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竞业禁止的立法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周晓萱[1](2020)在《我国公司法竞业禁止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竞业禁止制度,是法律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不因内部人的不当行为受到损害而设立的。本文立足于公司法领域,对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制度展开研究。公司法领域的竞业禁止制度隶属于董事忠实义务的一种,起源于西方国家。西方国家对这项制度的规定在漫长的立法发展过程中已经趋于完备,但在我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制度在1993年《公司法》颁布时初次设立,在《公司法》经历的五次修改中,竞业禁止制度仅在2005年进行过一次修改,便一直沿用至今。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乃至立法尚未包含的监事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的案件屡见不鲜,但判决结果却屡见不同。可见,我国公司法领域的竞业禁止制度在主体范围、客体范围、责任承担以及与相似制度的区分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仍应继续完善,以期解决司法实务所面临的困境。文章通过如下四个部分对我国公司法领域的竞业禁止制度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从理论的角度对公司法领域的竞业禁止制度进行分析。通过对定义、法律特征的分析,了解了竞业禁止制度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要求,再结合具有的种类以及设立制度的意义两项内容,对这项制度有了初步的理解和认识;第二部分,对英、美、德、日四国对于公司法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现状和经验借鉴进行考察。英、美立法在区分竞业禁止制度与公司机会规则这点上,提供了很好的范本;德国立法对于“同类业务”范围的规定,给了我国一定启示;德、日立法都规定了归入权的行使期限,这点也是我国立法完善的重要一项;第三部分,综述了我国公司法领域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主体涵盖范围有待扩张、与公司机会规则的边界不清、对于竞业行为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的行为缺乏约束以及对违反竞业禁止制度行为的后果的救济措施不够完善等问题;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发掘的问题,向未来立法提出具有可行性的修改建议。例如:将监事纳入义务主体;通过法律条文形式上的改变,并借助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区分竞业禁止制度和公司机会规则;明确对竞业行为的认定标准;增加针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行为的规定;完善归入权以及其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适用规则。
唐璐[2](2019)在《论公司高管的法定竞业禁止义务》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现代公司规模的扩大、公司股权日趋分散,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开始演化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公司的治理模式也从股东大会集权化逐渐向董事会集权化演变,董事会成为公司治理模式的主体。当公司所有者不再管理公司日常运营时,职业管理人便应运而生,他们在公司的控制权不断增大,竞业行为也屡屡发生。因此,对公司高管的监督也就成为现代公司制度研究的重点。我国涉及公司高管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规范很少,主要见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这些法律条文主要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对竞业禁止义务做了原则上的规定,也列举了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禁止的义务和范围,但可操作性不强,义务范围所涵盖内容也各有差异。此外,有关公司高管的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在除《公司法》之外的其它法律法规中也或多或少有所体现,但整体而言,这些规范内容和限定范围都较为简单,且彼此间互不统一存在一定的冲突,缺乏具体可实施的的操作细则。例如对拥有监督公司董事会、经理及检查公司财务权限的监事会是否也属于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主体存在争议;竞业禁止义务的时间要件、地区范畴模糊;“同类的业务”的标准无法确定;“篡夺公司机会”的认定标准不一;公司高管竞业义务豁免程序缺失;归入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竞合时如何行使;以及公司法与刑法适用的不衔接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我们无法对实务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给出较为统一的指导依据,导致司法审判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常有发生。因此有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就显得更加的迫切。本文将以解决实务问题为出发点,从我国立法现状和司法实务典型案例反映出的问题点着手,对有关公司高管竞业禁止义务的概念、理论基础和构成要件做梳理和分析,并在对域内外有关公司高管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立法现状做比较研究后,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对有关公司高管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全文除摘要、导言、结语外,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是归纳总结我国有关公司高管法定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现状,并摘选司法实务中几则典型判例,进而分析总结由我国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现状所反映出的现有公司高管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制度的不足和缺陷,包括义务主体范围模糊、高管竞业禁止行为要件中的几个重要概念尚未厘清、离任后的高管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尚未明确、豁免程序以及救济措施有待强化。第二章是通过对竞业禁止义务和公司高管竞业禁止义务的相关概念、分类和特征做层进式介绍,并从经济学角度和法学角度阐述理论基础,分析介绍了法理依据的不同流派,如信托关系说、代理关系说和委托关系说。为后文中进一步提出完善公司高管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制度建议提供理论依据。第三章是分析研究域外包括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和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和韩国有关公司高管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立法现状。