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联公司发布全球十大电脑病毒报告(论文文献综述)
李皓[1](2020)在《国内中小学生数字素养现状与提升》文中提出数字时代人们对于数字技术越来越为依赖,网络将散布于全球各处的信息连接起来,随之产生的数字素养在数字环境中对于人类的作用愈加明显,中小学生是数字时代的原住民,数字素养对于中小学生的学习生活影响深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欧盟和国际图书联合会等国际组织已经认识到数字素养的重要性,分别展开了关于数字素养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制定相关的数字素养框架或开展实践活动,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也将数字素养教育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当中,而国内关于数字素养的研究处在起步阶段,为了解国内中小学生数字素养的现状,本文参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欧盟的数字素养框架,结合国内中小学生的实际情况,将数字素养领域具体划分为六个方面,分别是“硬件和基础素养域”、“数据素养域”、“社交协作素养域”、“数字内容创作素养域”和“安全素养域”以及“问题解决素养域”,并设计相关的调查问卷开展调查,分析国内中小学生数字素养的分布特征,发现国内中小学生存在整体数字素养不足的问题,尤其是在使用数字设备进行创作和数据信息管理方面。为探寻国内中小学生数字素养发展的影响因素,笔者通过现场观察和半结构化访谈,使用扎根理论进行归纳总结,得到影响中小学生数字素养的核心因素,分别是中小学生自身因素、所处环境因素和数字产品与服务提供者因素。针对这三大影响因素和对应的责任者,本文提出相关建议,首先,中小学生自身应当加强对于数字设备和软件的探索学习意识,主动适应不断变化的数字环境;其次,中小学生周围身处的小环境应当对于数字素养有正确的认识;最后,数字内容和服务提供者中的硬件厂商和软件厂商以及网络信息平台都应当增加对于中小学生用户的考虑,主动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共同增强中小学生的数字素养。
但金凤[2](2020)在《大数据时代美国肯塔基州教育数据治理体系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移动通讯、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社会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数据资源成为教育领域系统变革的重要工具。健全的教育数据治理体系是充分挖掘和发挥教育数据价值的基本保障,是有效规避数据隐私问题、充分发挥教育资源潜在价值的必要策略。作为美国教育数据治理的典范,肯塔基州教育数据治理体系完备,在划分教育数据治理责任,规范教育数据治理行为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对我国教育数据治理体系架构具有参考价值。论文以教育大数据发展现状为逻辑起点,以美国肯塔基州教育数据治理体系为分析对象,以文献法、比较法和个案法对肯塔基州教育数据治理的主体责任、客体领域以及运行机制三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我国教育数据治理体系架构提供有益借鉴。全文共分为五部分。论文第一部分探讨了数据治理的意涵与教育价值,解析了肯塔基州教育数据治理目标,并整体架构了肯塔基州教育数据治理体系,以完整呈现肯塔基州教育数据治理框架图式,指导肯塔基州教育数据治理进程。第二部分探讨了肯塔基州教育数据治理主体构成。论文将肯塔基州的教育数据治理主体划分为四个层级:教育数据治理决策层、教育数据治理管理层、教育数据治理执行层和教育数据治理协同层。教育数据治理决策层涉及肯塔基州教育局及政府层面的教育数据治理领导者,以及“肯塔基州教育和劳动力统计中心”层面的教育数据治理董事会,旨在统领数据治理全局,确保治理工作正常运行。教育数据管理层致力于统筹推进教育数据治理进程,包括以问题为导向的教育数据管理组织,和以资源协调为目标的教育数据管理人员。教育数据治理执行层通过基于单个教育数据元素设定人员职责,以及基于数据治理区域创建执行团队,进而保证教育数据治理策略的执行与落实。教育数据治理协同涉及组织协同和多方参与,肯塔基州基于各个领域和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通力合作,最终形成了一个跨机构人员参与的教育数据治理团队。第三部分从教育数据标准、教育数据收集、教育数据质量、教育数据隐私、教育数据共享以及数据使用六个方面探析肯塔基州教育数据治理范围。以构建学生信息系统数据标准等手段统一教育数据标准代码;以明确教育数据收集原则与类型,规范教育数据收集程序落实教育数据有效收集;以确立教育数据质量衡量标准,创建教育数据质量审查程序,实现教育数据质量保障;以教育数据隐私保护政策和硬软件技术强化教育数据安全维护与责任追究;以不同利益主体的教育数据需求为依据,实行不同的教育数据共享办法,构建教育数据合法访问机制;以数据素养的具体要求为指导,实施数据素养能力建设培训课程,促发教育数据的有效使用。第四部分从主客体相互作用机制出发,探讨了肯塔基州教育数据治理的运行机制。肯塔基州以教育数据治理政策为指导,鼓励跨部门交流治理经验,构建软硬件双重技术保障,落实教育数据治理经费支撑,拓展教育数据使用范围,并最终构建起政策引领机制、多元协同机制、资金保障机制和反馈导向机制,保障了教育数据治理主体能够聚焦教育数据治理客体领域,实现全方位教育数据管理。论文最后从肯塔基州教育数据治理的主体、客体及运行机制方面,概括出肯塔基州教育数据治理的体系特点。包括教育数据治理行为的合法性、教育数据治理意识的能动性、教育数据治理机构的联动性、教育数据治理领域的全面性、教育数据治理角色的清晰性,以及教育数据主体的高效性等特征。
张晓雪[3](2020)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信息科学技术发展使人们获得大量有价值信息来为社会生活服务。信息服务在造福人们生活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个人信息被滥用、侵犯、泄露甚至不正当使用,个人的信息安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各种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屡见不鲜,各种不合理不合法信息收集、买卖和窃取行为猖獗,这种情况严重影响到个人信息安全。在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无疑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也产生了很大的冲击。鉴于此,笔者从大数据时代背景出发,就大数据对个人信息保护产生的影响以及政府如何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保护个人信息等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本文将主要从五个方面展开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目的和现实意义,在梳理选题研究现状的基础上,重点阐述了该文研究思路和方法,以及研究的切入点和难点。第二部分为相关概念与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就大数据概述、个人信息安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等概念内涵及相关理论进行界定和分析,以此作为本文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为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安全现状及当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规范,列举了当前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侵害的几种行为及方式。第四部分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最后一部分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原则与对策,在对国外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经验进行分析和梳理的基础上,主要就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原则、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具体措施等问题进行探讨。
