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相关博弈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丁海燕[1](2021)在《基于博弈论视角的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研究 ——以康美药业为例》文中指出会计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对外传递信息的重要途径,会计信息披露结果直接影响了投资者决策行为。近几年上市公司越来越多,违规披露行为也越来越多,2019年因为会计信息披露违规多家企业被证监会通报批评。涉及中安消、保千里、抚顺特钢等多家上市公司,对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定运行造成严重危害。为了维持证券市场的秩序和促进证券市场发展,上市公司应该披露真实完整有效的会计信息。所以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原因及对策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和归纳演绎法等方法进行研究,研究内容如下:对国内外文献回顾,了解国内外学者对企业、审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三方博弈行为研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确定写作思路和框架。在了解会计信息披露违规概念的基础上,基于博弈论视角对会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进行研究,构建了监管博弈和审计博弈模型。以康美药业为例深入分析,对康美药业违规披露案例回顾,得出康美药业多年年度报告存在不真实披露、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投资者进行误导性陈述以及未及时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等违规披露行为。这些违规披露行为给康美药带来严重后果,本文以有效市场假说理论以及信号传递理论为理论基础对康美药业违规披露产生后果进行深入分析。然后以监管博弈和审计博弈模型为基础,结合康美药业案例实际数据,对康美药业各参与方主体行为和期望效用进行分析,由此得出要达到防范违规披露行为应该降低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违规可能性、提高高质量审计可能性以及降低监管部门审查可能性。根据已经研究出的以上影响因素,改进或者新增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改变企业的违规披露可能性、审计机构无法发现企业违规披露可能性和监管部门的审查可能性,使三方达到理想均衡。总结得出10条有效路径,根据路径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措施,由参与三方实施。最后得出结论并对撰写文章过程中存在不足进行思考。
仇萌,张俊瑞,刘慧[2](2020)在《或有事项信息披露的博弈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构建博弈模型,从不同角度分析或有事项信息披露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关系,通过对各种结果的利弊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并以管理者的决策策略为切入点,利用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对企业或有事项信息披露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分析,揭示了博弈模型的博弈均衡结果,指出监管者要采取"双管齐下"的监管策略,即加强监管力度的同时,加重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才能起到有效的监管效果;同时,建议企业所有者设计合理的管理者薪酬激励,过高的薪酬绩效敏感度很可能"过犹不及";此外,还提醒中小投资者警惕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的行为,并做出合理的反应。
潘爽[3](2020)在《投资者对网贷平台逆向选择的治理机制研究》文中认为网络借贷的出现对我国缓解信贷约束和发展普惠金融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近年来,网贷行业风险多次集中爆发,平台倒闭跑路现象频发,这不但损害了投资者利益,也给我国金融市场带来了诸多不良影响。国内外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网贷风险进行了研究,其中,对借款人信用风险的研究成果最为丰富。然而,已有研究对投资者如何正确选择网贷平台,以减少对平台的逆向选择风险的关注较少,也不够深入。本文以投资者对网贷平台的逆向选择为研究对象,运用信息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博弈理论和人工智能算法、新制度经济学方法,揭示这种逆向选择的形成机理,研究网贷平台信息披露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机理、网贷平台信息披露治理机制,设计投资者正向选择机制,提出加强投资者对网贷平台逆向选择治理的政策建议,以减少投资者对网贷平台逆向选择风险的发生,从而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我国网贷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如下。第一,分析了我国网贷投资者特征、平台运营模式和网贷交易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发现我国网贷平台大多为复合型中介模式,其基本特征如下:风险传导机制复杂;平台信息披露质量参差不齐;内部管理水平不高,部分平台道德风险严重;网贷业态创新十分活跃,监管力度有待加强。我国网贷平台利用机会主义行为误导投资者的可能性较高。第二,探讨了投资者对平台逆向选择的产生原因,包括作为形成基础的投资者与平台间信息不对称,以及作为催化条件的平台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其中,信息不对称来源于平台信息披露、第三方机构信息评价、投资者信息接受与决策三个环节,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则是由信息中介盈利困境、监管制度缺陷与违规成本过低两个因素驱动。第三,通过构建不完全信息动态三方博弈模型,分别就信息不对称与机会主义倾向导致逆向选择的形成机理进行了理论解释。其中,信息不对称导致投资者选择平台时仅以各平台收益水平为依据,机会主义倾向使得构建资金池、利用存贷利差盈利的复合型中介成为平台的占优策略。第四,在以平台为对象的治理机制设计中,分析了信息披露对投资者选择平台的影响,提出了平台信息披露机制优化路径,并运用复制者动态方程构建了平台与治理方的演化博弈模型,提出了平台信息披露行为的治理策略。第五,在以投资者为对象的治理机制设计中,基于投资者效用最大化的理性决策原则,运用新制度经济学方法构建了网贷平台评价框架,提出了基于变尺度混沌与最小二乘支持向量机的平台评价方法,提出了网贷投资者教育机制设计方案,以帮助投资者科学评价平台运营风险、控制非理性偏差。本文得到的主要结论如下。第一,网贷交易中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易导致投资者对网贷平台的信息不对称,由此引发投资者对平台的逆向选择风险。第二,信息不对称时投资者仅以收益水平作为决策依据,收益低的优质平台因成交量萎缩而逐渐退出市场,随后复合型中介模式的劣质平台将因高风险借款人大规模违约而爆雷跑路,产生投资者对平台的逆向选择问题。第三,网贷平台信息披露具有价值引导效应、投资者信心增强效应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效应。应明确划分平台内部信息披露的责任与义务、构建内部监督与制衡机制、加强信息披露的实质性,并建立对平台违规披露的可变惩罚机制,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第四,建立我国网贷平台评价机制、构建基于变尺度混沌方法与最小二乘支持向量机算法的网贷平台运营水平评价模型,有助于降低接收信息环节的不对称。第五,我国应建立以第三方机构为实施主体的上窄下宽型投资者教育体系,要区分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并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在网贷投资者教育中的作用。第六,应加强投资者对网贷平台逆向选择治理的支持条件建设,包括基础法规制度、网贷平台评级制度、第三方中介服务体系与协同治理机制。
