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论海域使用权的界定、确立与管理(论文文献综述)
朱晖[1](2021)在《近海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构与解决》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渔业资源丰富,自建国以后至今,我国不断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努力提升渔业产量,发展海洋渔业经济,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历史性转变,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渔业发展道路。我国现已成为世界第一渔业大国,水产品产量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连续稳居世界首位。其中,沿岸和近海水域是我国的主要渔场,主要渔汛、经济鱼类和水产品均产于这些水域,因此一直是海洋捕捞作业的主要区域。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和渔业政策的调整,沿海渔业养殖规模在不断扩大,捕捞规模被不断限缩,迄今已成为世界上唯一一个养殖产量超过捕捞产量的国家。但由于渔船、渔具的大量投入,捕捞强度过大,整体沿海海域的渔业资源整体衰退,再加上周边国家对所管辖海域的渔业管控日趋严格,外海的部分渔船被迫退向近岸。而此时原本在潮间带至7-10米等深线以内的滩涂和近海养殖,随着养殖业的扩张,养殖方式的变化,特别是海洋牧场和底播养殖、人工鱼礁的不断普及,养殖区域不断向外海拓展,覆盖到了传统定置渔业和小型渔船作业场所。养殖权人根据取得的许可设定养殖范围,禁止捕捞船舶进入划定的养殖区域。而这些区域原本是传统定置渔业和小型渔业船舶作业的区域,渔民认为其已经取得了捕捞许可,有权捕捞野生鱼类,因此无视养殖权人设立的界限仍然进入养殖区进行捕捞,但养殖权人则认为捕捞者侵犯了其对海域的占有和使用权利,于是近海养殖和捕捞纠纷不断,引发了有关海域之争。这不仅导致了捕捞权人和养殖权人之间的矛盾冲突,也造成了渔民与主管部门之间的矛盾,由此形成了养殖者、捕捞者、主管部门三方相互之间的冲突。这也凸显出我国海洋渔业发展面临的两个难以解决的结构性矛盾,一是渔业资源的严重匮乏与急剧增长的对优质渔业产品需求之间的矛盾,二是为保护海洋资源而实行的限制捕捞制度与传统渔民权利保护之间的矛盾。这两对矛盾尖锐的表现就是涉外事件日益增多,中国渔船屡屡在域外因非法捕捞作业而被查处,并引发国际纷争;海域使用纠纷案件不断上升,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从表面来看养殖和捕捞的纠纷是用海纠纷,实质是市场机制和政府规制之间的协调问题,即作为主体的人在利用海洋过程,对利益的争夺与海洋渔业资源稀缺性之间的矛盾,其背后隐藏的是海域资源配置和渔业管理的问题。究其根本是人类对海洋利用的价值取向和国际海洋秩序及渔业政策发展变化的结果。基于此,本文力图通过对养殖权和捕捞权冲突的表现和成因分析来发现冲突的根源所在,从制度完善和管理变革两个方面为冲突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并进行路径上的探索。渔业权冲突的本质是利益之间的冲突,利益失衡必然引发权利之争。利益的平衡和权利冲突仅仅依靠市场自动调节难以解决,最终还是要靠政府干预。以市场为中心的产权制度曾被提出认为可以解决渔业管理中的过度捕捞和权利分配等问题,但由于渔业资源的特殊性和缺乏整体协调大多数努力都失败了。渔业权制度设计的实质是对不同渔民群体的利益识别、利益选择、利益整合及利益表达的过程,即解决有限的渔业资源在相关利益群体和社会成员间的分配。权利分配本质是正义问题,即如何公平地分配社会成果,分担社会成本。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法律规范、利益分配、责任分担等都是社会关系外化的表现。人们对权利的追求即是要实现自身在现实社会规范中的价值。法治社会要求实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和谐,法律对权力和权利内容的规定要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因此,基于社会正义的维度,要以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以应得与所得的合理程度为表征,由政府对市场分配结果的不公加以纠正。通过干预实现不同渔业主体在市场中的公平交换,以解决交换过程资源的不平等和权利义务的不对称。其核心是作为主体的渔民无论在分配的哪个阶段,都能平等享有基本权利。此外,人类发展的多重性决定正义是多层面、多视角的,正义不能仅局限于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应放眼于整个自然界和生态系统,在自然规律中不断协调,加以融合。社会发展到当今时代,发展的目标已经不仅仅限于物质财富的增长,而是有着多元化的追求。为了实现人类共同向往的自由,应当通过对实然世界的考查,实现对应然世界的追求,完成人性善的飞跃,因此,分配正义应当上升到生态正义的维度。基于生态正义理论,渔业资源的分配正义至少应当包括种际维度、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强调人与海洋的和谐关系,敬畏海洋,尊重所有海洋生物物种,保持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在利用海洋资源的同时呵护海洋生态环境,避免过度捕捞和肆意掠夺渔业资源。基于正义理念对海洋渔业资源进行公正分配,是解决渔业权冲突的根本路径,但正义的实现要受到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历史上,对渔业资源不可枯竭的认识和海洋自由论消除了对渔业发展的担忧,实现了船队和渔具的现代化;但过度捕捞和资源衰竭的现实又使人们重新审视渔业发展的视角,提出了许可制度和渔业配额制度等限制管理措施。我国渔业政策由此经历了由鼓励捕捞到限制捕捞、以养为主、养捕结合的转变,特别是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国家对海域的规范管理。但长久以来在人类中心主义和资本中心主义背景下,渔业资源开发利用都完全以人类为中心,以获得资本最大化为目标,无视资源的有限性而竭力提升捕捞能力、加大养殖密度以获取最大利益,导致过度捕捞、海域污染和渔业资源的衰竭。渔业权的冲突是利益争夺私权滥用的表现,也是政策调整过程中政府不当干预的结果。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关系的弥散与扩张,市场主体间的联系与合作关系在不断加深,具有广泛性的渔业秩序不再是传统民事主体的私权秩序,而是进入多重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权利行使方式的复合阶段。养殖权和捕捞权的性质、特点和排他性均不同,仅依靠行为人之间的自行约束已显不足,因此由带有共同约束属性的公权力介入管理已有必要。从渔业管理的层面上来看,现有管理体系存在体制混乱和权限不明等问题。因此应转变渔业管理的思路,在权利保护方面,通过对不同的渔业主体采取不同的倾斜保护政策,从而对养殖权人和捕捞权人的权利分配产生重要影响。在制度建构方面,一方面基于社会正义,对传统渔民的入渔权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基于生态正义,完善渔业水域使用权制度、海洋保护区制度以及海域分层确权制度。在管理模式方面,推行渔业综合管理模式,实施渔业综合授权许可和综合执法体制,通过大数据信息技术的应用为科学管理提供决策信息。
郭云峰[2](2019)在《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受公法和私法的双重调整,是一种兼具公权和私权双重属性的复合性权利(力),以公共所有权和公共利益为目的对其进行制度构造和规制,必然导致其主体、客体、权利内容等与建立在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哲学基础上的私人所有权存在差异。然而,二者之间的这种差异却经常被潜意识地转换为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批评和指责,个人所有权则成为评价国家所有权的“完美模型”和“标准答案”。其中,国家所有权主体虚位即是试图否定国家所有权,并对之进一步私有化的论者,所经常采用的一种意在彻底否定国家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的“釜底抽薪”式的辩论策略。为此,应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力)属性为逻辑起点,从主体、客体、权能三个方面探讨作为公共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问题。本文共五章,各章的主要内容是:第一章“绪论”。本部分介绍了选题的背景与研究价值、域内外研究进展。在国家和集体共同“垄断”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现行立法框架下,公众主要通过用益物权制度对自然资源进行使用、收益。为避免“国家给多少,社会才能用多少”的结局,必须以“全民”为本位构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防范国家所有和全民所有演变为政府所有、地方所有和部门所有。与借助公产制度限制政府权力、保障社会公众利用权的域外研究思路相比,国内研究在很大程度上一是种旨在廓清国家所有权与政治制度联系的中立研究路径,缺乏主动限制政府权力的意识。第二章“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本部分旨在论证自然资源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受罗马法按照物权客体分类立法调整技术的影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国有财产均实质性地形成了区分国家公产与私产、运用公法和私法分类调整的制度传统。在公权与私权严格分立的传统法学思维的作用下,关于国家所有权权利(力)属性的分析又形成了要么是公权,要么是私权的认知前见。事实上,公共所有权内部权利、义务并存的制度安排决定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力)属性,当前国内学界的公权说与私权说,只不过是对其社会属性某一方面认知的结果,均具相对的合理性,本质上是一种存在“附加条件”的“真理性学说”。而当此“附加条件”被去除之后,无论是公权说还是私权说,均有可能成为谬误。第三章“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重构”。本部分旨在从主体、客体、权能三个方面研究自然资源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重构问题。关于主体的理论重构,应采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双重主体说。即,国家和全民均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所有权人,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以公共信托为基本内容的内部关系。其中,国家是国有自然资源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全民是国有自然资源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人。关于客体理论重构,应坚持自然资源为物权客体的基本理论定位,国有自然资源资产范围应当以法定方式进行限定,并按照区分国家“公产”与“私产”的模式建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体制。关于权能制度的理论重构,应根据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将其权能界定为一种同时包括公法权能和私法权能的复合权能,但这两种权能受不同的权利行使规则的拘束:公法权能的行使必须具有直接的公法依据,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和规则,法有明文规定必须“为”和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是对公法权能行使的基本要求;私法权能的行使除受法律的一般限制外,可遵循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由此,在公法、私法分别构造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法律格局之下,公法权能与私法权能内在的联系规律是:保护公众合理利用等国家义务性质的公法权能具有优先实现性,并受公法程序和规则的约束;在不与公法权能冲突、不侵害社会公众资源利用权的前提下,依照私法规则实现其私法权能。第四章“复合权利定位下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评价”。本部分旨在从主体、客体、权能三个方面检视自然资源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根源。关于主体制度,我国现行立法采取区分归属主体与代表行使主体,并借助“层层代表”和“代表行使”,解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全民”主体由“虚”向“实”转化的立法技术问题。在此过程中,作为所有权主体的“全民”地位被不断的消融,引发所有权主体虚位和缺位等问题,最终呈现在人们视野中的所有权主体实体化为各级政府。关于客体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几乎所有的存在争议的自然资源,在我国都可能透过法律解释等方式,被认定为国家“私产”,容易引发与民争利的指责;将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与普通国有资产“无差别”对待的后果是环境生态代价巨大。关于权能,由于理论和实践习惯于从纯公法或者纯私法的角度解构其权能,公共控制和公共使用目的无法使其公法权能与私法权能发生勾连,也无法对之实施规制,引发公法遁入私法等问题。第五章“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重构”。本部分旨在研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重构问题。主体制度重构的核心要点是:将国家规定为基本民事主体,以拓展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及其理论的空间;按照双重所有权主体的理论定位,依托全国人大重构代表行使主体体系,加强“全民”主体对代表行使行为的控制;承认存在着国家机关之外的、根据授权行使代表行使的主体。客体制度重构的核心要点是:采取“公产法定”和司法判例相结合的方式区分国家公产和私产;明确自然资源为不动产的物权法地位,通过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等构造国有自然资源“不动产”。权能重构的核心要点是:基于其复合权利属性的理论定位,应直接明确代表行使主体可通过委托授权方式行使国家所有权;行政特许、设定用益物权为其公法权能;作为“全民”成员的社会公众有依法或依照习俗利用特定自然资源物的权利。
