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超过仲裁期限申请仲裁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当事人起诉,法院应否受理?(论文文献综述)
赵文嘉[1](2019)在《劳动争议裁审衔接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劳动争议纠纷不断增多,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纠纷进入诉讼领域之前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即所谓的“仲裁前置”,“一裁两审”模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为仲裁机构的定位不清晰、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法律体系的整合度不高、仲裁机构与法院缺乏沟通协调等原因导致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法院在衔接上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从而导致了劳动争议当事人越来越多的选择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得劳动争议仲裁没有起到化解劳资纠纷、分流案件的作用。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进行研究,旨在分析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在衔接上存在的现实问题,为完善我国裁审衔接机制提供可行性的建议。本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共分四章展开论述。为使后文的论述存在话语背景及探讨基础,正文第一部分细致阐述了劳动关系的特点,从劳动关系的特点引申出了劳动争议的特点,然后从劳动争议的特点体现出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特点。并就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仲裁和诉讼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关系等问题进行了仔细分析。随后,正文在第二部分就现存的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叙述,从实践出发可以发现我国裁审衔接不畅的问题贯穿于受理、审判、执行、一裁终局等各个阶段,并通过数据、图表、案例分析的方式展现了裁审衔接不畅造成的劳动争议案件起诉率高,裁审不一致比例过高等后果。因而,正文在第三部分从仲裁机构的性质、立法现状、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的协调沟通等角度分析了裁审衔接问题产生的原因。最后,正文第四部分在结合我国国情及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就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机制提出了要统一受案范围与证据适用规则、规范裁审程序衔接、完善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制度等具体的建议。
牛琳[2](2019)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劳动人事争议是市场经济社会的一种必然现象,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对利益的追求不同,市场经济下的劳动人事关系在运行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争议,只有建立和谐的劳动人事关系,市场经济社会才能平稳发展。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规制劳动人事关系治理中争议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与和谐社会有着高度的契合性。为推动实现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处理中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协调配合而建立的“一调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模式,是市场经济发展背景下,建立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应有之义,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条件。文章遵循从问题的提出、分析到问题的解决之形式逻辑,反思我国劳动人事争议裁诉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劳动人事关系处理及劳动人事争议解决的现实,对裁诉衔接机制进行制度完善。引言部分交代了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的研究背景和价值、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研究创新与不足,为正文的论述打下基础。正文部分分为五个部分进行分析论述,具体如下:第一部分简要阐述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的基础概念和基础制度,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在整个劳动人事争议解决制度中的地位以及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重点梳理了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的规范依据。通过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梳理,为下文阐述并论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的不足及其完善打下基础。第三部分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上,结合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情况反思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原因分析。裁诉衔接机制的问题主要包括理论层面存在的价值理念不充分,主要是裁诉衔接的规范依据内设前提不一,且其价值理念不适应社会发展等;以及制度层面存在运行缺陷,包括经仲裁后诉讼审理范围有分歧、仲裁证据采纳流于形式化、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相矛盾及诉讼对仲裁司法监督有限等。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一劳动人事争议法律体系整合性较低,即目前专门性、层级较高的裁诉衔接立法缺乏,有关规定比较分散和凌乱;其二裁诉衔接机制设计先天不足,未考虑到我国立法的实际、仲裁机构的行政化倾向以及争议的解决面临“诉讼主流化”的问题。其三裁诉之间缺乏沟通机制,面临法律依据不足、实践经验缺乏困境时无法有效衔接。为下文提出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的思路做铺垫。第四部分将重点回归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的完善上。在“一调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基础上,从理论和制度两个层面完善裁诉衔接机制。在理论层面上,重树以对话与合作为导向,及时解决纠纷的价值理念,重申以仲裁为主要解决途径、诉讼为最终救济途径的应然逻辑。