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西首次水力资源开发权拍卖成功(论文文献综述)
赵建达,吴昊[1](2021)在《中国小水电大事记(1904—2019年)(之四)》文中认为2000年2月12日,水利部以水电[2000] 46号文印发《关于进行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选点工作的通知》,对在新时期开展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选点工作作出安排部署。2月16日,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加强小水电安全生产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水电[2000]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小水电行业管理,规范电站安全生产,杜绝生产环节中出现的各种隐患。
胡如梅[2](2020)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地方政府行为研究》文中指出探索建立集体产权与国有产权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制度规范是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客观要求,是向城乡等值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这一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地方政府能够让渡权利,改变传统的由政府主导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因此有必要关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行为表现、影响因素和作用机制。地方实践中,可以观察到政府征收入市、直接就地入市、指标交易入市三种基本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途径,但是正式的改革试点之前,只有个别一些地方主动突破城乡土地要素流转的规则限制,允许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参与一级市场供地,大多数地方仍然以政府征收入市模式为主。在中央层面直接领导开展入市改革试点后,地方间的这种差异仍然存在。另外,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些在早期允许集体土地直接入市的地方又呈现出上收土地开发权、由政府统筹入市的特征。基于这些实践观察,本文尝试探究在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地方政府行为为什么会呈现出空间差异和时间演化特征?具体的研究问题包括:提高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配置水平是否优化了土地利用效率和收益分配结果?既然征地制度为地方政府发展土地财政提供了制度优势,为什么其中一些会主动放弃一级市场上供地的垄断地位?又如何解释这些地方在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后选择了不同的组织方式来实现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面对中央政府强化改革压力,地方间仍然表现出明显的回应差异,这又意味着什么?“制度环境”、“政策工具”和“资源利用”的分析框架,将地方的土地治理表现置于宏观激励结构和特定的制度环境,以及具体的地方情境中进行考察,帮助我们厘清体制因素和地方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政府土地治理行为的影响。对不同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路径的比较分析显示,相比较传统的政府征收入市模式,允许符合规划条件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在当前阶段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相对较小,但是农民集体分享到的收益比例相对较高,达到60%以上。土地指标交易模式提升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配置效率,同时缩小了因区位因素造成的农村内部的土地权益实现差距。此外,在不考虑产权差异的情况下,同一宗地块是通过政府征收入市还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实施入市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并没有明显不同,但是后者的收益分配格局更有利于农村和农民。对广东省南海区近30年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历程进行梳理和分析发现,引资环境和农民集体的博弈能力等地方局限条件的s差异和变化,带来土地利用效率提升的诉求和利益主体间土地权益分配的矛盾,弱化了原有土地政策的优势,引致地方政府土地治理行为的差异和变化。地方政府间围绕招商引资展开激烈竞争是导致具备资本涌现优势和征地成本相对较高的地方在早期主动下放土地开发权的主要原因。当土地利用强度达到城市规划的限制,“大量引资”逐渐转为“优质选资”,土地区位和规模的优化调整有赖于原产权主体间达成集体行动,为降低这一过程的交易成本,同时考虑到农民事实上的土地产权已经形成,基于市场协商的政府主导模式成为这一阶段政策工具的新选择。进一步地,基于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数据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验证了面对中央政府自上而下的土地市场化改革要求,地方政府回应行为的差异性源于对“以地生财”的依赖差异。“政府性债务规模”和“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作为直接表征地方“以地生财”需求的代理变量,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比例呈现负向关系,且前者的影响更为显着,一定程度上说明地方政府垄断和控制土地一级市场,并不完全是为了获取直接的土地出让收益,更重要的是方便以地抵押融资,但归根结底还是出于对“以地生财”的依赖。另外,文章选取能够表征地方其他税收收入成长状况的“预算内财政自给率”指标来间接反映地方对降低“以地生财”依赖的可能性,回归结果显示该指标对地方开展“农地入市”改革有显着促进作用,表现在财政自给率更高的地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面积和供应比例相对更大。该研究发现表明,在中国这样一个威权国家治理体制下,地方政府也并非完全服从上级,其施政行为还受地方发展偏好和具体情境的影响。研究总体上揭示了在经济分权和政治集权的国家治理框架下,横向间的地方竞争、纵向制约体制下的行政压力和包括引资环境、农民集体政策博弈能力在内的地方情境条件共同塑造了地方政府的土地治理行为。面对来自高层级政府的行政压力和来自农民集体的征地压力,财政自给率更高、对土地财政依赖更低的地方更倾向于切实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因此,需要对地方政府提供适当的激励来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的进程。最后,根据笔者有限的知识,本文或有以下贡献。一是关注政府这一特殊利益主体的价值取向和利益偏好对实现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源利用效率的影响。不同于在传统土地资源经济学框架内关注资源利用效率和收益分配效应的研究,本文尝试从地方政府这个关键主体入手,将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的组织方式视为特定激励结构和制度环境下的工具选择结果,并综合利用新制度经济学和新政治经济学的相关理论探析这种工具选择的影响因素和作用机制。二是现有文献已经清楚地介绍了“市场化”改革可能引起的土地配置效率和权益分配变化等,但对地方政府主动向农民集体下放土地开发权,并在面对相同的“允许入市”的政策环境下采取了不同的组织方式来实现集体土地入市的这一问题的原因还没有太多研究。本文结合地方改革经验,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对该问题进行了探究。三是关注到本轮由中央政府直接领导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地方政府的回应差异,并由此引发对“以地谋发展”理论的再思考。
郭云峰[3](2019)在《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文中提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受公法和私法的双重调整,是一种兼具公权和私权双重属性的复合性权利(力),以公共所有权和公共利益为目的对其进行制度构造和规制,必然导致其主体、客体、权利内容等与建立在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哲学基础上的私人所有权存在差异。然而,二者之间的这种差异却经常被潜意识地转换为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批评和指责,个人所有权则成为评价国家所有权的“完美模型”和“标准答案”。其中,国家所有权主体虚位即是试图否定国家所有权,并对之进一步私有化的论者,所经常采用的一种意在彻底否定国家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的“釜底抽薪”式的辩论策略。为此,应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力)属性为逻辑起点,从主体、客体、权能三个方面探讨作为公共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问题。本文共五章,各章的主要内容是:第一章“绪论”。本部分介绍了选题的背景与研究价值、域内外研究进展。在国家和集体共同“垄断”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现行立法框架下,公众主要通过用益物权制度对自然资源进行使用、收益。为避免“国家给多少,社会才能用多少”的结局,必须以“全民”为本位构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防范国家所有和全民所有演变为政府所有、地方所有和部门所有。与借助公产制度限制政府权力、保障社会公众利用权的域外研究思路相比,国内研究在很大程度上一是种旨在廓清国家所有权与政治制度联系的中立研究路径,缺乏主动限制政府权力的意识。第二章“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本部分旨在论证自然资源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受罗马法按照物权客体分类立法调整技术的影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国有财产均实质性地形成了区分国家公产与私产、运用公法和私法分类调整的制度传统。在公权与私权严格分立的传统法学思维的作用下,关于国家所有权权利(力)属性的分析又形成了要么是公权,要么是私权的认知前见。事实上,公共所有权内部权利、义务并存的制度安排决定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力)属性,当前国内学界的公权说与私权说,只不过是对其社会属性某一方面认知的结果,均具相对的合理性,本质上是一种存在“附加条件”的“真理性学说”。而当此“附加条件”被去除之后,无论是公权说还是私权说,均有可能成为谬误。第三章“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重构”。本部分旨在从主体、客体、权能三个方面研究自然资源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重构问题。关于主体的理论重构,应采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双重主体说。即,国家和全民均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所有权人,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以公共信托为基本内容的内部关系。其中,国家是国有自然资源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全民是国有自然资源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人。关于客体理论重构,应坚持自然资源为物权客体的基本理论定位,国有自然资源资产范围应当以法定方式进行限定,并按照区分国家“公产”与“私产”的模式建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体制。关于权能制度的理论重构,应根据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将其权能界定为一种同时包括公法权能和私法权能的复合权能,但这两种权能受不同的权利行使规则的拘束:公法权能的行使必须具有直接的公法依据,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和规则,法有明文规定必须“为”和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是对公法权能行使的基本要求;私法权能的行使除受法律的一般限制外,可遵循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由此,在公法、私法分别构造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法律格局之下,公法权能与私法权能内在的联系规律是:保护公众合理利用等国家义务性质的公法权能具有优先实现性,并受公法程序和规则的约束;在不与公法权能冲突、不侵害社会公众资源利用权的前提下,依照私法规则实现其私法权能。第四章“复合权利定位下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评价”。本部分旨在从主体、客体、权能三个方面检视自然资源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根源。关于主体制度,我国现行立法采取区分归属主体与代表行使主体,并借助“层层代表”和“代表行使”,解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全民”主体由“虚”向“实”转化的立法技术问题。在此过程中,作为所有权主体的“全民”地位被不断的消融,引发所有权主体虚位和缺位等问题,最终呈现在人们视野中的所有权主体实体化为各级政府。关于客体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几乎所有的存在争议的自然资源,在我国都可能透过法律解释等方式,被认定为国家“私产”,容易引发与民争利的指责;将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与普通国有资产“无差别”对待的后果是环境生态代价巨大。关于权能,由于理论和实践习惯于从纯公法或者纯私法的角度解构其权能,公共控制和公共使用目的无法使其公法权能与私法权能发生勾连,也无法对之实施规制,引发公法遁入私法等问题。第五章“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重构”。本部分旨在研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重构问题。主体制度重构的核心要点是:将国家规定为基本民事主体,以拓展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及其理论的空间;按照双重所有权主体的理论定位,依托全国人大重构代表行使主体体系,加强“全民”主体对代表行使行为的控制;承认存在着国家机关之外的、根据授权行使代表行使的主体。客体制度重构的核心要点是:采取“公产法定”和司法判例相结合的方式区分国家公产和私产;明确自然资源为不动产的物权法地位,通过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等构造国有自然资源“不动产”。权能重构的核心要点是:基于其复合权利属性的理论定位,应直接明确代表行使主体可通过委托授权方式行使国家所有权;行政特许、设定用益物权为其公法权能;作为“全民”成员的社会公众有依法或依照习俗利用特定自然资源物的权利。
