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湾妇女不愿生育(论文文献综述)
姚桐[1](2021)在《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此即“约定分别所有”之基本含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指,男女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而是以口头或默示形式进行约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持续、稳定地以实际行为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各自所有、独立管理和处分。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狭义、绝对、约定的夫妻分别所有财产关系,是有实无名的约定分别财产制。通过访谈和案例研究发现,我国民众多数以口头或默示形式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如果仅因欠缺书面形式就一律否定当事人分别所有的财产关系,不仅与当事人实际财产关系状态严重不符,而且违背了当事人自主选择财产关系的自由意志,甚至危及个人合法财产权益。更严峻地是,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认定为共同共有可能导致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故应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问题予以深切关照。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在现实层面、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都可获得正当性依据。就现实层面而言,生产力发展使个人财富积累增多;女性地位提升导致男女日趋平等;丁克、再婚等多元婚姻形态弱化了男女双方合作程度;独生子女政策强化代际关系的同时对夫妻关系造成冲击。其结果是,无论感情牢固与否,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都开始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就价值层面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提供了价值泉源和检测标尺。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赋予法律效力,符合自由价值、和谐与友善价值以及公平价值。就法律规范层面而言,首先,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存在相关规范上的漏洞,依其性质可以经由《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转介,在合同编“找法”。其次,对《民法典》合同编第490条的参照适用为其法律约束力认定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包括如何认定双方达成财产分别合意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就一般规则而言,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是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先决条件;当事人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是其必要条件。就特别规则而言,再婚、一方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和特殊婚姻状态下的典型财产分别行为有其特定的认定条件和举证责任分配。在承认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上,其对内效力包括以下几方面:个人财产方面,以财产分别发生的时间为界确定个人财产范围。个人无偿处分较大数额的财产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共同财产方面,财产分别发生前的共同财产一般遵循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则,没有必要的可先不予分割,以节省司法成本;确有分割必要的,以均分为原则,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离婚财产规则为例外。财产分别发生后,双方可以约定按份共有。离婚补偿方面,在对具体补偿标准提出量化计算公式的基础上,结合婚姻类型化,对不同类型婚姻适用不同的比例系数,以发挥不同夫妻财产制的信号功能。同时,将过错、彩礼、经济能力作为自由裁量因素,防止公式的僵化适用。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对外效力主要包括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夫妻一方多个债务的清偿顺序。首先,为了尊重选择财产分别的当事人之意愿,约定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当排除《民法典》第1064条但书条款的适用,以日常家事范围作为法定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其次,约定分别所有的,夫妻一方可能对另一方和第三人同时产生多个债务。鉴于债务清偿顺序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和家庭稳定的平衡保护,故在对债务类型进行梳理的前提下,借鉴运用破产法和继承法清偿顺序原理,确定债务清偿顺序,以实现生存价值优先、平等保护配偶和第三人、防止关联交易等目标。
张娅[2](2021)在《山西省产后女性再生育意愿视域下的就业保障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上世纪计划生育政策严格推行以后,其推崇的少生优生等内容虽然有效控制了人口增长数量,减缓了当时人口过快增长可能引发的系列问题,但同时也使我国从一个人口红利国家逐渐迈入低生育率国家行列,继而出现严重的人口问题和社会问题。为了应对人口负增长趋势带来的挑战,国家开始逐步放开生育政策,2011年、2013年、2016年我国分别出台的双独二孩政策、单独二孩政策和全面二孩政策由此相继展开。然而,政策实施效果却并不佳。调查显示,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后我国生育率虽然在前两年有一定提升,但是仍然远未达到预期水平。究其原因,主要是产后女性就业保障机制不完善,再生育会导致产后女性群体重返职场过程中招致更多歧视。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女性就业观念开始转变、就业选择逐步多元化,而劳动力市场中来自雇主、员工和顾客的就业歧视、生活中来自工作与家庭之间的冲突、社会中公共服务的缺失、法律的不完善等因素无疑加剧了产后女性就业困境,从而影响其再生育意愿。本文选取山西省中部、北部、南部各三个地区,通过对该地区的产后女性发放问卷,分析不同特征产后女性群体再生育意愿现状,结果显示,年龄越大、学历越高、子女数量越多、产前职务越高的产后女性目前再生育意愿越低。其次,从家庭层面、生育保障层面、公共服务层面、就业公平层面以及法律层面剖析了影响产后女性再生育意愿的因素,结果显示,就业公平保障满意度对再生育意愿的影响最为显着。再生育会导致产后女性在重返劳动力市场过程中面临就业歧视、职业向下发展、待遇不公平等负面影响。因此,为了规避就业保障满意度因素导致产后女性再生育意愿较弱的问题,根据现存不满意因素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以完善产后女性就业保障机制,进而促进产后女性再生育。山西省处于全国低生育率行列,历年生育率总体低于全国水平,虽然研究样本不足以代表全国现状,但对于其他低生育率地区关于完善产后女性就业保障的研究具有一定理论意义,亦对于我国实现人口可持续发展、解决未来社会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陈秀红[3](2021)在《城市女性生育福利供给问题研究 ——基于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人口生育率已走向低迷,“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期望人口生育率提高的政策目标也并未达到预期。为此,国家已开始出现调整生育支持的政策导向,学界也在探讨生育支持的对策建议,但学界并未从主体行动的角度探讨生育支持的实现机制。鉴于此,本文从福利社会学视角出发,提出了“生育福利”概念,运用质性研究方法对城市女性的生育福利需求进行了探索性描述,运用福利多元主义理论构建起问题分析的主要框架,即分析国家、市场与社会在城市女性生育福利供给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不同角度剖析了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同时,对生育福利多元供给的国际经验进行了梳理和归纳,从中获得完善我国生育福利多元供给的有益启示。最后,提出了完善生育福利多元供给的实现机制,并借此实现了对福利多元主义的理论补充。具体而言,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首先,运用质性研究方法对城市女性生育福利需求进行了探索性描述。