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析广西壮族地区改土归流的原因(论文文献综述)
田杰[1](2021)在《清代广西“改土归流”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土司制度是元明清时期中央王朝统治少数民族边疆地区所采取的一种治边政治制度。广西的土司制度起源于唐宋羁縻州府制度,元朝时期正式被确立为土司制度,在明朝时期得以蓬勃发展,并趋于完善。明末清初,广西土司制度出现弊端,清雍正帝时期对广西土司地区进行大规模改流。至此,广西绝大部分的土司地区改为流官管辖。民国时期,广西土司制度才得以最终改流完成。广西改土归流时期跨度大,各土司情况复杂,改流难度大。在改流过程中,清王朝礼法并用,对重点领域加强立法,同时依照当地的民俗习惯在司法上因俗司法,改土归流才得以顺利进行。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清王朝对广西土司地区的改土归流,无疑是促进了广西的经济社会发展,加强了广西边疆地区与中原的文化交流,促进了民族融合,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对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民族习惯与国家法的衔接、“关键少数”少数民族干部的治理以及乡村社会治安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分为七个部分对清代广西区“改土归流”法律制度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是引言部分,对文章起抛砖引玉的作用,是文章逻辑结构的起点,为下文论述清代广西区“改土归流”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作了铺垫。该部分主要是介绍了文章的选题背景、梳理了学界对改土归流中法律制度研究现状。本文认为清廷在对广西土司地区改土归流过程中所施行的法律措施对广西的发展以及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产生深远的影响,为我国的边疆治理,强化边疆治理法治化提供镜鉴。第二部分对清代广西“改土归流”进行了简要概述,探讨了广西土司制度的起源、发展、衰落、改流四个阶段,广西的土司制度起源于唐宋时期的羁縻州府制度,在前朝“因俗而治”的治边思想的影响下,唐王朝对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了羁縻州府制度,设立边州都督府代替中央王朝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事务。在元朝时期得到发展并逐步完善,元朝创立了“蒙夷参治”之法,官员有“流官”与“土官”之分。由此,土司制度在元朝时期得到具体确立。明朝是广西乃至全国范围内土司发展的顶峰,明王朝除了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大量土司制度之外,还在广西设置大量的土司巡检来进一步深化对广西土司地区的管理。明末清初时期,全国范围内的土司制度开始逐步走下坡路,土司制度与高度集中的中央统一王朝的目标相背而行,因此,土司地区的“汉化”,也就是后来的改土归流被提上议程,至此之后“改土归流”成为土司制度变化的主旋律。第三部分对清代广西区“改土归流”法律制度的背景因素进行了分析,认为清廷对广西土司地区的改流措施主要考虑到了广西土司地区的社会基础和土司制度本身存在的制度腐败,土官统治残酷等问题,认为清朝对广西土司的改土归流是顺应大一统的时代潮流。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清朝广西改土归流法律制度的进程,把广西的“改土归流”分为前期的改土归流、中期的改土归流和末期的改土归流。在前期的改土归流中的时间点主要集中在于清军入关至康熙年间,这一段时期的改土归流主要体现出以下特点:这一时期的改土归流仅仅是局部;清廷对广西的改流态度并不是刻意为之,仅仅是顺势而为。中期的改土归流主要时间段为雍正、乾隆时期,这一时期的改土归流则呈现出规模化、大面积的特点。在末期的改土归流时间点主要集中在清朝末年,这一时期的改土归流主要是对土司地区改土归流的扫尾工作。第五部分主要探讨了清朝对广西土司地区改土归流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对其总结为“重点立法”与“因俗司法”两个方面。