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目标公司反收购的立法规制(论文文献综述)
张建东[1](2020)在《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是公司法当中具有根本性意义的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的目的确定与路径选择,而且还会影响到公众公司法律规范结构、公司各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董事信义义务构成等具体制度设计,甚至触及公司独立法律人格这一现代公司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石。因此,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成为各国公司法立法与学理必须面对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以美国为代表的域外公司法制发达国家,自从伯利与米恩斯于1932年洞见公众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以来,即聚焦于公司权力如何适当且有效率地在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分配,并由此引发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两大理念的长期论争,至今仍未平息。我国新一轮公司法改革已经启动,公众公司权力分配模式的改革亦是其核心内容,并承载着促进我国公司治理水平整体提高的功能使命。本文以我国公众公司为研究对象,以公司独立人格和独立利益的维护为研究的起点和归宿,立基于我国本土的公司法理与实践,借鉴域外相关理论成果与立法经验,对于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模式的应然选择开展系统性研究。在对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法律地位予以重新界定的基础之上,综合考量各项影响因素,厘定我国应当选择的分配理念与分配原理,最终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指导之下,提出我国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法律制度重构的具体方案。本文研究内容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五部分具体展开:一、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中国问题公司机关的法律地位直接决定着其所拥有的权力内容,对此,我国现行《公司法》未曾区分公众公司与私人公司,而是采取一体规制的方法,将股东大会界定为公司的“权力机关”,而董事会须“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在此基础之上,赋予了股东大会过于庞大的权力,而使董事会沦为其办事机构。由此导致在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的现实境况下,公司独立法律人格难以彰显,以及董事会独立性被严重弱化等弊端。为破除上述立法缺陷,我国学界提出控股股东中心主义、经理层中心主义以及董事会中心主义等多种改革方案,但均未臻完善,故仍有予以重新深入思考探究的必要。二、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争鸣关于公司内部权力的分配,揆诸全球公司法学理论,始终存在着相互对立的两大的理念——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这两大理念在公司治理的目的与路径方面,持有迥然不同的立场。前者认为,公司治理的目的应当是为了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故在公司权力分配方面,应当将公司事务的最终决定权力保留给股东。而后者则认为,公司治理的目的应当是实现所有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应当赋予董事会对于公司经营决策的绝对权力,以使其发挥公司内外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中枢功能。理念的纷争无疑会对公司权力分配法律制度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故有必要从基本立场与法理基础等方面深入探究这两大理念,并剖析其对公司权力分配所可能产生的现实影响,以期为公司权力分配合理化方案的构建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三、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域外实践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当今世界各国的公司法正在整体上发生着形式上或实质上的融合、趋同乃至一体化的深刻趋势性变化。(1)其中,公司法制发达国家关于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制度,历经上百年的发展演进,积累了丰富、成熟的经验。虽受各国具体国情的影响,公司内外部权力分配的具体法律规则难以完全统一,但各国公司法制发展进程中早已达成高度共识的立法例,值得我国公司法改革工作期间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国情予以适当借鉴。因此,基于对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日本、韩国以及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代表性国家相关立法的全面考察并总结其共识性立法经验,能够为我国未来公司法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镜鉴。经对比分析,域外两大法系的公司法发展均表现出股东大会权力逐渐弱化与董事会权力逐渐增强的特征,即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是现代公众公司相关立法的发展趋势,我国公司法应当依此作出相应调整。四、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总体思路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受到公司独立法律人格、公司股权结构、经营效率、利益冲突以及公司社会责任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因此,在对相关制度重构进行理念选择和方案设计时,应当予以全面考量,不宜所有偏颇。我国立法与学理对于公司法人本质实在说的一致认同、公众公司股权结构依然高度集中以及公司社会责任愈加受到重视等现实条件,共同决定了董事会中心主义应为我国重构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制度更为适当的理念。未来公司立法权力分配的法律标准以及法律效力,也应以此为出发点展开并变革。五、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具体方案在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之后,公众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严格分离,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体系也应当随之进行重构。股东大会的权力应当采取具体列举式的界定方法。具体而言,应将其权力严格限定于选择管理者和监督者并同时确定他们薪酬方案的人事任免权,以及对于公司章程修改、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变更终止等结构性重大变更事项的决定权。与此同时,董事会的权力则应当采取概括式的界定方法,即除法律明确规定属于股东大会权力之外的其它公司经营决策权均归属于董事会独立行使。概言之,股东大会的法定权力即是董事会权力的“负面清单”,对董事会的法定权利公司立法不适宜进行具体列举,以适应经济全球化下错综复杂、瞬息万变的商业实践需要。
杨明[2](2020)在《恶意收购中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法律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结构化资管计划就是区分优先级和劣后级的资管计划,其法律构造包括融资借贷法律关系,委托法律关系,类让予担保法律关系等多种并存的法律关系。对其界定并进行法律构造分析是理顺法律逻辑和稳定金融监管措施的必要前置性步骤,也是我国分业经营模式下必须要回答的问题。对其用于恶意收购的功能分析可以从收购者、监管者以及金融体系等角度区分积极功能与消极功能。这种功能分析是一体两面的问题,即同样一项功能针对不同主体将产生截然不同的评价结果。结构化资管计划有助于恶意收购者规避举牌义务和加杠杆配资,却暴露了我国分业监管的真空问题,极易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并且对于收购者自身也是极具风险的融资行为。依据现行法律和金融监管措施对结构化资管计划的合同安排、用途、履行等方面进行法律规制,是防止股票二级市场异常波动、保障银行理财资金风险与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必要步骤,也是规范投资者和目标公司市场行为的重要举措。在评价万科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基础上,针对使用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恶意收购行为,从事前防御和事后反击两个角度为目标公司提供合法且高效的法律应对措施。反思我国立法层面对反收购的规则供给不足以及混业经营现状下分业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
