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有国际驾照能否在我国驾车(论文文献综述)
金方磊[1](2020)在《共享电动汽车使用选择行为建模及潜在转移需求估计》文中研究指明为应对交通拥堵、环境污染与能源消耗等问题,共享电动汽车作为新型的可持续交通出行方式开始在我国各大城市出现。然而,我国共享电动汽车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缺乏相关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主要体现在对用户使用行为及使用偏好不了解、出行需求特征不明晰、对交通系统影响不明确、缺乏精细化运营管理等问题。因此,本文的研究目的是:为更好发展共享电动汽车系统,针对共享电动汽车使用选择行为开展研究,面向城市交通系统,分别从中长期决策和短期决策两个角度,探究使用者对共享电动汽车的使用意愿以及方式选择行为机理,进而对共享电动汽车的潜在转移需求进行估计,分析其对城市交通系统的影响,从而为共享电动汽车系统的合理规划与精细化运营奠定基础。具体开展的研究工作及成果如下:(1)共享电动汽车使用行为调查为了提供共享电动汽车使用行为建模与分析的数据支撑,通过设计出行者意向调查(Stated preference survey,SP调查),收集被调查者个人及家庭属性、小汽车保有现状、出行模式、共享电动汽车态度,以及基于场景的共享电动汽车方式选择偏好等数据。通过分析共享电动汽车的使用偏好发现,共享电动汽车的主要潜在出行目的为休闲娱乐出行,潜在出行距离主要集中在10-20公里范围内。通过个人属性因素与共享电动汽车选择的关联性分析发现,受教育程度在本科以下、没有私人小汽车、非北京本地居民以及没有使用过共享电动汽车的被调查者倾向于使用共享电动汽车。(2)考虑态度的共享电动汽车使用意愿建模为从中长期决策的角度探究出行者对共享电动汽车的选择偏好,需重点分析出行者的使用意愿。为了深入探究出行选择行为机理以及丰富模型的解释能力,在建模中除了考虑传统的影响因素(个人属性、服务水平变量、场景变量等)外,重点探究态度因素对共享电动汽车使用意愿的影响。在态度调查数据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利用31项指标基于探索性因子分析与验证性因子分析对态度潜变量进行抽取与测量,并确定各潜在变量的因子结构。为体现态度潜在变量与感知效用的内生性关系,解决以往外生性潜变量所带来的模型偏差,将结构方程模型与离散选择模型进行结合,构建混合选择模型,通过两部分模型的一体化参数标定,分析个人及家庭属性、小汽车保有现状、出行模式等与态度因素的关系,挖掘态度因素对选择行为的影响,并重点讨论当前北京现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对共享电动汽车使用意愿的影响。结果表明:环保意识、可靠性、社会效益和对交通系统满意度对共享电动汽车的使用意愿产生显着影响,小汽车限行政策能够促进共享电动汽车的使用意愿。(3)共享电动汽车出行方式选择行为研究为从短期决策的角度探究出行者对共享电动汽车的选择偏好,分析共享电动汽车与其他出行方式间的竞争关系,需深入分析共享电动汽车在单次出行中的方式选择行为。为充分体现站点取还车走行距离、电动汽车有限的续航里程等特征因素对选择行为的影响,在方式选择模型的框架下考虑共享车辆的选择问题,构建共享电动汽车方式与车辆的联合选择模型。为缓解由Independence from Irrelevant Alternatives(IIA)特性所带来的偏差,基于Nested-Logit(NL)模型联合选择模型,考虑服务水平变量,出行者属性变量、出行场景变量等,分析不同影响因素对出行者交通方式选择的影响以及共享电动汽车在城市交通系统中与其他既有交通方式的竞争关系。为克服利用面板数据样本进行参数标定时所带来的偏差,在模型中针对各方式引入服从正态分布的误差项对模型进行修正。为进一步分析出行者对共享电动汽车的偏好,探究出行者对取车距离、续航里程等关键影响因素的感知,提出“舒适取车距离”、“取车距离阈值”、“富余里程阈值”概念,并通过构建非线性效用函数以及考虑感知阈值等措施,以更准确地捕捉出行者对关键因素的偏好。结果表明,出租车在长距离出行场景中会与共享电动汽车产生较大的竞争。针对方式选择偏好,取车距离是出行者最为敏感的影响因素。随出行距离的增加,出行者取车距离阈值与富余里程阈值随之增大。(4)共享电动汽车潜在转移需求研究为掌握共享电动汽车的潜在转移需求特征以及对城市交通系统的影响,利用共享电动汽车方式与车辆联合选择NL模型结果,基于交通方式感知效用判别,结合北京市实际出行数据,估计共享电动汽车的潜在转移需求,从方式转移来源、出行时间、出行起讫点、出行目的角度分析潜在转移需求特征,并探究不同价格、站点布局密度对潜在转移需求的影响。进而,利用出行者价格偏好驱动的站点车辆需求转移规律,设计基于需求诱导的用户调度动态优惠策略,从而降低人工调度任务量,为共享电动汽车的定价策略提供参考。结果表明,当共享电动汽车具有较好的站点覆盖和车辆分布条件下(平均取还车距离为0.5公里时),共享电动汽车的方式分担率约为4%,具体地,这些潜在转移需求有99.44%来自于公共交通,总计转移7.66%的原公共交通出行需求,因此共享电动汽车的大规模站点布局与车辆投放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道路交通的拥堵。图26幅,表19个,参考文献127篇。
周莹[2](2020)在《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文中指出新闻标题是人们接触新闻的第一窗口。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新闻愈发成为了人们获取新闻信息最便捷快速的渠道。其中,“今日头条”作为当代在线用户数量最多的门户网站,在传播新闻方面的作用尤为突出。本文利用爬虫技术抓取了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的今日头条客户端新闻标题作为研究语料。分别从词汇、语法、修辞、语用等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在词汇方面,统计了今日头条新闻标题中的高频词,分类分析后我们发现标题中名词、动词使用最为广泛。在语法方面,新闻标题主要有单句式、组合式、成分缺省式这三类句型结构,在句类的选择上,以陈述句和疑问句为主。在修辞方面,从标题的词语层面的修辞、辞格层面的修辞这两个部分对新闻标题的修辞策略进行探讨。最后,从语用角度结合关联理论具体分析语料,我们发现标题创作是制作者和读者之间的一种交际,关键在于激发读者结合语境取得最佳关联。
郑佳琪[3](2019)在《基于智能化汽车内饰系统的用户行为模型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科学技术与生产模式的快速进步与发展,计算机技术、控制技术在汽车领域的应用迎来了另一个春天,这种改变使得汽车所承载的意义和功能不断拓展延伸,汽车智能化、电子化等特征正逐渐成为现代汽车的基本要素。同时智能化与信息技术的发展使汽车内饰系统环境进入了新的阶段,驾驶者与汽车之间的交互关系也发生着改变,从而汽车内饰本身的含义也与往不同了。通常来讲,驾驶者与汽车之间的交互关系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周边信息接收反应,意指通过视觉获取的关于汽车本身及其周围环境的各种信息;二是通过驾驶者对车辆系统的控制实现实施的各种控制行为,因此针对用户驾驶行为的研究与探讨是提升汽车内饰系统中人机交互关系的必经之路。本课题从用户的乘车行为需求与认知需求为出发点,分别利用文献收集法、问卷调查与访谈法、数据分析法、用户角色构建法、行为模型分析法等,通过整合对新兴技术在汽车内饰中的应用与发展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控制技术与显示技术等方面内容概述,利用用户认知行为学理论与用户行为模型分析方法,创建基于智能化汽车内饰系统中的用户行为模型研究方法。首先基于现代信息技术、智能系统和网络技术在交通工具领域中的广泛应用与发展为契机,坚持用户为中心的原则,探究近年来汽车内饰系统中的智能应用设备在驾驶过程中对用户行为认知的改变及影响;其次通过对智能化内饰系统与驾驶行为关系分析提出假设问题,认为在智能化内饰系统日渐成熟的今天,驾驶用户的需求也随着中控区域的智能化革新有了新的变化,基于传统的汽车内饰系统驾驶行为模型的参考依据较少的涉及到对驾驶者的决策影响与执行影响的分析,具体体现在在驾驶行为的描述和解释驾驶需求的模型大多是静态的,在驾驶决策与行为需求分析的过程中,很少关注到驾驶者从需求意图到操控执行这个阶段的影响与重要性,并且基于智能化汽车用户的需求意图没有全面的参考模型,因此笔者认为传统的驾驶行为模型已经不够满足现有的发展趋势与设计要求,需要重新拟建基于智能化汽车内饰系统的驾驶行为的模型分析方法。最后建立以卢比孔模型为参考依据的驾驶行为模型分析方法,即“DHR-卢比孔”模型分析方法,意指通过用户行为模型分析方法分解驾驶行为需求与驾驶行为意图,依据用户行为学理论对未来智能化内饰系统与人机交互关系进行探讨,建立和和优化驾驶者在驾驶智能化汽车时的交互行为理论分析模型。
景荻[4](2019)在《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伴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自动驾驶汽车已经成为现实,一个自动驾驶的时代正在到来。尽管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其并不能保证绝对的安全。事实上,自动驾驶汽车引发伤亡事故的报道已经屡见不鲜,由此引发侵权责任承担的难题。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到来后,自动驾驶系统逐步取代人工驾驶,人类驾驶员的角色日益被削减和替代,传统以人类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和驾驶过错为中心构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难以继续适用;另一方面,作为人工智能在汽车领域的具体运用,自动驾驶汽车具有高度的智能属性,这使其区别于传统产品,由此对现行产品责任制度提出了挑战。基于此,本文针对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侵权责任问题展开研究。全文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展开如下:第一部分为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挑战,主要揭示自动驾驶汽车对于现行侵权责任规则提出的难题。首先,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历史演变、技术分级以及社会价值展开论述,分析了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和特征,辨明了其与辅助驾驶、无人驾驶汽车、智能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等概念之间的关系。