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1世纪“特许世纪”(论文文献综述)
刘春杰[1](2021)在《英属北婆罗洲特许公司研究(1877-1946)》文中认为19世纪80年代,英国政府正式批准成立英属北婆罗洲特许公司。关于该公司的相关研究,学术界主要专注于公司本身的个案研究,分析英国在北婆罗洲地区的殖民政策,对公司的发展历程与英国殖民政策之间的联系则缺乏整体性认识,进而忽视了公司在北婆罗洲历史上和英国历史上的作用和地位。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探讨英属北婆罗洲特许公司的兴衰历程,将公司的成立、主要活动和结束与英国殖民政策的演进联系起来,进一步探究公司在北婆罗洲历史上和英国历史上的作用和地位。论文主体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绪论部分是对论文选题缘由和国内外研究现状等进行介绍。正文部分以英属北婆罗洲特许公司的成立、主要活动和结束为顺序,将公司的研究分为四章进行具体阐释:第一章是叙述北婆罗洲的地区形势,分析英属北婆罗洲特许公司成立的原因。在19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英国对婆罗洲的总体政策依然处于“重贸易而非领土”的传统“非正式帝国”殖民政策框架之内。70年代末期,北婆罗洲的地区形势发生了变化,西班牙政府和荷兰政府均加紧了在北婆罗洲的殖民竞争,该地区的战略和商业价值迫切要求英国采取干预措施。同一时期,英国执政的保守党提出的“正式帝国”殖民政策,支持与北婆罗洲建立领土上的联系,这导致保守党的“正式帝国”理念与自由党的传统“非正式帝国”理念产生冲突。在两种帝国理念争执不下的背景下,英国政府最终决定批准成立英属北婆罗洲特许公司,在避免承担海外责任的情况下,阻止了其他欧洲大国插手北婆罗洲地区,维护了英帝国的海外利益。第二章主要叙述英属北婆罗洲特许公司领土扩张的进程和性质。公司成立后,其首要任务是扩张领土和巩固统治基础。公司的领土扩张导致北婆罗洲的地区形势愈加紧张,一是沙捞越和北婆罗洲竞相占领文莱领土,二是西班牙和荷兰加剧了在北婆罗洲的殖民扩张,北婆罗洲的这一形势需要英国政府进一步干预。同一时期,英国在19世纪80年代至20世纪初处于“正式帝国”殖民政策的扩张阶段,于是,1888年,北婆罗洲沦为英国保护国,该地区正式被纳入英国的殖民主义体系之内。这也意味着公司在北婆罗洲的领土扩张便正式具有了殖民扩张的性质,从而导致公司在领土扩张期间不断遭到文莱苏丹和当地人民的抵抗。沙捞越作为公司的竞争对手,从一开始就抗议公司的扩张行为。最终,在英国政府的庇护之下,公司成功地于1904年确定了北婆罗洲现如今的边界,同时巩固了在北婆罗洲的势力。第三章是论述英属北婆罗洲特许公司的经济发展活动如何导致北婆罗洲的本土贸易模式转变为新型的殖民贸易体系。公司在成功巩固领土后,其任务重心就转向发展经济,谋求商业利益。尽管公司在成立之初就制定了新的经济政策,但经济状况一直处于破产边缘。直到20世纪初,在多种因素的推动下,尤其是得到英国“正式帝国”殖民政策下殖民地发展战略的支持,公司通过发展殖民地经济产品,将北婆罗洲的资本、土地和劳动力商品化,致使北婆罗洲传统的本土贸易模式转变为新型的殖民贸易体系。这一新型殖民贸易体系通过开发北婆罗洲的资源使公司获取了大量利润,但这一利润主要流入英国,公司很少将产出转化为北婆罗洲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第四章主要阐释英属北婆罗洲特许公司结束的原因,评价公司的作用和历史地位。二战后,英国的殖民政策和发展方向需要根据新的国际形势作出调整,公司在北婆罗洲的统治正式告终。文章认为,公司具有政治性和商业性,政治性体现在公司是英国殖民统治的代理机构,是英国间接控制北婆罗洲的工具;商业性体现在公司积极发展殖民地经济产品,追求商业利润。同样,公司不仅在大英帝国殖民统治历程中占有一定的地位,也对北婆罗洲的地区发展有深刻影响。公司使得英帝国版图扩大,并扩展了英国的贸易范围。此外,公司在行政管理机制、贸易体系和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也为北婆罗洲地区引入新的成分。结论部分总结了公司的成立、主要活动和结束与英国殖民政策演进的联系,以及公司在北婆罗洲历史上和英国历史上的作用和地位。
刘琨[2](2021)在《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基础设施建设作为经济发展的基石,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物质工程设施及相关公共服务,对其投资可以带来几倍于投资额的“乘数效应”,有着举足轻重的“先行地位”。随着全球基础设施短缺及老化现象日益严重,给各国政府带来了持续性的挑战。由于传统采购模式引起的公共部门财政支出与债务压力,以及资产交付与服务质量的低效率问题,基础设施正由公共供给转向私营供给,这一趋势因思维方式转变和良好实践效果受到支持,因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得以加强。上世纪90年代,随着英美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兼顾效益、效率、公平的公私合作PPP模式应运而生。目前,全球已有135个国家开展了基础设施公私合作,但各国PPP运行效率差异较大,在PPP模式风靡全球之际,加拿大发展为最具PPP市场热度和成熟度的国家之一。本篇论文针对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展现了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全貌:以PPP模式相关理论为基础,通过对加拿大PPP模式发展进程中,全生命周期采购管理,风险管理,多元化投融资市场,法律制度与政府监管体系建设四个方面的探究,挖掘加拿大PPP模式跻身领先地位的深层驱动力。目前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正经历由高增长到高质量的规范化发展阶段,面临着诸多困难与挑战。通过研究,吸取加拿大PPP模式发展进程中的经验与教训,中西交流和鉴往知来,对我国PPP模式的行稳致远与深化基础设施领域的国际合作均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首先,本研究从四个方面对PPP模式相关理论和制度优势进行了探讨。第一,阐述了PPP模式概念,众多参与主体、伙伴关系、风险分担、利益共享、服务绩效五个主要特征,以及价值驱动因素。第二,分析了PPP模式应用对象,即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特征,基础设施属性与市场失灵,以及PPP模式在基础设施方面的应用行业领域。第三,以公共选择与政府失灵、新公共管理与实践、公共事业民营化等公共管理理论为依据,探究了PPP模式的制度优势。最后,以不完全契约下的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以及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分析了PPP模式缔约机制,有助于深入了解物有所值、投融资结构、风险与利益分配、合同管理、绩效监管与激励机制等一系列关键问题。第二,分别从基础设施的需求侧与供给侧两个角度,阐释了加拿大基础设施建设引入公私合作PPP模式的动因。总结了近30年加拿大PPP模式发展的两次浪潮及特征,宏观展现了项目在各基础设施领域、管辖层级及地域分布的基本情况。在1991-2003年的第一波浪潮中,加拿大PPP模式经历了由理论转向实践的艰难过程,伴随着部分项目失败,在质疑声中积累经验和教训。第二次浪潮是2004年至今,加拿大省级政府作为PPP主要开拓者,打造了更具活力的基础设施PPP市场,公共部门拥有更专业的评估技术与监管能力,制定了更明晰的法律制度体系,不断深化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伙伴关系。在项目实践中,转变对私营资本需求方式,优化交易结构与回报机制,采用有限的需求与市场风险转移,极大提升了PPP项目产出效率及复杂程度。第三,加拿大PPP模式展现了公私双方从咨询伙伴、运营伙伴、协作伙伴、到贡献伙伴权利逐渐下放过程,根据私营部门参与度和风险转移程度,形成连续的包含设计、建设、融资、维护、运营等责任的组合体。在探讨加拿大PPP模式全流程运行机制和采购管理中发现,加拿大主要PPP应用省份虽然较其他国家和地区,在项目审批与采购管理上更为复杂且周密,但实际上加拿大PPP项目采购效率极高,表现为较短的招投标时间以及较低的招投标成本。这种高效性得益于,采购前期项目评审与决策管理、招投标评估与竞合谈判、合同体系建立三方面的运行监管与结构设计。首先,加拿大PPP项目采用了以物有所值为核心,细致且繁复的前期规划和评估工作;其次,加拿大省级PPP专业机构借助发达的咨询服务,实施评标以及竞争性对话,能够确保透明度和竞争性,权衡技术创新与财务方案;最后,分析了加拿大PPP合同协议在绩效产出规范以及回报机制两个关键边界条件的特征。第四,基础设施发展的先决条件是能够获得足额、长期、稳定的资金,PPP模式核心价值驱动因素之一是发挥民间资本优势,缓解政府财政支出与债务压力。加拿大PPP模式迅速发展,也得益于其成熟且深厚的PPP项目投融资市场。论文回答了关于加拿大PPP项目投融资结构的相关问题,并着重阐述了包括PPP项目债券、绿色债券、社会效益债券在内的债券类融资,政策性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养老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以及加拿大PPP基金与联邦基础设施基金,以上四类重要且极具特色的多元化投融资工具,对加拿大PPP模式支持方式和投融资特征。第五,加拿大PPP模式风险管理较为完善。以加拿大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原则以及风险管理工具为依据,探讨了加拿大在PPP项目风险管理七个要素,分别为风险全流程沟通,建立风险管理范围和标准,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处置,以及风险动态监管。并根据安大略省交通类PPP风险矩阵,探讨加拿大PPP项目风险识别中的风险触发机制与影响结果,以及风险评估方案。最后,归总加拿大主要省份交通项目的风险分配方式,探究加拿大PPP项目风险分配特征。第六,加拿大PPP模式拥有较为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宏观治理能力仍有待提升。首先,探讨PPP制度建设的意义,以及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下PPP立法特征,总结了加拿大联邦及主要省份PPP法律制度体系。其次,将治理能力、人力资源、协调能力归纳为加拿大PPP专业机构三大核心能力要素,体现了联邦PPP机构的战略引导作用,以及省级PPP机构的运营与执行能力。最后,从绩效监管、财政监管、审计监管三个方面,探析加拿大PPP广泛的宏观治理体系。最后,对加拿大PPP模式进行了评价及启示。重点分析了加拿大PPP模式按预算与准时交付效率,社会公众与主要参与者认可度,以及项目经济系统性影响。探讨加拿大在PPP模式发展中面临的挑战,包括市级PPP市场发展的制约因素,降低对长期私营资本需求及有限需求风险转移所带来的影响,以及部分地区和项目未实现真正的物有所值的原因。并且对本篇论文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研究进行了总结。篇末部分,阐述了我国PPP模式发展现状和问题,并通过对加拿大的研究得到对我国PPP模式发展的启示。
