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燃气市场垄断局面将被打破(论文文献综述)
姚智骏[1](2021)在《深化油气改革背景下的W燃气公司发展战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聂世坤[2](2021)在《中美贸易摩擦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统计数据表明,我国遭受的全球范围内“双反”,即“反倾销”“反补贴”贸易摩擦频次与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呈同方向变化,故而国内学界将以规避双反调查、绕开贸易壁垒为代表的市场寻求视为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第一大动机。不过,近年来对外投资的出口替代效应正在悄然变化。2016年以来美国不断加大对华“双反”调查力度,导致我国对美主要产品出口虽在总量上保持增长态势,但增速相较之前大幅下滑。可以预见,受美方“双反”调查频频光顾的某些产业未来对美出口形势不容乐观,甚至有可能出现负增长。值得关注的是,出口受阻并没有像2007~2010年那般推动赴美投资的增加,相反,近三年我国对美直接投资骤降62.16%。更值得关注的是,我国除对美以外的对其他国家的直接投资也在持续萎缩。国内学界对这一现象给出的解释是,对美投资的减少是因为特朗普以“公平贸易”为由发起对华贸易战,导致对美投资风险激增,抑制了我国企业赴美实施跨国并购的动机。而对非美国家直接投资的减少,主要是因中国政府加大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力度所致。问题是,我国政府选择在这一敏感时间收紧审批权限,遏制非理性投资,未尝没有对中美关系未来走向的考量。中美贸易摩擦是否抑制了国内企业国际化经营步伐?倘若存在负面影响,这其中的作用机制又是什么?显然,主流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没法给出有效的解释。为此,参考已有文献,借鉴国际政治经济学有关理论,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本文构建了一个包括“体系——国家——企业”三个层次的整合性理论框架,用以阐释霸权国与崛起国的战略博弈会使第三国对崛起国的引资政策表现出特定的政治倾向,进而影响企业跨国投资行为。其次,以该理论框架为指导,依据提取的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与中美贸易摩擦的特征事实,在赫克歇尔-俄林-萨缪尔森模型的基础上,力图通过引入金融契约和企业异质性对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的差异化表现给出合理解释。进一步,通过引入中美贸易摩擦变量将政治风险内生化后,在微观层次上诠释中美贸易博弈对我国企业跨国投资活动的影响。再次,针对理论模型所得结论,论文以双向固定效应模型在控制了个体效应与时间效应的基础上进行了检验。针对实证检验中存在的内生性问题与样本选择偏差,论文以系统GMM模型及Heckman两阶段模型进行复验,以此提升检验结论的稳健性。最后,论文从时间异质性及国家异质性两个视角检验了中美战略博弈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影响的差异化表现。本文研究所得主要结论如下:第一,中美贸易摩擦的基本性质是霸权国为维护自身霸权对崛起国进行战略遏制,迟滞其崛起时间;而崛起国为获得更大发展空间被迫采取反制措施,由此引发两大国战略博弈甚至对抗。第二,鉴于中美两国特殊的政治身份以及两国经济体量巨大,其战略博弈必然对整个国际政治经济体系构成实质性影响,导致我国对外投资过程中存在“第三国”效应,即东道国对华引资政策因美国的影响而表现出特定的政治倾向。第三,尽管中美贸易摩擦会影响到我国直接投资的总体发展,但这种影响因东道国不同而有异,因企业不同而有别。原因之一是国家异质性,即东道国对华经济政策既受到美国对华遏制战略的影响,亦会受到国内利益集团政治活动的影响,两相作用下东道国对华引资政策不一定表现出负面的政治态度。另一个原因是企业异质性,即中美贸易摩擦对国内企业跨国投资的影响,会因企业较强的政治风险管控、政府公关、外事宣传等政治活动能力而被削弱。第四,中美贸易摩擦影响我国企业跨国投资活动的机制是,两国战略博弈通过中国与东道国的双边政治关系及东道国对华引资政策的双重中介,影响经营者对投资项目未来预期收益及风险的评价,进而调节经营者投资动机及优势,介入其对外投资策略的选择。第五,除制度寻求型投资外,中美贸易摩擦对我国其他类型直接投资所表现出的是一种调节企业经营者投资动机及优势的间接的负面影响。换言之,经营者跨国投资动机及优势存在与否,根本上并不由中美战略博弈所决定,但会受其调节而受到抑制。一旦未来局势明朗,两国关系缓和,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包括对美投资,仍然将会向好发展。第六,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由于中美贸易摩擦与中美双边政治关系的联动性增强,导致中美贸易摩擦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负面影响显着增强。第七,中美战略博弈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负面影响在不同的国家样本组上表现不一,其中受影响最大的是中等收入国家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且这种影响的路径在中高收入国家与中低收入国家上也有差别。根据以上结论,论文提出旨在服务我国政府的五点建议:其一,高度重视中美战略博弈的长期性复杂性尖锐性及其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影响;其二,加强与发达经济体的政治经济合作;其三,采用经济手段化解与中高收入国家之间的分歧,协调彼此利益,消解争端;其四,重视与中低收入国家的双边政治关系建设,尤其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双边合作;其五,加强外交保护,为国内企业跨国投资提供政治风险对冲工具。针对有意走出国门的内地企业,论文提出三点建议:第一,重视国别风险差异,选择适宜投资策略,充分发挥第三方力量;第二,积极开展企业外交,加强政府公关、外事宣传等政治活动能力建设;第三,加大研发力度,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努力提高自身所有权优势。
杜宇[3](2020)在《重庆市天然气行业政府监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天然气行业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性支柱能源,肩负着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区域产业升级和民生环境改善的公共使命,也担负着发展提质增效、改革转型和创新驱动的发展使命。重庆市是我国陆上天然气最为富集的地区之一,具有得天独厚的天然气资源优势,已探明天然气储量有3650亿立方米,占全国10%左右,是目前全国天然气用气量最大的城市之一,在城市天然气中占主导地位。本文以重庆市天然气政府监管情况为研究对象,对在现行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优化对策。本次研究将以重庆市为例,对重庆市政府在监管天然气行业现状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优化措施。研究可推动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起到提升居民生活水平,规范城市燃气经营的作用,对强化监管者的约束和监督具有一定意义。本次研究将分成六个部分,首先是绪论,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选题含义及研究方向和手法,梳理了国内外已有的经验和数据。之后对天然气行业政府监管进行了概述,明确了政府实施相关方案的价值和影响,明确了定义,讨论了主体,同时阐明了政府监管内容,主要从市场准入、价格、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四个方面进行介绍。第三部分主要内容为重庆市天然气行业政府监管现状,该部分详细的阐述了重庆市天然气的基本现状以及目前通过一系列监管措施取得的成效。第四部分主要对目前重庆市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分析。第五部份则就已有问题构思应对策略。文章的最后一部分为结论。
金秋[4](2020)在《城镇燃气企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城镇燃气企业属于公用事业领域,城镇燃气企业一方面具备公用工程基础设施行业建设服务的公益性特点,另一方面又承担着自负盈亏的经营压力。城镇燃气行业如何平衡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如何既能实现经营利润又同时履行社会责任,这是伴随着城镇燃气企业市场化改革以来一直存在的矛盾。城镇燃气行业具有自然垄断属性,城镇燃气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了一系列利用垄断优势地位开展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又一定程度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从而不利于行业整体健康发展。本文试图在基于对垄断现象产生原因的分析之上,研究如何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手段有效规制行业垄断现象,如何引导、促进城镇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本文第一部分概括介绍了城镇燃气企业近年来的改革发展以及目前的市场格局。通过阐述城镇燃气行业的自然垄断属性的历史发展及现状,引出目前城镇燃气企业垄断经营现象产生的背景。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城镇燃气企业的垄断经营现象,包括各种滥收费用、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以及强制交易行为在城镇燃气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同时也通过实际案例介绍了现实执法的具体情况。第三部重点分析城镇燃气企业垄断现象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制的现状及不足。城镇燃气行业至今缺少行业立法,现行行业法规法律位阶不高。城镇燃气企业通过获取特许经营权而取得垄断经营地位,但竞争退出机制不足,导致城镇燃气容易滋生利用垄断优势地位开展不正当经营的行为。同时,城镇燃气企业反垄断执法不足等问题,导致行业中垄断现象屡禁不止,规制不力。第四部分针对上文中城镇燃气行业垄断现象法律规制的不足提出法律规制的相关建议。首先要完善行业立法,通过法律来规范经营行为,适当引入竞争和开拓多元化经营模式,从而引导行业在竞争中寻找新的利润空间。其次是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反垄断执法权限统一由市场监督部门行使,应当针对行业特点,建立完善一套切实可行的执法流程及管理机制从而提升执法效率。同时针对反垄断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应当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并且应当完善对反垄断执法的司法监督,从而促进反垄断执法水平的提升。最后,还要推进行业政策不断完善,推进特许经营制度改革,完善竞争退出机制,让城镇燃气企业在竞争中发展,同时协调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引导城镇燃气行业积极健康有序的发展。