其中重点立法分为,社会治安事项、土司承袭事项、土地制度、税赋贡赋事项、刑罚制度、科举制度六个方面;因俗司法的改土归流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对民俗习惯的认可及适用、土司辖区审判机构的变革、土司辖区案件管辖的划分、对土官司法权限的限制四个方面,比较全面的概括了清朝对广西土司地区改土归流的法律措施。第六部分主要探讨了广西“改土归流”法律制度的特点、效果及不足,将清王朝对广西的改土归流法律制度的特点归纳为法律未成文成典、充分尊重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两大类。在效果方面,从整体来看清王朝对广西土司制度的改土归流的法律措施无疑是成功的,经过历史文献的调查研究发现,清朝对广西土司地区施行的法律效果好,民族抵触、抵抗情绪较弱。但从局部来看,清朝对广西土司制度的改流并不完善,在清朝统治时期并未全部改流,还保存一定程度的土司,甚至有些原来的土司地区存在复土现象。最后一部分,将本文的落脚点落在“改土归流”的当代启示之上,力求通过改土归流这段历史来镜鉴当下,为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建言献策,提升少数民族边疆地区的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陈丽冰[2](2021)在《广西下雷地区壮族传统法制变迁研究 ——以清代改土归流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蓝武,黄丽丽[3](2020)在《清代大规模改土归流前后桂西地区学校教育发展变迁》文中指出从中国土司制度形成与发展史上看,桂西地区属传统的土司统治区,堪称壮族土司分布最集中的区域。以往学界对桂西土司的研究,大多聚焦于政治与经济制度的层面,而对其学校教育发展状况的专门研究几近于无。基于比较的视角,本文以改土归流为节点,从学校教育的类型、数量、受教育对象群体的变化、教育目的的变化等诸方面入手,深入探讨清代大规模改土归流前后桂西地区学校教育发展变迁的基本状况及规律,不仅有助于拓展桂西土司制度研究的范畴,深化对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的研究,而且对于发展当今的区域民族教育无疑具有一定的历史借鉴意义。
贺益[4](2020)在《论清代土司地区司法一体化建设》文中提出清代是我国统一多民族发展和巩固时期,清中央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巩固国家统一,土司与内地司法一体化建设即其中关键一环。土司地区衙门的司法组织机构及职能与内地衙门的司法机构及职能较为类似。土司是其辖区的最高司法官,对于土民提出的民刑案件有自主判决的权力,由于土司土民司法观念淡薄,司法秩序较为混乱,多不依法审判,加之土司社会中有仇杀习俗,底层土民的司法权利毫无保障。鉴于此,清中央政府把内地司法制度移植到土司地区,积极推动土司地区与内地司法一体化,在土司地区逐渐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诉讼制度、缉捕制度、审判制度及刑罚制度。使得土民在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上有法律制度可依。其表现为:在起诉方面,起诉者须按照控告程序进行起诉,并要遵循“律例”中的诉讼原则,特殊人群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在缉捕方面,衙门须出具传票,才可传唤或拘捕人证、乡保、人犯等,不可随意拘拿无关人员。缉捕凶犯还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审判方面,依律例断罪,实行“逐级审转复核”的审判原则,并规定各级衙门的审判责任。在刑罚方面,依“五刑”为准则执行处罚。在处理土司地区的问题上,清中央政府认识到要加强对土司地区的统治必须实行改土归流的政策,于是在土司地区逐渐推广改土归流措施。改土归流的广泛实行为司法一体化建设提供了有利条件,流官在施政的过程中推行汉法,直接对土民产生影响,使得土民法律意识增强,对推行汉法也有有积极作用。同时对土民积极展开儒家礼法和普法教育。在土司地区广泛的建立学校,让他们学习儒家礼法,了解国家法律。在司法实践中,融入儒家伦理观念,以儒家礼法原则进行量刑审判,使得儒家思想的土司地区产生重要影响。这措施使得“国法”对土司社会产生重要影响,对土民而言,保障了其司法权利。对土司而言,限制了司法权力,增加了司法责任。对国家而言,加强了对土司地区的控制,有利国家法律趋于统一。但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保留了土司和原有的习惯法。
