帝国化发展之间的内在关联,从而对共和向帝制转变这一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及其具体历程的复杂性有更深刻的理解。本文作者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指导下,运用历史学的史论结合和历史比较的方法,借鉴法哲学和社会学的相关启示,利用古典史学和法学资料以及近现代研究成果,将古罗马道德立法置于其所产生发展的古罗马社会历史进程中,对其背景、原因、过程、内容、特点、结果及影响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本文认为,共和后期以降的道德立法在挽救道德危机、恢复共和传统道德习俗(mos maiorum)的旗帜下展开,但其实质是统治阶层通过对道德规范的强制化和体制化稳固及加强对政治局势的把控和社会调控。一方面,道德立法是古罗马统治者应对共和危机的产物;另一方面,在推进道德立法的进程中,统治者加强了对个人和权力阶层的监督和控制,促进了权力的集中,加强了文化建设,形成了有利于新政体的合意与和谐,在事实上推动了共和的解体和帝制的形成与发展。本文正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古罗马道德立法的历史背景,分别从古罗马共和道德传统、传统道德监督机制以及古罗马共和末期以降的道德危机三个方面来揭示古罗马道德立法产生的思想基础和历史条件。本章重点分析了古罗马人将国家命运归因于道德传统习俗(mos maiorum)的道德观念,这一点有助于正确理解道德因素对于古罗马政治生活的重要意义、以及古罗马社会道德立法的历史必然性。第二章旨在分析古罗马道德立法的动因。受其传统道德观念影响,古罗马人在论及道德法律、道德改革等相关问题时,往往将其单纯地归因于对统治者对道德沦丧的应对和对传统道德风习的回归。但本文认为,道德立法在古罗马的发展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本章首先从社会历史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共和后期道德危机下加强道德建设、重建社会秩序的历史需要进行了分析;然后进一步挖掘了道德立法所蕴含的政治动因;最后对古罗马统治者推动道德立法的意识形态动机进行了探讨。第三章聚焦于古罗马道德立法的主要内容和过程。从共和早期的萌芽到共和晚期至帝制初期的高度发展,受社会政治历史发展的影响,不同时期的统治者所侧重的道德立法的领域和功能也各自不同。早期统治者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领域的道德少有关注,而是在平贵斗争影响下在选举公正领域展开立法。共和后期以降,古罗马道德立法的范围更为广泛,内容更为丰富,但总的来说侧重点在于政治道德的领域,此外也对文化教育和文娱生活领域的道德价值观培养给予更多的注意力。帝制初期早期元首们在延续共和道德立法传统的同时,对稳定家庭社会秩序的立法给予更多的关注。第四章着重分析古罗马道德立法的特征。通过对史料的梳理和论证,特别是运用史学比较的方法,本章提出:服务于政治、以权力阶层为主体对象是古罗马道德立法进程突出的特征之一,具体表现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道德立法政治功用的不同;此外,注重法治思想和重民轻刑的人文精神也是古罗马道德法律有别于中国古代社会法律血源性、等级性、人治和以刑法为中心的特点所在;此外,古罗马道德立法还表现出部分道德法律可操作性和适用性有限、但表征功能突出的特点。第五章主要阐述了古罗马道德立法的结果和影响。本章提出古罗马道德立法对古罗马的道德建设、法治进程和社会历史转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道德立法有助于社会转变时期道德建设、有助于法治精神的建设,更为重要的是,道德立法间接推动了权力的集中、有助于共和与帝国体制的衔接和罗马文化影响力的加强,对于古罗马帝国化进程的推进有着重要的意义。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并且在前文对于古罗马道德立法影响和意义以及局限性的分析基础之上,重点揭示本研究对当代社会道德立法问题的启示意义,以期对当代社会的道德建设和法律建设有所借鉴。
潘磊[6](2019)在《道德法律化问题探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初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使得人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于法律规范的普遍适用性和相对稳定性决定了法律具有僵硬的刚性和滞后性局限,造成新的社会矛盾,而道德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可以起到十分独特的柔性作用。在中国古代社会,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在重视“律法”的同时也特别注重道德的教化意义,例如强调“刑主德辅”,“德刑并举”,主张将多种社会调控手段综合运用,这对于今天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道德法律化就是随着社会不断进步的需求,建立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组织根据法律标准把一些道德观念和法制法规融为一体,用法律的模式让其更加全面的规范人们的行为标准。