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入世承诺概要(论文文献综述)
石静霞[1](2021)在《中国国际服务贸易年度观察(2021)》文中研究说明现代经济是服务经济。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产业结构的演变,服务业在全球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上升。服务业的地位上升带动了国际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①2010年至2019年,全球服务贸易额年均名义增长4.8%,是同期货物贸易增速的2倍;
綦彦冰[2](2020)在《论WTO多边贸易体制改革的进展、困境与前景》文中研究说明自多哈回合启动以来,WTO多边贸易谈判长期处于停滞状态。在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趋势不断加强的背景下,一方面,WTO争端解决机制由于上诉机构成员的缺失而陷入停摆;而另一方面,区域及双边贸易协定谈判则如火如荼。目前,WTO多边贸易体制面临着空前危机。无论是世贸组织自身还是全球主要经济体对WTO深化改革的必要性及紧迫性都已达成深刻认识。同时,WTO的改革方向与核心问题也影响着全球多边贸易体系的未来走向,主要贸易经济体之间对WTO改革方案各执己见,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在此背景下,中国主张WTO改革应坚决维护世贸组织的根本宗旨与基本原则。随着新兴经济体实力的不断增强,贸易体量的不断扩大,西方国家的传统治理模式正在面临失灵的困扰。美国、欧盟等主要经济体对世贸组织改革都提出了不同的改革方案,目前主要存在着三种大体改革方向:一种是美国的“激进派”,意图抛弃WTO,另起炉灶;一种是以欧盟为代表的“中间线路”;还有一种是以发展中国家为代表的“稳健派”,主张维护世贸组织的多边贸易体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由于立场差异,导致在多项条款及议题中都存在着较大矛盾,尤其是中美之间的博弈对WTO改革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目前,中美两国在中国是否遵守了“入世”承诺问题、知识产权与投资利益、产品倾销问题、技术转让问题以及美国对华贸易逆差等问题方面都存在分歧,中美在上述领域的分歧在WTO多边贸易体制改革过程中都不程度地有所体现,从而成为制约改革推进的重要因素。展望WTO改革的前景,大体上有五种可能的发展路径。中国应理性客观地看待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改革僵局,谨防其可能对中国带来的风险与挑战,以避免陷入“二次入世”的被动局面。
黄昊[3](2019)在《从补充解释角度解读《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文中提出《中国入世议定书》(《议定书》)第15条规定了其(a)(ii)目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5年后终止。虽然国内大部分学者都认为这个终止时限的意义是WTO框架下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就此终结,但部分WTO成员国如欧盟在其法律中继续对中国适用替代国方法及其变种,并认同第15条(a)(ii)目在失效后并不代表对中国的替代国方法也就此失效的理论。尽管学界对于《议定书》第15条的解释和各类观点的争辩层出不穷,但其中绝大多数解释和争辩都是基于现有解释方法展开的。但是在本案中,《议定书》第15条出现了颇为复杂的情况,以至于现有解释方法在应对欧盟的立法和欧美学者的理论时不能做到有效说理。原因在于,即便学者能够在文章中提出自圆其说的解释理论,也无法从根本上证明对立学者的解释不能够自圆其说,而根据《反倾销协议》的理论,两种被允许的解释之间是并不排斥的,上诉机构可以选择任意一种作为裁判的依据。本文花了大量的篇幅证明现有解释方法出现了使条文意义不明的情况,具有局限性。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公约》)的规定,如果根据《公约》第31条解释通则使条文意义不明或为了证实31条所得结论时运用补充解释资料可以加强说理效力。因此,本文的核心论证在于通过分析现有《公约》31条通则所具体展现的几种解释方法的不足和缺陷以及运用补充解释资料在本案中有别于其他解释方法的优点,得出可以对《议定书》第15条运用补充资料进行解释的结论。从而通过梳理现有的中国入世补充材料得到一个符合逻辑并且条理清晰的补充资料架构,并将其运用到如今以及日后的抗辩中去。本文所指的补充解释,就是指运用补充资料进行解释。为了论证这一论点,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的主要作用是引出本文的核心论点——解释第15条可以运用补充资料解释。第一章首先梳理了WTO框架下的替代国方法的形成,具体来说,替代国做法的渊源始于GATT时代,是GATT成员国鉴于贸易垄断国家的特殊性所做出的,本意是当所调查产品来自“贸易被完全垄断的国家”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确定”时,选用替代国家的结构价值来确定出口国货物的正常价值。这一规定在冷战时期具有现实和正面意义,因为彼时某些国家的货物价格确实不能反映其国内的结构价值。冷战结束后,随着这类国家的解体或改革,实际上能够适用这一规定的国家已经不存在了。只是在WTO成立后仍然以上述条文形式存在于《反倾销协议》和GATT1994中,现实中没有任何实操性,属于名存实亡的条款。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际,鉴于东西方谈判的角力和政治力量的碰撞,形成了特定针对于中国的《议定书》第15条,以对中国出口货物实行替代国方法为原则,以实行正常价值测算为例外(除非该产品能够被证明是生产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实际上是对世贸组织确定正常价值一般规则的偏离,因为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并不是一个贸易完全被垄断的国家,且国内的价格大多数也并不由国家确定,这一点WTO成员国并无异议。但出于对中国的警惕和偏见,这一特殊条文最终形成并以《议定书》第15条的形式呈现在世界面前。受这一特定条文的影响,中国在入世十几年间遭遇了歧视性的反倾销待遇,给中国经济带来了极为严重的损失。中国政府及大部分中国学者认为这一歧视性待遇会在15年后失效,不料却引发了部分欧美学者的反弹,对立者认为15条的理解根本不是中国政府所期盼的那样,(a)(ii)目失效并不意味着替代国做法的失效,替代国方法应继续适用。欧盟立法遵循了这部分学者的解释逻辑,在《议定书》第15条规定的日期到来之际,在法条中继续对中国适用替代国方法并最终引起中方不满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是为DS516案。虽然嗣后欧盟修改了相关法条,但其逻辑内核仍然是对中国继续适用反倾销正常价值歧视性计算方法的那一套。总之,这一章的作用是为了呈现替代国方法的来龙去脉以及表明学界对第15条的解释存在不同方法和不同结论,并有相关法律以此为基础进行规定,足以证明对第15条进行补充资料解释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二章是本文的核心论证部分,通过循序渐进的逻辑证明对于《议定书》第15条可以进行条约解释中的补充解释,能够得出15条应有的含义并对欧盟立法及其背后理论进行有效的抗辩。第二章首先介绍了条约解释的一般逻辑,《议定书》属于国际条约的范畴,应当使用《公约》第31条的相关原理进行解释,即以善意为原则首先对条文进行解释,具体通过运用文义、目的及体系三种具体方法进行解释。如果仅仅通过这些具体的方法使得条文本身意义不明或者显属荒谬,则需诉诸补充解释方法,参考条文背后的补充资料。本章接着介绍了当前学界对于第15条的几种代表性解释,分别是以DS397案中争端解决机构解读为代表的(a)项整体失效说,以大部分中国学者解释为代表的仅(a)项(ii)目失效但替代国方法亦应终止说以及以Bernard O’Connor和Jorge Miranda为代表的欧美学者的(a)项(ii)目失效且替代国方法继续有效说。笔者无意分析这些解释结论的正确性,因为根据现有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根本无法证明。本章接着通过对第15条本身的解读论证出文义解释、目的(宗旨)解释以及体系解释在本案中的不适用性,同时通过有效解释理论也得出了这些解释方法无法胜任解释第15条的结论,从另一个角度论证了对第15条进行补充解释的可能性。本章最后则从正面分析了补充解释在本案中有必要性和客观性的适用原因,必要性是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明确指出可以对条约本身诉诸补充解释,而客观性是指补充资料本身多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存在,只要经过筛选和归纳,得到结论是很难从根本上进行驳斥的。此外,WTO上诉机构也有应用补充解释的先例。这三点的存在更加夯实了本案可以适用补充解释方法的论点。第三章是本文的实际应用部分。前文已经得出补充解释是解释第15条的恰当方法的结论,本章第一部分承接上文,具体运用了多种补充资料阐述15条应有的补充解释,通过分析和解读很容易得出结论:包括替代国方法在内的反倾销歧视性方法应在中国加入WTO15年之后停止适用,这样的解释不仅吻合补充解释字面含义,也符合条约解释的善意原则,更符合WTO最惠国待遇的原则以及整个法律意义上而言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本章第二部分针对欧盟在DS516案中对第15条提出的解释和后续立法做出来相应的回击,属于将补充解释运用至具体案例中的应用。在本章最后,笔者提出了对替代国做法彻底终结的看法和相关忧虑。纵观全文,虽然关于《议定书》第15条的解读属于老生常谈的问题,从2016年底《议定书》第15条所约定的时间到期之际至今已有无数学者解读,但是,欧美方面特别是欧盟方面还在使用不利于中国的解释结论修改或继续施行反倾销方向的法律,如果不抗辩成功,将会实际对中国继续产生不利影响。本文弱化了传统的方法理论,不纠缠于文义、目的(宗旨)和体系解释本身,而是另辟蹊径提出了主要以补充解释理论解释第15条,不仅能得出有利于中国的解释结论,更是避开了15条条文本身的龃龉不清,属于旧瓶装新酒的解释方向,不失为日后中国应对欧美学者理论时的一把新的武器。