马良全[5](2019)在《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用企业作为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其主要职责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水、电、气、暖、通讯、交通等公用产品,这些公用产品是全体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必备的物质条件,它直接关乎到政府是否为全体社会成员尽到了法定义务。作为整个社会系统有序运转的重要保障条件,公用企业扮演了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对于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现行法律体系从私法层面给予了相应的规制,但这种规制只是基于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角度,没有真正地全面地揭示公用企业在提供公用产品过程中的特殊性。公用企业代替了政府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公用产品的义务,扮演了政府的角色,行使了社会公共服务职能。随着行政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逐步把不是传统意义上行政机关却行使了社会公共行政的授权组织纳入了其视野。但是理论上的研究成果并没有在实践中有较好的运用,当公用企业因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对其行业领域行使行政法意义上的管理职能时,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争议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时,人民法院基本上是以驳回起诉的方式结案。在今天建设法治政府这样的大背景下,其核心理念在于政府必须是有限的政府、服务的政府,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于法有据,且必须遵守法定程序,那么公用企业理所应当遵循这一法治理念。准确和清晰地界定公用企业的法律地位显得尤为迫切,才能保证公用企业在法治政府的轨道上正确运行。公用事业作为其中重要的拼图,直接关系到法治政府能否最终建成和实现。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法、归纳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结合经济学领域的博弈理论提出了政府、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三维数学模型,根据模型分析便于理解三者之间不可割裂的紧密联系。通过相关的分析和研究,尝试提出了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以打破目前组织法狭窄的制度框架,同时探讨建立针对公用企业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而这些也是本文的创新点。本文采取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来构建文章的主要内容,具体结构如下:第一章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在实践中的凸显。首先,在司法实践层面上,通过查阅裁判文书网,选取的“贺大春因与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王斌发与南昌铁路局行政确认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和“贾友宝、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二审行政裁定书”三个案例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在审理公用企业与消费者法律纠纷时要么是通过民事诉讼的路径,但判决书的说理部分略显牵强,令人难以信服;要么认为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不符合目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驳回起诉。其次,现行立法实践上大量存在公用企业被授予行政法上的权力,包括征收滞纳金。虽然有些观点认为此时的滞纳金实际等于民法上的违约金,但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滞纳金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强制性,是行政强制的一个重要措施,这一点和民法上的违约金有着本质的区别。基于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在司法实践和立法实践中的冲突和矛盾,为本文后面的研究找到了一个基点,即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法治政府下公用企业到底是一个什么法律定位。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才能为法治政府的最终建立完成一块重要拼图。从司法实践和立法现状来看,矛盾和冲突显而易见,其根源在于制度层面的缺位和模糊,导致了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不准确。公用企业在其运行过程中,一直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之间纠结和徘徊,忽视了其产生的本源。在面对消费者时,在平等主体的形式下,却依据强大的主体优势,随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章首先介绍了我国的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现状。主要表现为公用企业存在着天然“趋利性”导致片面追求效益最大化而忽视其“公益性”本源、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市场主体的地位不对等性、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第二章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演变与发展。以解放后、《民法通则》颁布实施、行政主体概念提出这三个重要节点为主线,从解放后到《民法通则》颁布实施这个阶段,我国公用企业以国营企业的身份出现,法律定位是一个空白地带,不能简单归为公法人或是私法人的身份;从《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到行政主体概念的提出这个阶段,无论是从立法角度还是司法实践角度,公用企业都没定义为私法人的角度,此时我国的行政法学还处于空白,所有的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争议都被纳入到民事关系。从上世纪90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行政主体的概念应运而生,越来越多的行政法学者认为原来的行政机关已不能涵盖大量的社会组织扮演了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公用企业作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向社会提供生存所需的基本物质条件,其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却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大的突破。第三章公用企业法治化的法理依据。本章从公用事业入手,以公用事业基本属性为基点,以公用事业发展的内在逻辑为支撑,逐步引出公用企业这一核心概念,通过分析公用企业的界定、基本属性以及现行私法体系把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为大一统的民事法律关系,没有考虑到公用企业产品的特殊性、组织机构的特殊性、行为内容的多样性,让我们初步看到现行私法体系并不足以完全和正确阐释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为公法的切入找到了逻辑起点和潜在路径。基于前面的分析,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法治政府的建设纲要,我们找到了公用企业法治化的逻辑起点。公用企业作为社会公共领域产品的提供者,是政府治理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法治政府的价值观是依托于行政法学的理论支撑,而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一直以来是行政法学界最基础、最重要却又争议最多的问题。影响较大的“管理论”、“控权论”和“服务论”各有其特点和侧重点,价值取向也不尽相同。第四章相关领域的优秀理论为公用企业法治化提供了智力支持。“公共治理理论”、“公共行政理论”和“博弈理论”等管理学和经济学理论又为我们准确定位公用企业的法律地位打开了一个管道。本文通过对公共治理理论、公共行政理论的历史发展脉络的介绍,从中发现并找到为准确定位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同时博弈理论作为经济学王牌理论,作者尝试着构建一个数学模型,用函数的量化方式来分析公用企业与政府、消费者之间的关系,通过这样一种更直接的方法来呈现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第五章域外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构与审视。