程博[3](2019)在《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资源配置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课题,海域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海洋在过去被认为是完全开放的空间,物权没有存在的余地。但近几十年的实践证明,由于人们恣意于私益,放任于经济利益,海洋不幸成为公地悲剧的现实标本。世界各国的海域物权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过程。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公法理论在我国影响颇深,所以我国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的设计主要基于公法理论,导致现行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行政管理色彩浓厚,海域使用权的私权性未得以彰显,表现在:海域使用立法主要以实现国家对海域资源的管理和控制为目的,以公法性规范为主,义务性、禁止性规定居多,而私法性规范不足,不重视权利,忽视对权利的保护。这种制度设计在我国海域物权制度建立初期,起到了稳定用海秩序、强化国家对海域资源管理的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的今天,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法律观念发生了重大转变,限制权力、权利平等、物尽其用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延续公法理论无法解决私权流转效率的问题。鉴于此,本文以物权法的视角,运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归纳法、经济分析法,对海域使用权流转问题进行研究,探寻完善我国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法律路径。由于长期受限于公法理论,对海域使用权性质的认识并不清晰。尽管海域使用权在设立、行使、变更、消灭、保护等方面附加了公法的诸多限制,但不能以此作为海域使用权是公权的依据。海域使用权“私权化”有两个根本动因:一是赋予私人主体对一定范围内海域排他性支配权利,使其可以从对该海域付出的劳动和投入中获得应有的回报;二是界定私人主体可以从事排他性支配活动的范围,平衡不同私人主体的利益以及私人主体与社会整体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定海域使用权为用益物权,既是对物尽其用的回应,也是消解海域资源利用与保护之间冲突的私法选择。因此,尽管海域使用权受到公法的诸多限制,但不能改变其私权属性。海域成为民法之“物”,是对传统物权客体应为有体物及具有特定性、价值性、可支配性认识的突破和发展。海域资源的空间性决定了海域资源可以综合利用。海域使用权配置模式的选择是实现海域资源综合利用的关键。现行海域使用权单一配置模式不适应海域多功能、多层次利用的需要。分层确权理论是对我国现有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突破,但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海域资源综合利用过程中的复杂关系。基于海域资源的空间性特点,提出按照海域功能用途设立海域使用权的构想,海域使用权的配置应当以海域功能用途为核心,根据海域功能用途的不同进行归类划分,基本原则是“一类功能用途、一项权利”,即依据实现海域的某一项经济价值的需要,确定该项海域使用权涉及的海域空间范围,并论证了这种构想与物权法理论的相容问题,为实现海域资源的立体综合配置和最佳利用提供了思路。海域使用权流转方式的选择影响海域使用权变动的效率。在海域使用权一级市场,海域使用权以行政审批方式出让为主,竞争性方式所占比重较小,市场的作用有限,导致海域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海域使用效率低下。在海域使用权二级市场,海域使用权流转受到多重限制,并附加了行政审批程序,市场的作用发挥不充分,造成海域使用权流转不畅,物尽其用难以实现。因此,应区分公益性用海与经营性用海,分别设置海域使用权流转的条件,公益性用海采用行政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变动的,严格实行行政审批制;经营性用海采用竞争性方式出让,优先选择挂牌或拍卖方式,取消对海域使用权流转的不合理限制,促进海域使用权市场化流转,实现物尽其用。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以限制权力的滥用。审视与完善海域使用权流转登记制度,使之与物权法相衔接,以弥补法律的不足,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为海域使用权流转提供有效保障。海域使用权是物权,所以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应以物权法理论为架构。由于海域资源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关乎公益与私益,关乎效率与公平,所以,公法的引入与规制不可或缺。因此,应在尊重公法适度干预的前提下,从物权法的视角,对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进行理论解释、制度设计和法律完善,使其回归物权性,实现物尽其用。
张潜伟[4](2019)在《地役权制度的现代发展与我国的立法完善》文中研究指明现代地役权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是最古老的用益物权制度。由于它在提高不动产利用效益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因而相继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所继承,地役权制度在上千年演进中历经兴衰,至今仍然能够在各国法律中占有一席之地,并在经济社会变迁中不断丰富和发展新的内容,是与其具有独特的权利架构和制度安排分不开的。地役权可以满足民众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身不动产效益的需求,这是其最基本的功能,在现代社会中,地役权还在商业竞争、规划、环境保护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和传统地役权一脉相承的公共地役权制度在生态环境保护、粮食安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提供物权形式的支持。第一章,现代地役权的制度变革和结构调整。起源于古罗马的地役权制度形成了若干基本规则:役权不得设立在自己的物上、必须存在需役地和需役地的利益,不能要求供役地人承担积极作为义务。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兴起,现代各国民法对传统地役权基本构造在多个方面进行了突破和改革。在主体方面,地役权的主体范围呈不断扩张之势:从所有权人扩张至用益物权人,甚至扩展至承租人;从两个不动产权利人演变至同一个不动产权利人。客体方面,地役权客体范围日益宽泛,空间役权和海域役权方兴未艾。地役权的内容方面,现代社会更加重视精神上的满足享受,“役”的内容出现了从物质利益到精神利益的发展趋势。伴随着地役权结构的调整,地役权类型也发生了变化,如所有人役权、营业役权、集合役权、保护役权等。第二章地役权的体系重构。现代各国继受罗马法地役权制度时,在役权体系上出现了很多革新。法国民法以《法学阶梯》为参考,将地役权的结构分为自然地役权、法定地役权和意定地役权,其中相邻关系被作为法定地役权进入法典,德国模式则将相邻关系从地役权的体系中移到所有权的扩张与限制,这是现代役权体系的一大变革。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两分有助于地役权体系的纯净,解决了法国单轨制下地役权性质过于复杂的弊端。役权体系另一重要创新是伴随着传统地役权和人役权的衰落,公共地役权或法定地役权出现了勃兴。虽然学者们对公共地役权的性质存在较大争议,但是各主要民法典(法、意、德、瑞、俄等)都规定了这一制度,英美法和我国澳门、台湾地区也有这种制度。公共地役权是传统地役权的升级换代,它虽然不对需役地作要求,但是不代表它不存在需役地;而公共利益的存在弥补了需役地利益的缺失,所以它总体上仍然属于地役权的架构,不过应当将其视为公私权兼有的混合权利为宜。役权体系中的取益权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因自然资源的稀缺而日益重要,虽然有的国家仍然将之保留在地役权中,但是更多的国家将其规定在单行法中,成为特别物权或准物权。第三章地役权的价值更新。地役权体系的重构背后是价值的重构。效益是地役权的首要价值,地役权能够从私人地役权扩展到公共地役权,是因为其效益价值出现了飞跃,即人类从主要关注经济效益到更加关注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而地役权的独特架构总是能在其中大显身手,特别是公共地役权的作用更是引人注目。美国的保护地役权在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农地保护等方面发挥了公益和私益的合作双赢态势,为多个国家借鉴移植。安全和秩序向来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人类对安全的追求永不停息,从交易安全到社会安全,从国家安全再到生态安全。私人地役权通过合同在当事人间形成了稳定的长期的甚至是永久的不动产利用关系,自然是为了安全和秩序。而公共地役权中的生态地役权和自然资源地役权的勃兴则为粮食安全、自然资源安全、生态安全提供了有益的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它弥补了警察权的强制—服从模式的弊端,实现了公私优势互补和公私互利合作。以公共信托理论和罗尔斯正义论为基础的代际公平是对传统民法公平的新发展,地役权具有公平价值在于,它通过自然资源地役权、历史遗存保护地役权等来解决“吃祖宗饭、断子孙粮”的非正义行为。第四章地役权的理念拓展,之所以将其放在第四章,是为了从地役权制度与体系的长期发展演变中探寻出地役权长盛不衰的“真谛”。地役权蕴含的理念植根于其独特的法权模型,地役权的权利模型表现为两宗不动产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本质上是为了提高一宗不动产的利用效益而有限使用另一宗不动产。这种法权模型已经形成一种思考问题的方式和工具,一种法技术,一种解决问题的范式。正是由于蕴含于地役权中的理念,使之具有了相当的扩展性,并体现出明显的跨界性。美国的土地发展权转移、容积率转移、我国的城乡建设增减挂钩与地票交易,被学者解读为地役权的逻辑和法权模型的应用。苏永钦、谢在全等学者还认为,在法律对“役”没有限制的条件下,地役权可以发挥补充地上权甚至农用权的功能,这其实是认为地役权模型可以充当用益物权的一般模型。这一模型蕴含的理念是合作双赢,即不动产际主体在互相尊重产权的基础上通过互利合作实现共享双赢,这在美国的保护地役权(农业保护地役权、历史古迹保护地役权和环境保护地役权等)中表现的最为明显,效果非常突出,为部分国家所借鉴。第五章,我国地役权的现状分析。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地役权的社会功能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增进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用,使物的利用关系物权化,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及鼓励交易。通过地役权的适用,可以弥补相邻关系的不足,可以补充城乡规划的缺陷。