在制度层面上,限定先裁后诉案件的审理范围,构建仲裁裁决效力恢复机制;构建诉讼中合理的证据采纳制度,充分尊重仲裁阶段已经认定的证据;推动适用诉讼时效审理诉讼案件,将劳动仲裁时效作为特殊期限考虑;建立健全仲裁司法监督机制,推动人民法院实现角色转换,强化人民法院尊重仲裁机构裁决的理念,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杨松[3](2019)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不足和完善》文中研究表明随着近几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形态发生深刻变化,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日趋多样化、复杂化,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主要是围绕2008年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建立,相关制度设计和条文规范在实践中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社会经济现状,难以有效实现高效、快捷处理劳动争议的立法初衷。针对在当前实践中凸显出的不足,有必要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和社会经济体制特点,有的放矢,对劳动仲裁制度予以改革和完善,构建一个与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制体系建设相适应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本文首先综合分析了我国现行劳动仲裁制度的现状。基于我国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的特点,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和司法诉讼构成了多样化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形成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法律渊源,对我国劳动仲裁程序的机构组成、受案范围和管辖,仲裁时效和具体程序等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范:源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发展的时代背景,我国劳动仲裁程序体现出了的强制仲裁、一裁二审、有限的一裁终局、准行政性和准司法性的基本特点。其次,结合实际案例剖析了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实践中凸显出不足。主要体现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与仲裁自愿、独立基本原则及一裁终局基本制度相冲突,在程序上存在立案审查制度不合理、缺少财产保全制度、仲裁时效较短、受案范围较窄、缺乏有效监督等缺陷,因一裁二审、劳动仲裁与劳动保障监察职能交叉错位、裁审衔接不畅、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等多方因素制约了劳动仲裁程序效能的有效发挥。第三,借鉴和学习域外了部分国家和地区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各国依据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司法体制建立了相应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各具特色、各有侧重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体现出针对不同类型争议适用不同方式、注重通过非诉讼渠道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基本特点,应参考和借鉴域外注重劳动法制建设、有效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劳动仲裁普遍遵循仲裁自愿和独立仲裁原则、重视树立劳动争议仲裁权威性等有益经验。第四,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议。一是回归仲裁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完善劳动仲裁机构建设;二是改革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相关规定;三是进一步理顺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配合,提升劳动争议仲裁效率;四是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的体系建设和法制建设,有效化解劳动争议。
高延坤[4](2017)在《公立高校人事争议“仲裁—诉讼”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立高校与教师之间的人事关系,属于特殊的劳动关系。高校与教师之间的人事争议,主要表现为高校自主权、教师劳动权以及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对人事争议的处理,即是对这三种权益的调适与平衡。与公共利益的牵涉,与学术自由的关联,使得高校人事争议的处理相对一般劳动争议更为复杂。基于教师聘用制所具有的平等协商性,高校人事争议被纳入一般劳动争议处理通道。“劳动人事仲裁—民事诉讼”由此成为具有现实有效性的争议处理机制。现有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实践表明,这一机制对社会公共利益予以充分照顾,对高校自主权也保持高度尊重,但对教师的劳动权没有给予足够保护,与日益彰显的人权价值理念相悖,也不符合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方向,需要改进和完善。在受案范围上,现行受案机制过于狭窄、模糊,应予废除,通过适用劳动争议受案机制,扩大受案范围,明确受案标准,尤其对于考核、处分、校规等内部管理类争议,一并纳入受案范围。在前置程序上,劳动人事仲裁虽然能纾解部分争议,减轻诉讼负担,但因存在较浓厚的行政色彩,对争议的处理有违公平原则,对学术性争议的处理更是无能为力。应通过地位中立、教授参与、具有行业自治性的教育纠纷仲裁机制的建立,弥补现行机制的不足。在法律适用上,人事规范的优先适用,相对劳动法律规范,苛加教师一方更多义务,构成对教师的不公;人事规范的适用,还经常突破位阶限制,不经审查,直接作为裁判依据或者说理依据,与法相悖。应在规范人事规范适用机制的同时,减少政府对高校内部事务的规制,将自治事务付诸高校共治。在对高校权力的监控上,针对校规的司法控制,缺少稳定、有效的法律机制,应借鉴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可作为裁判依据的规定,将校规纳入司法监控范围,作为处理决定的依据一并审查;对内部处理决定的司法监督,虽然具有一定的有效性,但存在程序控制过于简单,层次较低的问题,应通过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提高程序控制的强度。此外,对学术性争议,应坚持司法谦抑原则,重在程序方面的介入,实体问题之判断,则尊重高校决定。