刘子龙[4](2020)在《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文中认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作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战略定位,要求针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应秉持系统性、整体性思维,要求针对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保育等不同诉求之间的关系进行统筹协调、综合平衡。进而逐步形成契合于“三律”(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规律)要求、和谐有序、绿色可持续的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格局。然而,受制于传统的,呈现出离散化、割裂化特征的权利(力)理论,并基于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快速推进的大趋势、大背景,以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为核心内容的各类权利(力)之间发生冲突的风险和几率正不断增大,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冲突也由此而不断加剧和凸显。鉴于此,本文研究试图从方法论的视角切入,在充分揭示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冲突现状的基础上,提炼出法学问题——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进而深入剖析冲突产生的方法论根源——还原主义方法论。在此基础上,针对性的提出、论证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优越性及法学意蕴,并引入与整体主义方法论具有内在一致性的价值排序理论。在整体主义方法论、价值排序理论的指引下,探索实现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新路径。本研究的行文架构主要由五章构成,各章的内容安排如下:第一章揭示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现状图景及问题。首先,廓清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范畴,明确研究的边界,着重阐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缘起、内涵、类型及意义。其次,基于“冲突——权利冲突——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这一逻辑思路,一步步聚焦于涉水权利冲突。并根据功能维度、价值维度、资源维度(流域典型性)对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进行类型化梳理。第三,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构造、涉水权利的配置、涉水权利间关系这三个维度揭示出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产生的法律原因,即涉水权利构造的不完备、涉水权利配置的离散性、涉水权利关系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挖掘冲突产生的方法论根源——还原主义方法论。最后,从法律理性、生态理性、风险理性三个维度揭示出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基本诉求。第二章探究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首先,在前章已揭示出还原主义方法论是造成涉水权利冲突的根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还原主义方法论的合理性及局限性。针对还原主义方法论局限性之克服,提出整体主义方法论。并对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优越性及法学内涵进行阐释。其次,阐释价值排序的理论内涵,通过分析价值排序理论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契合性,以论证引入价值排序理论的正当性、合理性。并基于价值排序理论,明晰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新价值排序,凸显生态价值的重要性。最后,基于整体主义方法论和价值排序理论,在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构造中融入和谐价值与安全价值,以破解涉水权利构造的不完备和割裂性;在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配置中确立综合模式,以破解涉水权利配置的离散性;在对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关系属性的理解中引入环境法律关系理论,以破解涉水权利关系的局限性。第三、四、五章则是分别针对极具长江流域典型性的三个冲突: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所进行的类型化、流域典型性、冲突产生机理的分析,以及对因应的冲突规制路径所进行的探析。具体内容如下:第三章从类型化的角度将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界定为长江流域涉水生存权与长江流域涉水发展权冲突、生命支撑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与经济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而就该冲突的流域典型性而言,则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冲突、冲突所为围绕的核心客体——流域水环境容量的重要性这两个维度进行了论证和阐释。就该冲突产生的机理而言,则揭示出流域水污染防治与区域排污权在制度设计、运行过程中存在明显断裂,未形成有效的协调与衔接,进而导致流域水污染防治无法有效约束、控制区域的排污行为。由此揭示出冲突化解的核心制度需求。在此基础上,结合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理论基础,提出生存安全价值优先的冲突化解理念,并针对冲突产生的机理和冲突化解的制度需求,提出因应的制度设计——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最后,通过对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进行实证分析,以发现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以完善改进该制度。第四章从类型化的角度将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界定为长江流域涉水发展权之间的冲突、经济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之间的冲突。而就该冲突的流域典型性而言,则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行业冲突、冲突所围绕的核心客体——流域水量的重要性这两个维度进行了论证和阐释。就该冲突产生的机理而言,则揭示出不同行业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而对流域控制性水库进行离散化、割裂化的调度,从而导致对流域水量的割裂化利用,结果导致冲突的产生。由此揭示出冲突化解的核心制度需求。在此基础上,结合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提出统筹协调的冲突化解理念,并针对冲突产生的机理和冲突化解的制度需求,提出因应的制度设计——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最后通过对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进行实证分析,以发现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以完善改进该制度。第五章从类型化的角度将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界定为长江流域涉水发展权与长江流域涉水环境权冲突、经济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与生态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而就该冲突的流域典型性而言,则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空间冲突、冲突所围绕的核心客体——流域水域空间的重要性这两个维度进行了论证和阐释。就该冲突产生的机理而言,则揭示出伴随着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的确立,水生态空间的恢复和拓展诉求日益凸显,由此对传统渔业养殖空间产生了明显的挤压和侵蚀,结果引发冲突的产生。由此揭示出冲突化解的核心制度需求。在此基础上,结合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提出生态优先的冲突化解理念,并针对冲突产生的机理和冲突化解的制度需求,提出因应的制度设计——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最后,通过对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证分析,以发现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以完善改进该制度。
王军[5](2018)在《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研究》文中认为自人类诞生以来,耕地资源就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空间条件,并在人类进入农耕文明后,成为了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满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营养需求。在未来的相当长时期内,科技进步仍难以保证人类离开耕地产品而独立存在,因而,耕地保护仍将是当代经济研究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的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得到了迅速地提高,一方面,仍在很大程度上延续了“路径依赖”的惯性,农业与工业、乡村与城市的不平衡发展掠夺农业和乡村改以掠夺土地的高地耗的城镇化新的方式而不再是工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方式,换取经济的快速增长、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速发展;与此同时,也因农业经营的比较收益较低以及社会总体环境意识的薄弱,导致了我国耕地数量和质量的不断下降,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问题突出,成为制约我国“新五化”(1)同步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因素(2)。另一方面,耕地保护一直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中共十九大报告更是进一步强调:“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2016年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在我国96.78亿亩农业用地中耕地仅有20.24亿亩,且耕地质量的整体水平不高,优等质量的耕地仅占耕地总面积的27.3%(3)。这表明我国耕地质量的保护与提升刻不容缓。因而,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实现,不仅有利于解决当下我国面临的粮食安全、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问题,更有助于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千秋大业。耕地质量的保护与提升是一个值得阐拓探索的“新时代立论”。我国经济进入了“新常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对耕地质量会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对于绝大部分人民群众来说,吃饱已经不是问题了,重要的是如何吃好,即吃到绿色无污染的农产品,这必然要求我国进一步提升耕地的质量,为健康农产品提供必要的生产基础;另一方面,我国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不仅体现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即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农村、农业、农民发展还相对不充分;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中西部地区相对东部发展还不充分;更体现在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人类发展一定程度上的不平衡、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人类发展不同程度的不充分等诸多方面。其中,具体到耕地问题上也存在耕地数量保护和耕地质量保护的不平衡、中高质量的耕地供给不充分、生态环境治理不充分及其与经济高质量增长和发展的不匹配。进而言之,从经济增长和发展来看,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心已经转移到经济增长的质量上面来了,而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必然会首当其冲,而农业要想发展,离不开优质的耕地,这需要我们来提升耕地质量。此外,我国的劳动和生产技术都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也要求耕地与这些先进的生产要素进行匹配,即实现进一步的均衡。论文基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并适当借鉴西方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和分析工具,探讨我国GDP的快速增长、耕地保护倡导的趋强与耕地质量的愈益下降这一矛盾现象背后的内在形成机理以及现有耕地保护制度低效运行的成因,对我国未来耕地(1)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实现提出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未来经济社会实现人口、资源与环境和谐共生的可持续发展作出些微努力和贡献。论文共分为8章,其中第2、3、4、5章为论文的核心内容:第一章为导论。主要说明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目的,明确文章的核心概念,梳理国内外相关的研究文献并进行简要评价,确定研究思路与方法,指出本文可能的创新与不足。第二章为相关理论基础与理论分析框架。第一节概括梳理与本文研究密切相关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相关理论、古典及新古典经济学相关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等基础理论,并介绍理论与本文研究主旨之间的内在联系。第二节构建了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一般性理论分析框架,即运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中“存在——意识——行为”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思维逻辑和研究框架,基于“环境(环境分析)——行为(行为选择)——方式(实现方式)”的理论逻辑链条,构建一个可以解释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理论分析框架。后文的第3、4、5章即为此理论分析框架的延展分析与具体应用。第三章为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环境分析。在实践中,耕地质量的保护与提升需要不同的内外部环境来为其创造条件,这亦是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的现实动因。在此部分,从自然与技术环境(生产力维度)、制度与经济社会环境(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维度)两个层面来进行展开。其中,自然环境主要是指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的变化;技术环境主要是指我国的总体技术水平和耕地质量相关的技术水平;经济社会环境主要包括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的现实需要;制度环境涵盖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关的我国土地制度、农村税费制度、耕地征收补偿制度等正式制度和政府发展理念深化、社会生态环境需求的日益高涨等非正式制度的变化与发展。这三个方面的外部环境及其内在不同组成部分会对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产生有利或者不利的影响,这也就决定了下一章中不同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选择。第四章为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行为分析。第一,在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基础上,对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利益相关者进行了识别,认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涉及政府(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生产与经营主体和社会第三方主体等多类型主体。第二,分别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目标和行为选择入手,阐明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差异,并厘清了地方政府在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中的双重行为。第三,耕地质量出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空心化”,主要是因为2006年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控制力进一步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利益共容机制日益缺失,难以形成集体行动。第四,农业经营与生产行为主体具有有限理性,以收入增加为目标,以成本收入分析为决策逻辑,从根本上缺少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内在动力。