吴优[4](2016)在《第三方在线支付中的民事责任研究》文中认为作为电子支付的一种方式,第三方在线支付依赖于计算机网络,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使得现实中第三方在线支付不可避免的存在各种风险。虽然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主要是从行业监管的角度对第三方在线支付进行规范,规范的范围和程度都还不高。直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出台后,这一局面才得到了明显改善。然而,现实生活中,第三方在线支付涉及的民商事纠纷范围非常广泛,而且处理起来难度系数较高。归根到底是由于立法对其中的民事责任始终缺乏明确的规定,学术界的理论研究也相对滞后,使得纠纷发生后难以准确界定和分配各方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鉴于此,本文将立足于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通过比较和实践,具体研究第三方在线支付中,最为人们所关注的民事责任的问题,旨在完善我国第三方在线支付中的民事责任制度,解决棘手的民商事纠纷。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研究第三方在线支付中民事责任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首先对第三方在线支付进行界定,包括对其范围的界定,也就是本文所研究的对象——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和第三方移动支付,同时厘清各主体在支付中的主要法律关系,为其民事责任划分和担责做好研究铺垫。接着,正式进入第三方在线支付中民事责任的研究,从概念、特征、分类对其进行基本的论述,表明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责任。第二部分对域外第三方在线支付进行考察研究,重点研究其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第三方在线支付起源于国外,对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有利于我们对研究对象有更清楚的认识。这一部分中,首先选取了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几个典型国家和地区进行立法梳理,然后归纳了几点域外立法的优势之处,以期对我国未来的立法提供借鉴。第三部分通过比较分析,对我国第三方在线支付民事责任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归纳。首先,我国现阶段第三方在线支付民事责任的立法不完善,专门性法律少,立法位阶低,且多为监管规范,缺乏对民事责任的规定:其次,针对第三方在线支付中的民事责任,缺乏明确的归责原则;再次,实践中广泛存在着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滥用免责事由的情况;最后,针对引发支付问题的两种主要的支付差错,即支付瑕疵和未经授权支付,我国法律没有进行明确的责任界定。第四部分则针对第三部分中我国第三方支付民事责任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首先,建议采用专门立法的模式,提高第三方支付法律的效力,在第三方支付专门性法律中辟专节规定其民事责任,并在立法设计中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平衡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其次,第三方在线支付中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仍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较为合理,以便既能平衡双方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又不阻碍支付行业的良性发展;再次,要对免责条款进行严格限定,不可抗力的范畴不能随意扩大,格式条款要区分其法律效力;最后,重点分析了发生支付瑕疵和未经授权支付时的责任划分,提出支付瑕疵时,第三方支付机构要按照合同的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不能以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减轻或免除责任。未经授权划拨中,建议引入“必要的安全程序”和“消费者责任限额”,最终目的在于既能明确划分双方的责任,又能达到利益平衡。
韩裕光[5](2016)在《互联网金融演化:比特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在互联网金融兴起的背景下,研究比特币演化问题。互联网金融是发展迅速的新兴经济现象,将对经济产生深远的影响,其中,比特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特殊性。本文按照组织生态学演化范式,建立了互联网金融“变异—选择—保留”的演化框架,将这一框架运用到比特币的演化研究中,在对比特币的变异、比特币的选择和比特币的保留过程分别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到相应结论。本文建立基于组织生态学的互联网金融演化框架,作为全文总纲。采用结构惯性(Organizational Inertia)、生态利基(Ecological Niche)和合法性(Legitimacy)理论,针对演化的“变异—选择—保留”三个环节,分别回答“为什么互联网金融产生于传统金融组织之外?”“为什么互联网金融能够跨界、高速扩散?”“合法化过程中,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度’应如何把握?等三个问题。通过对五种互联网金融典型形式为样本的分析,提出从变异机制看,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对金融抑制的自发回应;从选择机制看,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经济特性助推下的市场选择;从保留机制看:互联网金融监管面临着“度”的权衡。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坚持功能性、审慎性和适度性原则。本文将以上“变异—选择—保留”的互联网金融演化框架,运用到比特币这一具体互联网金融形态的研究中。演化中的“变异”,指组织种群中出现新的组织形态,比特币的变异问题,即比特币的产生。本文第三章按照“背景—设计—接受”的演化逻辑,回顾比特币产生过程,通过分析比特币产生的经济背景和技术传承,推导比特币的设计目标,解释比特币的运行机制,归纳比特币的特殊属性,进而介绍政府和公众如何看待、接受和使用比特币。在辨析两种货币本质观的基础上,透过现象分析比特币的本质,回答“比特币是货币吗?”这一问题。提出在货币本质的信用观下,比特币建立了较为有效的信用体系,为特殊交易提供了清算系统,承担了货币职能,但将其作为将作为未来货币和经济危机的解决方案,则并不正确。演化中的选择,是环境选择,即新的组织形态更能适合外部环境,或被社会认可,因此占有领地或找到生存空间。比特币的选择问题,即比特币的生存与扩散。第四章基于制度经济学视角,对比特币的制度竞争力和扩散成因进行探讨。以演化博弈论为工具,以比特币在人群中的扩散速度为研究对象,构建了合作博弈模型,分析交易收益、持币升值收益和心理效用等微观扩散动力对扩散速度的影响,预测比特币扩散趋势。并运用比特币统计网站"blockchain. info"的公开数据,对上述结果进行实证分析发现,交易收益、持币升值收益和心理效用均与比特币扩散速度成正相关关系,是比特币扩散的主要动力,能够较好解释比特币的扩散成因。证明了当前政策能有效阻止比特币扩散,但仍不可忽视比特币等新兴数字货币对法定货币的威胁,断言比特币已经灭亡为时过早。演化中的保留,指选择的组织形式会保留下来后,并逐渐出现形式化或制度化结果,比特币的保留,即比特币的制度化、合法化过程。本章总结了比特币对现有监管制度的挑战,以及各国政府已经采取的监管措施,并对这一互动关系建立监管博弈模型,进行计算机仿真模拟验证,最后提出正视比特币的财产性、金融性和货币性,将其纳入监管,加大对基于比特币的洗钱和犯罪支付的打击力度,加强对比特币技术监控能力,研发其正向应用的政策建议。
郭振兰[6](2014)在《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摘要:中国网络市场的竞争正处于“怎一个乱字了得”的无序状态,法律的滞后使国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应对陷入无法可依、无计可施的窘境。鉴于网络经济在中国的兴起只有十几年,法律人对网络技术及网络不正当竞争手段的了解还非常有限,以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源流及现状为线索,以国内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依据,鸟瞰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全景,厘清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脉络与纵深,分析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件,见微知着,以一滴水的透视观照市场经济“大海”的全貌,对网络不正当竞争带来的各种法律新问题进行研究,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价值。网络不正当竞争是指在网络市场竞争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采用网络技术手段和方式获取网络用户资源,谋取非法经济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及公众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从网络起源、发展,到网络市场的形成和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出现,对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源流进行梳理,运用综合、归纳、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网络市场竞争的特点、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现状做剖析,探究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成因,把握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变化,在应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这一极富时代特征的挑战时,建立法律人应有的共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分类整理,运用了类型分析的方法,对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类型,如:软件冲突类、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类、网络域名类、网络链接类、网站名称类作了较详细的论述。