陈胜[5](2015)在《金融仲裁在中国——北仲结项报告》文中研究表明随着金融深化、金融创新的推进,金融纠纷的数量也与日俱增。金融仲裁作为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的一种,其灵活性、保密性、专业性、独立性的特点都使其备受瞩目,故本项目以金融仲裁在中国为题。《金融仲裁在中国》正文内容共由四个部分组成,对该四大部分的主要内容及结论加以概述如下:第一部分各仲裁规则中金融仲裁的含义这部分首先明确了金融仲裁的含义。本文在分析了我国台湾地区"中华仲裁协会"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有限公司的《个案受理准则指引》、英国的金融城争议解决专家组(City Disputes Panel,CDP)、荷兰P.R.I.M.E.金融争议解决机构、意大利金融仲裁中对于金融仲裁的界定后,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颁布的《金融仲裁规则》、上海仲裁委员会2008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仲裁规则》为基础,对金融仲裁作出了界定。金融仲裁又称金融交易或金融服务争议仲裁,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客户之间因金融交易、金融服务发生争议而进行的仲裁。金融仲裁既包括一般仲裁机构处理的金融交易及金融服务纠纷,又包括专业金融仲裁机构处理的金融纠纷。当然,金融仲裁也应包括临时仲裁,相关论述将在以后章节予以展开。第二部分金融仲裁在中国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可仲裁性的范围正在经历着世界范围内的放开。《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是国际法层面对金融仲裁的首次规定,而且将几乎涉及金融服务业所有领域的争议(Financing,Banking&Insurance)均纳入其可仲裁性范畴。除此,台湾地区、美国、英国在金融仲裁的可仲裁性上也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中国金融仲裁的可仲裁性问题,肇始于1980年2月26日《国务院关于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称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通知》。自此,中国政府从国务院到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对推动金融仲裁的可仲裁性方面进行了诸多努力,试图以行政引导的方式推动金融仲裁在中国的发展,在证券仲裁、银行仲裁、保险仲裁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效。金融仲裁在中国的发展有着独特的空间。除了中国金融业和金融市场蓬勃发展,对外开放稳步推进,金融创新日新月异,相关金融立法略显不足外,人民法院"拒绝司法"的现象也为其发展提供了独特的舞台。"三中止"政策、最高法院对证券公司破产案件的受理设置的八大先决条件等都是人民法院"拒绝司法"的理据。金融仲裁的特点恰恰可以弥补法院"拒绝司法"弊端,填补金融法律规则的不足,避免地方保护主义,提高金融案件的处理效率,推进金融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该部分将用理论结合法规、案例的方式论述金融仲裁在中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第三部分中国金融仲裁现状为进一步对实务中的效率问题、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结果等问题进行研究,本文选取了60个样本进行了统计分析,样本来源为:北京仲裁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及深圳国际仲裁院。针对样本分别进行了单变量分析与多变量分析。通过60个样本分析,会发现金融仲裁在仲裁中所占比例较小,金融仲裁的所用时间普遍较长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推进其发展。具体分析内容如下:单变量分析的内容如下:?仲裁案件类别分析?仲裁案件受理年份分析?仲裁时间分析?仲裁庭组成情况分析?仲裁结果分析?仲裁及律师费用分析多变量分析的内容如下:?仲裁庭组成情况与仲裁时间的关联分析?仲裁庭组成情况与仲裁结果的关联分析?仲裁结果与仲裁时间的关联分析?仲裁时间与案件类型关系分析?仲裁时间与受理年份分析分析?仲裁结果与律师费用支付第四部分结合国际仲裁规则看中国金融仲裁正文的第四部分选取了三个国际仲裁规则进行分析,分别是伦敦金融城争议解决专家组(City Disputes Panel,CDP)仲裁规则、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颁布的《2013国际掉期及衍生工具协会仲裁指南》、荷兰海牙成立了一个国际金融市场专家小组(the Panel of Recognized International Market Experts in Finance,P.R.I.M.E Finance)金融仲裁规则。针对这些仲裁规则中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程序、仲裁庭的权利、仲裁的保密与隐私、仲裁的费用等问题等规定进行了具体解析。并对中国首个金融衍生品仲裁案件进行了说明。希望通过这些解析和说明,进一步推进中国金融仲裁制度的完善,助力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孙付,崔兆军[6](2014)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法律适用》文中提出一审诉讼期间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权利人的请求权已过仲裁时效期间而提出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00%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中有100%是工资收入,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特别仲裁时效,而另200%是因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而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定责任,具有一种惩罚性赔偿性质。
申黎[7](2012)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介入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国际商事活动不断蓬勃发展的产物之一,国际商事仲裁在国际商事争议中作为一种解决方式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运用。与调解、斡旋、诉讼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不同,仲裁基本施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裁决一经作出,就对于争议具有最终解决的效力。通常情况下,各国立法普遍规定法院对于国际商事仲裁拥有监督的权力,同时也规定法院在某些环节上协助仲裁、支持仲裁,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因此,如何协调仲裁和司法的关系,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一个重要命题。从世界范围看,司法与仲裁之间的关系总体上呈现出由法院对仲裁予以严格监督到适度监督、由单纯监督到监督与协助并举的基本趋向,只是各国的具体制度仍存在差异。这种实践发展既受到了司法与仲裁关系理论创新的影响,又对司法与仲裁关系理论的进一步创新提供了契机和现实基础。目前,国外理论界对仲裁是否需要法院的监督与协助、法院对仲裁予以监督和协助的范围、方式、程序等均存在不同认识,各国立法的规定也不尽一致。当前我国已经深刻融入了进国际经济贸易秩序之中,国际商事仲裁越来越来成为我国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主要机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对法院与国际商事仲裁之间的关系作了立法上的界定,与世界先进立法例相比,既不乏共同之点,也存在相异之处。同时,司法介入的目的不仅在对于仲裁的监督,而且还在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机制,尤其是在跨国纠纷解决的国际商事领域,司法介入更具有支持、协助仲裁的功能意义。如对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强制性禁令、裁决的执行等等,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比较落后,有的仍然是空白。因此。