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成本的形态、功能及其管理(论文文献综述)
宋晓娟[1](2021)在《共生理论视角下的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研究 ——基于对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审视》文中研究表明社区是居民基于中意而结成的共同体。就私人生活而言,居民可能以个体或家庭的形式存在,但受房屋产权、物理位置、身份地位等因素影响,居民也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被纳入社区组织。同一社区空间内的组织之间共享社区环境与服务对象,甚至还可能存在成员重叠。居民之间、居民与社区组织之间、社区组织相互之间彼此依赖,休戚与共。生物学领域将不同种属按某种厉害关系生活在一起叫做共生,社会学领域也逐渐做出了相似的现象解释,而社区则成为了最常见的共生关系发生域,有鉴于此,本文采用共生理论来透视中国城市社区的实践。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的重心几经调整。但到本世纪之初,城市社区问题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且管得着但不愿管的现象仍很普遍。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独具中国特色的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方式应运而生。就社会管理传统下的网格化管理(2004-2012)而言,其主体、资源和运行方式均源自于政府,因此从主质参量来看,其与政府管理方式同质,是后者向社区的进一步下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治理改革。作为社会的微观构体,城市社区的实践有了新的发展,在网格化管理强化的同时开始注重治理主体的培育,实践创新的单位则以区、街道为主。以2013年至2015年连续三年的年度“中国社区治理十大创新成果”及提名成果中的城市社区为样本,经NVivo11软件分析得出,这三年中国城市社区的实践重点依次是:减负增效、三社联动和政社互动。从共生理论视角来看,城市社区的实践由同质延伸转向了异质化发展。研究共生行为模式的四个关键变量发现,社区有少量的异质治理主体存在,这些主体在通过党政主导的相关项目产生互动,互动中的物质信息交流以单向为主,互动的结果是非政府主体增殖能力的提升。变量数据表明,这一时期城市社区的共生行为模式属于偏利共生。实践步入近几年(2016至今)后,城市社区治理创新的单位由区、街道转向了社区,网格化管理方式与社区治理要素又都取得了新的发展。从社区网格化管理方式来看,自2016年到新冠疫情暴发前,中国城市社区的网格化管理延续着常态化发展,核心在于对以往实践的进一步深化和对已有问题的探索性解决;新冠疫情暴发后,网格化管理承接了社区疫情防控的重要使命,实践方式做了一些应急性调整与“补漏”式改进。就社区治理要素的发展而言,以民政部在2018年选出的101个优秀社区工作法(已对最新进展做了补充)为样本,经NVivo11软件研究发现,城市社区以协商共治为整体目标导向,形成了多主体参与、资源整合共享的治理格局,发展出了多样化的治理实践方式。从共生行为模式的四个核心变量来看,城市社区生成了丰富的治理主体,这些主体发起了多样化的共治活动,活动中的物质信息呈多方多向流动,最终导向了驻区组织的非同步化发展,由此可见,此阶段的城市社区共生行为模式属于非对称性互惠共生。在中国城市社区持续发展的过程中,“问题”似乎始终未曾远离。每一次新实践在解决旧问题的同时也会伴随着新问题的产生,而新问题又成为了实践再次创新的动力。目前,非对称互惠共生的城市社区实践面临诸多问题,对称互惠共生是其进化方向。从非对称互惠共生到对称互惠共生的发展需要实现共生单元、共生界面与共生条件的多重转变,对称互惠共生的理想固然美好,但这一转变过程绝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基于当下的城市社区实践现状,结合实践所面临的问题,中国城市社区要想完成这一转变,首先需要实现社区网格化管理与治理要素的充分发展与深度融合。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初衷是强化政府对内部层级部门间网络的管理能力。城市社区治理要素发展的实质是社区内公私合作程度的提升与基层党政部门对公私合作网络管理能力的提高。在学者斯蒂芬·戈德史密斯和威廉·D.埃格斯的语境下,公私合作程度与网络管理能力是理解网络化治理的两个维度。对比理论植根的实践来看,中国城市社区与美国社会的发展规律有异曲同工之处。有鉴于此,本文提出网络化治理是中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与治理要素双维度发展的最终指向,是城市社区进一步发展的目标。共生理论认为,动力与阻力是影响共生关系进化的两个重要因素,要想推动共生关系发展必须提升动力,消解阻力。网络化治理是城市社区实现对称互惠共生理想状态的技术工具,形塑网络化治理的动力同时也是推动主体增容(共生单元)、强化组织互动(共生界面)、加速物质信息流动(共生条件)之力;阻力则主要是由社区组织的互动方式(共生界面)与组织性质(共生单元)决定的。研究发现,动力因素主要有三个:党政领导力、利益驱动力和科技支撑力。这些动力并非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影响共同发挥作用的。单一治理网络可以由多种动力来形成,但通常只有一种动力在发挥主导作用。综合比较前面所有的样本社区及笔者所调研的其他社区,笔者发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长青街道城建社区的动力因素最为全面,且已初步推进了网络化治理建设。以城建社区为例,本文从实践层面剖析了这些动力因素导向网络化治理的运作过程。此外,本文以形塑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系统的“向心力”中的最高施力方(基层党组织)领导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中的“离心力”为例,剖析了形塑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系统的内在张力。中国城市社区向网络化治理发展的动力与阻力明晰之后,当务之急就是要找寻强化动力、消解阻力之方法。价值冲突是主体间张力背后更深层次原因。价值理念是影响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的根本因素。共生(共生除可以是一种主体间形态外,还可以是组织行为的先导,即价值)是人类社会的原价值,是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价值理念。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是以社区非对称性互惠共生行为模式为基点的,所以前者的实施路径也是后者的发展路径,换言之,共生单元、共生界面和共生条件三个共生行为模式的核心要素(“成果配置”是共生关系最终呈现出的结果)也是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实施路径的基本面向。有鉴于此,本文从共生价值体系(价值理念)、治理组织建设(共生单元)、治理行动选择(共生界面)和科学技术支撑(共生条件)四个方面探寻了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实施路径。
刘洋[2](2021)在《新时代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研究 ——基于对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的分析》文中研究指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作为一种经济功能区,是我国学习世界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方面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具体国情进行体制设计的产物。作为国家体制改革和制度设计的科技特区,高新区的发展,关键在于其管理体制。作为新旧体制碰撞与改革创新之结果的现行管理体制,经过30年的探索和实践而形成,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推动着高新区功能日益丰富完善,实现了承载的功能作用,带动了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成为了—种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共生的经济、社会现象。但高新区现行管理体制也面临一些问题,存在着一些困境,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高新区的发展。当前,我国高新区已逐渐进入由“政策驱动”向“体制驱动”的转型期,正面临着诸多机遇与挑战。新时代迫切需要高新区在新的时代背景和发展阶段中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管理体制转型,为高新区下一步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体制支撑。新时代,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已然在此背景下悄然发生。实践探索让现阶段的行政体制改革更加丰富多彩,一定程度也产生倒逼力量,引发我们的思索。而这种思索之逻辑起点是“为什么转”?就目前学术研究上的回应而言,要么聚焦于高新区的宏大叙事,要么沉迷于管理体制的细枝末节,却不能给我们系统而清晰的答案。因此,本文试图从新时代背景切入,框定高新区这一特殊对象,研析高新区管理体制,聚焦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动态过程,以弥补高新区管理体制研究中的缺憾。全文沿着“为什么转、转什么、怎么转?”的脉络,围绕高新区管理体制这一特殊对象,确定研究的分析框架和整体脉络设计,梳理我国地方政府体制改革与高新区设立背景及沿革,研判高新区发展阶段,总结高新区特点。回答“为什么转?”的问题后,逻辑演绎的进程自然而然地延伸出“转什么?”。通过对个案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描述分析和价值判断,发现可行性经验;通过对高新区和行政区管理体制的结构、功能、成效以及二者运行机制的深入对比、分析,结合案例研究得到一些启示;通过总结高新区管理体制的成就,分析存在的困境及成因,得到了“转什么?”的答案。在“怎么转?”的关键环节,通过对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影响因素分析和变量提取,确定转型的目标和内容,并从新时代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层面建构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路径,以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的最终目标。本文注重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坚持宏观、中观、微观不同层面相结合,以政治学和行政管理学视角,用整体性政府理论、政府职能理论和治理理论作为理论研究工具,深入分析我国高新区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并进行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针对现有管理体制存在的困境,探讨转型的目标、内容和路径,思路与方略,以期建立起—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反映高新区发展客观规律,符合高新区自身发展状况的管理体制,为我国高新区未来的持续健康发展和体制机制改革示范作用充分发挥提供有益参考与借鉴。
