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网络传输权与反网络垃圾立法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张新平[1](2018)在《论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的立法优化》文中研究指明研究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问题旨在响应中共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九大分别提出的加强网络社会管理、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完善网络社会管理法律法规、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及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的顶层制度设计安排,贯彻习近平同志于2014年2月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依法治理网络空间及其他网络社会平台治理系列讲话精神,以及落实《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提出的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宏观战略部署要求,期寄为实践应对解决网络平台治理立法诸多现实难题提供智识资源。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研究的展开始终坚持以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的立法实践问题为基本导向,从网络平台的发展实际、治理实际和法律制度建构实际出发,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般原理为基本遵循。有法可依是执法、司法实践活动展开的基本制度前提。网络平台治理的立法优化研究又以提升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推动科学完备网络平台治理法律制度的建立形成为目标,旨在为我国网络平台治理提供充足制度供给,确保治理活动全部过程和一切环节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健康运行,进而提高网络平台治理法治化现代化水平,实现网络平台治理的“良法善治”。第一章透视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的实践现状。首先,围绕“网络平台→网络平台治理→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一般逻辑,厘清网络社会、网络平台、网络平台治理以及网络平台治理立法的含义;其后基于对立法实践探索萌芽、发展和转型阶段进程的整体把握,透视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现状;最后提炼出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实践的基本特点和有益经验。第二章分析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实践存在的问题。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立法碎片化、立法调整范围模糊、立法程序公开欠缺、立法层级位阶偏低、立法评估制度缺失等。研究紧紧围绕问题是什么、有什么危害以及问题是如何形成的三个层面,对每一问题的具体表现、可能后果、形成原因展开分析。第三章阐释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的正当基础。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有其正当性理论基础。网络空间主体趋虚拟化之潮涌向现实,线上与线下、虚拟与实体的互动交流使社会出现“二重化”结果,既有法律制度因无法满足实践治理需要应当作出调整。首先,网络空间法律属性学说从“主权说”到“全球公域说”再到“新主权说”的嬗变,以及网络平台治理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崭新变化是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正当理论基础在法理层面的体现;其次,既有治理制度范型的不适应,以及立法优化的响应国家有关战略任务部署要求、网络平台治理有法可依的实现和良法善治能力的提升等价值表现是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正当理论基础在制度价值层面的体现。第四章确立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的理念指引。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网络平台治理的立法优化需要科学先进理念的指导与引领。首先是指导思想的确立,基于立法优化指导思想确立依据的分析,指出立法优化的指导思想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法制统一;其次是基本原则,提出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所必须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要求。第五章提出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的路径。围绕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存在的调整范围模糊、层级位阶偏低、立法碎片化和程序公开欠缺问题,提出明确划定立法调整范围、科学设计立法体系、优化立法层级以及推动立法程序公开和审查监督等具体建议。对于立法调整范围,将其明确划定为最低物理层、中间技术层和最高内容层,立法相应实现对物理层网络平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技术层网络平台提供者和内容层网络平台内容建设的规范调整;对于立法体系和层级的设计优化,基于调整范围的三层划分,以物理层网络平台安全保护、技术层网络平台提供者创新发展促进和内容层网络平台内容管理为基本出发点,建构以宪法基本精神和相关规定为基础,以物理层网络平台安全保护法、技术层网络平台提供者发展促进法和内容层网络平台内容管理法为主干,由若干网络平台治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协调配套构成的网络平台治理法律制度体系;推动立法程序公开和审查监督,强调从立法提案到正式发布以及宣传全过程的公开,不断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建议借鉴美国行政法规审查监管机制,设置信息和监管事务办公室(OIRA),专门负责对网络平台治理部门规章的审核和协调。第六章论述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评估的制度设想。紧紧围绕网络平台治理实践存在的立法评估制度缺失问题提出评估制度建构的基本设想。立法评估应坚持全面与特色相结合、客观与主观相结合、科学与简便相结合、实用性与适用性相结合、可计量与可比较相结合五大基本原则,通过目标规划、分类设计、科学设定关键绩效(KPI)指标等环节,围绕“可测度、可操作、可量化”思路设计网络平台治理立法评估之“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地方立法特色性、技术性”六个一级指标及其具体指标内容和考评标准,按照评估目标规划、具体实施、效果总结步骤要求展开立法评估。
张文彬[2](2018)在《网络直播行政法律监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互联网通讯技术和电子终端的发展,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网络媒体在我国兴盛发展起来,网络直播行业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地向网络游戏直播、网络教育直播、网络表演直播、网络旅游直播等多元化方向发展。既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又丰富了人们的业余生活。然而,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具有两面性。网络直播行业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暴露出了它在利益追逐中的弊端,内容低俗化、节目色情化、暴力化等,面临着较多的法律风险。我国互联网发展起步晚,监管技术不够成熟,监管法律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法律层面的立法不足、监管主体多元化、规章数量庞大且彼此之间冲突较多、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这使得我国的互联网法律监管困难重重。网民群众对于网络领域的执法呼声强烈,加之国际政治斗争中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来对我国进行文化攻击和思想腐蚀,直播监管问题日益严峻。研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完善改进,有利于网络时代的强国建设。本文主要从网络直播出发,研究网络直播行业法律监管面临的问题,以小见大,窥视互联网监管法律大体系的的现状及问题提供解并决类似相关问题的思考。行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是网络直播的概述,介绍了网络直播的含义、特点、分类和利弊。其次,论述了网络直播行政法律规制的相关含义、内容、和必要性。随后从规制网络直播的现实意义、经济学意义和法学意义上进行了监管的必要性探讨,并探讨了我国网络直播行业面临的法律问题,从法律的视角来审视网络直播行业发展面临的问题。接着介绍了我国网络直播法律监管体系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指出了我国目前网络直播行业法律监管的重点问题。而后介绍了域外监管的相关做法,总结了域外做法对于我国网络直播法律环境治理的有益经验,最后针对我国监管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和建议。
葛星[3](2018)在《关于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研究》文中认为互联网的发展已经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人们日常生活已经完全互联网化,但对互联网的依赖使得个人信息受到侵犯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个人已经逐渐失去了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保护个人信息的立法,应当重点保护个人的信息自由,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但一项法律的出台,不能一味保护个人权利而不顾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是应当既要考虑对私权利的保护,又要兼顾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到最大限度的平衡。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一样,既不能只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考虑互联网、大数据应用的发展;反之,放任互联网大数据的发展,放松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最终将损害整个社会经济利益,阻碍行业的发展。当前公民个人信息主要通过互联网使用和传播,体现的是互联网个人信息。互联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是社会发展到今天,治理社会乱象的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已经意识到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于2017年同时实施了《网络安全法》和《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该司法解释对侵犯个人信息的立案和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增加了可操作性。