张泽栋[3](2021)在《英国东印度公司契约文官制研究(1773-1853)》文中研究表明英国东印度公司自1600年获得特许状,经过了百余年的发展,从普通的特许公司逐渐发展为印度的实际统治者。1757年的普拉西战役成为了印度命运的转折点,此后东印度公司开始征服印度。在这过程中,公司董事们逐渐发现原有的公司雇员制已无法满足管理日益扩大领土的需求,再加上英国本国的工业革命蓬勃发展,需要更快地财富积累,契约文官制应运而生。契约文官制开始于1773年“管理法案”终结于1853年特许状法案,在其存在的80年中逐渐成为了英属印度殖民行政体制的核心。沃伦·黑斯廷斯、康华利、韦尔斯利和芒罗都在其任期内对这一制度进行改革,在行政职能、税制、司法和立法等方面都进行了革新。还将西方的分权思想引入印度并和印度传统制度、阶层进行融合,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东印度公司的腐败情况,完善了文官选拔机制,提升了文官的综合素质。相对于早期残酷掠夺的殖民统治,在19世纪初殖民统治体制已经相对完善,殖民双方的矛盾相对缓和。随着英国工业革命的完成和英国殖民政策的变化,英国东印度公司开始走向衰落,1853年特许状取消了公司任命文官的权力,以公司举荐为基础的契约文官制也走到了尽头,后被近代文官制所取代。契约文官制是在英国工业革命的大背景下形成的,其建立的初衷是维护英国的殖民统治。所以这一制度在稳定公司统治、获得更高税收和促进印度近代化方面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一制度同样给印度人民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底层人民仍然处于水深火热之中。
刘涛[4](2021)在《近代早期英国皇家矿业公司的建立》文中研究指明皇家矿业公司建立于都铎王朝中后期。这一时期是英国近代矿业的发端时期,该公司则是英国近代第一家合股性质的矿业公司,因而值得关注。1561年伊丽莎白一世与约翰·斯特恩伯格和托马斯·图兰达成多方契据,这份多方契据规定他们在英格兰专门成立一个从事矿业生产的企业,标志皇家矿业公司建立的开始。约翰·斯特恩伯格在1564年离开英国后,托马斯·图兰选择丹尼尔·霍赫施泰特成为了新的合伙人。在筹备公司建立过程中,由于地产纠纷,受到了诺森伯兰伯爵的干扰。1567年伊丽莎白一世将诺森伯兰伯爵告上法庭,最终王室法庭判伊丽莎白一世胜诉。这位皇家矿业公司的建立扫清了最后的障碍。1568年伊丽莎白一世授予皇家矿业公司第一份特许状,这份特许状赋予了皇家矿业公司以法人地位,标志皇家矿业公司成为了英国在矿业领域的第一家具有合股公司性质的特许公司。探讨皇家矿业公司的建立,不仅有助于理解和把握英国近代采矿业的发展,而且有助于深入理解近代英国合股公司的起源乃至英国经济社会转型,从而进一步理解近代英国采矿业的现代化过程。目前,国外有关皇家矿业公司建立的问题研究的成果较多,而国内尚未见到到有学者专门针对这一问题展开研究。通过解读关于皇家矿业公司建立过程中的相关原始文献,尝试对皇家矿业公司的建立问题展开研究。论文主要由绪论、论文主题和结语三大部分构成。其中,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选题依据,即皇家矿业公司的建立;同时对涉及的皇家矿业公司、合股公司、法人和特许状等关键词及核心术语进行了介绍。在整理国内外关于皇家矿业公司相关研究的基础上,介绍相关的原始文献包括伊丽莎白一世授予皇家矿业公司的特许状,英国国务文件以及和皇家矿业公司建立有关的判例等相关文献。此外,还介绍了使用的马克思主义的发生学方法、文献研究法以及经济-社会史研究方法。论文主体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探讨了皇家矿业公司建立的时代背景和英国采矿业发展的基本状况。第二章从多方契约、矿业案和特许状三个方面深入理解和把握皇家矿业公司建立的过程,主要探讨皇家矿业公司的建立。第三章主要借助相关原始文献对皇家矿业公司的组织方式进行梳理,明确皇家矿业公司是英国近代第一家合股性质的矿业公司的历史地位。第四章主要讨论皇家矿业公司建立的历史作用和影响。皇家矿业公司作为一家企业,首要目的是赚取经济利益。同时皇家矿业公司从事采矿活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英国近代采矿业的现代化。此外,皇家矿业公司的建立对英国特许公司制度和经济社会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结语部分主要对皇家矿业公司的建立进行了概括和总结,明确皇家矿业公司作为英国近代第一家合股性质的矿业公司的历史地位。皇家矿业公司的建立离不开伊丽莎白一世和英国都铎王朝时期中产层级官僚的支持,也离不开来自德意志地区的矿业工人和技术专家的帮助。皇家矿业公司的建立促进了英国近代采矿业的发展和采矿业的现代化。同时,其采矿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英国工业革命的兴起。
张佳[5](2021)在《为了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美国特许学校政策研究》文中指出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一直是是全球各国共同关注的话题,而近年来教育公平问题更是成为重中之重。特许学校作为改善弱势学生的教育成果、实现美国基础教育的公平而设立的一项政策,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出台《特许学校法》以来,在各州得到了迅速发展,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本文立足于教育公平的三个维度——学习机会公平、学习资源公平和学习成果公平,对美国特许学校相关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从学校的招生程序、纪律规则以及交通工具的提供三个方面,分析了特许学校实现学习机会公平目标的政策保障;从政府拨款与资金分配、教师招聘与续聘、个性化课程项目的设置三个方面,分析了特许学校实现学习资源公平的政策保障;从特许合同的订立、多管齐下的监督、严格的问责方式三个方面,分析了特许学校实现学习成果公平的政策保障。然后,以绩效责任制为核心,分析了特许学校的质量保障相关政策。通过以上梳理发现,目前特许学校在实现教育公平与质量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旧存在不足的地方。具体来说,特许学校增加了弱势学生的教育机会,招收了高比例的有色人种学生和低收入家庭学生;提高了弱势学生的学习成绩,大大缩小了有色学生和白人学生在数学和英语语言艺术成绩方面的差距。而与此同时,特许学校也存在很多问题:家长和学生对于特许学校的教育需求没有得到满足,特许学校申请人数远远多于目前学额;特许学校的建筑空间不足,资金匮乏等。对比我国基础教育阶段的学校政策,特许学校政策在促进美国教育公平、保障教育质量方面给予我们几点启示。在教育公平方面,我国可以完善学生入学方式、实施严格公正的招生程序、转变家长的择校观念、发展多元化学校及多样化课程、提供充足的拨款资金以及引导社会多方共同参与。同时,也可以通过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吸引和保留优质教师资源、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完善监督问责机制等方式保障我国的基础教育质量。
许海建[6](2020)在《公物理论视角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用事业对行政法体系来说并不陌生,它亦是传统行政法体系的构建要素之一“公物”,承载着增进社会福祉、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使命。公用事业自生的经济属性容易让特许经营的实施成为政府解决财政困境的金融工具,而忽视了其本质是为达成行政任务所必要的物质手段。在开展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时必须回归公用事业的本真,从公物理论视角重新审视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过程中各方主体基于公用事业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从公物视角下描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就是公物管理者以特许的形式将公用事业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者,并以行政协议为载体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实现公用事业福利效果最大化的过程。公用事业特许、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以及特许经营协议就成为了分析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实施法律规制的基本出发点。公物是供公众使用的物,是行政主体达成行政目的、完成行政任务的物质基础。行政法上的“物”不具有财产意义,围绕公物所展开的行政活动也并非以实现其经济价值为目标。明确行政主体对物所实施的一系列管理行为性质及其依据是传统公物理论的核心内容。公物理论随着公私法理论的发展而不断获得新的内涵。从公所有权理论占据支配地位到概括性管理权等不问所有权归属理论学说的盛行,从公物利用者权益被认为是反射利益到有条件承认其权利属性,以及“公物”概念的实定法表述从“营造物”“公企业”“公共设施”的发展演变亦都表明,日本公物理论研究核心已经从对公物管理者权限的规制转向以确保利用者法律地位为目的的公共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的规制。概念清晰是开展理论研究的前提,但我国公用事业概念外延并不明确。从其功能作用上来看,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属于面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公共领域。此外还呈现出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网络性等经济学上属性,具有企业性、收益性和等价交换的对待给付特征,更贴近于日本公企业概念。特许的法律属性也存在诸多争议。日本行政法学中的特许概念具有特定含义,专指将国家垄断性事业经营权授予私人的情形,称之为公企业特许。关于特许的法律性质虽然存有权利授予还是自由恢复的理论分歧,但都普遍承认公企业特许和警察许可在规制密度上存在差异。特许到底属于授权还是解禁,需要结合特定适用情景进行分析。换言之,公用事业特许性质的确定,必须结合特许作用的领域即“公用事业”的性质来进行判断。公用事业的本质是可以增进公共福祉的公物,并不因行政机关以特许的方式将公物管理、运营权能转让给私人,而使其公物的属性发生改变,当私人不能履行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时,行政机关承担最终的担保责任。对公物供给与管理的垄断与其说是一种权利不如说是一种义务更为准确。就此而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特许是一种授权,授权的基础并不是国家享有公用事业垄断性经营权,而是国家负有为公众提供生存照顾的公共责任。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角色定位与法律地位的理解与民营化理论、国家任务变迁息息相关。特许经营是公用事业民营化的一种形式,类型上属于任务民营化或者实质民营化。以特许经营方式实现公用事业民营化反映出国家图像已经由“给付国家”转貌为“担保国家”,国家责任由直接履行生存照顾给付责任转化为担保责任。公私主体间法律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主要表现在特许经营实施过程中出现多元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主体又形成了多边法律关系;国家与公用事业利用者国民之间关系由直接给付变为担保给付关系。特许经营者不再是行政机关行为对象,双方是以不同角色共同完成公共任务的合作伙伴。特许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源自于特许经营者并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作为具有专业能力和强大资金募集能力的商主体,自愿参与到公用事业供给中来。依照市场竞争机制,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自身状况,从事公用事业筹划、运营等一系列经济活动,具有独立的盈利诉求、对外独立承担经营风险,而不是在国家或者行政机关的指挥下从事公共事务。特许经营者与政府部门之间关系具有平等性,以行政协议为载体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实现平等性的程序性保障。特许经营者与行政机关缔结特许经营协议过程中的沟通、谈判以及相互让步,使其私人意志不仅可以到影响行政机关而且还最终转化为行政协议的内容。