根据莱恩·多亚尔和伊恩·高夫关于需要问题的理论探讨,从中获得对生育福利需求界定的理论启示。第一,生育福利需求来自城市女性对真实生育困境的个体感受和表达。第二,生育福利需求是历史形成的,需要是嵌入到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之中形成的。第三,生育福利需求不是漫无边际的各种“想要”和“偏好”。结合理论层面对生育福利需求的讨论和界定,运用质性访谈的方法来发现城市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现实困境,通过现实困境来反映福利需求。研究发现,城市女性主要面临三种生育福利需求:一是“生不起、养不起”的经济支持需求,二是“孩子谁来看”的儿童照顾服务支持需求,三是“要孩子还是要工作”的生育权益保护与就业权益保护的双重福利需求。其次,从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视角出发,分析国家、市场和社会在生育福利供给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发现,目前我国生育福利表现出了一种明显的家庭主义供给策略,家庭是福利供给的主体而非客体,国家、市场与社会在生育福利供给中存在不足。从国家供给视角来看,生育福利制度设计的“去商品化”能力较弱,主要表现为:一是生育保险制度的设计不能有效缓解生育导致的经济压力;二是儿童医疗保障不足以缓解医疗服务市场化带来的“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三是学前教育“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增加了育儿成本。从市场供给视角来看,来自劳动力市场主体的生育保护职业福利供给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用人单位对国家强制性就业保护和生育保护制度的执行发生偏离,二是用人单位自主性生育保护职业福利存在失衡现象。从社会供给视角来看,社会化托育服务供给极为匮乏。主要表现为:一是供给总量缺口巨大,难以满足服务需求;二是供给主体结构严重失衡,“公”退“民”进,民办营利性市场机构成为主要力量;三是供给内容重“教”轻“保”,难以满足日常照护需求;四是机构资质缺乏,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在此基础上,本文试图从历史传统、国家建构、福利价值以及治理结构等四个维度,对生育福利供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层剖析。从历史传统的角度看,生育福利供给存在家庭主义历史基因的路径依赖,借此分析生育福利供给中家庭的无限责任。从国家建构的角度来看,生育福利供给体系的建构具有服务于国家建构的工具性意义,借此分析生育福利供给中公私边界的“流动性”。从价值基础的角度来看,当前中国暂不具备福利发展的独立价值,借此分析在一定时期内为什么难以实现生育福利政策以及政府责任的大幅扩张。从政府治理来看,当前生育福利供给体系的建构和完善受制于政府内部责任协同以及政府社会性规制不足等问题,借此分析社会主体在生育福利供给中表现匮乏以及市场主体对女性就业权益的侵害等问题。研究发现,在推动社会化儿童照顾服务的进程中,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过度强调地方政府责任,二是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难以实现有效协同,导致难以实现儿童照顾的社会化。另外,政府对劳动力市场中女性就业权益保护的社会性规制严重不足,使得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因生育行为而导致就业权益遭到损害。再次,对不同福利体制类型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的主要经验进行了梳理和归纳,从中获得构建和完善我国生育福利供给体系的启示价值。分别选取了美国、德国、瑞典和日本四个国家。美国,在现金或实物福利供给方面,以选择性的政府干预为主;服务支持方面,在政府选择性干预基础上推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对劳动力市场主体规制难以解决女性就业与生育的冲突,难以有效保护女性生育权益和就业权益。在德国,生育福利的现金福利供给主要来源于基于多方合作的社会保险以及政府直接或间接的给付;托育服务供给走向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多元合作;对劳动力市场主体严格的生育保护规制较好实现了女性工作与家庭的兼容;在瑞典,生育福利的现金福利给付方面,政府给予高水平、普惠性的福利津贴;托育服务供给方面,以政府公立为主,非营利组织介入为辅;劳动力市场的生育保护规制极大促进了性别平等以及女性工作和家庭的兼容,最大限度实现了女性生育保护和就业保护的双重需求;日本,在生育福利的现金福利给付方面,以选择性的政府干预和社会合作的保险给付为主;托育服务方面,以政府供给为主、社会参与为辅;劳动力市场的生育保护规制使得女性在就业中处于不利地位,且难以实现工作和家庭的平衡。基于对四个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的经验总结,从中获得有益启示:一是生育福利的制度设计需要找准价值定位,二是对女性及儿童的福利保护需要立法先行,三是以政府为主体的多元合作是生育福利供给的必然选择,四是生育福利供给的扩张应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最后,对中国未来一段时期完善生育福利多元供给机制进行了总体框架的设计。首先,突出国家在生育福利供给中的主导性责任,国家的主导性责任应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重塑生育福利供给的价值理念,提出了以人为本、社会权利、社会投资和性别平等四大基本理念;第二,明确国家在生育福利供给中的制度建设与财政责任。其次,建立政府内部的责任分工与合作机制,从纵向上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从横向上明确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协同机制。最后,提出建立国家与家庭、市场及社会的互动合作机制。第一,建立国家对家庭的直接干预支持机制。第二,健全国家对劳动力市场主体的规制与引导机制。第三,建立健全国家对托育服务机构的支持与规范机制。在分析福利多元主义范式实践困境的基础上提出:要使福利多元主义理论变得更具指导价值,不应仅仅关注多元主体之间静态的、应然的规范性责任划分,更应该从动态视角关注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于是,进一步提出了在福利供给中国家与市场、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合作机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克服了福利多元主义的实践困境,实现了对福利多元主义的理论补充。
韩金格[4](2021)在《我国女性冻卵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现代化发展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的人口结构也发生了改变,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及规模都前所未有。人口出生率屡创新低,给社会带来了很大压力,作为生育行为的承载者,女性往往承受更重的生育压力,伴随着我国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升、工作压力的增大、女性社会地位的提升以及城市化进程步入正轨,近年来我国女性的初婚初育年龄都呈现显着增长的趋势。本文针对我国女性冻卵的应用及规制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对我国女性冻卵应受到的法律规制及保护女性冻卵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首先第一部分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对于我国女性冻卵应用现状进行了调研,通过分析我国女性冻卵受到的限制,结合对于女性生育权的讨论,进行基础法律背景解读;第二部分为女性冻卵的实践现状及法律问题探究,这一部分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同时分析女性冻卵存在的生育权主体及内容不明确、卵子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以及冻卵对社会道德以及家庭伦理的冲击等问题,同时结合其他国家及地区对于相同问题的不同立法态度进行整理与对比,通过对比分析来拓宽分析问题的思路;第三部分为我国女性冻卵的法律理论分析,通过探析女性冻卵所体现的生育权、人格权、平等权属性,并对我国女性冻卵的权利范围进行分析,同时设想三种冷冻卵子的权利应用场景;第四部分为对我国女性冻卵的法律建议,本文认为目前我国社会发展情况无法与女性冻卵需求相适应,如果贸然放开对于女性冻卵的限制,将会导致相应道德伦理问题,因此应当适当开放女性冻卵的权利。在女性冻卵权利受到规制的同时,应当明确女性冻卵的权利范围,通过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完善有关生殖细胞的相应规定以及完善辅助生殖医疗机构监管机制等手段,保障女性冻卵权利范围。
