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大代表要为选民说话办事(论文文献综述)
丁文扬[1](2021)在《垦利区人大代表选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刘昕诺[2](2021)在《地方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提升研究 ——以延安市五届人大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提升代表履职能力,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高国家治理效能的重要举措。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人大代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将人民的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促进人民群众共同利益的实现。从国家治理角度来看,人大代表既是制度安排,又是政治主体,是连接人民和国家的桥梁。人大代表一端根植于人民,一端内嵌于国家,是实现国家、社会和人民有效互动的联动机制,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和水平,关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的发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提升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是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核心要义。为进一步提升地方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本文以延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情况为分析对象,通过查阅文献资料、访谈、调研,分别对延安市第五届人大代表会议期间、闭会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实证分析。会议期间,人大代表通过出席代表大会、提出代表议案和建议、行使选举权等履行职责。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则是通过参加执法检查、代表小组活动、视察、培训等多种形式参与履职。与此同时,延安市人大通过建立学习长效机制、创新群众联系机制、率先实行票决制、探索建议办理评估、树典立型展风采等措施,积极探索人大代表履职的新路径。分析表明,延安市第五届人大代表履职情况整体较好。但由于个人素质、履职环境、机制体制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人大代表在履职过程中仍存在少数代表履职意识不强、履职能力不足、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及成因提出对策,以期进一步提升代表的履行能力:一是强化学习培训,提高履职能力;二是强化履职意识,增强履职实效;三是创新联系机制,畅通知政渠道;四是加强履职考核,优化代表结构;五是健全体制机制,完善履职保障。
傅琴[3](2020)在《乡镇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提升研究 ——以K市B镇第十九届人大代表履职为例》文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表现形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和阐述,也提出一系列重要举措,推动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建设开创新局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展现出更旺盛的生机活力。刚刚结束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优越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体,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大代表组成。因此,人大代表地位崇高、使命光荣,他们的履职能力和履职成效直接影响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的发挥,影响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与此同时,地方人大代表尤其是乡镇人大代表,在数量和规模上占比很大,处于基础性地位,他们的履职效果会直接影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和人民群众利益。本文作者,结合工作实际,采取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以K市B镇人大代表履职能力为研究对象,运用代议制等四项理论工具,剖析B镇第十九届人大代表履职能力和履职现状,通过对笔者强调的乡镇人大代表应当具备的五项能力分析,找出各项能力的不足之处。针对不足之处,对影响因素分析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从四个方面提出了提升乡镇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对策思考,旨在提高以B镇为代表的乡镇人大代表整体履职能力,提升整体履职实效,促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开创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建设新局面。
杨飘[4](2020)在《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作用实现路径研究 ——以G区为例》文中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要通过人大代表的履职。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方式有很多,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就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式,它提供了人大代表和群众沟通联络的渠道和载体,也是人大代表履职的重要平台。近年来,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发展迅速,很多地方都做到了乡镇全覆盖,产生了良好效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本文采取三种方法进行研究。一是文献研究法,广泛查阅与人大代表履职、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相关的文献资料,了解相关研究的历史与现状,为开展论述提供参考。二是访谈法。通过半结构访谈的方式,向人大干部、人大代表、选民群众了解情况,掌握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相关的信息。三是个案研究法。以G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为个案,深入了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的现状、日常管理及运行,分析其作用发挥及限制因素,并探索提出对策。研究的结果表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有利于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水平;为代表和群众构建了沟通联系的平台;更好地发挥了监督作用等等,是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好桥梁、人大代表履行职权的好平台、人大代表学习交流的好阵地。但是研究发现,仍然有制约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作用发挥的因素,因此针对性地提出对策。若要进一步深化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一是如何从法律层面对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的职能予以规定,赋予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法定职能和法律地位。二是对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实际发挥的基层矛盾调解作用进一步分析研究。三是对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不应承担,但实际承担的信访作用进一步分析研究。