程然[5](2020)在《“改土归流”前后泗城土府亭目法研究》文中指出在中国法律史研究中,大多数学者长期以来将目光锁定在历代国家制定法的相关研究中,对于少数民族习惯法、少数民族法律制度尤其是土司地区的少数民族法律制度的关注不足。清初,中央政权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改土归流”使得被改流地区的传统法律制度产生了历史性变革,特别是其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经济民事法律制度和司法审判程序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本文就是以清朝黔桂西部临界地区中变化最典型的泗城土府的“改土归流”为切入点,探讨黔桂西部临界地区法制的变迁问题。亭目法是泗城土府在土司时期形成的并长期作用于泗城地区的法律制度。本文以清初“改土归流”为研究视角,较为系统地分析与阐述了清代中央政权对泗城地区进行治理的法制内容以及泗城地区传统的亭目法逐渐被清廷国家制定法所取代的过程。同时从法律主体、法律制度、司法程序等角度分析泗城地区亭目法在“改土归流”前后的变迁,并在深挖泗城地区亭目法于“改土归流”前后发生变迁的原因的基础上,得出“改土归流”前后泗城地区的法制变迁对当下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本论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为“泗城亭目制度与‘改土归流’”,这是论文的前提部分。本章要对于本文所涉及的基础概念如亭目制度、泗城土府、“改土归流”等进行了阐释与界定,厘清本文的研究重点和基本范畴。除此之外,本章还要论述清代“改土归流”的具体情况和泗城亭目制度的发展与衰落,这是引起泗城地区亭目法变迁的主要因素。第二章为“‘改土归流’前后泗城土府亭目法的变迁”,这是论文的主体部分。通过分析泗城地区的审判机构、法律制度、司法程序在“改土归流”前后的变迁,发现泗城地区法制在“改土归流”前后出现的变与不变的问题,以及如何变迁的问题。第三章为“‘改土归流’前后亭目法变迁的原因与启示”,这是论文的结论部分。通过分析泗城地区在“改土归流”前后亭目法变迁的内因与外因,并结合前两章的分析,得出“改土归流”前后泗城地区的法制变迁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杜博慧[6](2020)在《明清时期广西城池设置变迁情况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城池广义上是指城墙与护城河,到了明清时期设置城池已经成为有一定行政级别的管理机构的象征。城池对于聚落不仅是一个防御设施,更是政治阶级和政治信任程度的标志,是华夏文化政治景观的象征物,需要配置一系列的建置性设施系统,这些建置性设施包括:行政官署系统、文教设施系统、祭祀设施系统。这一系列的建置系统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对地域控制的一种表达方式和特定的景观秩序。本文以明清时期广西的城池为研究对象,首先考察了其社会经济文化等背景情况,从地方志书、相关史书、相关专着的记载入手,了解广西壮族土司制度的覆灭以及改土归流的进程。其次,在明清时期改土归流的背景下分析广西城池的设置在空间和数量上的变迁和扩展的过程,同时对城池内配备各类建置性设施的数量变化情况及设置完备程度进行分析。试图阐述在改土归流的进程中城池和城市建置性设施作为华夏国土景观系统的重要部分,其在扩张中的表现。研究发现在明清以前广西土司地区城池设置较少,明清时期经过改土归流在广西的实施推进,城池的设置在空间上的分布由东部向西部土司地区扩展,在改土归流地区设置城池和建置性设施的数量不断增加,少数民族地区城市景观在这个过程中不断中原化。
