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能要求赔偿损失吗(论文文献综述)
隋璐[1](2021)在《我国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所谓合同履行障碍,在客观上表现为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在我国的立法上,一般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第577条规定1是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紧紧围绕的核心概念。从搜集到的域外法来看,《欧洲合同法原则》、《德国债法现代化原则》和《联合国货物买卖公约》等都采取了合同履行障碍的法律效果进路,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民法典》同样吸纳了域外经验,也采纳了合同履行障碍的法律效果进路,这与原因进路有明显区分。原因进路是1896年《德国民法典》主要采用的进路,是将给付不能和给付迟延作为两大支柱,后来,德国柏林的执业律师史韬伯提出的“积极侵害债权”制度对原因进路带来了冲击,原因进路成为将给付不能、给付迟延和积极侵害债权并列作为三大支柱的进路。随着世界法律进程的发展,各国和国际文件纷纷开始抛弃遭到冲击的原因进路,采纳法律效果进路。我国法律同时采纳了原因进路和法律效果进路。司法实践中,我首先关注了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和杨光华与泉州市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这两个典型案例,引发了我对合同履行障碍这个大背景的思考。我国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问题种类繁杂,分类不明确,关于合同履行障碍没有具体的规定,合同履行障碍案件的认定和解决也不明确,法院关心是否构成合同履行障碍以及作何损害赔偿,不关心合同履行障碍的分类问题,而现行法律首先区分合同履行障碍的原因后再进行损害赔偿问题的规定,这样使得案件分类繁杂,因此笔者从案例研究方法入手,综合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试图完善我国的合同履行障碍制度,为司法实践提供一点借鉴。笔者提出,以“不履行”、“义务违反”为一级连结点,这是完善我国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起点,其中,“不履行”是广义上的涵盖不给付、给付迟延及不良给付的意义,是从债权人的视角看债务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而“义务违反”是从债务人的视角看其义务履行情况。而作为二级层面的合同履行障碍情形则有更为丰富的表现,既可以表现为给付不能、给付迟延、积极侵害债权,也可以表现为缔约过失责任、债权人迟延、拒绝履行,还可以表现为行为基础障碍、义务侵害或者以后可能会出现的新型类型等。这样可以使我国《民法典》第577条规定的违约制度很好地借鉴国际通用的合同履行障碍制度。构建我国的合同履行障碍制度,其目的和意义在于提高司法实践中应用的效率,在先行判断出一级连接点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不通过二级层面适用损害赔偿问题,这样可以降低法院的工作量。同时,在二级层面上还有必要进行合同履行障碍情形的区分,这样有利于将合同履行的层级分类更加清晰。其中,给付不能,给付迟延等的地位相对于原因进路已然发生了变化。除此之外,可以看到,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对于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规定也不甚详细,我国对于合同履行障碍制度也没有详细地规定,为此本文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案例中对合同履行障碍制度进行详细的规定。
代爱琳[2](2021)在《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中生态修复责任的适用 ——以江苏省政府诉海德公司案为例》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问题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而愈发严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受损的生态环境不能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的问题,赔偿工作不到位亦经常发生。为了消除上述困境,国家出台了《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工作,欲以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方式追究责任人修复生态环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设置该诉讼是为了对受损生态环境的整治、恢复和赔付进行机制摸索,以保证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真正实现。2019年最高院公布的《关于审理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中,“修复生态环境”规定为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之一。然而,生态修复责任在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中如何适用面临着诸多困境,例如无实体法依据、责任方式适用混乱、生态损害范围认定量化难等。2020年我国出台的《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新增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此举解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救济环境损害无实体法可依的困境。但民法典中新增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第一步,其具有很强的原则性,对于本文提出的责任方式适用混乱、损害范围认定量化等问题,并未能有效地解决。基于以上原因,本文立足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以“海德案”为例,试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1、本案责任形式适用是否适当;2、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认定量化是否合理。笔者运用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案进行分析,得出结论:本案责任方式适用不当,遭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在有恢复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时,应优先适用生态修复责任;本案的生态损害认定量化不合理,采用推定类比的方式认定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固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司法实践中生态损害认定难度,但其得出的损害量化结果极易遭到被告的质疑和不满。最后,笔者以本案为出发点,梳理出当下我国生态修复责任在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中适用之困境,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的解决对策。