其次,通过对美国、德国、英国和我国有关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规制进行比较法上的考察可知,各国都在鼓励自动驾驶汽车进行道路测试,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问题成为广泛关注的问题,但尚不存在一个行之有效又普遍适用的侵权责任解决方案。最后,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挑战展开了从事实到法律的论述,并将其归纳为三个主要问题:一是自动驾驶汽车究竟是法律主体抑或法律客体的问题,这直接关系着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规则的选择和设计,故称之为前提问题;二是自动驾驶汽车所有人、使用人一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具体表现为自动驾驶汽车对于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挑战,称之为内部责任问题;三是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销售者一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具体表现为自动驾驶汽车对于现行产品责任的挑战,称之为外部责任问题。第二部分为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辨析,主要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究竟是法律主体抑或法律客体的问题进行探讨。首先,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自主性、自我学习、自我决策等智能特征进行分析,提出自动驾驶汽车拟人化倾向引发的法律主体地位的困惑。其次,梳理和评析了当前有关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各种学说,指出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判断的关键在于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是否能够解决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侵权责任等法律挑战以及是否具有制度优越性。最后,在比较分析上述学说的基础上,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给出了本文的回答。当前自动驾驶汽车尚不具备取得法律主体地位的技术、社会伦理和法律基础,赋予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主体地位也并非解决侵权责任承担等其他法律挑战的关键,相反还会徒增立法和司法成本,阻碍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的发展。故此,应坚持将自动驾驶汽车界定为法律客体。第三部分为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规则界定,主要针对自动驾驶汽车内部责任问题和外部责任问题的具体解决规则进行探讨。首先,针对自动驾驶汽车所有人、使用人一方的内部责任问题展开论述,详细比较和评析了现有的各种学说。其次,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销售者一方的外部责任问题展开论述,深入考察和评述了当前各种可能的路径。最后,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内部责任问题和外部责任问题给出本文的解决模式:对于所有人、使用人一方的责任问题,主张通过改造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来解决,具体通过引入无过错责任性质的机动车保有人责任来替代当前以驾驶行为和驾驶过错为基础的驾驶人责任,以便适应自动驾驶时代无人化的技术特征;而针对生产者、销售者一方的责任问题,则主张延续现行产品责任规则,由生产者、销售者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在产品责任的具体适用上理当予以相应的更新。第四部分为自动驾驶汽车与产品责任的更新,主要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适用问题展开探讨。首先,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析,主张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一体适用于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不应当区分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其次,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主体展开论述,主张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但不包括运输者和仓储者,同时对零部件和原材料供应商、软件供应商、自动驾驶系统供应商等特殊主体展开了具体分析。再次,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认定进行探讨,重点论述了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类型、判断标准和证明问题。其中,对于自动驾驶汽车设计缺陷的判断,本文主张以不合理的危险为根本,遵从当事人的约定至上,同时坚持以消费者期待标准为主、风险效用标准为辅、发展风险抗辩规则兜底限制的判断标准。随后,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要件展开论述,分析了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判断的主要方法、举证责任以及推定问题。最后,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进行探讨,重点分析了发展风险抗辩规则,主张考虑到自动驾驶系统主动或被动升级的技术特征,因而在发展风险抗辩规则具体适用的时间点以及技术水平判断标准都与传统产品有所不同。第五部分为自动驾驶汽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更新,主要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适用展开论述。首先,探讨了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主张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同时针对自动驾驶汽车无过错责任与传统机动车“过错责任+过错推定”二元归责原则的协调问题做了分析,提出了统一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改革模式和区分自动驾驶汽车和传统机动车分别适用不同归责原则的改良模式。其次,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的认定展开论述,主张将“运行支配+运行利益”作为判断保有人的标准,重点针对所有人和使用人分离时保有人的认定问题进行分析,同时反对将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认定为保有人。再次,对于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承担问题进行探讨,分别就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逐一进行阐述。最后,对于自动驾驶汽车具体情形中的交通事故责任问题进行论述,包括自动驾驶汽车人机混合模式、道路测试期间的交通事故问题,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协调适用问题,以及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配套问题。
朱奥健[5](2019)在《残疾人停车位设置合理性分析及改善对策研究 ——以杭州市为例》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残疾人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残疾人选择驾车或者搭乘小汽车出行。然而由于我国残疾人停车位发展不够完善,导致残疾人在日常出行时停车难的困境日益凸显。论文针对残疾人停车难的问题,以杭州市为例,进行了调研(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专家、杭州市交警支队车位设置科)、问卷调查(残疾人出行及停车位使用情况、残疾人停车位认知度情况)、残疾人停车位标志标示及宽度合理性分析等研究,最后从残疾人停车位设置、残疾人停车位政策和违章停车对策三个方面提出改善停车难问题的建议。通过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减少违章停车的对策和残疾人停车位设置建议,旨在解决残疾人停车难题,使得残疾人出行更加便捷、安全。通过研究发现:(1)杭州市残疾人停车位建设不够完善,例如:部分公共停车场没有设置残疾人停车位、残疾人停车位被违规占用现象时有发生、标志标示不清晰、缺少对残疾人停车位有效的管理等。这些问题影响目前杭州市残疾人的出行,82.6%的受访者表示很难找到残疾人停车位进行便捷的乘降。(2)通过对残疾人停车位逐步设置残疾人停车位标志、标示和警示标语,违章占用残疾人停车位时间由64.5%下降至21.7%、违规使用次数由24次降低至9次;依次逐步撤除这些设置时,违章占用残疾人停车位时间和次数分别上升至54.4%和20次。实验结果表明,仅设置残疾人停车位地面标志对减少违章停车发生的效果最差,同时设置地面标志、竖直标示和警示标语能够有效地减少违章停车的发生。(3)目前残疾人停车位宽度设置不合理。当残疾人停车位宽度减小至3.5m(轮椅通道宽1.0m)时能够满足轮椅残疾人的正常使用。随后通过建立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残疾人停车位宽度的选择与社会人口变量和交通变量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在残疾人停车位宽度选择方面,有84.6%(n=739)的受访者认为应该减小残疾人停车位的宽度;而且体型(身高,体重)、残疾类型(即残疾程度)与驾驶经验为影响残疾人选择残疾人停车位宽度的3个主要因素。(4)论文结合残疾人停车位宽度实验结果,提出改进的残疾人停车位设置。通过建立宽度公式发现,当残疾人停车位设置比例提高时,改进的残疾人停车位配置比我国标准残疾人停车位的设置更具有优势。该研究有利于改善杭州市残疾人出行时的停车问题;可以为我国残疾人停车位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能够引起社会对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安全出行的关注。