但面对互联网上层出不穷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如何更好的发挥法律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有必要值得深入研究。本文笔者以互联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为研究主题,正文主体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个人信息的概念,通过对个人信息进行定义,明确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并引出互联网个人信息的表现特征。第二章是当前我国互联网个人信息侵权与犯罪现状,通过对收集个人信息的渠道进行分析,指出个人信息受到侵权的主要途径。同时对个人信息侵权与犯罪的形式进行阐述,指出目前我国互联网个人信息侵权和犯罪的现状较为严重,引出进一步加强刑法保护的必要性。第三章是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先列出目前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指出不足,分析原因,并指出进一步加强刑法保护的意义和价值。第四章是发达国家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考察,通过对德国、美国、日本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发展进行阐述,以求可以借鉴。第五章是互联网个人信息进一步加强的对策与建议,针对目前法律法规对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的不足,提出加强刑法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陈永清,丘少慷,陈思敏[4](2017)在《网络雾霾协同治理研究》文中认为"网络雾霾"是大量网络垃圾如同"雾霾"一般,弥漫在网络空间中,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信息安全问题。在分析"网络雾霾"相关内涵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网络雾霾"协同治理面临的参与性、制度性与技术性难题,进而提出应当以政府主导、多方联动为目标,协同主体参与立法与制度建设以及坚持技术的自主研发与引进吸收相结合的发展策略,以期为协同治理"网络雾霾"提供理论参考。
胡培禹[5](2017)在《美国网络空间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进入二十世纪以来,人类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部分新媒体尤其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产生是人类最伟大的智慧结晶之一。作为人类对空间知识扩展过程中最为显着的成果之一,网络空间已经对当前复杂多变的世界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对现代人类社会的经济模式、人文结构、存在形式、法律法规和一些重要领域的制度产生巨大冲击。如今,随着网络信息的多元化、不良信息传播的大众化、网络智能犯罪的多样化等,加快网络空间的立法在我国法学界呼声甚高。同时,还有观点认为,考虑网络空间是一个言论自由的维度,过多的立法反而不利于法治思维的发展,而且与政府的相关管制也有冲突的地方,所以这方面立法要慎重。目前,美国在网络空间立法发展较快。不仅在网络空间安全方面,还在知识产权网络保护、隐私权网络保护、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方面立法都比较全面,从其发明互联网开始就走在了法律规制前列,并且较好的解决了法律规制与互联网自由发展、言论自由、政府管制等一系列的冲突。论文从四个大的方面对美国网络空间法律规制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首先以美国网络空间发展与立法的历程展开,从1917年第一部《间谍法》一直到现阶段最新的《网络空间安全法》,对其四个阶段进行探讨,了解美国网络空间法律规制的立法现状;第二部分,就其法律规制的一些相关特点结合美国的战略布局进行研究;第三部分,也是论文的重点即美国网络空间法律规制体系,主要从网络知识产权、网络隐私保护、网络未成年人保护、网络空间安全等四个方面并加以其代表性的法律判例进行详细阐述;第四部分,着重从个人、国家、法律三个层面详尽探析美国网络立法的冲突,同时结合了对冲突解决的办法引申到美国网络空间冲突的解决机制并穿插以经典的冲突解决案例;第五部分,以对美国网络空间法律法规体系理论性的研究及其在网络空间法律规制的实践,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提出了解决我国相关存在问题的办法措施。
徐才淇[6](2017)在《网络犯罪治理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科技是把双刃剑”,网络技术给人类带来的不仅仅是便捷的生活,也附带各种负面影响,包括违法与犯罪等问题。当今世界已通过网络连接为一个整体,传统型犯罪的网络异化和网络犯罪的跨国特性日趋明显,已然给现代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因此研究网络犯罪的治理模式及其变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网络犯罪治理的社会背景、治理的立场与原则选择、治理机制运行、对策完善、国际化提升等角度深入研究了网络犯罪的治理政策与制度问题,其中对网络犯罪治理模式的立场和原则选择、对策完善和国际化提升重笔泼墨,从建立适应我国实际情况的新型治理模式、完善预防机制和跟踪回访机制、促进国内法的国际化对接、建立对抗网络犯罪的新技术共同开发机制、建立定期组织国际会议机制等多个层面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治理网络犯罪提供全方位的理论支撑及政策和制度设计方案。本文共五章内容。第一章通过对网络犯罪治理模式的社会历史背景进行了综合分析,提炼出网络犯罪的时代特点,从而预测出网络犯罪的发展趋势,即传统犯罪网络化、PC端向移动端过渡、犯罪专业化国际化趋势明显等,为下一步我国选择网络犯罪治理模式作了基础性铺垫。第二章通过对网络犯罪治理模式选择的依据分析,从网络犯罪治理的立场选择和价值选择两个角度,对现有治理模式的利弊进行比较后指出:注重人权者选择自治模式,崇尚安全者选择政府主导模式;以自由原则优先则不易维持网络秩序,秩序原则优先则易阻碍网络发展。最终,本文建议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兼顾自由和秩序,选择以政府治理为主、自治为辅的治理模式。第三章对我国现行治理模式进行了一个立体剖析,从规制网络犯罪的预防性战略、治理的主体与协作平台、治理模式的运行三个层面分析了目前我国网络犯罪治理模式中所施行的防控型、从严型治理倾向,并分析了我国现行治理模式运行中的障碍,例如权力分散、国际化程度不足、网络监控不足等。第四章在第三章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网络犯罪治理模式的对策,即逐步提升网络犯罪治理软实力,逐步完成现有治理模式中两个治理观念上的转化,进一步完善相关人才储备工作机制,引导发展对抗网络犯罪新技术机制,进一步完善预防及跟踪回访等相关治理机制。第五章则是通过借鉴某些域外网络犯罪治理模式中的优势,防范某些域外网络犯罪治理模式中的劣势,提出了网络犯罪治理模式的国际化提升方法,即积极推动国际立法,积极构建对外合作机制,充分利用我国网络大国的优势,将中国在现实空间中的政治优势延伸到网络空间,发扬中国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中的民族自信,提升我国网络犯罪治理的国际化水平,共同建立治理网络犯罪的国际沟通协作新秩序。综上所述,本文对网络犯罪的历史背景与发展趋势、治理的立场与原则、治理模式、国际化提升方案等一系列内容进行了剖析和论证,以期有针对性地选择更为科学有效的治理模式,进而提升我国乃至世界的网络犯罪治理水平,为我国与世界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汤阳[7](2016)在《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内容与途径研究》文中提出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互联网的兴起,全世界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用户已经被连为一体,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变得如此之近,以前人们所提出的“地球村”概念变成了现实。在互联网中,不仅可以采用文字、图片、声音等来传播信息,而且还可以通过视频来传递信息,这样丰富的信息传播方式使得全世界形成了一个立体的信息空间。信息网络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但是该信息传播的新途径不仅应用了数字技术、移动技术,而且是和Web2.0、3G、4G等技术的推进有着密切的联系。从现有的发展态势来看,互联网信息传播方式已经成为继报刊、广播等传统媒体以后发展起来的新的媒体形态。这种信息传播方式具有高度的自主性,互联网用户可以自行对信息进行制作和传播。可以说互联网信息传播让人们体会到了另一种虚拟的生活方式,这种方式给人们的思想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大学生作为使用互联网最为频繁的群体,他们的思想更容易受到互联网的影响。互联网上每日的信息量非常大,大学生通过上网可以接触到民主、法制、平等等现代伦理意识信息,这对于拓宽广大学生的眼界有着重要意义。但是互联网中的信息鱼目混杂,涉及到很多不利于大学生浏览的内容,如黄色网站、暴力游戏等对大学生将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这将给大学生的法制自律、法制判断等带来巨大的挑战。面对信息网络所带来的虚拟世界冲击,如何加强广大学生的法律观念,如何提高大学生的法制自律性,这关系到大学教育的成败。如何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境遇中创新法制教育,已经成为各大高校重点探讨和研究的课题,此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信息网络的特征与功能,以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作为研究对象,从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来进行阐述,探讨针对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开展法制教育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本文共分九章,系统讨论了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的大学生法制教育现状、教育内容、教育形式、教育途径等方面的内容。第一章是概论,主要阐述了本论文研究目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的概况与本文的创新点。第二章是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与法制教育基本概念及相关问题。本章理论概念的解读与论述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首先是从解析网络传播环境的概念出发,进而提出网络传播环境的定义、类型、特征与功能。着重分析了网络传播环境与传统环境下信息传播之间的迥异。传统环境是根植于传统媒介载体之上,表现为书信报纸,虚拟信号的电视与广播传播,具有信息传播单项性特点。而网络传播环境下的信息传播,主要成为了以0或1为主的数字化信息,其以互联网为传播载体,以不特定人群信息发布为特征,其产生的信息交换方式是双向互动式,创作者与接受者的角色被模糊化,没有绝对的界限。其次,探讨了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内涵与范畴。大学生法制教育是我国思想政治教育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制教育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因此,首先要明确本研究中的“法制”内涵,以此来区别其他研究语境下的“法治”的不同,进而详细论述法制教育的内涵,最后引导出大学生法制教育内涵与主要内容。其三,对本研究中的创新部分进行概念阐述,即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的大学生法制教育。