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企经营者任免机制改革探析(论文文献综述)
冯峻豪[1](2021)在《国有企业优先股股东收益权保护研究》文中认为强化国有优先股股东收益权是新时代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国有优先股股东即在国有企业中持有优先股的国有股东,其身份的形成源于以强化国有资本收益功能为方向的、以竞争领域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转化为优先股为路径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收益权是股东享有的,以股利分配请求权与剩余财产分配权为代表的权利,表决权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均服务于股东收益权。优先股凭借让渡表决权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获得了股利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等事项的优先次序,这不仅可以为优先股股东提供稳定的投资回报,还能够在最大限度降低股东的投资风险。甚至可以认为,认购优先股的股东对其收益权的实现更加关注,这也就可以理解通过将国有股权转化为优先股来强化国有资本收益这一制度安排的合理性。本轮改革将主体限定为竞争领域国有企业的原因在于,竞争领域国企以追求资本收益为目标,需要通过优化资本配置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进行优先股转化可以在国有股东不减少所持股份的前提下破解国有股东“一股独大”的难题,实现改善企业治理结构,维持企业股权结构稳定的改革目标。同时,优先股转化有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绩效,从来源上增加国有股东的收益,不仅如此,国有股东可凭借优先股财产事项的优先性使其收益权更有保障。欲实现国有优先股股东收益权保护之强化,需基于其权利实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国有优先股股东面临着优先股债股合一引发的风险,股东需要同时面临相较于普通股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双重劣势。前者主要体现为表决权缺失导致其面对利益侵害时缺乏防御能力,以及缺乏对公司经营状况的了解。后者体现在优先股股东只能依据章程约定和公司法相关规定主张权利,且维持收益稳定的能力有所欠缺。此外,优先股股东需接受收益权和控制权分离的制度安排,而“两权分离”引发的风险体现为:优先股股东与拥有控制权的股东的利益冲突激化,优先股股东因人事任免权缺失和管理决策缺位等原因导致监督权弱化,以及不可避免的代理成本增加问题。竞争领域企业的国有优先股股东因企业所涉领域具有特殊性,还需要面临因同业竞争、内部人控制、企业的长期发展规划缺失导致的企业竞争力不足、经营状况恶化导致的收益期待落空的风险。完善国有优先股股东收益权保护制度是必要的。现行保护规则的设计不能充分应对国有优先股股东面临的实际风险,且对竞争领域国企未来发展的状况预估不够,存在相关规则与改革的价值取向不一致、相关赋权型规则的不足、剩余财产保护不力、现行规则中表决权恢复制度的失灵四类问题。为解决国内现行保护规则缺位的问题,可以借鉴域外法治先进国家的相关经验,着眼于规范公司章程变动、现行规则对优先股股东剩余财产保护不力、无表决权优先股股东专门大会和优先股股东司法保护四方面的保护规则。完善国有优先股股东收益权保护制度,首先要确定保护其权益的基本原则,信义义务原则有助于从源头上化解股东内部的利益冲突并促使董事公正地行使职权,比例原则可以作为启动优先股股东收益权保护机制的判断依据。在收益权配套制度的完善方面,首先应结合竞争领域企业的经营特点,有针对性地完善信息披露规则,落实国有优先股股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其次要完善类别表决规则,根据待表决事项对优先股股东权益的影响程度对其进行分类,并设置不同条件的决议通过条件,交由无表决权优先股股东专门大会进行表决。最后,建立诉讼救济制度,将司法保护作为优先股股东收益权的最后一道防线。借助保护原则的指引和防御、救济制度的完善为其收益权提供全方位的保护。
曾威[2](2019)在《混改背景下国有T公司内部治理的激励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国企经理人是国有企业的代理人,国企高管作为国有股东的代表,其自身的努力程度、主观状态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价值,也将影响到股东对他们的评价。现实中由于体制机制等原因,国企高管的激励存在着诸多缺陷。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背景下,除了股权结构和体制机制的变化,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内容仍是衡量企业是否健康运行的重要标准。经营者作为公司内部治理体系中重要一环,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将对公司的发展产生至关重要作用。因此,对于国企经营者的激励机制进行研究将是非常必要的。本研究依托委托代理理论,首先从公司内部治理的相关涵义着手,指出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构成,公司内部治理的激励机制实质上就是对高管的激励机制。本研究对公司内部治理的激励机制构成内容进行了阐述,结合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总结了我国国企高管的激励机制研究方面的理论状况。从报酬激励机制、剩余支配权与经营控制权激励机制、声誉或荣誉激励机制、聘用与解雇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归纳,分析各种激励机制的特点,提出需要将某种或某些激励机制综合进行考量,从而发挥其最佳激励效果。本研究以处于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的国有T集团公司为例,分析T公司高管激励机制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对策。论文利用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阅卷调查法、访谈法等方法,通过对T公司高管进行调研得出比较翔实的基础资料。结合T公司的发展、产权结构变化等进行归纳整理,分析和总结了影响T公司内部治理的激励现状及影响因素,对T公司高管层的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作为传统的国有企业,T公司的经理人激励机制方面存在着激励力度不够且高管满意度低、物质激励多精神激励少、激励方式不够丰富、对高管的约束和退出机制比较僵化等问题。针对T公司在经理人激励方面存在的问题,本研究提出应在国有企业完善职业经理人制度、完善公司内部分配制度、完善国企高管的任命制度、强化产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激励效应、建立和完善经营者风险抵押金制度等,适合不同高管的某种或某些激励机制的组合,从而发挥出经理人激励机制的最佳成效,使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趋同。本研究将对国内其他处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或国有集团公司,在进行经理人激励机制设计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滕越洋[3](2019)在《地方国企高管晋升机制研究》文中指出40年改革开放辛路历程使中国面貌焕然一新,中国综合国力迅速提升,国际地位逐步确立,人民生活不断改善。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新一届领导班子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旧动能转换”等发展理念,致力于提升质量效益,“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也为中国发展绘制了更加宏伟的蓝图。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制度基础、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重要力量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支柱,国有企业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40年改革开放历程也是40年国有企业改革的探索过程,国企改革先后经历了放权让利、承包制、股份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经济扩张和国有企业实质性改革缓滞期以及十八大以来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等阶段。国企改革打破国有企业计划运行体制、引入市场机制,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得以确立。2018年10月,全国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将“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确立为国企改革的新十六字方针,“完善治理”再一次成为国企改革的重大政策导向,在新十六字方针中处于首要位置。国企改革的关键是人事制度,而人事制度的核心在于国企领导人员管理。国企“去行政化”的市场化改革伴随国企领导人经营自主权的不断扩大,国企领导人对国企运营的重要性日益提升。国企领导人权力放大为市场化条件下的国有企业运营增加环境适应性与灵活性,与此同时,国企领导人“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问题亦更为突出。尽管国企“去行政化”改革不断推进,国企高管仍处于“内部劳动力市场”中,政治锁住效应使晋升在国企高管个人效用函数中举足轻重。那么,晋升规则设计和晋升激励便成为引导管理层合理运用权力、制约权力寻租的重要手段。国企高管晋升机制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准确的把握国企高管晋升问题,包括晋升状况、晋升渠道以及晋升外部性等。从而,该研究有助于我们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对症下药”,即通过更加有效的晋升激励设计引导管理层实现企业价值和社会收益最大化,减少晋升负外部性,将权力放入“制度的笼子”。相比于中央企业,地方国企规模较小,行业分布广泛且战略意义相对较低,垄断性较弱,行业内市场份额、创新水平与资金实力往往处于劣势。但是,地方国有企业在国企体系中仍占据重要地位,在拉动地方经济、促进地区就业、优化地方财政等方面同样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作为国企体系重要构成部分以及地区发展的重大引擎,地方国有企业却鲜有获得应有的重视与关注,地方国企高管晋升问题研究更是凤毛麟角。中央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在监管独立性、约束激励机制、企业运营目标以及政府干预程度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导致国企高管晋升机制相应出现差异化。不同于中央企业相对明确的业绩晋升导向,地方国企所处的特殊政治生态环境和监管环境使地方国企高管晋升问题更加复杂化,地方国企高管晋升问题研究更具挑战性、更有研究价值。本文将研究对象定位于地方国有企业,基于制度变迁视角和调任现实视角初步把握国企高管晋升状况,在此的基础上从多个视角探究地方国企高管晋升机制,解决“地方国企高管如何晋升”问题。此后,本文拓展地方国企高管晋升问题研究,将国企高管晋升应用于现实问题解决之中,探索晋升问题研究的另一面——“地方国企高管晋升影响”。本文立足于2009年、2015年两次“限薪令”的颁布,考察薪酬激励与晋升激励的替代性,为薪酬激励下降背景下如何激励国企高管努力经营、降低代理成本提供智力支持。第一章为导论部分,本部分基于现实背景分析提出地方国企高管晋升机制研究的必要性。紧接着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意义与研究方法、研究框架以及研究内容安排,最后对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和不足进行评述。第二章为文献综述部分,涵盖公司治理理论、地方政府官员晋升的政治锦标赛研究、国企高管晋升机制研究以及研究总结与评述四部分。首先,本章就公司治理概念体系、代表性公司治理模式(含中国)以及中国国有企业治理进行论述。其次,本章就官员政治锦标赛理论进行分析,涵盖政治锦标赛的提出、政治锦标赛的内容(含义及特征、前提条件和主要威胁、锦标赛指标以及优劣势)、针对政治锦标赛理论的批判三部分。再次,本文对现有国企高管晋升机制研究进行综述,将已有文献分为“国企高管晋升因素研究”和“国企高管晋升的影响”两部分,前者集中于解决“国企高管如何晋升”问题,后者集中于分析国企高管晋升对企业的影响。最后,在总结和评述部分,本文认为国企高管晋升问题是官员晋升问题的延展;中国羸弱的国企监管环境致使针对国企高管的监管机制经常失效,激励特别是晋升激励成为制约高管权力的重要方式;类似于政府官员晋升的政治锦标赛,国企高管晋升同样存在“准政治锦标赛”;现有国企高管晋升问题的研究较少关注于地方国企高管,多集中于静态机制研究、多关注于显性晋升因素,政府官员与国企高管晋升的研究屈指可数,以文化视角探究国企高管晋升的研究更是寥若星辰,在研究范式上亦较少考察不同晋升因素间存在的交互影响。基于此,本文的研究价值、研究重心与创新点得以明确。第三章为国企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历史变迁与职位变动现状部分,致力于明晰国企领导人员管理制度演变和调任现实,从而初步把握地方国企高管晋升状况并为此后章节研究开展奠定基础。本章简要论述了新中国成立后国企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的变革历程,将其划分为改革开放之前、改革开放后的探索、股份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资委成立以及党的十八大之后5个阶段。