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是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础。提出了以利益获得为主、实施行为为辅作为类型分析的标准,在分析具体行为实质的基础上,借鉴《反不正当竞争法》现有的分类,确定能并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不能归入的行为、无法归类但能够用一般条款处理的行为。按大类分为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非典型类型,每一大类中又分为若干具体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运用了法理分析的方法,对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三要素之主体、客体、权利义务作了阐述。界定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本质、法律关系、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拓展不正当竞争的内涵和外延,为判断和处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法理依据。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救济的困境和难点成为反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瓶颈,在分析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救济的困境、司法救济的难点的基础上,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角度,对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及网络不正当竞争规制制度的创新进行阐述,提出解决思路:找准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定位。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位是模糊不清的。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取向应当是:不仅保护竞争者的利益,而且保护其他市场参与者、消费者及社会公众的利益。改变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单一列举式立法模式,提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采取一般条款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模式。改革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制度。不同于国际通行的以民事救济为主、刑事制裁为辅的法律控制模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以行政控制为主,司法控制为辅的控制模式,这极易造成行政对竞争的过分干预。我国对不正当竞争的理想控制模式应当是:以司法控制为主,以行政控制为辅,由行政处罚为主变成民事救济为主。在条件具备时为反网络不正当竞争单独立法。网络经济是全新的经济,它不仅打破了国家的疆界、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也改变了人类很多习以为常的观念。它的虚拟性、高科技含量以及对时空限制的突破都是传统市场无法比拟的。然而,目前世界各国有关网络市场的法律规制均散见于各种一般性经济法规和政府文件中。把这些散乱的规制统一于一个专门面对网络市场的法规,为网络单独立法,并培养一批有网络专业资质和全球视野的法官以应对网络发展的挑战,这是变化着的时代向法律人提出的历史使命。中国的经济总量已经名列世界前茅,网络经济的规模和技术与发达国家也处在同一起跑线上,中国应尽早启动网络立法工程,中国有理由、有必要、有能力、有条件在网络经济立法方面“敢为天下先”,为世界法制史添一道绚丽的中国风景。
刘婷[7](2014)在《我国网上银行监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1995年10月,美国第一家网上银行——“安全第一网上银行(SFNB)”诞生了,随后各国商业银行相继推出网上银行业务。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与升级,网上银行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的一项基本业务。我国的网上银行业务兴起于1996年,起初的发展并不是很好,2000年以后,我国的网上银行业务也飞速发展,各家商业银行都相继展开网上银行业务。伴随着网络平台的高速发展,网上银行也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2011年,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上支付成为目前最重要的一种支付方式。各家商业银行纷纷推出网上银行的创新服务,推出各种更加便捷,个性化的网上银行服务产品,力争抢占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据易观智库产业数据库发布的《2013年第三季度中国网上银行市场行业数据库》的报告显示,2013年第三季度我国网上银行市场整体的交易规模是317.19万亿人民币,环比增长5.9%,同比增长21.7%。我国网上银行发展已经步入成熟区,大多数商业银行的网银替代率已经超过80%,活跃用户占比显着提升,用户的交易额持续增高。然而,相对于网上银行的快速发展而言,网上银行监管方面却显得的尤为不足,国内对这项业务的监管却是处于一种比较滞后的状态。网上银行作为一种区别于传统银行的金融服务,有其特有的安全问题和风险问题,这是需要我们面对和解决的。网上银行加大了银行的外部性,网上银行风险的传播相比传统银行更快,传播的范围也更广。网上银行业务加大了银行的系统性风险和经营性风险,使得对网上银行的监管很有意义。做好网上银行的监管工作,可以维护好整个网上银行和电子金融体系的安全,可以有效的保护好网上银行客户的利益,促进网上银行的健康发展,保证网上银行的市场效率。所以我认为加强网上银行的监管是很有必要的。为了有效的控制网上银行的风险,有必要进行探讨防范网上银行风险和监管问题的途径。本文从国内网上银行的发展状况和监管状况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指出在现阶段我国网上银行监管存在的监管漏洞和不足,例如,网上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的手段相对落后,部门之间的协调性差,缺乏信息披露制度,网上银行监管的外部环境不佳。在文章的后两章,笔者借鉴了国际上网上银行监管的先进经验,参考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美国、欧洲和新家坡网上银行的监管模式,对各国进行了总结。最后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网上银行监管的对策建议,即可以有效的控制业务风险,又可以使网上银行健康发展。本文主要采用定性分析和图表分析等方法相结合,综合了多个学科的知识进行了研究,研究的结果是:第一,网上银行的风险比较大,主要的风险是:网上银行的业务风险和技术风险,其中技术风险是网上银行最急需我们解决的风险。其中风险监管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1)网上银行业务运营监管的缺位问题;(2)网上银行监管在意识上存在滞后性;(3)人才储备不足;(4)网上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和监管的手段跟不上网上银行的发展;(5)社会外部的监管环境落后。第二,网上银行监管的难度比较大,对监管当局提出了挑战。主要有:(1)网上银行金融电子化给金融风险带来了新的特点,很大的程度上冲击了传统银行业的风险的识别、度量和控制手段;(2)传统的监管方式将失灵,对银行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管要求增加;(3)原有的监管手段失效。文章构建了网上银行监管体制的SOMEI分析范式,即监管主体S(subject)、监管客体O(object)、监管手段M(means and methods)、环境因素E(environment)、信息结构I(information structure)分析范式,分别从这五个方面对我国网上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这样做使得监管的问题更加明了,条理更加清晰。在文章的最后一章,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提出有关我国网上银行风险监管模式构建的策略建议。