行政机关与特许经营者的关系在行政协议当中具有“等值性”。私主体的商业优势是其可以与行政机关进行讨价还价的筹码,也是二者之间关系平等的事实基础。特许经营权是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概念。特许经营利益必须经用“权利”的转化才能让特许经营者进入到法律保护状态之下。特许经营权从权利内容角度上可以概括为是民营机构通过特许程序获得公用事业的筹建、运营权利。学者们对特许经营权性质研究,主要是围绕着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规定的“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三个领域中形成的特许权展开的讨论。特许经营权可以为特许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所以是一项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类似于我国财产权体系中的物权概念。又区别于典型物权,遂称之称之为准物权。通过这样的体系解释将特许经营权纳入到物权范畴也能得到实定法的支持,譬如同样被规定在《行政许可法》的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就被物权法明确规定为用益物权。然而特许经营权的实现过程也是在履行提供公共产品的公共任务,将其定位在准物权的同时,又需在其上添加诸多不同于民事规范的公法限制作为例外。强行将特许经营权纳入物权体系的后果就是让物权自身失去一致性,也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物权概念了。将所有社会活动纳入到一个既有法律体系内去研究其性质是概念思维的惯性结果。就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来说,公私法规范并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互衔接和共存的,公私属性的混合是特许经营权的一个事实状态。与其得出一个含混不清的折中概念,不如采用一种实用主义和经验主义的方式,跳出公私二元窠臼,以类型化思维来重新认识特许经营权。公私属性兼容的特许经营权需要一个更具包容性和开放性的概念进行表述,这就是财产权。采用类型化思维将特许经营权定位于财产权,首先借助于财产权概念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可将更多有助于特许经营者高效完成公共任务的权利纳入到特许经营权范畴中来进行保护。其次,不再纠结于一个财产性权利到底是公权还是私权,是归属于所有权还是他物权,而是将注意力放到如何界定一个权利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什么样的形态呈现出来。第三,财产权体系中的各项权利都是平等的,并不因某项权利含有公共属性更多就一定比私权更优先受到保护。而是应当根据实定法或者双方约定的权利内容来确定。特许经营权具有基本权功能。特许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者之后就成为其营业自由的一部分。营业自由虽然没有在我国《宪法》中予以明确表述,但是承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地位及其经营自主性应当已经内含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当中。特许经营可以作为基本权进行保护,但并不意味着特许经营者享有缔约请求权。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际上是在市场准入环节,通过招标的方式创造出一种竞争的环境,让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先进管理经验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市场主体进入公用事业领域,这属于对特许经营者择业自由主观要件限制。当竞争者认为行政机关在甄选特许经营者过程中存在差别对待,导致其无法与其他候选者处于相同的竞争环境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权利救济,而不考虑最终结果对其而言是否公平。由此可以从平等原则推导出协议缔结请求权,此时国家对应的义务是消极义务,即确保不剥夺其平等获得缔结协议的可能性,而不负有积极的保证每一个申请人都可以获得特许经营权,这应当属于基本权中的防卫请求权。公私部门双方经由特许程序产生的法律关系最终以特许经营协议的形式表现和确定下来。特许经营协议属于隶属契约下的双务契约,行政机关更容易利用其事实上的优势地位与相对人缔结具有加重相对人负担、减轻自己义务等不合理内容的协议,所以在双方对待给付义务约定上要受到“给付适当原则”的约束。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具有不周延性,特许经营协议中条款未必会涵盖全部的特许经营事项。而行政机关的义务除约定义务外,亦要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和指引。在特许和特许经营协议的关系判断上,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都采用双阶理论,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颁发,所有特许经营协议的争议都将被纳入到行政诉讼轨道上来解决,由此可以避免因对行为性质的公私属性判断标准不清而延误对相对人权利救济。特许经营协议争议被一刀切地纳入到行政诉讼当中后,仍然要分析一个具体争议标的和协议条款是体现了合意性和协商性,还是行政性和公共性,以确定具体法律适用规范和审查原则。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经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但就行政机关而言,行政协议仍然是为完成行政任务而为的一种行政行为,与典型行政行为一样都应当受到依法行政原则的约束,仍然需要在行政法框架内对其合法性作出判断。首先在判断依据上,民法规范适用是一种补充性适用,需要司法机关甄别检讨之上,对民事法律规范全盘适用、修正后适用还是不予适用进行判断。在判断标准上主要从缔约主体是否具有缔约能力、行政协议内容是否有瑕疵以及程序是否合法三个方面进行审查。行政协议的合意性和行政性给司法审查在审查规则、审查对象、审查价值标准以及审查能力等方面带来了变化。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周期长达数十年,因此不可能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对千变万化的客观情况一一明定,需要行政机关与特许经营者在协议履行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协商沟通。但当法律规范不明确时,行政机关有可能因惧怕承担行政风险,不敢轻易变更经过严格程序缔结而成的特许经营协议;抑或可能动辄以公共利益为名滥用行政优益权随意采取临时接管等措施,影响到特许项目持久经营。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规范设计在保证行政机关和特许经营者有足够的、弹性的行为空间之外,还是要发挥法律的规制、调控作用,在涉及到特许经营者重大权益、特许经营实施目的实现等核心事项上给与具体、明确的指引。我国目前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缺乏统一高效力等级的法律规定。已有规范之间彼此存在冲突、不能衔接。在立法内容上框架性条款较多,无法发挥立法对行政机关执法的指引、规范作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属于行政机关裁量范畴,司法审查作用空间有限,但是行政机关的裁量自由不能逾越法律授权范围,亦受到民主法治原则、效能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平等原则和均衡原则等行政法原则的约束。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制构建首先应明确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在没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专门立法前,受其约束。其次,通过统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细化相关配套制度设计等方式实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构建。第三,提高法律规范在政府监督、特许经营者甄选、情势变更、公众权利保护等主要条款的规范密度。第四,增加程序性规制设计,强化特许经营者与政府部门的交流沟通。
贾韶琦[7](2020)在《美国公私合作(PPP)法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美国的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法律通常即指PPP制定法,包括名称中含有“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或“Public Private”,以及内容规定PPP的制定法。美国PPP法律产生的历史背景也是美国PPP法制生成的历史背景。不同的社会孕育不同的法律,PPP法律的生长同样有其所需的社会土壤,包括现实需求、法律环境、理论基础等。社会对PPP法律的需要,首先应当是对PPP的需要,然后是对以法律形式规范PPP运作的需要。就PPP的社会现实需求而言,基础设施老旧亟待改善、财政紧张亟需缓释压力、公用事业进一步市场化、从大政府回归有限政府、私人部门追求商业利益、美国平民主义蓬勃发展等,或为压力,或为动力,都是客观存在的PPP驱动力量。就PPP立法的必要性而言,在PPP出现后,无论是促进其优势实现,还是防范异化风险,都需要长期、专门的PPP运作规范;而且由于传统联邦法律、州宪法、州其他法律存在PPP使用的法律障碍,需要通过法律授权来突破这些限制。无论是PPP应用还是PPP立法,既是出于实践之需要,也是一次次理论选择的结果,而在这里提供理论支持的是新公共管理理论。迄今为止,美国的PPP法律走过了三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以联邦PPP法律发展为主线,根据联邦PPP立法权行使的阶段性特征及对州PPP法律的影响程度,可以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1989—1997年)发轫于美国现代意义上第一部PPP法律的颁布,彼时PPP兴起,有的州已经通过授权立法尝试推行PPP,美国PPP法律正式出现。这一时期的联邦PPP法律尽管很少,但转变了此前联邦法律的态度,从设置障碍转为放任自由,已经对州PPP法律产生重要影响。第二个时期(1998—2013年)以联邦于1998年陆续颁布的一系列PPP支持法为开始标志,联邦PPP法律开始从消极的不反对转为明确支持PPP,包括放开市场准入、提供金融支持等,对州PPP法律的影响越发明显。至于州一级的PPP法律不断增加、渐成规模。不过期间由于遭遇金融危机,PPP市场受到牵连,由盛转衰。第三个时期(2014年至今)出现在金融危机结束后,PPP开始复兴,带动州法律继续发展,越发完善。联邦PPP法律开始由支持转为引导,对州PPP法律的影响越发深刻。美国PPP法律二元格局在这一时期成型。在美国,联邦法律与州法律之间不存在主次之分,也没有完全独立。联邦PPP法律更多地是在州PPP法律和联邦其他法律之间、州PPP法律之间发挥衔接作用,为美国PPP的推行尽可能地消除联邦法律障碍和州法律隔阂。至于是否开展PPP项目以及具体如何开展,属于州内事务,由州自行决定,联邦无权取而代之,但可以通过法律政策加以牵引。因而说,美国联邦PPP法律和州PPP法律构成的既非单一制国家的一元治理金字塔体系,也不是邦联制国家的多元分治架构,而是二元共治格局。美国PPP法律发展的趋势是制定一部综合性、促进性、框架性的联邦PPP基本法,旨在实现联邦PPP法律之间、联邦PPP法律与州PPP法律之间、州PPP法律之间的安定和谐。