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报告监察机制

调查报告监察机制

问:监察机关在行使调查权时可以采取哪些监察措施?
  1. 答:监察机关在行使调查权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态敏法》
    第四十一条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正氏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帆清枝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
问:监察法草案规定的监察程序有哪些?
  1. 答:监察法草案规定的监察职责有:
    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迅闭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一)监督。监察机关亩宴裂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祥早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三、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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