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促销奖品或赠品有质量问题该不该赔偿?(论文文献综述)
广州市人民政府[1](2021)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心下移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文中研究表明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202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放管服" 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市政府决定取消和重心下移2597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269项,实行重心下移、改由区(含功能区,下同)就近实施2328项。各区、市有关部门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细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能,推进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
北京市人民政府[2](2020)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和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京政发[2019]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和亦庄新城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决定,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
王旭[3](2019)在《论附赠的法律性质及瑕疵致损的民事责任》文中指出附赠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是经营者经常采取的营销策略。然而附赠并非总是纯粹的赠与,其有时可能为买卖。因此在确定附赠法律性质时,有必要抛弃传统一刀切定性的做法,结合经营者的附赠目的对附赠在法律上作类型划分,从而确定每种类型附赠的法律性质。当附赠物品因瑕疵自损或者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根据每种类型的法律性质,探寻消费者可向经营者主张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从而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不会给经营者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孙爽[4](2018)在《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文中提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竞争的日益加强,有奖销售行为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销售手段,对国内外贸易具有重要的作用。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时,附带性的向消费者提供一定数量金钱、物品或者其他经济上利益的行为。可见,有奖销售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很大的积极作用,它可以有效的促进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提高增强消费者的购买力,同时还能够提高经营者的市场竞争力,最终促进整个市场的良性发展。然而,另一方面,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也必然会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不仅会导致消费者的非理性消费,造成经济损失,还会侵害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权利,破坏市场秩序,在扰乱市场环境。目前,在我国对于有奖销售行为的学术研究大多专注于经济领域中的研究,把有奖销售行为视为一种有效的销售手段,意在研究如何能够使其在市场中发挥最大作用。然而,不正当有奖销售给市场经济带来的消极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因此,有奖销售行为在法律领域中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必须规制的现象之一。从目前的研究开看,在法律领域中,关于有奖销售行为的规制主要还停留在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环境下,已经过于陈旧,无法与2017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适应,并且未能将有奖销售行为的概念、形式及完善做出深刻系统的研究。因此,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研究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是十分必要的,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将从四个部分对有奖销售展开研究:第一部分阐述了有奖销售行为的含义与种类、作用与相关概念的比较:笔者认为,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向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性利益包括物品、金钱等;并具有三个特征:主体特殊性、目的营利性以及手段的多样性。除传统分类方式: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与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外,随着市场的发展还出现了折扣式、让利式、电子网络式等形式的有奖销售行为类型。有奖销售行为作为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被经营者频繁采用,能够提高消费者的购买力、增强经营者的竞争优势、促进市场活跃良性发展;但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也必定给消费者和其他竞争者带来损害,造成扰乱市场秩序。有奖销售行为的双面性要求法律规制的完善,完善法律规制也应当区分其与相似竞争行为,包括商业贿赂行为、附条件交易行为与低价竞销行为。