贾碧晓[3](2020)在《我国生物安全损害责任研究》文中提出自2019年10月23日《生物安全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生物安全”问题在我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新冠疫情的肆虐更是为生物安全敲响了警钟。生物安全损害责任是生物安全法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内容,有一句法谚说的很好“无救济则无权利”,对于生物安全活动的法律规制最终都要落实到责任上才能真正的为受害人提供权利救济,为造成的生态损害、环境污染和破坏寻求到有效的救济和修复。首先本文界定了生物安全的定义,生物安全分为广义的生物安全和狭义的生物安全。根据即将出台的《生物安全法草案》对生物安全的定义以及我国环境法领域的研究者对于生物安全概念的诠释,将生物安全界定为广义的生物安全,然后对生物安全损害以及生物安全损害责任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和阐述,并总结归纳了二者的特征。其次,对生物安全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了探讨,最终确定生物安全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既是我国生物安全保护和发展的需要,也顺应了国际潮流。分析了国外发达国家的生物安全损害责任归责原则,论述了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我国的生物安全损害责任中的适用问题。第三,阐述了生物安全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生物安全损害行为、生物安全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生物安全损害行为和生物安全损害事实的认定以及分类做了详细的阐述。实行因果关系推定规则,以及与之相匹配的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人对生物安全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最后,生物安全损害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五种。为了回应《民法典》的规定以及弥补一般性赔偿的不足,特别设立了惩罚性赔偿。并且建立生物安全损害赔偿社会保险制度以及公共基金制度为生物安全损害赔偿提供金融保障。
罗婉华[4](2020)在《论“不当出生”的损害赔偿》文中研究指明国内学者研究“不当出生”的相关课题,更多还是注重对“不当出生”概念的界定、请求权基础等问题的定性探究,而较少的结合我国司法实践问题进行细致的分析。本文章基于“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特殊性以及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情势,围绕着“第一章我国‘不当出生’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之考察”、“第二章‘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第三章‘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以及“第四章‘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数额计算”四个主轴,设计研究框架,展开深入的研究。在第一章中通过对收集的182件“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司法判决分析,发现我国法院在确立请求权主体时存在争议,责任成立的认定存在差异,在相同案情时赔偿范围存在较大差别。在第二章中主要梳理了理论界对父母及缺陷儿能否成为请求权主体的观点,最后本文认为不管在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中,母亲都可以作为请求权主体,缺陷儿不能成为请求权主体。父亲仅在侵权之诉中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请求权主体。在违约之诉中父亲可以继承母亲的权利,作为请求权主体。在第三章中主要论述了“不当出生”损害赔偿案件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认为在侵权之诉中,医疗机构法定义务的违反,侵犯父母的知情权与优生优育选择权。在违约之诉中,此类型案件中医疗机构责任的产生主要为不完全履行甚至是附随义务的违反。此类型案件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此时可由受害人择一请求。第四章部分则是对所收集的司法判决的结果进行分析,进而论述损害赔偿范围及数额计算,本文认为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上的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上的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以及特殊抚养费,但是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丧葬费。在数额的计算上首先应当遵循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及受害人自我过错原则,财产上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应当采用具体的计算方法,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应通过酌定赔偿法计算且最终确定的数额不需要再乘以过错比例。
其勒木格[5](2020)在《回报众筹民事责任研究 ——以支持者利益保护为中心》文中指出回报众筹是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自国内出现众筹行业后,发展迅速,不断推进我国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同时也为解决新设小微企业起步发展中,遇到融资困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相关立法的滞后和不足,回报众筹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亦存在着很大的法律风险,引发很多法律问题,支持者利益因此受到损害,却往往得不到充分有效的法律保护。本文中,笔者希望通过对回报众筹法律关系与支持者利益受损情形的分析与论述,提出对于回报众筹中的责任归属的设想,以求有效保护支持者的合法权益。本文以支持者利益保护为视角,首先,从回报众筹法律关系的厘定入手,通过分析和探讨不同学说的观点,界定了回报众筹主体间法律关系性质;其次,对回报众筹中支持者权益受损情形进行了类型化的分析,探寻了其产生的原因。最后,是关涉回报众筹中支持者利益的两大主体,即众筹平台和发起人的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包括众筹平台与发起人的责任基础、责任类型、责任形态及责任承担等具体问题,本文均进行了较为细致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制度框架下,如何对回报众筹的众筹平台和发起人进行责任归属,以期对支持者利益进行充分有效的保护。
王宁宇[6](2020)在《村委会提起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以陈淑英环境污染案为切入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村委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定性较为模糊,原告的诉讼资格虽然得到承认但是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确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界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201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检察机关也被纳入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但是,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村委会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而在相关制度的内容上,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存在原则性强、具体可操作性弱等问题。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不够成熟和完善,农村环境公益诉讼更是处于探索阶段,因而理论研究和学术探讨将承担完善制度的重要角色。