通过对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与大学生法制教育关系解读,试图找到两者之间的研究的交集部分,进而发现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特点、功能及和现实法制教育的关系,最后将本研究视野拉回到宏观层面上,对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的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机遇与挑战进行解读。第三章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制教育理论基础。思想政治教育是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的源泉来自于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着作。因此,只有深深把握好经典着作及经典着作中关于法制教育的理论,才能形成正确的研究方向与目标,才能在实践应用中培养出符合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要求的当代大学生。本研究首先从马克思、恩格斯与列宁的着作中寻找马克思主义的法制教育观点与经典阐述,并从其中找出与本研究相适应的经典理论从而获得理论上支撑。其次,本研究也探讨了毛泽东同志的法制教育观点,毛泽东同志作为我党卓越领导人与理论家,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开拓者与奠基人,也是马克思主义活学活用的大家。因此,将毛泽东思想中关于法制教育观点与理论进行挖掘,将给本研究带来启迪。最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的法制教育理论部分的研究。“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谐发展”与“中国梦”都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当代实际相结合,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进入全面的转型与发展时期。与时代接轨,与国际接轨,成为时代主旋律。在我国全面开放之后,法治社会建立是当务之急,并且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也需要法治的保驾护航。但是,法治社会如果仅仅依靠单一法律惩戒手段不足以达到,因此,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法制教育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建设的必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几代领导核心十分重视法制教育,因此剖析与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的法制教育理论,从几代领导人的理论中寻找到当代我国法制教育理论,对本研究的指导意义非凡。第四章主要探讨的是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理论基础,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相互关系理论,人的本质代表社会关系总和原理,有关人的全面发展理论,需求理论等四个方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做支撑,阐述了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理论来源及思想基础,并对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相关学科的理论借鉴做了分析和阐释,同时对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理论指导做了详细的说明和总结。第五章主要讨论国外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经验借鉴。首先讨论美国的信息网络环境下的大学生法制教育政策与体系。美国是互联网科技发源地与发展强国,其互联网对大学生影响的问题出现较早,相关研究与政策也较为全面与深入。互联网一方面带动美国经济自上世纪90年代进入经济高速发展阶段,但同时互联网中的数字版权盗版问题,黑客盗取网络信息与各种社会化问题网络肆意传播,造成美国社会中的不安定状态。据调查发现,美国所发生的信息网络传播环境的案件中,由大学生或具有大学学历以上公民犯罪的比例较大。这是因为,大学生往往比其他人接受更多现代化知识,所以其更容易从事互联网犯罪,这引起美国社会深深忧虑。因此,美国开始探索一系列的大学生互联网法制教育政策、方法与法案,希望借此遏制互联网所引起的社会问题。所以,本文从美国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制度解析入手,分析其制度的特点总结出对我国的现实启示。日本是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较好融合的国家,同时其也是最早发展互联网的国家之一。全球化的网络传播环境下的大学生法制教育问题,日本也是较早做出反应的国家。日本网络传播环境下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制度主要借鉴美国成功的经验,再与日本实际相结合而形成。因此,分析日本网络传播环境下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制度,找出其如何将外来制度与方法与本国国情结合,对于我国有非常重要的启示与借鉴意义。第六章是关于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现状梳理。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大力发展互联网科技。互联网客观基础日益完善,互联网产业发展迅速,网络传播环境逐渐形成。但是,由于我国信息网络建设呈现“跨越式”增长,在高速发展的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的问题也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大学生几乎每天都要在互联网上浏览信息,互联网过杂的信息内容对于大学生的影响可能出现正反两个方面,如果大学生没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很有可能被不良信息所侵蚀,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正是因为互联网对于大学生的成长产生的正反两方面的影响,大学生的网络行为逐步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因此,大学生在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的法制教育问题显得较为突出。本研究首先从当代大学生现实法制教育和网络环境下法制教育两部分实证调研入手,通过向6所高校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采集所需数据,经过对数据的实证分析提出今后一段时期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和途径,完善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培养体系。同时再从社会、学校、家庭与同辈人几个角度来分析当前我国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七章讨论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内容和形式。现阶段,根据信息网络的特点,法制教育模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教育方式以及教育途径的选择上都与以往有所不同。各大高校在法制教育方面的新尝试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一些潜在的问题。首先,在法制教育方面运用信息网络的自主性和自觉性还不够,没有充分将信息网络和学校、家庭、社会结合起来;其次,对于信息网络中的信息传播的途径、规律等还没有深入探讨,没有把握住其规律。因此,把握好信息网络中的信息传播的途径、规律,根据规律提出相应教育内容与形式,才能取得预期效果。本研究根据信息网络中的信息传播大学生法制教育规律,提出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要分阶段与分内容,具体为:大学生懂法教育、守法教育、网络维权教育与网络安全教育,并且详细地分析与阐述了各个阶段教育内容与表现形式。第八章讨论了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途径。信息网络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虚拟和现实共存的多元化环境,面对这个新的教育领域,我们在法制教育的理念以及方式方法方面都应当有所创新,要树立虚拟与现实相结合的教育理念,要在继承传统优良教育方式的基础上,适当结合信息网络的特点,开展多形式、多内容的教育。要建立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相互融合的教育模式,将学校、家庭、学生、社会充分结合在一起,从而提升现代法制教育的立体形态。此外,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的法制教育必须要赋予新的内容,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灌输,提升大学生整体的法律素养。在教育过程中,要充分创新教育方法,结合信息网络自身的传播优势来提高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创新法制教育途径,加强大学生伦理规范建设,加强传统教育媒介和互联网之间的联系,建立多管齐下的教育途径;同时也要根据网络环境特点来细化法制教育途径,根据大学生学习生活规律,本研究将其分为高校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途径,校外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途径,“微时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途径。通过不同网络环境特点,细化教育成果实现路径,通过多渠道、多方式与多载体样式实现大学生法制教育预期成果。第九章是展望。本研究有助于推动宣传和教育主管部门、高校及其师生对信息网络环境下的法制教育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有助于他们更好的把握信息网络环境下法制教育的关键,从而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此外,本文的研究有助于丰富思想政治教育的相关理论,也对本研究的未来及相关研究提出展望与思考。
陶新月[8](2016)在《云计算背景下国家网络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以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为视角》文中认为在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有了大数据和云计算的应用和支持,国家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种变化在为国家和人民带来高效和便利的同时,也正在引发着各类危及到国家网络安全,及社会稳定的问题。我国将如何在一边高效运用云计算网络科学技术手段为国家社会带来便利的同时,同时能全面有效保护国家及人民的网络信息安全。本文以云计算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为背景,针对当前的国家网络信息领域已经产生的各类不同问题进行归纳、总结,而后通过分析总结先进国家在网络安全保障法律和制度方面的成就,再综合我国当前互联网国情。最后,旨在研究并制定出符合我国网络环境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为我国未来的互联网政治、经济、文化快速发展提供法律和制度方面的长久保障。
