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尊重自主权原则”的几点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李云艳[1](2021)在《昆明市中等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路径研究》文中指出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加快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标和战略任务。其中教育领域的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因此,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已成为现阶段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而中等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构成,肩负着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培养各类高素质技能应用型人才的重要使命,进一步提升中等职业教育的治理能力,加快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治理现代化已成为实现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特别是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以及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不断加快的大背景下,提升中等职业教育的服务能力是新时代中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命题。在这种使命下,解析中等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内涵,初步探索提升中等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的有效路径,对于推动中等职业教育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昆明市是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开放的国际化门户和桥头堡城市,其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让昆明市成为重要的经济合作圈,因此昆明市对技术技能应用型人才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求也愈发迫在眉睫。本文聚焦分析昆明市中等职业教育的治理能力,寻求提升中等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的有效路径,以期进一步提升中等职业教育对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能力。本文以协同治理理论为理论分析框架,采用文献分析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对比分析法等方法,通过调查昆明市中等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的现实情况,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有针对性的提出昆明市中等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路径,全文基本内容安排如下:第一章绪论部分。主要阐述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梳理总结国内外研究现状,介绍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指出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第二章阐述核心内涵和理论基础。对中等职业教育、教育治理能力和现代化三个核心概念进行界定,明确中等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概念,解读中等职业教育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内涵,探讨协同治理理论的内涵并分析其作为本文理论框架的适用性,为下文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三章分析昆明市中等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的现状。依据中等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内涵要求制作问卷、确定访谈提纲。调查研究主要围绕昆明市中等职业教育的治理主体、治理过程、职业教育的政策文本、治理技术四个方面展开,根据调查结果呈现昆明市中等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的现状。第四章归纳分析昆明市中等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发现昆明市中等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存在多元主体间协作性不高,政策执行能力有待提高、监督能力不足、法治能力薄弱以及信息化治理技术运用不到位等问题,并对问题的原因进行剖析。第五章介绍国外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治理经验。主要介绍德国、瑞士和美国的职业教育治理,分析其主要特点和成功经验,梳理出对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治理的有效经验。第六章探究昆明市中等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路径。在综合分析问题及原因的基础上,提出昆明市在中等职业教育治理过程中应积极培育管理者的现代化治理理念,加快构建政府为主导的多主体参与平台,建立“管、办、评”分离的运行机制,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以及提升治理的信息化水平以实现中等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
高晗[2](2021)在《安宁疗护发展的法律保障》文中提出我国安宁疗护事业的发展从整体而言还处于初级阶段。安宁疗护事业发展在我国主要有三个社会背景:一是我国患有不治之症的人群数量在数据上一直居高不下,且这一数量逐年上涨的趋势明显;二是人口老龄化的形势严峻,在可预见的未来人口老龄化会越来越严重,老龄人口患不治之症的概率又远大于青壮年人口,由此使得在可预见的未来,我国对安宁疗护事业的需求必会大量增长。如何大力发展安宁疗护事业,保证临终患者的剩余生命质量,尊重其生命自主权一直是一个居高不下讨论热点;三是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我国安乐死迟迟不能合法化,使得人们开始思考安宁疗护代替安乐死来满足人们需求的可能性。安宁疗护在这些背景下逐渐走入大众视野并不断发展,由此也引发了对安宁疗护法律保障现状方面的思考。目前我国安宁疗护相关法律保障并不完善,整体处于一个较低的法律层级。安宁疗护专门立法的体系中,处于最高层级的仅是两部部门规章,其余多为规范性文件,可以见得我国安宁疗护相关法律保障的效力和强制力并不足以保障我国安宁疗护事业未来的发展,除法律层级较低的问题外,我国安宁疗护相关法律保障在内容上也并不完善,未对安宁疗护发展的具体问题予以相关的法律制度层面的保障,例如天津安宁疗护医院和桐庐公司的案例便说明了我国现有的安宁疗护法律保障无法解决安宁疗护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其中天津安宁疗护医院案例反应了我国安宁疗护事业发展中的决定权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笔者建议在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生前预嘱制度来保障人们行使安宁疗护的决定权;除此之外天津安宁疗护案例还反映了安宁疗护法律保障的正当性问题,对于正当性的问题,笔者将在分析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基础上加以论证,从而说明安宁疗护法律保障建设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桐庐公司的案例则进一步说明了安宁疗护法律层级的问题,为了应对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采用了法律拟制的方法,但法律拟制的方法在我国存在很大争议,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不被允许的。笔者在安宁疗护法律保障层级的问题上也将结合具体情况提出一些建议,例如安宁疗护发展中法律保障的建设要注意技巧,结合外国经验,建立生命预嘱制度,针对资金问题加以制度上的保障等。由此保障安宁疗护的发展,满足人们的对安宁疗护的需求。
林琳[3](2020)在《我国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的价值取向研究 ——基于怀特海价值理论的审思》文中认为当前,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人工智能、区块链与物联网等技术对各领域的全谱渗透,前现代、现代、解构性后现代与建设性后现代的交汇通融,科学与人文在长期的对垒后趋向有机融合等,都对教育包括本科教育产生着持续而深远的影响。自2019年开始,中国高等教育正式进入普及化阶段。如何在扩大高等教育受教育权的基础上,不断提升教育教学品质和水平,这是普及化时代的中国高等教育面临的现实问题。当下,在中美激烈竞争的背景下,我国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发生了深刻复杂的变化。技术的打压,人才交流的封锁等都要求中国更加急迫地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水平大学,真正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本科教学审核评估作为高等教育领域中一项重要的质量监测与保障举措,对打造高水平本科教育发挥着重要的影响,直接关乎我国本科教学的定位与本科教学改革的价值导向。由此,基于怀特海的价值理论重审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的价值取向,对于确立本科教学审核评估的新使命、新方案、新标准、新策略,具有重要的先导性意义。世界着名的生态经济学家、美国国家人文与科学院院士、有机哲学家小约翰·柯布在人民日报《生态文明的希望在中国》中论述到中国的确在走向生态文明,并提出怀特海的思想极富启迪。“怀特海的全集翻译与研究”被列为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招标选题的研究方向,可见怀特海有机哲学思想的深刻性与洞见性越来越引起国人的关注。本研究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导下进行的,马克思与怀特海都立足有机、整体与过程,他们都诉诸感性活动主体。怀特海的价值理论在主体性方面颇具特色,其根植于自身融合式的哲学体系,对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的改进具有启示意义。本研究的内容包括五大部分。第一部分,绪论和研究综述主要从本研究的研究缘起、研究的目的与意义、研究的思路与方法、概念界定以及创新之处进行阐述。从国内外本科教学评估研究综述、国内外本科教学审核评估研究综述、国外内怀特海价值理论研究综述三大方面梳理相关研究所取得的进展以及有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第二部分,从怀特海的价值理论出发,阐释怀特海本人的“是其所是”及其价值理论的“在其所在”,即怀特海价值理论产生的背景。其次,怀特海价值理论的本体意义,即价值是事件的内在实在性;价值尺度涉及“强度”、“满足”与“秩序”价值包含一种对“重要性”的判断;价值存在于有限与无限的关系之中;价值具有具体性;道德价值:道德在于支配过程;价值的三重图式包括自我、他者与整体性的关系。价值的多重维度包括:善、真、美、冒险及平和;在其评价理论中认为评价是价值世界的内在活动,并具有三重特征。最后阐述怀特海价值理论的价值及局限。第三部分,在对怀特海的价值理论进行阐释的基础上,对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的文本进行分析,通过Nvivo12软件对国家的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进行词频分析、对国家审核评估标准中的要素进行一级编码并标明参考点。对29个地方政府的审核评估标准中与教育部颁发文件不同的8个省份的审核评估标准进行文本分析,阐释其特点。对随机抽样的33所高校的审核评估标准及其自评报告进行文本分析。通过四个自编问卷《本科教学评估认知》、《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认知》、《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满意度》、《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需求》对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价值的现状进行调查研究。探求《本科教学评估认知》、《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认知》、《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满意度》、《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需求》所调查内容之间的关系。基于怀特海的价值理论对调查问卷的现状及各人口学变量进行差异分析并对调查结果进行讨论。研究结果显示本科教学评估认知、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认知、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需求上存在极其显着的相关。本研究的结构方程模型显示,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需求对于本科教学评估认知与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认知之间的关系机制产生调节作用。即高需求水平下本科教学评估认知对于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认知的预测作用强于低需求下本科教学评估认知对于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认知的预测作用。针对问卷的不足采用访谈研究法,对25名被访者按照审核评估标准的科学性、人文性与关系性等问题进行访谈,基于Nvivo12对访谈材料进行分析。第四部分,通过对审核评估标准文本的内容研究及审核评估标准价值现状的调查研究,在怀特海价值理论的基础上,对审核评估标准的价值取向进行分析。审核评估标准价值选择的取向问题包括审核评估标准价值目标选择的实用倾向对情感的忽视、审核评估标准实现价值手段选择技术化倾向对伦理性的忽略;学生、教师主体的缺位;价值主体与评价主体的混淆、审核评估标准中自我、他者与整体性的关系错位使得审核评估标准制定的价值主体缺位;审核评估标准内容中的内在矛盾:审核评估标准内容本身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的矛盾;审核评估标准多样与统一、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矛盾。审核评估标准实践与评价中事实对价值的分割,即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割裂审核评估标准的实践与评价,事实评估与价值评估的分野、体美劳三育维度与德智维度的疏离。第五部分,在怀特海价值理论视域下,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的改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价值选择的整合旨趣。其一,审核评估标准价值目标选择应重视价值理性;其二,审核评估标准实现价值手段的选择应有机结合技术性与伦理性。第二,本科教学审核标准价值关系应走向有机追求。首先,融入审核评估标准以多元价值主体,包括学生、学生家长、教师、高校管理者、政府机构人员、社会第三方评估人员等审核评估利益相关者。其次,重梳自我、他者与整体性的价值关系。最后,尊重审核评估标准变革中的逻辑。通过研究学校标准变革的逻辑,有利于确立理性化的标准变革目标与对策,同时这也是确保审核评估标准变革有效性的前提。第三,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内容中矛盾的化解。在审核评估标准的实践与评价中,审核评估标准内容中的矛盾应达到有机的统一。具体包括审核评估标准内容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的接纳;审核评估标准内容多样与统一、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接受。第四,审核评估标准实践与评价中事实与价值的统一。包括审核评估标准实践与评价中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融合;审核评估标准实践与评价中人文性与科学性的结合以及审核评估标准实践与评价中德智体美劳五育评估维度的交融。