高山[8](2013)在《我国企业网络财务报告问题及对策探讨》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应用的日益广泛,网络财务报告已经渐渐进入实际应用,就网络财务报告这一课题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然而,我国企业的网络财务报告起步较晚,发展中存在诸多的问题。实际上,企业对于网络披露内容的增加缺乏积极性,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企业在网络上所披露的财务信息是属于自愿的。相关的监管机构对于网络财务报告的问题仍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形成一致完善的规范来约束,导致所提供的内容在可靠性和及时性方面难以保证。因此,对于网络财务报告改进的研究和讨论从未停止过,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对于“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的电子发布”问题做了专题讨论,描述了企业如何利用网站与投资者和其他信息使用者进行交流,分析了网络财务报告所运用的技术,提出了网络的优势和将产生的困境。国内的不少学者都对网络财务报告本身及改进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这些研究开启了我国企业网络财务报告发展的新篇章,极大的推动了网络财务报告的发展与进步。然而,对于企业而言,网络财务报告从编制到审计,从技术到软件涉及的范畴较广,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在该领域还有很多问题需做进一步研究。本文采用逻辑分析法、文献资料分析法、引用、归纳和推理等规范型研究方法,分析现有经济环境及网络环境对网络财务报告的影响和需求,对以往研究文献进行总结和回顾,对网络财务报告的概念、基本特点、产生动因进行分析和解释,并从财务报告的角度阐述大众传播理论、事项法会计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对相关概念及理论阐述明晰后,结合国内外的研究成果,本文从内容和模式两个方面分析我国当前网络财务报告的现状,继而归纳出其各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呈报的模式过于单一、披露的内容过于单一、披露的信息规范性不强、信息的实时提供度有待提高、信息披露的安全性不高、受众的关注度不高、信息可靠性受到质疑。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对于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进一步的剖析,分别从网络技术、理论政策支持、企业及受众的态度、网络审计方面进行具体阐述。根据我国网络财务报告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结合对于问题原因的归纳和分析,本文在此基础上最终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如下改进建议。第一,进一步完善网络财务报告推行的环境条件;第二,建立灵活的网络财务报告模式;第三,充分利用网络财务报告优势拓展可报告的内容;第四,推广网络财务报告的技术支持——XBRL;第五,多管齐下充分保证网络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笔者试图在填补相关理论空白的同时,能够运用网络财务报告所具备的优势,创建一个跟得上网络发展及使用者需求脚步的财务报告模式,从而使企业提高财务信息传播的效果和效率,使用者更快速有效的进行经济决策,为网络财务报告未来的发展提出适当的前进方向和改革策略。网络财务报告是一个全新的领域,由于技术日新月异,笔者对一些网络技术缺乏实际操作经验,加之理论学识有限,本文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有:研究方法上,局限于规范性研究,在某些改进方法的问题研究中,实证研究方法可能是更好的方法;研究内容上,对新型网络技术在财务报告的具体运用还有待完善,对未来网络环境下财务报告的发展提出的设想也有欠缺成熟之处。这些都是在今后的研究中需要考虑和改进的问题。
马明锋[9](2013)在《南京旅行社行业电子商务应用现状与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电子商务正以极其迅猛的速度在全球高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信息时代旅游交易的新方式,旅游电子商务销售额高速增长,这对传统旅游业的经营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影响。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外旅游企业进入国内旅游市场,它们凭借着电子商务技术的成熟应用和旅游经营管理上的集团化的优势,对我国传统的旅游企业带来巨大的竞争压力。近年来,面对不断变化的国内外旅游市场,南京旅游业面临着新形势,新挑战和新机遇,作为旅游业三大支柱之一的旅行社行业,发展电子商务服务起步较迟,服务内容单调,缺乏创新性和吸引力。加上南京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者的消费观念、消费方式和消费意识正在改变,对服务的内容和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南京旅行社行业需要以新的视角,用新的方法来解决目前发展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本文首先查阅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发现许多国内外学者对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模式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提出了相对应的策略,而针对旅行社行业电子商务发展的研究很少涉及,对于南京旅行社行业电子商务发展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本文通过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对南京旅行社行业现有的旅游者进行调查,力图获得旅游者对南京旅行社行业电子商务官方网站的认知,以及南京旅行社行业电子商务应用现状和所面临的问题。其次,运用SWOT模型分析法,对南京旅行社行业电子商务内部环境的优劣势进行分析,同时对实行旅行社行业电子商务所依托的外部环境进行营销机会和营销威胁分析。最后,借鉴美国运通旅行社发展的成功经验,结合南京旅行社行业电子商务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对策:(一)强调营销理念,完善市场营销系统;(二)分析行业环境,理性发展电子商务;(三)加强相互协作,建立内、外部联网;(四)提高员工素质,注重专业人才培养;(五)制定岗位要求,创造良好竞争机制;(六)整合旅游资源,创新经营管理新模式;(七)加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增强信息化安全意识;(八)建立高质量的电子商务平台,推动多维的信息交流;(九)发展手机终端服务,扩大市场份额。本文对南京旅行社行业电子商务发展对策的研究,研究结论将有助于旅行社行业理性看待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利于提升旅行社行业竞争力和服务质量,有利于提高旅行社行业经营运作效率,有利于南京旅行社行业电子商务未来的健康发展。同时,为南京旅行社行业经营者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也为推动整个旅行社行业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江琼[10](2012)在《论信息骚扰的社会危害和法律责任》文中提出随着人类社会进入信息化时代,信息的总量不断扩大,信息的传递途径和方式越来越迅速和便捷。一方面,源源不断的信息极大地促进和刺激社会生产发展的同时,也不断地改善着人们的生活方式、生活理念和生活质量:足不出户而知晓天下大事,居室运筹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另一方面,铺天盖地的信息骚扰不仅严重影响着人们对社会生产和生活决策的准确判断,而且极大地干扰着人们安详平静的日常生活。因此,科学界定信息骚扰的认定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信息骚扰法律责任制度,无论对于信息的合法传播和合理利用之保护,还是对严厉禁止信息骚扰行为,以恢复一度因信息骚扰所打破了的人们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也正因为如此,诸如德国等世界上反不正当竞争法比较先进和完备的国家,近些年来纷纷将信息骚扰纳入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并分别从信息骚扰的法律界定、构成要件、法律责任和适用除外等方面就如何调整信息骚扰行为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而综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迄今为止尚未对信息骚扰作出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鉴于此,本文以“论信息骚扰的社会危害和法律责任”作为选题,试图基于德国等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信息骚扰的先进经验的介绍和评析,就如何建立我国的信息骚扰法律责任制度展开探讨,企盼能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信息骚扰法律责任制度的建立有所裨益。全文除导语和结语外,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阐释信息骚扰的表现形式及社会危害。尽管信息骚扰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且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日益推陈出新,但最常见的信息骚扰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诸种:垃圾电子邮件;垃圾手机短信;网络弹出广告等网络垃圾;骚扰电话、传真等其他信息骚扰方式等。信息骚扰的社会危害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严重浪费信息资源,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危害市场竞争秩序,对市场竞争造成不良影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消费者健康生活方式。信息骚扰行为侵犯的客体具有复杂性的特征,造成的社会后果具有多样性。