建议选择性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德国的立法经验,以期能规范有关公司高管法定竞业禁止义务涉及到的概念、适用对象、范围、补偿、期限等事项,并制定统一及严谨的判断标准的操作细则;或借鉴英美法院判例中的经验,以期加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完善公司高管竞业禁止救济制度,以求法律适用上的统一以及利益的平衡。第四章是针对第一章所归纳总结的我国现有公司高管法定竞业禁止制度的问题点,结合我国法学界观点提出相应的具体解决方案:建议适当拓宽高管的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范围,扩大董事范畴,确定监事和其他关键岗位负责人的主体资格;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自营和为他人经营的范围、同类业务的范围,以及明确篡夺公司机会与竞业禁止两者的关系,并规范两者发生竞合时适用规制的先后效力问题;建议明确公司高管离任后的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和建议具化豁免制度的操作程序包括明确设置豁免批准机关和批准程序,明确公司高管违反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救济措施,细化归入权和损害赔偿权的行使规则,并通过完善刑事责任追究机制解决《公司法》和《刑法》的适用衔接问题。以期对有关公司高管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马稼[3](2019)在《我国公司机会规则的裁判困境与制度反思》文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于2005年修订时,在第149条第1款第5项(现行《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5项)首次引进了英美法系的公司机会规则,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该制度被引进我国已十年有余,但相关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仍存在诸多问题,制度移植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备受质疑。一方面,我国《公司法》在同一条款中将同属于忠实义务项下的公司机会规则与竞业禁止制度一并做了规定,导致二者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发生混淆,进而使得公司机会规则缺乏独立的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另一方面,我国立法和司法机关对公司机会规则保护公司利益这一核心立法目的缺乏深入理解,导致实践中公司机会的认定标准过高,违反公司机会规则的法律责任被虚置,最终造成了公司利益未能得到充分保护的后果。究其原因,首先在于我国现行立法虽然形式上引进了英美判例法中的公司机会规则,但缺乏对公司机会规则具体问题的细致规定,尤其未对所谓“公司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其次,《公司法》将公司机会规则与竞业禁止制度一并进行规定,导致法院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未将公司机会规则与竞业禁止制度进行区分,而是通过无差别地适用竞业禁止制度回避对公司机会规则的直接适用。因此在实践中法院普遍忽视了对篡夺公司机会行为的认定,公司机会规则沦为一纸具文。本文通过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公司机会相关制度的考察,厘清了公司机会规则与竞业禁止制度各自的边界、特征及二者关系,探讨了公司机会规则所要保护的公司利益之内涵,并提出了我国公司机会规则司法适用的完善建议。本文认为,我国公司机会规则应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与竞业禁止制度相比,更侧重规制行为人具体的交易行为,且公司机会规则特别强调对预期利益的保护。因此,适用公司机会规则的情形大致有两种,一为行为人虽同时违反了竞业禁止制度与公司机会规则,但案件中存在行为人的特定交易行为或涉及具体商业机会;二为行为人通过从事竞业行为以外的方式篡夺公司机会。同时,为了加强公司机会规则的法律实效性,本文建议在认定公司机会时采用避免利益冲突的认定标准,适度减轻原告举证责任,并将归入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扩展到被告可能获得的预期收入及原告预期利益的损失,以充分发挥公司机会规则的作用。
姚涵[4](2019)在《竞业禁止的法理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主要是从法理学的角度研究竞业禁止制度,竞业禁止涉及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配置问题,该制度主要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因此关于其正当性和合理性需要有足够的理论支撑。首先,竞业禁止的出发点是符合经济发展趋势的,它具有保护知识经济、防止利益冲突和维护良性竞争的功能;其次,竞业禁止法理依据主要有:诚实信用原则、忠实义务、权利义务的对等性、私法自治和效益最大化的法经济学思想,这些理论证成了竞业禁止的合理性问题。正当性和合理性是竞业禁止存在的前提,由于竞业禁止制度涉及到多种利益的交织,因此,在权利配置的过程中关键在于把握合理限度,找到多种利益和权利之间的平衡点,具体要求就是设立合适的门槛和制定严格的操作标准。除了理论基础的分析,文章还从现实角度分析竞业禁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再根据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其中,理论层面中合理限度问题主要提供宏观的指导思路,对现实问题的分析旨在提出相对细化的措施。笔者希望通过以上内容的研究,对竞业禁止制度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同时希望能提出一些具有价值的建议。
汪诗琳[5](2019)在《论竞业禁止义务下劳动者权益保护》文中研究指明竞业禁止义务作为忠实义务的一部分,在公司法与劳动法均所规定,公司法规范主要从公司治理角度出发,着重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而劳动法则主要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上,对竞业禁止义务的内容进行范围上的控制,其法律价值取向是实现劳动者保护利益最大化的同时,维护基本的公平、正义,与公司法的保护角度与内容有着鲜明的区分。在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竞业禁止义务下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存在诸多问题,包括竞业禁止义务适用的主体过于宽泛、设定义务内容上缺乏合理限制及约定补偿金未建立统一标准等问题,不仅造成了用人单位滥用竞业禁止权,大范围不作区分的对劳动者施加竞业禁止义务,并且劳动者在受到此类侵害不能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与救济。本文从竞业禁止制度的产生及分类出发,区分法定与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不同的适用主体与适用情况,以普通劳动者作为适用主体的约定竞业禁止义务作为主要的讨论对象。结合美国、英国、德国、瑞士等国的立法规定与判例上的有益经验,对我国竞业禁止制度下加强保护劳动者权益进行建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是归属于竞业禁止义务承担者的范畴,区分劳动合同期间的保密义务与离职后的保密义务,不同职务的劳动者有不同程度的保密义务,不同的保密程度,有利于明确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劳动者的范围。其次限制竞业禁止义务的内容,明确竞业禁止协议所保护的商业利益是否存在、合理,限制竞业禁止义务的时间,依据劳动者与商业秘密的联系程度、商业秘密的时效性,灵活设定竞业禁止义务的时间。针对我国目前各地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的不同规定,应当在统一补偿金的同时,依据收入程度区分补偿金额,同时在竞业的业务范围与地域范围也要做出一定的限制。在劳动者救济方式上,应当在竞业禁止协议签订时引入咨询机制,在争议时引入工会监督、建立司法审查制度。通过对用人单位权利的限制,保障劳动者在竞业禁止义务下的生存权、就业权。