张琪[5](2020)在《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调整私生活身份关系的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作为审判机关依夫妻一方之申请对夫妻间身份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主体间情感与伦理的双重震动。涉家暴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的暴力侵害的风险性以及与之关联的损害赔偿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司法实践显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对象还是因其产生的离婚诉讼都显现出典型的性别权力烙印,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其经验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着被忽视的现状。而在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研究中,基于理论的性别盲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家庭暴力的实质并为保护受暴女性免于暴力、实现女性人权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女性主义的分析可以提供一种理论与方法的独特视角,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司法困境产生原因并提供解决与完善的途径。无论是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是之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都明确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女性保护的重点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已婚受暴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援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暴女性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司法裁判与女性对自身经验的理解犹如两条平行线缺乏交集,对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受暴女性,其在实践中往往基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一重司法困境。家庭暴力类型化的立法规制并不能概括受暴女性的实际经历,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女性受暴经验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对于女性经验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事实、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转化难题。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对家庭暴力类型、特征、程度、发生时限等多种因素的考察,当法官欠缺对家庭暴力以及受暴女性经验的理解时,则会造成对家庭暴力事实僵化的认定模式,在实践中以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造成明显的司法正义失衡。而法官对于证明标准高度“刑事证据化”的倾向,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的个体化差异等等,都导致受暴女性举证责任畸重。除此之外,受害者往往面临着基于待证家庭暴力行为特征、受害者自身意愿、客观原因的取证不能、专业法律资源的运用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取证困难。因此案件事实特殊性、法官执业能力水平、受害人举证限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离婚诉求实现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二重司法困境。受暴女性往往面临这样的疑问,即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呢?该问题实质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受暴女性诉求能否实现。实践中,从司法说理的逻辑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说理模式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也违背了常人的情感认知。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离婚诉求实现难,向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什么证据才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种对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是否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变相证明只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才能确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面对家庭暴力认定在司法确认阶段的消减现状,司法机关当如何落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相应保护义务。权益保障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三重司法困境。司法裁判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手段,除却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乎情、理、法的司法反馈外,还要充分考虑判决后一系列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为保障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措施僵化导致的保护方式受限等情况。除却人身安全保障受限之外,受暴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而未能通过判决予以弥补,部分裁判中所呈现的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过”,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暴女性却往往因养育子女等照顾义务而限制了自身发展。面对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困境,以及裁判者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呈现的性别意识形态,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在提供相应解释时存在着理论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女性主义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可以丰富和补充对受暴女性的家庭研究。女性主义提供了一种性别的视角还原了受暴女性的真实生活经历,指出性别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或控制的变量,而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反思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正义和幸福等议题,指出女性的性别规范负担以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往往并不会随着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而得到彻底改变。通过女性主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对父权制的批判,解释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实际上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暴力,以及受暴女性为何会出现“受害者退缩”的情况;通过女性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理性中立的法律规范是为何以及如何造成受暴女性的不利地位,对女性经验进行关注与解读使我们发现女性在生育、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照顾等方面的无形负担以及家庭暴力带给其的破坏性影响。