魏晓艺[3](2020)在《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合法性标准研究》文中认为1993年至今,我国出现了两轮敌意收购浪潮,第一轮浪潮由敌意收购第一案“宝延风波”(1)掀起,第二轮浪潮以2015年的“宝万之争”(2)案为代表。为了抵御敌意收购,目标公司采取了多种反收购措施,如事先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反收购条款、事中寻找“白衣骑士”、采用焦土战术等。但由于我国现行立法缺乏反收购规则条款,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一直争议不断,没有达成共识。美国最行之有效的反收购措施在我国也几乎没有生存空间。本文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对部分典型的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给出自己的见解,并主要借鉴美国法院通过判例确立的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审查标准,提出我国反收购措施应当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即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信息充分披露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两个具体标准,即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董事信义义务。在此基础上,从公司法角度提出引入授权资本制和构建类别股制度的建议。文章第一部分是理论探索。先从上市公司收购、反收购与敌意收购的基本概念入手,介绍敌意收购的利弊之争以及对目标公司反收购权的不同态度,笔者认为我国应赋予上市公司反收购权。第二部分首先阐述了反收购措施合法性检视的必要性,然后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分析了部分典型的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认为公司章程中的绝对多数条款、黄金降落伞条款具有合法性,但应关注在其适用中可能引发的问题;而限制股东提案权条款、“交错董事会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合法。类似毒丸计划的条款在法定资本制下没有存在空间,出售皇冠明珠的焦土战术合法与否要结合交易价格具体判断。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制定法对反收购的立场,判例法确立的反收购措施的司法审查标准以及英国、德国、法国的反收购立法安排。第四部分明确了我国反收购措施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股东利益最大化、信息充分披露以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个案中可根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董事信义义务的具体标准进行判断。为了给董事会意欲采取但却没有生存空间的反收购措施奠定制度基础,我国还需要在公司法改革过程中引入授权资本制,构建类别股制度。
李留蓉[4](2020)在《上市公司反收购中不挫败原则研究》文中提出随着A股上市公司股权日益分散化,为敌意收购创造了一定前提条件,越来越多的中国上市公司开始采取反收购措施以抵御潜在或正在面临的敌意收购。“不挫败原则”作为起源于英国的一个概念,是其反收购制度中的核心理念,并在欧盟、我国香港和大陆地区得到引入和发展,对于我国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主要内容是,限制目标公司董事会在面对敌意收购时的反收购抵御权,以达到降低股东与董事间代理成本及鼓励收购市场发展的作用。在写作思路和逻辑上,首先,文章的第一部分介绍了不挫败原则的主要内容及其源起。对于不挫败原则的理解,包含了两个重要层次:第一,反收购决策权的最终归属。即在具体的反收购措施,挫败行为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权力范围的划分;第二,在不挫败原则下目标公司董事会需要承担的信义义务。分析英国不挫败原则的源起,其成因在于:实证数据的研究倾向于肯定敌意收购的积极价值,导致了反收购价值取向偏向于限制,受到传统公司法股东中心主义理论的影响,以及机构投资者在其中的积极推动作用。其次,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不挫败原则在我国的引入、发展与存在的问题。先概述我国移植英国不挫败原则的制度与现实基础,我国立法同样采取股东会中心主义为原则,且在上市公司较为集中的股权结构的现实情况下,将反收购措施的决策权全部授予董事会不具备合理性。然后讨论了这一制度在我国是如何从最初过于严格的不挫败原则,演变到现在适度放松的规制模式的,并进一步探讨了目前规则的主要缺陷,包括规则之间存在矛盾,反收购措施决策权范围的划分不明确,以及缺乏更具可操作性的反收购情形下目标公司董事会特殊信义义务规则。这进而导致了在实践中,现有规则并没有有效起到引导收购双方以价格和实力来竞争,促进公平的公司控制权竞争市场形成的效果。最后,文章的第三、第四部分在结合前面分析的我国本土实践和问题之上,从完善不挫败原则下目标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力划分,和董事会忠实、注意义务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和建议。第三部分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力划分方面,通过分析英国和欧盟的相关规则,认为应当明确将具有直接挫败敌意收购效力的反收购行为决策权赋予股东大会,而将那些仅具有间接挫败效力行为的决策权归属于董事会自由裁量,因为这些间接的挫败行为虽然也可能导致挫败结果,但从目标公司股东角度利益考虑是有利的。另一方面,因为我国目前的规定没有扩展到要约开始之前,因此针对提前获得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反收购措施,建议为股东提供事后再审查的机会。同时,考虑到我国股权集中的特点,为提高股东决策的整体理性以及保障中小股东的相应决策权,提出了完善股东表决机制和鼓励投资者积极行权的建议。第四部分在不挫败原则下目标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方面,结合第二章中对目标公司董事忠实、注意义务的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的分析,认为在要约开始后,在不挫败原则下董事需要履行帮助股东决策,提出建议和提案的职责,同时董事也可以行使本身归属于其的反收购措施。那么董事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在忠实义务层面,需要遵守行为与目的具备正当目的的联结的正当目的原则,诚信行事,当出现利益冲突时,优先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判断标准是董事是否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并由董事承担举证责任。而注意义务更注重董事应当履行披露信息的义务以使股东充分知情,以及董事是否在收购过程中在其职权范围内达到勤勉、谨慎要求。主观上应以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为一切出发点及落脚点,而客观上从董事是否履行正当程序来考察,即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
陈林[5](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1993年的“宝延风波”后,我国证券市场上掀起了一波又一波收购与反收购的浪潮,“野蛮人”踢门案件层出不穷,比如着名的“宝万之争”、开南系举牌新梅置业、阳光保险举牌伊利股份,这对我国整个资本市场产生了巨大影响。为了抵御敌意收购,驱逐门口的野蛮人,各种各样的反收购措施如雨后春笋一般不断冒出。章程反收购条款作为反收购措施的一种,由于其集成本低廉、修订便利、反收购效率高等众多优点于一身,在野蛮人踢门事件不断增多的资本市场中被不少上市公司所青睐。但是,反视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缺少对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规制。第一,缺乏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合法性审查标准;第二,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决定权的归属不明确;第三,缺乏审查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合法性的专门机构,监管部门的处罚措施缺乏有效性;第四,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标准缺失;第五,针对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不完善。鉴于此,本文通过以下六章,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规制。本文一共包括六章:第一章,阐述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相关概念之网,对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进行价值分析。第二章,通过对立法现状以及典型判例的梳理,得出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总结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合法性判断原则。第四章,按照作用对象不同,将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分为以限制股东权利为核心和以控制董事会为核心两大类。运用类型化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所收集的我国沪、深两市568家上市公司的章程进行考察。总结出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运行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对六类常见的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判断。第五章,对域外相关法律规制进行考察,总结出域外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借鉴之处。第六章,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总结出我国对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的原则性建议,并提出针对六类常见的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具体法律规制路径,制定示范性清单。
