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事物治理的困境及其克服(论文文献综述)
周笑梅[1](2021)在《新型智库发展优化研究 ——以地方社科院实践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智库是国家软实力的表征。自国家启动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以来,新型智库建设取得了显着成效,但智库的政策咨询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与现阶段国家的综合国力及国际地位仍明显不相称。制约智库发展的突出困境在于:在新型智库最重要的关系中,智库与政府双向维度同时存在深层体制改革的阻滞,且彼此复杂纠缠。一方面,这种制约呈现为相应的国家制度供给不足与治理理念、治理方式滞后,另一方面,新型智库在对自我重塑的能动把握上也存在观念滞后、行动迟滞、内部机制创新不足。内外部因素的复杂交错,致使新型智库依然受制于传统治理结构与组织结构,难以支持智库转型所需要的决策研究范式及运营模式的现代跃迁,因而也难以全面达成自身应有的职责担当,在整体上呈现深层结构性矛盾。如果将对这一矛盾的分析,单纯指向智库内部机制,或单纯指向政府制度供给,都难以有效解释问题的深层归因和回应问题的复杂性。本文试图将对这一矛盾的分析,置于国家治理现代化总体背景中,对其进行整体性系统性研究,以期更全面深入地理解与认知新型智库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并从中探寻其发展的深层结构性影响因素,进而系统探索对其发展优化更具应用价值的实践对策。这是本文研究的基本问题。新型智库建设关系到国家治理的核心问题,即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与决策效率,关系到由国家决策体制改革、国家治理体系创新等因素共同构成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当前在国内国际复杂局势中,同时面临重大机遇与挑战,而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对人类经济社会结构及运行模式深刻复杂的改变与形塑,则使这种机遇与挑战空前放大,进而使智库对国家及政府决策能力的重大影响进一步突显,作为决策体制改革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新型智库的良性发展成为意义重大的现实与理论问题。在国家治理总体架构下,存在三个对新型智库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本维度:国家的制度供给、智库的内部治理、智库的外部关系。这三个维度既决定着智库的发展模式与发展空间,同时也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因素与重要环节。本文主要依据国家治理、参与式治理、网络化治理、决策过程参与等理论,基于“国家制度供给-智库内部治理-智库外部关系”的研究框架,通过对国内外智库发展经验较为系统的考察,以31个省市自治区省级地方社科院为核心研究案例,分别在三个基本维度下展开深入系统研究,以剖析新型智库发展中的结构性问题及其影响因素,并对其未来发展提出优化路径及对策。在形成对新型智库发展状况及问题判断时,本文做了一定数量国内外实践案例的实证分析,特别是以31个省级地方社科院为核心研究案例详细开展了相关研究。结合学术文献研读及理论资源支撑,基于以上综合考察与研究,提出了相应的新型智库发展优化对策:第一,在政府维度,加大力度扭转突出的制度供给不足问题,加强对新型智库发展的制度供给和赋权。新型智库发展制度供给体系应包括:决策过程参与保障制度、机构主体重塑保障制度、智库市场化运行保障制度、智库现代传播保障机制等内容。第二,在智库内部治理维度,探索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并在清晰战略目标定位前提下,对智库的研究机制、管理机制、运营机制等进行系统创新。第三,在智库外部关系维度,围绕新型智库发展所形成的重要外部关系,以激活主体能量与活力为前提,建构政府主导、智库发挥重要作用的网络化治理合作伙伴关系。在三个基本维度分别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一些整体性政策建议:优化国家对新型智库建设的总体布局,持续培育现代政治文明;在秉持稳步渐进改革原则的同时,加快提升新型智库发展相关立法层次,以强大的国家立法保障并规范新型智库发展;合理布局新型智库发展体系,以建立和形成有效保障各类智库均衡而充满活力发展的资源配置模式,维护不同类型智库共同构成的整体国家知识资源及决策智慧宝库;积极回应大数据时代要求,推动新型智库信息平台基础设施整体升级,制定并实施涵盖政府、智库、企业及社会的互联互通、共建共治共享的知识管理及数据库网络,为建立国家智慧决策模式做足准备,以提高国家治理效能,进一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丁伟航[2](2020)在《区域共识的制度化 ——多案例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长期以来,对区域制度和区域治理的研究在国际关系理论中一直都占有一席之地。区域作为沟通国家和全球的桥梁,这一桥梁的实质性作用是“建构”。而区域和国家、区域和全球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相互建构的。国家作为行动者通过国际互动建构区域性社会结构,区域性社会结构反过来也约束并建构着国家的利益和认同。区域可以理解为一种由观念建构的制度化结构。观念往往是行动的理由,而非行动的原因,由于存在这一理由,所以因果性因素才会产生具体的作用。如果没有这类“前提理由”,同样的“因素”就无法产生同样的因果性效应。因此,强调观念或共有观念在建构区域制度中的作用是本文的理论基础,研究区域共识的制度化是本文的核心。为研究区域共识的制度化,本文主要采用了以社会学为主体的建构主义方法,强调主体间性和社会事实等概念。此外,考虑到建构主义的理论局限,还借鉴了历史唯物主义方法、历史比较制度分析等方法。为深入剖析这一过程,研究选取了危机管理、共同利益、国际协调和集体意向四个变量,并就这四个变量间的建构或因果关系进行了充分论证。其中,与“危机管理”相关的概念如“临界点、决定性事件、外部刺激、共同威胁与共同命运”等;“国际协调”一般包括“国际谈判、多边会议”等;与“集体意向”相关的概念如“主体间性、共有观念、集体承诺、集体理性与互信”等。基于这四个变量,本文提出以下假设:1.区域共识的制度化主要发生在由霍布斯无政府文化向洛克式无政府文化和康德式无政府文化转化的过程中,也可以理解为从“对抗性”共识走向“竞争性”或“合作性”共识,这一过程是国际实践与互动建构的结果。2.区域内各行为主体就某一问题达成合作的集体意向,才能进一步建构区域制度性事实。3.区域共识的制度化是指在区域国际社会中,各国基于共同利益和危机管理的需要,通过国际协调建构集体意向;在达成集体意向后,继续经国际协调建构为国际制度,国际协调贯穿整个制度化进程。4.区域共识的制度化,一般从小规模的成员国为代表的次区域共识开始,逐渐由核心扩散至边缘。或曰,次区域性国际制度可以通过某种方式扩展为区域/跨区域性国际制度。为便于观察区域共识的制度化进程,以及四个变量在不同案例中的异同,我们在充分综述各类区域性/全球性国际制度案例的基础上,将依据“次区域–区域/跨区域–全球”分三个维度。首先,在“跨区域”扩展至“全球”这一维度,我们分别选取了“欧洲协调–国际联盟–联合国”和“七国集团–二十国集团”这两组案例进行比较分析。其次,在“次区域”扩展至“区域”这一维度,我们重点以“法德煤钢联营–西欧联盟–欧共体–欧洲联盟”这一典型的区域制度化进程为样本。第三,在“次区域”维度,分别选取了三个制度化空间较大的案例,即维谢格拉德集团,上合组织和“东盟+”制度群。这三个维度不仅用于验证研究变量和假设,还将为区域共识的制度化提供多种可能性。通过对变量的论证和案例的考察,得出结论如下:首先,区域共识的制度化之一般经验基本上是与研究假定一致的。其中,共同利益是区域共识形成与发展的前提;危机管理为区域共识的形成创造了条件,为制度化进程提供了机遇;国际协调是区域共识的形成与制度化之必要途径;集体意向是制度化的初始状态。若要实现制度化,各行为主体间必须先形成集体意向。其次,区域共识是区域社会在三种无政府文化(霍布斯文化、洛克文化和康德文化)间转换的产物,是国家互动建构的结果,是区域内国家间共有的观念结构;区域共识是国家间在相互依赖条件下形成的共识,并以此为基础推动区域共识的制度化。第三,关于区域共识的制度化,还有以下影响因素如区域大国、行为体的数目、功能外溢、相互依赖程度等。最后,区域层面比全球层面更容易达成共识,也更容易制度化。研究区域共识的制度化有助于丰富区域主义理论,有助于更好地保障“一带一路”倡议推进过程中的国际制度建设,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制度化建设提供制度“接口”。
崔仕绣[3](2020)在《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 ——障碍及其克服》文中研究表明定罪与量刑的重要性无分轩轾。作为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量刑结果与量刑程序的适正直接反映刑事审判质量和刑罚目的之实现情况,乃为规范司法量刑活动的必然要求和健全公正、高效廉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应有之义。着眼于我国长期存在的量刑失衡和量刑歧异现象,在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有力关切的基础上,地方法院和科研院所的积极探索和果敢试错,最终与中央层面宏观政策形成耦合,一场“由下至上、由点及面、有浅入深、由外到内”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得以在全国范围内统筹部署并逐层推进。历经十余年砥砺前行,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攻坚克难,在确立科学的量刑方法和量刑步骤、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增强量刑实践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缩减量刑差异以及提升裁判质量和司法权威等方面效果卓着。然而,在肯定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本土经验”的基础上,还需正视当前量刑规范化改革深入推进阶段存在的诸多障碍。除了长期盘踞的报应刑本位刑罚目的观对法官量刑实践的影响外,冗杂细密的量刑规则不免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度限缩,缺乏专职化改革统领机构同样导致以量刑规则和具体情节设置为研究对象的实证研究缺乏持续性和周期性,加之规则建制层面过度机械化倾向和量刑程序改革的不尽完备,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仍需克服障碍、踵事增华。本文立足于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蕴涵探询、脉络梳理与经验总结,在对量刑规范化改革所涉之论理支撑的论析基础上,围绕我国量刑规范改革的现存障碍,结合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的可取经验,有针对性地展开指导观念、实体和程序侧面的完善举措之探讨,旨在促进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行稳致远、进而有为。全文除导论、结论外,共分六章。第一章是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概述,乃是对本文论述对象的明确。首先对量刑内涵、量刑规范化的产生背景和量刑规范化改革实际蕴含加以剖析,进而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终而对各阶段改革经验加以凝练。量刑是法官在规范指引下,秉持法律理性与朴素良知,对具体个案和行为人的逻辑论证动态过程。鉴于日益显着的量刑偏差、滞后的“估堆式”量刑方法以及民众对公正、透明量刑程序的强烈期盼,量刑规范化命题得以孕育和发展。随后,旨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完善量刑程序、促进量刑公正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始得部署,并历经了探索试错、局部试点、全面推行和深入推进四个阶段,不仅使“地方法院的微观规范量刑探索”与“中央司法改革的宏观制度决策”形成“共振”,确立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量刑方法,还初步形成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协同发展格局,加强了理论与实践层面有关量刑规范化与刑罚裁量权、量刑统一化与刑罚个别化等辩证统一关系的理解。第二章是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理论探讨,乃是本文研究的论理支撑。首先是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秉持之刑罚理论的探讨。