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信息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骚扰信息与正当信息的区别。就信息骚扰的认定标准而言,信息骚扰行为主体是市场经营者,是市场主体;经营者发送骚扰信息的行为是以商业为目的;经营者发送骚扰信息未经消费者事先请求或者同意;信息骚扰行为侵犯的客体具有复杂性的特征,造成的社会后果具有多样性。骚扰信息与正当信息既有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第三部分,主要论述防范信息骚扰的法律价值及社会现实意义。防范信息骚扰的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公平、效率、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防范信息骚扰的社会现实意义则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它是国家行使经济职能的必然结果;它与科学发展观的精神相一致;它有利于全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体现经济法倾斜保护弱势群体的价值取向;它有利于平衡社会利益分配,促进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发展;它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帮助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它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协调、健康发展。第四部分,论述信息骚扰的法律防范与法律责任。信息骚扰的法律防范应当从如下方面着手:建立、完善关于信息骚扰的相关立法;加强个人信息的行政监管和通信市场的监管;推动统一的国际立法,加强国际合作。就信息骚扰的法律责任而言,必须严格、科学地界定信息骚扰法律责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科学、合理地配置信息骚扰的法律责任形式。信息骚扰的法律责任形式应当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此外,还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骚扰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
二、美国联公司发布全球十大电脑病毒报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联公司发布全球十大电脑病毒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1)国内中小学生数字素养现状与提升(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相关概念 |
1.2.2 国内研究 |
1.2.3 国外研究 |
1.2.4 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框架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之处 |
2 国内外中小学生数字素养理念与提升实践 |
2.1 中小学生数字素养理念 |
2.1.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数字素养理念 |
2.1.2 国际图书联合会数字素养理念 |
2.1.3 欧盟数字素养理念 |
2.2 中小学生数字素养提升实践 |
2.2.1 国外提升实践 |
2.2.2 国内提升实践 |
2.3 比较与分析 |
3 国内中小学生数字素养现状 |
3.1 调研实施 |
3.1.1 问卷设计 |
3.1.2 问卷质量检验 |
3.2 样本选择 |
3.3 现状分析 |
3.3.1 硬件和基础素养分布特征 |
3.3.2 数据素养分布特征 |
3.3.3 社交协作素养分布特征 |
3.3.4 数字内容创作和问题解决素养分布特征 |
3.3.5 安全素养分布特征 |
3.3.6 中小学生数字素养整体分布特征 |
3.4 本章小结 |
4 国内中小学生数字素养影响因素 |
4.1 研究设计 |
4.1.1 研究思路 |
4.1.2 数据收集 |
4.1.3 数据处理 |
4.1.4 信效度分析和伦理要求 |
4.2 影响因素主范畴形成过程 |
4.3 核心影响因素主范畴内涵 |
4.3.1 中小学生的自身因素 |
4.3.2 中小学生的环境因素 |
4.3.3 数字产品与服务提供者 |
4.4 本章小结 |
5 国内中小学生数字素养提升 |
5.1 中小学生数字素养提升路径 |
5.2 中小学生数字素养提升对策 |
5.2.1 中小学生增强自身数字素养学习意识 |
5.2.2 社会多方共同努力推动中小学生数字素养发展 |
5.2.3 数字产品与服务提供者提高数字产品质量 |
6 总结与展望 |
6.1 全文总结 |
6.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国内中小学生数字素养发展现状调查问卷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2)大数据时代美国肯塔基州教育数据治理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核心概念界定 |
(三)研究的意义与价值 |
(四)文献综述 |
(五)研究方法与重难点 |
(六)研究内容与思路 |
一、数据治理与肯塔基州教育数据治理体系 |
(一)数据治理的意涵与教育价值 |
(二)肯塔基州教育数据治理目标与整体架构 |
二、肯塔基州教育数据治理主体构成 |
(一)决策层:确立教育数据治理目标 |
(二)管理层:统筹教育数据治理资源 |
(三)执行层:落实教育数据治理流程 |
(四)协同层:聚集教育数据治理合力 |
三、肯塔基州教育数据治理客体领域 |
(一)数据标准:统一代码与共通共享 |
(二)数据收集:秉承原则与程序规范 |
(三)数据质量:完整输入与科学呈现 |
(四)数据隐私:安全维护与责任追究 |
(五)数据共享:明确权限与合法访问 |
(六)数据使用:强化数据素养与能力培训 |
四、肯塔基州教育数据治理运行机制 |
(一)政策引领机制:规范教育数据治理全过程 |
(二)多元协同机制:鼓励跨部门交流治理经验 |
(三)技术支持机制:构建软硬件双重技术保障 |
(四)资金保障机制:落实教育数据治理经费支撑 |
(五)反馈导向机制:拓展教育数据使用范围 |
五、肯塔基州教育数据治理体系特点 |
(一)治理行为的合法性:出台了指向明确的政策法规 |
(二)治理意识的能动性:营造了数据至上的使用文化 |
(三)治理机构的联动性:构建了跨部门多方参与机制 |
(四)治理领域的全面性:涵盖了教育数据全生命周期 |
(五)治理角色的清晰性:明确了各方权限与治理职责 |
(六)治理主体的高效性:强化了数据素养能力培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科研情况 |
(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简要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大数据概述 |
2.1.1 大数据的涵义 |
2.1.2 大数据特点 |
2.1.3 大数据的来源 |
2.2 个人信息安全概述 |
2.2.1 个人信息的涵义 |
2.2.2 个人信息的特征 |
2.2.3 个人信息保护 |
2.3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
2.3.1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必要性 |
2.3.2 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义 |
第3章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现状及保护规范 |
3.1 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安全现状 |
3.1.1 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安全侵犯实例 |
3.1.2 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安全现状的调查问卷 |
3.1.3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侵害的行为及方式 |
3.2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规范 |
3.2.1 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的直接保护 |
3.2.2 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的间接保护 |
3.2.3 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的行业自律保护 |
第4章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4.1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
4.1.1 个人设备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
4.1.2 个人财产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
4.1.3 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
4.1.4 个人自身基本信息及社会关系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
4.1.5 网络行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