徐志强[3](2020)在《清至民国时期的“会”研究》文中认为在中国传统社会,存在着大量具有本土特色的民间组织——“会”,何谓“会”?《说文解字》中的解释是“会,合也”。《广雅·释诂三》中的解释是“会,聚也”。汉典则把“会”解释成“为一定的目的而成立的团体或团体组织。”(1)据陈宝良考证“会作为一种团体,至迟在北朝北魏初年即已出现。”经唐宋至明清,“会”的类型和功能日渐丰富,并建立起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其成员规模少则几人,多则百十人,不仅个人可以参会,家庭、其他“会”“社”“堂”等组织体均可成为其中一员。一人多会,一地多会现象十分普遍。这些都表明“会”已经成为传统社会民众生活的一种习惯。完备的规则,成熟的形态,使其遍布城乡,有的可以运行百余年而经久不衰。与“会”相类似的民间组织还有“社”。“社与会,其起源虽有所不同,但含义实可归趋于一。‘会’有聚合、汇合之意。人聚集之地即可称会。”(2)“社与会相比,其含义虽较会更为广泛,但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与会自可并称。”(3)此外,中国传统社会宗族之中通常会设有祠堂,作为族众开展祭祀祖先活动的场所。组织祭祀活动没有经济的支持显然是不行的,因而“族人形成组织,还要在经济基础上有实现的手段,这就是祠堂祭祀,在这一活动中,人们以‘一本’为共识,通过宗族族长组织的祭祖活动,形成一个团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堂”除了是一个祭祖活动的固定场所外,也具有组织共同体的性质。本文中所涉及的“社”“堂”等组织与所讨论的“会”同义。伴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商品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人们的社会活动范围从家族生活走向社会生活,“会”成为新的结群方式,通过地缘和业缘纽带的连结,实现了一种新的“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人们由“聚族而居”到“聚金成会”,“会”成为家族组织的延伸,使得民众在经济生活需要时由原来的仅能依靠家族组织,转而可以寻求另外的社会合作。“会”作为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社会经济活动,承担各种社会公益责任,几乎所有民间社会举办的公益事业背后,都能看到“会”的影子;会员持有的“会股”可以根据立会条规进行买卖、抵押、转让、继承,其股份涵义与现代股份制下的股份实有相同意义。在中国传统宗族整合和地方社会治理中,“会”扮演了极为重要的积极角色,在敬宗收族、公益慈善、经济互助、文化教育、地方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功能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是国家与民间凝聚民众力量开展社会治理的有益途径。“会”的数量众多,存续时间长,具有民间性、自发性、自治性等典型特征。今天我们能够对“会”的形态得以了解,得益于其管理文本——会簿文书,它是研究“会”最重要的第一手材料。会簿因民众交往的惯例以及管理共同体各项事务的实践需要而形成,记录了“会”的管理规则和管理过程的细节与实态,其中的成员间的权利义务、财产关系、行为模式等,成为约定俗成共同认可的习惯。在展现其独特的组织方式,与地方社会互动关系的同时,也反映出中国传统民间组织自治的规范化和制度的创造力。因此,对研究“会”的管理制度与主体形态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会簿文书的名称较多,如会簿(部)、会册、会谱、会本、会录、会书等等。一般来说,会簿文书包括:序言、会规、契据账簿以及会友名录,内容丰富,记载详细,可以说通过会簿文书可以窥“会”之全貌。通过对“会簿”文本内容的考释,我们从中可以发现,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法律文书。首先,它是共同体的自治规范,发挥着组织章程的功能。会簿的内容由全体成员按照个体意志和共同需求,以“公同议决”的方式自主创设并自愿遵守,规范共同体内部秩序。其次,它是成员间的集体契约,发挥着构建成员关系的功能。会簿不只是共同体内部规则的载体,还承载着具体的社会关系,契约当中蕴涵的自由、平等、信用的思想在会簿中均有所体现。最后,它是成员的权利凭据,发挥着保障各方权益的功能。成员通过捐资行为取得了成员资格,“会”按照成员的人数刊刻会簿,作为其捐资和具有该组织成员身份的证明,会簿还是享有相应财产权利和管理权利的凭据,成员凭簿享有“饮宴”“收租”“领胙”等经济收益,参与“会”的管理活动,按照“一人一权”原则行使表决权。本文以与“会”有关的民间会簿文书为中心,结合契约、地方志、族谱等资料开展实证研究。通过对会簿文本结构和内容等方面的静态分析解读,考察传统社会民间团体的运行规制和主体形态。在充分收集整理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系统分类汇编,力求做到区域样本多样、种类齐全、文本完善;实现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资料的有效覆盖和充分占有。“会”是一个客观存在且具有独立人格的有机体,其本质是人和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反映,它既是利益共同体也是成员的联合体。成员之所以自愿结成团体是基于个体之间存在着某种特定的和共同的目的,这一共同目的是以一定的利益需求为导向,这种利益既可以是经济利益也可以是精神利益,亦或二者兼而有之。个人凭借一己之力难以单独达成,通过血缘关系、地缘关系或业缘关系为媒介个体结成群体。按照立会的目的和连接纽带将清至民国时期的“会”划分为血缘型“会”、地缘型“会”以及业缘型“会”。血缘型“会”,是基于成员间的血缘关系,在同一家族范围内为了祭祀共同的祖先,如清明会、丁会,或为了培养本族人才组建文会、宾兴会等,也可以是为了族人的婚姻、养老、安葬、救助等而立会,如利济会、百子会、长生会等。地缘型“会”,是在一定地域空间范围内,基于人和人之间长期共同生活而构建起来的熟人关系,民众为特定的目的自发组织在一起而结成的“会”。这里的地域,即可以是一乡、一村、一县等行政区域,也可以跨越几个行政区域。其立会的目的既可以是“互益性”的,即仅限于组织内部成员自身受益,比如为集资互助而设立的钱会;为祭祀共同神袛而设立的神会,如关帝会、汪公会、张王会、文昌帝君会等。也可以是“共益性”的,即组织成员与社会公众共同受益,如为便利交通出行,而设立的路会、渡会、船会、桥会等等。业缘型“会”,是民众基于共同的事业自愿捐助设立的“会”。其立会的宗旨主要是为实现社会慈善公益,往往打破了家族、地域界限范围,成为一种全国性的民事习惯。因此,这里主要指民间的善会善堂,比如为救助女婴而设立的保婴会、育婴堂;为安葬亲属而设立的助葬会、储恤会、永安会;为救助寡妇而设立的恤嫠会、儒寡会;为普度众生设立的赏节会、放生会;为救助孤老设立的恤颐堂、长寿会等等。通过分类考察其组织运作的规制,包括组织制度、财产制度、保障机制等,藉以实证研究方法揭示“会”的真实形态,进而探究“会”民事主体地位的生成方式。根据实际掌握的资料情况,选取血缘、地缘、业缘三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会簿原件,作为分析解读的基本素材。而商业性的“会”、政治性的“会”、宗教性的“会”以及军事性质的“会”,则不在本文讨论范围。本文除绪论外,分为四章以及结语。第一章以血缘型会——族会为主要研究对象,族会因设立目的的不同,存在多种类型,本章重点考察了祭祀类和教育类两种类型的族会。研究的载体就是记录族会管理规则和管理活动的会簿文书。会簿文书经过一代代的流传,逐渐形成了相对统一的结构和格式化的内容。通常会簿的书写体例包括封面、会序(序言、弁言等)、会股(会员)名录、田产房契,账目清单、以及田园堂馆的图纸,如果族会经过复建还会另写序言以及修订后的会规等。每一个组成部分,不仅字斟句酌,更代表着一定的含义,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惯例。这也是今天我们能够了解和研究族会的实物证据。族会就是建立在宗族内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为了维护宗族共同的利益而组成的族众共同体。它与宗族关系密切,或是为了祭祀祖先,修撰族谱;或是为了发展教育,培育人才;亦或是为了情感联谊、互助救济等目的,族众醵资立会。族会是长期性组织,其持续发展离不开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为此族会通常都制定有一整套规则,以此来约束其成员的行为,加强组织的凝聚力。在祭祀类族会中由族众或会员大会共同选举的管理人员代为管理组织事务,在会规授权的范围内行使管理职权,并代表族会开展外部经济活动。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分为“轮值制”或“选举制”,无论哪种方式,均是全体成员共同决议的结果。成员地位具有相对平等性,按照会规履行义务分享权利,无论是管理人员还是普通成员如果违反会规都会受到处罚。同时,由于族会建立在家族血缘关系的基础上,故其会规当中还带有部分强制性和身份化的特征,比如对于违规成员进行家法处置等,可见宗法伦理对维护族会组织的内部秩序发挥着一定作用。祭祀类族会的会产主要来源于成员捐助或族产划拨,无论何种来源族会对会产均享有占有、使用、支配和收益的权利。族会的财务向全体成员公开,并接受监督。在教育类族会之中,同样由选举产生的管理人员代为管理族会事务,与祭祀类族会不同的是,部分教育类族会采取选举产生董事会进行管理的方式,这与民国时期政府发展教育的政令推动有关。教育类族会的会产来源与祭祀类族会相同,产权同样归属于族会所有。不同的是教育类族会的设立及其章程一般要报政府备案。无论是祭祀类族会还是教育类族会都具有类似现代“法人”组织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族会被民众赋予独立主体地位,有专属名称,享有独立于其成员的财产,以族会名义对外开展社会经济活动;族会按照拥有的田园林地等以会户名义向国家履行纳税责任,为官方所承认。族会基于特定的血缘关系建立,受益的范围仅限于族众,不具有血缘关系的外人不得入会分享权益,因此,族会又具有人合性和互益性的特征。第二章以地缘型“会”为主要研究对象,重点考察了神会、桥会、渡(船)会两种具有代表性的“会”组织。传统社会民众共同生活的方式不仅仅表现为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聚族而居”,还可以是基于地域和共同利益的连结,从而形成地缘关系的组织共同体。在一定地域范围,为供奉各种神抵祈求神佑平安为目的建立的神会,以及架桥造船为方便行人交通出行为目的建立的桥会、渡(船)会,均属于此种类型。这两类“会”都有记录其管理活动规则的会簿文书,文书具有相对一致的格式化结构,会簿的体例一般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序言。