女性主义并不是一种替代性的理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对传统法学实践推理的有益补充,使我们能够发现女性被忽略的经历以及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女性生存的不同样态。通过女性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现行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局限是造成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形式类型固化的表述方式,限制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空间从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而一般性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导致法官基于中立的考量往往不能主动释明或依职权为受暴女性提供帮助。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以及父权制形塑下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偏好,体现了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双重作用,导致法官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偏好,呈现出排除受暴女性个体经验的样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指出,法官对受暴女性的认知优势地位的忽略以及基于认识论不公产生的偏见性认知,阻碍了法官对于受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真实经历的获取,并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后果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使得在家庭暴力理解与处置上呈现了典型的公私差异,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人为淡化,在现实中强化了受暴女性的不利处境。在女性主义看来,除却家庭暴力认定难对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外,尚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了法官对于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一是立法价值在个案中的冲突,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其价值选择的位阶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新家庭主义”与“女性主义”所体现的不同的理论倾向,而法官对于秩序的优先考虑,实际结果则会以牺牲受暴女性安全为代价。二是法律家长主义对女性自治的干预,使得法官往往认为受暴女性作出的离婚判断并不那么符合自身发展的利益,法律家长主义意识与对受暴女性自治能力之间的认知冲突阻碍了女性实现离婚的自主选择。三是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使得女性被限制在性别规范当中,因受制于家庭生活中的照顾义务而不能实现从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关系中脱离。在受暴女性的权利救济层面,受暴女性基于自身选择的适应性偏好,其权利救济的选择范围往往是受限的。而法官基于自我角色的限制,导致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足以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而对于个案特殊性的忽略也常常导致法官未能及时有效的对受暴女性权利进行救济。因此面对受暴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种种司法困境以及其背后复杂的结构性成因,受暴女性对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受暴女性的保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通过保护与预防作为后盾,更需要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应当对意识到裁判不仅是对个案中个体经验的关怀,还应注意到其形塑了司法对女性人权保障的具体形态,以及对社会行为指引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对受暴女性的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发挥作用,还应大力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发动社会资源形成系统性保障。
黄秋菊[6](2020)在《闽台客家生活习俗中的女性角色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研究旨在探讨闽台客家生活习俗的女性角色,包括了外显的角色规范和内在的心理感知,以彰显女性在客家文化中的话语权,并从中检视闽台客家文化的流变。通过文献分析与田野调查,客家女性在生命礼俗、民间信仰与文教习俗等民俗事象中,结果发现,第一,客家女性在生命礼俗或禁忌中,部分呈现出民俗规范与生活实践之间的冲突,遵循文化传统与心理感受不一致,在父权架构下的客家社会,女性在民俗文化里有反抗的一面,有助于女性主体性的建立。第二,女性在民间信仰中,“孺人”从历史的光荣标志,成为今日思考性别位阶的破口,今日性别观念的提升,闽台客家呈现出族谱记载女性全名的性别平等时代。此外,六堆客家妇女在敬神的盘花技艺中,得到信仰和自我的支撑点。第三,客家女性对家庭的贡献,也在家庭教育功能起到重要的作用,对客家社会文风鼎盛功不可没。第四,客家民俗在闽台地区产生流变,福建地区较大程度地保留传统成分,而台湾地区将许多民俗事象融合节庆扩大办理,凸显客家文化的多样性。
苏博华[7](2020)在《平衡报道视野下的育龄女性媒介形象建构研究 ——以“全面二孩”政策为背景》文中研究指明为研究“全面二孩”政策下新闻媒体对育龄女性媒介形象的建构,本文以2015年第3季度到2019年第4季度共18个季度间在综合新闻网站上发表的、相关主题的新闻报道作为研究对象开展研究,并以同一平台其他传播主体的文章作为对照组进行对比分析。研究中结合了内容分析、词频分析和文本分析的方法,以平衡报道理念为视角,从媒介形象建构的三个层面,即育龄女性媒介形象相关报道的议题定位、文本结构框架和媒介形象呈现分别切入进行逐层分析,根据研究结果探究新闻媒体对育龄女性媒介形象的构建和呈现的特点,并对其平衡性予以探讨。研究发现,新闻媒体构建育龄女性的媒介形象时,虽然在微观操作层面,即两面因素的呈现和信源引证方面对报道的平衡性有较好的把握,但在形象的维度和层次建构上出现了报道的“失衡”,主要体现在生育集体价值与女性个人价值的呈现和阐述、社会公共层面与家庭层面支持诉求的提示、育龄女性身份形象的选取三个方面的“失衡”。究其原因,主要是采访场所的集中和对社会事件内在联系的职业性忽视、新闻媒体对非公共层面话题的漠视、社会性别的认知滞后和话语权的分配不均的问题。基于研究结果,本文对“全面二孩”政策下生育话题报道的策略优化提出了部分建议。
王姝[8](2020)在《清代女性观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女性观剧是女性参与戏曲活动的一个重要面相,举凡与女性观剧活动相关的一系列社会文化现象均属本文研究的范畴。女性观剧现象既增添了戏曲接受的女性视角,又丰富了古代妇女研究的戏曲视角,是对戏曲领域的性别关照,也是性别研究中的戏曲维度,具有双重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清代女性观剧研究围绕谁在看?在哪看?怎么看?看什么?能不能看?看了以后会怎样?人们如何看待女性观剧现象?等等一系列问题展开讨论。在大量搜集整理与女性观剧现象相关的文献史料、文物遗存和民俗口述史料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戏曲学、女性学、历史学、民俗学、社会学、文献学等研究方法和理论,对清代女性观众类型及观剧需求、观剧场所及设施、观剧习俗、观剧内容、社会各界对待女性观剧的态度等方面,作一系统地梳理和研究。第一章围绕谁在看的问题,从戏曲受众的角度,将清代女性观众分为宫廷、仕宦、平民、青楼、其他女性类型,并就每一类女性观众自身的特点及其对戏曲发展的影响做了探讨。从清代女性的生存状态、社会家庭角色和实际需求出发,探讨女性观剧的交际、娱乐、追星、服装展示等观剧需求。认为娱乐和交际需求是女性观剧的普遍需求,而女性靓装炫服的观剧行为,在古代男尊女卑的社会制度下,具有特殊的性别含义。是女性获取更多社会资源的有效途径。而女性观众对于不同性别伶人的追捧,具有特殊的文化意义。正是多种观剧需求共同促成了清代女性观剧的盛行。第二章围绕在哪看的问题,就清代女性观剧场及设施进行了探讨。认为女性与男性同观时,是共用一个剧场空间,特殊之处在于,各类剧场中均设置了供女性观剧的专门设施。尤以神庙剧场所存看楼,看台,女台、女厂、女亭等保存完整。女性观剧设施创设的原因,既是剧场性增强,对女性观剧行为的重视的结果,也有严男女之大防、照顾女性及牟取利益等考虑。高平市良户村田宅专门女眷观剧场所的遗存,为我们探讨明清时期女性垂帘观剧现象及剧场的历史变迁提供了实物依据。清末北京金鱼胡同尼庵演剧的女性专场,尼庵作为一个特殊的女性观剧空间,则表现出受到女神信仰与生殖崇拜影响的特征。第三章围绕怎么看的问题,就清代女性观剧的定戏、点戏、看戏、赏赐、禁忌习俗进行了探讨。认为女性观剧习俗深受传统礼教和社会性别制度对女性制约的影响,各个环节均呈现出不同于男性观剧习俗的复杂面貌,尤以女性观剧禁忌习俗表现鲜明,女性观剧禁忌是女性禁忌与戏曲禁忌双重标准的结合,根源在于女性特殊生理特征而产生的普遍的“厌女情结”和“女性不洁”之观念。河南新安芦院村禁忌女性观剧年龄碑刻的发现,禁忌15-50岁女性白天观剧的规定,可以看出受到女性月经禁忌和生育禁忌的影响明显。第四章围绕看什么的问题,就女性观剧内容进行探讨。女性受教育程度、个人出身、审美趣味等差异,决定了女性观剧内容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但是女性作为同一性别群体,观剧内容上又存在很大的普适性。另外,文献中对女性观剧内容的载录,又呈现出基于性别、阶层差异的种种不均衡性。第五章围绕社会各界对女性观剧的态度进行讨论,大致分为反对与排斥,支持与赞同、犹豫与矛盾、中立与客观四种态度。本文就持不同态度的各类人群的身份、目的、社会因素及个体因素等进行了综合分析,认为持反对态度的多从维持风化的目的出发,而持赞同态度的多出于一些开明人士对妻女等的宠溺和孝亲角度考虑,持犹豫态度者多与自身的特殊社会身份有关,而外籍来华人员,对女性观剧多客观中立。