地役权的功能还在于调整商业竞争行为,替代征收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弥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不足,对公权具有约束和监督作用。我国地役权制度实行高度的意思自治原则,本可以充分实现上述功能,但在实践中出现了双重短缺的局面:民众需求的制度未予规定,而既有的制度民众又没有充分利用,使得地役权成为停留在纸面上的规范权利。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既有立法上的土地思维而非不动产思维导致不动产役权变成“地”役权,也有政府在不动产管制上取代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而产生的管理思维抑制了权利思维,还有建国后长期没有用益物权导致民众大多采用债权方式来实现地役权的功能(债权思维取代了物权思维),而相邻关系适用的过度扩张进一步压缩了地役权的生存空间。在役权体系的法制化方面,我国相关部门和公用企业、民众虽然对公共地役权具有迫切的需求,但是只承认意定地役权而否认法定地役权的观点在立法中占了上峰;即使将公共地役权视为公权,也未见公法学者提议建立我国的公共地役权制度并上升为立法。民法学者力推居住权入典,但该制度在西方处于衰落状态;而公共地役权在多方面具有现实旺盛的需求;西方各国的实践证明了这一点。役权体系中公共地役权的缺席导致了地役权价值的割裂和功能的萎缩,理论上,使民法典的绿色原则的辐射作用难以借助地役权这一平台得到实现,实践中,使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和公共利益实现缺少了一件重要的政策工具。在民法典编纂之际,在居住权可能入典之时,应当对我国的役权体系进行系统性反思与制度重构。我国要注重对役权的体系化建设,其意义在于,有助于完善我国不动产利用物权体系,有利于完善物权自治体系,当然也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役权体系和用益物权体系。第六章,我国地役权制度现代化的完善路径。首先我们要发掘本土资源,从悠久的文明中寻找今天可资利用的宝贵遗产,比如典权就是建筑用益物权,可以弥补我国现有的用益物权仅仅是土地用益物权的缺陷。其次要做到名实相符,与改地役权为不动产役权的名称相比,我国构建不动产役权尚需要进行“综合治理”:要承认海域役权、空间役权、自己役权。再次要激活制度源头,即扩大地役权的设立主体,丰富地役权的设立方式,完善地役权的堆迭设立。再次,要完善地役权的得丧变更制度,取得方式上既要承认法律行为,也要承认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如时效取得。公示方式上可以维持现行的登记对抗主义,但要逐步推行登记生效主义。最后要完善役权体系,即在人役权入典后,要考虑承认公共地役权在民法上的地位。第七章,我国地役权修改的立法建议。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如何完善地役权,使我国地役权实现现代化,立法机关应当进行体系化考虑。可以将现行的地役权改为不动产役权(即私人地役权),同时增加公共地役权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在此基础上将人役权和地役权共同组成新的“役权”一章,即在私人地役权和公共地役权的基础上,将居住权纳入。对于现行的私人地役权部分要进行重点的完善充实,为此本文提供了修改条文及修改理由。对于公共地役权,论文建议将其与民法和民事权利密切相关的内容做出原则性规定即可,其他内容交由单行法规定。
何雯诗[5](2019)在《以滩涂为客体的权利性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沿海经济的高速发展,国民人口数量的不断膨胀,各种资源的日渐匮乏,海岸带资源的重要价值愈发显现。作为海岸带重要组成部分的沿海滩涂,以其巨大的利用价值及开发潜力吸引着各方利益主体的关注。然而由于国家的长期忽视,关于沿海滩涂的配套法律规制存在巨大的制度漏洞,以滩涂为客体的权利性质界定不清即为其中之一。以滩涂为客体的权利性质界定是指,滩涂利用行为在法律上究竟应当被界定为何种性质的财产权利。明确权利的性质,为滩涂利用的管理确立一个可以依据的统一法律标准,也为滩涂利用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定财产权利的保障。当下,滩涂权利性质界定模糊,滩涂利用处于一种较为混乱的境况是可想而知的。“多头管理”、“九龙争滩”导致实践中纠纷频发。学术界,各种学说百家争鸣却依然困境难解,解决问题已迫在眉睫。基于此,本文将采用文献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通过对相关权利制度进行具体的研究以及对制度间相互关系进行讨论,尝试总结界定滩涂权利性质的关键核心。在明确沿海滩涂的应然范围应由潮上带、潮间带和潮下带三部分组成的基础上,另辟蹊径地以使用目的为划分标准,厘清滩涂的权利性质。从权利的角度寻找困境的突破口,以使用目的来界定滩涂的权利性质,探寻渔业权与滩涂利用之间的关系即为本文的几大创新之处。
谢阳[6](2017)在《论我国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之完善》文中研究指明虽然早在2002年1月,随着《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施行,我国海域使用制度已经正式确立,但海域使用权流转相关法律法规仍存在诸多不足,亟需完善以应对随着海洋经济发展而日渐增多的海域使用权流转需求。本文从海域使用权的基础理论出发,在明确海域使用权相关概念的基础上,评析我国海域使用权流转的现状,指出我国现行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并尝试提出改进的建议,为我国未来相关立法奠定基础。本文绪论部分内容为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完善之背景。第一部分为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基本理论,主要是“海域”、“海域使用”、“海域使用权”以及“海域使用权流转”等概念的界定。第二部分为海域使用权流转的现状与不足,从海域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出发,分析中央与地方有关海域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在其一、二级市场中的不足。第三部分为海域使用权流转一级市场的重新构建,通过明确各种出让海域使用权方式的适用范围,从而构建以挂牌出让等市场配置海域资源方式为主体,兼采协议出让的海域使用权流转一级市场。第四部分为海域使用权流转二级市场有关基础制度的完善,以统一的海域使用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之建立、海域使用权流转限制条件之修改与海域评估质量之提高为完善手段。
唐俐[7](2017)在《我国填海造地物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填海造地在为人类提供生存发展空间、缓解人地矛盾、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将填海造地作为海域使用权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制的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制度模式,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以我国填海造地涉及的物权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以填海造地中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海域转变为土地中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利消灭和产生等问题为研究中心,通过大量的数据、案例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实证考察,总结出我国填海造地及其物权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现有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反思,设计出全新的填海造地权作为填海造地的“基础权利”,并对填海造地中的相关物权的消灭、产生提出具体的完善对策。通过对国家海洋局每年发布的《海域使用管理公报》相关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我国从2002-2015年填海造地确权总面积达144942.85公顷,所征收的填海造地海域使用金数额达628.6亿元,占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比例年均约77%左右,填海造地的地价构成主要包括海域使用金和填海工程成本,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虽然远比其他用海方式的征收标准高,但填海形成土地的成本远比相同位置的地价水平低,助长了填海造地之风。总体上看,填海造地在增加土地供给、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维护国家主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会造成海岸陆地地貌发生改变、海洋生物多样性退化以及海洋环境污染、社会矛盾激化、社会资源浪费等诸多生态环境和社会问题。在理论基础方面,我国现行海域物权制度以国家海域所有权为基础,通过设立海域使用权达到海域分散利用的目的,而填海造地是作为海域使用权的一种类型纳入用益物权的范畴,并受到更多的限制,其理论基础主要涉及国家所有权理论、用益物权理论和物权生态化理论。这些理论虽然为我国填海造地提供了依据,但也还存在重大缺陷:一是海域使用权作为填海造地的“基础权利”,使得作为用益物权性质的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包含了将他人所有的海域进行事实上处分的权能,违背了用益物权的基本原理;二是将填海造地仅局限在海域权利范围内,无法合理解释将海域资源转变为土地资源的真正权利来源;三是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存在问题。这些理论上的缺陷会导致实践中产生诸多问题。在立法上,通过对现行全国性和地方法律文件的全面梳理、总结,发现目前我国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已经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填海造地中新增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海域使用权转化为土地使用权、填海造地新增土地使用权、填海造地中的征收补偿与权利损害赔偿等有了总体规定,而地方性法规也做了很多细化规定。但以海域使用权作为填海造地的“基础权利”存在根本性缺陷,并且相关立法体系也不完整,在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取得、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的衔接、“换证”是否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填海引起的征收补偿和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都还存在缺漏和矛盾。在司法实践上,通过对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网以及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中筛选出的40个案例样本进行分析,发现因填海造地引发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因对滩涂属于土地还是属于海域的不同认识导致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与海域国家所有权权属争议、因填海造地引起的收回(征收)补偿争议、填海造地造成环境污染导致的财产损害及赔偿争议、没有取得海域使用权或超越海域使用权的范围违法填海造地的纠纷等方面。填海造地涉及到海洋资源和土地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法院裁判适用的实体法规范当然也涉及到海域、土地和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但主要适用《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由于许多问题法律层面并无具体规定,填海造地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就成为了法院裁判的主要依据,凸显了我国现行填海造地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针对现有理论的不足,提出应创设全新的填海造地权来替代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填海造地的本质在于将海域资源转变为土地资源,涉及海域和土地两种资源,只有国家基于国家海域所有权人和国家土地所有权人的双重身份才能实施,国家海域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成为填海造地的“母权”,填海造地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具体实施。