张巍[9](2014)在《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刑法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网络技术和应用的飞速发展,“网络”从高精尖向逐步平民化,至今已成为人们生活中触手可及和不可缺少的部分。网络为生活带来了便利,使“天涯”变成了“咫尺”,拓展了生活领域,也给人们带来了欢乐。然而,网络技术同样也为犯罪所用,对各类犯罪而言,同样能起到推波助澜之用。如今,网络技术的优势已被世界所认可,网络是未来人类社会的重要探索领域之一。但同时各类涉网络犯罪的行为也不断出现,并推陈出新,对个人利益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并对网络技术的良性发展造成障碍。在道德与法律的范畴内,如无法解决滥用网络技术或恶意利用网络技术的危害行为,将严重影响这类技术的发展,甚至将宣告这些技术的“死刑”,这不免令人遗憾。新的网络技术、新的网络平台、新的营销理念、对网络新的认识及不断增多的网民数量,这一切都成为促成涉网络犯罪规模急剧扩张的动因。虽然如今涉及网络的各类行为已为社会所广泛关注,不少学者也已开展了研究,但往往侧重于民事、行政领域内的研究;而在刑事法学领域内,学者们却仅偏重于对网络盗窃、网络赌博、网络色情类犯罪进行研究,未及于相关新型网络危害行为。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各类关于所谓“网络犯罪”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也相继出台,但往往规定比较笼统,甚至连什么是网络犯罪都未作准确定义,且将目光聚焦于利用网络实施的各类传统犯罪之上。至于其所称的所谓“网络犯罪”实际与以传统手段实施的犯罪在特征上差异性并不大,区别仅在于“网络”和“非网络”的基础性差别以及定罪标准差异,至于定性等一般并无争议。这类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显然亦未涉及如今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相关网络危害行为,无法作为研究、考量这些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依据。实际上,部分网络危害行为早已成为了民事、行政法学领域的研究热点,但却未被刑法学研究领域所重视,甚至还未被关注,或研究仅仅停留在行为表面,未对行为的实质和特征进行分析。对这类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而言,对具体各行为进行深入思索和研究恰是当前最为迫切的,也是最具有价值的。研究的重心应置于对具体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是否应当以立法将其作为犯罪处理等问题的标准判断之上。本文的第一章是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概述。目前学界对网络之于犯罪的影响已十分关注,提出了“网络犯罪”的概念,但该概念至今争议极大,同时标准亦不明确,导致能被称之为网络犯罪的罪名过多,研究意义不大。当下最关键的并不应是对网络因素介入后的犯罪行为进行命名并以示对其重视的问题,而恰是应解决对一些由于网络因素介入后与传统行为存在显着区别的行为如何判断,以及对以网络为基础而产生的新类型行为应如何判断的问题。在研究网络对犯罪的影响时,有必要对网络在行为中的融入程度和网络对行为的影响程度作重点考虑,并制定相应标准,以区别于虽有网络因素介入但却并未改变犯罪行为特征的传统犯罪。因此,有必要提出“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的概念。所谓“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是指实质性地利用网络技术,为一些传统手法不能为的犯罪,或在行为特征、危害结果等方面与传统手段犯罪具有显着区别的犯罪。传统手段不能为的如滥用深层链接和网络“翻墙”行为,以及与传统手段犯罪特征具有显着区别的如“人肉搜索”和网络水军行为,都对当前刑法学理念与传统观念带来冲击,并以其网络特征对立法和司法发起挑战,应将上述行为归入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概念范畴。那些仅以网络为平台的与传统手段犯罪特征差别不大的行为如网络开设赌场、网络色情、互联网金融等犯罪,不属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概念范畴。网络技术、网络设备、软件网络化的发展及网络用户群体的增长成为了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存在与发展的基本条件。从立法角度看,从1994年至今,相关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或多或少涉及所谓“网络犯罪”。2000年之前的各规定呈现出一个共同的特点,即虽对网络因素作了规定,但概念含糊,划定的范围比较笼统,且无具体定罪量刑规定,未体现网络特征;2001年之后的各规定则对定罪量刑表述更为具体,且涉及行为的范围逐渐扩大。从司法角度看,司法部门对所谓网络犯罪的关注度不断提高,但从相关部门公布的典型案例看,司法部门所谓的“网络犯罪”概念亦不明,有无限扩大化倾向。另外,司法部门专门进行了各类相关培训、调研,成立专业化办案组织,以积极应对所谓网络犯罪。从域外看,美、德、英等国的立法及欧洲理事会《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虽都涉及所谓网络犯罪,但其概念亦不明,且范围较宽。从总体看,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逐渐重视网络对犯罪的特殊影响,向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概念不断靠近。第二章对“人肉搜索”不当行为责任进行研究。广遭非议的“人肉搜索”行为是指“狭义”的“人肉搜索”,即针对现实世界的某一诉求或兴趣点,通过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在网络社区上确定与此事相关的现实社会的特定人物,搜集、甄别、发布被搜索人的相关信息和相关事实真相等的信息搜索方式。狭义的“人肉搜索”概念中的“人”不但表示参与搜索和提供、甄别及传播信息的主体是“人”,还包括作为被搜索对象的客体也是“人”。“人肉搜索”的整体流程可分为诱发阶段、搜索阶段、公布阶段和延伸阶段。“人肉搜索”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影响,对“人肉搜索”的作用争讼实际反映的是“人肉搜索”背后所体现的各种权利冲突。“人肉搜索”应否入刑的争议并非罪与非罪的争议,而是应否对“人肉搜索”专门立法、专设罪名的争议。我国刑法目前已经对“人肉搜索”中的有关随附危害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对其无需单独设罪,但应对现行刑法加以完善,如:拓宽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明确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同时区分不同主体个人信息的不同性质;对犯罪行为方式认定标准的完善;采用“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追诉方式。第三章对网络水军不当行为责任进行研究。网络水军随着网络营销行为的出现而诞生,并迅速扩张。所谓网络水军,是指通过承接特定任务或共谋策划利用网络炒作实现特定目的特定群体。网络水军行为对现实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如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名誉权及控制话语霸权;对虚拟社会秩序同样造成危害,造成网络舆论失真,破坏虚拟社会环境,侵害虚拟名誉等。网络水军呈现出规模庞大、集团化管理的组织特征。从行为模式分,网络水军主要实施营造话题、营销、恶意贬低、恶意煽动等四类行为。从立法现状看,目前对虚拟社会秩序保护的重视尚不够,并未将其独立于现实社会秩序范畴。网络水军实施侮辱、诽谤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量刑,而不必要设立新罪,对于犯罪主体,则应当认为包括任务委托者、网络水军组织者,以及实施具体行为并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的特定网络水军成员;网络水军对网络虚拟身份实施侮辱、诽谤行为的,应当认定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的未遂;如因“人肉搜索”行为的交叉介入而导致对象现实身份的曝光,则对网络虚拟身份的侮辱、诽谤行为应当认定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的既遂。网络水军实施的营造话题类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不是犯罪。对于利用网络水军进行隐性宣传和干涉投票的行为,目前仍不宜设定为犯罪。网络水军实施恶意负面评价行为,应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追究任务委托者和网络水军组织者的刑事责任。对于网络水军恶意煽动行为,建议以立法的形式在刑法中新增一条“扰乱虚拟社会秩序罪”,对聚众者即任务委托者和网络水军组织者进行处罚;对于危害国家统一或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分别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并追究实施具体行为的网络水军成员的责任。第四章对滥用深层链接行为责任进行研究。所谓深层链接,一般指不指向被链网站首页而是跨过了被链网站首页直接指向所需作品的链接,随着深层链接技术的发展,目前在实践中处于争议焦点的深层链接技术则特指那些可使用户能够在未脱离设链网站页面的情况下浏览被设链网站内容的链接。深层链接技术能回避或称之为绕开被链接网站的首页,使得使用该技术的网页所呈现的内容似乎表现为其自身网站本身拥有的内容,具有相当的迷惑性。在民事领域内,对深层链接技术的主要争议在于认定利用这种链接技术显示内容的行为是否属于着作权领域中的“复制”,即是可能构成直接侵权(用户感知标准)还是间接侵权(服务器标准)。两方观点交锋十分激烈,以至于在实践判例中结果各异。然而,经过数年的交锋,“服务器标准”观点如今逐渐占得上风,在司法实践中标准也逐渐统一,主流观点对滥用深层链接技术对侵权作品设链的行为认定为间接侵权,而对于合法作品设链的行为则不构成侵权。对于构成间接侵权的行为,应当认定其侵犯的是着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权利。在刑事领域,对于滥用深层链接技术而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结果的行为入刑有其可能性,而从当前实践中因滥用深层链接技术所引起的国际性事件来看,对其入刑也具有必要性。对滥用深层链接行为入刑并不导致民、刑责任倒置,也不会造成判定标准倒置。对滥用深层链接行为入刑时,并不应当拘泥于“用户感知标准”,因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传播,无论以何种方式将内容展现于用户,都实现了信息传递的目的,将作品中关键的独创性内容予以了传递。当前并不能以《刑法》第217条或第218条对滥用深层链接技术的行为定罪处罚,而应对刑法作出修改,增设相关罪名。第五章对网络“翻墙”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研究。网络“翻墙”行为是指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一定的网络技术手段用于实现突破国家防火墙所屏蔽的网站而浏览境外网页的行为。由于我国网络审查所设置的防火墙对部分网络站点和内容进行监控、过滤、删除、屏蔽或关闭,必然会导致人们上网浏览或表达的受限,从而导致了各种“翻墙”技术和“翻墙”行为的产生。GFW采用的是“黑名单制度”,即只屏蔽名单内的网站和内容,使得网络“翻墙”具有可行性。对于大部分网民而言,网络“翻墙”仅仅是为了“正常”使用网络,而不少被屏蔽的网站系属于被“误伤”。网络“翻墙”在满足网民上网需求、增加网民信息量、扩大网民表达渠道和开阔网民视野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一些危害,如部分翻墙软件含有病毒、木马,或是带有政治背景,以及有的网民“翻墙”的目的就是为了访问、浏览和发布涉及国家防卫和公共安全的信息,激发民族仇恨、宗教仇恨的信息,及实施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等。