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工程建设市场准入制度浅析(论文文献综述)
鲁非,曹冬平,张中豪,王广斌[1](2021)在《我国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创新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创新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成为构建面向未来建造模式产业组织结构的关键工作,亦是推进行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本文梳理我国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发展近况,总结美国、德国、英国、新加坡和日本发展经验,基于问卷调查识别我国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创新需求。研究发现,放宽资质分类分级限制、健全信用体系、加强行业协会作用成为各国发展趋势,创新资质审批监管方式、健全资质清退机制、推动行业监管信息化、培养企业核心竞争优势、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政策扶持成为我国主要需求,其中推动行业监管信息化需要持续关注。最后提出优化市场准入标准、健全监管与清退机制、构建信用评价体系与集成管理平台、加速行业协会培育发展等对策建议。
余建国[2](2021)在《我国工程总承包模式推进的影响因素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前,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国际上是建设工程项目中通行的一种承发包模式,在我国的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中也是主流模式,是未来发展的主要趋势。工程总承包模式相较于传统承发包模式,将设计和施工相结合,有利于项目的整体管理,可以达到节约项目工期,提高项目质量,保障项目有序完成的效果。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中的采用BIM技术,装配式生产,以及全过程工程咨询,给我国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推进提供了很好的机遇和挑战。不过,纵观工程总承包模式在我国的发展史,其仍旧推进的比较缓慢,与国际发达国家的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发展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因此,通过本研究的结论,为我国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推进提出对策建议。通过对总承包商、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专家学者进行访谈,了解我国工程总承包的发展现状以及目前遇到的问题,之后通过相关文献的梳理,整理出五个因素对我国工程总承包模式推进产生影响,分别是法律法规因素、市场因素、技术发展因素、业主因素以及管理组织因素。由于因素的指标比较多,不可直观的衡量出对我国工程总承包模式推进的影响程度,因此利用调查问卷进行实地调研,采集筛选数据,然后运用结构方程模型方法,对多因素之间的联系进行模型构建,通过模型的拟合与修正,得出最终模型,进而对因素与因素之间的路径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法律法规因素、市场因素以及业主因素对我国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推进起到了直接并且显着性的影响作用;技术发展因素和管理组织因素对我国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推进起到了间接性的影响作用,管理组织因素是通过企业自身的发展完善以及企业的转型来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发展,技术发展因素是通过与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融合运用,来互相推动对方的发展。对于我国总承总承包模式推进的影响因素研究的主要研究过程如下:首先,通过我国工程总承模式发展的分析,总结出我国工程总承模式发展的现状,确定研究方向;其次,通过文献梳理,归纳出五大影响因素,针对五个影响因素的指标体系,制作问卷进行调研,收集数据;再次,通过影响因素的整理以及因素之间关系的假设,构建结构方程模型,通过数据代入并进行运算,随后进行相应模型的拟合以及修正,得出最终模型。最后,通过结构方程模型的结果分析,提出推进我国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展的对策建议。针对本文的研究,具体的对策建议从政府层面以及企业层面两个方面进行展开。政府层面主要是完善工程总承包模式法律法规体系、构建良好工程总承包市场管理环境、将新技术发展与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有机结合;企业层面则是需要转变传统承发包模式的固定思维以及培养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复合型人才,从而使得我国工程总承包模式能够快速并且高质量地推进。
蔡璐[3](2020)在《政府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研究》文中认为规制也称为管制、监管,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安排,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集中体现。放松经济性规制和加强社会性规制是当前政府规制的两大发展趋势。放宽市场准入、简化审批流程、价格市场化、清除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法规,目的都是从体制机制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建设。加强职业安全规制、产品质量规制和环境规制,是从企业要素获得、成本负担、区位选择角度,优化营商环境建设。通过监管创新发挥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监管创新利用大数据、互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实现大数据监管、协同监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加强监管震慑和减轻企业负担;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监管,建立诚信交易环境。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国际排名从2003年的83名,提高到2020年的31名,整体水平有显着提高。我国幅员辽阔,资源禀赋不同,地区间还存在差异。东部沿海地区营商环境水平较高,内陆地区营商环境水平较低。这与地方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有重要关系。政府规制的范围、强度、方式,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民营经济发展、市场发育程度、法制化建设方面的影响,都间接表现在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上。良好的环境对企业开办、运营、竞争和发展都起着积极促进作用,同时会带动地区产业升级与经济发展。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已经认识到科学理解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减少过度的经济性规制,对建立公平竞争市场、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重要意义。社会性规制通过要素流动、生产成本、自然环境等方面,影响着企业要素获得、成本负担和区位选择。因此,本文根据政府规制的性质,分别从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研究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机制,提出优化路径。研究发现,我国营商环境建设存在路径依赖,始终保持着优化发展的趋势。过度的经济性规制对营商环境存在抑制作用,社会性规制对营商环境具有促进作用。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文献综述部分。对政府规制与营商环境的内涵进行国内外文献梳理。从价格规制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放松价格规制对福利的影响,放宽市场准入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放松金融规制对金融市场供给侧改革,职业安全规制对劳动者与企业成本的影响,产品质量规制营造诚信市场环境,地方政府环境规制竞争等方面,分类归纳了政府规制影响营商环境的研究现状及主要结论。第二,机理分析部分。本研究认为:政府规制通过制度调节影响市场主体活力。规制时滞对技术创新、交易便利、公平竞争的刺激并不一定是正向的。过度金融规制扭曲了金融效率,削弱了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恶化营商环境。规制波动增加企业生产预期的不确定性,抑制了生产积极性。地方政府规制不是独立的,规制竞争策略对营商环境影响取决于策略互动的类型。第三,现状分析部分。将改革开放以来的我国政府规制实践发展进程划分为4个阶段。酝酿阶段(1979-1992)——起步阶段(1993-2001)——全面建设(2002-2013)——改革创新(2013-至今)。经济性规制逐渐放松,政府直接干预减少;社会性规制机构改革合理、规制手段提高,不断加强社会性规制。改革开放后的营商环境的建设可以划分为3个阶段。萌芽阶段(1979-2012)——初步实施(2013-2016)——全面推进(2017-至今)。在政府规制的影响下,国内市场竞争程度提高、创业主体数量增加、政务服务便利化,但也存在违约失信现象突出、区域间营商环境非平衡发展的问题。第四、实证分析部分。主要采用《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工业统计年鉴》、《中国环境统计年鉴》等,选择2008-2018年30省份面板数据,构建省级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对价格规制、进入规制、金融规制、职业安全规制、产品质量规制、环境规制与营商环境进行实证分析。选择系统GMM模型、门槛模型、空间模型等实证检验了我国营商环境建设存在路径依赖,始终保持着优化发展的趋势。过度的经济性规制对营商环境存在负面影响,社会性规制对营商环境具有正向影响。并对5种理论机理进行实证检验。第五、案例分析部分。对我国规制实践与营商环境建设进行案例研究。为保持与政策文件用词统一,采用政府监管代替政府规制。通过监管创新发挥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将影响过程提炼为BCRS模型。采用开放式编码、主轴式编码和选择式编码三个步骤,揭示了监管创新是一套“组合拳”,包括大数据监管、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协同监管。第六、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部分。研究发现,过度的经济性规制对营商环境存在抑制作用,社会性规制对营商环境具有促进作用。