王郅雅[4](2020)在《基于科创板注册制的投资者保护机制研究》文中提出科创板的推行是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战略,也是为科创企业提供融资渠道的关键措施,其设立意义十分深远。然而,由于科创板具备灵活性和包容性两个特质,与主板、创业板市场各方面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投资者可能会面临更大的风险:一是科创板更具包容性的发行条件;二是科创板公司本身具有的特殊性;三是科创板与主板、创业板不同的制度设计;四是我国散户为主的特殊市场环境。因此,投资者保护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层面的改革与创新是科创板和注册制能否顺利推进的根本保障。本文以科创板注册制下的投资者权益为研究对象,结合科创板注册制的定位及特点,以投资者权益博弈分析为基础,重点探讨了科创板注册制下投资者素质、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监管制度中涉及投资者保护的部分,并从投资者成熟程度、信息披露体系以及监管机制三方面探讨当前市场环境下关于投资者权益保障层面仍然存在的弊端,对我国科创板注册制下投资者保护工作的顺利施行提供行之有效的建议,为使我国投资者保护相关制度安排进一步规范化、体系化和法制化贡献力量。基于上述主题,本文主要包括六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围绕本研究写作背景、意义以及思路与方法而展开,并通过对国内外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和总结,得出当前的文献研究普遍认为投资者保护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本文所依据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建立科创板注册制下科创企业、监管层以及投资者的函数表达式,通过监管层与科创公司之间的博弈关系,构建科创企业和投资者的期望收益函数,推导出监管部门的效用,得到博弈均衡时,影响投资者权益保护程度的关键因素。最后得出信息披露制度、监管制度和投资者素质都对投资者权益保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第四部分主要是论述的科创板制度中已有对投资者保护的方案设计,基于第三部分的分析分别从三个角度出发,了解到当前国家已经有意识地为投资者创造一个较为健康的投资环境。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分别论述了科创板制度设计中投资者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探究投资者素质、信息披露制度及监管制度在投资者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对大量国内外文献的分析研究,整理出境外市场与当前市场相匹配的制度安排,提出科创板注册制下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政策建议。
王梓成[5](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财经媒体角色研究 ——基于博弈论的视角》文中研究表明资本市场本质上可以看做是一个“信息市场”,资本市场的交易过程可以视为信息处理的过程。社会资金在各种信息的引导下流向各实体部门,以此来达到资本市场促进资源合理有效配置的作用。因此,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在资本市场的运行过程中就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投资者需要更多、更准确的信息用于投资决策,但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却似乎没有与时俱进,信息披露不及时、上市公司信息不透明和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一直都是中国资本市场中难以根治的顽疾。信息披露归根结底是一个信息传播的问题,信息传播在任何时候都离不开媒介这个中间机构的参与。媒体,尤其是财经媒体更应该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而目前媒体的角色还更多地局限于传递信息这一单一的角色,财经媒体在信息披露体系中的功能还没有充分地发挥。对于投资者而言,比获取信息更重要的是投资者如何能够更有效地利用信息来用于投资决策,这也离不开专业的媒体对信息的解读功能。同时,媒体作为“社会公器”和社会的守望者,监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的真实和挖掘更多的信息都应成为一个成熟市场信息披露体系中财经媒体的重要角色。信息披露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信息披露可以视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博弈的过程,本文利用博弈论的思路分析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博弈关系,着眼于财经媒体在信息披露体系中的功能和角色,以2019年康美药业信息披露造假案为例,思考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如何通过发挥财经媒体的功能来争取更真实、更充分、更准确的信息披露。财经媒体以社会效益为优先目标的属性决定了财经媒体在信息披露中应与投资者作为利益共同体,共同参与信息披露这场博弈。财经媒体也完全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来增加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博弈的筹码,改善信息披露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孟铂林[6](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监管手段之一。随着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更为重大。然而,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广泛的失灵,具体表现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失真;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存在自利性;以及,普通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本文立足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整个体系,运用调查问卷、成本-收益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发现,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在披露规定层面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模糊性降低了违规披露的成本,相关规定的分散性则增加了合规披露的成本,且细化规定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在披露信息层面上,不断增加的披露信息不仅导致了监管上成本收益的失衡,而且导致了投资者吸收和运用披露信息上成本收益的失衡,此外海量的披露信息还扭曲了投资者的信息获取途径、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并且引发了上市公司之间的“马太效应”;在监管监督层面上,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关,以及投资者形成了一个“伞形”利益关联体系,由于利益冲突和监管“俘获”等原因,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监督很有可能出现缺位问题。比较分析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路径,规范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的解决办法,在法律机制方面,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机制三个方面入手:在事前法律机制方面,可以通过立法,适当增加司法机关、监管机关和监督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通过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方式,进一步压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操作空间;在事中法律机制方面,应该着重保证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在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中增设同行评审环节,在审计业务和资信评级业务中重构委托-代理关系;在事后法律机制方面,应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与此同时,立足于“法律+技术”的视角,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问题,可以通过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可以通过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缓解披露信息的“数量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构建监管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监管合作、强化监管制约。
