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赔偿起争议 劳动仲裁平事端(论文文献综述)
熊雨竹[1](2021)在《“闸口分流机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背景下劳动争议仲裁实践策略分析 ——基于C市L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的参与式观察》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转型的推进,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矛盾纠纷明显增多,各种利益冲突日益明显,纠纷日趋多样复杂。近年来,我国劳资矛盾愈发尖锐,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呈增长趋势,对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呼声愈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首次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具体业务工作列入报告内容,充分表明党和国家高层领导对劳动关系领域、对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重视和期待。但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必要程序,多元矛盾化解机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实践中似乎没有得到充分重视,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少学者对多元矛盾化解机制的重要性都进行了肯定。通过梳理国外和国内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发现我国从立法、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效力、对劳动争议仲裁的重视程度方面需要向国外适当借鉴,当前的一裁两审制度也存在着弊端,不利于劳动争议仲裁发挥应有的作用。学界大多提出重视非诉讼手段中调解的作用、从制度和政策角度对劳动争议仲裁进行优化,但没有从实践层面探讨调解、仲裁和诉讼之间的关系和运行机制,也没有提及仲裁机构自身如何进行优化。笔者通过对C市L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的参与式观察、访谈以及案例的分析,结合相关文献的研究,提出“闸口分流机制”的创新概念,分析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如何将案件“前推”至私下协商解决,“平推”至行政裁决;如何“截”至仲裁调解及仲裁裁决,如何“放”至法院上诉环节。总结基层劳动争议仲裁院的现实情况和仲裁员具体的实践——基于C市L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的参与式观察策略,梳理调解、仲裁、行政诉讼和诉讼这一劳动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进而总结问题,提出建议,并试图从中获得司法社会工作介入其中的启示,以提升劳动争议仲裁的专业性和有效性,使其更好的发挥维稳、解纷的作用,丰富我国矛盾多元化解机制的优化策略。
孙琦[2](2015)在《治安调解工作实证研究 ——以昆明市官渡区S派出所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当前,公安机关正全面实施和推进警务机制改革和社区警务战略,目的在于更好地履行“打击、防范、服务”的职能作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的重要地位在这一背景下更加凸现出来。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一线实战部门,承担起了整个公安机关绝大部分的治安调解工作。工作范围主要集中在治安调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轻微伤案件及普通民事纠纷调解。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调解“减震器”作用,对积极排查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消除不安定的因素,保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文详细调研了昆明市官渡区S派出所治安背景、现状、治安调解工作情况和实际困难。通过对大量实际案例的调查,对S派出所在当前工作中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分类,总结这几类纠纷的特点,并将各种纠纷在实际工作中所占比例进行了梳理分析。详细介绍了当前S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流程,整理了S派出所在治安调解工作中,开创的一些创新性的工作方法。总结优点,发现问题。由此总结当前基层派出所开展的治安调解工作在我国整个大调解体系中,占据的地位和起到的作用。分析当前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思路。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从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基层派出所出发,以第一手的资料,第一线的视角,来调研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的现状,并对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提出了一些思考和探索。其中也归纳了,经过作者本人创新,总结,目前已被S派出所采用,正在实践中的一些工作方法。