对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有待于深入,包括如何确定司法审查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如何合理建构和完善司法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支持等,与之相应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更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因此,如何评价当前理论界的不同认知,如何分析各国实践中的不同做法,从而对于完善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司法介入制度提出若干建议,是既具有理论价值也具有实践意义的研究课题。本文将从仲裁制度的性质、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内法强制性规定的关系等基础理论问题入手,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介入制度的不同理论认知和实践展开分析,并就若干主要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全文五章约18万字。第一章导论。本章旨在为整个研究厘清基础概念及法理问题。为此,本章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概念,因为司法介入的目的即在保障国际商事仲裁的良性运作,国际商事仲裁在本文中不仅是客体,也是主体之一;第二,司法介入的概念。对于司法介入的准确界定本身即蕴含着司法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价值观,并直接影响到具体制度的设置和演进;第三,国际商事仲裁司法介入的正当性及适度性。对司法与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厘清,是奠定司法介入制度价值取向的法理基础。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章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介入制度进行整体评析,并建议我国应当采用国际、国内商事仲裁司法介入“一元制”的立法体例,使其更加符合仲裁制度的契约本质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同时在审查范围上应当建立以程序性审查为准则,允许当事人合意扩展法院审查范围的审查模式。第二章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司法介入。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因此对于仲裁协议的审查是法院介入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方式和内容。仲裁协议有效性司法审查的关键在于如何适用仲裁协议的准据法。根据传统理论和各国的普遍实践,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确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是首要原则,并以其他方式作为补充。在非内国理论的主导下,有些仲裁机构和个别国家超越传统的准据法方式,采用一般国际原则的实体法方法来判断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法院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仲裁协议是否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仲裁协议是否违反可仲裁性的强制性规定等。本章在比较法基础上提出对于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司法审查的若干建议,如合理构建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实质性要件,适当扩张可仲裁性的范围等。第三章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司法介入。国际条约和部分国内立法均规定了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原则,即仲裁庭有权确定自身对于争议事项的管辖权问题。同时,立法也允许当事人对于仲裁庭的管辖权决定不服时,请求法院对管辖权争议进行介入。当事人出于种种原因在约定仲裁事项时,仲裁条款往往存在不周延、不完整等问题,从而影响了仲裁程序的正常推进,在当事人就上述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或发生争议时,司法对于仲裁程序的介入就成为必要的选择;同时,当一方当事人存在转移财产、隐匿证据、或继续实施侵害等行为时,基于仲裁的民间性,司法对于上述行为的干预以保障仲裁的顺利进行也是必要的。本章将主要研究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的司法介入问题,主要是司法对于仲裁程序进行的积极支持,当然也包括一定程度的监督;同时对于我国的相应制度提出评析和建议,如设立法院对于仲裁庭组成的支持制度,完善我国的仲裁临时措施机制,建立法院对于合并仲裁的支持机制等。第四章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介入。内国法院对于本国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相应的司法介入,并依法作出相应否定裁决效力的决定,这一制度可称之为司法追诉。许多国家将撤销作为司法追诉的主要或者唯一方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UNCITRAL示范法》)即将撤销作为司法追诉的唯一方式。裁决的国籍识别问题,是决定内国法院是否可以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追诉的前提问题。关于区分仲裁裁决国籍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实践,但当前仲裁实践中仲裁地标准已经成为主流观点。晚近以来,仲裁地标准成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主要标准,即只有仲裁地法院具有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权。撤销理由是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核心,《UNCITRAL示范法》的相关规定对诸多国家产生了重大影响。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应对原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不同处置,不应当一概否定。本章以裁决撤销制度为主要切入点,研讨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介入问题,藉此进一步探索中国在这方面的实践并提出建议。如修改我国的仲裁国籍识别制度、完善我国的裁决撤销理由制度、改革我国的“裁决异议的报告制度”等。第五章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介入。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识别是承认和执行的前提,历史上的国籍判断标准曾经比较混乱。《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采纳了裁决作成地标准和非内国裁决标准,极大改进了裁决国籍识别问题的解决。晚近一些国内立法直接采纳了仲裁地标准,简化了这一复杂问题。《纽约公约》规定的拒绝承认及执行外国裁决的理由在实践中基本不存在适用困难,但已被撤销的外国仲裁裁决可否承认和执行成为例外,各国对此也出现了不同的实践。我国在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方面与国际上的普遍实践日益趋近,但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国际商事仲裁仲裁的国籍识别问题与国际通行标准有较大差异,对非《纽约公约》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制度缺乏具体规定,对公共秩序政策缺乏严格的界定和解释、拒绝承认和执行决定的上诉制度仍然不完善,等等。本章对上述问题都作了深入的讨论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论文在较为系统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仲裁法》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提出了立法修改建议稿,以此作为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介入制度的一种尝试,也作为本论文研究的结论之一。