根据我国刑法,为在他人或公用电脑上进行设置“翻墙”软件,而另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以及明知“翻墙”工具带有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而设置,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可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认定,而对于仅仅浏览、查阅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对于网络“翻墙”服务提供者而言,单独的“翻墙”服务行为不应入罪,但应对其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相关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公民上网查阅信息是一种自由,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在没有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时,具有正当性,不应入罪。第六章对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中的若干问题研究及其应对进行研究。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对其是否能由单位构成犯罪不应一概而论;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的情形,在应然层面应加强研究,而不应盲目否定其刑事责任。对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的刑事立法完善应当采取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并针对不同行为特征采取不同法条修正模式。对新涉领域内容的设立宜以单设法条的形式进行。此外,还需加强技术防范手段;进一步明确网络犯罪管辖权;探索“禁网刑”的设置和利用;并加强反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宣传。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不断衍化和发展,并不止于上述几种行为,仅在此以当前极为典型之行为加以研究,对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的合理规制进行建议,以期网络环境的净化和优化,使网络真正成为生活的另一乐园。
崔永喆[10](2013)在《中韩调整网络犯罪及其法制规范比较研究 ——从法制发展历史视角展开》文中研究表明2012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了《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下称《报告》)。该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已经突破了5亿,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中国的互联网普及率较2010年提升4个百分点,达到38.3%。韩国的网民比例更高,自1994年韩国有了商业性互联网服务之后,韩国网民的数量就一直呈稳定增长趋势。据不完全统计,早在2003年底,年龄在6岁以上的4500万的韩国人中,使用互联网的比例高达68%,网民数量达到了惊人的3067万,排在美国、中国、日本、印度之后,成为第五个互联网用户数量超过3000万的国家。由此可见,无论是中国还是韩国,都已经正式进入了网络年代,然而,与此相伴生的是,两个国家网络不良行为也与日俱增,如何加强研究上的合作,相互学习吸收彼此的长处,为两国更好、更有效地防控网络犯罪提供宝贵的指导就是两国学者应当认真对待的问题。在第一章中,笔者首先梳理了国外和中韩对网络犯罪概念认识的发展变化,并对中韩网络犯罪概念进行了比较;接下来研究了中韩两国对网络犯罪特点认识的不断深入,比较了中韩学者对网络犯罪不同特点的认识;最后,研究了中韩学者对网络犯罪基本类型的认识的不断深化,并对两国网络犯罪分类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比较。在第二章中,笔者对网络犯罪最常见信息之一“网络色情信息”进行了研究,首先研究了网络色情信息的界定及其特征,然后研究了中国对网络色情信息社会危害认识的不断深入、当前中国治理网络色情信息的主要障碍和中国对网络淫秽色情信息管理与控制的法制演进;接下来研究了韩国网络色情信息基本情况及管控发展,揭示了当前韩国治理网络淫秽信息的主要障碍,重点探索了网络空间中的淫秽物规制的相关立法;最后对于中韩网络淫秽信息研究及遏制进行了比较。在第三章中,笔者对网络犯罪最常见信息之二“威胁网络环境及计算机数据和系统安全信息”管控的历史演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梳理,首先分析了计算机病毒的定义及特点,揭示了此类病毒的寄生性与隐蔽性、传染性和潜伏性;然后,对黑客行为的定义及特点进行了研究;在该章第三节中,笔者对危害网络环境安全及计算机数据和系统安全的信息的危害及其治理困境进行了研究;接下来,笔者分析了韩国应对危害胁网络环境及计算机数据和系统安全信息的演进,具体从应对体系和当前韩国网络空间病毒和黑客应对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最后,笔者对中韩防控威胁网络环境安全及计算机数据和系统的信息的研究和实践进行了若干思考,指出了各自的成绩和不足。第四章对调整网络言论自由法制的沿革进行了研究,首先研究了中国规定言论自由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及其现实限制,提出了适用了中国的完善建议;其次,对韩国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及其限制进行了研究;同时还研究借鉴了美国限制网络自由的历史沿变及其启示;在第四节中,笔者对中国强化互联网管制的探索历程从管制互联网法律不断完善、行业自律不断探索、社会监督日益强化和积极探索实名制等进行了探索;笔者在第五节中对韩国强化互联网管制的探索进行了研究;最后,对中韩网络管制的法制内容进行了若干比较。第五章主要探索了两国规制网络犯罪刑法规范的演进、现状及问题。首先,研究了中国网络犯罪刑法规范的立法沿革,以及当前中国网络不良行为可能成立的犯罪及其存在的问题;接下来对韩国规制网络犯罪法律规范的演进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最后,笔者揭示了网络犯罪对中韩刑事追究程序法的挑战。第六章主要梳理网络服务商及其责任的演化。首先分析了网络服务商侵权的主要类型,然后对网络服务商承担侵权责任法理依据的发展进行了探索;然后对中国调整网络服务商责任立法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研究了中国调整网络服务商责任的主要立法及其存在的问题;之后,笔者对中国现行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立法存在问题的补救提出了若干针对性的意见,主要包括应当规定“被侵权人”通知担保义务以及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接下来,探讨了网络服务商是否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以及韩国互联网服务提供者(ISP)的责任问题。
二、信息网络传输权与反网络垃圾立法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信息网络传输权与反网络垃圾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论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的立法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时代背景 |
二、研究的重要价值 |
三、现有研究之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的实践探索 |
第一节 核心概念之厘定 |
一、网络社会 |
二、网络平台 |
三、网络平台治理 |
四、网络平台治理立法的含义 |
第二节 网络平台治理立法探索的阶段进程 |
一、立法实践探索的萌芽阶段 |
二、立法实践探索的发展阶段 |
三、立法实践探索的转型阶段 |
第三节 网络平台治理的立法现状 |
一、网络平台治理立法数量概况 |
二、网络平台治理立法具体内容 |
第四节 网络平台治理立法的实践特点与经验 |
一、立法实践的基本特点 |
二、立法实践的有益经验 |
第二章 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实践的困境检视 |
第一节 立法碎片化严重 |
一、碎片化的具体表现 |
二、碎片化的可能后果 |
三、碎片化的成因分析 |
第二节 调整范围模糊 |
一、范围模糊的具体表现 |
二、范围模糊的可能后果 |
三、范围模糊的成因分析 |
第三节 程序公开欠缺 |
一、程序公开欠缺的具体表现 |
二、程序公开欠缺的可能后果 |
三、程序公开欠缺的成因分析 |
第四节 立法层级位阶偏低 |
一、层级位阶偏低的具体表现 |
二、层级位阶偏低的可能后果 |
三、层级位阶偏低的成因分析 |
第五节 立法评估制度缺失 |
一、立法评估概念的厘定 |
二、评估缺失的具体表现 |
三、评估缺失的主要危害 |
第三章 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的正当基础 |
第一节 网络空间法律属性的解释 |
一、法律属性的三种学说 |
二、法律属性的理性思考 |
第二节 网络平台治理法律关系的变化 |
一、法律关系主体更加多元 |
二、法律关系客体不断延伸 |
三、法律关系内容日趋复杂 |
第三节 网络平台治理范型选择的需要 |
一、既有治理范型的弊病分析 |
二、网络平台治理范型的选择 |
三、网络平台治理目标的实现 |
第四节 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的价值 |
一、响应国家相关战略部署的体现 |
二、实现有法可依的核心环节 |
三、提升良法善治能力的必然要求 |
第四章 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之理念指引 |
第一节 立法优化的指导思想 |
一、指导思想确立的依据 |
二、具体指导思想的坚持 |
第二节 立法优化的基本原则 |
一、基本原则的特征 |
二、基本原则的遵循 |
第五章 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划定调整范围 |
一、划定范围的依据 |
二、范围的三层划分 |
第二节 体系设计与层级优化 |
一、优化之宏观思路 |
二、优化之技术路线 |
第三节 推动程序公开与审查监督 |
一、推动立法程序公开 |
二、健全审查监管机制 |
第六章 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评估的制度设想 |
第一节 立法评估的基本原则与指标设计 |
一、基本原则的遵循 |
二、指标体系的设计 |
第二节 评估指标体系和考评标准 |
一、总体方案与分值 |
二、具体内容与标准 |
第三节 立法评估的步骤要求 |
一、评估的目标规划 |
二、评估的具体实施 |
三、评估的效果总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2)网络直播行政法律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网络直播及其行政法律监管概述 |
1.1 网络直播概述 |
1.1.1 网络直播含义 |
1.1.2 网络直播的特点 |
1.1.3 网络直播的分类 |
1.1.4 网络直播的利弊分析 |
1.2 行政法律监管概述 |
1.2.1 行政法律监管 |
1.2.2 网络直播行政法律监管的内容分类 |
第二章 网络直播行政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
2.1 现实意义 |
2.1.1 有效实现媒体监管 |
2.1.2 加强违法犯罪防控 |
2.1.3 促进直播产业健康发展 |
2.2 经济学意义 |
2.3 法学意义 |
2.3.1 维护直播空间的公平正义 |
2.3.2 控制行政权与保护公民权 |
第三章 网络直播行政法律监管体系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网络直播行政法律监管体系现状 |
3.1.1 网络直播法规体系现状 |
3.1.2 网络直播行政法律监管执法现状 |
3.2 我国网络直播法律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2.1 监管依据不完整 |
3.2.2 监管主体角度 |
3.2.3 监管内容方面 |
3.2.4 监管方式角度 |
3.2.5 监管程序方面 |
第四章 域外相关监管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4.1 域外相关监管经验 |
4.1.1 美国网络直播监管 |
4.1.2 韩国网络直播监管 |
4.1.3 德国网络直播监管 |
4.1.4 欧盟的监管经验 |