胡孟夏[6](2018)在《路口侧面冲突中的驾驶人避让行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侧面碰撞交通事故是我国发生频率最高的事故形态,而驾驶人的人为因素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最主要原因,因而对于侧面冲突中的驾驶人行为规律进行研究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北京市交叉路口交通事故的数据采集,基于事故再现方法对驾驶人的避让行为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驾驶人在事故前显着地倾向于采用制动和同向转向避让事故的模式,并利用事故再现方法证实该模式是导致事故未能避免的重要原因;利用运动学分析手段,通过提出占先度的概念,分析了理性决策条件下的最佳纵向、横向及两者组合的避让策略,并证实该避让模式是侧碰交通事故中重要的事故致因;利用问卷调查和驾驶模拟实验的方法,在无样本偏差的条件下验证了上述避让模式的存在。基于驾驶模拟实验平台,设计了面向路口冲突驾驶人行为研究的静态三维场景与动态交通要素并开展实验研究。通过对冲突紧迫度、初始占先度、他车车型、他车车速、冲突方向等冲突初始条件进行系统性参数化实验,阐明了驾驶人的危险感知和避让策略等受冲突参数的影响规律。并对不同冲突初始条件下的驾驶人的横、纵向避让操作行为建立了以logit为联结函数的广义线性混合模型。依据有限理性决策理论,提出了可用于解释驾驶人避让模式的决策模型假说。通过问卷测试方法,研究了驾驶人对直觉和分析、避开碰撞和降低伤害维度上的外显态度;通过词汇判断任务实验,研究了驾驶人在不同紧迫度与直觉和分析、避开碰撞和降低伤害维度的内隐联结。为探索不同避让方式可能采纳的决策策略,选取了避让方式与直觉/分析决策对应的冲突条件,分析了两者反应时间的差异。综合本文获得的统计结论对各种决策模型假说进行评价,最终选取解释力最强的基于回避启发式的双系统决策假说作为驾驶人在冲突状态下的避让决策模型,并从生态理性的角度分析了该决策模型的理论依据和适用性。通过用正确避让策略对驾驶人进行培训、在驾驶人前方进行实时提示两种方式对驾驶人在路口侧面冲突时的避让行为进行外部干预,利用驾驶模拟实验对干预前、干预后和后续追踪条件下的驾驶人避让行为规律和对外部干预的学习效应进行研究。基于本研究发现的驾驶人行为模式和运动学分析方法,分别设计了针对有/无车间通讯条件下的车辆主动避撞策略,可以为未来驾驶辅助和智能汽车的设计提供参考。
杨硕[7](2018)在《城市家庭成员活动出行行为决策机理研究》文中指出交通供需矛盾日趋激烈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瓶颈,然而单纯地通过增大供给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城市交通问题,于是交通工程师们开始寻求新的解决办法,将城市交通发展理念转为对交通需求进行控制上来,即制定和实施交通需求管理策略。深入研究城市居民出行行为特征和出行规律,是制定科学有效的交通需求管理策略的关键。出行行为研究涉及出行需求的产生机理、出行行为选择的决策机理、出行选择行为偏好等相关内容。早先的出行行为研究通常以个体的选择行为为假设前提,忽略了一个出行个体也是一个家庭中的成员,其出行行为在时空限制下,不仅受到自身活动需求的驱使,也会受到其他家庭成员的活动出行行为以及家庭结构、家庭资源分配等因素的影响。基于家庭的城市居民活动出行行为研究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呈现出丰富的成果,表现在出行调查数据挖掘、影响因素探究、出行决策过程分析与建模等方面。但是在我国该领域仍处于起步阶段,对我国在城市家庭组织构成、城市用地结构和居民活动出行行为特征上所表现出的差异,缺乏有针对性的研究。为此,本文基于城市居民出行调查数据,以家庭为研究单元,充分考虑社会文化背景和城市家庭组织结构特征,重点关注不同身份属性的家庭成员在同一时空条件下活动出行行为特征的异同点,从家庭内部和家庭外部两个层面探究家庭成员活动出行行为决策机理。具体的研究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1)重点阐述了我国特有的社会文化特征,依据霍氏文化维度理论,指出“等级取向、稳妥取向、他人取向、刚性取向、将来取向”是我国有别于其他国家文化行为的主要特征,提出了活动出行行为作为每一位家庭成员日常必不可少的行为,也会体现了上述文化行为特征的论点。系统表述了基于活动的交通需求分析理论,指出了家庭结构、个人在家庭中的地位、活动的重要性和优先权以及家庭的经济状况会影响出行者活动和出行决策行为,结合我国家庭结构特征以及家庭户籍制度,论文提出了在我国家庭环境下,不仅家庭男性与女性成员的活动出行行为之间存在差异性和交互关系,家庭户主与非户主成员的活动出行行为之间也同样存在差异性和交互关系。(2)论文利用居民出行调查数据,分别统计家庭男性与女性成员、户主与非户主成员的各类活动出行行为特征数据。运用配对t值检验,得出家庭男性与女性成员、家庭户主与非户主成员在活动时间分配、出行频率、交通方式选择等行为上存在显着差异。利用ArcMap软件,经过地理解析,提取得到样本家庭居住地的各类建成环境信息,并对其建成环境特征进行了可视化描述。将活动数据投影到实际地理环境中,进行了家庭成员活动出行行为的空间趋势性分析,得出居住在不同区位的家庭,其成员的活动出行行为也存在差异。(3)利用结构方程模型可以同时处理多个因变量和自变量,以及能够灵活地拟定变量与变量之间的指向性关系,这一优势,建立家庭不同属性成员的个体活动-出行行为结构方程模型,比较了不同成员自身活动出行行为相互关系的异同点。又建立了基于家庭的活动出行行为结构方程模型,包括,家庭成员活动时间分配、出行时耗交互模型,家庭成员出行链行为交互模型以及家庭成员出行方式交互模型。模型结果证明我国家庭成员在活动出行行为方面反映了“权力取向、男性取向、长期取向、利他取向”的文化特征形态,尤其指出在我国特有的户籍制度下,家庭户主成员表现出与家庭其他成员不一样,且在家庭日常生活中作为“一家之主”的活动出行行为特征,丰富了我国基于家庭的城市居民活动出行行为研究的内容。(4)从我国城市居民的出行行为特征入手,重点阐述了研究我国城市建成环境特征对居民出行行为影响的意义。采用两步聚类分析方法,在考虑建成环境特征空间自相关的前提下,将样本家庭居住地的建成环境划分了三类。通过对样本家庭建成环境类型配对设计,利用倾向指数匹配算法,计算了建成环境对于城市居民出行行为产生的实际效应,并指出了,对于不同属性的家庭成员,建成环境影响效应存在异质性。同时量化了城市家庭居住地自选择效应,从我国城市住房体系、教育资源分布等角度分析了造成对建成环境影响效应过低估计的原因。针对研究结果,论文为城市和交通的发展提出了政策建议。(5)扩展对城市居民交通环境的定义,利用空间杜宾概率模型,探讨了邻里特征对城市家庭居民出行方式选择的影响关系。模型结果显示,家庭中女性成员对于邻里的小汽车和体力出行方式选择行为有较强的敏感性,并会随之改变选择小汽车和体力出行方式的概率,而家庭中男性成员则更关注自身活动出行需求,对外界交通状况敏感较低。另外,利用空间概率模型的预测功能,分析了家庭小汽车保有量的变化对城市区域性交通方式结构的影响,由于城市居民存在出行方式选择行为的空间相关性,当某一区域的交通方式结构发生变化,也会使得其相邻区域的交通方式结构发生变化。(6)利用个人属性、家庭属性以及家庭居住地建成环境特征,构建了基于支持向量机的城市居民活动链模式识别预测模型,通过与多元离散选择模型和径向基神经网络模型在总体识别准确率和分类识别准确率的对比评价,证明了支持向量机在活动链模式识别中的可行性和先进性,并从解释变量的贡献度中提出了模型改进的建议和方向。本论文的研究成果,在理论上推动我国基于家庭的活动出行行为研究的发展,丰富城市居民活动出行需求分析方面的内容;在实践上为制定城市交通发展策略提供科学有效的分析工具。
娄正前[8](2018)在《损益相抵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损益相抵是损害赔偿法中重要应用规则。目前,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理论研究,均采纳功能主义学说的完全赔偿理论或者惩罚预防说。完全赔偿理论认为,原告一旦在损害中获得利益时,主张相抵。惩罚预防说强调,原告获得利益时,不予相抵,从而对责任人产生威慑效果。但是,功能主义所关心的是独立的外在目标,即原告获得赔偿或者惩罚被告,两者被分别对待,隔离了当事人之间关系,没有直接联系性,这不是私法的特征。本文从损益相抵的基础理论入手,分析了“损益”的基本特征和分类,并介绍已有的相抵规则,诸如大陆法系损益同源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法规意旨说和促进说,以及英美法系平行利益规则。文章认为,这几种因果关系的判断,诸如“同源”、“相当”、“目的”等内在含义难以界定,可操作性不强,对实践指导意义不强。为此,本文借助于矫正正义作为理论分析工具,主张损益相抵规则应当关心的,不在于是否足额赔偿或惩罚赔偿,而是是否符合矫正正义下的损害赔偿基本原理,受害人获得的利益是否矫正了侵权人的不当行为。只有那些具有意图而采取行动来矫正失衡才是可以的,巧合或者偶然性的作为不足以应对目的性主体行为自由。文章最终落脚点是损益相抵规则的两个要件,这也是本文的重点和创新:一是可预见性相抵要件,只有在违约方或者侵权人在可预见到的利益范围内,矫正了其“不公”行为,在承担责任时可以与赔偿权利人获得的利益相抵;二是相关性相抵要件,即赔偿权利人获得利益理由与赔偿义务人承担责任的理由是相关的,具有双极意义,此利益也可予相抵。
范才彬[9](2018)在《机动车驾驶培训政府治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升,汽车刚性需求保持旺盛,汽车保有量保持迅猛增长趋势。随着私家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汽车驾驶技术成为人们生活的一种技能,驾驶培训需求也随之不断攀升。为适应培训需求的快速增长,驾培市场得到全面激发。目前我国正着力构建服务型政府,驾驶培训有关主管部门同样需要从“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树立治理思维。本文以政府治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服务型政府理论等相关理论为理论基础,明确机动车、机动车驾驶培训、机动车驾驶培训政府治理相关概念,对国内外机动车驾驶培训政府治理研究情况加以总结,为本文课题研究提供参考。选取机动车驾驶培训政府治理为研究对象,总结分析我国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的发展历程,归纳现行举措以及取得成效,提出当前机动车驾驶培训政府治理的现状和问题,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立足我国实际国情,思考探究提升机动车驾驶培训政府治理水平的方式,最终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通知要求通过进一步开放驾驶培训市场,完善公平竞争机制,激发培训市场活力,提供多样化培训服务,优化培训考试程序,最终实现提高培训考试服务管理水平,通过一系列的举措取得了 一定的成绩。