梁亚川[6](2019)在《我国公司章程收购防御条款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自从“万宝之争”以来,我国公司收购与收购防御的博弈越演越烈,尤其是恶意收购。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章”,在公司章程中设置收购防御条款是收购防御措施中的重要之举。但是我国公司章程收购防御条款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对收购防御条款缺乏有效监管,促使实践中公司在章程中设置收购防御条款遭受质疑。因此,对我国公司章程收购防御条款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完善我国公司章程收购防御条款法律规制至关重要。本论文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几个部分:首先,对公司章程收购防御条款进行概述,界定公司收购与收购防御的概念,从而定义公司章程收购防御条款含义,通过分析公司章程设置收购防御条款的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对公司章程收购防御条款设置的必要性予以肯定。其次,通过分析我国公司章程收购防御条款的现状,梳理出我国公司章程收购防御条款设置现存的法律问题。再次,通过对美国与英国公司章程收购防御条款的分析研究,借鉴域外经验完善我国公司章程收购防御条款的法律规制。最后,提出建全公司章程收购防御条款法律体系、完善收购防御条款的监管、明确公司章程收购防御条款合法性审查标准、提供公司章程收购防御条款示范文本及完善法律救济路径的建议,对我国公司章程收购防御条款进行法律规制。
柳叶,黄盛秦[7](2019)在《改革开放四十年与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监管研究》文中认为上市公司收购、反收购活动的发展与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收购、反收购活动监管政策的更迭是一段并行发展的历史轨迹。尤其以20世纪90年代"宝延风波"为契机,监管部门开始深化对上市公司收购事项的规制,学界也密切关注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活动的监管立场与利益平衡问题,最终形成了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核心的现行上市公司收购监管体系。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立法虽日趋完善,但与域外成熟资本市场监管规则相比,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监管制度无论是在定义、法律条文、监管措施还是制度设计上都存有一定差距,上市公司收购立法位阶低、监管内容存有空白、敌意收购规范不明等问题还亟待解决。基于此,通过梳理和审视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监管制度,将有助于推动立法者、监管者与学者们的进一步研究。
冀希[8](2019)在《上市公司反收购基本问题的法律思考》文中认为在旨在获取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要约收购下,收购主体与被收购主体之间利益共享与利益冲突共存。良好的市场化要约收购能起到配置市场资源的作用,但是,一些短期资本通过要约收购的方式抬高股价,短期炒作获取溢价,干扰市场作用机制,导致市场炒作盛行。一旦收购成功,收购人为获取全面的控制权,往往会更换公司管理层,拆分公司资产,获取商业机密,损耗公司长期价值,侵害投资者利益,形成行业垄断。无论是为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还是从自身利益着想,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和董事都不愿意将公司控制权轻易易主,于是,众多上市公司纷纷设置反收购条款,阻止市场化要约收购。然而,面对收购与反收购的市场博弈,我国资本市场的法律供给与反收购的现实需要之间出现了供求失衡的状态,从目标公司层面而言,面对日益增多的市场化收购,目标公司在进行抵御时缺乏明确的规范指引,难以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抵御那些能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的恶意收购;从董事和控股股东角度而言,为防止控制权转移,肆意修改公司章程阻止收购,不仅侵犯股东合法权利,也对市场化收购形成阻碍,影响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规范反收购现象,目标是使反收购成为抵御恶意收购人侵害公司利益、保护公司整体效益、维护中小股东权利、促进市场有效竞争的工具,而不是沦为董事会或控股股东滥权、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手段。因此,规范上市公司反收购现象,引导合法合规反收购,是构建国际化开放化金融市场、推动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维护投资者及相关主体权益所必须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反收购作为目标公司的市场博弈行为,反收购的结果对公司内部和外部市场都有着较强且不确定的影响。但是,反收购的价值取向、反收购决定权的权力分配、反收购主体的义务责任、反收购的具体方式是基本可以明确的,也是所有反收购问题所绕不开的,是反收购中的基本问题。对反收购基本问题的研究,能够有效地把握反收购的实质与逻辑,对解决实践中的反收购问题、构建反收购体系有着重要借鉴意义。基于此,本文研究主题为“上市公司反收购基本问题的法律思考”,解决反收购中最基本、最基础的问题,同样也是最重要、最不可或缺的问题。首先,从市场现象提炼理论,通过分析反收购现象,寻找反收购主体间的利益冲突,明确反收购行为规范的价值取向,形成各章研究的引领,也即,价值取向的实现,需要通过特定主体采取特定行为,以合适的方法进行反收购;其次,在对价值取向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利益冲突的深层次原因是主体间权利分配的问题,在公司内部主要体现为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权利如何配置,而现行制度在反收购决定权的配置问题上并未良好地回应,需要反收购决定权归属问题进行本土化分析和设计;再次,从制度落实主体,根据权则一致性,在明确权利配置后,分别对董事、控股股东两大主体在反收购中的相关义务分析研究,规范董事、控股股东在反收购中的行为,明确主体责任;最后,探讨主体可采取的具体方法,针对具体的反收购措施进行合法性分析,为上市公司合法合规反收购提供具体方式。具体内容方面,文章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上市公司反收购规范价值取向的法律分析”,是文章分析研究的第一个层次,也是从研究起点到结论贯穿于整个文章的主线。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价值取向作为哲学范畴是指主体在面对各种矛盾中所持的基本立场。反收购作为一种经济行为或法律行为,其行为规范的价值取向,就是指在各种经济主体间的利益冲突中,通过法律手段对反收购有目的的进行引导,以实现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平衡。上市公司收购本质是商主体之间以股权为标的的交易活动,需要依照市场规则进行。我国资本市场的构建属于计划下的结果,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最早来源于我国香港地区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而香港地区的相关制度则是继受于英国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但我国资本市场建设初期很大的作用时为了国企的资源重整,在这种理念下构建起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与英美国家自由经济发展原生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有着本质区别。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和自由度逐渐提高,以及相关法律和规章的配套修改,因此,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也逐渐活跃并多样。然而,法规制度的供给尚不足以满足实践的需要,从严格含义上讲,反收购并不是一个法定概念,而是一个实践概念,虽然我国法律规章中并没有“反收购”的字样,但实践中反收购的行为却频繁出现。反收购乱象的存在表面是因为各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冲突难以通过制度和法律平衡,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反收购主体权利配置的不明晰,进而导致主体在追求利益时权利边界模糊,缺少合法行使权利的规范。通过对上市公司反收购现象的比较分析,从股东权益保护、利益相关者权益兼顾、市场秩序的良性促进三个层面提出反收购应有的法律规范价值,在理论上明确规范价值取向,为后续讨论提供理论引导。第二章为“上市公司反收购决策权归属的法律思考”,该章是明确了反收购规范的价值取向之后文章研究的第二个层次,主要讨论公司反收购决定应当由谁做出。