填海造地人通过许可获得填海造地权,其内容主要包括取得对待填海域的使用权、可以实施民事性质填海造地行为、在海域变成土地后取得新增土地的使用权。填海造地权在权利基础、权利内容和权利客体方面都具有复合型,将其定性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能合理解释填海造地的权利来源、解决填海造地实践中的各种难题,应通过修改《物权法》、《海域管理法》等建立填海造地权制度,并在未来民法典中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构建以填海造地权为中心的填海造地权利制度和完善以行政许可为中心的填海造地管理制度,为填海造地提供系统、完善的制度保障。在用填海造地权取代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后,还要完善填海造地过程中原有权利的消灭、补偿和新权利的产生制度。在海域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方面,要详细区分不同类型采取国有海域所有权消灭、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产生、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与补偿等不同的措施,特别是要注意特殊情形下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措施。在海域使用权利方面,需要完善既有海域使用权的征收、补偿制度,确立公物性质海域上的习惯性利用权利,并创建海域习惯性利用权利的消灭与补偿制度。在生态利益保护方面,需要建立填海造地中海域生态价值的维持与转移制度并创建填海造地生态价值补偿制度。本文可预期的创新之处在于:首先,理论上通过用全新的填海造地权取代现有的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将国家海域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共同作为填海造地的“母权”,将填海造地权界定为在权利基础、权利内容和权利客体方面都具有复合性的新型用益物权,从而克服现有理论在解释填海造地的“母权”、“基础权利”等方面的不足;其次,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论证了填海造地权的取得、行使、消灭等具体内容,在此基础上详细地提出了完善填海造地中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海域习惯性利用权等原有权利的消灭、补偿制度以及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新权利的产生的具体措施,为填海造提供了系统、完备的制度保障;最后,研究方法上,通过实地调查、统计数据分析、现有立法分析和案例分析等实证分析的方法,使研究变得切实、可靠。
张牧遥[8](2017)在《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研究》文中提出现代社会的自然环境危机已经不由我们继续“任性”于“私益”与“经济目标”,自然资源环境的公益使命甚至要求我们“刻意”关注“公益”与“生态目标”。那么寄望于延续民法物权及其理论框架,只需对其进行适度松绑的所谓“社会化”救赎恐怕无法完成兼顾私益与公益的大任。毕竟自然资源并非一般“物”,它是一类特殊财产。它的特殊性,以及其上所负担的特殊使命促使我们从公法视角对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问题研究之现行、主流的私法模式予以批判性思考,以开辟新的思路,探寻更为科学、合理的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法律机制建构。按照这种构想,首先应该看到,在长期民法物权化模式影响下,我们对自然资源使用的基本形态认识并不合理,并未充分注意到自然资源特殊性与人的多元化需要之间所可能存在的秩序性对级,因此也就无法对自然资源使用形态进行科学、完整的类型化。而使用形态的类型化是否科学、合理则又直接影响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类型化以及相关法律机制的建构。所以,对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准确分类就成为一个源头性问题。应该从充分关照自然资源的多元属性,并以其与人的多元需要之间的双向对级关系为基础,将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对应划分为生存用自然资源使用权、生态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公共用自然资源使用权、经济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四类;其中,前三类实质上应属于自由权范畴,不可物权化,唯有第四类,即经济用自然资源使用权方可物权化。一般认为,这种经济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在我国即为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学界对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问题进行研讨的主流模式仍是民法物权化模式。近年来,学者们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问题的热烈讨论中,也会或多或少地附带讨论这一问题,但对它关注的广度和深度显然不够。而且,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客体、内容、行使、保护等方面实际上都与传统民法物权存在诸多差异,它不仅体现了特定主体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关系,更体现了划分国家与个人界线,并主要由国家“间接干预”资源利用,以实现国有自然资源使用问题上之公共价值的公权性特征。也就是说,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虽具有物权属性,但却不宜直接将之定性为民法物权。由于它不仅涉及权利和权力的动态平衡问题,还涉及私益和公益的协作问题;自然资源在人类生存和发展中不仅具有“生态屏障”的重大价值,而且还深刻牵动资源利益的公平正义价值。所以,相较而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上所寄予的公共价值更应具有优先性。考虑到实现和维护这种公共价值,通常需要为此种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从取得、到行使、再到保护附加诸多公法限制,而且这种限制与民法物权所谓之“财产的社会义务”应有本质区别,后者的主要目标仍是实现和保护私益。这些都为我们从公法视角去认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提供了支持,故而,宜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定位为一种公法物权。以此为基线,关照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取得、行使和保护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主要从公法学视角去探讨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法律机制就成为一种有别于民法物权化模式的新的径路与方法。由于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价值目标上既要尊重私益,更要维护公共利益,所以,在这种权利取得上的全球性经验是国家干预的介入,但由于这种权利又是一种物权、财产权,从便利物的流通和增加财富的角度来看,市场机制的引入和利用也必须得到重视。所以,特许使用权取得中的政府和市场关系就成为此处的一个重要问题。所以,应结合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的理论和实践,对现行相关法律制度予以完善;基本路径是,在尊重国家干预的基础上,从公共行政革新和规制变革之中寻找启示,通过从传统行政法向激励行政法的转变,将激励这一市场化机制引入行政法,以实现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中的政府和市场关系更为科学、合理,形成政府和市场合作共治的格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主体、客体上的特殊性,以及其价值目标的特殊性都使其权利行使具有一定特殊性,为适应这些特殊性并为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客体等方面的实践问题寻找解决方案,必须在尊重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行使受限的大局下,对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进行限制式重构,具体是,个人主体性的尊重、强化和保障,公益性国有企业使用权的尊重,以及经营性国有企业使用权的限制。对于客体问题,在厘清理论纷争和机制构设需要的基础上,宜将其客体统一定位为自然资源自身。在行使方式上,竞争性、排他性和有偿性体现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物权属性,结合使用目的、方式、时间、范围、工具等方面的公法限制,则正体现和回应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公法物权属性,以及其应有别于民法物权法律机制的需要,其法律规范之适用可以准用物权法。正是因为,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从由来、性质、取得、行使等方面具有诸多特殊性,所以,对这种权利的保护也就具有了一定独特之处,公法保护方法吸收了私法保护方法使的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保护不可能或者不需要适用私法保护方法。
冯传禄[9](2016)在《中国“西进”印度洋:“一带一路”背景下南亚地缘政治运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探讨当代中国为何以及如何在印度洋地区存在的战略性议题。在当前“一带一路”战略大背景下,本文首先厘清当代中国,作为传统意义上的东亚国家和崛起进程中的世界大国,其“西进”印度洋的战略背景、战略逻辑和战略意义;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聚焦于中国在南亚的地缘政治运作以及印度洋安全架构方面的一些重要问题,尝试在地缘战略研究框架下给出相关学术回应。中国地处亚太,背靠亚欧大陆腹地而东接西太平洋边缘海域,是传统意义上的东亚国家。就其地缘战略或海洋战略而言,过去印度洋方向并不构成中国重要战略方向。鉴于周边安全态势、地理限制以及自身力量局限,中国地缘战略向来以亚太为重心,而以往中国在海洋方向的战略关注相对集中于邻近自身的西太平洋相关海域。在之前相当长的时期内,这一客观现实以及相应的战略资源分配状况,本身有其内在必然性,更也有充分的合理性。然而,近年来,中国在印度洋日益呈现出积极进取的战略新姿态,在继续重视西太平洋的同时,中国也将印度洋地区纳入视野,并初步勾画出一个海陆相撑共进的战略大轮廓。以巴基斯坦为例,2015年中巴正式确立了全天候战略伙伴关系,两国致力于构建命运共同体,开辟合作共赢新征程。然而,锐意打造“中巴经济走廊”,以及西印度洋上经(?)瓜德尔港,这都不过只是当代中国在印度洋方向积极进取的一个缩影。毫无疑问,当代中国在印度洋方向的战略新姿态已体现出前瞻性的战略意识和全球性的战略视野,不过这却也已经将自身置于全球瞩目的焦点和国际舆论的风口浪尖。别有用心者,对所谓中国“珍珠链”战略、所谓“中国威胁论”、所谓中国正在进行力量投射、资源掠夺、经济殖民等进行大肆炒作。这一类言论影响了中国的国家形象,甚至恶化了中国在印度洋的生存环境。在美、印一些战略家看来,所谓“国强必霸”便是中国西进印度洋的战略逻辑,所谓“珍珠链”战略就是中国的印度洋战略,对相关国家的港口援建以及民事应用就是中国向西扩展以及围堵印度的战略构件。更殊为严峻的是,近年里“印太”概念勃兴之下,印度洋地区同亚太地区已渐被作为一个整体战略空间,纳入美国、印度、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战略视野和前沿部署。尤其是美国“再平衡”战略已向印度洋方向扩展,而美印关系出现明显的战略接近,使印度洋方向的美中印战略三角已形成一种并不利于中国的扁平化趋势。此外,印度洋相关海域以及环印度洋的诸多地区本身交织着复杂的传统和非传统安全问题,素来被世人普遍视为当今世界上最为“问题丛生和相当危险”的区域。可见,对中国而言,印度洋地区绝非可以轻松自如存在的等闲之地,更不是世外桃源。事实上,中国并非印度洋国家,而从中国沿海出发西进印度洋的最近航线也有数千公里,中国想要在印度洋地区有效存在,显然无法像维持自身在亚太地区存在那般便利(无论如何还可以依靠自身强大的陆权)。与此同时,考察当代印度洋地缘政治、地缘经济玩家,中国显然是后到者——作为后来者和外来者,中国拓展自身在印度洋的存在,不可避免对区域既有利益格局和权力格局会产生相关影响,无论在现实层面以及心理层面势必都会造成一定冲击。故而,至少从表面看来,中国“西进”印度洋,面对着复杂的战略环境、立场各异的行为主体,而自身又处于相对地理劣势,势必会为自己再增加一个比较棘手的“印度洋问题”;如果处理不当,甚至有可能会使自身在应对西太平洋方向相关挑战时面临双线受压的风险。鉴于以上这些“不利”因素,按理中国应继续对印度洋敬而远之。然而,如今中国在印度洋却是日益积极进取。