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论文文献综述)

江钦辉,魏树发[1](2022)在《《民法典》背景下农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法律构造中的主体疑难问题》文中认为信托流转作为农地流转的创新手段,能解决农地的闲置问题和细碎化问题,最大程度提高农地使用效益,实现农民收益的最大化。《民法典》实施后,农地信托的信托财产应为农地经营权。农地经营权信托流转的委托人只能是农户,但为实现农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应间接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代为行使委托人的权利;农地经营权信托流转的受托人应限于商业性信托公司,以为农地信托提供金融支持,解决农业经营资金不足问题,并由政府采取资金补贴、税收减免等方式对农户予以激励;农户应为农地经营权信托流转的唯一受益人,应建立受益人大会制度和农地信托监察人制度,以有效保护其利益。

高飞[2](2022)在《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风险及其防范》文中提出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和2020年《民法典》颁布后,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正式入法。入法后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在实施中存在农民集体主体错位、流转主体利益受损和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等风险。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风险的生成主要是受到制度内容的立法表达瑕疵、农村土地流转的过度市场化和土地利用受经济利益畸形驱动等因素的影响。以彰显我国土地法治改革的功能与价值为基础,从法律规则适用视角出发,妥当解释法律规范、及时完善配套制度和全面推进严格执法,有助于防范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风险,并可促使承包地"三权分置"法律规则实现预期的规范目的。

李新光,焦灵玉,祝国平[3](2022)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的历史变迁、演进特征与改革取向》文中提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直接关乎能否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大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在动态演进过程中,先后经历了"法律禁止政策松动—法律允许政策规范—法律保护政策支持与成熟"的历史变迁过程,并具有紧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步伐,追求规模效应向质量效应、单一目标向多维目标演进的特征。当前,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应当坚持"三权分置"的改革取向、坚持服务巩固拓宽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目标、坚持在"先试先行"中总结经验的政策路径、坚持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政策导向来完善政策体系。

张兰,冯淑怡[4](2021)在《建党百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历程与历史经验》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本文以建党百年为时间轴,遵循"阶段目标—土地政策(制度)—改革成效及问题"的逻辑思路,围绕土地产权制度和市场化政策两方面,系统梳理党的百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历程,归纳总结有益于新时代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经验启示。研究表明,依据不同时期的阶段目标,党中央制定了不同的农村土地政策,有效解决了各时期的土地问题,满足了农民的土地要求,进而推动社会变革,实现了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建党百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具有以下经验启示,一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二是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最大程度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三是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并依据新形势、新需要不断调整和创新土地政策;四是始终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在推进和完善产权制度改革基础上,逐步增强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同时强化政府管理和服务作用;五是始终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在维护农民公平享有农村土地承载的福利保障的同时,通过更高效的制度安排提升土地利用效益和创造更多物质财富。

丁关良,李林林[5](2021)在《农地“三权分置”政策法律化的十大问题剖析》文中研究指明农地"三权分置"政策之法律化是本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和民法典制定的重要亮点,特别是在农村家庭承包地的"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内容上进行了全新法律制度设计,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创造了较好的法律环境。但由于农地"三权分置"政策法律化之前的实践探索不充分、理论创新未完成、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法(草案)前后不一致,导致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新的民法典无法实现预期目标。在反思农地"三权分置"政策法律化后的内容,并对其进行深层法理拷问和实践论证的基础上,本文拟对农地"三权分置"政策法律化后存在的十大重要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该制度未来之完善提供有益素材、奠定良好基础,为农地流转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献计献策。

高飞[6](2021)在《“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定位及其实现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只规定了土地经营权的运行规则,淡化了对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之界定,说明立法者对该权利的属性未持特定立场。根据民法典第341条的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属于物权。土地经营权的取得(形成)有"流转"和"设立"两种方式,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时,只要符合"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构成条件,其采用的各种流转方式均可认定为通过"设立"取得物权性的土地经营权。在土地经营权实现过程中,梳理并解决改良土壤及建设农业生产附属和配套设施、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等权利中的疑难问题,能够为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中"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政策精神得到落实提供理论基础和规则指引。

丁文,石昊天[7](2021)在《“三权分置”视阈下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表明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具有独立的法律内涵,是指以农村土地为客体,借助出租(转包)、入股、融资担保等形式以实现权利变动的法律关系的集合。土地经营权流转具有主体开放性、客体特定性以及流转方式多样性等特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政策考量既包含"经济利益与粮食安全的价值兼顾",又应顾及"规模经营与小农经济的利益平衡"。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应从以下三方面发力:一是发挥集体所有权的协同作用,二是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调节机制,三是保障流转农户与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杜承秀,陈鸿滨[8](2021)在《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保障机制分析》文中研究表明乡村振兴战略是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战略。农村土地制度作为农村相关制度体系的基础,其能否有效解决农村的问题,是进一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的一项重大成果,其制度本身还存在着不完善之处,在现实推行过程中也存在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物权编中关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缺陷及其现实问题,提出保护土地经营权人合法权益、增设空地费、土地修复机制、土地制度推广宣传和确权登记发证的解决建议,希望通过"三权分置"制度的相关保障机制推进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发展进程。

