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警衔条例》调研报告

修订《警衔条例》调研报告

问:2021年警衔条例修改意见建议
  1. 答:法律分析: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瞎慎芦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十条 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
    第十一条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磨带德孝悄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问:人民警察警衔微调规定
  1.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和《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 规定:
    已批准退休,或者按照《 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 达到评授上一级警衔条件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列入警衔微调范围。
    扩展资料
    人民警察警衔微调相关条件:
    二级警监(含)以下的人民警察,德才表现较好,在首次评授警衔的衔级期间内(包括在此期间职务晋升的),按照《首孙渗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 达到评授上一级警衔条件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调整至上一级警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警衔微调范围:
    (一)2013年1月1日(含)前,已被批准晋升警衔或者首次评授的警衔已届满晋级期限的;
    (二)已批准退休,或者按照《 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 达到评授上一级警衔条件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已批准调离人民警察岗位的;
    (四则镇脊)现警衔衔级期间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现警衔衔级期间,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六)非因公负伤、致残旅橡,现警衔衔级期间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七)其他特殊情形。
    参考资料
  2. 答:微调是未调整就警衔的人才有。一般是对一下三种人:1、军转干部,2、外系统调任,3、新录用公务员的。这三种人首授轮厅闭时伏兆因时间不到不能套到这个职级的上一个衔级,一两年后,在还未晋腊裂升警衔之前,达到了上一级警衔,对其进行微调,以达到上一级警衔。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介绍
  1.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1992年7月1日中华人灶核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森辩燃施行的国家条例1。为此虚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加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的条例。
  2.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1992年7月1日中华人正猛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孝清橘条例1。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巧团规化建设,增加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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