梅士伟[4](2020)在《基于扎根理论的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高等教育通过人力资本增值而为现代社会提供强大的发展内驱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历经建国以来70多年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40多年的革新,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高教系统。然而,由于高等学校(本论文研究对象限定为我国公办高等学校)外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市场参与机制不规范、社会公众参与不充分,内部治理结构失衡、主体道德行为失范、权力监督体系不完善,致使高校腐败易发频发,关键领域问题凸显,大案要案警钟不断,窝案串案时有发生,制约大学的教育教学、学术创造、服务社会、文化赓续使命,消解其学术本质和公益属性,弱化其道德标高和社会公信力,迟滞“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建设步伐。高校腐败问题的严峻性和复杂性折射出现行高校腐败治理机制已无法满足党和国家及社会公众的需要。因而,优化高校腐败治理机制,是高校全面从严治党的行动连带,是“办好人民满意高等教育”的价值依归,是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结构转向。我国现行高校腐败治理主要基于政府作为高校举办者的地位,通过执政党和政府及作为其政治属性延伸的高校党委行使腐败治理权力,对高校行政权力、学术权力的行使者实施控制、监督、惩治,保证高校权力结构的合理化与权力运行的规范化,达到以权力监督权力的治理目标。而从高等教育发展来看,高校办学资金来源日益多样化,多元利益相关者愈来愈迫切地要求与政府主体共同参与高校腐败治理。在治理理论的引导下,处理多元利益主体对高校的利益诉求,进一步优化高校腐败治理机制,成为高校反腐倡廉的“新边疆”。因而,本文基于治理理论与机制设计理论,以高校腐败治理机制为研究对象,围绕“高校腐败的表现样态与成因机理”“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理论框架与历史变迁”“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内容结构与绩效评价”“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内生问题与优化建议”的思路展开研究。首先,对治理理论、机制设计理论进行理论阐释,揭示高校腐败治理机制是“动力系统、控权逻辑、规则供给、行动框架”的统一,进而厘清各要素的实质内涵。通过治理系统的外部情境和内部环境解构治理动力,通过权力监督、制约与惩治的合理性、有效性分析控权逻辑,通过规则体系与规则生成阐释规则供给,通过合法性逻辑下的结构化行动、工具性逻辑下的专项式整治与情境性逻辑下的参与式合作梳理行动框架,从学理层面理清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内涵。随后,对高校腐败治理的演进历程进行考察。按照时间序列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高校反腐败工作历史划分为五个阶段,并梳理出每个阶段治理机制的主要特征。(1)1949-1978年,以思想改造为核心,以运动式批判为主导;(2)1978-1989年,以纠正行风为特征,以整风式拒腐为主导;(3)1989-2002年,以遏制寻租为基础,以专项式打击为主导;(4)2002-2012年,以体系建设为中心,以系统化惩防为主导;(5)2012至今,以顶层设计为重点,以制度化治本为主导。在此基础上,总结出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演进逻辑:动力系统---从权威驱动向改革驱动转变,控权逻辑---从权力监督向“监督-制约”均衡转变,规则供给---从强制供给向协商供给转变,行动框架---从运动式向专项式和制度化转变。再次,运用质性研究方法中的扎根理论,高度关注高校教职员工对高校腐败治理的心理感知,通过半结构化访谈与三级编码方法梳理出目前高校腐败治理过程中存在的两种具体机制:科层治理机制与网络治理机制,并分别探讨两类机制的具体构成,包括科层治理机制所涵盖的控制、监督、惩治、制度建设、问责,以及网络治理机制所涵盖的信任、合作、制约、技术创新、文化惯例等要素的确切内涵,从而系统构建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结构模型。复次,鉴于高校腐败治理的实践性,运用量化研究方法,进一步分析高校腐败治理中科层治理机制与网络治理机制之间的交互作用,及其对治理绩效的影响。遵循“网络治理机制---科层治理机制---腐败治理绩效”的主体关系,经由理论探讨和实证分析得出我国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应然样态,即高校腐败治理的完整运行体系应当是科层治理机制与网络治理机制的整合体。最后,结合高校腐败治理机制过程的演进分析,在量化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高校腐败治理机制面临的运行困境,一是机制目标的导向性在内外碰撞中被消解,二是机制主体的协调性在制度形塑中被弱化,三是机制运行的合法性在现实安排中被割裂。据此,从科层治理机制与网络治理机制整合与互动的角度,提出优化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建议。一是重塑行动者的主体性,二是提升治理动力的集成性,三是强化治理过程的协同性,四是重点强化问责、技术创新、制度建设。研究中国高校腐败治理机制问题,在目前来看只是一个开始。本文运用治理理论和机制设计理论的框架,来探讨和设计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运行体系,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一是立足治理理论视角来探讨中国高校腐败控制问题,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二是基于扎根理论方法,从高校腐败研究的制度、体制层面深入到高校腐败治理的具体机制,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三是统合质性与量化研究方法,剖析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结构模型与绩效水平,提出优化建议,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价值。
张晨瑶[5](2020)在《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8年9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要求东北地区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建设开放合作高地,明确了东北参与“一带一路”的方式和程度即深度融入,提升了新形势下东北在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布局中的站位,即建成国家开放合作高地。时隔一年,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时强调,东北地区要打造对外开放新前沿,提示东北要通过深度融入“一带一路”进一步提升开放的水平和层次。从建设开放合作高地到打造对外开放新前沿,国家对东北地区在“一带一路”的定位逐步升级,期望逐渐提高。为此,东北地区在融入“一带一路”的过程中要努力贯彻新理念、注重拓展新领域,实现对外开放的高层次、高质量。丝路深耕,开放升级,“一带一路”倡议给东北地区开放发展提供了新舞台也提出了新要求,东北唯有强化优势、补齐短板,才能在深度融入“一带一路”过程中,尽快达到对外开放新前沿的理想境界。关于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学术界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主要是侧重于某一产业、某一领域的对接,和相对笼统的整体性研究,缺乏系统而完整、全面而细致的研究成果。本文以东北三省一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厚根基为切入点,分析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客观条件、重要依托、拓展平台、推进路径,提炼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的时代价值,力求逻辑严密、系统完整的展开东北地区作为国家重要战略区域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整体开发阵容,以此撬动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在东北方向的主要驱动力量。本文共分为六个章节展开论述:第1章,绪论。概述了本文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总结了国内外目前对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这一课题的研究情况,综述现有研究成果,形成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2章,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客观条件。以习近平关于“一带一路”重要论述作为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思想,梳理从国家到东北各地关于深度融入“一带一路”的政策依据。从历史渊源、文化底色、经济关联、跨境交往四个方面探究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厚根基。第3章,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依托。全面分析了东北地区既有国家级区域发展规划包括辽宁沿海经济带、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沈阳经济区、哈长城市群的发展情况。评估发展现状、分析制约因素、提出对策建议,强化其依托作用以更好的承接“一带一路”建设重要机遇。第4章,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四方平台。系统阐释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在四个方向上的跨国战略平台,即东进构建东北亚自由贸易区,西拓连接中蒙俄经济走廊,南下撬动环渤海经济圈,北上开发北极航线,东进西拓南下北上构建东北全方位开放大格局。第5章,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基本路径。深入论证大连自由贸易港建设,创建满洲里作为中蒙俄经济走廊全面开放第一品牌重镇,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开发,“冰上丝绸之路”建设研究的时代契机、基本思路、重要价值、支撑条件、现存问题、实施方案等,以重大工程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第6章,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时代价值:塑造包容性全球化发展的中国范例:打造全国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区域示范,创造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东北机遇。
杨蕴希[6](2020)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研究 ——以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为例》文中认为新一轮基础教育改革明确要求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共同主导的“三权并行”教育行政管理制度,用以提高我国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对地方、学校及学生需求的适切性。地方和学校在国家意志的授权下获得了相对的课程自主权,能够根据自身的条件和需求开展包括确定课程目标、选择课程内容、安排课程实施、组织课程评价等一系列课程相关活动,这就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地方课程知识融入地方课程体系提供了良好契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地区、特定民族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世代沿袭而来的无形、活态流变的文化资源,是唯一的、活态的、流动的文化记忆与历史见证,其内容涵盖大量极具地方特色的知识内容,是地方课程的重要知识来源和开发素材。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地方课程紧密结合起来进行开发研究,不仅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教育传承与保护的有效探索,还能够充分利用丰富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来完善地方课程体系建设、促进地方教育的全面发展,对地方人才培养、地方文化的传承与保护以及地方经济社会的进步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有鉴于此,本研究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为研究对象,结合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与实施的具体案例,运用文献、实地调查、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循着“在这里”“去那里”“回到这里”,亦即“田野前”的“应然”、“田野中”的“实然”、“田野后”的“使然”和“诚然”综合的研究思路,同时注重人类学中“自我”与“他者”,社会学中身份自觉与社会认同,文化学中文化多元与文化交往等学科理论视角的引入与运用,意在逐步解答“何以将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地方课程”“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及其开发对清水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对地方课程体系建设与完善何以可行且必要”“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何以优化”等问题。为此,围绕主题从绪论(研究背景、研究综述、研究意义、概念澄清)、理论阐释、学科视角、研究对象与方法、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的现状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的实践评析、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的优化对策、研究结论与研究反思等方面展开了具体的研究,力图呈现从理论到实践再回到理论的综合研究特征。本研究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问题意识的切入及其概念的阐释,并将之与主题密切紧扣,以突出研究旨趣,彰显研究目的。其中,较为系统、全面地论述了实证对象——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中丰富斑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禀赋及其开发的形式与内容,展示了流域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学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的高度认知、自觉以及取得的一系列实践成效;同时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尚存在着课程资源不够、课程目标缺失、文化环境蜕变、主体效能较低、评价反馈不足等“实践困境”,存在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情感价值剥落、课程开发功利趋向明显、课程生态失衡等“困境归因”。在此基础上,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的意义与价值高度,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目标的多维建构、课程内容的多重优选、课程主体的多效赋能、课程实施的多类统整、课程评价的多元交互等内容,就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的对策体系进行了积极的思考,并在其中展示出了一定的学术见解。