4.2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成因分析 |
4.2.1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 |
4.2.2 个人信息保护技术尚不成熟 |
4.2.3 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较为薄弱 |
4.2.4 个人信息执法保护不严 |
第5章 加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与对策 |
5.1 国外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经验与借鉴 |
5.1.1 美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经验 |
5.1.2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的经验 |
5.1.3 英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经验 |
5.1.4 国外经验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启示 |
5.2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应该遵循的原则 |
5.2.1 目的特定原则 |
5.2.2 知情同意原则 |
5.2.3 安全保护原则 |
5.2.4 信息品质原则 |
5.2.5 信息公开原则 |
5.2.6 信息保密原则 |
5.3 大数据时代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对策建议 |
5.3.1 强化对公民的安全教育,提升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 |
5.3.2 发挥政府部门作用,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
5.3.3 建立行业自律规范,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
5.3.4 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增强大数据安全防护能力 |
5.3.5 不断完善和健全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体系 |
结语 |
附件: 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安全情况的调查问卷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第三方在线支付中的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第三方在线支付中的民事责任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 |
(一) 第三方在线支付的含义和法律关系 |
1. 第三方在线支付的含义 |
2. 第三方在线支付的主要法律关系 |
(二) 第三方在线支付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
1. 第三方在线支付民事责任的概念 |
2. 第三方在线支付民事责任的特征 |
3. 第三方在线支付民事责任的分类 |
二、域外第三方在线支付民事责任的立法考察 |
(一) 域外第三方在线支付民事责任的立法概况 |
1. 美国的立法 |
2. 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立法 |
3. 澳大利亚的立法 |
4.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立法 |
(二) 域外相关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1. 追求效率与公平的同时,更倾向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
2. 以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强化各方责任 |
3. 对两种支付差错进行了规定 |
三、我国第三方在线支付民事责任存在的问题 |
(一) 第三方在线支付民事责任的相关立法不完善 |
1. 专门性法律少,立法位阶低 |
2. 以监管法律为主,缺少民事责任规范 |
(二) 第三方在线支付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混乱 |
(三) 第三方在线支付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被滥用 |
1. 随意扩大不可抗力的范畴 |
2. 滥用格式条款免责 |
(四) 两种支付差错下的民事责任界定不清 |
1. 支付瑕疵引发的民事责任 |
2. 未经授权划拨引发的民事责任 |
四、对我国第三方在线支付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 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 |
1. 对采用专门立法模式的思考 |
2. 在立法设计上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 |
(二) 明确归责原则 |
1. 违约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
2. 侵权责任中的过错推定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
(三) 严格限定抗辩事由 |
1. 限定不可抗力的范畴 |
2. 区分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 |
(四) 明确两种支付差错下各方的民事责任 |
1. 支付瑕疵引发的民事责任 |
2. 未经授权划拨引发的民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读研期间科研成果简介 |
致谢 |
(5)互联网金融演化:比特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互联网金融是发展迅速的新兴经济现象 |
1.1.2 互联网金融将对经济产生深远的影响 |
1.1.3 比特币在互联网金融中的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特殊性 |
1.2 研究现状综述与评析 |
1.2.1 互联网金融研究综述 |
1.2.2 对比特币的研究综述 |
1.2.3 评述 |
1.3 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主要创新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3.3 主要创新 |
第2章 互联网金融演化路径:变异、选择和保留 |
2.1 互联网金融演化的三个环节和三个问题 |
2.2 变异机制:互联网技术对金融抑制的自发回应 |
2.3 选择机制:互联网经济特性助推下的市场选择 |
2.4 保留机制:互联网金融监管“度”的权衡 |
第3章 比特币的变异:两种货币本质观下的属性分析 |
3.1 比特币产生的背景 |
3.1.1 技术传承 |
3.1.2 经济背景 |
3.2 比特币的设计目标、解决方案和运行机制 |
3.2.1 设计目标 |
3.2.2 解决方案 |
3.2.3 运行机制 |
3.3 比特币的特征 |
3.3.1 由技术力量提供货币信用 |
3.3.2 货币的非国家化和去中心化 |
3.3.3 全民、全程、全权参与 |
3.3.4 自由开户、账户资源无限可得 |
3.3.5 匿名支付 |
3.3.6 不受剥夺,不受冻结,不可撤销,难以找回 |
3.3.7 跨国支付简单易行 |
3.3.8 技术和交易数据公开透明 |
3.3.9 阶段性匀速发币 |
3.3.10 总量控制 |
3.3.11 无限可分 |
3.3.12 低交易费用 |
3.4 比特币的接受 |
3.4.1 各国政府对比特币的定性 |
3.4.2 公众对比特币的定性 |
3.5 本章小结:比特币是货币吗? |
3.5.1 两种货币本质观 |
3.5.2 货币本质信用论下比特币属性分析 |
第4章 比特币的选择:扩散动力和扩散速度 |
4.1 制度经济学的演化博弈论视角 |
4.2 基于有限理性的比特币扩散微观动力分析 |
4.2.1 个体选择比特币的原因 |
4.2.2 个体拒绝比特币的原因 |
4.3 比特币扩散的演化博弈模型 |
4.4 实证检验 |
4.5 本章的结论与启示 |
第5章 比特币的保留:监管挑战、博弈分析和政策建议 |
5.1 比特币对监管带来的挑战 |
5.1.1 立法空白和定性不准带来的监管挑战 |
5.1.2 货币独立供应带来的监管挑战 |
5.1.3 资本自由流动引发的监管挑战 |
5.1.4 助长非法交易和犯罪 |
5.1.5 对投资、投机监管秩序的挑战 |
5.1.6 对司法程序带来的挑战 |
5.2 各国对比特币采取的监管措施 |
5.2.1 提示风险 |
5.2.2 打击犯罪 |
5.2.3 风险隔离 |
5.2.4 期货监管 |
5.2.5 交易许可 |
5.2.6 反洗钱监管 |
5.2.7 税收监管 |
5.2.8 宣布非法 |
5.3 比特币监管博弈模型 |
5.3.1 博弈矩阵 |
5.3.2 动态复制及演化稳定策略 |
5.4 仿真验证 |
5.5 结论和建议 |
5.5.1 对比特币进行研究、监控和评估 |
5.5.2 正视比特币的财产性、金融性和货币性,将其纳入监管 |
5.5.3 加大对基于比特币的洗钱和犯罪支付的打击力度 |
5.5.4 加强对比特币技术监控能力,研发正向应用 |
第6章 结论、不足和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存在不足 |
6.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学习的初心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科研情况 |
(6)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提出选题的大时代背景 |