虽然在裁判文书网检索有关村委会提起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数量较其他公益诉讼案件数量而言存在一定差距,但产生此类现象的原因并非农村环境污染现象数量少,而是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效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正因为如此,对于村委会提起农村环境诉讼制度内容的讨论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法学界对环境公益诉讼和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没有将村委会纳入起诉主体,在研究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时侧重于讨论公民个人。陈淑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的审理法官将村委会认定为本村村民的代表人,而非承认村委会属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其他类似案件的法官也持相同观点,这反映了我国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的混乱现象和矛盾。因此,必须在立法中确定村委会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地位。在中外司法实践方面的对比上,由于体制机制存在殊异,我国农村环境公益诉讼与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并不能等同视之。但是,国外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例如公共信托理论以及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经验值得我国借鉴,从法理角度出发结合我国农村具体实践和相关法律框架对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完善,探析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改进。结合农村环境问题突出的现状应当明确村委会提起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必要性、正当性和可行性。通过对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体内涵的研究,包括受案范围、诉讼类型和责任承担方式,提出针对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问题的建议。对于村委会参与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进行立法确认,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厘定从而明晰案件的受案范围,对于责任承担方式适用进行探究以解决司法裁判中过度注重赔偿的问题。以实际案例为切入点引出问题,介绍制度具体内容以及改进路径,以期达成法律规定和实践效果的有机统一。
朱静妮[7](2020)在《自媒体环境下大学生法律素养研究 ——以华中农业大学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法律素养是公民整体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成果的体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我国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推进,人们与互联网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人们的日常生活已离不开自媒体的存在。自媒体具有操作简便、传播速度快、个性化、平民化等特点,但同时也使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面临着新的挑战。正确分析这些新问题,对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鉴于此,本研究以人的自由发展理论、归因理论作为理论基础,通过选取华中农业大学750名大学生开展实证调查,利用SPSS软件单因素方差分析、独立样本T检验等方法对数据结果进行维度分析与差异分析。研究发现,在自媒体环境中,在变量因素学科、年级、户籍、性别不同的情况下,大学生法律素养存在显着差异。从维度分析来看,大学生法律知识总体水平尚可,但仍有部分同学自媒体法律知识水平较低;在法律意识方面,大学生法律信仰有待提升,公平与正义意识良好,守法自觉性较强,权利与义务意识不对等;在用法能力方面,大学生对法律事件预见判断能力不足,表达维权能力较弱,护法能力有待加强。本研究将问卷调查与深度访谈相结合,梳理了自媒体环境下大学生法律素养问题的影响因素。从国家层面看,主要表现在立法不健全,法律管制失衡;执法不到位,自媒体管理滞后化。从社会环境层面来看,主要是自媒体平台的负面影响,封建传统思想的束缚,家庭教育缺位。学校层面,主要为高校学科体系设置不完善,没有认识到法治教育的重要性。从大学生自身来看,大学生对学习自媒体法律知识认识存在偏差,自律能力有待提高。提升自媒体环境下大学生法律素养必须实现政府、高校、社会、家庭协同育人。首先,政府要完善自媒体领域立法,从根源上解决法制不健全的问题;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法,营造良好自媒体环境。其次,社会层面中,自媒体平台应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加大平台监管力度;加强家庭法治教育,创造和谐家庭环境。再次,学校层面要转变教学理念,营造良好法律氛围;加强教师教育,夯实任课教师法学基础;创新教学方法,做好自媒体法治教育。最后,从大学生自身出发,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强化学法效果,提升用法能力。
胡桂林[8](2020)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司法判例研究》文中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和改革方案实施以来,生态环境领域的案件出现了激增的态势,修复生态环境作为一种全新的责任承担方式进入我们的视野,通过对一系列案件的分析与比较发现,现实中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还存在着诸多值得探究的问题,修复生态环境的性质已愈加明晰,修复生态环境是一个基础性的概念,如若在此基础上没有对修复进行详尽有序的划分,这就难免会导致现实中一些有关于生态环境损坏的案件得不到统一、有序的执行,很可能导致修复工作难以按预期目标实现。从方案实施以来,并配合着各省市陆续出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基于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构筑,实践中的大部分法院在判决中都能在方案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指引下以较科学的方法来丰富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并有效的实现修复的预期目标。现实中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还存在些许不足,诸如实践中的修复缺乏整体性思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标准不明确、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式相对单一、修复费用的收缴和使用的混乱等,针对生态环境损害中责任实现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基于对现实中司法案例的比较分析,创新性的提出树立整体性生态思维、丰富损害修复方式、完善修复费用的收缴和使用等建设性意见,力求探究出一条程序规范、科学有据、分类合理、修复方式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之路。