承接前章,由于反收购过程中各主体间存在着较强的利益冲突,收购或反收购结果将直接关系到公司股东、董事等主体的切身利益,而权利是指主体可以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能力和在程序上行使的制度安排,如何配置直接关系到主体利益的得失,不同权利分配下的两种决策模式对整个公司利益的平衡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明确和规范。目前反收购决策权归属模式主要有两种,即股东大会决策模式和董事会决策模式,其中股东大会决策模式以英国为代表,董事会决策模式则以美国为代表。英国的《城市守则》中对董事会在收购过程中的位置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要求董事会严格中立,美国董事会在反收购中则具有极大空间,但同时也受到强大的信义义务的约束,两种模式是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下的不同的反收购决策权归属的具体体现。我国公司治理模式虽属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但有关反收购决策权问题却并未得到确认。直接规范我国目标公司董事会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体现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33条,对目标公司董事进行了兜底性限制。其中,第8条主要求目标公司董事针对收购所采取的的行为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不能滥用职权设置不当障碍,不得行为对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措施,不得与收购人提供财务资质;第30条要求目标公司董事在整个收购过程中只能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不得开展对公司能够造成重大影响的事务。然而,两条规定均无法推出我国反收购的决策权归属,虽然在公司法项下股东大会对于公司事务有着最高决定权,但根据《办法》相关规定以及收购与反收购的特殊性,董事在反收购中应当具备一定的权力,也即在我国的上市公司反收购中,董事既非如英国完全中立,也并非如美国几近自由。其实,两种模式均有优缺点,而无论是英国的收购委员会的存在于是形成严格的董事会中立模式,还是美国在董事信义义务以及其他判例规则约束下的董事积极可为,都旨在激发各自模式下的积极效应。在目前我国法律环境和收购实践下,二者并非不可协调,一方面,在两权分离背景下董事及管理层的专业化在公司收购中对于保护股东利益能够起到关键作用,即便两权分离度不够高,董事的专业经营能力也日益受到各国重视,在反收购中应当赋予一定权利;另一方面,我国目前上市公司中大股东普遍存在是基本实情,同时,相较于美国丰富的判例我国尚不具备实践土壤。因此在我国公司治理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下,应继续坚持股东大会对反收购保有最高决定权,但对一些反收购措施不必然一定需要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即赋予董事会一定的自主权,例如一些无需通过修改章程而实施的反收购措施可作为董事的经营决策和商业博弈自主实施。第三章“目标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本章与第四章“目标公司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同属第三个层次,第三、四章进入到对反收购两大主体董事和控股股东义务的研究,本章首先对董事的信义义务进行分析解构。在要约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有一定的特殊性,这是因为,要约收购是收购人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交易行为,这种交易形式的初衷就是为维护股东的交易权和在交易中的平等地位而产生,目标公司董事无权介入。但各国在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中均对目标公司董事的行为作出了规范,原因在于上市公司收购的结果会导致控制权的转移,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小股东、管理层、相关利益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现代公司中董事作为公司和股东的代理人,能够凭借其较高的专业能力杜绝不怀好意的收购人,防止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蒙受损失,可以说,无论是股东大会决定模式还是董事会决定模式,董事在反收购中都扮演着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至关重要的角色。收购人改选董事会以求控制权使董事与收购人之间产生直接的利益冲突,使董事往往也要考虑自身利益而拒绝收购,使公司失去得到更好经营的可能性,让股东失溢价收益。因此,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尤为重要。本文对信义义务的分析理解采取适用较广的二分法,即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是一种不作为义务,体现为目标公司董事在反收购时不得侵犯公司及股东利益;勤勉义务是一种积极义务,体现在尽力争取优渥收购条件,防范收购人风险等方面。信义义务的忠实与勤勉两方面为董事在反收购中提供了基本的行为约束,但收购人与目标公司的关系状态处于动态变化之中,由于要约收购进行的阶段不同,目标公司董事在履行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具体表现也有不同内容。收到收购要约之前的公司正常经营阶段,目标公司被收购状态尚未显现,由于对潜在收购的恶意性并不知悉,此时如若为防御潜在的收购而增设反收购条款,很可能将合法合规的要约收购拒之门外,这与反收购规范的价值取向有所违背。因此在该阶段进行的防范主要体现在提高公司价值,实现股价与股值的一致,争取股东信任。在要约收购过程中,收购人从潜在变为显在,目标公司的防范从盲目变为具有针对性,此时目标公司董事应对收购要约报价、收购人资信状况、收购目的等问题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一方面向收购人争取最优的收购条件,另一方面通过对信息的充分掌握向股东提出专业的建议,包括是否出售股权的建议、是否进行反收购的建议等。针对期间可能出现的或主动引入的竞争要约局面,董事应当做到公平公正,防止私人行为。在收购期满后,根据收购人的要约是否得到满足即可判断要约收购成败,要约收购的成功必然带来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但股权结构的变化并不必然导致带来控制权的转移,也不必然意味着董事改选,对于收购后的不同状况,董事义务也有所不同。第四章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与前章并列为第三层次,分析目标公司另一重要主体即控股股东的义务问题。与英美市场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同,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普遍存在,控股股东带来的公司治理问题是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必须考虑的立足点。多数观点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承担诚信义务,但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与董事的信义义务存在差别。第一,董事信义义务与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产生不同。董事作为公司管理者,是公司和股东的受托人,根据信义关系和信义义务理论,各界对董事信义义务依其董事地位产生的认识基本一致。而控股股东仍是股东,严格的诚信义务理论认为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依其控股地位产生,而较为宽松的观点认为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应当依其控制行为产生。第二,董事信义义务与控股股东诚意信义的对象存在差异。董事的信义义务对象为公司和全体股东,作为受托人公平对待所有委托人。而控股股东的股东身份决定了它与公司及其他股东作为平等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在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时,不宜过度强调其对中小股东的义务。第三,董事信义义务与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侧重不同。董事基于其经营决策角色,信义义务两方面的侧重一般较为均衡。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一般侧重忠实义务的履行,在权利行使和追求自身利益时以不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为界限。但是由于资本多数决的逻辑,控股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将自身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掩盖了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达,使自身意志具备合理性,甚至通过对董事会的支配控制,实际上扮演着经营者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要求应当董事信义义务同等,在履行忠实义务的同时积极履行注意义务。从主体在收购活动中的角色角度来看,控股股东既可以是被收购人,单纯地接受或拒绝收购要约;也可以作为收购人,对本公司进行要约收购以提高其控制权。两种角色的背后是控股股东对利益需求的不同,不同角色利益追求的分野也必然导致控股股东的行为差异。