李婷[5](2020)在《地方人大代表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实证分析 ——以上海市M区代表为例》文中提出在改革开放的强力驱动下,传统利益结构的分化、个体权利意识的勃发以及公共政策过程开放度的提高,使利益取向迥异的社会群体在公共政策议程设置中实现了从“旁观者”到“参与者”的转变。在此过程中,建立并完善社会性、多元化的政治输入通道,一直是促进政治系统与环境互动的重要议题。而承担回应社会关切、监督政府工作职责的人大代表,不仅具备推动民意进入政策议程的制度机会,而且应该促进公共政策议程设置中的公众参与。因此,本文着重讨论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人大代表是否能够推动政策议程设置、如何推动政策议程设置。本研究采用了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和访谈法。本文先从法理基础、权力关系、信息来源三个方面,探讨代表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制度空间。之后文章以上海市M区代表为例,从履职模式是什么、如何形成、怎样运作三个方面呈现代表如何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笔者通过研究发现,尽管代表整体面临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制度空间有限的境况,但是其仍然能够推动政策议程设置,并具备不同的履职模式。本文基于代表行动条件即动力、资源和履职着力点的不同,区分了代表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模式。在“顺应模式”下,代表会在外力推动下表达民众意愿,着力影响问题源流,从而提高民众诉求的能见度,促进政府对问题的关注。在“协商模式”下,代表会主动利用代表资源提供政策建议,着力影响政策源流,从而为政府政策方案提供智力支撑,促进政府对民意的吸纳。在“敦促模式”下,代表履职会在监督意识的激励下主动向政府施压,监督政府工作,着力影响政治源流,从而促进政府改变回应民意的态度。笔者通过进一步研究发现,人大代表的三种履职模式均能够推动政策议程设置,促进民众与政府的有效互动,但这三种履职模式的形成需以代表履职意愿、地方人大制度探索自主性、代表履职行动策略为支撑要素。因此,提升代表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履职实效,不仅要考量代表自身因素的影响,还要考察地方人大制度创新的推动作用。此外,代表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履职活动仍呈现“碎片化”状态,其需整合三种履职模式,形成系统的履职思维和行动,从而更好的推动政策议程设置、回应社会关切。
孙延青[6](2019)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湖南省长沙专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研究(1949-1954)》文中研究指明基层政权作为国家政权的基础,承载着国家管控基层社会、关爱基层民众的重要使命。中国自宋朝开始“王权止于县”,形成了传统“皇权—绅权”二元权力控制型社会。但近代以降,传统社会在内外交困中开始陷入全面危机之中。发端于清末新政以来国家现代化基层政权重构实践从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一直延续至新中国成立。在“自治化”与“行政化”的路径选择中,在由“无为”转向“有为”的历程中,国民政府力主推行“乡闾保甲”、“新县制”等举措,但不仅未能完全实现国家权力的下延,相反在攫取资源过程中进一步造成农村社会“内卷化”。而中共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一方面将马克思列宁国家政权学说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对基层政权建设理论进行摸索。另一方面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基层政权实践探索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建政经验。1949年8月湖南省长沙专区获得了和平解放。在此过程中国家并未“用完成革命的力量来非程序地、权威式”的渗入社会的各个角落,社会情况较为复杂。从1949年到1954年间,中共长沙地委在中共中央、中南局及湖南省委领导下,历时五年,立足于“行政化”路径下的“党治国家”模式,通过诉诸于“政党下乡”、“政权下乡”为核心的国家权力下延,对专区基层政权进行建构,实现了近代以来历届政权的未竟之业。在“政党下乡”过程中,通过培养基层干部、健全党委制度等“内部耦合”方式,实现了“政党”这一内生性权威从无到有的建构与渗透。长沙专区高度重视干部选拔、培养和整训工作。一方面通过采取审查甄别、建立学习机制、干部整风举措及开展“三反”等运动,选拔和培养了大批基层干部,提高了干部的素质和思想觉悟,整顿了工作作风,奠定了干部组织基础。另一方面在党组织建设方面则通过“审查党员”、“公开建党”、“整党建党”等举措,健全了党委机构,纯洁了党的组织,发展了党员,实现了党组织权威在乡(镇)乃至村级的确立。伴随着基层干部的“党员化”,基层干部和党员的有机契合保证了中共的坚强领导。在“政权下乡”过程中,中共长沙地委相继进行了以“接管建政”、“废除保甲”、“土地改革”和“人民普选”为核心的基层建政运动。力图以“外部嵌入”方式实现对专区基层政权组织和外延性权威的破旧立新。这既是持续的建政步骤,也是逐步完善的过程。四个阶段之间相互协同衔接,呈现出明显的步骤性和系统性。具体而言,长沙专区成立后,在“接管建政”历程中,实现了县级、区级政权的接管和建制。在随后以“废除保甲”为核心的建政运动中,主要通过开展“武装剿匪”、“支前筹粮”、“双减退押”运动,破除了地方军事权威及政治权威,延续千年之久的保甲制度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在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群众建政运动中,破除了经济权威乃至文化权威。与此同时,通过在运动中启发民众政治觉悟和参政意识,民众在认识自身力量的基础上,逐步成立了农民协会、青年团、民兵、妇联等群团组织,实现了对民众基础的重塑和改造。最终在以“人民普选”为中心的民主建政运动中,通过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与建立乡人民政府,建构了以贫雇农为核心的地方基层民主政权,确立了以乡(镇)为核心的基层政权。最终伴随着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发,新中国农村基层政权的结构和职能获得了制度性安排和法理保障。长沙专区完成了以“乡(镇)”为主体的基层政权建设历程,乡村权力结构和乡村社会乃至基层民众也实现了权势转移。在这一系列“短平快”的运动治理方式主导下,长沙专区在破除旧有基层政权和权威的基础上,实现了以“政党下乡”、“政权下乡”为标志的基层政权的合法性重构,完成了自清末以来国家政权的下延和权威重塑历程。而民众在建政改造的过程中逐步被纳入到“党、政、群、团”等组织中来,专区的执政基础更加牢固。但这种基于国家偏好的选择性建构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对乡村简单化和片面化认知,延续千年的传统乡村模式在“布新”和“除旧”中被批判而被“他者化”,对农村传统社会产生巨大的冲击。本文选取以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湖南省长沙专区为个案研究,在占有广泛档案和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方法,通过对新中国成立初期长沙专区农村基层政权的建设历程进行全景式描绘,力图梳理出中共长沙地委对农村基层政权的逐步控制和重塑过程,进而考察分析中共由革命党走向执政党的建政运动模式和内在治理逻辑。不仅有利于拓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视域,进一步增强学界对于农村基层政权重构研究的广延性,同时通过总结建政历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对当前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主义实践提供资鉴价值。
梁宝伟[7](2019)在《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中国,中国共产党的每一项执政活动都引人瞩目,给人深思。“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改革开放以来,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为紧密,成为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方式。其中,民主法律化作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艺术。民主法律化,就是将人民民主通过法律的方式加以稳定化、权威化。民主法律化源自1978年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在邓小平思想论断的指导下,人民民主在法律的保障下不断迈进,推动着改革开放发展。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勇于担当,治国理政,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也使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迈入新时代。中共十九大报告把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方略,为今后继续推进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指导。民主要发展,法治要加强,成为将来中国共产党坚持长期执政的重要准则。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具有历史思维、历史视野。1978年至1992年的这段时期,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创时期,也是改革开放以后民主法律化的重要发展时期。