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机动车驾驶培训政府治理也存在着诸如政府主管部门对驾培市场缺乏有效引导、政府主管部门间工作衔接不畅、驾驶培训质量的事中事后监管不足、政府主管部门在从业人员管理中角色缺位等问题。本文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政府治理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分析问题形成原因,指出市场放开后治理思路相对落后、政府主管部门间缺乏沟通机制、过程监管的意识不足、对从业人员管理的重视不够等是造成问题的原因。本文参考日本、德国、英国在驾培机构准入管理、完善驾驶培训教练员培训体系、提高培训与考试匹配度等方面的相关经验,为我国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政府治理提供借鉴和启示。通过研究分析,本文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政府治理的对策建议:即要加强市场引导,构建驾培市场投资预警机制,严格市场准入,引导驾校品牌化、集约化发展;推进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与公安交管部门间的沟通,建立联席制度,构建培训与考试预约的协调机制,推进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强化培训与考试的衔接;加强驾驶培训质量的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和发展服务质量监督评价体系,引导规范驾培市场行为,推进教学改革,加强安全文明意识培养,着力提升培训质量;创新教练员管理模式,引导驾培机构强化教练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深化考评体系和责任倒查制度,通过多种手段规范驾驶培训从业人员的管理。本文通过一系列的对策初探,力求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政府治理的几个方面提出建议,引导提升整个行业的服务质量和培训质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以期对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有所启发。
高袁[10](2017)在《抽象危险犯立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在风险社会背景下社会中部分领域陆续出现了一些新的风险,以侵害犯和具体危险犯为核心的传统刑法理论对新的风险的规制显得力不从心,于是抽象危险犯从后台走上了刑法的大舞台。与侵害犯和具体危险犯相比,抽象危险犯的构成要素更为简洁,入罪条件较为宽松,更有利于周延地保护法益。近年来通过修正案对刑法修改的一个主要表现就是刑法介入的早期化与刑罚处罚的前置化。相对于自由价值,刑事立法更加关注对秩序价值的保护,特别注重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立法者在道路交通、食品安全、医药卫生、网络安全、恐怖主义犯罪等领域设置了抽象危险犯。即便抽象危险犯的相关理论在学术上还没有得到一致认可:有关抽象危险犯于立法上的正当性,抽象危险犯的处罚范围,以及抽象危险犯的限制及设计等诸多问题尚存在争议,可是《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中仍增设了一定数量的抽象危险犯。抽象危险犯成为立法者的“宠儿”,皆因其存在传统的犯罪类型(侵害犯和具体危险犯)不具备的优势和特征。而就目前形势而言,在部分领域增设抽象危险犯已是必然的趋势。虽然抽象危险犯在刑法中的扩张适用是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改革的必然结果,但这一趋势势必导致犯罪圈的不断扩大并增加侵犯人权的可能性。正因如此,部分学者认为抽象危险犯是无用的,甚至是有害的。有鉴于此,必须重新审视抽象危险犯,以便走出认识误区。本文除引言和结论以外,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抽象危险犯的理论基础。本章由两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论述了抽象危险犯的独特地位。抽象危险犯的概念,在学界一直没有得到学者们的共识,概念界定的模糊不清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理论危机。再加上,犯罪类型的传统划分标准不一,出现了抽象危险犯与形式犯、具体危险犯和行为犯的界限模糊的现象,增加了界定抽象危险犯概念的难度。随着风险社会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阐释抽象危险犯的特征,试图划定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行为犯之间的界限。抽象危险犯与行为犯是分属于不同的划分标准下的犯罪类型,由于两个概念本身都存有争议,关于行为犯的属性认定学者们的理解皆有不同,因此,必然导致两者于内容上存在着相互交叉的现象。本文通过对法益的侵害状态、形式说的理论及“抽象危险”的内涵的分析,将抽象危险犯与形式犯、具体危险犯和行为犯区别开来。抽象的危险是一种拟制的、类型化的且会使第三人感到不安和忧惧的危险,而抽象危险犯则是一种完全不同于具体危险犯和行为犯的犯罪形态。第二部分论述了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正当性。抽象危险犯的特性决定了其与传统的法益理论及刑法基本原则的背离。即使可以证明抽象危险犯是一种独立的犯罪类型,这一立法形式的正当性也仍然受到各方的质疑。来自于法兰克福派的学者们坚决否定抽象危险犯存在的正当性,意图通过维护传统刑法基本理念的基础上通过其他措施规制风险。且抽象危险犯实质上是将危险行为类型化后更早地纳入刑法中处以刑罚,刑罚的运用必然牵涉公民个人的财产及人身权利的保障问题。所以,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正当性是抽象危险犯理论的核心问题。本文通过分析,证明抽象危险犯虽然背离了传统刑法理念,与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的法益理论相冲突,但它却更为周延地保护了公害领域的超个人法益。此外,抽象危险犯不待结果出现即规制不法行为的外在表现,于本质上与刑法的积极一般预防理论相吻合。抽象危险犯的设置有其立法的根据,从价值论证来看,它也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第二章为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梳理。本章分为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对抽象危险犯的立法缘由进行介绍。我国当前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合并作业的理念。基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一方面,针对公害犯罪,设置抽象危险犯,刑法提前介入保护法益;另一方面,对于部分经济犯罪,去除死刑,降低法定刑,增加非刑罚处罚方式。“宽”与“严”的结合,基于现实需要有所侧重,虽然在这段时期内犯罪化的倾向较重,立法受刑事政策的影响较大,为了安抚人们的忧惧感更全面更周延地保护法益,在部分领域中降低入罪门槛设置了抽象危险犯,但是,我国的刑事立法并未走向重刑化的轨道。于特定领域适当增设部分学者诟病的抽象危险犯是当前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另外,刑法中设置抽象危险犯很大层面上是基于立法技术的考量。抽象危险犯这样的立法技术之所以被大量采用,是因为人们的认识能力有限,现阶段无法有效地调和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之间的矛盾。尤其是在一些公共犯罪领域,举证难,难定罪,在不能及时地保护相关法益的情况下,这一立法技术便有了用武之地。第二部分从不同角度对国内外的立法现状进行了简单的介绍。抽象危险犯在德国刑法和日本刑法中有更为突出的体现。抽象危险犯遍及的领域较为广泛,对抽象危险犯类型的使用也更为大胆,德日刑法的立法例能给予我们一些有助于抽象危险犯立法的启示。我国刑法中抽象危险犯的立法范围,在理论上存有争议。但是将公共安全犯罪领域和市场经济秩序领域内部分罪名归类于抽象危险犯,在赞同抽象危险犯的学者中还是得到了认可的。第三部分对两大类型的犯罪进行类型化分析。在圈定大多数学者可认同的抽象危险犯的范围之后,本文对轻罪的代表危险驾驶罪和安全犯罪中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共筛选了上千个案件,通过对判决的仔细研读,把这些信息进行处理、分析、归纳和总结,一方面证实了抽象危险犯于适用过程中发挥了正面效应,一方面理性审视抽象危险犯于司法实务中展示的不足之处。第三章为抽象危险犯的理性评估。不可否认,抽象危险犯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功能上的优势之处恰恰也是使其成为部分学者攻邗的地方。抽象危险犯在适用过程中不免有侵犯人权之虞,因此必须正视《刑法》当中的抽象危险犯条款,把规范分析与实证研究结合起来,从而在肯定抽象危险犯的同时,检讨它在立法规制上所存在的问题。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了具有抽象危险的行为即可成罪,这是其他犯罪类型不具有的优势。这一优势带来的积极效应主要表现为其增强了引导功能,不仅改变了寄存于人们心中那些固有的观念,给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带来了更多的便利,节约了司法成本,而且也更有利于全面保障人权,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抽象危险犯也呈现出了结果要素阙如致罪状空洞化、个罪适用依赖行政执法的严控、行政法与刑事法衔接不当和量刑轻缓化致使犯罪成本降低的多种弊端。因为抽象危险犯存在以上消极表现,所以现行刑法中,抽象危险犯的立法规制范围仍然过窄且立法者对法定刑的设置采取了较为保守的态度。第四章是抽象危险犯的立法规制思路。在最后部分,本文结合我国抽象危险犯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遵循罪刑均衡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提出对抽象危险犯进行立法上的限制的建议。抽象危险犯不仅必须限制于公害犯罪的范围内,而且对于其类型应予以严格限制,不得任意扩张,预备犯、累积犯和过失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正当性仍需论证;通过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制度,在尊重抽象危险犯立法模式的前提之下,以增设减轻的犯罪构成与通告制度用以解除刑罚的方式修正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法定刑的设置不可一律过轻,应当视法益类型和对法益的侵犯程度决定法定刑的内容,否则在实务中极易导致入罪易,量刑轻,条文被沦为一种时尚的摆设,从而降低刑法的威慑力的结果;在具体犯罪类型上,环境刑法中有必要增设抽象危险犯,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最大化地保护环境资源这一特殊法益;鉴于抽象危险犯的成立都是以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为前提,所以在抽象危险犯的认定中极易出现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界限不明的现象。为了避免司法机关将犯罪行为降格为一般的违法行为处理,有必要解决两法衔接不畅的问题,应当在立法中明确刑事不法与行政违法的界限;通过以上思路在立法上规制了抽象危险行为之后,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摆在面前,抽象危险犯入罪门槛低,但凡实施了具有抽象危险的行为,犯罪即成立,如若出现没有造成严重危害性的行为,出罪的方式应当如何选取,是允许反证还是其他方式,于理论上皆有争议。鉴于我国刑法犯罪成立模式的独特性,“但书”是最佳的出罪途径。