周国良,王文珍,刘文华,王国社,王继红[8](2009)在《探索新时期劳动争议处理运行机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一周年专家谈》文中提出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制度设计进行了改革和创新,在探索新时期调解仲裁运行机制上迈出了极为关键的一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施行和国务院大部制改革,推动了新时期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朝着法律适用统一、办案机构统一、办案规则统一的方向发展。新组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贯彻实施该法,已经制定并实施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并且正在抓紧制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各地仲裁、司法部门也在不断地总结经验,采取积极措施,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上海、广东、江苏等地已经针对一些具体的操作问题出台了指导意见和办法。应该说,一年以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得到了稳妥的贯彻实施,对有效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明确,比如,仲裁机构和队伍的建设、仲裁和诉讼的衔接、多层次争议化解体系的建设,等等。在该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本刊邀请仲裁员、法官、专家学者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林凯,冀帅然[9](2008)在《我国劳动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及协调》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加。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我国对劳动争议案件采取"一调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处理模式。由于仲裁机关与审判机关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两者分别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和审判权,并在处理案件时的标准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而现行法律法规对两种程序衔接中的若干问题又规定得不甚明确,导致法院与
林凯,冀帅然[10](2008)在《我国劳动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及协调》文中认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加。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我国对劳动争议案件采取"一调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处理模式。由于仲裁机关与审判机关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两者分别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和审判权,并在处理案件时的标准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而现行法律法规对两种程序衔接中的若干问题又规定得不甚明确,导致法院与
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超过仲裁期限申请仲裁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当事人起诉,法院应否受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超过仲裁期限申请仲裁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当事人起诉,法院应否受理?(论文提纲范文)
(1)劳动争议裁审衔接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课题主要来源与主要研究内容 |
1.3.1 课题来源 |
1.3.2 主要研究内容 |
第二章 裁审衔接机制及其法律关系分析 |
2.1 劳动关系的概念及其特点 |
2.2 劳动争议的概念及其特点 |
2.3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概念及其特点 |
2.4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
2.4.1 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
2.4.2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互相独立 |
2.4.3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互相衔接 |
2.4.4 诉讼是对劳动争议仲裁的监督 |
第三章 裁审衔接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后果 |
3.1 法院受理时的衔接问题 |
3.1.1 受案范围存在差异 |
3.1.2 时效衔接有缺陷 |
3.1.3 管辖的衔接不统一 |
3.2 法院审理时的衔接问题 |
3.2.1 证据适用规则衔接不畅 |
3.2.2 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不一致时的衔接问题 |
3.3 执行阶段的衔接问题 |
3.4 一裁终局中的裁审衔接问题 |
3.5 裁审衔接不畅造成的后果 |
3.5.1 案件起诉率居高不下 |
3.5.2 裁审结果不一致现象严重,仲裁权威性缺乏 |
第四章 劳动争议裁审衔接不畅的原因 |
4.1 仲裁机构的定位不清晰 |
4.1.1 仲裁机构的权威性不足 |
4.1.2 仲裁机构独立性不足 |
4.2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法律体系的整合度不高 |
4.3 仲裁机构与法院缺乏沟通协调的机制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机制的建议 |
5.1 统一受案范围与证据适用规则 |
5.1.1 统一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受案范围 |
5.1.2 建立统一的证据适用规则 |
5.2 规范裁审程序衔接 |
5.2.1 建立仲裁与诉讼时效上的衔接 |
5.2.2 在诉讼管辖中应增加优先管辖的规定 |
5.2.3 引入仲裁财产保全制度和扩大诉讼先予执行范围 |
5.3 完善裁审衔接工作机制 |
5.3.1 建立仲裁案卷移送机制 |
5.3.2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
5.4 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
5.4.1 增强仲裁机构的权威性 |
5.4.2 对劳动争议分类后构建不同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
5.4.3 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概述 |