1.2 国内外网络竞争立法及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网络竞争立法及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网络竞争立法与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3.1 研究的目的 |
1.3.2 研究的意义 |
1.4 研究的方法、基本思路、内容与结构 |
1.4.1 研究的方法 |
1.4.2 研究的基本思路 |
1.4.3 研究的内容与结构 |
2 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源流与现状 |
2.1 网络的起源及对经济的影响 |
2.1.1 网络的起源和发展 |
2.1.2 网络对经济的影响 |
2.2 网络市场的形成与竞争特点 |
2.2.1 网络市场的形成 |
2.2.2 网络市场的特征 |
2.2.3 网络市场的竞争特点及模式 |
2.3 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现状分析 |
2.3.1 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定义 |
2.3.2 网络不正当竞争乱象反映的问题 |
2.3.3 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成因 |
2.3.4 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特殊性 |
2.4 本章小结 |
3 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类型分析 |
3.1 网络不正当竞争类型分析总述 |
3.1.1 网络不正当竞争类型分析的标准 |
3.1.2 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类型划分 |
3.2 网络不正当竞争特有类型分析 |
3.2.1 软件冲突类 |
3.2.2 关键词搜索类 |
3.2.3 网络域名类 |
3.2.4 网络链接类 |
3.2.5 网站名称类 |
3.3 网络不正当竞争非特有类型分析 |
3.3.1 网络诋毁类 |
3.3.2 网络虚假宣传类 |
3.3.3 网络市场混淆类 |
3.3.4 网络侵犯商业秘密类 |
3.4 本章小结 |
4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 |
4.1 认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
4.1.1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要件 |
4.1.2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体要件 |
4.1.3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实施手段及危害 |
4.1.4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故意与非故意的过失 |
4.2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几个关键问题 |
4.2.1 网络创新与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边界问题 |
4.2.2 网络不正当竞争中权利与义务问题 |
4.2.3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要点问题 |
4.3 两种典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
4.3.1 软件冲突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
4.3.2 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类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
4.4 本章小结 |
5 反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救济目前的困境及对策 |
5.1 反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救济的困境 |
5.1.1 反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的困境 |
5.1.2 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政与司法救济的困境 |
5.2 反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的难点及对策 |
5.2.1 管辖权问题 |
5.2.2 当事人身份问题 |
5.2.3 证据问题 |
5.2.4 归责问题 |
5.2.5 赔偿标准问题 |
5.3 本章小结 |
6 反网络不正当竞争规制制度的创新 |
6.1 反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立法创新 |
6.1.1 反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单独立法 |
6.1.2 反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立法定位 |
6.1.3 反网络不正当竞争立法模式的选择 |
6.1.4 反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的强化 |
6.2 反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司法创新 |
6.2.1 从立法上确立以司法控制为主的司法模式 |
6.2.2 建立反网络不正当竞争公益诉讼制度 |
6.2.3 建立审判快速反应机制 |
6.2.4 增加法定赔偿额 |
6.3 反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行政执法的创新 |
6.3.1 设置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的一元执法机构 |
6.3.2 从立法上确立以行政为辅的执法模式 |
6.4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创新、不足与展望 |
7.2.1 创新 |
7.2.2 不足 |
7.2.3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7)我国网上银行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外国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创新点 |
第二章 网上银行及其监管概述 |
2.1 网上银行的概念及特点 |
2.2 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状况 |
2.3 网上银行监管概述 |
2.3.1 网上银行监管的内涵 |
2.3.2 网上银行监管的理论依据 |
第三章 网上银行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
3.1 网上银行的业务风险 |
3.2 网上银行的技术风险 |
3.3 网上银行监管的必要性 |
第四章 我国网上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
4.1 我国网上银行监管的现状分析 |
4.1.1 我国网上银行的监管主体 |
4.1.2 我国网上银行的监管目标 |
4.1.3 我国网上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 |
4.2 我国网上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
4.2.1 监管主体方面存在的不足 |
4.2.2 监管的客体:银行内部监管机制不健全 |
4.2.3 监管的方式有待改进 |
4.2.4 监管的外部环境条件不佳 |
4.2.5 监管信息结构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
4.3 我国网上银行监管面临的挑战 |
第五章 网上银行监管的国际经验 |
5.1 完备的监管制度和原则 |
5.2 提高网络安全的监管,注重对技术风险的监管 |
5.3 健全的网上银行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 |
5.4 比较完备的法律监管规则 |
5.5 多元制的监管体制及信息共享机制 |
5.6 注重保护网上银行客户的权益 |
5.7 注重监管队伍和人才的建设培养 |
第六章 完善我国网上银行风险监管策略的建议 |
6.1 宏观层面上关于网上银行风险监管模式的策略建议 |
6.1.1 健全我国网上银行的相关法律法规 |
6.1.2 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市场约束 |
6.1.3 建立网上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 |
6.1.4 机构型监管转向功能型监管 |
6.1.5 由分业监管转向混业监管 |
6.2 微观层面的网上银行风险监管模式策略的建议 |
6.2.1 健全网上银行监管的运营制度 |
6.2.2 在当前监管体制下,完善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机制 |
6.2.3 完善网上银行财务报告中的信息披露 |
6.2.4 建立和完善网上银行客户保护体系 |
6.2.5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
6.2.6 督促银行强化内部管理,从内控制度上降低风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 |
致谢 |