第五,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日益觉醒,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日益高涨,虽然其不一定和耕地发生直接的联系,但是其往往通过食品安全问题与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密切联系起来。鉴于此,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状况、水平乃至程度无不受到上述多类型主体共容利益的影响,它们各自利益的实现无不和共容利益(1)间的拟合程度相关。为此,基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适时调整、改革,以制度体制安排、体制机制创新、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影响经济社会环境,借力于多种激励和约束机制规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通过制度保障引导、促成各利益主体共容利益的一致性。因此,我们在为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设计时,应以共容利益为基础,分层次、多角度挖掘各利益主体的私利与共容利益的集合,重建社会共容利益体。第五章为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方式(2)分析,即各种行为主体分别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实现耕地质量的保护与提升。具体来看:第一,要进一步完善上层建筑系统,进一步强化政府的绿色发展理念,深化地方政府以绿色GDP为核心的考核体系;构建完善的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法律法规体系;重新梳理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将市场机制的作用与政府规制有机结合,进一步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政策的执行力和监管力度。第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具有重要的作用,而农村集体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基础,需要通过探索市场经济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效实现形式、或财政支农资金转化为农村集体资产等方式形成和壮大农村集体资产,以此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而更好的发挥其在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中的中坚作用。第三,重构农业生产与经营主体的利益激励与约束机制,从农业内部来看,就是大力发展生态农业,让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和农业绿色发展(3)有机的结合起来,从而实现协同发展;从农业外部来看,由于农业的比较收益相对较低,需要政府加强相关的补贴力度。此外,针对可能的耕地破坏行为实施必要的约束。第四,进一步培育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尤其是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意识,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最后,基于上述分析,试图实现“政府、市场和社会”三个中心的协同治理,其中,政府维度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市场维度主要包括农业生产与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维度主要包括NGO组织和社会公众等。第六章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一个历史演进的视角。从历史发展视角研究1949年以来我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发展过程。总体来看,我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经历了“爱护与改善——维持与利用——弃损(1)与恶化——遏制与维护——保护与提升”的不完整的倒“S”型动态调整过程,之所以不完整是因为上升阶段尚处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具体表现为如下五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49-1978年耕地质量的爱护与改善阶段,其中,1949-1952年为耕地质量的恢复和爱护期,一方面,修复长期战争和地主雇佣生产方式带来的耕地破坏,另一方面,广大贫苦群众通过土改获得了耕地,其在生产中更加爱惜其质量;1953-1978年为耕地质量的公共物品属性的改善期,人民公社建立,逐步壮大了农村集体经济,进行了大量的基本农田水利建设,做的是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一些基础性工作。第二阶段为1978-1984年耕地质量的维持与利用阶段,这一时期耕地质量的公共物品属性遭到破坏,但是耕地质量的私人物品属性得到了提升,总体来看,耕地质量处于一个总体的维持与利用阶段。第三阶段为1985-2005年耕地质量的弃损与恶化阶段,这一时期耕地质量的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属性都遭到不同程度的恶化。第四阶段为2006-2010年耕地质量的遏制与维护阶段,随着2006年农业税的取消,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弱化,加剧了耕地质量公共物品属性的破坏程度,但是耕地的价值开始显现,农民更为重视拥有“准所有权”的耕地质量的保护与提升。第五阶段为2011年至今耕地质量的保护与提升阶段,这一时期多方主体开始合力来促使我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实现。随后,基于时间序列数据和省级截面数据,对我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政策进行必要的绩效评价。第七章为发达国家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经验借鉴。分别选取大农业代表的美国、小农业代表的日本和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极具特色的以色列为研究样本,分析了其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主要举措,并提炼了各国的主要特点,希冀给我国的耕地质量的保护与提升提供启示。第八章为政策建议部分,这部分主要总结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提出可行的政策建议,并对本文可行的后续研究进行了展望。论文可能有以下3点创新之处:(1)对耕地质量的属性进行了重新的思考和界定。耕地质量具有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双重属性。私人物品质量是指耕地质量里面需要耕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进行保持和维护的因素,主要包括地力质量维度和空间质量维度里面的私人物品维度;而公共物品质量是指耕地质量里面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相关因素,难以单靠耕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来保证,主要包括空间质量维度里面的公共物品维度、工程质量和生态环境质量。并根据这一定义,对我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问题的发展历程、保护方式等进行了新的思考与阐述。进而发现,可持续发展使耕地质量的保护与提升既是敬畏和遵崇自然规律基础上有效利用自然环境的循环力量使自然生态系统具有持续的能力和张力;更是基于“人口——资源——环境链条”作为一个整体的价值的认知,更多地联系到重视构建人类的世代发展、资源与环境的和谐共存关系的价值与意义对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多层次价值的全面认知,从而在理论上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和人口、资源和环境更紧密地联系、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在实践中把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全面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之中提供政策依据。(2)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分析方法,构建了一个“环境——行为——方式”的分析范式,从方法论角度论证了选择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原因。并构建了一个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现机制的理论分析框架,形成了社会科学视角围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详细而系统地研究。从环境分析、行为分析和方式分析等三个有机构成的研究系统出发,研究了一般性实现机理和具体实现过程,理论和现实紧密结合,阐证了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演变与实现。(3)为弥补现有耕地保护质量维度相关政策绩效评价的阙如,借用数据包络分析方法对我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政策绩效进行了系统地评价与研究,由此分析刻画了我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政策绩效的历史演变、区域差异和存在的问题,从而为我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政策的改良和优化提供一定程度的实证支撑。
王凯[6](2015)在《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研究》文中指出体育赛事产权交易的相关研究日益引起学界和业界的重视,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交易价格的相关研究还是一个相对新兴的领域。本文在对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的产权特征、产权交易特征、承办权的价值源泉与影响因素进行探讨的基础上,通过17份承办权交易相关协议(合同)和20余篇密切相关的赛事研究文献进行文献分析的基础上提炼出了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交易价格的影响因素初级体系,并对指标体系的因素重要性程度进行了专家的调查统计。在此基础上,基于广义价格理论机制对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交易价格的形成机制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构建了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模型。主要研究结论如下:第一,产权归属清晰、以“市场化”为主导运作方式、盈利是重要目的、交易是价值实现的通道是商业性体育赛事的重要属性。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具有私有产权属性、具有排他特征、具有权利有限性、可交易性、可分割性;从交易价格理论视角,商业性体育赛事作为一种无形的产权资本,其价值来源根本是人的劳动,包括广大的直接生产者和媒体背后的间接生产者,尤其是广大的赛事观众(眼球注意力),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的价值很多时候决定于特殊劳动而非一般劳动;第二,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具有以下产权特征: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是一种非实物财产;是能够实现价值增值的资产;是一种累积与依赖性极强的资产;一般情况下体现为组织消费的特征;价值实现存在不确定性;稀缺性商业体育赛事承办权是相对稀缺的经济资源;是一种预支性资产;是内容综合的资产。通过调查得出:转播权保护、赞助权益保护、赛事在同项目赛事中的级别、赛事参与的明星运动员的级别与数量、赛事吸引的媒体数量与级别、赛事的规模、赛事传播覆盖的人口、赛事传播覆盖的地域、项目受重视程度、运动员奖金、合同费用、实施费用、当地的政府支持力度、申办方的赛事运营能力、申办方的赛事开发能力、竞争对手的实力等是影响赛事承办权交易价格的重要因素,且重要性程度有所不同。第三,从赛事承办权的交易角度考虑,商业赛事承办权在交易中体现出交易主体的两重性,交易的多元组合性带来产权转移的不完整性,稀缺性商业赛事交易的相对垄断带来赛事交易的强附加性,交易的“后验性特征”引发赛事承办方的再投入性,较高的信息不对称性和资产专用性等特征。商业性体育赛事价格形成机制过程中主要作用机制有成本机制、供求机制、信息机制、博弈机制等。第四,成本在交易中起到基点的作用,包括直接生产成本、交易费用和显隐并存的外部成本;供需机制是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交易价格形成的分析工具,在供需特性上稀缺性商业赛事呈现出“供需弹性”双低的特性;在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交易中广泛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并引致价格的变动;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交易价格受到博弈机制的影响,在协议交易方式中商业赛事的承办权交易呈现出“讨价还价”博弈(不完全信息的非合作动态博弈)。而通过招投标进行的赛事承办权交易,其博弈的主体增多,承办权交易方式体现为提交申办报告竞标的方式,是一种竞标博弈(不完全信息的非合作静态博弈)。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交易价格受到供求机制、成本机制、信息机制与博弈机制的影响,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赛事承办权价格机制公式:赛事承办权交易价格=赛事的成本(赛事转让方)+赛事的交易费用(赛事转让方)+未来收益分享(广告、赞助出让折价)+博弈价格(与竞争对手、赛事所有者的价格博弈)
朱小平[7](2015)在《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没收官僚资本和反革命分子房产、私房改造、革委会通告及“接管”,我国城市土地绝大部分已经变成国有。我国历次宪法均没有提及土地所有制问题,1982年现行宪法首次明确土地所有制。现行宪法修订中,认为“历来城市土地都是视为国有”,以城市建设需要为由,在计划经济思维定势下,明确了城市土地国有,之后《土地管理法》明确为城市市区的土地国有。我国城市土地国有虽然符合土地资源所有权发展方向,但当时立法准备不足,立法目的欠妥,立法欠账较多,特别是没有规定权利的行使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以致产生很多弊端。1988年《宪法》修正案以来,我国通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确立了与土地所有权分离的土地使用制度。对原私人土地所有权直接确认为土地使用权,建立了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形成了以土地出让为主,土地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土地授权经营为补充的有偿使用方式,建立了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土地出让金、土地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的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从客体分类、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和行使规则等方面,逐步建立了现行国家土地所有权权利的行使体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地方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均参与了土地所有权权利的行使。我国现行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制度是严重滞后的,采用头痛医头的方式,依附土地行政权力行使体系建立起来的,不系统不完备。总体上,权能设置上行政管理权和土地所有权没有很好的区分,行使规则没有完全体现“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法律要求,行使效果也没有达到“国有民享”的结果,国家对地方政府行使土地所有权失范缺乏行之有效监督措施,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过度依赖,土地出让收支制度执行不严。土地国有是平均地权、消灭土地剥削的手段和措施,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应当坚持公共面向。《宪法》有关制度对国有财产了原则性要求,坚持国家土地所有权行使的公共面向,是贯彻执行宪法的需要。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等多种功能,国家土地所有权权利的行使,需要兼顾这些功能,而不是无限放大部分功能。