吴姝[7](2019)在《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监管研究 ——以宝利国际为例》文中研究表明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信息披露制度也在不断发展。投资者和信息使用者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内容、形式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强制性信息披露已经无法满足投资者和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自愿性信息披露机制应运而生。合理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可以有效解决其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企业披露利好消息,美化公司形象,拉近与投资者的距离。对于投资者和信息使用者而言,可以通过公司披露的信息进一步了解公司的经营实际情况,进而作出正确的投资选择。宝利国际违规披露案是证监会首次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做出认定处罚。在此之前,我国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监管的研究主要为实证研究,研究的对象主要是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目的、影响因素和经济后果等,而数据分析可以得出各要素之间的关系,但是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在实际监管中出现的问题缺乏深入分析。因此,本文突破以往的研究形式,使用案例分析的方式研究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希望从本案例中发现监管的问题和可以采取的措施,为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监管的研究提供些许借鉴作用。本文以理论分析和案例分析为主要研究方法,以宝利国际为例对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监管进行研究和分析。在理论分析的部分,首先回顾、分析国内外大量文献,接着进行了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分析,最后对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背景、现状以及中美对比进行分析总结。在案例分析的部分,介绍并分析宝利国际自愿性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监管处罚的始末,通过对监管效果和监管存在问题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一)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问题在于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具体表现为强制性和自愿性信息区分不明确、重大性认定不清晰、未明确提出更新义务和处罚条款的针对性不足。(二)证监会对于自愿性信息的处罚监管会使股价立即出现负向的异常收益和机构投资者大规模长时间退出,但公司的经营情况却会得到一定的改善。(三)投资者对企业披露的信息缺乏识别能力、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和公司治理机制的严重失效会导致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违规。
齐鲁骏[8](2019)在《基金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绿色治理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推动经济发展的绿色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已成为当下社会发展的普遍共识。但生态环境资源所具有的“公共池资源”外部性特征,需要以绿色治理理念来对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协调应对。在已有的绿色治理概念框架下,政府作为制度供给者身份对市场经济行为进行引导,公司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具有关键行动者身份,作为治理基础的公众则是最广泛的参与者,社会组织则具有倡议督导者的角色。在经济实践中,上述治理主体存在如公司主体机会主义行为、政府主体监管滞后、公众主体影响力有限等问题。此时,基金投资者因其社会型属性而对公众的治理期待做出积极回应,作为“受托责任”下公众利益的代言人,基金投资者被认为承担着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公司主体绿色治理方面行为的一定责任。但基金投资者在绿色治理框架中所具体的角色定位如何、参与绿色治理的动机和方式有哪些、通过哪些治理途径和治理机制对上市公司施加影响、影响效果如何?这些都是在深化绿色治理研究过程中所需解答的问题。从经济型治理和社会型治理的逻辑思路展开分析论述,其一,基金投资者在追求投资收益的过程中不仅要基于公司的财务绩效表现进行投资决策,更需要将环境社会责任等非财务信息纳入投资决策流程,并以“用手投票”的积极方式产生治理影响。其二,基金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同时受到社会规范期望和利益相关者压力的监督,当上市公司损害公众社会利益时,其股东投资者也同样受到了批评,而基金投资者具有足够的专业能力推动公司相应的行为改进。其三,当基金投资者推动以环境、社会与治理投资为代表的绿色投资实践时,向整体市场发出对公司认可的积极信号,通过多种治理方式帮助公司获取社会规范声誉和自身价值创造,投资者在取得长期投资收益的同时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文章以2009年-2016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行为和基金投资者持仓为样本数据,聚焦于主动型基金投资者对重仓投资公司的治理行为,首先从理论角度分析了基金投资者参与绿色治理的角色定位与影响内容,以经济型动机和社会型动机为基础,构建了基金投资者、上市公司、政府机构参与绿色治理的三方博弈模型,论述分析了“共同利益、多方参与”的绿色治理模式。之后根据基金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与上市公司的行为差异,建立基金投资者对实施绿色治理行为公司的价值支撑模型。最后从对基金投资者的网络分析视角出发,研究了网络中心度、相邻压力、经济动机等网络治理机制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社会责任行为、公司治理质量的具体影响和实践不足,并得出了以下主要结论:第一,在绿色治理的整体框架下,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与公众的角色定位已经明晰,但在具体实现治理目标过程中,还需要有中介角色承担治理主体的诉求并实施专职的治理行为。通过对基金投资者治理角色定位和治理动机的分析和三方动态博弈结果表明,基金投资者承担起打通绿色治理路径、承上启下的关键中间角色,能够将各个治理主体有效联结起来,弥补其他各主体可能的治理缺陷,并且这一角色定位具有法理和道德上的治理合理性。第二,当基金投资者采用环境、社会和治理的绿色投资理念时,能够对市场上不同类型公司的股价产生相应的支撑,并促进该理念的在同业网络环境中传播。基于外部初始因素影响的大小,当社会规范补偿较大时,投资者会更加积极通过治理介入的方式来取得长期的投资收益和社会福利的增加,公司层面也愿意响应绿色理念和社会诉求以最大化公司股份的价值。之后,运用上市公司数据进行的实证检验发现基金投资者持股比例对被投资公司的价值水平起到了支撑作为,但不具有明显的差异性,继而指出今后实践的改进方向。第三,基金投资者网络对上市公司具体行为影响的实证研究表明,(1)在通过PSM模型控制选股内生性差异后,基金投资者和网络资源确实提高了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信息披露行为的可能性。但结合披露内容和次数指标进一步分析,发现基金投资者的治理作用局限于表面披露行为的发生与否,而对具体的环境信息披露次数、内容、质量等方面关注有限。反映了基金投资者仅就公司是否进行相关环境信息披露行为以满足市场的基本要求和规范预期,而对实质内容关注的不足。(2)基金投资者网络的中心度和压力机制显着提高了公司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可能和相应社会责任绩效得分,网络压力机制这一过程起到了主要的调节作用。进一步讨论则发现网络中信息机制在重污染行业中不具有显着影响力,只有压力机制与公司社会责任绩效正相关,在非重污染行业中则均有显着结果。(3)基金投资者网络中心度提升了公司的投资效率,并在后期带来了公司价值的提升,投资者的经济动机则在一过程中起到了正向调节作用。但该网络机制主要在投资过度的情形下发生作用,这主要与我国上市公司内外部治理机制的差异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有关,基金投资者在之后参与公司治理时可在相应部分增强自身的治理影响。