第二部分是有奖销售行为的现行的法律法规的研究及存的问题:目前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是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1997年的《关于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若干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主要通过具体列举的方式将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分为三种形式:信息不明确的有奖销售行为、欺骗式有奖销售以及巨额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而《关于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若干规定》制定与1997年已经无法适应现实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对于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待完善。第三部分是对世界其他国家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的分析,笔者通过分析德国、法国、美国以及日本法律对有奖销售行为的规制,从中借鉴得出我国应当采取定向性规制方式,通过法律规制部分禁止性有奖销售行为,限制赠品的种类、性质等等;通过混合式立法方式,借鉴判例进行司法裁量,高效率低成本;采取一般式条款与列举式条款相结合的方式,阐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不正当性,同时列举应当被禁止的典型性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为司法裁量提供明确的依据。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有奖销售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途径。笔者认为,对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的完善应当从四方面展开:科学界定不正当有奖销售,包括定义及类型;完善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定,明确对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建立登记制度、设置合理的最高奖金额度;完善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定,限定附赠是有奖销售行为中的赠品价值、种类及性质;完善法律责任的规定,完善经营者的民事责任、细化经营者的行政责任以及明确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刑事责任。
谢鸿飞[5](2018)在《附赠品质量不过关,消费者怎样维权》文中提出消费者对赠品付出了对价,并非无偿取得。在赠品质量存在瑕疵时,消费者可以请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在赠品造成消费者或者第三人损害时,经营者应承担产品责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经营者还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周炜[6](2018)在《首都国货陈列馆研究(1928-1937)》文中研究指明国货陈列馆是近代国货运动蓬勃发展的产物,陈列馆的兴盛也推动了国货运动的发展,国货陈列馆的兴衰与国货运动的发展相辅相成。首都国货陈列馆成立和发展与饱受列强经济侵略的国际形势以及首都的地缘、政治、经济、文化优势不无关系。帝国主义列强的在政治和军事上的侵略使中国沦为了半殖民地,伴随而来的经济侵略也与日俱增。随着近代中国的民族主义意识逐渐觉醒,爱国的仁人志士意识到中国难以在军事和政治外交上与帝国主义列强抗衡,唯有抵御其经济侵略才能争取国家主权,挽救民族危亡,“商战”思想成为社会共识,发展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迫在眉睫。商品被打上了国家的标签,而消费国货也被视为爱国的表现,提倡国货,号召民众消费国货成为了发展民族工商业的主要途径。国民政府定南京为首都后,策进工商,发展实业,积极提倡国货运动。虽然面临经济侵略、全球经济危机、自然灾害和军阀混战等困境,但在国民政府努力应对下,民族资本主义经济进入了较为稳定发展的黄金时期,国货运动也如火如荼。举办国货年和国货展览会成为了政府提倡国货的主要手段,虽然能引起短暂的轰动效应,时人皆呼号提倡国货和服用国货,但终究昙花一现,为延长提倡国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筹设商品陈列所的便提上议程,商品陈列所源于资本主义世界强国扩张海外贸易而设,只不过近代中国仿效国外设置的商品陈列所多陈列国货,极具陈列国货商品的意味。随着洋货的汹涌而至,民族工商业难以为继,为号召全国一致提倡国货,统一步伐,政府通令大部分商品陈列所直接改组为国货陈列馆。实业部率先筹办北平国货陈列馆和首都国货陈列馆以作为全国各省市国货陈列馆效仿的榜样,两所国货陈列馆直属于实业部。首都国货陈列馆凭借独特的地缘优势,成为了近代中国规模最大的官办国货机构。首都国货陈列馆的发展可以分为兴盛和衰亡两个主要阶段。1929年9月至1936年3月是首都国货陈列馆的兴盛时期,也是该馆最重要的阶段。在此期间陈列馆直属于实业部,经费充足,陈列馆尝试设立了各种便于开展提倡国货活动的部门,积极征集国货出品以准备日常陈列,举办了十几次规模宏大的国货展览会,很好地宣传国货,使国人进一步认识和了解国货,号召国人服用国货,为改良国货和发展实业作出巨大贡献;积极开设国货商场,销售有质量保证的国货,为民众提供值得信赖的购物平台,也为国货厂商开拓销路,为实业家与消费者提供媒介,将提倡国货落到实处;陈列馆还代为国内外国货团体或国货机构征集国货展品,也代表国家参与国际赛会,政府层面的经济外交在一定程度提升了近代中国的国际形象,拓展了国货的海外贸易;认真履行函复咨询、参与部分国货调查、办理国货证明、发行报刊、编制货品目录等职责;通过组织国货运动基本区、首都提倡国货运动周、国货旅行团等活动以提倡国货,通过举办周年纪念会、菊花大会、赠品周等引起国人提倡国货的兴趣,甚至兴修马路以更好地开拓馆务。1936年3月至1937年12月是首都国货陈列馆的衰亡阶段,由于战事频繁以及财政问题,政府无暇他顾,加之列强的胁迫,政府不再将提倡国货作为工作重点,原本由实业部直辖的北平国货陈列馆和首都国货陈列馆分别交由南京和北平两市政府接管。南京市社会局于1936年3月接收了首都国货陈列馆,改名为南京市国货陈列馆,陈列馆不再享有实业部的津贴补助,经费骤减和频繁的人事变动直接影响到陈列馆提倡国货活动的开展,陈列馆的职员和致力于国货运动的仁人志士仍然坚守岗位,为更好地经营国货陈列馆呕心沥血,努力征集展品、整理展品、准备日常陈列、举办国货展览会、整顿国货商场、积极参加提倡国货宣传周。全面抗战爆发后,战事频繁,国货运动受挫,国货陈列馆也受到沉重打击,勉强支撑,直到南京被占领后,陈列馆惨遭日军洗劫,其建筑和展品也被震毁,首都国货陈列馆从此湮没无存,但遗址仍在。首都国货陈列馆的兴衰历程直接展现了其为促进近代中国民族工商业发展所做出的巨大贡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近代中国国货运动的发展脉络,也从侧面展现了国人民族意识的觉醒,南京国民政府在国货运动中的尴尬处境和官商之间的微妙关系。通过研究首都国货陈列馆举办的历届展览会可以了解近代中国国货展览会的举办模式和过程;其附设国货商场的研究也可以加深对国货营销的认知;通过分析首都国货陈列馆陈列品和展览会展品信息,可以窥察民国重视教育发展、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民众以衣物和饮食消费为主、没有条件提高审美品味的概况;对比首都国货陈列馆和同属于实业部直辖的北平国货陈列馆以及民办国货机构——上海总商会商品陈列所,可以显现首都所在地的国货机构在提倡国货运动中深远的影响力和容易受政府利益所左右的弊端。