张银华[3](2011)在《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乡镇政府参与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乡镇政府参与是指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乡镇政府通过职能部门或者大调解中的政府主导来参与纠纷解决,从而实现对农村纠纷进行分流,达到化解重大疑难纠纷、妥善预防纠纷产生作用的纠纷解决方式。目前关于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乡镇政府参与问题研究,尚无定论,学界研究也比较少。笔者试着从农村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乡镇参与纠纷类型、方式及作用进行研究,研究这种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乡镇政府参与的正当性,针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得出如何进一步完善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乡镇政府参与的建议,使其在和谐社会背景下更进一步发挥其作用。本文的第一部分对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与乡镇政府参与进行了介绍,分析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独立性和规范适用上的乡土性,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需要特定的条件,需要建立一支综合素质强,了解当前农民心理的纠纷解决队伍,需要结合自然地理、人文地理、区域经济等因素进行纠纷解决,在运用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要注重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结合;分析了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乡镇政府参与纠纷解决的预防与妥善解决纠纷作用。本文的第二部分是对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乡镇政府参与问题的正当性分析。从社会控制的乡土性和政治体制上的集中性对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法理正当性进行分析。现实正当性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民众对乡镇政府纠纷解决信念的支撑,民众对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身份的信任,乡镇政府参与管理职能需要,乡镇政府参与纠纷解决效果明显。本文第三部分对乡镇政府参与新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纠纷解决类型进行分析,以典型的实例如工伤纠纷和群体性纠纷介绍了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乡镇政府参与纠纷解决的具体类型;乡镇政府参与纠纷解决的方式主要有职能部门参与方式和政府主导的大调解方式;虽然乡镇政府在参与纠纷解决的过程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乡镇政府自身参与纠纷解决的职能存在不足;第二,乡镇政府参与纠纷解决存在不当干预;第三,乡镇政府参与纠纷解决的范围不够具体;第四,乡镇政府参与纠纷解决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本文的第四部分是完善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乡镇政府参与的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以下完善的建议:进一步提升乡镇政府在纠纷解决中的参与职能;乡镇政府参与需进一步规范化和程序化;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参与纠纷解决的范围为重大疑难案件及群体性纠纷等;提高乡镇政府纠纷解决人员的法律素养。为此,笔者通过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乡镇政府参与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希望能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农村提出一些参考意见。
柯文俊[4](2010)在《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侵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频发的中小学生伤害事故成为困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一大难题。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学校无过错事故与学校侵权责任事故,前者学校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自然不需要对学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者学校就应当在侵权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阶段,我国在处理学校侵权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上常用的赔偿方式主要有侵权损害赔偿与责任保险赔偿两种。侵权损害赔偿由学校独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赔偿则由保险人代替学校对受害中小学生承担保险补偿责任。保险的介入拓宽了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救济渠道,转移了学校的赔偿风险,使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更加社会化,有利于保护中小学生合法权利。