由此决定了对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的研究,既是一个学术研究问题,也是一个事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问题。通过研究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发展历程,梳理其发展脉络,看待其历史影响,总结其历史经验,有助于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道路自信和理论自觉,有助于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提供经验参考,增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能力。本文以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为研究对象,从历史与逻辑相结合、宏观把握与微观考察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运用历史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综合运用党史学、政治学与法学等学科知识,对改革开放初期的民主法律化进程进行了研究。通过论述这段时期重要法律制定的背景原因、过程、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作用影响等,力图达到展示过程、梳理脉络、把握规律和总结经验。全文共分三大部分、七个篇章:第一部分为引言,独立成篇。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缘由及意义、研究综述、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创新点与难点。第二部分为正文,从第一章到第五章,对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给予重点阐释。第一章介绍民主法律化的思想发端及内涵要求,第二、三、四章是对民主法律化具体实践过程的论述,第五章则对该实践过程进行了总结。第一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以邓小平“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思想论断为主要阐释,重点论述了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提出的历史背景及其内涵和要求。第二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本章以1979年至中共十二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于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初步开始的时代背景,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等方面,主要对《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选举法》《刑法》的制定过程、主要特点以及作用进行了分析。第三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本章以中共十二大以后至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改革开放全面展开的时代背景,从中共十二大和中共十三大的战略决策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从宪法的根本法律保障、人大制度的法律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立法、村民自治组织法律的制定以及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扩大与法律保护的加强等方面,重点对《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民族区域自治法》《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作了阐述。第四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本章以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至中共十四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从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围绕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这两个方面,重点对《代表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保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等作了阐述。第五章题目为“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本章围绕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历程,进行概括总结,重点阐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分析了民主为什么要法律化和民主能够法律化,指出了实行民主法律化的必然性,以此从理论上阐述了民主法律化的合理性。二是分析了十四年民主法律化进程的历史影响,认为它较好贯彻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推动了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丰富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三是总结十四年中国共产党推进民主法律化的执政经验,主张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改革开放等八条经验。第三部分为结语章“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本章在阐述第二部分的基础上,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作了阐释,指出十四年民主法律化历程必然走向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民主法律化,同时强调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要坚持民主法治的紧密结合。
施彦军[8](2019)在《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提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意味着我国法治建设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要关注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要关注公民义务的切实履行;不仅要关注对权力的控制,而且要关注权力使命的完成;不仅要看到法治与政治的紧密关系,而且要将法治放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的大格局中给予定位等。而在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大格局中,法治政府实践显得尤其重要,这是因为政府在我国现阶段的国家治理中具有独特而无法替代的作用,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政府在国家治理中扮演着发动机和推动器的角色;二是政府能够更好地履行宏观调控的职能;三是政府是国家法律的直接执行者;四是政府有能力培育、完善和规范各类社会组织,推动他们参与社会治理等。因此,对于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只有实行政府主导型的国家治理,才能切实有效的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这一论断的提出,无疑对政府的有效治理尤其是法治政府的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治政府实践成败不仅关系着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成败,还关系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更关系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成败,由此可见,法治政府理论及其实践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稍有不慎,则满盘皆输。在当前,我们看到法治政府实践取得较大成绩的同时,更应该看到由于我国具有特殊的历史传统,客观上,不论是依法行政还是法治政府的推进,都是自上而下进行的,既然是自上而下的推动,那么在实践中也就势必会存在执行力逐级衰减、大打折扣的不良现象,当然,这种执行力衰减也是造成行政管理中政令不通、执行不畅的最重要原因之一。这些不良现象的存在,严重侵害了政府多年积累起来的良好信誉和形象,阻碍了法治政府实践的进程,同时也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人们不得不重新思考近年来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理论及其实践相关联的一系列理论与现实问题。