张山[9](2019)在《博弈视角下我国钢铁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环保制度的逐步革新,生态文明与绿色和谐的发展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十八大三中全会后,党中央旗帜鲜明的强调生态文明建设要落在实处,加快推动“供给侧”改革的有效实施,促进生态经济的和谐发展。在十九大中,习近平总书记也明确发出“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要建设美丽和谐中国”的倡议,更将环境会计的相关理论研究推向了新的高度。钢铁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之一,在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中占据举重若轻的地位。但不容置疑的是,钢铁行业也属于国家环保部及证券监管部门重点监控的十六大重污染行业之一。其重污染、高排放、生产风险大的特点,不仅是公司经营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更成为政府、环境审计部门及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关注的焦点。文章以钢铁行业为研究对象,在博弈理论层面,构建利益相关者之间内外部博弈模型(两方博弈、三方博弈),分析钢铁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在披露过程中博弈主体的策略选择。进一步构建完全信息下动态博弈模型、不完全信息下动态博弈模型,运用逆向归纳法进行求解,得到完美的贝叶斯均衡,从而在分析钢铁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在理论层面的完善做了进一步的延伸。在实践创新层面,以钢铁行业上市公司为重点,找出具体的影响变量做实证分析,验证博弈模型的正确性与合理性。鉴于在博弈理论及博弈模型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各利益主体所能采取的策略选择,对钢铁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相关性研究。选取我国沪深两市中52家钢铁行业上市公司2010-2018年的年报、附注说明及社会责任报告作为数据来源,运用描述性统计、全样本回归以及样本分层回归分析对钢铁行业参与者之间的利益交织关系及博弈策略进行检验,揭示在钢铁行业中影响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权重与导向机制。实证结果表明:环保机制的规范实施促使钢铁行业上市公司选择合规、合法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行为;严谨、规范的公司组织结构能够提高钢铁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最后,从政府环保机制的制定实施出发,结合钢铁行业自身组织结构的优化,提出完善钢铁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建议,来完善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体系,提高行业内钢铁行业上市公司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赵雅斐[10](2019)在《股票期权激励择时披露研究 ——基于联化科技的案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为将管理者与所有者的利益趋同,以解决两权分离带来的代理成本问题,股权激励应运而生,现有的实践经验显示:股权激励制度在加强员工忠诚度、促进高管提高绩效指标等方面有着积极作用。股票期权激励作为我国股权激励的常用方式之一,该模式实施成本低,在授权日不会增加成本负担,激励实效长,因而受到我国上市公司的欢迎。但理性的管理层最终目标都是为了盈利,当管理层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出现时,具有信息优势的管理层为了扩大自己的收益,因而出现择机行为,那么股权激励的“双刃性”就由此产生了。管理层在明确知道所要披露的信息对投资者而言有正向或是反向引导时,为了能够影响股价进而获得最大期权收益,有意选择提前或者延后披露相关信息的择时行为可能存在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因此本文选择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案例进行研究,对于公司推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公告日、管理层行权日、已行权股票解禁日三个时点进行分析,参考Yermack等学者的方法,运用事件研究法,对三个时点前后累计超额收益率的变化趋势作出分析,当事件日之后的累计超额收益率显着高于事件日之前,并且事件日前后所披露信息的内容特征为先有正面导向再转为负面导向,或是先负面再正面,则认为案例公司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管理层存在信息披露择时行为。通过本文的研究发现,联化科技在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过程中确实存在择时披露行为,具体表现如下:草案公布日与行权日之前公司发布不利消息压低股价,累计超额收益率也呈现先低后高的变化趋势,而获授股票期权在解禁可出售日之前公司发布正面消息拉升股价,累计超额收益率也与其他两个时点前后的变化方向相反。同时,结合我国的相关制度规定,本文分析了联化科技在实施激励计划存有择时披露行为的动机。首先,我国股票期权激励行权日公司股价高于行权价格的部分需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最终收益尚不确定的情况下,激励对象一定会设法压低行权前的公司股价,节税动机充分,这会使得管理层在行权日前后出现择时披露行为;其次,作为影响行权日需缴税的差额部分的另一因素,行权价格,依据规定:股票期权激励的行权价格为草案公布前三十个交易日平均市价与公布前一日市价中的较高者,因此为获得相对较低的行权价格,管理层借助“内部优势”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布之前就可以对公司股价施加影响,导致管理层在草案公布日前后操纵信息披露;最后,行权股份出售的价格往往决定着高管的最终收益,管理层此时想要获取高额股票差价的动机,致使其在已行权股票解禁日前后出现择时披露行为。综上所述,这一连贯想要牟利的动机,加之我国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的规定并不全面与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存在缺陷、管理层权力过大等因素,造成联化科技公司在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时操纵披露的行为。本文的研究结果揭示了我国在实行股票期权激励时,管理层的择时披露行为不仅违背激励的初衷,也对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存在不诚实不公平的对待,股权激励体系的建立与发展更会受到严重的打击。因此,加强我国的经理人市场建设,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与股权激励体制,强化外部监管监督等能够有效制止择时披露行为的措施紧需提上日程。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相关博弈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相关博弈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博弈论视角的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研究 ——以康美药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关于审计机构与企业的博弈研究 |
二、关于监管部门和企业的博弈研究 |
三、关于监管部门和审计机构的博弈研究 |
四、文献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第四节 创新点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会计信息披露 |
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