徐斯琳[9](2020)在《民国时期上海女西医研究(1919-1937)》文中研究说明近代以来伴随着西方教育、西式观念的传入、妇女解放运动的推动,女西医开始出现。女西医作为近代中国最早出现的女性团体,充分展现了其为社会所接纳的历史过程,在社会舆论以及女子自身意识提升的背景之下,女西医的规模在五四运动后进一步扩大。女西医通过在国内医学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掌握了现代化的医学知识,成长为了具备专业知识的职业女性。女西医在执业过程中也遇到不少的优势和障碍,最后,女西医凭借社会交往以及社会活动构建了属于自己的社交网络。民国时期女西医群体的形成,一方面表现为开始形成鲜明的社会形象和自我意识,包括男女平等观点、团体的职业化,外部对女西医的认同等。另一方面,虽然女西医在五四运动后已经成为受人尊重、为人钦羡的一种女性职业,但性别问题所带来的职业障碍和困惑,包括观念、婚姻、工作中的差别待遇,实际上是不同时期、不同国家职业女性所面临的长期的、永恒的话题。
吴美玲[10](2020)在《湖北省日军“慰安妇”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二战时期日军在亚洲地区推行“慰安妇”制度,迫使40万妇女成为“慰安妇”,其中中国受害妇女就达到20万,是受害程度最深的国家之一。日军侵华期间,在中国十几个省份大规模建立慰安所,将诱骗、掳掠等手段征来的无辜妇女关入所内供日本官兵发泄兽欲。湖北省因特殊的战略地位,惨遭日军铁蹄践踏长达七年余,湖北也是受日军“慰安妇”制度残害程度较深的省份之一。日军自1938年入侵鄂东后,便在黄冈、黄石、咸宁、鄂州等地建立慰安所;同年10月26至27日武汉三镇相继沦陷,日军在这里建立起武汉兵站,作为战时大后方开始了长达7年多的占领,伴随着的是包括陆、海军100多个慰安所的林立;接着日军逐渐入侵到鄂东北的孝感、黄陂,鄂中的荆州、荆门、宜昌等地,慰安所也紧跟着日军的步伐遍及上述地区;即使是战争即将结束的1945年3月,在十堰几乎均为山区的地方仍能看到日军慰安所,令人愕然。据已发现的档案、日本战犯笔供、“慰安妇”口述、相关报纸、少数的文史资料等多方证据推断,日军在湖北省至少建立了295个慰安所,是目前发现慰安所数量最多的省份。也因为湖北特殊的战略地位,武汉三镇成为日军作战的大后方,其他地区又有或短或长的兵站支点,更有几次会战的作战前线,慰安所的分布呈现着稳定性与流动性并存的特点。湖北已经是日军“慰安妇”制度实施较为成熟的阶段,慰安所自上而下的建立更加熟练与系统,慰安所管理与运营的整体性与全面性也更具备。依据上海172个慰安所推算出的24000名“慰安妇”保守推断出湖北“慰安妇”至少35000余名,这其中就有我们所熟知的武汉籍受害者袁竹林、韩国籍河尚淑、《二十二》电影主人公之一的毛银梅等。就目前而言,在中国各省中,湖北慰安所数量最多,受害人数最多。万恶的军国主义,男女的不平等,以及集体特殊时期的群体狂热等等都是导致该制度产生与发展到如此地步的原因。对该湖北慰安所的梳理,使我们了解到该制度在湖北实施的具体规模,从整体上丰富了“慰安妇”制度历史的全貌与区域细节,推动该研究领域的发展。不仅如此,湖北一省切实史料的呈现、受害者证词的相印证,从根本上驳斥了日本政府至今抵赖、否认该制度实施的真实性。铁证如山。
二、台湾妇女不愿生育(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台湾妇女不愿生育(论文提纲范文)
(1)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界定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基本内涵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分类 |
第二节 否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弊端 |
一、违背当事人意志、损害个人合法权益 |
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 |
第二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当性证成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现实基础 |
一、生产力的发展 |
二、女性地位的提高 |
三、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 |
四、家庭形态多元化 |
第二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价值泉源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自由价值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和谐、友善价值 |
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平价值 |
第三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依据 |
一、《民法典》第464 条的解释适用 |
二、《民法典》第490 条的参照适用 |
第三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一般规则 |
一、先决条件: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 |
二、必要条件:夫妻双方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 |
第二节 典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特殊规则 |
一、再婚者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二、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后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三、特殊婚姻状态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四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内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的个人财产范围及其权利行使 |
一、个人财产的范围 |
二、个人财产权利行使的限制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的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 |
一、按份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二、共同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第三节 分别所有下的离婚补偿:兼与共同财产制比较 |
一、离婚补偿的计算公式 |
二、离婚补偿计算的裁量因素 |
第五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外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法定范围 |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外清偿与内部分配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 |
一、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类型梳理 |
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基本原理 |
三、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具体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山西省产后女性再生育意愿视域下的就业保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工作和创新 |
1.4.1 主要工作 |
1.4.2 创新之处 |
1.5 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产后女性 |
2.1.2 就业保障 |
2.1.3 再生育意愿 |
2.2 理论基础 |
2.2.1 劳动力市场歧视理论 |
2.2.2 家庭分工理论 |