以上是对美国PPP法律演变的宏观考察,继续深入,穿透不同层级、形式不一、数量众多的PPP法律,进一步探微美国PPP法律制度可知,PPP的授权法律制度是根本制度,PPP的项目实施法律制度是基本制度,PPP的项目融资法律制度是核心制度。这三项主要的PPP法律制度依次下来,在规范事项上由粗及细,在规定内容上由浅入深。美国PPP的授权法律制度旨在为PPP项目开展提供法律依据,包括两步,一是联邦放开法律限制,二是州法律明确授权,缺一不可。联邦层面,一方面通过制定新的法律突破传统联邦法律在PPP项目融资等方面设置的障碍。由于既有法律障碍集中在交通行业,因此颁布的新法也多是针对交通运输项目,如《多式联运地面运输效率法》(ISTEA)、《21世纪交通公平法》(TEA-21)、《安全、可靠、灵活、高效的交通公平法律:留给使用者的财产》(SAFETEA-LU)等。另一方面,联邦以“创新承包技术”的名义赋予FHWA对公路项目创新交付方式的审批权,又通过SEP-14、SEP-15等创新计划将地方成功的创新采购作法固定下来,实际上是通过扩大解释在事实上突破了联邦公共采购法对PPP采购的限制。州层面,PPP法律授权集中在交通运输领域,以严格授权为特点,包括项目内容、项目数量、项目类型、公共部门范围等多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同时还会明确问责标准与采购标准,在整部授权性法律中平衡效益最大化和公共利益保护两个不同的价值取向。美国PPP的项目实施法律制度旨在为PPP项目提供全生命周期运作和监管框架。由于PPP项目具体如何开展属于州内事务,因此PPP项目实施法律制度由州PPP法律规定,包括政府PPP机构的设立、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PPP合同框架与基本要求、PPP项目实施配套制度等内容。政府PPP机构一般包括PPP办公室和PPP委员会,是PPP项目实施的促进机构。美国PPP项目的实施流程一般分为筛选、识别、准备、采购、执行。每一个阶段的操作程序及监管要求连贯一起便是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而贯穿整个项目实施流程的是PPP合同,通常包括临时协议、全面协议和服务协议,其中又以全面协议最为重要,是一项由公私部门双方缔结、结构复杂、内容丰富的综合性协议。为了贯彻落实PPP项目实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普遍重视配套制度建设,如发布实施细则等。美国PPP的项目融资法律制度旨在为PPP项目融资提供资金补助、信贷计划、融资工具等金融支持。PPP融资的本质是项目融资。美国PPP法律二元格局下,PPP项目融资法律制度主要由联邦法律规定,州法律一般就项目融资方式作出笼统规定或直接留白,交由项目方按需灵活选择。为了给PPP项目融资提供更多金融支持,联邦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其中《多式联运地面运输效率法》(ISTEA)、《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和创新法》(TIFIA)和《水基础设施融资和创新法》(WIFIA)最具代表性:第一个是拉开联邦信贷资助PPP项目帷幕的“起点”,第二个是标志交通PPP项目联邦信贷计划成熟的“顶点”,第三个是联邦信贷计划从交通运输行业延伸到其他行业的“拐点”。总之,美国PPP法律基于联邦制下的立法权划分形成了二元共治格局。在授权法律制度中,联邦PPP法律只是不禁止,作出明确规定的是州PPP授权性法律;而在项目实施法律制度中,由于具体如何开展PPP项目属于州内事务,因此规范调整的是州法律;到了项目融资法律制度,联邦PPP法律为全美符合条件的PPP项目提供各种金融支持,而州PPP法律一般不予限制。美国的PPP法律制度自成一派,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尽管PPP法律存在国别之分,但理念是共通的,问题是类同的,只是表现形态和应对方式存在地域上的差异。因此,尽管我国与美国的体制、国情、社情、PPP发展等情况不尽相同,但美国PPP法制状况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PPP立法,乃至整个PPP治理体系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陈国符[8](2020)在《东马来西亚沙巴原住民音乐文化变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东马来西亚沙巴州原住民族群众多,传统音乐文化资源丰富,多年来一直按照自身的规律发展变化。十九世纪起西方文化进入沙巴,打破了原住民自身的发展进程,解构了原住民的宗教信仰和生产生活方式。沙巴原住民最早信仰万物有灵,生活中充满着各种祭祀仪式,伴随着仪式进行的是丰富的音乐文化。西方文化进入后,多数原住民从万物有灵信仰转变为基督教信仰。传统信仰的崩溃使得依附于其上的祭祀仪式活动基本消亡,原住民音乐文化的根基不复存在。沙巴原住民传统音乐文化的变迁主要是西方文化与本土文化逐步涵化和不断适应渐渐形成的,原住民祭祀仪式音乐因此基本衰亡,生活娱乐音乐则渐趋现代化化。随着民族意识的复兴,部分原住民试图将传统音乐融入西方音乐之中,以创建一种新的传统。同时,旅游经济的发展使得沙巴开始重视原住民传统音乐文化的经济效应,这既给传统音乐文化的复兴创造了一个契机,同时也是一个挑战。如何在传统和现代之间获得恰当的平衡是当地音乐传承者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因为缺失了本民族传统信仰的原住民音乐文化,虽然在一定程度保留着原来的形,但是其意义已经发生很大变化。这也是东方音乐文化传承和发展面临的共同问题。
刘亮亮[9](2020)在《二战后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项目管理是当代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中的热门理念和模式,在当代教育管理中也被广泛采用,美国则是教育项目管理的最早策源地和当代应用最为普遍和成效显着的国家。在今日美国联邦政府层面,几乎所有体现美国国家教育意志和导向需要的教育事务和相应资源,都是以一定的教育目标和相应的独立事项为基本单元,设计划分成一个个相对独立的教育项目来加以推进和管理的。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完整性质和内涵是什么?何以如此之先地在美国土地上原创性生成并有序地发展成长为体现甚至代表当代教育管理走向的教育项目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在协调和处理教育国家行政干预和社会市场运作的矛盾中有何优势和局限,能否为我国教育管理模式乃至体制的改革提供相应的启示和借鉴?对这些当代教育项目管理根本问题的热切关注和思考,自然也就使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进入笔者的考察研究视野,成为博士学位论文题目的首选。本研究在马克思主义逻辑与历史科学统一的方法论指导下,以教育社会生态理念为基本研究范式,运用文献法、观察法和纵向比较法,按着教育项目管理形态由单项到体系的演化的基本进程和轨迹,对二战后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演进背景、现实实践、成效问题和主要特征进行了系统的分阶段梳理考察,在简要把握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在二战前萌芽成型奠定的基础上,对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重点创设(二战后—20世纪60年代初)、系统整合(20世纪60年代中—80年代初)、体系优化(20世纪80年代初—20世纪末)和创新提升(21世纪初—今)的各个阶段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与综合,力求揭示其逐步铺开、连续改进和不断优化的发展历程与规律。二战后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发展,是在二战前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萌芽成型所奠定的基础上起步的。现实教育的分散性发展条件、形态和格局,国家机器的天然教育使命、责任和权力,宪法的国会征税权与社会福利保障责任的明确规定,为联邦政府对教育进行直接有力但有限的项目管理干预提供了历史的必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战结束后,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在战前奠定的坚实基础上进入了重点创设阶段,开始了蓬勃发展的历史进程。国会于1944年通过颁布了《退役军人权利法》和1958年《国防教育法》,为联邦政府创设了退役军人教育援助项目和国防研究生奖学金项目及其管理模式,开始了运用教育项目管理对高等教育进行直接干预的重点探索。这些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有力实施,极大地促进了高等教育的重点发展和质量提升,为事关全局的现实高等教育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合法合规、切实适用的机制和抓手,也为联邦政府更加积极全面的教育直接干预提供了基本模式与良好示范。当然,这种直接动用联邦政府力量对眼前的高等教育问题进行直接的干预,也不可避免地带有应急性、权宜性和局部性的局限或不足。1965年《初等和中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进入到系统发展阶段。经过二战后的迅速调整与强势拓展,到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经济社会进入到空前繁荣时期,“民权运动”也应时而生、风起云涌。这不仅使联邦政府财力雄厚,成为“教育资源的提供者”;也为联邦政府加强对教育的全面干预创造了有利的历史条件和需求。两法和随后国会一系列教育法案中陆续出台的大量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从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到高等教育,从职业教育、双语教育到少数民族教育,从移民教育到国际教育等,可谓遍及教育的各个层次和领域,直至1979年联邦教育部的设立。这些联邦教育项目的创设和实施与整个教育系统对应一致、相辅相成、相映成辉,极大地促进了美国教育系统的全层次、全类型的全员性发展,也为教育项目管理的体系性优化提供了完整的框架、基础和资源。随着联邦教育项目的系统化设置与实施,在有力地保障和促进美国教育全面完整发展的同时,其固有的局限性也越来越显露了出来,特别是随着联邦教育部对联邦教育项目直接干预的日渐加强,各个教育项目实施运行的孤立性、形式化、行政化、各自为政性和发展不平衡性日渐突出,促使和要求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协调配合,不断增强所有联邦教育项目的有机体系性,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由此进入体系优化阶段。20世纪70年代初的中东石油危机,也大大地削弱了美国联邦政府资助教育项目的能力。80年代初期,里根总统坚决反对联邦政府对教育的过分干预,开始了“新联邦主义”教育计划,通过《1981年综合预算调节法》消减和整合联邦教育项目,减少联邦政府的教育拨款和干预措施,将联邦政府各部门分散化管理的项目转换为联邦教育部的集中化管理。直至20世纪80年代末期乔治·布什总统上台,联邦政府再次调整教育项目管理的体系结构优化,强化教育项目的相互衔接、体系性与弹性,制定了总揽全局、明确整体目标、优化和提升教育项目总体效能的《美国2000年教育战略》和《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和国家教育发展战略紧密对接,联邦政府的教育职能也更加广泛,成为“教育标准的制定者”。在1993年《政府绩效和成果法》的影响下,教育部开始注重业绩文化和问责文化的建立,加强联邦教育项目的绩效评估,促进联邦教育项目的结构改进和质量提升。