基于土地国有的价值和宪法要求,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应当坚持平等、区分、分离和效率原则,保障生态用地的生态效益,保证公益性建设用地的有效利用,发挥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经济效益。需要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土地所有权设定、使用、收入和收回四项权能。土地公有是多数现代法治国家和地区的共同选择,但各国国有(公有)土地的客体、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和行使规则都清晰明了,法制化水平高。公共信托的制度理念、制定土地行使的专门法律、合理的管理方式和收益方式、有效的管理机构,保障了公有土地实现公共使用目的,公有土地成为政府调节土地市场和增加公共财政的重要手段,为我国构建国家土地所有权行使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我国以市场导向的土地规划权运行机制尚未建立,土地规划权挤压下土地所有权权利边界不清晰。建立以明晰土地所有权内容为基础的土地规划权行使边界,在土地所有权自治领域内,采取更加灵活的权利行使方式。我国在建立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中,把划拨土地等同于公益性建设用地,把出让土地等同于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建设存在明显不足,实施效果也是流弊很多。变更出让和划拨的国有土地分类方法,还原公益性建设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分类,以此为基础重新对国家土地所有权客体进行分类。改变“一元代表、分级行使”的国家土地所有权行使模式,为“一元所有、分级代表”模式,建立中国特色多机构、多层次分工合作的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体系。由于公益性用地承载较多社会服务功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行使所有权的天然优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内设专门机构具体行使公益性用地所有权。为体现城市政府是城市建设的主要承担者,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新区开发需要大量财力的实际,按照收支于民、用之于民的思路,应由城市政府主要行使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权利。参照分税制改革思路,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匹配的原则,中央、省、市、县分别代表国家行使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具体可以授权城市土地资产经营公司承担。改革现有城市土地储备机构,还原其经营城市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本来面目。剖析国家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国家角色,明晰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和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角色的差异,防止两种角色相互蹿借。按照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分别行使体制,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通过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决定的基础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划拨和管理公益性建设用地,保障公益性建设用地的有效、集约、节约利用,从而保障城市居民享受到公益性土地福利,实现公益性用地的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功能;四级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行使机构通过出让、租赁、信托、股权、交换、储备等方式经营性土地,提高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经济效益,通过提高城市政府财力来间接服务城市居民民生。按照土地所有权设定、使用、收入和收回四项权能框架,分别建立两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定规则、使用规则、收入分配规则和收回规则的条件、程序;分别建立两类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监督制度,发挥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的效果,从而保障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回归到制度设计的本来面目。研究制定一部内容具有综合性、可操作性、适度超前性的《国有土地法》,实现政府在国家土地所有权领域活动的法定化、规范化、合理化,为将来立法提供参考。
张先贵[8](2014)在《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是由土地规划权、土地用途管制权、土地开发许可权、土地征收权、土地登记权、土地税收权、土地监督权等构成的一组权力束。在概念的界定上,应区分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狭义上的土地管理权仅指国家以实现土地资源属性上所承载的公益目标而对土地资源进行管制的权力,主要包括土地规划权、土地用途管制权、土地开发许可权和土地征收权等内核心权力。广义上的土地管理权指国家以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与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为目的而实施的国土资源宏观控制和管理的权力,不仅包括狭义上的土地管理权,还包括土地登记权、土地税收权和土地监督权等配套性权力。将土地规划权、土地用途管制权、土地开发许可权和土地征收权等归结为狭义上的土地管理权,并将其定性为土地管理权的内核性权力,是最能反映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本质性内涵,体现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有别于其他行政管理权的根本差异所在。在坚持大陆法系公私法二元划分的背景下,我国的土地管理领域一直被视为公法领域,土地管理法被视为是以土地利用管理为核心的土地行政法。反应到法权模型层面,围绕土地管理权的规范配置和制度设计践行的是国家本位主义和行政权主导模式。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主从支配和纵向隶属关系表现的非常明显。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利益诉求并没有在规范的配置层面得到应有的回应和保障,这与国家集中分配土地资源的计划体制一脉相承,可以说,以命令和服从为基本特征的单一公法方式基本上主导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整个过程。然而,近年来,在我国土地管理领域不断发生的土地管理失灵现象,譬如,“小产权房”、“以租代征”、征地纠纷以及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违法事件屡禁不止、层出不穷。一方面,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的挑战;另一方面亦在现行法层面暴露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存在明显的系统性缺陷。为此,学界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改革建议和方案,但遗憾的是,现有的方案和建议存在程度不同的硬伤和缺陷,即,要么仍然固守单一的公法方式主导着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的整个过程,而忽视对多元化市场主体利益诉求的回应和保障;要么是践行单一的私法方式,突破现行的体制,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基本格局进行重大变革,而存在高风险、高成本以及社会转型时期不具有可行性等弊端;要么是没有在现行法层面为我国当今的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改革提供最为直观和有效的切入口,更遑论为改革提供具体的操作路径。有鉴于此,为避免改革的方向和路径陷入错位和偏差,本文立足于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遵循社会转型时期的渐进式改革路线,践行“体制内回应型改革”模式的理念和精神,从有效解决问题的切入口出发,首先在澄清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概念的基础上,通过系统性的研究,指出应当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进行改革,即,改变单一的公法方式主导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整个过程,在一定条件下,引入相应的私法方式或者将私法的规范嵌入到管制规范结构体系中,践行公私法相互合作的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以实现对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利益诉求的有效回应和保障,这是应对当下我国土地管理失灵困境,实现我国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引入相应的私法方式来实现我国的土地管理目标,并不意味着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借助于公法的方式来实现其目标的全盘否定,相反,我们仍然应该坚持公法作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主要方式,只有在借助于公法的方式实现我国土地管理目标面临失灵的背景下,方可借助于私法的方式。实际上,无论是践行单一的公法方式还是践行单一的私法方式来实现我国的土地管理目标,都是一种极端化的选择,是我国土地管理权在行使方式层面所不可承受之重。至于如何借助于私法的方式或者说私法的规范如何嵌入到管制规范结构体系中,应视各项不同的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而进行不同的类型化设计和展开。据此,本文将这一特征概括为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公私法合作方式。在方法论层面,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具体方案应主要围绕土地规划权行使方式、土地用途管制权行使方式、土地开发许可权行使方式以及土地征收权行使方式四个方面展开。而为了保障上述具体方案能够顺利的运行,在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层面,遵循立法论和解释论的研究范式,应主要围绕容积率交易的法律规制、土地开发权交易的法律规制、“地票”交易的法律规制、土地征收权的法律完善四个方面展开。本论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在逻辑结构层面共分五章。第一章主要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及行使基本理论进行厘清,重点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概念予以澄清,以为下文研究划定范围和边界。第二章立足于我国当下土地管理权行使失灵这一问题意识,概括学界对失灵的诊断和处方,并分别对其进行反思。第三章是在上一章的基础上指出解决失灵的必由之路为转变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即由公法迈向公私法合作,并对其正当性进行详细论证。第四章从方法论层面就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具体方案进行深度分析。第五章就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进行系统性研究。
王淑华[9](2011)在《城乡建设用地流转法律制度研究 ——以集体土地权利自由与限制为视角》文中认为长期以来,我国以所有制为基础形成了城乡分割的土地市场,集体建设用地原则上禁止自由流转,只能先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城市建设,国家垄断了集体土地的买方和卖方市场,农民集体不能自主决定自有土地的流转与利用,集体土地权利的处分权能和收益权能严重受限,无法与国有土地上的相应权利获得立法平等对待,限制了农民以土地资本分享城市化收益。同时,集体土地不能经由市场交易自由流转,导致城乡之间建设用地的结构性短缺矛盾尤为突出,城市存量土地无法满足需求,而大量集体建设用地低效利用甚至闲置。集体土地权利自由与限制的限度关系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可持续利用,现实亟需以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化改革为前提,推动以城乡建设用地统一流转为核心的建设用地制度改革。因此,以集体土地权利自由与限制为视角,研究我国城乡建设用地统一流转的法律制度构建,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指导价值。本论文由绪论、正文五章和结论三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我国城乡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梳理与反思。梳理城乡土地权利的权能差异和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限制的立法变迁,提出: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地不同权”的立法,限制了集体土地的财产权与开发权,导致农民无法以土地资本分享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成果;土地“身份”不应是集体建设用地被限制流转的原因,应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场化与平等化为立足点推动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是物权平等理论、产权理论、土地开发权理论和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第二章:集体土地征收规范化改革。检讨我国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对城乡建设用地流转的障碍,提出:遵循产权的财产权规则和责任规则分别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与征购;“公共利益”范围决定着集体土地自由流转与限制的界限,将征收限定在公益用地范围之内,为非公益性用地的市场化流转保留通道;确立与市场价格接轨的合理补偿标准,保障集体土地权利的置换利益,并防止经济利益驱使下的征收权滥用,以此协调建设用地供应的征收与征购路径;建立完善的协议先行、听证和撤销程序,保障集体土地入市通道的畅通。第三章:集体土地流转市场化改革。分析我国集体土地入市流转的基本模式,提出:集体土地的市场化流转区分城市规划区内外而实施不同的流转制度,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可实行政府购买的方式,转权为国有土地后出让土地使用权,而规划区外的集体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入市交易,其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流转是农民以集体土地资本参与城市化建设的主要方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既包括出让、转让、抵押、出租、入股等传统方式,也包括建设用地指标流转等特有方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包括主体范围、客体范围、地域范围和用途范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应按照“首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基于贡献”的原则,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国家之间合理分配。第四章:集体土地开发权独立化改革。介绍英美土地开发权制度,并提出:土地开发权的缺失影响集体土地权利的完整性和城乡建设用地统一流转,我国创设独立的集体土地开发权有其必要性与可行性;借鉴美国土地开发权模式构建我国土地开发权移转制度,建立以权利运行为基础的农地非农化与农地保持制度;土地开发权具有物权的一般特征,可在我国土地权利体系中增设独立的集体土地开发权,通过实现开发权或开发权移转获得收益而保持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均衡,防止大量农地非农化,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合理流转,同时以土地开发权的独立财产权作为征收补偿、流转收益分配的依据。第五章: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法律制度构建。提出:立法应统一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涵、性质和流转限制,奠定统一流转的立法基础;保障集体土地权利自由,推动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接轨,统一规范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流转方式、流转程序、流转期限、流转登记等,实现“同地、同权”的统一流转;完善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的立法,处理好土地政策与法律制度衔接、公私立法分工权限的衔接,以共同规制城乡建设用地流转,并对《宪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的立法完善提供建议;完善我国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的配套法律制度,包括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储备、流转收益分配、流转价格管理、社会保障等。综上所述,论文通过对集体土地征收规范化、集体土地流转市场化、集体土地开发权独立化改革的制度构建,推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平等化与市场化立法,完善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的立法规范,为城乡建设用地统一流转提供法律支持。