崔自勤[7](2021)在《新高考背景下高中学校教学组织变革研究》文中提出高考作为联结高等教育和基础教育的重要环节,其改革动向直接牵引着我国基础教育发展的方向。2014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标志着我国新一轮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正式启动。新高考直接催生了新的高中教育目标和学校组织形态,尤以对教学组织的影响为最。为符应新高考的要求,作为高中学校组织的关键构成——教学组织的变革势在必行。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调查研究法,对新高考背景下高中学校教学组织的变革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运用文献研究法选择以人为中心、以组织为中心和强调情境互动的学校教学组织变革理论,并将之作为贯穿始终的理论基础;通过比较研究法厘清了主要西方发达国家教学组织的结构及特征,为探索我国高中学校教学组织变革提供了域外视野;藉由案例分析法提炼出部分高中学校改革的先行经验,为高中学校课程组织和年级组织的变革提供了参考路径;运用问卷调查和观察法明晰了高中学校教学支持组织的现状和问题,为探究高中教学支持组织建设指明了解决思路。围绕新高考改革的目标,本研究从实践、政策和理论层面分析了高中学校组织变革的逻辑起点,以高中学校教学组织的构成要素,如教学管理组织、课程组织、教研组织、班级组织、年级组织和教学支持组织等为变革重点,提出了高中学校教学组织变革的策略和路径。本文认为:其一,教学管理组织变革应从结构扁平化、人员专业化、职责明确化、系统信息化等方面进行有序推进。其二,课程组织变革需要运用职能分类法对机构设置、组织设计和制度建设进行适当调整。其三,教研组织变革应从明晰职能定位、优化组织结构、创新活动形式、拓展活动内容等路径进行合理实施。其四,班级组织变革则需要从强化班级育人功能、变革班级组织形式、创新班级组织架构、转换班主任角色定位、凸显班级空间服务功能等方面进行逐步落实。其五,年级组织变革应充分借鉴我国高中学校年级组织变革的先行经验,从定位明确、权力集中、职能发挥、特色构建、环境创设等角度进行深入探索。其六,教学支持组织变革则需要从基点、方向、出路、保证、趋势等方面进行改进完善。在此基础之上,本文从高中学校对新高考改革需要整体谋划和未来高中学校组织变革发展的主要趋势两大方面对未来高中学校组织变革进行了展望。
姚宏敏[8](2020)在《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一、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思路和观点本文是在中国的政府部门与法院积极推动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并允许其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最新政策背景下,基于《仲裁法》修改的视角,对“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所涉及的仲裁法律制度中的问题所作的研究。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和论证的主要思路是:当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已成为一种众望所归的趋势时,对于境外仲裁机构设立业务机构并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新政策进行解读和分析,结合我国立法、案例、政策和学说,通过对域外法和《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的比较研究,论证并解决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长期存在的“仲裁机构性质”、“仲裁裁决籍属”和“仲裁司法审查”三大法律问题,同时为《仲裁法》的修订提出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本文的核心观点和重要结论是:1.通过对仲裁机构的学理分析以及《仲裁法》相关法条的文义解释,认为可以参考相关范例,将境外仲裁机构以及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区设立的业务机构进行法理上的扩张解释,认可其为中国《仲裁法》上的仲裁机构,并从仲裁机构准入的视角分析,论证了允许其在自贸区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法律和政策依据;2.通过对确定裁决国籍理论进行梳理,对裁决国籍制度进行比较法研究,认为应当通过摒弃现有不合理的仲裁机构标准,在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真正确立和适用国际通行的“仲裁地”标准,由此可以将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所作裁决按照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予以审查,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境外仲裁机构和当事人的难题;3.对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如何由中国内地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关于管辖法院、审查程序和审查规范等方面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由中国法院作为仲裁地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可以确保境外机构在中国内地开展仲裁业务的可控性,符合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4.针对前述三项法律问题解决思路中所涉及的《仲裁法》上的相关立法问题,文章从仲裁机构、仲裁地、仲裁程序、仲裁裁决以及仲裁司法审查方面提出了关于《仲裁法》修改的立法建议,同时提出按照“仲裁机构组织法”“仲裁活动程序法”和“仲裁司法审查法”三大板块分别予以调整的修订思路;5.推动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这一政策的出发地和落脚点是在中国内地积极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仲裁目的地”,其中上海最具先发优势和现实基础,通过引入知名境外仲裁机构可以快速形成国际仲裁资源集聚,从而推进中央为上海确立的建设“面向全球的亚太国际仲裁中心”的目标,由此提升中国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二、对本文研究主题的剖析本文讨论的“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这个主题的涵义是:境外仲裁机构在其管理的仲裁程序和仲裁庭所作的仲裁裁决中将中国内地作为仲裁地的仲裁案件的特定情形。此类仲裁实践虽早已存在,但在过去20多年里一直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原因就在于以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为核心的中国仲裁法律制度中存在诸多与国际商事仲裁通行的理论与实践不一致和不兼容之处。这些内容涉及: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效力、裁决国籍认定、仲裁地标准、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诸多方面,而这些问题几乎贯穿了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全部核心内容。如果把存在的法律问题比作病症,本文讨论的主题就像一个小切口,切中的正是中国仲裁法律制度中长期存在的沉疴痼疾。随着中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自贸区建设推动仲裁制度创新发展,特别是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的允许境外机构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仲裁业务的新政策开始付诸实践,这一问题既无法回避,也有了解决的新契机和外部条件。因而,对此问题亟需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作出理性的回答,特别是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在文章的论证过程中,需要对解决上述法律问题所涉理论问题的认识进行正本清源,需要对国际条约和域外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和借鉴,需要对我国现行的相关具体制度进行整改或者纠偏。本文研究对象是一个以问题为导向的政策性的制度变革的路径,正在推行的制度内容契合中国仲裁法律制度国际化的改革方向和发展路径。中国仲裁的国际化是一个口号性的宏大主题。对仲裁国际化的定性难以统一标准。单从仲裁使用者的视角来看,吸引越来越多的境外当事人在约定境外机构仲裁时选择中国内地作为仲裁地,这是中国仲裁国际化的重要内涵。在我国自上而下的仲裁制度的顶层设计中提出了上海建设“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这一目标的前提下,除了要让当事人更多地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以外,更重要的是能让更多的境内外当事人选择中国内地作为仲裁地,进而适用中国法作为仲裁程序的准据法,从而选择中国法院对其仲裁进行司法审查,这才是评判和检验中国仲裁真正国际化的重要标准之一。这也是本文所坚持的实践立场和对制度进行价值评判的标准。三、本文的结构基于前述对于研究主题的剖析,全文以现有政策所需解决的问题为导向,在坚持中国立场和有利于“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打造受欢迎的“仲裁地”的价值判断下,回应并解决三大问题:(1)机构的身份:即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业务机构)的性质和身份能否在内地仲裁的问题;(2)裁决的性质:及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业务机构)作出的仲裁应归为何种类型和籍属的问题;(3)司法的审查:即如何对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业务机构)予以司法审查和司法支持的问题。因此,本文主体部分贯穿了“仲裁机构性质——仲裁裁决籍属——仲裁司法审查”这样一条论证的主线,最后就上述论证过程中涉及相关内容提出修订《仲裁法》的立法建议。由此,除了导言和结语外,文章的主体结构是:第一章介绍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这个问题的由来以及在自贸区新政策下的最新发展;第二章探讨了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的性质,论证的是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仲裁法律服务市场的准入问题;第三章论述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作出的裁决的性质和国籍属性问题;第四章研究的是关于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的仲裁司法审查问题;第五章分析了《仲裁法》修订的思考路径和立法建议。现就各章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思路作如下简要介绍。四、本文各章的主要内容(一)第一章“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的问题由来与发展”第一节首先研究了过去20多年间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的典型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在这些案例中对于相关仲裁协议效力和仲裁裁决执行问题的认定意见时常出现不一致之处,反映出立法缺失造成的司法认知上的较大分歧。主要集中体现在关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关于仲裁法律服务市场开放和关于裁决的定性以及执行依据这三大问题。随着形势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和态度也在发生转变:从最初的认可到后来的基本上否定,再到近年来又逐步趋向于对约定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的相关仲裁条款认定为有效。第二节介绍了境外仲裁机构入驻自贸试验区的情况。中国的仲裁制度在自贸区建设初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国家层面推动了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入驻自贸区的政策出台。随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四家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了代表机构,进一步扩大了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的影响力。