进入21世纪,伴随着“9·11”事件的发生和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为应对日益复杂的国内外局势,缓和各类社会问题和提升教育质量,联邦政府在教育项目管理体系优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教育项目管理体系对国家社会发展战略的体现、支撑和合理合法化的作用,开始了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系的创新提升新阶段。国会密集立法加大教育拨款力度,仅2009年《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就专门为教育投入了1000多亿美元,其中投资额最大的项目为536亿美元的州财政稳定基金项目,包括486亿美元的公式拨款项目和50亿美元的竞争性拨款项目,为国家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联邦教育项目财政管理支持。《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中设置推行的体系化教育项目把社会全员发展作为国家责任和终极目标,把国家发展、社会进步和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利完美有机地融合在一起;联邦政府创设实施的STEM系列科技教育项目,重新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球覆盖的“十万强”系列国际教育交流项目,促进国际间经济文化的交流,更是把美国国家社会的发展与高科技、全球化和生态化高度融合在一起,绘就美国与人类共同发展的教育项目管理蓝图。上述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发展进程表明,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产生、发展和最终成为美国教育管理体制的主体模式,既深深地植根于美国特定的教育社会生态体系之中,即早期教育分散化发展的起步及后续格局、相应的文化理念和现实教育实践,更得益于美国社会全员普遍具有的能动参与干预意识和行动力;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既不是行政部门拍脑门的忽发奇想、权力任性的结果,也不是墨守成规、固执经验的因因相袭,而是按照教育行动的完整结构和展开过程,立法先行,职能明确,权责对应,事财一体,科学设计,不断创新提升,最终形成健全而富有活力的、国家行政合理干预和社会市场积极运作有机一体的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制。由此启示借鉴,当会大有脾益。
胡甜[10](2020)在《美国虚拟特许学校的教育质量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美国的虚拟特许学校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是在法律允许并获得特许状的前提下,由团体或个人经营和管理,依靠网络平台为各种不同需求的学生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远程教学和课程服务的公立学校。在发展初期,虚拟特许学校的运行体制尚未健全,法律地位备受质疑,学校的开设数量增长缓慢。但随着运行机制不断完善,虚拟特许学校开始蓬勃发展,虚拟特许学校的办学规模逐步扩大,社会地位也逐渐提高。今天,虚拟特许学校在政府部门的支持与保障下,形成了内外一体的质量监管机制,办学规模的扩展速度逐渐放缓,发展更加规范和稳定。然而,美国虚拟特许学校在发展过程中陆续出现了一些教育质量问题。首先,虚拟特许学校的学生辍学率较高,流动性较大,学业完成度低。其次,虚拟特许学校学生的学业成绩不如普通公立学校,在校表现也差于本州平均水平。再次,虚拟特许学校“年度进步标准”达标率低,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低,学校的总体绩效不佳。这些教育质量问题的产生,一方面因为美国虚拟特许学校的课程来源比较混杂,课程结构的设计不科学,课程开发与组织过程不严谨。另一方面是因为美国虚拟特许学校在教学过程中,方法使用不合理,时间分配不科学,教学安排和准备工作做得不到位。除此以外,美国虚拟特许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制度不完善,教师队伍建设薄弱,学生考勤和评估工作做得不到位也间接导致了虚拟特许学校教育质量问题的出现。为了解决这些教育质量问题,美国各州政府和下设机构,以及虚拟特许学校内部采取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在制度层面上,制定学生入学标准,完善课堂考勤机制,明确绩效筹资制度。在教学层面上,适当缩减招生规模,严格审查课程资源,加强教师能力建设,动态实施学业评估。在管理层面上,采取质量导向的政府管控,加强优胜劣汰的市场规约,并主动接受各级各类的社会监督。通过这些保障措施的实施,美国虚拟特许学校的社会公信力,学生成绩以及课程与教学质量都有所提高。但是,在绩效表现,学生的出勤率和学业完成率方面的仍有一些遗留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在信息化背景下,我国许多公立学校在教育质量上将面临类似的挑战。因此,有必要参考和借鉴美国虚拟特许学校的实践和改革经验。首先,要加大支持力度。重点增加对弱势群体学生的教育关注,加强师资供应与教师队伍建设,强化信息技术在课程中的应用。其次,要改革管理模式。建立“社-家-学”联动管理机制,鼓励公立学校自主管理与决策,强化教育质量导向的政府管理。最后,要完善办学体制。通过建设市场化的公共教育体制,增强学校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效实施动态化的教学评价体系,完善公立学校的办学体制。
二、21世纪“特许世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21世纪“特许世纪”(论文提纲范文)
(1)英属北婆罗洲特许公司研究(1877-1946)(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外研究综述 |
2.国内研究综述 |
(三)档案文献 |
1.官方档案 |
2.时人记载 |
(四)研究意义 |
1.学术意义 |
2.现实意义 |
(五)概念界定 |
(六)思路框架 |
(七)研究方法 |
(八)创新点和不足 |
一、英属北婆罗洲特许公司的成立(1877-1881) |
(一)英国在北婆罗洲的殖民扩张 |
1.19世纪英国对婆罗洲地区的关注 |
2.英商获得北婆罗洲的领土租借权 |
3.英商在北婆罗洲地区的初期活动 |
(二)大国在北婆罗洲的殖民竞争 |
(三)英属北婆罗洲特许公司的成立 |
1.北婆罗洲公司特许状的申请 |
2.北婆罗洲公司的成立原因探析 |
小结 |
二、英属北婆罗洲特许公司的领土扩张(1881-1904) |
(一)英国正式建立北婆罗洲保护国 |
1.北婆罗洲公司成立后北婆罗洲的地区形势 |
2.北婆罗洲沦为英国保护国 |
(二)北婆罗洲公司巩固在北婆罗洲的势力 |
1.北婆罗洲公司领土扩张的进程和性质 |
2.北婆罗洲人民与北婆罗洲公司之间的斗争 |
3.沙捞越和文莱对北婆罗洲公司领土扩张的抗议 |
小结 |
三、英属北婆罗洲特许公司的经济发展(1904-1942) |
(一)北婆罗洲本土贸易模式的变化 |
1.北婆罗洲西海岸的贸易模式和变化 |
2.北婆罗洲东海岸的贸易模式和变化 |
(二)新型殖民贸易体系的形成 |
1.殖民地经济产品的发展 |
2.新型殖民贸易体系的形成 |
(三)北婆罗洲公司的经济发展对当地社会的影响 |
小结 |
四、英属北婆罗洲特许公司的结束和历史地位 |
(一)二战对英国远东殖民体系的冲击 |
(二)日本的占领与北婆罗洲公司统治的结束(1942-1946) |
(三)北婆罗洲公司的作用和历史地位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对加拿大PPP模式的研究 |
1.2.2 国外对加拿大PPP模式的研究 |
1.3 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结构安排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不足 |
第2章 基础设施PPP模式及其理论基础 |
2.1 PPP模式一般性分析 |
2.1.1 PPP模式概念 |
2.1.2 PPP模式特征 |
2.1.3 PPP模式价值驱动因素 |
2.2 公共产品与基础设施相关理论 |
2.2.1 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 |
2.2.2 基础设施性质与市场失灵 |
2.2.3 基础设施分类与PPP项目选择 |
2.3 PPP模式与公共管理相关理论 |
2.3.1 公共选择与政府失灵理论 |
2.3.2 新公共管理理论与PPP实践 |
2.3.3 公共事业民营化组织形式 |
2.4 PPP模式缔约机制相关理论 |
2.4.1 交易费用理论与PPP模式 |
2.4.2 产权理论与PPP模式 |
2.4.3 委托代理理论与PPP模式 |
第3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动因及现状分析 |
3.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需求角度动因 |
3.1.1 经济发展对基础设施需求 |
3.1.2 基础设施老化与投资缺口 |
3.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供给角度动因 |
3.2.1 基础设施投资呈下降趋势 |
3.2.2 基础设施政府供给管理能力不足 |
3.2.3 基础设施战略与PPP政策导向 |
3.3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历程、现状与运作机制 |
3.3.1 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历程与特征 |
3.3.2 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现状与国际地位 |
3.3.3 基础设施PPP模式主要运作机制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采购管理分析 |
4.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采购管理框架与管理原则 |
4.1.1 PPP模式全流程采购框架 |
4.1.2 PPP模式采购管理原则 |
4.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项目评估与采购决策体系 |
4.2.1 PPP全项目筛选及物有所值动态评估 |
4.2.2 PPP物有所值定性评估计分法 |
4.2.3 PPP物有所值定量评估方案 |
4.2.4 PPP物有所值创新因子与量化 |
4.3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项目采购管理的竞争性与效率性 |
4.3.1 PPP项目竞合对话的充分竞争性 |
4.3.2 PPP项目非招标提案的竞争性优化 |
4.3.3 PPP项目技术与财务评标的权衡 |
4.3.4 PPP项目采购时间与成本的效率性 |
4.4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项目采购主合同边界条件 |
4.4.1 PPP项目合同标准化 |
4.4.2 PPP项目合同绩效产出边界 |
4.4.3 PPP项目合同回报机制边界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投融资管理分析 |
5.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投融资结构 |
5.1.1 PPP项目投融资一般性分析 |
5.1.2 加拿大PPP项目投融资结构 |
5.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债券类融资构成及创新 |
5.2.1 PPP项目债券融资现状 |
5.2.2 PPP项目债券构成要素 |
5.2.3 绿色债券与PPP绿色项目协同创新 |
5.2.4 社会效益债券与公共服务融资创新 |
5.3 加拿大PPP项目政策性及商业银行金融支持与变革 |