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是将道德法律化的先决条件,法律的实行要依靠在道德之上,道德也要依靠法律保障,二者互相贯通。将道德责任转化成法律责任是道德法律化中一个重要过程,同时也有相对的制约,道德法律化也应该有个“度”,我们不可以全部依赖于道德法律化。所以,本文主要以“道德法律化”这个话题当突破口,想要推进我们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将道德法律化这一问题拿来研究,以此辩证其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可行性。文章共分为以下四部分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主要从本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是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基础,论证道德法律化的基本理论,了解道德法律化的辩证关系、概念、界定、作用、意义及其基本内容。讨论道德法律化的理论价值及现实意义,参照现行法制体系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战略方针,更结合生活实际提炼其理论与实践的价值。介绍道德与法律价值上的同一性、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以及道德法律化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需求。第三部分是道德法律化的限度及实现途径,分别从道德法律化存在限度的原因,道德法律化的“度”和道德法律化的实现途径展开论述。第四部分为道德法律化应遵循的原则,分析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及可能性,解析道德法律化可能的本质学理基础及现实条件。提出实现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化的具体建议,反思其以家庭伦理道德、行业立法和职业道德规范及社会生活领域等三方面制度建设进行剖析,全方位辨析道德法律化实施所产生的深远影响。
吴红叶[7](2019)在《论家庭关系的法律强制 ——以“孝道入法”为研究对象》文中认为本文主要是探讨家庭关系是否可以法律强制的问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后第十八条规定的“孝道入法”为研究对象,说明何种家庭关系可以法律强制,何种家庭关系不可以法律强制。通过分析,本文试图得出以下结论:家庭关系分为利益性家庭关系和情感性家庭关系,其中,利益性家庭关系可以法律强制,现行立法中有诸多关于利益性家庭关系的规定;但是第十八条“孝道入法”属于情感性家庭关系,情感性家庭关系是不适宜由法律进行过度干预的。为论证这一观点,论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进行写作:引言部分主要包括论文的研究目的、研究综述、研究意义、研究创新四个方面。该部分旨在说明本文的研究主题,并通过对现有研究水平的概括,指出本文研究的创新意义。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借助相关案例的引入,分析法院判决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运用审判数据来说明老年人诉诸法律手段解决与子女的情感问题的主观意愿不强。第二部分是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中的“孝道入法”。首先分析传统社会缘何法律可以强制孝道,详细阐释传统社会“孝”的发展演变,以此来说明孝道在传统社会具有维护统治秩序的意义,中国传统社会以自然经济为主,农业发展形成了以家庭为主要的生产单位,家长具有丰富的农业生产经验,逐渐形成父家长制的权威,子女要顺从父亲的意志,孝道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得以有发展的土壤。其次,分析现代社会变迁对法律强制孝道的影响。现代社会的“孝”发生了诸多变化,由于社会分工导致社会发展形态的变化,“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影响了家庭关系中法的变化。第三部分是“孝道入法”的限度。从三个角度进行阐释:一是法律维护道德的限度,分析道德法律化的局限性,并进而提出道德法律化过程中应当有其界限。二是社会控制中的法律限度。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手段之一种,并不是所有领域都可以进行干预,应当注重发挥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的作用。三是法律限制自由的限度。国家对自由的限制应当是有限度的,每个家庭的相处模式是不同的,情感的表达方式也不同,孝道的表达应当是有个体差异的,应当尊重子女的不同选择。同时,分析了家庭关系的法律强制在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适应型法中的体现,指出孝道是否入法应当适应社会需求。第四部分是情感性家庭关系的调控。通过分析利益性家庭关系和情感性家庭关系的不同,指出情感性家庭关系不适合由法律来过度干预,情感性家庭关系的维系应当主要依靠教育的力量。结语部分是对论文的总结。家庭关系存在情感性和利益性两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子女经常回家探望作为情感性家庭关系的一种,并不适宜由法律过度干预,法律的干预是有限度的。