林炫臻[7](2020)在《民国时期桂西地区行政区划变动研究 ——以县为中心》文中指出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了对疆域进行有效管理而对其进行层级划分的区域。通过设置若干层级、不同类型的政区,使国家权力在空间上实现再分配。行政区划体系是国家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手段。在中国传统行政区划体系中,县级政区属于直接管理基层社会的基层政区,自秦“废分封,行郡县”以来,一直发挥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本文所述之桂西地区,是指今广西西部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在传统社会被视为岭南极边、荒蛮化外之地。在清代雍正“改土归流”之前,历代中央政府的官僚系统都难以深入进行有效管辖。中华民国建立后,广西地方实力派无论是旧桂系还是新桂系,出于扩充自身实力、加强社会治理等需要,均对广西地方政区做出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不仅彻底完成了改土归流,还通过厘清县界、调整基层地方归属、析置新县、迁移县治等措施,使桂西地区的行政区划趋于合理,有效巩固了桂系对广西的统治。总体而言,这些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不仅促进了桂西地区政区的现代化,而且奠定了当今桂西地区政区格局的基础。纵观整个民国时期,桂西地区的县级政区变动频繁,既有出于政府的主观意愿因素,又受到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但政府主导始终是民国时期桂西县级政区变动的源动力;由于县级政区直接面向基层,所以地方社会因素又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政府决策,甚至影响政区调整的走向。总之,民国时期桂西地区县级政区的频繁变动,是当时广西当局与桂西各县地方派系势力互动交流甚至博弈妥协的结果,经过复杂的变动过程,才最终形成桂西县级政区的格局。
李良品,翟文[8](2019)在《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2018年度科研报告(下)》文中研究表明2018年,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的研究发展稳健,态势喜人。其研究主要涉及土司学基本理论与方法、中国土司制度、改土归流、中国土司文化、中国土司个案、土司遗址申遗地以及土司人物等七个方面。这些研究在为"中国土司学"构建提供支持的同时,也集中反映了2018年我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的发展轨迹和脉络。这里主要评述后五个方面的情况。
韦笑宇[9](2019)在《忻城壮族家谱研究》文中认为壮族家谱是壮族自身制度和文化的集中体现,是研究壮族文化不可缺少的文史资料。它既涵盖了家族起源、迁移经历、世系图说、家族发展史、家法族规等内容,也蕴含了宗教信仰、伦理秩序、文化交融等文化内涵。研究壮族家谱,对研究壮族的起源、发展、社会制度的构建、伦理价值观念的形成以及壮汉文化交融具有重要意义。对我们了解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优秀壮族文化、维护民族稳定也起到了推动作用。本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为田野调查点和研究对象,拟通过对忻城壮族家谱的研究,探究壮族家谱的发展过程和文化内涵。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以忻城壮族家谱的产生与发展为例进行分析。通过对家谱文本的研究,探讨文化的发展和交融。绪论部分主要介绍文章选题的缘由和选题意义,并对学界关于家谱和壮族家谱的相关研究进行梳理,最后介绍了本文的研究内容和方法;第一章讲述了忻城壮族姓氏观念的形成与第一本家谱《莫氏宗谱》的产生,包括莫氏姓氏的起源和宗族的论证、《莫氏宗谱》产生的动力;第二章则是分析了莫氏家谱的发展过程,包括第一本家谱《莫氏宗谱》的主要内容和体例,《莫氏族谱》两次续修的原因和主要内容,最后也论证了《莫氏宗谱》的典型意义;第三章分析了忻城县壮族土民开始修谱的原因和主要内容,以及从壮族家谱中看到的汉文化特征。旨在研究忻城壮族社会制度和社会文化的发展变化,汉文化对忻城壮族文化发展的影响;第五章从文化的角度来看分析忻城壮族家谱。从中可以家谱对壮族家庭伦理观念的建构和族人凝聚力的增进以及对教育的推动作用。小结部分则是对壮族家谱和壮族文化的未来发展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本文旨在通过对家谱的研究,深入了解壮族家族的传统文化和思想。更好地辩证看待传统壮族的民族文化和思想,弘扬优秀的壮族传统文化,促进民族文化的发展和稳定。