2019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允许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在新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此后,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司法局又落实该项政策进一步出台相关文件,共同确立了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这一特定区域内允许境外仲裁机构以设立业务机构形式准入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出台司法文件,从司法层面确立了对境外仲裁机构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的支持。第三节探讨了境外仲裁机构准入将产生的作用和意义。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法院,都积极推动境外仲裁机构能够以“机构”(即某种商业存在)的形式进入中国内地,由此吸引更多的国际民商事争议在本国解决,提升本国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此同时,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能否与中国现有法律和司法制度进一步兼容,也缺乏可操作性的相关规定。此前遗留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未由此迎刃而解,仍主要问题集中体现为机构性质、裁决籍属和司法审查这三大问题,而这也分别是本文后续三章展开论述的主要内容。(二)第二章“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的性质与准入”关于境外仲裁机构完全进驻中国市场的障碍问题,首先要解决境外仲裁机构以什么身份资格在中国落地的问题。境外仲裁机构准入本质上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由各国根据各自法律决定是否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本国领域内开展仲裁业务以及所开展的仲裁业务的范围。对于境外仲裁机构在临港新片区的设立业务机构以何种法律地位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开展仲裁业务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业务机构的法律性质,论证其准入以及开展仲裁业务的法律依据问题,同时提出关于完善立法和提供司法支持的建议。第一节解读仲裁机构性质的实在法依据。通览《仲裁法》的体例和条文结构,可以说《仲裁法》是以仲裁机构作为整部法律的主线的,在制度设计和法条构造上均体现了仲裁机构本位主义的痕迹。通过对仲裁机构的域外比较,可以总结出不同法律制度中仲裁机构的共性特征。对于仲裁机构的实然属性,还应从其应然属性进行分析,更需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机构”的条文规定。相对于关注仲裁机构的“名称”而言,更应该审视仲裁机构的应然“性质”和本质特征。我国《仲裁法》关于仲裁机构的全部内容预设的均为国内仲裁机构,如欲赋予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仲裁法》项下仲裁机构的地位,需要进一步分析《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机构的设定,对仲裁机构性质进行比较法研究,论证对《仲裁法》中“仲裁委员会”予以扩张解释的思路。第二节探讨了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的性质及监管要求。首先对该项制度进行政策解读,分析其设立后在境内活动所应遵循的管理要求,从而进一步明晰业务机构的性质及其从事涉外仲裁业务所应具备的功能。对于业务机构的性质,《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没有直接予以界定,更没有指明业务机构是境外仲裁机构的分支机构或是境外仲裁机构在新片区设立的独立仲裁机构。通过解读和分析,可以初步认为“业务机构”是“准仲裁机构”或“类仲裁机构”性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将业务机构定义为由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设立的仅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准仲裁性(类仲裁性)的专业服务机构。第三节论述了仲裁市场开放与境外仲裁机构准入方式。从行业领域和社会分工的角度来看,商事仲裁服务被视为一种法律服务(特定情况下更偏重于涉外法律服务)的观点已经日渐为人所接受。商事仲裁服务市场的发展同时带来对外开放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问题。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区设立具有开展仲裁业务功能的法律实体,能够有效发挥其作为仲裁机构的作用。对于境外仲裁机构能否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活动的问题,法律没有强制性的禁止规定,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应予认可。新政策下,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将通过一个类似于仲裁机构的“准仲裁机构”的法律实体进行仲裁程序管理,仲裁地设定在中国内地。此种做法符合机构仲裁的特征,既可以做到仲裁机构管理的属地化,又可以实现仲裁司法审查的属地化,将相关法律风险降至最低,是一种合理而稳妥的方式。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区通过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在不违反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全国各级法院在对其司法审查时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这一政策标志着中国仲裁市场进一步开放以及仲裁主体多元化,顺应了中国仲裁国际化发展的改革方向。(三)第三章“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所作裁决的国籍”对于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的问题,需要论述其在内地所作裁决的性质和和国籍属性问题:即该类裁决是构成“外国裁决”抑或“非内国裁决”,从而适用《纽约公约》;还是构成中国仲裁裁决中的“涉外裁决”,从而适用《仲裁法》和《民诉讼》。简言之,就是解决其决定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和分配仲裁裁决的监督权,确定其应归入哪一类裁决并进而依据何种司法审查程序予以承认和执行的问题。第一节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一般理论入手,论述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内涵、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法律意义、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一般标准,探讨了仲裁地的涵义及其法律上的意义。“仲裁地”与仲裁机构所在地固然关系密切,但是仲裁机构所在地并非当然的仲裁地。仲裁地事关仲裁裁决的国籍,关乎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及效力,决定了仲裁程序的准据法,还是撤销程序的重要依据和适用《纽约公约》的前提。仲裁地有着非同寻常的法律意义,它通常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地作出的专门约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对仲裁地作出的专门规定。第二节对仲裁裁决国籍制度进行了比较法研究,介绍了《纽约公约》和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关于裁决国籍的制度规范,对比了美、英、德、法四国关于裁决国籍的制度规范。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仲裁地是判断仲裁裁决国籍的主要标准。仲裁地是法律意义上仲裁活动进行的地点,其法律意义包含:认定仲裁裁决的国籍、确定仲裁程序所适用的法律、确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权等内容。仲裁地在仲裁实务中通常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虽然仲裁地标准一度受到“非内国化”理论的挑战,但大多数国家目前仍以仲裁地作为标准来判断仲裁裁决国籍。第三节研究了中国国内立法和司法应当确立仲裁地标准的问题。由于仲裁地概念的立法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认定标准混乱,使得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所作裁决的国籍难以认定等问题。因此,应当摈弃“仲裁机构”标准并确立“仲裁地”标准。与此同时,通过对以“非内国裁决”予以执行的思路进行了反思,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所作裁决应按中国的涉外裁决予以认定并进行相应的司法审查。(四)第四章“对境外仲裁机构的司法审查与司法支持”在境外仲裁机构所设的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后,势必将产生相关的司法审查问题,即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或撤销,还有相关仲裁保全措施等。对于此类仲裁司法审查问题,之前并无先例可循,需要依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制度及原则予以分析和论证,并提出相对可行的建议方案,最终为《仲裁法》的修订提供具有参考意义的建议。第一节探讨了涉及业务机构的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问题。通过对依据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确立管辖法院、参照上海金融法院的模式确立管辖法院、参照国际商事法庭的模式确立管辖法院三种方案的探讨,明确仲裁协议司法审查的管辖法院,同时分析了境外机构仲裁规则中自裁管辖权与我国管辖权制度所可能产生的冲突以及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新路径。第二节论述了业务机构所作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问题。首先研究了申请撤销与执行裁裁决的管辖法院,其次探讨了在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出台的司法审查司法解释的框架下,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的衔接问题。由于境外仲裁机构在新片区所设的业务机构仅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因而对于“涉外因素”的审查与认定,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而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外因素”的认定又有了扩大的趋势,应当予以充分的关注。第三节分析了涉及业务机构保全措施的司法支持问题。由于目前境外仲裁在中国内地申请保全措施尚缺乏明确依据,借鉴我国海事仲裁案件中的相关突破性规定,参照《关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的机制与实例,同时论述了国际商事法庭中的仲裁保全机制,确立关于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中的保全机制,从而依法支持和保障当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申请和执行。(五)第五章“《仲裁法》修订的思考路径和立法建议”随着我国仲裁实践的不断推进,现行的《仲裁法》需要通过修改才能适应仲裁形势的发展变化。结合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问题所涉及的立法修订的内容,可以成为《仲裁法》修订的思路和重要内容。第一节从总体上论述了《仲裁法》修订的顶层设计与具体路径。《仲裁法》于2018年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央层面也已经作出了“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关于仲裁制度的顶层设计。《仲裁法》的修订应当坚持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发展方向。国际国内商事仲裁快速发展的实践、中央在国家战略层面的支持与推动、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领域相关司法解释奠定的基础、仲裁理论与研究的不断丰富,这四个方面使得《仲裁法》修订已具备了初步条件。通过对《仲裁法》现行体例分析,可以确立从仲裁机构组织法、仲裁活动的程序法和仲裁司法审查法三大部分进行修订的路径。第二节针对《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部分的相关内容提出了完善意见。《仲裁法》是一部规范仲裁机构监管和治理机制的组织法,同时也是一部规范仲裁活动的程序法。如果要规范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相关内容,势必对《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的部分进行相应的调整,既要让《仲裁法》的调整对象扩展至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代表机构,又要在仲裁程序部分具备容纳境外仲裁机构开展仲裁活动的制度空间和规范性要求。第三节讨论的是结合对境外机构仲裁司法审查的实际需要,对《仲裁法》中仲裁司法审查相关内容的完善意见。通过确立仲裁地标准,使该标准在《仲裁法》的架构下,串联起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仲裁裁决的国籍、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一系列制度,从而更好地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进而完善现有的仲裁裁决分类,确立更加合理科学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六)结语:行政先导和司法能动向立法回归境外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遇到的法律障碍折射出仲裁立法中的问题,在《仲裁法》尚不能立即修订的情况下,解决这一问题目前借助了上海自贸区新片区的先行先试的新政策契机,采取了行政、司法、立法三个层面依次推进的制度发展路径。国务院、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司法局自上而下从行政层面率先提出解决方案的新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高院随后通过出台司法保障意见在司法层面予以强力支持,最终将回归到《仲裁法》立法层面进行修订和完善。这是目前中国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开放倒逼改革”的制度创新的进路的在仲裁领域的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缩影。后续能否取得制度改革和落地的实效,笔者认为还取决于这一制度构建过程中对于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能否做到有机统一。1.明确问题导向:通过对存在问题的深入剖析,依托现有的行政和司法推动的方式是一个快速可行的解决方案。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是一个存在了20多年的老问题,以此问题为切入点,通过设立业务机构的新政策推进仲裁制度改革创新。