何跃加[8](2018)在《市民文明行为地方立法标准研究》文中提出市民文明行为立法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地方立法议题,之所以成为地方立法关注对象,主要是因为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重大改变。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已经从物质领域发展到物质和精神领域的同等关注。然则在现实生活中,物质文明的丰富并未带来精神文明的同步提升,一些严重影响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已经严重迟滞了社会整体文明的进步。以地方立法规制不文明行为,促进文明理念和文明行为的广泛传播成为社会需求,这也在深圳、厦门、宁波等城市成为现实。但何种行为是不文明行为,何种行为才应该被写进地方性法规是目前法学界尚未能给出统一答案的问题,也即,当前对市民文明行为立法的标准的认识并不清晰,理论准备不足会导致实践冲突。本文的目的便在于探讨上述问题,结合实践给出一个尝试性的回答。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引言论述了市民文明行为研究的背景、国内外研究情况和国内立法现状,目前,国内外相关理论一般较多关注道德立法,而市民文明行为立法应属道德立法范畴,因此,本部分为市民文明行为立法提供了理论研究支撑。第一章对市民文明行为、市民不文明行为的界定以及其基本表现进行概述,同时,借助工作之便对福州J区文明行为现状进行了实证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充分讨论了市民文明行为地方立法的法律依据和必要性。第二章概述了我国当前市民文明行为地方立法的现状,并以厦门市文明行为立法这一典型个案为例,论述了市民文明行为立法标准不统一、立法标准未体现地方特色、立法标准过于泛化等主要问题。第三章主要是市民文明行为立法标准的理论分析,分别从地方特色标准、不抵触标准、可操作性标准、道德立法标准、促进型立法的特殊标准来进行阐述。第四章以市民不文明行为入法的行为属性标准、入法行为特征标准和实践立法标准三个方面进行剖析,提出市民文明行为立法的标准建构,并以厦门市市民文明行为立法的具体标准建构为例,以期对其他地区有借鉴意义。
熊樟林[9](2016)在《软法反腐的可能性及其适用法则》文中研究表明公共治理模式的兴起,要求反腐工作必须在硬法模式中补充软法治理新理念。相较而言,软法可能更加匹配反腐本质上所标明的道德禁令,而且在我国,它也具备较为完备的规范体系。不过,仍然需要注意的是,软法反腐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错误行为,我们需要区分不同的错误类型,创建容错机制,为正常的试错行为提供豁免通道,防止软法反腐走得过远。
衡爱珠[10](2013)在《论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基础及其限度》文中研究说明面对我国转型期社会的全方位变革和不断推进的法治化进程,法学和伦理学将关注的目光共同投向道德法律化这一概念,期望其在获得自身发展的同时担负起民族复兴和法治昌明的重任。正确界定道德法律化的概念,就合理性和必要性对其学理基础展开论证,进而界定其限度,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势在必行。
二、论道德义务的法律化及其限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道德义务的法律化及其限度(论文提纲范文)
(1)论法律道德化——兼析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价值秩序(论文提纲范文)
一 |
二 |
三 |
(2)论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道德功能(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提出与选题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学术史梳理 |
二、国内研究学术史梳理 |
三、学术史的简要评述 |
第三节 研究的思路、方法、创新之处及重难点 |
一、研究的基本思路 |
二、主要研究方法 |
三、研究的创新之处 |
四、研究的重点难点 |
第二章 相关基本概念的梳理分析 |
第一节 社会治理与乡村治理 |
一、社会治理的概念 |
二、乡村治理的概念 |
第二节 自治、法治、德治的概念 |
一、自治的概念 |
二、法治的概念 |
三、德治的概念 |
第三节 善治、法治化、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概念 |
一、善治的概念 |
二、法治化的概念 |
三、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概念 |
第四节 道德需要与道德功能 |
一、道德需要的内涵 |
二、道德功能的内涵 |
三、法治化进程中的道德功能 |
第三章 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道德引领功能 |