李小萍[6](2019)在《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协议研究》文中指出人才的流动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构成了极大的威胁,竞业禁止协议作为雇主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之一,同时也是雇佣双方意思表达一致的产物。作为事先预防措施,竞业禁止协议与其他保护方式相比,具有以下显着优势:其一,补充了专门性义务规则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缺陷,即弥补了专门性义务规制在主体和保护范围方面受限的缺陷;其二,作为一项事先预防措施,相比滞后的诉讼事后救济而具有预先保护作用;其三,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亦可发挥保护作用。当然,其作为保密措施也具有经济合理性,在提高相应侵权成本的同时,也降低了商业秘密流失的风险。2018年1月1日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实施,此次修改重新界定了“商业秘密”,但未提及竞业禁止。2008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使得我国约定竞业禁止制度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但也只是原则性规定了约定竞业禁止,且未明确提出竞业禁止协议的相关概念。由于目前竞业禁止协议制度规定尚不完善,在立法和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与争议,本文以竞业禁止协议为中心,结合具体案例,对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协议进行深入分析。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竞业禁止协议自身包含了诸多权益矛盾,如雇员自主择业权、商业秘密权益以及社会公益等,竞业禁止是权益平衡的产物。当然,协议适用范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雇主与雇员只能在合法的前提下才可能实现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依目前通说以及实务中的观点,影响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因素有:存在可保护的商业秘密、适用主体、期限、竞业禁止的区域、行业领域以及适当的经济补偿。依据以上标准平衡多方利益,既能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也能有效的保障雇员的择业自由等权利。当然,权利和责任是对应存在的,有权必有责。如果特定主体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则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学术界向来重点关注雇员的违约责任,而忽略新雇主、原雇主的责任承担方面的问题。尤其新雇主,并非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责任承担上,争议颇多。可分三种情况讨论:其一,新雇主对雇员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且获取、使用或者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并不知情,而与雇员建立雇佣关系,即便过失侵害原雇主商业秘密,新雇主属于善意第三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其二,新雇主知悉雇员负有竞业禁止义务而仍与其订立雇佣合同,但新雇主并未因与雇员建立雇佣关系而侵害到原雇主的商业秘密的,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其三,部分新雇主明知或应知离职雇员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但目的是获取原雇主商业秘密而与之建立雇佣关系或故意引诱离职雇员“跳槽”,则须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我国立法上的竞业禁止协议制度并不完善,全国性层面的立法缺失使得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频出,比如王云飞诉施耐德案中,上海仲裁委认定雇佣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有效,而南京法院认为因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过低,对雇员不利而无效。明确竞业禁止协议法律效力,既能肯定竞业禁止的价值,也能发挥其指导性作用以避免歧义。其中,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与支付方式应加以明确规定,定分止争,比如给出最高或最低金额限制,支付方式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雇佣双方完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自行约定。而新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应当在全国性立法层面加以确认,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无疑对解决现实问题至关重要。
李阳[7](2019)在《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1993年《公司法》确定公司治理结构中,设置了董事和监事,这表面与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类似,不过差别在于由于我国传统理念的限制,没将监事置于董事之上,所以在法律的运行中,立法者逐渐发现监事的监督职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于是为了权力的制衡和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在2005年的《公司法》修订版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正式确立了我国董事、监事、独立董事三者并存的现行公司治理结构。从我国现行公司治理结构产生的基本历程,可以看出一个特点就是代表一元公司治理结构的独立董事和执行董事分类,与代表二元公司治理结构的董事和监事三者并存在一起的杂糅;而董事竞业禁止制度更是有对大陆法系构建法定竞业禁止制度基础的禁止同业竞争与英美法系主要规制董事违反忠诚义务的禁止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的双重借鉴。这种杂糅和借鉴优点和缺点并存,优点是兼容并蓄制度设计更趋于合理化;缺点就是称谓可以拿来制度可以拿来,但制度的背景无法拿来,当公司治理结构和具体的竞业禁止制度发生交叉时,就出现了制度本身与制度之间衔接的诸多问题。对此本文通过《德国股份公司法》、《德国商法》和《美国标准公司法》对域外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竞业禁止制度设计背景进行还原,找到董事、监事、独立董事等法律主体在其制度产生国的职权与义务,并与我国关于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立法进行对比,发现我国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立法缺陷,其中包括:未明确独立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内容与范围、禁止篡夺公司商业机会不具有现实操作性、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公司权利救济困难、对董事竞业禁止约款的法律适用未作解释四项。在此之后本文又采取了一种类似于法律术语“涤除权”的“涤除”态度,即不管其在域外的设定为何,只要其背后的法学理论不变,就应结合本国国情重新设定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对这些立法缺陷进行综合分析,给出完善我国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四点建议:单独规定独立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扩大禁止篡夺公司机会原则适用、健全损害赔偿权与归入权的设定、明确董事竞业禁止约款的法律适用。