在刑罚价值方面,不仅需要对刑罚可能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过度或错误发动而折损公民权利等负价值进行控制,还要对刑罚保护公民自由、国家秩序和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正价值加以弘扬。此外,法官基于何种刑罚目的进行裁量,是实现量刑公允、降低量刑歧异的重要前提,因此还需要明确刑罚之目的。在阐明报应理论、预防理论和综合理论的差异和不足后,并合主义刑罚目的之妥适与必要得以明确。在罪刑均衡理论的立法、司法实现方面,要始终坚持罪质与刑质、罪量与刑量、罪度与刑度之均衡,并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提高量刑方法与步骤的科学性、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刑罚理论之探讨进而衍生出对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功能探究和理念反思,前者包括对无根据量刑偏差的消除、规范化量刑思维的培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以及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完善,后者则包含体现改革基本价值的公正理念、调和各方诉求的和谐理念、体现改革工作实效的效率理念和凸显实质正义的人权理念。第三章是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现存障碍,乃是研究主体亟待解决的问题归纳,包括指导理念、领导机制、规则建制和程序延伸层面所面临的改革阻碍。首先是指导观念层面,当前我国刑事司法过于强调“惩前”而忽略“警后”的报应刑本位刑罚目的观,难以调动社会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更有碍于人权保障目的之实现。其次是领导机制层面,仅依靠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实难应对具有极高时效性、复杂性和专业性要求的量刑规范化改革重任,亦不利于量刑实证调研的持续性推进。再次是规则建制层面,随着《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等文件的相继出台,不免使法官“迷失”于细密化的量刑规则之中,加之量刑规范间存在的多义性冲突,同样令法官疲于计算各罪量刑起点和各个情节对基准刑的增减幅度。最后是程序延伸层面,畸高的量刑建议采纳率不仅引发控方“胜诉结局”的价值倾向和裁判权向检察机关让渡的担忧,还可能导致量刑辩护的乏力甚至无效;量刑听证制度尚在规范依据、实施模式和理论支撑等方面存在不足;用语刁钻或解释片面的量刑裁判说理,徒增民众理解量刑结果之难度,无益于息诉服判;当前指导性案例制度援引效果不佳,同样引发理论与实务界关于构建量刑判例制度的思考。第四章是有关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指导观念的探讨,乃是对研究主体指导观念层面障碍之破除。该部分首先对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指导观念的演进脉络加以梳理和介评,进而探索我国规范化量刑观念的革新路径。相比之下,美国量刑改革指导理念经历了“直觉驱动”下的“康复矫治主义”刑罚观向“规则武断”下的“机械主义”刑罚观之过渡,最终形成参考性量刑指南体制下的“衡平主义”刑罚观,突出对量刑规范的简化和对法官量刑酌处权的保护;英国则是在普遍遵循先例的前提下,形成允许量刑结果“偶然偏离”的量化量刑格局;德国采用“幅的理论”以消解个案中罪责补偿和特殊预防的矛盾冲突,并以此建立“双轨制刑事制裁体系”;日本量刑改革以行情约束模式为征表,要求法官依据司法经验和司法判决形成的量刑准则,并作出不超越相对确定的刑罚裁量幅度的判罚。鉴于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指导观念的发展沿革,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应舍弃纯粹报应主义和纯粹功利主义的本身弱点,形成“报应为主、预防为辅”的刑罚目的观。其中,在凸显报应为主的实质正义要求之余,还需兼顾特殊预防为辅的刑罚个别化要求,而基于对我国刑法第61条量刑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考量,纯粹的一般预防目的除了存在超过报应限度的可能外,并不能在量刑阶段予以体现。第五章是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实体侧面的举措,乃是对研究主体实体层面障碍之破除。在对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实体层面的可取经验充分论析基础上,从我国专职化量刑规范化改革领导机制的建构、量刑规则的优化设置和量刑基准的确立程式等方面,论述了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深入推进阶段实体侧面的完善举措。一方面,英美两国专职委员会在员额配置、机构组成和日常管理等方面优势显着,既可在及时收集、分析和研判量刑数据的基础上,预估犯罪趋势并适时调整量刑政策,又能确保稳定的财政支持和量刑改革学理研讨的充分开展。另一方面,德国虽无专职量改机构,但却通过构建完备的量刑法律框架,引导法官科学行使自由裁量权和强化上诉法院量刑审查,来实现量刑均衡目的。因此,基于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和司法机关的特殊性质,我国有必要设置统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专职机构,以便于制定和修改量刑指导意见、整合量刑数据并进行实证研究、获取稳定经费保障和开展周期性量刑培训等。此外,在员额构成上除了要包含卓富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还应聘请法学院校和科研院所的资深法学专家和具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最后,在量刑规则的优化设置层面,不仅要立足时效性与可适性对量刑规则进行完善,突出其与量刑法律基本原理、量刑规律的契合,还要着眼于司法效率的提高,对量刑规则进行适度简化,突出量刑规范化统领机构的规则解释功能,防止细密化、机械化的量刑规则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度限缩。第六章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程序侧面的举措,乃是对研究主体程序层面障碍之破除。首先展开对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进程中程序侧面合理经验的介评与论述,进而依次从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优化、量刑说理的渐次升级、量刑听证的模式创制、人工智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风险防控和其他方面,分步展开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程序侧面的具体措施。域外国家和地区的量刑程序改革经验显示,美国的量刑听证程序和量刑数据系统,不仅为法官提供全面获取量刑信息的便捷途径,更符合信息搜集和刑期预判之要求。而英美德三国对量刑裁判说理、量刑建议和上诉复审的重视,无不体现出程序侧面防止法官恣意行使裁量权之努力。此外,日本裁判员制度、被害人参与制度和量刑判例数据系统,也展现出提升量刑合理性、社会认同度和民众司法参与度等方面的优势。因此,在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深入推进阶段,在优化量刑建议制度方面,要尤其注意建立量刑信息的遴选机制、促进控辩双方的量刑参与、强化检方量刑建议的说理、发挥人工智能技术支持以及创新量刑建议考评机制;在量刑裁判说理方面,既要注意实质内核的判罚证立与裁判认同,注重对量刑步骤的载明、相关情节的辨别和不同量刑情节作用力的述明,还要注意形式肌底的经验表述与繁简适度,经过法官精炼、简洁的裁判说理,让社会公众从简练的说理论证中体会各量刑情节和幅度的动态调节过程;在量刑听证程序的模式创制方面,应正视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源差异,设计符合我国司法实际的量刑听证程序;在人工智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风险防控方面,应深刻认识到科技革新助力于司法实践的不可逆转趋势,把握法院信息化建设和人工智能重大战略机遇,同时防范功能定位和技术迟滞等风险,合理运用智能化资讯科技辅助法官量刑。最后在量刑程序改革的其他方面,不仅要在量刑参与层面不断完善被害人参与制度,规范其参与量刑之形式和提出意见之内容,还要在可操作性层面探索“准判例”量刑参考系统的构建可能,根据各地区、各审级刑事审判需要,整理刑事判例的量刑部分,给予法官从事类案裁判的参考和指引,完善多方参与的量刑程序建制,扩大社会参与量刑实践的参与度,提高量刑辩护的有效性。
何紫菱[4](2020)在《施特劳斯对虚无主义的批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虚无主义是当今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它关乎人们的价值安放,关乎社会秩序的构建,关乎人类对现代文明本质的反思和对人类未来的展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迅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与此同时,诸多社会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西方的各种思潮不断产生并对人们的思想造成不同程度的冲击,其中非常重要的分支就是虚无主义。在诸多对虚无主义进行批判的学者中,列奥·施特劳斯对现代性的洞察是非常深邃的。但是,施特劳斯通过回归古代而克服现代性造成的虚无主义这一路径不仅缺乏合理性,而且不具备可行性。在这样的背景下,对虚无主义进行批判研究是马克思主义学者非常必要而且紧迫的任务。因此,从这一角度而言,进一步深化对虚无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批判仍具有其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在关于虚无主义的讨论中,马克思主义哲学界往往是以施特劳斯的思想为武器去批判现代西方的现实,而较少涉及到对施特劳斯的严肃回应。唯物史观的精髓在于把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置于社会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加以考量,只有这样才能深入到事物本质的那一层面。深入挖掘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所蕴含的克服虚无主义的思想资源,对推动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和指导当前中国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在阐述施特劳斯批判虚无主义的出场语境的基础上,分别从施特劳斯批判虚无主义的历史前提、施特劳斯批判虚无主义的内容、施特劳斯批判虚无主义困境的三个维度阐释了施特劳斯对虚无主义的批判及其困境分析,最后从唯物史观领域审视施特劳斯对虚无主义的批判。
任恒[5](2019)在《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自主治理思想研究》文中提出公共事物的治理难题,自古以来既已困扰着人类社会。传统集体行动理论预言,除非借助政府管制或产权私有的解决方案,否则理性个体将由于无法改变相应的制度安排,致使集体合作不可避免地陷入困境之中。有鉴于上述政策方案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失灵问题,美国当代政治经济学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基于扎实的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主要以规模较小的公共池塘资源为研究对象,专注于考察不同制度安排将如何增进或阻碍个体之间的合作机制,并从中发现人类社群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可能性。不仅如此,奥斯特罗姆还针对制度安排影响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绩效的内在机制予以细致阐述,将影响个体选择的内外部变量纳入综合分析范畴,继而扬弃了政府管制与产权私有的传统解决方案,并另辟蹊径地提出资源占用者自主治理的“第三条道路”,构建出一套自主治理的制度分析框架,为解决公共物品供给问题及超越集体行动困境开辟出全新路径。基于此,本文尝试将奥斯特罗姆有关资源占用者们可借助自主组织开展自主治理活动的理论主张,凝练为自主组织的自主治理思想。概言之,本文以奥斯特罗姆的自主治理思想为研究对象,围绕学界有关公共事物治理、集体行动问题与社会制度分析的系列成果,对所涉人物观点进行综合梳理与对比研究。具体而言,本文主要依据奥斯特罗姆逾五十载的学术生涯中有关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的探索历程,对她关于人类社群能够借助自主组织进行自主治理的丰富思想予以细致研究,旨在完整地呈现奥氏学术思想中的核心内容、结构要素及其发展历程。与此同时,本文遵循生成背景、应用场域、构建逻辑、分析特色与价值审视的研究进路,尝试对这一思想进行系统性、全方位的剖析工作,力图把握奥氏该项研究的衍生脉络、逻辑结构与理论贡献等关键内容,以积累个体之间展开自主合作与治理机制的相关理论知识,为公共资源的治理实践提供了独特的理论借鉴。