第一节 道德观念与乡村治理法治化 |
一、道德观念的内涵 |
二、乡村的消极道德观念 |
第二节 道德规范与乡村治理法治化 |
一、道德规范的内涵 |
二、乡村道德规范的演变发展 |
第三节 道德文化与乡村治理法治化 |
一、道德文化与法治文化 |
二、乡村道德文化的现况 |
第四章 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道德融合功能 |
第一节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概述 |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理论 |
二、法律与道德的融合关系 |
第二节 法律与道德的融合治理机制 |
一、法律与道德的价值融合机制 |
二、法律与道德的实践融合机制 |
第三节 乡村法治与德治的融合发展 |
一、乡村法治与德治融合的内在逻辑 |
二、乡村法治与德治融合的实践路径 |
第五章 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道德评价功能 |
第一节 乡村治理法治化的道德评价概述 |
一、道德评价 |
二、乡村治理法治化中的道德评价 |
第二节 乡村治理法治化的道德评价成因 |
一、彰显法治价值的需要 |
二、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 |
第三节 乡村治理法治化的道德评价内容 |
一、基础内容:法治认同与自觉守法 |
二、核心内容:涉及纠纷解决的公正司法 |
三、目标内容:实现乡村善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他科研成果 |
(3)公民道德融入法治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现状 |
1.2.1 外国研究 |
1.2.2 国内研究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主要创新点 |
2 公民道德融入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
2.1 公民道德建设的理论要求 |
2.1.1 公民道德的政治性与社会性要求国家力量的推动 |
2.1.2 公民道德建设从重德性伦理到德性伦理与制度伦理并重的趋势 |
2.1.3 中国特色公民道德建设理论发展的要求 |
2.2 公民道德建设的现实要求 |
2.2.1 多元道德观的交织导致公民道德认知模糊 |
2.2.2 社会环境的复杂性给公民道德调控能力带来挑战 |
2.2.3 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的外部保障有待加强 |
2.3 法治对公民道德建设的诉求 |
2.3.1 公民道德内容是法律的素材与补充 |
2.3.2 公民道德教育是培养法治思维的重要手段 |
2.3.3 公民道德的价值取向能够滋养法治精神 |
2.4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实践要求 |
2.4.1 适应新时代社会主义主要矛盾变化的需要 |
2.4.2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 |
2.4.3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
3 公民道德融入法治建设的可行性 |
3.1 理论支撑 |
3.1.1 道德治理与法律治理的相辅相成 |
3.1.2 道德法律化理论的成熟 |
3.2 客观条件 |
3.2.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奠定坚守基础 |
3.2.2 依法治国的全面性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制度支持 |
3.2.3 社会治理水平的提高提供技术支持 |
3.3 主观要求 |
3.3.1 公民对用法律法规解决道德问题的现实需求 |
3.3.2 公民道德素质和法治意识的普遍提高 |
3.4 实践经验:道德与法律具有互补性的成功实践使其成为可能 |
3.4.1 国外经验 |
3.4.2 国内实践 |
4 公民道德融入法治建设存在的现实问题和成因 |
4.1 公民道德融入法治建设的现实问题 |
4.1.1 地方道德规范存在不合法元素 |
4.1.2 公民道德教育中法治内涵的层次性不够突出 |
4.1.3 一些公民道德的立法不具有可操作性 |
4.1.4 涉及公民道德的执法方式过于单一粗暴 |
4.1.5 司法判决与公民道德观脱节 |
4.2 公民道德融入法治建设问题的成因 |
4.2.1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是内在原因 |
4.2.2 公民法治意识还不足以成为有效的监督力量 |
4.2.3 关于公民道德的立法论证不到位 |
4.2.4 执法、司法机关的德法平衡能力不高 |
5 公民道德融入法治建设的理论思考 |
5.1 公民道德融入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 |
5.1.1 基本尺度是惩恶扬善和德福统一 |
5.1.2 目标是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 |
5.1.3 基本方法是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 |