从完善经济性规制角度提出加强规制理论研究、提高规制法制化水平。从完善社会性规制角度提出降低产权界定成本、保持规制稳定和推进环境规制竞争。从监管创新的角度提出探索智慧监管、推动信用监管、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效能和落实协同监管的对策建议。通过以上研究,本文得到如下研究结论:我国营商环境建设存在路径依赖,始终保持着优化发展的趋势。过度的经济性规制对营商环境存在负面影响,社会性规制对营商环境具有正向影响。具体来说:第一,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明晰产权对企业形成一种约束,有利于塑造绿色环保的外部“硬环境”。寻租维持了企业原有垄断地位,难以形成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第二,价格规制时滞会激发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但进入规制时滞使企业错过最佳的进入时机。第三,过度金融规制扭曲了金融效率,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形成融资约束。第四,规制波动对生产预期产生不良影响,难以形成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第五,我国营商环境存在空间上“高高”、“低低”聚集分布。政府间环境规制存在“逐顶竞争”策略,加强环境规制不仅提高了当地营商环境水平,对周围省份的营商环境也具有促进作用。本文的创新之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阐述了政府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机理,解释了二者之间的作用路径。分析了制度调节的作用机理,价格规制时滞与进入规制时滞的作用机理,过度金融规制抑制金融效率对企业融资的影响,规制波动加剧生产预期的不确定性,地方政府间规制竞争对营商环境的作用。二是构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省级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包含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律制度和创新环境4个一级指标,10个二级指标,20个三级指标。采用文本分析法,结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赋权重,得到省级营商环境得分。三是采用多案例分析,揭示了监管创新作为一套“组合拳”,包括大数据监管、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4个方面。通过监管创新发挥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将影响过程提炼为BCRS模型。但在构建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及搜集较全面的数据方面仍需要进一步完善与深入研究。
肖华杰[4](2020)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3年7月31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提出,“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项目建设与运营。”这被看作是启动PPP模式的一个信号。此后的六年里,PPP作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建设的一种新型合作模式,在减少政府债务、促进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显着,国家财政、发改等部门也发布了大量的政策文件以支持和规范PPP项目的发展。截止2019年上半年,列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的项目累计9,036个、投资额13.6万亿元;落地项目累计5,811个、投资额8.8万亿元。然而在高速发展的背后,PPP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还没有很好地接轨,实操层面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同时在理论层面,学界尚未对PPP模式进行法律上的体系研究。因此,本文将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对PPP项目涉及的重点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寻找其形成的机制和原因,并尝试得出结论,提出建议,以期对PPP的规范发展和争议解决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本文正文部分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六个章节,各章节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PPP的基本原理”。本章是全文的基础章节,首先从PPP的概念入手,将PPP广义定位为包括特许经营协议和政府购买服务在内的各类公私合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集合,并探讨其分类、特点及法律性质。此外,PPP模式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内有着其不同于传统项目建设模式的制度价值:一是有助于降低地方债务压力;二是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三是有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本章的最后阐述了基础法律原则在PPP项目中的体现。第二章“PPP准入的法律规制”。近年来,在项目识别和准备阶段,我国PPP项目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违规风险,这些风险的产生或是因操作不规范、或是利用了现有政策法规的漏洞。究其原因,准入规则的不健全和监管层面的缺失是导致项目乱象丛生的本质。本章意在通过对现有规则体系的梳理和分析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如何识别PPP项目;二是项目公司合规的条件;三是什么样的政府方主体是适格的。本章主张PPP项目识别应遵循坚持公益导向和防范债务风险的原则;在项目公司的项目资本金已有限制的情况下,注册资本的缴纳偏向于灵活,但应对债务性融资有所限制;政府方主体应区别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代表,政府出资代表不应具有实际控制和管理权。第三章“PPP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在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中,参与主体众多,各主体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并发挥着其特殊的作用。而不同的角色又对应着不同的权利与义务,这是研究PPP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要素,也是研究PPP监管规则和归责体系的基础。因此,本章选取政府、项目公司和中介机构三个主要的参与主体,从权利的来源及形式、义务的设计及范畴等方面深入剖析主体行为的边界。对于有着双重甚至多重角色的政府而言,其权利义务的界定随着角色转换而变化,实操层面上极易出现混同,该节尝试对政府主体进行角色划分,并在项目的各阶段中规范其权利义务。此外,本章认为项目公司不应受到政府不正当的干预,其基于我国法律关于公司的规定享有自治权利,又基于PPP协议享有合同赋予的特许经营、收益和救济权利。上述两个主体在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时,均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中介机构作为政府与项目公司的中间人,有着信息传递和局部监管的作用,其法律责任的设计可以参考《合同法》对居间责任的规定。第四章“PPP监管的理念与规则”。PPP项目主要分为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实施、项目移交五个大阶段,在每个阶段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都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办事流程,各种制度相互交杂、缠绕,很多矛盾、冲突伴随其中。因此,对PPP监管规则的研究极其必要。本章站在经济法研究的视角上,讨论公共政策及法律法规对PPP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控制与监督,主要解决如何在现有的制度体系内嵌入监管机制,同时又能避免与其他制度产生冲突的问题。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梳理,以及对监管理念、原则、框架和工具的分析说明,试图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寻找、构建能够使PPP项目顺利推进的监管实施路径,即在“一总多分”的监管框架下利用多种辅助性的监管方法,介入公司行使监管权能。第五章“PPP归责体系的构建”。由于PPP项目涉及利益方众多,环境较为复杂,在出现争议时往往无法清晰判断法律责任的归属,我们有必要在现有已成熟的归责体系下寻找PPP归责体系的理论支撑点。本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在前述的研究基础上探讨PPP归责体系的建立,从政府、中介组织和项目公司三个主体的角度分别研究其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的具体形式。建议先明确归责原则,厘清各参与方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根据其责任借鉴《证券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进行归责。第六章“PPP融资的困境与出路”。有数据表明,融资难已成为PPP项目失败的罪魁祸首,而融资问题贯穿于PPP项目的全生命周,在PPP项目的成立期、建设期、运营期和退出期都存在着多种融资方式可供选择,每种融资方式都有着其各自的优劣和必要的条件。现阶段,债权融资仍然是占比最大的一种融资模式,但其发展面临着诸多困境,担保标的权属的不确定、项目收益权出质价值的不确定和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难题使得债权担保的实现缺少法律上的支持。同样,在PPP项目与资产证券化的结合中,其主要的基础资产即项目收益权在法律属性、可转让性、独立性和转让的生效时点上都存在争议,加之SPV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基础资产难以彻底做到真实出售使得破产隔离的实现存在阻碍。本章认同收益权的“未来债权”地位,支持“合同签订生效说”,肯定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制度的意义,主张尽可能将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在合同中有所约定,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陈璐[5](2020)在《军民融合战略下船舶建造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2017年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防科技工业局等六部委印发了《船舶工业深化结构调整加快转型升级行动计划(2016~2020年)》,提出在船舶工业促进全领域、多要素的军民融合,促进军民协同创新,进一步加强船舶领域军民技术双向转移转化,推进船舶领域研发设计、生产及配套等军民资源的共享共用。