“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那么中国会出于怎样的战略谋划和政策考量,要把以往并不构成自身重要战略方向的印度洋,纳入国家大战略的视野,甚至作为中国海洋战略乃至全球战略的一个生长点呢?这实际上就是本文聚焦的第一个问题。当前“一带一路”战略设计,已体现出中国决策层前瞻性的战略意识和全球性的战略视野,而“西进”堪称当前“一带一路”的战略精髓。于中国“西进”视野之下,南亚和印度洋无疑正是“一带一路”沿陆、海西向进发首当其冲的重要战略地区和主要海洋公域。厘清当代中国“西进”印度洋的根本动因和战略逻辑,不仅是中国谋划自身印度洋战略的前提,更也是破除“珍珠链”之说并营造出一个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推进的外部环境的需要。在综合分析了印度洋战略环境(第一章),以及中国“西进”印度洋的相关背景(第二章)后,本文认为,在21世纪里,鉴于印度洋的地理联通性、资源禀赋、市场需求、发展潜力以及的日益提升的国际地位和复杂局势等因素,今日印度洋与中国的外向型经济,能源安全、海外利益安全,乃至中国的大国地位和和平崛起都有了密切而特殊的战略关联。无论就外部压力或内在动力,当代中国已经不可忽视印度洋战略方向而单从东亚或太平洋视角来探讨现在的发展及未来的命运。中国“西进”印度洋有其必要性、可能性、正当性、机遇性和战略性。本文第三章在进一步分析了中国在印度洋地区所面对的风险和所迎来的机遇之后,指出了中国在印度洋的战略新姿态或者说中国扩大在印度洋存在,主要并不是因为印度洋之危险又或者因为所谓的印度洋的全球竞争的“中心舞台”地位,事实上反倒是中国当前“西进”印度洋具有了相关有利的主客观条件,并迎来历史性机遇,因此在战略成本和战略收益视角下,“西进”印度洋可望以较小的战略成本带来巨大战略利益——这构成了当代中国扩大在印度洋存在的根本性动因,又或者说中国“西进”印度洋的知与行的核心逻辑。因此,“西进”印度洋的战略逻辑,主要并不是为了应对印度洋风险,更不是为了争夺印度洋霸权,而是一种顺势而为、把握历史机遇的地缘战略布局。本文的第三章同时还指出,当代中国“西进”印度洋具有重大战略意义——“西进”印度洋构成中国地缘战略的“再平衡”,中国海洋战略的“生长点”以及中国探索和平崛起路径、体现自身大国作为的“试验田”。现今,在“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中国扩大在印度洋的存在已是历史的必然。当然,拥有了一些有利主客观条件,并不意味着中国可盲目乐观。机遇性与战略意义,都并不能成为盲目乐观的理由。事实上,要把握历史机遇和实现“西进”潜在的战略意义,需要尽可能地减小战略阻力和尽可能地化解潜在风险因素,换言之,需要通过巧妙的地缘政治运作来实现恰当的战略目标。客观而言,现在,于“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中国应该如何在印度洋存在或者说怎样“经略”印度洋的相关问题,已构成了中国周边外交及区域战略的重要关切,构成了中国海洋战略、海军战略的新注目点,进而也构成了中国崛起进程中的重大而新兴的战略性议题,并不断促进中国政府外交工作的奋发有为和学界研究的学术自觉。然而,今日印度洋,在许多国外战略学者和相关国家战略决策者眼中,已然被视为21世纪大国战略角逐的新兴舞台,而中国因素已然被视为一个对印度洋地区政治格局和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外部变量。不容否认,鉴于中国强劲的崛起势头,现在中国和外界之间,除了有合作共赢、相互依存的一面之外,一种“木秀于林,风必摧之”之势已悄然形成。对体系霸权国和地区大国而言,防止中国影响力在印度洋方向扩散,也是与中国博弈和竞争的重要环节。此外,对整个国际社会而言,在中国国家整体实力不断增强的背景下,未来中国将以何种方式继续崛起以及崛起后的中国对世界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已经成为了当今国际社会高度关心的重大问题。于是,中国如何在印度洋存在,无疑成为大家观察中国的一个重要窗口。然而,迄今为止,中国尚无正式成文的印度洋战略;迄今为止,中国作为一个传统意义上的东亚国家,在地缘政治、地缘文化,尤其在军事力量前沿存在方面,在印度洋地区的影响力依然还殊为有限。因此,中国需要尽快形成“西进”印度洋稳健而恰当的战略谋划,以维持和拓展自身的有效存在。这已是中国现阶段的一项当务之急。固然,过去几十年间中国和印度洋地区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但是不可否认,经济手段始终有相关局限性。在经济上分享由中国因素带来的红利,并不妨碍一些国家在政治、安全上对华保持适当距离,甚至在一些问题上诋毁中国、“要挟”中国。鉴于此前中国在印度洋存在,很大程度上主要是经济层面上的存在,为把握机会和化解风险,当代中国当需要慎重而深入地考虑在印度洋如何应对大国博弈和参与地区事务这一类地缘政治运作的问题,更也需要密切关注印度洋安全动态,主动参与和塑造以合作安全为核心的印度洋海上安全架构。为此,本文从第四章到第七章,以较大精力分析了“西进”视野下的南亚地区地缘政治经济现实和相关战略挑战(第四章),印度因素以及中印战略对接问题(第五章),巴基斯坦战略角色以及中巴经济走廊、瓜达尔港面对的机遇和风险因素(第六章),并在第七章提出了南亚“融合战略”以及印度洋“协治安全”架构的相关主张。本文所主张的南亚“融合战略”以及印度洋“协治安全”架构,构成了本文关于中国“西进”印度洋在地缘政治和海洋安全层面的两个相辅相成的战略支柱,更也是本文对中国如何在印度洋存在问题,或者说中国如何“经略”印度洋问题,所给出的一个框架性的研究回应。
秦悦[10](2016)在《我国海域使用权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海洋是人类生存与发展不可或缺的自然资源,在人类经济发展的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人们将经济着眼点从土地资源的利用逐渐转移至海洋资源的攫取。由于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对海域使用现象较为普遍,成为常态,同时,也极大推动了有关海洋资源及海域使用权等内容立法活动的开展。以国家海洋局于1993年颁布的《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为起点,中间历经多部配套法律法规的出台,直至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最终以基本法的形式对海域使用权加以确认,这些举措彰显着我国构建海域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决心。但由于受到特定经济背景的影响,而海域使用权概念又是我国立法所独创,在立法过程中也没有国外成熟的经验予以借鉴,直接导致现有海域使用权法律制度问题重重。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关于2014年和2015年的裁判文书公布情况,笔者发现2015年与2014年相比,海域使用权纠纷案件的审结数量增长了百分之二十。我们不难发现,因海域使用权法律制度上的问题产生的矛盾,已经在诉讼活动中日益显露出来。众所周知,经济的发展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律制度加以保障,要想真正的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保障权利的有序行使,就应该以理论研究为出发点,对海域使用权法律制度内容及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科学和系统的研究。目前关于海域使用权属性问题的争议存在着公物使用权说和私权利说两种观点。本文在分析了不同学术观点后,以《物权法》立法体例为依据,认为海域使用权应为用益物权的一种新型权利类型。这样的属性界定也符合《物权法》的立法本意。海域使用权既然是财产性权利,应在物权法体系下遵守物权法基本原则并受到排他性的保护。本文研究的现行制度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中所涉及的取得、流转、使用及收益等相关问题。但是考虑篇章体系的编排问题,在文中笔者着重对海域使用权取得、流转和消灭三大制度进行分析,在考察海域使用权法律制度和实践过程中,发现我国现有海域使用权法律制度与当下经济发展形势相脱节,并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亟待通过国家立法或吸取地方立法经验加以补充和完善。对现有海域使用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同时借鉴地方政府科学的实践经验,规范海域使用权取得、流转的秩序,完善海域使用权法律制度的构建,发挥其权利效能的最大化。
二、简论海域使用权的界定、确立与管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简论海域使用权的界定、确立与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1)近海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构与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权利分配的理论进路 |
第一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的内涵界定 |
一、近海海域的界定 |
二、渔业权的界定 |
三、养殖权和捕捞权的概念厘定 |
(一)养殖权的界定 |
(二)捕捞权的界定 |
第二节 权利分配的基础-海洋自由论 |
一、海洋自由论的形成 |
(一)海洋自由论的起源 |
(二)海洋自由论的提出 |
二、海洋自由论的限制 |
(一)海洋占有论的提出 |
(二)国家管辖海域的扩大 |
第三节 权利分配的价值取向 |
一、人类中心主义视域下的分配观 |
(一)人类中心主义的提出 |
(二)人类中心主义对渔业的影响 |
二、资本中心主义视域下的分配观 |
(一)资本中心主义的提出 |
(二)资本中心主义对渔业的影响 |
第二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表征 |
第一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的正当性冲突 |
一、作为历史性权利的渔业权 |
二、作为法定权利的渔业权 |
(一)捕捞权的国际法定化 |
(二)捕捞权和养殖权的国内法定化 |
第二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的优先性冲突 |
一、基于习惯性权利的优先性 |
二、基于发展权利的优先性 |
第三节 养殖权、捕捞权与海域使用权的冲突 |
一、关于海域合法使用权的争议 |
二、关于海域分界线认定的争议 |
三、关于同一片海域存在多种使用权的争议 |
第三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成因 |
第一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内部成因 |
一、养殖权与捕捞权的性质不同 |
二、养殖权与捕捞权的排他性不同 |
第二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外部成因 |
一、渔业法律政策的变迁 |
(一)捕捞业政策的转变 |
(二)养殖业政策的发展 |
二、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出台 |
(一)海域范围界定的影响 |
(二)海域使用权取得的影响 |
第四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决路径 |
第一节 冲突解决路径建构的逻辑基准 |
一、基于社会正义的分配 |
(一)社会正义的内涵界定 |
(二)传统渔民的优先性 |
二、基于生态正义的分配 |
(一)生态正义的内涵界定 |
(二)生态渔业的优先性 |
第二节 冲突解决的制度建构 |
一、渔业水域使用权制度 |
(一)渔业水域使用权制度的内涵 |
(二)国外经验的借鉴 |
二、海洋保护区制度 |
(一)海洋保护区的界定 |
(二)海洋保护区对渔业的影响 |
三、海域立体确权制度 |
(一)海域立体确权的必要性 |
(二)海域立体确权的可行性 |
(三)海域立体确权的管理 |
四、渔业权救济制度 |
(一)渔业保险制度 |
(二)渔业权益损害赔偿机制 |
第三节 冲突解决的综合管理模式变革 |
一、综合管理的内涵界定 |
(一)海洋综合管理的内涵 |
(二)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
二、综合管理的国际法基础 |
(一)主要国际公约规定 |
(二)适用的国际法原则 |
三、综合管理模式建构 |
(一)综合授权许可制度 |
(二)综合执法体制 |
(三)大数据信息技术的应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2)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评述 |
1.2.1 国外研究概述 |
1.2.2 国内研究概述 |
1.2.3 对现有研究的评述 |
1.3 选题研究的价值 |
1.3.1 理论价值 |
1.3.2 应用价值 |
1.4 选题研究范围界定 |
1.4.1 自然资源的基本概念 |
1.4.2 自然资源的学理分类 |
1.4.3 本文研究的自然资源 |
1.4.4 本文研究的国家主体的人格定位 |
1.5 研究的目的与逻辑框架 |
1.5.1 研究的目的 |
1.5.2 研究的逻辑框架 |
1.6 研究方法与分析工具 |
1.7 本选题研究的难点与创新之处 |
1.7.1 研究难点 |
1.7.2 创新之处 |
第2章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 |
2.1 关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性质的学术争议 |