引经据典讲述立会宗旨、强调立会的重要意义以及立会过程的艰辛,号召会众有始有终,众志成城。二是会规,即组织章程,这也是会簿最核心的内容。包括组织制度(成员的构成、管理人员的任职权义等)、管理制度(组织的管理模式、议事规则等)、财产制度(资金筹措方式、盈利模式、收益使用等)等事项。三是会产契据。包括会产交易的契约凭据等。四是账目收支明细。“会”组织的每一笔收入和支出都要记录在案,做到账目明晰收支相符,并接受全体成员监督。五是芳名录。简单来讲就是成员的名单,但又不仅限于此,名单后面还附有出资金额或持有股份的数量,这也是成员出资和分红的凭据。对于具有共益性的桥、渡(船)会,还代表着捐助人的一份善心与功德。其结构与族会会簿大同小异,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会”的普遍性,“会”已经成为民间社会民众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会簿文书不仅是组织管理活动的文字记录,其还具有多种法律功能,首先它是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是自由合意的结果,即使是后加入者仍要受其约束。其次它具有组织章程的功能,规定了组织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职权,组织的议事规则、组织运行的保障机制等内容,而这些内容远远超出了成员间权利义务约定的范畴,成为组织的行为规范。最后具有权利凭证的功能。它证明会员的专属组织身份,会员可以凭会簿参加组织的各项活动,行使表决权、收益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实体权利。地缘性“会”在立会目的上虽有不同,但是在组织运作模式上存在着共性的特征,表现为由全体成员共同选举产生的管理人员在会规授权下管理组织内部事务,对外代表组织从事社会经济活动。会产来源于成员出资捐助,捐助后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会”,而成员的原始产权转化为股权,凭借股权可以享有组织收益,因其具有经济价值,会股可以交易或转让,通常情况下会内成员具有优先购买权。为了保障组织的持续运行,“会”制定有完善的保障制度,包括每一笔开支都要记录在案,而且要求账目清晰有据可查。同时账目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开共同核算接受监督。会产的借贷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即使是会内成员也不例外。对于管理人员权责并重赏罚分明,有的还建立了退出机制,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不仅要赔偿组织损失,情节严重的还予以除名。在组织的外在形态上,地缘性“会”被民众以民间习惯的方式赋予了民事主体地位,有自己的名称,专属的会产,可以“会”的名义进行社会经济活动,其活动由其管理人员代理。虽然官方并未以成文法的形式设定其主体资格,但是,“会”以会户的身份按期向国家缴纳赋税,并获得官方颁发的纳税凭证。官方制定发布的这些非规范性法律文书,与国家制定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另一种方式承认了“会”的合法性。此外,神会与桥会、渡(船)会由于受益范围的不同,在组织形态上存在着些许差异,神会的受益范围限定在组织内部成员,非会员不享有神会的各项权益,因而表现出互益性组织的特征。桥会、渡(船)会的设立初衷是解决民众水路交通出行问题,弥补官方在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的不足,经费主要来自会员自筹和经营会产产生的收益,不向途径此地的商旅收取费用,成员在助人的同时也是在自助,故而表现出共益性组织的特征。第三章以业缘型“会”为主要研究对象,以《得一录》、会簿文书、地方志和征信录为基本资料,重点考察了同善会、保婴会、恤嫠会等3种类型的善会善堂组织。征信录简单来讲就是面向社会公开的公益款项收支情况的详细报告书。其记载的内容与会簿文书相比更加系统全面详细,体例上包括序言、管理规则、管理人员名录、收到资助的数量及账目开支情况、官方批文、契据票据、房屋田图等。善会善堂有自己的名称、活动场所、经费和组织机构,由地方精英集资发起设立并管理,民众自愿参加,以实施济贫助困等善举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它打破传统的家族血缘关系,以慈善事业为纽带,既又不隶属于宗族也不从属于宗教组织,为官方所承认的长期性公益慈善组织。它是财产的集合体,其管理规则、开展慈善活动情况记载于会簿中,设立时一般须向官方呈请备案,具有半官方色彩。它有专职管理人负责管理组织的各项事务,管理人与善会善堂是雇佣关系,按照章程的授权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管理人员通常是有一定威望、家境殷实的士绅等地方精英担任,一般属于义务职,不领取报酬。善会善堂的资金来源于设立人捐助和社会公开募捐,捐助后的产权归属于善会善堂,捐助人可以监督财产的使用情况,有的还可以参与管理,但是属于义务性质没有报酬。善会善堂制定有详细的资助办法和程序,对于资助的人数等一般是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发放资助款物。为确保慈善救助能够落实到位避免贪腐,善会善堂在章程中规定了详细的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职务行为的监管,资助对象的审核查验,受助人要提供担保,资金账目的公开核算等事项都一一予以明确。同善会、保婴会、恤嫠会在资助对象、管理模式等方面虽然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其组织形态仍存在着一些共性的特征,体现在一是具有类似慈善财团法人的特征,它们都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开展活动的场所;由捐助财产集合而成,没有组织成员和议事机构,由管理人员代为执行善会善堂各项事务;均制定有成文化的组织章程,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慈善活动。二是属于地方性公共组织。其公共性表现在设立目的和功能的公共性,资金来源及用途的公共性,以及组织规则的公共性。三是善会善堂具有民间半官方色彩,其与官方是“官督民办”与“民禀官示”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善会善堂的设立及其章程要提交官方备案,有时官方还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善会善堂还会主动借助官方力量宣传慈善理念,维护管理秩序。第四章阐述了“会”在没有国家成文法规制的情形下,如何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建构自身的民事主体地位。无论是血缘型的“会”,还是地缘型的“会”,亦或是业缘型的“会”,其实质反映的是人们之间的一种聚群而生的客观状态,具有“合个体之力,以成就共同生活目的”的特性。“会”在民间社会是自然生长发展的结果,而并非国家律法有意规制。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国家受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所限,“国家根本不可能渗透到乡村社会,并对私人空间进行深度管治,从而给基层社会留出了活动空间”(1)。另一方面则是国家立法的“重刑轻民”思想,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政权稳定,而对于户婚、田土、钱债等“民间细故”则疏于制定律例典章。在清至民国时期,民事活动的秩序主要由民众按照契约、礼俗、习惯进行自我规范。民国时期虽有民法颁布,但是对于“会”的组织形态、主体地位等内容并未予以明文规制,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会”以民间惯例的方式被赋予了独立意志和行为能力,成为与“人”同质的有机体,并自我发展完善,在与其他社会主体互动中建构民事主体地位,成为参与地方公共事务建设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民间力量。从内部建构视角,共同需求是“会”自发形成的现实基础,自定章程是“会”内部管理的组织规范,专属业权是“会”主体人格的物质保障,共同代表是“会”独立意志的外部表达方式。从外部建构视角,“会”通过主动配合谋求官方认可支持并从中获得合法性,同时以自己的行为参与社会经济生活,与其他民间组织积极互动建构社会关系。结语部分总结了会簿文书的法律内涵以及三种类型“会”的民事主体特征。通过对“会簿”文本内容的考释,我们发现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法律文书。首先,它是共同体的自治规范,发挥着组织章程的功能。会簿的内容由全体成员按照个体意志和共同需求,以“公同议决”的方式自主创设并自愿遵守,规范共同体内部秩序。其次,它是成员间的集体契约,发挥着构建成员关系的功能。会簿不只是共同体内部规则的载体,还承载着具体的社会关系,契约当中蕴涵的自由、平等、信用的思想在会簿中均有所体现。最后,它是成员的权利凭据,发挥着保障各方权益的功能。在血缘型和地缘型“会”中,作为其捐资和具有该组织成员身份的证明,同时也是享有相应财产权利和管理权利的凭据。在业缘型“会”中,作为捐助人捐资的证明,由于“会”的慈善性质决定了其权利限于知情权和监督权,并无经济权益。人们由“聚族而居”到“聚金成会”,“会”成为家族组织的延伸,使得民众在经济生活需要时由原来的仅仅依靠家族组织,转而可以寻求另外的社会合作。“会”作为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社会经济活动,承担各种社会公益责任,几乎所有民间社会举办的公共事业背后,都能看到“会”的影子。在传统中国宗族整合和地方社会治理中,“会”成为建构社会关系,填补国家治理空白的民间力量。“会”不仅拓展了人们社会活动的范围和领域,在敬宗收族、公益慈善、经济互助、文化教育、地方建设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其功能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首先“会”是一个事实上的存在,具有客观性,不以特定历史时空范围下是否存在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其规制或认可为前提条件。其次“会”作为事实上的存在,具有正当性,会簿是记录“会”管理过程和管理规则的客观证明。这些规则既是成员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同时也是组织的章程,对内约束成员行为,明确产权关系,对外规范组织活动,保障组织运行。最后,“会”的主体地位具有合法性。虽然国家的制定法并未对“会”的组织形态进行规范与调整,但是官方发布的通饬稿(札)或批答(示)等非规范性法律文书,与国家制定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承认“会”的合法地位。