而后,本章对2009~2017年国企高管晋升事实进行刻画,从晋升方向、调任年份、行业分布以及其他统计特征等视角进行分析。第四至六章集中于解决“地方国企高管如何晋升”问题,第四章针对已有地方政府官员行为与地方国企高管晋升研究的缺失以及静态晋升机制研究的缺陷,以动态视角探究地方官员政绩压力如何影响地方国企高管晋升机制;第五章从文化视角出发,首创性的将“本地人”这一文化概念应用于地方国企高管晋升机制研究;第六章打破现有研究多关注于显性晋升因素的局限,将“同乡关系”作为国企高管与政府官员不可观测的私人关系的代理变量,研究“同乡关系”对地方国企高管晋升的影响。第七章关注高管晋升机制研究的另一面——“地方国企高管晋升影响”,集中于解决高管薪酬激励不足背景下的高管激励问题,该研究的另一个意义在于,对第四到六章地方国企高管晋升机制研究的重要前提——晋升激励比较于薪酬激励是重要的——进行检验。第四章首先提出“准政治锦标赛”的概念,并将政府官员政治锦标赛应用于地方国企高管“准政治锦标赛”研究,基于地方官员政绩压力视角探究了地方国企高管动态化晋升机制。研究发现:随着地方官员政绩压力增大,政治资源对地方国企高管晋升前景的影响呈“正U”型,而企业承担政策性负担将持续改善国企高管晋升前景;企业业绩对国企高管晋升的影响存在门槛效应;当企业业绩高于门槛值时,地方官员政绩压力引致企业业绩对高管晋升产生负向或不显着的影响;当企业业绩低于门槛值时,企业业绩随地方官员政绩压力增大将持续改善高管晋升前景。一方面,地方政府参与政治锦标赛并承担政绩压力有助于打破地方国企高管的关系晋升路径,减少官员权力寻租行为,引导地方国企高管将工作重心放在企业经营上,晋升机制实现优化。另一方面,过重的政绩压力则引发地方官员向国有企业伸出“掠夺之手”,甚至以牺牲企业发展利益为代价实现个人晋升利益,地方国企高管出于晋升利益考虑倾向于表现出政治迎合行为。此时,无论官员晋升还是高管晋升都对国企发展具有一定负外部性。第五章探讨本地人与地方国企高管晋升关系,对本地人任职国企高管是否具有晋升优势进行研究,并进一步实施机制探析。研究发现:相比外地人,本地人任职国有企业高管更具晋升优势;从区域异质性看,本地高管晋升优势在东、中部地区更明显;相比外地人,由本地人任职高管的国有企业具有较好的业绩表现并承担较多的政策性负担;受“业绩噪音”影响,同样业绩条件下本地高管比外地高管更易于凭借业绩获得晋升;本地高管比外地高管更易于通过承担政策性负担获得晋升。就本地人任职国企高管的效果来看,一方面,由本地人任职高管的国有企业具有更好的企业业绩表现,这意味着本地人任职国企高管对于国企经营具有积极意义;另一方面,由本地人任职高管的国有企业往往承担更多政策性负担,这也意味着本地高管在更好的经营企业的同时也会通过承担政府性职能迎合上级政府需要,一定程度上阻碍国企发展。第六章探讨同乡关系与地方国企高管晋升关系。作为重要的地缘关系之一,“同乡关系”在我国传统文化中被广泛提及,本章探究地方政府官员(省长、省委书记)与地方国企高管的同乡关系是否有利于地方国企高管的晋升。研究发现:地方国企高管与政府官员的同乡关系有利于地方国企高管获得晋升;相比于高管所在国企业绩表现较好的情境,同乡关系对地方国企高管晋升的推动作用更多地体现于高管所在国企业绩表现较差的情境中;相比于市县属国有企业,地方国企高管与省长、省委书记的同乡关系对地方国企高管晋升的推动作用在省属国有企业更为明显。同乡关系对国企高管晋升的影响条件依赖于业绩门槛,业绩门槛效应提醒监管机构须特别关注业绩较差的国企中具有同乡关系的高管在晋升中是否存在政府官员庇护和寻租行为。另外,同乡关系对国企高管晋升的推动作用主要存在于高管任职国企处于同乡官员直接管辖范围内的情境中,这也弱化了同乡关系的作用范围,减少同乡关系对国企高管晋升机制的扭曲和破坏。第七章针对两次“限薪令”实施下国企高管薪酬激励不足的问题,对晋升激励能否成为薪酬激励的有效替代方式进行探究。研究结果显示,整体而言晋升激励可以成为薪酬激励有效的替代性激励方式,但激励替代具有异质性。具体来说,政治晋升激励比非政治晋升激励具有更强的替代性;相比于CEO,晋升激励对薪酬激励的替代性对董事长而言更加明显;相比于东部地区,晋升激励对薪酬激励的替代性在中、西部地区更加明显;相比于市县属国企,晋升激励对薪酬激励的替代性在省属国企更加明显;相比于不在股东单位任职的高管,晋升激励对薪酬激励的替代性对任职于股东单位的高管更加有效。进一步的讨论发现,激励替代性对薪酬水平较高的国企高管而言效果明显,对薪酬水平较低的国企高管而言则效果有限;相比于调任前薪酬水平,调任后薪酬水平的提升(下降)会放大(弱化)晋升激励对薪酬激励的替代性效果。“限薪令”背景下,晋升激励设计不可一刀切。在激励替代相对明显的情景中,上级部门可以强化国企高管晋升激励;在激励替代相对较差的情景中,上级部门不能仅依赖于晋升激励,更需要寻找其他替代性激励。第八章为研究结论、政策建议与研究展望部分,对已有研究的结论与启示进行论述,发现政策含义并指出今后的研究思路。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创新性地将国企高管晋升机制概括为“准政治锦标赛”,实现研究视角创新的同时扩展已有晋升因素的研究范围。基于对国企高管晋升体制和晋升现实的把握,本文拓展已有的官员政治锦标赛理论,创新性地把国企高管晋升机制概括为“准政治锦标赛”;将政府官员引入国企高管晋升研究,扩展现有外部环境层面晋升因素的研究范围;首次将“本地人”这一地域概念应用于国企高管晋升机制研究;打破现有显性晋升因素的研究框架,将“同乡关系”这一隐性晋升因素纳入国企高管晋升研究中。第二,在研究方法上,打破晋升因素分而研究的范式,强调对晋升因素间交叉影响并共同作用于高管晋升的研究。传统研究范式片面寻求各晋升因素对国企高管晋升的影响,较少考虑晋升因素间的交互影响而直接将回归结果赋予经济学含义,无法发现晋升因素间存在的内在联系及其对高管晋升产生的整体影响。本文打破晋升因素分而研究的现状,强调对晋升因素间交叉影响、共同作用于高管晋升的研究,从而对晋升因素的影响机制有更加清晰的把握。第三,使用真实晋升数据考察晋升激励与薪酬激励替代问题,通过内生性问题的有效解决打破研究困境,并对不同情境下的激励替代效果实施异质性分析。区别于已有研究中通过构造晋升期望衡量晋升激励强度,本文使用真实的国企高管晋升数据进行激励替代性研究,结论准确性与可信度更高;以往研究受制于高管薪酬与晋升的内生性问题而无法将两者纳入同一分析框架,本文有效解决内生性问题,从而实现同一框架下的研究;本文进行充足的异质性研究与机制探析,并实施了进一步的延伸讨论,研究结论更加全面、机理更加清晰,丰富了国企治理的理论成果与实践经验。
董明[4](2019)在《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以BY集团为例》文中认为国有资本的优势与非国有资本的活力“混合”得好,是混合所有制企业长远发展的“双轮驱动”;反之,没有“混合”好,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会相互掣肘,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国有资本引入非国有成分的优点,促使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协调运转、互利共赢,提高综合竞争力,并且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打造“1+1>2”的新格局。在我国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背景下,优化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既是重要任务,也是大势所趋。首先,本文对相关概念与理论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深入的研究,进而奠定了理论基础。其次,本文不仅对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的现状进行了分析,而且对国际主流的公司治理模式进行了比较与研究,从而取长补短。再次,本文对案例企业BY集团的概况和公司治理结构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并且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本文在明确与遵循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优化混合所有制企业BY集团治理结构的对策和保障措施。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是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在我国不断探索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优化路径和方法的背景下,BY集团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是多数混合所有制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普遍存在的问题,通过以BY集团的公司治理结构和优化方案为载体,可以举一反三,形成值得借鉴的经验与对策,对其他混合所有制企业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也有所帮助,并且对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有所裨益。
顾闻[5](2019)在《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重心是在分类治理的背景下进行公司制改革和完善公司治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国有企业的功能为分类标准将其分为公益类国有企业和商业类国有企业,并按照分类治理的模式进行改革。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功能从本质上说就是政府职能的延伸。政府通过公益类国有企业实现其经济政策,以弥补市场失灵和缺陷,同时实现其经济调控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商业类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出资或控股,通过商业化运作,以国有资本总体上的保值和增值为最终目标,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具有独立市场竞争地位的国有企业。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公司治理的完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是一种通过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公司管理层、董事等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力和责任的契约关系以及管理和控制公司内部和外部结构运行的法律制度体系。多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很多疑难杂症都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不完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研究对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目前进行的公司化改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完善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有利于有效行使国家所有权职能、保障国有企业投资者权益、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随着《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国有资产法》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法律法规的颁布,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形成。然而目前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产权主体缺位、股权结构不合理、董事会权力界限模糊、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不完善、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缺失等问题,导致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效率低下。第一,产权主体缺位问题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国家是抽象的产权主体,在我国国资委不能有效的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企业实际上面临产权主体缺位的现状。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问题多年来未能得到解决,易导致内部人控制,对公司治理产生十分不利的后果。第二,合理的股权结构是良好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基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股持股比例过高,其他非国有股所占比例小。股权分置改革后,大股东在持股比例和公司资金控制上仍处于绝对控制地位。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缺少话语权,内部人控制严重,董事会、经理以及股东会的相互制衡机制很难实现。第三,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关键机构,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界限仍不够明晰,我国法律制度没有对不同种类的商业类国有企业的董事会职权进行分别设置,外部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仍然较低,而且董事会的职权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也不够完善。