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续)(论文文献综述)
辽宁省人民政府[1](2021)在《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文中研究指明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辽政发[2021]1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相关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改废释"情况,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职权事项59项。其中:取消25项,下放1项,调整至省直相关部门行使职权26项,因法律法规增加行政职权事项3项,承接国家下放职权事项4项。相关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将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
普洱市人民政府[2](2020)在《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357项涉及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文中提出普政发[2020]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吴家倩[3](2019)在《整体政府视角下浏阳市“放管服”改革研究》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政府自身的改革从理念到规划再到行动进一步推进。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央地各级政府纷纷开始探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放管服”改革以清单建设明确部门职责权限,以流程再造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以商事制度改革破除市场发展桎梏,以一门式办理、网上办理优化政府公共服务。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湖南省是华中地区的重要省份,浏阳市是由长沙市代管的县级市,是湖南省重点建设的县级城市之一,连续多年被评为全国百强县。浏阳市政治地位较高、经济实力雄厚、改革根基深厚,本文选取浏阳市这一具有代表性的县级政府为研究对象,以整体政府理论为视角研究其“放管服”改革,为湖南省下一阶段深化“放管服”改革提供意见与思考,为中国政府未来的治理变革提供一个基层样板。近年来,在中央倡导与地方主动相结合的改革背景下,浏阳市政府在改革中以整体形态回应公民需求,以集中机构、再造流程、整合资源、优化服务、加强监督等手段推进改革,其在改革中的跨层级跨部门合作与整体政府理论所蕴含的跨界合作理念是相适应的。作为基层政府,浏阳市“放管服”改革存在着部门合作程度有限、信息共享难、业务梳理难、服务提质难等问题,地方政府治理困境亟待突破。通过对比浙江省、江苏省的改革实践,浏阳市下一阶段深化改革应从健全法律法规保障机制、建立横向部门协同机制、建立纵向层级协调机制、搭建数据信息共享平台等方面着手。
李伟伟[4](2018)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文本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八大以来,简政放权改革层层深入,经历了从强调“放”到主张“放管结合”再到当前强调的“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发展过程。在五年多时间里,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主抓手的简政放权改革全面推进,原有改革目标已经提前超额完成,取得的积极成效也是有目共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释放了市场主体的活力,激发了社会创造力,培育了经济发展动力,在经济新常态下,为推进经济发展迈向双中高起到了积极作用。任何改革都不是一帆风顺、一蹴而就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本研究以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和全国31个省级地方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文件为研究对象,运用Nvivo 10质性分析软件与Ucinet 6软件对这些改革政策文件进行了文本研究,总体研究结果表明,国务院与各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文本在形式上与内容上都存在的较显着差异,特别是单词相似性聚类分析的结果显示,北京、甘肃、贵州、海南、宁夏、新疆、重庆7个省级政府的改革政府文本,与国务院以及其他省级政府改革政策文本差异最明显,并且仅有河北、安徽、江西三个省级政府改革政策文本与国务院改革政策文本具有较高的相似性,这表明在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中,步调不一致,改革的非标准化问题突出,而这一问题也导致了诸如中央改革措施难落实,地方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搞“文字游戏”、“数字游戏”等具体问题。为解决改革的非标准化,需要将标准化引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中,加强中央政府主导权,构建起科学统一的标准化制度体系,并加强对地方政府改革措施的监督指导评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非标准化也反映出了我国在有效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建设、国家基础制度建设以及地方政府能力建设这四个方面的滞后与欠缺,因此,需要从上述四个方面着手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标准化乃至整个改革实践,而且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践也能推进这四个方面建设,提高政府实效,进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5](2017)在《自治区工商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目录的函》文中研究说明内工商函字[2017]212号10月1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动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工商发[2017]8号)要求,凡依法新增、取消工商登记