钟凯华[4](2020)在《哈尼梯田区全福庄小流域水系的生态和治理网络间的优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水是世界文化遗产-红河哈尼梯田得以持续存在的关键资源,作为水资源排灌廊道或设施的水系是维持遗产景观持续存在的关键格局。水系格局包括自然生态和社会治理网络格局两方面,其中自然生态网络提供基础而社会治理网络起关键调控作用。因此,如何刻画水系的生态和治理网络格局特征并提出优化方案成为社会-生态复合景观和相关学科的研究热点。本文以哈尼梯田区的全福庄小流域水系为研究对象,以地理空间数据和问卷访谈调查为数据来源,运用水系格局指数、网络指数及最小费用模型获取其生态网络特征,运用社会网络分析方法获取其治理网络特征并提出优化模式,运用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模式分析方法获取其灌溉水治理规则及其影响,最后结合三者提出研究区水系管理建议。研究丰富了生态和治理网络的研究方法与案例,为哈尼梯田可持续发展和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主要结论如下:(1)水系的生态网络识别。小流域水系河渠的水系格局和结构连通性特征优于河流或沟渠;其功能连接度重要节点与廊道数量较多,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其潜在生态廊道以乔木林、草地/灌草丛和梯田为主要景观组成,以交通用地、农村居民地为关键景观组成;水源斑块之间作用程度差异明显,一级和二级关键廊道、关键节点和断裂点在水资源分配中具有关键作用。(2)水系的治理网络识别及优化。小流域水系河渠的治理节点及其联系线呈现东北密西南疏,1级中心-2级中转-3级发散辐射的空间结构特征;联系强度、方向、密度、中心势、中心度差异显着;核心区主要分布在东部、北部和西北部辐射区,边缘区主要分布在西中、西南和南部辐射区,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边界阻滞效应;形成东部、北部、西部和南部凝聚子群,分别处于源头、中心、发展、未形成的阶段;其优化以七心、十三核、五横、七纵为核心。(3)灌溉水资源治理规则及其管理建议。基于奥斯特罗姆公共池塘资源治理原则,界定小流域的水资源边界、使用者边界和治理边界;分析灌溉水资源在不同区域的使用者权属、治理分工与集体共享规则和行动安排;解析灌溉水资源出现冲突时的监督和制裁机制和具体措施;分析农民、沟长、水利委员、村小组长、村民大会、村委会等治理组织之间的权利分配模式;从奥斯特罗姆八原则和COX12原则角度分析研究区灌溉水资源治理各原则之间的相互联系及作用机制,进一步探讨村社与乡镇等较高等级治理组织之间的互动关系;根据灌溉系统生态网络关键节点和廊道、社会管理节点和水资源管理关键节点和廊道的分区形态和分布特征。提出了相应的管理原则和建议
于跃[5](2019)在《中国智慧政府的价值目标追求及其实现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美国IBM公司于2010年提出智慧城市愿景并将之推向世界。很多国家相继展开智慧城市实践,并以此推动智慧社会乃至智慧国家建设,使得智慧类实践热潮空前炙热,智慧化建设需求日益攀升。当城市、社会和国家治理由智能化转向智慧化,必然要求它们的管理者——政府所提供的管理、决策和服务也能从智能化提升至智慧化,由此引发的对政府具有高度智能和更多智慧的需求,必然要求电子政府由智能政府向智慧政府转型,同时要求其电子政务由智能政务向智慧政务转化。因之,智慧政府建构成为电子政府适应智慧化建设需求、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必然选择。智慧政府基于电子政府已有成果建设,实践才刚刚起步,成果也只是初步的。在建的智慧政府和智慧政务成果是否名副其实?应该如何评判它们是否符合“智慧”的原则要求?未来的智慧政府及其政务系统建设和发展到底应往哪儿去、该怎样走?这些都取决于人们能否对智能与智慧、智能政府与智慧政府做出正确理解和合理区分。为正确理解智慧政府,明确智慧政府的衡量标准和表征标识,第一章从语义、哲学、科学、技术等维度辨析“智能”与“智慧”的区别与关联,从相关理论研究成果中析取智慧元素,在归纳已有的智慧政府概念的要点的基础上,厘定智慧政府的基本涵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以满足公众需求和解决社会复杂问题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以政府职能清单为基本构架,以智慧决策为核心,利用信息技术和政府内外部合作共建具有高度智能和更多智慧的政务系统,从而主动精准、优质高效地推送令公众满意甚至超出公众期望的政务服务的一种新的政府形态。还在分析智慧政府的特质的基础上提出智慧政府的属性主要表现为智能性与智慧性、集聚性与延展性、可能性与可行性、继承性与批判性、自主性与规范性的统一,以此为确定智慧政府的评判原则提供初步素材,为摆正智能政府与智慧政府的关系与界线提供考据。之后,探究智能政府和智慧政府为何区分及以何区分,指出二者区别不在于比对它们的智能高低,而在于运行中注入、融汇、融会智慧的多少和程度,应以此促进两者相互转化,而相互转化的关键在于人类智慧的持续融入。智慧政府唯有依靠人民的智慧这一根本性的要素,才能追求智慧,进而更多地具有智慧,更好地应用智慧,从而推动电子政府向智慧政府晋阶。关于电子政府应该以智慧政府为发展方向的观念已经达成基本共识,很多国家已将智慧政府写入国家电子政府规划或专门制定的智慧政府规划,并已开始付诸行动。各国筹划的或在建的智慧政府的目标规划各有不同,并不一定符合本文提出的智慧政府的衡量标准和表征标识。但是,即使是在信息技术领先国家也很少有电子政府能够达到基本符合智慧政府的衡量标准和表征标识的情况下,各国的智慧政务建设在它们的目标规划的引导下也有不同程度的进展,说明各国有关电子政府和智慧政府的建设规划中所设计的目标的确有很多值得借鉴之处。至少,它们在努力建设智慧政府并将之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这一行动本身的宝贵之处就在于:原则性地给出了电子政府应“往哪儿去”的答案。在智慧政府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的现实情况下,借助智能技术、机器和系统支撑智慧政府具备高度智能固然重要,令智慧政府至少具有与其智能程度相匹配的“智慧”更为重要。这就是为什么各国政府高度重视智慧政府建设并纷纷从国家战略高度对其目标做出规划的原因或初衷。第二章从明确中国政府和社会的价值追求入手,考查国外电子政府和智慧政府规划中设计的目标及其启示和借鉴,在明确中国智慧政府的价值目标选择原则的基础上,确立了中国智慧政府的价值目标取向,包括:开放透明的治理环境、共商共议的合作氛围、共建共享的基础资源、精准高效的政务服务、平等包容的伙伴关系。主要目的是明确中国智慧政府的发展方向,带领各级政府和全体人民向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从而做到不仅力促智慧政府追求智慧,还能够更多地具有智慧和更好地应用智慧。针对智慧政府的智能化和智慧化需求,着眼于建构具有更高定位——“以人民为中心”和更智安排——“数据驱动、精准对接的智能型政务系统与数据管理、信息管理、知识管理及更多智慧的相互融合”的智慧政府,第三章探讨智慧政府的生成和演进的逻辑规律,寻求智能生成和智慧演进所需依靠的资源要素和支持智慧政府具有智慧的逻辑模型,旨在获取使智慧政府具有高度智能和更多智慧的应然建构。采取的技术路线是:首先厘清智慧政府的生成逻辑,探寻智慧政府的机器或系统的“智能”究竟应该依靠哪些资源要素来生成,即解决“智能化从哪里来”的问题,提出应以数据资源为核心,借助数据、信息和知识等资源要素的递进关系逐步生成智能;其次研究智慧政府的“智慧”可以依靠哪些知识要素、采取怎样的逻辑进路来实现由“智能”向“智慧”的演进,即解决“智慧化往哪里去”的问题,提出可以将人类生成智慧的资源要素作为智慧政府的智慧生成需要依靠的基本要素,通过具体运用相关的管理理论和方法、技术手段和工具以及其他智慧元素,实现逐层管理资源、持续融入智慧、递进实现晋阶的效果,旨在为维持智慧政府生存和发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供模式和方法。一些公共管理学者主张采取将人工智能向政府不断渗入的模式建构智慧政府。本文主张与之相向而行,即智慧政府通过将人的智慧嵌入政务系统之中使之事实上具有智能,再借助政务系统应用中的人机交互环节,将智信人的智慧持续注入系统之中,经由政务系统对其智慧进行融汇,继而再由智信人完成融会的工作,使得政务系统因为融入智慧而具有智慧,实现智慧的动态建构,推进智慧政府由智能向智慧晋阶。已有的电子政府和智慧城市实践为智慧政府建设积累了实践基础和有益经验。对于建立在电子政府和智慧城市已有成果之上的智慧政府而言,其研究重点显然不在技术基础、管理基础和体制机制上,凡此种种固然重要,但这却是电子政府分内应该解决或早该解决的问题。智慧政府所应具有的“智慧”之处,才是它更应该关注和解决的问题。基于此,第四章主要探索如何借助政务系统的智能以及社会公众的智慧实现以智慧武装智慧政府头脑的目的,并探讨了如何为之提供可能与可行的思想条件和实施路径。具体地讲,就是从智慧政府应用智慧的需求出发,首先,提出要进行主体间性思想建设、包容性文化建设、伦理道德教育、思维观念转变和知识能力培养等思想条件建设,借以提高智慧政府的软实力;其次,从完善顶层设计和行动计划、建设基础资源和政务系统以及改善内外部合作伙伴关系等路径提出智慧政府应用智慧的实践条件,以便为智慧政府硬实力建设提供解决方案,最终实现智慧政府的价值目标。
肖先柳[6](2019)在《昆明市主城区公共空间规划管理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长久以来,昆明市主城区公共空间系统不能满足市民的使用需求,为应对供需关系的转变,政府在政策法规和机构设置中有所调整,但管理改革方向和思路仍不清晰。论文以昆明市主城区为研究范围,以主城区公共空间系统和管理体系为研究对象,围绕主城公共空间系统“管什么”和公共空间管理体制“怎么管”两条研究逻辑线,通过文献综述、田野调查、问卷访谈、对规划管理部门行政工作观察研究(一年)、规划设计管理会议旁听以及对一手政策法规文件分析比较的综合研究方法,得出昆明市公共空间系统管理的主要矛盾和未来公共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应朝向“公共空间系统化完善”和“消极空间积极化”的努力方向。“管什么”是理现象的逻辑,主要通过三方面展开:构建“管理者视角”的公共空间质量评价体系;对昆明主城区量和质进行分析评价;梳理出主城区公共空间系统的主要特征和矛盾。“怎么管”是梳机制的逻辑,主要通过两方面展开:对昆明市公共空间“量”的法规、规划编制及管理和建设管理进行分析建议;对昆明市公共空间“质”的法规、设计管理和后期管理进行分析建议。
谭文宇[7](2019)在《绿色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和评价体系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资源短缺、温室效应等问题。基于诸多的生态问题,可持续发展成为全球范围内各行各业的热点,建筑业作为资源使用的重头行业,深入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理念刻不容缓。近年来,除了实行绿色施工、使用环保建筑材料外,“绿色建筑”以其巨大的生态效益,独特的设计理念以及科学的管理运行机制成为国内外专家研究的热点。本文充分结合国内工程管理的现实情况,详尽描述了绿色建筑发展历程及相关理论,以全寿命周期为立足点开展项目管理评价优化分析,通过对比传统建筑逐步拓展到绿色建筑的范畴内展开研究。而后详细在决策、设计、施工和运营全过程进行各阶段的管理任务与重点剖析,并据此构建绿色建筑全生命周期建设工程管理评价体系,运用层次分析法、专家打分法,基于项目建设全过程,提高绿色建筑项目全寿命周期的科学管理。最终从环境、资源、能源、技术、经济、管理六个方面构建绿色建筑工程管理评价体系,。最后,本文结合具体项目,应用评价体系对其管理模式、方法与成效进行评价,从而验证了方法的可行性,同时评价结果将有助于工程项目管理者及时发现问题并改正,有利于绿色建筑管理行业的发展。综上所述,本文从绿色建筑的特殊性出发,阐述了绿色建筑建设工程管理策划、设计、施工、运营各个阶段的工作要点,通过“时间”和“指标”两个轴实现多阶段、多目标项目管理评价体系的搭建,使项目管理的效率和精准度在全寿命周期内得到有效提高,同时也为高标准新建工程提供宝贵的经验与数据,从而促进绿色施工健康有序开展,为推动国家经济建设、生态建设提供充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