董事会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以上问题不利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完善,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严重,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第四,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仍存在信息披露渠道单一、缺少专门的信息披露法律细则、自愿信息披露动力不足、国有企业内外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第五,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激励机制。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缺失主要表现在高管薪酬分类管理制度缺失、高管薪酬和企业经营业绩脱节、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高管薪酬标准不合理等问题。产权主体缺位会导致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产权主体缺位的根本原因是产权不明晰。没有清晰的产权,公司治理是没有意义的。产权理论认为公共产权是天然缺位的,但法律应明确产权的边界。委托代理理论论证了公共产权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必然性。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理论为我国出资人职能转变,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有效分离提供了理论依据。国家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但是国家无法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能,国资委既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能,又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但两种职能无法同时履行,很难解决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国家和企业的实际经营者之间有很长的委托代理链条,容易产生国有资产主体虚置、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我国可以借鉴新家坡淡马锡的做法,构建政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控股子公司的国有资产三级管理体制,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责,而国资委仅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国有资产三级管理体制将很好的分离政府和企业,实现商业类国有资产的良性运作,从根本上解决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股权结构决定公司治理的类型,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良治的基础。基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存在的特殊问题,适当引入并建立优先股和金股等类别股法律制度,建立制衡性公司治理结构。优先股可以在商业一类竞争性国有企业中适用,将商业类一类国有企业部分国有股转化为优先股,不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国有控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不具有表决权,在公司的控制比例大大缩减,公司的控制结构发生很大变化,向制衡性公司控制结构发展。而金股制度的实质是政府虽然仅占有国有企业少量的股份,但是却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具有否决权。金股制度可以在商业二类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中适用,如国防、交通、能源等国有企业,因为这些企业涉及到国家的根本利益,国家在一些重大事项的处理上应保留控制权。适当引入双层股权结构,从股权结构上降低国有股的比重,但国有股仍拥有绝对的投票权,始终保证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地位。股权改革过程中国有股减持应采用渐进式模式,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平稳过渡。同时提高机构投资者在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比例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有着积极的作用。董事会的权力界限是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针对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界限不明晰的问题实行“董事会中心主义”,建立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拥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以及对经理的任免权和监督权。一方面,构建董事会职权独立行使的法律保障机制,按照竞争性商业类国有企业和非竞争性商业类国有企业分类进行董事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同时设立专业委员会,健全董事会选拔机制,保障董事会职权得到有效行使。另一方面,为了保障董事会的职权得到有效的制衡,完善董事会职权制衡机制。第一,国资委不能既当出资人又当监管人,明确国资委的主要职能。第二,将国资委的出资人职权即股东权分离出来,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行使,从而保障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独立经营。第三,我国相关法律进一步规定党委核心领导的具体职权,以及区分党委核心领导和董事会独立经营权。第四,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审计署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同时对于其他非国有独资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行使其法定职责。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公司治理中外部治理的重要内容,构建全面、规范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有利于遏制内部人控制现状,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控制,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降低监督的成本,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区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国有企业,对于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开披露完整的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处于竞争行业的非上市商业类国有企业可以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制定信息披露的具体法律规范,信息披露的方式以及公开程度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作出相应的规定。而另一类处于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信息披露的安排可以根据不同的企业区别对待。构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重点是建立具有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拓宽信息披露的对象和渠道。建立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的惩罚措施、民事及刑事责任。建立内部和外部一体化的多层次监督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层的国有资产属性教育。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激励机制。薪酬合理程度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效率以及国有企业盈利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为了加强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规制,建立高管薪酬分类管理制度、优化高管薪酬结构。区分商业类国有企业中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与竞争性国有企业高管的选聘、晋升方式、薪酬标准。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的薪酬结构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主要由基本年薪和绩效组成,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竞争性和非竞争性企业的薪酬设置标准分别制定。完善薪酬委员会制度、构建高管薪酬审查决定制度、薪酬追回制度。我国薪酬委员会应由外部董事组成,并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高管的业绩等要素独立制定合理的薪酬方案。根据商业类国有企业的不同类别明确高管薪酬审查决定权的行使主体、审查程序以及审查的激励措施及法律后果,保障高管薪酬方案合理、公正。创设薪酬追回制度,规定国有企业高管因虚假、欺诈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或因为决策错误导致财务报表错误等情形的,其特定时期的薪酬全部予以追回。实现薪酬信息披露的多层级管理、薪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规范化、高管选聘标准信息透明化。
赵斌斌[6](2019)在《“混改”国企职业经理人生成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理论界和实践界讨论和研究的重点领域,如今国有企业改革已经迈入一个新的阶段,特别在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展改革委与国务院国资委也制定了《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这些文件都明确国有企业在下一阶段的改革方向和目标。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逐渐成为国企改革新的趋势,截止2018年国资委己经发布三批“混改”名单,混合所有制改革己经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和重点,但也是摸着石头过河,国有企业如何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仍值得深入研究。目前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主要集中在产权结构改革,对于职业经理人如何在“混改”国企中形成并没有具体的实施机制和路径,这也将是理论和实践界不断探索的领域。国有企业改革作为中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的重要领域,研究国有企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职业经理人内在生成机制问题对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以及国家高端人才培养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尝试将职业经理人内在生成机制按照体制要素和制度要素分为产权结构(环境要素)、治理机制(促进要素)以及配套制度(制度要素)三个方面,在相关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系统探索这三大要素对国有企业的影响。本文主要分七个章节来研究职业经理人内在生成机制的形成,具体来说,第一章:绪论。本章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背景出发,介绍了本研究的研究意义、研究思路、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并对研究的创新之处进行了总结。第二章:理论基础和研究综述。主要从产权理论、公司治理理论以及职业经理人理论回顾,同时对现在的研究现状进行综述。第三章:国有企业改革与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实施现状。