(8)我国企业网络财务报告问题及对策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0.2 文献综述 |
0.2.1 国外研究现状 |
0.2.2 国内研究现状 |
0.2.3 文献述评 |
0.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0.4 论文的基本框架 |
1 企业网络财务报告的理论概述 |
1.1 网络财务报告的内涵 |
1.1.1 网络财务报告的概念 |
1.1.2 网络财务报告的基本特点 |
1.2 网络财务报告产生的动因 |
1.2.1 网络本身的优势 |
1.2.2 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
1.2.3 企业的主观动机 |
1.2.4 经济全球化的促进 |
1.3 网络财务报告的理论基础 |
1.3.1 大众传播理论 |
1.3.2 事项法会计理论 |
1.3.3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 我国企业网络财务报告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2.1 我国企业网络财务报告现状 |
2.1.1 我国企业网络财务报告的内容 |
2.1.2 我国企业网络财务报告的模式 |
2.2 我国企业网络财务报告存在的问题 |
2.2.1 呈报的模式过于单一 |
2.2.2 披露的内容过于单一 |
2.2.3 披露的信息规范性不强 |
2.2.4 信息的实时提供度有待提高 |
2.2.5 信息披露的安全性不高 |
2.2.6 受众的关注度不高 |
2.2.7 信息的可靠性受到质疑 |
3 现行网络财务报告存在问题的原因 |
3.1 网络技术尚未得到充分的运用 |
3.1.1 企业管理信息化观念落后 |
3.1.2 网络技术发展尚不成熟 |
3.2 缺乏相关理论和政策的支持 |
3.2.1 会计基本原则及基本假设的局限 |
3.2.2 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 |
3.3 企业对网络财务报告的实时披露缺乏积极性 |
3.3.1 信息透明性带来竞争者威胁 |
3.3.2 受成本效益原则的制约 |
3.3.3 回避法律风险的承担 |
3.4 企业信息安全控制体系不完备 |
3.4.1 缺乏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
3.4.2 忽视安全防护技术的运用与维护 |
3.5 受众对网络财务报告还不习惯 |
3.5.1 信息过载带来的问题 |
3.5.2 受众本身技术和知识的限制 |
3.5.3 网络媒体的可信度还有待公众接受 |
3.6 网络审计工作不完善 |
3.6.1 网络审计尚未全面展开 |
3.6.2 网络审计人员的技术水平不够 |
3.6.3 网络环境下审计风险加大 |
4 改进网络财务报告的建议 |
4.1 进一步完善网络财务报告推行的环境条件 |
4.1.1 全面升级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 |
4.1.2 加大网络财务报告的教育与宣传 |
4.1.3 制定网络财务报告准则及相关规范 |
4.1.4 创建持续有效的监管机制 |
4.2 建立灵活的网络财务报告模式 |
4.2.1 建立交互式按需报告模式 |
4.2.2 建立实时报告模式 |
4.2.3 建立外部代理报告模式 |
4.3 充分利用网络财务报告优势拓展可报告的内容 |
4.3.1 增加非财务信息的披露 |
4.3.2 建立预测性财务报告体系 |
4.3.3 构建多媒体报告模式 |
4.3.4 提供多计量模式财务报告 |
4.4 推广网络财务报告的技术支持——XBRL |
4.4.1 积极向国际 XBRL 组织靠拢 |
4.4.2 制定完整的分类标准 |
4.4.3 规范 XBRL 工具的使用 |
4.4.4 加快软件应用程序的开发 |
4.5 多管齐下充分保证网络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 |
4.5.1 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 |
4.5.2 加强信息数据源头控制 |
4.5.3 保证安全可靠的信息生成系统 |
4.5.4 完善计算机安全及犯罪的立法 |
4.5.5 重视网络安全及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
4.6 加强网络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 |
4.6.1 研究和开发新型网络财务报告审计技术 |
4.6.2 提升审计人员网络报告的审计技能 |
4.6.3 降低网络审计的审计风险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南京旅行社行业电子商务应用现状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1. 理论意义 |
2. 实践意义 |
(三) 文献综述 |
1. 国外研究现状 |
2. 国内研究现状 |
3.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 研究内容及框架 |
1. 研究内容 |
2. 研究方法 |
3. 研究框架 |
二、南京旅行社行业电子商务应用现状 |
(一) 电子商务服务内容不断增加 |
(二) 电子商务应用模式日趋多样化 |
(三) 电子商务大大提高了旅行社工作效率 |
(四) 电子商务支撑服务得到完善 |
(五) 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不断改善 |
三、南京旅行社行业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
(一) 交易服务能力不足 |
(二) 电子商务缺乏信任度 |
(三) 电子商务交易比例有待提高 |
(四) 电子商务营销管理人才欠缺 |
(五) 金融支付系统形成瓶颈 |
(六) 旅行社行业电子商务缺乏吸引力 |
四、南京旅行社行业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分析 |
(一) 优势分析 |
1. 交易虚拟化 |
2. 交易成本低 |
3. 交易效率高 |
4. 协调性 |
5. 交易透明化、形象化 |
6. 增强供需双方的相互沟通 |
(二) 劣势分析 |
1. 行业规模小 |
2. 资源组合能力差 |
3. 专业性差 |
4. 安全不稳定 |
5. 服务内容单调 |
6. 经营理念落后 |
7. 用户结构缺乏广泛性 |
(三) 机会分析 |
1. 政府政策强力支撑 |
2. 全民电子商务意识提高 |
3. 网上银行使用普遍 |
4. 旅游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逐步规范化 |
5. 国内外学习交流机会增加 |
6. 具备信息化基础设施条件 |
(四) 威胁分析 |
1. 旅游类网站的参与竞争,其上升势头强劲 |
2. 相关法律缺失,市场较混乱 |
3. 缺乏市场营销理念,目标不明确 |
4. 缺少对口专业人才,效率不明显 |
五、美国运通旅行社电子商务发展经验借鉴 |
(一) 美国运通旅行社业务发展过程 |
(二) 美国运通旅行社的独特优势 |
(三) 美国运通在全球取得成功策略 |
1. 品牌化经营策略 |
2. 顾客维系策略 |
3. 竞争策略 |
4. 网络营销策略 |
六、南京旅行社行业电子商务发展对策研究 |
1. 强调营销理念,完善市场营销系统 |
2. 分析行业环境,理性发展电子商务 |
3. 加强相互协作,建立内、外部联网 |
4. 提高员工素质,注重专业人才培养 |
5. 制定岗位要求,创造良好竞争机制 |
6. 整合旅游资源,创新经营管理新模式 |
7. 加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增强信息化安全意识 |
8. 建立高质量的电子商务平台,推动多维的信息交流 |
9. 发展手机终端服务,扩大市场份额 |
10. 提供个性化服务,满足需求差异性 |
七、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旅行社行业电子商务应用情况调查问卷设计 |
附录2 旅行社行业电子商务应用情况调查问卷表 |
附录3 旅行社行业电子商务经营管理情况调查问卷设计 |
附录4 旅行社行业电子商务应用情况调查访谈问卷 |
致谢 |
(10)论信息骚扰的社会危害和法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信息骚扰的表现形式及社会危害 |
(一) 信息骚扰的表现形式 |
(二) 信息骚扰的社会危害 |
二、信息骚扰的认定 |
(一) 信息骚扰的认定标准 |
(二) 骚扰信息与正当信息的区别 |
三、防范信息骚扰的法律价值及现实意义 |
(一) 防范信息骚扰的法律价值 |
(二) 防范信息骚扰的社会现实意义 |
四、信息骚扰的法律防范与法律责任 |
(一) 信息骚扰的法律防范 |
(二) 信息骚扰的法律责任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美国联公司发布全球十大电脑病毒报告(论文参考文献)
- [1]国内中小学生数字素养现状与提升[D]. 李皓. 郑州大学, 2020(02)
- [2]大数据时代美国肯塔基州教育数据治理体系研究[D]. 但金凤. 西南大学, 2020(01)
- [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 张晓雪. 山东大学, 2020(02)
- [4]第三方在线支付中的民事责任研究[D]. 吴优. 海南大学, 2016(06)
- [5]互联网金融演化:比特币研究[D]. 韩裕光. 安徽大学, 2016(08)
- [6]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研究[D]. 郭振兰. 中南大学, 2014(01)
- [7]我国网上银行监管问题研究[D]. 刘婷. 天津商业大学, 2014(03)
- [8]我国企业网络财务报告问题及对策探讨[D]. 高山. 江西财经大学, 2013(S2)
- [9]南京旅行社行业电子商务应用现状与对策研究[D]. 马明锋. 广西师范大学, 2013(S1)
- [10]论信息骚扰的社会危害和法律责任[D]. 江琼. 华中师范大学, 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