5.1.4 重点建设内容是法治手段与公民道德教育 |
5.2 以法治精神夯实公民道德建设根基 |
5.2.1 法治文化建设为公民道德建设创造良好人文环境 |
5.2.2 法治要求体现在公民道德体系中 |
5.2.3 法治内涵的层次性在公民道德教育中突显 |
5.3 以法治手段保障公民道德建设 |
5.3.1 以科学立法凝聚公民道德共识 |
5.3.2 以严格文明执法提高公民道德调控能力 |
5.3.3 以公正司法维护公民道德建设的正确方向 |
6 公民道德融入法治建设的实践路径 |
6.1 细化公民道德的立法来提高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 |
6.1.1 社会公德的法律化 |
6.1.2 家庭美德的法律化 |
6.1.3 职业道德的法律化 |
6.2 以分层的公民道德教育提高公民法治意识 |
6.2.1 以基层的道德教育提高普通民众的守法意识 |
6.2.2 以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领导干部的用法意识 |
6.2.3 以家庭和学校的道德教育提高青少年的诚信意识 |
6.3 规范法治手段解决公民道德建设突出问题 |
6.3.1 完善立法程序保证公民道德的科学立法 |
6.3.2 丰富关于公民道德的执法方式 |
6.3.3 深化司法队伍改革提高法官司法能力 |
6.4 优化社会治理整体推进公民道德建设 |
6.4.1 以合作治理方式调动人民群众广泛参与 |
6.4.2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期刊文献类 |
(三)学位论文类 |
(4)现代管理伦理作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现代管理伦理基本问题界定 |
第一节 管理、伦理和管理伦理 |
一、伦理与道德 |
二、管理和伦理 |
三、管理伦理的基本内涵 |
四、管理伦理的基本属性 |
第二节 前现代管理发展及伦理特征 |
一、前现代管理的历史发展 |
二、前现代管理的管理伦理特征 |
第三节 现代管理及其工具理性特征 |
一、现代管理及管理范式转换 |
二、现代管理的工具理性特征 |
第四节 现代管理伦理及其主要内容 |
一、现代管理伦理的概念提出 |
二、现代管理伦理对现代管理危机的回应 |
三、现代管理伦理的主要内容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现代管理伦理的产生及价值诉求 |
第一节 现代管理伦理精神失落及回归诉求 |
一、现代管理伦理精神失落的主要表现 |
二、现代管理伦理精神失落的原因分析 |
三、现代管理伦理精神失落对现代管理伦理的诉求 |
第二节 现代管理伦理的产生条件 |
一、现代管理伦理产生的经济条件 |
二、现代管理伦理产生的科技条件 |
三、现代管理伦理产生的思想条件 |
第三节 现代管理伦理的基本价值诉求 |
一、现代管理伦理对制度公正的价值诉求 |
二、现代管理伦理对美德回归的价值诉求 |
三、现代管理伦理对社会责任的价值诉求 |
四、现代管理伦理对公共精神的价值诉求 |
五、现代管理伦理对管理效率的价值诉求 |
六、现代管理伦理对人本回归的价值诉求 |
七、现代管理伦理对卓越目标的价值诉求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现代管理伦理的基本作用与作用机理 |
第一节 现代管理伦理的基本作用 |
一、现代管理伦理的价值导向作用 |
二、现代管理伦理的规范作用 |
三、现代管理伦理的评价作用 |
四、现代管理伦理的凝聚作用 |
五、现代管理伦理的激励作用 |
六、现代管理伦理的调节作用 |
第二节 现代管理伦理的作用特点 |
一、广泛性 |
二、义务性 |
三、形式灵活性 |
四、行为自律性 |
第三节 现代管理伦理四大体系的作用机理 |
一、现代管理制度伦理对管理行为的约束机理 |
二、现代管理美德伦理对管理主体的塑造机理 |
三、现代管理责任伦理对管理责任的践行机理 |
四、现代管理信念伦理对管理主体的精神激励机理 |
第四节 现代管理伦理四大体系的作用限度及内在关联 |
一、现代管理制度伦理的作用限度 |
二、现代管理美德伦理的作用限度 |
三、现代管理责任伦理的作用限度 |
四、现代管理信念伦理的作用限度 |
五、现代管理伦理四大体系作用的内在关联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现代管理伦理作用实现的保障机制 |
第一节 现代管理伦理作用实现的个体机制 |
一、道德情感、良心、义务感:美德养成的内在心理机制 |
二、鉴别力、抉择力:解决伦理困境的能力机制 |
第二节 现代管理伦理作用实现的组织机制 |
一、正式制度:组织内部硬性约束机制 |
二、非正式制度:组织内部软性约束机制 |
第三节 现代管理伦理作用实现的社会机制 |
一、社会舆论:社会文化氛围机制 |
二、社会荣誉:社会评价激励机制 |
三、榜样示范:社会价值牵引机制 |
四、社会制度体系:社会规范控制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传统管理伦理的扬弃与现代管理伦理建设 |
第一节 中国传统管理伦理对现代管理伦理建设的积极意义 |
一、中国传统管理制度伦理对现代管理伦理建设的积极意义 |
二、中国传统管理美德伦理对现代管理伦理建设的积极意义 |
三、中国传统管理责任伦理对现代管理伦理建设的积极意义 |
四、中国传统管理信念伦理对现代管理伦理建设的积极意义 |
第二节 中国传统管理伦理在现代管理伦理建设中的局限性 |
一、中国传统管理制度伦理在现代管理伦理建设中的局限性 |
二、中国传统管理美德伦理在现代管理伦理建设中的局限性 |