目前我国船舶建造面临创新能力低、高新造船技术水平差、高附加值船舶建造订单少的局面。推进船舶建造的军民融合式发展,有利于船舶建造的技术创新与升级,加快船舶建造产业转型,优化国防安全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本文分四章对军民融合战略下船舶建造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探索。第一章军民融合战略下船舶建造法律问题概述。从军民融合下船舶建造的概念、特性入手,界定了本文对军民融合下船舶建造领域内法律问题的研究范畴。通过分析军民融合下船舶建造法律基础理论依据,梳理船舶建造军民融合发展的相关规范依据,聚焦本文的研究主题。第二章军民融合战略下船舶建造市场准入相关法律研究。从军民融合下船舶建造市场准入的主体、条件、监督等方面分析我国市场准入法律制度逐步拆除民营船舶企业“参军”壁垒,实现军用船舶等装备市场的竞争有序、统一开放。第三章军民融合战略下船舶建造技术权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从技术成果转化的角度,运用产权激励理论、利益平衡理论,阐述我国现行法律下船舶建造军民融合发展中技术成果的权利主体认定、技术权利客体认证以及技术权利义务具体内容的分配。第四章军民融合战略下船舶建造的法律不足及完善建议。聚焦军民融合下船舶建造的市场准入和技术权利两方面相关法律中的现存不足,并分别提出相对应的具体完善对策,进而通过对配套保障制度体系的建设构想,实现我国船舶建造领域中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的合理配置与协调发展。
刘昱君[6](2020)在《建设工程挂靠施工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2019年我国建筑业增加值70 904亿元,建筑业已然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离不开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筑工程体量大、造价高,涉及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一旦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经济损失十分惨重。因此,我国对建筑领域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只有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企业才能进行建设施工。但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被建筑行业的高额利润所吸引,通过支付挂靠费用借用其他有施工资质的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这就是通常所称的建设工程挂靠施工。挂靠施工违反了建筑立法对施工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对建筑工程质量带来巨大安全隐患,严重破坏了我国建筑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秩序。为解决挂靠施工问题,我国已出台了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应对,但是这些法律规范并不完善,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挂靠施工仍大量存在。挂靠施工隐蔽且表现形式多样,如何准确界定挂靠施工并与转包等行为进行甄别成为实践中的难题,造成行政监管查处不力,进一步引发挂靠施工合同效力、民事责任承担等方面的争议。为解决上述难题,首先,本文通过考察相关法律规范和挂靠施工表现形式,准确界定了挂靠施工的概念并归纳出其构成要件,进而与其他近似概念就行区分。其次,通过分析挂靠施工产生的原因、危害以及挂靠施工的法律规范、行政监管及司法审判现状,进一步加深对挂靠施工的认识,寻找目前解决挂靠施工问题的不足之处;再者,对挂靠施工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通过运用案例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对挂靠施工所涉法律关系问题、工程款债权问题、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出解决此类纠纷的不同裁判观点,并分析得出自己的观点。最后,基于目前解决挂靠施工问题的不足,从健全法律法规、加强行政监督与管理,统一司法裁判规则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提出解决挂靠施工问题的粗鄙建议,望能为推动建筑行业平稳有序发展贡献力量。
唐兴李[7](2020)在《GATS下跨境医疗服务准入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人类经过了农耕时代和工业时代后,当今社会已经进入到了信息化时代。这个时代的发展必然会趋向于全球一体化。“地球村”的概念已经被当代学者频繁提及。信息、科技以及人类的健康等诸多领域受到地域的限制将会越来越小。这无疑对各国政府的准入管制提出了更高的挑战,特别是在与国民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医疗服务领域。过高的准入门槛有可能使本国的医疗市场难以从全球范围内吸收新技术、共享医疗数据及临床案例,从而在面对重大医疗危机时难以借助国际力量;而过低的准入门槛则有可能使不同文化下的医疗管理及市场体制摧毁本国市场。因此,自WTO与WHO成立伊始,就不断与各成员国政府在磋商此类问题。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加速了全球一体化的发展,这个问题已经到了十分严峻的程度。在未来20年到50年的全球化进一步加剧的过程中,不能合理确定本国医疗服务市场准入规则的国家将很可能会在这个领域落后于其它国家,并严重影响到国民的生命安全。医疗服务的准入早在WTO成立以前就已经存在,不过直到GATS的出现才将医疗服务真正纳入多边贸易法律体制中并以经济和法律的语言确认了其可交易性。然而,目前在GATS中作出医疗服务承诺的成员较少,而且大多数成员对医疗服务的市场准入采取的是极为谨慎的态度。随着医疗服务全球流动的不断加强,不同利益个体、群体甚至国家之间以及国家内部都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和争论。面对医疗服务市场的国际化,如何平衡国内规制与贸易自由化?是更加自由还是保守?各成员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主要模式有哪些?各成员对医疗服务市场的外资准入的做法和考虑因素是什么?我国对医疗服务,尤其在外资准入领域的法律规范,还有哪些不足?面对未来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法律的发展,我们应该采取何种态度?以及未来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法律的突破方向可能在哪里?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本文的研究主题是用GATS框架下的四种提供服务方式来分析医疗服务行业中市场准入方面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本文首先阐述了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概念和界定,以及GATS下四种提供方式的适用范围。随后通过分析各成员国对其进入医疗服务市场的承诺,总结了主要成员国进入医疗服务市场的模式。另外,结合我国国情,为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模式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借鉴和参考。紧接着,从四种提供方式(跨境提供、跨境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出发,本文分析了医疗服务市场准入面临的法律问题。首先,是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模式在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互联网医疗以及跨境医疗消费的准入问题。由于医疗服务的本质是流动性的,大多数成员国在GATS中对医疗服务市场在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市场准入方面的承诺基本是不限制,加之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医疗服务的发展趋势为呈现越来越多的线上诊断。与此同时,跨境医疗消费日益增加,也使得各国不得不重新面对市场准入的问题。在跨境提供方面,互联网医疗的准入涉及到了国家和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因此很多政府的国内准入应对措施则是选择性屏蔽相关跨境医疗服务网站信息;对于跨境消费方面,政府则采用的是控制出入境签证率,以此来控制跨境就医问题。然而,政府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平衡国内规制和贸易自由化。本文研究发现,很多成员国政府选择在遵守GATS承诺表的前提下,各成员国政府都采用援引GATS的一般条款和例外条款来作为医疗服务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的市场准入国内措施的补充条款。其中,我国在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方面就提出适用GATS例外条款。对于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方面,大多数成员国在GATS承诺表里都表示有所限制。医疗服务市场的外资准入问题主要体现在外资准入的设立形式及条件。本文以我国现状为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梳理了我国当前医疗服务市场外资准入的设立形式、条件,新《外商投资法》对医疗服务市场外资准入的影响以及我国医疗服务市场目前存在的有关外资准入的法律问题。论文对医疗服务的外资准入范围、比例条件、外资准入履行方面以及审批等内容进行了分析,并从法律角度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最后,本文研究了在GATS框架下各成员国在医疗服务市场中对自然人流动方面的准入问题。各成员国在医疗服务方面的人员准入主要体现为对外国执业医师的限制,限制内容包括对服务提供者数量的限制、对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的限制以及对服务业务范围及地域的限制。文中分析了主要成员国在医疗服务行业自然人流动的准入模式,总结了医疗服务行业自然人流动市场准入的法律障碍,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最后,文章分别从跨境提供、跨境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方面总结了当前医疗服务市场准入面临的法律障碍,在比较和借鉴中,提出未来可能的突破方向以及我国的应对之策。