陈巨坤[8](2019)在《智慧工地中的智能安全帽及其管理平台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新兴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建筑业正持续推进信息化转型,2017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出“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加强技术研发应用”,用科技手段促进建筑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响应国家对建筑业信息化改革的号召,智慧工地及其相关智慧化产物得到了快速发展,智慧工地中的基础数据采集设备——智能安全帽也有相关的研究和应用。然而,目前结合建筑工人管理的智能安全帽研究仍然较少,部分研究存在缺乏针对性、成本高、续航能力差等问题。因此,运用新兴的物联网、NB、云计算等技术,设计和研究一款适用于智慧工地、能解决建筑工人管理问题的智能安全帽,对智慧工地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对我国在建筑业发展以及建筑劳务实名制等政策进行详细了解,结合国内外在智慧工地和智能安全帽方面的研究和应用现状,指出了智能安全帽存在的不足。再详细研究了智慧工地、可穿戴设备以及物联网的相关理论,为智慧工地中的智能安全帽及其管理平台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撑。然后了解智能安全帽在智慧工地中的应用意义及现状,结合同类产品应用和需求问卷调查的分析,明确了智慧工地中的智能安全帽及其管理平台的功能定位,从而确定本文研究方向。按照既定的研究方向,结合NB技术低成本和低功耗的特性,设计了低成本和长续航的智能安全帽及其管理平台,解决了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管理等7大管理功能需求。最后对本文研究的智能安全帽及其管理平台进行测试,确定其硬件功能和管理平台功能的可行性,并将研究应用于实例项目中以此检验研究成果的可行性。本文所研究的智能安全帽及其管理平台,是智慧工地中最基础的智能设备,是物联网、NB、云计算、传感和嵌入式等技术的融合产物,以低成本和长续航的优势,解决施工现场的7大管理应用需求。智能安全帽是与建筑工人最密切的可穿戴智能设备,可为智慧工地的数据协同共享提供信息化平台接口,从而提升施工管理信息化水平和管理决策数据化水平,同时为智慧工地中移动式智能设备的设计与研发提供实例参考。
苟欢[9](2020)在《社会转型期的社区合作治理研究 ——行动主义的视角》文中认为纵观我们的生活空间,是一个不断被各种社区所嵌入的场域,就像地球被“国家化”、国家被“城市化”一样,城市也逐渐被“社区化”了,我们几乎无时无刻不与社区这个包裹着我们身、心、灵的壳打交道。当人类进入20世纪80年代,社区作为治理开展的新兴力量和基础单位,承担了越来越多(甚至是超越其能力)的公共性,以至于出现了街道开始具备执法权的奇特景观。西方国家对社区及其治理功能的重视早于中国,这与其特殊的经济社会发展背景和“自洽”的理论阐释逻辑息息相关。从实践背景而言,西方较早进入工业社会发展阶段,较早受到工业文明的洗礼,也较早感知到工业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各种“负产品”(各类社会问题不断涌现,危机事件易发多发。)正是这些“负产品”不断冲击着社会治理的各道防线,使得西方社会治理变革的诉求更为迫切,变革动力更为深刻,变革决心更为坚定,一场“依靠社区发展社会”的社区复兴运动便由此开始。那么,引导西方社区治理实践的理论是什么呢?总结而言,就是“公共选择+民主理论”的变革理路。以奥尔森、奥斯特罗姆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论证了集体行动的诸多实践困境,如搭便车、公共池塘、负外部性行为等等问题;以罗伯特·达尔、卡普兰、帕特南为代表的民主理论探析更告诉我们:“民主太遥远了,不如打个折去搞多头政体”、“理性选民是个神话,总统总是选择不良政策”、民主制度的绩效在地区间存在极大差异会导致“独自打保龄球”的社会原子化。将这两条主线合流,便构成了西方社区治理实践与研究的基本假设与理路:共同体内人数太多,民主制度不易玩转,必须缩小共同体规模,即将国家治理转换为城市治理、把城市治理分割为社区治理,在“小场域”的社区民主实践中去实现“大场域”的社会发展。然而,立足于历史发展与转型的时空格局来看待走向全球化和后工业化的当今社会及其治理,社会治理及其行动场域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要素与特征不断凸显,社区的民主追求与治理行动亦呈现出非线性的发展趋势,社区再也无法从社会大系统中被分割看待。进言之,治理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不是部分简单相加之和,社会的治理绝对不能被机械地加总为对“多个社区的治理”,因为多个社区之间的互动极可能放大一些问题,亦可能次生出一些之前没有的新问题。所以,在走向全球化、后工业化的转型期,在一个城市胜利的时代,在社区生活模式不可逆转的时代,我们需要在对社区及其治理面貌的重新省察基础之上对社区治理的未来发展做出前瞻性的行动构建,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够使得以社区治理为核心构成的城市治理、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具有坚实的存在之基。如果说当下社区及其治理的建构目标与行动路径是由整个社会的历史转型情景与发展诉求所决定的,那么新型社区及其治理行动的建构过程必然充满着各种困境。因为社会的发展与转型并非是一个均衡的发展过程,相反,其间不断充斥着由各种主、客观因素作用而成的社会发展失调问题,即主要表现为作为主观条件的行动知识建构滞后于作为客观条件的时代发展情景,继而致使具有主观性和稳固性特征的传统社会意识,在新生社会情景中依然继续发挥着对新生社会事物及其运行过程的观念塑造与行动支配作用,这显然具有导向意识混乱与行动失灵的双重发展困境。全球化和后工业进程中呈现出的新型社区及其行动建设便处于这样的风险之中。虽然转型时期的社区及其治理语境已然不同于工业社会时期的样貌特征,但是工业社会时期的意识形态却依然继续侵染着新兴社区及其治理行动场域。这将不仅削弱作为新型社会治理力量之一的社区在转型社会治理中的主体性地位,亦将极大干扰以新型社区自治与合作为基本实践路径而实现社区实质民主价值的行动方向,更将最终阻碍以社区合作治理促进整个社会合作治理的发展进程。当然,我们并非就此而全盘否定传统社区及其发展的历史作用,在由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全面转型的历史发展情境中开展社区及其治理模式的构建,必须始于对工业社会时期的社区观念与行动的反思性考察与合理性解构,继而才能创造性地重构出具有“立足现实、面向未来”特征的社区治理理论与实践模式。针对这些研究背景、特征省察、研究目的与基本假设,我们将关于转型时期的社区治理考察与研究凝练为一个核心问题:在全球化和后工业化的社会转型时期,如何促使社区及其治理模式改革朝向具有实质民主意涵的发展方向。围绕这个核心问题而拓展出的实践模式思考,便构成了本文的研究对象——社区合作治理模式。据此,我们又将核心研究问题具化为一组具有内在逻辑关联的问题链:为什么社区合作治理模式是走向全球化和后工业化时期的社区治理理论与实践的建构趋势与目标?为什么行动主义是社区合作治理研究的应然理论范式?社区合作治理模式构建的行动主义特征与规范基础为何?如何在行动主义的知识规范下具体建构走向合作的社区及其治理实践?根据这些问题索引,我们首先对转型时期社区合作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了基本论证,明确了现代社区作为新市民社会的基本构成区别于传统社区所具有的自主行动特质,以及作为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的新型自治力量,对社会合作治理终极建构目标所具有的实践价值。其次,通过对工业社会时期所形塑的制度主义社区治理方案的反思性考察,发现其在后工业化情景中具有导向社区治理走向失灵和形式民主等诸多实践悖论的风险,故转而透过行动主义的理论棱镜去折射出转型期的社区治理模式所应关注的建构维度和内容。并在此基础之上重新梳理了社区民主与社区治理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社区民主作为社区治理追求的价值目标,应该在公共性的社区扩散实践发展背景之下,在作为新生社会治理力量的社区自治组织与以政府为核心的公权力部门之间建构平等的合作关系模式,从而实现契合社区自主行动诉求和提升社会治理效率的双重目标。如此,朝向合作的新型社区自治模式也便具有时刻关照各类社区治理行动者权益的实质民主发展蕴含。这一“结构-解构-重构”的诠释过程,也便构成了社区合作治理理论构想的行动主义知识与规范。最后,为了更为具体地诠释转型社会时代中社区合作治理建构的行动主义知识与规范,我们着重选取了两组相对应的诠释要素——“自主性-场域”和“他在性-角色”——以更为具体地贯通行动主义视角下社区合作治理模式构建的理路与实践。在关于“自主性-场域”的理论探析过程中,我们首先明确了自主性作为社区场域的构成性特征,是规范现代社区治理场域的一个基本建构性变量。据此,我们树立起对社区参与治理模式的实践警觉、排除了社区自治与他治的实践纠结、打破了社区治理理念中感性与理性的对立性思维,并最终确立起合作理性在社区合作治理模式的理论建构与实践发展过程中的价值指引功能;在“他在性-主体”的实践探析过程中,我们首先树立起对“他在性”作为一种区别于“主体性”和“主体间性”的“去主体中心化”的理念,它之于社区民主价值的实现所具有的主体建构意义。以此为基础,我们更加具体地明确了服务型政府模式与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建构之于社区合作治理建设的核心引导作用、明确了社区场域中的新社会组织及其组织形态之于社区合作治理建设的重要支持作用、并确立起社区治理行动者角色及其能力塑造的基本向度。以上这些问题和内容的相继呈现,共同诠释了什么是行动主义的社区合作治理模式,以及如何建构更加符合全球化和后工业化转型情景的社区合作治理模式。这一切在理论建构的意义上,为朝向具有实质民主蕴含的社区及其行动模式的建设做出了大胆的探索。
段传龙[10](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二、试论成本的形态、功能及其管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成本的形态、功能及其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1)共生理论视角下的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研究 ——基于对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审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以社区网格化管理为关注热点的社区管理研究 |