解德渤[6](2017)在《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法人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是我国特有的一个学术命题,也将是我国高等教育学界一个经久不衰的研究议题。可以说,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核心命题是现代大学法人制度建设,没有健全的大学法人制度就不可能建立良好的府学关系。大学“行政化”、“高成本”、“强内耗”等问题不断蔓延,这都是由府学关系不顺畅所造成的,它在公立大学表现得尤为明显。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首要目标是处理府学关系,根本宗旨是保护学术组织,终极目标是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回顾世界高等教育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大学法人制度的演进史是大学发展史的一个缩影。世界大学法人制度发展经历了以“学者行会”为基本标识的“古典大学法人制度”、以“国家理性”为根本特征的“近代大学法人制度”和以“市场机制”为调控杠杆的“现代大学法人制度”。古典大学法人制度最早在法律意义上认可并保障大学的“团体人格”,且以“特许状”的形式为大学自治提供了最原始的法律支持;民族国家的崛起将近代大学法人制度推上历史舞台,国家成为大学自治的“守护者”且表现形式各异;在现代大学法人制度中,“市场”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力量,在大学与政府之间扮演着“调控者”的角色。这就是世界大学法人制度演进的基本脉络。我国现行的法人制度始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至今已逾三十年。我国现行的大学法人制度始于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至今也将近二十年。但是,我国对法人制度以及大学法人制度的认识与实践都处于一个摸索阶段。历史地看,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历经“事业单位”到“事业单位法人”再到“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法人”。这就使得我国公立大学深深打上不同时期的制度烙印,从而大学法人制度也带有较大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集中表现为:第一,法人身份的“单一性”,即“事业单位法人”并不能满足不同类型公立高校的法律需求;第二,法人属性的“不完整性”,即我国公立大学所面临的是“私有余而公不足”的现实境遇;第三,法人地位的“外赋性”,即当前我国公立大学的法人地位是20世纪80年代初“简政放权”背景下的法律产物,从而并不具有法人权利内生的实质。这就导致了我国公立大学在“事业单位法人”基本框架下不健全的法人制度:“次级法人”的法律性质、“国家保障”的投入体制、“权力集中”的治理结构、“事业编制”的人事制度、“公地悲剧”的财产制度、“政府主导”的评价制度以及“功能疲软”的监督机制等。这些问题集中暴露的是如何调整公立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这一根本难题。透过2015年《高等教育法》的修订,我们发现:政府对大学管理显现出从“行政管理”到“法人治理”的端倪,但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步伐依然缓慢。当前世界现代大学法人制度建设已经较为完善,对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具有积极借鉴意义。就大陆法系而言,德国公立大学的法人类型包括“双重法人”、“公法社团”和“公法财团”三种,法国公立大学的法人类型是“特殊公务法人”,日本国立大学的法人类型是“独立行政法人”框架下的“国立大学法人”,我国台湾地区公立大学法人化改革方案设计的是“行政法人”。德国的“分类放权”、法国的“分层放权”以及在两国颇为流行的“行政合同”对我国具有启发意义,而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国立大学改革历程与改革分歧使我们在是否缩减财政投入、是否扩大校长权力、是否迈向大学市场化等问题上须保持谨慎态度。就英美法系而言,英国公立大学的法人类型包括“特许状法人”、“议会法人”和“公司法人”三种,美国公立大学的法人类型包括“国家机构”、“公益信托”和“宪法自治大学”三种。英美多样化的大学法人类型设计以及大学与政府之间缓冲机构的设置对我国也具有启示意义。我们可以在“三角协调模型”的基础上建构出“天平杠杆模型”,以衡量不同大学法人类型的自治状况,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性吸收。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应在改革理念、改革方案以及具体设计等多个方面进行深刻思考。在改革理念上,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理应正视并超越新自由主义思潮和新国家主义思潮;理应坚持以尊重大陆法系传统为主,汲取英美法系精髓为辅的法律取向;理应秉承以政治论为前提、以认识论为根本的教育哲学。在改革方案上,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具有三种备选方案:第一种方案是“私法人化”,这是一种妥协现实的改革方案,故不宜采纳;第二种方案是“公法人化”,这是一种呼声最高的改革方案,可以作为优选方案;第三种方案是“特殊法人”,试图在公与私之间作出调和,这种改革方案因浓郁的理想色彩而难以实现,所以也不宜采纳。如此说来,我国应在“公法人制度”的整体框架下构建一个结构相对完整、具有中国特色、运行顺畅有效的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穿越复杂的世界大学法人丛林,结合我国法人制度改革动向,我国公立大学可采特殊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捐助法人以及企业非营利法人等四种法人类型。无论从法理上分析,还是在学理上剖析,抑或在实践中考量,我国军事类院校适宜采取“特殊机关法人”身份,中央部属院校适合采取“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公办地方本科院校适合采取“捐助法人”身份,公办高职高专院校适合采取“企业非营利法人”身份。这种法人分类方式不仅符应了世界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基本经验,而且在契合我国法人分类传统的基础上进行了大胆而理性的制度革新,这四种大学法人所享有的法人权利渐次增大。但在法人身份选择的具体实践中,我们理应坚持“自主选择”、“合理引导”、“积极试点”的原则。应该说,不同的公立大学法人类型体现为不同的法律性质,折射出相应的治理结构、投入体制、人事制度、财产制度、评价制度以及监督机制等内容。这不仅有助于突破原有事业单位法人的体制性积弊,而且可以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规范性矫正,更有助于推进我国高等教育多元化格局的形成与发展,从而为我国高等教育普及化的到来奠定法律基础。因此,把法人制度这一古老的世界命题与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这一具有时代意义的中国议题有机结合起来,这将是创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法人制度的积极尝试,这一尝试必将释放出不可估量的制度能量,从而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在依法治校背景下最具有根本意义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何培育[7](2016)在《行政审批制度变迁轨迹与现实取向:例证一市三省》文中提出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渐进发展。"十二五"期间长江经济带上游四地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均取得了重大进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地方自主性,坚持"量"与"质"并重,积极探索负面清单管理,依照法定程序规范实施,不断加强行政监管。