李燕妮[8](2020)在《广州市政府公共工程担保的风险管理研究》文中指出公共工程担保制度是担保制度与工程建设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它对于规范工程参与利益主体的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公共工程风险,保障公共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过去以保证金、工程保险等形式的担保行为给建筑企业带来巨大资金压力的同时,还时常带来低价中标引发的工程质量不达标、农民工工资拖欠以及企业违约跑路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一担保弊端,2018年7月住建部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到2020年,各类保证金的保函替代率要提升30%。这一措施将有助于建筑企业释放更多可用资金,减轻自身负担,保障工程质量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推进工程担保制度。然而,作为一种控制工程建设履约风险的工具,工程保函在试点与推广过程中也面临着担保市场不健全、履约能力不足、监管制度缺失等新的风险问题,实际的政策执行效果与制度预期存在明显的偏差,这也对政府部门如何进行工程担保风险管理,实现预期的制度目标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此背景下,2019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在颁布的《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继而指出,要“全面提升工程担保保证人风险评估、风险防控能力,切实发挥工程担保作用。”广州市最为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经济基础雄厚,每年在建工程规模总量巨大,公共工程担保新制度的推行尤为重要。因此,在新的政策要求下,相较于传统的以现金保证金为主的工程担保,研究以保函为代表的担保新形式下工程担保活动存在哪些风险问题,地方政府存在哪些风险管理的困境,以及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去防控风险发生,进而探索出政府、担保主体与建筑企业三方的良性互动模式,协同推行公共工程担保制度实现预期目标,对于我国政府公共工程担保风险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研究在国内外研究综述和相关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广州市政府公共工程担保风险管理的问题与现状,分别对广州市政府管理部门、银行部门以及建设单位设计访谈提纲,通过深度访谈和案例分析,从不同主体对担保中的风险管理问题与原因进行分类归纳,发现政府在公共工程担保风险管理中存在:对保函价值与风险的认知存在偏差、事前风险预警能力不足、事中信息共享水平低以及事后缺乏综合决策能力。在借鉴国内外工程担保制度开展的优秀经验基础上,本研究从制度、技术、组织以及理念四个层面提出了改善广州市政府公共工程担保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主要包括建立和完善市场征信体系,落实公共工程担保核实制度;提高政府信息化管控能力,建立电子担保服务平台;明确责权利关系,加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树立履约守信意识,加强公共工程担保风险防控教育以及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加强风险防控手段多元化和全程化。
陆取[9](2020)在《常州市x县水利工程质量政府监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防洪安全、水资源合理利用,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水利工程属于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的物质根基,在防洪、灌溉、减灾等方面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是重要内容,而转变政府职能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其实质是要解决政府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重点是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即哪些事应该由市场、社会、政府各自分担,哪些事应该由三者共同承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也是如此,需不断针对新常态,提出新要求,构建新模式,尤其是基层水利部门,如何更有效开展质量监督值得研究。本文以常州市x县为研究对象,研究基层政府的水利工程监管工作该如何有效开展。随着国内各项政策的落地,我国社会发展水平持续提升,民众在生活中面临的问题也出现了很多的变化,我国社会的发展重点转变为如何对民众的各种生活需求进行满足,如何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安排服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面临新问题、新挑战,基层水利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制该怎样有效构建,该怎样优化质量监督模式,该怎样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能力效率,起到政府质量监督应有的效果,需要深入研究不断摸索。近十几年来,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逐步建成,代表政府行为的强制性质量监督与水利监理、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有机的结合组成了我国现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对促进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的提升产生了正向的促进作用。我国很多地区的工程水利得到很大的发展,各地区为了满足本地防洪、供水、灌溉等方面的要求,纷纷展开基层水利工程的水利。质量是基层水利工程的生命,是基层水利工程能够满足其使用基本功能和安全稳定的基础。但是,从常州市x县水利工程质量政府监管机构设置现状、法律法规现状、工程制度现状、监管流程现状等来看,整体上虽然较为乐观,但依然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构建科学、合理、完善的常州市x县水利工程质量政府监管体系,是x县水利工程发展的现实需求。在研究内容上,本文以常州市x县水利工程政府监管工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其水利工程质量政府监管工作的调研分析,立足法律、制度、人员等中多角度探究水利工程监管层面的现实问题,然后结合地区特点,针对性的提出了应对和改进的方案,全面推进x县的水利工程质量以及政府监管工作。论文框架在结构上细分为六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概述,整体上阐述了水利工程质量政府监管活动的现实情况及学者们研究形成的各种文献成果,立足各种角度对水利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管问题进行梳理。第二部分阐述水利工程质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水利工程质量政府监管、水利工程质量政府监管体系等相关概念,对政府监管过程中的很多理论指导内容进行梳理,我们本文的后续研究建立完善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对常州市x县水利工程质量政府监管工作实践进行详细分析,主要包括x县水利工程质量政府监管工作的各种情况以及现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等内容。具体而言,x县水利工程质量政府监管工作较以往成效显着,成绩斐然。但在监管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监管法律法规仍有待完善、监管体制仍有待提高。第四部分学习借鉴国外水利工程质量政府监管工作的先进经验。其中美国的政府直接参与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模式、德国的委托专业第三方进行质量监督模式等实践举措,对x县水利工程质量政府监管工作的优化具有较好的现实指导作用。第五部分是结合问题的阐述,是优化方案的形成过程:一是优化完善质量监督体系;二是配备完备保障措施;三是强化市场准入门槛并建立信用管理体系。通过这三个方面的改进完善,进一步提高x县水利工程质量政府监管工作效率。第六部分是结语。
孙凤洋[10](2020)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双边贸易的影响研究 ——基于GPA和嵌入政府采购条款FTA的视角》文中研究说明作为国家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借助采购规模、实施效率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在调节经济、产业扶持和政策引领方面的发挥了巨大作用。政府采购的购买力非常巨大,国际范围来看政府采购规模占GDP的比重为10%左右,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为30%左右。政府采购在不仅在规范公共支出过程、提高公共支出使用效益、实现国民经济与社会利得成本目标方向发挥重要作用,而且为各国政府实现更广泛政策目标和推动经济增长提供了重要途径。因此,政府采购既体现市场竞争的属性,又发挥其契约合作下产业前伸后延的拉动作用。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运行风险和不确定性不断增加,部分发达国家奉行单边贸易主义政策和投资争端加剧的影响越来越深刻,经济全球化、多边贸易体制正面临着严峻考验。在此背景下,世界各国通过签订嵌入政府采购议题在内的高标准贸易协定来应对经济增长普遍放缓以及预期陷入衰退的不利影响。对此,本文的思考是,WTO框架下的诸边协定GPA能否成为未来全球贸易体制的深度发展方向?通过什么模式能有效开放本国政府采购市场?这些模式对双边贸易影响有何区别?在当前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现实情况下,我国应该选择何种模式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本文试图指出,通过扩大以GPA为代表的诸边贸易协定成员国范围和签订嵌入政府采购议题在内的高标准FTA等途径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促进多边贸易体制深度发展的重要优化方案之一。进一步的,以GPA和嵌入政府采购条款FTA的视角研究如何深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我国加入GPA和签订高标准贸易协定,深度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论文以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模式选择为研究目标,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概念,构建研究边界,以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作用、流程、采购方式和政府采购规模等概念间的相互关系,作为探究问题的逻辑起点,围绕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整体贸易、贸易边际、不同国家、不同产品产业的影响进行理论机制分析,提出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贸易促进效应、贸易边际影响效应、国家差异化效应和产品行业外溢效应。