因此,本文认为采取责任保险赔偿的方式处理中小学生伤害事故是一种值得推广的学生权利救济方式。本文对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保险制度的研究,从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界定和学校侵权责任保险的法律界定两方面着手,将伤害事故中的“学生”范围限定为中小学生,将学校侵权责任保险的类型确定为校方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是以学校对中小学生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形式,旨在转移学校赔偿风险,合理补偿中小学生的伤害损失。我国在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保险制度上的研究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止,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学校侵权责任原则的认定、保险责任范围以及保险费用承担上。由于责任保险制度涉及学校侵权赔偿与保险人保险赔偿的冲突;涉及学生人身伤害赔偿与精神损失赔偿的矛盾;涉及责任保险合同的制定;涉及受害中小学生保险诉讼权利的争议,使得这一研究显得复杂而无序。责任保险对广大中小学生人身伤害的补偿关系重大,因而要不断完善校园责任保险制度。本文以校方责任保险的法律特征和法理基础为切入点,分析校方责任保险在我国的现实可行性。分析我国校方责任保险相关立法与实践,提出我国在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责任范围、保险免责条款以及学生保险诉讼权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希望在改善现有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国外在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保险制度上的创新举措,不断完善我国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本文试图从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法律措施两方面着手来弥补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教育发展程度上的不均衡给具体责任保险合同的制定带来的不便之处。基于平衡学校、学生和保险人三方利益的考虑,本文提出侵权责任保险应遵循法律性与经济性相融合的保险利益原则和侵权赔偿与保险赔偿相融合的损害补偿原则。基于公平与秩序的考虑,提出校方责任保险制度要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各地学校发展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校方责任保险合同。基于保护受害学生的考虑,提出赋予受害中小学生在责任保险诉讼中的直接诉讼权利,提出加强保险法律监管等措施。
周卫平[5](2008)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劳资争议处理制度研究 ——以上海为主要视角》文中研究说明劳资争议,乃工业化以来在西方国家出现的社会现象。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工人运动的兴起,各国为解决日益增长的劳资矛盾和冲突,协调劳资关系,逐渐建立起劳资争议处理制度。在中国,自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外国资本的涌入、洋务运动的兴起和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工业渐兴,中外资本家纷纷在通商巨埠设立工厂,劳资矛盾和冲突也由此显现。五四运动以后,中国工人阶级开始觉醒,工人运动也发生了从自发到自为的转变。至五卅运动,中国工人运动更是达到前所未有的高潮,并且从民族运动转为劳动运动,各地工潮迭起、历见不解。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从20世纪20年代起,社会各界对劳动立法的要求日渐强烈。但是,直至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才真正开始了大规模的劳动立法。《劳资争议处理法》作为解决劳资争议的基本法律,应时而出台,并开始了其坎坷的历程。本文以上海为视角,揭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劳资争议处理制度的形成、变化和失败过程。第一章主要内容是劳资争议处理制度的时代背景。上海开埠后,工业化由此起步。20世纪20年代,上海已然成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工业化大都市。资本和劳动力在此高度集中,劳资矛盾日渐尖锐,工人运动日益高涨,劳资争议也就成了社会的常态。在这种情况下,调处劳资争议也就成了现实需要。由于没有相应法律制度的规定,上海的劳资争议调处由政府和民间以非法定的方式进行斡旋调处。为了将劳资争议调处制度化,各工商团体自发开展了构建劳资争议调处机构的努力和尝试,但在缺乏法律支撑的情况下,其愿望终未能实现。与此同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的倡导和推动下,一场声势浩大的劳动立法运动在全国范围内掀起。该运动一方面迫使北京政府制订颁布《暂行工厂通则》等零星劳动立法,另一方面又使得以法律手段调处劳资争议成为社会的共识。第二章主要内容是劳资争议处理制度的起源及预演。劳资争议立法乃至整个劳动立法是与劳动政策密切相关的。随着北伐战争的进展,国民党从最初推行比较激进的劳动政策逐渐转向和缓渐进的劳动政策。广州政府时期,为了调处现实中激烈的劳资争议,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制订了《解决雇主雇工争执仲裁会条例》,建立起原始的劳资争议仲裁机制。在上海,北伐军进抵后不久,蒋介石发动了“四一二”政变,以暴力镇压工人运动,改变了上海原有的劳资关系格局。几天后,蒋介石即发布《上海劳资调节条例》,为处理劳资关系提供了标准。