本论文紧紧围绕“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这一重要课题而展开充分研究,初步解决四个基本问题:一是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阻力及其影响因素;二是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指导原则;三是在一个具有特殊历史传统的语境中,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可行性及其模式选择;四是国外法治政府理论及其实践对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可借鉴价值。本论文充分运用文献研究法、定性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多学科综合研究法等研究方法,立足于国内外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首先从法治内涵及其与人治的关系、政府内涵及其与国家的区别、法治政府的内涵与特征、法治政府的基本规则、法治政府的实践标准等方面,多维度地阐述了法治与法治政府的概念。紧接着,从西方法治政府理论、马克思主义法治政府理论以及中国传统的优秀法治政府理论等方面,认真梳理了法治政府理论的源流,为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提供思想理论上的借鉴。在此基础上,系统挖掘和梳理了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历程,进而分析了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现状即取得的基本成就、面临的阻力以及归因,然后,基于法治政府实践的模式选择、内容、需理顺的外部关系等方面,从宏观上勾勒了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框架。在客观分析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所取得的成就与面临的阻力的基础上,并结合已设计的宏观框架,着重分析了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可行性(基础理论、多维制度、时代发展)、指导原则以及基本路径选择,侧重从清除思想障碍、革新行政体制、筑牢民主根基、强化制度支撑、控制行政权力、畅通救济渠道、增强外在动力七个层面促进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进程。通过认真分析与研究,本论文得出如下结论: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法律制度不断向法治的原则、精神靠拢,其现代性因素不断积累,最终使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型统治体系逐步成为现实;并展望: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若干代人的不断努力,我国所实践的法治政府必将是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是一个法律至上的政府,是一个政府行政权力得到很好的制约的政府,是一个能代表人民意志为人民谋幸福的政府。
唐青艳[9](2018)在《基层人大代表述职工作研究 ——以广西Y县为例》文中提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直接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福祉,所以对人大代表履职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国内多地还没有形成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制度,广西Y县非常重视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制度的建立,正在开展人大代表述职试点工作。本文就是以广西Y县为例,分析基层人大代表述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法及访谈调查法进行研究,结合广西Y县三个试点乡镇的现状及对四个村委的人大工作者、基层人大代表及选民代表进行访谈,分别从试点参与者的视角进行分析,分析试点的成效,归纳出影响基层人大代表述职工作开展的因素。广西Y县采用口头述职的方式开展述职工作,取得人大工作者组织述职会议经验得到总结提升、基层人大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得到提高、选民代表监督意识得到加强等成效,但是依然存在较多问题。人大工作者方面存在组织形式模式化、评议项目不精准、述职相关环节的把关不严格及意见建议应用不到位的问题;基层人大代表有履职知识掌握较少、文化素质较差履职能力较低、履职心态不积极端正、兼职有一定的局限性的问题;选民代表有推选程序不规范、履职不到位的问题。为完善基层人大代表述职工作,提出以下政策建议:就人大工作者层面而言,建议采用灵活的组织的形式、精准表述评议项目、把关述职相关环节、增大意见建议的运用力度。就基层人大代表层面而言,建议开展履职培训、增加高文化素质基层人大达标占比、端正履职述职态度、实行基层人大代表专职化制度。就选民代表层面而言,建议规范推选程序及比例、开展专题培训提高履职能力。
金子求[10](2017)在《1953-1954年江苏省普选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中国首次全国普选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的一个重要前提。以往的相关研究,大多集中于对普选过程及其政治动员的探讨,而较少从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等历次政治运动和中共在过渡时期一系列政策对普选的影响这一角度,考察中央的普选政策在地方落实的具体情形。本文的研究主要运用第一手档案材料,考察建国初期复杂政治情况下,中央关于选举权判定、选举代表的标准及普选中的基层干部政策在江苏普选中的落实情况,探讨普选在当代中国政治建设中的地位。实行普选,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是中共既定的建政目标。中央的最初设想是在1953年春夏之间召开人民政协的第二次全体会议,而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推迟到三年以后召开。中央最终决定在1953年实行普选,一方面与第一届全国政协即将期满,中央考虑对党和国家领导制度进行新调整有关,另一方面,斯大林的建议进一步促成了中央关于1953年实行普选的决定。普选的核心是人民民主。中央要求全国基层选举必须在深入动员的基础上,吸引选民自觉地热烈地参加选举,但各阶层民众对普选的态度与中央的预期存在很大差距:农民、工人、科学界不关心普选;资产阶级、民主人士怀疑普选是假民主;基层干部欲趁普选“换班”;相反,地主、反革命分子反而关心自己有无选举权,一部分人民对于选举却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为此,各地通过广泛深入的普选动员,使参加选举的选民达到了选民总数很高的比例。地方的普选是对中央关于普选原则的落实。中央在公布选举法之初即宣称:新政权的普选不同于清末以来的历次选举,也要与欧美资产阶级的选举有别,普选是一场人民内部的民主运动。但建国初期政治情况复杂,民主选举的政策在地方执行时发生了偏差。就选举权而言,中央的本意是既要依法剥夺地主、反革命的选举权,又要使选举权的剥夺面不致过大,这样才与普选的民主运动性质相符,但是各地“土改”中错划漏划地主成分和“镇反”中错管漏管反革命的遗留问题使选民资格的审查复杂化,地方干部在选民资格审查时,将注意力放在查找漏划地主,追逼反革命材料,客观上形成“二次土改”、“二次镇反”的紧张和波动,江苏多地因普选引发自杀事件。为弥合中央政策和地方选举之间的张力,避免引起社会波动和混乱,江苏省委提出:确定选民资格,应在过去历次政治运动已掌握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坚决防止在选民登记中企图重新划分阶级成分和重新进行镇反判定的倾向。普选中处理错划漏划地主成分和错管漏管反革命等遗留问题的目的是为了正确判定选举权利,而非基层普选发动群众的重点。普选中,“一律不重新划分阶级成份(分)”,禁止找反革命或政治上有嫌疑者谈话和追逼材料,也不准带口信。江苏普选中新区和老区处理地主选举权利的政策有所不同。新区土改未满五年,一般不涉及地主改变成分给予选举权利的问题。新区普选中将明显错划的地主政治上摘掉其地主帽子,给予其选举权利,但地权不再变动。个别漏划地主在普选中只剥夺其选举权利,其土地和财产待普选后处理。凡一时弄不清或可划可不划者,已划者不改,未划者不动;富农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老区旧富农选举权依1950年《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予以甄别;老区土改漏划地主一般没有,错划地主情形普遍,但老区土改已满五年,故不必大量地处理错划漏划地主成分问题,而应以改变成分问题来处理地主选举权。普选中,无论新区处理土改错划漏划成分,还是老区改变地主成分,都只能当做普选中有关选举权利的个别问题来处理,不能当做基层选举发动群众工作的重点。老区如有明显为劳动人民被划为地主,应坚决予以纠正。选举什么人当代表与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及党和国家在过渡时期一系列政策有关。分批展开的基层普选呈现出阶段性的特征:统购、总路线宣传后,代表标准有所提高,各地提出选举“拥护总路线,带领人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人”当代表。互助合作、统购中的积极分子被提为代表,抵制统购的私商和富农代表被撤换。中央提出农村普选应防止走“富农路线”,而应“坚固地巩固中农,防止农村资本主义自发势力和地主反革命的阴谋结合。”