苗宏伟[9](2020)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的责任承担方式研究》文中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近年来不断攀升,环境污染行为难以遏制,尽管人们在观念上普遍认同环保理念,但诉诸行动时,环境公益总是被置于经济效益之后。环境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在立法上的规定较为浅显和宽泛,精密化程度不够,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要面对的首要问题,不能发挥期待的效果。文章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概述,分析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概念、特征和现有的研究成果,分析环境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在现行规范下的现实案例,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分析,探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通过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蓝本——美国公民诉讼进行对比,得出中美两国在制度上的差异性,并提出以美国制度为借鉴,探讨我国制度所缺乏的细致化与严密化特点。最后,文章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责任承担方式进行分析确定,并探讨了适用我国的责任承担方式的具体适用问题。
朱刚[10](2019)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民事公益诉讼是因应现代工业文明快速发展和社会制度急剧变革所引发的侵害多数人利益的新型纠纷日渐增多而产生的新的诉讼类型。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引入始于清末,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于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得以确立,初创时期的民事公益诉讼仍然面临观念、体制、制度和现实环境诸多困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两造失衡、系争利益集合化与扩散化等特征,法院职权干预主义、职权探知主义和职权进行主义等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在程序规则方面,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规则、证明规则、裁判规则等均与传统民事诉讼有着较大差异,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尚未形成独立完备的制度体系,需要进行系统的完善。全文共五章,主体内容约22万字,从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发背景展开,落脚于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完善。引言部分对研究缘由与价值、研究方法、研究综述及创新之处等作了交代。第一章为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成与展开。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产生具有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治理与发展理念变革、民众意识觉醒、理论发展与制度借鉴等背景。公益诉讼于清末引入我国,新中国成立初期即有探索,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于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得以确立,其规范体系包括程序基本法、实体单行法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统分结合的立法体系具有高度的包容性、开放性和前瞻性,并凸显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职能作用。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认知需要把握公益诉讼的内涵、特征、诉讼构造、诉讼类型等。第二章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规则。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审查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公共利益的判断是其基本前提和难点,包括集合性公益和纯粹性公益。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包括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英烈权益保护。当事人适格与诉的利益理论密切相关,其理论发展促进了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的扩张,起诉主体包括个人、团体、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诉讼请求与侵权责任方式和裁判方式关系密切,可分为预防性请求、恢复性请求、赔偿性请求、抚慰性请求以及费用请求等,其中赔偿性请求是研究重点。此外,公益诉讼受理规则中的重复起诉问题、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牵连问题需要具体把握。民事公益诉讼受理中存在一系列独特的规则,包括诉前程序制度、公告与告知制度、参加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禁止反诉制度等。第三章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规则。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诸多特点,原告对公共利益可能或正在遭受侵害的事实和具有基本因果关系负担初步证明责任,被告对免除或减轻责任的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目前我国司法解释确立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但在《民事诉讼法》中仍旧存在一些受客观真实说影响的条款,而对民事公益诉讼证明标准,我国立法并未进行专门规定。证据的调查收集是民事公益诉讼的一大难点,为此,除了在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方面对原告予以照顾外,设定民事公益诉讼证据收集的特殊制度也是保障程序义务实质均衡的重要方面,包括证据调查令制度、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行政机关参与证据收集制度、“法庭之友”制度、法院依职权取证制度、证据保全制度等。第四章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规则。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民事公益诉讼对撤诉、和解与调解、自认等处分权的行使存在限制。公益诉讼原告仅对诉讼结果享有名义上的利益,而诉讼利益的真正归属应当回归到社会公众,因而诉讼利益的实现、分配、管理、使用等方面必须立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现有的民事诉讼成本制度是适应以保护私权为目的私益诉讼而确立的,其制度体系与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要求存在冲突,构建单独的公益诉讼成本制度是我国公益诉讼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效力的特殊规则集中体现在既判力扩张、预决效、执行力诸方面。第五章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完善。初创时期的民事公益诉讼面临观念、体制、制度和现实等诸方面的困境,包括公益保护的社会意识和力量的培育和发动不足、公共政策形成和权利生成功能孱弱、尚未形成独立完备的公益诉讼制度体系、法定案件范围有限、起诉主体范围过窄且不明确、证明规则有待完善、诉讼成本畸高、诉讼利益归属失范、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存在诸多基础性障碍等。完善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本文研究的最终目的,应当从多个方面进行体系化完善,包括制定独立的公益诉讼法、适时扩大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放宽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制度、创设和运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与裁判方式、构建民事公益诉讼证明标准、完善诉讼利益归属制度、构建单独的民事公益诉讼成本制度体系、构建民事公益诉讼激励机制、完善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等。