郑培茂[8](2018)在《竞业禁止下我国企业权益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竞业禁止制度主要作用是限制特定主体就职于竞争性行业,设置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希望能于一定程度上保护企业的人力资本,同时扼制行业内不正当地获取商业秘密、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行为,但现实所起的预防作用仍十分有限。根据现有的司法判决发现仍广泛地存在劳动者、董事和高管侵犯企业的利益、企业商业秘密、企业专利技术的问题。相对地,当下对于竞业禁止的司法判决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对于雇主企业而言,无法根据立法和司法判决,指导设计竞业禁止条款以保护企业免受人力资本不当流失的风险。竞业禁止制度在我国已经实行了足够长的一段时间,但是,作为舶来品的竞业禁止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了诸多问题。有效的竞业禁止制度是企业维护自身的人才培养和技术开发的重要手段。因此,在知识经济突飞猛进的现今社会,对于解决竞业禁止制度已有的问题将显得十分必要。所以,本文对竞业禁止制度的司法现状做了分析,发现相应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立法完善建议。本文分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进行论证,其中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竞业禁止制度相关的概念、特征和分类。并简单介绍了与竞业禁止制度相关的企业权益,为本文的论述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分析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的现状,在立法现状的分析中,着重介绍了《公司法》和《劳动法》中具体涉及的竞业禁止制度,并对两者做了区别分析。在司法现状的分析中,对于企业人力资本的损失现状,以及实际审判中的违约惩罚及补偿金现状作了总结,为论述现有竞业禁止制度存在的问题提供了现实依据。第三部分,通过分析并总结现有竞业禁止立法和司法现状,发现现有竞业禁止制度存在了主体范围狭隘、竞业禁止范围模糊、竞业禁止司法不确定性等问题,本章逐点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评析,为后续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建议提供了明确的方向。第四部分,以发现的问题为基础,思考完善现有的竞业禁止制度,并从竞业禁止制度主体及范围完善、惩罚措施及补偿金制度完善、解决司法不确定这三个方向提出了相关立法完善建议,以期能解决竞业禁止制度现存的问题,从而保护企业的人力资本投资,降低企业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被不正当获取的风险并提高市场的雇佣秩序。
王倩[9](2018)在《论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的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类型,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起到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信息互联网与知识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商业秘密更是愈发受到企业的重视。然而,在企业运营的过程中,商业秘密保护已成为一项难题,尤其是员工离职带来的商业秘密泄露及流失现象更是层出不穷。作为企业员工的劳动者在其具体的工作过程中创造、掌握、知悉企业的商业秘密,但是,随着现代社会人才流动的加快,客观上助推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新兴技术的传播与应用,但同时也会带来商业秘密流失及泄露问题。在此背景下,用人单位不得不寻找合适的方式以防范此类商业秘密泄露问题的出现及恶化,防止企业核心技术及经营信息流失。面对人才流动带来的日益频繁的商业秘密泄露及侵权现象,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一项重要且急迫的课题即是如何依法规范及治理人才市场。实践中,企业一方面依靠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通过提前与劳动者签署协议进行约定的方式,约束劳动者的竞业行为,达到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当下,我国尚未在立法层面建立专门的、系统的竞业禁止制度及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有关竞业禁止及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主要规定在其他法律、部门规章中。实务上,因法律法规规定不甚明了产生诸多歧义,导致司法实务应用也产生许多问题。学术上,不同学者亦对同一问题往往也持有不同观点。因此,以竞业禁止作为切入点和突破点,深入地研究我国的竞业禁止及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问题,有利于更好的完善相关制度。本文以竞业禁止法律基础理论为主线,立足于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关系,通过分析立法缺陷与学术争议以及由此导致的实践应用不一,力图全面梳理和研究竞业禁止保护商业秘密过程中一系列问题,从而对竞业禁止制度的适用有一个更加深刻的认识,并基于上述研究提出竞业禁止立法及司法审查建议,为完善我国竞业禁止制度、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提供参考。