2.2.3 工作家庭角色冲突理论 |
第3章 女性生育现状及就业保障制度分析 |
3.1 女性生育现状分析 |
3.1.1 女性整体生育现状 |
3.1.2 山西省女性生育现状 |
3.2 产后女性就业保障制度分析 |
3.2.1 女性就业现状 |
3.2.2 产后女性就业现状 |
3.2.3 产后女性就业保障现状 |
3.2.4 产后女性就业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 |
3.3 小结 |
第4章 产后女性再生育意愿及影响因素分析 |
4.1 研究设计 |
4.1.1 研究思路 |
4.1.2 变量设计 |
4.1.3 研究假设 |
4.2 调查情况描述 |
4.2.1 数据来源 |
4.2.2 样本描述性分析 |
4.3 产后女性再生育意愿描述性分析 |
4.3.1 产后女性再生育意愿基本情况 |
4.3.2 不同年龄的产后女性再生育意愿分析 |
4.3.3 不同学历的产后女性再生育意愿分析 |
4.3.4 不同子女数量的产后女性再生育意愿分析 |
4.3.5 不同单位性质的产后女性再生育意愿分析 |
4.3.6 不同产前职务的产后女性再生育意愿分析 |
4.4 产后女性再生育意愿影响因素分析 |
4.4.1 影响因素相关性分析 |
4.4.2 影响因素线性回归分析 |
4.4.3 各维度满意度分析 |
第5章 产后女性就业保障制度国际经验借鉴 |
5.1 德国产后女性就业保障经验 |
5.1.1 完善的生育保障措施 |
5.1.2 完善的就业支持措施 |
5.2 瑞典产后女性就业保障经验 |
5.2.1 灵活的父母假制度 |
5.2.2 政府付费制托幼服务 |
5.3 日本产后女性就业保障经验 |
5.3.1 规制性别歧视 |
5.3.2 多元的就业形式 |
5.4 韩国产后女性就业保障经验 |
5.4.1 立法保障女性就业权益 |
5.4.2 女性就业培训服务 |
5.5 小结 |
第6章 完善产后女性就业保障机制建议 |
6.1 完善家庭保障促进产后女性就业 |
6.1.1 全面建立“共同育儿假”制度 |
6.1.2 鼓励隔代亲属照料 |
6.2 完善生育保障降低女性再生育成本 |
6.2.1 提高生育津贴水平 |
6.2.2 完善少儿医疗保险制度 |
6.2.3 鼓励企业实行弹性工作制度 |
6.3 完善公共服务保障优化配套政策 |
6.3.1 优化0-3 岁儿童托育服务 |
6.3.2 提供产后女性就业培训服务 |
6.4 完善法律保障促进就业公平 |
6.4.1 明晰就业歧视定义 |
6.4.2 加强歧视监管惩戒力度 |
结论与展望 |
1、结论 |
2、展望 |
附录 产后女性就业意愿影响因素研究调查问卷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3)城市女性生育福利供给问题研究 ——基于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2.1 文献法 |
1.2.2 质性研究法 |
1.3 重要概念界定 |
1.3.1 福利、国家福利与社会福利 |
1.3.2 生育与生育福利 |
1.4 理论视角与研究框架 |
1.4.1 理论视角 |
1.4.2 研究框架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文献回顾 |
2.1 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 |
2.1.1 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概念及关系的讨论 |
2.1.2 二孩政策下的人口生育率预测 |
2.1.3 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影响研究 |
2.1.4 “全面二孩”背景下生育支持的对策讨论 |
2.1.5 福利多元主义在中国社会福利议题研究中的应用 |
2.2 文献述评 |
第3章 城市女性生育福利需求分析 |
3.1 关于“需求”的理论探讨和启示 |
3.1.1 “需求”的理论探讨 |
3.1.2 需求理论对城市女性生育福利需求界定的启示 |
3.2 城市女性生育福利的现实需求 |
3.2.1 儿童养育的经济支持需求 |
3.2.2 儿童照顾的社会服务支持需求 |
3.2.3 生育权益与就业权益保护的双重需求 |
本章小结 |
第4章 城市女性生育福利多元主体供给的主要问题 |
4.1 国家——生育福利制度设计的“去商品化”能力较弱 |
4.1.1 关于“去商品化”的理论渊源与现实测度 |
4.1.2 生育福利制度“去商品化”能力弱的主要表现 |
4.2 市场——用人单位对城市女性就业保护与生育保护的职业福利供给不足 |
4.2.1 关于就业保护与生育保护的职业福利涵义解析 |
4.2.2 用人单位对就业保护与生育保护的职业福利供给不足的主要表现 |
4.3 社会——社会化托育服务供给极为匮乏 |
4.3.1 社会化托育服务概念界定 |
4.3.2 社会化托育服务供给极为匮乏的主要表现 |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城市女性生育福利多元供给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历史传统:家庭主义历史基因的路径依赖 |
5.1.1 对“生生不息”血缘延续的极度重视决定了家庭对孩子抚育的高度责任感 |
5.1.2 “父慈子孝”的亲子双向义务结构对家庭养育孩子形成了规范性效用 |
5.1.3 传统“男主外、女主内”性别分工强化了女性对孩子的抚育责任 |
5.2 国家建构:具有服务于国家建构的工具性意义 |
5.2.1 服务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工业化建设需要 |
5.2.2 服务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需要 |
5.2.3 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
5.3 理念基础:暂不具备福利扩张的独立价值 |
5.3.1 福利国家具备福利形成和扩张的独立价值 |
5.3.2 改革开放后的中国遵循的是一种福利从属于生产的“生产主义”的发展理念 |
5.4 政府治理:受制于政府内部责任分工合作与社会性规制不足的问题9 |
5.4.1 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过度强调地方政府责任 |
5.4.2 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难以实现有效协同 |
5.4.3 对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就业权益保护的社会性规制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6章 城市女性生育福利供给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
6.1 生育福利供给的国际经验 |
6.1.1 自由主义福利体制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经验——以美国为例 |
6.1.2 保守主义福利体制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经验——以德国为例 |
6.1.3 社会民主主义福利体制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经验——以瑞典为例 |
6.1.4 东亚地区发达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经验——以日本为例 |
6.2 生育福利供给国际经验的启示 |
6.2.1 生育福利的制度设计需要找准价值定位 |
6.2.2 对女性及儿童的福利保护需要立法先行 |
6.2.3 以政府为主体的多元合作是生育福利供给的必然选择 |
6.2.4 生育福利供给的扩张应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7章 城市女性生育福利多元供给的实现机制 |
7.1 突出国家在生育福利供给中的主导性责任 |
7.1.1 塑造生育福利供给的价值理念 |
7.1.2 突出国家在生育福利供给中的制度建设与财政供给责任 |
7.2 健全政府内部的责任分工及协同机制 |
7.2.1 纵向上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 |
7.2.2 横向上明确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协同机制 |
7.3 建立国家与家庭、市场及社会的合作机制 |
7.3.1 建立国家对家庭的直接干预支持机制 |
7.3.2 健全国家对劳动力市场主体的规制与引导机制 |
7.3.3 健全国家对社会化托育服务机构的支持与规范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与讨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学术成果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我国女性冻卵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冷冻卵子的研究 |
1.2.2 关于女性生育权的研究 |
1.2.3 关于女性冻卵规制的研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2 女性冻卵的现状及法律问题探究 |
2.1 女性冻卵的现状 |
2.1.1 我国女性冻卵的现状 |
2.1.2 我国冻卵相关的法律法规 |
2.1.3 冻卵对社会道德及家庭伦理的冲击 |
2.2 女性冻卵存在的法律及社会问题探究 |
2.2.1 生育权主体及权利属性不明确 |
2.2.2 卵子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