当控股股东作为一般股东被动地接受董事建议,单纯选择是否出售股份,那么控股股东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理所应当,此时只要履行其忠实义务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即可;当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对是否采取反收购决策进行表决时,或者通过操纵股东大会或其他手段控制董事会反收购时,即在反收购中控股股东利用控制地位实施了实质上的控制行为,行为结果不仅与中小股东利益相关,甚至对公司经营乃至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则必须履行全面的诚信义务。第五章“反收购措施问题的法律思考”,本章是文章的最后一个层次。在贯彻反收购价值选择、明确了反收购权利的配置和董事、控股股东的义务之后,本章对市场常见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展开分析。反收购措施可以是采取事实上产生防御效果而无需修改公司章程的防御行为,也可以是通过反收购条款的形式,在公司章程中设计“驱鲨剂”抵御敌意收购。其中,后者在实践中往往受到较大争议。反收购条款是指在公司章程中增设反收购条款措施,通过公司章程自治限制收购人的行为。因此,必须对章程性质进行解释,识别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厘清公司章程自由和限制的界限,设置反收购条款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设置反收购条款应当符合我国市场状况,对域外反收购条款进行强行移植不但不能有效起到反收购效果,反而会不利于对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权益的维护,成为董事或控股股东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因此,反收购条款不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要维护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并根据我国市场特点进行本土化设计。在此原则基础上,针对目前市场上常见的存在争议的反收购措施进行分析,为我国反收购措施提供可行性空间。
江彬[9](2019)在《反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从宝万之争到浙民投收购ST生化,从宝能收购南玻A到京基收购康达尔,我国资本市场敌意收购事件频发,也由此引发诸多上市公司对“门口野蛮人”的恐惧,纷纷采取反收购措施抵御敌意收购。在这些目标公司的反收购活动中,充斥着各方的利益冲突,比如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之间的冲突、股东利益与管理层利益之间的冲突、控股股东利益与中小股东利益之间的冲突等等,这就要求董事在反收购活动中要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作为行动的出发点。然而,董事自身在反收购中也面临着严重的利益冲突,一方面从代理人的角度而言,公司可能会因敌意收购而获利,比如提高公司的治理效率,改变公司的经营方向等,另一方面从董事自身而言,董事极有可能因敌意收购而遭受解雇。为了保住自己的职位和职业声誉,董事通常会将自己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进而采取掘壕自保行为,盲目地实施反收购措施,而弃公司利益于不顾。要保证董事在处理反收购事务时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就需要用信义义务来对董事的反收购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而当前我国的立法对反收购中董事的信义义务规定仍不够完善,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借鉴域外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形式,分析反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具体内涵及判断标准,针对我国立法上的不足,提出完善我国反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建议。本文分四章。第一章分析了反收购中董事信义义务的法理基础。本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反收购中董事信义义务的产生原因,一方面敌意收购具有监督公司治理的积极作用,而另一方面,董事在反收购中因面临利益冲突可能会采取掘壕自保行为,因而有必要用信义义务约束董事的反收购行为。第二部分对反收购中董事信义义务的价值进行了分析,在反收购中对董事赋予信义义务有利于规范董事行为,有利于平衡股东之间利益,有利于维护公司整体及长远的利益。第三部分明确了反收购中董事信义义务确立的基本原则,反收购中董事的信义义务的确立应遵循公司利益至上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第二章阐述了我国反收购中董事信义义务的现状。从我国反收购的立法现状来看,当前立法对反收购中董事信义义务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具体表现在反收购中董事信义义务的内容不够明确,反收购决策权的归属不够明晰,反收购中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仍然欠缺。而从实践中的履行现状来看,公司章程对董事反收购权利的授权过于宽泛,可能侵害股东固有权利,甚至可能违反相关法律和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这些现状对我国立法要进一步完善反收购中董事信义义务,以便更好地从信义义务的角度对董事在反收购中的行为进行规范提出了现实的需求。第三章分析了反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并对此提出了完善建议。在股东大会决策模式和董事会决策模式下,董事都负有中立义务,都不得侵害股东的权利,但是两种模式下,董事负有的中立义务程度不同。因而我国立法应明确反收购决策权归属,进一步明确反收购中董事中立义务的程度,进而完善我国反收购中董事的忠实义务。第四章分析了反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并对此提出了完善建议。在反收购中董事注意义务的内容方面,董事在反收购中应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拍卖义务,我国反收购立法应完善董事信息披露义务,补充董事拍卖义务,在反收购中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特拉华州法院的中间判断标准,从威胁客观存在、反收购措施与威胁程度相当、履行拍卖义务三个方面判断董事注意义务的履行程度。
郏美玲[10](2019)在《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表明受“宝万之争”影响,不少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开始未雨绸缪,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设置反收购条款的方式,提高公司被收购的难度,主动抵御其他公司敌意收购的行为。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在反收购规制上的空白,各上市公司章程的反收购条款形式、内容良莠不齐,有些条款不但未能起到反敌意收购的效果甚至还会损害公司股东权益。相较于其他反收购措施,反收购条款具有灵活性强、修订便利、成本低等众多优点,在敌意收购不断增多的市场环境中被不少上市公司所青睐。为使上市公司章程中设置的反收购条款能够在合理的制度空间内抵御敌意收购,我国的反收购条款的法律规制体系亟待建立完善。通过在《公司法》中强化对股东权益的保护与董事会的义务;《证券法》中设置反收购专章,增加反收购条款的合法性判断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增加反收购条款的示范清单,从三个维度出发,为反收购条款提供明确的法律规范。在此之上,构建反收购条款的监管体系,加大监管的全面性和惩戒性,对设置了具有违法性反收购条款的上市公司起到真正地打击作用。明晰反收购条款的决定权,将决定权赋予股东大会。以此,形成完善的反收购条款的法律规制体系,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本文的写作逻辑如下:首先,通过“宝万之争”案例引出我国证券市场需要建立反收购法律制度框架的现状并通过梳理国内外文献确定文章的研究范围;其次,对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相关内容进行概述,包括反收购条款设置的背景、内涵界定、价值功能及法理基础,为反收购条款设置的必要性提供理论支持;再次,从法律梳理、司法适用和对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实证分析,三个角度探讨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立法的不完善与监管的缺失;然后,研究并分析域外法律对反收购条款的规制情况,从中得出适合且能够被我国所借鉴的制度经验;最后,利用前文对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分析及域外经验的借鉴,提出我国法律对反收购条款的规制内容,主要包括从限制股东权利与限制董事会两个方面设置反收购条款示范清单、建立完善的反收购条款监管体系以及其他相关制度内容。文章整体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阐述在法律中规制反收购条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期实现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
二、论目标公司反收购的立法规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目标公司反收购的立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1)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中国问题 |