农村中当选代表以贫农和中农为主,富农代表仅属个别。选举大会呈现出一幅人民当家作主的生动历史场景,普通百姓步入基层权力机构,不失为中国近代史上一次底层民众的政治“翻身”,但中国是一个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民主选举在另一些地方又为干部包办代替,或为民众的宗派势力所左右,甚至发生普选干部以选举权为诱饵,敲诈勒索地主、反革命的现象。普选并非干部的整体“换班”。中央、华东局和江苏省委均提出保证80%以上的基层干部得到改造提高,争取当选。普选中处理了一批违法乱纪干部和混入基层政权的阶级异己分子,解除了乡村社会的“新恶霸统治”,进一步纯洁了基层政权组织。普选后的政权加快推进农业合作化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就中央而言,普选和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党和国家领导制度进行了新调整,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了党对政府和中央对地方的集中统一领导,基本形成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一元化党政领导体制,奠定了当代中国党政关系的基本格局。普选基础上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历了曲折发展的历程。1955年夏季以后,在不断升温的反“右倾”的政治氛围下,农业合作化运动形成迅猛发展的浪潮,与此同时,党的政治路线上“左”的倾向日益凸显,损害了党内民主讨论和实事求是的作风。随着“左”倾错误逐步蔓延,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破坏。直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后,我国选举制度得到恢复并历经改革和逐步完善。
二、人大代表要为选民说话办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人大代表要为选民说话办事(论文提纲范文)
(2)地方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提升研究 ——以延安市五届人大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五)核心概念 |
一、人大代表履职的理论基础 |
(一)人民主权理论 |
(二)代议制理论 |
(三)代表制理论 |
二、延安市五届人大代表履职情况 |
(一)会议期间履职情况 |
(二)闭会期间的履职情况 |
(三)代表履职机制创新 |
三、延安市五届人大代表履职存在的问题 |
(一)代表履职存在的问题 |
(二)代表履职存在问题的原因 |
四、提升地方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对策 |
(一)强化学习培训,提高履职能力 |
(二)强化履职意识,增强履职实效 |
(三)创新联系机制,畅通知政渠道 |
(四)加强履职考核,优化代表结构 |
(五)健全体制机制,完善履职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3)乡镇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提升研究 ——以K市B镇第十九届人大代表履职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一) 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四) 研究内容 |
(五) 创新之处与研究困难 |
(六) 研究工作具备的条件 |
(七) 论文技术路线图 |
二、乡镇人大代表及其履职能力研究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一) 相关概念 |
1、人大代表 |
2、乡镇人大代表及其特点 |
3、人大代表履职和履职能力 |
4、乡镇人大代表履职能力及其特点 |
(二) 相关理论工具 |
1、代议制理论 |
2、人民民主专政理论 |
3、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理论 |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 |
(三) 提升乡镇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必要性分析 |
1、提升乡镇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 |
2、提升乡镇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是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迫切要求 |
3、提升乡镇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实践的最好证明 |
三、乡镇人大代表履职能力分析:以K市B镇第十九届人大代表履职为例 |
(一) K市B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历史 |
(二) K市B镇第十九届人大代表基本情况 |
1、换届选举基本情况 |
2、当选代表基本情况 |
(三) K市B镇第十九届人大代表履职能力分析 |
1、学习贯彻能力与贯彻执行政策要求存在差距 |
2、联系群众能力与深入联系群众期望尚有不足 |
3、民意表达能力与准确科学反映民意有所差异 |
4、调查研究能力与调研实际成果质量仍需提升 |
5、依法监督能力与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不相匹配 |
四、制约乡镇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提升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 管理监督因素 |
1、管理机制不完善 |
2、约束机制不到位 |
3、激励措施不明确 |
(二) 制度保障因素 |
1、履职时间不足 |
2、物质保障形式单一 |
3、组织和服务保障落实不够 |
(三) 代表自身因素 |
1、整体素质不高 |
2、身份认识不足 |
3、履职意愿欠缺 |
(四) 社会环境因素 |
1、传统文化影响 |
2、社会氛围不足 |
3、法治环境不优 |
五、提升乡镇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对策思考 |
(一) 明确职权定位,夯实履职根基 |
1、加强党的领导 |
2、强化组织建设 |
(二) 完善制度建设,规范代表履职 |
1、规范乡镇人大工作制度 |
2、健全人大代表活动制度 |
(三) 加强服务保障,促进代表履职 |
1、拓宽信息渠道,搭建代表知情平台 |
2、加强服务保障,改善代表履职条件 |
3、完善监督机制,促进代表依法履职 |
(四) 加强人大宣传,支持代表履职 |
1、加强人大工作宣传 |
2、加强代表履职宣传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4)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作用实现路径研究 ——以G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2章 代表制理论与履职保障 |
2.1 代表制理论 |
2.2 履职保障的意义 |
2.3 履职保障的内容 |
2.3.1 西方议会制下的议员履职保障 |
2.3.2 人民代表大会制下的人大代表履职保障 |
2.3.3 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的履职保障 |
第3章 G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运行情况及作用发挥 |
3.1 G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总体情况 |
3.2 G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的工作规范 |
3.2.1 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接待选民工作流程 |
3.2.2 人大代表接待日制度 |
3.2.3 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
3.3 G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类型 |
3.3.1 类型1:乡级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 |
3.3.2 类型2:村级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 |
3.3.3 类型3:片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 |
3.3.4 类型4:驻外流动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 |
3.4 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所发挥的作用 |
3.4.1 助力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平台 |
3.4.2 构建代表和群众沟通联系的有效渠道 |
3.4.3 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
第4章 限制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作用发挥的因素 |
4.1 经费保障的压力 |
4.2 乡镇繁忙的工作任务与工作站管理的平衡 |