江锴[10](2016)在《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无论我国还是外国,竞业限制活动均由来已久,相关的法律规范也始终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就现行法而言,各国均有相关的立法规范,我国《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中也有涉及。然而,尽管立法规范不少,但无论是实践中的制度运行现状,还是理论上对相关问题的看法,竞业限制在制度功能、法理基础、类型化规范、最新发展等重要问题上仍存在不少争议有待厘清。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竞业限制法律制度,使制度运行更加合理顺畅,笔者立足于我国现行法,分五个部分,对竞业限制法律制度中的若干重要及有争议的问题展开深入分析,并给出了相应的观点、建议。第一章为“竞业限制功能:制度供给背后的现实需求”。笔者从现实需求的角度出发,考察了立法规范竞业限制活动的主要目的和功能,认为目前学界主流的“平衡保护商业秘密权及劳动权”的观点既不准确,也不全面,更无法回应现实中为何没有掌握商业秘密的主体也可能须履行不竞业义务的情况。在此基础上,本文指出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制度功能应可归纳为三个方面,即维持竞争优势、保护商业秘密、禁止不当限制择业自由,其中,维持竞争优势是竞业限制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保护商业秘密是现代竞业限制制度的核心目标,禁止不当限制择业自由是现代竞业限制制度的重要任务。第二章为“竞业限制法理:以商业秘密为中心的分析”。基于竞业限制的制度功能,不少学者将判断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合理性问题归结为该制度能否衡平商业秘密权和择业自由权的权利冲突问题,笔者对此不予赞同。但不可否认的是,研究竞业限制法律制度,商业秘密及其相关法理都是无法回避的重要甚至较为核心的研究课题,也是现有研究尚存不足的地方。通过界定商业秘密权的权利内涵以及分析权利冲突理论,可以发现商业秘密权和择业自由权在我国现行法下并不存在权利冲突,即,商业秘密权是财产权,但其不是一种内涵单一的权利,作为一种权利束,其内涵中就包含了约定不竞业请求权的内容,且我国现行法也已对约定不竞业请求权作出了明确规范。也就是说,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约定不竞业请求权,由此对择业自由权造成的限制就具有正当性,商业秘密权和择业自由权并非当然存在权利冲突。第三章为“法定竞业限制制度:以附随义务法定化为中心的规范”。竞业限制被类型化为法定和约定两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定不竞业义务是相关合同的附随义务,约定不竞业义务是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主给付义务,因此两者具有各自不同的规则体系。本章中,笔者运用忠实关系理论,通过对作为法定竞业限制典型基础法律关系的委任关系,以及作为约定竞业限制典型基础法律关系的劳动关系的比较分析,并借鉴比较法上的规则,可以发现,“普通劳动者应履行法定不竞业义务”的优势观点在我国现行法下并不成立,法定不竞业的义务主体不应包括普通劳动者,在没有就竞业限制进行专门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请求普通劳动者履行不竞业义务。第四章“约定竞业限制制度:以实现给付均衡为目标的规范”。通过对离职竞业限制协议当事人缔约目的意思的分析可以看到,我国现行法已基本能够实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一方面通过基准法和团体协议对当事人合意空间的压缩,在事前能有效防止用人单位在缔约时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而随意向劳动者发出协议要约;另一方面通过对协议生效条件的判断以及基准法和团体协议对当事人合意内容的直接补正,在事后司法机关也能对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滥用缔约优势地位的行为有相对准确地判断,并在此基础上保障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在离职竞业限制协议项下正当缔约目的的实现。因此,认为“竞业禁止协议无效和终止制度是预防、制止竞业禁止权滥用的最有效工具”的观点不具正当性。第五章“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未来:借鉴与建议”。竞业限制诉前禁令制度和花园假期制度是比较法上竞业限制法律制度最新发展出的内容以及重要的组成部分。竞业限制诉前禁令制度和花园假期制度都属于商业秘密的预防性保护措施,本章通过介绍和分析这两项制度的相关内容,指出我国现行法中的民事诉前行为保全制度以及脱密期制度与竞业限制诉前禁令制度及花园假期制度有较大的相似性,具备进行比较借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且通过适当改造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前行为保全制度及脱密期制度,也可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我国的竞业限制法律制度,以期更有效地实现竞业限制的制度功能。
二、论竞业禁止的立法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竞业禁止的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公司法竞业禁止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公司法竞业禁止制度概述 |
1.1 公司法竞业禁止制度的内涵 |
1.1.1 公司法竞业禁止制度的定义 |
1.1.2 公司法竞业禁止制度的法律特征 |
1.2 公司法竞业禁止制度的种类 |
1.2.1 法定竞业禁止与约定竞业禁止 |
1.2.2 在职竞业禁止与离职后竞业禁止 |
1.2.3 同业竞业禁止与兼业竞业禁止 |
1.3 公司法竞业禁止制度的意义 |
1.3.1 通过限制权利实现利益平衡 |
1.3.2 体现诚信原则 |
1.3.3 有效降低代理成本 |
1.3.4 有助于形成良性市场竞争秩序 |
2 国外竞业禁止制度的相关立法考察及经验借鉴 |
2.1 国外竞业禁止制度的相关立法考察 |
2.1.1 英国 |
2.1.2 美国 |
2.1.3 德国 |
2.1.4 日本 |
2.2 我国对于国外竞业禁止制度相关立法的经验借鉴 |
2.2.1 赋予公司机会规则立法上的独立性 |
2.2.2“同类业务”判断标准的适用 |
2.2.3 归入权行使期限的设定 |
3 我国公司法竞业禁止制度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公司法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现状 |
3.2 我国公司法竞业禁止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1 主体范围涵盖不全 |
3.2.2 与公司机会规则的边界模糊 |
3.2.3 竞业行为的客体无明确认定标准 |
3.2.4 缺乏离职后竞业禁止的规定 |
3.2.5 救济措施不完备 |
4 我国公司法竞业禁止制度立法的完善建议 |
4.1 将监事纳入竞业禁止的主体适用范围 |
4.2 确立公司机会规则独立地位 |
4.3 明确竞业禁止制度客体的认定标准 |
4.3.1 统一“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的区分标准 |
4.3.2 统一“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认定标准 |
4.4 增加离职后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 |
4.4.1 离职后竞业禁止义务的承担采用契约模式 |
4.4.2 细化离职后竞业禁止义务的约定内容 |
4.5 完善救济措施 |
4.5.1 健全归入权的行使规则 |
4.5.2 明晰归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适用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论公司高管的法定竞业禁止义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我国有关公司高管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立法现状以及实务案例反映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有关公司高管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立法现状 |
一、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
二、有关部门规章 |
三、有关地方法规及地方司法解释 |
第二节 我国有关公司高管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实务案例 |
一、上海晶人公司与姚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案与上海川流公司诉李鑫华损害公司利益赔偿案简介及对比: |