5.3.1 加拿大基础设施银行对PPP政策性金融支持 |
5.3.2 省属金融管理局对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
5.3.3 金融危机后商业银行PPP投融资变化与变革 |
5.4 加拿大养老金对基础设施及PPP项目投资与绩效 |
5.4.1 养老金资产配置与基础设施投资规模 |
5.4.2 养老金基础设施投资领域与风险偏好 |
5.4.3 养老金基础设施投资方式与投资业绩 |
5.5 加拿大PPP产业投资基金与基础设施基金作用与机制 |
5.5.1 PPP产业投资基金类型及主要作用 |
5.5.2 PPP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机制 |
5.5.3 联邦基础设施基金运作机制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风险管理分析 |
6.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风险特征及风险管理制度 |
6.1.1 基础设施PPP项目风险及特征 |
6.1.2 PPP模式风险管理原则与工具 |
6.1.3 PPP模式风险管理要素 |
6.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风险管理核心内容与管理实践 |
6.2.1 PPP项目风险识别 |
6.2.2 PPP项目风险分配 |
6.2.3 PPP项目风险评估 |
6.2.4 PPP项目风险救济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监管保障分析 |
7.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法律构成要素与制度框架 |
7.1.1 PPP模式法律构成要素 |
7.1.2 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下PPP立法特征 |
7.1.3 联邦与省级PPP法律制度框架 |
7.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专业机构与治理能力 |
7.2.1 PPP专业机构核心能力要素 |
7.2.2 联邦级PPP机构战略引导作用 |
7.2.3 省级PPP机构运营与执行能力 |
7.3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监管机制 |
7.3.1 PPP模式绩效监管 |
7.3.2 PPP模式财政监管 |
7.3.3 PPP模式审计监管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评价 |
8.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效率评价 |
8.1.1 加拿大PPP项目交付效率分析 |
8.1.2 社会认可度与市场参与度分析 |
8.1.3 PPP模式经济系统性效益分析 |
8.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面临挑战 |
8.2.1 加拿大市级PPP模式发展受到制约 |
8.2.2 弱化对长期私营资本的需求及其影响 |
8.2.3 部分地区或项目未能真正实现物有所值 |
8.3 本章小结 |
第9章 加拿大经验对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的启示 |
9.1 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历程与现状 |
9.1.1 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历程 |
9.1.2 我国基础设施PPP项目发展现状 |
9.2 我国基础实施PPP模式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9.2.1 政府与社会资本PPP模式理念认识不清,双方合作地位不平等 |
9.2.2 PPP模式全生命周期监管、财政隐性风险、绩效管理存在不足 |
9.2.3 PPP项目融资属性欠缺,项目回报渠狭窄,存在短期投资倾向 |
9.3 加拿大经验对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的启示 |
9.3.1 协调财政与发改部门轴心作用,建立省和市级PPP专业团队 |
9.3.2 提升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财政及审计综合治理能力 |
9.3.3 加强PPP项目规划与筛选,完善物有所值定性与定量分析 |
9.3.4 优化PPP项目风险分担、回报方式与激励机制 |
9.3.5 拓展PPP多元化投融资市场,逐步向项目融资模式转变 |
参考文献 |
附件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英国东印度公司契约文官制研究(1773-1853)(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相关概念界定 |
一、英国东印度公司契约文官制的形成背景 |
(一)英国工业革命的影响 |
(二)英国征服印度的需要 |
1.马德拉斯、加尔各答和孟买殖民地的建立 |
2.英国东印度公司统治的扩大 |
(三)英国东印度公司雇员制的发展 |
1.早期英国东印度公司的机构设置 |
2.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基层员工和代理人制度 |
3.1757年之后雇员制的变化 |
二、英国东印度公司契约文官制的发展 |
(一)沃伦·黑斯廷斯时期的契约文官 |
1.1773年“管理法案”的颁布 |
2.沃伦·黑斯廷斯的文官改革 |
(二)康华利体制的确立 |
1.1784年“印度法案”的颁布与双重管理体制的形成 |
2.康华利体制的建立 |
(三)对康华利体制的完善和改革 |
1.韦尔斯利建立文官培训机构 |
2.芒罗对康华利体制的改革 |
(四)1813年后英国政府对东印度公司控制力度加大 |
1.1813年“管理法案”的颁布 |
2.1833年“管理法案”的颁布 |
三、英国东印度公司契约文官制的特点 |
(一)契约文官制服务于英国 |
(二)契约文官的选拔方式是举荐制 |
(三)税务官在契约文官中地位特殊 |
四、英国东印度公司契约文官制度的影响 |
(一)印度人民受压迫的处境仍然没有改变 |
1.契约文官制没有改善印度农民的生活 |
2.契约文官制本身存在问题 |
(二)一定程度上促进印度的发展 |
1.稳定了印度的统治秩序 |
2.提高了印度人参政的机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4)近代早期英国皇家矿业公司的建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皇家矿业公司建立的社会历史背景 |
第一节 建立的时代背景 |
一、向近代经济社会转型 |
二、中央集权君主制的兴起 |
第二节 采矿业的状况 |
一、英国中世纪采矿业的基础 |
二、近代早期英国采矿业的发展 |
第二章 皇家矿业公司建立的过程 |
第一节 合伙采矿的尝试 |
一、多方契据的签订 |
二、合伙特许状的获批 |
第二节 国王矿权的重申 |
一、矿业案的产生 |
二、矿权的明确 |
第三节 皇家矿业公司的建立 |
一、合股公司的筹备 |
二、公司特许状的获批 |
第三章 皇家矿业公司的组织方式 |
第一节 皇家矿业公司的法人地位 |
一、法人地位的明确 |
二、法人的权利与义务 |
第二节 皇家矿业公司的内部管理 |
一、公司会议的成立 |
二、公司管理人员的选任 |
第四章 皇家矿业公司的历史作用和影响 |
第一节 皇家矿业公司的作用 |
一、皇家矿业公司的效益 |
二、对近代早期英国矿业发展的作用 |
第二节 皇家矿业公司的历史影响 |
一、对英国公司制度的影响 |
二、对英国经济社会的影响 |
结语 |
附录 |
附录一 1564 年伊丽莎白一世授予图兰和霍赫施泰特的特许状 |
附录二 1568 年伊丽莎白一世授予皇家矿业公司的特许状 |
附录三 皇家矿业公司建立大事年表(1561-1568 年)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后记 |
(5)为了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美国特许学校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 |
1.2 主要概念界定 |
1.2.1 特许学校 |
1.2.2 教育公平 |
1.2.3 教育质量 |
1.2.4 绩效责任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1.1 特许学校的现状研究 |
1.3.1.2 特许学校的成效与困境研究 |
1.3.1.3 特许学校的政策制度研究 |
1.3.1.4 特许学校与教育公平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2.1 特许学校的发展现状描述 |
1.3.2.2 特许学校的成效评估研究 |
1.3.3 研究述评 |
1.4 研究目的和内容 |
1.4.1 研究目的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5.1 文献法 |
1.5.2 案例法 |
1.5.3 比较法 |
第2章 教育公平驱动下的美国特许学校发展 |
2.1 美国特许学校发展的历史演进 |
2.2 教育公平是公立学校的法律保障 |
2.3 教育公平是特许学校的政策愿景 |
2.3.1 特许学校法中的公平条款分析 |
2.3.2 特许学校政策中的公平性问题分析 |
2.3.2.1 学习机会公平 |
2.3.2.2 学习资源公平 |
2.3.2.3 学习成果公平 |
第3章 特许学校学习机会公平的政策保障 |
3.1 制定完善的招生程序 |
3.1.1 可及性大的招生政策 |
3.1.2 公开透明的招生程序 |
3.1.3 多样群体的招生策略 |
3.2 提供免费的公共交通 |
3.3 避免过度的纪律规则 |
第4章 特许学校学习资源公平的政策保障 |
4.1 政府拨款与资金分配 |
4.1.1 《初等和中等教育法》 |
4.1.2 联邦特许学校计划 |
4.1.2.1 特许学校计划概况 |
4.1.2.2 特许学校计划构成 |
4.1.2.3 特许学校计划意义 |
4.2 招聘和留住优秀教师 |
4.2.1 特许学校与教师的契约关系 |
4.2.2 特许学校教师的招聘策略 |
4.2.3 特许学校教师的流失与培训 |
4.3 设置个性化课程项目 |
4.3.1 不同于传统学校的教学方法及时间 |
4.3.2 为特定学生设置针对性的教育项目 |
4.3.3 为弱势学生增加大学预备课程机会 |
第5章 特许学校学习成果公平的政策保障 |
5.1 特许合同的订立 |
5.1.1 特许状授予的原则 |
5.1.2 特许状申请的程序 |
5.1.3 特许状的内容条款 |
5.2 多管齐下的监督 |
5.2.1 学校提交年度报告 |
5.2.2 授权机构实地访问 |
5.2.3 家庭社会共同监督 |
5.3 严厉的问责方式 |
5.3.1 续订/不续订特许状 |
5.3.2 关闭/终止特许学校 |
第6章 特许学校的质量保障 |
6.1 绩效责任制为核心 |
6.2 特许学校绩效框架 |
6.3 学业成功评估指标 |
第7章 结论与启示 |
7.1 结论 |
7.1.1 特许学校在教育公平与质量方面取得进展 |
7.1.1.1 增加了弱势学生的教育机会 |
7.1.1.2 提高了弱势学生的学习成绩 |
7.1.2 特许学校在实现教育公平方面任重道远 |
7.1.2.1 教育需求未被满足 |
7.1.2.2 设施不足,资金匮乏 |
7.2 美国特许学校政策对我国教育公平与质量的启示 |
7.2.1 特许学校政策对我国教育公平的启示 |
7.2.1.1 完善学生入学方式 |
7.2.1.2 严格公正招生程序 |
7.2.1.3 转变家长择校观念 |
7.2.1.4 发展多元化学校及多样化课程 |
7.2.1.5 改变传统教育评价方式 |
7.2.1.6 提供充足的拨款资金 |
7.2.1.7 引导社会多方参与 |
7.2.2 特许学校政策对我国教育质量的启示 |
7.2.2.1 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
7.2.2.2 吸引保留优质教师资源 |
7.2.2.3 制定相关法律政策 |