以此条例为基础,上海随后制定了一系列处理劳资争议的法规,建立起临时劳资争议处理制度。这一制度虽然并未取得预想的成效,但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教训,实在是上海有史以来劳资争议处理制度的发端。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主要内容是劳资争议处理制度的形成和实施。1928年起的这十年是南京国民政府劳资争议处理法和其他相关立法,以及上海市相应的地方法规大量地制定,并且这些法律、法规付诸实施的主要时期。这些内容是本文的重点,分成上中下三章,前两章关于立法的内容、后一章关于法律实施的内容。1928年初,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不久,全国各地劳资争议日益剧烈,社会各界的反应也比较强烈,实有制定相应立法的必要。该年2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起草《劳资仲裁暂行条例》,后经多次的酝酿、反复、争论和修改,最终定名为《劳资争议处理法》,于1928年6月9日公布。该法适用于雇佣条件维持或变更发生的争议,即利益争议(集体争议)。在仲裁方式上采强制主义,即主管行政官署在一定情形下,可依职权而无须当事人同意,将争议交付仲裁,并且,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拘束力。在调解和仲裁期,劳资双方皆不得停业或罢工。1930年,该法经修正后改采任意主义,即非当事人申请,不得交付仲裁,且当事人可以对仲裁裁决声明不服而付诸诉讼。1932年,应社会形势的变化,该法再次修正,恢复强制主义。与此同时,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工会法》、《工厂法》和《团体协约法》等。这些法律本身并非直接适用于处理劳资争议,但其内容往往是处理劳资争议的实体性法律依据,也是从根本上消除劳资争议的重要途径。在《劳资争议处理法》的实施过程中,国民政府根据各省市提出的疑义,由工商部(后为实业部)以及行政院、司法院等其他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法律解释,以弥补该法的不足。根据《劳资争议处理法》的规定,上海市政府制定了《劳资争议处理法施行细则》,以及一系列地方法规,因地制宜地对《劳资争议处理法》进行了变通和补充,使其更具有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上海依法建立起当时较为完整的劳资争议处理制度,以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和上海市社会局为主要调处机构。上海地方法规规定,凡符合《劳资争议处理法》适用条件的案件,经由调解或仲裁解决,凡不适用该法的案件,则由社会局调处。1928年至1937年间,上海的劳资争议案件数及严重程度自1928年的最高点逐年下降,劳资争议的调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通过调解和仲裁解决的案件数逐年减少,案件调处结果也是劳资双方各自赢面发生了此消彼涨的变化(劳方胜的案件数量趋少,而资方胜的案件数量趋多),而且,案件数及其严重程度在1936年下半年起发生反弹。这一切显示劳资争议的发生与解决主要受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影响。社会现实状况及制度本身的缺陷,致使劳资争议处理制度渐形虚设。同时,通过对“上海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案”这一起劳资纠纷史上可大书特书案件的分析,进一步印劳资争议处理制度的不足与尴尬。第六章主要内容是劳资争议处理制度的没落。抗战胜利后不久,劳资争议又渐趋激烈,此后竟一发而不可收拾,大大超过抗战之前的程度。1946年,上海的劳资争议数量和严重程度都达到了自1928年以来的最高峰。战后的劳资争议状况呈现出与社会、政治、经济形势息息相关的态势。为了遏制劳资争议,国民政府依据《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实施纲要》,出台了以《动员戡乱期间劳资纠纷处理办法》为代表的特别法,建立起劳资评断委员会这一特殊的劳资争议处理机构,使得《劳资争议处理法》处于冻结或备而不用的状态。从此,劳资争议处理制度彻底走向了没落。第七章主要内容是劳资争议处理制度的几个专题研究。第一个专题是关于劳资争议处理制度的本土化问题。当时世界各国的劳资争议处理类型主要分为任意主义和强制主义两种,各以英国和新西兰为代表。南京国民政府的劳资争议处理制度,参酌其他国家的类型,根据本国国情,在强制主义和任意主义之间摇摆,最后选择了强制主义,但兼有任意主义和强制主义的特征。第二个专题是关于南京国民政府劳资争议处理制度失败的根源。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中国,特别是上海这个光怪陆离的城市中,劳资争议处理制度缺乏政治、经济和法制的坚实基础。在一个缺乏法治资源的社会环境中,任何试图构建理想之法制的努力都会遭到失败的命运。第三个专题是对我国现今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思考及展望。解放以来,我国的劳动争议制度经历了一段空白期。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重新建立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但是,这项制度是以权利争议作为其适用范围的,与南京国民政府的《劳资争议处理法》适用于利益争议的规定正好相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集体谈判、集体合同为代表的利益争议开始不断出现。但是,在处理这类争议时,却遭遇法律机制缺失的尴尬。因此,建立利益争议处理制度的时机是否已经成熟,如何建立完善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是摆在我们面前不容回避的问题。