三、会计信息披露违规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博弈论 |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
三、有效市场假说理论 |
四、信号传递理论 |
第三章 会计信息披露违规博弈分析 |
第一节 监管博弈模型构建 |
一、基本假设 |
二、博弈主体期望效用 |
三、博弈过程 |
四、均衡分析 |
第二节 审计博弈模型构建 |
一、基本假设 |
二、博弈主体期望效用 |
三、博弈过程 |
四、均衡分析 |
第三节 博弈分析结论 |
一、企业违规披露概率结论 |
二、审计机构低质量审计概率结论 |
三、监管部门审查概率结论 |
第四章 康美药业违规披露案例分析 |
第一节 案例介绍 |
一、公司简介 |
二、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回顾 |
第二节 康美药业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的表现及后果 |
一、康美药业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的表现 |
二、康美药业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的后果 |
第三节 康美药业违规披露博弈分析 |
一、监管博弈分析 |
二、审计博弈分析 |
三、现有均衡向理想均衡转换 |
第五章 对策建议及不足 |
第一节 对策建议 |
一、企业角度 |
二、审计机构角度 |
三、监管部门角度 |
第二节 研究结论与不足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生就读期间获得研究成果 |
(2)或有事项信息披露的博弈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 言 |
二、文献综述 |
三、或有事项信息披露的博弈模型与分析 |
(一) 基本假设 |
1.博弈参与者。 |
2.参与者的行动。 |
(二)参与者之间的博弈过程建立 |
(三)博弈结果分析 |
四、总结与建议 |
(3)投资者对网贷平台逆向选择的治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1.3 解决的关键问题 |
1.2 相关研究综述 |
1.2.1 网络借贷风险研究 |
1.2.2 网络借贷投资者行为研究 |
1.2.3 网络借贷逆向选择研究 |
1.2.4 网络借贷信息披露研究 |
1.2.5 现有研究述评 |
1.3 研究方法 |
1.4 技术路线与研究内容 |
1.4.1 技术路线 |
1.4.2 研究内容 |
1.5 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网络借贷逆向选择治理的相关理论概述 |
2.1 .信息经济学相关理论 |
2.1.1 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理论 |
2.1.2 信号传递理论 |
2.1.3 信号甄别理论 |
2.2 博弈相关理论 |
2.2.1 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理论 |
2.2.2 演化博弈理论 |
2.3 委托代理理论 |
第3章 网络借贷的投资者特征、平台运营模式与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
3.1 网贷投资者的特征 |
3.1.1 投资者构成与年龄结构 |
3.1.2 学历、职业与收入水平 |
3.1.3 风险偏好与投资经验 |
3.2 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及其特征 |
3.2.1 信息中介模式 |
3.2.2 信用中介模式 |
3.2.3 增信中介模式 |
3.2.4 我国网贷平台的基本特征 |
3.3 网贷交易中的信息传递与多重委托代理关系 |
3.3.1 平台信息生产与传递行为 |
3.3.2 网贷交易中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投资者与网贷平台间的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行为 |
4.1 投资者与平台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及其来源 |
4.1.1 网贷平台信息披露环节 |
4.1.2 第三方机构信息评价环节 |
4.1.3 投资者信息接收与决策环节 |
4.2 平台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的驱动因素 |
4.2.1 信息中介模式盈利能力不足 |
4.2.2 监管制度缺陷与违规成本过低 |
4.3 投资者对网贷平台的逆向选择 |
4.3.1 投资者对网贷平台的逆向选择行为 |
4.3.2 投资者对网贷平台逆向选择的市场表现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基于三方博弈模型的逆向选择形成机理分析 |
5.1 投资者、平台、借款人三方博弈模型 |
5.1.1 模型假设 |
5.1.2 参与方收益分析 |
5.1.3 对参与方策略变化的讨论 |
5.2 借款人、平台、监管机构三方博弈模型 |
5.2.1 模型假设 |
5.2.2 平台方收益分析 |
5.3 逆向选择的三方博弈模型结论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网贷平台信息披露、投资者选择与信息披露治理 |
6.1 我国网贷平台信息披露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
6.1.1 网贷行业信息披露的制度安排 |
6.1.2 网贷平台信息披露的现状 |
6.1.3 网贷平台信息披露所存在的问题 |
6.2 网贷平台信息披露对投资者选择平台的影响 |
6.2.1 信息披露的价值引导效应 |
6.2.2 信息披露对投资者信心的增强效应 |
6.2.3 信息披露的投资者保护效应 |
6.3 网贷平台信息披露机制优化 |
6.3.1 明确划分平台内部信息披露的责任与义务 |
6.3.2 建立信息披露的内部监督与制衡机制 |
6.3.3 加强负面信息的实质性披露 |
6.4 基于演化博弈模型的网贷平台信息披露行为治理 |
6.4.1 模型假设与变量解释 |
6.4.2 模型构建 |
6.4.3 平台与治理方策略演化均衡分析 |
6.4.4 对惩罚机制的改进 |
6.4.5 仿真分析 |
6.4.6 网贷平台信息披露治理策略总结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投资者对网贷平台的正向选择机制设计 |
7.1 基于效用最大化的投资者理性决策 |
7.1.1 网贷平台风险与投资收益分析 |
7.1.2 投资者认知及行为偏差控制 |
7.2 网贷平台评价机制构建与评价方法优化 |
7.2.1 网贷平台评价机制的构成 |
7.2.2 评价机构业务质量的影响因素 |
7.2.3 基于MSO-LSSVM方法的平台运营水平评价方法 |
7.3 网贷投资者教育机制设计 |
7.3.1 我国网贷投资者教育的现状与问题 |
7.3.2 网贷投资者教育制度构建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加强投资者对网贷平台逆向选择治理的相关支持制度建设的建议 |
8.1 加强网络借贷基础法规建设 |
8.2 建立网贷平台评级制度 |
8.3 健全网络借贷中介服务体系 |
8.4 构建网络借贷协同治理机制 |
第9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参与科研项目与发表论文情况 |
附录A: 2018年12 月成交量排名前三十的平台运营指标 |
附录B: 混沌粗搜索算法代码 |
附录C: 变尺度混沌优化细搜索算法代码 |
(4)基于科创板注册制的投资者保护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2 理论基础 |
2.1 行为金融学理论 |
2.2 公共产品理论 |
2.3 博弈理论 |
3 科创板注册制下投资者保护的博弈分析 |
3.1 研究方法的确定 |
3.1.1 数值模拟分析 |
3.1.2 博弈关系分析 |
3.2 研究的前提条件及基本假设 |
3.3 函数表达式的构建与分析 |
3.3.1 监管机构、科创公司与投资者的期望收益函数 |
3.3.2 博弈下监管部门与科创公司的行为函数 |
3.3.3 均衡状态下投资者收益 |
3.4 函数表达式的分析结论 |
3.4.1 投资者素质越高越有利于保障自身权益 |
3.4.2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策略与监管体系完善程度有关 |
3.4.3 科创公司违规信息披露会造成投资者权益受损 |
3.4.4 健全的监管体系可以有效规范科创公司行为 |
4 科创板制度设计中投资者保护方面体现 |
4.1 科创板下投资者素质相关要求 |
4.1.1 准入门槛设置,充分考虑个人投资者风险 |
4.1.2 机构投资者为优先配售对象,发挥其专业优势 |
4.1.3 实行适当性原则,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投资 |
4.2 信息披露制度中投资者保护体现 |
4.2.1 首次提出“新三性”,便于投资者获得充分信息 |
4.2.2 新增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的披露要求 |