通过介绍域外国家对于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我们可以看到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还是倾向于公法层面上,认为公用企业是不同于行政机关的一类特殊行政主体。公用企业行政主体地位清晰,同时强调了公用企业信息公开制度,毕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而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没有公私法的划分,倾向于政府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让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赋予企业较大的经营自主权,引入竞争机制,政府则通过立法加强管制。第六章完善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议。通过构建政府——公民(消费者)——公用企业三维空间这一理论体系,分别就政府与公民的法律关系、公民与公用企业的法律关系、政府与公用企业的法律关系展开论述。基于这样一个铺垫,从行政法学基本制度层面考虑入手,尝试着提出我国应当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和公用企业法,用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手段以明确公用企业的哪些行为属于是“权力”行为,列举了公用企业可以成为行政主体情形。同时加强公用企业的信息公开制度设计,摆脱目前对于公用企业信息公开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尴尬局面。并且针对公用企业在享有行政主体资格定位的情形下探索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为法治政府的最终建成完成重要的拼图。
周淑慧[6](2019)在《干线管网独立对中国天然气行业的影响及相关建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2019年3月19日审议通过了《石油天然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家油气管网独立在即。干线管网独立将给我国天然气市场结构带来深刻变革,加快天然气定价的市场化进程,促进贸易计量交接模式从体积计量转向能量计量,同时可能使国内天然气市场产生新的区域性垄断。对行业主要经营主体而言,三大石油公司的上中下游一体化经营模式将被打破,赢利水平受到严重冲击,重点区域的市场份额将重构,公司的发展战略及组织架构也需要进一步优化调整。对省级天然气公司和其他经营主体而言,将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可通过参与上游开发和国际贸易,扩张区域天然气管网和LNG接收站。国际资源供应商也将以新的姿态更深入、更广泛地参与中国天然气市场。管网独立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包括,加强对国家管网公司的监管与协调,尽快建立适应新运营管理模式的管输定价办法,明确管网独立后各方的调峰保供责任,妥善处理长约合同,化解油气公司进口气亏损压力,处理好省级管网与国家干线管网的关系。
管晓薇[7](2019)在《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文中认为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强调,新电改将全面放开售电业务,力求通过构建多元化的竞争性市场,形成多元的买卖双方健全的电力市场格局。由此可知,我国的电力市场改革已进入到一个全新阶段。本文的核心研究内容主要是如何在这一售电侧开放的政策背景下,以电力用户选择权的保障为导向,通过对售电双方市场交易行为、政府管制行为的法律制度构建以期实现售电市场有序、平稳竞争态势。全文的目标在于以制度设计促进国家政策落地,找寻售电市场化改革的现实可能性与政策实施最佳路径。本文从电力商品与普通商品的共性出发进行研究,兼顾电力商品特性,法律构建设计思路框定于以电力法为核心的电力法律调整体系范围内。电力法从属性上界于公法与私法之间1,属于经济法的产业法子部门。竞争力量的凸显,使得自然垄断行业以市场规律为导向,跳脱了单一的管制配给模式,遍布售电环节的利益驱动是售电市场引入竞争的最佳“产品”。售电市场竞争的规制方式在整个行业发展缓慢的状态下会稍显“疲软”。关键是市场竞争机制赖以存在的市场环境尚不成熟。售电侧市场的基本目标就是通过售电侧的体制改革,打破单一销售和单一购买的垄断格局,赋予用户以更多的选择权。售电市场化进程就是售电环节实现竞争的过程。竞争是任何产业发展的基础,应当以电力行业的特点及产业市场化发展的基本规律为考量,进行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构建考察。从本质上来说属于电力商品在可竞争环节的市场调节规制研究,换言之,它是售电环节的电力市场发育与法律体系构建之间的关联性问题。由此推之,电力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关系调整与一般商品销售环节的法律关系调整有差异亦有本质联系。从宏观上看,电力市场法律规制问题的核心是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竞争与规制这两对关系。售电侧放开后,售电市场的核心因变量是电力的价格、供求、风险机制。因此,对应法律关系的调整就要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产业法、反垄断法等多部门法规范,统合电力市场的特性,将其纳入法律规制设计的法律渊源。具象化1研究内容可知,本论题涉及售电市场化改革中售电方多元资本的引入及其过程中售电主体竞争行为规制、售电企业的公司治理、售电合同等相关法律问题探析等。可见,本文虽选择电力行业及其市场为研究对象,但由于电力市场规制问题囊括于产业法相关内容中,该论题与经济法(部门法)的关联性极强,这使本文区别于一般的对电力行业进行经济学解读的经济学专业论文,本文的法学学科属性清晰可辨。选取用户选权为本文进行研究的贯穿视角,主要是因为用户在电力产业链中是处于末端的,用户体量较小,分散度比较大,数量巨大。电力商品的最终使用者和价值实现的终端环节就是用户。售电侧是直接为用户服务的最为直接的环节。售电侧改革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创造所有的可能性以实现用户的自由选择权。在售电环节市场竞争的开展使价格信号在需求侧如同在生产侧一样,能够顺畅地传导,厘清市场机制在售电环节的作用方式和作用方向。在这一过程当中,售电上游和下游的价格之间就能够实现联动,整个社会的集约化生产以及能源商品消费量的总体就可以实现控制。这里要注意的问题是,用户并不仅仅指大用户,而使要扩展到尽可能多的小商业用户、居民用户乃至全体用户。当售电环节与垄断环节“解绑”,竞争和选择就是电力产业需要面对的两大新课题,而法律制度的构建就对竞争行为与选择行为进行了解读和制度框定,并为以后的执法环节打下基础,实现市场参与者各方利益与政府的公共政策目标及社会整体效应。用户选择权的放开需要有可选择的市场销售主体,销售主体的孕育和多样性取决于市场竞争的强度与竞争环境的良善化。售电市场化不单单包括市场竞争优势使用户获得多样的选择权,还包含了市场化、多样化的服务方式。为用户购买电力商品的选择、使用环节提供尽可能多的专门购买服务,通过制度设计和监管创新培育售电公司和购售电双边竞争主体,是政府在售电侧市场化改革中需要扮演的“角色”。售电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以及对售电市场竞争规制问题的探讨必须回归到售电作为电力产业的一个环节,其本身的竞争现状图景、市场建立的指导原则以及下一步即将突破的重大问题这几个方面进行探讨。成功的售电市场竞争至少应当实现两个目标:其一,短期内,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实现充分的市场多元主体竞争,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竞争绩效的实现。具体而言,售电公司专业从事竞争性业务,售电与电网业务分离便于用户根据便利性原则更换是售电公司,用户能够从竞争性售电市场中获取多样化的售电企业的服务,为选择权的实现“加分”。市场竞争法律机制保障售电竞争的平等地位,多家售电公司的存在,能够使中小用户在不同的售电公司之间进行选择,实现自己的满意度导向下的买电对象选择;其二,合理化电价,保障售电市场供需双方的市场需求,同时实现政府规制转型过程中的良性市场秩序,以便形成长期稳定的售电市场运行和投资环境,培育竞争性的零售市场。具体而言,我国目前分类的用户电价规定,电力企业相同电能产品对不同用户性质的用户实行不同的电价,大量的交叉补贴存在,补贴又与普遍服务相混合,使得售电电价如同“戴着脚镣却想跳舞”的人,影响了售电侧改革的时效性与法规可应用型。本文以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至今的积弊1为研究切入点,结合售电市场建设的环节个性化特点,从市场运行设计和政府规制优化两个方面,对售电市场进入规制、电价形成规制和售电交易过程中纠纷解决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构建方案以及法律以外的制度可行性设计配套研究,终极目标是实现我国售电市场化改革的高绩效成果,规范的市场格局和稳定电价,保障用户选择权利益的实现,提高整个产业的生产和运营效率。本文的总体逻辑线索如下:我国售电市场化中的竞争力“焕发”受制于电力行业自然垄断理论进展以及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起步较晚、售电市场构建性经验不足等诸多因素干扰,而自然垄断理论及其发展以及电力经济学相关理论支持(基本理论)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研究的“始发站”。因此,构建精确的且符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的电力市场竞争规制制度是本文探讨论题的出发点。这一规范性构建从多个方面塑造了我国售电市场改革制度的生成、变化以及实践进程中的制度绩效。每一章的结构及构成如下分布:第一章介绍与售电侧竞争体系的制度构建有紧密关联的几组概念(涵盖售电市场基本概念和电力商品的经济特征),目的是为了下文的理论和经验提相关的背景铺垫,穿插于各章的理论研究之中。同时,提出全文的核心理论基础。在之前的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观点归纳的基础上,提出统摄全篇的产业组织学、电力经济学、管制经济学、市场竞争理论相关模型(自然垄断与竞争——资本结构——产权形式——规制方式)。