扈银平[4](2019)在《论反倾销行政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没有公开即无所谓正义”,信息披露制度是程序法中的灵魂核心,程序法又是实体权利实现的根本途径,如果对程序法及信息披露制度不予以重视,那么实体的正义也终将难以实现。以往我国对于反倾销的研究大多聚焦于实体性规范,鲜少涉及程序法,轻视程序法所引致的严重后果就是,不少反倾销案件因程序问题而在WTO的争端解决机构中遭遇滑铁卢。实际上,关于反倾销法律的研究中,程序法所展现的制衡作用更值得我们关注。因为在反倾销行政程序中,进口国行政当局自始至终都居于主导地位,又由于反倾销案件的特殊性,申请者利益直接关联着行政当局的本国利益,如此便会导致反倾销行政程序天然便带有偏向性,如果此时再缺少程序制约,那么行政权力更会无限扩张,并进而影响最终裁决。倘若案件的信息披露得到落实,高透明的程序便会有效限制行政当局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实现反倾销行政程序的公平正义。由此可见,信息披露对于反倾销行政程序来说相当重要,其通过影响程序的是否正当直接关联到案件最终的实体正义。所以,这也是本文探讨信息披露制度的原因所在。本文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背景与意义,并针对反倾销信息披露的相关研究进行文献综述。第二部分以反倾销的源起引出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进而分析信息披露本身所蕴含的价值,即信息披露程度越高反倾销行政程序的透明度也越高,程序也越趋向正义。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解析WTO反倾销协定条款,对信息披露制度中的披露主体、披露范围、披露方式以及披露不实的法律后果等一一进行分析。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信息披露中的保密信息。由于WTO反倾销协定本身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实践中保密信息经常被滥用,从而造成案件的不公正性。本文以中欧紧固件案入手,对保密信息的构成条件以及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进行重点分析,并对未来保密信息决定权的归属问题略作探讨。第五部分是对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通过对比美国与欧盟信息披露制度的优劣,再结合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本文将从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趋势、保密信息具体化的分类、披露方式的多样化、披露不实的补正程序以及设立反倾销情报追踪警戒预告机制这五个方面对我国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刘敬东[5](2019)在《WTO改革的必要性及其议题设计》文中指出WTO及其代表的国际贸易法律体制正面临空前危机,包括WTO以及国际上主要贸易体在内的国际社会对WTO改革的必要性及其急迫性已有充分认知。WTO改革的价值取向决定着多边贸易体制及其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各主要贸易体之间在这方面存在着巨大争论,中国应提出WTO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改革议题设计是WTO改革的前提,是WTO改革最终成功的基础,预示着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未来走向,中国应本着支持多边体制、扞卫自身核心贸易利益、追求各方共赢的方针尽快提出议题方案,寻求与大多数WTO成员方在改革议题方面的最大公约数。根据循序渐进的原则,通过三个阶段的改革,使得WTO摆脱当前生存危机,适应21世纪国际经济法发展趋势,进而推动WTO成为全球经济治理的典范。
王元元[6](2018)在《GATT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困境及对策研究 ——基于“中国稀土案”的再思考》文中认为GATT一般例外条款为在国内公共利益受到威胁的缔约国,提供了可采取违反条约义务进行救济的合理化依据。正是由于这一条款的适用关乎贸易自由化与本国国内利益,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适用过程中显得尤为谨慎,以致于能够成功援用此条款的案例寥寥无几。寻求贸易自由化的实现与特定国家国内公共利益的平衡是此条款真正发挥其设立价值的关键。在当今各国的贸易交往中,除寻求贸易利益外,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也成为各国的关注点。特别是对于技术发展较为有限的发展中国家,如何运用贸易规则保护本国的自然资源成为其在国际贸易中所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我国作为一个资源较为丰富的发展中国家自然也不例外。本文基于对“中国稀土案”(以下简称“稀土案”,案号为DS431,432,433)的再度思考,以GATT一般例外条款中与公共利益、环境保护最密切相关的(b)项、(g)项条款为研究对象,重新审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稀土案的审理中所做出的裁决,对遗留问题加以澄清,并总结我国在援用此项条款时所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文章主要分为五个章节,大致可以分为三部分内容。其中,第一部分即第一章,为“绪论”部分,主要从四个方面对GATT一般例外条款即GATT(《关贸总协定》即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以下简称GATT)第20条的主要内容以及目前的研究现状加以总结和概括,以此为本文作一个概要性的简介。第二部分,为文章的第二章与第三章,此部分为本文的重点之一。这一部分通过对以往案例的回顾以及对稀土案中遗留问题的澄清,旨在对GATT第20条(b)、(g)两项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加以分析。首先,从(b)项、(g)项的法律适用来看,无论是(b)项还是(g)项,其适用不仅需要满足GATT第20条序言的规定,同时也要满足各条款本身的规定。并且,随着实践的发展,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对于(b)项、(g)项条款中相关法律术语的解释也在逐渐发生改变。其次,在(b)项与稀土案的适用实践中,需要澄清的遗留问题主要表现为《议定书》与《马拉喀什协定》、多边贸易协定之间的关系,这是决定我国能否援用此项条款进行抗辩的关键。最后,在(g)项与稀土案的适用实践中,对“相关性”的法律解释以及“公平”要求的适用则是需要加以澄清的遗留问题。第三部分,为文章的第四章与第五章,即“中国援用一般例外条款实践中面临的困境”,以及“中国援用一般例外条款的应有策略”。此部分为文章的另一个重点。本部分通过这两个章节的阐述与分析,透过稀土案所折射出的一些与援用GATT第20条相关的困境,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其中,第四章主要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对所面临的困境加以分析。在国内层面,实践中面临的困境主要体现为四点:第一,入世法律文件部分规定存在法律漏洞;第二,部分国内法规及政策与WTO规则相脱节;第三,与资源保护相关的国内法规不够完善;第四,应诉经验相对缺乏。从国际层面来看,文章则主要从“事实上‘遵循先例’的裁判传统”以及“忽视目的与宗旨解释”这两个方面进行论述。本文的落脚点为第五章,即对于中国援用此项条款应对策略的探究。基于对第四章的思考,本章节试图从四个部分提出应对策略,以期使对未来中国援用GATT第20条提供一些理论参考。
石强[7](2016)在《论WTO反倾销规则的知情权及“替代国制度”的弊端》文中研究表明反倾销规则的知情权是指利害关系方应该具有的充分知晓与其案件利益相关的信息的权利。知情权是反倾销调查当事方能够为自己进行有效辩护的前提条件。知情权在反倾销规则中主要体现在一方提供的信息应及时向其他方提供,而与知情权相关的规则主要有抗辩权,非保密概要规则,公告程序等等。因此研究WTO反倾销规则的知情权问题不仅能够有助于了解WTO的反倾销制度,更能为我国应对国际反倾销实践提供重要启示和建议,尤其是能为我国企业熟练应用知情权这一程序公正性的原则来防止和抵制对“替代国制度”的滥用。本文以中国应对国际反倾销替代国制度对知情权的侵害为视角,依据WTO法的规定,剖析美国、欧盟对中国反倾销中在适用替代国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并且通过对WTO中国诉欧盟紧固件案中对知情权的裁定的分析,从而为中国应对反倾销替代国制度的适用提供可行性建议,替代国制度在本质上就是侵害知情权,而对替代国制度的滥用就是剥夺知情权。因此,对反倾销知情权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深入研究是中国在反倾销非市场经济规则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关键。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简要阐述了WTO反倾销知情权的相关概念,以及研究反倾销知情权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介绍替代国制度,就其概念、源起以及在WTO中的规定予以阐述,并且分析替代国制度的本质就是缺乏知情权,而滥用知情权就相当于根本上剥夺知情权。因此知情权对于中国在非市场经济规则的情况下应对国际反倾销具有重要意义。第三、四部分分别选取了美国、欧盟这两个在反倾销方面最具代表性的发达国家、地区,分析其对于反倾销知情权的立法与实践,并分别着重剖析其在替代国知情权方面的异同性及存在的大量滥用“替代国”以损害当事方知情权的问题。第五部分通过对典型案例WTO中国诉欧盟紧固件案的深入研究,揭示出中国在此案获得全胜的基础:上诉机构全面否定欧盟对于“替代国制度”的滥用和对于知情权的剥夺。第六部分析归纳出上诉机构在替代国规则适用上对知情权解释提出的适用规则。提出中国企业应以中国紧固件案胜诉为契机,迅速制定抵制和阻止滥用替代国制度的指导性政策,巩固紧固件案的成果,为全面取得市场经济地位而努力。