闫宇晨[6](2020)在《论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文中研究说明专利权效力是专利财产权价值实现的基础,关乎专利权人的权利享有、利益的实现,也关系着整个专利制度的构建。可以说,专利权效力问题是专利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专利权效力具有其独特的表达方式——专利权是被推定有效的,有关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来源、产生的逻辑结构以及现实影响等问题的研究,对于系统性的理解专利权效力、丰富发展专利法基础理论以及指导现实专利法改革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遗憾的是,学界尚未对专利权推定效力相关理论给予足够的重视,有关研究还十分薄弱。首先,对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来源进行研究,试图从“共性”和“个性”两个层面明晰专利权为何是被推定有效的,既存在一般的权力间相互尊重的问题又有其特殊的推定事由。其一,思想理论来源。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说的不足为我们重新思考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提供了契机。虽然专利权产生之初受到了自然权利理论的影响,但其并未沿着自然权利的路径演变,现代专利权已经由自然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若要做到专利权利法定,在专利权产生之初就应当做到法定主义,即专利局应当通过授权行为使得符合法定条件的发明创造获得法律效力。基于专利局在授权审查方面的专业性、权威性,法院一般会对进入到司法审查程序中的专利权效力予以充分的尊重。立法者对于这样的“尊重”进行了肯认并要求其他社会主体也应当尊重他人的专利权,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便由此得以创设。其二,推定不能脱离现实而凭空创设。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现实基础来源主要包含经验和社会政策两个方面。一方面,专利授权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专利局在授权审查方面足够权威但仍难以保证授权结论的真实性,推定的机制可以做到专利权既“有效”又可被质疑。另一方面,推定效力可以使得专利权效力先行得以稳定,让专利权中蕴含的专利政策能够得以实现。此外,专利权被推定为有效不仅是合理的还是必要的,专利授权错误不可避免、专利权有效性争议时有发生且无法通过合意行为解决,在专利权效力最终得到确定之前就存在着如何对待效力的问题,为了防止个人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受损,也为了防止损害专利局的行政权威,专利权有必要被推定为有效。其次,通过观察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逻辑结构,深刻理解其逻辑内涵后才能明白这一推定的真实法律含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作为法律推定的一种应当具有以下结构:基础事实、推定事实、介于前两者间的特殊法律关系。如此,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结构可分为三个部分:(1)推定产生的起点——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基础事实——专利授权行为的作出;(2)推定产生的中介——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特殊法律关系——依专利授权行为法律性质所引起的特殊行政法律关系;(3)推定产生的结果——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推定事实——专利授权行为的法律效力(即“有效性推定”)。本文将专利权有效性推定的法律含义解读为:当专利授权行为作出后,因其引发的特殊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有效性推定”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要求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应给予专利局的授权行为充分地尊重,不得擅自否认他人专利权的效力,当第三方获得法定理由时可以通过有权机关质疑专利权的有效性。最后,专利权推定效力所产生的现实影响是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对此,采取了一种“二分法”的方式,即在推定“成立”和“确立”两个层面展开研究。在“成立”的层面重点阐明专利权推定效力成立后存在着多维度的效力表达形式,这具体表现为功能目标维度、权利保护维度、强度以及范围维度,其目的在于更为全面地认识专利权推定效力的作用、说明该推定存在着区别于一般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特殊价值。对于“确立”层面的研究,则意在系统性的分析专利权推定效力对于专利诉讼制度运行及其实现专利权保护过程中所产生的特殊影响。这样做,不仅可以为我国专利法改革提供相关理论依据,也可以为专利诉讼制度优化、尤其是为由法院主导的“一元化”专利无效制度构建提供可以借鉴的基础性规则。在对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影响研究后,得到了以下几点启示:第一,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改变了司法裁判者对专利权有效性的认知,这对其在诉讼中正确认识专利权有效性是十分重要的。不仅起到了节约证明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还改变了法官解释权利要求的方式,具体体现为在专利诉讼中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有效性推定解释。正确理解和适用有效性推定解释不仅有利于理解权利要求的含义、勘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还能够对抗专利权利不确定性、应对日益严重的专利质量问题。第二,法官对于禁令救济颁发中胜诉可能性要素的评判主要是通过对该专利权的推定效力强弱进行分析的,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与美国的禁令救济制度虽有不同之处但在颁发考量要素方面却高度相似,对于相关制度尚处在初建、不断完善阶段的我们来说,美国处理专利权推定效力与专利禁令救济颁发关系时的做法是具有相当借鉴意义的。第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在诉讼中的适用缓解了主张专利权有效一方的证明困难、加重了质疑专利权有效性一方的举证责任,同时质疑方须承担加重的说服责任,这直接导致了推翻专利权有效性推定须满足较普通民事诉讼更高的证明标准。由法院主导的专利无效判断方式有其多种基础性规则作为支撑,而专利权推定效力对于诉讼中关键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问题产生了特殊的影响,我们要构建“美国式”的专利无效制度不能忽视这些内容。第四,专利权的推定效力对于专利无效判断“双轨制构造”的形成产生了决定性影响,我国对于专利无效制度的改革不能忽视业已存在的传统行政公法理论的影响。在现有的法律制度环境下和法理基础上构建当然无效抗辩才是解决“双轨制构造”弊病的一条正确出路。
黄倩芸[7](2019)在《论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实现路径》文中认为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是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参与环境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是公众参与原则在环境治理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外有关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理论研究为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提供了正当性基础,我国立法为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目前,制约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实现的主要矛盾是有效参与不足。究其原因,首先,是立法设计上存在一定缺陷,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实现程序规定得较为粗略;其次,是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长期以来的环境管理惯性,对社会组织的身份认同、能力认同都持有怀疑态度,影响社会组织环境行动的开展;再次,是社会组织本身的参与能力不足。探讨我国实现社会组织应然层面的参与权利,需要适当借鉴国外社会组织的经验,考察美国和欧盟的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立法和实践。根据情境变化和适应情况,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存在命令型环境治理模式和“参与-回应”型环境治理模式。为实现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应然之意,需要完善的、良性的制度作为保障,从环境法、社会组织管理法以及社会组织制度建设等多重角度提出完善建议。环境立法上,完善制度规范,加强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决策权、环境监督权的保障;环境执法上,加强与社会组织环境合作,明确政府与社会组织的环境事务的界限;环境司法上,进一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社会组织管理法应给予社会组织充分的生长空间,采取直接登记制度等管理手段;社会组织要通过自律自治等,提高自身环境公共服务提供能力和谈判能力,提升环境参与水平与实效,以获得社会和政府的认可与支持。
陈科林[8](2019)在《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经济法学界缺乏对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整体性研究,无法揭示经营者经济法义务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功能和实施效果。在社会基本矛盾转变、重构政府与市场关系、实现公共治理的时代背景下,经营者是市场经济发展转型的最终成本负担者,一方面政府通过规制经营者的不法行为矫正市场失灵,另一方面,政府与经营者在提高市场效益上须建立合作关系,从市场管理转向市场治理的过程中,义务制度为经营者界定了成本负担的边界。基于义务间的差异性,应当以制度功能和实施效果为研究导向,适用类型化的方法对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履行及其责任保障机制进行研究。而根据现行的责任保障机制,其在促进经营者履行义务上存在不足,没有体现经济法的内在经济性。对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研究首先须对经济法的内在属性进行分析,它是经营者经济法义务性质的决定性因素,内含着经营者经济法义务颠覆传统法理的特性。其次,在义务类型化的必要及类型化标准问题上,提出义务的类型化源于义务间的差异性,表现为对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的保护程度、经营者须负担的义务成本以及公权力行使边界等方面,并依据规范的功能和实施效果,以义务与责任间的配置关系为类型化标准,彰显义务类型化的实质意义。再者,根据义务与责任的配置关系,将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类型化为无责任型义务、单一责任型义务以及复合责任型义务。无责任型义务是市场现代化下超越传统的义务形态,但其效力处于休眠状态,亟须以制度构建激活其效力。单一责任型义务又分为单一行政责任型义务和单一民事责任型义务。前者须结合经济法的行政责任形态和客观责任属性,在归责原则上应贯彻定性和定量原则。而由于其整体上呈现责任力度低的缺陷,致使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代价过低,没有形成强有力的激励,应予以矫正。后者则应当在填补型责任上将沉没成本向经营者的边际成本转化,实现预防性效果。在复合责任型义务中,公私法责任的追究须形成价值理念共识及行为协同。在价值理念上须确立统一的适用标准,在行为协同上,存在着公私法责任信息缺乏互通互认的缺陷,须加快衔接机制的构建。总体上,须对各类义务的实施机制进行优化,促使义务履行的功能效果回归到政府与市场关系重构上。包括激活无责任型义务效力、提高违法成本、构建公私法责任衔接机制等。