(二)以社区网络化治理为前沿议题的社区治理研究 |
(三)社区由网格化管理向网络化治理的发展研究 |
(四)共生理论的发展及其应用研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点 |
(二)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核心概念 |
(一)城市社区 |
(二)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 |
(三)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 |
(四)共生 |
二、理论基础 |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 |
(二)治理理论 |
(三)共生理论 |
三、分析框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同质下延:中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兴起 |
一、中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缘起 |
(一)城市社区管理的初始历程 |
(二)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初创形态(2004) |
(三)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初步成长(2005-2012) |
二、中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同质化下延分析 |
(一)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主体多数属于体制内 |
(二)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资源主要来自于政府 |
(三)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运行推进了政策执行 |
三、中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成效与限度 |
(一)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成效 |
(二)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限度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偏利共生:网格化管理强化与治理主体培育 |
一、中国城市社区的实践新探(2012 年末-2015) |
(一)2013 年城市社区的新实践:减负增效 |
(二)2014 年城市社区的新实践:三社联动 |
(三)2015 年城市社区的新实践:政社互动 |
(四)2013-2015 年城市社区新实践的总特征 |
二、中国城市社区偏利共生行为模式研判 |
(一)共生单元具备:少量的异质治理主体存在 |
(二)共生界面生成:党政主导的相关项目设立 |
(三)共生条件满足:单向为主的物质信息交流 |
(四)共生成果配置:非政府主体增殖能力提升 |
三、中国城市社区实践新探的成果与困境 |
(一)城市社区实践新探的成果 |
(二)城市社区实践新探的困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非对称互惠共生:网格化管理新突破与治理要素新发展 |
一、近年来中国城市社区的新实践(2016-至今) |
(一)近年来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新突破 |
(二)近年来城市社区治理要素的新发展 |
(三)近年来城市社区新实践的整体特征 |
二、中国城市社区非对称互惠共生行为模式剖释 |
(一)共生单元具备:丰富的治理主体生成 |
(二)共生界面生成:多方发起的活动开展 |
(三)共生条件满足:多向的物质信息交流 |
(四)共生成果配置:组织间非同步性进化 |
三、近年来中国城市社区实践的收效与问题 |
(一)近年来城市社区实践的收效 |
(二)近年来城市社区实践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导向对称互惠共生:城市社区前行的目标、动力与阻力 |
一、网络化治理:中国城市社区进一步发展的目标 |
(一)对称互惠共生:城市社区发展的理想状态 |
(二)网络化治理:实现理想状态的工具设计 |
(三)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系统结构 |
(四)网络化治理系统结构建构的基础条件 |
二、中国城市社区向网络化治理发展的动力 |
(一)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党政领导力 |
(二)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利益驱动力 |
(三)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科技支撑力 |
三、中国城市社区向网络化治理发展的阻力 |
(一)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中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 |
(二)目标和利益冲突下委托代理关系的内在张力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实现路径 |
一、共生: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价值理念 |
(一)价值冲突是主体间张力背后更深层次原因 |
(二)价值理念是影响城市社区治理的根本因素 |
(三)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共生价值体系 |
二、丰富共生主体: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组织建设 |
(一)在双向需求导向下,选择刚性约束 |
(二)在目标需求导向下,采用弹性约束 |
(三)在利益需求导向下,实施有效激励 |
三、完善共生界面: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行动选择 |
(一)以协商为基础,形成主体间的共识共信 |
(二)以共治为主线,强化主体间的共担共监 |
(三)以共享为旨归,推动全主体的双维进化 |
四、优化共生条件: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技术支撑 |
(一)以用户为中心,建设治理网络平台 |
(二)以平台为依托,联通社区治理主体 |
(三)以问题为导向,健全运行保障体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新时代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研究 ——基于对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个案价值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成果评述 |
第三节 研究视角、创新及不足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创新 |
四、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本研究基本分析框架 |
第一节 概念解读 |
一、新时代 |
二、高新区 |
三、管理体制 |
四、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 |
第二节 理论工具 |
一、整体性政府理论 |
二、政府职能理论 |
三、治理理论 |
第三节 逻辑建构 |
一、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动因 |
二、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目标 |
三、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策略 |
四、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重点 |
第二章 基本概况 |
第一节 地方政府体制改革与高新区设立 |
一、地方政府体制改革 |
二、高新区设立背景分析 |
三、我国高新区的特点分析 |
第二节 我国高新区沿革 |
一、探索初创期(1988-2000) |
二、巩固提升期(2001-2012) |
三、转型发展期(2013年至今) |
第三节 比照 |
一、国外高新区管理体制及特点 |
二、我国高新区管理体制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
三、研究启示 |
第三章 个案研究: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 |
第一节 常州国家高新区概况及现行管理体制 |
一、常州国家高新区概况 |
二、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现状及特点 |
三、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下取得的成就 |
第二节 常州国家高新区与一般国家高新区的异同分析 |
一、常州国家高新区与一般国家高新区的共同点 |
二、常州国家高新区与一般高新区的差异性 |
第三节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探索及其价值 |
一、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的转型之路 |
二、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方式创新 |
三、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价值 |
第四章 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分析 |
第一节 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 |
一、高新区与行政区比较 |
二、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 |
三、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的启示 |
第二节 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比较 |
一、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的模式比较 |
二、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的特点解读 |
三、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比较的启示 |