首先是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和国有职业经理人发展过程进行了回顾,其次是对北京市和浙江省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关于职业经理人生成实践过程的梳理,通过历史与现实的动态演变过程研究职业经理人生成机制中制度要素与体制要素间的关系,同时对地方省市在“混改”中关于职业经理人生成的政策和实践过程进行梳理和总结,发现职业经理人的生成需要体制要素和制度要素的同步推进。第四章:“混改”国企职业经理人生成机制中的要素研究。依托利益相关者理论,以理论模型推导了在职业经理人生成过程中产权结构、治理结构以及职业经理人制度在其中的作用,并深入探讨职业经理人生成机制中三大要素的逻辑关系。第五章:职业经理人生成机制的效果研究。分别分析反映职业经理人生成机制的生成环境、促进机制以及职业经理人制度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经营绩效产生影响的实现路径、作用机理或影响效应,并根据此提出假设,然后实证研究三大因素对于企业绩效的影响以及要素之间的交互效应。第六章:案例研究。本章以国资委发布的第一批混改名单中的中国联通作为案例,分析了中国联通如何通过三大方面构建现代化的职业经理人生成机制。第七章:结论与建议。首先根据理论、实证以及案例分析,得出整个文章的结论,然后提出“混改”国企中职业经理人生成机制形成的对策建议。通过理论研究、实证检验和案例分析发现,“混改”国企职业经理人的生成不仅仅需要配套制度的完善,同时也要求产权结构的合理化和治理机制的完善,这样才能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四化”特质的职业经理人。研究同样表明分散化的产权结构、完善的治理机制和职业经理人制度引进都能提升企业绩效,这就表明企业权力结构、决策结构和执行结构的完善都能对企业的运行产生积极影响,但是只有三位一体才是保证职业经理人生成机制的关键。本文的研究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扩展了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生成机制问题研究的视角和内容,也有利于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在“混改”国企中职业经理人生成机制构建的任务和目标,为当前和未来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以促进国有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顾博超[7](2018)在《国有企业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控制权标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法律与欧盟的反垄断法相类似,对于经营者集中的界定主要以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动为标准。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本文通过梳理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案例,发现不同类型国有企业之间的集中、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的集中层出不穷,而判断这些集中案例中的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动较为困难;另外,现有的严格控制权标准对同一级别商业类国有企业集中、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集中的情况具有局限性,从而造成限制竞争、不利于改革推进的局面,本文拟对此进行相关研究。首先,本文先对国有企业这一特殊主体进行了介绍,比较分析了我国国有企业与欧美发达国家国有企业相比的特殊性。并梳理明确了国有企业的应当平等适用反垄断法并按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与审查。其次,本文分析判断了在严格控制权标准下的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是否需要经营者集中审查。在本部分,本文首先探讨了参与集中的主体均为国有企业的情况,该情况主要包括同一级别国有企业之间的集中与不同级别国有企业之间的集中两大类。其次,本文研究了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集中控制权的变化情况。通过上文的分析,本文研究发现,在严格控制权标准下,商业类国有企业集中无需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可能会导致竞争性行业的集中度上升。以及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集中的大量申报与审核可能导致制度的无效性及审核效率低下问题。为了使国有企业经营者集中的判断更加明确、经营者集中审查体系更加有序,本文从实体层面、程序层面对国有企业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控制权标准提出了相关建议及解决方案。
王剑[8](2018)在《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研究 ——基于企业内部权力结构视角》文中研究指明国有军工企业是国家富强、人民福祉的重要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支撑。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入新时代,国有军工企业需要进一步转型升级,统筹考虑国家背景、体制机制等多方面的综合因素,并进行系统的研究和探索,中国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研究是实现其转型升级的重要内容,科学的领导体制是保障一个组织规范高效运作的基础。六十多年来,我国国有军工企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就不容置疑,但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进步,企业运营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在对我国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历史演变和现实反思的基础上,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依据,遵循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着重思考并探索建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方案。其改革方案从有利于发挥管理者效力、提高企业运营水平、规范国有企业权力使用与监督以达到公司治理的最优化、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落实好“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等问题出发,聚焦企业内部权力结构,将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同实现公司股权多元化相结合,在“新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结构中,论证了新老三会如何代表利益相关者及相互间的内在联系,提出国有军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党政一肩挑”的实现形式,建构了以坚持党的领导为核心前提,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领导体制模型,为国有军工企业提高运营效率,强化党的领导,合理规避风险,兼顾各方利益,适应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基本要求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实施方案。
赵俊岭[9](2016)在《改制公司权利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转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改制公司。受组建的政策强制性以及治理方面的路径依赖等因素的制约,出于降低制度成本的考量,改制公司大多会出现不同于通常所谓“法定模式”的权利配置。这些做法在实践中时常引发争议,与之有关的诉讼也大量发生。因为法律规定的缺失或模糊以及法理层面认识的不统一,致使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始终存在,这既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和国企改革的推进,又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危及社会稳定。目前,法学界关于改制公司的系统性研究非常薄弱,既有的成果基本上都分散在章程设限股权转让与“人走股清”制度安排的效力以及资本多数决的结果对反对股东是否具有约束力等几个方面,缺乏对改制公司形成机理、约束条件、权利配置特点的详细考察,未能为改制公司的治理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因此亟需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公司制度与经济体系的运行高度关联,在公司法制较为发达的英美法区域,公司法与法经济学的语境已深度融合,因此本文即选取科斯法律经济学作为主要分析框架,以产权、交易成本和权利配置理论作为主要的分析工具。本文采取问题导向的研究方法。首先,根据对三十余家改制公司的实地调查结果总结归纳出改制公司进行特殊权利配置的主要情形并将其类型化;接着选定理论视角和分析论证的主要理论工具;继之对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几种主要情形进行制度分析与效力解析;最后基于改制公司特殊的权利配置格局尝试对改制公司的治理特点进行归纳,并提出制度建构方面的建议。因实践中大量关于权利配置的争议发生在国有股权已经退出、全面私有化的封闭性改制公司之中,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选定为产权改革较为彻底的改制有限公司。根据实地调查结果,共列举七种权利配置的特殊情形并将其类型化。强制性的权利配置包括股权分散、全员持股、国有股比例受限;设置部分权能受限的经营者岗位激励股;带有社会公益性的组织被改制为民办非企业法人而导致产权残缺三种。自治性的权利配置包括以合意或多数决形式限制转股权自由转让;限制特定股东群体的表决权;限制特定股东群体的知情权;创设不同于“法定模式”的公司机关或对公司机关的职权进行重新配置四种。对改制公司的强制性权利配置首先要尽可能维持产权界定的完整性,避免产权的残缺或弱化,减少租值消散,降低制度成本;其次,在改制的产权初始配置方面,要在既有的意识形态等局限条件的约束下争取效率的最大化,尽可能降低社会成本;最后,当产权界定完成后,公权力即应在市场机制面前保持谦抑性,尽量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对既有强制性权利配置中不合理之处以及未能充分实现制度目标的部分,应该以降低交易成本、提升制度绩效为依归,对其进行调整或完善。改制公司自治性的权利配置很多时候是以限制部分股东权利的形式出现,对其效力的认定在立法上应当包容,在裁判上应当宽容。在封闭公司的领域,无论立法还是司法的层面,都应坚决摈弃管制主义的理念与做法,尽量赋予公司参与者更大的制度选择自由。本文主张应当充分拓展公司自治的空间,尊重公司股东基于私法自治的合意结果,进而尽量维持改制公司自治性权利配置的效力。于改制公司权利配置而言,除涉及股东寻求内外部救济的工具性权利不得以多数决形式予以剥夺外,其余权利皆可重新配置,而对异议股东的保护就是赋予其以公平价格退出公司的权利。基于改制公司特殊的权利配置格局以及我国独特的文化传统、体制特征,改制公司普遍具有产权残缺、受传统单位制度影响较大以及延续党政权力运作机制的治理特点,这些特点与建基于西方宪政理论之上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不能完全契合,因此,我国改制公司的治理远较普通的公司复杂。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与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导致对与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有关的制度需求日渐增大,应增加这些方面的制度供给。在与之有关的制度建构中,保障封闭公司股东公平退出的公力救济机制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本文主张,我国封闭公司的立法应充分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除涉及公司法人格独立、有限责任以及较大负外部性的行为以外,皆可交由公司自治;如果有公司参与者对多数决形成的制度安排持有异议且无法以合意的方式解决,则其可循退出权的公力救济途径退出公司。