4.2 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4.2.1 完善立法 |
4.2.2 注重引导自律和第三方评估 |
4.2.3 直播节目分级分类 |
4.2.4 完善执法定位 |
4.2.5 实名制身份验证 |
第五章 完善我国网络直播行政法律监管的建议 |
5.1 完善法规体系 |
5.1.1 加强法律层面的立法 |
5.1.2 规避法律冲突 |
5.1.3 完善立法内容及模式 |
5.1.4 加强开放式立法 |
5.2 合理设置监管主体及权力分配 |
5.3 监管内容 |
5.3.1 监管内容实现全面化 |
5.3.2 重视国家利益维护 |
5.3.3 完善分级分类和量化监管制度 |
5.3.4 探索直播侵权的行政法救济制度 |
5.4 监管方式 |
5.4.1 重视行业自治能力的培养 |
5.4.2 积极开发应用新技术监管 |
5.4.3 培育网民法治素养 |
5.4.4 落实政府信息公开 |
5.5 程序方面 |
5.5.1 完善执法程序 |
5.5.2 补足救济性规定 |
结论与研究展望 |
一、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关于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个人信息的概念 |
一、个人信息的界定 |
二、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 |
(一) 法学理论上的主要观点 |
(二) 总结评析 |
三、互联网个人信息的表现特征 |
(一) 个人信息具有虚拟化、电子化的特征 |
(二) 个人信息具有碎片化、敏感化的特征 |
(三) 个人信息具有被规模化运用的特征 |
(四) 个人信息具有易于转移、传输的特征 |
(五) 个人信息具有全面性的特征 |
第二章 当前我国互联网个人信息侵权与犯罪现状 |
一、通过互联网收集个人信息的渠道 |
(一) 通过用户在线注册收集个人信息 |
(二) 通过用户网上购物收集个人信息 |
(三) 通过网上转让收集个人信息 |
(四) 黑客通过木马程序窃取个人信息 |
(五) 利用Cookies技术收集个人信息 |
(六) 使用搜索引擎收集个人信息 |
二、互联网个人信息侵权和犯罪的表现形式 |
(一) 企业或个人在互联网上泄露用户或他人个人信息 |
(二) 企业或个人利用技术手段通过网络窃取他人信息 |
(三) “人肉搜索”对他人造成严重骚扰 |
第三章 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
一、现有法律法规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 |
二、现有法律法规对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的不足 |
三、保护不足的原因分析 |
四、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价值 |
(一) 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能够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诉求 |
(二) 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能够体现刑法的核心价值 |
(三) 个人信息刑罚保护能够促进互联网科技的发展 |
第四章 发达国家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考察 |
一、德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最新进展 |
二、美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最新进展 |
三、日本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最新进展 |
第五章 互联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进一步加强的对策与建议 |
一、建议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
二、建议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过失泄露个人信息罪名 |
三、建议增加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刑法保护力度 |
四、建议增加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罪名 |
五、建议设置专门基金对受侵害者进行补偿救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网络雾霾协同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网络雾霾”的相关内涵 |
1.1“网络雾霾”的概念 |
1.2“网络雾霾”的类型 |
1.2.1 夹带不良文化的网络游戏 |
1.2.2 网络中传播的各种垃圾信息 |
1.2.3 不符合规定的网络平台与网站 |
1.3“网络雾霾”的成因 |
1.3.1 利益的驱使 |
1.3.2 信息处理技术的滞后 |
1.3.3 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 |
1.3.4 网络用户科学素质不高 |
2“网络雾霾”协同治理面临的难题 |
2.1“网络雾霾”协同治理的参与性难题 |
2.2“网络雾霾”协同治理的制度性难题 |
2.3“网络雾霾”协同治理的技术性难题 |
3“网络雾霾”协同治理发展策略 |
3.1 突破协同治理的参与性难题 |
3.2 突破协同治理的制度性难题 |
3.3 突破协同治理的技术性难题 |
4 结语 |
(5)美国网络空间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创新与不足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美国网络空间立法规制的历程 |
第一节 网络空间立法萌芽阶段 |
第二节 网络空间立法构建阶段 |
一、对计算机系统管理的立法规制 |
二、对计算机犯罪的立法规制 |
三、对计算机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规制 |
第三节 网络空间立法发展完善阶段 |
一、对通信市场的立法规制 |
二、对数据信息保护的立法规制 |
三、对网络空间儿童权利保护的立法规制 |
第四节 恐怖主义时期后网络空间立法强化阶段 |
一、立法强化的背景 |
二、行政权力的扩张 |
第二章 美国网络空间法律规制的特点 |
第一节 网络空间法律规制衡平原则适用的广泛性 |
一、衡平原则适用的背景——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
二、衡平原则适用的过程 |
第二节 网络空间法律规制立法的全面性 |
一、联邦立法与州立法全面规制 |
二、成文法与判例法全面规制 |
第三节 网络空间法律规制体系的多样性 |
一、行业自律确保网络空间的基本秩序 |
二、网络空间自身秩序推动规制发展 |
三、国家战略促进网络空间法律规制发展 |
第三章 美国网络空间法律规制体系 |
第一节 美国网络空间知识产权法律规制 |
一、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之判例 |
二、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认定 |
三、网络知识产权技术手段规制 |
第二节 美国网络空间隐私保护法律规制 |
一、网络隐私权保护之判例 |
二、对电子通讯监听权的限制 |
三、对网络空间信息安全的保护 |
第三节 美国网络空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规制 |
一、网络未成年人保护之判例 |
二、加大对网络色情的刑事处罚 |
三、保护模式:法律规制+行业自律 |
第四节 美国网络空间安全法律规制体系 |
一、网络空间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制 |
二、网络空间系统安全的法律规制 |
三、网络空间监管安全的法律规制 |
四、其他方面的法律规制 |
第四章 美国网络空间立法规制冲突的解决机制 |
第一节 网络空间立法规制冲突的现状 |
一、网络自由与政府管制的冲突 |
二、法治思维与法律规制的冲突 |
三、网络空间文化与法律规制的冲突 |
第二节 美国网络空间立法规制冲突的解决办法 |
一、经典判例研究 |
二、美国网络空间立法冲突的解决途径 |
第五章 美国网络空间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我国网络空间法律规制的现状 |
一、我国网络空间现有规范性法律 |
二、我国网络空间法律规制的需求 |
三、我国网络空间法律规制的隐患 |
第二节 我国网络空间法律规制的选择 |
一、加强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立法建设 |
二、政府立法管制与行业自律并行 |
三、强调对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维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 |
四、制定网络犯罪法 |
五、推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6)网络犯罪治理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目前研究结果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网络犯罪治理的社会背景 |
第一节 网络犯罪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
一、局域网时代的网络犯罪 |
二、传统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犯罪 |
三、智能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犯罪 |
四、互联网不同发展阶段的网络犯罪治理模式分析 |
第二节 当下网络犯罪的新特点 |
一、技术性犯罪让位于秩序性犯罪 |
二、犯罪手段日趋隐蔽 |
三、犯罪动机多元化 |
四、危害程度严重化 |
五、危害后果全球化 |
第三节 网络犯罪的发展趋势 |
一、传统犯罪网络化程度日益加深 |
二、PC端向移动端加速转移 |
三、犯罪手段传播广泛 |
四、向有组织犯罪演进 |
五、不断向监管薄弱地带蔓延 |
六、跨国犯罪更加突出、成为全球公害 |
第四节 网络犯罪公约和相关类国际法文件 |
一、《网络犯罪公约》 |
二、《塔林手册》 |
三、国际立法趋势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网络犯罪治理模式的立场与价值选择 |
第一节 网络犯罪治理的立场选择问题 |
一、自治模式——注重人权者的选择 |
二、政府管理模式——崇尚安全者的选择 |
第二节 网络犯罪治理的价值选择 |
一、自由优先原则 |
二、秩序优先原则 |
三、兼顾自由与秩序的比例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网络犯罪现有治理模式的立体剖析 |
第一节 我国规制网络犯罪的预防性战略 |
一、预防性网络犯罪治理战略在立法层面的体现 |
二、防控性网络犯罪治理战略的尝试 |
第二节 我国网络犯罪治理的主体与协作平台 |
一、我国网络犯罪治理的主体及其职能 |
二、网络犯罪的治理平台 |
三、跨国联合治理机制初现 |
第三节 网络犯罪治理模式的运行 |
一、网络犯罪的治理模式运行的前提 |
二、执法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 |
三、治理的信息互通机制 |
四、治理的监督机制 |
五、治理的保障机制 |
第四节 现行治理模式运行的障碍 |
一、我国规制网络犯罪的法律资源严重不足 |
二、我国网络犯罪治理的制度障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网络犯罪治理模式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网络犯罪治理模式的适时变革 |
一、国本位治理模式向公众参与型治理模式的转换 |
二、运动式治理模式向常态式治理模式观念的转换 |
三、配套制度的配合 |
第二节 引导发展网络犯罪治理技术 |
一、人才库的建立和开发 |
二、推进计算机网络技术信息化能力的提升 |
第三节 网络犯罪预防及跟踪回访机制的完善 |
一、预防机制的完善 |
二、跟踪与回访制度的建立 |
第四节 国际对接机制的建立 |
一、与联合国、其他国际组织治理网络犯罪措施对接 |
二、推动国际治理模式新进程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网络犯罪治理模式的国际化 |
第一节 网络犯罪治理模式的域外经验 |
一、网络犯罪治理的优势借鉴 |
二、网络犯罪治理的劣势防范 |