李梦侠[9](2019)在《当代中国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基层执法能力”为核心展开讨论,通过分析具体的执法经验,探讨在既有条件下,基层政府如何通过自我调适来补强行政执法能力,在此基础上寻求提升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方法。文章认为,探讨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运行实践与建设方向,关键在于对“基层行政执法能力”有基础性的认识。以国家能力、科层制为理论基础,以多个地区的执法实践为经验基础,文章从执法权运行、人员组织、财政保障、执法动机、执法互动五个理论维度来理解基层行政执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当前基层政府补强执法能力的机制进行解释,最后总结基层执法能力的结构,并在明晰执法能力制约因素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制度建议。行政执法权的配置存在显着缺陷,弱化了基层的行政执法能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纵向上来看,多数执法权没有被配置到乡镇层面,只停留在县级层面,直面基层社会的乡镇政府和政府部门的基层站所缺乏执法权,致使执法工作渗透性不足;横向上来看,执法权的配置高度分工化、部门化、专业化,分殊林立的权力结构难以被整合,致使执法工作缺乏综合性。执法权配置的制度缺陷影响了常规执法模式的效度。为了克服执法权配置的缺陷,基层政府通过联合执法模式、综合执法模式、综合治理模式来强化执法效能、补强执法能力。上述执法模式及其相应的权力调控体现了基层政府克服制度缺陷的努力,其中党政体制为执法权的调控提供了基础,从这一角度来看,党政体制对基层行政执法能力具有强化作用。基层行政执法面临着执法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齐的困境,基层政府需要通过多种手段来从社会中汲取人力资源,以提高执法能力。由于编制采用刚性的指标管理,因此基层政府很难通过补充公务员来充实执法人员数量,为了破解人员短缺给执法工作带来的困境,基层政府通过多种方式来组织人力。就政府内部而言,行政事业编制人员被纳入执法队伍,成为基层部门不可或缺的正式执法力量;通过合同聘用,大量的行政辅助人员被吸纳到执法队伍当中;通过政治动员和自愿参与,村社干部与部分基层群众参与到执法工作当中。最终形成了“执法人员-辅助人员-协助人员”的队伍结构。执法队伍建设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专业化”是执法队伍未来的发展方向,立足于实践中的执法队伍结构,文章对“专业化”进行了重新理解,认为满足基层执法工作需求的“专业化”应包括政治性、技术性和经验性三个要素。立足于执法队伍结构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建设是提升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可行思路。基层行政执法面临着财政保障不力的困境,主要表现是县乡两级政府的财政能力难以满足执法工作日益增长的技术需求。为了破解财政保障的困局,基层执法部门通过项目制获取必要的专项经费,通过选择性支出保障重点工作,通过“中心工作”制压缩执法的人力成本。三种应对措施背后体现了项目制、科层制和政治动员三种治理机制对基层财政困局的不同反应。执法的财政保障水平以基层政府的财政水平为基础,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政府的财政水平,“分税制”和“乡财县管”制度限制了基层政府的财政自主性,晋升锦标赛体制则影响了基层政府的支出方向,三个因素共同制约了基层政府的财政水平,同时也限制了基层政府对执法的财政保障。在制约因素当中,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晋升锦标赛体制在短期内是难以改变的,因此只能从“分税制”和“乡财县管”制度寻求提升基层政府财政活力的突破口。上级政府继续加大对基层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适当松动“乡财县管”制度有助于提升基层政府的财政活力,进而提升基层政府对执法的财政保障力度。基层行政执法的实践中普遍存在“目标替代”的困境,体制压力、部门利益和体制激励在不同程度上替代了法律规范,成为执法部门开展工作的主要动机和出发点。在体制压力的作用下,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偏向于依据上级部门的政策安排执行法律;在部门利益的作用下,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倾向于依据部门本身的利益执行法律;在体制激励的作用下,基层行政执法部门热衷于容易凸显政绩的执法工作。科层组织所具有的自主性、层级结构和分工结构是“目标替代”得以存在的体制根源。“目标替代”消解了依法行政,生成了依法行政的实践困境。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大背景之下,加强依法行政是执法能力建设的应有之意,然而由于缺乏激励功能,依法行政在基层难以从理念走向实践。以贯彻依法行政为目的,各级党委政府应该重视政治教化对于法治的推进作用,通过作风建设将依法行政的理念外部化、行为化。执法互动最大的困境在于执法部门对基层群众的法治需求缺乏回应性,国家对于社会的吸纳、国家的社会控制因此受到影响。执法部门与社会力量的互动存在着三种模式:压制型模式、俘获型模式和妥协型模式。压制型模式体现了执法部门对社会较强的控制力,但因为缺乏回应性而频繁陷入“维稳”困局;俘获型模式通过吸纳地方精英来贯彻执法意图,执法部门因此注重回应地方精英的需求,致使基层社会出现“精英俘获国家”的现象;妥协型模式能够让执法具备一定的回应性,但是容易弱化基层政府的治理能力。模糊的“委托-代理”结构、多元化的利益格局、灵活变通的执行传统和结果导向的激励结构共同构成了三种执法互动模式的生成空间。回应型的执法互动模式有助于回应基层群众的法治需求,有助于法治意识的传播和国家的社会控制。最后本文得出结论:基层的行政执法体制具有适应性,该特性使得基层政府及其执法部门能够在既有条件下对执法能力进行补强,但是这种补强的作用有限,依据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结构,做出针对性的制度变革是建设执法能力的可行方式。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由执法权调控能力、人员组织能力、财政保障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互动能力构成;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复杂构成说明执法能力受到众多复杂因素的制约,提升行政执法能力需要从复杂的制约因素入手。相应地,在前述讨论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制度建议。
韩喜梅[10](2019)在《我国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教育改革事业,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是实现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路径。当前我国教育管办评分离正进入攻坚战和深水区,作为社会参评教育的重要形式,第三方评估已成为触动我国教育管办评分离的重要驱动力量。本研究以建构现代职业教育治理体系、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为研究背景,遵循“理论探究一现实反思一国际比较一应然追求一路径建设”的逻辑脉络,对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相关理论与实践进行来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具体研究安排如下:第二章依托多中心治理理论对研究进行理论分析。在教育治理现代化背景下,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是实现教育管办评分离的重要抓手。多中心治理理论视域下的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具有多元参与、合作协商、服务取向的基本内涵,遵循多中心治理理论“权力获得是前提、自主治理是关键、利益满足是纽带、有效监督是保障”的实践逻辑,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包括了权力机制、运行机制、动力机制和监督机制四大机制。第三章运用访谈法,以省市级教育评估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市场型评估机构开展的第三方评估实践为依托,对我国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现状进行深度剖析。实证研究结果显示,在我国当前的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实践中,评估主体合法性和独立性孱弱,权力机制尚不健全;第三方评估组织、政府、职业院校三者在评估活动中互动协作有限,运行机制尚不完善;第三方评估组织、政府、职业院校参与评估的积极性不足,动力机制尚较乏力;第三方评估组织、政府、职业院校、评估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等对评估活动的监督力量发挥薄弱,监督机制尚较缺失。第四章运用比较研究法,对国外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实践与经验进行了全面阐释。比较研究结果显示,美德英日四国的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实践保障了评估主体的合法性与独立性,构建了有效化的权力机制;第三方评估组织、政府、职业院校三者在评估活动中达成了合理分工与有效协作,形成了协作式的运行机制;第三方评估组织、政府、职业院校在评估活动中实现了彼此的利益维护与均衡,创建了强有力的动力机制;同时第三方评估组织、政府、职业院校以及社会公众等多元化主体对评估活动的监督力量得以发挥,搭建了全面化的监督机制。第五章关照我国现实,融合理论、现实与经验,重点探讨了我国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应然构建。“多元共治”的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是解决当前我国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现存问题、实现教育管办评分离的现实选择,其构建需要遵循行政机制与市场机制的协调运行、多元主体各尽其能与沟通协作、多元主体利益诉求有效满足以及多元主体监督力量充分发挥的四项基本原则,由“权责明晰”的权力机制、“沟通协作”的运行机制、“内外耦合”的动力机制以及“全面参与”的监督机制四大子机制构成。第六章基于应然构建,重点为其实现提供具体化的建设路径。为此,应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立法进程以及制度供给层面入手构建“权责明晰”的权力机制;从提升评估主体专业性、评估标准科学性、评估程序完善性以及评估结果应用性层面出发构建“沟通协作”的运行机制;通过激发多元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外在动力构建“内外耦合”的动力机制;通过创新政府监督、建立职业院校监督、强化行业监督、搭建社会监督以及丰富第三方评估组织内部监督等来构建“全面参与”的监督机制。本研究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运用访谈法对我国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现状进行了全面的审视,在选题上具有一定的创新;其二,运用多中心治理理论构建了“多元共治”的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在理论视角的选择和内涵解读上有所创新;其三,运用比较研究法对美德英日四国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进行了全面深度剖析,为我国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构建与完善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国际经验。