杨守业,李现平[6](2001)在《工伤赔偿起争议 劳动仲裁平事端》文中认为 [案例]申诉人:马某,男,27岁,某县砖厂职工。被诉人:某县砖厂。案由:工伤赔偿争议。申诉人诉称,2000年3月,自己在砖厂给运土车卸土时被下滑的土方一同推入下料口,右腿被制砖机轧伤。由于伤势严重,在医院治疗时截肢。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由厂方支付。医疗终结后,就工伤赔偿问题,多次找厂方协商,都因种种原因未能解决。为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诉人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补助金、抚恤费及假肢安装费等共计20万元。
二、工伤赔偿起争议 劳动仲裁平事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工伤赔偿起争议 劳动仲裁平事端(论文提纲范文)
(1)“闸口分流机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背景下劳动争议仲裁实践策略分析 ——基于C市L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的参与式观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一、矛盾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性 |
二、国外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 |
三、国内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 |
四、劳动争议仲裁的定位与地位 |
(一)劳动争议仲裁与调解 |
(二)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 |
五、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的问题及争论 |
六、文献述评及问题提出 |
第三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依据 |
一、概念界定 |
(一)闸口分流机制 |
(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
(三)劳动争议仲裁 |
(四)矛盾的多元化解机制 |
二、主要理论 |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理论 |
(二)形式理性与实体理性 |
三、研究方法 |
(一)参与式观察 |
(二)访谈法 |
第四章 “闸口分流机制”:劳动争议仲裁院实践策略 |
一、基层劳动争议仲裁院的实际情况 |
(一)机构概况 |
(二)历史变迁 |
(三)人员配备 |
(四)相关数据 |
二、推:私下协商或行政裁决 |
(一)案例描述 |
(二)思考与评论 |
三、截:仲裁调解及仲裁裁决 |
(一)案例描述 |
(二)思考与评论 |
四、放:上诉至法院 |
(一)案例描述 |
(二)思考与评论 |
五、仲裁院同调解、行政裁决和诉讼的衔接机制 |
(一)难以前推至调解 |
(二)密切合作的仲裁和行政裁决 |
(三)放任无衔接的“放流” |
第五章 结论及讨论 |
(一)仲裁如何同调解、行政诉讼以及法院更好的衔接? |
(二)对司法社会工作介入的启示 |
1.仲裁员需要具备何种方法、技巧和能力 |
2.司法社工介入的可行策略 |
3.仲裁员办案实践策略对司法社会工作的有益启示 |
参考文献 |
(1)着作类 |
(2)论文期刊 |
致谢 |
(2)治安调解工作实证研究 ——以昆明市官渡区S派出所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昆明市官渡区S派出所背景、现状简介 |
二、S派出所当前的治安调解工作概况 |
(一) 纠纷总量呈不断上升之势,且种类越来越多 |
(二) 纠纷的特性更趋于多样性 |
(三) 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名存实亡,形成公安机关一家单打独斗的被动局面 |
(四) 部分群众法治观念淡薄 |
三、派出所治安调解的程序 |
(一) 现场治安调解 |
(二) 一般程序治安调解 |
四、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
(一) 治安调解的地位 |
(二) 治安调解的作用 |
1、治安调解的规范作用 |
2、治安调解的社会作用 |
五、派出所治安调解常见的纠纷类型 |
(一) 邻里纠纷 |
(二) 家庭纠纷 |
(三) 财产性纠纷 |
(四) 侵权性纠纷 |
1、侵犯财产权引起的赔偿纠纷 |
2、侵犯人身权引起的赔偿纠纷 |
3、侵犯名誉权引起的赔偿纠纷 |
4、轻微刑事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 |
六、当前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存在的难点 |
难点一,公安机关调解纠纷的范围有法律明文规定,不是所有纠纷公安机关都能调解 |
难点二,公安机关的调解不具法律明文规定的约束力和执行力,使得纠纷很推调解彻底 |
难点三,由纠纷引发打架斗殴的比重较大,公安机关不堪重负,调解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
难点四,部分纠纷中,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较差,文化素质不高,调解工作难开展 |
七、S派出所完善治安调解工作的创新举措 |
(一) S派出所采取的有效尝试与探索 |
1、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预防运行机制 |
2、严格调解的基本程序 |
3、组建矛盾纠纷化解小组 |
4、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落实执法监督制度 |
5、保持社区民警的相对稳定,确保调解成功率 |
6、加强培训,组建小区矛盾纠纷的观察员队伍 |
7、建立责任追究和协作运行制度 |
(二) 下一步派出所完善治安调解工作的思考 |
1、建立司法调解人员派驻公安派出所调解纠纷的工作机制 |
2、各职能部门联动实现调解组织的网络化 |
3、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的产生 |