4.2.3 增加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科创企业信息披露的把关责任 |
4.3 监管制度中投资者保护体现 |
4.3.1 采取多样化审核方式,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
4.3.2 创新交易环节中的监管机制,满足投资者交易需求 |
4.3.3 探索构建科创板投资者权益救济机制 |
5 科创板制度设计中投资者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
5.1 投资者素质未能与科创板相匹配 |
5.1.1 缺乏基于科创板的理性投资理念教育 |
5.1.2 风险教育与科创板价值判断体系不匹配 |
5.1.3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不完备,导致投资者素质参差不齐 |
5.2 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
5.2.1 风险信息披露制度不成体系 |
5.2.2 信息披露审核监管主体参与度不够 |
5.2.3 惩罚机制欠缺 |
5.3 监管机制不成熟 |
5.3.1 事后监管机制不完善,放宽事前监管受制约 |
5.3.2 针对交易环节的监管制度仍有弊端 |
5.3.3 救济途径不通畅,损失赔偿不到位 |
6 完善科创板注册制下投资者保护措施 |
6.1 关注投资者成熟程度,建立完备的投资者教育体系 |
6.1.1 对“理性投资者”准确识别 |
6.1.2 着力提高投资者素质,建立与科创板相匹配的投资者教育制度 |
6.1.3 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投资者风险评估 |
6.2 强化信息披露,助力投资者保护 |
6.2.1 落实信息披露法律保障,增加信息披露真实程度 |
6.2.2 充分发挥各审核主体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 |
6.2.3 严厉惩罚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
6.3 优化监管体系,为落实投资者权益保驾护航 |
6.3.1 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 |
6.3.2 实行混合做市商制度,拓宽投资者获取信息途径 |
6.3.3 通畅维权渠道,增强投资者信心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5)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财经媒体角色研究 ——基于博弈论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意义 |
五、核心概念 |
第一章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信息不对称 |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
一、信息披露对宏观经济的重要性 |
二、信息披露对投资者的重要性 |
第二节 信息不对称下的博弈 |
一、资本市场的“死结”:信息不对称 |
二、不完全信息博弈 |
三、信息不对称下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博弈的现状 |
第三节 信息不对称与媒介发展 |
一、传统媒体时代的信息不对称 |
二、新媒体的发展为改善信息不对称问题带来了机遇 |
第二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
第一节 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的博弈 |
一、理性人假设 |
二、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博弈 |
三、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囚徒困境” |
四、博弈最好的结果:双赢 |
第二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的行为动机 |
一、传播者对信息成本的考虑 |
二、强制性披露的信息与非强制性披露的信息 |
第三章 康美药业造假案中的财经媒体功能与角色 |
第一节 康美药业的信息披露与财经媒体报道 |
一、康美药业公告的信息分析 |
二、康美药业的媒体报道分析 |
三、康美药业信息披露的问题症结 |
第二节 财经媒体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扮演的角色 |
一、报道信息并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把关 |
二、依法监督上市公司的披露行为 |
三、提升投资者的专业媒介素养 |
第三节 康美药业362亿元财务信息造假事件始末 |
一、康美药业信息披露造假案 |
二、康美药业造假案中的博弈 |
第四节 康美药业造假案中财经媒体的角色 |
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疑 |
二、长期关注、连续报道与持续监督 |
三、新老媒体的分工与合作 |
四、审慎用“权”确保信息真实 |
第四章 构建财经媒体深度参与的信息披露体系的构想 |
第一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需要财经媒体的深度参与 |
一、财经媒体参与信息披露的可行性 |
二、资本市场中的中介机构 |
三、作为“类中介机构”的责任 |
第二节 财经媒体在信息披露中的博弈 |
一、无监管状态下的博弈矩阵分析 |
二、政府监管下的博弈矩阵分析 |
三、财经媒体参与信息披露后的博弈分析 |
第三节 在信息披露体系中财经媒体应强化的功能 |
一、全面、深度报道信息,改善投资者的信息劣势 |
二、从单向传播到互动式的转变 |
三、构建话语平台,强化解释性报道 |
四、为中小投资者代言,践行投资者保护的理念 |
五、推动我国证券法律体系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2016-2019年中国重要报刊对康美药业的报道统计 |
致谢 |
(6)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自利性 |
一、上市公司文字叙述的模糊披露 |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盈余管理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报告的失真问题 |
一、律师事务所IPO尽职调查报告失真导致“业绩变脸” |
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失真导致“资本消失” |
三、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失真导致“评级失灵” |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失真导致“资产缩水” |
第三节 我国证券散户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 |
一、详尽披露导致的“过犹不及”问题 |
二、专业性导致的“知识壁垒”问题 |
三、散户投资者自身抗拒分析披露信息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 |
第一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糊且分散 |
一、规定模糊导致了低廉的违法成本 |
二、规定分散导致了高昂的披露成本 |
三、披露立法的困境 |
第二节 信息的单向棘轮:“数量至上”的误区 |
一、披露信息“大爆炸”的单向棘轮 |
二、数量问题导致了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失衡 |
三、数量问题导致了投资者成本收益的失衡 |
四、数量问题引发了潜在的其他影响 |
第三节 “伞形”利益关联体系下监督的缺位 |
一、保荐人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二、证券服务机构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三、监管机关所面对的利益诱惑 |
第三章 中美案例及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典型案例显示信息披露造假技术不断提升 |
二、监管趋严以及新的问题 |
第二节 美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蓝天案件”与“安然、世通事件” |
二、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中美信息披露制度比较分析 |
一、全面实施注册制对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二、美国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 |