蒋科[10](2014)在《国家出资人代表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家出资企业中经由国有股权支持当选的董事及监事,在企业中实际代表着国家履行国资经营与监督职责,实质为国家出资人代表,其对实现国家既定的出资目的并防止国资流失具有重大意义。但我国现行立法及理论均强调其董监事的私法身份而忽视其公法定位,使得其在企业独立法人地位“外壳”的保护下,利用私法上“合法”的职权,逐渐摆脱了应有的公务约束,并与非国有股董监事及经理层形成了利益同盟,企业内部人控制严重。现行以私法为基础的制度构建缺乏对其本源意义上公法地位的思考,我们应当基于其公私法上身份竞合的特性,重新审视并构建我国企业中的国家出资人代表制度。企业国家出资所有权来源上的全民性决定了其行使目标的公共性,而国家所有权人的虚拟性决定了在企业中设立其代表人的必要性。在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及其财产为国家所有,国家出资人可直接无障碍地行使其所有权,故该类企业中不必设国家出资人代表。但在公司制企业,国家所有权已转化为国有股权,由于国有股权的私权局限,为保障国家所有权的公共性本质得以延续,国家出资人当借由其国有股权支持使其代表人当选为公司董监事,在企业中代表国家履行国资经营与监督职责,该自然人代表即企业中的国家出资人代表。在国家所具的法律人格中,公法人格为其基本人格,私法人格为其附属人格。当国家作为出资人时,其公法人格无法褪除,经其立法授权的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也同时兼具公私法人格且其公法人格为其固生属性。而作为国家出资人代表的董监事,其与委派机构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之间及其与公司之间,分别成立公法与私法上的委任与代表关系,其既为公法上的义务主体也为私法上的义务主体。为防止国资委对其进行不当控制而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国有股东的利益,立法应当创设“影子董事”责任制度和国家民事赔偿制度,并确立其与公司经理层的隔离机制,从而有效解决其公私法上法律地位的冲突。国家出资人代表的选任首先是经国资委内部选拔,再经股东大会选举程序任命为公司董监事,其选任的行政性不可避免。当前市场化选任思路实际混淆了国家出资人代表与企业经营者(经理)的界限。基于其公务属性,我们应当坚持并完善其预先的行政性选拔机制,但同时作为公司的董监事,其选任还需遵从公司法的规定。国资委对其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管理,本属公法的范畴,包括考评、激励与监督等方面。而当前理论及实务界从其董监事的私法身份出发,认为对其应当建立以经济绩效为中心的考评体系,采取年薪及股票期权等激励方式,构建基于公司内部分权制衡的监督机制等等,但该类规则实为公司普通董监事而设计,无法照搬适用于国家出资人代表。国家出资人代表主要承担着企业国资经营之监督性的公法职责,在某种程度上当与所在公司保持一定的距离,而现行制度设计无异于将其与公司利益捆绑在一起,进一步强化了内部人控制。因此,应从恢复其公法上的考评、激励和监督的角度,借鉴私法上的合理因素,完善其现有相关制度。基于企业中的国家出资人代表在公私法上的法律地位,其法律责任的配置也当着重其对国资委的公法责任及其对企业的私法责任两方面。其对国资委的公法责任实际为一种行政上的惩罚性责任,主要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三种。其对企业的私法责任为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七种情形。该请求权主体为企业,其责任追究适用董监事连带的严格责任,其责任减免适用经营判断规则,同时应建立董监事责任保险制度,并设置相应的限额以与其责任承担能力相匹配。
二、国企经营者任免机制改革探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企经营者任免机制改革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1)国有企业优先股股东收益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s |
引言 |
一、优先股股东收益权概述 |
(一)优先股股东收益权的一般理论 |
(二)国企改革与强化国有优先股股东收益权的耦合性 |
二、国有优先股股东收益权保护之强化:基于权利实现风险的分析 |
(一)国有优先股债股合一的风险 |
(二)国有优先股股东收益权与控制权分离的风险 |
(三)国有优先股股东收益降低的现实风险 |
三、国有优先股股东收益权保护规则之解析 |
(一)国内收益权保护规则存在的问题 |
(二)国外可借鉴的收益权保护规则 |
四、国有优先股股东收益权保护制度之完善 |
(一)国有优先股股东收益权保护基本原则的确立 |
(二)国有优先股股东收益权配套制度的完善 |
(三)国有优先股股东收益权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2)混改背景下国有T公司内部治理的激励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本研究的基本背景 |
1.1.2 本研究的理论意义 |
1.1.3 本研究的实践意义 |
1.2 研究思路、框架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内容 |
1.2.3 研究框架 |
1.3 研究方法 |
1.4 预计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理论与研究综述 |
2.1 公司内部治理的涵义 |
2.2 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主要构成 |
2.2.1 公司内部治理的决策机制 |
2.2.2 公司内部治理的监督机制 |
2.2.3 公司内部治理的激励机制 |
2.3 公司内部治理激励机制的构成 |
2.3.1 报酬激励机制 |
2.3.2 剩余支配权与经营控制权激励机制 |
2.3.3 声誉或者荣誉激励机制 |
2.3.4 聘用与解雇激励机制 |
第三章 T公司内部治理激励效果的影响因素分析 |
3.1 国有T公司及其概况 |
3.2 T公司的产权结构及历史沿革 |
3.3 T公司经营者队伍及其基本构成 |
3.4 近年来T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其主要问题 |
3.5 T公司内部治理激励的基本状况 |
3.5.1 经营者的权力配置 |
3.5.2 经营者的收入水平 |
3.5.3 经营者的持股状况 |
3.5.4 经营者的晋升制度 |
3.5.5 经营者的指标考核体系 |
第四章 国有T公司内部治理激励机制问题的调查与分析 |
4.1 调查问卷的设计思路 |
4.2 问卷调查的基本对象与调查过程 |
4.3 调查问卷的数据整理及结果分析 |
4.3.1 关于T公司高管选任方面的基本结论 |
4.3.2 关于T公司调研对象的基本概况 |
4.3.3 关于T公司高管激励状况方面的基本结论 |
第五章 完善T公司内部治理激励机制的对策建议 |
5.1 确立新时代公司内部激励机制的发展目标 |
5.2 在国有企业完善职业经理人制度 |
5.3 完善地方国有公司内部分配制度 |
5.4 完善国有企业经理人员的任免制度 |
5.5 强化产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激励效应 |
5.6 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风险抵押制度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 本研究的基本结论 |
6.2 本研究的主要不足 |
6.3 本研究结论在实践中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T 公司高管队伍激励情况问卷调查 |
致谢 |
(3)地方国企高管晋升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国企高管晋升研究的重要性 |
1.1.2 地方国企在国企中占据重要地位 |
1.1.3 地方国企高管晋升机制研究的必要性 |
1.2 研究意义及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意义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框架 |
1.4 研究内容安排 |
1.5 主要创新点和不足 |
1.5.1 主要创新点 |
1.5.2 不足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公司治理理论 |
2.1.1 公司治理概念体系 |
2.1.2 公司治理模式 |
2.1.3 中国国有企业治理 |
2.2 地方政府官员晋升的政治锦标赛研究 |
2.2.1 政治锦标赛的提出 |
2.2.2 政治锦标赛的内容 |
2.2.3 政治锦标赛理论的批判 |
2.3 国企高管晋升机制研究 |
2.3.1 国企高管晋升因素研究 |
2.3.2 国企高管晋升的影响 |
2.4 研究总结与评述 |
2.4.1 国企高管晋升研究是官员晋升问题的延展 |
2.4.2 中国国企治理与国企高管晋升激励 |
2.4.3 国企高管晋升机制与“准政治锦标赛” |
2.4.4 国企高管晋升机制研究评述 |
第三章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历史变迁与职位变动现状 |
3.1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历史变迁 |
3.2 地方国企高管职位变动现状 |
3.2.1 数据来源和职位调动界定 |
3.2.2 地方国企高管调任方向分布 |
3.2.3 地方国企高管调任年份分布 |
3.2.4 地方国企高管调任行业分布 |
3.2.5 地方国企高管调任情况其他统计 |
第四章 国企高管“准政治锦标赛”研究:基于地方官员政绩压力视角 |
4.1 引言 |
4.2 “准政治锦标赛”概念的提出 |
4.3 制度背景与理论分析 |
4.3.1 政府官员政治锦标赛与国企高管“准政治锦标赛”的关系 |
4.3.2 国企高管晋升规则动态调整与国企高管晋升机制 |
4.4 模型建立和实证结果 |
4.4.1 数据来源和相关界定 |
4.4.2 变量选择 |
4.4.3 模型设计与数据描述 |
4.4.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4.4.5 稳健性检验 |
4.5 进一步的讨论——基于中介效应模型的机制验证 |
4.6 小结 |
第五章 国企高管晋升: 本地人还是外地人占优? |
5.1 引言 |
5.2 制度背景与理论分析 |
5.2.1 本地人、企业业绩与晋升 |
5.2.2 本地人、政策性负担与晋升 |
5.2.3 政策性负担、企业业绩与晋升 |
5.2.4 本地人与晋升 |
5.3 研究设计和模型构建 |
5.3.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5.3.2 变量选取 |
5.3.3 模型设计与数据描述 |
5.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4.1 基准结果——高管晋升前景差异化分析 |
5.4.2 高管晋升差异化的机制分析 |
5.4.3 倾向得分匹配(PSM)分析 |
5.4.4 稳健性检验 |
5.5 小结 |
第六章 同乡关系有利于晋升吗? |
6.1 引言 |
6.2 制度背景与理论分析 |
6.3 研究设计和模型构建 |
6.3.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6.3.2 变量选取 |
6.3.3 模型设计与数据描述 |
6.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4.1 基准结果——高管晋升前景差异化分析 |
6.4.2 晋升机制异质性分析——不同情境的效果差异 |
6.4.3 稳健性检验 |
6.5 小结 |
第七章 晋升激励是薪酬激励有效的替代方式吗? |
7.1 引言 |
7.2 制度背景与理论分析 |
7.2.1 国企高管限薪 |
7.2.2 高管晋升、公司绩效与高管薪酬 |
7.3 研究设计和模型构建 |
7.3.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7.3.2 变量选取 |
7.3.3 模型设计与数据描述 |
7.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7.4.1 基准结果与分析 |
7.4.2 激励替代异质性 |
7.4.3 稳健性检验 |
7.5 进一步的讨论 |
7.5.1 高管薪酬水平对激励替代性的影响——分位数回归 |
7.5.2 将高管调任后的薪酬水平纳入分析框架 |
7.6 小结 |
第八章 研究结论、政策建议与研究展望 |
8.1 研究结论和启示 |
8.2 政策建议 |
8.3 研究展望 |
附录 |
附录1: Vincenty地球表面两点距离的计算公式(反解公式) |
附录2: 卡尺内一对四匹配结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以BY集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比较分析法 |
1.3.3 案例分析法 |
1.3.4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分析法 |
1.3.5 理论研究与实际相结合 |
1.4 创新之处 |
1.4.1 选题方面 |
1.4.2 内容方面 |
1.4.3 案例方面 |
2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文献综述 |
2.1.1 国内外文献综述 |
2.1.2 述评 |
2.2 相关概念 |
2.2.1 混合所有制企业 |
2.2.2 公司治理结构 |
2.2.3 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
2.2.4 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
2.3 理论基础 |
2.3.1 公司治理理论 |
2.3.2 委托代理理论 |
2.3.3 不完全契约理论 |
2.3.4 利益相关者理论 |
3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的现状分析 |
3.1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历史背景及发展历程 |
3.1.1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历史背景 |
3.1.2 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历程 |
3.2 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分析 |
3.2.1 混合所有制企业与传统国企治理结构的区别 |
3.2.2 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
3.2.3 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股权结构要领 |
3.2.4 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治理结构举措 |
4 国外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借鉴 |