二、持有国际驾照能否在我国驾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持有国际驾照能否在我国驾车(论文提纲范文)
(1)共享电动汽车使用选择行为建模及潜在转移需求估计(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2.1 研究范围界定及相关术语解释 |
1.2.2 研究目标 |
1.2.3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2.1 概述 |
2.1.1 商业模式 |
2.1.2 出行需求 |
2.1.3 运营管理 |
2.1.4 车辆技术 |
2.2 共享电动汽车相关选择行为综述 |
2.2.1 影响因素 |
2.2.2 研究方法 |
2.3 共享电动汽车对交通的影响综述 |
2.4 共享电动汽车调度方法研究综述 |
2.5 研究现状总结 |
3 建模数据收集与分析 |
3.1 概述 |
3.2 SP调查问卷设计 |
3.2.1 个人信息调查 |
3.2.2 态度调查 |
3.2.3 使用意愿调查 |
3.2.4 方式选择调查 |
3.3 调查数据收集与统计分析 |
3.3.1 调查实施与数据回收 |
3.3.2 个人信息统计分析 |
3.3.3 共享汽车使用偏好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4 考虑态度的共享电动汽车使用意愿建模分析 |
4.1 概述 |
4.2 态度潜变量构建 |
4.2.1 态度调查统计分析 |
4.2.2 探索性因子分析 |
4.2.3 验证性因子分析 |
4.3 基于混合选择模型(HCM)的共享电动汽车使用意愿建模 |
4.3.1 HCM模型理论 |
4.3.2 模型结构与变量 |
4.3.3 模型结果分析 |
4.4 共享电动汽车发展政策建议 |
4.5 本章小结 |
5 共享电动汽车出行方式选择行为建模分析 |
5.1 概述 |
5.2 共享电动汽车出行方式与车辆的联合选择模型 |
5.2.1 模型构建与变量定义 |
5.2.2 模型检验 |
5.2.3 模型结果分析 |
5.2.4 选择偏好分析 |
5.3 考虑非线性效用的共享电动汽车选择偏好研究 |
5.3.1 考虑感知阈值的共享电动汽车选择偏好分析 |
5.3.2 考虑非线性效用的共享电动汽车选择偏好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6 共享电动汽车潜在转移需求估计 |
6.1 概述 |
6.2 共享电动汽车潜在转移需求估计 |
6.2.1 估计方法 |
6.2.2 数据准备 |
6.3 共享电动汽车潜在转移需求特征分析及影响 |
6.3.1 对交通方式分担率的影响 |
6.3.2 时空分布特征 |
6.3.3 定价策略敏感性分析 |
6.4 基于需求诱导的用户调度动态优惠策略设计 |
6.5 本章小结 |
7 结论 |
7.1 研究结论 |
7.2 创新点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2)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 |
1.2 研究对象 |
1.3 研究现状与意义 |
1.3.1 研究现状 |
1.3.2 研究意义 |
1.4 理论基础与研究方法 |
1.4.1 理论基础 |
1.4.2 研究方法 |
1.5 语料来源 |
1.5.1 建立小型语料库 |
1.5.2 依据爬虫程序,滚动抓取标题 |
1.5.3 标题信息处理 |
第二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词汇语法特点 |
2.1 网络新闻标题的词频特点 |
2.1.1 词频统计 |
2.1.2 词频分布分析 |
2.2 标题词汇的语义特点 |
第三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法特点 |
3.1 句法结构形式 |
3.1.1 单句式结构 |
3.1.2 组合式结构 |
3.1.3 成分缺省结构 |
3.2 句类特点 |
3.2.1 陈述句标题 |
3.2.2 疑问句标题 |
3.2.3 感叹句标题 |
3.2.4 祈使句标题 |
第四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修辞 |
4.1 引言 |
4.2 网络新闻标题的修辞策略 |
4.2.1 词语修辞 |
4.2.2 辞格修辞 |
第五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用特点 |
5.1 关联理论与网络新闻标题 |
5.2 网络新闻标题的“明示—推理”交际 |
5.2.1 明示行为 |
5.2.2 推理过程 |
5.3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境效应 |
5.3.1 认知语境假设 |
5.3.2 语境效果 |
5.4 网络新闻标题的最佳关联 |
第六章 结语 |
6.1 主要研究过程和结论 |
6.2 创新之处与不足 |
6.3 后续研究的设想 |
参考文献 |
附录 |
(3)基于智能化汽车内饰系统的用户行为模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课题研究背景 |
1.1.1 理论研究背景 |
1.1.2 课题研究范畴说明 |
1.1.3 国内外相关技术研究与综述 |
1.2 课题研究内容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2.3 论文拟解决问题 |
1.3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研究框架阐述 |
2.课题理论基础与研究概述 |
2.1 以用户为中心的设计思想与认知行为学理论概述 |
2.1.1 以用户为中心的设计思想 |
2.1.2 以用户为中心的认知行为学理论基础 |
2.1.3 以用户为中心的认知行为学研究方法 |
2.1.4 以用户为中心的认知行为学研究步骤 |
2.2 用户模型与用户行为模型理论研究 |
2.2.1 用户模型分析方法 |
2.2.2 用户行为模型的概念与创建意义 |
2.2.3 用户行为模型分析过程 |
2.2.4 用户行为模型分类归纳 |
2.2.5 用户行为与用户需求的关系 |
2.3 汽车内饰系统与驾驶者认知行为关联性 |
2.3.1 驾驶时的知觉信息处理 |
2.3.2 驾驶时的思维与理解能力 |
2.3.3 驾驶时出错的操作特性 |
2.3.4 驾驶时的情感因素影响 |
2.4 本章小结 |
3.基于智能化汽车内饰系统的驾驶行为与设计变革影响分析 |
3.1 基于智能化汽车内饰系统的中控平台变革的设计分析 |
3.1.1 智能化汽车内饰中控平台的多角度融合 |
3.1.2 智能化汽车内饰中控平台的人机交互方式 |
3.1.3 智能化汽车内饰中控平台的发展趋势 |
3.2 基于智能化车载信息界面的人机交互关系构建 |
3.2.1 智能化车载信息界面的多维度交互 |
3.2.2 智能化车载信息界面中的人机交互关系 |
3.2.3 智能化车载信息界面中的信息传达描述 |
3.3 智能化汽车内饰系统与驾驶行为关系分析 |
3.3.1 智能化汽车内饰系统中的驾驶情景分析 |
3.3.2 智能化汽车内饰系统中驾驶行为需求分析 |
3.3.3 智能化内饰系统中的影响驾驶行为因素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4.智能化汽车驾驶用户行为实证调研 |
4.1 调研方法与前期准备 |
4.1.1 调研目的 |
4.1.2 调研方法 |
4.1.3 调研目标选定 |
4.2 问卷调查与分析 |
4.2.1 调研问卷内容设计 |
4.2.2 调研数据采集与统计 |
4.2.3 调研结果综述 |
4.3 目标用户分析 |
4.3.1 驾驶用户特征描述 |
4.3.2 驾驶用户分组 |
4.4 目标用户访谈与行为观察 |
4.4.1 访谈方式构建 |
4.4.2 访谈提纲编写 |
4.4.3 访谈对象筛选 |
4.4.4 访谈内容与观察记录 |
4.4.5 访谈结果综述 |
4.5 实验性驾驶行为测试 |
4.5.1 驾驶者行为层次分析 |
4.5.2 驾驶者行为绩效分析 |
4.6 本章小结 |
5.基于“DHR-卢比孔”用户行为模型分析方法创建 |
5.1 用户行为模型创建的理论依据 |
5.1.1 卢比孔模型分析方法的应用 |
5.1.2 卢比孔模型的可参考内容 |
5.2 基于“DHR-卢比孔”用户行为模型分析方法的创建原则与分析流程 |
5.2.1 基于“DHR-卢比孔”用户模型分析方法原则 |
5.2.2 基于“DHR-卢比孔”用户行为模型分析方法的分析流程 |
5.3 基于“DHR-卢比孔”用户行为模型需求归纳与行为框架概述 |
5.3.1 基于“DHR-卢比孔”用户行为模型的驾驶行为需求分类 |
5.3.2 基于“DHR-卢比孔”用户行为模型的驾驶需求层次划分 |
5.3.3 基于“DHR-卢比孔”用户行为模型的驾驶行为层级划分 |
5.3.4 基于“DHR-卢比孔”用户行为模型的驾驶行为框架描述 |
5.4 本章小结 |
6.基于“DHR-卢比孔”驾驶行为模型分析方法设计实践 |
6.1 基于“DHR-卢比孔”模型方法的设计前期准备 |
6.1.1 研究计划 |
6.1.2 设计对象选定 |
6.2 基于“DHR-卢比孔”模型方法的设计分析与构想 |
6.2.1 基于智能化内饰系统的用户模型构建 |
6.2.2 基于智能化内饰系统中的行为需求整合 |
6.2.3 基于智能化内饰系统的驾驶情景意识分析 |
6.3 基于“DHR-卢比孔”模型方法的设计表达 |
6.3.1 基于车载信息主界面的交互逻辑框架拟画 |
6.3.2 基于车载信息系统主界面的原型绘制 |
6.4 本章小结 |
7.总结与展望 |
7.1 研究总结 |
7.2 研究限制与不足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关于智能化车载信息系统的用户需求调查问卷 |
附录 B 典型用户深入访谈提纲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附录 |