4.3 群众日益增多的需要与工作站有限职责的矛盾 |
第5章 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作用拓展对策 |
5.1 提升科学管理水平 |
5.1.1 着力提高代表进站活动的质量 |
5.1.2 注重紧扣热点探索新形式 |
5.1.3 建立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考核评价办法 |
5.2 充分调动人员积极性 |
5.2.1 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培训、指导和考核 |
5.2.2 加强对乡镇人大干部的考核管理 |
5.3 多渠道强化经费保障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5)地方人大代表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实证分析 ——以上海市M区代表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关于代表的研究 |
二、关于政策议程设置的研究 |
三、关于代表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研究 |
四、文献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章节安排 |
一、研究方法 |
二、章节安排 |
第一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阐释 |
一、地方人大代表 |
二、政策议程设置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代表理论 |
二、政治系统理论 |
三、多源流理论 |
第三节 代表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分析框架 |
第二章 人大代表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制度空间 |
第一节 代表功能发挥的法理依据 |
一、代表表达民意的制度优势 |
二、代表监督政府的法定方式 |
第二节 代表履职依赖的权力关系 |
一、党对人大的良性领导与支持 |
二、人大对政府的支持型监督 |
三、上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合作互助 |
第三节 代表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 |
一、联系选民 |
二、审议报告 |
三、视察与询问 |
第四节 制度空间的限度与部分地方人大的制度探索 |
第三章 M区代表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顺应模式”分析 |
第一节 “顺应模式”的代表履职特征 |
第二节 “顺应模式”的外在推力 |
一、区人大制度安排的约束 |
二、民众情绪的推动 |
第三节 “顺应模式”的代表履职着力点:影响问题源流 |
一、案例分析:代表影响小学建设项目的问题源流的履职实践 |
二、代表影响问题源流的行动策略 |
第四章 M区代表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协商模式”分析 |
第一节 “协商模式”的代表履职特征 |
第二节 “协商模式”对代表资源的应用 |
第三节 “协商模式”的代表履职着力点:影响政策源流 |
一、案例分析:代表影响小区非成套房改造的政策源流的履职实践 |
二、代表影响政策源流的行动策略 |
第五章 M区代表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敦促模式”分析 |
第一节 “敦促模式”的代表履职特征 |
第二节 “敦促模式”的代表监督意识 |
第三节 “敦促模式”的代表履职着力点:影响政治源流 |
一、案例分析:代表影响交通项目的政治源流的履职实践 |
二、代表影响政治源流的行动策略 |
结论与未来展望 |
第一节 主要研究结论与思考 |
一、代表履职推动民众与政府的有效互动 |
二、人大代表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支撑要素 |
三、人大代表履职模式的整合应用 |
第二节 研究不足与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新中国成立初期湖南省长沙专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研究(1949-195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缘由与研究价值 |
0.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0.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0.4 相关概念界定 |
第1章 长沙专区社会历史背景 |
1.1 长沙专区的人文历史和建制沿革 |
1.2 中国历代基层政权的历史变迁 |
1.3 晚清及北洋政府时期“自治化”实践 |
1.4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由“自治化”向“行政化”过渡 |
1.5 “国家政权内卷化” |
第2章 中共基层政权建设的理论来源与实践探索 |
2.1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基层建政的理论来源 |
2.2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基层建政的实践探索 |
2.3 “行政化”路径下“党治国家”模式的确定 |
第3章 长沙专区的解放与面临的复杂形势 |
3.1 长沙专区的解放 |
3.2 长沙专区各县人民政府的成立 |
3.3 长沙专区新生人民政权面临的复杂形势 |
第4章 长沙专区成立初期基层干部队伍建设 |
4.1 中共长沙地委领导机构的组建与南下 |
4.2 中共南下长沙地委与地下党的会师 |
4.3 长沙专区基层干部选拔 |
4.4 基层干部的培训与整风 |
第5章 长沙专区基层党组织的建设与党的权威重塑 |
5.1 长沙专区基层党组织现状 |
5.2 审查党员:保持组织纯洁性 |
5.3 公开建党:公开党的组织与发展基层党组织 |
5.4 整党建党:健全党委制度与整风整党 |
第6章 以“接管运动”为中心的基层建政 |
6.1 以“城乡兼顾”为工作中心的确定 |
6.2 以“接管运动”为中心的基层政权的初创 |
6.3 区、乡政权的接管和区政府、党委的成立 |
6.4 保甲制度的暂时保留 |
第7章 “剿匪”及“清匪”运动 |
7.1 匪患的形成原因与目标指向 |
7.2 剿匪运动的历程 |
7.3 主力地方化和地方人民武装的建立 |
7.4 全面发动群众,进行清匪斗争 |
7.5 镇压反革命 |
第8章 “支前征粮” |
8.1 征粮运动的必要性 |
8.2 “夏借”工作的开展 |
8.3 “秋征”工作的开展 |
8.4 党政群组织的初建与对民众的初步动员 |
8.5 阶级斗争下的“加征大户”和“查挤黑田” |
8.6 征粮运动与基层政权的建设 |
第9章 “双减反霸” |
9.1 “双减反霸”运动的缘起 |
9.2 “双减反霸”运动历程 |
9.3 双减反霸与党群团组织的初建 |
9.4 保甲制度的废除与乡政权的初建 |
第10章 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群众建政 |
10.1 土改的必要性 |
10.2 土地改革的准备工作 |
10.3 .土地改革对民众的动员与改造 |
10.4 土地改革与乡村社会改造 |
第11章 以人民普选为中心的民主建政和乡基层政权的确立 |
11.1 乡基层政权的逐步确立 |
11.2 民主建政工作的开展 |
11.3 《宪法》的颁布与乡(镇)基层政权的正式确立 |
第12章 长沙专区基层政权建政特点与历史影响 |
12.1 建政特点 |
12.2 历史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7)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一)总体情况 |
(二)主要内容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创新点与难点 |
(一)创新点 |
(二)难点 |
第一章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 |
第一节 “使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的提出 |
一、“文革”结束后的反思 |
二、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 |
第二节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和要求 |
一、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 |
二、民主法律化思想的要求 |
第二章 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 |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 |
二、《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的制定 |
三、选举民主的法律恢复与发展 |
四、正确认识人大建设法律化的逻辑顺序 |
五、《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与《选举法》的作用 |
第二节 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 |
一、刑事法律是维护人民民主的重要利器 |
二、发展人民民主要求制定刑法 |
三、《刑法》的制定与维护人民民主的特点 |
四、《刑法》维护人民民主的历史功效 |