张爱萍[7](2016)在《对奖赠食品行为的法律思考》文中认为奖赠食品行为在商业促销活动中较为常见,但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奖赠食品行为的性质、经营者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当奖赠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时,消费者诉求无法得到满足,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本文基于法理上的分析,对奖赠食品行为的性质予以了界定,分析了经营者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
文松,曾亮亮[8](2016)在《商家对附赠品承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商品销售的方式越来越多,其中附赠式的商品销售成为众多商家的常规战术,然而商业赠品的责任问题由来已久,且日益突出。尽管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了产品责任,但由于附赠商品的特殊性,经常打法律的擦边球,层层越过了法律的藩篱,使责任问题至今尚无完善的解决办法。文章试图分析立法状况,深入了解目前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观点和看法,确立本文的主要观点,即商业赠品应与主商品承担同样的产品责任,然后对附赠商品责任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
刘畅,刘佳[9](2012)在《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责任分析》文中研究指明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同时以附带的方式奖励所有购买者的行为,包括购买者提供一定数量的物品、金钱或其它经济利益的行为。附赠式有奖销售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对市场秩序有着深刻的影响。一方面它可以调整人们的购买欲望,激活市场;另一方面超过合理范围与限度的不正当有奖销售往往会影响消费者正常选择商品。扰乱市场,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与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1、附赠品的成本分析赠与是单务无偿的法律行为,是一方纯获利的法律行为。而在商业赠与中,并不是经营者(赠与人)的利益的真正减少和消费者(受赠人)利益的真正增加。目前我国附赠式有奖销售中,经营者并不是将赠
杨南钦[10](2011)在《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抽奖式有奖销售是经营者以抽签、摇号、游戏、竞猜等带有偶然性的方式提供给购买了其商品的消费者一次抽奖的机会,只有对于中奖的消费者,经营者才会提供奖品,奖品包括物品、物品的使用权、金钱或者是其它经济利益。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有其积极效用,它能提高消费积极性,能增加消费者的福利,能扩大经营者的品牌知名度,能加快经营者的资金周转及商品销售;同时,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也有消极效用,它有可能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助长非理性消费,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制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最重要的工作是对该种行为进行认定,其核心是对于“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认定。对于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各国使用了两种基本的规制方法,一是严格禁止,二是允许加限制。我国采用的是第二种规制方法,这是正确的选择。我国的相关立法以及法律适用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奖品最高金额的限定不合理;对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的规制过于笼统;对抽奖式有奖销售的相关程序无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设置不尽合理。要有效规制不正当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必须针对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一是调整最高奖励限制额度;二是制定程序性规定,三是加强执法,四是完善相关法律责任设置。
二、促销奖品或赠品有质量问题该不该赔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促销奖品或赠品有质量问题该不该赔偿?(论文提纲范文)
(3)论附赠的法律性质及瑕疵致损的民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提出 |
二、附赠法律性质的学说及反思 |
(一)赠与说 |
1.附负担赠与说 |
2.附条件赠与说 |
(二)单方法律行为说 |
(三)从合同说 |
(四)混合合同组成部分说 |
(五)单一买卖合同组成部分+混合合同组成部分说 |
(六)单一买卖合同组成部分说 |
(七)单一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联立赠与合同+独立赠与合同说 |
三、附赠法律定性的类型化 |
(一)纯粹赠与型附赠 |
(二)独立买卖型附赠 |
(三)组成买卖型附赠 |
四、瑕疵附赠物品自损、致害的民事责任 |
(一)纯粹赠与型瑕疵附赠物品自损、致害的民事责任 |
1.纯粹赠与型瑕疵附赠物品自损、致害的违约责任 |
2.纯粹赠与型瑕疵附赠物品自损、致害的侵权责任 |
3.纯粹赠与型瑕疵附赠物品自损、致害的惩罚性赔偿 |
(二)独立买卖型瑕疵附赠物品自损、致害的民事责任 |
1.独立买卖型瑕疵附赠物品自损、致害的违约责任 |
2.独立买卖型瑕疵附赠物品自损、致害的侵权责任 |
3.独立买卖型瑕疵附赠物品自损、致害的惩罚性赔偿 |
(三)组成买卖型瑕疵附赠物品自损、致害的民事责任 |
五、结语 |
(4)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有奖销售的研究现状 |
1.2.2 我国有奖销售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创新点、文章结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1.3.3 文章结构 |