2.3 不同国家及地区女性冻卵的法律制度 |
2.3.1 对女性冻卵及人类辅助生殖持禁止态度的国家及地区 |
2.3.2 对女性冻卵及人类辅助生殖持有限自由态度的国家及地区 |
2.3.3 对女性冻卵及人类辅助生殖持自由态度的国家及地区 |
3 关于我国女性冻卵的法律理论分析 |
3.1 女性冻卵行为权利属性理论分析 |
3.1.1 女性冻卵的生育权属性 |
3.1.2 女性冻卵的人格权属性 |
3.1.3 女性冻卵的平等权属性 |
3.2 女性冻卵的权利范围探究 |
3.2.1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女性冻卵的限制 |
3.2.2 人格权视角探究女性冻卵的权利应用 |
3.3 女性冻卵使用的合法性分析 |
3.3.1 女性冻卵自己使用的合法性分析 |
3.3.2 女性冻卵赠与行为的合法性分析 |
3.3.3 女性冻卵侵权行为行为的法律救济分析 |
4 我国女性冻卵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
4.1 明确我国女性冻卵的立法态度 |
4.1.1 有限允许我国女性冻卵行为 |
4.1.2 明确冻卵权利归属 |
4.1.3 明确我国女性应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行使生育权 |
4.2 完善我国女性冻卵使用的法律规制 |
4.2.1 具体化我国女性冻卵使用的合法性条件 |
4.2.2 优化我国辅助生殖医疗机构的监管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致谢 |
(5)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受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 |
一、审判程序相关情况 |
二、当事人及审判结果相关情况 |
第二节 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 |
一、家暴行为界定难 |
二、家暴事实举证难 |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个案呈现 |
第三节 离婚诉求实现难问题 |
一、家庭暴力与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认定 |
二、基于结果考量的家庭暴力淡化处理 |
第四节 权益保障难问题 |
一、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现状 |
二、受暴女性的经济救济现状 |
第二章 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独特价值 |
第一节 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限度 |
一、社会学研究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限度 |
二、传统法学研究对受暴女性经验的考察限度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方法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方法对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意义 |
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支持 |
第三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概况 |
二、以平等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三、以差异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四、以多样性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第四节 女性主义法学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具体分析框架 |
一、对法律父权制基础的批判 |
二、对形式平等的关注与批判 |
三、对女性经验与价值的关注 |
第三章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规制局限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具体表述 |
二、现行实体规范对家庭暴力类型多样性的表述制约 |
三、现行程序规范对家庭暴力举证特殊性的规制缺失 |
第二节 父权制形塑下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偏好 |
一、父权制形塑下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 |
二、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结构性作用 |
三、法官对家庭暴力认知偏好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法官对女性作为经验主体的忽视与偏见 |
一、法官对受暴女性作为经验主体认知地位的忽视 |
二、法官对受暴女性基于“认识论不公”的偏见 |
第四节 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一、公私分域下司法对暴力行为的干预差异 |
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第四章 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在个案决策中的立法价值选择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 |
二、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选择偏好 |
第二节 法律家长主义对受暴女性自治的干预 |
一、法律家长主义与女性自治的内在冲突 |
二、法律家长主义下的双重话语对女性自治的限制 |
第三节 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的限制 |
一、基于母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二、基于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第五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对受暴女性选择的适应性偏好的忽视 |
一、适应性偏好概念的理论内涵 |
二、适应性偏好对法官的影响 |
第二节 法官角色的自我限制 |
一、法官角色自我限制的表现形式 |
二、法官突破角色限制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法官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视角限缩 |
一、对受暴女性基于生理产生的脆弱性的忽略 |
二、对中国语境下代际暴力与婚姻暴力关联性的忽略 |
三、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特殊性的忽略 |
第六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以家庭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建设 |
一、家庭正义的理论内涵与时代精神 |
二、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框架 |
三、以丰富涉家暴案件专门规范为内容补充 |
第二节 以保障女性人权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
一、强化法官反家暴知识培训力度 |
二、注重女性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三、提升法官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
第三节 以消除家庭暴力为宗旨的部门联动 |
一、公安机关强化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规范处置 |
二、检察机关发挥好依法公诉及法律监督职能 |
三、相关部门及组织完善好反家暴联动机制运行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闽台客家生活习俗中的女性角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闽台客家生命礼俗、民间信仰与文教习俗 |
第一节 生育礼仪、婚姻习俗与女性成年礼 |
一、生育礼仪 |
二、女性成年礼 |
三、婚嫁习俗 |
第二节 女性与民间信仰 |
一、荣耀的标本:孺人 |
二、客家妇女的信仰美学:盘花 |
第三节 文教习俗 |
一、客家地区文风的形成与发展 |
二、敬字文化 |
第二章 闽台客家民俗的女性参与 |
第一节 六堆特殊婚俗 |
一、多子多孙油纸伞 |
二、敬外祖与阿婆肉 |
三、特异风俗:抽猴筋 |
第二节 客家文教习俗与女性角色 |
一、人文心理的探究 |
二、女性的教育功能 |
第三节 放足的女性 |
第四节 客家民俗的女性禁忌 |
一、生育禁忌 |
二、婚俗禁忌 |
三、经血的禁忌 |
第三章 客家女性在民俗的性别位阶 |
第一节 传统观念的性别角色与地位 |
一、硬颈精神的客家女性 |
二、地位流动的客家女性 |