第二节 我国网络犯罪的治理模式的国际化提升 |
一、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治理的趋势 |
二、促进我国网络犯罪治理模式的国际化 |
三、我国治理网络犯罪的国际化优势和民族自信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内容与途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难点与创新点 |
1.4.1 研究难点 |
1.4.2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与法制教育基本概念及相关问题 |
2.1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的基本概念 |
2.1.1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的定义 |
2.1.2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的主要类型 |
2.1.3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的主要特征 |
2.1.4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的主要功能 |
2.2 大学生法制教育内涵 |
2.2.1 法制内涵 |
2.2.2 法制教育内涵 |
2.2.3 大学生法制教育内涵及主要内容 |
2.3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与大学生法制教育相关问题 |
2.3.1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概念 |
2.3.2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特点 |
2.3.3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功能 |
2.3.4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与现实法制教育的关系 |
2.3.5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
第3章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制教育的思想基础 |
3.1 马恩列法制教育思想 |
3.1.1 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教育思想 |
3.1.2 列宁法制教育思想 |
3.2 毛泽东法制教育思想 |
3.2.1 加强立法,重视法制建设 |
3.2.2 贯彻群众路线 |
3.2.3 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特权 |
3.2.4 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立足改造罪犯 |
3.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法制教育思想 |
3.3.1 法治中国:思想的承继性 |
3.3.2 法治中国:实践的开拓性 |
3.3.3 法治中国:理论的创新性 |
第4章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理论考量 |
4.1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基本论域 |
4.1.1 马克思主义中有关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相互关系的理论 |
4.1.2 马克思主义中有关人的本质代表社会关系总和的原理 |
4.1.3 马克思主义有关人的全面发展理论 |
4.1.4 马克思主义需求理论 |
4.2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相关学科的理论借鉴 |
4.3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理论指导 |
第5章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国外经验借鉴 |
5.1 美国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 |
5.1.1 美国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解析 |
5.1.2 美国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特点 |
5.1.3 美国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启示 |
5.2 日本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 |
5.2.1 日本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解析 |
5.2.2 日本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原则 |
5.2.3 日本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启示 |
第6章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现状梳理 |
6.1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调研状况 |
6.1.1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调研设计 |
6.1.2 当代大学生现实法制教育调研的主要内容 |
6.1.3 当代大学生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法制教育调研的主要内容 |
6.2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
6.2.1 教育者观念的问题 |
6.2.2 大学生心理的问题 |
6.2.3 教育内容与方法的问题 |
6.2.4 教育环境的问题 |
6.3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6.3.1 学校教育管理原因 |
6.3.2 家庭教育原因 |
6.3.3 社会综合原因 |
6.3.4 同辈群体的影响 |
第7章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内容和形式 |
7.1 大学生网络懂法教育内容和形式 |
7.1.1 以提升网络道德与法律为内容的懂法教育取向 |
7.1.2 大学生网络懂法教育具体形式 |
7.2 大学生网络守法与维权教育内容和形式 |
7.2.1 以开展诚信守法为内容的网络守法与维权教育取向 |
7.2.2 大学生网络守法与维权教育具体形式 |
7.3 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内容和形式 |
7.3.1 以心理行为引导为内容的网络安全教育取向 |
7.3.2 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具体形式 |
第8章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途径 |
8.1 高校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途径 |
8.1.1 建立大学生法制教育主题网站 |
8.1.2 建立大学生法制教育网络课堂 |
8.1.3 建立大学生法制教育电子阅览室 |
8.1.4 建立多媒体网络技术法制教育应用平台 |
8.2 校外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途径 |
8.2.1 建立法制教育社会网吧 |
8.2.2 建立法制教育商务网站 |
8.2.3 建立“BBS”网络舆论引导法制教育平台 |
8.2.4 建立“E-mail”法制教育网络交互式交流平台 |
8.3 “微时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途径 |
8.3.1 建立法制教育手机微平台 |
8.3.2 建立QQ法制教育传播微平台 |
8.3.3 建立博客法制教育培养平台 |
8.3.4 建立法制教育手机媒体、IM和SNS网络移动平台 |
第9章 展望 |
9.1 强化政府在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当中的引导作用 |
9.2 当代大学生法制教育应该突显法律与网络技术相结合的新认知 |
9.3 高校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是重要保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附录4 国外互联网部分重要法律法规目录 |
致谢 |
读博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8)云计算背景下国家网络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以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云计算时代国家网络安全面临的危机与国家战略 |
第一节 云计算科技发展与危机产生的密切关系研究 |
一、“云计算”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
二、云计算与危机产生的密切关系 |
第二节 国家网络安全的主要问题及制约因素 |
一、国家战略机密信息的泄露 |
二、国家银行金融业安全隐患及危机 |
三、国家公民隐私信息安全 |
四、个人信息安全引发的私有财产安全危机 |
五、引发社会不安定——以不良网络信息传播为例 |
六、引发国家政权动荡危机——以“茉莉花革命”为视角 |
第三节“宽带中国”战略实施研究及国家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
一、“宽带中国”战略内容 |
二、“宽带中国”的战略意义 |
第二章 我国云计算背景下国家网络安全提出的意义概述 |
第一节 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是国家网络安全的基础 |
一、信息基础设施的内容 |
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国家网络安全的密切关系 |
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
第二节 信息传播安全是国家网络安全的主要内容 |
一、信息传播安全是国家政治安全的保证 |
二、信息网络传播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屏障 |
三、信息传播安全是国家军事国防的重要战略 |
第三节 网络监管控制是预防国家网络安全产生的关键 |
一、网络舆情监控的重要性 |
二、网络监管控制是完成网络安全预警机制的首要条件 |
第四节 信息安全立法是国家网络安全的根本保障 |
一、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释意 |
二、网络信息安全法律调整的对象 |
三、信息安全立法的战略意义 |
第三章 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网络安全战略对策及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的网络安全战略及借鉴 |
一、美国网络安全立法内容 |
二、机构设置完善 |
三、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 |
四、借鉴与参考 |
第二节 欧盟的网络安全战略及借鉴 |
一、建立多层次、多主体的网络安全管控机构 |
二、法律政策体系的构建 |
三、网络技术的完善和保障 |
第三节 日本的网络安全战略及借鉴 |
第四章 云计算背景下对国家网络安全保障的法律对策 |
第一节 网络安全防控法律保障体系 |
一、健全信息安全制度立法 |
二、完善我国各国家机构的职能 |
三、建立国家网络安全监管部门 |
第二节 国家网络安全基础设施安全保障机制 |
一、进一步扩大我国国家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
二、加快我国国家网络软、硬件发展速度 |
三、增强国家网络安全保障人才培养投入 |
第三节 国家网络安全信息内容分类管理机制 |
一、国家网络舆情监管体系 |
二、建立国家网络安全分级预警体系 |
第四节 国家网络安全空间隐私的保障机制 |
一、建立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障制度 |