二、我能要求赔偿损失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能要求赔偿损失吗(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总结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点 |
(三)不足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案例引入 |
一、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 |
二、杨光华与泉州市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
第二节 案例关注的问题 |
一、较少谈及合同履行障碍的解决 |
二、回避谈及合同履行障碍案件的分类 |
第二章 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概念和性质 |
一、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概念 |
二、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性质 |
第二节 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认定和法律后果 |
一、合同履行障碍的认定 |
二、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法律后果 |
第三节 合同履行障碍的表现形式 |
一、法律的障碍 |
二、当事人的障碍 |
三、第三人的障碍 |
四、客观情况的障碍 |
第四节 合同履行障碍的解决措施 |
一、继续履行 |
二、采取补救措施 |
三、赔偿损失 |
第三章 我国司法实践合同履行障碍制度适用中的困境 |
第一节 合同履行障碍的认定不明晰 |
一、合同履行障碍的认定标准不明晰 |
二、合同履行障碍的性质不明晰 |
第二节 合同履行障碍案件的解决方式不明确 |
一、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 |
二、司法实践中相关规定不明确 |
第三节 合同履行障碍案件分类不分明 |
一、如何判定发生合同履行障碍不分明 |
二、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不分明 |
第四章 域外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将“不履行”作为具体连接点的法律 |
一、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
二、欧盟的《欧洲合同法原则》 |
第二节 将“不履行”和“义务违反”作为具体连接点的法律 |
一、联合国的《联合国统一买卖法》 |
二、德国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选择立法模式 |
一、采取增设“不履行”和“义务违反”作为一级连接点 |
二、采取二级层面上构建各种合同履行障碍形态 |
第二节 明确合同履行障碍的认定标准 |
一、明确为什么要认定合同履行障碍 |
二、明确如何认定合同履行障碍 |
第三节 明确合同履行障碍案件的解决方式 |
一、明确合同履行障碍案件解决方式的种类 |
二、明确合同履行障碍解决方式的内容 |
第四节 明确合同履行障碍案件的分类 |
一、明确给付不能的内容 |
二、确立债务人迟延的内容 |
三、确立不良给付的构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谢辞 |
(2)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中生态修复责任的适用 ——以江苏省政府诉海德公司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选题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案情简介与争议焦点 |
(一)案情简介 |
(二)争议焦点 |
1、本案责任形式适用是否适当 |
2、本案中生态环境损害认定量化是否合理 |
二、案件评析 |
(一)本案的责任形式适用不当 |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之界定 |
2、本案应优先适用生态修复责任 |
3、本案生态修复责任的具体适用 |
(二)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认定量化不合理 |
1、通过推定方式认定损害事实的做法不当 |
2、运用类比方式量化生态环境损害结果的做法不当 |
3、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量化不合理 |
三、思考与建议 |
(一)完善生态修复责任适用规则 |
1、制定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 |
2、建立以生态修复为中心的环境损害承担方式 |
(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认定量化制度 |
1、完善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认定规则 |
2、完善环境损害量化评估机制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3)我国生物安全损害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和创新点 |
1.3.1 研究内容 |
1.3.2 创新点 |
第二章 生物安全损害责任概述 |
2.1 生物安全损害责任的基本概念 |
2.1.1 生物安全的界定 |
2.1.2 生物安全损害的概念 |
2.1.3 生物安全损害责任的概念 |
2.2 生物安全损害责任的特征 |
2.2.1 生物安全损害的特征 |
2.2.2 生物安全损害责任的特征 |
第三章 生物安全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
3.1 无过错责任原则概述 |
3.1.1 归责原则的发展历程 |
3.1.2 生物安全损害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 |
3.1.3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生物安全损害责任中的根本性地位 |
3.1.4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生物安全损害责任中的局限性 |
3.2 国外生物安全损害责任归责原则 |
3.2.1 美国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借鉴和反思 |
3.2.2 欧盟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过度适用 |
3.2.3 日本公害诉讼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
3.3 生物安全损害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
3.3.1 无过错责任在生物技术损害中的适用 |
3.3.2 无过错责任在生物多样性损害中的适用 |
3.3.3 无过错责任在实验室生物安全损害中的适用 |
第四章 生物安全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
4.1 生物安全损害行为 |
4.1.1 生物安全损害行为的概念 |
4.1.2 生物安全损害行为的认定 |
4.1.3 生物技术损害行为 |
4.1.4 实验室生物安全损害行为 |
4.2 生物安全损害事实 |
4.2.1 生物安全损害事实的概念 |
4.2.2 生物安全损害事实的分类 |
4.2.2.1 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
4.2.2.2 对私人利益的损害 |
4.2.3 生物安全损害事实的认定 |
4.3 因果关系 |
4.3.1 因果关系不同学说和规则 |
4.3.2 生物安全损害责任中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必要性 |
4.3.3 国外生物安全损害中因果关系的适用 |