王火灿[8](2015)在《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之强耦合及其战略适配研究》文中认为本论文围绕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之间的强耦合关系这一中心论题展开研究,旨在揭示此种耦合关系的现实表征并加以实证分析,进而探究其内在机理与理论根源,在此基础上指出中国企业在其国际化进程中针对WTO所建构的生态竞争环境需进行的相应战略调整与适配。在当代,所谓企业国际化即是在以WTO多边贸易体制为核心的国际游戏规则体系下,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与内外向国际直接投资等跨国经营业务和活动以及相应的国际化管理实践的过程。多边贸易体制(GATT/WTO)是在以企业国际化为载体的经济全球化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产生和发展的,作为一整套国际游戏规则,它又是在“WTO-政府-企业”三者之间的“双层博弈”中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这一博弈模式界定了企业参与多边贸易谈判和体制实践的方式与途径。现有的WTO多边规则体系和制度框架结构,对企业国际化产生保障公平竞争、稳定商业预期、降低交易费用等主要效应或功能。本论文在梳理相关理论的基础上,结合耦合理论在经济管理中的机理与内涵,并从企业国际化的两大核心要素——企业国际竞争战略与企业国际竞争力出发,论述了企业国际化与WTO的耦合协调系统,构建了企业国际化与WTO的耦合评价模型。中国与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历史关系十分独特。在19482014年的67年中,以1979年中国开始改革开放为界,可分为两大阶段,即前32年——从短暂“原始缔约国”期到之后漫长的“失联期”;后35年则为复合期。在中国确立改革开放基本国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目标之后,中国企业国际化的发展进程、中国复关/入世谈判进程与WTO多边贸易体制创建进程“三江并流”,并与新一轮经济全球化大潮历史性汇合,终于在时机、理念和战略的“三重契合”下,于最近20多年中,造就了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多边贸易体制之间的强耦合关系,并在贸易、投资、制度和观念等四大维度上产生了强大的“四维共振”效应。不过,目前这种双向的强共振效应尚具有不对称性,主要表现为WTO对中国企业国际化的“四维”皆强格局,而中国企业国际化对WTO的影响在制度和观念两大维度上则相对较弱;在贸易和对外直接投资(FDI)这两大维度上,WTO推动了中国对外贸易和投资的快速崛起,而中国企业国际化的这种快速崛起也对世界经贸的原有格局以及其他主要WTO成员(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的对外经贸格局产生了“破格局性”的重大影响。中国为加入WTO和履行入世承诺,在短期内对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保护等与WTO和中国企业国际化直接相关的国际化制度体系进行了大规模的快速调整,在入世前后国内出现了罕见的“WTO热”等现象,均充分显示出WTO对于中国企业国际化制度和观念层面的巨大影响力。相反,作为长期游离于多边贸易体制之外、正处于转型中的后起的发展中大国,中国对于WTO的制度建设和理念贡献尚十分有限。格兰杰(Granger)因果关系模型检验结果表明,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存在单向因果关系,即WTO是中国企业国际化的Granger原因。利用耦合协调评价模型的实证结果表明,耦合度指标反映出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基本上已处于高度耦合状态;耦合协调度指标则反映出两者基本上处于中度及以上强度的耦合协调状态。本论文尝试提出中国企业国际化“异质性”理论,旨在更好地理解和解释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之间的强耦合关系。该理论指出中国企业国际化的“异质性”由制度异质性、体制转型性、大国规模性、发展后起性、快速崛起性和国企主导性等六个方面组成,前三者与后三者分别构成中国企业国际化的“外生异质性”和“内生异质性”。它们共同刻画了中国企业国际化面临的特殊外部和内部环境或属性。这六个方面相互关联、相互影响,而且与WTO之间也存在密切的互动影响关系。由于基本社会政治制度的异质性、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矛盾性与趋同性以及作为后发性大国的快速崛起特性,决定了中国入世谈判和入世协议签订所遇到的前所未有的复杂性,同时也决定了入世以后中国企业国际化的快速崛起以及与WTO多边贸易体制之间的强共振效应。WTO的动态发展趋势和一些新兴重大议题的谈判进展表明,包括贸易与环境、投资、竞争政策、政府采购、“超TRIPS”规则以及竞争中立、TPP等,可能对中国企业国际化的未来发展带来重大挑战和机遇。论文利用传统的“SWTO”(优势、劣势、威胁和机遇)分析法,从异质性和WTO体制两大视角,剖析了中国企业国际化当前面临的重大战略环境因素,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环境资源、体制深化、内向与外向国际化的不平衡、低度化陷阱、技术创新乏力、贸易保护和转型升级等。最后,本论文从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多边贸易体制强耦合关系出发,就中国企业国际化崛起进程中的“WTO战略”的原则、目标、实施路径等提出了看法和建议:即战略原则应是多边主义;核心战略目标是维护和推进WTO多边贸易体制更有效运行,以实现强化和确保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多边贸易体制之间强耦合效应更充分、更有效地发挥;为此,选择“学以致用”和“有效参与”两大战略路径,通过提高参与能力、改善和发挥行业协会功能与作用以及强化政企有效合作等来实施战略。本论文对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强耦合关系存在性的内在成因开展了理论探析,进行了实证分析,提出了战略适配建议,有助于丰富WTO与中国企业国际化问题的认识与理解,也能为政府和企业参与多边化和国际化进程提供参考和借鉴。
王琢[9](2015)在《WTO加入议定书研究 ——以WTO争端解决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以下简称入世议定书),是非WTO成员方成为WTO正式成员过程中所必须缔结和提交的一份法律文件。研究该份文件的角度有很多,既有考量各种因素对入世议定书缔结的影响,也有研究入世议定书对内国司法体系的作用,也有直接研究入世议定书具体条款的。而从DSB就入世议定书争端行使管辖权之后,从争端角度对入世议定书的研究逐渐走向热切的。而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趋势,是因为入世议定书是直接关联成员方利益的法律文件,其中的不确定内容只有通过研究实践进行研究,特别是DSB的实践,方能提升新成员方对WTO规则的整体认识,并从多角度为成员方认识入世议定书的提供借鉴。尽管现有研究中涉及入世议定书的论文颇多,但是主要集中入世议定书某一实体性条款的研究,例如GATT第20条,且尚未有一篇论文综合的对所有与入世议定书相关的内容进行整体研究。其次,有关入世议定书争端中的管辖权问题也没有专文进行过讨论。再次,就入世议定书的研究,特别是就具体条款的研究,集中在GATT1994第20条的适用性。在涉及该条的诸多论文中,仅仅是讨论《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条款能够适用第20条免责,却从没有明确提出该问题其实是入世议定书与各协定之间是否存在联系的判断标准问题。因此本文将会在入世议定书争端的根源、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研究的基础上,结合DSB的实践和国际法理论对入世议定书争端中现存的核心问题进行解析,并提出有关的解决方案。至2015年3月,涉及入世议定书的争端案件一共有12个。分别是China-Auto Parts(DS339/340/342),China-Publications and Audiovisual Products(DS363),U.S.-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DS379),China-Exportation of Raw Materials(DS395),EC-Fasteners(DS397),U.S.-Tyres(DS399),EU–Footwear(DS405),China—Rare Earths(DS431/432/433)。本文中将对所有涉及入世议定书的争端,包括与入世议定书争端中存在同样的解释对象的案件进行梳理,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争端中的核心问题并得出结论。2.历史研究法。也被称为纵向研究法。本研究中的历史研究法主要体现在,对入世的程序进行追溯,对“一揽子承诺”的历史构建出发对其性质进行研究;同时就DSB针对具体问题的解释,如就“沉默”的有关解释进行梳理,对比之前的案件中的解释和入世议定书中的解释的变化,探究这种变化的合理性。3.比较研究法。该方法贯穿了整篇文章。通过将DSB的管辖权与相关管辖权的比较,研究入世议定书争端中管辖权的特殊性。同时对DSB实践中存在的解释进行分析,为中国(和所有新加入成员)更好地理解和利用WTO争端解决规则、更有效地参与入世议定书争端提供学理支持。本文一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是就入世议定书争端的起源——入世议定书冲突所进行的研究。入世议定书冲突的存在决定了入世议定书争端出现的必然性。国际条约法中就“条约冲突”存在“狭义论”和“广义论”两种认定方式,前者认为唯有义务性规则之间的冲突才属于条约冲突,而后者则认为,无论是义务性条款、权利性条款抑或程序性条款之间的差异应该都被纳入到条约冲突的范畴。本文认为前者的界定过于狭窄,因为若是仅仅把条约冲突限制在义务条款,或者说实体性义务条款,排除权利条款,则意味着在后条约存在权利扩张或缩减条款,缔约方需要进行必要解释时不能适用相关的国际解释规则。