特别的,本文通过引鉴多部门双边贸易的动态模型,分别探讨了单边不歧视、双边协定以及诸边协定等情境下对贸易与福利水平效应。通过理论分析和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模式进行特征化事实分析,我们从中发现代表多边贸易体制类型、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具体途径就是加入GPA和签订嵌入政府采购条款的FTA。据此,深入探究不同途径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贸易影响,从而提出不同类型国家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优化方案。由此,本文利用50项嵌入政府采购条款的FTA以及225个国家和地区和国家产品层面的贸易数据进行实证研究,探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GPA模式和FTA模式对双边贸易的影响。在这里不仅考察了 GPA模式和FTA模式对贸易的促进效应,而且考察了促进贸易的实现途径、不同国家影响差异性以及影响条件等具体内容。论文在探究国际政府采购规则与典型国家政府采购内在逻辑和运行机理的基础上,提出我国进一步加入GPA和签订高标准贸易协定的政策建议。根据实证结果和经验分析,本文得出了以下主要结论:开放政府采购市场GPA模式和FTA模式显着地促进了国际贸易;GPA模式和FTA模式会同时增加贸易扩展和集约边际;GPA模式和FTA模式的贸易促进作用在不同国家方面存在差异,GPA模式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促进作用更大,而FTA模式对发达国家的贸易促进作用则更大;GPA模式贸易促进作用是有条件的,单边加入GPA的贸易促进作用不显着;FTA模式的贸易促进作用存在产品和行业的外溢效应,嵌入政府采购条款的FTA不仅会对政府采购特定产品和行业产生促进作用,对广泛一般产品和行业都会一定促进意义。本文以全新的研究视角、研究方法对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模式的贸易促进效应进行多维度诠释,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现有政府采购与国际贸易关系的经验研究。本文还基于跨国经验、机制设计、制度经验、发展取向构建了我国参与全球治理、扩大双边贸易、加强国别契约合作的政策建议体系,对我国通过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现进一步改革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益政策建议。
二、我国工程建设市场准入制度浅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工程建设市场准入制度浅析(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我国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发展现状 |
2 国外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发展趋势 |
2.1 美国、德国与英国的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制度 |
2.2 新加坡与日本的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制度 |
2.3 国外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3 我国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创新需求分析 |
3.1 创新需求的重要性与可操作性排序分析 |
3.2 创新需求的重要性–可操作性综合分析 |
3.3 创新需求分析总结 |
4 对策建议 |
4.1 持续优化建筑企业市场准入标准,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 |
4.2 健全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协同监管与联合清退机制,推进行业监管规范化 |
4.3 构建信用动态评价体系与集成管理平台,推动行业数字化共治 |
4.4 加速对行业协会的职能转移与服务能力建设,引导行业自律自治 |
5 结 语 |
(2)我国工程总承包模式推进的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文献评述 |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相关理论 |
2.1 工程总承包模式 |
2.1.1 工程总承包模式概念 |
2.1.2 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分类 |
2.1.3 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展现状 |
2.2 结构方程模型 |
2.2.1 结构方程模型的概念 |
2.2.2 结构方程模型的优点 |
2.2.3 结构方程模型的建模流程 |
第三章 我国工程总承包模式推进的影响因素指标体系的构建 |
3.1 我国工程总承包模式推进的影响因素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 |
3.2 我国工程总承包模式推进的影响因素识别 |
3.2.1 法律法规方面 |
3.2.2 市场方面 |
3.2.3 技术发展方面 |
3.2.4 总承包商管理组织方面 |
3.2.5 业主方面 |
3.2.6 影响我国工程总承包模式推进的结果方面 |
3.3 我国工程总承包模式推进的影响因素指标体系构建 |
第四章 我国工程总承包模式推进的影响因素结构方程模型构建及结果分析 |
4.1 我国工程总承包模式推进的影响因素调查 |
4.1.1 问卷设计概要 |
4.1.2 调查问卷的发放与收集 |
4.2 数据处理 |
4.2.1 数据描述性统计分析 |
4.2.2 问卷总体的信效度分析 |
4.3 我国工程总承包模式推进的影响因素结构方程模型构建 |
4.3.1 结构方程模型(SEM)的分析工具 |
4.3.2 研究假设 |
4.3.3 基于SEM的我国工程总承包模式推进的影响因素关系模型 |
4.3.4 我国工程总承包模式推进的影响因素结构方程模型结果分析 |
第五章 我国工程总承包模式推进的对策建议 |
5.1 政府层面 |
5.1.1 完善工程总承包法律法规体系 |
5.1.2 构建良好工程总承包市场管理环境 |
5.1.3 新技术发展与工程总承包模式有机结合 |
5.2 企业层面 |
5.2.1 转变传统承包模式固定思维 |
5.2.2 培养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复合型人才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我国工程总承包模式推进的影响因素调查问卷 |
致谢 |
作者简介及读研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3)政府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框架结构 |
1.2.1 研究内容 |
1.2.2 框架结构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政府规制与营商环境的内涵 |
2.1.1 政府规制的内涵 |
2.1.2 营商环境的内涵 |
2.2 经济性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2.2.1 价格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2.2.2 进入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2.2.3 金融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2.3 社会性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2.3.1 职业安全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2.3.2 产品质量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2.3.3 环境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2.4 文献评述 |
第3章 政府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机理 |
3.1 制度调节视角的影响机理 |
3.1.1 正式制度调节视角 |
3.1.2 非正式制度调节视角 |
3.2 规制时滞视角的影响机理 |
3.2.1 价格规制时滞 |
3.2.2 进入规制时滞 |
3.3 金融效率调节视角的影响机理 |
3.3.1 金融价格规制 |
3.3.2 金融进入规制 |
3.4 规制波动视角的影响机理 |
3.4.1 规制波动的理论解释 |
3.4.2 演化博弈分析 |
3.5 规制竞争视角的影响机理 |
3.5.1 规制竞争的效应分析 |
3.5.2 演化博弈分析 |
第4章 我国政府规制与营商环境建设的现状分析 |
4.1 我国政府规制的发展与现状 |
4.1.1 我国政府规制的发展进程 |
4.1.2 我国经济性规制的现状 |
4.1.3 我国社会性规制的现状 |
4.2 我国营商环境建设的进程与现状 |
4.2.1 我国营商环境建设的发展进程 |
4.2.2 我国营商环境建设的现状 |
4.3 政府规制对营商环境建设影响的现状 |
4.3.1 加强市场竞争 |
4.3.2 提高创业数量 |
4.3.3 便捷政务服务 |
4.3.4 违约失信突出 |
4.3.5 制约平衡发展 |
第5章 我国政府规制对营商环境影响的实证分析 |
5.1 基本模型与数据来源 |
5.1.1 基本模型 |
5.1.2 数据来源 |
5.2 变量选择 |
5.2.1 被解释变量 |
5.2.2 解释变量 |
5.2.3 控制变量 |
5.2.4 描述性统计 |
5.3 制度调节视角的实证检验 |
5.3.1 模型设计 |
5.3.2 实证分析 |
5.4 规制时滞视角的实证检验 |
5.4.1 模型设计 |
5.4.2 实证分析 |
5.5 金融效率调节视角的实证检验 |
5.5.1 模型设计 |
5.5.2 实证分析 |
5.6 规制波动视角的实证检验 |
5.6.1 模型设计 |
5.6.2 实证分析 |
5.7 规制竞争视角的实证检验 |
5.7.1 模型设计 |
5.7.2 实证分析 |
5.8 研究小结 |
第6章 我国政府规制对营商环境影响的案例分析 |
6.1 研究设计 |
6.1.1 研究方法 |
6.1.2 案例选取 |
6.1.3 资料搜集和处理 |
6.1.4 信度与效度分析 |
6.2 数据分析 |
6.2.1 开放式编码 |
6.2.2 主轴式编码 |
6.2.3 选择式编码 |
6.3 研究发现 |
6.3.1 大数据监管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6.3.2 信用监管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6.3.3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6.3.4 协同监管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6.4 结论与启示 |