首先,从行政层面上沿袭了自上而下行政推动的路径依赖,在上海自贸区这片“先行先试”的创新沃土上,从推动本土仲裁机构的国际化发展,到吸纳境外仲裁机构入驻自贸区,到提出上海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国际仲裁中心,均体现了这一改革创新的发展脉络。其次,对于行政层面出台的改革创新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高院出台司法支持和保障的意见,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对带有局限性的立法内容,作出符合现实需要和发展需求的扩张性解释。在立法尚不能及时修订的情况下,司法能动主义有助于通过司法方式解决相关现实问题。最后,中国作为成文法国家需要将解决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问题在行政和司法层面已经取得的成果,进一步转化为《仲裁法》修改在立法层面的成果。2.坚持目标导向:现有政策需要服务于中国内地构建受欢迎的“仲裁地”建设,服务于上海率先打造面向全球的国际仲裁中心建设。允许和鼓励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目的,是将中国内地城市打造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仲裁目的地”。上海在众多的内地城市中独具先发优势和先天条件,可以率先成为“面向全球的亚太国际仲裁中心”。在此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不但在确保统一裁判尺度和正确适用法律中起到了最为重要的作用,而且对重要政策的有效推行也起到了关键作用。为了应对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所存在的问题,推出在自贸区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这样的仲裁制度改革举措,其目标就在于:吸引更多的国际民商事争议在本国解决,提升本国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其核心就是把中国内地打造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目的地”。3.重视结果导向:先行先试的政策成果最终还应回归至仲裁立法层面,《仲裁法》的修订也应当彰显“大国司法”的理念。为提升、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国应强调大国司法理念,重视大国司法制度对于仲裁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允许境外仲裁机构进入中国内地,由仲裁地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使中国的法院对于相关仲裁程序和仲裁结果掌握了司法审查的主动权。一直以来不允许其在中国境内进行仲裁,结果并没有改变中国当事人主动或被动参与境外仲裁的客观情况。这类仲裁实践无法进入中国内地,反而游离在中国司法审查能够控制的范围之外。某一国或某一地被选定为仲裁地很大程度地体现了当事人对于该国(该地)法律和司法制度的信任与尊重。近年来,中国的综合实力和经济体量的迅速发展,逐渐在国际社会上确立了大国地位,树立了大国形象。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发展应当回应对外开放的发展变化。中国需要借助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内的国际争议解决制度在全球范围内保护作为经济大国的利益。中国同时需要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增强本国司法及仲裁制度在全球争议解决市场的吸引力。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全球竞争力应当成为中国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目标之一。
李其成[9](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徐小妮[10](2019)在《“幼儿研究与支持”教师职后培训课程框架的建构与验证》文中认为21世纪以来,提升早期儿童教育质量成为世界各国教育关注的焦点。教育质量的提升离不开教师专业能力的发展,尤其是教师对幼儿的研究与支持能力。教师“幼儿研究与支持”能力是一项综合性专业能力,它指教师借助科学的行为观察分析技术,深入理解幼儿的学习与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提供适宜的教育支持。教师“幼儿研究与支持”能力是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也是提升教师自身专业素养的重要途径。目前,欧美发达国家非常重视教师“幼儿研究与支持”能力的培养,他们不仅在教师教育中设置了专门的课程内容,还依据教师的专业水平为他们提供了分层次的培训课程。我国幼儿园教师“幼儿研究与支持”能力水平参差不齐,整体水平不高,相关的教育培训也很少。因此,针对我国教师“幼儿研究与支持”能力的分层培训研究工作意义重大。本研究围绕幼儿园教师“幼儿研究与支持”能力的发展,建构并验证适合本能力发展的职后分层培训课程框架。即本研究包括两大研究内容:一.建构教师“幼儿研究与支持”职后分层培训课程框架。即,为什么以及如何以能力为导向、以模块为主要形式建构本研究职后培训课程框架?二.验证教师“幼儿研究与支持”职后分层培训课程框架的合理性。即,从培训课程框架生成初级水平教师培训课程内容并检验培训课程内容实施的有效性。具体研究思路:首先,借助文献法、理论分析法和基于工作坊研讨的经验总结法,建构适合教师“幼儿研究与支持”能力(四个水平)的职后培训课程框架。然后,生成初级水平教师职后培训课程内容并验证课程内容的有效性。研究者以“幼儿研究与支持”能力上初级水平的教师为例(选取我国某市两所幼儿园的16位教师),调研他们在“幼儿研究与支持”能力发展上的现状及培训需求,结合本研究建构的培训课程框架,生成初级水平教师的“幼儿研究与支持”职后培训课程内容,并将此课程内容实施,在行动研究中分析16位初级水平教师在“幼儿研究与支持”能力上的发展,由此验证“幼儿研究与支持”教师分层职后培训课程框架的合理性。研究主要采用了文献法、理论分析法、经验总结法、访谈法、行动研究法等质性研究方法。本研究主要内容与结论如下:首先,建构“幼儿研究与支持”教师职后分层培训课程框架。通过文献法,研究者确定了本研究建构的职后培训课程框架应以能力本位模块形式进行。借助理论分析法,研究者从各相关知识领域出发,归纳、抽象、演绎、建构了培训课程框架。然后,研究者组建了一支由学前教育专家和一线幼儿园教师的工作坊,通过经验总结对本框架进行二次建构和完善。建构的培训课程框架如下:本研究培训课程以“培养完整儿童”、“发展儿童终身学习能力”、“提升幼儿教育质量”为核心依据,将课程理念定位在“支持教师的可持续专业发展,培养会观察,擅分析,巧运用,乐反思的幼儿园教师”。然后,依据课程理念制定了课程目标和内容。课程内容包括四大领域、十大模块。四大领域分别是幼儿行为观察、幼儿学习研究、幼儿发展评价、个体差异研究。四大领域又衍生出十大模块:水平(一):行为观察的理念及基本技术、幼儿学习的基本特点、儿童发展的基本年龄特点、个体差异的概念及表现;水平(二):观察分析能力的培养、学习品质的梳理及行为引导、理解发展的路径;水平(三):学习过程的观察评价及支持、发展的交互作用;水平(四):观察分析的反思能力提升。即,随着教师“幼儿研究与支持”能力的提升,培训课程内容逐步整合,呈现出“卧三角”架构,这是由本研究培训课程的理念、学习结果的进阶性(SOLO分类评价理论)、知识的整合性(变构学习模型)决定的。本研究培训课程主要采取案例工作坊形式实施,课程评估以质性形式为主,结合了过程性评价和结果性评价,实施与评估形式主要基于后现代主义知识观、建构主义学习观和成人学习特点。其次,验证“幼儿研究与支持”教师职后培训课程框架的合理性。考虑到本研究培训课程的特点,研究者综合了培训课程框架与初级水平教师参培需求生成了初级水平教师“幼儿研究与支持”职后培训课程内容,实施培训课程,评估教师们在“幼儿研究与支持”能力上的变化,从而分析培训课程框架的合理性。1.依据建构的“幼儿研究与支持”教师职后培训课程框架生成培训课程内容。由于时间精力有限,研究者只选取了“幼儿研究与支持”初级水平(即水平一)课程模块生成培训课程内容。首先,研究者调研了初级水平教师的培训需求,为细化初级水平教师培训课程内容,以及验证培训课程内容的有效性做准备。依据目的性原则,研究者选取我国某市两所幼儿园,借助教师“幼儿研究与支持”能力评估工具,筛选出16位初级水平教师作为研究对象,采取一对一深度访谈了解他们在“幼儿研究与支持”能力上的发展特点及培训需求。结果表明,初级水平教师在“幼儿研究与支持”上呈现以下特点:幼儿观察以“看护”为主要目的,观察内容单一、随意,观察记录方法以拍照为主。在观察分析上,主要是对幼儿行为的二次主观描述、总结,意识不到将观察分析结果与自身教育行为联系起来,更无法据此提供适宜的教育支持。在教育过程中,教师们对幼儿学习的认知存在误区,不清楚幼儿的学习的特点,过度强调教师教学的重要性。此外,教师们对幼儿的年龄特点了解甚少,在工作中不会运用,也不了解幼儿个体差异的表现,难以做到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其次,生成“幼儿研究与支持”初级水平教师培训课程内容。基于本研究培训课程框架和初级水平教师能力现状,研究者生成了初级水平教师“幼儿研究与支持”职后培训课程内容,共十八个专题:模块一的专题为:(1)观察为何;(2)如何观察;(3)观察什么(角色游戏);(4)观察什么(结构游戏);(5)观察记录与分析。模块二的专题为:(1)幼儿学习的内涵;(2)幼儿学习的方式;(3)幼儿学习的情境;(4)我看到的幼儿学习;(5)教师的角色。模块三的专题为:(1)3-4岁幼儿心理发展图;(2)4-5岁幼儿心理发展图;(3)5-6岁幼儿心理发展图;(4)我看到的幼儿年龄特点。模块四的专题为:(1)感受多彩的幼儿;(2)幼儿个体间差异;(3)幼儿个体内差异;(4)发展适宜性教育。专题内容环环相扣,逐步深入。依据培训课程框架生成课程内容有一定的难度,需要对课程框架有深入的理解,对参培教师“幼儿研究与支持”能力和需求有准确把握,以及较高水平的“幼儿研究与支持”能力。2.实施并评估“幼儿研究与支持”初级水平教师培训课程的有效性。研究者与16位初级水平教师开展了为期九个月的行动研究。培训以案例工作坊为主的形式展开。培训后,两所幼儿园参培教师的“幼儿研究与支持”能力发生了很大变化。研究者依据评估要素,结合深度访谈、教师文案、观察记录、幼儿现场活动分析、园长评估等多种来源资料分析发现:培训后教师们开始正确认识幼儿行为观察的价值,能够依据本班幼儿的实际有目的、有计划地实施科学的观察,并尝试依据幼儿心理发展特点,综合多种发展因素,对幼儿观察记录进行初步分析。他们对幼儿的学习方式、学习情境、学习特点有了正确认知,能够更多地在游戏生活中发现幼儿的学习与发展。教师们开始意识到掌握幼儿心理发展特点与优质教育之间的关系,有意识地去理解和运用。此外,对幼儿的个体差异表现、影响因素、教师角色有了新的认识。部分教师表现出对高水平培训课程内容的需求。教师们在发现儿童的过程中提升了专业反思能力,体验到职业幸福感,促进了可持续专业发展。最后,研究者认为,本研究建构的“幼儿研究与支持”教师职后培训课程框架具备合理性:四大领域的设置、初级水平教师的四大模块安排,以及逐步整合的课程模块架构符合教师“幼儿研究与支持”能力的发展需求。研究者以模块、专题的形式设置培训课程内容,采取案例工作坊为主的形式实施培训有利于激发教师自主专业成长的动力,培训课程取得了理想的效果。在研究反思中,研究者指出,参培教师在“幼儿研究与支持”能力提升上存在园所差异和个体差异,这与园所的儿童观、教育观、课程观、教师专业发展观以及教师的专业、学历、工作经验、个性特征等因素相关。本研究的创新主要体现在提出并验证了“幼儿研究与支持”教师职后培训课程框架。后续的研究可以进一步生成更高水平的培训课程内容,验证培训课程框架后三个水平的模块。此外,还可以加强教师“幼儿研究与支持”能力发展特点、职前教育、培训师培训等相关研究。
二、对“尊重自主权原则”的几点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尊重自主权原则”的几点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昆明市中等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和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内容 |
第四节 研究创新点和不足 |
一、研究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 |
第二章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中等职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概念界定 |
一、中等职业教育 |
二、教育治理能力 |
三、现代化 |
四、中等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 |
第二节 中等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内涵 |
一、中等职业教育治理理念现代化 |
二、中等职业教育治理主体多元化 |
三、中等职业教育治理方式法治化 |
四、中等职业教育治理过程规范化 |
五、中等职业教育治理技术信息化 |
第三节 协同治理理论:一个分析中等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的理论依据 |
一、理论渊源 |
二、理论内涵和核心要素 |
三、本文的分析框架及适用性 |
第三章 昆明市中等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的现状 |
第一节 昆明市中等职业教育治理主体的主要构成 |
一、昆明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情况 |
二、多元主体的治理理念及其合作程度 |
第二节 昆明市中等职业教育治理过程中的能力体现 |
一、决策过程中的能力体现 |
二、政策法规执行过程中的能力体现 |
三、监督评价过程中的能力体现 |
第三节 昆明市中等职业教育治理的法治化依据 |
一、国家职业教育政策文本 |
二、云南省职业教育政策文本 |
三、昆明市职业教育政策文本 |
第四节 昆明市中等职业教育信息技术的运用程度 |
一、信息化平台建设使用情况 |
二、信息资源共享情况 |
三、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情况 |
第四章 昆明市中等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昆明市中等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存在的问题 |
一、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性不高 |
二、中等职业教育政策执行能力有待提高 |
三、中等职业教育治理监督能力不足 |
四、中等职业教育治理法治能力薄弱 |
五、中等职业教育信息化治理技术运用不到位 |
第二节 昆明市中等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存在问题的形成原因 |
一、教育治理主体缺乏现代化的治理理念 |
二、教育行政部门的“一元主导”治理模式 |
三、中等职业教育治理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
四、中等职业教育治理法治环境有待优化 |
五、大数据时代对治理信息化的挑战 |
第五章 国外职业教育治理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德国的职业教育治理 |
一、德国的职业教育治理概况 |
二、德国职业教育治理对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治理的启示 |
第二节 瑞士的职业治理教育 |
一、瑞士的职业教育治理概况 |
二、瑞士职业教育治理对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治理的启示 |
第三节 美国的职业教育治理 |
一、美国的职业教育治理概况 |
二、美国职业教育治理对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治理的启示 |
第六章 昆明市中等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路径 |
第一节 培育中等职业教育教育管理者现代化的治理理念 |
一、树立中等职业教育科学治理理念 |
二、树立中等职业教育民主治理理念 |