致谢 |
(4)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挑战 |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的界定 |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历史演进 |
二、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界定与技术分级 |
三、自动驾驶汽车的社会价值与消极影响 |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比较法考察 |
一、美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考察 |
二、德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考察 |
三、英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考察 |
四、我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考察 |
五、小结: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自动驾驶汽车对现行侵权责任的挑战 |
一、挑战的现实前提: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性假设与危险性现实 |
二、挑战的法律前提:自动驾驶汽车的无人化困境与拟人化疑惑 |
三、挑战的具体体现: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遭遇困境 |
四、挑战的具体体现:现行产品责任面临难题 |
小结 |
第二章 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辨析 |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困惑与重要性 |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智能特征 |
二、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困惑 |
三、界定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重要性 |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学说梳理与评析 |
一、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主体说及其评析 |
二、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客体说及其评析 |
第三节 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客体的界定 |
一、自动驾驶汽车尚不具备取得法律主体地位的技术基础 |
二、自动驾驶汽车尚不具备取得法律主体地位的社会伦理基础 |
三、自动驾驶汽车尚不具备取得法律主体地位的法律基础 |
四、赋予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主体地位并非解决其侵权责任问题的关键 |
五、过早赋予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主体地位不利于技术革新 |
小结 |
第三章 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规则界定 |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内部规则的可能路径及其评析 |
一、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说及其评析 |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保有人责任说及其评析 |
三、一般侵权责任说及其评析 |
四、高度危险责任说及其评析 |
五、参照动物侵权责任说及其评析 |
六、用户无须承担责任说及其评析 |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外部规则的可能路径及其评析 |
一、产品责任说及其评析 |
二、一般侵权责任说及其评析 |
三、产品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区分适用说及其评析 |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保有人责任说及其评析 |
五、高度危险责任说及其评析 |
六、参照电梯侵权责任说及其评析 |
七、责任保险救济说及其评析 |
第三节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外部规则的选择 |
一、产品责任对于自动驾驶技术具有很强的调整适应性 |
二、产品责任契合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的法律属性 |
三、产品责任能够实现救济受害人和鼓励技术革新的目标 |
四、自动驾驶汽车适用产品责任也获得广泛的支持 |
第四节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内部规则的选择 |
一、自动驾驶汽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二、自动驾驶汽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承担机动车保有人责任 |
小结 |
第四章 自动驾驶汽车与产品责任的更新 |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现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主体界定 |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 |
二、自动驾驶汽车的销售者 |
第三节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认定 |
一、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类型 |
二、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 |
第四节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的判断 |
一、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
二、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
三、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的推定 |
第五节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 |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 |
三、发展风险抗辩 |
小结 |
第五章 自动驾驶汽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更新 |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传统机动车保有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无过错责任的确立 |
三、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保有人无过错责任的展开 |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的界定 |
一、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的判断标准 |
二、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的具体界定 |
第三节 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责任的具体承担 |
一、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保有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二、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保有人责任的免责事由 |
第四节 自动驾驶汽车具体情形的交通事故责任 |
一、自动驾驶汽车人机混合模式的交通事故责任 |
二、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期间的交通事故 |
三、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协调 |
四、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的配套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博士在读期间发表的成果 |
(5)残疾人停车位设置合理性分析及改善对策研究 ——以杭州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国内外残疾人停车位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研究现状综述 |
1.4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4.2 技术路线 |
第2章 国内外残疾人停车位相关政策 |
2.1 国外残疾人停车位相关政策 |
2.1.1 国外残疾人停车位最小尺寸 |
2.1.2 残疾人停车位设置比例 |
2.1.3 残疾人停车许可制度 |
2.1.4 违章停车处罚 |
2.2 国内残疾人停车位相关政策 |
2.2.1 残疾人停车位最小尺寸 |
2.2.2 残疾人停车位设置比例 |
2.2.3 残疾人停车许可制度 |
2.2.4 违章停车处罚 |
2.3 国内外相关政策对比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杭州市残疾人停车位使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残疾人停车位使用现状 |
3.1.1 杭州市残疾人基本概况 |
3.1.2 残疾类别 |
3.1.3 年龄结构 |
3.1.4 拥有驾照人数 |
3.1.5 残疾人停车位数量与分布情况 |
3.2 残疾人停车位认知度调查 |
3.2.1 调查概况 |
3.2.2 调查方法 |
3.2.3 调查结果 |