二、公共事物治理的困境及其克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公共事物治理的困境及其克服(论文提纲范文)
(1)新型智库发展优化研究 ——以地方社科院实践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相关研究 |
(二)国内相关研究 |
(三)研究现状评析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结构 |
(一)研究思路 |
(二)论文结构 |
四、研究的方法 |
(一)案例研究法与网络调研法 |
(二)参与式观察与深度访谈 |
(三)比较研究法 |
五、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点 |
(二)有待改善之处 |
第一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一)智库与新型智库 |
(二)社科院与地方社科院 |
二、理论基础 |
(一)治理理论 |
(二)公共政策理论 |
(三)制度供给理论 |
(四)知识管理理论 |
第二章 新型智库发展的实践逻辑 |
一、新型智库发展的政策背景与战略目标 |
(一)新型智库发展的政策背景 |
(二)新型智库发展的战略目标 |
二、新型智库实践需求的三个基本维度 |
(一)新型智库实践需求的政府维度:制度供给 |
(二)新型智库实践需求的自身维度:内部治理 |
(三)新型智库实践需求的关系维度:主体互动 |
三、新型智库实践需求三个基本维度的关系 |
(一)三个基本维度的内在关系 |
(二)三个基本维度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关系 |
(三)三个基本维度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关系 |
第三章 新型智库发展成效、困境及归因:地方社科院案例研究 |
一、案例选择的典型意义 |
(一)五种主要智库类型比较 |
(二)地方社科院智库的特殊性与代表性 |
二、地方社科院智库的历史演进 |
(一)地方社科院智库初步发展阶段(1949-1979年) |
(二)地方社科院智库稳步探索阶段(1980-1999年) |
(三)地方社科院智库快速发展阶段(2000 年至今) |
三、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发展的基本成效 |
(一)地方社学院新型智库决策影响力提升 |
(二)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传播影响力提升 |
(三)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社会影响力提升 |
四、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发展的深层困境 |
(一)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的身份困境 |
(二)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的资政困境 |
(三)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的资金困境 |
(四)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的人才困境 |
五、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发展的影响因素 |
(一)制度供给维度的制约 |
(二)内部治理维度的制约 |
(三)外部关系维度的制约 |
第四章 智库发展的国内外实践经验镜鉴 |
一、国外智库发展经验 |
(一)国外智库的国家制度供给 |
(二)国外智库的内部治理机制 |
(三)国外智库的外部关系建构 |
二、国内智库发展经验(地方社科院以外的案例研究) |
(一)中国社科院——国情调研中的智库科研管理机制创新 |
(二)国经中心——理事会模式的智库内部治理探索 |
(三)人大国发院——跨学科研究中的智库组织结构创新 |
第五章 新型智库发展优化之政府维度:制度供给 |
一、新型智库发展的国家制度供给体系 |
(一)政治环境根本支撑 |
(二)决策参与保障制度 |
(三)机构体制改革制度 |
(四)市场运行保障制度 |
(五)舆论引导保障机制 |
二、加强新型智库发展的国家制度供给 |
(一)优化国家总体战略布局 |
(二)健全决策参与制度保障 |
(三)加强机构重塑制度保障 |
(四)强化市场运行制度保障 |
(五)提升舆论引导机制保障 |
第六章 新型智库发展优化之自身维度:内部治理 |
一、探索新型智库法人治理结构 |
(一)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国家相关政策 |
(二)国外法人治理结构发展脉络溯源 |
(三)国内事业单位相关改革基本经验 |
(四)法人治理结构的智库适应性探讨 |
(五)新型智库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对策 |
二、创新新型智库内部治理机制 |
(一)新型智库战略目标清晰定位 |
(二)新型智库决策研究机制优化 |
(三)新型智库科研管理机制创新 |
(四)新型智库知识管理机制拓新 |
(五)新型智库现代运营机制强化 |
第七章 新型智库发展优化之关系维度:主体互动 |
一、新型智库与政府的关系 |
(一)共同培育智库与政府协同研究机制 |
(二)共同营造智库与政府沟通交流平台 |
(三)共同打造智库与政府人员互动通道 |
二、新型智库与媒体的关系 |
(一)积极支撑新闻媒体深度政策宣传 |
(二)紧密结合网络媒体推动品牌传播 |
(三)完善自身媒体建设拓展潜在关系 |
三、新型智库与公众的关系 |
(一)以公众为智库营养源泉 |
(二)恰当参与公共舆论引导 |
(三)成为政府与公众的纽带 |
四、新型智库与同行的关系 |
(一)拓展国内同行合作关系 |
(二)拓展国际同行合作关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致谢 |
(2)区域共识的制度化 ——多案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渊源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概念阐释与文献综述 |
一、核心概念的研究 |
二、区域主义理论的研究 |
三、区域共识制度化的变量综述与选择 |
四、区域共识制度化的案例综述与选择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分析思路 |
一、概念诠释与描述性推论 |
二、比较案例分析与因果推论 |
三、过程追踪与历史制度分析 |
第一章 区域共识的形成 |
第一节 共识的内涵 |
一、观念与共享观念 |
二、意向与集体意向 |
三、语言与共同承诺 |
四、认同与集体认同 |
第二节 共识的建构 |
一、利益与共识 |
二、危机与共识 |
三、交往与共识 |
第三节 区域共识的建构 |
一、共同利益与区域共识 |
二、危机管理与区域共识 |
三、国际互动与区域共识 |
第二章 区域共识的制度化:一般规律 |
第一节 制度与制度化 |
一、制度的构成 |
二、制度化动因 |
第二节 国际制度及其制度化 |
一、国际安全共识的制度化 |
二、国际经济共识的制度化 |
三、国际环境共识的制度化 |
第三节 区域制度及其制度化 |
一、制度化:动态的社会实践过程 |
二、区域共识的制度化变量与假设 |
第三章 区域共识的制度化:主要变量 |
第一节 共同利益 |
一、利益协调需要制度保障 |
二、共同利益促进制度合作 |
三、利益扩大推动再制度化 |
第二节 危机管理 |
一、危机化解需要制度安排 |
二、危机管理依靠制度协调 |
三、危机管理迫使制度合作 |
第三节 国际协调 |
一、国际协调奠定制度基础 |
二、国际协调促进制度合作 |
三、国际协调推进制度建设 |
第四节 集体意向 |
一、集体意向决定集体行动 |
二、集体意向建构社会实在 |
三、集体意向建构制度事实 |
第四章 国际共识的制度化案例:全球与区域 |
第一节 全球性国际共识的制度化:从跨区域到全球 |
一、国际安全“共识”:从欧洲协调、国际联盟到联合国 |
二、国际经济“共识”:从七国集团到二十国集团 |
第二节 区域性国际共识的制度化:从次区域到区域 |
一、西欧联合:从思想理念到煤钢共同体 |
二、欧洲联合:从“三大共同体”到欧盟的成立 |
第三节 全球和区域共识制度化的关系 |
第五章 国际共识的制度化案例:次区域与区域 |
第一节 “维谢格拉德集团”共识的制度化 |
一、危机管理:东欧剧变推动中欧制度合作 |
二、共同利益:集体安全需要中欧制度安排 |
三、国际协调:维谢格拉德会晤与“V4+N”会晤机制 |
四、集体意向:共同加入欧盟与加强中欧身份 |
五、维谢格拉德共识的制度化思考 |
第二节 “上合组织”共识的制度化 |
一、危机管理:反恐国际合作启动共识的制度化 |
二、共同利益:能源与安全利益奠定制度化基础 |
三、国际协调:从“双边”上海峰会到“多边”杜尚别会晤 |
四、集体意向:《上合宣言》与《打击三股势力公约》 |
五、上合组织共识的制度化思考 |
第三节 “东盟+”共识的制度化 |
一、危机管理:内忧外患推动共识的制度化 |
二、共同利益:利益范围扩大助力制度合作 |
三、国际协调:从邦胜聚会到东亚峰会 |
四、集体意向:从《东盟宣言》到《东盟宪章》 |
五、“东盟+”区域共识的制度化思考 |
第四节 区域共识制度化的“接口”:“扩员”与“+N”模式 |
结论 |
一、区域共识制度化的一般经验 |
二、区域共识制度化的理论限定与局限 |
三、区域共识制度化的其他变量与假定 |
四、中国等新兴国家引领的区域共识制度化 |
英文参考文献 |
中文参考文献 |
(3)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 ——障碍及其克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主要内容与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概述 |
第一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蕴涵探询 |
一、量刑规范化的概念厘定 |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蕴含剖析 |
第二节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发展脉络 |
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探索试错阶段 |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局部试点阶段 |
三、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全面推行阶段 |
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深入推进阶段 |
第三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发展进程的经验总结 |
一、地方试错与学理论证推动改革发展 |
二、分阶段协同推进加快模式聚合 |
三、量刑规范化改革推动量刑制度不断完善 |
第二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论理支撑 |
一、刑罚价值观 |
二、刑罚目的论 |
三、罪刑均衡理论 |
第二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功能探究 |
一、消除无根据量刑偏差 |
二、培养规范化量刑思维 |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四、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
第三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理念 |
一、公正理念突出改革基本价值 |
二、和谐理念调和改革各方诉求 |
三、效率理念体现改革工作实效 |
四、人权理念凸显改革实质正义 |
第三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现存障碍 |
第一节 指导观念层面:报应刑本位不利于人权保障 |
一、刑罚目的观影响法官量刑 |
二、报应刑本位有碍人权保障 |
第二节 领导机制层面:缺乏专门机构统领量刑规范化改革 |
一、最高法刑三庭统领量刑改革的职能有限 |
二、量刑实证调研缺乏周期性论证 |
三、“中央政策转向”与“地方经验凝练”对接不畅 |
第三节 规则建制层面:过度机械化倾向 |
一、量刑规则细密化压缩法官裁量空间 |
二、忽视量刑基准的学理价值 |
三、量刑规范适用存在多义性冲突 |
第四节 程序延伸层面:量刑程序改革任重道远 |
一、量刑建议实践效果不佳 |
二、量刑听证制度尚待明晰 |
三、量刑裁判说理流于形式 |
四、量刑判例体制尚待建制 |
第四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指导观念的完善 |