其次,在实体性条约之外,存在诸多并不直接与义务相关的程序性国际条约,但是这些程序内容与缔约国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如涉及海洋运输的国际条约中有关诉讼时效的条款。此外,国际法院的相关实践也在事实上支持了“条约冲突广义论”的观点。因此本文从“广义性”界定理论出发,将入世议定书冲突也分为四大类:命令性条款之间的冲突,命令性条款和禁止性条款之间的冲突、禁止性条款和授权性条款之间的冲突、禁止性条款与免责性条款之间的冲突、禁止性规则和授权性条款之间的冲突,以确定入世议定书冲突的表现形式。尽管各类冲突的表现形式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是其产生的理论根源均是国际条约的不成体系性和其契约不完全性的本质。国际条约自其出现之日起就不曾具备一个完整的体系,或者说不存在内国法那样明确的效力阶层,所以条约之间的冲突无法避免。而条约的内容受限于现实的客观和主观因素,只能在预测未来的情况下缔结有关条款,所以条约中必然会存在模糊甚至是空白。所以当条约发生冲突,成员方没能就解释达成一致时,就会出现寻求争端解决的必要。而入世议定书冲突的出现也是WTO自身规则设定的必然结果。WTO体系内立法权的实质分散:按照《马拉喀什的协定》第4条的规定,WTO体系内就其各条约的执行、管理、运作,和具体各个协议的制定权力,应该属于部长会议、总理事会、专门理事会和相关委员会。而按照各国入世议定书的内容,该议定书可以成为WTO协议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议定书缔结过程中,所有申请参与加入谈判程序的国家(或者说国家代表),实际上构建了《马拉喀什协定》规则之外的一个立法主体。而且综合已有实践来看,一旦入世议定书的最后内容确定,就必然会通过。此外,《马拉喀什协定》第11条(创始成员)、第12条(加入)所设定的成员规则和缺乏入世议定书内容的限制性条款,为WTO成员创设了三重权利义务体系,原始成员适用的一般规则,在先加入成员适用的规则,在后加入成员适用的规则,这三种规则的存在必然会引发入世议定书冲突,需要由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解释。第二章是就现行WTO涉及入世议定书争端的现状进行的归纳总结。至2015年2月30日。涉及入世议定书争端的案件有28个,涉及17项措施,占到了全部案件490个中的5.7%。28个案件涉及的入世议定书仅为中国和越南的入世议定书,且涉及的条款和内容高度集中,一共涵盖了14个入世议定书条款,集中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2.1条(《越南入世议定书》第2.1条内容相同)、第5.1条、第5.2条、第7.2条、第7.3条、第8.2条、第10.3条、第11.3条、第12.1条、第15条、第16.1条、第16.3条、第16.4条、第16.6条。而这14个条款,涉及了三种入世议定书冲突:1.命令性条款之间的冲突。如《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就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时,允许适用非市场经济方法计算反倾销幅度的条款,与《反倾销协定》第9.5条的规定成员方必须按照被调查方的价格和成本确定价格可比性的条款冲突;2.命令性条款和禁止性条款之间的冲突,如《中国入世议定书》第7.3条与WTO体系中TRIMs协议属于禁止性条款和命令性条款之间的冲突。因为TRIMs协议第5条是有关成员方就通报相关措施和过渡期安排的规定,而《中国入世议定书》第7.3条第1句话就直接规定:“自加入时起,中国应遵守《TRIMs协定》,但不援用《TRIMs协定》第5条的规定。3.禁止性条款和授权性条款之间的冲突。其典型是《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禁止性的内容与GATT1994第20条授权性内容之间的冲突。如:第7.2条中“不得采取、重新采取或实施不能根据《WTO协定》的规定证明为合理的非关税措施”,而GATT第20条一般被称为例外条款,授予了成员方在特定情况下不实施某些义务或未违反某些义务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的权利。正因涉及的条款和冲突类型高度集中,所以入世议定书争端中的核心争议也非常之明确,主要涉及三方面问题:入世议定书条款的性质。在DSB的实践中,“欧盟——紧固件案”(DS397)、“美国——双反措施案”(DS379)“美国-虾类产品案”(DS404)中都曾稍微触及入世议定书条款的性质,但是都未给予明确的解释。由于缺乏明确解释,入世议定书条款在WTO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都处于一种不确定的法律状态。其次是入世议定书争端的管辖权问题。在入世议定书争端管辖权的问题上,DSB采取一种与其准司法管辖权不符的认定方式,以双方同意和入世议定书属于“WTO协定”就确定了其管辖权。最后一个是入世议定书与WTO诸协定之间的关系。就该问题,DSB的裁定经历从回避—解释—再回避的过程。首先,就“入世一定是…..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这一内容,DSB在“中国——出版物案”(DS363)和“中国——稀土案”(DS431/DS432/DS433)的专家小组阶段中,明确指出其中的”WTO协定”指向整个WTO体系,而到了后一个案件的上诉机构阶段,上诉机构以“该问题对于争端的解决是无意义的”为由,否定了前述所有裁定中的内容。至于入世议定书与WTO诸协定之间是如何联系的问题,主要集中在GATT1994第20条的适用性。DSB明确指出《中国入世议定书》第5.1条中的内容,为入世议定书条款是否能够适用WTO其他协定中的条款创设了一个指引性标准:若无明确指向,则不可适用其他WTO条约中的规则,并认定《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沉默”意指中国放弃适用GATT1994中的例外规则。而DSB在“美国——碳钢案”(DS213)、“美国限制棉织和人造纤维内衣案”(DS24)、“加拿大——汽车案”(DS139)汽车案中,上诉机构认定“沉默”并不一定意味着放弃,且必然具有一定含义。由此可见,DSB就入世议定书中具体问题的解释与其之前所确定的解释存在诸多矛盾。这些矛盾的存在,为本文进一步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奠定了基础,而之后三章也是针对这三个核心问题所开展的。第三章是就入世议定书争端中的第一个核心问题——入世议定书条款的性质进行研究。本文提出入世议定书中的特殊条款,是WTO成员方与新成员缔约入世议定书时所做的保留。要界定世争端中所涉及的条款的性质,就需要就其与其他条款进行区分。现有研究中,各位学者对入世议定书条款的分类主要是建以WTO规则确定的权利义务为基准进行比较,将各国入世议定书中的条款分为和基准一致,高于基准,低于基准。本文指出这种分类只是体现内容上差异,与入世议定书条款的性质不是同一问题。其次,这种分类并不是以全部入世议定书条款为基础所进行的分类,而只是抽取了涉及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具有不完全性。本文将入世议定书的所有条款纳入分析的对象,将其分为程序性条款和实体性条款,并明确实体性条款中,存在WTO基本规则不存在差异的普通条款和与其存在差异的条款,而差异性条款的性质才是入世议定书争端中的核心问题。按照国际条规法的规则和WTO的规定,这些差异性条款并不符合WTO体系中修正、嗣后协议,也不能适用禁止言。而依照有关国际条约法中对保留的规定,入世议定书中的差异性条款均满足条约的保留的三种要件:形式要件——单方面声明;时间要件——当国家或国际组织明确表示其同意受某一条约的约束时做出;目的要件——具有排除或修改条约的某些条款的法律效力的目的。由于WTO法律体系中并不允许新加入成员在入世议定书中做出保留,所以这些差异性条款属于现有成员方在新加入成员方缔结入世议定书时所做的保留。第四章研究的是入世议定书争端中DSB的强制管辖权问题。DSB管辖权的确定包含有横向标准和纵向标准,其中横向标准是指满足什么条件的争端属于DSB管辖权范畴之内,一般涵盖以下三个条件:A.争端当事方必须是当事方是而且只能是WTO成员,即那些同意加入《WTO协定》的成员方,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主权国家,二是单独关税区。就对人管辖权的范畴,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存在疑惑。B.仅有涉及两类条约的争端属于DSB的管辖权范畴:一是按照DSU附件1所列涵盖协定中的磋商和争端解决规定而提起的争端。一类是涉及DSU项下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的争端。C.必须是经过磋商程序的争端。而纵向标准,是DSB的职权标准,即对可以被纳入管辖范畴的争端,DSB执行管辖权的限度问题,包括三方面:以保障WTO下贸易体制的可靠性和可预测性的目标,以WTO内的条约和国际公法的解释惯例为基础,只能做出不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建议和裁决。在前述两类标准中,入世议定书是否属于“涵盖协定”的问题,是入世议定书争端能否被纳入到DSB管辖权范畴的关键。本文认为,入世议定书是不能够被纳入到DSB管辖权范畴的。因为DSB管辖权的横向标准中明确了唯有属于“涵盖协议”的争端才能够纳入到DSB管辖范围,并通过具体争端的实践为判断是否属于“涵盖协定”设置了一个“明确列出”的客观标准,而入世议定书,尽管自我设定了属于”WTO协定”的组成部分,但是并不意味着符合“明确列出”的要求。因为在”WTO协定”意指《马拉喀什协定》时,唯有入世议定书中与DSU明确列出的条约存在重合的部分才能被纳入DSB管辖权范畴,而在”WTO协定”指向WTO整个体系中时,入世议定书作为涵盖诸多协议、条约、声明的WTO法律文件之一,更不可能被视为属于DSU“明确列明”的范畴。结合WTO的实践,笔者提出通过WTO的修正程序,“明确列明”的标准是可以被突破的。结合WTO的最新法律文件《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制定过程和该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条款,本文提出:若是入世议定书能够按照WTO规则,将其纳入到到马拉喀什协定附件1中,或者在入世议定书添加争端解决条款(新加入成员适用加入程序,已有的非原始成员方修正议定书),那么可以将入世议定书争端纳入到DSB的范畴。