4、讲究调解纠纷的方式方法,避免反复调解和事态扩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乡镇政府参与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与乡镇政府参与 |
1.1 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特性 |
1.1.1 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彼此的独立性 |
1.1.2 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具有规范适用的乡土性 |
1.2 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对乡镇政府的要求 |
1.2.1 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运行的要求 |
1.2.2 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乡镇政府参与的作用 |
第2章 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乡镇政府参与的正当性分析 |
2.1 法理正当性 |
2.2 现实正当性 |
2.2.1 民众对乡镇政府纠纷解决信念的支撑 |
2.2.2 民众对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身份的信任 |
2.2.3 乡镇政府管理职能的需要 |
2.2.4 乡镇政府参与纠纷解决效果明显 |
第3章 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乡镇政府参与的纠纷类型、方式与存在的问题 |
3.1 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乡镇政府参与的纠纷类型 |
3.2 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乡镇政府参与的方式 |
3.2.1 部门参与方式 |
3.2.2 大调解中的政府主导方式 |
3.3 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乡镇政府参与存在的问题 |
3.3.1 乡镇政府参与纠纷解决职能的不足 |
3.3.2 乡镇政府参与纠纷解决存在不当干预 |
3.3.3 乡镇政府参与解纷的范围不够具体 |
3.3.4 乡镇政府解纷人力资源不足,素质参差不齐 |
第4章 完善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乡镇政府参与的建议 |
4.1 进一步提升乡镇政府在纠纷解决中参与职能 |
4.1.1 加强纠纷预防作用 |
4.1.2 强化信访工作服务功能 |
4.1.3 提供经费保障制度 |
4.2 乡镇政府参与需进一步程序化、规范化 |
4.3 明确纠纷解决的范围 |
4.4 提高参与纠纷解决人员的法律素养 |
4.4.1 引导大学生到基层司法部门工作 |
4.4.2 乡镇政府需进一步完善调解网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4)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侵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第1章 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侵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
1.1 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界定 |
1.2 学校侵权责任保险的法律界定 |
1.2.1 学校侵权责任保险的法理基础 |
1.2.2 学校侵权责任保险的法律特征 |
1.2.3 当前学校侵权责任保险的具体险种 |
1.3 校方责任保险的现实可行性 |
第2章 我国中小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的现状及问题 |
2.1 我国中小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的现状 |
2.1.1 我国当前中小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立法与实践 |
2.1.2 我国当前中小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
2.1.3 我国当前中小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费用的承担 |
2.1.4 受害中小学生保险诉讼权利的争议 |
2.2 我国当前中小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 |
2.2.1 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类型规定不明 |
2.2.2 中小学生伤害事故赔偿之冲突 |
2.2.3 校方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争议大 |
2.2.4 受害中小学生保险诉讼权利无法保证 |
第3章 国外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侵权责任保险现状及借鉴 |
3.1 几种常见的国外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侵权责任保险形式 |
3.1.1 加拿大"地方教育局互助保险公司" |
3.1.2 日本的"学生健康会"及"互助保险"制度 |
3.1.3 美国的学校责任保险制度 |
3.2 国外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侵权责任保险可借鉴之处 |
3.2.1 "相互保险公司"的优势 |
3.2.2 日本学生伤害事故保险的公益性质 |
3.2.3 美国学校责任保险的针对性 |
第4章 完善我国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侵权责任保险的法律对策 |
4.1 完善我国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侵权责任保险的基本法律原则 |