第三章 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 |
第一节 中共党代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决策部署 |
一、中共十二大召开与民主法律化的任务要求 |
二、中共十三大对民主法律化的指导 |
第二节 “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根本法律保障 |
一、宪法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法律化形式 |
二、“八二宪法”的制定是发扬民主的过程 |
三、“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顶层设计 |
四、“八二宪法”保障人民民主的历史地位 |
第三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展开 |
一、继续加强各级人大组织的法律建设 |
二、选举民主法律化的进一步推进 |
三、推动人大议事决策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专门立法 |
一、民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基础 |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与特点 |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带来民主和繁荣 |
第五节 村民自治组织的试行立法 |
一、村民自治组织法律化的必要性 |
二、《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制定及主要特点 |
三、《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历史影响 |
第六节 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丰富与法律保护的加强 |
一、《民法通则》的制定对人民权利的丰富 |
二、“民告官”的法律保障 |
三、社会治安法律规制的加强 |
第四章 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 |
第一节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 |
一、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的召开 |
二、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继续肯认 |
第二节 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 |
一、加强人大代表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二、《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拓展 |
第三节 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 |
一、加强公民行使权利的法律规制以维护社会稳定 |
二、保护人民群众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完善 |
三、加强对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
第五章 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 |
第一节 对民主法律化必然性的认识 |
一、民主为何要法律化 |
二、民主能够法律化 |
第二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影响 |
一、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 |
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
三、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 |
第三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经验 |
一、民主法律化必须坚持的根本经验 |
二、民主法律化需要坚持的基本经验 |
结语 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发表研究成果 |
(8)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研究理论意义 |
二、研究实践意义 |
第三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现有相关研究的评价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框架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定性研究法 |
三、历史研究法 |
四、比较研究法 |
五、多学科综合研究法 |
第六节 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创新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法治与法治政府的概念解析 |
第一节 法治内涵及其与人治的关系 |
一、法治内涵 |
二、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
第二节 政府的内涵及其与国家的区别 |
一、政府的内涵 |
二、政府与国家的区别 |
第三节 法治政府的内涵与特征 |
一、法治政府的内涵 |
二、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 |
第四节 法治政府的基本规则 |
一、法治政府的形式规则 |
二、法治政府的实质规则 |
三、法治政府基本规则实现的条件 |
第五节 法治政府的实践标准 |
一、首要标准:行政主体依法设立 |
二、关键标准:行政权力依法获取 |
三、核心标准:行政行为受法律制约 |
四、保障标准:行政违法行为依法严惩 |
五、终极标准:行政权力服务公众和社会 |
第二章 法治政府理论的源与流 |
第一节 西方法治政府理论 |
一、古希腊与古罗马时期法治政府理论 |
二、中世纪时期的法治政府理论 |
三、近代资本主义时期法治政府理论 |
四、当代西方法治政府理论 |
五、西方法治政府理论评析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法治政府理论 |
一、马克思、恩格斯法治理论 |
二、列宁法治政府理论 |
三、马克思主义法治政府理论评析 |
第三节 中国传统的优秀法治政府理论 |
一、古代法家的法治政府理论 |
二、清末法学家的法治政府理论 |
三、中国传统的优秀法治政府理论评析 |
第三章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历程 |
第一节 法治政府理论的发展历程 |
一、改革开放前法治政府理论的探索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 |
第二节 法治政府实践发展历程 |
一、艰难探索阶断(1949年——改革开放前) |
二、初步实践阶断(改革开放后——1989年) |
三、全面实践阶段(1989年——2003年) |
四、继续推进阶段(2003年——2012年) |
五、全面深化阶段(2012年——至今) |
第三节 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发展历程的评析 |
第四章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所取得的基本成就 |
一、行政法律规范建设硕果累累,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
二、不断改革政府机构,推进了政府职能转变 |
三、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效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
四、政府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明确了法治政府实践目标 |
五、不断完善行政权力监督体系,提升了法治政府实践水平 |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面临的问题 |
一、法治政府理论研究与实践认识程度还不够深入 |
二、法治政府的制度建设还不够健全 |
三、行政体制性障碍还未从根本上消除 |
四、行政执法行为还不够规范甚至滥用行政权力 |
五、部分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还比较低 |
六、法治政府实践的监督制度落实还不够到位 |
第三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障碍的归因 |
一、中国特殊外部环境因素的深远影响 |
二、政府自身能力不足因素的深刻影响 |
三、缺乏对“法治”正确认识的重要影响 |
第五章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宏观框架 |
第一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模式选择 |
一、法治政府实践的基本模式 |
二、关于法治政府实践模式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
三、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模式选择 |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内容 |