樊启祥[10](2010)在《水电项目开发利益共享模型研究》文中认为水电资源作为清洁的可再生能源是我国的优势资源,在能源供应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当前,水电开发面临着移民安置、生态环境、地方经济发展等诸多问题的考验,而这些问题大多体现在水电开发的资源付出和利益的不平衡、不对称上,因此处理好水电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关系是关键。基于上述现实要求,本文将生态环境作为项目可行的前置条件,把研究的重点集中于移民安置和地方发展,在落实国家现有移民政策的前提下,提出了共享水电开发利益的解决途径。本文首先通过研究文献、国家政策和项目实践,在目前水电开发利益共享相关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角度,基于资源要素价值和地租理论构建了水电开发的利益共享模型。通过对土地资源综合价值的测算,从移民征地补偿费的不同使用方式出发,提出了五种农村移民安置方式,进行了水电资源经济地租的测算,并对影响移民年收入水平和水电资源经济地租的主要因素进行了敏感性分析。以溪洛渡工程为例进行测算,证明了本文提出的利益共享模型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提出了和谐开发水电项目的推荐移民安置方式和相应的政策建议。上述研究得到的主要成果和结论如下:第一,明确了政府、移民和开发企业是水电项目和谐开发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其投入的资源要素分别是水电资源、土地资源和项目资本。提出了基于主要利益相关者和资源收益的水电开发和谐度和满意度,在满足“移民生活水平不降低、政府获得水电资源经济地租、生态环境得到充分保护、开发企业获得正常投资回报、并电价具有竞争力”的约束条件下,实现水电资源和谐开发的利益共享。第二,按照前期补偿、后期扶持的移民政策,提出了多渠道、多形式的创新移民安置方式,计算了五种安置方式的移民年收入,并与建立的移民年收入目标预测模型进行了对比分析。推荐的“逐年长补+入股分红+基本社保”长效安置方式,能够在满足移民基本生活水平的基础上,有稳定持续的经济收入和养老与医疗基本社会保障。第三,根据地租理论以及资源价值理论,在电价具有竞争力的前提下,采用“电价比较法”测算了水电站运行水平年及经营期内的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结果表明,以水电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的经济地租,可用于解决制约水电资源开发的移民、环境以及地方发展等利益问题,为相关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支撑。
二、江西首次水力资源开发权拍卖成功(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江西首次水力资源开发权拍卖成功(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小水电大事记(1904—2019年)(之四)(论文提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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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地方政府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引言 |
1.2 研究目标、研究问题和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问题 |
1.2.3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全文结构和主要内容 |
1.4.1 全文结构 |
1.4.2 各章节主要内容 |
2 文献综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研究评述与展望 |
2.1 文献划分的视角:四个层次 |
2.2 四个层次的文献综述 |
2.2.1 第四层次:资源利用 |
2.2.2 第三层次:政策工具的多样性、选择逻辑和影响因素 |
2.2.3 第二层次:正式制度的作用和变迁 |
2.2.4 第一层次:地方政府的激励结构特征和影响 |
2.3 综述的总结和进一步的研究展望 |
3 制度环境、政策工具和资源利用:地方政府土地治理行为的一个分析框架 |
3.1 引言 |
3.2 建国以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历史演进 |
3.2.1 阶段一(1949-1953):建国初期实行农民土地个人所有制 |
3.2.2 阶段二(1953-1978):集体土地所有制下的集体统一经营 |
3.2.3 阶段三(1978-1998):集体土地所有制下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 |
3.2.4 阶段四(1998-2008):严格限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 |
3.2.5 阶段五(2008-2014):中央政府鼓励地方探索集体土地流转 |
3.2.6 阶段六(2014-2019):中央政府强力要求地方开展改革 |
3.2.7 小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演变的历史特征和内在逻辑 |
3.3 地方政府土地治理行为分析框架的总体概览 |
3.3.1 制度环境 |
3.3.2 政策工具 |
3.3.3 资源利用 |
3.4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模式的绩效差异:政策工具的影响 |
3.4.1 政策工具选择影响资源利用的生产效率 |
3.4.2 政策工具选择影响资源利用的过程效率 |
3.4.3 政策工具选择影响资源利用的收益分配 |
3.5 土地政策工具选择差异:制度环境和地方情境的共同影响 |
3.5.1 激励机制影响地方政府土地治理行为 |
3.5.2 土地政策领域的基础性制度与政策工具选择的相互影响 |
3.5.3 地方情境对土地政策工具选择的影响 |
3.6 本章结论 |
4 政策工具的选择效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模式比较 |
4.1 引言 |
4.2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政策工具介绍 |
4.2.1 政府征收入市:发挥政府的统筹作用 |
4.2.2 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土地发展权在村集体层面的直接兑现 |
4.2.3 土地指标交易政策:土地发展权市场交易的构想 |
4.2.4 小结 |
4.3 土地增值收益内涵及测算思路 |
4.3.1 土地增值收益的内涵 |
4.3.2 土地增值收益的测算思路 |
4.4 三种入市模式下土地增值收益的具体核算:以义乌改革实践为例 |
4.4.1 义乌市政府征收入市模式下的土地增值收益及分配 |
4.4.2 义乌市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模式下的土地增值收益及分配 |
4.4.3 义乌市土地指标交易模式下的土地增值收益及分配 |
4.5 对比分析结果 |
4.6 本章结论 |
5 地方政府主动下放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权利的影响因素和作用机制 |
5.1 引言 |
5.2 理论分析 |
5.3 研究方法的介绍 |
5.4 广东南海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案例介绍 |
5.4.1 农村社区工业化、园区化(1993-2007):村集体自行组织入市 |
5.4.2 存量盘活的初步尝试(2007-2013):鼓励产权主体自行改造 |
5.4.3 公有资本介入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整合(2013-至今):地方政府向农村集体购买土地开发权 |
5.5 利益主体辨析和案例实证分析 |
5.5.1 主要的利益主体 |
5.5.2 下放集体土地开发权:保障建设用地供应效率的地方选择 |
5.5.3 向村集体购买土地开发权:提高建设用地再开发的过程效率 |
5.5.4 优化农民集体在土地整备中的利益分配:农民事实产权的建立 |
5.6 本章结论 |
6 地方政府面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回应差异和原因探析 |
6.1 引言 |
6.2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背景和特征 |
6.3 理论分析:“以地生财”与地方政府改革回应差异 |
6.4 案例定性比较:Z省Y市和F省J市 |
6.5 定量分析 |
6.5.1 变量选取与描述性统计 |
6.5.2 数据来源 |
6.5.3 实证模型和结果分析 |
6.6 本章结论 |
7 研究结论和政策启示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启示 |
7.3 可能的创新和不足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3)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评述 |
1.2.1 国外研究概述 |
1.2.2 国内研究概述 |
1.2.3 对现有研究的评述 |
1.3 选题研究的价值 |
1.3.1 理论价值 |
1.3.2 应用价值 |
1.4 选题研究范围界定 |
1.4.1 自然资源的基本概念 |
1.4.2 自然资源的学理分类 |
1.4.3 本文研究的自然资源 |
1.4.4 本文研究的国家主体的人格定位 |
1.5 研究的目的与逻辑框架 |
1.5.1 研究的目的 |
1.5.2 研究的逻辑框架 |
1.6 研究方法与分析工具 |
1.7 本选题研究的难点与创新之处 |
1.7.1 研究难点 |
1.7.2 创新之处 |
第2章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 |
2.1 关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性质的学术争议 |
2.1.1 公权说 |
2.1.2 私权说 |
2.1.3 新公权说 |
2.2 既有学说的不足及其原因 |
2.2.1 既有学说的不足 |
2.2.2 既有学说不足的原因分析 |
2.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复合权利说的提出 |
2.3.1 复合权利说的基本内容 |
2.3.2 复合权利说的理论依据 |
第3章 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重构 |
3.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理论重构 |
3.1.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主要学说 |
3.1.2 对不同学说的评价 |
3.1.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定位:双重所有权主体 |
3.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的理论重构 |
3.2.1 自然资源客体与传统物权理论的冲突 |
3.2.2 自然资源物权客体的学术争论 |
3.2.3 自然资源作为物权客体的依据 |
3.2.4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范围应当“法定”和“有限”的理由 |
3.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理论重构 |
3.3.1 传统所有权权能理论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不适应性分析 |
3.3.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学说争论 |
3.3.3 对不同理论学说的评价 |
3.3.4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复合权能说的证成 |
第4章 复合权利定位下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评价 |
4.1 现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法律特征 |
4.1.1 现行主体制度的特征 |
4.1.2 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3 主体制度问题的制度成因 |
4.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现状分析 |
4.2.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的法律特征 |
4.2.2 客体制度存在的弊端 |
4.2.3 现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产生的后果 |
4.3 现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立法分析 |
4.3.1 现行立法中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特征 |
4.3.2 现行权能制度存在的问题 |
4.3.3 权能制度问题的成因分析 |
第5章 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重构 |
5.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重构 |
5.1.1 当前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改革的基本趋势 |
5.1.2 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基本设想 |
5.1.3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规则设计 |
5.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制度重构 |
5.2.1 当前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
5.2.2 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的基本设想 |
5.2.3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的规则设计 |
5.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制度重构 |
5.3.1 当前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改革的价值取向 |
5.3.2 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基本设想 |
5.3.3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制度的规则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4)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研究的现状与评述 |
四、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范畴的界定 |
一、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缘起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阐释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类型 |
四、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意义 |
第二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廓清 |
一、“冲突”与权利冲突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阐释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类型 |
第三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理论溯源与规制诉求 |
一、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原因分析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理论根源:还原主义方法论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诉求 |