三、技术进步对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影响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实现立法上的“刚柔并济” |
一、转移立法重心,实现“以柔克刚” |
二、制定标准模板,实现“以刚制柔” |
第二节 保证“看门人”的独立性 |
一、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 |
二、增加同行评审环节 |
三、重构委托-代理关系 |
第三节 完善监管督察机制和证券诉讼制度 |
一、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 |
二、完善相关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
第五章 “法律+技术”视角下的可行性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信息披露评级机制 |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评机制简析 |
二、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 |
第二节 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 |
一、顺应信息披露的单向棘轮 |
二、以个性“化繁为简” |
三、双轨体系与双重标准 |
第三节 构建数据共享机制 |
一、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原因 |
二、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思路 |
三、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沪深证券交易所2015年6月1 日—2018年12月31 日间上市公司统计表 |
附录2: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个人投资者中实际效果的调查问卷 |
致谢 |
(7)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监管研究 ——以宝利国际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总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框架和内容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一、研究方法 |
二、技术路线 |
第四节 研究创新和不足 |
一、研究创新 |
二、研究不足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自愿性信息披露 |
一、自愿性信息披露动机 |
二、自愿性信息披露影响因素 |
三、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经济后果 |
第二节 信息披露监管 |
一、信息披露监管的影响因素 |
二、我国信息披露监管现状 |
第三节 文献评述 |
第三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分析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自愿性信息披露 |
二、自愿性信息披露监管 |
第二节 自愿性信息披露理论基础分析 |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
二、博弈论 |
三、有效市场假说理论 |
第四章 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监管的背景、现状和中美对比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监管的背景 |
一、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特征 |
二、自愿性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监管现状 |
一、现行信息披露监管的体系 |
二、自愿性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三、自愿性信息披露监管的博弈分析 |
第三节 中美自愿性信息披露监管政策比较 |
一、社会责任监管的对比 |
二、预测信息监管的对比 |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监管的对比 |
四、小结 |
第五章 宝利国际自愿性信息披露违规案例研究 |
第一节 宝利国际情况介绍 |
一、宝利国际公司概况 |
二、宝利国际自愿性信息披露违规处罚监管情况介绍 |
三、自愿性信息披露违规与强制性信息披露监管处罚对比 |
第二节 宝利国际自愿性信息披露监管效果分析 |
一、市场反应分析 |
二、宝利国际经营状况分析 |
三、机构投资者的变化分析 |
四、小结 |
第三节 宝利国际自愿性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
二、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监管不力 |
三、公司治理机制严重失效 |
四、小结 |
第六章 结论、监管政策建议与研究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监管政策建议 |
一、建立健全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 |
二、加强对投资者的引导,提高证监会的监管效率 |
三、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
第三节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基金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绿色治理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内容结构与或有创新 |
1.3.1 内容结构 |
1.3.2 或有创新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回顾 |
2.1 研究理论基础 |
2.1.1 资源基础理论与绿色治理理念 |
2.1.2 利益相关者理论与社会责任投资观 |
2.1.3 委托代理理论与社会网络视角 |
2.2 文献回顾与述评 |
2.2.1 机构投资者的公司治理角色 |
2.2.2 社会责任投资的影响 |
2.2.3 投资者网络研究 |
2.2.4 文献述评 |
第3章 绿色治理框架下的基金投资者参与治理分析 |
3.1 基金投资者的绿色治理角色与影响 |
3.1.1 基金投资者的绿色治理角色定位 |
3.1.2 基金投资者的绿色治理影响内容 |
3.2 基金投资者的绿色治理参与动机 |
3.2.1 基金投资者参与绿色治理的经济型动机 |
3.2.2 基金投资者参与绿色治理的社会型动机 |
3.2.3 基金投资者参与绿色治理的博弈分析 |
3.3 基金投资者网络的治理机制 |
3.3.1 投资者网络的发展脉络 |
3.3.2 基金投资者网络的构建动因 |
3.3.3 基金投资者网络的治理机制 |
3.4 基金投资者网络的构建 |
3.4.1 基金投资者网络定义 |
3.4.2 网络中心度 |
3.4.3 网络构建 |
第4章 基金投资者参与绿色治理的模型分析与检验 |
4.1 基金投资者模型分析 |
4.1.1 现实背景 |
4.1.2 基金投资者参与绿色治理的模型建立 |
4.1.3 基金投资者参与绿色治理的模型分析 |
4.1.4 主要结论 |
4.2 实证研究设计 |
4.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4.2.2 模型设计与变量说明 |
4.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4.3.1 描述性统计结果 |
4.3.2 变量相关性分析 |
4.3.3 基金投资者持股对公司价值支撑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基金投资者网络与公司环境信息披露 |
5.1 研究假设 |
5.2 研究设计 |
5.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5.2.2 模型设计与变量说明 |
5.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3.1 描述性统计结果 |
5.3.2 基金投资者网络的匹配检验 |
5.3.3 基金投资者网络与公司环境信息披露 |
5.3.4 进一步讨论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基金投资者网络、压力机制与公司社会责任 |
6.1 研究假设 |
6.1.1 基金投资者与公司社会责任 |
6.1.2 投资者网络的治理机制 |
6.2 研究设计 |
6.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6.2.2 模型设计与变量说明 |
6.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3.1 描述性统计结果 |
6.3.2 变量相关性分析 |
6.3.3 基金投资者网络资源与公司社会责任 |