第一节 域外国家量刑改革指导观念的参考 |
一、美国:“直觉驱动”与“规则武断”的折衷 |
二、英国:“量化量刑格局”的发展成熟 |
三、德国:“幅的理论”与“双轨制刑事制裁体系”促进量刑均衡 |
四、日本:“行情约束模式”和“裁判员制度”降低量刑歧异 |
第二节 我国规范化量刑观念的革新 |
一、并合主义刑罚观之确立:报应为主、特殊预防为辅 |
二、法官量刑裁量权的合理释宽:公正优先、限权为辅 |
第五章 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实体举措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实体层面经验参考 |
一、美英:“独立量刑委员会”之效仿 |
二、美国:“合宪性质疑”与“量刑指南强制性降格”之警示 |
三、英国:“适度量化的量刑格局”之提倡 |
四、德国:“无量刑规则”之反观 |
第二节 专职化量刑改革领导机制的建构 |
一、设置专职化领导机构的必要性 |
二、本土化量刑改革领导机构建构思路 |
第三节 量刑规则的优化设置 |
一、侧重规则时效性与可适性的修改 |
二、规避规则适用的多义性冲突 |
三、规则效力转变构想:“强制性”到“实质参考性” |
第四节 量刑基准的确立程式 |
一、明确逻辑起始:量刑基准之确立原则与原理法则 |
二、明确择定机理:量刑基准之确定方法 |
第六章 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程序举措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程序层面的经验参考 |
一、美国:“量刑前报告”和“量刑听证程序”之比照 |
二、美英德:“裁判说理”、“量刑建议”和“上诉复审”制度之参照 |
三、美日:“量刑数据系统”与“量刑判例数据系统”之补强 |
四、日本:“裁判员制度”与“被害人参与制度”之融合 |
第二节 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优化 |
一、坚持和优化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意义 |
二、量刑建议的模式确证 |
三、完善量刑建议的形成机制 |
第三节 量刑说理的渐进升级 |
一、量刑裁判说理的法理与社会意义 |
二、实质内核:判罚证立与裁判认同的体现 |
三、形式肌底:经验表述与繁简适度的结合 |
第四节 量刑听证的模式创制 |
一、量刑听证的理性界说 |
二、量刑听证的价值分析 |
三、我国量刑听证制度的构建思路 |
第五节 人工智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建制 |
一、人工智能技术融入司法实践的时代特性 |
二、建制我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必要性 |
三、人工智能刑事辅助系统的风险防控 |
第六节 完善量刑程序的其他方面 |
一、量刑参与层面:被害人参与制度的完善 |
二、可操作性层面:“准判例”量刑参考系统的设想 |
三、量刑互动层面:多方参与的量刑程序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施特劳斯对虚无主义的批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目的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重点难点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施特劳斯对虚无主义批判的出场语境 |
第一节 虚无主义的理论基础 |
一、虚无主义的代表人物、派别及法则 |
二、虚无主义的内涵及本质 |
第二节 施特劳斯对虚无主义批判的可能性 |
一、重回古典的危险性和非现实性 |
二、达成基本共识具有相当的必要性 |
三、普世伦理构建的可能性 |
第三节 施特劳斯对虚无主义批判的必然性 |
一、实证主义为虚无主义提供了可能 |
二、历史主义铺平了通向虚无主义的道路 |
三、自由主义打开了虚无主义的大门 |
第二章 施特劳斯对虚无主义的批判及其困境分析 |
第一节 施特劳斯批判虚无主义的历史前提 |
一、施特劳斯对虚无主义批判的时代语境 |
二、施特劳斯对虚无主义批判的文本考察 |
第二节 施特劳斯批判虚无主义的内容 |
一、基于历史主义的批判 |
二、基于自然正当的批判 |
第三节 施特劳斯批判虚无主义困境的三个维度 |
一、古典政治哲学维度的困境 |
二、现代性维度的困境 |
三、自然权利维度的困境 |
第三章 从唯物史观审视施特劳斯对虚无主义的批判 |
第一节 走出虚无主义困境的唯物史观路径 |
一、从理论批判到社会批判 |
二、法制思维、学术思维和政治思维 |
第二节 唯物史观视域下政治和道德的勾连 |
一、政治哲学的道德基础 |
二、唯物史观境域下的虚无主义问题 |
第三节 唯物史观境域中的自然权利 |
一、自然权利与虚无主义的内在关联 |
二、对虚无主义批判的历史意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5)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自主治理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中文详细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研究价值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价值 |
二、文献梳理与研究综述 |
(一)国外相关研究的考察 |
(二)国内相关研究的考察 |
(三)简要评析 |
三、论文架构与研究方法 |
(一)论文架构 |
(二)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贡献与研究不足 |
(一)可能的贡献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奥斯特罗姆自主治理思想的生成背景 |
一、时代命题:奥斯特罗姆所处的社会环境 |
(一)倡导自发秩序:新古典自由主义的复兴 |
(二)回归公共治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塑 |
(三)理性官僚制的正当性反思 |
二、理论积淀:集体行动问题的研究传统 |
(一)来自政治学视角的分析 |
(二)来自经济学视角的分析 |
(三)来自社会心理学视角的分析 |
(四)小结 |
三、学术延承:自主治理思想的理论渊源 |
(一)公共选择理论 |
(二)新制度经济学 |
(三)合作博弈理论 |
(四)多中心治理理论 |
第二章 奥斯特罗姆自主治理思想的应用场域 |
一、运作对象:小规模的公共池塘资源 |
(一)物品类型与公共池塘资源 |
(二)资源系统、资源单位及其占用者 |
二、预设前提:行为假设与制度多样性 |
(一)制度分析的行为假设:完全理性与有限理性的结合 |
(二)作为博弈规则的制度:一项基于新制度主义的理解 |
三、场域困境:集体行动中的机会主义 |
(一)资源治理的三大模型 |
(二)激励结构的四重缺陷 |
(三)制度供给的二阶困境 |
第三章 奥斯特罗姆自主治理思想的构建逻辑 |
一、从质疑到开创:思想生成的演进路径 |
(一)质疑:非此即彼的政策方案 |
(二)开创:另辟蹊径的治理路径 |
二、从个体到系统:自主治理的分析脉络 |
(一)影响个人策略选择的综合变量 |
(二)集体行动情境自主治理的难题 |
(三)公共资源长期存续的设计原则 |
(四)集体行动制度层次的嵌套分析 |
三、从IAD到 SES:自主治理的研究框架 |
(一)制度分析与发展(IAD)框架 |
(二)诊断社会—生态系统(SES)框架 |
(三)IAD与 SES框架的关联互动 |
四、从信任到互惠:自主治理的核心要素 |
(一)社会资本的内涵及关键特征 |
(二)奥斯特罗姆的借鉴及其超越 |
第四章 奥斯特罗姆自主治理思想的分析特色 |
一、问题聚焦:以问题为中心的跨学科研究 |
(一)多学科交叉的综合分析方法 |
(二)发展与实证经验一致的理论 |
二、研究进路:制度分析与经验研究相结合 |
(一)理性选择的制度分析途径 |
(二)田野调查与实验研究并重 |
三、分析视角:基于个人主义的方法论 |
(一)有关个体行为的决策分析 |
(二)有限重复博弈理论的运用 |
第五章 奥斯特罗姆自主治理思想的价值审视 |
一、奥斯特罗姆思想的学术史定位 |
(一)公共治理谱系中的自主治理思想 |
(二)自主治理:复合民主的微观基础 |
二、自主治理思想的理论价值 |
(一)传统集体行动理论的变革 |
(二)当代制度分析视野的拓展 |
(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完善 |
(四)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奠基石 |
三、自主治理思想的局限审视 |
(一)适用性层面的局限 |
(二)实操性层面的局限 |
结语 重视奥斯特罗姆的学术遗产 |
一、摈弃万能药:诊断现实世界的复杂性 |
二、警惕理论模型的隐喻化用法 |
三、治理话语中积极公民的塑造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生平及学术研究历程 |
附录二 美国布鲁明顿学派的思想精义:多中心治理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6)论专利权的推定效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及评述 |
三、研究进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专利权为何被推定有效——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探源 |
第一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思想理论来源 |
一、功利主义思想下所要求的专利权利法定 |
二、分权制衡思想下所要求的对专利权效力的尊重 |
第二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现实基础来源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经验性来源——专利授权行为虽然权威但未必合法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政策性来源——对专利权效力稳定性的政策性需要 |
第三节 专利权被推定为有效的必要性分析 |
一、专利授权错误的不可避免性 |
二、专利局审查能力的客观限制 |
三、专利权有效性争议发生的客观必然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专利权如何被推定有效——专利权推定效力的逻辑结构内涵 |
第一节 推定的逻辑结构内涵 |
一、推定的界定 |
二、与推定有关的概念辨析 |
三、推定的逻辑结构分析 |
第二节 专利权被推定有效的起点: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基础事实 |
一、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基础事实界定 |
二、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基础事实的独特证明方式 |
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性质的正确定位:是推定而非推论 |
第三节 专利权被推定有效的中介: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特殊法律关系 |
一、专利权效力产生与实现的特殊视角——政府行政管理的结果 |
二、专利授权行为法律性质的正确定位:一种行政确认行为 |
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特殊法律关系的界定 |
第四节 专利权被推定有效的结果: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推定事实 |
一、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推定事实性质的正确定位 |
二、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推定事实的核心内涵 |
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法律含义的误读与纠正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是如何表达的——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表达维度 |
第一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功能目标维度 |
一、行政行为存在的功能目标 |
二、行政行为效力存在的功能目标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功能目标 |