第二章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方法论转换:从还原主义方法论到整体主义方法论 |
一、还原主义方法论的阐释与评析 |
二、还原主义方法论局限性之克服:整体主义方法论 |
三、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优越性 |
第二节 价值论调整:从旧价值排序到新价值排序 |
一、价值排序的理论阐释 |
二、价值排序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契合性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新价值排序 |
第三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实现 |
一、长江流域涉水权利构造的价值拓展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配置的模式选择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关系的属性界定 |
第三章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规制 |
第一节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分析 |
一、基于功能与价值视角的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 |
二、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流域典型性分析 |
三、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产生的机理 |
第二节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破解路径 |
一、冲突化解理念:生存安全价值优位 |
二、核心制度需求: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 |
三、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设计 |
第三节 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实证分析 |
一、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现状 |
二、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完善 |
第四章 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规制 |
第一节 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分析 |
一、基于功能与价值视角的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 |
二、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流域典型性分析 |
三、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产生的机理 |
第二节 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破解路径 |
一、冲突化解理念:统筹协调 |
二、核心制度需求: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 |
三、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设计 |
第三节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实证分析 |
一、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现状 |
二、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完善 |
第五章 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规制 |
第一节 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分析 |
一、基于功能与价值视角的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 |
二、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流域典型性分析 |
三、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产生的机理 |
第二节 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破解路径 |
一、冲突化解理念:生态优先 |
二、核心制度需求: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
三、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设计 |
第三节 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证分析 |
一、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现状 |
二、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 |
结论:新时代长江流域法治的突破与转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1.1.1 耕地在中国的特殊地位、保护传统及政策要求 |
1.1.2 中国耕地质量的基本情况及面临的困境 |
1.1.3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基本概念辨析 |
1.3.1 耕地 |
1.3.2 耕地质量 |
1.3.3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 |
1.4 耕地保护与提升理论谱系:相关文献综述 |
1.4.1 从自然科学视角进行的相关研究 |
1.4.2 从社会学视角进行的相关研究 |
1.4.3 从经济学视角进行的相关研究 |
1.5 研究的思路、方法和内容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方法 |
1.5.3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6 可能的创新点及不足 |
1.6.1 可能的创新点 |
1.6.2 不足之处 |
2.相关理论基础与理论分析框架 |
2.1 相关理论基础 |
2.1.1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相关理论 |
2.1.2 古典及新古典经济学相关理论 |
2.1.3 新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 |
2.2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基本理路与分析框架 |
2.2.1 马克思主义视域下的“环境——行为——方式”分析方法 |
2.2.2 基于“环境—行为—方式”分析方法的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一个理论分析框架 |
2.3 本章小结 |
3.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环境分析 |
3.1 自然与技术环境分析 |
3.1.1 自然环境分析 |
3.1.2 技术环境分析 |
3.2 社会经济与制度环境分析 |
3.2.1 社会经济环境分析 |
3.2.2 制度环境分析 |
3.3 本章小结 |
4.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行为分析 |
4.1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利益相关者识别 |
4.1.1 利益相关者理论 |
4.1.2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利益相关者构成 |
4.2 政府行为主体的行为分析 |
4.2.1 中央政府的行为分析 |
4.2.2 地方政府的双重行为分析 |
4.2.3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差异与行为选择 |
4.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分析 |
4.3.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的现实困境 |
4.3.2 税费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共容利益缺失 |
4.3.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弱化带来耕地保护行动不足 |
4.4 农业生产与经营行为主体的行为分析 |
4.4.1 自有耕地类农业生产与经营主体的行为分析 |
4.4.2 承租耕地农业生产与经营主体的行为分析 |
4.5 社会公众的行为分析:食品安全的逻辑链条 |
4.6 本章小结 |
5.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方式分析 |
5.1 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实现:多中心协同治理 |
5.2 进一步完善上层建筑系统 |
5.2.1 转变政府发展理念,改革和完善地方政府考核体系 |
5.2.2 重构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 |
5.2.3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
5.2.4 强化宏观监管调控政策导向及执行力 |
5.3 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5.3.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重要作用 |
5.3.2 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路径分析 |
5.4 重构农业生产与经营主体的利益激励与约束机制 |
5.4.1 内部激励方式:发展生态农业 |
5.4.2 外部激励方式:加强政府补贴 |
5.4.3 利益约束机制:提高损害成本 |
5.5 引入第三方机制,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中的社会力量 |
5.5.1 构建农民耕地保护协会等第三方组织 |
5.5.2 激发社会公众意识,构建社会监督机制 |
5.6 本章小结 |
6.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一个历史演进的视角 |
6.1 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不同演变阶段 |
6.1.1 1949-1978年:耕地质量的爱护与改善阶段 |
6.1.2 1978-1984年:耕地质量的维持与利用阶段 |
6.1.3 1985-2005年:耕地质量的弃损与恶化阶段 |
6.1.4 2006-2010年:耕地质量的遏制与维护阶段 |
6.1.5 2011年至今:耕地质量的保护与提升阶段 |
6.2 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政策的绩效评价 |
6.2.1 模型简介与指标选取 |
6.2.2 实证结果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7.发达国家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经验借鉴 |
7.1 美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经验借鉴 |
7.1.1 美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实践 |
7.1.2 美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特点 |
7.2 日本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经验借鉴 |
7.2.1 日本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实践 |
7.2.2 日本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特点 |
7.3 以色列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经验借鉴 |
7.3.1 以色列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实践 |
7.3.2 以色列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特点 |
7.4 美国、日本、以色列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对我国的启示 |
7.5 本章小结 |
8.结论与展望 |
8.1 本文的主要结论 |
8.2 实现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对策建议 |
8.2.1 深化制度改革,优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外部环境 |
8.2.2 规范主体行为,引导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行为选择 |
8.2.3 多中心治理,构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实现机制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一览 |
(6)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1.1 体育赛事产业的快速发展 |
1.1.1.2 赛事政策生态的不断改善 |
1.1.1.3 城市事件营销时代的来临 |
1.1.2 问题的提出 |
1.1.2.1 赛事申办呈现狂热化态势 |
1.1.2.2 体育赛事产权交易认识的不足 |
1.1.2.3 赛事交易中市场发现价格的能力不强 |
1.1.2.4 非理性交易引致赛事的内部恶性竞争 |
1.2 研究综述 |
1.2.1 产权交易相关研究 |
1.2.1.1 产权基本理论研究 |
1.2.1.2 产权交易市场研究 |
1.2.1.3 产权交易模式研究 |
1.2.1.4 产权交易价格研究 |
1.2.1.5 定价方法研究 |
1.2.2 体育价值相关研究 |
1.2.2.1 研究内容分析 |
1.2.2.1.1 运动员价值评估 |
1.2.2.1.2 体育组织价值评估 |
1.2.2.1.3 体育赛事相关价值评估 |
1.2.2.2 研究现状分析 |
1.2.2.2.1 重宏观理论研究,轻实际操作研究 |
1.2.2.2.2 重质性研究,轻量化研究 |
1.2.3 体育相关价格研究 |
1.2.3.1 国外研究 |
1.2.3.1.1 文献检索情况 |
1.2.3.1.2 内容分析 |
1.2.3.2 国内研究 |
1.2.3.2.1 文献检索情况 |
1.2.3.2.2 体育价格研究内容分析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3.2.1 理论意义 |
1.3.2.2 实践意义 |
1.4 研究内容、研究对象、研究思路、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对象 |
1.4.3 研究思路 |
1.4.4 研究方法 |
1.5 重点与难点 |
1.5.1 本文研究的重点 |
1.5.2 本文研究的难点 |
2 体育赛事承办权交易价格的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体育赛事承办权交易价格的相关概念 |
2.1.1 商业性体育赛事 |
2.1.1.1 商业性体育赛事的产权归属清晰 |
2.1.1.2 以“市场化”为主导的运作方式 |
2.1.1.3 盈利是商业性体育赛事的主要目的 |
2.1.1.4 交易是商业性体育赛事的价值实现通道 |
2.1.2 赛事所有权、主办权、承办权 |
2.1.2.1 赛事所有权 |
2.1.2.2 赛事主办权 |
2.1.2.3 赛事承办权 |
2.2 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交易价格的理论基础 |
2.2.1 产权理论视角的商业体育赛事承办权交易 |
2.2.1.1 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具有私有产权属性 |
2.2.1.2 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具有排他性特征 |
2.2.1.3 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具有有限性 |
2.2.1.4 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具有可交易性 |
2.2.1.5 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具有可分割性 |
2.2.2 价格理论视角的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交易 |
2.2.2.1 古典价格理论角度的体育赛事价值问题 |
2.2.2.2 边际效应理论视角的体育赛事交易 |
2.2.2.3 博弈价格理论视角的体育赛事交易 |
2.3 小结 |
3 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的产权特征、价值来源、影响因素 |
3.1 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的产权特征 |