三、中国传统管理责任伦理在现代管理伦理建设中的局限性 |
四、中国传统管理信念伦理在现代管理伦理建设中的局限性 |
第三节 中国现代管理伦理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一、中国现代管理制度伦理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二、中国现代管理美德伦理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三、中国现代管理责任伦理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四、中国现代管理信念伦理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5)古罗马共和向帝制转变时期道德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由来和意义 |
二、研究概况 |
(一) 文艺复兴至二十世纪中叶的相关讨论 |
(二) 现当代西方史学界相关研究成果 |
(三) 国内的研究进展 |
(四) 研究理论和方法的发展趋势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资料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古罗马道德立法的背景 |
第一节 古罗马传统道德观 |
一、道德与共和 |
二、道德与政治 |
三、道德与法律 |
第二节 古罗马传统道德监督机制 |
一、家长法权 |
二、监察官制度 |
三、传统道德监督机制的式微 |
第三节 古罗马道德危机与共和危机 |
一、共和的瓦解与帝国的形成 |
二、道德危机的表现 |
三、道德危机的本质 |
小结 |
第二章 古罗马道德立法的动因 |
第一节 应对危机、重建秩序 |
一、稳定家庭、增加人口 |
二、防止身份僭越、稳定社会秩序 |
三、维护公民内部的相对和谐 |
第二节 加强政治管理 |
一、最优者治国的政治理想 |
二、政治竞争的符号资本 |
三、政治博弈的工具 |
第三节 罗马帝国的道德辩护 |
一、征服正义论 |
二、统治者身份和特权地位 |
三、去希腊化的标准和规范 |
小结 |
第三章 古罗马道德立法的过程和内容 |
第一节 政治生活领域的道德立法 |
一、关于选举公正的立法 |
二、关于行省官员政治道德的立法 |
三、倡廉抑奢的立法 |
第二节 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道德立法 |
一、关于宗教信仰的立法 |
二、文化教育领域的立法 |
三、公共娱乐领域的道德立法 |
第三节 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立法 |
一、传统的婚姻道德观 |
二、奥古斯都家庭道德立法的条件 |
三、奥古斯都家庭道德立法的内容 |
小结 |
第四章 古罗马道德立法的特征 |
第一节以权力阶层为主体对象 |
一、共和早中期平贵斗争的产物 |
二、共和后期贵族政治自我调节的机制 |
三、独裁时期个人集权的工具 |
第二节 法治的主导思想 |
一、平等和契约精神 |
二、权力制约的思想 |
三、重民轻刑的取向 |
第三节 突出的表征功能 |
一、受限的法律可操作性 |
二、有限的法律应用性 |
三、道德立法的表征功能 |
小结 |
第五章 古罗马道德立法的结果和影响 |
第一节 转型时期的有益尝试 |
一、转型时期道德建设的必要手段 |
二、困境中的坚持与改进 |
三、多元因素影响实效 |
第二节 古罗马法治进程的推进 |
一、罗马法内容的丰富 |
二、法律主体的扩大 |
三、法治精神的增强 |
第三节 古罗马帝国化进程的推进 |
一、权力的集中 |
二、帝国文化建设 |
三、合意与和谐 |
小结 |
结论 |
一、道德立法的必然性与合理性 |
二、道德立法的原则 |
三、道德立法的局限性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6)道德法律化问题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国内研究现状 |
一、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基础 |
(一)道德与法律价值上的同一性 |
(二)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 |
(三)道德法律化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需求 |
二、道德法律化的限度及实现途径 |
(一)道德法律化存在限度的原因 |
(二)道德法律化的“度” |
(三)道德法律化的实现途径 |
三、道德法律化应遵循的原则 |
(一)社会需求原则 |
(二)有效性原则 |
(三)可操作性原则 |
(四)基本道德法律化原则 |
(五)倡导高尚道德保障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家庭关系的法律强制 ——以“孝道入法”为研究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相关案例 |
(二)“孝道入法”的社会反响 |
二、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中的“孝道入法” |
(一)传统社会缘何法律可强制孝道 |
(二)现代社会变迁对法律强制孝道的影响 |
三、“孝道入法”的限度 |
(一)法律维护道德的限度 |