4.1 英美模式公司治理结构 |
4.2 德日模式公司治理结构 |
4.2.1 德国模式 |
4.2.2 日本模式 |
4.3 新加坡淡马锡模式公司治理结构 |
4.4 对我国的启示 |
5 案例分析--BY集团治理结构 |
5.1 BY集团概况 |
5.1.1 公司简介 |
5.1.2 公司组织架构 |
5.1.3 股本状况 |
5.1.4 财务状况 |
5.1.5 流通股东概况 |
5.1.6 股东回报情况 |
5.1.7 BY集团成立的背景 |
5.1.8 BY集团成立后取得的初步成效 |
5.2 BY集团治理结构及存在的问题 |
5.2.1 BY集团治理结构 |
5.2.2 BY集团治理结构值得借鉴之处 |
5.2.3 BY集团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
6 完善BY集团治理结构的对策 |
6.1 基本要求 |
6.1.1 遵循市场机制与企业具体情况对症下药 |
6.1.2 确保公司治理结构权责明确 |
6.1.3 领会与遵循国家政策的内涵与指引 |
6.1.4 张弛有度的股权结构 |
6.1.5 利益保障与风险防范刚柔并济的治理结构 |
6.1.6 监督制衡与激励包容并蓄的公司治理机制 |
6.2 优化BY集团治理结构的对策 |
6.2.1 优化股权结构与股东会决策的机制 |
6.2.2 落实加强党建工作与公司治理结构的相互促进 |
6.2.3 健全并发挥董事会的制度与职能 |
6.2.4 优化长期激励机制 |
6.2.5 优化持股比例差距与增加大股东数量 |
6.2.6 应避免董事会与经理层过度交叉和职能混同 |
6.2.7 确保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优势互补 |
6.2.8 借鉴新加坡淡马锡对子公司治理模式的优点 |
6.3 优化BY集团治理结构的保障措施 |
6.3.1 进一步完善选人用人机制 |
6.3.2 打造与公司治理结构配套的激励与考核制度 |
6.3.3 全面从严加强党的建设 |
6.3.4 宣传与沟通保障 |
6.3.5 企业文化与培训保障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论文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一般分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界定及相关概念解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内涵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外延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与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区分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解读 |
(一)内涵:商业类国有企业内外部运行治理机制 |
(二)外延:商业类国有企业运行治理的法律制度体系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需求 |
(一)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特殊需求 |
第二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演变和现状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演变 |
(一)扩大经营自主权阶段 |
(二)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阶段 |
(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阶段 |
(四)分类治理改革阶段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 |
(一)产权主体缺位 |
(二)股权结构不合理 |
(三)董事会权力界限不明晰 |
(四)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不完善 |
(五)高管薪酬法律制度缺失 |
第三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的制度设计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公共产权主体天然缺位的产权理论依据 |
(二)委托代理理论对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影响 |
(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理论下的国资委权能反思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主体缺位的法律原因 |
(一)国有资产产权主体法律性质的特殊性 |
(二)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复杂 |
(三)国资委双重角色的形成和冲突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之法律治理 |
(一)构建新型国有资产三级管理模式 |
(二)国资委出资人职能和管理者职能分离 |
(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法律定位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制度体系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主要模式 |
(一)英美高度分散型股权结构 |
(二)德日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概览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类别股制度设置 |
(一)类别股对法人治理的重要价值 |
(二)优先股制度的适用 |
(三)金股制度的适用 |
(四)双层股权结构的创设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股减持的法律路径 |
(一)国有股减持采用渐进式模式 |
(二)国有股减持的步骤 |
(三)提高机构投资者的股权比例 |
第五章 规范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权力界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界限的理论基础 |
(一)公司权力配置的法经济学分析 |
(二)现代公司“股东会中心主义”的神话破灭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必然选择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缕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变迁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确立 |
(三)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权 |
(四)董事会的任命权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权保障机制 |
(一)董事会内部结构的设置 |
(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配置 |
(三)董事选拔机制的设立 |
四、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权制衡机制 |
(一)国资委的监管机制 |
(二)股东会职权的行使 |
(三)党委政治核心的法定地位 |
(四)监事会外派制度 |
第六章 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变迁 |
(二)域外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概览 |
二、构建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 |
(一)区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国有企业 |
(二)加快构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 |
三、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渠道 |
(一)明确信息披露内容 |
(二)拓宽信息披露的对象和渠道 |
四、建立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 |
(一)构建民刑事责任追究机制 |
(二)协调多层次监督机制 |
(三)建立信息披露教育培训机制 |
第七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构建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制度的变迁 |
(一)完全行政化阶段 |
(二)市场化阶段 |
(三)市场化和行政化双轨制阶段 |
二、完善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结构 |
(一)高管薪酬分类管理 |
(二)优化高管薪酬结构 |
三、构建高管薪酬制定和追回法律制度 |
(一)高管薪酬制定主体的法律规制 |
(二)构建高管薪酬审查决定制度 |
(三)创设高管薪酬追回制度 |
四、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法律规制 |
(一)实现薪酬信息披露的多层级管理 |
(二)薪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规范化 |
(三)高管选聘标准信息透明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相关科研成果 |
致谢 |
(6)“混改”国企职业经理人生成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框架 |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研究的主体框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理论基础和研究综述 |
第一节 产权理论及相关文献综述 |
一、产权的起源和概念 |
二、关于产权结构的研究综述 |
三、产权理论对职业经理人与企业关系的论述 |
第二节 公司治理理论及相关文献综述 |
一、公司治理的概念 |
二、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研究 |
三、公司治理理论对职业经理人与企业关系的论述 |
第三节 关于职业经理人的相关文献综述 |
一、职业经理人的概念 |
二、关于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的研究 |
第三章 国有企业改革历程与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实施现状 |
第一节 国有企业改革历程 |
一、以放权让利为特征的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阶段 |
二、以两权分离为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阶段 |
三、国企“混改”的起步与推进 |
第二节 中国职业经理人发展历程 |
一、早期阶段(1949-1978) |
二、中期阶段(1979-2012) |
三、近期阶段(2012至今) |
第三节 发达地区关于“混改”国企职业经理人发展的实践过程 |
一、北京市关于“混改”国企职业经理人发展的实践过程 |
二、浙江省关于“混改”国企职业经理人发展的实践过程 |
第四章 “混改”国企职业经理人生成机制的要素研究 |
第一节 “混改”国企职业经理人生成机制模型研究 |
一、职业经理生成机制中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研究 |
二、各利益相关者在职业经理人生成机制中的角色定位 |
三、“混改”国企职业经理人的生成机制模型 |
第二节 “混改”国企职业经理人生成的产权结构要素 |
一、现代企业法人产权的人格载体——职业经理人 |
二、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生成机制中环境要素的基础性作用 |
第三节 “混改”国企职业经理人生成的治理结构要素 |
一、“混改”国企中职业经理人生成机制中治理结构的促进作用 |
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演变历程 |
第四节 “混改”国企职业经理人生成的制度要素 |
一、“混改”国企关于职业经理人的选拔任免制度 |
二、“混改”国企关于职业经理人薪酬制度 |
三、“混改”国企关于职业经理人考核与评价制度 |
第五章 “混改”国企职业经理人生成机制的效果研究 |
第一节 研究假设 |
一、产权结构与企业绩效的关系研究 |
二、治理结构与企业绩效的关系研究 |
三、职业经理人制度与企业绩效的关系研究 |
四、职业经理人生成机制与企业绩效的关系研究 |
第二节 研究设计及实证分析 |
一、变量选取与模型构建 |
二、样本选择与数据筛选 |
三、实证研究结果及分析 |
第六章 案例研究 |
第一节 背景介绍 |
一、中国联通的基本情况 |
二、中国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背景 |
第二节 中国联通职业经理人生成机制研究 |
一、中国联通职业经理人生成的环境要素 |
二、中国联通职业经理人生成的促进要素 |
三、中国联通职业经理人生成的制度要素 |
第七章 结论和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混改”国企职业经理人生成的政策建议 |
一、构建多元化且均衡的股权结构 |
二、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 |