4.1.1 法律性与经济性相融合的保险利益原则 |
4.1.2 侵权赔偿与保险赔偿相融合的损害补偿原则 |
4.2 完善我国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侵权责任保险的具体法律对策 |
4.2.1 从法律上明确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类型 |
4.2.2 完善校方责任保险合同 |
4.2.3 完善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侵权责任保险的法律监管措施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5)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劳资争议处理制度研究 ——以上海为主要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基本概念之界定 |
一、劳资争议概述 |
二、劳资争议处理方式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第一个阶段的研究状况 |
二、第二个阶段的研究状况 |
第三节 研究价值、范围和方法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研究范围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劳资争议处理制度的时代背景 |
第一节 劳资问题的产生和发展 |
一、上海近代工业化与劳资群体的形成 |
二、工人运动与劳资争议统计情况 |
第二节 非法定的劳资争议调处 |
一、第三方调处情况概述 |
二、第三方调处情况具体分析 |
第三节 劳动立法运动和北京政府的劳动立法 |
一、劳动立法运动的兴起 |
二、北京政府的劳动立法 |
第二章 劳资争议处理制度的起源与预演 |
第一节 国民党的劳动政策及广州政府的立法 |
一、国民党劳动政策及其转变 |
二、广州政府的相应立法 |
第二节 "四.一二"政变和劳资关系重组 |
一、"四·一二"政变 |
二、劳资团体改造 |
三、《上海劳资调节条例》的出台 |
第三节 临时劳资争议处理制度 |
一、劳资仲裁委员会 |
二、劳资调节委员会之组织及相应法律 |
小结 |
第三章 劳资争议处理制度的形成和实施(上) |
第一节 劳资争议处理基本法 |
一、《劳资争议处理法》的制定 |
二、《劳资争议处理法》的展期 |
三、《劳资争议处理法》的修正 |
第二节 国民政府的其他相关立法 |
一、《工会法》 |
二、《工厂法》 |
三、《团体协约法》 |
第四章 劳资争议处理制度的形成和实施(中) |
第一节 《劳资争议处理法》之解释研究 |
一、1928年《劳资争议处理法》颁布后之解释 |
二、1930年《劳资争议处理法》颁布后之解释 |
三、1932年《劳资争议处理法》颁布后之解释 |
第二节 上海地方劳资争议处理立法 |
一、上海市《劳资争议处理法施行细则》 |
二、上海市处理劳资争议其他规定 |
第五章 劳资争议处理制度的形成和实施(下) |
第一节 劳资争议处理机构及其工作 |
一、主管行政官署及其工作 |
二、调解委员会与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 |
第二节 劳资争议及其调处状况分析 |
一、劳资争议的总体状况 |
二、劳资争议调处情况分析 |
三、劳资争议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案评析 |
一、案件背景 |
二、调处经过 |
三、法律分析 |
小结 |
第六章 劳资争议处理制度的没落 |
第一节 抗战结束后的社会背景及劳资争议状况 |
一、抗战结束后的社会背景 |
二、劳资争议及其处理情况 |
第二节 非常时期法制的形成及劳资评断委员会 |
一、从普通法制到非常法制 |
二、劳资评断委员会及其工作 |
三、戒严法下的劳资争议处理 |
小结 |
第七章 劳资争议处理制度几个专题研究 |
第一节 劳资争议处理制度的本土化问题 |
一、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主要类型 |
二、中国劳资争议处理制度的本土选择 |
第二节 劳资争议处理制度失败之原因 |
一、政治因素 |
二、经济因素 |
三、法制因素 |
四、外患因素 |
第三节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之思考与展望 |
一、新中国成立后劳动争议之状况 |
二、劳动争议处理法制之比较 |
三、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之展望 |
余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工伤赔偿起争议 劳动仲裁平事端(论文参考文献)
- [1]“闸口分流机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背景下劳动争议仲裁实践策略分析 ——基于C市L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的参与式观察[D]. 熊雨竹.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2)
- [2]治安调解工作实证研究 ——以昆明市官渡区S派出所为视角[D]. 孙琦. 云南大学, 2015(05)
- [3]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乡镇政府参与问题研究[D]. 张银华. 湘潭大学, 2011(04)
- [4]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侵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柯文俊. 西南大学, 2010(09)
- [5]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劳资争议处理制度研究 ——以上海为主要视角[D]. 周卫平. 华东政法大学, 2008(03)
- [6]工伤赔偿起争议 劳动仲裁平事端[J]. 杨守业,李现平. 山东劳动保障, 2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