2.1.1 公权说 |
2.1.2 私权说 |
2.1.3 新公权说 |
2.2 既有学说的不足及其原因 |
2.2.1 既有学说的不足 |
2.2.2 既有学说不足的原因分析 |
2.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复合权利说的提出 |
2.3.1 复合权利说的基本内容 |
2.3.2 复合权利说的理论依据 |
第3章 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重构 |
3.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理论重构 |
3.1.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主要学说 |
3.1.2 对不同学说的评价 |
3.1.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定位:双重所有权主体 |
3.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的理论重构 |
3.2.1 自然资源客体与传统物权理论的冲突 |
3.2.2 自然资源物权客体的学术争论 |
3.2.3 自然资源作为物权客体的依据 |
3.2.4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范围应当“法定”和“有限”的理由 |
3.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理论重构 |
3.3.1 传统所有权权能理论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不适应性分析 |
3.3.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学说争论 |
3.3.3 对不同理论学说的评价 |
3.3.4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复合权能说的证成 |
第4章 复合权利定位下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评价 |
4.1 现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法律特征 |
4.1.1 现行主体制度的特征 |
4.1.2 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3 主体制度问题的制度成因 |
4.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现状分析 |
4.2.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的法律特征 |
4.2.2 客体制度存在的弊端 |
4.2.3 现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产生的后果 |
4.3 现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立法分析 |
4.3.1 现行立法中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特征 |
4.3.2 现行权能制度存在的问题 |
4.3.3 权能制度问题的成因分析 |
第5章 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重构 |
5.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重构 |
5.1.1 当前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改革的基本趋势 |
5.1.2 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基本设想 |
5.1.3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规则设计 |
5.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制度重构 |
5.2.1 当前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
5.2.2 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的基本设想 |
5.2.3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的规则设计 |
5.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制度重构 |
5.3.1 当前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改革的价值取向 |
5.3.2 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基本设想 |
5.3.3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制度的规则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3)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海域使用权流转之基本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海域使用权流转之确定 |
一、海域使用权流转概念的界定 |
二、海域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分析 |
第二节 海域使用权流转之理论支撑 |
一、可持续发展理论 |
二、产权理论 |
三、物权法理论 |
第三节 海域使用权流转之基本价值取向分析 |
一、公益与私益平衡 |
二、公平与效率兼顾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海域使用权流转之客体研究 |
第一节 海域使用权性质之辨 |
一、海域使用权概念的界定 |
二、关于海域使用权性质的学说之争 |
三、关于海域使用权权利类型的学说之辨 |
四、海域使用权制度是对用益物权的发展 |
第二节 海域使用权客体之思 |
一、大陆法系关于物权客体的历史演进与立法比较 |
二、大陆法系物权客体理论对我国民法理论的启示与影响 |
三、海域成为物权客体之理论分析 |
四、海域的厘定 |
五、海域范围的确定 |
第三节 海域使用权内容之析 |
一、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分析 |
二、海域使用权人的义务解析 |
第四节 海域资源综合利用视域下的海域使用权配置研究 |
一、海域使用权“私权化”的动因分析 |
二、关于海域使用权配置模式之批评性讨论 |
三、关于海域使用权配置模式的构想 |
四、按照海域功能用途确权与物权法相容问题探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一级市场流转方式问题研究 |
第一节 非竞争性方式的适用与分析 |
一、行政审批行为法律性质之辨 |
二、申请人范围的确定与特殊群体利益的保障 |
三、行政审批程序的确定 |
四、关于海域使用权取得时间的讨论 |
五、行政审批方式的优势与不足 |
第二节 竞争性出让方式的确定与评析 |
一、招标方式的适用 |
二、关于拍卖方式 |
三、挂牌方式的确定 |
第三节 海域使用权一级市场流转方式的改进 |
一、海域使用权一级市场流转方式比较分析 |
二、权力的限制与权利的保护 |
三、海域使用权一级市场流转方式之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二级市场流转方式问题研究 |
第一节 海域使用权二级市场流转方式的适用与分析 |
一、转让方式的适用 |
二、出资方式的确定 |
三、抵押方式的探讨 |
四、关于出租方式 |
第二节 关于海域使用权二级市场流转限制条件的反思 |
一、海域使用权转让限制条件设置目的分析 |
二、海域使用权转让限制条件的必要性探讨 |
三、海域使用权转让附加行政审批程序的必要性讨论 |
四、取消对海域使用权转让的不合理限制 |
第三节 海域使用权二级市场功能的实现路径 |
一、法律法规的多重限制导致海域使用权二级市场流转不畅 |
二、促进经营性用海市场化流转是实现二级市场功能的迫切要求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海域使用权流转之登记制度探析 |
第一节 海域使用权登记之功能定位 |
一、海域使用权登记的内容分析 |
二、海域使用权登记行为法律性质的探讨 |
三、海域使用权登记兼具公法与私法的功能 |
四、海域使用权流转登记制度与海域使用权流转 |
第二节 海域使用权流转登记制度之思考 |
一、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效力有待完善 |
二、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法律依据效力有限 |
三、关于海域使用权登记机构的规定存在缺陷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海域使用权流转的现状与困境 |
一、海域使用权流转法律体系不完善 |
二、现行立法例行政管理色彩浓厚 |
三、法律之间存在的冲突需要协调 |
四、海域使用权配置不合理 |
第二节 完善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思路选定与路径选择 |
一、回归物权性是完善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基本思路 |
二、强化现有法律的私法性是完善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基本路径 |
第三节 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之立法完善 |
一、完善海域使用权流转法律体系 |
二、完善海域使用权流转登记制度 |
三、建立以海域功能用途为核心的海域使用权配置模式 |
四、规范海域使用权收回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地役权制度的现代发展与我国的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现代地役权的结构调整 |
第一节 现代地役权变革的原因分析 |
一、外因 |
二、内因 |
第二节 现代地役权的结构调整 |
一、地役权的主体扩张 |
二、地役权的客体扩展 |
三、地役权的内容扩充 |
四、地役权类型的多元发展 |
第二章 现代地役权的体系演变 |
第一节 各国地役权的体系概览 |
一、大陆法国家地役权体系的发展演变 |
二、英美法国家役权体系的发展演变 |
三、小结:两大法系地役权制度比较 |
第二节 从法定地役权到相邻关系 |
一、单轨制:法定地役权中的体系思维 |
二、双轨制:相邻关系+地役权中的体系思维 |
三、单轨制与双轨制的变迁小结 |
第三节 从私人地役权到公共地役权 |
一、现代民法上的公共地役权 |
二、公共地役权的权利属性 |
第四节 从取益权到准物权 |
一、各国民法上的取益权 |
二、从取益权到准物权 |
第三章 现代地役权的价值更新 |
第一节 效益 |
一、经济效益 |
二、社会效益 |
三、生态效益 |
第二节 安全 |
一、交易安全 |
二、社会安全 |
三、生态安全 |
第三节 公平 |
一、代内公平 |
二、代际公平 |
第四章 现代地役权的理念拓展 |
第一节 从地役权法权模型到用益物权一般模型 |
一、地役权模型是否为物权“孵化器” |
二、物权法定原则与地役权模型的作用 |
第二节 合作主义:从法权模型到制度理念 |
一、近代民法的个人主义思想 |
二、现代民法合作主义的初步发展 |
三、地役权中的合作主义理念 |
第三节 公私接轨:从私人合作到公私合作 |
一、单一公法手段实现公共利益的缺陷分析 |
二、公法管制模式的改革思路 |
三、公私合作与公私法接轨 |
第五章 我国地役权制度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地役权制度的现实运行 |
一、我国地役权制度的主要特点 |
二、我国地役权制度的功能解析 |
三、我国地役权未能激活的原因探微 |
第二节 我国地役权的体系缺陷及其反思 |
一、我国地役权制度的体系缺陷 |
二、民法典应当重视役权制度的体系化建设 |
三、法定(公共)地役权的生成逻辑 |
四、我国役权体系引入法定(公共)地役权的必要性 |
五、我国建立公共地役权的可行性研究 |
第六章 我国地役权现代化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挖掘本土资源 |
一、历史资源 |
二、当代资源——土地公有制 |
第二节 名实应当相符 |
一、“役”应当是其他用益物权之外的内容 |
二、增加海役权的规定 |
三、增加空间役权和自己地役权 |
第三节 激活制度源头 |
一、扩大设立主体 |
二、增设自己地役权 |
三、完善役权设立方式 |
四、地役权堆迭设立的同意原则改革 |
第四节 完善得丧变更 |
一、完善地役权取得方式 |
二、增加地役权时效取得制度 |
三、公示模式的选择 |
四、公示中其他问题的完善 |
第五节 重构役权体系 |
一、公共地役权的发展趋势 |
二、公共地役权的本土再造 |
三、公共地役权进入民法典的逻辑进路 |
第七章 我国地役权修改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完善地役权立法的基本思路 |
第二节 私人地役权(不动产役权)修改的立法建议 |
第三节 公共地役权的立法设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以滩涂为客体的权利性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有关沿海滩涂权利性质实践与学理困境 |