6.4.1 研究结论 |
6.4.2 实践启示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完善经济性规制的对策建议 |
7.2.1 加强价格规制研究 |
7.2.2 注重进入规制理论 |
7.2.3 提高规制法制化水平 |
7.3 完善社会性规制的对策建议 |
7.3.1 降低产权界定成本 |
7.3.2 保持规制水平稳定 |
7.3.3 推进环境规制竞争 |
7.4 推动监管创新的对策建议 |
7.4.1 探索智慧监管 |
7.4.2 推动信用监管 |
7.4.3 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效能 |
7.4.4 落实协同监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预期创新点 |
(三)研究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PPP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PPP的制度概述 |
一、PPP的概念范畴 |
二、PPP模式的类型化 |
三、PPP的法律特征 |
(一)以合同为基础的合营关系 |
(二)以平等为基础的合作模式 |
(三)以项目融资为基础的融资模式 |
第二节 PPP的制度价值 |
一、有助于降低地方债务压力 |
二、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
三、有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第三节 PPP的法律规制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平等协商原则 |
三、效率原则 |
四、公平原则 |
第二章 PPP准入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PPP项目的准入规则 |
一、PPP项目的识别标准 |
(一)以公益导向的项目识别标准 |
(二)以防范风险为目标的识别标准 |
二、PPP项目的适用领域及识别规则 |
(一)PPP项目的适用领域 |
(二)PPP项目的识别规则 |
第二节 PPP项目公司的准入规则 |
一、PPP项目公司的设立规则 |
二、PPP项目公司的资本规则 |
(一)项目公司项目资本金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关系 |
(二)项目公司资本金的财务处理 |
第三节 PPP政府方主体的准入规则 |
一、PPP实施机构的准入规则 |
(一)政府实施机构的主体范畴 |
(二)政府实施机构的职责 |
二、PPP政府出资代表的准入规则 |
(一)政府方出资代表的源起 |
(二)政府出资代表身份及资金来源的厘定 |
(三)国企参与PPP项目的规制规则 |
第三章 PPP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 |
第一节 政府方权利及义务的边界 |
一、政府方的权利类别 |
(一)政府方的监管权能 |
(二)政府方的股东权利 |
二、政府方的义务范畴 |
第二节 PPP项目公司的权利与义务范畴 |
一、PPP项目公司的权利范畴 |
(一)PPP项目公司的法定权利 |
(二)PPP项目公司的合同权利 |
二、PPP项目公司的义务范畴 |
第三节 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 |
一、中介机构的监督规则 |
二、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
第四章 PPP监管的理念与规则 |
第一节 PPP监管理论概述 |
一、PPP监管的基本概念 |
二、PPP监管的制度价值 |
(一)PPP监管的必要性 |
(二)PPP监管的价值 |
三、PPP监管的主体 |
四、PPP政府监管的权力范畴 |
(一)政府监管权的来源 |
(二)PPP模式下政府监管范畴的法律检讨 |
(三)政府对项目及社会资本等参与主体的监管范畴 |
(四)政府方监管权利的配置 |
第二节 PPP监管的基本理念 |
一、衡平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监管理念 |
二、最大限度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监管理念 |
三、坚持以绩效考核为中心的监管理念 |
四、强化双方的履约责任的监管理念 |
第三节 PPP监管的规则构建 |
一、“一总多分”的监管框架 |
二、嵌入项目公司监管的路径 |
(一)政府参股项目公司的监管规则 |
(二)政府不参股项目公司的监管规则 |
(三)项目公司类别股的制度构建 |
第五章 PPP归责体系的法律证成 |
第一节 PPP中政府的归责体系 |
一、PPP中政府的责任类型 |
(一)PPP中政府的民事责任 |
(二)PPP中政府的行政法律责任 |
二、PPP中政府的归责原则 |
(一)政府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
(二)政府的行政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
三、PPP中政府的责任承担形式 |
(一)政府违约的法律后果 |
(二)因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
(三)政府方侵权的法律后果 |
(四)政府方行政法律责任的后果 |
第二节 PPP中介机构的归责体系 |
一、PPP中介机构的范围界定 |
二、PPP中介机构的归责原则 |
(一)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中介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PPP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类别 |
(一)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 |
(二)中介机构的行政责任 |
(三)信用体系 |
第三节 PPP项目公司的归责体系 |
一、PPP项目公司的责任类型 |
(一)项目公司法律责任的产生 |
(二)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具体类型 |
(三)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 |
二、PPP项目公司的归责原则 |
(一)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PPP项目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 |
(一)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 |
(二)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
(三)项目公司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
第六章 PPP融资的困境与出路 |
第一节 PPP项目的融资路径选择 |
一、PPP项目债权融资的制度困境 |
(一)债权担保的困境 |
(二)PPP项目对融资本身性质的局限 |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制度迷思 |
(一)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概述 |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适格性 |
(三)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实现破产隔离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PPP项目融资担保制度架构 |
一、PPP项目的融资担保路径选择 |
(一)社会资本方担保规则 |
(二)第三方担保规则 |
二、PPP项目再担保制度的现实选择与规则苑囿 |
(一)再担保制度的含义及在我国的发展 |
(二)PPP项目再担保的可行之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5)军民融合战略下船舶建造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军民融合战略下船舶建造法律问题概述 |
第一节 军民融合战略下船舶建造的界定 |
一、军民融合战略下船舶建造的概念分析 |
二、军民融合战略下船舶建造的特性 |
第二节 军民融合战略下船舶建造的法理依据 |
一、经济法的宏观调控理论 |
二、行政法的平衡理论 |
第三节 军民融合战略下船舶建造的规范依据 |
一、军民融合战略下船舶建造的一般规范依据 |
二、军民融合战略下船舶建造的特殊规范依据 |
第二章 军民融合战略下船舶建造的市场准入相关法律问题 |
第一节 军民融合战略下船舶建造市场准入的主体 |
一、军民融合下船舶建造市场的经营主体 |
二、军民融合下船舶建造市场准入的管理主体 |
第二节 军民融合下船舶建造市场准入的条件 |
一、“参军”船舶建造企业保密资质认证条件 |
二、“参军”船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条件 |
三、“参军”船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条件 |
第三节 军民融合战略下船舶建造市场准入监督 |
一、协调军地系统管理 |
二、事前审批向事后备案转变 |
三、合理运用政府监管职能 |
第三章 军民融合战略下船舶建造技术权利相关法律问题 |
第一节 军民融合战略下船舶建造技术权利主体认定 |
一、国家安全利益下的技术权利主体认定 |
二、产权激励理论下的技术权利主体认定 |
第二节 军民融合下船舶建造技术权利客体认证 |
一、管制、控制性船舶建造技术成果 |
二、开放性船舶建造技术成果 |
第三节 军民融合下船舶建造技术权利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
一、军民融合下船舶建造技术权利主体的权利 |
二、军民融合下船舶建造技术权利主体的义务 |
第四章 军民融合战略下船舶建造的法律不足与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军民融合战略下船舶建造相关法律的现存不足 |
一、军民融合战略下船舶建造市场准入法律的现存不足 |
二、军民融合战略下船舶建造技术权利相关法律的不足 |
第二节 军民融合战略下船舶建造的法律完善建议 |
一、军民融合战略下船舶建造市场准入法律的完善建议 |
二、军民融合下船舶建造技术权利相关法律的完善建议 |
第三节 军民融合战略下船舶建造发展的配套保障机制建设 |
一、建立合理的管理体系 |
二、加强船舶建造军民资源共享机制 |
三、建立互通的信息交流机制 |
四、充分发挥船舶建造行业自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建设工程挂靠施工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第2章 建设工程挂靠施工的概述 |
2.1 挂靠施工的界定 |
2.1.1 挂靠施工的概念 |
2.1.2 挂靠施工的特征 |
2.2 挂靠施工与其他近似概念之辨析 |
2.2.1 挂靠施工与转包 |
2.2.2 挂靠施工与违法分包 |
2.2.3 挂靠施工与违法发包 |
2.3 挂靠施工的认定要件 |
2.3.1 以被挂靠人名义承揽工程 |
2.3.2 挂靠人独立经营且自负盈亏 |
2.4 挂靠施工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
2.4.1 挂靠施工产生的原因 |
2.4.2 挂靠施工导致的危害 |
第3章 建设工程挂靠施工的现状分析 |
3.1 挂靠施工的法律规定现状分析 |
3.2 挂靠施工的行政监管现状分析 |
3.3 挂靠施工的司法审判现状分析 |