蓝武,廖玉连[10](2019)在《清代在广西实施大规模改土归流的本土因素及其影响探析》文中研究指明相对于明代改土归流出现明显的反复而言,清代在广西实施的大规模改土归流总体而言是得以顺利推进的,这是内因和外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作为内因的清代广西本土因素确实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壮族土官的残暴统治,壮族土司统治区社会经济的空前发展与交通条件的进一步改善,壮族土司军事力量的严重削弱,壮族土司地区文化教育的发展与忠君爱国思想观念的形成,为王朝中央在广西实施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创造条件并奠定基础,成为清代在广西实施大规模改土归流的"根本原因"与内在根由。
二、浅析广西壮族地区改土归流的原因(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析广西壮族地区改土归流的原因(论文提纲范文)
(1)清代广西“改土归流”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一、广西“改土归流”法律制度概述 |
(一)土司制度的概念 |
(二)广西土司制度的演变 |
1.广西土司制度的起源 |
2.广西土司制度的发展 |
3.广西土司制度的衰弱 |
(三)改土归流的含义 |
二、清代广西“改土归流”法律制度的背景考量 |
(一)清代广西土司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 |
1.制度腐败 |
2.统治残酷 |
(二)清代广西“改土归流”的社会基础 |
1.经济基础 |
2.政治基础 |
3.文化基础 |
三、清朝广西“改土归流”法律制度的进程 |
(一)清代前期的“改土归流” |
(二)清代中期的“改土归流” |
(三)清代末期的“改土归流” |
四、清代广西“改土归流”法律制度的内容 |
(一)重点领域的改土归流 |
1.社会治安“改土归流” |
2.土司承袭事项“改土归流” |
3.土地制度“改土归流” |
4.赋税、贡赋制度“改土归流” |
5.刑罚制度“改土归流” |
6.科举制度“改土归流” |
(二)改土归流后的司法变革 |
1.对民俗习惯的认可及适用 |
2.土司辖区审判机构的变革 |
3.土司辖区案件管辖的划分 |
4.对土官司法权的限制 |
五、清代广西“改土归流”法律制度的评价 |
(一)“改土归流”法律制度的特点 |
1.法律未成典 |
2.充分尊重民族地区的习惯法 |
(二)“改土归流”法律制度的效果 |
1.维护中央王朝统一 |
2.促进少民地区社会进步 |
(三)“改土归流”法律制度的不足 |
1.未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 |
2.法律制定易受统治者思想的影响 |
六、清代广西“改土归流”法律制度的当代启示 |
(一)建立完备的民族法治体系 |
(二)做到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调适和衔接 |
(三)做好“关键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与任用 |
(四)构建完备的乡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 |
七、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3)清代大规模改土归流前后桂西地区学校教育发展变迁(论文提纲范文)
一、清代大规模改土归流前桂西地区学校教育发展的历史脉络 |
(一)明代以前桂西地区学校教育发展的历史状况 |
1.官学 |
2.书院 |
3.社学 |
(二)清初桂西地区学校教育发展的历史情形 |
1.州学 |
2.书院、社学与义学 |
(三)清代改流前桂西地区学校教育的受教对象 |
(四)清代改流前桂西地区学校的数量 |
二、清代大规模改土归流后桂西地区学校教育发展变迁的基本情形 |
(一)桂西地区改土归流的历史情形 |
(二)改土归流后桂西地区学校教育的新变化 |
1.学校类别的多元化 |
(1)府、厅、州、县学 |
(2)书院 |
(3)社学与义学 |
2.学校教育受教对象的变化 |
3.学校数量的增长 |
三、清代大规模改土归流前后桂西地区学校教育发展变迁的主要特点 |
(一)学校数量与类型由少变多 |
(二)学校空间分布由点状向带状发展 |
(三)受教育对象由单一性变为多样化 |
(四)学校教育目的由开启民智到注重科举 |
四、清代大规模改土归流对桂西地区文教事业及社会发展的影响 |