(一)劳动人事争议及其处理制度 |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必要性 |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的规范依据 |
(一)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
(二)部门规章 |
(三)地方规范性文件 |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 |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不畅的原因 |
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的完善 |
(一)理论层面:重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的价值理念 |
(二)制度层面: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不足和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现状 |
(一) 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 |
(二) 我国现行主要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
1. 劳动争议调解体系 |
2. 劳动保障监察机制 |
3.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
4. 司法诉讼 |
(三)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
1.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
2. 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和管辖 |
3.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和程序 |
(四)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特点 |
1. 劳动争议当事人无自主选择权,实行强制仲裁 |
2. 仲裁前置,劳动仲裁是司法诉讼的前提条件 |
3. 有限的一裁终局,仲裁裁决效力具有不确定性 |
4. 劳动仲裁机构具有“准行政性”和“准司法性” |
二、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当前实践中凸显出的不足 |
(一)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与仲裁基本原则、制度的冲突 |
1. 劳动仲裁强制性与仲裁自愿性的冲突 |
2. 仲裁机构独立性不明确,裁决程序不能充分体现仲裁本质 |
3. 违背了通行的“或裁或审”基本制度 |
4. 违背了“一裁终局”基本制度 |
(二) 程序上的不足 |
1. 立案受理审查制制约了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力 |
2. 缺少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不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
3. 较短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不利于劳动者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4.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狭窄 |
5.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未建立起有效的监督体系 |
(三)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效能有待进一步提高 |
1. 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程序制度制约了劳动争议解决效率 |
2. 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保障监察职能的错位与交织 |
3.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不能有效衔接 |
4.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 |
三、域外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考察和借鉴 |
(一) 各具特色、各有侧重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
1. 以专业法庭为主体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
2. 以调解和仲裁为主导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
3. 劳动调解仲裁与专业法庭相结合的解决机制 |
4. 以普通民事诉讼方式为主导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
5. 设立准司法机构便捷处理劳动争议 |
(二) 境外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体现出的基本特点 |
1. 针对不同类型的劳动争议,适用不同的化解方式 |
2. 注重通过非诉讼渠道化解劳动争议纠纷 |
(三) 参考和借鉴 |
1. 法制建设是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的基石 |
2. 有效发挥工会组织在劳动争议解决中的作用 |
3. 劳动仲裁普遍遵循仲裁自愿和独立仲裁原则 |
4. 重视树立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威性 |
四、关于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议 |
(一) 回归仲裁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完善劳动仲裁机构建设 |
1. 实行“或裁或审”兼“一裁终局”的制度体系 |
2. 确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自律性 |
(二) 改革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相关规定 |
1. 实行立案登记制和收费制度 |
2. 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拓宽受案范围 |
3. 增加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财产保全的规定 |
4. 适当延长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 |
(三) 进一步理顺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配合,提升劳动争议仲裁效率 |
1. 进一步健全和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行政职能 |
2. 进一步规范司法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之间的工作衔接 |
(四) 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的体系建设和法制建设,有效化解劳动争议 |
1. 进一步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的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就业和创业环境 |
2. 与时俱进,及时修订和出台法律、法规、政策,有效应对劳动争议新局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公立高校人事争议“仲裁—诉讼”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公立高校人事争议处理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基于大学理念的高校与教师法律关系 |