4.3.4 推定因果关系在生物安全损害中的适用 |
4.3.5 生物安全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规则和举证责任倒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生物安全损害责任的责任方式 |
5.1 生物安全损害责任方式的类型和适用规则 |
5.1.1 停止侵害 |
5.1.2 排除妨碍 |
5.1.3 消除危险 |
5.1.4 恢复原状 |
5.1.5 赔偿损失 |
5.2 生物安全损害中恢复原状责任方式的适用 |
5.3 生物安全损害赔偿 |
5.3.1 国外生物安全损害赔偿的立法和借鉴 |
5.3.2 生物安全损害赔偿的经典案例 |
5.3.3 我国生物安全损害赔偿的限度 |
5.3.4 生物安全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 |
5.3.5 我国生物安全损害赔偿金融保障机制的建立 |
5.3.5.1 生物安全社会保险责任机制 |
5.3.5.2 生物安全公共赔偿基金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科研成果 |
(4)论“不当出生”的损害赔偿(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不当出生”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之考察 |
第一节 请求权主体存在争议 |
第二节 责任成立的认定存在差异 |
第三节 赔偿范围存在差别 |
第二章 “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 |
第一节 请求权主体的内涵 |
第二节 请求权主体争鸣 |
一、父母能否为请求权主体之争鸣 |
二、缺陷儿能否为请求权主体之争鸣 |
第三节 本文的观点 |
一、父母应作为请求权主体 |
二、缺陷儿不应作为请求权主体 |
第三章 “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 |
第一节 “不当出生”侵权责任的成立 |
一、医疗机构法定义务的违反 |
二、父母的知情权与优生优育选择权受侵害 |
三、法定义务的违反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四、医疗机构主观上存在过错 |
第二节 “不当出生”违约责任的成立 |
一、存在合法有效的医疗服务合同 |
二、不完全履行与附随义务的违反 |
三、过错责任原则 |
第三节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
第四章 “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数额计算 |
第一节 “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司法判决结果分析 |
一、财产损害赔偿的判决结果分析 |
二、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判决结果分析 |
第二节 “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范围 |
一、财产损害赔偿 |
二、非财产损害赔偿 |
第三节 “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数额计算 |
一、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基本原则 |
二、财产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 |
三、非财产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回报众筹民事责任研究 ——以支持者利益保护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回报众筹的基本问题 |
(一)回报众筹的含义、运营模式 |
1.回报众筹的含义 |
2.回报众筹的运营模式 |
(二)回报众筹的主体 |
1.发起人 |
2.众筹平台 |
3.支持者 |
4.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 |
(三)回报众筹的法律关系厘定 |
1.发起人与支持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
2.发起人与众筹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 |
3.支持者与众筹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 |
4.众筹平台、支持者与第三方托管机构的法律关系 |
二、回报众筹中支持者权益受损情形及原因分析 |
(一)因众筹平台行为导致的支持者利益受损情形 |
1.与发起人联合欺诈 |
2.泄露个人信息 |
(二)发起人行为导致的支持者利益受损 |
1.众筹失败后发起人不具备返还能力 |
2.发起人的违约行为 |
(三)支持者权益受损原因分析 |
1.有关回报众筹法律滞后 |
2.支持者难通过司法途径寻求帮助 |
三、众筹平台的民事责任承担 |
(一)众筹平台的义务 |
1.众筹平台的法定义务 |
2.众筹平台的约定义务 |
(二)众筹平台的违约形态及责任承担 |
1.众筹平台的违约形态 |
2.众筹平台的违约责任承担 |
(三)众筹平台的侵权责任 |
1.众筹平台的侵权行为的认定 |
2.众筹平台的侵权责任形态 |
3.责任免除 |
4.众筹平台的侵权责任承担 |
四、发起人的民事责任承担 |
(一)发起人的违约形态及责任承担 |
1.发起人的义务 |
2.发起人与支持者在回报众筹的特殊性与规则要求 |
3.发起人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
(二)发起人的侵权责任 |
1.发起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
2.发起人欺诈的责任承担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村委会提起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以陈淑英环境污染案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件简介与争议焦点 |
(一)案件简介 |
(二)争议焦点 |
二、农村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
(一)环境公益诉讼 |
(二)农村环境公益诉讼 |
三、提起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正当性和可行性 |
(一)必要性 |
(二)正当性 |
(三)可行性 |
四、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受案范围 |
(二)诉讼类型 |
(三)责任承担方式 |
五、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改进路径 |
(一)立法上明确村委会的诉讼地位 |
(二)厘清“社会公共利益”的边界 |
(三)明晰责任承担方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与科研成果 |
致谢 |
(7)自媒体环境下大学生法律素养研究 ——以华中农业大学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关于自媒体的研究 |
1.3.2 关于大学生法律素养的研究 |
1.3.3 关于自媒体环境下大学生法律素养的研究 |
1.3.4 研究述评 |
2 研究设计 |
2.1 核心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1 自媒体 |
2.1.2 大学生法律素养 |
2.2 理论基础 |
2.2.1 人的全面发展理论 |
2.2.2 归因理论 |
2.3 研究内容及思路 |
2.3.1 研究内容 |
2.3.2 研究思路 |
2.4 研究设计及方法 |
2.4.1 研究设计 |
2.4.2 研究方法 |
2.5 研究创新 |
3 数据来源与样本情况 |
3.1 数据来源 |
3.2 样本情况 |
3.3 问卷信效度检验 |
3.3.1 法律意识量表信效度分析 |
3.3.2 用法能力量表信效度分析 |
4 自媒体环境下大学生法律素养的现状 |
4.1 自媒体环境下大学生法律素养调查结果的差异分析 |
4.1.1 年级差异 |
4.1.2 性别差异 |
4.1.3 户籍差异 |
4.1.4 学科差异 |
4.2 自媒体环境下大学生法律素养调查结果的维度分析 |
4.2.1 法律知识维度 |
4.2.2 法律意识维度 |
4.2.3 用法能力维度 |
4.3 自媒体环境下大学生法律素养维度的相关分析 |