2 有奖销售概述 |
2.1 有奖销售的含义与种类 |
2.1.1 有奖销售的概念 |
2.1.2 有奖销售的特征 |
2.1.3 有奖销售的种类 |
2.2 有奖销售与相关行为的比较 |
2.2.1 有奖销售与商业贿赂 |
2.2.2 有奖销售与附条件交易 |
2.2.3 有奖销售与低价竞销 |
2.3 有奖销售的作用 |
2.3.1 有奖销售积极作用 |
2.3.2 有奖销售的消极作用 |
3 我国有奖销售法律规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
3.1 有奖销售的立法现状 |
3.1.1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
3.1.2 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
3.2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 |
3.2.1 信息不明确的有奖销售 |
3.2.2 欺骗式有奖销售 |
3.2.3 巨额抽奖有奖销售行为 |
3.3 我国有奖销售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
3.3.1 缺乏对有奖销售的科学界定 |
3.3.2 抽奖式有奖销售规定存在的问题 |
3.3.3 附赠式有奖销售规定的不足 |
3.3.4 法律责任的不完备 |
4 国外立法对有奖销售行为规制及对我国的借鉴 |
4.1 国外立法对有奖销售的规制 |
4.1.1 德国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 |
4.1.2 法国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 |
4.1.3 美国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 |
4.1.4 日本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 |
4.2 国外立法有奖销售规制对我国的借鉴 |
4.2.1 一般禁止性或定向禁止性规制 |
4.2.2 单独立法或混合立法模式 |
4.2.3 一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相结合的规制方式 |
5 完善我国有奖销售法律规制的建议 |
5.1 科学界定不正当有奖销售 |
5.1.1 明确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定义 |
5.1.2 增加有奖销售的类型 |
5.2 完善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定 |
5.2.1 完善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 |
5.2.2 建立抽奖式有奖销售的登记制度 |
5.2.3 设置合理的奖金最高额度 |
5.3 完善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定 |
5.3.1 限定附赠式有奖销售赠品的价值 |
5.3.2 限定附赠式有奖销售赠品的种类及性质 |
5.4 完善不正当有奖销售法律责任的规定 |
5.4.1 完善经营者的民事责任 |
5.4.2 细化经营者行政责任 |
5.4.3 明确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刑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附赠品质量不过关,消费者怎样维权(论文提纲范文)
附赠品销售行为的法律定性 |
赠品有质量瑕疵时经营者的违约责任 |
赠品缺陷致损时经营者的侵权责任 |
赠品存在瑕疵或缺陷时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与立法对附赠和销售的完善 |
(6)首都国货陈列馆研究(1928-1937)(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四、研究重难点及内容 |
第一章 首都国货陈列馆成立的背景 |
第一节 近代国货运动的兴起 |
一、国货运动兴起的背景 |
二、国货运动的发展过程 |
三、国货运动的深远影响 |
第二节 商品陈列所(馆)的兴起 |
一、国外商品陈列所(馆) |
二、国内商品陈列所(馆) |
第三节 国货运动与国货陈列 |
一、国货运动催生国货陈列馆 |
二、国货陈列馆促进国货运动 |
第二章 首都国货陈列馆的组织沿革及演变 |
第一节 各地国货陈列馆(所)的设立 |
一、实业部国货陈列馆 |
二、各省市国货陈列馆 |
三、海外中华国货陈列馆 |
第二节 首都国货陈列馆的成立 |
一、拟订规程 |
二、场馆选址 |
三、征集出品 |
四、扩大宣传 |
五、经费问题(筹设期) |
六、开幕日期 |
第三节 首都国货陈列馆的内部建制组织 |
一、人事管理 |
二、机构设置 |
三、经费问题 |
四、规则章程 |
第四节 首都国货陈列馆的终结 |
一、首都国货陈列馆的接收与南京市国货陈列馆的成立 |
二、南京市国货陈列馆的主要活动 |
三、南京市国货陈列馆的终结与延续 |
第三章 首都国货陈列所馆的活动 |
第一节 举办国货展览会 |
一、周年纪念展览会 |
二、棉织丝绸展览会 |
三、江苏省特产展览会 |
四、上半年或春季国货展览会 |
五、其他主题展览会 |
第二节 代国内外征集国货 |
一、代国内各团体征集国货 |
二、代国外各团体征集国货 |
第三节 经营国货商场 |
一、我国早期的国货商场 |
二、首都国货陈列馆国货商场 |
第四节 开展国货调查与规范国货市场 |
一、国货调查与函复咨询 |
二、办理国货证明 |
第五节 开展国货运动 |
一、组织首都国货运动基本区 |
二、首都提倡国货运动周 |
第六节 发展馆务与参加社会活动 |
一、发展馆务 |
二、参与各种社会活动 |
第四章 首都国货陈列馆的展品和陈列品分析 |
第一节 陈列品的地域与类别分布 |
第二节 展览会的给奖展品 |
第五章 首都国货陈列馆与其他国货陈列馆的比较 |
第一节 与实业部北平国货陈列馆的比较 |
一、北平国货陈列馆的起源 |
二、北平国货陈列馆 |
三、北平国货陈列馆与首都国货陈列馆的比较 |
第二节 与上海总商会商品陈列所的比较 |
一、上海总商会商品陈列所的成立 |
二、商品陈列所的特设部门 |
三、经费问题 |
四、主要活动 |
五、结局及影响 |
六、上海特别市总商会商品陈列所与首都国货陈列馆的比较 |
第三节 首都国货陈列馆的地位及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对奖赠食品行为的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奖赠食品行为之性质界定 |
二、奖赠食品行为之法律责任承担 |
三、立法建议 |
(8)商家对附赠品承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论文提纲范文)
一、由案例引发的思考及问题的提出 |
(一)案例 |
(二)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质 |
(三)商家应当对其附赠商品承担产品责任 |
二、附赠品缺陷分析 |
三、消费者的损害事实 |
四、附赠品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分析 |