第三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的成效、困境及原因分析 |
一、高新区管理体制取得的成效 |
二、高新区管理体制面临的困境 |
三、高新区管理体制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五章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影响因素、目标及内容 |
第一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影响因素 |
一、影响因素分析 |
二、影响管理体制转型的变量提取 |
第二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目标确立 |
一、动力: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创新 |
二、方向:高新区行政区管理体制二合一 |
三、目标:建立符合新时代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 |
第三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内容落定 |
一、功能优化 |
二、职能转变 |
三、权力重构 |
四、机构改革 |
第六章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路径研究 |
第一节 转型目标 |
一、紧扣为民宗旨,实现终极目标 |
二、瞄准时代战略,提升功能定位 |
三、立足自身职能,加强兼收并蓄 |
第二节 转型策略 |
一、上下结合的“渐进式”转型 |
二、政社合作的“包容性”放权 |
三、社会治理的“开放型”共建 |
第三节 转型保障 |
一、“法治型”高新区建设的有效实施 |
二、“大部制”高新区改革的有序推进 |
三、“合作式”府际关系的有力构建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3)清至民国时期的“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资料 |
三、研究回顾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血缘型“会” |
第一节 族会 |
一、族会概述 |
二、族会文书 |
第二节 族会的运作规制 |
一、祭祀类族会 |
二、教育类族会 |
第三节 族会的主体形态 |
一、类法人组织 |
二、人合性组织 |
三、互益性组织 |
第二章 地缘型“会” |
第一节 神会 |
一、神会概述 |
二、神会文书 |
三、神会的运作规制 |
四、神会的主体形态 |
第二节 桥会、渡(船)会 |
一、桥会、渡(船)会概述 |
二、桥会、渡(船)会文书 |
三、桥会、渡(船)会的运作规制 |
四、桥会、渡(船)会的主体形态 |
第三章 业缘型“会” |
第一节 善会(堂) |
一、善会(堂)概述 |
二、善会(堂)文书 |
第二节 善会(堂)的运作规制 |
一、同善会 |
二、保婴会 |
三、恤嫠会 |
第三节 善会(堂)的主体形态 |
一、地方性公共组织 |
二、类财团慈善法人 |
三、民间半官方组织 |
第四章 “会”民事主体地位的建构 |
第一节 “会”民事主体地位的自我建构 |
一、共同需求:“会”自发形成的现实基础 |
二、自定章程:“会”内部管理的组织规范 |
三、专属业权:“会”主体人格的物质保障 |
四、共同代表:“会”独立意志的外部表达 |
第二节 “会”民事主体地位的外部建构 |
一、“会”在与官方互动中获得合法性 |
二、“会”以自己的行为建构社会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哈尼梯田区全福庄小流域水系的生态和治理网络间的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3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第2章 研究区与研究方法 |
2.1 研究区概况 |
2.2 研究方法 |
第3章 全福庄小流域水系生态网络的识别 |
3.1 基于水系格局与网络指数的现有生态网络识别 |
3.2 基于最小费用模型的潜在生态网络识别 |
第4章 全福庄小流域水系治理节点的联系网络识别及优化 |
4.1 联系网络的联系度及联系方向 |
4.2 联系网络的密度及中心性分析 |
4.3 联系网络的核心-边缘区及凝聚子群分析 |
4.4 水系治理节点的联系网络格局优化 |
第5章 全福庄小流域灌溉水资源治理规则及其管理建议 |
5.1 灌溉水资源治理规则及其空间分析 |
5.2 灌溉水资源治理原则的作用机制与组织互动 |
5.3 基于生态和治理网络与治理原则的全福庄小流域水系管理建议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5)中国智慧政府的价值目标追求及其实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文献回顾与研究述评 |
(一)智慧政府的相关概念谱系 |
(二)智慧政府的前提条件准备 |
(三)智慧政府的基本策略安排 |
(四)研究述评 |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分析框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资源 |
一、核心概念 |
(一)“智能”与“智慧”辨析 |
(二)智慧政府的基本涵义 |
(三)智慧政府的特质和属性 |
二、智能政府与智慧政府区分 |
(一)智能政府和智慧政府为何区分 |
(二)智能政府和智慧政府以何区分 |
三、理论资源 |
(一)合作治理理论 |
(二)数据管理理论 |
(三)信息管理理论 |
(四)知识管理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智慧政府的价值目标考量 |
一、中国政府和社会的价值追求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念 |
(二)政府治理的价值取向 |
(三)社会公众的现实诉求 |
二、国外电子政府和智慧政府的目标规划及其启示借鉴 |
(一)国外电子政府的目标规划及其启示借鉴 |
(二)国外智慧政府的目标规划及其启示借鉴 |
三、中国智慧政府的价值目标取向 |
(一)开放透明的治理环境 |
(二)共商共议的合作氛围 |
(三)共建共享的基础资源 |
(四)精准高效的政务服务 |
(五)平等包容的伙伴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智慧政府建构的逻辑进路和支持模型 |
一、智慧政府建构的逻辑进路 |
(一)智慧政府的生成逻辑 |
(二)智慧政府的演进逻辑 |
二、智慧政府建构的支持模型 |
(一)智慧政府的数据管理模型 |
(二)智慧政府的信息管理模型 |
(三)智慧政府的知识管理模型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智慧政府建构的思想条件和实施路径 |
一、智慧政府建构的思想条件 |
(一)主体间性思想建设 |
(二)包容性文化建设 |
(三)伦理道德教育 |
(四)思维观念转变和知识能力培养 |
二、智慧政府建构的实施路径 |
(一)完善顶层设计和行动计划 |
(二)优化基础资源和政务系统 |
(三)改善内外部合作伙伴关系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他科研成果 |
附件 数据管理的关键技术集 |
后记 |
(6)昆明市主城区公共空间规划管理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必要性 |
1.1.1 研究政策背景 |
1.1.2 研究课题来源 |
1.1.3 研究必要性 |
1.2 研究对象 |
1.2.1 研究范围 |
1.2.2 研究对象 |
1.2.3 研究层次的确定 |
1.3 重要概念界定 |
1.3.1 城市公共空间及其相关概念的辨析 |
1.3.2 公共空间管理及其相关概念辨析 |
1.3.3 系统与体系概念辨析 |
1.4 城市公共空间类型的划分 |
1.4.1 传统研究划分方式 |
1.4.2 按照用地的独立-非独立角度划分 |
1.4.3 按照用地配建-非配建划分 |
1.4.4 按照服务等级性质划分 |
1.4.5 采用综合的公共空间分类 |
1.5 研究综述 |
1.5.1 对“城市公共空间系统完善”的综述 |
1.5.2 对“消极空间积极化”的综述 |
1.5.3 对“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机制”的综述 |
1.6 调查研究方法与框架 |
1.6.1 调查方法的准备 |
1.6.2 研究方法的准备 |
1.7 研究框架(图1.15) |
第二章 “管理者视角”的公共空间质量评价研究 |
2.1 管理者在公共空间评价中应有之视角 |
2.1.1 视角梳理 |
2.1.2 属性梳理 |
2.1.3 评价方法梳理 |
2.2 对“规划管理者视角”的公共空间指标梳理分析 |
2.2.1 环境属性相关指标 |
2.2.2 社会属性相关指标 |
2.2.3 经济属性相关指标 |
2.2.4 法律属性相关指标 |
2.2.5 小结 |
2.3 建立评价体系 |
第三章 对昆明市主城区公共空间现状的调查分析 |
3.1 昆明市主城区公共空间系统建设发展概况 |
3.1.1 主城区城市形态圈层蔓延特征 |
3.1.2 主城区城市形态扩张与公共空间系统建设关系 |
3.2 昆明市主城区公共空间系统特征分析 |
3.2.1 G类用地公共空间规划的基本概况 |
3.2.2 G类用地公共空间的系统特征 |
3.3 对公共空间“量”的分析评价 |
3.3.1 对公共空间总量相关指标分析评价 |
3.3.2 对步行可达范围覆盖率分析评价 |
3.4 对公共空间“质”的分析评价 |
3.4.1 对主要类型公共空间的“质”分析评价 |
3.4.2 对系统完善类型公共空间的“质”分析评价 |
3.4.3 对公共空间整体性的分析和评价 |
3.5 小结 |
3.5.1 对主城公共空间系统“量”的特征和问题 |
3.5.2 对主城公共空间系统“质”的特征和问题 |
3.5.3 策略建议 |
第四章 对昆明市主城区公共空间“量”的管理机制的研究分析 |
4.1 相关法规的分析建议 |
4.1.1 分析 |
4.1.2 评价建议 |
4.2 对于相关规划编制及管理分析建议 |
4.2.1 分析 |
4.2.2 评价和建议 |
4.3 对于建设管理的分析建议 |
4.3.1 分析 |
4.3.2 评价和建议 |
4.4 小结 |
第五章 对昆明市主城区公共空间“质”管理机制的研究分析 |
5.1 相关法规分析建议 |
5.1.1 分析 |
5.1.2 评价和建议 |
5.2 对设计管理分析建议 |
5.2.1 分析 |
5.2.2 评价和建议 |
5.3 对后期管理分析建议 |
5.3.1 分析 |
5.3.2 评价和建议 |
5.4 小结 |
第六章 结论 |
6.1 研究结论 |
6.1.1 “管理者视角”的公共空间质量评价体系 |
6.1.2 主城区公共空间系统的主要矛盾 |
6.1.3 主城区公共空间“量”管理工作上的机制矛盾 |
6.1.4 主城区公共空间“质”管理工作上的机制矛盾 |
6.1.5 基于现实矛盾和改革层面试提出主城区公共空间管理的完善方向 |
6.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A: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附录B:昆明市主城区公共空间调查记录表(部分) |
附录C:《昆明市绿地系统规划》带状空间梳理 |
附录D:论文调查问卷及民意反馈总结 |
附录E 访谈及会议记录 |