(一)促进桂西地区文化教育的发展 |
1.促进学校教育的产生与发展 |
2.促进桂西地区教育形式的多样化 |
(二)推动桂西地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
(4)论清代土司地区司法一体化建设(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1. 先行研究成果 |
2. 文献资料汇编 |
(三) 研究内容、创新之处与方法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
1. 研究内容 |
2. 创新之处 |
3. 研究方法 |
4. 相关概念界定 |
一、 清代土司地区的司法组织及职能 |
(一) 土司衙门的司法组织 |
1. 土官 |
2. 三班六房 |
3. 土幕 |
4. 乡保 |
(二) 土司衙门的司法职能 |
1. 维护社会治安 |
2. 全权处理民事词讼 |
3. 参与刑事案件 |
4. 监禁与递解人犯 |
(三) 流官(州县)衙门的司法机构及职能 |
二、 清代土司地区的司法制度 |
(一) 改土归流前的司法状况 |
(二) 改土归流后的司法制度 |
1. 诉讼制度 |
2. 缉捕制度 |
3. 审判制度 |
4. 刑罚制度 |
三、 清中央政府在土司地区司法一体化建设 |
(一) 司法一体化建设的措施 |
1. 改土归流的实行 |
2. 国家法的适用与习惯法的限制 |
3. “教化”与普法教育 |
4. 对儒家礼法原则的融入 |
(二) 司法一体化建设的影响 |
1. 对土民、土司的影响 |
2. 对国家的影响 |
3. 不足之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5)“改土归流”前后泗城土府亭目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问题缘起与意义 |
二、 研究现状综述 |
三、 创新之处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泗城亭目制度与“改土归流” |
第一节 泗城亭目制度的沿革 |
一、 泗城亭目制度的形成 |
(一) 唐代羁縻制度 |
(二) 宋代土(峒)官制度 |
(三) 泗城亭目制度 |
二、 泗城亭目制度的发展 |
三、 泗城亭目制度的衰落 |
第二节 泗城土府的“改土归流” |
一、 “改土归流”的缘由 |
二、 清朝泗城土府的“改土归流” |
第二章 “改土归流”前后泗城土府亭目法的变迁 |
第一节 “改土归流”前后的司法机构 |
一、 “改土归流”前的亭目衙门 |
二、 “改土归流”后的流官衙门 |
第二节 “改土归流”前后的法律制度 |
一、 土地法律制度变迁 |
(一) “改土归流”前的土地法律制度 |
(二) “改土归流”后的土地法律制度 |
二、 赋税法律制度变迁 |
(一) “改土归流”前的赋税法律制度 |
(二) “改土归流”后的赋税法律制度 |
三、 婚姻法律制度变迁 |
四、 刑事法律制度变迁 |
(一) “改土归流”前后对民众的刑罚变化 |
(二) “改土归流”前后对土目的刑罚变化 |
第三节 “改土归流”前后的司法诉讼程序 |
一、 “改土归流”前后的诉讼管辖 |
二、 “改土归流”前后的审判程序 |
三、 “改土归流”前后的神明判决 |
第三章 “改土归流”前后亭目法变迁的原因与启示 |
第一节 “改土归流”前后亭目法变迁的原因 |
一、 亭目法变迁的外因 |
二、 亭目法变迁的内因 |
第二节 “改土归流”前后亭目法变迁的启示 |
一、 吸收借鉴习惯法的启示 |
二、 增强普法宣传教育的启示 |
三、 提高民众法律认同度的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明清时期广西城池设置变迁情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研究范围与对象 |
1.3.1 研究范围 |
1.3.2 相关对象及背景概念解释 |
1.4 研究方法与框架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框架 |
1.5 相关研究综述 |
第2章 :明清时期广西基本概况 |
2.1 自然地理与交通环境 |
2.1.1 地形地貌与河流 |
2.1.2 气候环境 |
2.1.3 交通条件 |
2.2 人口与社会经济情况 |
2.2.1 人口与民族分布 |
2.2.2 商业发展 |
2.3 建置沿革 |
2.4 文化教育情况 |
2.5 军事情况 |
第3章 :改土归流的推进和城池设置的关系 |
3.1 明朝前城池时空分布变迁情况 |