二、江苏乐辉公司与谢芳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
三、恩平市汉邦公司与刘福来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 |
第三节 由我国相关立法现状和司法实务案例反映出来的问题 |
一、义务主体范围狭窄且模糊 |
二、对高管竞业禁止行为要件中的几个重要概念尚未厘清 |
三、公司高管离任后的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尚未明确 |
四、豁免程序及救济措施均有待强化 |
第二章 公司高管竞业禁止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竞业禁止的概念和分类 |
一、竞业禁止的概念 |
二、竞业禁止的分类 |
第二节 公司高管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
一、公司高管竞业禁止义务的概念 |
二、公司高管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特征 |
第三节 公司高管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理论基础 |
一、法理依据 |
二、经济学分析 |
第三章 域外相关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及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域外相关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
一、英美法系国家相关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
二、大陆法系国家相关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
第二节 域外经验总结与借鉴 |
第四章 我国公司高管法定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适当拓宽公司高管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范围 |
一、扩大董事范畴 |
二、确定监事的主体资格 |
三、确定其他关键岗位负责人的主体资格 |
第二节 明确公司高管法定竞业禁止行为的具体认定 |
一、明确“自营”和“为他人经营”的范围 |
二、明确“同类业务”的范围 |
三、明确篡夺公司机会 |
第三节 明确公司高管离任后的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内容 |
第四节 完善公司高管违反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责任制度 |
一、具化豁免制度 |
二、明确公司高管违反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救济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3)我国公司机会规则的裁判困境与制度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公司机会规则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公司机会规则的立法现状及发展历程 |
第二节 我国公司机会规则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一、公司机会规则与竞业禁止制度的关系存在歧义 |
二、未明确界定公司机会规则所要保护的公司利益 |
第二章 我国公司机会规则的适用困境 |
第一节 公司机会规则的适用范围不合理 |
一、公司机会规则的适用范围被不当限缩 |
二、将公司机会规则错误适用于竞业行为的情形 |
第二节 “公司机会”缺少统一有效的认定标准 |
一、竞业行为与公司机会的认定标准相互混淆 |
二、认定公司机会时忽视对公司预期利益的保护 |
第三节 违反公司机会规则的法律责任被虚置 |
第三章 公司机会相关规则的域外法考察与借鉴 |
第一节 英美法系中公司机会相关规则及其对公司利益的保护 |
一、美国法中的“公司机会规则”及其对公司利益的保护 |
二、英国法中的“避免利益冲突原则”及其对公司利益的保护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对篡夺公司机会行为的规制及其发展 |
一、德国的竞业禁止制度及关于公司机会规则的学说 |
二、日本的竞业禁止制度及关于公司机会规则的学说 |
三、韩国的竞业禁止制度及立法上独立存在的公司机会规则 |
第三节 两大法系不同规制方式对我国的启示 |
一、厘清公司机会规则与竞业禁止制度的关系 |
二、公司机会规则强调对公司预期利益的保护 |
第四章 我国公司机会规则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厘清我国公司机会规则的适用范围 |
一、同时违反公司机会规则与竞业禁止制度的情形 |
二、单独违反公司机会规则的情形 |
第二节 明确我国公司机会规则的认定标准 |
一、采取利益冲突的判断标准认定公司机会 |
二、违反公司机会规则的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 |
第三节 完善违反公司机会规则的法律责任 |
一、对归入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扩张解释 |
二、归入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证明责任分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竞业禁止的法理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 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主要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 文章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竞业禁止的理论概述 |
第一节 竞业禁止的背景 |
第二节 竞业禁止的基本理论 |
一 关于竞业禁止的概念辨析 |
二 竞业禁止的分类 |
三 竞业禁止的法律特征 |
第二章 竞业禁止的法理依据 |
第一节 竞业禁止的正当性分析 |
一 保护知识经济 |
二 防止利益冲突 |
三 维护良性竞争 |
第二节 竞业禁止的法理依据 |
一 效益最大化 |
二 诚实信用原则 |
三 忠实义务的延伸 |
四 权利义务对等性 |
五 私法自治原则 |
第三章 竞业禁止的合理限度 |
第一节 合理限度的必要性 |
一 竞业禁止包含多种权利和利益的交叉 |
二 竞业禁止关系到的权利和利益 |
三 权利和利益矛盾的具体表现 |
第二节 合理限度的具体表现 |
一 目的正当 |
二 合理对价和区域限制 |
三 持续期限 |
第四章 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现实问题 |
第一节 法律和自治规范方面的问题 |
一 竞业禁止法律和自治规范现状 |
二 法律和自治规范方面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实践中的困境 |
一 意思自治中的权利滥用 |
二 主体认定问题 |
三 同业认定问题 |
四 缺乏及时的救济 |
第五章 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基本原则 |
一 利益衡量 |
二 合理限度 |
三 不同类型区分原则 |
第二节 具体措施 |
一 完善制度指引 |
二 同类业务认定 |
三 补偿标准具体化 |
四 竞业协议司法审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论竞业禁止义务下劳动者权益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竞业禁止义务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内涵及必要性 |
(一)竞业禁止义务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内涵 |
1.竞业禁止义务的分类 |