一、法治政府与良好秩序 |
二、法治政府与推动民主 |
三、法治政府与促进自由 |
四、法治政府与维护公正 |
五、法治政府与保护人权 |
第三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需理顺的外部关系 |
一、法治政府与政党 |
二、法治政府与法治国家 |
三、法治政府与法治文化 |
四、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 |
第六章 推进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可行性 |
一、基础理论上的可行性 |
二、多维制度上的可行性 |
三、时代发展上的可行性 |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指导原则 |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政府实践 |
二、坚持以民为中心 |
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四、坚持立足当代中国实际 |
五、坚持硬法与软法相结合 |
六、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
第三节 优化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若干对策 |
一、清除思想障碍:大力增强行政公务人员的法治观念 |
二、革新行政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 |
三、筑牢民主根基:建立健全民主政治制度 |
四、强化制度支撑:建立健全行政法律规范体系 |
五、控制行政权力:严格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 |
六、畅通救济渠道:建立健全行政救济机制 |
七、增强外在动力:发展和壮大市民社会 |
在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9)基层人大代表述职工作研究 ——以广西Y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选题目的 |
1.3 研究意义 |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1 国外研究现状 |
1.4.2 国内研究现状 |
1.5 研究方法 |
1.5.1 案例分析法 |
1.5.2 访谈调查法 |
第2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 |
2.1.1 基层人大代表 |
2.1.2 人大代表述职 |
2.2 理论基础 |
2.2.1 人民主权理论 |
2.2.2 民主权利理论 |
第3章 广西Y县人大代表述职试点基本情况 |
3.1 广西Y县人大代表述职试点背景及相关规定 |
3.1.1 实施背景 |
3.1.2 广西Y县基层人大代表述职相关规定 |
3.1.2.1 述职对象 |
3.1.2.2 述职内容 |
3.1.2.3 工作要求 |
3.1.3 广西Y县人大代表述职工作与外地述职工作的异同 |
3.1.3.1 述职对象的异同 |
3.1.3.2 述职内容的异同 |
3.1.3.3 述职要求的异同 |
3.2 白沙镇试点现状 |
3.2.1 白沙镇试点基本情况 |
3.2.2 选民代表构成 |
3.2.3 述职过程 |
3.2.4 述职评议结果 |
3.2.5 对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 |
3.3 福利镇试点现状 |
3.3.1 福利镇试点基本情况 |
3.3.2 选民代表构成 |
3.3.3 述职过程 |
3.3.4 述职评议结果 |
3.3.5 对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 |
3.4 广西Y县基层人大代表述职工作取得的成效 |
3.4.1 人大工作者组织述职会议经验得到总结提升 |
3.4.2 基层人大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得到提高 |
3.4.3 选民代表监督意识得到加强 |
第4章 基于访谈结果的广西Y县基层人大代表述职问题分析 |
4.1 人大工作者方面 |
4.1.1 组织程序不完善 |
4.1.2 评议项目不精准 |
4.1.3 述职相关环节把关不严格 |
4.1.4 意见建议应用不到位 |
4.2 基层人大代表方面 |
4.2.1 履职知识掌握较少 |
4.2.2 文化素质较差履职能力较低 |
4.2.3 履职心态不积极端正 |
4.2.4 兼职有一定的局限性 |
4.3 选民代表方面 |
4.3.1 推选程序不规范 |
4.3.2 履职不到位 |
第5章 基层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工作的建议对策 |
5.1 人大工作者方面 |
5.1.1 采用灵活的组织形式 |
5.1.2 精准表述评议项目 |
5.1.3 把关述职相关环节 |
5.1.4 增大意见建议的运用力度 |
5.2 人大代表方面 |
5.2.1 开展履职培训 |
5.2.2 增加高文化素质基层人大代表占比 |
5.2.3 端正履职述职态度 |
5.2.4 实行基层人大代表专职化制度 |
5.3 选民代表方面 |
5.3.1 规范推选程序及比例 |
5.3.2 开展专题培训提高履职能力 |
第6章 创新与不足之处 |
6.1 创新之处 |
6.2 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个人简历 |
致谢 |
(10)1953-1954年江苏省普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 |
第一章 中央关于普选决策动因及目标 |
一、中共的普选设想 |
二、向社会主义过渡问题的提出与普选 |
三、斯大林的建议 |
四、中央关于普选的基本精神 |
1. 选举权 |
2. 被选举权 |
3. 普选中的基层干部政策 |
4. 关于资产阶级的选举权 |
小结 |
第二章 江苏普选的宣传动员 |
一、江苏普选的概况 |
二、民众对普选的态度 |
1. 普通民众不关心普选 |
2. 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恐慌 |
3. 基层干部“换班”思想严重 |
4. 资产阶级心态复杂,民主人士留恋政治协商 |
三、宣传动员 |
1. 新旧政权对比 |
2. 宣传选举政策,消除谣言 |
3. 安抚基层干部 |
4. 宣传“联合提名”的民主性 |
5. 纠正科技界“不问政治”的倾向和“纯技术观点” |
小结 |
第三章 选举权的确定 |
一、中央关于选举权的规定 |
二、普选试点中的选举权审查 |
1. “地主分子”与“地主出身” |
2. 地主改变成分后获得选举权 |
3. 地主兼其他成分与其他成分兼地主 |
4. 富农选举权 |
5. 管制分子选举权 |
三、江苏普选中选举权审查的偏向 |
1. 剥夺面过大 |
2. “二次土改” |
3. “二次镇反” |
4. 自杀事件 |
四、纠“左” |
1. 一律不重新划分阶级 |
2. 禁止追逼反革命材料 |
五、选举权审查结果 |
小结 |
第四章 选举代表 |
一、选举“社会主义的带路人” |
1. 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的积极分子被选为代表 |
2. 抵制统购的农民干部被撤换 |
3. 余粮户抵制统购中的积极分子当选代表 |
4. 富农当选代表仅属个别 |
5. 工商界、资产阶级的选举权 |
二、江苏普选中的若干问题与偏向 |
1. 干部包办选举 |
2. 民主选举与强制投票 |
3. 普选中的群众“倒干 |
4. 关于选举结果 |
5. 选举中的乱象 |
小结 |
第五章 普选后的政权 |
一、普选前后的基层干部状况 |
1. 普选前乡村基层组织不纯 |
2. 普选中处理“坏干部” |
3. 普选后干群关系的新变化 |
二、普选后政权向社会主义过渡 |
1. 加快实现农业合作化 |
2. 党和国家领导体制调整 |
小结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人大代表要为选民说话办事(论文参考文献)
- [1]垦利区人大代表选举问题研究[D]. 丁文扬. 山东师范大学, 2021
- [2]地方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提升研究 ——以延安市五届人大为例[D]. 刘昕诺. 延安大学, 2021(11)
- [3]乡镇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提升研究 ——以K市B镇第十九届人大代表履职为例[D]. 傅琴. 苏州大学, 2020(03)
- [4]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作用实现路径研究 ——以G区为例[D]. 杨飘. 南昌大学, 2020(01)
- [5]地方人大代表推动政策议程设置的实证分析 ——以上海市M区代表为例[D]. 李婷. 华东师范大学, 2020(12)
- [6]新中国成立初期湖南省长沙专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研究(1949-1954)[D]. 孙延青. 湘潭大学, 2019(12)
- [7]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D]. 梁宝伟.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8]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研究[D]. 施彦军. 华侨大学, 2019(12)
- [9]基层人大代表述职工作研究 ——以广西Y县为例[D]. 唐青艳. 桂林理工大学, 2018(05)
- [10]1953-1954年江苏省普选研究[D]. 金子求. 南京师范大学, 20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