一、高校以及教师的基本属性 |
二、高校与教师法律关系代表性类型 |
第二节 我国高校与教师法律关系的性质 |
一、我国高校与教师法律关系的流变 |
二、我国高校与教师法律关系的界定 |
第三节 高校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价值平衡 |
一、教师劳动权益 |
二、大学自主权与学术自由 |
三、社会公共利益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受案范围 |
第一节 予以受理的争议 |
一、对争议性质的认定 |
二、对争议范围的界定 |
第二节 不予受理的争议 |
一、不予受理争议的现状 |
二、基于人事争议司法解释的排除 |
三、基于人事规章和司法裁量的排除 |
第三节 对受案机制的改革 |
一、统一适用劳动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 |
二、对内部管理类争议受案机制的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前置程序 |
第一节 仲裁机制 |
一、人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分立 |
二、人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融合 |
第二节 与诉讼的对接 |
一、与诉讼对接的法源 |
二、诉讼对前置仲裁的查证 |
三、诉讼对仲裁时效的审查 |
四、诉讼基本不干预仲裁 |
第三节 前置程序的完善 |
一、教育纠纷仲裁机制构建的基础 |
二、教育纠纷仲裁机制构建的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法律适用 |
第一节 对两类法律规范的选择 |
一、人事规范有规定而劳动法律规范并无规定 |
二、人事规范与劳动法律规范存在相同规定 |
三、人事规范与劳动法律规范存在不同规定 |
四、人事规范未规定而劳动法律规范存在相应规定 |
第二节 对人事规范的适用 |
一、人事规范作为裁判依据适用 |
二、人事规范作为说理依据适用 |
第三节 法律适用机制的完善 |
一、人事争议案法律适用的问题 |
二、限制对人事规范的适用 |
三、转变对高校的行政规制方式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对公立高校管理权的监控 |
第一节 对待校规的态度 |
一、校规的效力 |
二、校规争议不予受理 |
三、校规作为证据 |
四、校规作为说理依据 |
第二节 对高校处理决定的审查 |
一、高校的处理决定 |
二、涉及人事关系存灭的系争处理决定 |
三、不涉及人事关系存灭的系争处理决定 |
第三节 司法监控机制的完善 |
一、规范对高校内部规章的司法监控 |
二、强化对高校处理决定的司法监督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6)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法律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关系之界定 |
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应否主动审查仲裁时效期间 |
仲裁程序中未提出时效抗辩, 一审诉讼时是否可以提出 |
仲裁时效在拖欠劳动报酬案件中的法律适用 |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时效适用问题 |
职工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争议的时效适用问题 |
仲裁不受理, 当事人应在多长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7)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介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综述 |
三、 论文结构 |
四、 研究成果及不足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
一、 仲裁的定义 |
二、 商事的定义 |
三、 国际的定义 |
第二节 司法介入的内涵 |
一、 司法介入的定义 |
二、 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支持与协助 |
三、 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与审查 |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司法介入的基本理论 |
一、 国际商事仲裁司法介入的正当性 |
二、 国际商事仲裁司法介入的适度性 |
三、 以意思自治为基础扩展司法审查范围模式的思考 |
四、 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模式的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司法介入 |
第一节 概述 |
一、 仲裁协议的定义 |
二、 法院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
三、 法院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审查的法律适用问题 |
四、 法院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审查的国际趋势 |
第二节 仲裁协议形式要件的司法审查 |
一、 关于形式要件的内国立法例 |
二、 关于形式要件的国际法律文件 |
三、 中国法上的实践及建议 |
第三节 仲裁协议实质要件的司法审查 |
一、 争议事项是否存在的审查 |
二、 当事人提交仲裁意思表示的审查 |
三、 关于空白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 |
四、 关于约定仲裁机构名称错误的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 |
五、 关于浮动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 |
六、 中国法上的实践及建议 |
第四节 可仲裁性事项的司法审查 |
一、 可仲裁性问题的有关立法 |
二、 可仲裁性司法审查的标准 |
三、 可仲裁性范围的扩张趋势 |
四、 中国法上的实践及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司法介入 |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司法介入 |
一、 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原则 |
二、 司法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介入 |
三、 司法介入与自裁管辖权的关系 |
四、 中国法上的实践及建议 |
第二节 仲裁庭组成的司法介入 |
一、 法院对仲裁庭组成的介入 |
二、 法院对于仲裁员异议的介入 |
三、 中国法上的实践及建议 |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临时保全措施的司法介入 |
一、 临时保全措施的重要意义 |
二、 法院的介入权 |
三、 法院介入权和仲裁庭决定权的协调 |
四、 法院对于仲裁庭临时保全措施执行的协助 |
五、 中国法上的实践及建议 |
第四节 关于合并仲裁的司法介入 |
一、 合并仲裁的概念及引发的问题 |
二、 内国立法例 |
三、 对合并仲裁的若干认识 |
四、 中国法上的实践和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介入 |
第一节 概述 |
一、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定义 |
二、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介入方式 |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问题 |