第一节 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立法现状 |
一、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
(一)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 |
(二)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构造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构造 |
(二)董事会的权力构造 |
(三)剩余权力的归属 |
第二节 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 |
一、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现存问题 |
(一)未能区分公众公司与私人公司 |
(二)股东大会权力过于庞大 |
(三)董事会独立性的严重弱化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现有解决方案 |
(一)控股股东中心主义模式 |
(二)经理中心主义模式 |
(三)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 |
三、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重思 |
第二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争鸣 |
第一节 公司权力分配的股东中心主义理念 |
一、基本立场 |
二、法理基础 |
(一)所有权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公司合同理论 |
(四)公司宪制理论 |
三、股东中心主义理念的最新修正 |
第二节 公司权力分配的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 |
一、基本立场 |
二、法理基础 |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
(二)团队生产理论 |
(三)社群理论 |
(四)实体最大化及可持续性理论 |
第三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域外实践 |
第一节 大陆法系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德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二、法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三、日本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四、韩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第二节 英美法系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英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二、美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三、澳大利亚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四、加拿大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第三节 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之总结 |
一、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存异 |
(一)二元制与三元制 |
(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 |
二、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趋同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逐渐缩小且以法律明定范围为限 |
(二)董事会的权力逐渐扩大且为概括性规定 |
第四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总体思路 |
第一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考量因素 |
一、公司人格 |
二、股权结构 |
三、经营效率 |
四、利益冲突 |
五、社会责任 |
第二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选择 |
一、我国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现实依据 |
(一)公司法人本质实在说的确立 |
(二)公众公司股权结构仍然高度集中 |
(三)公司社会责任愈加受到重视 |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下公司权力分配原理 |
(一)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标准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效力 |
第五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具体方案 |
第一节 公众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力配置 |
一、人事任免权 |
(一)董事提名权 |
(二)董事选举权 |
(三)董事解任权 |
(四)薪酬决定权 |
二、公司重大变更决定权 |
(一)章程修改批准权 |
(二)重大资产重组批准权 |
(三)公司终止决定权 |
第二节 公众公司董事会的权力配置 |
一、公司资本结构决定权 |
二、利润分配决定权 |
三、利益冲突交易审批权 |
四、敌意收购防御策略决定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恶意收购中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结构化资管计划的界定及其法律构造 |
(一)结构化资管计划的界定 |
(二)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法律构造 |
(三)结构化资管计划法律构造的分析意义 |
二、结构化资管计划用于恶意收购的功能分析 |
(一)结构化资管计划用于恶意收购的积极功能 |
(二)结构化资管计划用于恶意收购的消极功能 |
三、恶意收购中使用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法律规制 |
(一)通道业务禁令 |
(二)场外配资与杠杆比例 |
(三)保底条款禁令 |
(四)借户交易禁令 |
(五)锁定期限制 |
四、恶意收购中目标公司对结构化资管计划使用的法律应对 |
(一)宝万之争中万科反收购方法的启示 |
(二)反收购决定权的归属 |
(三)目标公司针对结构化资管计划使用的事前防御 |
(四)目标公司针对结构化资管计划使用的事中反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3)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合法性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一、上市公司为何进行反收购 |
(一)反收购及相关基本概念 |
(二)敌意收购的利弊之争 |
(三)反收购权的理论探索 |
1.否认目标公司拥有反收购权——“公司控制权市场理论” |
2.赋予目标公司反收购权——“利益相关者理论” |
3.我国应赋予目标公司反收购权 |
二、基于我国现行规定的典型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检视 |
(一)反收购措施合法性检视的必要性 |
(二)部分典型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分析 |
1.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 |
2.毒丸计划 |
3.焦土政策 |
三、美国及其他国家反收购的立法安排 |
(一)美国制定法的立场及判例法的审查标准 |
1.联邦立法:对公司收购的中立立场 |
2.各州立法:对反收购的支持态度 |
3.判例法的审查标准:商业判断规则及其修正 |
(二)其他国家关于反收购的立法安排 |
(三)小结 |
四、我国反收购措施合法性标准研究 |
(一)反收购措施的指导原则 |
1.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
2.信息充分披露原则 |
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二)合法性的具体判断标准 |
1.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2.是否违反董事信义义务 |
(三)反收购法律的完善——基于公司法的视角 |
1.引入授权资本制 |
2.构建类别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上市公司反收购中不挫败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上市公司反收购中不挫败原则的源起 |
第一节 不挫败原则内涵界定 |
一、不挫败原则的概念 |
二、不挫败原则的要点 |
第二节 不挫败原则成因解析 |
一、敌意收购与反收购的价值取向 |
二、股东中心主义的立场 |
三、机构投资者的影响 第二章 不挫败原则在我国的制度体现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不挫败原则在我国的引入与发展 |
一、我国引入不挫败原则的制度基础 |
二、我国引入不挫败原则的现实基础 |
三、不挫败原则在我国的制度发展 |
第二节 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负面影响 |
一、模糊的董事会中立规则 |
二、宽泛的董事信义义务规则 |