第4章 建设工程挂靠施工法律问题分析 |
4.1 挂靠施工所涉法律关系问题分析 |
4.1.1 挂靠协议的效力问题分析 |
4.1.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分析 |
4.1.3 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
4.2 工程款债权问题分析 |
4.2.1 被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 |
4.2.2 挂靠人以合同相对人名义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 |
4.2.3 挂靠人以实际施工人名义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 |
4.2.4 挂靠人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债权 |
4.2.5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 |
4.3 挂靠施工导致的责任承担问题 |
4.3.1 民事责任 |
4.3.2 行政责任 |
4.3.3 刑事责任 |
4.4 挂靠施工的其他法律问题分析 |
4.4.1 挂靠费的法律处理问题 |
4.4.2 工伤保险责任问题 |
第5章 解决建设工程挂靠施工问题的建议 |
5.1 健全挂靠施工相关法律法规 |
5.1.1 增加挂靠施工的认定要件规定 |
5.1.2 完善资质管理规定 |
5.1.3 完善挂靠施工的处罚规定 |
5.2 加强行政监督与管理 |
5.2.1 调整监管方式 |
5.2.2 实施律师驻队辅助执法 |
5.2.3 鼓励建筑企业自查 |
5.2.4 加大处罚力度 |
5.3 统一司法裁判规则 |
5.3.1 完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
5.3.2 发布典型案例 |
5.3.3 没收挂靠费 |
5.3.4 健全衔接联动机制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GATS下跨境医疗服务准入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和法律问题研究 |
1.2.2 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问题研究 |
1.2.3 通过GATS四种提供方式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基本法律问题的研究 |
1.3 研究框架、方法及创新点 |
第2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 |
2.1 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概念 |
2.1.1 市场准入的含义 |
2.1.2 学界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界定 |
2.1.3 GATS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界定 |
2.2 GATS下医疗服务的四种提供方式及成员国的准入承诺 |
2.2.1 跨境提供 |
2.2.2 跨境消费 |
2.2.3 商业存在 |
2.2.4 自然人流动 |
2.2.5 成员国医疗服务四种提供方式的市场准入承诺 |
第3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的准入问题 |
3.1 GATS例外条款的解读和适用分析 |
3.2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提供市场准入的补充限制 |
3.2.1 跨境医疗提供的界定 |
3.2.2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提供准入制度的法律适用及影响 |
3.3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消费市场准入的补充限制 |
3.3.1 跨境医疗消费的界定 |
3.3.2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消费准入制度的法律适用及影响 |
3.4 援引GATS例外条款限制跨境医疗提供和跨境医疗消费的法律适用和程序 |
3.5 我国医疗服务准入援用GATS例外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
第4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的准入问题 |
4.1 成员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的审核模式及我国的选择 |
4.1.1 以美国为代表的宽泛限制模式 |
4.1.2 以澳大利亚和德国为代表的重点限制模式 |
4.1.3 以英国为代表的自身体系限制模式 |
4.1.4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的审核模式选择 |
4.2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的准入制度 |
4.2.1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的企业形式及条件 |
4.2.2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医疗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准入程序 |
4.2.3 外商独资经营医疗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准入程序 |
4.2.4 新《外商投资法》对医疗服务市场外商投资的准入标准 |
4.3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制度的法律问题 |
4.3.1 外资准入范围、比例条件需更加量化 |
4.3.2 外资准入履行方面需有详细可操作性规定 |
4.3.3 外资准入审批程序以及条件需更加透明、公开和具体 |
4.4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制度的完善建议 |
4.4.1 量化外资准入范围、比例条件 |
4.4.2 完善外资准入履行方面细节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
4.4.3 提高外资准入审批程序和条件的透明度 |
第5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自然人流动的准入问题 |
5.1 医疗服务市场的外国执业医师准入问题 |
5.1.1 外国执业医师的界定以及其民事法律地位 |
5.1.2 针对外国执业医师他国行医的限制措施 |
5.1.3 外国执业医师他国行医的准入通用要求 |
5.2 跨境医疗服务市场自然人流动的准入模式探析 |
5.2.1 以英国为代表的注册与审核并重的模式 |
5.2.2 以美国为代表的统一资格考试与长期考核认证模式 |
5.2.3 以中国为代表的注册制为主的模式 |
5.3 跨境医疗服务自然人流动准入的法律问题 |
5.3.1 限制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数量,执业医师执业技能认证标准不一 |
5.3.2 医疗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准入限制标准多元化 |
5.3.3 外国执业医师信息管理相关法律的缺失 |
5.4 跨境医疗服务自然人流动准入制度的完善建议 |
5.4.1 建立准入时成员国医疗从业资质互相认可制度 |
5.4.2 建立相应体制帮助执业医师的文化融合 |
5.4.3 加强档案立法,确保输出国医生档案的完整性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广州市政府公共工程担保的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 |
1.2.2 国内研究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阐述 |
2.1 核心概念 |
2.1.1 公共工程 |
2.1.2 公共工程担保 |
2.1.3 保函 |
2.1.4 风险与风险因素 |
2.1.5 风险管理 |
2.1.6 公共工程担保风险 |
2.2 理论基础 |
2.2.1 风险管理理论 |
2.2.2 协同治理 |
2.2.3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3 研究分析框架 |
第三章 广州市政府公共工程担保风险管理的现状 |
3.1 广州市公共工程建设担保管理概况 |
3.1.1 广州市公共工程担保管理的流程 |
3.1.2 广州市公共工程担保管理的机构 |
3.1.3 广州市公共工程担保管理的相关法规与制度 |
3.2 广州市政府公共工程担保的风险识别 |
3.3 广州市政府公共工程担保的风险评估 |
3.4 广州市政府公共工程担保的风险处置 |
3.5 广州市政府公共工程担保风险管理的典型案例分析 |
第四章 广州市政府公共工程担保风险管理中的问题与成因分析 |
4.1 调研设计与实施 |
4.1.1 调研设计 |
4.1.2 实施过程 |
4.1.3 结果处理与分析 |
4.2 广州市政府公共工程担保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4.2.1 对工程保函的价值认识、风险认识存在偏差 |
4.2.2 事前风险识别缺乏主动性,风险预警能力差 |
4.2.3 事中政府部门缺乏协调性,信息共享能力差 |
4.2.4 事后风险应对效果薄弱,缺少综合决策能力 |
4.3 广州市政府公共工程担保风险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4.3.1 未建立明确的市场准入和风险评估机制 |
4.3.2 未建立全流程的工程担保风险监管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 |
4.3.3 公共工程担保的法律体系建设不完善 |
4.3.4 监管力量薄弱,未能吸纳多元主体参与 |
第五章 国内外公共工程担保风险管理的经验借鉴 |
5.1 高效专业的美国工程担保风险管理制度 |
5.1.1 建立了完善的工程担保法律体系 |
5.1.2 形成了高效的工程担保监管体系 |
5.2 完善的英国担保监管体系和担保模式 |
5.2.1 构建了健全的工程担保监管体系 |
5.2.2 形成了英式“信托基金”担保模式 |
5.2.3 建立了成熟的担保经纪人中介组织 |
5.3 逐渐成熟的深圳市工程担保风险管理 |
5.3.1 日趋完善的工程担保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
5.3.2 不断完善的工程担保风险管理 |
5.3.3 辅助监管的工程担保行业协会 |
5.4 制度建设与监管并重的北京市工程担保风险管理 |
5.4.1 逐渐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 |
5.4.2 完善了公共服务平台监管力量 |
5.5 国内外优秀经验借鉴 |
5.5.1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工程担保管理的制度支撑 |
5.5.2 健全的监管体系是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
5.5.3 先进的信息技术应用是工程担保的必然趋势 |
第六章 改善广州市政府公共工程担保风险管理的对策 |
6.1 建立和完善市场征信体系,落实公共工程担保核实制度 |
6.2 提高政府信息化管控能力,建立电子担保服务平台 |
6.3 重点厘清政府的职责边界,加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 |