其中资本结构理论决定整个售电市场竞争的源动力和主要方式,是结构的基础;自然垄断与竞争模型对资本结构理论的引出具有引导意义,因而是结构前提;产权形式是具体售电市场竞争开展以及绩效评估的核心原理并与后文的政府管制方式和法律规制体系构建有因果关联,因此是具有承上启下作用的理论内核;规制方式是最终的理论研究外在表述形式,也是整个理论实现的操作性关键环节。四个理论结构要素构建彼此密不可分,互为因果与耦合。在此过程中,融合了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的研究方法和基本观点,应证了对于社会科学理论、产业发展分析、产业法律规制的问题研究离不开政治经济学动、法律与社会学互动。在此结构理论基础上,又引出了实现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规制基本内容:售电市场元竞争理论规制、售电公司治理、政府售电市场规制变迁与优化。第二章研究国外售电市场的经验并进行总结和归纳借鉴述评。本章不是简单地对国外售电市场情况的文献综述,而是通过分析国外售电市场改革的经验,提出借鉴方向的探讨,为找出我国售电市场改革相关问题提供搜寻“路径”(为第三章售电市场化改革问题提出作铺垫)。古语有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历数西方电力产业的市场化改革较为成功的国家,他们既与我国面临类似的改革挑战,又客观上需要在改革进程中关照各迥异国情下的制度体系个性。虽说各国采取了不同的售电市场化改革方案,但改革的基本宗旨仍趋于一致,即始终秉承对售电环节竞争强度的持续促进的创新型制度设计。就发展中国家而言,管理机制的优化与政府监管改革的动力以吸引在竞争开放端的多元投资成为关键。无论是发达国家也好、发展中国家也罢,本质上,技术进步为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开展和绩效达成提供客观可能性。电力改革较为成功的西方国家在售电环节的经验极具启发性的。一些国家认为,售电市场无法形成真正的选择权市场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即可供选择的零售商只有少数几家。西方国家政府更为注重为那些从管制性公用事业公司转换出来的用户提供选择权的方案设计及实施。用户是市场价格的直接承担者,售电价格成为首要的利益权衡。相关国家对售电量上下限利润市场设计考虑,对不重新选用捆绑服务的部分用户保持封闭;根据一些国家经验,零售商、用户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通常成立一些联盟,帮助处理售电市场初期的问题。各国都较为注重避免售电市场设计中的结构性缺陷。所列举的相关国家都致力于在电力市场重组后取得售电竞争制度推进的可能性。各国的特色迥异,可借鉴角度也多元。以美国为例,多元的售电模式,最重要的市场设计要素是保底服务采购机制等经验。在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下,相关经验引入可以增加国内市场适当地、可能的对售电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方法和路径。制度变迁中所反映的理性经验归纳,将为后文的具体问题解析、法律规制构建性常识提供充分的研究基础。本章总体上是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实现在具体的历史实践中检验理性选择理论的一般结论。第三章研究归纳出我国售电侧竞争性市场格局建构过程中,所亟待法律制度进行解决的问题,并具象化到几类难题。本章是全文提出问题的部分,界定全文理论研究最终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构建市场法律规制谱系的核心范围。越是不健全的市场参与动力机制,市场主体的竞争参与率和竞争实力就越低,削弱了整体市场化进程,尤其对于售电这类产业转型阶段的“试验期”市场形成,更是如此。改革的过程是迂回曲折的,一些问题会逐步在售点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暴露”出来,亟待政府、市场两个方面的协力互动与完善。售电侧改革仍任重而道远----分离于原公用事业公司的电力零售商仍占领大部分的零售市场;大用户直购电、竞价上网等探索没有能够建立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资源配置的优势尚未在电力市场中予以体现;辅助价格体系和市场机制形成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对电力系统频率和电压控制的调价功能尚处于“价值化”的尝试阶段;根据第一章的范围框定,本文旨在对直接影响售电市场竞争的例如资本多元化乏力、国有企业市场垄断、电力用户选择权未展开等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制约售电市场化改革的瓶颈:售电市场资本结构单一、国有售电企业与民营企业的资源禀赋不均衡导致的地位差异、政府对电力市场管制缺陷问题(局部管制过度、局部管制失序);同时,提出售电市场化机制不成熟问题最终引发的电价市场合理化难题。最终统一于对电价体系的完善和政府规制改革问题的研究。阻碍售电市场发展的政策限制主要是电价上线没有依据市场为导向或者零售电力的上线比例固定。电价制定和电价监管直接关系到用户的根本权益,这其中既有知情权维度的保障缺失、又有选择权方面的缺陷。目前我国的电力价格形成体系尚不完善,导致了电力消费者对电力商品选择权的行使缺乏必要且完善的市场信号支持。贯穿全文的视角是用户选择权的保障,这一视角与目前我国需求侧市场建立的规划有密切关联。芝加哥学派认为,反垄断政策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利益。美国反托拉斯政策已将政策目标调整为增进用户的福利,其他目标也必须与用户福利最大化一致。(martin,2005:57)反垄断法正朝着纯粹用户权益措施的方向演变。相对于保护用用户选择权益的终级目的,维护开放竞争的政策目的更是工具性。目前就售电环节而言,用户选择权依然处于“苗苗”状态,其“发育”程度与售电市场竞争发展进度相去甚远。售电市场是复杂的,对其竞争的观测常常不那么容易。例如,电力需求的不确定性、电网容量约束以及相关的企业数据的保密性等因素,使对电力市场力评估、竞争规模的衡量等问题都增加了难度。电力零售侧竞争放开能够带来的最为重要的益处就是竞争性的零售商能够根据电力用户的个性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关于电力用户和消费者的权利,现行《电力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电力法》中唯一与电力用户选择权具有相关性的内容是“普遍服务原则”。本章在深入分析目前售电市场法律构建不足的基础上,为后文提出售电市场化竞争和法律规制可能的发展路径框定规制范围和方向。只有找出问题,才有可能在后文对论题进行深入研究,提供可行性法律解决方案。问题解决意识可能是本文特色之一,实现理论研究的应用性落地。第四章提出构建售电竞争性市场可以顺利开展的法律规制体系。本章是本文的实证研究部分。传统的电力市场竞争理论认为,电力市场的自然垄断属性决定了其无法在可竞争环节大有作为,更由于政府规制理论的单一、利益集团的角力等原因,导致发展中国家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必然是轻微、缓慢和无法深入竞争本质的,上述观点关注的是电力产品的本质特征局限、公用事业的管制局限。根据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制定的规则,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将构建零售竞争型的市场模式。零售竞争型市场模式需要有宏观性有不失重点的制度设计,尤其突显售电市场化的竞争性市场构建特质。售电市场的竞争性法律规制设计是一系列前提条件下的动态规划。售电市场的竞争格局建立与科学、明晰的规制框架、公正且独立的规制机构、完善中的被规制者这三方面成正相关关联。电力市场主体需要法律或者具有相应规则(这种规则表现为强加在人们头上的风俗习惯等)所规定的条件下进行经济运行活动。经济运行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正如法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样,“社会生产方式不仅包括土地、机器,还包括法律。因为,如果不运行,土地和机器就毫无价值。法律是市场运行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秩序调拨下的生产、交换和分配,就无法生产机器,使用者无法从生产者手中获得该机器产品,使用权无从谈起,使用价值就得不到实现。法律秩序在此种情形下,本质上已经成为资本的一种形式。”1售电市场规制制度的必要性,需求理论以及规制激励理论,结合整个规制制度过程中的风险负担理论。售电侧竞争是提高电力需求侧响应的必经之路。本文将以电力市场竞争资本多元化触发为视角,以自然垄断理论最新进展为元理论依据,对我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政策优势、售电竞争性市场缺陷的克服、政府新一轮市场管制优化的方向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定制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基本规律和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售电市场竞争法律规制体系,并辅之以法律规制以外的制度规制参考构想,以期对售电市场的制度健全和规制层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能性路径,并尽早地实现我国本土制度环境意义上的售电侧改革目标。本章的逻辑脉络以“纵横交织”为特点。涉及到市场微观主体规制、政府对市场的管制;横向市场主体之间以及纵向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界定并以此为基本法律制度设计构建。重点研究了市场竞争主体引入法律保障机制、售电市场用户选择权保障、以电价规制为核心的政府售电市场法律管制转型及制度对接等问题。售电市场的的发达需要助推动力,各种综合因素将融为一体,遵循市场机制向前发展并在过程中深化、完善。这些助推动力主要来源于:用户层面的市场活力激发机制——赋予用户独立的市场用电选择权,实现电能完全的使用价值;激发企业自主经营的活力,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和引导投资质量和效益;以电价改革为驱动,放开电量、电价的管制,引导市场化交易数量、价格、方式等方面的消费者、生产者双向选择机制。通过市场运行性制度与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制度体系的设计,阐明整体售电市场化进程中的问题解决法律方案,实现宏观与微观相统一的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第五章阐明本文的结论与余论。