第二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权利保护维度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权利公示力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促进了专利权人财产性利益的实现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施加于社会主体尊重他人专利权的义务 |
四、专利权推定效力赋予专利权人以信赖保护力 |
第三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强度维度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强度的内涵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强度的判断主体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强度的评判标准 |
第四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范围维度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在实际作用范围上的表达——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范围大小的确定方式——权利要求解释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改变了什么——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影响及启示 |
第一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的认识 |
一、强化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的肯认 |
二、简化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证据证明力的具体评价 |
三、固化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的推论方向 |
第二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权利要求解释的方式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对于有效性推定解释形成的决定性影响 |
二、有效性推定解释适用的争议及变化 |
三、启示:有效性推定解释在我国的正确适用方式 |
第三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禁令救济颁发的考量方式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法官对于禁令救济颁发的考量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法官对于禁令救济颁发考量的具体表现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禁令救济颁发考量所带来的启示 |
第四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一、公定力是否会改变举证责任的分配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不同类型专利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三、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所带来的启示 |
第五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专利无效的证明标准 |
一、推定效力对于诉讼中证明标准的改变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专利无效证明标准的具体分析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导致特殊化专利无效证明标准适用所带来的启示 |
第六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专利无效的判断方式 |
一、专利无效判断的不同模式及利弊分析 |
二、实践中我国专利无效判断“双轨制构造”引发的争议 |
三、专利无效判断方式形成的历史演绎 |
四、专利无效判断“双轨制构造”的法理基础 |
五、问题的出路:“有限公定力”理论下的专利当然无效抗辩 |
六、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专利无效判断方式所带来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7)论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实现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社会组织范畴的界定 |
四、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正当性 |
第一节 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理论依据 |
一、关于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基础理论 |
二、中国语境下主张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意义 |
第二节 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依据 |
一、2014 年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款 |
二、2014 年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权利的确认 |
第二章 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实现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实现困境 |
第二节 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困境形成的原因分析 |
一、立法层面的原因 |
二、执法层面的原因 |
三、社会组织自身的原因 |
第三章 我国社会组织实现环境参与权的路径探讨 |
第一节 国外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经验比较 |
一、美国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经验 |
二、欧盟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经验 |
三、对国外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经验的评述 |
第二节 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实现路径的比较 |
一、命令控制型环境治理模式下的实现路径 |
二、“参与-回应”型环境治理模式下的实现路径 |
第三节 优化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制度环境 |
一、完善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立法建议 |
二、完善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执法建议 |
三、完善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司法建议 |
四、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质量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来源 |
1.2 研究价值 |
1.3 文献综述 |
1.3.1 从具体的三大法律关系切入 |
1.3.2 关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最新研究 |
1.4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5.1 研究角度创新 |
1.5.2 研究方法创新 |
1.5.3 具体观点创新 |
1.5.4 本文的不足 |
第2章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一般分析 |
2.1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本原认知 |
2.1.1 决定因素:我国经济法的内在属性 |
2.1.2 法治属性:对传统义务范式的超越 |
2.2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对待主体 |
2.3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与传统公私法义务的功能区分 |
2.3.1 与传统公法义务的功能区分 |
2.3.2 与传统私法义务的功能区分 |
2.4 小结 |
第3章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文本梳理及其类型化 |
3.1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条款的文本识别 |
3.1.1 经济法文本确定的标准和理由 |
3.1.2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表达方式 |
3.2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内在差异及其类型化的必要性 |
3.3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类型化标准的厘定 |
3.3.1 类型化标准阐述 |
3.3.2 类型化标准的指标确立及其原因 |
第4章 无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4.1 文本简述 |
4.1.1 分布情况 |
4.1.2 关于无责任型义务梳理结果的说明 |
4.2 无责任型义务的典型表现 |
4.3 超越传统的义务形态 |
4.4 无责任型义务的功能性探讨 |
4.5 小结 |
第5章 单一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5.1 单一行政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5.1.1 文本简述 |
5.1.2 责任理论及归责原理 |
5.1.3 小结 |
5.2 单一民事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5.2.1 文本简述 |
5.2.2 责任理论与归责原理 |
5.2.3 小结 |
第6章 复合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6.1 文本简述 |
6.1.1 分布情况 |
6.1.2 复合责任型义务的制度形态 |
6.1.3 集中规制领域——竞争与消费 |
6.2 双重解释下责任信息的互通困境 |
6.2.1 欺诈认定的尺度困惑——以两组案例为切入 |
6.2.2 不法竞争所致“损失”的释义困境——以垄断协议为例 |
6.3 复合责任型义务功能回归的法理观照 |
6.4 小结 |
第7章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实施机制的优化 |
7.1 无责任型义务:效力激活 |
7.1.1 义务履行的利益回馈:履行成本的弥补及竞争力决定因素的重构 |
7.1.2 义务条款的司法适用:法院解释及指导性文件制定的依据 |
7.1.3 行政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制定依据:道德义务的再法律化 |
7.2 单一责任型义务:责任的弹性适用与扩张适用相结合 |
7.2.1 单一行政责任型义务:提高违法成本及提升责任适用弹性 |
7.2.2 单一民事责任型义务:民事责任的扩张适用 |
7.3 复合责任型义务:责任衔接机制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9)当代中国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与中心主题 |
二、概念说明与文献回顾 |
三、研究方法 |
四、田野调查与章节安排 |
第一章 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能力理论 |
一、国外学者的国家能力理论 |
二、国内学者的国家能力理论 |
第二节 科层理论 |
一、韦伯的理性官僚制 |
二、科层制的负功能 |
三、官僚最大化理论 |
四、中国的党政体制 |
第三节 理论启示与分析维度 |
一、理论启示 |
二、分析维度 |
第二章 执法权配置局限及其克服 |
第一节 执法权配置的现状与局限 |
一、执法权配置的现状 |
二、执法权配置影响常规执法效度 |