6.4 树立履约守信意识,加强公共工程担保风险防控教育 |
6.5 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加强风险防控的多元化和全程化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广州市政府公共工程担保风险管理的调研提纲 |
致谢 |
(9)常州市x县水利工程质量政府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水利工程质量 |
2.1.2 水利工程质量政府监管 |
2.2 理论基础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2 政府失灵理论 |
2.2.3 权力制衡理论 |
3 常州市x县水利工程质量政府监管现状分析 |
3.1 常州市x县水利工程政府监管目前所采取的举措与成效 |
3.1.1 x县水利工程政府监管采取的举措 |
3.1.2 x县水利工程政府监管取得的成效 |
3.2 常州市x县水利工程政府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1 监管制度不健全 |
3.2.2 组织机构不完善 |
3.2.3 人员、经费得不到有效保障 |
3.2.4 监管手段与导向有待完善 |
3.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顶层设计不够周密 |
3.3.2 职能划分不合理 |
3.3.3 体系保障不到位 |
3.3.4 监管手段、导向有待提高 |
4 国外水利工程质量政府监管工作经验借鉴 |
4.1 国外水利工程质量政府监管工作典型经验 |
4.1.1 美国:政府全过程开展工程质量监管 |
4.1.2 法国:市场化手段开展工程质量监管 |
4.1.3 德国:第三方机构全权负责监管 |
4.2 借鉴发达国家地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经验 |
4.2.1 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
4.2.2 政府全面高效的社会服务职能 |
4.2.3 完备的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 |
4.2.4 系统完备的培训、服务及行业管理 |
4.2.5 严格的工程市场准入制度 |
5 加强常州市x县水利工程质量政府监管对策 |
5.1 明确水利工程质量监管中政府职能的作用 |
5.1.1 加快转变监管工作思路 |
5.1.2 加快推进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发展 |
5.1.3 优化完善各级质监站职权划分 |
5.2 转变基层水利工程质量政府监管方式 |
5.2.1 实现质量政府监管由微观控制向宏观制约的转变 |
5.2.2 实现新型工程质量政府监管模式 |
5.2.3 明确各方利益主体的质量责任义务 |
5.2.4 创新监管思路、完善监管方式、方法和内容 |
5.3 明确水利工程质量政府监管体系的发展方向 |
5.3.1 实现水利工程质量政府监管体系市场化 |
5.3.2 实现水利工程质量政府监管专业化 |
5.3.3 完善水利工程信用登记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10)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双边贸易的影响研究 ——基于GPA和嵌入政府采购条款FTA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相关概念及国际认定的规则 |
1.2.1 政府采购与公共采购 |
1.2.2 政府采购的原则 |
1.2.3 政府采购制度及其目标 |
1.2.4 政府采购流程和一般采购方式 |
1.2.5 政府采购宏观调控措施和风险评价 |
1.3 研究方案设计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的内容和逻辑框架 |
1.3.3 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机制分析 |
2.1 文献综述 |
2.1.1 多边贸易体制对贸易影响的文献综述 |
2.1.2 政府采购对贸易影响的文献综述 |
2.1.3 GPA模式和FTA模式对贸易影响的文献综述 |
2.1.4 衡量政府采购市场规模的文献综述 |
2.1.5 文献简评 |
2.2 理论机制分析 |
2.2.1 整体理论框架分析 |
2.2.2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整体贸易的影响机制 |
2.2.3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贸易边际的影响机制 |
2.2.4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不同国家贸易的影响机制 |
2.2.5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不同产品行业的影响机制 |
2.3 相关理论模型 |
2.3.1 单边不歧视情境下的贸易与福利水平效应 |
2.3.2 双边协定情境下的贸易与福利水平效应 |
2.3.3 诸边协定情境下的贸易与福利水平效应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模式的特征化事实分析 |
3.1 GPA模式发展与贸易价值取向 |
3.1.1 GPA的历史沿革 |
3.1.2 GPA的制度设计特征与贸易价值评估 |
3.2 FTA模式发展与贸易价值取向 |
3.2.1 主体发展与贸易价值取向 |
3.2.2 客体发展与贸易价值取向 |
3.2.3 市场门槛价发展与贸易价值取向 |
3.3 GPA模式与FTA模式相互作用的机理 |
3.3.1 GPA模式对FTA模式的主导作用 |
3.3.2 FTA模式对GPA模式的补充作用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GPA模式与双边贸易 |
4.1 计量模型设定和数据说明 |
4.1.1 计量模型设定 |
4.1.2 数据说明 |
4.1.3 描述性分析 |
4.2 计量结果和分析 |
4.2.1 GPA的贸易促进效应 |
4.2.2 GPA促进贸易的边际分析 |
4.2.3 GPA促进贸易的国家差异化效应 |
4.2.4 GPA的贸易模式选择分析 |
4.3 稳健性检验 |
4.4 内生性讨论与处理 |
4.5 结论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FTA模式与双边贸易 |
5.1 计量模型设定和数据说明 |
5.1.1 计量模型设定 |
5.1.2 数据说明和描述性分析 |
5.2 计量结果和分析 |
5.2.1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FTA模式的贸易促进效应 |
5.2.2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FTA模式促进贸易的边际分析 |
5.2.3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FTA模式促进贸易的国家差异化效应 |
5.2.4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FTA模式促进贸易的外溢效应 |
5.3 稳健性检验 |
5.4 内生性讨论与处理 |
5.5 结论 |
5.6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两种模式的比选与启示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政府采购国际制度发展与国际经验启示 |
6.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 |
6.2 欧盟《公共采购指令》 |
6.3 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 |
6.4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与现实经验 |
6.4.1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现状 |
6.4.2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现实经验 |
6.5 日本政府采购制度发展与现实经验 |
6.5.1 日本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现状 |
6.5.2 日本政府采购制度现实经验 |
6.6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现状与现实思考 |
6.6.1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历程 |
6.6.2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谈判进程 |
6.6.3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模式选择的现实思考 |
6.7 借鉴与启示 |
6.7.1 对标国际政府采购制度经典规范,健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
6.7.2 深度参与政府采购全球治理和制度安排,积极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
6.7.3 充分利用国际规则例外条款和加强契约合作,保护扩大本国产业发展 |
第7章 结论、政策建议与研究展望 |
7.1 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跨国经验层面的政策建议 |
7.2.2 机制设计层面的政策建议 |
7.2.3 制度经验层面的政策建议 |
7.2.4 发展取向层面的政策建议 |
7.3 研究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我国工程建设市场准入制度浅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创新研究[J]. 鲁非,曹冬平,张中豪,王广斌. 土木工程与管理学报, 2021(04)
- [2]我国工程总承包模式推进的影响因素研究[D]. 余建国. 安徽建筑大学, 2021(08)
- [3]政府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研究[D]. 蔡璐. 辽宁大学, 2020(07)
- [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D]. 肖华杰. 吉林大学, 2020(01)
- [5]军民融合战略下船舶建造的法律问题研究[D]. 陈璐.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6]建设工程挂靠施工法律问题研究[D]. 刘昱君.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7]GATS下跨境医疗服务准入法律问题研究[D]. 唐兴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8]广州市政府公共工程担保的风险管理研究[D]. 李燕妮. 兰州大学, 2020(01)
- [9]常州市x县水利工程质量政府监管研究[D]. 陆取.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3)
- [10]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双边贸易的影响研究 ——基于GPA和嵌入政府采购条款FTA的视角[D]. 孙凤洋.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