三、健全职业经理制度的配套制度 |
第三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混改”国企产权结构数据表 |
附录2: “混改”国企治理结构数据表 |
附录3: “混改”国企职业经理人数据表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学术研究成果 |
(7)国有企业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控制权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问题的提出 |
第一章 国有企业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理论综述 |
第一节 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控制权标准 |
第二节 经营者集中的经济学效果 |
一、经营者集中的利弊权衡 |
二、国有企业经营者集中的特殊性 |
第二章 国有企业主体特殊性及反垄断法的平等适用 |
第一节 国有企业的重要地位及其特殊性 |
一、欧美发达国家的国有企业 |
二、我国的国有企业 |
第二节 反垄断法对国有企业的平等适用 |
一、国有企业平等适用反垄断法理论探讨 |
二、国有企业经营者集中审查现状 |
第三章 严格控制权标准下的国有企业经营者集中界定 |
第一节 国有企业之间经营者集中的控制权变动 |
一、同一级别国有企业之间集中 |
二、不同级别国有企业集中 |
第二节 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经营者集中的控制权变动 |
第四章 严格控制权标准存在的合理性及局限性 |
第一节 严格控制权标准存在的合理性 |
一、提高央企集中的速度并降低交易成本 |
二、提高部分国有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
第二节 同一级别商业类国有企业集中控制权标准的局限 |
一、共谋的可能性上升 |
二、可能产生单边市场力量 |
第三节 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集中控制权标准的不合理性 |
第五章 国有企业经营者集中审查控制权标准问题解决方案 |
第一节 实体部分建议 |
一、加快完善国有企业分类制度 |
二、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的控制权变动标准 |
三、国有企业经营者集中审查分析体系 |
第二节 程序部分建议 |
一、丰富证明方法 |
二、将专业知识引入证明环节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研究 ——基于企业内部权力结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目的意义 |
1.2.1 研究源自新时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对国企变革的要求 |
1.2.2 研究源自军工集团对旗下各企业高管提高企业家素质的需要 |
1.2.3 研究源自加强企业管理理论与实践研究的要求 |
1.2.4 研究源自寻求助力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需求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比较研究法 |
1.4.3 实证分析法 |
1.4.4 多学科综合研究法 |
1.4.5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
1.4.6 技术路线图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国有企业的性质、目标与社会责任 |
2.1 关于企业的性质与边界 |
2.1.1 西方学者对企业性质与边界的论述 |
2.1.2 马克思对企业性质与边界的阐释 |
2.1.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性质 |
2.2 国有企业的分类及目标 |
2.2.1 国有企业的分类 |
2.2.2 经济目标与非经济目标 |
2.3 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 |
2.3.1 体现国家意志 |
2.3.2 支撑引领并带动经济社会发展 |
2.3.3 应对突发事件和抵御社会政治风险 |
2.4 国有军工企业的性质及特征 |
2.4.1 国有军工企业的性质及地位 |
2.4.2 国有军工企业的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概述及发展 |
3.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内涵及意义 |
3.1.1 企业领导体制的内涵 |
3.1.2 领导制度、体制、机制的关系 |
3.1.3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作用 |
3.2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历史沿革 |
3.2.1 领导体制的初步探索 |
3.2.2 全面试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
3.2.3 领导体制的十年混乱期 |
3.2.4 恢复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
3.2.5 厂长、经理负责制 |
3.2.6 现代企业领导体制探索 |
3.3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改革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
3.3.1 国际政治与经济竞争挑战军工核心竞争力 |
3.3.2 新时代的安全发展新需求挑战军工国防保障力 |
3.3.3 军民融合发展国家战略挑战军工市场竞争力 |
3.3.4 国企体制改革全面深化使军工企业改革进入机遇期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当代反思与检视 |
4.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变革反思 |
4.1.1 党、政、工三位一体的权力结构 |
4.1.2 领导体制变革的时代背景 |
4.1.3 领导体制的确立及变革依据 |
4.1.4 领导体制贯彻的原则 |
4.2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式的利弊分析 |
4.2.1 党政分设领导模式 |
4.2.2 党政“一肩挑”领导模式 |
4.2.3 党政一体化领导模式 |
4.2.4 党政交叉兼职或交流任职 |
4.2.5 总经理负责制和企业委员会制 |
4.2.6 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
4.3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当下反思 |
4.3.1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取得的成就 |
4.3.2 领导体制改革过程中暴露的现实矛盾 |
4.4 国外典型国家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参考 |
4.4.1 美国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式 |
4.4.2 俄罗斯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式 |
4.4.3 日本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式 |
4.4.4 国外典型国家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启示 |
4.5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个案检视 |
4.5.1 红林公司企业概况 |
4.5.2 红林公司领导体制回顾 |
4.5.3 红林公司领导体制现状剖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理论基础 |
5.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立论依据 |
5.1.1 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为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指明政治方向 |
5.1.2 中国特色的根本经济制度为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确立了所有制格局 |
5.1.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提供机制框架 |
5.2 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理论基点 |
5.2.1 现代企业制度为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提供了选择基础 |
5.2.2 现代企业制度基本要件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主要基石 |
5.2.3 新时代对国有企业的改革要求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行动指南 |
5.2.4 领导体制相关理论是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中的重要指导 |
5.3 组织行为理论是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
5.3.1 组织结构原理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需坚持的基本原则 |
5.3.2 群体行为基本原理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需注意的基本范式 |
5.3.3 领导力及其相关理论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需考虑的关键因素 |
5.4 领导理论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重要补充 |
5.4.1 领导的本质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力量源泉 |
5.4.2 领导的职能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精神内涵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现实基础 |
6.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建构基础及差异 |
6.1.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构建基础 |
6.1.2 企业领导体制的差异性比较 |
6.2 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法人治理结构 |
6.2.1 公司治理的基本问题 |
6.2.2 企业法人治理的原则 |
6.2.3 法人治理结构框架组成 |
6.2.4 国有军工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现状 |
6.2.5 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
6.3 股权多元化为国有军工企业发展提供新动力 |
6.3.1 股权结构思考 |
6.3.2 我国企业的股权构成 |
6.3.3 国有军工企业的股份制改造 |
6.3.4 股权多元化对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影响 |
6.3.5 股权多元化改革对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要求 |
6.3.6 国有军工企业的改制上市 |
6.4 党的领导是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政治核心 |
6.4.1 坚持党的领导是国有军工企业的独特优势 |
6.4.2 新时期国有军工企业党建工作要求 |
6.4.3 党组织在现代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定位 |
6.4.4 混合所有制经济对国有军工企业党建工作的新要求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建构理念及方略 |
7.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应当处理好的基本关系 |
7.1.1 产权与政权的关系 |
7.1.2 集权与分权的关系 |
7.1.3 规范管理与民主管理的关系 |
7.2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价值标准 |
7.2.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基本原则 |
7.2.2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检验标准 |
7.2.3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责任目标 |
7.2.4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目标 |
7.3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层次 |
7.3.1 国有军工企业治理结构层面 |
7.3.2 企业运行机制层面 |
7.4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建构机理 |