五、过错责任 |
(9)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责任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附赠品的成本分析 |
2、对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法律规制的法理分析 |
3、附赠品的产品瑕疵责任 |
4、附赠品的权利瑕疵责任 |
5、赠品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
(10)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的缘由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2.1 国内研究现状 |
0.2.2 国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意义和目的 |
0.4 研究的方法和内容 |
第一章 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的效用分析 |
1.1 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的界定 |
1.1.1 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的含义 |
1.1.2 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的特征 |
1.1.3 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奖品与主商品的关系 |
1.2 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双重效用 |
1.2.1 抽奖式有奖销售的积极效用 |
1.2.2 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消极效用 |
第二章 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 |
2.1 认定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的两种路径 |
2.1.1 路径之一:列举式规定 |
2.1.2 路径之二:定义式规定 |
2.2 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认定 |
2.2.1 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引入商业道德的必要性 |
2.2.2 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违背商业道德的判断 |
2.3 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中奖品最高额度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三章 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的类型及产生原因 |
3.1 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法定类型 |
3.1.1 欺骗性抽奖式有奖销售 |
3.1.2 巨额抽奖式有奖销售 |
3.2 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其他类型 |
3.2.1 特殊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
3.2.2 设置障碍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
3.3 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产生的原因分析 |
第四章 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的规制方法 |
4.1 两种基本规制模式 |
4.1.1 一般禁止型规制模式 |
4.1.2 定向禁止型规制模式 |
4.2 我国现有规制方法及存在的问题 |
4.2.1 我国立法现状 |
4.2.2 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对完善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的思考 |
5.1 最高奖励额度限制的调整 |
5.1.1 最高奖励额度限制的必要性 |
5.1.2 最高奖励额度限制的合理性 |
5.2 制定抽奖式有奖销售的程序性规定 |
5.3 加强执法 |
5.4 完善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责任设置 |
5.4.1 完善民事责任 |
5.4.2 细化行政责任 |
5.4.3 明确刑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四、促销奖品或赠品有质量问题该不该赔偿?(论文参考文献)
- [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心下移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J].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S1)
-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和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J].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0(16)
- [3]论附赠的法律性质及瑕疵致损的民事责任[J]. 王旭.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9(04)
- [4]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D]. 孙爽. 东北财经大学, 2018(06)
- [5]附赠品质量不过关,消费者怎样维权[J]. 谢鸿飞. 人民论坛, 2018(31)
- [6]首都国货陈列馆研究(1928-1937)[D]. 周炜. 华中师范大学, 2018(01)
- [7]对奖赠食品行为的法律思考[J]. 张爱萍. 医学与法学, 2016(04)
- [8]商家对附赠品承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J]. 文松,曾亮亮.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6(02)
- [9]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责任分析[J]. 刘畅,刘佳. 金田(励志), 2012(09)
- [10]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杨南钦. 中南大学, 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