之所以进行这样的章内安排,旨在以辩证的观点看待本文的研究结果,本文的结论只是作者主观所选取的研究视角导引下的一种制度研究可能性“产品”,作为社会科学论题的研究成果,必然有其不周延、其可扩展或可修正的空间。本文结论部分指出:第一,售电市场的法律体系构建应当明确规制理念。售电市场竞争机制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成果,关系到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实现。售电市场化竞争是电力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传统垂直一体化经营必然带来低效率、社会福利损失并制约电力产业的发展。售电侧改革赋予了电力市场化改革以全新的意义,具有“领头羊”效应成为电力市场化机制构建的必然选择。第二,售电市场竞争环境的构建应当强调立法先行。售电市场化竞争必须以完善的法律机制保障,且售电市场要素的法律构建是实现竞争性售电市场的必由之路。其中包括售电市场进入保障、需求侧选择权保障、政府规制优化保障。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保障机制需要对竞争机制各个要素环节进行调整,既有市场微观主体塑造、市场主体行为塑造,又包含政府公权力对市场影响范围等规制性构建。只有竞争机制在法律框定的组织机制中合理运行,才能最终实现售电市场化改革后的竞争性市场稳健运行,市场中的电价稳定问题、电力商品供需和谐问题才能够得到解决。售电市场法律设计的最终目标还落在对市场主体行为的控制、响应惩处机制的作用发挥以及完善的售电市场竞争过渡机制。第三,政府应当在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机制构建过程中,实现监管转型,完善市场监管制度并考虑多元利益构建。自然垄断行业监管解制的浪潮,有助于竞争性市场格局的构建,然而,为实现电力安全保障的行业底线,对新型售电体系的政府监管依然不能放松,监管方式的创新不代表核心环节的放松或者不予管制。适当的幅度的监管足以排除售电侧竞争的阻力,并实现电力产业的稳健发展。监管不足会造成电力市场秩序混乱。多元竞争主体和不同的市场角色实施不同的法律控制。法律制度设计的可行性体现于多元主体适用。售电方、需求方、政府方在售电竞争性规制法律体系中“各得其所”,各有所制,各有所为才是售电市场法律规制的最终目的。为此,本文将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根据其行为模式、激励动力不同进行分层次的法律制度涉及,从立法、执法多个层面加以解析。竞争性主体,需要从价格和信息方面进行控制,对政府价格管制需要从电力安全、市场开放程度进行制度设计衡量。由于市场改革并不容易,尤其是如同电力这类技术含量高、传统上被视为自然垄断的产业改革。售电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市场规制者应当思考从这些使大众一知半解、客观上复杂多样,有时相互影响“碰撞”的电力法律规制理论中,辨别哪些是公众所认可与期望的,而从中又能引申出何种新兴的政策和规则。售电市场化竞争过程中,法律制度体系的设计,某种程度上就是对优良规则和制度体系的筛选与选择,再造与演绎。售电供给侧改革是电力市场化进程中的新制度体系尝试,必然会遵循制度革新,制度归入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壁垒或屏障制度的有效性依赖其运行的准确性。制度并不从初始状态时期就假设当然有效。余论部分将以客观视角审视本文结论,从社会学、制度演化进程、电力市场改革周期等角度对结论进行可行性预判,以非正式制度视角补充阐述,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和简化性制度建议。本章最后一部分将以能源革命为背景,售电市场改革还应当考虑适应可再生能源发电等新兴电力市场领域的步伐。展望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新进程,以售电环节为范围,探讨未来新能源发电情况下售电市场竞争的规制问题。诸如可再生能源变化性和不确定性,市场建设的法律体系构建要“与时俱进”,因为某种程度上说,这是新能源进入市场的选择之一。这样的做法为今后用户选择权的行使提供了信息服务与硬件设备更新上的可能性,也使前文结论增添一些开放性的空间,为售电市场的未来发展提供理论探讨的可能性。
高丹[8](2019)在《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研究》文中认为2019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依靠改革开放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市政公用事业作为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准公共产品,其公共性和市场性属性交织,产业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错综复杂,公用事业领域的深化改革问题一直是学界和业界关注的焦点和难点。伴随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向更深层次发展,更广泛的社会资本参与到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如何处理好这一领域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做到引得进、干得好,即如何激励社会资本规范投资、自主运行、高效发展,成为地方政府必须面对的一个课题。文章梳理了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历史进程,明确市场化改革进程减慢这一现实,成为本文的研究初衷;在概述激励性规制理论与实践的国内外研究基础上,发现了其中的理论争议以及未来的研究发展方向。文章始终以中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中的实例为论据,以多学科理论为支撑,坚持公共管理学研究范式,探讨激励性规制在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的机制建构、工具选择及现实应用等问题,描绘出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之间的博弈和合作关系。文章运用信息经济学解释市政公用事业何以需要运用激励性规制;运用机制设计理论和合同治理理论阐释激励性规制的机制设计问题;借助政策工具理论展现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现有可供选择的工具,以及工具的合理配置问题。以政策评估理论为基础介绍政府规制领域常用的评估方式;最终本文选择目前实际工作中最常用的绩效评估模式,将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的公共道路工程特许经营作为评估样本,通过大量调研和资料整理,对激励性规制的实践应用状况展开评估检验。文章认为激励性规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都处于起步阶段,未来有很大发展空间。政府规制机构要重视激励性规制的制度化建设,拓宽工具选择空间,科学评估市场化改革成效,正面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科学合理的运用激励性规制,切实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高速发展和运行效率,为规制双方建构更加融洽的合作环境提供坚实的制度平台。
姜杰[9](2019)在《A燃气产业集团公司的天然气消费市场供求平衡研究》文中指出在新常态、能源转型、转型经济升级的时代大背景下,天然气清洁能源利用的重要性愈发凸显。A公司作为独家承担山西省天然气市场的供应、销售和服务业务的专业燃气运营公司,近年来在全省“煤改气”政策的大力推动下,以及消费群体对天然气利用范围的扩展和延伸的助推下,使得市场消费总量逐年攀高。伴随着天然气消费市场消费量的迅猛增长,天然气供求缺口量不断拉大,致使出现供求关系矛盾,供求不平衡的严峻局面。A公司在面对解决其天然气消费市场间供求失衡,供求关系矛盾的问题愈发迫切。为了抑制这种不平衡现象的蔓延,促进A公司及其天然气消费市场的良好发展,本论文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本文依托资源供需理论,自然垄断理论,市场理论等理论基础搭建了全文的理论框架,充分明晰在自然垄断这一特殊市场环境中供求关系与价格的联系及相互作用。首先,笔者通过实地调研、访谈等形式分别介绍了A公司及其天然气消费市场的概况,结合历年供、需气量以及缺口量数据分析当前市场供求状况,并预判该市场未来五年发展变化趋势;其次,深入剖析影响A公司天然气消费市场供求关系间失衡的主要成因;再次,探讨了相关影响因素产生何种效应及作用;最后,通过甄别问题形成处理方案,分别从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控两个层面提出平衡A公司天然气消费市场供求关系的建议及对策。在本文中,笔者提出了阶梯气价模型,天然气产业链信息平台(SCADA系统),以及产供销一体化的管网集输模型的新思路,旨在平衡天然气消费市场供求关系。本文研究表明:通过加快构建天然气行业的法律框架,重塑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深化改革天然气市场价格机制,合理引导市场消费,建立完善的调峰体系和机制,加强产学研联动合作,控制管网气量输差率,加强企业内部制度管理等手段,是平衡A公司天然气消费市场供求关系的有效举措。
张家琛[10](2017)在《市场结构对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创新理论鼻祖”熊彼特以来,学者们都将市场结构作为影响技术创新水平的主要因素,市场结构对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一直是创新理论的核心议题。国外学者都是在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研究市场结构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问题,而在中国转型经济背景下,企业创新行为与特有的市场结构、政策环境交织在一起,尤其政府干预对企业创新具有重大影响。比如,中国政府以往常常基于“高市场集中度和大的企业规模有利于技术创新”的依据下,通过政府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等产业政策来提高市场集中度,进而促进企业创新,虽然政策有所成效但也导致了“产能过剩”和“垄断”等负效应。因此,“在中国什么样的市场结构最有利于技术创新”是理论界和政府机构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选取了中国工业中的38个行业,运用1998年到2012年的数据,对市场集中度进行测算,分析出中国工业企业市场结构的基本特征。采用因子分析、面板数据分析等方法研究了市场集中度对技术创新影响。之后,又对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进行了政策梳理并量化,加入模型进行实证研究。得出以下结论:市场集中度与技术创新水平呈负相关,且市场集中度越高,越阻碍技术创新;产业政策对技术创新有明显的促进作用,竞争政策也对技术创新有所促进,但是效果并不明显。在实证研究基础上采用法律经济学方法提出政策建议,政府在制定促进技术创新的相关政策时,必须高度重视市场结构,通过调整市场集中度来促进创新;产业政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促进技术创新,应发挥好产业政策的正效应;目前来看,中央层面虽然已经明确提出应发挥竞争政策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但通过验证竞争政策对创新有了一些促进效果,不过尚未达到基础性作用。因此,应协调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关系,共同促进技术创新的发展。