附录F 图片索引 |
(7)绿色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和评价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外绿色建筑发展历程 |
1.2.2 国内外绿色建筑评估体系 |
1.2.3 国内外绿色建筑项目管理理论研究 |
1.2.4 研究小结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绿色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相关理论 |
2.1 绿色建筑 |
2.2 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理论 |
2.2.1 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概念 |
2.2.2 项目全生命周期阶段划分 |
2.3 绿色建筑全生命周期建设项目管理理论 |
2.3.1 绿色建筑全生命周期建设工程管理内涵 |
2.3.2 绿色建筑工程管理与传统建设管理区别 |
2.4 绿色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分析 |
2.4.1 传统建筑项目管理模式分析 |
2.4.2 绿色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分析 |
2.4.3 传统建筑与绿色建筑管理模式比较 |
2.5 绿色建筑项目管理模式难点分析 |
第三章 绿色建筑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管理 |
3.1 绿色建筑项目决策阶段的管理 |
3.1.1 绿色建筑项目决策阶段的任务 |
3.1.2 绿色建筑项目决策阶段的管理重点 |
3.2 绿色建筑项目设计阶段的管理研究 |
3.2.1 绿色建筑项目设计理念 |
3.2.2 绿色建筑设计原则 |
3.2.3 绿色建筑设计方法 |
3.2.4 传统建筑与绿色建筑设计管理模式的区别 |
3.2.5 绿色建筑项目设计阶段的管理重点 |
3.3 绿色建筑项目施工阶段的管理研究 |
3.3.1 绿色建筑项目施工阶段管理目标 |
3.3.2 绿色建筑项目施工阶段管理内容 |
3.3.3 绿色建筑项目施工阶段管理重点 |
3.3.4 绿色建筑项目施工阶段管理方法 |
3.4 绿色建筑项目运营阶段的管理研究 |
3.4.1 绿色建筑运营管理特点 |
3.4.2 传统工程与绿色建筑运营管理模式的区别 |
3.4.3 绿色建筑运营管理现状 |
3.4.4 绿色建筑项目运营阶段管理内容 |
3.4.5 绿色建筑运营管理存在问题及建议 |
3.4.6 绿色建筑项目后评价 |
第四章 绿色建筑全生命周期建设工程管理评价体系研究 |
4.1 绿色建筑建设项目工程管理的影响因素分析 |
4.2 绿色建筑全生命周期建设工程管理的评价体系的构建 |
4.2.1 构建评价体系的原则 |
4.2.2 评价指标的选择及含义 |
4.2.3 多元化评价体系的构建 |
4.3 因素权重的确定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案例分析 |
5.1 案例介绍 |
5.2 绿色建筑实例的工程管理评价 |
5.3 评价结果及相关建议 |
第六章 结论与建议 |
6.1 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1.提高全民绿色建筑推广意识 |
2.鼓励绿色建筑设计人才创新 |
3.改善推广方式的科学合理性 |
4.推行限制与鼓励并行的原则 |
5.多措并举构建绿色产业体系 |
参考文献 |
附件 |
附件一 莲花馆项目实际数据 |
附件二 专家打分表 |
致谢 |
附表 |
(8)智慧工地中的智能安全帽及其管理平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方法及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理论研究与分析 |
2.1 智慧工地相关理论研究 |
2.2 可穿戴智能设备理论研究 |
2.3 物联网相关理论研究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智能安全帽的应用及需求分析 |
3.1 智能安全帽在智慧工地中的应用与意义 |
3.2 智能安全帽需求调查与分析 |
3.3 智能安全帽的实现技术机理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智能安全帽及其管理平台设计 |
4.1 智能安全帽设计 |
4.2 智能安全帽管理平台设计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智能安全帽及其管理平台测试 |
5.1 智能安全帽硬件性能测试 |
5.2 管理平台功能可行性测试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智能安全帽及其管理平台的案例应用 |
6.1 案例项目概况 |
6.2 案例项目管理现状分析 |
6.3 智能安全帽及其管理平台的应用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研究成果与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社会转型期的社区合作治理研究 ——行动主义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主题陈述 |
一、选题背景与主题确立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社区治理与合作的国外研究 |
二、社区及其合作治理的中国研究 |
三、文献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指向、基本假设 |
一、研究指向 |
二、基本假设 |
第四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社会转型 |
二、社区 |
三、社区合作治理 |
第五节 理论基础与运用 |
一、社会转型论与社会治理模式变迁理论 |
二、后结构主义理论与后现代主义理论 |
三、制度主义理论与行动主义理论 |
四、其他理论 |
第六节 研究方法 |
一、作为宏观范式的方法论——建构主义 |
二、作为中观策略的研究方法或方式——历史反思阐释法和“想象”法 |
三、作为微观方法的具体技术和技巧——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 |
第七节 研究框架与篇章结构 |
一、研究框架和技术路线 |
二、篇章结构与内容设计 |
第二章 作为时代课题的社区合作治理 |
第一节 社会转型中的社区及其治理 |
一、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特征 |
二、社会构成中的基层社区 |
三、社会治理中的社区治理 |
第二节 社区重建中的行动空间 |
一、流动性和异质化的社区构成 |
二、陌生化和匿名性的社区特征 |
三、开放性和网络化的社区发展 |
第三节 走向合作的社区及其治理趋势 |
一、社区中的竞争文化与实践后果 |
二、社区合作治理的意愿与理念 |
三、领域融合中的社区合作治理 |
第三章 行动视角中的社区合作治理 |
第一节 社会治理转型中的行动主义主张 |
一、行动主义的理论建构 |
二、行动主义的社会治理构想 |
三、合作治理研究的行动主义范式 |
第二节 作为行动主体的新型社区 |
一、社会自治再兴模式中的新型社区自治 |
二、共同体进化中的社区样态 |
三、社区的建构性特征 |
第三节 通过行动建构社区合作 |
一、制度主义的社区合作方案 |
二、对合作的行动主义理解 |
三、社区治理的行动主义阐释 |
第四章 走向社区合作治理的思想历程 |
第一节 社区治理的价值追求及其困境 |
一、基于民主追求的公民治理 |
二、对社会契约论的颠覆以及民主的没落 |
三、公民治理的民主救赎与失败 |
第二节 从民主向合作转型的社区治理逻辑 |
一、作为社会治理模式的民主实践 |
二、公共性扩散条件下的社区合作 |
三、超越民主模式的社区合作治理理路 |
第三节 社区治理体系及其结构的知识转型 |
一、在社区治理的系统中廓清结构概念 |
二、社区治理结构分析的视角转换 |
三、社区合作治理体系的知识重塑向度 |
第五章 社区合作治理的行动场域 |
第一节 自主性生成的社区行动场域 |
一、社区行动场域的建构基础 |
二、自主性争夺的社区治理场域冲突 |
三、重塑社区行动自主性的思维机制 |
第二节 社区行动场域中的形式理性省察 |
一、工业社会语境中的社区行政模式 |
二、社区治理中的居民参与 |
三、社区“自治”模式在社会转型中的挑战 |
第三节 社区行动场域中的合作理性建构 |
一、社区治理实践的去感性化是否可能 |
二、社区治理实践中的经验是否可靠 |
三、社区治理中的合作理性建构路径 |
第六章 基于“他在性”的社区合作治理 |
第一节 政府权能重塑与社区公共服务 |
一、公共性扩散中的政府与社区关系重构 |
二、社区合作的政府服务向度 |
三、社区合作治理中的政府职能 |
第二节 新社会组织兴起中的社区合作 |
一、新社会组织的行动逻辑与社区治理转型 |
二、走出社区自治与他治的二元困境 |
三、社区合作治理的组织形态 |
第三节 社区合作治理中的行动者及其观念 |
一、社会变迁中的社区行动者角色 |
二、社区行动者的独立性 |
三、社区治理行动者的能力塑造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试论成本的形态、功能及其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 [1]共生理论视角下的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研究 ——基于对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审视[D]. 宋晓娟. 吉林大学, 2021(01)
- [2]新时代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研究 ——基于对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的分析[D]. 刘洋. 苏州大学, 2021(07)
- [3]清至民国时期的“会”研究[D]. 徐志强.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4]哈尼梯田区全福庄小流域水系的生态和治理网络间的优化研究[D]. 钟凯华. 云南师范大学, 2020(01)
- [5]中国智慧政府的价值目标追求及其实现研究[D]. 于跃. 吉林大学, 2019(02)
- [6]昆明市主城区公共空间规划管理体系研究[D]. 肖先柳. 昆明理工大学, 2019(07)
- [7]绿色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和评价体系研究[D]. 谭文宇.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8]智慧工地中的智能安全帽及其管理平台研究[D]. 陈巨坤.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9]社会转型期的社区合作治理研究 ——行动主义的视角[D]. 苟欢.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20(04)
- [10]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