6.3.4 基金投资者网络压力的调节作用 |
6.3.5 进一步讨论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基金投资者网络、信息资源与投资效率 |
7.1 研究假设 |
7.1.1 基金网络、网络信息与投资效率 |
7.1.2 投资者经济收益的治理机制 |
7.2 研究设计 |
7.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7.2.2 模型设计与变量说明 |
7.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7.3.1 描述性统计结果 |
7.3.2 变量相关性分析 |
7.3.3 基金投资者网络资源与投资效率 |
7.3.4 基金投资者经济动机的调节作用 |
7.3.5 进一步讨论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与启示 |
8.1.1 主要结论 |
8.1.2 实践启示 |
8.2 研究局限与展望 |
8.2.1 研究局限 |
8.2.2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博弈视角下我国钢铁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文献述评 |
1.4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2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环境会计 |
2.1.2 环境成本 |
2.1.3 环境会计信息 |
2.1.4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 |
2.2 理论基础 |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3 委托代理理论 |
2.2.4 博弈相关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3 钢铁行业内外部博弈模型的构建与分析 |
3.1 影响钢铁行业市场参与主体的博弈机制 |
3.1.1 影响钢铁行业策略选择的不同市场参与人价值趋向 |
3.1.2 不同市场参与主体对钢铁行业策略选择的导向作用 |
3.2 钢铁行业内外部两方博弈模型构建与分析 |
3.2.1 钢铁行业上市公司股东与管理者的博弈分析 |
3.2.2 钢铁行业上市公司与政府等部门的博弈分析 |
3.2.3 钢铁行业上市公司与社会公众的博弈分析 |
3.3 钢铁行业内外部利益主体间三方博弈模型构建与分析 |
3.3.1 不完全信息下动态博弈模型假定条件 |
3.3.2 三方利益相关主体博弈模型建立与分析 |
3.4 钢铁行业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博弈过程的概述 |
3.5 本章小结 |
4 研究设计 |
4.1 理论概述与研究假设 |
4.1.1 环保机制 |
4.1.2 环保机制作用于信息披露假设 |
4.1.3 组织结构作用于信息披露假设 |
4.2 分析方法与数据来源 |
4.2.1 分析对象和分析方法 |
4.2.2 研究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
4.3 变量设计 |
4.3.1 被解释变量 |
4.3.2 解释变量 |
4.3.3 控制变量 |
4.4 模型构建 |
4.5 本章小结 |
5 实证检验结果及分析 |
5.1 描述性统计 |
5.2 环保机制及组织管理结构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影响 |
5.3 钢铁行业上市公司组织结构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影响 |
5.4 稳定性检验 |
5.5 综合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6 研究结论与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政策与建议 |
6.2.1 政府层面 |
6.2.2 钢铁行业层面 |
6.2.3 其他利益相关者 |
6.3 研究的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10)股票期权激励择时披露研究 ——基于联化科技的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际意义 |
1.3 研究方法与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4 技术路线 |
1.5 可能的创新与研究的不足 |
1.5.1 可能的创新 |
1.5.2 研究的不足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关于择时披露的研究 |
2.2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择时披露研究 |
2.2.1 股权激励计划择时披露动因研究 |
2.2.2 股权激励计划择时披露行为研究 |
2.3 文献综述 |
第三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分析 |
3.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3.1.1 股票期权激励 |
3.1.2 择时披露 |
3.2 股票期权激励择时披露理论分析 |
3.2.1 股票期权激励择时披露动机的理论分析 |
3.2.2 股票期权激励择时披露条件的理论分析 |
第四章 制度背景与现状分析 |
4.1 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发展历程 |
4.2 我国股票期权激励现状与现存问题 |
4.2.1 股票期权激励现状 |
4.2.2 股票期权激励现存问题 |
4.3 我国股票期权激励披露现状分析 |
第五章 联化科技股票期权激励披露的案例分析 |
5.1 公司概况及案例公司选择的原因 |
5.1.1 公司概况 |
5.1.2 案例公司选择的原因 |
5.2 联化科技股票期权激励中择时披露分析 |
5.2.1 研究方法的选择 |
5.2.2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后择时披露分析 |
5.2.3 激励计划行权日前后择时披露分析 |
5.2.4 高管股份出售前后择时披露分析 |
5.3 联化科技股票期权激励择时披露的影响 |
5.3.1 对企业自身的影响 |
5.3.2 对投资者与市场的影响 |
第六章 结论与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建议与启示 |
6.2.1 强化公司内部治理机制 |
6.2.2 发展多形式的股权激励制度 |
6.2.3 发展和完善高管激励机制 |
6.2.4 健全信息披露体系 |
6.2.5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相关博弈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博弈论视角的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研究 ——以康美药业为例[D]. 丁海燕.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2]或有事项信息披露的博弈分析[J]. 仇萌,张俊瑞,刘慧. 统计与信息论坛, 2020(06)
- [3]投资者对网贷平台逆向选择的治理机制研究[D]. 潘爽. 武汉理工大学, 2020(01)
- [4]基于科创板注册制的投资者保护机制研究[D]. 王郅雅.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5]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财经媒体角色研究 ——基于博弈论的视角[D]. 王梓成.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
- [6]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D]. 孟铂林.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7]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监管研究 ——以宝利国际为例[D]. 吴姝. 云南财经大学, 2019(01)
- [8]基金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绿色治理影响研究[D]. 齐鲁骏. 天津财经大学, 2019(07)
- [9]博弈视角下我国钢铁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研究[D]. 张山.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2019(09)
- [10]股票期权激励择时披露研究 ——基于联化科技的案例研究[D]. 赵雅斐. 南京农业大学, 2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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