三、树立中等职业教育“多元共治”治理理念 |
第二节 构建政府主导的多元治理主体参与平台 |
一、营造良好的职业教育氛围 |
二、明确治理主体间的权责关系 |
三、推进校企合作与产教融合平台建设 |
第三节 建立中等职业教育治理“管、办、评”分离的运行机制 |
一、深化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改革 |
二、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治理政策的有效执行 |
三、积极培育第三方监督评价机构 |
第四节 营造良好的中等职业教育治理法治环境 |
一、提升中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 |
二、加强现代中等职业学校的制度建设 |
三、深化治理主体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
第五节 提升中等职业教育治理信息化水平 |
一、运用信息技术提升治理决策水平 |
二、提升中等职业教育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水平 |
三、加强信息化队伍建设、提高信息化技术水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问卷调查表 |
附录二 访谈提纲 |
致谢 |
(2)安宁疗护发展的法律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四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安宁疗护概述 |
第一节 安宁疗护定义的界定 |
第二节 安宁疗护与安乐死“被自愿”的区别 |
第三节 安宁疗护权的争议 |
第二章 我国安宁疗护的法律保障现状 |
第一节 安宁疗护相关立法概况 |
一 立法现状 |
二 现状评述 |
第二节 安宁疗护的相关案例 |
一 天津安宁疗护医院案例 |
二 桐庐微霸顺势管理公司案例 |
第三节 安宁疗护法律保障的正当性 |
一 健康权 |
二 生命权 |
第三章 我国安宁疗护法律保障的完善 |
第一节 安宁疗护法律层级建设的技巧性 |
第二节 生命预嘱制度的确立 |
第三节 完善安宁疗护救济体制 |
一 完善安宁疗护的医保支付方式 |
二 完善异地医疗保险的统筹机制 |
三 农民专项基金的建立 |
四 商业保险的覆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Ⅰ 访谈提纲 |
附录 Ⅱ 访谈人员资料 |
致谢 |
(3)我国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的价值取向研究 ——基于怀特海价值理论的审思(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办好中国的世界一流大学呼唤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变革 |
(二)本科教学改革迫切需要对审核评估标准进行价值取向分析 |
(三)怀特海价值理论对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改进的启示意义 |
(四)个人对本科教学评估研究的兴趣与关注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概念界定 |
(一)本科教学 |
(二)审核评估标准 |
(三)价值 |
(四)评价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文献综述 |
一、国内外本科教学评估研究综述 |
(一)我国本科教学评估研究文献统计概览 |
(二)我国本科教学评估研究进展 |
(三)国外本科教学评估研究进展 |
(四)国内外本科教学评估研究反思 |
二、国内外本科教学审核评估研究综述 |
(一)我国本科教学审核评估研究文献统计概览 |
(二)我国本科教学审核评估研究进展 |
(三)国外本科教学审核评估研究进展 |
(四)国内外本科教学审核评估研究反思 |
三、国内外怀特海价值理论研究综述 |
(一)我国怀特海价值理论的文献数量统计概览 |
(二)我国怀特海价值理论研究进展 |
(三)国外怀特海价值理论的文献数量统计概览 |
(四)国外怀特海价值理论研究进展 |
(五)国内外怀特海价值理论研究反思 |
第二章 怀特海的价值理论 |
一、怀特海价值理论形成的“在其所在” |
(一)英国浪漫主义的自然主义诗篇激发了怀特海的灵感 |
(二)自然科学与历史文化科学割裂的历史背景 |
(三)怀特海对新康德主义价值理论批判的诠释 |
二、怀特海价值理论的基本观点 |
(一)作为主体性的价值 |
(二)价值的三重图式:自我、他者及整体的关系 |
(三)价值的多种维度:善、真、美、冒险及平和 |
(四)评价理论:价值世界的内在活动 |
三、怀特海价值理论的价值及局限 |
(一)怀特海价值理论的价值 |
(二)怀特海价值理论的局限 |
第三章 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的历史与文本分析 |
一、我国本科教学评估标准发展的历史阶段 |
(一)本科教学评估标准的研究和准备(1985-1990年) |
(二)开展本科教学评估标准试点和探索(1990-2001年) |
(三)开展水平评估标准的阶段(2002-2008年) |
(四)依次开展本科教学合格评估标准、审核评估标准(2009年-至今) |
二、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价值的文本分析 |
(一)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的价值特点 |
(二)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标准价值的词频及编码分析 |
(三)审核项目、审核要素、审核要点的价值关系分析 |
第四章 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的价值取向现状 |
一、调查的目的与意义 |
(一)调查的目的 |
(二)调查的意义 |
二、调查的对象、程序与方法 |
(一)调查对象 |
(二)调查的程序与方法 |
三、调查问卷的信度、效度分析 |
(一)《本科教学评估认知问卷》的信度、效度分析 |
(二)《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认知问卷》的信度、效度分析 |
(三)《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需求问卷》的信度、效度分析 |
(四)《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满意度问卷》的信度、效度分析 |
四、调查结果分析 |
(一)本科教学评估认知的现状及其各人口学变量的差异分析 |
(二)审核评估标准认知的现状及其各人口学变量的差异分析 |
(三)审核评估标准需求的现状及其各人口学变量的差异分析 |
(四)审核评估标准满意度的现状及其各人口学变量的差异分析 |
(五)调查内容的关系机制分析 |
五、调查结果讨论 |
(一)人口学变量差异分析部分讨论 |
(二)相关分析讨论 |
(三)结构方程模型讨论 |
第五章 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价值取向存在的问题 |
一、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价值选择的取向问题 |
(一)审核评估标准价值目标选择的实用倾向对情感的忽视 |
(二)审核评估标准实现价值手段选择技术化倾向对伦理性的忽略 |
二、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制定的价值主体缺位 |
(一)学生与教师主体的缺位 |
(二)审核评估标准价值主体与评价主体的混淆 |
(三)审核评估标准中自我、他者与整体性的关系错位 |
三、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内容中的价值矛盾 |
(一)审核评估标准内容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的矛盾 |
(二)审核评估标准内容多样与统一、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矛盾 |
四、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实践与评价中事实与价值的分割 |
(一)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割裂审核评估标准的实践与评价 |
(二)事实评估与价值评估的分野 |
(三)体美劳三育维度与德智维度的疏离 |
第六章 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的改进 |
一、正确定位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的价值选择 |
(一)审核评估标准价值目标选择应重视价值理性 |
(二)审核评估标准实现价值手段的选择应结合技术性与伦理性 |
二、确定本科教学审核标准的价值追求 |
(一)融入审核评估标准以多元价值主体 |
(二)重梳自我、他者与整体性的价值关系 |
(三)尊重审核评估标准变革中的逻辑 |
三、处理好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内容中的价值冲突 |
(一)审核评估标准内容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的接纳 |
(二)审核评估标准内容多样与统一、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接受 |
四、实现审核评估标准实践与评价的价值融合 |
(一)审核评估标准实践与评价中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融合 |
(二)审核评估标准实践与评价中人文性与科学性的结合 |
(三)审核评估标准实践与评价中五育评估维度的交融 |
结论 |
一、对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价值研究的总结 |
二、对未来审核评估标准改进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本科教学评估认知问卷 |
附录2 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认知问卷 |
附录3 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满意度问卷 |
附录4 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需求问卷 |
附录5 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的访谈协议 |
附录6 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的访谈提纲 |
附录7 国家及各省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列表 |
附录8 抽样高校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列表 |
附录9 访谈情况记录表 |
附录10 文本及调查图表索引 |
攻读学位期间完成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基于扎根理论的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总趋势的行动连带 |
(二)现代社会权利本位的价值依归 |
(三)现代大学制度构建的结构转向 |
二、研究价值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贡献 |
三、研究述评 |
(一)国内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研究的逻辑演进 |
(二)国外高等教育腐败治理机制研究的总体图示 |
(三)既有研究述评 |
四、研究设计 |
(一)思路安排 |
(二)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 |
(二)不足 |
第一章 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一)高校腐败 |
(二)治理机制 |
二、理论基础 |
(一)治理理论 |
(二)机制设计理论 |
第二章 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机理剖析 |
一、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动力系统 |
(一)系统情境的宏观驱动 |
(二)治理网络的开放赋能 |
(三)主体价值的内生激发 |
二、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控权逻辑 |
(一)高校权力监督的有效性 |
(二)高校权力制约的正当性 |
(三)高校权力惩治的现实性 |
三、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规则供给 |
(一)生成路径: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统一 |
(二)规则执行:强制、激励与认同接续 |
四、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行动框架 |
(一)合法性逻辑下的结构化行动 |
(二)工具性逻辑下的专项式整治 |
(三)情境性逻辑下的参与式合作 |
第三章 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演进历程 |
一、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8年:动员群众,思想改造,运动式批判 |
(二)1978-1989年:清理整顿,纠正行风,整风式拒腐 |
(三)1989-2002年:破除垄断,遏制寻租,专项式打击 |
(四)2002-2012年:体系建设,点面结合,系统化惩防 |
(五)2012年至今:顶层设计,聚焦监督,制度化治本 |
二、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演进逻辑 |
(一)动力转换:从权威驱动向改革驱动转变 |
(二)控权逻辑:从权力监督向“监督-制约”均衡转变 |
(三)规则供给:从强制供给向协商供给转变 |
(四)行动框架:从运动式为主向专项式和制度化转变 |
三、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经验回视 |
(一)坚持党的领导,规范机制运行的方向性 |
(二)坚持专业化反腐,发挥纪检监察机构职能 |
(三)坚持系统化反腐,形成整体性治理格局 |
(四)坚持以责任制为核心,推动渐进式治理 |
第四章 基于扎根理论的高校腐败治理机制内容结构探析 |
一、研究设计及实施 |
(一)扎根理论编码方法 |
(二)理论性取样 |
二、高校腐败治理机制内容结构的三级编码 |
(一)开放性编码 |
(二)主轴性编码 |
(三)选择性编码 |
三、高校腐败治理机制内容结构的深层意涵 |
(一)科层治理机制 |
(二)网络治理机制 |
第五章 高校腐败治理机制对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 |
一、研究假设与理论模型构建 |
(一)研究假设 |
(二)预测问卷设计 |
(三)正式问卷与实证分析 |
(四)验证性因子分析 |
二、理论模型拟合及路径分析 |
(一)结构方程的拟合 |
(二)直接作用下的网络治理机制对腐败治理绩效 |
(三)直接作用下的科层治理机制对腐败治理绩效 |
(四)中介作用下网络治理机制对腐败治理绩效的影响探究 |
三、结果与讨论 |
(一)研究假设结果汇总 |
(二)检验结果与分析 |
第六章 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运行困境 |
一、机制目标的导向性在内外碰撞中被消解 |
(一)“组织-环境”框架下的“脱耦” |
(二)多层次目标体系的功能冲突 |
二、治理主体的协调性在制度形塑中被割裂 |
(一)规制缓和与政府监督博弈失衡 |
(二)低组织化造成社会监督行动局限 |
(三)身份困境导致纪检监督的结构性悖论 |
(四)校内民主监督的“空心化”矛盾 |
三、机制运行的合法性在现实安排中被弱化 |
(一)治理的公共性欠缺 |
(二)多重关系诱发治理的内卷化 |
(三)路径依赖导致治理工具单一 |
第七章 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优化方略 |