此外,在明确DSB就入世议定书争端无管辖权的基础上,按照WTO的整个体系的设置,入世议定书争端中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首先应该交由WTO部长级会议或者总理会进行解释。而在争端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则可以适用DSU中的仲裁程序。但是争端方缔结仲裁协议中应设置特定的条款,以保证仲裁的效力不影响DSB的程序和判决,也不受DSB判决的影响。第五章研究的是入世议定书与WTO诸协定之间的关系,该问题与“一揽子承诺”紧密联系在一起。“一揽子承诺”作为WTO的基本原则,是在WTO的实践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从基础的谈判性规则到成员方加入WTO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原则,“一揽子承诺”的效力是明确的。正是因为如此,本文以“一揽子协议”为基础展开对入世议定书条款与WTO诸协定之间的关系的分析。入世议定书中明确其与WTO协议关系的规则只有一条并入条款:“…….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XXX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然而在“一揽子承诺”中,“组成部分”一词的运用具有特殊的效力:1.《马拉喀什协定》的组成部分各自之间除了成员确定、接受、生效、修订等方面适用同样的规则之外,其余实体方面适用各自的规则;2.各多边协定,将各自领域的内容(如GATT1994下的关税、GATS下的承诺)作为其组成部分,适用同样的规则。然而产生前述效力的“组成部分”条款,必须是列明在主协议中,且在内容上与主协议存在关联关系。而”WTO协定”一词,在“一揽子承诺”中,也存在多种解释:1.仅指向《马拉喀什协定》;2.仅指向《马拉喀什协定》的附件中多边贸易协定;3.整个WTO协议体系,即一揽子承诺的全部内容。结合“组成部分”和”WTO协定”界定,本文提出:虽然入世议定书条款本意是将其纳入到《马拉喀什协定》的组成部分,但是因为该条款的设置不符合WTO“组成部分”的适用规则,所以不能够发生其原本意属的效力。而就入世议定书与其他诸协定的效力,本文总结了DSB实践中涉及“一揽子承诺”的相关案件,并得出结论:当“一揽子承诺”作为缔约方式时,若具体实践涉及不同协定时,DSB应考察不同协定中的条款。若某一协定没有规定特定条件或程序,只要该协定与协定在内容上存在重合或从属关系,就应认定其他协定中的条款应一起适用;而当其作为基本原则被运用时,成员方无需按照额外的条件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除非一揽子承诺或入世议定书明确指明。综合前述,WTO协定的权利和义务是既定的,若无在入世议定书中明确放弃,成员方可以按照具体的规则按照WTO条款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而DSB在入世议定书争端中却做出了一个不合理的解释,为新加入成员设置了额外的适用规则:若入世议定书中的条款需适用一揽子承诺中的规则,需在入世议定书中明确注明。这一解释明显违反“一揽子承诺”的双重性质。最后,针对DSB现有的解释中存在的问题,按照DSB实践中所确定的推翻之前裁决内容的必要因素——“令人信服的理由”。本文提出,可以按照“美国——双反案件”(DS449)中DSB所认可的“令人信服的理由”中的第四项理由——“上诉机构之前解释所依赖的事实存在错误”,中国在未来的实践中可以要求撤销之前的裁定内容。因为按照“一揽子承诺”的内涵,各个协议之间的联系,应该按照条款之间的内容是否存在交叉或者重合来确定。新加入成员若无明确的相反表示,意味着全盘接受WTO的所有规则,有权适用WTO中的所有规则。而DSB的裁决,认定入世议定书中的指向性内容构成成员方适用WTO多边协定规则的必要条件,是以《中国入世议定书》第5.1条中的指引性内容为事实基础——而这属于一个事实错误。同时,笔者还从WTO货物贸易委员会之前就“出口税”赦免问题所做的决定中,找到了证据支持《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第11.3条所涉及的出口税问题属于GATT1994的涵盖范畴的主张,为未来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争端中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提供了更充分的证据。
刘雪红[10](2015)在《“超WTO义务”问题的法律研究 ——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为焦点》文中研究说明与其他国际组织相比,WTO具有明显的“规则导向”特性,但WTO加入议定书及“超WTO义务”问题却暴露出WTO加入制度中的规则空白。从过去、现在和未来的视角探讨“超WTO义务”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导论部分简要介绍研究的背景并提出问题,对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和评述,概述文章的研究思路、结构安排和研究方法。第一章介绍WTO加入议定书和“超WTO义务”的概念和现象表征。WTO加入议定书起源于GATT时期的加入机制,但沿袭过程中产生了与“超WTO义务”相关的各种法律问题。“超WTO义务”是WTO新加入成员在其加入议定书中所承诺的比WTO协定要求更严格的义务,它们散见于加入议定书及加入工作组报告段落中,隐蔽而不易被察知。很多WTO新加入成员都作出过不同程度的“超WTO义务”承诺,这些承诺涉及贸易、经济、金融甚至行政和司法体制等诸多领域,其中因WTO争端案件而引发关注的出口税承诺是目前研究得最为深入的主题。《中国加入议定书》中存在着大量的“超WTO义务”,其中补贴领域的“超WTO义务”是最为复杂且影响深远的。第二章分析“超WTO义务”条款存在的机制原因和政治原因。WTO的加入机制不仅区别于GATT时期的加入机制,也不同于联合国(UN)、欧盟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加入机制。尽管国际组织的在任成员都有可能以政治因素为由阻止申请者的加入,但是除了IMF外,申请者一旦被批准加入后,新成员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与其他成员基本相同。尽管功能主义者及多数成员认为多边贸易体制应该具有“低政治性”,但无论是GATT还是WTO都存在普遍的政治性。加入WTO耗时且过程繁杂,GATT/WTO在任成员会以政治理由影响新成员的加入,此外,一些贸易大国会积极参与甚至主导加入谈判,尤其是美国非常善于利用“互不适用条款”对申请加入成员间接地施加政治影响。第三章探析“超WTO义务”所引发的WTO体制性难题。GATT-一般例外对加入议定书“超WTO义务”条款的可适用性问题,深层次上涉及加入议定书在WTO体系中的地位等制度性问题。对《WTO协定》、GATT 1994、加入议定书的范围界定均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将《WTO协定》界定为《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将GATT 1994视为与货物贸易相关的、具有动态特性的规范,将加入议定书视为双边条约,这些均系比较符合逻辑的推论。关于“超WTO义务”条款的定性,无论运用条约的保留、修正还是连续性条约、嗣后协定等理论来进行分析,都会存在矛盾和漏洞,因此,可以考虑将其界定为是“针对每一名新成员的具体情况而对WTO普遍规则作出的特殊适用”,适用于主要成员的普遍规则却并未受到影响。WTO加入议定书具有法律拘束力,可以构成WTO法的法律渊源,但并不能自动地具有《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之下的强制执行力。加入议定书是《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并且加入议定书条款与多边贸易规则之间存在着“内在关联性”,正是这两点才构成加入议定书条款具有可强制执行力的基础。无论是从词源还是WTO实践看,“组成部分”都具有深刻内涵,意指有机组成一个整体;对于新加入成员的权利义务,不能单凭"WTO协定”也不能单凭“加入议定书”而定,必须要两者相结合才能确定新成员在WTO法律体系下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重新审视WTO义务性质及其合法性与正当性。WTO协定与WTO义务的性质问题一直没有受到重视,然而,它是正确解释和适用WTO条款的基本前提。WTO成员必须遵守的实体性义务主要分为“规则义务”和“市场准入义务”,它们分别来源于普遍性规则和契约性承诺,同时具有普遍性、双边性和互惠性。“超WTO义务”的规定从形式上看具有合法性,但由于其创设“无标准且无程序”,实体上也不公平,因而具有非正当性,会对WTO宪政化产生负面影响。第五章深入分析WTO司法解释规律下的“‘超WTO义务’条款”。条约的含义和适用取决于法律解释的方法,现代条约解释体制仍旧是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确立的规则及未被编纂的习惯规则组成,WTO的司法实践仍旧会坚持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确立的解释规则为主。在运用现存的条约解释规则时,应该根据条约的类型和义务的特性对不同的解释要素赋予不同的权重,同时,需要重视一些特殊解释习惯规则及格言的作用与运用规律,比如“遇有疑义,从轻解释”(限制性解释)和善意原则。WTO加入议定书存在着相当多的立法“沉默”,要辨明沉默并不等于司法不可裁。加入议定书中所存在的诸多沉默问题,完全有可能通过带有“司法造法”色彩的司法解释予以解决。GATT一般例外具有灵活性、紧急性、不可预见性和一般适用性,应该适用于GATT项下的全部义务,包括涉及到商业政策、货物贸易等内容的加入议定书条款。实践中,对例外规定进行解释时需要厘清两个误区,即固有权利不同于约定权利,限制性解释不等于限制性适用。条约本身会向像有机组织一样适应环境而演进发展,对条约的解释也应该根据当代的环境、条约本身的发展情况来进行相应的调整。国际法委员会关于《随时间演进的条约》的研究成果已经表明,随着嗣后行为修改条约在理论与国际司法实践的衰落,演化解释会受到更大的重视和运用,在具体运用时则需要同时根据主客观要件来进行判断。除了“事实的演化”外,还存在着“法律的演化”,即《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3条通过将外部国际法规则纳入到条约解释中也会促使演化解释的产生。WTO中的“美国——虾案”和“中国音像制品案”在对“可用竭自然资源”和“录音产品分销服务”进行解释时运用了演化解释法。此后,WTO在相关的补贴与反补贴案例中对于外部基准问题的解释,进一步体现了演化解释的变异与扩大化使用的倾向,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结论部分总结全文主要观点,简要回应导论所提出的与加入议定书、“超WTO义务”条款相关的问题,并总结这些问题对中国的启示,进一步提炼出针对性建议。