3.1.1 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是一种非实物财产 |
3.1.2 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是能够实现价值增值的资产 |
3.1.3 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是一种累积与依赖性极强的资产 |
3.1.4 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一般情况下体现为组织消费的特征 |
3.1.5 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的价值实现的不确定性 |
3.1.6 大中型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是相对稀缺的经济资源 |
3.1.7 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是一种预支性资产 |
3.1.8 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是内容综合的资产 |
3.2 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的价值源泉 |
3.2.1 直接生产者 |
3.2.2 间接生产者 |
3.2.3 价值生成过程中的“二次传播”与“二次售卖” |
3.3 体育赛事承办权商业价值影响要素分析 |
3.3.1 体育赛事承办权商业价值的价值模型 |
3.3.2 商业性体育赛事价值形成中的“级差地租”现象 |
3.3.3 生产者特殊劳动投入维度商业性体育赛事价值影响要素 |
3.3.3.1 比赛参与人员的竞技技术与水平 |
3.3.3.2 赛事整体的品质保证 |
3.3.3.3 赛事的文化特征开发 |
3.3.3.4 赛事自身的营销投入、运作效率,赛事的服务质量管理 |
3.3.3.5 赛事的历史积淀 |
3.3.4 市场认可维度商业性体育赛事价值影响要素 |
3.3.4.1 主办组织的市场认可度 |
3.3.4.2 赛事的功用性 |
3.3.4.3 赛事的资产权益保护情况 |
3.3.4.4 赛事的亲切感(群众基础) |
3.3.4.5 赛事特定资源的专有性(排他性) |
3.3.4.6 赛事诚信感:“机会主义”与“敲竹杠”问题 |
3.4 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交易价格影响因素分析 |
3.4.1 商业性体育赛事的产权保护是交易价格的前提 |
3.4.2 商业性体育赛事的自身影响力是交易定价的依据 |
3.4.2.1 赛事的现实情况 |
3.4.2.2 赛事的发展情况 |
3.4.3 商业性体育赛事的成本是交易定价的基础 |
3.4.4 商业性体育赛事申办方的经济社会环境是交易定价的支撑 |
3.4.4.1 体育赛事承办权交易关联因素考量 |
3.4.4.2 直接因素对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交易价格的影响 |
3.4.5 商业体育赛事交易各方的博弈力量是交易定价的关键 |
3.4.6 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交易价格影响因素体系与重要性分析 |
3.5 小结 |
4 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构成与模型 |
4.1 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交易的特征 |
4.1.1 交易主体的两重性 |
4.1.2 承办权交易的多元组合性带来产权转移的不完整性 |
4.1.3 稀缺性商业赛事交易的相对垄断带来赛事交易的强附加性 |
4.1.4 交易的“后验性特征”引发赛事承办方的再投入性 |
4.1.5 较高的信息不对称性和资产专用性 |
4.2 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交易广义价格机制的引入 |
4.2.1 广义价格理论在体育赛事承办权交易中的适用 |
4.2.1.1 商业性体育赛事准公共产品与公共选择特性分析 |
4.2.1.2 广义价格视域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的新制度交易特征 |
4.2.1.3 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交易具有显着的信息不对称与博弈决策特征 |
4.2.2 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交易方式 |
4.2.2.1 协议转让方式 |
4.2.2.2 招、投标制度 |
4.3 成本机制: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交易价格的起点 |
4.3.1 商业性体育赛事具有较为综合的直接成本 |
4.3.2 商业性体育赛事具有较高的交易费用 |
4.3.2.1 商业性体育赛事交易成本呈现“三高”特征 |
4.3.2.2 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交易费用“序列性”构成 |
4.3.3 商业性体育赛事具有“显隐共存”的外部成本 |
4.4 供求机制: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交易的分析工具 |
4.4.1 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市场分析 |
4.4.2 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供需弹性的“类型化” |
4.4.3 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供需均衡的“类型化” |
4.4.4 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商业赛事引致需求分析 |
4.4.4.1 引致基础:经济现代化引致商业性体育赛事需求 |
4.4.4.2 引致关键:“政策改革”引致商业性体育赛事需求 |
4.4.4.3 引致支持:“社会现代化”引致商业性体育赛事需求 |
4.4.4.4 引致核心:“人的现代化”引致商业性体育赛事需求 |
4.4.4.5“城市现代化”进程引致商业性体育赛事需求 |
4.4.4.6 商业性体育赛事引致需求的特征分析 |
4.4.4.7 商业性体育赛事引致需求面临的现实困境 |
4.5 信息机制: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交易的决策依据 |
4.5.1 信息不对称带来赛事承办权交易效率的折损、成本的增加、市场道德与逆向选择风险 |
4.5.2 信息不对称带来体育赛事承办权交易价格的不确定 |
4.5.2.1 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交易中存在着“三角”信息不对称影响价格形成 |
4.5.3 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交易信息不对称的形成机理 |
4.5.3.1 利益诉求:买卖双方的自利性行为带来信息不对称 |
4.5.3.2 成本要素:过高的信息搜寻成本带来信息不对称 |
4.5.3.3 技术因素:信息化平台的建设缺失带来信息不对称 |
4.5.4 突破信息不对称的行动策略 |
4.5.4.1 建立国家级的赛事储备与识别系统 |
4.5.4.2 打造赛事申办或赛事供给组织品牌 |
4.5.4.3 建立赛事产权交易平台 |
4.5.4.4 加强信息披露,规避逆向选择 |
4.6 博弈机制: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交易价格形成的竞争要素 |
4.6.1 博弈论引介 |
4.6.2 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交易的价格博弈 |
4.6.3 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交易价格博弈的影响因素 |
4.6.4 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交易的“讨价还价”博弈和“竞标博弈” |
4.6.4.1 协议转让方式下体育赛事承办权交易的讨价还价博弈 |
4.6.4.2 体育赛事承办权交易的竞标博弈 |
4.7 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模型 |
4.8 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交易价格形成案例分析——“上海大师杯”申办案例 |
4.8.1 上海大师杯承办权申办简介 |
4.8.2 上海大师杯承办权的成本分析 |
4.8.3 上海大师杯承办权的博弈分析 |
4.9 小结 |
5 研究结论与展望 |
5.1 研究的主要结论 |
5.2 研究的创新点 |
5.3 研究的不足 |
5.4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件 1:体育赛事承办权交易价格影响因素重点分析文献 |
附件 2:体育赛事承办权交易价格影响因素分析文件 |
附件 3:赛事承办权(申办费)交易价格影响因素调查表 |
附件 4:受教育经历 |
附件 5:科研成果 |
(7)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假设与框架 |
第一章 我国土地国有的形成和行使现状 |
第一节 我国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形成 |
一、城市土地国有规定的由来 |
二、城市土地国有后的遗留问题 |
第二节 现行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现状 |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立法历程 |
二、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范围 |
三、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 |
四、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方式 |
五、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规则 |
第二章 现行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土地国有的价值追求 |
一、土地是人类共同占有的社会财富 |
二、国家代表全民行使土地所有权 |
三、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无特殊利益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土地所有权行使的宪法要求 |
一、根本政治制度和法治国家的要求 |
二、消灭剥削的设置目的的要求 |
三、保障每个国民基本物质条件的要求 |
四、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要求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功能 |
一、土地国有的政治功能 |
二、土地国有的经济功能 |
三、土地国有的文化功能 |
四、土地国有的社会功能 |
五、土地国有的生态功能 |
第四节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原则 |
一、平等原则 |
二、分离原则 |
三、区分原则 |
四、效率原则 |
第五节 我国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内容 |
一、建立中国特色国家土地所有权权能 |
二、我国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能 |
第六节 我国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存在的差距 |
一、权利行使制度的滞后 |
二、权利行使的碎片化 |
三、权利行使依附行政权力 |
四、权利行使的理念落后 |
第三章 外国和地区公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 |
第一节 公有土地所有权的客体 |
一、公有土地所有权的设定范围 |
二、公有土地所有权客体的特点 |
第二节 公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 |
一、公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体制考察 |
二、公有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的特点 |
第三节 公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方式 |
一、公有土地所有权行使方式考察 |
二、公有土地所有权行使方式的特点 |
第四节 公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规则 |
一、公有土地所有权行使规则考察 |
二、公有土地所有权行使规则的特点 |
第五节 公有土地所有权行使的启示 |
一、公有土地所有权行使的法治化程度高 |
二、公有土地所有权行使实现多重目标 |
三、公有土地所有权行使的分类管制 |
四、公有土地所有权行使的公共面向 |
五、公有土地所有权的市场配置 |
第四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 |
第一节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规划权的关系 |
一、土地规划权行使的限度 |
二、土地规划权与土地所有权的衔接 |
第二节 建立用途导向的国有土地分类 |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用途设定的目标 |
二、建立公益和经营分离的土地分类制度 |
三、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的关系 |
四、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的比例控制 |
第三节 公益性用地的客体 |
一、公益性用地的特点 |
二、公益性用地的价值 |
三、公益性用地的范围 |
第四节 经营性用地的客体 |
一、经营性用地的特点 |
二、经营性用地的价值 |
三、经营性用地的范围 |
第五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 |
第一节 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国家的角色 |
一、国家的民事主体地位 |
二、国家民事主体的特殊性 |
第二节 建立分级代表的土地所有权模式 |
一、土地所有权代表方案探讨 |
二、分级代表的初步方案 |
第三节 建立分工协作的行使主体体系 |
一、确立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代表 |
二、分级代表的主体 |
第四节 国家土地所有权权能的配置 |
一、设定权的配置 |
二、使用权的配置 |
三、收入权的配置 |
四、收回权的配置 |
第六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方式 |
第一节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方式类型化 |
一、土地设定权行使方式 |
二、土地使用权行使方式 |
三、土地收入权行使方式 |
四、土地收回权行使方式 |
第二节 国家土地所有权行使方式的运用 |
一、行使方式的法制化 |
二、行使方式的民法化 |
三、规划条件设定方式 |
四、使用权设定方式 |
五、使用权人的确定 |
六、土地出让收入 |
七、土地增值回收 |
八、土地收回补偿 |
第七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规则 |
第一节 公益性用地所有权的行使制度 |
一、公益性用地所有权行使的特点 |
二、公益性用地所有权的行使规则 |
三、公益性用地所有权行使的监督 |
第二节 经营性用地所有权的行使制度 |
一、经营性用地所有权的行使规则 |
二、经营性用地所有权行使的监督 |
余论《国有土地法》立法构想 |
第一节 《国有土地法》的立法技术 |
第二节 总则的规定 |
第三节 分则的规定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二) 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三、研究进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进路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及行使基本理论的厘清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基本理论 |
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概念重释 |
二、我国土地管理权的历史演进分析 |
三、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正当性解释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基本理论 |
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行使类型 |
二、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行使主体 |
三、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行使方式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失灵及诊断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失灵 |
一、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变更农用地用途管制 |
二、地方政府违反土地开发许可 |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擅自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管制 |