7.4.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建构维度和方向 |
7.4.2 国有企业领导体制建构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型建构 |
8.1 股份制国有军工企业的利益相关者 |
8.1.1 股东 |
8.1.2 经营层 |
8.1.3 企业职工 |
8.1.4 用户(部队或厂所) |
8.1.5 供应商 |
8.1.6 债权人 |
8.1.7 政府 |
8.2 “新三会”、“老三会”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
8.2.1 “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 |
8.2.2 “新三会”、“老三会”与企业利益相关者 |
8.3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现实特色 |
8.3.1 党组织在国有军工企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
8.3.2 职工参与企业管理 |
8.3.3 法人代理的信托责任 |
8.4 “六会七方”领导机构设置的科学组合 |
8.4.1 主次型机构设置 |
8.4.2 参与型机构设置 |
8.4.3 兼职型机构设置 |
8.4.4 复合型机构设置 |
8.5 侧重于利益相关方的领导体制组合 |
8.5.1 识别军工企业的利益相关者 |
8.5.2 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事权路径 |
8.5.3 侧重于利益相关方的领导体制组合模式 |
8.6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型及应用 |
8.6.1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权力结构 |
8.6.2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建构模型及解读 |
8.6.3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型的具体应用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博士学习期间的学术研究成果 |
(9)改制公司权利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框架 |
第一章 改制公司及其权利配置的特点与成因 |
第一节 改制公司的界定 |
一、国企改革历程考察基础上的改制公司界定 |
二、改制公司的主要特征 |
第二节 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类型化分析 |
一、独特的改制公司权利配置 |
二、类型化分析 |
第三节 基于产权效率的原因分析 |
一、国有企业产权模糊 |
二、国企改制与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经济逻辑 |
第二章 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分析框架 |
第一节 理论视角的选择 |
一、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 |
二、法经济学理论框架 |
第二节 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效力判定 |
一、现有理论的介绍与评析 |
二、改制公司权利配置效力判定的路径建构 |
第三章 改制公司的强制性权利配置 |
第一节 改制公司的股权结构问题 |
一、改制公司独特股权结构的由来与争议 |
二、改制公司股权结构的形成机理与治理效率 |
三、对未来国企改革的启示 |
第二节 改制公司激励股的设置 |
一、改制公司激励股设置现状与制度绩效 |
二、激励股设置的理论基础与权利构造 |
三、对未来改革的启示 |
第三节 改制类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法律规制 |
一、改制类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规制困境 |
二、改制类民办非企业法人的产权效率 |
三、基于制度选择的规制重构 |
第四章 改制公司的自治性权利配置 |
第一节 改制公司转股权配置的效力解析 |
一、改制公司对股权转让自由的限制 |
二、司法裁判的困惑与理论上的争议 |
三、改制公司转股权配置的效力判定 |
第二节 改制公司股东表决权配置的效力解析 |
一、改制公司表决权的特殊配置 |
二、实践与理论上的争议 |
三、改制公司股东表决权配置的效力判定 |
第三节 改制公司股东知情权配置的效力解析 |
一、改制公司对特定股东群体知情权的剥夺 |
二、改制公司股东知情权配置的效力判定 |
三、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法律限制与公司自治 |
第四节 改制公司机关创设与职权重新配置的效力解析 |
一、改制公司机关创设与职权重新配置的争议 |
二、功能主义视角下的公司机关设置 |
三、公司机关职权配置的效力探讨 |
第五章 改制公司的治理路径 |
第一节 改制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 |
一、党政权力运行机制的延续 |
二、单位制度的深远影响 |
三、“产权残缺”现象的普遍存在 |
第二节 制度建构 |
一、丰富商事主体的制度供给 |
二、拓展公司的自治空间 |
三、商事裁判独立与商事裁判理念确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国家出资人代表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插图索引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1.2.1 关于国家出资人代表相关概念的评析 |
1.2.2 关于国家出资人代表的法律地位 |
1.2.3 关于国家出资人代表相关制度的构建 |
1.3 本文研究思路与框架 |
1.4 本文研究方法 |
第2章 国家出资人代表制度的立论基础 |
2.1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国有资产的性质与功能 |
2.1.1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企业国有资产性质与功能 |
2.1.2 市场经济转轨国家企业国有资产的性质与功能 |
2.1.3 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的性质与功能 |
2.1.4 小结:企业国有资产性质与功能之结论 |
2.2 企业国有资产功能实现机制:国家出资人代表的设立 |
2.2.1 国家出资人代表设立的理论依据 |
2.2.2 国家出资人代表设立的现实意义 |
2.3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法律界定 |
2.3.1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内涵 |
2.3.2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特征 |
2.3.3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类型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法律地位 |
3.1 国家出资人代表在公法上的法律地位 |
3.1.1 国家出资人代表与国家出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3.1.2 国家出资人代表在国有资产法体系上的权力 |
3.1.3 国家出资人代表在国有资产法体系上的义务 |
3.2 国家出资人代表在私法上的法律地位 |
3.2.1 国家出资人代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 |
3.2.2 国家出资人代表在公司法上的权力 |
3.2.3 国家出资人代表在公司法上的义务 |
3.3 国家出资人代表公私法上法律地位的冲突与平衡 |
3.3.1 国家出资人代表公私法上法律地位的冲突 |
3.3.2 国家出资人代表公私法上法律地位的平衡 |
第4章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选任制度 |
4.1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的理论依据 |
4.2 国家出资人代表现行选任制度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2.1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主体的问题及原因 |
4.2.2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标准的问题及原因 |
4.2.3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方式与程序的问题及原因 |
4.3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制度的完善 |
4.3.1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主体的完善 |
4.3.2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标准的完善 |
4.3.3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方式与程序的完善 |
第5章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管理制度 |
5.1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考评制度 |
5.1.1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考评机理 |
5.1.2 现行国家出资人代表考评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5.1.3 国家出资人代表考评制度的完善 |
5.2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激励制度 |
5.2.1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激励原理 |
5.2.2 国家出资人代表激励实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5.2.3 国家出资人代表激励制度的完善 |
5.3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监督制度 |
5.3.1 国家出资人代表监督的法理言说 |
5.3.2 国家出资人代表现行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5.3.3 国家出资人代表监督制度的完善 |
第6章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法律责任 |
6.1 国家出资人代表承担法律责任的学理阐释 |
6.2 国家出资人代表对企业的损害赔偿责任 |
6.2.1 国家出资人代表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权主体 |
6.2.2 国家出资人代表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
6.2.3 国家出资人代表免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事由 |
6.2.4 国家出资人代表对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
6.3 国家出资人代表对国家出资人的公法责任 |
6.3.1 经济处罚 |
6.3.2 行政处分 |
6.3.3 禁入限制 |
6.3.4 小结 |
6.4 国家出资人代表追责机制 |
6.4.1 损害赔偿责任与公法责任双重适用的争论 |
6.4.2 损害赔偿责任的追责机制 |
6.4.3 公法责任的追责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 |
四、国企经营者任免机制改革探析(论文参考文献)
- [1]国有企业优先股股东收益权保护研究[D]. 冯峻豪. 吉林大学, 2021(01)
- [2]混改背景下国有T公司内部治理的激励机制研究[D]. 曾威. 天津商业大学, 2019(12)
- [3]地方国企高管晋升机制研究[D]. 滕越洋. 山东大学, 2019(02)
- [4]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以BY集团为例[D]. 董明. 广东财经大学, 2019(07)
- [5]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D]. 顾闻.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6]“混改”国企职业经理人生成机制研究[D]. 赵斌斌. 安徽大学, 2019(07)
- [7]国有企业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控制权标准研究[D]. 顾博超.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1)
- [8]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研究 ——基于企业内部权力结构视角[D]. 王剑.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8(01)
- [9]改制公司权利配置问题研究[D]. 赵俊岭. 南京大学, 2016(06)
- [10]国家出资人代表制度研究[D]. 蒋科. 湖南大学, 20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