5 自媒体环境下影响大学生法律素养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国家因素 |
5.1.1 立法不健全,法律管制失衡 |
5.1.2 执法不到位,自媒体管理滞后化 |
5.2 社会因素 |
5.2.1 自媒体平台的负面影响 |
5.2.2 传统思想的束缚 |
5.2.3 家庭教育的不足 |
5.3 学校因素 |
5.3.1 学校法律教育重视不足 |
5.3.2 校园法律文化氛围弱 |
5.4 自身因素 |
5.4.1 大学生认识存在偏差 |
5.4.2 大学生自律能力不足 |
6 自媒体环境下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措施 |
6.1 国家层面 |
6.1.1 完善自媒体领域立法,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
6.1.2 加大执法力度,营造良好自媒体环境 |
6.2 社会层面 |
6.2.1 自媒体平台履行社会责任,助力自媒体空间净化 |
6.2.2 重视家庭法律教育,创造和谐家庭环境 |
6.3 学校层面 |
6.3.1 转变教学理念,营造良好法律氛围 |
6.3.2 加强教师教育,增强任课教师法学功底 |
6.3.3 创新教学方法,做好自媒体法治教育 |
6.4 个体层面 |
6.4.1 培养自学意识,积累自媒体法律知识 |
6.4.2 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 |
6.4.3 强化学法效果,提升用法能力 |
7 研究不足与展望 |
7.1 不足之处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司法判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1 选题的目的、意义与研究方法 |
1.1.1 选题目的 |
1.1.2 选题意义与研究方法 |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2.1 国内的研究动态 |
1.2.2 国外的研究动态 |
1.3 论文创新之处 |
2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制度的内涵 |
2.1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概念与性质 |
2.1.1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概念 |
2.1.2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属民事责任 |
2.2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目的分析 |
2.2.1 恢复区域生态环境功能 |
2.2.2 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 |
3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实践考察 |
3.1 修复启动前的先行处置 |
3.2 金钱赔偿多存在于环境污染类案件 |
3.3 自行修复与委托修复并用 |
3.4 修复过程中司法机关的监督 |
4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现实困境 |
4.1 缺乏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整体性思维 |
4.2 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标准不明确 |
4.3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式相对单一 |
4.4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实施主体规定不明 |
4.5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的收缴使用混乱 |
4.6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过程缺失监督 |
5 导致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产生困境的原因 |
5.1 传统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带来的思维定式 |
5.2 缺乏完善、统一的修复执行规范 |
5.3 先行试点导致各地的实践差异 |
5.4 重视经济价值填补而忽视生态服务功能恢复 |
6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完善建议 |
6.1 树立整体性生态思维 |
6.2 规范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标准 |
6.3 丰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式 |
6.4 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主体 |
6.5 完善修复费用的收缴和使用 |
6.6 畅通监督的渠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致谢 |
(9)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的责任承担方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论文的研究方法 |
二、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概念 |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特征 |
(三)现有的研究成果 |
三、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问题:规范与实践 |
(一)个案研究一: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建慧、许玉仙环境侵权案 |
1.基本案情 |
2.对本案的分析 |
(二)个案研究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诉杨裕青、周勇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 |
1.基本案情 |
2.对本案的分析 |
(三)个案研究三: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诉佛山金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规排放废水案 |
1.基本案情 |
2.对本案的分析 |
四、美国法相关规范:比较与借鉴 |
(一)中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比较:以其为鉴却大有不同 |
(二)对美相关规定的借鉴:向细致化、严密化发展 |
五、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的确定及其具体适用 |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的确定 |
1.关于《侵权责任法》中八种责任承担方式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是否适用的分析 |
2.对美国环境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的借鉴 |
(二)、环境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的具体适用问题 |
1.关于排除危害的具体适用 |
2.关于恢复原状的具体适用 |
3.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适用 |
4.关于罚金的具体适用 |
5.关于禁止令的具体适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由与价值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 |
第一章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成与展开 |
第一节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发背景 |
一、经济发展与社会变革 |
二、国家治理与发展理念调整 |
三、权利与诉讼意识觉醒 |
四、理论繁荣与制度借鉴 |