3.2 改土归流的推进和城池设置的关系 |
3.2.1 改土归流的推进情况 |
3.2.2 设置变迁情况 |
3.2.3 数量变化情况 |
3.3 城池和土垣、军事营堡的关系 |
3.3.1 城池与土垣之间的关系 |
3.3.2 城池与军事营堡之间的关系 |
3.4 城池的物质形态 |
3.4.1 规模 |
3.4.2 城门 |
3.4.3 城楼 |
3.4.4 垛口 |
3.4.5 城池材料变化 |
3.5 小结 |
第4章 :改土归流和建置性设施系统的变迁 |
4.1 行政官署系统 |
4.2 祭祀设施系统 |
4.3 文教设施系统 |
4.3.1 官学的修建情况 |
4.3.2 其他文教设施修建情况 |
4.4 城池内各系统完善程度 |
4.5 小结 |
第5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指导教师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 |
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
附录 |
致谢 |
(7)民国时期桂西地区行政区划变动研究 ——以县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资料与方法 |
四、基本框架与时空范围 |
第一章 1912—1921 年旧桂系时期桂西行政区划的变动 |
第一节 旧桂系时期桂西地区政区体制的变动 |
一、清末桂西地区的政区体制及政区设置 |
二、1911—1912 年广西暂行的政区体制 |
三、1913—1914 年广西政区体制的逐渐定型 |
第二节 旧桂系时期土属政区的裁撤与改流 |
一、清末民初桂西地区土属政区的设置和管理 |
二、旧桂系执政初期对“改土归流”的初步准备 |
三、旧桂系“改土归流”的全面实施 |
第三节 旧桂系末期桂西地区的政区设置情况 |
小结 |
第二章 1925—1929 年新桂系初期桂西行政区划的变动 |
第一节 新桂系初期政区体制的变动 |
一、南京国民政府对政区体制的规范 |
二、新桂系初期对桂西政区体制的改革 |
第二节 新桂系初期的彻底“改土归流” |
一、新桂系初期的“改土归流”规划 |
二、新桂系“改土归流”的过程 |
第三节 新桂系初期桂西地区县治的择定与迁移 |
一、奉议县治的迁移 |
二、绥渌县治的迁移 |
三、上金县治的选定 |
第四节 新桂系初期桂西各县的等第变化 |
小结 |
第三章 1931—1949 年新桂系对桂西地区行政区划的调整 |
第一节 1931—1949年桂西县行政区域的改动 |
一、中央政府与广西省政府的相关举措和法令 |
二、“旧田南道”辖境县级政区的大范围调整 |
三、桂西其他各县区域的小范围改动 |
第二节 20 世纪30 年代桂西县治的改变 |
一、雷平县治迁至太平 |
二、“田南整理县界计划”中县治的改变 |
第三节 20 世纪30 年代桂西各县的等第变更 |
第四节 20世纪三四十年代桂西各县与准统县政区之间隶属关系的变动 |
一、民团区的设置与变动 |
二、行政监督区的设置与变动 |
三、行政督察区的设置与变动 |
小结 |
结论 |
一、民国时期桂西地区政区变动的趋势 |
二、民国时期影响桂西地区政区变动的因素 |
三、民国时期桂西地区政区变动的特点 |
四、民国时期桂西地区政区改革的历史作用及其局限性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2018年度科研报告(下)(论文提纲范文)
三、改土归流研究 |
(一)改土归流的个案与变化研究 |
1.改土归流的个案研究 |
2.改土归流的变化研究 |
(二)改土归流的影响研究 |
(三)改土归流的其他研究 |
四、中国土司文化研究 |
(一)土司文化事项研究 |
1.土司宗族、家族文化 |
2.土司建筑文化 |
3.土司文化艺术 |
(二)土司文学与土司教育 |
1.土司文学 |
2.土司教育 |
(三)土司的国家认同研究 |
(四)土司历史文化遗存的发展与保护研究 |
五、中国土司个案研究 |
(一)播州土司 |
(二)川西高原土司 |
(三)韦氏土司 |
(四)西宁土司 |
(五)侬氏土司 |
(六)陶氏土司 |
(七)下雷土司 |
六、土司遗址申遗地研究 |
(一)老司城研究 |
1.老司城土司文化遗产的传播现状与措施研究 |
2.老司城文化包装路径研究 |
3.老司城土司时期法律制度研究 |
(二)唐崖土司城研究 |
1.唐崖土司城的武备建置研究 |
2.明代唐崖土司城的妇女人物形象研究 |
3.唐崖土司城遗址文化的传播价值研究 |
七、土司人物研究 |
(一)康区末代女土司———降央伯姆 |
(二)末代彝族土司———岭光电 |