三、制度不足引发的负面效应 第三章 不挫败原则下目标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边界 |
第一节 英国的严格不挫败原则 |
一、股东大会的决策范畴 |
二、董事会的决策范畴 |
第二节 欧盟的突破不挫败原则 |
一、欧盟的基本立场 |
二、突破性的安排 |
第三节 域外立法对我国不挫败原则运用的启示与建议 |
一、明确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决策范围 |
二、加强中小股东在反收购决策中的权利保障 |
三、鼓励投资者积极行权 第四章 不挫败原则下目标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 |
第一节 不挫败原则下的忠实义务 |
一、董事行为应具备正当目的 |
二、不正当获利的判断标准 |
第二节 不挫败原则下的注意义务 |
一、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
二、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后记 |
(5)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研究点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的基础性原理 |
第一节 收购与反收购的概念界定 |
一、收购的概念和分类 |
二、反收购的概念和分类 |
第二节 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概述 |
一、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概念 |
二、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分类 |
三、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价值分析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相关法律梳理 |
一、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
二、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案例分析 |
一、投服中心诉海利生物公司章程违法案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一、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合法性审查标准缺失 |
二、缺乏审查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合法性的专门机构 |
三、监管部门的处罚措施缺乏有效性 |
四、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标准的缺失 |
五、针对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不完善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合法性判断原则 |
一、不得违反强制性规范原则 |
二、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
三、不得违反董事忠实与勤勉义务原则 |
四、不得违反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原则 |
五、兼顾社会责任标准原则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类型化分析 |
第一节 以限制股东权利为核心的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实证分析及合法性分析 |
一、股东提案权、提名权限制条款 |
二、绝对多数表决条款 |
三、权益披露规则条款 |
第二节 以控制董事会为核心的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实证分析及合法性分析 |
一、分期分级董事会条款 |
二、金色降落伞条款 |
三、限制董事任职资格条款 |
第五章 国外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考察 |
第一节 美国对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规制 |
一、美国关于反收购规制的相关立法 |
二、美国关于反收购措施决定权的归属 |
三、美国关于反收购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标准 |
四、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对反收购的规制 |
第二节 英国对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规制 |
一、英国关于反收购规制的相关立法 |
二、英国关于反收购措施决定权的归属 |
三、英国关于反收购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标准 |
第三节 国外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六章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体系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体系原则性的建议 |
一、建立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的法律规制体系 |
二、明确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决定权的归属 |
三、尝试在试点公司推行双层股权制度 |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监管体系 |
五、构建中小股东保护制度 |
六、完善反收购信息披露制度 |
第二节 我国常见的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规制路径 |
一、以限制股东权利为核心的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规制路径 |
二、以限制董事权利为核心的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规制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期刊类 |
三、学位论文 |
四、其他 |
个人简历、在校研究成果 |
致谢 |
(6)我国公司章程收购防御条款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公司章程收购防御规制理论基础研究 |
1.2.2 公司章程收购防御条款类型的研究 |
1.2.3 公司章程收购防御条款的法律规制研究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点 |
第2章 公司章程收购防御条款的概述 |
2.1 公司章程收购防御的基本理论 |
2.1.1 公司收购与收购防御 |
2.1.2 公司章程收购防御条款 |
2.1.3 收购防御条款类型 |
2.2 公司章程收购防御的法律价值分析 |
2.2.1 公司章程收购防御条款积极作用 |
2.2.2 公司章程收购防御条款消极作用 |
2.3 公司章程收购防御条款设置必要性 |
2.3.1 防止恶意收购 |
2.3.2 保障中小股东利益 |
2.3.3 建立良性市场竞争 |
第3章 我国公司章程收购防御条款现状分析及问题梳理 |
3.1 我国公司章程收购防御条款现状分析 |
3.1.1 实体性防御条款现状分析 |
3.1.2 程序性防御条款现状分析 |
3.2 公司章程收购防御条款设置现存法律问题 |
3.2.1 现有法律法规不健全 |
3.2.2 收购防御条款合法性审查标准缺失 |
3.2.3 收购防御条款缺乏有效监管 |
第4章 域外国家公司章程收购防御条款的借鉴 |
4.1 域外公司章程收购防御条款的法律规制 |
4.1.1 美国模式 |
4.1.2 英国模式 |
4.2 对域外法律规制的分析与借鉴 |
4.2.1 借鉴域外经验完善我国收购防御条款的法律规范 |
4.2.2 吸收美国类型化法律规范 |
4.2.3 借鉴英国专门机构监管路径 |
第5章 我国公司章程收购防御条款的法律规制 |
5.1 建立、健全公司章程收购防御条款法律体系 |
5.1.1 建立、健全法律 |
5.1.2 颁布行政法规 |
5.1.3 构建部门规章 |
5.2 完善公司章程收购防御条款的监管 |
5.2.1 设立合法性审查机制 |
5.2.2 设立审查收购防御条款的专门机构 |
5.2.3 建立收购防御条款信息披露制度 |
5.3 明确公司章程收购防御条款合法性审查标准 |
5.3.1 保护股东权益的标准 |
5.3.2 经营管理层的忠实勤勉标准 |
5.3.3 兼顾社会公益标准 |
5.4 提供公司章程收购防御条款示范文本 |
5.4.1 绝对多数条款示范文本 |
5.4.2 交错董事会条款示范文本 |
5.4.3 金色降落伞条款示范文本 |
5.5 完善法律救济途径 |
5.5.1 行政救济手段 |
5.5.2 诉讼救济手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上市公司反收购基本问题的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文章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五、主要创新 |
第一章 上市公司反收购规范价值取向的法律分析 |
第一节 价值取向的逻辑起点 |
一、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规则体系 |
二、反收购中相关主体的利益冲突 |
第二节 反收购行为规范的价值选择 |
一、股东层面:目标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 |
二、社会层面:相关利益群体的必要兼顾 |
三、市场层面:市场秩序的良性法治促进 |
第二章 上市公司反收购决策权归属的法律配置 |
第一节 反收购决策权重思:股东权益由谁保护 |
一、英国股东大会决策模式:股东权益的自我保护 |
二、美国董事会决策模式:股东权益的委托保护 |
三、英美模式的比较:决策权归属的利弊分析 |