王连合[9](2021)在《“三权分置”下经营权的性质不宜统一界定——基于社会实践中农民权益保护的视角》文中提出"三权分置"下经营权性质的界定,理论界主要有物权说、债权说和二元说,《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都规定了土地经营权,但都没有明确界定其性质。从有关文件和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三权分置"下的经营权既包括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经营权,也涵盖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外新设的"经营权"。"三权分置"下的承包权性质应被界定为物权(用益物权)。但不加区分地将经营权性质统一界定为物权(用益物权),在社会实践中则既有有利的一面,也存在一些弊端。在准确把握"三权分置"目标要求基础上,衡量利弊得失得出结论:"三权分置"下经营权的性质不宜统一界定,应依据经营主体的不同和流转期限的不同,分别界定经营权的性质。

牟乐[10](2021)在《“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为了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便于流转且能向第三人主张合法权利,更便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现状考量,发现土地经营权流转存在登记制度不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管理服务滞后等问题。建议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监管,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市场管理服务水平和社会保障体系,以更好地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盘活农村土地。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论文提纲范文)

(1)《民法典》背景下农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法律构造中的主体疑难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农地经营权信托流转的委托人
    (一)委托人的法律定位
    (二)委托人的权利行使
三、农地经营权信托流转的受托人
    (一)受托人的资格
    (二)受托人的激励
四、农地经营权信托流转的受益人
    (一)受益人的法律定位
    (二)受益人的利益保护

(2)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风险及其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一、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风险类型
    (一)农民集体组织主体错位的风险
    (二)流转主体利益受损风险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失地风险
        2.土地经营权人的利益受损风险
    (三)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风险
二、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实施风险之生成根源
    (一)制度内容立法表述的瑕疵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过度市场化
    (三)土地利用受经济效益畸形驱动
三、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风险之防范措施
    (一)妥当解释法律规范
        1.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定位之解释
        2.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承包权关系之解释
        3.关于土地经营权之再流转方式的解释
    (二)及时完善配套制度
        1.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规则
        2.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管理办法
    (三)全面推进严格执法
        1.对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执法
        2.确保党和国家政策落地见效
结 语

(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的历史变迁、演进特征与改革取向(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的演进历程
    (一)1978年到1987年,是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禁止和政策松动时期
    (二)1988年到2002年,是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许可和政策规范时期
    (三)2003年到2014年,是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保护和政策支持阶段
    (四)2015年至今,是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保护和政策成熟阶段
三、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的演进特征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逐步与国家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逐步由追求规模效应向追求质量效应转变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逐步由政府意志向涵盖主体的利益诉求转变
    (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一直围绕现实问题进行动态调整
四、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的改革取向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顶层设计应继续坚持“三权分置”的政策方向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继续坚持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目标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应坚持在“先试先行”中总结经验的政策路径
    (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应继续加强与社会保障和财政金融的政策协同

(4)建党百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历程与历史经验(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一)1921—1936年:没收剥削阶级土地平分给贫苦农民、土地交易由禁止到允许
    (二)1937—1945年:减租减息、交租交息
    (三)1946—1949年:“耕者有其田”且允许土地交易
三、“站起来”时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一)1949—1955年:公平分配所有权基础上发展互助合作、允许土地交易
    (二)1956—1978年:所有权集体化、禁止土地交易
四、“富起来”时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一)1978—1983年: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禁止流转
    (二)1984—2002年: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鼓励流转
    (三)2003—2012年:法律赋权和登记颁证、规范流转
五、“强起来”时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一)2012—2017年:扩权赋能、鼓励规模化流转和经营
    (二)2017年至今:稳固产权、加强流转管理与服务
六、建党百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经验
    (一)坚持党的领导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三)坚持实事求是
    (四)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五)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

(5)农地“三权分置”政策法律化的十大问题剖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律化后“三权分置”之内涵与法律规范性质相背离
二、承包方(农户)的法律地位呈现多元怪象且异常混乱
三、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属性未予法定导致认知模糊
四、物权性流转后导致承包方(农户)拥有的权利异化
五、农户土地经营权的原始生成仍为难解之题
六、土地经营权债权性流转存在的问题
七、“流转”一词已经成为解释难题
八、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缺少“转让”这一重要方式
九、土地承包权的内涵与性质远未明晰
十、不同性质与一定期限土地经营权登记是否符合法理问题

(6)“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定位及其实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土地经营权性质的体系化解读
    (一)从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看土地经营权之性质
    (二)从民法典的规定看土地经营权之性质
二、土地经营权的取得方式及其权利类型
    (一)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
    (二)通过“设立”取得土地经营权
三、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及其实现路径
    (一)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和配套设施的权利
    (二)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
    (三)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权利
四、结语