二、燃气市场垄断局面将被打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燃气市场垄断局面将被打破(论文提纲范文)
(2)中美贸易摩擦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贸易摩擦与对外直接投资 |
1.3.2 双边政治关系与对外直接投资 |
1.3.3 中美经贸关系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 |
1.3.4 文献评述 |
1.4 论文结构 |
1.5 研究方法 |
1.6 创新之处 |
1.7 研究不足 |
第2章 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的发展 |
2.1 早期经济学对国际直接投资的认识 |
2.2 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的演变 |
2.2.1 发达国家直接投资理论 |
2.2.2 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理论 |
2.2.3 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在中国的发展 |
2.3 主流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的缺陷 |
2.4 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研究的走向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大国博弈下崛起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机理:一个整合性理论框架 |
3.1 理论视角:国际政治经济学 |
3.1.1 国际政治经济学的创立与发展 |
3.1.2 对外投资政策的选择与国家实力的提升 |
3.1.3 国际体系结构与战略性贸易摩擦 |
3.1.4 层次分析法 |
3.2 体系层次:霸权国与崛起国的战略博弈及其国际政治风险的溢出 |
3.2.1 霸权国与国际体系的稳定 |
3.2.2 霸权衰落与国际体系的失序 |
3.2.3 国际机制与霸权之后的国际治理 |
3.2.4 霸权国与崛起国的战略博弈 |
3.2.5 双边政治关系与崛起国对外直接投资 |
3.3 国家层次:外资政策选择的双层博弈机制 |
3.3.1 外资政策博弈的两个层次:国际与国内 |
3.3.2 国内利益集团对政府外资政策选择的影响:从集团利益到国家利益的整合 |
3.3.3 第三国外资政策对霸权国及崛起国的政治倾向生成机制 |
3.4 企业层次:崛起国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决策机制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 |
4.1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历程 |
4.1.1 起步探索阶段(1979~1991 年) |
4.1.2 规范调整阶段(1992~2004 年) |
4.1.3 快速发展阶段(2005~2013 年) |
4.2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态势与特征表现 |
4.2.1 高质量发展阶段(2014~2016 年) |
4.2.2 理性回归阶段(2017~2018 年) |
4.3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分析 |
4.3.1 动机分类 |
4.3.2 市场寻求型 |
4.3.3 避税地投资 |
4.3.4 政策激励型 |
4.3.5 制度寻求型 |
4.3.6 战略投资型 |
4.3.7 要素寻求型 |
4.4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比较优势 |
4.4.1 政策优势 |
4.4.2 资本优势 |
4.4.3 技术优势 |
4.4.4 货币优势 |
4.4.5 国家优势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美贸易摩擦及其性质 |
5.1 中美贸易摩擦的发展历程 |
5.1.1 经济性摩擦阶段(1979~1989) |
5.1.2 政治性摩擦阶段(1990~2001) |
5.1.3 制度性摩擦阶段(2002~2007) |
5.1.4 战略性摩擦阶段(2008~至今) |
5.2 特朗普执政以来的中美贸易摩擦 |
5.2.1 限流入之发起贸易调查 |
5.2.2 减逆差之发动贸易战 |
5.2.3 遏中国之强化技术封锁 |
5.3 中美贸易摩擦的性质:基于四份301 清单的比较分析 |
5.3.1 整体情况比较 |
5.3.2 产品结构比较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决策的模型化分析 |
6.1 基本设定与经济环境刻画 |
6.1.1 模型的一般假设 |
6.1.2 资本的分配 |
6.1.3 人力资本的设定 |
6.1.4 技术部门的知识生产 |
6.1.5 最终生产函数形式的设定 |
6.1.6 经营者个体经济行为的刻画 |
6.1.7 对金融合约的刻画 |
6.1.8 职业选择、市场壁垒与部门边界 |
6.2 模型扩展:开放经济条件下 |
6.2.1 对发达国家的直接投资 |
6.2.2 对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 |
6.3 模型的现实意义解析 |
6.3.1 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 |
6.3.2 对外直接投资的优势 |
6.4 模型对国际政治风险影响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解释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中美贸易摩擦影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证检验 |
7.1 研究假设:理论与现实 |
7.2 变量选择与基准回归方程 |
7.2.1 被解释变量的确定 |
7.2.2 核心解释变量的确定 |
7.2.3 数据来源与预处理说明 |
7.2.4 基准回归方程的建立 |
7.2.5 样本国家(地区)说明 |
7.2.6 控制变量的选择 |
7.3 中美贸易摩擦对我国跨国直接投资的影响效应检验 |
7.3.1 计量方法的选择 |
7.3.2 简化模型估计结果 |
7.3.3 加入控制变量后的固定效应模型估计结果 |
7.3.4 控制时间效应后的双向固定效应模型估计结果 |
7.3.5 考虑解释变量滞后项的双向固定效应模型估计结果 |
7.4 稳健性检验 |
7.4.1 关于内生性问题 |
7.4.2 关于样本选择偏差问题 |
7.5 异质性检验 |
7.5.1 时间异质性 |
7.5.2 国家异质性 |
7.6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主要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3)重庆市天然气行业政府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第二章 天然气行业政府监管概述 |
2.1 政府监管概述 |
2.1.1 政府监管的定义 |
2.1.2 政府监管的目的和意义 |
2.2 天然气行业政府监管 |
2.2.1 天然气行业政府监管的定义 |
2.2.2 天然气行业政府监管的主体 |
2.2.3 天然气行业政府监管的内容 |
2.3 相关理论基础 |
2.3.1 政府管制理论 |
2.3.2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3.3 市场失灵理论 |
第三章 重庆市天然气行业政府监管现状 |
3.1 重庆市天然气行业的基本状况 |
3.1.1 发展背景 |
3.1.2 供气区域 |
3.1.3 终端用气市场 |
3.1.4 发展趋势 |
3.2 重庆市天然气行业政府监管制度 |
3.2.1 国家出台了系列的天然气监管政策 |
3.2.2 重庆市出台的天然气监管制度 |
3.3 重庆市天然气政府监管成效 |
3.3.1 完善了市场准入监管 |
3.3.2 加强了价格监管 |
3.3.3 更加重视监管质量的保障 |
3.3.4 强化了安全监管 |
第四章 重庆市天然气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重庆市天然气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
4.1.1 市场准入监管标准执行不统一 |
4.1.2 价格监管执行滞后、过度 |
4.1.3 服务监管内容不全面 |
4.1.4 安全监管不到位 |
4.2 重庆市天然气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形成的原因分析 |
4.2.1 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 |
4.2.2 监管责任意识淡化 |
4.2.3 监管部门职责不清 |
4.2.4 监管手段落后 |
第五章 重庆市天然气监管对策建议 |
5.1 完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监管 |
5.1.1 规范特许经营权组织结构与协议内容 |
5.1.2 构建完善的安全监管法律法规 |
5.1.3 完善LNG行业监管法规 |
5.1.4 提升法律法规精准性 |
5.2 厘清监管部门职责,完善监管内容 |
5.2.1 厘清监管部门职责 |
5.2.2 加强价格监管 |
5.2.3 完善服务质量监管 |
5.2.4 严格第三方施工单位安全监管 |
5.3 强化监管责任意识,提高监管能力 |
5.3.1 加强监管人员教育力度 |
5.3.2 加强监管人员自身学习监督 |