7.2.2.4 完善监督问责机制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公物理论视角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主要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公物理论基本要点 |
第一节 公物的概念 |
一、“物”在行政法体系中两种体现 |
二、公物的概念及其特征 |
三、公物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公物的基础理论学说 |
一、法国公所有权理论的演化 |
二、德国修正的私所有权学说形成 |
三、日本公物理论承继与扬弃 |
第三节 公物理论研究核心由“管理”向“利用”的迁转 |
一、基于日本实定法中“公物”表述嬗变的观察 |
二、公物利用法律属性认识的革新 |
三、公物理论核心的再定位 |
第二章 给付国家图像下公物的主要形态-公用事业 |
第一节 公用事业概念 |
一、公用事业概念的规范考察 |
二、公用事业的特征 |
三、本文语境下公用事业概念界定 |
第二节 公物事业特许性质的学理阐释 |
一、关于行政特许性质争议的日本理论考察 |
二、行政特许属性分析的双重维度 |
三、公用事业特许授权性质的提出 |
四、公用事业特许的容许性 |
第三节 公私合作脉络下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公私合作的一种方式 |
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独特性 |
第三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的角色定位 |
第一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传统行政法体系的冲击 |
一、国家图像的转变:给付国家到担保国家 |
二、公用事业中公私主体间关系的变化 |
三、研究范式转变 |
第二节 作为合作伙伴的特许经营者 |
一、我国语境下“公私合作”概念的特定含义 |
二、法律关系中的独立性 |
三、法律关系间的平等性 |
第三节 特许经营权的属性 |
一、特许经营权权利形态的学理讨论 |
二、对特许经营权学术理论的反思 |
三、分析思路的转变:从概念分析到类推思维 |
四、定位于财产权:超越公私二分的法律思维模式 |
五、特许经营权公法保护 |
第四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运行依托—特许经营协议 |
第一节 特许经营协议的特征 |
一、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 |
二、特许经营协议的特征 |
第二节 特许与特许经营协议关系 |
一、双阶理论的争议 |
二、双阶理论在我国立法及司法中的体现 |
三、司法实践采用修正的双阶理论的利与弊 |
第三节 特许经营协议的合法性判断 |
一、特许经营协议合法性判断的法律依据 |
二、缔约主体资格瑕疵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
三、行政协议内容瑕疵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
四、程序瑕疵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
第四节 特许经营协议司法审查的变化 |
一、司法审查规则的变化 |
二、司法审查对象的变化 |
三、司法审查价值标准的变化 |
四、司法审查密度的变化 |
第五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规制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现状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发展历程 |
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的形式渊源 |
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体系特征 |
第二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实施存在的问题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依据不清晰 |
二、明确特许经营相关主体法律地位的规范缺位 |
三、现有法规范中核心条款缺失 |
四、法规范之间缺乏衔接彼此冲突 |
第三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规制原则 |
一、民主法治原则的控制 |
二、效能原则的引入 |
三、法律保留原则的坚守 |
四、平等原则 |
五、均衡原则 |
第四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律规范体系构建之设想 |
一、明确《行政许可法》的法律渊源地位 |
二、完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体系 |
三、提高法律规范密度 |
四、增加程序性规制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美国公私合作(PPP)法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动因与研究意义 |
0.1.1 选题动因 |
0.1.2 研究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2.1 国内研究现状 |
0.2.2 国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 |
0.3.1 研究视角 |
0.3.2 研究方法 |
0.4 基本结构与主要内容 |
0.5 主要创新点 |
第1章 美国PPP法律产生的历史背景 |
1.1 社会现实需要 |
1.1.1 基础设施老旧亟待改善 |
1.1.2 财政紧张亟需缓释压力 |
1.1.3 公用事业进一步市场化 |
1.1.4 从大政府回归有限政府 |
1.1.5 私人部门追求商业利益 |
1.1.6 美国平民主义蓬勃发展 |
1.2 PPP运作规范要求 |
1.2.1 促进优势实现 |
1.2.2 防范异化风险 |
1.3 传统法律障碍 |
1.3.1 联邦法律对PPP的限制 |
1.3.2 州宪法对PPP的限制 |
1.3.3 州其他法律对PPP的限制 |
1.4 新公共管理理论盛行 |
1.4.1 管理没有公私之分 |
1.4.2 政府应当掌舵,而不是划桨 |
1.4.3 公共服务是根本目的 |
1.5 小结 |
第2章 美国PPP法律的形成与发展 |
2.1 美国PPP的立法环境与条件 |
2.2 美国PPP法律发展的基本阶段 |
2.2.1 美国现代意义上第一部PPP法律颁布 |
2.2.2 联邦颁布FAIR等一系列PPP支持法 |
2.2.3 金融危机结束与法律二元格局的形成 |
2.3 美国PPP法律二元格局 |
2.3.1 联邦PPP法律 |
2.3.2 州PPP法律 |
2.4 美国PPP法律发展趋势和特征 |
2.5 小结 |
第3章 美国PPP的授权法律制度 |
3.1 联邦法律放开公私合作限制 |
3.1.1 在PPP融资方面的创新 |
3.1.2 在PPP采购方面的突破 |
3.2 州法律明确授权公私合作 |
3.2.1 集中在交通运输领域 |
3.2.2 以严格授权为特点 |
3.2.3 明确问责与采购标准 |
3.2.4 平衡不同的价值取向 |
3.3 小结 |
第4章 美国PPP的项目实施法律制度 |
4.1 政府PPP机构的设立 |
4.2 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
4.2.1 PPP项目的筛选与识别 |
4.2.2 PPP项目的准备 |
4.2.3 PPP项目的采购 |
4.2.4 PPP项目的执行 |
4.3 PPP合同的框架与基本要求 |
4.4 PPP项目实施配套制度 |
4.4.1 法律实施细则 |
4.4.2 利益冲突及其处理 |
4.4.3 信息公开 |
4.4.4 保密承诺 |
4.5 小结 |
第5章 美国PPP的项目融资法律制度 |
5.1 PPP项目融资领域联邦与州的分权与制衡 |
5.2 《多式联运地面运输效率法》(ISTEA)及其影响 |
5.2.1 开启后州际时代的ISTEA |
5.2.2 首次聚焦建设外的预防性维护 |
5.2.3 首次开放州交通融资决策自由 |
5.2.4 首次为交通支出设置资金担保 |
5.2.5 首次确立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 |
5.2.6 首次将加强合作作为改革方向 |
5.3 《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和创新法》(TIFIA)及其实施 |
5.3.1 TIFIA发展情况 |
5.3.2 TIFIA计划概要 |
5.3.3 TIFIA信贷援助过程 |
5.3.4 TIFIA补贴成本 |
5.3.5 TIFIA计划资金 |
5.3.6 TIFIA项目融资 |
5.4 《水基础设施融资和创新法》(WIFIA)及其实施 |
5.4.1 WIFIA发展情况 |
5.4.2 WIFIA计划概要 |
5.4.3 WIFIA计划执行情况 |
5.5 小结 |
第6章 美国PPP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政策的衔接 |
6.1 与宪法上行政赔偿制度的衔接 |
6.2 与政府合同法上违约责任制度的衔接 |
6.3 与公共采购法上竞争性招标程序的衔接 |
6.4 与环境保护法上环境审查制度的衔接 |
6.5 与担保法上自助制度的衔接 |
6.6 与工资法的衔接 |
6.7 与税法上公司所得税规定的衔接 |
6.8 与国家安全法的衔接 |
6.9 与劳工、美观等政策的衔接 |
6.10 小结 |
余论:美国 PPP 法制状况对中国 PPP 法律治理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本人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8)东马来西亚沙巴原住民音乐文化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及范围界定 |
二、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及田野情况 |
第一章 东马沙巴原住民原生音乐人文景观 |
第一节 东马沙巴原住民源流考 |
一、东马沙巴的地理环境 |
二、沙巴历史简述 |
三、东马沙巴原住民源流 |
第二节 东马沙巴原住民宗教音乐观 |
一、东马沙巴原住民的万物有灵信仰 |
二、宗教观在音乐中的表现 |
第三节 东马沙巴原住民生活习俗 |
一、恋爱与婚姻 |
二、死亡及葬礼 |
第二章 外来文化对东马沙巴原住民的影响 |
第一节 外来文化的进入 |
一、中国和东马沙巴的文化交流 |
二、北婆罗洲特许公司统治下的沙巴(1881-1946) |
第二节 外来宗教文化的传播 |
一、基督教在东马沙巴的传播 |
二、伊斯兰教在东马沙巴的发展 |
第三章 东马沙巴原住民音乐文化的变迁 |
第一节 仪式祭祀音乐文化的变迁 |
一、万物有灵信仰的仪式祭祀音乐 |
二、宗教信仰转变和仪式祭祀音乐的衰落 |
三、原住民音乐文化对基督教在地化的影响 |
第二节 日常生活音乐文化的变迁 |
一、沙巴原住民的传统声乐 |
二、沙巴原住民日常生活中的传统器乐 |
三、西方文化对原住民娱乐音乐的影响 |
四、不同族群的文化交融和适应 |
第四章 东马沙巴原住民音乐文化变迁案例 |
第一节 传统与现代:沙巴竹乐团 |
一、创建与管理 |
二、历程与现状 |
三、学习与排练 |
四、演出与聚会 |
第二节 生活与舞台:沙巴文化村 |
一、马里马里文化村(Mari Mari Cultural Village) |
二、蒙索比亚文化村(Monsopiad Cultural Village) |
三、旅游依托的舞台真实性 |
第五章 东马沙巴原住民音乐文化变迁成因及思考 |
第一节 东马沙巴原住民音乐文化变迁概述 |
一、祭祀仪式音乐由繁盛走向衰亡 |
二、生活娱乐音乐由传统走向现代 |
第二节 文化涵化:仪式民俗音乐文化衰亡成因 |
一、“文化涵化”的传统民俗变迁基础 |
二、“文化涵化”的现代媒介传播加速 |
第三节 文化适应:原住民传统音乐现代化成因 |
一、乐器现代改造的适应 |