四、土地征收权行使带来的资源非优化配置与社会纠纷 |
第二节 学界对失灵的诊断与处方 |
一、单一的公法方式 |
二、单一的私法方式 |
三、折中方式 |
第三节 对学界诊断与处方的反思 |
一、单一公法方式不能根本上解决失灵现象 |
二、单一私法方式不具有可行性 |
三、折中方式的可取性与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的转变:由公法迈向公私法合作 |
第一节 公私法基本理论 |
一、公私法二元区分制度的产生和确立 |
二、公私法二元区分的基本标准 |
三、对公私法二元区分的反思与超越 |
四、正确对待公私法关系的现代境遇——对立与合作 |
第二节 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域外经验考究:公私法合作 |
一、英美法系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公私法合作方式 |
二、大陆法系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公私法合作方式 |
三、评析 |
第三节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诉求与趋势 |
一、单一的方式被实践证明不可取 |
二、公私法合作顺应土地管理权市场化方向改革的内在诉求 |
三、公私法合作符合现代社会行政法发展的基本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具体方案 |
第一节 土地规划权行使方式 |
一、容积率指标的行政计划配置 |
二、容积率指标的市场化交易 |
第二节 土地用途管制权行使方式 |
一、土地开发权限制 |
二、土地开发权交易 |
第三节 土地开发许可权行使方式 |
一、用地指标的行政计划配置 |
二、用地指标的市场化交易:“地票”交易模式 |
第四节 土地征收权行使方式 |
一、土地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 |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市场化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
第一节 容积率指标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容积率指标交易的法律性质 |
二、容积率指标交易的法律调整 |
三、容积率指标交易风险的法律防范 |
第二节 土地开发权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为何需要确立中国特色土地开发权 |
二、土地开发权与土地发展权的区别及法律意义 |
三、土地开发权的法律性质定位 |
四、土地开发权交易的法律调整 |
第三节 “地票”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地票”交易的法律性质 |
二、“地票”交易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 |
三、“地票”交易风险的法律防范 |
第四节 土地征收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博期间学术成果简介 |
(9)城乡建设用地流转法律制度研究 ——以集体土地权利自由与限制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对象与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四、文献综述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城乡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梳理与反思 |
第一节 城乡建设用地流转中的土地权利 |
一、土地权利的内涵 |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 |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第二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限制的梳理 |
一、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变迁 |
二、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立法差异 |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限制的反思 |
第三节 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的基本问题 |
一、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的平等化改革 |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改革 |
三、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改革的制度障碍 |
第四节 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的理论基础 |
一、物权平等理论 |
二、产权理论 |
三、土地开发权理论 |
四、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 |
第二章 集体土地征收规范化改革 |
第一节 土地征收制度对财产权的限制与保障 |
一、土地征收与财产权限制和保障 |
二、美国土地征收制度对财产权限制与保障的平衡规制 |
三、我国土地征收改革对城乡建设用地统一流转的制度价值 |
第二节 公益征收的认定——限定征收流转的范围 |
一、公益征收的内涵与界定 |
二、集体土地公益征收的实体性界定 |
三、集体土地公益征收的程序性认定 |
第三节 合理补偿的界定——土地置换利益的财产权保障 |
一、合理补偿的内涵及理论基础 |
二、合理补偿的立法例 |
三、集体土地征收合理补偿的界定 |
第四节 正当程序的规范——征收权与财产权平衡的程序保障 |
一、建立协议先行的谈判程序 |
二、完善听证程序 |
三、建立征收撤销程序 |
第三章 集体土地法流转市场化改革 |
第一节 集体土地入市与土地财产权保障 |
一、集体土地入市与土地财产权复苏 |
二、集体土地入市流转基本模式分析 |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市场化流转路径 |
第二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 |
一、流转的主体范围 |
二、流转的客体范围 |
三、流转的地域范围 |
四、流转的用途范围 |
第三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和流转方式 |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 |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 |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互换、出资、赠与、抵押 |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特有方式 |
第四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分配 |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内涵 |
二、我国现行立法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制度设计 |
三、土地流转收益分配的试点做法及启示 |
四、国家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中的定位 |
五、集体土地权利人的流转收益 |
第四章 集体土地开发权独立化改革 |
第一节 土地开发权与土地财产权限制 |
一、土地开发权的概念 |
二、英国土地开发权制度 |
三、美国土地开发权制度 |
四、法国的土地开发法定上限密度制度 |
五、我国台湾地区的容积发展权移转制度 |
六、土地开发权创设与土地财产权限制 |
第二节 土地开发权与我国城乡建设用地统一流转 |
一、土地开发权与我国集体土地权利 |
二、土地开发权缺失影响我国城乡建设用地统一流转 |
三、我国创设独立土地开发权的必要性 |
四、我国创设土地开发权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土地开发权中国化的实践探索 |
一、土地开发权中国化的制度背景 |
二、土地开发权转移的"浙江模式" |
三、土地开发权移转的重庆"地票"交易模式 |
四、土地开发权中国化的实践模式与英美开发权的比较 |
第四节 集体土地开发权独立化的具体制度 |
一、集体土地开发权在我国土地权利体系化中的定位 |
二、集体土地开发权的归属 |
三、集体土地开发权的移转 |
第五章 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法律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的立法基础 |
一、统一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涵和性质 |
二、统一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能 |
三、统一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规范 |
第二节 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的法律保障 |
一、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的接轨 |
二、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方式 |
三、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程序 |
四、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期限 |
五、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登记 |
第三节 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之立法完善 |
一、土地政策与法律制度有效衔接 |
二、协调公私立法分工权限共同规制 |
三、《宪法》视野下的立法之完善 |
四、《土地管理法》视野下的立法完善 |
五、《物权法》视野下的立法完善 |
第四节 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
二、完善国家在城乡建设用地流转中的收益分配制度 |
三、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价格管理机制 |
四、健全社会保障等配套法律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10)水电项目开发利益共享模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概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问题的分析与界定 |
1.2.1 研究的主体是水电项目 |
1.2.2 以西南大型水电项目为研究对象 |
1.2.3 研究时段覆盖水电项目全寿命周期 |
1.2.4 外部性及环境利益的前置条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论文研究的技术路线和方法 |
1.4 论文结构安排 |
第2章 水电开发利益共享研究综述与分析 |
2.1 水电开发主要问题研究 |
2.1.1 水电开发的争论 |
2.1.2 水电移民问题 |
2.1.3 水电生态环保问题 |
2.1.4 水电建设程序问题 |
2.1.5 水电开发与地方发展结合问题 |
2.1.6 水电开发问题集中体现在利益上 |
2.1.7 本节综合分析 |
2.2 水电利益共享的国外研究成果 |
2.2.1 水电利益共享的理论基础 |
2.2.2 水电利益共享的经济租研究 |
2.2.3 水电移民共享利益研究 |
2.2.4 水电利益共享方法研究 |
2.2.5 本节综合分析 |
2.3 国内水电移民利益共享研究 |
2.3.1 移民共享利益的研究 |
2.3.2 移民共享水电利益的理论视角 |
2.3.3 移民共享水电利益的方法研究 |
2.3.4 本节综合分析 |
2.4 本章小结与研究方向 |
2.4.1 已有研究小结 |
2.4.2 研究方向. |
第3章 水电项目利益相关者及其要素分析 |
3.1 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分析框架 |
3.1.1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过程 |
3.1.2 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和识别 |
3.1.3 利益相关者间的利益共享 |
3.2 水电项目利益相关者研究 |
3.2.1 水电项目利益相关者的参与 |
3.2.2 水电项目利益相关者界定 |
3.2.3 主要利益相关者的特性和要素 |
3.3 水电项目农地资源的价值分析 |
3.3.1 水电开发项目的用地特性 |
3.3.2 农地资源的价值组成 |
3.3.3 农地价值的年产值法 |
3.3.4 农地的综合功能价值 |
3.3.5 耕地的发展权价值 |
3.4 水电资源的经济地租 |
3.4.1 水电资源经济地租的分析与测算 |
3.4.2 水电资源的绝对地租 |
3.4.3 水电资源的级差地租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水电项目利益共享理论模型构建. |
4.1 资源开发利益共享的和谐理论研究 |
4.1.1 资源开发的和谐理论基础 |
4.1.2 资源和谐开发以利益共享为基础 |
4.1.3 资源协调与和谐开发的相关研究 |
4.2 水电项目的利益共享理论模型 |
4.2.1 水电和谐开发的利益共享模型 |
4.2.2 利益共享模型的基本分析 |
4.3 农村移民年纯收入水平分析 |
4.3.1 移民生活水平用年收入指标来衡量 |
4.3.2 水电农村移民安置方式创新研究 |
4.3.3 农村移民安置方案设计 |
4.3.4 移民年收入水平预测模型及分析 |
4.4 水电资源经济地租的应用分析 |
4.4.1 水电电量接纳市场分析 |
4.4.2 水电电价与经济地租分析 |
4.4.3 征收水电资源有偿使用费 |
4.5 小结 |
第5章 溪洛渡水电站利益共享方案研究. |
5.1 溪洛渡项目基本情况 |
5.1.1 项目基本情况 |
5.1.2 土地综合功能价值计算 |
5.2 不同移民安置方案的电价和移民年收入测算 |
5.2.1 方案1:基准方案,即“传统农业生产安置”方案 |
5.2.2 方案2:“耕园地逐年长效补偿安置”方案 |
5.2.3 方案3:“耕园地逐年长效+剩余土地入股电站”安置方案 |
5.2.4 方案4:农地综合功能价值方案 |
5.2.5 方案5:“耕园地逐年补偿+部分土地入股+社会保险”的长效安置方案 |
5.2.6 移民安置方案的投资与财务指标比较 |
5.2.7 各移民安置方案的移民年收入水平分析 |
5.3 水电资源经济地租的测算 |
5.3.1 计算的基础条件 |
5.3.2 经济地租的计算与分配 |
5.3.3 川滇两省征收水电资源经济地租分析 |
5.3.4 经济地租计算成果的综合分析 |
5.4 敏感性分析 |
5.4.1 移民投资的敏感性分析 |
5.4.2 耕园地补偿投资的敏感性分析 |
5.4.3 上网电量的敏感性分析 |
5.4.4 敏感性分析总结 |
5.5 本章小结与政策建议 |
5.5.1 关于移民安置方式 |
5.5.2 关于水电资源经济地租 |
第6章 结论、创新点与建议 |
6.1 研究成果和结论 |
6.2 创新点 |
6.3 政策建议 |
6.4 工作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溪洛渡农村移民年收入预测模型计算成果 |
附录B 溪洛渡水电站淹没土地综合功能价值计算 |
附录C 溪洛渡水电站移民安置方案计算基础数据与成果 |
附录D 溪洛渡水电站电量消纳目标市场电价计算 |
附录E 溪洛渡水电站移民安置方案5 计算成果附表 |
附录F 溪洛渡水电站水电资源经济地租测算 |
附录G 溪洛渡水电站各指标敏感性分析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江西首次水力资源开发权拍卖成功(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小水电大事记(1904—2019年)(之四)[J]. 赵建达,吴昊. 小水电, 2021(03)
-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地方政府行为研究[D]. 胡如梅. 浙江大学, 2020(04)
- [3]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D]. 郭云峰. 辽宁大学, 2019(09)
- [4]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D]. 刘子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5]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研究[D]. 王军. 西南财经大学, 2018(02)
- [6]商业性体育赛事承办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研究[D]. 王凯. 上海体育学院, 2015(02)
- [7]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D]. 朱小平.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8]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研究[D]. 张先贵. 南京大学, 2014(05)
- [9]城乡建设用地流转法律制度研究 ——以集体土地权利自由与限制为视角[D]. 王淑华. 复旦大学, 2011(02)
- [10]水电项目开发利益共享模型研究[D]. 樊启祥. 清华大学, 2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