二、中国入世承诺概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入世承诺概要(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国际服务贸易年度观察(2021)(论文提纲范文)
一、WTO框架下的服务贸易及法律框架 |
(一)GATS的由来及其结构特点 |
1. GATS的谈判及签订 |
2. GATS的框架结构 |
(二)GATS对服务贸易的界定及协定适用范围 |
1. GATS对“服务贸易”的界定 |
2. GATS的适用范围 |
3. 服务部门及分类 |
(三)GATS的一般纪律与义务 |
1. 最惠国待遇义务 |
2. GATS服务业国内规制(domestic regulation)纪律 |
3. 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 |
(四)WTO成员的特定义务与纪律 |
1. 市场准入 |
2. 国民待遇 |
3. 具体承诺表 |
二、涉华WTO服务贸易案例评析 |
(一)中国出版物和视听服务案(WT/DS363) |
1. 案情简介 |
2. 核心争议:录音制品分销服务是否包括通过电子形式进行的分销? |
3. 相关评论 |
(二)中国电子支付服务案(WT/DS413) |
1. 案情概要 |
2. 专家组程序和裁决 |
3. 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 |
4.本案评析 |
三、晚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服务贸易规则及我国的谈判应对 |
(一)WTO多边谈判及电子商务诸边谈判 |
1. 服务业国内规制谈判 |
2. 电子商务/数字贸易JSI谈判 |
(二)RCEP服务贸易规则 |
1. RCEP协定及其服务贸易规则概况 |
2. 我国在RCEP项下的服务承诺及相关应对策略 |
(三)CPTPP服务贸易规则 |
1. 跨境服务贸易(cross-border trade in services) |
2. 电信服务(第13章) |
四、我国服务业发展及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 |
(一)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及地位 |
(二)我国服务业的新近发展及进一步开放的重点路径 |
1. 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
2. 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以制度型开放推动制度型变革 |
3. 对标国际开放标准,进一步加快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 |
(2)论WTO多边贸易体制改革的进展、困境与前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3 结构安排与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WTO体制改革的背景与进展 |
2.1 WTO体制改革回顾 |
2.1.1 乌拉圭回合谈判及其影响 |
2.1.2 西雅图会议的失败 |
2.1.3 多哈回合谈判曲折 |
2.2 全球金融危机以来WTO体制改革现状 |
2.2.1 新一轮WTO体制改革缘起 |
2.2.2 美国掀开WTO体制改革序幕 |
2.2.3 WTO改革进展情况 |
2.3 WTO体制改革陷入困境的表现 |
2.3.1 争端解决机制陷入停摆 |
2.3.2 国家主权与国际机制的两难困境 |
2.3.3 谈判议题分歧显着 |
第3章 WTO体制改革陷入困境的原因 |
3.1 全球贸易格局的变化 |
3.1.1 全球价值链深入发展 |
3.1.2 逆全球化与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挑战 |
3.1.3 双边和区域协定积极发展 |
3.1.4 数字贸易与服务贸易成为新的竞争焦点 |
3.2 全球贸易治理模式的分歧 |
3.2.1 西方国家的治理模式部分失灵 |
3.2.2 新兴经济体快速发展 |
3.2.3 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分歧严重 |
3.3 主要成员及组织针对WTO改革立场不同 |
3.3.1 美国建议彻底改革WTO体制 |
3.3.2 欧盟、日本坚持改革的中间路线 |
3.3.3 发展中国家主张对现行规则进行调整 |
3.3.4 美日欧三国发表联合改革方案 |
3.3.5 渥太华会议提出WTO改革方案 |
3.4 各方改革立场的主要分歧 |
3.4.1 WTO体制改革各方立场的比较 |
3.4.2 基于博弈论原理对各方立场进行分析 |
第4章 中美两国在WTO改革中的冲突与分歧 |
4.1 中美经贸关系与WTO改革 |
4.1.1 中美经贸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4.1.2 中美经贸摩擦延伸到WTO体制改革 |
4.1.3 国际社会对中美贸易摩擦的态度 |
4.2 中美两国在WTO改革中的矛盾点 |
4.2.1 关于中国是否遵守入世承诺的问题 |
4.2.2 知识产权与投资利益 |
4.2.3 产品倾销与WTO规则问题 |
4.2.4 技术转让问题 |
4.2.5 美国对华贸易逆差问题 |
4.3 中美经贸摩擦对WTO体制改革的影响 |
4.3.1 中美经贸摩擦的负面影响 |
4.3.2 中国针对WTO体制改革的核心诉求 |
4.3.3 美国针对WTO体制改革的核心诉求 |
4.3.4 美国对华贸易政策可行性分析 |
4.3.5 中国应对中美经贸摩擦的策略 |
第5章 本文主要结论及WTO体制改革的前景 |
5.1 主要结论 |
5.2 多边贸易体制前景展望 |
5.2.1 多边贸易体系中的“三大原则” |
5.2.2 多边贸易体系前景展望 |
5.3 WTO体制改革前景分析 |
5.3.1 中国“让利不让理”对策总体生效 |
5.3.2 中美难以协调导致WTO制度改革失败 |
5.3.3 抛弃现行WTO构建更高水平现代化机制 |
5.3.4 世界主要经济体联手推动WTO现代化改革 |
5.3.5 以G20 机制推动WTO体制改革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从补充解释角度解读《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议定书》第15条的形成与影响 |
第一节 WTO框架下替代国方法的形成 |
一、前WTO时代的替代国方法 |
二、WTO时代下的替代国方法 |
第二节 《议定书》第15条的特殊规定 |
一、第15条规定的具体内容 |
二、十五年期限内第15条规定带来的不利后果 |
三、2016 年后第15 条的地位 |
第三节 《议定书》第15条解释对当下的影响 |
一、DS516 案的发展进程 |
二、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的修改 |
三、第15条解释对中美贸易争端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对《议定书》第15条进行补充解释的必要性 |
第一节 条约解释的一般逻辑 |
一、条约解释方法的应用顺序 |
二、条约解释应遵循的原则 |
第二节 对《议定书》第15条现有解释方法及其不足 |
一、对15条现有的解释方法 |
二、对15条现有的解释方法的不足 |
第三节 补充解释在本案的适用性 |
一、现有解释方法确有不足,补充解释具有可行性 |
二、补充解释具有客观性,更利于说理 |
三、补充解释在DSB中有应用的先例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对《议定书》第15条应有的补充解释及应用 |
第一节 对15条应有的补充解释 |
一、入世工作组报告中的补充解释 |
二、官方史料中的补充解释 |
三、入世当事人言论中的补充解释 |
第二节 对第15条补充解释的具体应用 |
一、欧盟针对第15条的抗辩及我国的应有回击 |
二、欧委会“市场严重扭曲”立法的相关对策 |
第三节 针对替代国做法的探索与忧虑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论反倾销行政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信息披露程序价值文献综述 |
1.2.2 信息披露所涉内容及关键问题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
2.1 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
2.1.1 反倾销的概念 |
2.1.2 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
2.2 反倾销披露制度的法理基础 |
2.2.1 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
2.2.2 WTO透明度原则的具体体现 |
第三章 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所涉主要问题 |
3.1 信息披露的主体 |
3.2 信息披露的内容 |
3.2.1 信息披露范围的“负面清单”模式 |
3.2.2 信息披露内容的归类 |
3.3 信息披露的方式 |
3.4 信息披露的期限 |
3.5 披露主体不合作的后果 |
3.5.1 可获得最佳资料规则的解析 |
3.5.2 案例分析:美日热轧钢案 |
第四章 保密信息的界定与存在的问题 |
4.1 保密信息概念 |
4.2 保密信息与一般信息的界限 |
4.2.1 保密信息标准的判定 |
4.2.2 案例分析:中欧紧固件案 |
4.3 保密信息的特殊问题 |
4.3.1 保密信息与例外信息的区别 |
4.3.2 “替代国”制度下的知情权 |
4.3.3 保密信息的决定权归属 |
第五章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5.1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