2.竞业禁止义务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特征 |
3.竞业禁止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价值冲突 |
(二)竞业禁止义务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
1.人权保障价值体现 |
2.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
二、竞业禁止义务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
(一)竞业禁止义务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
1.《公司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业禁止义务 |
2.《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禁止义务 |
3.竞业禁止义务的相关法规与规章 |
(二)竞业禁止义务下劳动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1.竞业禁止义务适用主体范围宽泛 |
2.竞业禁止义务的设定缺乏限制 |
3.竞业禁止义务补偿金缺少统一标准 |
4.劳动者的救济途径不统一 |
5.缺乏具体的协议效力认定规则 |
三、域外关于竞业禁止制度中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借鉴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德国 |
(四)瑞士 |
(五)域外竞业禁止制度中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启示 |
四、完善我国竞业禁止义务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
(一)明确竞业禁止义务适用主体 |
1.区分劳动合同期间保密义务与后合同保密义务 |
2.限制竞业禁止协议的主体适用范围 |
(二)限制竞业禁止义务内容 |
1.明确保护的商业利益 |
2.合理性限制 |
(三)统一补偿金标准 |
(四)建立多方救济机制 |
(五)确立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认定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协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一、有关竞业禁止的典型案例简介 |
二、竞业禁止协议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
第二章 竞业禁止协议的一般理论 |
一、竞业禁止协议的界定 |
二、竞业禁止的分类 |
三、竞业禁止的法理基础 |
第三章 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认定 |
一、我国竞业禁止协议效力认定的法律规定 |
二、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学说争议 |
三、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认定标准 |
第四章 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民事救济 |
一、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行为判断 |
二、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责任 |
第五章 完善我国立法上的竞业禁止协议制度 |
一、明确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效力 |
二、完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的规则 |
三、具体规定新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和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 |
第2章 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概述 |
2.1 竞业禁止的概念界定及其类型划分 |
2.1.1 竞业禁止的概念界定 |
2.1.2 竞业禁止的类型划分 |
2.2 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理论定位及分类 |
2.2.1 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理论定位 |
2.2.2 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基本分类 |
2.3 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内容及违反责任 |
2.3.1 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内容 |
2.3.2 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违反责任 |
第3章 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域外考察 |
3.1 美国的竞业禁止制度 |
3.2 德国的竞业禁止制度 |
3.3 域外相关制度综合分析 |
3.4 域外相关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4章 我国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立法缺陷 |
4.1 未明确独立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内容与范围 |
4.2 禁止篡夺公司商业机会原则无现实操作性 |
4.3 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公司权利救济困难 |
4.4 对董事竞业禁止约款的法律适用未作解释 |
第5章 我国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立法完善 |
5.1 单独规定独立董事竞业禁止义务 |
5.2 扩大禁止篡夺公司机会原则适用 |
5.3 健全损害赔偿权与归入权的设定 |
5.4 明确董事竞业禁止约款法律适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竞业禁止下我国企业权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的原因及研究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方法与创新 |
一、竞业禁止和相关的企业权利 |
(一) 竞业禁止的概念、特征、分类 |
1、竞业禁止的概念 |
2、竞业禁止的特征 |
3、竞业禁止的分类 |
(二) 竞业禁止对企业相关权利的保护 |
1、保护企业的正当竞争权 |
2、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 |
二、竞业禁止下我国企业权益保护的立法及司法现状 |
(一) 竞业禁止下对我国企业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
1、《公司法》中竞业禁止的立法现状 |
2、《劳动法》中竞业禁止的立法现状 |
3、《公司法》和《劳动法》中竞业禁止制度的区别 |
4、其他相关法律中的竞业禁止立法现状 |
(二) 竞业禁止下对我国企业权益保护的司法现状 |
1、对企业人才资本保护的司法现状 |
2、企业通过竞业禁止相关规定获取补偿的司法保护现状 |
三、竞业禁止下企业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 缺乏监事竞业限制义务不利企业权益保护 |
(二) 竞业禁止制度义务范围模糊导致执行困难 |
(三) 不完善的违约惩罚及补偿金措施不利于防范企业权益损失 |
1、对违约方惩罚方式单一 |
2、补偿金给付义务不明影响竞业禁止协议有效执行 |