第一节 有关沿海滩涂权利性质不清的实践纠纷 |
一、滩涂利用的管理混乱 |
二、渔民权益的多元侵害与保障缺失 |
第二节 有关沿海滩涂权利性质不清的学理困境 |
一、关于沿海滩涂概念范围界定的各种学说 |
二、关于沿海滩涂自身属性界定的各种学说 |
三、学理研究思路与困境 |
第二章 以滩涂为客体的权利性质争议 |
第一节 将滩涂权利定性为土地使用权的可行性分析 |
一、将滩涂权利性质界定为土地使用权的假设 |
二、将滩涂权利性质界定为土地使用权的利弊分析 |
第二节 将滩涂权利定性为海域使用权的可行性分析 |
一、将滩涂权利性质界定为海域使用权的假设 |
二、将滩涂权利性质界定为海域使用权的利弊分析 |
第三节 将滩涂权利定性为滩涂使用权的可行性分析 |
一、将滩涂权利性质界定为滩涂使用权的假设 |
二、将滩涂权利性质界定为滩涂使用权的利弊分析 |
第四节 将滩涂权利定性为渔业权的可行性分析 |
一、将滩涂权利性质界定为渔业权的假设 |
二、将滩涂权利性质界定为渔业权的利弊分析 |
第三章 以滩涂为客体权利定性的核心 |
第一节 权利定性应当以明确滩涂范围界定为基础 |
第二节 滩涂权利定性应以厘清各种权利之间的关系为前提 |
一、渔业权与土地使用权 |
二、渔业权与海域使用权 |
三、渔业权与滩涂使用权 |
第三节 权利定性应当以滩涂使用目的为前提 |
第四章 以滩涂为客体的权利性质的应然理解 |
第一节 以农林牧业为目的的滩涂权利性质 |
第二节 以渔业养殖和捕捞为目的的滩涂权利性质 |
第三节 以城镇建设、港口、盐场、矿业等为目的的滩涂权利性质 |
第四节 滩涂权利属性应然界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6)论我国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完善之背景 |
(一)海洋经济在发展纲要中地位的转变 |
(二)海洋经济对土地经济压力的减缓 |
二、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完善之意义 |
(一) 明确海域权属的必要性 |
(二) 完善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必要性 |
三、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研究现状 |
(一)海域使用权流转相关基础概念的界定 |
(二)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现状与现存问题研究 |
(三)学界对海域使用权流转现存问题的解决建议 |
四、研究方法 |
(一)比较分析法 |
(二)经济分析法 |
第一章 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基础概念界定 |
一、海域的界定 |
(一)海域的概念 |
(二)海域的特征 |
二、海域使用的界定 |
三、海域使用权的界定 |
(一)海域使用权的权利性质 |
(二)海域使用权的定义 |
四、海域使用权流转的界定 |
第二章 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
一、我国海域使用权流转的现状 |
二、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有关规定 |
(一)中央层面上的相关规定 |
(二)地方层面上的相关规定 |
三、现行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存在的不足 |
(一)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规定不统一 |
(二)海域使用权流转一级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
(三)海域使用权流转二级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流转一级市场的重新构建 |
一、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方式的适用范围 |
(一)挂牌出让:市场配置海域资源的主要方式 |
(二)以招标或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情形 |
二、协议出让方式的适用范围 |
(一)缺乏竞争的情形 |
(二)对公平的保障 |
(三)其他市场负外部性问题 |
(四)对协议出让方式的监管 |
第四章 流转二级市场相关基础制度的完善 |
一、建立海域使用权流转二级市场交易平台 |
(一)交易平台的结构设置 |
(二)交易平台的运行 |
二、修改海域使用权流转的部分限制条件 |
(一)对限制条件内容的审视 |
(二)限制条件适用范围的调整 |
三、提高海域评估质量 |
(一)海域评估机构队伍建设 |
(二)以各种方法综合确定科学的海域价格 |
(三)加强对海域价格评估的监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7)我国填海造地物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填海造地的界定及我国填海造地的现状分析 |
一、填海造地的界定 |
(一)填海造地的概念 |
(二)与填海造地范围相关的概念解析 |
二、我国填海造地的现状分析 |
(一)我国填海造地确权面积与海域使用金征收现状分析 |
(二)我国填海造地的效应现状分析 |
三、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填海造地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解析 |
一、国家所有权理论与我国海域物权制度的总体构建 |
(一)物权客体理论的发展与海域国家所有权制度的确立 |
(二)海域国家所有权是海域物权制度的基础 |
(三)对国家海域所有权性质的争论 |
(四)从公产视角对海域国家所有权理论的反思 |
二、用益物权理论与我国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的生成 |
(一)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制度的生成 |
(二)对海域使用权的性质与权能的反思 |
三、物权生态化理论与填海造地物权的限制 |
(一)物权生态化理论的兴起 |
(二)物权生态化视角下对海域使用权限制的反思 |
四、目前填海造地引发的主要物权争论 |
(一)海域使用权能否作为填海造地的“基础权利” |
(二)海域国家所有权能否作为填海造地的“母权” |
(三)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争论 |
第三章 我国填海造地物权法律规制的现状分析 |
一、填海造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总体梳理 |
(一)全国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二、填海造地中海域所有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 |
(一)海域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规定 |
(二)对海域所有权规定的评析 |
三、填海造地中海域使用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 |
(一)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取得的规定及评析 |
(二)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效力方面的规定及评析 |
(三)违法使用海域填海造地法律责任承担的规定及评析 |
四、填海造地中权利转化与承接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 |
(一)填海造地新增土地的所有权归属 |
(二)海域使用权转化为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及评析 |
(三)填海造地物权承接登记制度的规定及评析 |
五、填海造地中的征收补偿与权利损害赔偿制度现状分析 |
(一)填海造地导致的征收及其补偿方面的规定及评析 |
(二)填海造地造成环境污染导致相关权利损害及赔偿的规定及评析 |
六、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填海造地导致纠纷的司法案例实证考察 |
一、司法案例样本概览 |
(一)案例样本筛选及分布情况分析 |
(二)案例样本争议当事人、争议事由和法院裁判适用的实体法规范分析 |
二、各类纠纷的典型案例引证 |
(一)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设立的权属纠纷 |
(二)因填海造地引起的征收(收回)补偿纠纷 |
(三)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衔接纠纷 |
(四)填海造地造成环境污染导致相关权利损害及赔偿纠纷 |
(五)违法填海造地的纠纷 |
(六)不服填海造地规划导致的纠纷 |
三、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填海造地物权的理论创新及总体制度架构 |
一、填海造地权的证成 |
(一)设立填海造地权的必要性 |
(二)填海造地权的界定 |
(三)创设填海造地权的作用 |
二、填海造地权的构建 |
(一)创设填海造地权的立法措施 |
(二)填海造地权的设立 |
(三)填海造地权的转让与消灭 |
(四)填海造地权的内容及与相关物权的区别 |
三、填海造地权视角下填海造地的总体制度构架 |
(一)构建以填海造地权为中心的填海造地权利制度 |
(二)完善以行政许可为中心的填海造地管理制度 |
(三)填海造地权视角下填海造地的重新分类 |
(四)填海造地权视角下相关物权消灭与产生的总体分析 |
第六章 我国填海造地物权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
一、填海造地中海域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 |
(一)海域所有权消灭与土地所有权产生的类型 |
(二)完善海域所有权消灭与土地所有权产生制度的具体措施 |
二、填海造地中“海域使用”权利消灭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
(一)既有海域使用权消灭与补偿制度的完善 |
(二)创建海域习惯性利用权利的消灭与补偿制度 |
三、建立填海造地中生态价值的转移与补偿制度 |
(一)建立填海造地中海域生态价值的维持与转移制度 |
(二)创建填海造地生态价值补偿制度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价值 |
二、域内外研究概况 |
(一)域外相关研究概况 |
(二)域内相关研究概况 |
三、框架、方法及创新与不足 |
(一)基本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及其分类 |
第一节 自然资源使用的现代价值 |
一、何谓“自然资源” |
二、人与自然关系简史:从蛮荒到文明 |
三、生态文明的启示:既要效率也要公平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及其理论 |
一、域外有关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分类及其理论 |
二、我国有关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分类及其理论 |
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意义 |
第三节 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视角变迁 |
一、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类型学思考 |
二、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视角与方法的发展 |
第四节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新观念 |
一、主-客互动关系视域下的分类基准 |
二、对目前我国学界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及其观念的进一步反思 |
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及其分类新观点的提出 |
四、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新观念的价值与规范实证 |
第二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性质 |
第一节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及其性质 |
一、何谓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
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权属性质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性质 |
一、关于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属性的学说之争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公法物权属性的进一步厘定 |