3.3 残疾人出行及停车位使用现状调查 |
3.3.1 调查概况 |
3.3.2 调查方法 |
3.3.3 问卷调查结果与分析 |
3.4 存在问题 |
3.4.1 政策缺失 |
3.4.2 残疾人停车位设置存在不足 |
3.4.3 停车许可证无法律效力 |
3.4.4 健康者违章现象普遍 |
3.4.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残疾人停车位标志标示与宽度合理性研究 |
4.1 残疾人停车位标志标示合理性分析 |
4.1.1 实验概况 |
4.1.2 实验方法 |
4.1.3 实验结果与分析 |
4.1.4 实验结论 |
4.2 残疾人停车位宽度合理性研究 |
4.2.1 实验概况 |
4.2.2 实验方法 |
4.2.3 实验结果及分析 |
4.2.4 实验结论 |
4.3 残疾人停车位宽度影响因素分析 |
4.3.1 多元 Logistic 回归模型建立 |
4.3.2 数据获取 |
4.3.3 模型计算结果及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残疾人停车位改善对策 |
5.1 残疾人停车位设施 |
5.1.1 残疾人停车位设置方案改进 |
5.1.2 残疾人停车带设置 |
5.1.3 标志标示改进 |
5.1.4 优化车位在不同比例设置的数量、比例 |
5.2 残疾人停车位相关政策 |
5.3 违章停车对策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本文主要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路口侧面冲突中的驾驶人避让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符号对照表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驾驶人行为模型 |
1.2.2 驾驶人决策模型 |
1.2.3 路口侧面冲突中的驾驶人行为 |
1.2.4 对驾驶人行为的外部干预 |
1.3 论文主要工作内容 |
1.3.1 研究现状分析 |
1.3.2 主要研究内容 |
第2章 路口侧面冲突中的驾驶人避让行为规律 |
2.1 基于交通事故数据的驾驶人制动模式与同向转向模式的提出 |
2.1.1 对驾驶人避让方式的定义 |
2.1.2 事故数据的来源、采集、内容 |
2.1.3 事故数据分析方法 |
2.1.4 结果与讨论 |
2.2 基于运动学分析的最优事故避让方式计算 |
2.2.1 计算方法 |
2.2.2 计算结果 |
2.2.3 分析与讨论 |
2.3 对驾驶人避让模式的问卷调查与驾驶模拟实验验证 |
2.3.1 问卷验证 |
2.3.2 实验一:驾驶模拟实验验证 |
2.4 小结 |
第3章 驾驶人应急避让行为的参数化研究与建模 |
3.1 驾驶模拟实验总体设计 |
3.1.1 静态三维场景设计 |
3.1.2 动态交通要素设计 |
3.1.3 数据处理方法 |
3.2 实验二:占先度、冲突方向和冲突紧迫度对应急避让行为的影响 |
3.2.1 实验设计与流程 |
3.2.2 被试 |
3.2.3 实验结果 |
3.2.4 讨论 |
3.3 实验三:车型、紧迫度与冲突方向对应急避让行为的影响 |
3.3.1 实验设计与流程 |
3.3.2 被试 |
3.3.3 实验结果 |
3.3.4 讨论 |
3.4 实验四:车速与冲突方向对应急避让行为的影响 |
3.4.1 实验设计与流程 |
3.4.2 实验结果 |
3.4.3 讨论 |
3.5 小结 |
第4章 驾驶人应急避让决策机理与模型 |
4.1 驾驶人应急避让决策假说的提出 |
4.1.1 主观期望效用假说 |
4.1.2 基于预测的决策假说 |
4.1.3 齐当别假说 |
4.1.4 再认启发式假说 |
4.1.5 回避启发式假说 |
4.1.6 基于双系统理论的假说修正 |
4.1.7 讨论 |
4.2 针对主观权重与效用的问卷调查 |
4.2.1 问卷设计 |
4.2.2 结果统计 |
4.2.3 讨论 |
4.3 实验五:紧迫度对决策策略内隐偏好的影响 |
4.3.1 实验目的和假设 |
4.3.2 实验设计 |
4.3.3 实验材料 |
4.3.4 实验过程 |
4.3.5 实验结果 |
4.3.6 讨论 |
4.4 驾驶人紧急避让反应时间对比分析 |
4.4.1 分析方法与数据选取 |
4.4.2 计算结果 |
4.4.3 讨论 |
4.5 驾驶人应急避让决策假说的评价与模型选择 |
4.5.1 评价指标 |
4.5.2 对主观期望效用假说的评价 |
4.5.3 对基于预测的决策假说的评价 |
4.5.4 对齐当别假说的评价 |
4.5.5 对再认启发式假说的评价 |
4.5.6 对回避启发式假说的评价 |
4.5.7 评价结果汇总 |
4.6 驾驶人应急避让决策模型 |
4.6.1 模型结构与机理 |
4.6.2 生态理性视角下的回避启发式 |
4.7 小结 |
第5章 驾驶人应急避让行为的外部干预影响研究 |
5.1 实验六:应急避让行为的驾驶培训干预 |
5.1.1 实验设计与流程 |
5.1.2 被试 |
5.1.3 实验结果 |
5.1.4 讨论 |
5.2 实验七:应急避让行为的策略提示干预 |
5.2.1 实验设计与流程 |
5.2.2 被试 |
5.2.3 实验结果 |
5.2.4 讨论 |
5.3 对车辆运动直接干预的智能汽车避让策略 |
5.3.1 车车通讯条件下的避让策略 |
5.3.2 没有车间通讯条件下的避让策略 |
5.4 小结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城市家庭成员活动出行行为决策机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立题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现状概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基于家庭的活动出行行为方法研究 |
1.2.3 国内研究现状 |
1.2.4 现有研究的不足 |
1.3 研究目标 |
1.4 研究内容 |
1.4.1 居民活动出行决策行为研究理论基础 |
1.4.2 基于家庭的城市居民活动出行行为特征 |
1.4.3 基于PA-OV模型的家庭成员活动出行行为研究 |
1.4.4 居住地建成环境对家庭成员出行行为影响研究 |
1.4.5 考虑邻里相互作用的家庭成员出行方式选择行为研究 |
1.4.6 基于支持向量机的城市居民活动链模式识别预测研究 |
1.5 研究技术路线和组织结构 |
1.5.1 研究技术路线 |
1.5.2 论文研究组织结构 |
1.6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居民活动出行决策行为研究理论基础 |
2.1 中国社会文化特征和家庭结构特征分析 |
2.1.1 中国社会文化特征 |
2.1.2 我国家庭结构的变迁和户籍制度 |
2.2 基于活动的交通需求分析理论 |
2.2.1 基于活动理论的基本概念 |
2.2.2 基于活动理论基础 |
2.3 空间计量理论和模型 |
2.3.1 空间加权矩阵 |
2.3.2 空间相关指数 |
2.3.3 空间计量模型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基于家庭的城市居民活动出行行为特征 |
3.1 居民出行调查方案设计 |
3.2 居民活动出行数据的提取及第一轮预处理 |
3.2.1 活动出行时间数据提取程序设计 |
3.2.2 居民活动出行数据第一轮预处理方法 |
3.3 地理信息数据的提取与第二轮预处理 |
3.3.1 地理解析 |
3.3.2 家庭居住地建成环境信息提取方法和步骤 |
3.3.3 基于网络分析的居民出行距离统计 |
3.4 两轮预处理结果 |
3.5 基于GIS的居民活动出行行为描述分析 |
3.5.1 家庭成员活动出行行为总体分布特征 |
3.5.2 家庭成员之间活动出行行为特征对比的t值检验 |
3.5.3 南京市中心城区建成环境特性描述分析 |
3.5.4 家庭成员活动出行行为空间趋势分析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于PA-OV模型的家庭成员活动出行行为研究 |
4.1 结构方程模型理论 |
4.1.1 结构方程模型的基本概念 |
4.1.2 结构方程模型的特性 |
4.1.3 结构方程模型的估计方法 |
4.1.4 结构方程模型的适配度指标 |
4.1.5 结构方程模型的分析过程 |
4.2 活动-出行行为结构方程模型 |
4.2.1 基于个体的活动-出行行为分析概念模型 |
4.2.2 基于家庭的活动-出行行为分析概念模型 |
4.2.3 外生变量统计特征 |
4.3 户主与非户主个体活动-出行行为结构方程模型 |
4.3.1 模型适配度指标 |
4.3.2 家庭户主与非户主个体活动-出行行为相互关系分析与比较 |
4.3.3 家庭户主与非户主个体活动-出行链-出行方式相互关系分析与比较 |
4.4 男性与女性个体活动-出行行为结构方程模型 |
4.4.1 模型适配度指标 |
4.4.2 家庭男性与女性成员个体活动-出行行为相互关系分析与比较 |
4.4.3 家庭女性与男性成员个体活动-出行链-出行方式相互关系分析与比较 |
4.5 基于家庭的活动出行行为分析 |
4.5.1 家庭成员活动出行交互模型 |
4.5.2 家庭成员出行链交互模型 |
4.5.3 家庭成员出行方式交互模型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居住地建成环境对家庭成员出行行为影响研究 |
5.1 研究思路与目标 |
5.1.1 我国城市居民出行行为特征 |
5.1.2 居住地自选择问题(Residential Self-Selection Problem) |
5.1.3 研究背景与目标 |
5.2 城市居住地建成环境类型分析 |
5.2.1 城市居住地建成环境兴趣点(POI)选择 |
5.2.2 建成环境的空间自相关性 |
5.2.3 两步聚类分析方法 |
5.3 考虑居住地自选择效应的倾向指数匹配法 |
5.3.1 倾向指数匹配法(Propensity Score Matching,PSM) |
5.3.2 计算倾向指数所使用的解释变量(影响家庭居住地选择的因素变量) |
5.4 居住地建成环境对家庭居民出行行为影响的异质性分析 |
5.4.1 城市居住地建成环境类型划分结果 |
5.4.2 建成环境对家庭户主与非户主成员出行行为影响的异质性分析 |
5.4.3 建成环境对家庭男性与女性成员出行行为影响的异质性分析 |
5.4.4 居住地自选择效应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考虑邻里相互作用的家庭成员出行方式选择行为研究 |
6.1 二元受限因变量空间概率模型 |
6.1.1 二元因变量的潜变量处理方法 |
6.1.2 空间概率模型估计方法 |
6.1.3 空间概率模型的边际效应 |
6.2 基于空间概率的出行方式选择模型变量的选取 |
6.2.1 出行方式选择因变量 |
6.2.2 空间概率模型解释变量选取 |
6.3 模型结果分析 |
6.3.1 解释变量和空间自回归参数对家庭女性成员出行方式选择行为的影响分析 |
6.3.2 解释变量和空间自回归参数对家庭男性成员出行方式选择行为的影响分析 |
6.3.3 区域家庭小汽车保有量对城市居民交通方式结构的影响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基于支持向量机的城市居民活动链模式识别预测模型 |