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院,江西师范大学管理决策评价研究中心[8](2015)在《2015中国地方政府效率研究报告——简政放权对政府效率的影响 第3章 简政放权对企业的影响》文中认为民之所往,施政所向。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要规范行政审批等行为,提高政府效率,激发市场社会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简政放权,顾名恩义,首先是"简政",尽量简化管理环节,节约行政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其次是"放权",不该管的不管,把这部分权力交给市场、社会,提高市场主体活力与经营效率。经济改革的内在逻辑是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改革的关键点就是要切
国务院[9](2015)在《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文中研究表明国发[2015]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10](2003)在《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文中研究说明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地、各部门在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时,要认真对照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作取消处理。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二、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续)(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续)(论文提纲范文)
(3)整体政府视角下浏阳市“放管服”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难点及创新点 |
1.4.1 研究难点 |
1.4.2 创新点 |
第2章 浏阳市“放管服”改革的理论分析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放管服”改革 |
2.1.2 行政体制改革 |
2.1.3 政务服务中心 |
2.2 “放管服”改革的原则和目标及进程 |
2.2.1 “放管服”改革的原则 |
2.2.2 “放管服”改革的目标 |
2.2.3 “放管服”改革的进程 |
2.3 相关基础理论 |
2.3.1 整体政府理论 |
2.3.2 服务型政府理论 |
2.4 以整体政府理论指导“放管服”改革的意义 |
2.4.1 引导基层政府以整体形态回应公众需求 |
2.4.2 以跨界合作为核心理念来提高行政效率 |
2.4.3 通过整合与协调来消除“碎片化”状态 |
2.4.4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一站式”服务 |
第3章 整体政府视角下浏阳市“放管服”改革现状分析 |
3.1 浏阳市及其“放管服”改革的基本情况 |
3.1.1 浏阳市的基本情况 |
3.1.2 浏阳市改革的基本情况 |
3.2 浏阳市“放管服”改革的具体措施 |
3.2.1 跨层级协同实现省市县乡联动放权 |
3.2.2 跨部门协调合作推进部门联合审批 |
3.2.3 以综合执法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3.2.4 集中审批职能提供“一站式”服务 |
3.2.5 整合公共服务实现“最多跑一次” |
3.3 浏阳市“放管服”改革的经验总结 |
3.3.1 增强协作意识形成“整体政府”理念 |
3.3.2 以标准化为指引优化基层政务服务 |
3.3.3 引进大数据整合本级信息数据资源 |
3.3.4 综合全方位服务渠道实现简政便民 |
3.4 整体政府视角下浏阳市“放管服”改革存在的问题 |
3.4.1 改革协调机构跨界运行不畅 |
3.4.2 事项审批程序琐碎材料繁杂 |
3.4.3 事中事后监管存在缺位现象 |
3.4.4 各部门系统存在着信息孤岛 |
3.4.5 新型公共服务方式成效不佳 |
3.5 整体政府视角下浏阳市“放管服”改革存在问题的原因 |
3.5.1 法律法规保障机制不够完善 |
3.5.2 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程度较低 |
3.5.3 事中事后监管缺乏顶层设计 |
3.5.4 信息数据资源共享理念缺失 |
3.5.5 服务方式与消费能力不匹配 |
第4章 典型“放管服”改革案例及其对浏阳改革的启示 |
4.1 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 |
4.1.1 共享公共数据实现数据协同 |
4.1.2 跨层级跨部门协同再造流程 |
4.1.3 跨界协调合作推进联合审查 |
4.1.4 “互联网+”助推体制改革 |
4.2 江苏省“不见面审批”改革 |
4.2.1 省市县乡村政务“一网通办” |
4.2.2 统一各级标准“只进一扇门” |
4.2.3 整合资源构建数据共享体系 |
4.3 整体政府视角下浏阳市与典型改革案例的比较分析 |
4.3.1 典型改革案例与浏阳市的异同 |
4.3.2 典型改革案例对浏阳市的启示 |
第5章 整体政府视角下浏阳“放管服”改革的完善建议 |
5.1 构建整体式政府实现简政放权 |
5.1.1 湖南省自上而下完善顶层设计 |
5.1.2 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机制 |
5.2 推动跨界合作以促进放管结合 |
5.2.1 完善跨部门改革协同治理机制 |
5.2.2 实施跨部门跨区域的监管模式 |
5.3 以“一站式”为目标优化服务 |
5.3.1 打破信息孤岛让数据共享互通 |
5.3.2 提供与消费能力相匹配的服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 |
附录 B 社会调查及相关文件 |
B.1 调查问卷及访谈提纲 |
B.2 各级政府的相关文件 |
B.3 浏阳市各政府部门事中事后监督制度清单 |
致谢 |
(4)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文本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相关概念 |