5.1.1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 |
5.1.2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 |
5.2 欧美相关立法评析 |
5.2.1 美国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 |
5.2.2 欧盟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 |
5.3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5.3.1 建立统一的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 |
5.3.2 完善保密信息相关条款 |
5.3.3 创建信息披露不实的补正程序 |
5.3.4 提供多样化的信息披露方式 |
5.3.5 设立反倾销情报追踪警戒预告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5)WTO改革的必要性及其议题设计(论文提纲范文)
WTO改革背景及必要性分析 |
WTO改革的价值取向与基本原则 |
(一) 坚持和维护WTO的根本宗旨和基本原则 |
(二) 维护发展中国家合法权益原则 |
(三) 坚持发扬民主与提高权威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
WTO改革的议题设计 |
结论 |
(6)GATT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困境及对策研究 ——基于“中国稀土案”的再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范围和内容 |
1.2.1 GATT第20条概述 |
1.2.2 GATT第20条与中国稀土案 |
1.2.3 中国稀土案中与GATT第20条相关的重要法律问题 |
1.2.4 中国援引GATT第20条在实践中面临的现实问题 |
1.3 国内外研究概况 |
1.3.1 国内的研究概况 |
1.3.2 国外的研究概况 |
1.3.3 选题的发展趋势及创新 |
第2章 GATT一般例外条款之第20条(b)项 |
2.1 问题的提出 |
2.2 (b)项条款的法律适用分析 |
2.2.1 (b)项的适用条件 |
2.2.2 GATT第20条序言的解释与适用 |
2.2.3 (b)项条款在法律适用上的特点 |
2.3 稀土案适用(b)项的重新审视 |
2.3.1 争议焦点 |
2.3.2 专家组报告及上诉机构裁决的再次解读 |
2.4 稀土案中(b)项遗留问题的澄清 |
2.4.1 遗留问题的由来 |
2.4.2 《议定书》的特点及法律性质分析 |
2.4.3 《议定书》与《马拉喀什协定》的关系分析 |
2.4.4 《议定书》与多边协定的关系分析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GATT一般例外条款之第20条(g)项 |
3.1 问题的提出 |
3.2 (g)项的法律适用分析 |
3.2.1 (g)项的适用概况 |
3.2.2 (g)项的适用条件 |
3.3 稀土案适用(g)项的重新审视 |
3.3.1 争议焦点 |
3.3.2 专家组报告及上诉机构裁决的再次解读 |
3.4 稀土案中(g)项遗留问题的澄清 |
3.4.1 遗留问题的由来 |
3.4.2 对于“相关性”的解释 |
3.4.3 对于“公平”要求的适用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国援用一般例外条款实践中面临的困境 |
4.1 国内层面 |
4.1.1 入世法律文件中部分规定存在法律漏洞 |
4.1.2 我国部分国内法规与WTO规则相脱节 |
4.1.3 与资源保护相关的国内法规不够完善 |
4.1.4 应对起诉的经验相对缺乏 |
4.2 国际层面 |
4.2.1 事实上“遵循先例”的裁判传统 |
4.2.2 忽视目的与宗旨的法律解释 |
第5章 中国援用一般例外条款的应有策略 |
5.1 弥补入世法律文件的漏洞 |
5.1.1 善意解释立法沉默 |
5.1.2 重视约文与目的宗旨相结合的解释方法 |
5.2 国内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的完善 |
5.3 借鉴其他国家的应诉经验 |
5.4 重视举证责任与提高举证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WTO反倾销规则的知情权及“替代国制度”的弊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目标 |
三、文献综述 |
第一章 反倾销规则中的知情权 |
第一节 反倾销知情权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WTO反倾销规则中知情权的法律分析 |
第三节 知情权在WTO《反倾销协定》中的具体体现 |
一、WTO《反倾销协定》第 6.4 条利害关系方对案件材料的知情权 |
二、WTO《反倾销协定》第 6.5 条保密信息与第 6.5.1 条非保密概要 |
三、WTO《反倾销协定》第 6.9 条关于“基本事实”的披露 |
四、WTO《反倾销协定》第 12.2 条公告义务 |
第二章 替代国制度与知情权 |
第一节 WTO贸易救济规则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则 |
一、非市场经济规则的由来 |
二、非市场经济规则是一种贸易保护的歧视性做法 |
第二节 替代国制度的弊端与本质 |
一、替代国制度的渊源 |
二、替代国制度的弊端 |
第三章 美国反倾销法中的知情权及替代国制度 |
第一节 美国反倾销法对知情权的保障 |
一、美国反倾销中利害关系方对信息的知情权 |
二、美国反倾销法中信息种类的规定 |
三、行政保护令制度 |
第二节 美国现行替代国制度与知情权 |
一、美国替代国制度的法律依据 |
二、美国替代国制度的具体做法 |
第四章 欧盟反倾销法中的知情权及替代国制度 |
第一节 欧盟反倾销法关于知情权的做法 |
一、对于信息知情权的规定与做法 |
二、保密信息与非保密概要 |
三、对于披露的规定与做法 |
第二节 欧盟替代国制度对知情权的侵害 |
一、欧盟替代国制度的法律依据与实践 |
二、欧盟替代国制度对知情权的侵害 |
第五章 WTO中国诉欧盟紧固件案对知情权裁定的分析 |
第一节 欧盟紧固件案简介 |
第二节 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争端原审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知情权的裁定及分析 |
一、对《反倾销协定》第 6.4 条案件材料知情权的解释 |
二、对WTO《反倾销协定》规则中知情权与第 6.5 条保密信息的解释 |
三、对WTO《反倾销协定》第 2.4 条实体条款的程序部分支持 |
第三节 中国诉欧盟紧固件案执行之诉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知情权的裁定和阐述 |
一、替代国企业法律地位与信息的提供 |
二、企业产品特征信息与WTO《反倾销协定》第 6.4 条知情权和第 6.2 条抗辩权 |
三、执行之诉上诉机构裁定中方对《反倾销协定》第 2.4 条的全胜 |
第四节 紧固件案胜诉的路径是通过对知情权裁定挑战滥用替代国 |
第六章 紧固件案的启示及应对替代国知情权问题的建议 |
第一节 紧固件案对我国应对滥用替代国的启示 |
一、以程序正义为突破口应对替代国制度 |
二、紧固件案对滥用替代国制度侵害知情权的示范性裁决 |
第二节 我国应对替代国知情权问题的建议 |
一、中国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建议 |
二、对制定应对替代国制度政策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之强耦合及其战略适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及方法 |
1.3.1 研究的核心内容与总体思路 |
1.3.2 研究的技术路线 |
1.3.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框架结构和创新点 |
1.4.1 框架结构安排 |
1.4.2 研究的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综述 |
2.1 企业国际化理论 |
2.1.1 企业国际化的概念与内涵 |
2.1.2 企业国际化理论体系概述 |
2.1.3 企业国际化的内外共生条件 |
2.2 多边贸易体制的理论与实践 |
2.2.1 企业国际化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历史耦合 |
2.2.2 多边规则的形成机制与企业的参与机理 |
2.2.3 WTO 对企业国际化的影响与作用机理 |
2.3 耦合理论与耦合评价模型 |
2.3.1 耦合的内涵与机理 |
2.3.2 企业国际化与 WTO 的耦合协调系统 |
2.3.3 企业国际化与 WTO 耦合评价模型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中国企业国际化与 WTO 之间强耦合的现实表征 |
3.1 中国企业国际化与 WTO 的历史契合 |
3.1.1 中国与 GATT/WTO 多边贸易体制的历史关系 |
3.1.2 中国企业国际化发展的历史进程 |
3.1.3 中国企业国际化与 WTO 多边贸易体制的三重契合 |
3.2 WTO 对中国企业国际化的强共振效应 |
3.2.1 贸易维度的强共振效应 |
3.2.2 投资维度的强共振效应 |
3.2.3 制度维度的强共振效应 |
3.2.4 观念维度的强共振效应 |
3.3 中国企业国际化对 WTO 的共振效应 |
3.3.1 中国企业国际化快速崛起与全球经贸格局的裂变 |
3.3.2 中国企业国际化快速崛起对 WTO 其他成员经贸格局产生的影响 |
3.3.3 中国入世对 WTO 体制与观念的影响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国企业国际化与 WTO 耦合的实证分析 |
4.1 中国企业国际化与 WTO 耦合的因果关系分析 |
4.1.1 指标选择 |
4.1.2 检验过程及其解释 |
4.2 中国企业国际化与 WTO 耦合的实证分析 |
4.2.1 基于宏观层面数据的耦合关系实证 |
4.2.2 基于企业微观层面数据的耦合关系实证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国企业国际化与 WTO 强耦合的成因探析 |