7.1 建立活动链模式识别预测模型的意义 |
7.1.1 活动链模式的划分 |
7.1.2 活动链模式时间分布特性 |
7.1.3 影响活动链模式的因素 |
7.2 基于支持向量机的居民活动链模式识别预测模型 |
7.2.1 支持向量机(SVM,Support Vector Machine)[246] |
7.2.2 支持向量机的参数优化 |
7.2.3 基于RBFNN和 MNL的居民活动链模式识别预测模型 |
7.2.4 数据来源及样本属性特征 |
7.3 居民活动链模式识别预测模型结果评价 |
7.3.1 评价指标 |
7.3.2 模型识别预测结果评价 |
7.4 解释变量对于活动链模式识别预测模型的贡献度分析 |
7.4.1 解释变量对三分类活动链模式识别预测模型的贡献度 |
7.4.2 解释变量对五分类活动链模式识别预测模型的贡献度 |
7.5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研究工作及结论 |
8.2 主要创新点 |
8.3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参与的科研项目 |
(8)损益相抵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 损益相抵的既有规范 |
(二) 损益相抵的司法适用 |
(三) 损益相抵的研究现状 |
(四) 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
二、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第一章 损益相抵的基础理论—基于功能主义的反思 |
第一节 损益相抵界说 |
一、法律渊源 |
二、初步界定 |
三、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抵”或“不抵” |
第二节 功能主义下的损害赔偿 |
一、完全赔偿功能 |
二、惩罚功能 |
第三节 功能主义下的损益相抵 |
一、完全赔偿功能说的相抵论 |
二、惩罚功能说的不可相抵论 |
第四节 评析 |
一、“抵”或“不抵”理论依据的冲突 |
二、功能主义下损益相抵产生的后果 |
第二章 “损益”的考察 |
第一节 “损”的考察 |
一、“损”的本体 |
二、“损”的范围 |
第二节 “益”的考察 |
一、利益的界说 |
二、利益的基本特征 |
三、利益类型的划分 |
第三章 “相抵”规则的学说 |
第一节 大陆法系之因果关系说 |
一、损益同源说 |
二、相当因果关系说 |
三、法规意旨说 |
四、促进说 |
第二节 英美法系之平行利益规则 |
一、英国法 |
二、美国法 |
第三节 评析 |
一、损益同源说的标准 |
二、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标准 |
三、法规目的说的主观性 |
四、平行利益规则的原理 |
第四章 矫正正义下的损益相抵 |
第一节 新视角——矫正正义对损害赔偿的理解 |
一、一般理论 |
二、被告“不公”行为 |
三、原告权利受损 |
四、矫正所得与所失 |
第二节 损益相抵的本质 |
一、矫正“不公”行为 |
二、矫正正义下损益相抵的剖析 |
第三节 矫正正义与可预见性 |
一、可预见性的原理 |
二、预见的所得与所失 |
三、矫正正义的可预见性 |
第四节 矫正正义与相关性 |
一、个体之间平等关系 |
二、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责任结构 |
三、矫正正义的相关性 |
第五章 可预见性相抵要件 |
第一节 损益相抵的预见性理论 |
一、核心思想——以可预见方式矫正“不公”行为 |
二、可预见性相抵要件的要义 |
第二节 获利的可预见性标准 |
一、总体要求 |
二、一般标准 |
三、与因果关系的差异 |
第三节 可预见性相抵要件的运用 |
一、合同领域 |
二、侵权领域 |
第六章 相关性相抵要件 |
第一节 损益相抵的相关性理论 |
一、核心思想 |
二、相关性相抵要件的要义 |
第二节 相关性相抵要件的运用 |
一、第三方支付 |
二、受害者的行为意志 |
第三节 反证——非相关性 |
一、意外事件 |
二、身份有关 |
三、残体价值 |
余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外文文献 |
读博期间发表论文 |
致谢 |
(9)机动车驾驶培训政府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机动车 |
2.1.2 机动车驾驶培训 |
2.1.3 机动车驾驶培训政府治理 |
2.2 理论基础 |
2.2.1 政府治理理论 |
2.2.2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3 服务型政府理论 |
第3章 机动车驾驶培训政府治理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分析 |
3.1 我国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发展历程 |
3.1.1 1986年以前的职业培训管理阶段 |
3.1.2 1986年至1999年的公安部门管理阶段 |
3.1.3 1999年至今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管理阶段 |
3.2 驾驶培训政府治理采取的举措与成效 |
3.2.1 所采取的举措 |
3.2.2 取得的成效 |
3.3 驾驶培训政府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3.3.1 政府主管部门对驾培市场缺乏有效引导 |
3.3.2 政府主管部门间工作衔接不畅 |
3.3.3 驾驶培训质量的事中事后监管不足 |
3.3.4 政府主管部门在从业人员管理中角色缺位 |
3.4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4.1 市场放开后治理思路相对落后 |
3.4.2 政府主管部门间缺乏沟通机制 |
3.4.3 过程监管的意识不足 |
3.4.4 对从业人员管理的重视不够 |
第4章 国外机动车驾驶培训政府治理的经验借鉴 |
4.1 国外机动车驾驶培训政府治理典型经验 |
4.1.1 日本:严把驾校审批入口关 |
4.1.2 德国:完善的教练员培训体系管理 |
4.1.3 英国:考试过程突出素质考核 |
4.2 国外机动车驾驶培训政府治理的经验启示 |
4.2.1 对驾培机构进行严格的准入管理 |
4.2.2 完善驾驶培训教练员培训体系 |
4.2.3 提高培训与考试匹配度 |
第5章 完善机动车驾驶培训政府治理的对策分析 |
5.1 强化驾驶培训市场引导 |
5.1.1 构建驾培市场投资预警机制 |
5.1.2 严格市场准入 |
5.1.3 引导驾校品牌化、集约化发展 |
5.2 深化培训与考试主管部门间的沟通机制 |
5.2.1 建立联席沟通制度 |
5.2.2 构建培训与考试预约的协调机制 |
5.2.3 推进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 |
5.3 加强驾驶培训质量的事中事后监管 |
5.3.1 构建和发展服务质量监督评价体系 |
5.3.2 引导规范驾驶培训市场行为 |
5.3.3 推进驾驶培训教学改革 |
5.4 多种手段规范从业人员管理 |
5.4.1 创新教练员管理模式 |
5.4.2 引导驾校强化教练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
5.4.3 深化考评体系和责任倒查制度 |
第6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抽象危险犯立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思路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理论基础 |
一、概念与定位 |
(一)犯罪类型的传统划分 |
(二)一种独特的犯罪类型 |
二、正当性之证成 |
(一)正当性的否定主张 |
(二)秩序与自由的平衡 |
(三)法益的去个人化倾向 |
(四)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 |
(五)行为非价的再提倡 |
第二章 立法梳理 |
一、立法缘由 |
(一)基于刑事政策的考量 |
(二)基于立法技术的考量 |
(三)基于行政处罚不力的考量 |
二、立法考察 |
(一)域外有关抽象危险犯的立法现况 |
(二)国内有关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概况 |
三、两大类型犯罪的类型化分析 |
(一)轻罪的类型化分析 |
(二)安全犯罪的类型化分析 |
第三章 理性评估 |
一、增强引导功能 |
(一)观念发生转变 |
(二)节约司法成本 |
(三) 全面保障人权 |
二、规制范围过窄 |
(一)客观行为不确定,罪名变“黑洞”? |
(二)犯罪圈必然扩张? |
(三)有原则地扩大规制范围 |
三、结果要素阙如致罪状空洞化 |
四、量刑轻缓化致使犯罪成本降低 |
五、各罪适用依赖行政执法的严控 |
六、行政法与刑事法衔接不当 |
第四章 规制思路 |
一、公益范围:限缩抽象危险犯的类型 |
(一)预备犯 |
(二)过失抽象危险犯 |
(三)累积犯 |
二、立法借鉴:两种有效的限缩途径 |
(一)增设减轻的犯罪构成 |
(二)通告制度的设置 |
三、罚金设置:以限额制为数额规定的主要方式 |
四、规避风险:增设环境犯罪抽象危险犯 |
(一)环境犯罪的立法现状 |
(二)环境犯罪的司法现状 |
(三)抽象危险犯:有效规避风险的最佳立法方式 |
五、法律衔接:明确刑事不法与行政违法的界限 |
六、但书:降低把握抽象危险犯的难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持有国际驾照能否在我国驾车(论文参考文献)
- [1]共享电动汽车使用选择行为建模及潜在转移需求估计[D]. 金方磊. 北京交通大学, 2020
- [2]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D]. 周莹.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0(01)
- [3]基于智能化汽车内饰系统的用户行为模型研究[D]. 郑佳琪. 大连理工大学, 2019(02)
- [4]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研究[D]. 景荻.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残疾人停车位设置合理性分析及改善对策研究 ——以杭州市为例[D]. 朱奥健. 浙江理工大学, 2019(06)
- [6]路口侧面冲突中的驾驶人避让行为研究[D]. 胡孟夏. 清华大学, 2018(06)
- [7]城市家庭成员活动出行行为决策机理研究[D]. 杨硕. 东南大学, 2018
- [8]损益相抵规则研究[D]. 娄正前. 南京大学, 2018(09)
- [9]机动车驾驶培训政府治理研究[D]. 范才彬. 大连海事大学, 2018(01)
- [10]抽象危险犯立法规制研究[D]. 高袁.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