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动投案自首的调研报告

关于主动投案自首的调研报告

问:对投案自首的认识
  1. 答:法律分析:具体考虑自首情况。主要包括:
    (1)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做基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弊大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
    (3)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这四大情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一定要注意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租胡竖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问: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的认识和看法是什么?
  1. 答:自动投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被调查人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监察机关发现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者犯罪事实和被调查人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监察机关的询问、讯问或者尚未采取留置措施之前,主动到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接受调查。
    被调查人犯罪后逃到异地,又向异地的监察机关投案的,以及被调查人因患病、身受重伤,委托他人先行代为投案的,也属于自动投案。有的被调查人祥悉在投案的途中被捕获,只要查证属实的,也属于投案。有的被调查人投案并非完全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经亲友劝告,由亲友送去投案,对于这些情形也应认定为投案。但被调查人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主动投案问题注意事项
    因主动投案涉及纪法衔接、法法衔接等重要环节,纪检监察机关在查明有关事实后,方能依规依纪依法给予从宽处理,针对涉罪情形向司法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或出具到案情况说明,由其依法认定。
    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认真审核把关,综合考虑被调查人的投案时点、问题性质、供述态度等因素,分析判断被调查人的真实目的,既要发挥好监察法关于从宽处罚建议规定的导向作用,又要警惕被调查人投案不自首等问题,防止借投案之名行扰乱视听、规避惩罚之实,梁宴薯在从宽处理上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橡者社会效果相统一。
    以上内容参考  、
  2. 答: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主动交代问题,是出于对组织的信任,是自身负责的具体表现。对此应当充分理解、正确看待,鼓励和保护党员、干部投案。同时,对主动投案的党员、干部,要本着租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局老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区别对待。对主动交代问题的,可以从轻处理或者免予处分;对拒不交代问题,经教育仍无转变的,要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这样规定,有利于教育桐型升挽救犯错误的干部;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
问:纪检监察关于主动投案规定
  1. 答:法律分析:纪检监察机关拍伍事先掌握的有关事实和证据经查不实,被查处人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其他不为所知的犯罪事实,此种情形符合投案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被查处人在调查期间,除了如实交代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与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的不同种罪的犯罪事实,则应当认定为自首。如系同种罪行的,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袭斗或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销埋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于主动投案自首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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