一、行动者主体性的生态化建构 |
(一)以角色转换优化党委政府控制职能 |
(二)以激励相容强化主体责任 |
(三)以嵌入化激发纪检监督的“结构洞”优势 |
(四)完善基于“日常生活”的实体性师生监督 |
(五)以自主性保障社会主体的参与性 |
二、治理动力集成性的多元化整合 |
(一)权力驱动与权利驱动的互动 |
(二)外部驱动与内部驱动的重构 |
(三)以权威驱动调适利益驱动 |
三、治理过程协同性的动态化平衡 |
(一)高校腐败治理与政府腐败治理的目标协同 |
(二)透明度与回应性的认知协同 |
四、关键影响路径的功能性再造 |
(一)构建以价值理性为导向的问责机制 |
(二)从数据民主向技术治理进阶 |
(三)一体性推进制度化治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客观条件 |
2.1 习近平关于“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论述 |
2.1.1 “一带一路”倡议的本质意蕴 |
2.1.2 “一带一路”倡议的主要内容 |
2.1.3 “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意义 |
2.2 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政策依据 |
2.2.1 国家顶层设计 |
2.2.2 地方政策规划 |
2.3 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厚根基 |
2.3.1 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历史渊源 |
2.3.2 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文化底色 |
2.3.3 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经济关联 |
2.3.4 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跨境交往 |
第3章 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依托 |
3.1 辽宁沿海经济带 |
3.1.1 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现状概述 |
3.1.2 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的现存问题 |
3.1.3 针对辽宁沿海经济带现存问题的应对措施 |
3.2 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 |
3.2.1 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发展现状 |
3.2.2 当前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发展的制约因素 |
3.2.3 应对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现存问题的对策建议 |
3.3 沈阳经济区 |
3.3.1 沈阳经济区的基本态势 |
3.3.2 当前制约沈阳经济区发展的主要因素 |
3.3.3 解决沈阳经济区现存问题的基本路径 |
3.4 哈长城市群 |
3.4.1 哈长城市群发展情况概述 |
3.4.2 当前哈长城市群发展的制约因素 |
3.4.3 加快哈长城市群发展的重要举措 |
第4章 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四方平台 |
4.1 东进构建东北亚自由贸易区 |
4.1.1 构建东北亚自由贸易区的现实基础 |
4.1.2 构建东北亚自由贸易区的制约因素 |
4.1.3 推进东北亚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对策建议 |
4.2 西拓连接中蒙俄经济走廊 |
4.2.1 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的优势条件与发展态势 |
4.2.2 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的主要瓶颈 |
4.2.3 优化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的路径选择 |
4.3 南下撬动环渤海经济圈 |
4.3.1 环渤海经济圈发展现状 |
4.3.2 环渤海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制约因素 |
4.3.3 撬动环渤海经济圈发展的对策建议 |
4.4 北上参与北极航线开发 |
4.4.1 我国参与北极航线开发的战略价值 |
4.4.2 我国参与北极航线开发的现实挑战 |
4.4.3 我国参与北极航线开发的基本策略 |
第5章 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基本路径 |
5.1 大连自由贸易港建设推进方略 |
5.1.1 大连建设自由贸易港的优势条件 |
5.1.2 建设大连自由贸易港的重要战略价值 |
5.1.3 推进大连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对策建议 |
5.2 创建满洲里作为中蒙俄经济走廊全面开放第一品牌重镇推进构想 |
5.2.1 满洲里对外开放的历史沿革 |
5.2.2 满洲里开放发展的现存问题 |
5.2.3 创建满洲里作为中蒙俄经济走廊全面开放第一品牌重镇的品牌识别与塑造 |
5.3 开发渤海海峡跨海通道 |
5.3.1 开发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历史沿革和现实进展 |
5.3.2 开发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重要战略价值 |
5.3.3 开发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可行性分析 |
5.3.4 加快推进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开发的建议 |
5.4 中俄共建“冰上丝绸之路”建设研究 |
5.4.1 中俄共建“冰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动力解析 |
5.4.2 中俄共建“冰上丝绸之路”的主要挑战 |
5.4.3 推进中俄共建“冰上丝绸之路”的基本策略 |
第6章 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时代价值 |
6.1 塑造全球化包容性发展的中国范例 |
6.1.1 把握全球化模式深度调整下的历史机遇 |
6.1.2 提供东北亚各国共话发展的沟通平台 |
6.1.3 促进东北地区跨境民族文化传承发展 |
6.2 打造全国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区域示范 |
6.2.1 完善国家区域经济总体布局 |
6.2.2 推进京津冀与东北地区协同发展 |
6.2.3 提升东北地区城市群整体实力 |
6.3 创造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东北机遇 |
6.3.1 形成东北地区产业发展新动能 |
6.3.2 打通东北地区对外开放大通道 |
6.3.3 开创东北地区对外贸易新局面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研究 ——以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问题与概念界定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六、研究框架与拟创新点 |
第一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的概念阐释 |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地方课程融合的立论依据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地方课程体系的知识价值 |
二、地方课程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的课程属性 |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地方课程融合的整体相关性 |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概念解析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的本质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的特征 |
第三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释义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的概念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的模式 |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的价值 |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的理论视角 |
第一节 人类学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 |
一、“自我”与“他者”表述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 |
二、“自我”与“他者”整合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 |
第二节 社会学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 |
一、社会认同意识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 |
二、社会分层结构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 |
第三节 文化学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 |
一、“同化”“多元”博弈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 |
二、多元文化教育影响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 |
第四节 教育学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 |
一、基于教育生态理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 |
二、基于教育民族理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 |
第三章 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设计与实施 |
第一节 研究对象的确定 |
一、研究“田野”的代表性 |
二、研究“现象”的合理性 |
三、研究“行为”的持续性 |
第二节 研究方法的使用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调查研究法 |
三、经验总结法 |
第三节 研究的具体过程 |
一、研究筹备阶段 |
二、行动计划阶段 |
三、实地调查阶段 |
四、总结反思阶段 |
第四节 研究伦理的澄清 |
一、研究资料真实有效 |
二、研究对象知情合作 |
三、研究行为合规合理 |
第四章 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的保障条件 |
一、政策条件 |
二、环境保障 |
第二节 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的资源概况 |
一、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
二、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省地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
第三节 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的培养目标 |
第四节 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的开发主体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
二、学校少数民族专职教师 |
三、流域内的相关社会人员 |
第五节 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的主要内容 |
一、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内容的组织形式 |
二、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教材的开发使用 |
第六节 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的评价途径 |
第五章 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的实效评析 |
第一节 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的实践成效 |
一、拓宽了学生的全面发展渠道 |
二、促进了教师角色研究性转变 |
三、打造了整体性实践示范案例 |
四、搭建了地方及学校联动平台 |
第二节 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的实践困境 |
一、条件性资源保障力度不够 |
二、课程培养目标结构性缺失 |
三、内容原生文化空间的蜕变 |
四、主体参与及投入效能低下 |
五、实践评价体系的反馈不足 |
第三节 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实践困境的归因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精神情感价值剥落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功利趋向明显 |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文化空间生态失衡 |
第六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的优化策略 |
第一节 目标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目标的多维建构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目标依据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目标分析 |
第二节 内容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内容的多样优选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内容的选择原则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内容的选择方式 |
第三节 主体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主体的多重效能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中“教师”主体的构成及效能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学生主体身份的获得及方式 |
第四节 实施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实施的多类统整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实施的生态取向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生态实施的途径 |