(7)“三权分置”视阈下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内涵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立法沿革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应有之义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政策考量
    (一)经济利益与粮食安全的价值兼顾
    (二)规模经营与小农经济的利益平衡
三、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制度完善
    (一)发挥集体所有权的协同作用
        1. 强化集体所有权管理权能
        2. 落实集体所有权收益权能
    (二)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调节机制
        1. 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平台
        2. 发挥政府规范引导作用
    (三)保障流转农户与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1. 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农户的保障
        2. 对经营主体经济利益的保证
四、结语

(8)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保障机制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阐释
    (一)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立法表达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立法梳理
    (三)对土地经营权的界定
    (四)《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内容的修正
三、“三权分置”土地制度改革的演变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与演变
    (二)土地经营权和“三权分置”制度的演变
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现存问题
    (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缺陷
        1.收回承包地未充分考虑土地经营权人的利益
        2.对土地经营权人闲置土地处罚机制不足
        3.对土地保护的规定不够全面
    (二)“三权分置”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现实问题
        1.农民对制度了解不到位
        2.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操作不规范
五、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保障机制
    (一)对“三权分置”制度本身缺陷的完善
        1.完善对承包地的收回制度
        2.增加空地费的处罚规定
        3.完善对农村土地的保护机制
    (二)应对“三权分置”制度推行困境的解决措施
        1.宣传《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内容
        2.加快落实确权登记发证

(9)“三权分置”下经营权的性质不宜统一界定——基于社会实践中农民权益保护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理论界的主要观点和法律上的主要规定
    (一)理论界的主要观点
    (二)理论界主要观点存在的不足
    (三)法律上的主要规定
二、“三权分置”下认识经营权性质的基础性问题
    (一)“三权分置”下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1.法学理论界的观点
        2.有关文件和法律规定的启示
    (二)“三权分置”下承包权的性质
三、将经营权性质统一界定为物权的实践价值与弊端
    (一)将经营权性质统一界定为物权(用益物权)的实践价值
        1.有效保护经营者的利益,提高经营者的生产积极性
        2.降低其他权力(他人)干涉经营权的可能性,提高生产效率
        3.延长经营权的存续期间,利于农业生产的长远发展
        4.提高经营权的法律效力,利于经营权的流转
    (二)将经营权性质统一界定为物权(用益物权)的弊端
        1.相对降低了对承包权保护的力度
        2.在某些情况下纵容了资本对农民的盘剥
    (三)准确把握“三权分置”目标要求是得出最终结论的关键
        1.“三权分置”的目标要求
        (1)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前提。
        (2)严格保护农民承包权的财产权益是核心。
        (3)充分发挥土地经营权的要素功能是重点。
        2.结论:“三权分置”下经营权的性质不宜统一界定
四、“三权分置”下经营权性质界定的路径选择
    (一)依据经营主体的不同,相应确定经营权的性质
        1.当经营权主体是原隶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时,其经营权性质可界定为受限制的物权(用益物权)
        2.当经营权主体为原非农的公司(例如城市资本、工商资本等)时,其经营权性质不能被确定为物权(用益物权)
    (二)依据流转期限的不同,相应确定经营权的性质

(10)“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
    1.1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内涵
    1.2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性质
2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现状考量
    2.1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践模式
        2.1.1 家庭农场经营模式
        2.1.2 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导的经营模式
        2.1.3 以农业龙头企业为主体的经营模式
        2.1.4 土地股份合作经营模式
    2.2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2.2.1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相关立法不完善
        2.2.2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监管不力
        2.2.3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尚不完善
        2.2.4 农村土地经营权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
        2.2.5 土地流转市场的管理服务滞后
        2.2.6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3 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建议
    3.1 完善相关立法
        3.1.1 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配套法律法规
    3.2 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监管
        3.2.1 加大对农村土地经营者资格审查的力度
        3.2.2 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
        3.2.3 强化对流转农村土地用途的监管
    3.3 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
    3.4 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纠纷解决机制
        3.4.1 加强普法宣传工作
        3.4.2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调解作用
        3.4.3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仲裁制度
        3.4.4 完善农村的司法救济体制
    3.5 完善土地流转市场的管理服务
        3.5.1 大力扶持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
        3.5.2 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公共服务体系
    3.6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4 结语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法典》背景下农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法律构造中的主体疑难问题[J]. 江钦辉,魏树发. 新疆社会科学, 2022
  • [2]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风险及其防范[J]. 高飞. 地方立法研究, 2022(01)
  • [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的历史变迁、演进特征与改革取向[J]. 李新光,焦灵玉,祝国平. 经济问题, 2022(01)
  • [4]建党百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历程与历史经验[J]. 张兰,冯淑怡. 农业经济问题, 2021
  • [5]农地“三权分置”政策法律化的十大问题剖析[J]. 丁关良,李林林.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06)
  • [6]“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定位及其实现研究[J]. 高飞.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06)
  • [7]“三权分置”视阈下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制[J]. 丁文,石昊天.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21(06)
  • [8]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保障机制分析[J]. 杜承秀,陈鸿滨. 前沿, 2021(05)
  • [9]“三权分置”下经营权的性质不宜统一界定——基于社会实践中农民权益保护的视角[J]. 王连合.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5)
  • [10]“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J]. 牟乐. 湖北农业科学, 20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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