5.3.3 加强监管问责力度 |
5.3.4 完善内部监管制度 |
5.4 运用高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水平 |
5.4.1 结合ERP系统提升监管效率 |
5.4.2 利用大数据手段健全监管方式 |
5.4.3 采用科技设备参与安全监管 |
第六章 结语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 |
攻读硕士期间研究成果 |
(4)城镇燃气企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城镇燃气企业概况及其自然垄断属性 |
(一) 城镇燃气企业概况及竞争格局 |
1、城镇燃气企业概况 |
2、城镇燃气企业垄断与竞争博弈 |
3、城镇燃气企业竞争发展政策环境 |
(二) 城镇燃气企业自然垄断属性 |
1、城镇燃气行业自然垄断理论基础 |
2、自然垄断行业引入竞争理论 |
3、城镇燃气行业反垄断法律适用现状及局限性 |
二、我国城镇燃气企业垄断行为表现 |
(一) 滥收费用 |
1、“多层、高层”住宅多收接驳费 |
2、巧立名目实施多种气价收费 |
3、安装、更换表具多收费 |
4、重复收取增容费 |
(二) 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
1、使用“修正系数”结算气量 |
2、收取押金、保证金不进行滚动结算 |
(三) 强制交易 |
1、城镇燃气公司延伸服务未履行备案或公示等程序 |
2、强迫用户购买燃气具等其他设备 |
3、强迫工业用户签订有偿代维协议 |
4、强行收取主干管网建设费 |
三、城镇燃气企业垄断现象成因及现行法律规制 |
(一) 城镇燃气企业垄断现象的成因 |
1、燃气属于必需商品 |
2、燃气的可替代性较低 |
3、燃气行业的政策因素 |
(二) 我国城镇燃气企业现行法律法规 |
1、垄断行为的定义 |
2、《反垄断法》的目的 |
3、我国不同历史时期城镇燃气企业的立法规制 |
(三) 我国城镇燃气行业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1、法律法规与行业政策亟待协调完善 |
2、特许经营制度竞争考核退出机制不足 |
3、行业监管分散 |
4、反垄断执法不足 |
四、完善城镇燃气企业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
(一) 完善城镇燃气行业立法 |
1、完善行业立法,打造公平竞争空间 |
2、扩大法定经营范围,促进多元化竞争 |
3、建立行业公约,促进行业自律 |
(二) 提升反垄断执法水平 |
1、落实反垄断执法机构改革 |
2、提升反垄断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 |
3、完善反垄断执法的司法监督 |
(三) 推进行业政策完善 |
1、推进特许经营制度改革,完善竞争退出机制 |
2、协调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思路 |
四、研究意义 |
第一章 公用企业法律定位在实践中的凸显 |
第一节 公用企业在司法实践中的具象 |
第二节 公用企业在立法实践中的具象 |
第三节 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现状 |
一、公用企业的“趋利性”本质与“公益性”本源不对应性 |
二、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市场主体的地位不对等性 |
三、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建国后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演变与发展 |
第一节 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演变的脉络 |
第二节 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困境 |
一、行政主体属性的模糊 |
二、监督机制的有限性 |
三、信息公开的有限性 |
第三节 以公用企业与消费者法律关系为例反思现行私法理念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公用企业法治化的法理依据 |
第一节 公用事业基本理论 |
一、公用事业的属性 |
二、发展公用事业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公用企业基本理论 |
一、公用企业的界定 |
二、公用企业的基本属性 |
第三节 法治政府的内涵与公用企业的法治化 |
一、管理论 |
二、控权论 |
三、服务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相关领域优秀理论为公用企业法治化提供了智力支持 |
第一节 公共治理理论 |
第二节 公共行政理论 |
第三节 博弈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域外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构与审视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对公用企业的制度建构 |
一、日本独立行政法人制度 |
二、法国公务法人制度 |
三、德国公法人制度 |
四、大陆法系国家对公用企业的界定之借鉴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对公用企业的制度建构 |
一、英国公用企业制度 |
二、美国公用法人制度 |
三、英美公用企业突破路径之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完善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议 |
第一节 构建公用企业、政府与消费者“三位一体”的法律关系逻辑体系 |
一、消费者与政府的法律关系 |
二、政府与公用企业的法律关系 |
三、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 |
第二节 推进相关制度建设,完善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 |
一、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界定公用企业行政主体的情形 |
二、制定和出台公用企业法 |
三、加强信息公开,增强公用企业透明度 |
四、探索针对公用企业的行政公益诉讼 |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6)干线管网独立对中国天然气行业的影响及相关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 管网独立对天然气行业发展的影响 |
1.1 市场结构将发生深刻变革 |
1.2 定价机制市场化进程加快 |
1.3 贸易交接模式从体积计量转向能量计量 |
1.4 可能加剧区域性市场垄断 |
2 管网独立对行业主要经营主体的影响 |
2.1 对三大石油公司的影响 |
2.2 对省级天然气公司的影响 |
2.3 对其他经营主体的影响 |
3 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及建议 |
3.1 加强监管与协调, 确保管输服务公平高效 |
3.2 尽快建立适应新运营管理模式的管输定价办法 |
3.3 明确管网独立后各方的调峰保供责任 |
3.4 妥善处理长约合同, 化解进口亏损压力 |
3.5 处理好省级管网与国家干线管网的关系, 避免加剧区域性垄断 |
(7)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视角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文献综述及相关学科理论基础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论文结构 |
七、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电力市场售电侧竞争的基本内涵 |
第一节 电力商品与售电市场化建设 |
一、电力产业的总体特征及电力商品的经济属性 |
二、市场化改革中的售电竞争内涵 |
三、售电市场建设与用户选择权保障 |
第二节 售电市场竞争规制的元理论 |
一、自然垄断理论及其进展分析 |
二、售电环节的可竞争理论 |
三、电力市场资本结构理论 |
四、政府规制理论 |
第二章 售电市场规制域外经验及借鉴述评 |
第一节 售电侧竞争规制的国际经验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俄罗斯 |
四、澳大利亚 |
五、新加坡 |
第二节 总结与借鉴述评 |
一、各国经验总结 |
二、借鉴述评 |
第三章 售电市场化进程中的难题 |
第一节 售电环节充分竞争尚未展开 |
一、电力市场相关环节的资本结构单一 |
二、国企在售电环节的垄断现状及诱因 |
三、售电侧竞争多元资本引入的制度壁垒 |
第二节 售电环节的用户选择权实践困境 |
一、非居民用户选择权问题 |
二、居民用户的选择权问题 |
第三节 售电价格机制的缺陷 |
一、电价形成机制不科学 |
二、政府对售电价格的监管机制不完善 |
第四章 售电竞争性市场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 |
第一节 售电市场治理理念及基本原则 |
一、售电市场法律规制理念 |
二、售电市场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运行性市场规则体系 |
一、售电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制度保障 |
二、售电企业的公司治理调整 |
三、售电公司的用户服务与社会责任的制度建设 |
第三节 售电市场监管的制度优化 |
一、售电市场监管的价值目标和机构建设 |
二、优化售电市场监管的主要制度内容 |
第五章 论文总结及余论 |
第一节 总结 |
一、国际售电市场制度建构总结 |
二、本文提出的售电市场法律建构总结 |
第二节 售电市场法律建构体系的可行性预判与补缺 |
一、售电市场法律规制制度可能存在的缺陷 |
二、售电市场规制体系缺陷的补救 |
第三节 新电力市场发展前景下的售电市场规制展望 |
一、新能源发电对售电市场的意义 |
二、新环境下的售电市场化改革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综述与研究评价 |
第二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内生需求 |
第一节 提高规制效率的显性需求 |
第二节 规避信息不对称的隐性需求 |
第三节 达到“良好的规制”发展需求 |
第三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机制设计 |
第一节 机制设计的理论框架 |
第二节 机制设计的基本目标 |
第三节 机制设计的主要原则 |
第四节 机制设计的核心要点 |