二、加强国家空间隐私的技术保障措施 |
三、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制度——细化侵权方式,明确侵权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价值 |
二、 结构体例 |
三、 研究现状 |
四、 研究方法 |
五、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概述 |
第一节 网络犯罪及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的概念 |
一、 关于网络犯罪概念的相关争议 |
二、 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的概念 |
三、 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的存在条件 |
第二节 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的立法沿革及司法现状 |
一、 我国惩治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的立法沿革 |
二、 我国惩治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的司法实践 |
三、 关于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的域外立法 |
第三节 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的特征及发展趋势 |
一、 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的特征 |
二、 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的发展趋势 |
第二章 “人肉搜索”不当行为责任研究 |
第一节 “人肉搜索”概述 |
一、 “人肉搜索”的产生背景及其概念界定 |
二、 “人肉搜索”的流程 |
第二节 “人肉搜索”作用争讼 |
一、 “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 |
二、 “人肉搜索”的消极影响 |
三、 “人肉搜索”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冲击 |
第三节 对“人肉搜索”不当行为的刑法规制 |
一、 “人肉搜索”不当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
二、 “人肉搜索”不当行为刑法规制的现状 |
三、 “人肉搜索”不当行为刑法规制的完善 |
第三章 “网络水军”不当行为责任研究 |
第一节 网络水军现象概述 |
一、 网络水军的概念 |
二、 网络水军的社会危害性 |
三、 网络水军的组织特征 |
第二节 网络水军的行为类型 |
一、 营造话题 |
二、 包装、营销 |
三、 恶意贬低 |
四、 恶意煽动 |
第三节 对网络水军不当行为的刑法规制 |
一、 规制网络水军行为应坚持的原则 |
二、 网络水军侮辱、诽谤行为刑法规制研究 |
三、 网络水军营造话题行为刑事责任判断 |
四、 网络水军包装营销行为刑事责任判断 |
五、 网络水军负面评价行为刑事责任判断 |
六、 网络水军恶意煽动行为刑事责任判断 |
七、 网络水军周边人员行为刑事责任判断 |
第四章 滥用深层链接行为责任研究 |
第一节 深层链接技术概述 |
一、 深层链接的概念及其技术优势 |
二、 深层链接技术的发展及各阶段特征 |
第二节 滥用深层链接引发的民事争议 |
一、 “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争议 |
二、 “服务器标准”与“用户感知标准”的争议 |
三、 “间接侵权”的认定标准 |
四、 “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争议 |
第三节 对滥用深层链接的刑法规制 |
一、 滥用深层链接技术行为入刑的可行性 |
二、 滥用深层链接技术行为入刑的必要性 |
三、 滥用深层链接行为入刑的障碍及排除方法 |
四、 滥用深层链接行为的刑法规制 |
第五章 网络“翻墙”行为合法性研究 |
第一节 网络“翻墙”概述 |
一、 网络“翻墙”的概念 |
二、 网络“翻墙”的现状和原因 |
三、 网络“翻墙”的行为模式 |
第二节 网络“翻墙”的危害性及责任分析 |
一、 网络“翻墙”的危害性 |
二、 网络“翻墙”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分析 |
第三节 为网络“翻墙”正名 |
一、 “翻墙”的正当性 |
二、 “筑墙”的负面影响 |
三、 对“筑墙”的合理限制 |
第六章 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若干问题研究及应对 |
第一节 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若干问题研究 |
一、 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主体普通性分析 |
二、 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单位主体地位分析 |
三、 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中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
第二节 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的应对 |
一、 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的刑事立法应对 |
二、 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的其它应对策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博士在读期间发表论文 |
后记 |
(10)中韩调整网络犯罪及其法制规范比较研究 ——从法制发展历史视角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对网络犯罪概念、特征和分类研究和认识的发展 |
第一节 对网络犯罪概念认识的发展 |
一、国外观点的回顾 |
二、中国观点的梳理 |
三、韩国观点的变化 |
四、中韩网络犯罪概念的比较 |
第二节 对网络犯罪特点的认识的不断深入 |
一、中国学者对于网络犯罪特点认识的不断深化 |
二、韩国学者对网络犯罪特点认识的的不断深化 |
三、中韩学者对网络犯罪特点认识的比较 |
第三节 对网络犯罪基本类型认识的发展 |
一、中国学者对网络犯罪基本类型的认识 |
二、韩国学者对网络犯罪分类认识的不断深入 |
三、中韩对于网络犯罪分类的比较 |
第二章 对网络犯罪最常见信息之一 |
第一节 网络色情信息的界定及其特征 |
一、网络色情信息的界定 |
二、网络色情信息的特征 |
第二节 中国对网络色情信息社会危害认识的不断深入 |
第三节 当前中国治理网络色情信息的主要障碍 |
第四节 中国对网络淫秽色情信息管理与控制的法制演进 |
一、刑法法规的管理 |
二、行政专项整治行动 |
第五节 韩国网络色情信息基本情况及管控发展 |
一、韩国网络淫秽物的概念及特征 |
二、网络淫秽物带来的严重损失 |
三、网络淫秽物的流通方式 |
四、当前韩国治理网络淫秽信息的主要障碍 |
五、网络空间中的淫秽物规制的相关立法例 |
第六节 对于中韩网络淫秽信息研究及遏制的思考 |
第三章 对网络犯罪最常见信息之二 |
第一节 计算机病毒的定义及特点 |
一、寄生性与隐蔽性 |
二、传染性 |
三、潜伏性 |
第二节 黑客的定义及特点 |
第三节 危害网络环境安全及计算机数据和系统安全的信息的危害及其治理困境 |
一、威胁网络环境安全及计算机数据和系统的信息的危害 |
二、威胁网络环境安全及计算机数据和系统安全的信息的治理困境 |
第四节 韩国应对危害胁网络环境及计算机数据和系统安全信息的演进 |
一、应对体系 |
二、当前韩国网络空间病毒和黑客应对体系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对中韩防控威胁网络环境安全及计算机数据和系统的信息的若干思考 |
第四章 调整网络言论自由法制的沿革 |
第一节 中国规定言论自由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及其现实限制 |
一、中国国内对于言论自由的规定 |
二、言论自由在中国的羁绊和现实的问题 |
三、完善建议 |
第二节 韩国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及其限制 |
一、韩国人民表达自由的一般权力 |
二、表达自由的一般限制 |
第三节 美国限制网络自由的历史沿变及其启示 |
第四节 中国强化互联网管制的探索历程 |
一、管制互联网法律的不断完善 |
二、行业自律的不断探索 |
三、社会监督的日益强化 |
四、网络实名制的积极探索 |
第五节 韩国强化互联网管制的探索 |
一、韩国立法管制现状 |
二、自律限制管理 |
第六节 中韩网络管制的几点比较性认识 |
第五章 规制网络犯罪刑法规范的演进、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中国网络犯罪刑法规范的立法沿革 |
第二节 当前中国网络不良行为可能成立的犯罪及其存在的问题 |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四、提供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
五、利用计算机实施有关犯罪的规定 |
第三节 韩国规制网络犯罪法律规范的演进及其存在的问题 |
一、韩国网络不良行为可能成立的犯罪 |
二、对于网络不良行为犯罪的反思与检讨 |
第四节 网络犯罪对中韩刑事追究程序法的挑战 |
一、网络犯罪对中国传统刑事管辖的冲击 |
二、网络犯罪给韩国刑事诉讼的主要冲击 |
第六章 网络服务商及其责任的演化 |
第一节 网络服务商侵权的主要类型 |
第二节 网络服务商承担侵权责任法理依据的发展 |
第三节 中国调整网络服务商责任立法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 |
一、中国调整网络服务商责任的主要立法 |
二、中国调整网络服务商责任的主要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中国现行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立法存在问题的补救 |
一、应当规定“被侵权人”通知担保义务 |
二、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第五节 网络服务商是否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讨论 |
第六节 韩国互联网服务提供者(ISP)的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创新点 |
四、信息网络传输权与反网络垃圾立法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的立法优化[D]. 张新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2]网络直播行政法律监管研究[D]. 张文彬. 兰州大学, 2018(11)
- [3]关于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研究[D]. 葛星. 山东大学, 2018(12)
- [4]网络雾霾协同治理研究[J]. 陈永清,丘少慷,陈思敏. 图书情报导刊, 2017(10)
- [5]美国网络空间法律规制研究[D]. 胡培禹. 湖南师范大学, 2017(12)
- [6]网络犯罪治理模式研究[D]. 徐才淇. 大连海事大学, 2017(02)
- [7]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内容与途径研究[D]. 汤阳. 武汉理工大学, 2016(02)
- [8]云计算背景下国家网络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以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为视角[D]. 陶新月. 广西民族大学, 2016(03)
- [9]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刑法规制研究[D]. 张巍.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
- [10]中韩调整网络犯罪及其法制规范比较研究 ——从法制发展历史视角展开[D]. 崔永喆.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