(四) 竞业禁止下司法“不确定性”导致人才资本保护不力 |
四、完善竞业禁止下我国企业权益保护的思考 |
(一) 完善相关监事的竞业禁止责任 |
(二) 限制特殊行业的竞业限制范围 |
(三) 完善竞业禁止惩罚方式及补偿金制度 |
1、完善竞业禁止违约方的信用记录措施 |
2、对竞业禁止补偿金给付进行合理的立法修正 |
(四) 竞业禁止司法审判“不确定性”的解决方案 |
1、借鉴“花园休假”解决竞业禁止审判的“不确定性” |
2、借鉴“还款协议”制度保护雇主培训投资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与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9)论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的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第一章 我国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现状 |
第一节 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现状 |
一、我国竞业禁止的立法例 |
二、我国商业秘密的立法例 |
第二节 竞业禁止的立法问题及案例实证 |
一、我国竞业禁止立法例问题分析 |
二、竞业禁止的案例实证分析 |
第二章 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关系 |
第一节 竞业禁止保护商业秘密的优势与缺陷 |
一、竞业禁止保护商业秘密的优势 |
二、竞业禁止保护商业秘密的缺陷 |
第二节 竞业禁止在保护商业秘密过程中的典型问题研究 |
一、竞业禁止协议是否等同于保密协议 |
二、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与商业秘密保护 |
第三章 竞业禁止纠纷案件审判实务 |
第一节 竞业禁止纠纷案件的救济程序 |
一、劳动仲裁是否是竞业禁止纠纷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司法判决的前置程序 |
二、竞业禁止纠纷案件审判现状 |
第二节 竞业禁止协议的有效性、合理性审查 |
一、完善竞业禁止协议的有效性审查 |
二、违约金的合理性审查 |
第四章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竞业禁止立法条款的完善 |
第二节 加强司法解释及配套细则的制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的缘起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述框架及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竞业限制功能:制度供给背后的现实需求 |
第一节 现实需求之一:竞争优势的维持 |
一、竞业限制的缘起 |
二、现代竞业限制的制度功能概述 |
三、维持竞争优势是竞业限制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 |
第二节 现实需求之二:商业秘密的保护 |
一、事实上保守商业秘密的难处 |
二、获得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难点 |
三、保护商业秘密是现代竞业限制制度的核心目标 |
第三节 现实需求之三:不当限制择业自由的禁止 |
一、择业自由的具体表现 |
二、存在不当限制择业自由的原因 |
三、禁止不当限制择业自由是现代竞业限制制度的重要任务 |
第二章 竞业限制法理:以商业秘密为中心的分析 |
第一节 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及其内涵 |
一、商业秘密法律属性的学理辨析 |
二、商业秘密权属于特殊的知识产权 |
第二节 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利来源 |
一、商业秘密权不仅是财产所有权 |
二、对商业秘密现实侵害的救济:侵权法上的规则 |
三、商业秘密预防性保护措施的权利来源 |
第三节 约定竞业限制制度的衡平功能及其合理化 |
一、权利冲突理论相关问题概述 |
二、竞业限制协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冲突需要制度规范 |
三、合理化约定竞业限制制度的理论依据 |
第三章 法定竞业限制制度:以附随义务法定化为中心的规范 |
第一节 法定竞业限制制度的现状及比较法考察 |
一、我国法定竞业限制制度现状概述 |
二、比较法上的董事忠实义务 |
第二节 法定竞业限制义务的主体 |
一、忠实关系理论与法定忠实义务的不同内涵 |
二、普通劳动者不应是法定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 |
第三节 法定不竞业义务的性质——兼与约定不竞业义务的比较 |
一、法定不竞业义务是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定化 |
二、作为主给付义务的离职不竞业义务的相关履行规则 |
三、不履行不竞业义务的法律责任 |
第四章 约定竞业限制制度:以实现给付均衡为目标的规范 |
第一节 约定竞业限制制度的现状及比较法考察 |
一、我国约定竞业限制制度现状 |
二、比较法上的约定竞业限制制度 |
第二节 我国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规范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
一、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法定生效要件的规范层次 |
二、规范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生效条件的正当性分析 |
三、现有立法能够实现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给付均衡 |
第五章 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未来:借鉴与建议 |
第一节 竞业限制禁令制度:美国法上的规则与本土化的可能 |
一、美国法上的竞业限制禁令制度——不可避免披露原则 |
二、竞业限制禁令制度的本土化可能 |
第二节“豪华版竞业限制”:花园假期规则及借鉴 |
一、花园假期(Garden Leave)概述 |
二、花园假期的优势 |
三、有效的花园假期约款应满足的条件 |
四、花园假期的本土化借鉴:提前通知期规则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论竞业禁止的立法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公司法竞业禁止制度研究[D]. 周晓萱. 辽宁大学, 2020(01)
- [2]论公司高管的法定竞业禁止义务[D]. 唐璐.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4)
- [3]我国公司机会规则的裁判困境与制度反思[D]. 马稼.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4]竞业禁止的法理分析[D]. 姚涵. 上海师范大学, 2019(08)
- [5]论竞业禁止义务下劳动者权益保护[D]. 汪诗琳. 安徽财经大学, 2019(07)
- [6]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协议研究[D]. 李小萍.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7]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研究[D]. 李阳. 长春理工大学, 2019(01)
- [8]竞业禁止下我国企业权益保护研究[D]. 郑培茂. 福州大学, 2018(03)
- [9]论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的保护[D]. 王倩. 深圳大学, 2018(07)
- [10]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研究[D]. 江锴.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