第二节 客家女性在家族中的性别角色 |
一、家庭经济的补充者 |
二、家族宗法的被排外者 |
第三节 客家婚俗的文化意涵与女性价值 |
一、客家婚俗贶辞:讲四句 |
二、客家婚俗中的女性价值判断 |
第四章 闽台客家生活习俗的流变 |
第一节 民俗日常的现代转换 |
第二节 文教习俗的在地转向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受访者资料 |
附录2 六堆的由来与拓垦历史 |
附录3 田野笔记:敬外祖 |
附录4 田野笔记:美浓詹屋三奶夫人信仰的田野调查 |
附录5 田野笔记:六堆首位进士黄骧云 |
附录6 田野笔记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7)平衡报道视野下的育龄女性媒介形象建构研究 ——以“全面二孩”政策为背景(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理论框架 |
1.5 研究内容和创新点 |
2.研究设计与方法 |
2.1 研究问题 |
2.2 研究方法 |
2.3 样本抽样与数据获取 |
3.“舞台”选择的平衡:报道的议题定位 |
3.1 发布时机:作为宏大事件背景的育龄女性案例 |
3.2 新闻类型:附着“社会时事”属性的生育报道 |
3.3 报道主题:“锦上添花式”的显性生育话题探讨 |
4.“剧本”选择的平衡:报道的文本结构框架 |
4.1 报道体裁和角度:利用具体个案“讲故事” |
4.2 引述材料来源:女性自述材料的有力论证 |
4.3 归因和解决方案:对公共支持决定作用的强调 |
5.“角色”选择的平衡:育龄女性媒介形象呈现特征 |
5.1 报道中育龄女性媒介形象的主要标签 |
5.2 形象呈现的倾向性:女性生育成本的“合理化” |
6.总结与讨论 |
6.1 育龄女性媒介形象建构中的平衡性探讨 |
6.2 育龄女性媒介形象建构“失衡”的原因分析 |
6.3 “全面二孩”政策下生育话题报道策略优化建议 |
6.4 研究的不足之处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 育龄女性媒介形象报道编码表 |
后记 |
(8)清代女性观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目的和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一)百年妇女史研究概述 |
(二)清代女性观剧研究述评 |
(三)清代女性观剧史料来源及书写特点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清代女性观众 |
第一节 女性观众的类型 |
一、宫廷女性 |
二、仕宦女性 |
三、平民女性 |
四、青楼女性 |
五、其它女性 |
第二节 女性观众观剧需求 |
一、娱乐需求 |
二、交际需求 |
三、服装展示 |
四、追星动机 |
五、其它需求 |
小结 |
第二章 清代女性观剧场所及设施 |
第一节 各类剧场中的女性观剧现象 |
一、宫廷剧场中的女性观剧 |
二、商业性剧场中的女性观剧 |
三、神庙剧场中的女性观剧 |
四、会馆剧场中的女性观剧 |
五、私人宅第剧场中的女性观剧 |
六、舟船水畔剧场中的女性观剧 |
七、其他剧场中的女性观剧 |
第二节 女性专门观剧设施 |
一、看楼 |
二、看台、女台、子台 |
三、看棚 |
四、花场 |
五、女厂 |
六、女亭 |
七、其它 |
第三节 女性观剧设施创设原因 |
一、剧场性的增强及对女性观剧的重视 |
二、照顾与限制 |
三、牟取经济利益 |
第四节 女性观剧专场 |
个案研究一:山西高平良户村田宅女性剧场考述:兼谈垂帘看楼与明清女性观剧场所的变迁 |
个案研究二:清末北京尼庵演剧女性专场考述 |
小结 |
第三章 清代女性观剧习俗 |
第一节 定戏习俗 |
第二节 点戏习俗 |
一、点戏人的选择 |
二、点戏的讲究和礼节 |
三、点戏物件类型 |
四、男女观众点戏之区别 |
第三节 看戏习俗 |
一、男女分观习俗 |
二、男女落座方位 |
第四节 赏赐习俗 |
一、从施赏者角度看 |
二、从受赏者角度看 |
三、从赏赐品类看 |
第五节 禁忌习俗 |
一、女性禁忌与戏曲禁忌的结合 |
二、对女性观剧的诸多禁忌 |
第六节 个案研究:河南新安芦院村女性观剧年龄禁忌碑的文化阐释 |
小结 |
第四章 清代女性观剧内容 |
第一节 女性个体差异与观剧内容 |
一、女性剧场环境差异与观剧内容之雅俗 |
二、女性阶层差异与所观内容的差别 |
三、女性个体因素与审美趣味的差异 |
四、女性地域及生活理想差异与女性观剧内容 |
第二节 女性观剧内容的普适性 |
一、婚恋爱情剧 |
二、全本情节戏 |
三、家庭伦理戏 |
四、喜庆戏 |
第三节 女性观剧内容文献载录的不均衡性 |
一、文献载录女性观剧内容的阶层因素 |
二、文献载录女性观剧内容的性别因素 |
小结 |
第五章 社会各界对待女性观剧的态度 |
第一节 反对与排斥 |
一、反对的方式 |
二、反对的人群 |
三、禁限效果评估 |
第二节 支持与赞成 |
一、家庭成员的赞同 |
二、社会各界的支持 |
三、女性个人的努力 |
第三节 犹豫与矛盾 |
一、汉人官员的审慎和节制 |
二、旗人官员的犹豫和矛盾 |
第四节 中立与客观 |
一、对女性观剧“直言直笔”的书写特点 |
二、女性与戏曲作为保存族群历史记忆的工具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9)民国时期上海女西医研究(1919-193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旨趣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相关概念与时段界定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上海女西医的养成 |
第一节 女性学习西医的缘起 |
一、五四之前女性学医的概况 |
二、五四之后社会舆论对女性学医的倡导 |
三、女性学医的原因 |
第二节 上海女西医的养成途径 |
一、国内医学校 |
二、出国留学 |
第三节 女性西医的数量与科室选择 |
一、女性西医的数量 |
二、选择科室的情况 |
第二章 上海女西医的执业活动 |
第一节 助产士的“专业化”与女西医的定义 |
一、产婆、助产士与产科医生 |
二、女西医的定义与政府认证 |
第二节 女西医的执业方式 |
一、执业途径与场所 |
二、职称与收入 |
第三节 女西医执业的身份认同 |
一、医治之场景 |
二、医疗纠纷案 |
第三章 上海女西医的社会网络 |
第一节 上海女西医的社会交往 |
一、家庭情谊 |
二、地缘情谊 |
三、同学情谊 |
四、同业情谊 |
第二节 上海女西医的社会活动 |
一、妇女解放运动 |
二、公共卫生活动 |
三、社会公益活动 |
结语 |
一、女西医的自我意识与社会形象 |
二、女西医的执业障碍 |
附录 1919-1937年间上海女西医基本情况表 |
参考文献 |
硕士期间发表论文 |
致谢 |
(10)湖北省日军“慰安妇”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一)关于“慰安妇”制度缘起的研究方面 |
(二)对受害者本身的调查与关注 |
(三)对该问题的认识与对日本政府的敦促与批判 |
(四)日军慰安所的各省分布情况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四、论文特色与创新点 |
第一章 日军在湖北的“慰安妇”制度 |
第一节 日军“慰安妇”制度与湖北 |
一、“慰安妇”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
二、日军对湖北的觊觎 |
第二节 湖北省日军慰安所简况 |
一、鄂东慰安所的初步建立 |
二、武汉慰安所的林立 |
三、鄂中慰安所的持续发展 |
四、鄂东北、鄂西北慰安所的进一步推广 |
第三节 类型与管理分析 |
一、设置特点分析 |
二、管理者分析 |
三、建筑、选址分析 |
小结 |
第二章 湖北的“慰安妇” |
第一节 “慰安妇”的来源与数量分析 |
一、来源分析 |
二、年龄分析 |
三、数量分析 |
第二节 “慰安妇”的一生 |
一、本是良家女 |
二、逼为“慰安妇” |
三、余生直悲惨 |
小结 |
第三章 日军“慰安妇”制度的原因与责任再探究 |
第一节 缘何发生 |
一、日本的“性” |
二、军国主义 |
三、群体的病态狂热 |
第二节 发掘、演变与对待 |
一、制度浮出水面与发展 |
二、日本态度反复、无视罪责 |
三、亚洲幸存者的索赔、调查员的努力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附录B |
附录C |
致谢 |
四、台湾妇女不愿生育(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D]. 姚桐. 吉林大学, 2021(01)
- [2]山西省产后女性再生育意愿视域下的就业保障机制研究[D]. 张娅. 山西财经大学, 2021(09)
- [3]城市女性生育福利供给问题研究 ——基于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视角[D]. 陈秀红. 山东大学, 2021(10)
- [4]我国女性冻卵的法律规制研究[D]. 韩金格. 大连理工大学, 2021(01)
- [5]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D]. 张琪. 吉林大学, 2020(04)
- [6]闽台客家生活习俗中的女性角色研究[D]. 黄秋菊. 闽南师范大学, 2020(01)
- [7]平衡报道视野下的育龄女性媒介形象建构研究 ——以“全面二孩”政策为背景[D]. 苏博华. 暨南大学, 2020(04)
- [8]清代女性观剧研究[D]. 王姝. 山西师范大学, 2020(07)
- [9]民国时期上海女西医研究(1919-1937)[D]. 徐斯琳. 暨南大学, 2020(04)
- [10]湖北省日军“慰安妇”问题研究[D]. 吴美玲.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