第二节 作为应对策略的执法权调控 |
一、联合执法模式 |
二、综合执法模式 |
三、综合治理模式 |
第三节 执法权调控模式的机制分析 |
一、执法权调控的原因 |
二、执法权的调控手段 |
三、执法权调控的体制基础 |
第四节 党政体制对执法能力的加强 |
第三章 执法队伍的组织困境及其应对 |
第一节 执法队伍的组织困境 |
第二节 执法部门的应对措施 |
一、行政执法人员及其组织 |
二、行政辅助人员及其组织 |
三、协助行政人员及其组织 |
第三节 执法队伍的“专业化”及其内涵 |
一、科层理论中的“专业化”及其反思 |
二、执法队伍的“专业化”及其内涵 |
第四节 执法队伍的建设方向 |
第四章 执法的财政保障困境及其应对 |
第一节 执法的财政保障困境 |
第二节 基层政府的应对措施及其运行机制 |
一、基层政府的应对措施 |
二、应对措施的运行机制 |
第三节 执法财政保障的制约因素 |
一、经济水平决定保障能力 |
二、财政体制限制财政自主性 |
三、晋升锦标赛体制影响支出选择 |
第四节 加强执法财政保障的两条进路 |
第五章 执法的“目标替代”困境及其破解 |
第一节 “目标替代”的三种类型 |
一、体制压力替代法律规则 |
二、部门利益替代法律规则 |
三、体制激励替代法律规则 |
第二节 “目标替代”的生成机制 |
一、“体制压力替代法律”的生成机制 |
二、“部门利益替代法律”的生成机制 |
三、“体制激励替代法律”的生成机制 |
第三节 “目标替代”的体制根源 |
一、科层组织的自主性 |
二、科层组织的层级结构 |
三、科层组织的分工结构 |
第四节 “目标替代”的后果及其破解 |
一、“目标替代”消解依法行政 |
二、通过作风建设强化依法行政 |
第六章 执法互动的困境及其出路 |
第一节 执法互动的三种模式 |
一、压制型模式 |
二、俘获型模式 |
三、妥协型模式 |
第二节 执法互动模式的生成机制 |
一、压制型模式的生成机制 |
二、俘获型模式的生成机制 |
三、妥协型模式的生成机制 |
第三节 执法互动模式的生成空间 |
一、模糊的“委托-代理”结构 |
二、多元化的利益格局 |
三、灵活变通的执行传统 |
四、结果导向的激励结构 |
第四节 迈向回应型的执法互动模式 |
结论 |
一、基层行政执法体制的适应性 |
二、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结构 |
三、提升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制度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我国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问题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三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职业教育 |
二、职业教育质量 |
三、职业教育质量评估 |
四、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 |
五、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 |
第四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二、国内研究现状及述评 |
第五节 研究思路与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第六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的缘起 |
一、教育何以能管办评分离 |
二、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是实现教育管办评分离的重要抓手 |
第二节 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一、第四代评估理论 |
二、多中心治理理论 |
第三节 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基本内涵 |
一、核心:多元参与 |
二、路径:多元协作 |
三、旨归:多元服务 |
第四节 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结构构成 |
一、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的权力机制 |
二、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的运行机制 |
三、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的动力机制 |
四、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的监督机制 |
五、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子机制间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现实审视 |
第一节 研究设计 |
一、研究方法的选择 |
二、研究对象的选取 |
三、研究资料的收集 |
四、研究效度信度的分析 |
第二节 我国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发展的现状 |
一、省市级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开展的第三方评估机制现状 |
二、行业协会开展的第三方评估机制现状 |
三、市场型评估机构开展的第三方评估机制现状 |
第三节 我国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评估主体合法性和独立性不足,权力机制尚不健全 |
二、多元主体互动协作有限,运行机制尚不完善 |
三、多元主体参与动力不足,动力机制尚较乏力 |
四、多元主体监督力量薄弱,监督机制尚较缺失 |
第四章 国外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国外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发展特征 |
一、官民认可相结合的美国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 |
二、官方认可主导的德国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 |
三、政府与市场协作运行的英国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 |
四、政府主导的日本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 |
第二节 国外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内容比较 |
一、国外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的权力机制 |
二、国外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的运行机制 |
三、国外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的动力机制 |
四、国外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的监督机制 |
第三节 国外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经验启示 |
一、保障评估主体的合法与独立,构建有效化的权力机制 |
二、加强多元主体间的互动交流,构建协作式的运行机制 |
三、满足多元主体的利益需求,构建强有力的动力机制 |
四、发挥多元主体的监督力量,构建全面化的监督机制 |
第五章 我国“多元共治”的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应然构建 |
第一节 我国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价值选择——多元共治 |
一、“多元共治”是实现教育管办评分离的现实选择 |
二、“多元共治”的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内涵与功能 |
第二节 “多元共治”的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构建原则 |
一、行政机制与市场机制的协调运行 |
二、多元主体的各尽其能与沟通协作 |
三、多元主体利益诉求的有效满足 |
四、多元主体监督力量的充分发挥 |
第三节 “多元共治”的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构建设计 |
一、“多元共治”的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整体构建 |
二、“权责明晰”的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权力机制的构建 |
三、“沟通协作”的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运行机制的构建 |
四、“内外耦合”的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动力机制的构建 |
五、“全面参与”的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监督机制的构建 |
第六章 我国“多元共治”的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路径建设 |
第一节 “权责明晰”的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权力机制的建设路径 |
一、政府要加速职能转变,加快评估组织的独立化改革 |
二、政府要加快立法进程,奠定合法与独立的法律基础 |
三、政府要强化制度供给,提供合法与独立的制度支持 |
第二节 “沟通协作”的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运行机制的优化路径 |
一、加强组织自身能力建设,提升评估主体专业性 |
二、完善国家职业教育质量标准体系,提高评估标准科学性 |
三、建立评估追踪阶段,提升评估程序的完善性 |
四、强化多主体反馈与应用,提高评估结果的应用性 |
第三节 “内外耦合”的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动力机制的完善路径 |
一、提升主体意识,激发内生驱动力 |
二、健全法律建设,增进外在保障力 |
三、完善激励政策,提振外在推动力 |
四、扩大评估需求,增强外在拉动力 |
五、提高社会认同,强化外在支撑力 |
第四节 “全面参与”的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监督机制的创新路径 |
一、丰富政府监管方式,加强政府监督 |
二、完善院校组织与制度建设,建立职业院校监督 |
三、加快评估行业建设,强化行业监督 |
四、引导公众与媒体参与,搭建社会监督 |
五、加强道德与制度建设,丰富第三方评估组织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四、公共事物治理的困境及其克服(论文参考文献)
- [1]新型智库发展优化研究 ——以地方社科院实践为例[D]. 周笑梅. 吉林大学, 2021(12)
- [2]区域共识的制度化 ——多案例比较研究[D]. 丁伟航.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0(07)
- [3]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 ——障碍及其克服[D]. 崔仕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4]施特劳斯对虚无主义的批判[D]. 何紫菱. 西北师范大学, 2020(12)
- [5]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自主治理思想研究[D]. 任恒. 吉林大学, 2019(02)
- [6]论专利权的推定效力[D]. 闫宇晨. 南京大学, 2020(04)
- [7]论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实现路径[D]. 黄倩芸. 深圳大学, 2019(12)
- [8]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D]. 陈科林. 湘潭大学, 2019(02)
- [9]当代中国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研究[D]. 李梦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10]我国职业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研究[D]. 韩喜梅. 天津大学, 2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