第二节 决定权配置的本质:公司治理模式差异下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权益保护的前提:公司人格独立 |
二、股东优位下的董事会:执行机关有待法律明确 |
三、公司权力分配的理顺:适度强化执行机关责任 |
第三节 我国反收购决策权的配置 |
一、现行框架的理论问题与实践难点 |
二、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模式的构造 |
第三章 目标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 |
第一节 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构造 |
一、从信义关系产生到信义义务承担 |
二、董事反收购信义义务的现实需要 |
第二节 反收购中董事信义义务的要求 |
一、公司防御中董事的忠实义务 |
二、公司防御中董事的勤勉义务 |
第三节 反收购中董事信义义务的阶段化分析 |
一、收到要约前:潜在的防范 |
二、要约收购中:抵御与选择 |
三、收购结束后:改选与维持 |
四、小结 |
第四章 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 |
第一节 信义义务的延伸:控股股东履行义务之必要 |
一、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要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 |
二、我国构建诚信义务的必要:股权集中与权利滥用 |
第二节 控股股东的一般性诚信义务 |
一、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范围:以控制权行使为边界 |
二、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内容:忠实与注意的倾向性 |
第三节 收购中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 |
一、忠实义务的履行:以防范利益侵害为界限 |
二、注意义务的履行:据股东角色不同而承担 |
第五章 反收购措施的法律效力 |
第一节 反收购措施与反收购条款 |
一、反收购措施与反收购条款的关系 |
二、无需章程修改的反收购措施 |
第二节 反收购条款的本质与章程性质 |
一、反收购条款的强制性解释:公司章程的自治法说 |
二、反收购条款的赋权性解释:公司章程的合同理论 |
三、反收购条款设置的边界性:章程自由与章程限制 |
第三节 反收购条款设定应遵循的原则 |
一、厘清章程界限,严守法律底线 |
二、关注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
三、吸收国外经验,寻找中国视角 |
第四节 具体反收购条款的合法性分析 |
一、“毒丸”计划:股权的膨胀和萎缩 |
二、表决权限制类措施 |
三、强化董事会闭锁性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9)反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反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法理基础 |
一、反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产生原因 |
(一)敌意收购的积极作用 |
(二)利益冲突与董事自利行为 |
二、反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价值分析 |
(一)有效规范董事行为 |
(二)有效平衡股东利益 |
(三)有效维护公司利益 |
三、反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确立的基本原则 |
(一)公司利益至上原则 |
(二)利益平衡原则 |
第二章 我国反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现状 |
一、现行规则及分析 |
(一)现行规则 |
(二)现行规则分析 |
二、实践中履行现状及分析 |
(一)实践中履行现状 |
(二)履行现状分析 |
第三章 反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忠实义务分析与完善 |
一、反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忠实义务的分析 |
(一)股东大会决策模式下的严苛中立义务 |
(二)董事会决策模式下的宽松中立义务 |
二、我国股东会反收购决策模式下严苛中立义务的确立 |
(一)我国股东大会反收购决策权模式的确立 |
(二)我国严苛中立义务的具体内涵 |
(三)严苛中立义务的例外情形 |
第四章 反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注意义务分析与完善 |
一、反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注意义务的分析 |
(一)反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注意义务的内涵 |
(二)反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 |
二、我国反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注意义务的完善 |
(一)完善反收购中董事注意义务的内涵 |
(二)完善反收购中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价值和范围厘定 |
1.3.1 研究价值 |
1.3.2 范围厘定 |
1.4 研究方法和创新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创新点 |
2 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基础理论 |
2.1 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内涵 |
2.1.1 反收购条款产生的背景 |
2.1.2 反收购条款的内涵界定 |
2.2 反收购条款的法理基础 |
2.3 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价值功能 |
2.3.1 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积极功能 |
2.3.2 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消极功能 |
3 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问题探究 |
3.1 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梳理 |
3.2 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司法适用 |
3.3 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实证分析 |
3.4 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现存的问题 |
3.4.1 反收购条款的立法缺失 |
3.4.2 缺乏有效的收购与反收购监管措施 |
4 域外反收购条款的法律规制及经验借鉴 |
4.1 美国董事会模式 |
4.2 英国股东大会模式 |
4.3 德国监事会模式 |
4.4 域外反收购条款规制的经验借鉴 |
5 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完善建议 |
5.1 明确反收购条款的法律规范 |
5.1.1 “限制股东权利”的反收购条款 |
5.1.2 “限制董事会”的反收购条款 |
5.2 细化反收购条款的监管规则 |
5.2.1 建立反收购条款监管体系的必要性 |
5.2.2 反收购条款的监管路径 |
5.2.3 设立独立的反收购条款监管机构 |
5.3 完善反收购条款的配套制度 |
5.3.1 反收购条款决定权的归属 |
5.3.2 完善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四、论目标公司反收购的立法规制(论文参考文献)
- [1]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研究[D]. 张建东. 吉林大学, 2020(03)
- [2]恶意收购中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法律规制[D]. 杨明. 吉林大学, 2020(08)
- [3]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合法性标准研究[D]. 魏晓艺. 南京大学, 2020(04)
- [4]上市公司反收购中不挫败原则研究[D]. 李留蓉.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研究[D]. 陈林. 郑州大学, 2020(02)
- [6]我国公司章程收购防御条款法律问题研究[D]. 梁亚川. 上海师范大学, 2019(02)
- [7]改革开放四十年与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监管研究[J]. 柳叶,黄盛秦.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9(01)
- [8]上市公司反收购基本问题的法律思考[D]. 冀希.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反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研究[D]. 江彬.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10]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规制[D]. 郏美玲. 青岛科技大学, 2019(10)
标签:反收购论文; 目标公司论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论文; 上市公司收购论文;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