(1)行政审批 |
(2)行政许可 |
(3)非行政许可审批 |
(4)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
三、文献综述 |
(1)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纵向历史回顾 |
(2)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横向探究 |
(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个案研究 |
(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对比研究 |
(5)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思考 |
四、理论基础 |
(1)马克思主义政府理论 |
(2)西方政府职能理论 |
(3)管制经济学 |
五、研究对象 |
六、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文本分析 |
一、词频分析 |
二、关键词共现网络图 |
三、聚类分析 |
第三章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 |
一、确立建设有效政府理念 |
(1)政府有效性是公共管理研究的核心主题 |
(2)政府有效性是委托代理关系的必然要求 |
(3)政府有效性是巩固党执政基础的现实需要 |
二、重视国家基础制度建设 |
三、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 |
四、加强地方政府能力建设 |
第四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在学期间发表研究成果 |
(6)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法人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一、“大学自主”: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普遍趋势 |
二、“十字路口”: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该何去何从 |
三、“名不副实”: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挑战 |
四、“积极讯号”: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改革契机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法人制度:一个有待廓清的基本问题 |
二、公立大学法人化改革的学术论争 |
三、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基本共识 |
四、研究空间:公立大学法人制度如何突破 |
第三节 研究问题 |
一、问题聚焦 |
二、研究价值 |
第四节 研究设计 |
一、概念界定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思路 |
第二章 大学法人制度的历史图景 |
第一节 “特许状”:古典大学法人制度 |
一、“团体性”是古典大学法人制度的外部特征 |
二、“自治性”是古典大学法人制度的内在气质 |
三、“特许状”是古典大学法人制度的基本标识 |
第二节 “国家理性”:近代大学法人制度 |
一、“大不列颠式”大学法人制度 |
二、“拿破仑式”大学法人制度 |
三、“洪堡式”大学法人制度 |
四、“美利坚式”大学法人制度 |
五、近代四种大学法人模式的比较 |
第三节 “市场机制”:现代大学法人制度 |
一、逻辑前提:高等教育市场的“不完全性” |
二、历史转折:现代大学法人制度的开拓 |
三、典型案例:美国市场机制下的大学法人制度 |
第三章 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中国考察 |
第一节 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没有法人地位”(1949-1984) |
二、“事业单位法人”(1985-2010) |
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法人”(2011-至今) |
第二节 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基本特征 |
一、法人身份的“单一性” |
二、法人属性的“不完整性” |
三、法人地位的“外赋性” |
第三节 “事业单位法人”制度框架下的公立大学 |
一、“次级法人”的法律地位 |
二、“国家保障”的投入体制 |
三、“权力集中”的治理结构 |
四、“事业编制”的人事制度 |
五、“公地悲剧”的财产制度 |
六、“国家主导”的评价制度 |
七、“功能疲软”的监督机制 |
第四节 《高等教育法》修订前后的公立大学法人制度 |
一、1998年《高等教育法》中的公立大学法人制度 |
二、2015年《高等教育法》中的公立大学法人制度 |
三、《高等教育法》修订的法人制度成果与未竟任务 |
第四章 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境外模式 |
第一节 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德法经验与中国启示 |
一、多元法人类型:德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 |
二、特殊公务法人:法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 |
三、德国和法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中国启示 |
第二节 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英美经验与中国启示 |
一、公共法人:英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 |
二、学术法人:美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 |
三、英国和美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中国启示 |
第三节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探索及其启发 |
一、独立行政法人: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 |
二、行政法人:我国台湾地区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 |
三、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的几个启示 |
第五章 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理论反思 |
第一节 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思想基础 |
一、新自由主义思潮下的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 |