二、音乐表现形式的融合 |
三、音乐创作手法的趋同 |
四、文化适应的代际差异和族群认同 |
第四节 沙巴原住民音乐文化变迁的思考 |
一、跨文化的冲突与融合 |
二、文化生态多样性的观照 |
三、东方作为西方音乐的他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9)二战后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二、核心概念界定 |
(一)教育项目 |
(二)美国联邦教育项目 |
(三)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四、主要研究内容 |
(一)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演变历程的分期依据 |
(二)各章研究内容 |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六、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一)本论文的创新点 |
(二)本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二战后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重点创设(二战后至20 世纪60 年代初) |
第一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重点创设的奠基 |
一、美国建国前后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萌芽 |
二、20世纪初期美国教育项目管理的雏形生成 |
第二节 二战后联邦教育项目管理重点创设的实践 |
一、退役军人教育援助项目的创设 |
二、国防研究奖学金项目的创设 |
三、国际交流与教育项目的创设 |
第三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重点创设的特点、成效及问题 |
一、联邦教育项目管理重点创设的特点 |
二、联邦教育项目管理重点创设的成效 |
三、联邦教育项目管理重点创设的问题 |
第二章 二战后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系统整合(20 世纪60 年代中至80 年代初) |
第一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整合的背景 |
一、“民权运动”的兴起与“伟大社会”建设 |
二、联邦管理体制的变革 |
三、从联邦教育总署到联邦教育部的管理探索 |
第二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整合的实践 |
一、初中等教育法中的系列教育项目的设置与运作 |
二、高等教育项目管理的系列化运作 |
三、关注社会地位处境不利人群项目的创设 |
四、职业教育项目管理的调整 |
五、影响援助项目的创设 |
第三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整合的特点、成效及问题 |
一、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整合的特点 |
二、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整合的成效 |
三、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整合的问题 |
第三章 二战后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体系优化(20 世纪80 年代初至20 世纪末) ·· |
第一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系优化的背景 |
一、教育项目管理固有局限的逐渐显露 |
二、教育项目管理主体的“门户”之行 |
三、“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 |
第二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系优化的实践 |
一、1981 年《综合预算调节法》对项目管理的改革 |
二、教育项目管理向早期教育干预层面的延伸 |
三、教育项目管理向优质学校示范引领层次的拓展 |
四、教育项目管理向职业技术教育领域的跨越 |
五、教育灵活性示范项目的设立 |
六、大学生资助项目的反复调整 |
第三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系优化的特点、成效及问题 |
一、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系优化的特点 |
二、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系优化的成效 |
三、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系优化的问题 |
第四章 二战后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创新提升(21世纪初至今) |
第一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创新提升的背景 |
一、苏东剧变与世界体系的震荡 |
二、多极化世界格局的新挑战 |
三、教育升级创新的新需要 |
第二节 联邦政府教育项目管理创新提升的实践 |
一、联邦教育项目管理战略的升级与落实 |
二、强化联邦对教育项目管理体制的操控 |
三、项目引导各地构建STEM学习生态系统 |
四、“十万强”系列国际教育交流项目的全球覆盖 |
第三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创新提升的特点、成效及问题 |
一、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创新提升的特点 |
二、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创新提升的成效 |
三、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创新提升的问题 |
结语 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启示 |
一、深深地植根于美国教育社会生态的文化土壤 |
二、联邦运作的法制化为教育项目管理提供合法性权威 |
三、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和社会全员主体的能动参与和干预 |
四、结构清晰精细的教育项目科学设计 |
五、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不断探索、创新与提升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10)美国虚拟特许学校的教育质量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三、核心概念 |
四、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五、研究思路与方法 |
六、研究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
第一章 美国虚拟特许学校的发展历程 |
一、初步发展阶段(1990-1999 年) |
(一)开设数量增长缓慢 |
(二)运行体制尚未健全 |
(三)法律地位备受质疑 |
二、蓬勃发展时期(2000-2009 年) |
(一)运行机制趋于完善 |
(二)办学规模逐步扩大 |
(三)社会地位逐渐提高 |
三、规范发展时期(2010—至今) |
(一)办学规模的扩展速度开始放缓 |
(二)内外一体的质量监管机制逐渐形成 |
(三)政府在各方面给予的支持日渐增多 |
第二章 美国虚拟特许学校的教育质量问题 |
一、学生的学业完成度低 |
(一)学生辍学率较高 |
(二)学生流动性较大 |
二、学生的在校成绩较差 |
(一)学生学业成绩差于普通公立学校 |
(二)学生在校表现差于本州平均水平 |
三、学校的总体绩效不佳 |
(一)“年度进步标准”达标率低 |
(二)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不高 |
第三章 美国虚拟特许学校教育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课程开发与组织过程不严谨 |
(一)课程资源的来源较混杂 |
(二)课程结构的设计不科学 |
(三)课程主体的分工不合理 |
二、教学安排和准备工作不到位 |
(一)教学方式使用不合理 |
(二)教学时间分配不科学 |
(三)教学资源供应不全面 |
三、教育和管理制度建设不完善 |
(一)学生考勤制度不健全 |
(二)教师队伍建设较薄弱 |
(三)学校评估工作不规范 |
第四章 美国虚拟特许学校教育质量的保障措施 |
一、完善制度体系 |
(一)制定学生入学标准 |
(二)完善课堂考勤机制 |
(三)明确绩效筹资制度 |
二、规范办学流程 |
(一)适当缩减招生规模 |
(二)严格审查课程资源 |
(三)加强教师能力建设 |
(四)动态实施学业评估 |
三、加强外部监管 |
(一)质量导向的政府管控 |
(二)优胜劣汰的市场规约 |
(三)丰富多样的社会监督 |
第五章 美国虚拟特许学校教育质量保障措施的实际成效 |
一、美国虚拟特许学校在教育质量上的积极成效 |
(一)学校的社会公信力有所提升 |
(二)学生的学业成绩有所进步 |
(三)课程与教学的质量有所提高 |
二、美国虚拟特许学校在教育质量上的遗留问题 |
(一)出勤率未得到有效改善 |
(二)学业完成问题依旧存在 |
(三)学校绩效表现仍然不佳 |
第六章 美国虚拟特许学校教育质量问题研究对我国教育改革的启示 |
一、加大支持力度 |
(一)加大对弱势群体学生的教育关注 |
(二)加强师资供应与教师队伍建设 |
(三)强化信息技术在课程中的应用 |
二、改革管理模式 |
(一)鼓励公办学校自主管理与决策 |
(二)强化教育质量导向的政府管理 |
(三)建立“社-家-校”联动管理机制 |
三、完善办学体制 |
(一)推动建设市场化的公共教育体制 |
(二)有效实施动态化的教学评价体系 |
(三)增强学校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及其他科研成果 |
四、21世纪“特许世纪”(论文参考文献)
- [1]英属北婆罗洲特许公司研究(1877-1946)[D]. 刘春杰.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2]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研究[D]. 刘琨. 吉林大学, 2021(12)
- [3]英国东印度公司契约文官制研究(1773-1853)[D]. 张泽栋. 贵州师范大学, 2021(11)
- [4]近代早期英国皇家矿业公司的建立[D]. 刘涛. 天津师范大学, 2021(10)
- [5]为了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美国特许学校政策研究[D]. 张佳.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6]公物理论视角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D]. 许海建.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美国公私合作(PPP)法制研究[D]. 贾韶琦. 湘潭大学, 2020(12)
- [8]东马来西亚沙巴原住民音乐文化变迁研究[D]. 陈国符. 南京艺术学院, 2020(01)
- [9]二战后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发展研究[D]. 刘亮亮. 河北大学, 2020(08)
- [10]美国虚拟特许学校的教育质量问题研究[D]. 胡甜. 江苏大学, 2020(05)
标签:特许经营论文; 公用事业论文; 婆罗洲论文; ppp融资模式论文; ppp项目融资方案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