第三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取得 |
第一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的基础 |
一、何以成为基础 |
二、究竟以何为基础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中的政府和市场 |
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中政府与市场的分立与合作 |
第三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机制的完善 |
一、政府与市场合作:特许使用权取得机制完善的方向 |
二、完善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机制的基本策略 |
第四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行使 |
第一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行使主体 |
一、公共秩序视角下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的认知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的配置 |
三、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行使主体的限制式再构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客体 |
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客体之争:权利还是自然资源自身 |
二、不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客体分析 |
三、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客体的公法物权意义 |
第三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行使方式 |
一、排他行使 |
二、有偿行使 |
第四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行使限制 |
一、限制的形式与表现 |
二、限制的公法物权意义 |
第五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规范适用 |
一、实体规范准用物权法 |
二、程序规范主要适用相关行政法 |
第五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保护 |
第一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保护概说 |
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统一公法保护方法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保护的重点与难点 |
第二节 行政机关撤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限制和补偿 |
一、撤销行政许可与信赖保护 |
二、合法还是违法:变更或撤回特许使用权的典型事件思考 |
第三节 行政违法侵犯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救济与责任 |
一、行政违法侵权一般理论 |
二、行政违法侵害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救济 |
三、行政违法侵害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9)中国“西进”印度洋:“一带一路”背景下南亚地缘政治运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框架、研究方法、研究创新以及研究难点 |
第一章 “西进”视野下的印度洋战略环境 |
第一节 印度洋地区的地理特性 |
一、印度洋独特的地理构造 |
二、突兀的南亚次大陆 |
三、规律性的印度洋季风和洋流 |
四、得天独厚的资源禀赋 |
第二节 环印度洋的全球地缘政治“破碎地带” |
一、印度洋地区的范围和国家组成 |
二、印度洋地区地缘政治生态 |
第三节 印度洋地区国际战略地位步入快速上升通道 |
一、“印太”概念勃兴 |
二、印度洋地区战略地位快速上升的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西进”印度洋的相关背景 |
第一节 中国在印度洋历史足迹及当前战略新姿态 |
一、中国在印度洋历史足迹 |
二、中国在印度洋地区战略新姿态 |
第二节 “一带一路”:中国国家大战略的顶层设计 |
一、“一带一路”战略与中国外交重心的调整 |
二、“一带一路”与中国地缘战略新布局 |
第三节 国际社会对中国“西进”印度洋的“错误知觉” |
一、“错误知觉”相关表征 |
二、“错误知觉”的现实背景 |
三、“错误知觉”之批判 |
四、相关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当代中国“西进”印度洋的战略逻辑和战略意义 |
第一节 当代中国“西进”印度洋的战略逻辑 |
一、中国“西进”印度洋的战略利益 |
二、中国“西进”印度洋的战略环境 |
三、中国“西进”印度洋的战略机遇 |
四、中国“西进”印度洋的战略能力和理念 |
第二节 中国“西进”印度洋的战略意义 |
一、“西进”印度洋:中国地缘战略的再平衡 |
二、“西进”印度洋:中国海洋战略(海权战略)的生长点 |
三、“西进”印度洋:中国新一轮对外开放以及经济转型的新布局 |
四、“西进”印度洋:中国“和谐世界”理念及大国作为的“试验田”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西进”视野下的南亚地区地缘政治经济现实及相关挑战 |
第一节 南亚地缘政治经济特征 |
一、一个自成一体的地理单元 |
二、“一家独大”的地区政治经济格局 |
三、一种复杂的地区安全局面 |
四、相对低效的地区合作机制及一条明显的区域裂痕 |
第二节 南亚对中国的战略重要性 |
一、南亚是“一带一路”战略图景中的海陆交汇地带 |
二、南亚是中国构建和谐周边的重点地区和难点地区 |
三、南亚是中国大西部边疆地区稳定与发展的地缘依托 |
第三节 当前中国在南亚周边面临的相关挑战 |
一、地区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
二、印度相关博弈动态令中国承压 |
三、美国对华“再平衡”在“印太”空间拓展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西进”视野下的印度因素以及中印战略对接问题 |
第一节 “一带一路”与“季风计划”战略对接:有效政策选项抑或伪命题 |
一、相关动态与学者策论 |
二、研究评析和相关问题 |
三、“季风计划”及其内在局限性 |
四、印度的“门罗主义”和地缘政治焦虑 |
五、印度的“对冲策略”和“战略模糊”手段 |
六、印度的“制衡者”和“监管者”角色 |
第二节 现阶段中印新型强邻关系的定位 |
一、中印关系中的复杂问题 |
二、在中印关系多重属性中居支配地位的是互为强邻的地缘政治属性 |
三、对印政策应有的整体性战略思维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西进”视野下的巴基斯坦角色以及中巴经济走廊问题 |
第一节 “一带一路”视野下的巴基斯坦 |
一、巴基斯坦国家概况 |
二、“一带一路”视野下巴基斯坦的战略地位 |
第二节 “中巴经济走廊”所面临的机遇和风险 |
第三节 对瓜达尔港的相关思考 |
一、中国与瓜达尔港的历史渊源 |
二、对中国而言,瓜达尔港具有十分重要的潜在的战略价值 |
三、对瓜达尔港的几点看法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西进”视野下中国“陆海相撑共进”战略路径探讨 |
第一节 中国“西进”视野下的“合小稳大”的南亚融合战略 |
一、促进地缘意义上中国与南亚的多个维度融合 |
二、中国的南亚战略诉求应主要体现在地缘政治层面 |
三、中国的南亚战略取向不应“合小攻大”却要“合小稳大” |
第二节 中国“西进”视野下的印度洋“协治安全”架构 |
一、对印度洋战略环境两种认知误区 |
二、当前中国在印度洋安全合作局面及其成因 |
三、印度洋安全架构新构想:协治安全 |
四、印度洋安全的大国协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讨论 |
五、中国促成印度洋安全的大国协治的初步思路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10)我国海域使用权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本文特色与不足 |
第一章 海域使用权的界定 |
一、海域使用权的内涵界定 |
二、海域使用权的权利属性 |
(一) 关于权利属性观点的评析 |
(二) 本文观点——新型用益物权 |
三、海域使用权与相近权利的比较 |
(一) 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 |
(二) 海域使用权与海域承包经营权 |
(三) 海域使用权与海域租赁使用权 |
第二章 海域使用权取得 |
一、海域使用权取得方式 |
(一) 以审批方式取得 |
(二) 以招标或拍卖方式取得 |
二、海域使用权取得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海域行政部门权力易被滥用 |
(二) 出让方式与程序不完善 |
(三) 公示制度未能有效建立 |
三、海域使用权取得制度完善建议 |
(一) 建立以竞争为主的出让制度 |
(二) 确立挂牌出让和协议出让方式 |
(三) 构建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制度 |
(四) 完善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 |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移转 |
一、海域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
(一) 转让、出资入股及继承的方式 |
(二) 出租的方式 |
(三) 抵押的方式 |
二、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海域使用权的内涵界定不明 |
(二) 行政强制性规定过于严苛 |
(三) 海域流转方式有限 |
(四) 评估作价实践操作性差 |
(五) 流转过程缺乏有效监督 |
三、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 进一步推进我国海域物权立法 |
(二) 开放海域流转二级市场 |
(三) 完善海域使用权流转市场 |
(四) 逐步推行规范化的管理 |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的消灭 |
一、海域使用权消灭的原因 |
(一) 存续期间届满 |
(二) 海域使用权客体灭失 |
(三) 海域使用权人放弃 |
(四) 海域使用权被提前收回 |
二、海域使用权收回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收回程序不规范 |
(二) 补偿制度不完善 |
三、海域使用权收回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 完善海域使用权收回程序 |
(二) 构建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简论海域使用权的界定、确立与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 [1]近海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构与解决[D]. 朱晖. 吉林大学, 2021(01)
- [2]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D]. 郭云峰. 辽宁大学, 2019(09)
- [3]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研究[D]. 程博.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4]地役权制度的现代发展与我国的立法完善[D]. 张潜伟.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以滩涂为客体的权利性质研究[D]. 何雯诗.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6]论我国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之完善[D]. 谢阳. 华南理工大学, 2017(07)
- [7]我国填海造地物权法律问题研究[D]. 唐俐. 吉林大学, 2017(01)
- [8]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研究[D]. 张牧遥. 苏州大学, 2017(04)
- [9]中国“西进”印度洋:“一带一路”背景下南亚地缘政治运作研究[D]. 冯传禄. 武汉大学, 2016(01)
- [10]我国海域使用权法律制度研究[D]. 秦悦. 辽宁师范大学, 20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