第五节 评价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评价的多元交互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评价的基本特征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评价的优化策略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研究反思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一、以国家文化战略为导向,探讨与分析非遗文化课程开发的应然可能 |
二、以地方实践经验为依据,反思与探索地方非遗文化课程的实践路径 |
三、以多重理论视角为指导,构建与完善非遗文化地方课程的优化策略 |
第二节 研究反思 |
一、研究思路如何深化 |
二、研究过程如何系统 |
三、研究结论如何全面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研究调查问卷 |
附录二 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研究调查问卷 |
附录三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7)新高考背景下高中学校教学组织变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 |
一、我国教育综合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 |
二、新一轮高考改革深入推进的必然要求 |
三、我国高中学校教学组织变革的重大课题 |
第二节 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新高考的研究 |
二、关于高中学校教学组织及其变革的研究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三、可能创新点 |
第一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新高考 |
二、教学组织 |
三、教学组织变革 |
第二节 教学组织变革的理论基础 |
一、以人为中心的变革理论 |
二、以组织为中心的变革理论 |
三、强调情境互动的变革理论 |
第三节 新高考背景下高中学校教学组织变革的逻辑起点 |
一、实践逻辑起点 |
二、政策逻辑起点 |
三、理论逻辑起点 |
第二章 新高考背景下高中学校教学管理组织变革 |
第一节 新高考对高中学校教学管理组织的新要求 |
一、重构教学管理理念 |
二、创新教学组织形式 |
三、健全教学管理机制 |
四、加强教学秩序管理 |
五、优化教学过程管理 |
六、注重教学质量管理 |
第二节 传统教学处存在的问题 |
一、组织结构弊端明显 |
二、工作人员理念滞后 |
三、工作职责范围窄化 |
四、管理制度存在不足 |
第三节 新高考下高中学校教学管理组织变革策略 |
一、结构扁平化 |
二、人员专业化 |
三、职责明确化 |
四、系统信息化 |
第三章 新高考背景下高中学校课程组织建设的探索 |
第一节 新高考方案对高中学校课程的影响 |
一、课程结构的调整 |
二、课程体系的丰富 |
三、课程内容的改进 |
四、课程实施的强化 |
第二节 我国高中学校课程组织建设的现状分析 |
一、课程组织建设的案例探究 |
二、课程组织建设的问题厘清 |
第三节 新高考背景下高中学校课程组织建设思路 |
一、机构设置合理化 |
二、组织设计科学化 |
三、组织建设制度化 |
第四章 新高考背景下高中学校教研组织变革 |
第一节 新高考对高中学校教研组织的新要求 |
一、专业属性的回归 |
二、组织凝聚力提升 |
三、教研内容的实效 |
四、运行机制的创新 |
第二节 我国高中学校教研组织运行现状 |
一、功能定位不清 |
二、部门职责叠加 |
三、活动重形轻质 |
四、范围涵括不足 |
五、管理成效低下 |
第三节 新高考下高中学校教研组织变革的路径 |
一、明晰职能定位 |
二、优化组织结构 |
三、创新活动形式 |
四、拓展活动内容 |
第五章 新高考背景下高中学校班级组织变革 |
第一节 我国高中学校班级的属性与组织功能 |
一、班级的形成与演变 |
二、班级属性的学理探析 |
三、班级组织的核心功能 |
第二节 班级组织不适应新高考的样态 |
一、面对“选课走班”的不适应 |
二、班级建设的现实问题 |
第三节 新高考背景下高中学校班级组织变革策略 |
一、强化班级育人功能 |
二、变革班级组织形式 |
三、创新班级组织架构 |
四、转换班主任角色定位 |
五、凸显班级空间服务功能 |
第六章 新高考背景下高中学校年级组织变革 |
第一节 我国高中学校年级组现状与问题分析 |
一、年级组的发展路径 |
二、年级组的功能透视 |
三、年级组的问题审视 |
第二节 我国高中学校年级组变革典例分析 |
一、“年级主任制”的探索 |
二、“年级学部制”的尝试 |
三、“级部管理制”的建构 |
四、“经纬式模式”的摸索 |
第三节 新高考背景下高中学校年级组织变革趋势 |
一、定位明确 |
二、权力集中 |
三、职能发挥 |
四、特色构建 |
五、环境创设 |
第七章 新高考背景下高中学校教学支持组织建设 |
第一节 新高考下加强高中学校教学支持组织建设的动因 |
一、教学模式变革的推动 |
二、学生自主发展的需求 |
三、学校管理变化的助推 |
四、智能教学场所的兴起 |
第二节 高中学校教学支持组织现状与问题 |
一、问卷调查 |
二、实地考察 |
三、结果分析 |
第三节 高中学校教学支持组织改进和完善措施 |
一、基点:强化教学功能 |
二、方向:激发组织潜力 |
三、出路:减少班额人数 |
四、保证:加大经费投入 |
五、趋势:增建智能场所 |
结语: 未来高中学校教学组织变革前瞻 |
一、高中学校对新高考改革需要整体谋划 |
二、未来高中学校教学组织变革发展的主要趋势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的问题由来与发展 |
第一节 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的典型案例 |
一、限制阶段:1995年至2012年期间的典型案例 |
二、缓和阶段:2013年以来的相关典型案例 |
三、典型案例反映的司法认知上的分歧 |
第二节 境外仲裁机构入驻自贸试验区 |
一、仲裁机制在自贸区建设初期的探索 |
二、境外仲裁机构可在自贸区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 |
三、法院对境外仲裁业务机构的司法支持与保障 |
第三节 境外仲裁机构准入的意义与存在的问题 |
一、境外仲裁机构准入将产生的作用和意义 |
二、尚存的制度障碍和有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
第二章 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的性质与准入 |
第一节 仲裁机构性质的实在法依据 |
一、《仲裁法》体现的仲裁机构本位主义 |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仲裁机构性质分析 |
三、“仲裁委员会”的规定应作扩张解释 |
第二节 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的性质及监管要求 |
一、设立业务机构的政策解读 |
二、业务机构的性质和功能的分析 |
三、对业务机构的监管要求 |
第三节 仲裁市场开放与境外仲裁机构准入方式 |
一、商事仲裁的法律服务属性 |
二、仲裁服务市场的开放与准入 |
三、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依据 |
第三章 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所作裁决的国籍 |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 |
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内涵 |
二、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法律意义 |
三、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一般标准 |
四、仲裁地的涵义及其法律上的意义 |
第二节 仲裁裁决国籍制度的比较法研究 |
一、《纽约公约》关于裁决国籍的制度规范 |
二、《示范法》关于裁决国籍的制度规范 |
三、主要国家关于裁决国籍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国内立法和司法应确立仲裁地标准 |
一、“仲裁地”概念缺失引发裁决分类上的混乱 |
二、摈弃“仲裁机构”标准并确立“仲裁地”标准 |
三、对以“非内国裁决”予以执行思路的反思 |
四、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所作裁决应按涉外裁决认定 |
第四章 对境外仲裁机构的司法审查与司法支持 |
第一节 涉及业务机构的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 |
一、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管辖法院 |
二、与境外机构仲裁规则中自裁管辖权的冲突 |
三、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新路径 |
第二节 业务机构所作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 |
一、申请撤销与执行裁裁决的管辖法院 |
二、撤销裁决与(不予)执行裁决制度的衔接 |
三、对“涉外因素”的司法审查 |
第三节 涉及业务机构保全措施的司法支持 |
一、境外仲裁缺乏申请中国内地保全措施的依据 |
二、海事仲裁案件中的突破性规定 |
三、国际商事法庭的保全机制 |
四、《内地与香港保全安排》的机制与实例 |
五、确立此类仲裁案件的保全机制 |
第五章 《仲裁法》修订的思考路径和立法建议 |
第一节 《仲裁法》修订的顶层设计与具体路径 |
一、《仲裁法》修订计划和发展方向 |
二、《仲裁法》修订具备的初步条件 |
三、《仲裁法》体例分析和修订路径 |
第二节 对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的完善意见 |
一、仲裁机构组织法方面的修改建议 |
二、仲裁活动程序法方面的完善意见 |
第三节 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完善意见 |
一、确立标准:以仲裁地完善仲裁裁决的合理分类 |
二、内外统一:国内与涉外裁决的审查标准的统一 |
三、并轨合流:取消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制度 |
结语:行政先导和司法能动向立法回归 |
一、明确问题导向:行政、司法、立法多重并举的解决方案 |
二、坚持目标导向:建设受欢迎的“仲裁地”和国际仲裁中心 |
三、重视结果导向:通过仲裁立法彰显“大国司法”理念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幼儿研究与支持”教师职后培训课程框架的建构与验证(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一)关注早期儿童教育质量是当前教育发展的大趋势 |
(二)教师“幼儿研究与支持”能力是提升教育质量的关键 |
(三)我国亟需开展“幼儿研究与支持”教师职后培训课程研究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论文结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一.课程框架与建构 |
(一)课程框架的概念 |
(二)课程框架的形式 |
(三)能力本位课程框架的模块化建构 |
二.教师专业发展与培训 |
(一)教师可持续专业发展理念 |
(二)教师专业发展与培训的现状 |
(三)教师专业发展阶段与分层培训 |
三.“幼儿研究与支持”教师职后培训课程 |
(一)教师“幼儿研究与支持”能力概念界定 |
(二)发达国家“幼儿研究与支持”教师职后培训课程特点 |
(三)我国“幼儿研究与支持”教师职后培训课程现状 |
四.文献评析 |
第三章 研究设计 |
一.研究内容 |
(一)研究一:建构“幼儿研究与支持”教师职后培训课程框架 |
(二)研究二:验证“幼儿研究与支持”教师职后培训课程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一)研究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效度 |
(一)描述型效度 |
(二)解释型效度 |
(三)评价型效度 |
(四)反思型效度 |
(五)实践型效度 |
四.研究伦理 |
第四章 建构“幼儿研究与支持”教师职后培训课程框架 |
一.课程理念与目标 |
(一)课程理念与目标 |
(二)理论依据与论证 |
二.课程内容与架构 |
(一)课程内容与架构 |
(二)理论依据与论证 |
三.课程形式与评估 |
(一)课程形式与评估 |
(二)理论依据与论证 |
第五章 验证“幼儿研究与支持”教师职后培训课程框架:1.生成教师培训课程内容 |
一.参培教师需求分析 |
(一)访谈设计 |
(二)访谈分析 |
(三)参培教师需求分析 |
二.“幼儿研究与支持”教师职后培训课程内容及其生成 |
(一)模块一:幼儿行为观察的理念与基本技术 |
(二)模块二:幼儿学习的基本特点 |
(三)模块三:幼儿发展的基本年龄特点 |
(四)模块四:幼儿个体差异的概念及表现 |
第六章 验证“幼儿研究与支持”教师职后培训课程框架:2.实施并评估教师培训课程 |
一.“幼儿研究与支持”教师职后培训课程的实施 |
(一)研究园所概况 |
(二)培训课程的实施过程 |
二.“幼儿研究与支持”教师职后培训课程评估方案 |
(一)评估要素 |
(二)评估方法 |
三.“幼儿研究与支持”教师职后培训课程评估结果 |
(一)过程性评估 |
(二)结果性评估 |
第七章 研究结论、反思与展望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反思 |
(一)影响因素 |
(二)研究创新 |
(三)研究局限 |
三.研究展望 |
附录 |
附录1 参培教师培训需求访谈提纲 |
附录2 参培教师培训效果访谈提纲 |
附录3 幼儿行为观察记录表 |
附录4 教师活动观察记录表 |
附录5 INTASC新手教师“幼儿研究与支持”能力标准 |
附录6 工作坊研讨目标与活动流程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对“尊重自主权原则”的几点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昆明市中等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路径研究[D]. 李云艳.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8)
- [2]安宁疗护发展的法律保障[D]. 高晗.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8)
- [3]我国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标准的价值取向研究 ——基于怀特海价值理论的审思[D]. 林琳.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20(03)
- [4]基于扎根理论的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研究[D]. 梅士伟. 吉林大学, 2020(03)
- [5]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研究[D]. 张晨瑶.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6]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课程开发研究 ——以清水江流域贵州民族地区为例[D]. 杨蕴希.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3)
- [7]新高考背景下高中学校教学组织变革研究[D]. 崔自勤. 华中师范大学, 2021(02)
- [8]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D]. 姚宏敏.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10]“幼儿研究与支持”教师职后培训课程框架的建构与验证[D]. 徐小妮. 华东师范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