(9)忻城壮族家谱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学界研究现状 |
(一) 对家谱的整体梳理和综合研究 |
(二) 对某一地区或民族家谱的研究 |
(三) 对壮族家谱的研究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一) 研究内容 |
(二) 创新之处 |
(三)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忻城壮族姓氏观念的形成与其第一本壮族家谱产生 |
一、忻城壮族姓氏观念的形成和发展 |
(一) 忻城壮族姓氏的产生 |
(二) 忻城壮族姓氏观念的发展 |
二、莫氏土司的民族论证和姓氏的来源 |
(一) 莫氏土司的的民族论证 |
(二) 莫氏姓氏的来源 |
三、第一本《莫氏宗谱》诞生的推动力 |
(一) 儒家思想的进一步传播 |
(二) 世袭制土司制度的推动 |
第二章 《莫氏宗谱》的主要内容和发展 |
一、第一本《莫氏宗谱》的主要内容及其特殊性 |
(一) 《莫氏宗谱》的内容和体例 |
(二) 《莫氏宗谱》的特殊性 |
二、《莫氏家谱》的两次续修及原因 |
(一) 明清土司统治时期《莫氏家谱》的修订 |
(二) 民国二十五年《续修忻城莫氏族谱》 |
三、《续修忻城莫氏族谱》的内容和转变 |
(一) 《续修忻城莫氏族谱》的主要内容 |
(二) 《续修忻城莫氏族谱》体例及变化 |
四、《莫氏宗谱》的典型意义 |
第三章 忻城壮族家谱的整体发展和汉文化特征的体现 |
一、忻城其他壮族家谱的出现与修订——以《韦氏忻城谱》及《韦氏家谱忻城士佩、士学支系》为例 |
(一) 由土司修谱到平民修谱 |
(二) 忻城壮族韦氏家谱的出现 |
二、忻城壮族家谱中的汉文化特征 |
(一) 学习儒家经典文化 |
(二) 仿照汉族修建寺庙和祠堂 |
(三) 举行隆重的祭祀仪式 |
第四章 忻城壮族家谱对当地文化发展的价值和意义 |
一、建构家庭伦理观念 |
二、增强壮族家族之间的凝聚力 |
三、推动教育的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10)清代在广西实施大规模改土归流的本土因素及其影响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壮族土官的残酷统治 |
(一) 经济盘剥 |
(二) 文化压迫 |
(三) 刑罚凶残 |
(四) 诉讼审判黑暗 |
(五) 生活腐朽堕落 |
二、壮族土司统治区社会经济的空前发展与交通条件的进一步改善 |
(一) 农业和商品经济的空前发展 |
(二) 地主经济的形成 |
(三) 交通条件的改善 |
三、壮族土司军事力量的严重削弱 |
(一) 壮族土司土兵数量的锐减导致土司整体军事实力的削弱 |
(二) 土司家族内部争袭仇杀导致军事实力耗损 |
(三) 绿营兵的设置导致壮族土司军事影响力的下降 |
四、壮族土司地区汉文化教育的发展与忠君报国观念的形成 |
(一) 汉文化教育的发展 |
(二) 忠君报国思想观念的形成 |
五、结论 |
四、浅析广西壮族地区改土归流的原因(论文参考文献)
- [1]清代广西“改土归流”法律制度研究[D]. 田杰.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2]广西下雷地区壮族传统法制变迁研究 ——以清代改土归流为视角[D]. 陈丽冰. 西南民族大学, 2021
- [3]清代大规模改土归流前后桂西地区学校教育发展变迁[J]. 蓝武,黄丽丽. 教育文化论坛, 2020(05)
- [4]论清代土司地区司法一体化建设[D]. 贺益. 贵州师范大学, 2020(12)
- [5]“改土归流”前后泗城土府亭目法研究[D]. 程然. 贵州师范大学, 2020(12)
- [6]明清时期广西城池设置变迁情况研究[D]. 杜博慧. 深圳大学, 2020(10)
- [7]民国时期桂西地区行政区划变动研究 ——以县为中心[D]. 林炫臻. 广西民族大学, 2020(05)
- [8]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2018年度科研报告(下)[J]. 李良品,翟文.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 2019(06)
- [9]忻城壮族家谱研究[D]. 韦笑宇. 广西大学, 2019(01)
- [10]清代在广西实施大规模改土归流的本土因素及其影响探析[J]. 蓝武,廖玉连. 民族学刊, 2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