5.1 中国企业国际化异质性的概念与内涵 |
5.2 中国企业国际化“异质性”之间的相互关系 |
5.3 从异质性看中国企业国际化与 WTO 的强耦合关系 |
5.3.1 中国企业国际化异质性与 WTO 之间的互动关系 |
5.3.2 从异质性看中国企业国际化与 WTO 的强耦合关系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WTO 生态下中国企业国际化的战略环境分析 |
6.1 WTO 的动态发展趋势及其对中国企业国际化的潜在影响分析 |
6.1.1 WTO 的动态发展趋势:从后乌拉圭回合到多哈回合 |
6.1.2 WTO 视野下影响中国企业国际化未来进程的重大议题 |
6.2 强耦合与异质性视角下中国企业国际化的 SWTO 分析 |
6.2.1 强耦合视角下中国企业国际化的 SWTO 分析 |
6.2.2 异质性视角下中国企业国际化的 SWTO 分析 |
6.3 中国企业国际化未来进程中的重大战略环境因素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WTO 生态下中国企业国际化的战略思考与策略选择 |
7.1 中国企业国际化进程中的“WTO 总体战略” |
7.1.1 战略原则与战略目标 |
7.1.2 战略选择 |
7.1.3 战略实施 |
7.2 中国企业国际化进程中的“WTO 部门战略” |
7.2.1 贸易救济战略 |
7.2.2 破壁跨垒战略 |
7.2.3 TRIPS 战略 |
7.2.4 服务贸易战略 |
7.2.5 投资战略 |
7.2.6 国企战略 |
7.3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情况 |
致谢 |
(9)WTO加入议定书研究 ——以WTO争端解决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入世议定书争端的根源—入世议定书冲突 |
第一节 条约冲突理论 |
一、条约冲突的界定 |
二、条约冲突的表现形式 |
第二节 入世议定书冲突的表现形式 |
一、命令性条款和禁止性条款的冲突 |
二、命令性条款之间的冲突 |
三、禁止性规则和授权性条款的冲突 |
四、命令性条款与免责性条款的冲突 |
第三节 入世议定书冲突产生的基础 |
一、入世议定书冲突产生的理论基础 |
二、入世议定书冲突的程序基础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入世议定书的争端实践 |
第一节 入世议定书争端案件基本情况 |
一、入世议定书争端的整体进展 |
二、入世议定书争端涉及的冲突类型 |
第二节 入世议定书争端中的核心问题 |
一、入世议定书条款的性质 |
二、入世议定书争端的管辖权问题 |
三、入世议定书与WTO诸协定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入世议定书条款的性质 |
第一节 入世议定书条款的分类 |
一、学界对入世议定书条款分类 |
二、本文对入世议定书条款分类 |
第二节 入世议定书差异性条款的性质 |
一、学界对入世议定书差异性条款的性质分析 |
二、入世议定书差异性条款—条约的保留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入世议定书争端的管辖权研究 |
第一节DSB争端管辖权概述 |
一、DSB的争端管辖权 |
二、DSB争端管辖权的特征 |
三、DSB争端管辖权与其他相关管辖权的比较 |
第二节 入世议定书不属于DSB管辖权范畴 |
一、DSB就管辖权范畴的实践 |
二、入世议定书争端与DSB管辖权范畴的比较分析 |
三、DSB强制管辖权的突破 |
第三节 入世议定书争端管辖权的归属 |
一、由WTO权力机关管辖 |
二、由选择性仲裁庭管辖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入世议定书与WTO诸协定的关系 |
第一节 入世议定书与WTO诸协定联系的基础—一揽子承诺 |
一、“一揽子承诺”的形成与发展 |
二、“一揽子承诺”涵盖内容 |
三、“一揽子承诺”的性质 |
第二节 入世议定书与WTO协定的联系 |
一、“组成部分”的界定 |
二、“WTO协定”的界定 |
三、入世议定书并入条款的特殊性 |
第三节 入世议定书与WTO其他协定的联系标准 |
一、“一揽子承诺”下的实践和分析 |
二、入世议定书争端中的实践和分析 |
三、入世议定书争端与一揽子承诺的冲突与解决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超WTO义务”问题的法律研究 ——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为焦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论 |
一、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述评 |
三、研究思路、结构、方法和价值 |
第一章 加入议定书与“超WTO义务”概述 |
第一节 GATT/WTO加入议定书的源起与发展 |
第二节 “超WTO义务”的界定 |
一、WTO体系外的“复WTO协定”(“WTO-plus”) |
二、WTO体系内的“超WTO义务”(“WTO-plus”) |
三、判定WTO体系内的“超WTO义务” |
第三节 “超WTO义务”条款统计分析 |
一、新加入成员普遍存在的“超WTO义务”条款 |
二、中国承担的“超WTO义务”条款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超WTO义务”条款存在的原因 |
第一节 机制因素 |
一、WTO加入机制介绍 |
二、纵向比较:GATT时代的加入机制 |
三、横向比较:与其他国际组织加入机制的比较 |
第二节 WTO规则取向的政治化 |
一、规则取向与远离政治的设想 |
二、GATT/WTO中的政治化 |
三、被政治挟持的GATT/WTO加入过程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超WTO义务”引发的WTO体制性难题 |
第一节 导致WTO裁判机构内部歧见的稀土案 |
第二节 与加入议定书相关的重要概念界定 |
一、WTO协定的内涵 |
二、GATT 1994的范围 |
三、加入议定书的界定 |
第三节 加入议定书法律性质问题 |
一、加入议定书不是对WTO协定的保留 |
二、加入议定书不构成对WTO协定的修正 |
三、加入议定书不是WTO协定的“连续性条约” |
四、加入议定书不构成WTO协定的嗣后行为 |
第四节 加入议定书和“超WTO义务”可强制执行性问题 |
一、涵盖协定与DSU的管辖范围 |
二、加入议定书与涵盖协定的关系 |
第五节 WTO加入议定书构成“WTO组成部分”问题 |
一、对“构成性条款”使用的实践分析 |
二、从词源的角度探究“Integral”的真正含义 |
三、所构成对象——“WTO协定”之定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重审WTO义务性质及合法性与正当性问题 |
第一节 WTO义务的性质 |
一、条约义务的分类及意义 |
二、WTO义务特性的再审视 |
第二节 “超WTO义务”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
一、“超WTO义务”是否符合WTO法规定 |
二、“超WTO义务”的正当性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WTO司法解释规律下的“超WTO义务”条款 |
第一节 WTO的条约解释规则 |
一、条约解释与解释方法的重要意义 |
二、各主义之争与固定解释规则的诞生 |
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解释规则的内涵 |
四、对WTO是否存在特殊的解释规则 |
五、对“超WTO义务”条款解释的重要启示 |
第二节 对特殊习惯解释规则的态度和运用 |
一、“遇有疑义,从轻解释” |
二、国际法中的善意原则 |
第三节 WTO条约中的“沉默”解释问题 |
一、对“沉默”的解释及其与司法造法的冲突 |
二、解决“沉默”问题的主要技术 |
三、DSB对加入议定书立法“沉默”的处理方法及评价 |
第四节 如何解释WTO的例外 |
一、重新审视WTO例外规定及其特性 |
二、如何对例外规定进行解释 |
第五节 |
二、条约的“内生”方法——演化解释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对“超WTO义务”相关法律问题的回应 |
二、对中国的进一步启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中国入世承诺概要(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国际服务贸易年度观察(2021)[J]. 石静霞. 北京仲裁, 2021(01)
- [2]论WTO多边贸易体制改革的进展、困境与前景[D]. 綦彦冰. 吉林大学, 2020(08)
- [3]从补充解释角度解读《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D]. 黄昊.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4]论反倾销行政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D]. 扈银平. 南京财经大学, 2019(04)
- [5]WTO改革的必要性及其议题设计[J]. 刘敬东. 国际经济评论, 2019(01)
- [6]GATT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困境及对策研究 ——基于“中国稀土案”的再思考[D]. 王元元. 北京理工大学, 2018(07)
- [7]论WTO反倾销规则的知情权及“替代国制度”的弊端[D]. 石强.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8)
- [8]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之强耦合及其战略适配研究[D]. 王火灿. 东华大学, 2015(11)
- [9]WTO加入议定书研究 ——以WTO争端解决为视角[D]. 王琢. 华东政法大学, 2015(04)
- [10]“超WTO义务”问题的法律研究 ——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为焦点[D]. 刘雪红. 武汉大学, 20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