二、新国家主义思潮下的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 |
三、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思想根基 |
第二节 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法律取向 |
一、大陆法系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
二、英美法系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
三、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法律抉择 |
第三节 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教育哲学 |
一、政治论框架下的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
二、认识论框架下的建立公立大学法人制度 |
三、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教育哲学 |
第六章 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基本构想 |
第一节 我国公立大学“二次法人化”的改革方案 |
一、私法人化:一种妥协现实的改革方案 |
二、公法人化:一种呼声颇高的改革方案 |
三、特殊法人化:一种充满理想的改革方案 |
第二节 我国公立大学“二次法人化”的法人分类 |
一、世界公立大学法人分类的“天平杠杆模型” |
二、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法人类型的变化及其逻辑 |
三、我国公立大学的四种法人分类及其证成 |
第三节 我国公立大学“二次法人化”的制度构想 |
一、治理结构 |
二、投入体制 |
三、人事制度 |
四、财产制度 |
五、评价制度 |
六、监督机制 |
第四节 我国公立大学“二次法人化”的实践进路 |
一、南方科技大学法人制度的贡献及其局限 |
二、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实践路线 |
第五节 未来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改革前瞻 |
一、“巨型大学”的法人制度如何解决? |
二、“虚拟大学”的法人制度如何解决? |
三、“混合大学”的法人制度如何解决? |
四、“合作大学”的法人制度如何解决? |
第七章 结语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创新 |
三、研究不足 |
四、研究展望 |
附件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7)行政审批制度变迁轨迹与现实取向:例证一市三省(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发展历程回顾 |
(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四个阶段 |
(二)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类型 |
二、渝贵云川四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举措比较———以“十二五”期间为例 |
(一)四地“十二五”期间行政审批改革举措比较———以发改委、经信委为例 |
1.“十二五”期间重庆市发改委、经信委行政审批改革具体举措 |
2.“十二五”期间贵州省发改委、经信委行政审批改革具体举措 |
3.“十二五”期间云南省发改委、工信委行政审批改革具体举措 |
4.“十二五”期间四川省发改委、经信委行政审批改革具体举措 |
(二)重庆市行政审批改革的特点梳理 |
三、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建议 |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进一步加强地方自主性 |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坚持“量”与“质”并重 |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积极探索负面清单管理 |
(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依照法定程序规范实施 |
(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与加强行政监管相结合 |
四、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续)(论文参考文献)
- [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J].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1(23)
- [2]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357项涉及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J]. 普洱市人民政府. 普洱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0(11)
- [3]整体政府视角下浏阳市“放管服”改革研究[D]. 吴家倩. 湖南大学, 2019(07)
- [4]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文本研究[D]. 李伟伟. 中共中央党校, 2018(02)
- [5]自治区工商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目录的函[J].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7(23)
- [6]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法人制度改革研究[D]. 解德渤. 厦门大学, 2017(01)
- [7]行政审批制度变迁轨迹与现实取向:例证一市三省[J]. 何培育. 重庆社会科学, 2016(07)
- [8]2015中国地方政府效率研究报告——简政放权对政府效率的影响 第3章 简政放权对企业的影响[A]. 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院,江西师范大学管理决策评价研究中心. 2015中国地方政府效率研究报告——简政放权对政府效率的影响, 2015
- [9]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J].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5(32)
- [10]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J].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政报, 20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