第二节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演进 |
一、公益诉讼制度的引入与初创 |
二、现行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 |
第三节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 |
一、原则性与灵活性 |
二、包容性、开放性与前瞻性 |
三、阶梯性与兜底性 |
第四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认知 |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 |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 |
三、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 |
四、民事公益诉讼的构造 |
五、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 |
第二章 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规则 |
第一节 公共利益的审查认定 |
一、公共利益学说概略 |
二、公共利益的类型 |
三、公共利益的特征 |
四、公共利益与相邻概念 |
第二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一、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有限性 |
二、域外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
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
第三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学说 |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当事人适格 |
三、民事公益诉讼之诉的利益 |
四、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
第四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
一、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意义 |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类型 |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
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
第五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重复起诉 |
一、起诉阶段的合并管辖 |
二、公告阶段的参加诉讼 |
三、裁判生效后的禁止再诉 |
四、公益与私益诉讼的并行提起 |
第六节 民事公益诉讼受理中的特别制度 |
一、“诉前程序”制度 |
二、公告与告知制度 |
三、参加诉讼制度 |
四、支持起诉制度 |
五、禁止反诉制度 |
第三章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规则 |
第一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 |
一、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的特点 |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 |
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 |
第二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 |
一、民事公益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 |
二、域外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 |
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 |
第三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收集 |
一、证据调查令制度 |
二、文书提出命令制度 |
三、行政机关取证制度 |
四、“法庭之友”制度 |
五、法院取证制度 |
六、检察机关取证制度 |
七、证据保全制度 |
第四章 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规则 |
第一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处分权限制 |
一、处分权限制的法理 |
二、撤诉的限制 |
三、自认的限制 |
四、调解与和解的限制 |
第二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利益归属 |
一、诉讼利益的意涵 |
二、民事公益诉讼利益的功能 |
三、民事公益诉讼利益的归属 |
第三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成本负担 |
一、民事公益诉讼成本的意涵 |
二、民事公益诉讼成本制度的立法状况 |
三、民事公益诉讼现行成本制度的特点 |
第四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效力 |
一、生效裁判既判力的扩张 |
二、生效裁判的预决效力 |
三、生效裁判的执行力 |
第五章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 |
一、社会层面:公益保护意识亟需培育 |
二、价值层面:公共政策形成功能孱弱 |
三、制度层面:缺乏独立完备的程序体系 |
第二节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一、制定独立的公益诉讼法 |
二、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受理规则体系 |
三、构建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规则体系 |
四、完善民事公益诉讼裁判规则体系 |
五、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激励机制 |
六、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四、我能要求赔偿损失吗(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研究[D]. 隋璐.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2]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中生态修复责任的适用 ——以江苏省政府诉海德公司案为例[D]. 代爱琳. 西南科技大学, 2021(09)
- [3]我国生物安全损害责任研究[D]. 贾碧晓. 河北地质大学, 2020(05)
- [4]论“不当出生”的损害赔偿[D]. 罗婉华.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5]回报众筹民事责任研究 ——以支持者利益保护为中心[D]. 其勒木格.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6]村委会提起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以陈淑英环境污染案为切入点[D]. 王宁宇. 吉林大学, 2020(08)
- [7]自媒体环境下大学生法律素养研究 ——以华中农业大学为例[D]. 朱静妮. 华中农业大学, 2020(02)
- [8]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司法判例研究[D]. 胡桂林. 浙江农林大学, 2020(02)
- [9]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的责任承担方式研究[D]. 苗宏伟.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10]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研究[D]. 朱刚.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