一、 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意义 |
二、 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各种标准 |
三、 仲裁裁决国籍普遍标准的确立——仲裁地主义 |
四、 仲裁地的界定 |
五、 中国法上的实践及建议 |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 |
一、 撤销申请的提出 |
二、 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理由 |
三、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的后果 |
第四节 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介入制度 |
一、 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介入的追诉理由及评析 |
二、 撤销与不予执行机制的关系 |
三、 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介入 |
第一节 概述 |
一、 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关系 |
二、 法院承认和执行裁决的法律依据 |
第二节 承认与执行的司法介入程序和形式要件 |
一、 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程序 |
二、 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形式要件 |
第三节 承认和执行司法审查的实质性要件 |
一、 以《纽约公约》为中心的司法审查标准 |
二、 已被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
第四节 中国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
一、 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法律依据 |
二、 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程序规则 |
三、 我国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 |
四、 对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裁决制度的评析及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一、 国际商事仲裁司法介入制度的基本理念 |
二、 我国司法介入制度的应然立场 |
三、 完善我国司法介入制度的重点领域 |
参考文献 |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的修改建议稿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探索新时期劳动争议处理运行机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一周年专家谈(论文提纲范文)
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 |
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
(9)我国劳动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及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劳动仲裁与诉讼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
(一)程序方面 |
1. 关于仲裁不予受理的问题 |
2. 关于终局裁决的问题 |
3.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未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的问题 |
4. 证据问题 |
5. 反诉问题 |
6. 关于仲裁与诉讼的保护力度问题 |
(二)效力方面 |
1. 关于起诉后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 |
(1)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 |
(2)部分裁决生效、部分裁决不生效的情形 |
2. 关于判决对仲裁裁决的审查问题 |
二、劳动仲裁与诉讼衔接脱节的原因 |
(一)民事诉讼与劳动争议诉讼存在差别 |
1. 诉讼的原则不同。 |
2. 当事人诉讼地位不同。 |
3. 举证责任的分担不同。 |
4. 对双方当事人的态度不同。 |
5. 归责原则不同。 |
(二)仲裁委员会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不同 |
(三)诉讼对仲裁缺乏监督 |
三、合理协调劳动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
(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的选择 |
1. 国内关于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主要理论及评析 |
(1)“只裁不审”模式 |
(2)“只审不裁”模式 |
(3)“一裁一审”模式 |
(4)“或裁或审、各自终局”模式 |
2.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的选择:“或裁或审、各自终局” |
(二)建立专门的劳动审判庭 |
四、结语 |
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超过仲裁期限申请仲裁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当事人起诉,法院应否受理?(论文参考文献)
- [1]劳动争议裁审衔接问题研究[D]. 赵文嘉. 长沙理工大学, 2019(07)
-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研究[D]. 牛琳.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3]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不足和完善[D]. 杨松. 云南大学, 2019(03)
- [4]公立高校人事争议“仲裁—诉讼”机制研究[D]. 高延坤.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1)
- [5]金融仲裁在中国——北仲结项报告[A]. 陈胜.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第八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论文集, 2015
- [6]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法律适用[J]. 孙付,崔兆军. 人民司法, 2014(11)
- [7]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介入制度研究[D]. 申黎. 华东政法大学, 2012(11)
- [8]探索新时期劳动争议处理运行机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一周年专家谈[J]. 周国良,王文珍,刘文华,王国社,王继红. 中国劳动, 2009(05)
- [9]我国劳动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及协调[J]. 林凯,冀帅然. 司法改革论评, 2008(00)
- [10]我国劳动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及协调[J]. 林凯,冀帅然. 司法改革论评, 2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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