第四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工具选择 |
第一节 激励性规制工具选择的类别 |
第二节 激励性规制工具选择的依据 |
第三节 激励性规制工具选择的影响因素 |
第五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评估模式 |
第一节 政策评估模式的知识基础 |
第二节 规制评估模式的主要类别 |
第三节 激励性规制评估模式建构 |
第六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实践评估 |
第一节 实践评估的设计背景 |
第二节 实践评估的指标体系 |
第三节 实践评估的综合评判 |
第四节 规制行为主客体综合分析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的基本结论 |
第二节 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三节 研究不足与展望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绩效考核相关表格 |
表格1: 总表 |
表格2: 2014-2016年南宁市公共道路工程特许经营绩效考核指标表 |
表格3: 2014-2016年南宁市公共道路工程激励机制绩效考核指标表 |
表格4: 特许经营过程中部分工程项目情况 |
致谢 |
(9)A燃气产业集团公司的天然气消费市场供求平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4 研究框架和创新点 |
1.5 本章小结 |
第2章 理论基础和文献综述 |
2.1 资源供需理论概述 |
2.2 自然垄断理论概述 |
2.3 市场理论概述 |
2.4 文献综述及述评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天然气发展历程及市场供求状况 |
3.1 天然气相关概念综述 |
3.2 天然气的产业特征 |
3.3 我国天然气产业发展历程 |
3.4 我国天然气市场供求状况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A公司天然气消费市场供求现状调查与分析 |
4.1 调研设计 |
4.2 A公司及其天然气消费市场概况 |
4.3 A公司天然气消费市场供求现状分析 |
4.4 A公司天然气消费市场未来发展变化趋势 |
4.5 天然气消费市场供求不平衡造成的影响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影响A公司天然气消费市场供求平衡的原因 |
5.1 市场机制因素 |
5.1.1 产业格局 |
5.1.2 价格机制 |
5.2 企业内部管理因素 |
5.2.1 管网运行工况及工艺 |
5.2.2 供销差率的控制 |
5.2.3 季节影响 |
5.3 经济增长和消费结构因素 |
5.3.1 经济增长的加快 |
5.3.2 消费结构的转变 |
5.3.3 人口增长的速率 |
5.4 政策影响因素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平衡A公司天然气消费市场供求关系的建议及对策 |
6.1 宏观调控的建议及对策 |
6.1.1 加强天然气行业法律框架建设 |
6.1.2 提升天然气市场储备能力 |
6.1.3 完善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 |
6.1.4 改革天然气市场价格机制 |
6.1.5 合理引导天然气能源利用 |
6.2 微观调控的建议及对策 |
6.2.1 建立完善的季节调峰体系 |
6.2.2 提升管网工况与管输能力 |
6.2.3 加强产学研联动合作 |
6.2.4 加强天然气供销差管理 |
6.2.5 加强信息技术应用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不足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市场结构对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价值 |
1.2.3 研究目的、研究内容与研究路径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可能的创新点 |
第2章 文献梳理与评述 |
2.1 核心概念 |
2.1.1 市场结构 |
2.1.2 市场集中度 |
2.1.3 技术创新 |
2.1.4 产业政策 |
2.1.5 竞争政策 |
2.2 关于市场结构的文献综述 |
2.2.1 垄断竞争理论对于市场结构的研究 |
2.2.2 有效竞争理论对于市场结构的研究 |
2.2.3 哈佛学派对于市场结构的研究 |
2.2.4 芝加哥学派对于市场结构的研究 |
2.2.5 可竞争市场理论对于市场结构的研究 |
2.2.6 对于市场结构的实证研究 |
2.3 关于技术创新的文献综述 |
2.3.1 熊彼特创新理论对于技术创新的研究 |
2.3.2 新古典学派对于技术创新的研究 |
2.3.3 新熊彼特学派对于技术创新的研究 |
2.3.4 制度创新学派对于技术创新的研究 |
2.3.5 国家创新系统学派对于技术创新的研究 |
2.3.6 对于技术创新的实证研究 |
2.4 关于市场结构对技术创新影响的研究 |
2.4.1 关于大企业或垄断性市场结构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研究 |
2.4.2 关于小企业或竞争性市场结构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研究 |
2.4.3 关于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研究 |
第3章 技术创新的影响因素及其命题假设 |
3.1 市场结构要素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
3.1.1 市场结构要素概述 |
3.1.2 市场结构各要素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
3.2 政策因素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
3.2.1 政策因素概述 |
3.2.2 竞争政策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
3.2.3 产业政策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
3.3 其他因素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
3.3.1 行业成长性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
3.3.2 产权结构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
3.3.3 政府补贴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
3.3.4 资本密集度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
第4章 中国工业企业市场集中度研究 |
4.1 中国工业企业概述 |
4.1.1 中国工业企业概念与分类 |
4.1.2 中国工业企业的界定 |
4.2 中国工业企业市场集中度测量指标 |
4.2.1 市场集中度的主要测量指标 |
4.2.2 市场集中度测量指标的选择依据 |
4.3 中国业企业市场集中度测量与分组 |
4.3.1 中国工业市场集中度测量 |
4.3.2 中国工业市场集中度分组 |
第5章 市场集中度对技术创新影响的实证研究 |
5.1 变量的选取 |
5.1.1 被解释变量的选取 |
5.1.2 解释变量的选取 |
5.1.3 控制变量的选取 |
5.2 数据的选取 |
5.2.1 数据来源 |
5.2.2 数据处理 |
5.3 模型设定及结果分析 |
5.3.1 基础计量模型设定 |
5.3.2 回归结果及分析 |
5.4 分组数据模型及结果分析 |
5.4.1 CR4分组数据模型及结果分析 |
5.4.2 CR8分组数据模型及结果分析 |
第6章 加入政策因素后市场结构对技术创新影响的实证研究 |
6.1 产业政策的基础理论 |
6.1.1 产业政策的含义 |
6.1.2 产业政策的分类 |
6.1.3 促进创新的产业政策演进及在典型行业中的应用 |
6.2 竞争政策的基础理论 |
6.2.1 竞争政策的界定与分类 |
6.2.2 促进创新的竞争政策演进及在典型行业中的应用 |
6.3 变量的选取 |
6.3.1 被解释变量的选取 |
6.3.2 解释变量的选取 |
6.3.3 控制变量的选取 |
6.4 数据的选取 |
6.4.1 数据来源 |
6.4.2 数据处理 |
6.5 模型设定及结果分析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未来展望 |
7.1 本文研究结论 |
7.2 政策含义 |
7.3 现有研究不足及进一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以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主要科研成果 |
四、燃气市场垄断局面将被打破(论文参考文献)
- [1]深化油气改革背景下的W燃气公司发展战略研究[D]. 姚智骏. 南昌大学, 2021
- [2]中美贸易摩擦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研究[D]. 聂世坤. 辽宁大学, 2021(02)
- [3]重庆市天然气行业政府监管问题研究[D]. 杜宇. 长春工业大学, 2020(01)
- [4]城镇燃气企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金秋.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
- [5]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研究[D]. 马良全.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6]干线管网独立对中国天然气行业的影响及相关建议[J]. 周淑慧. 国际石油经济, 2019(06)
- [7]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D]. 管晓薇.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研究[D]. 高丹. 厦门大学, 2019(07)
- [9]A燃气产业集团公司的天然气消费市场供求平衡研究[D]. 姜杰. 河南工业大学, 2019(02)
- [10]市场结构对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D]. 张家琛. 天津财经大学, 20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