(二)社会控制中的法律限度 |
(三)法律限制自由的限度 |
四、情感性家庭关系的调控 |
(一)利益性家庭关系和情感性家庭关系 |
(二)情感性家庭关系的维系应当主要依靠教育的力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市民文明行为地方立法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四、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一章 市民文明行为界定与立法必要性 |
第一节 市民文明行为的概念与不文明行为的基本表现 |
一、市民文明行为的界定 |
二、市民不文明行为的界定 |
三、市民不文明行为的基本表现 |
第二节 市民文明行为地方立法的法律依据与必要性 |
一、市民文明行为地方立法的法律依据 |
二、市民文明行为地方立法的必要性 |
第二章 市民文明行为地方立法现状与立法标准问题 |
第一节 当前市民文明行为地方立法现状 |
一、市民文明行为地方立法的总体概况 |
二、我国市民文明行为地方立法典型案例分析:以厦门市为例 |
第二节 市民文明行为地方立法标准存在的问题 |
一、市民文明行为地方立法标准不统一 |
二、市民文明行为地方立法标准未体现地方特色 |
三、市民文明行为立法标准过于泛化 |
第三章 市民文明行为地方立法标准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市民文明行为立法要符合地方立法的一般标准理论 |
一、地方特色标准理论 |
二、不抵触标准理论 |
三、可操作性标准理论 |
第二节 市民文明行为立法要符合地方立法的特殊标准理论 |
一、道德立法标准理论 |
二、促进型立法的特殊标准理论 |
第四章 市民不文明行为地方立法标准的具体构建 |
第一节 市民不文明行为立法的行为属性标准 |
一、市民不文明行为具有行为性 |
二、市民不文明行为具有现实性 |
三、市民不文明行为具有普遍性 |
四、市民不文明行为具有基本性 |
五、市民不文明行为具有义务性 |
第二节 市民不文明行为立法的主要行为特征标准 |
一、市民不文明行为未被部门法规制 |
二、市民不文明行为严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
三、市民不文明行为制约当地社会发展 |
四、市民不文明行为符合立法执法成本要求 |
第三节 市民不文明行为地方立法的实践标准 |
一、地方特色标准:突出地方差异和问题 |
二、可操作性标准:便于法的实施 |
三、促进型立法标准:发动社会广泛参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公共场所不文明现象问卷调查问卷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论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基础及其限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与法律道德化的内涵 |
二、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基础 |
(一) 道德法律化的合理性论证 |
1. 道德和法律的共性是这一论证的根源 |
2. 中华民族的心理惯性为这一命题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土壤 |
(二) 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论证 |
1. 道德自身功能的缺陷要求引“律”入“德” |
2. 这是顺应民族心理惯性, 推动法治化进程的必然选择 |
三、道德法律化的限度 |
(一) 从严标准 |
(二) 控制范围 |
(三) 古今并行 |
(四) 划清界限 |
四、论道德义务的法律化及其限度(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法律道德化——兼析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价值秩序[J]. 戴茂堂,葛梦喆. 道德与文明, 2020(04)
- [2]论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道德功能[D]. 王蕾. 江苏大学, 2020(06)
- [3]公民道德融入法治建设研究[D]. 方琳琳. 浙江大学, 2020(08)
- [4]现代管理伦理作用研究[D]. 王红梅. 黑龙江大学, 2019(05)
- [5]古罗马共和向帝制转变时期道德立法研究[D]. 李伟芳. 陕西师范大学, 2019(08)
- [6]道德法律化问题探究[D]. 潘磊. 西南大学, 2019(12)
- [7]论家庭关系的法律强制 ——以“孝道入法”为研究对象[D]. 吴红叶.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市民文明行为地方立法标准研究[D]. 何跃加. 华侨大学, 2018(01)
- [9]软法反腐的可能性及其适用法则[J]. 熊樟林.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6)
- [10]论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基础及其限度[J]. 衡爱珠. 法制与社会, 2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