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议公安刑事执法告知(论文文献综述)
冯琪[1](2021)在《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研究相对于国外的研究而言起步比较晚,自2006年开展试点工作以来,随着一系列新制度的推进,学者们及政府对值班律师制度投入了极大的关注。在制度推行之初,对于该制度的认识局限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中,随着认识的程度加深,研究的深度加大,值班律师开始被认为是为了领跑“刑事辩护最初一公里”。2020年发布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对于值班律师制度的构建具有极其重大的指导意义。其中已经明确地赋予了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权与对案件卷宗的阅卷权,特别是对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应尽的职责予以强调。2021年1月提出的《法律援助法(草案)》中,将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作为法律援助的一种服务形式,由法律援助机构对值班律师的履职情况进行管理,自此值班律师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本文简要概述了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基本含义及其特征,阐述了值班律师制度的现实价值,结合国外对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考察总结了目前我国在实际应用中可以借鉴参考的经验,通过分析了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完善的措施:第一,从立法层面明确值班律师应当具有辩护人的身份,有助于实现被追诉者的权益;第二,对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利予以完善,赋予值班律师享有与普通辩护律师同等程度的会见权、阅卷权、申请调查取证权;第三,畅通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转化衔接,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落到实处;第四,健全值班律师的配套制度;第五,增加值班律师的来源与建立准入退出标准,在保证法律帮助质量的基础上解决人少案多的问题。
姚冠楠[2](2021)在《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合成作战新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陈辉[3](2020)在《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处置权是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处置性决定权,兼具纪律检查权与国家监察权、实体权力与程序权力、判断力与执行力的双重属性,可分为建议型处置、处分型处置和移送型处置等三种类型。处置权的运行原则,包括职权法定、程序正当、监察独立、处置协同等。在现行人大至上的宪法体制之下,协调好监察委员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行政惩戒权、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监察委员会处置权运行的正当性基础。监委行使处置权应受人大监督,处置权与罢免权存在职能分工且互不替代。从制度运行层面看,监委会对人大机关领导人员、人大选举任命官员及人大代表履行撤职或开除等处置职权时,与人大罢免权存在不同程度的张力。在协调机制上,对涉及人大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应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来消解监察全覆盖与人大至上权力体制的逻辑悖论;对人大选举任命官员的处置应坚持与人大人事监督进行协同;对人大代表的处置应遵循政治责任优先原则。监委会与检察院存在监督与制约关系,前者有权对后者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但不宜对后者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后者通过对前者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等方式对其进行制约。立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应当对监委会监督审判机关公职人员的范围进行限缩,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包括对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和对从宽处罚建议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处分型处置措施的有限监督等。宪法创设“执法部门”概念在于迎合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的需要,强化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处置权和行政机惩戒权分属于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前者可以对后者进行再监督,而后者则可以通过先行处分的方式制约监察机关的处置措施。适用边界遵循法律保留,处理程序遵循监察优先,运行方式遵循权力协同共同构成了内外两种监督机制的协调路径。建议型处置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性执行权力,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察建议这一法律概念,应进行限缩解释,并对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条款进行合理规制。此外,在设定适用事由时,应从监察建议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和监察建议是否会侵犯其他权力的核心领域等两点加以考量。监察问责制度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待进行法制化完善。从宽处罚建议是监察法为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具有法法衔接与资源优化,利益平衡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取向。从宽处罚建议具有独立价值和一定的证据属性,应被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法治化路径,应围绕法法衔接背景下的制度整合,配合与制约原则下的司法回应,以及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司法审查等三个予以展开。处分型处置权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核心内容,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独立处置与协同处置等特点。政务处分在类型上属于典型的处分型处置措施。在现行双轨处分体制下,监察机关的配置模式难以满足政务处分制度的任务需求,且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难以有效行使。对此,有必要从“异体监督”与“同体监督”监督模式视角下厘定政务处分和处分的关系,明确监委会对任免机关、单位惩戒权的监督与制约、以及二者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基于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应当将违法作为政务处分的适用事由。对监察对象道德审查的法治安排、重典治吏传统监察文化的传承以及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的义务要求,是确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法理基础。监察法治原则导控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规范路径,在形式上要求违法事由应当法定,在实质上要在合理划定违法行为事由类型的基础上,实现违法行为与政务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政务处分程序具有独立性、封闭性、二元结构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整体上看,政务处分程序在内容上可分为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救济程序三大板块。如何在法律程序框架内对政务处分程序进行体系化构建,是今后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的努力方向。移送型处置权主要是指监委会将其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权力,主要是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权力。移送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案件从监察程序切入诉讼程序的端口。监察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应当以检察机关通过受理程序接受监察案件材料为节点。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在属性上应当界定为司法程序。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同质性、刑事诉讼法在监察程序中的可适用性是在职务犯罪领域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层次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前提要件。基于移送审查起诉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最为严厉的处置措施,有必要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措施的内部规制机制。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审查包括案件受理时的审查和案件受理后的审查。前者侧重于形式审查,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而后者侧重于实质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活动,检察机关应有权介入,但应将审查范围框定在非法取证领域,对监察机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因其并不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逻辑,不宜直接审查。
刘玮[4](2020)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有效帮助研究》文中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当前司法改革和刑事诉讼立法中的重点而备受关注。通过认罪认罚从宽提高诉讼效率,是该项改革的重要目的。值班律师制度的设立为保障程序正义,防止认罪认罚从宽成为正义向效率低头的趋向,当前应重点思考值班律师的有效帮助问题,以保障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享有基本人权的基础上自愿、真实地作出认罪认罚的选择。第一部分对值班律师制度进行理论分析。值班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最早出现在英国。我国由于刑事案件量激增,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是检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成效的一项重要指标,实现刑事案件有效辩护则是改革的最终目标。我国值班律师制度是在速裁程序试点和认罪认罚案件制度的背景下试点并展开,具有特殊性。由于控辩模式由对抗转变为合作协商,从而简化庭审程序,使得认罪案件的重心由庭审转移至庭前,值班律师的职能也发生侧重变化,由传统的法庭辩护前移到庭前的法律帮助,例如法律咨询、程序选择、见证诉讼程序合法性和参与量刑协商等。此外,值班律师还存在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保证被追诉人认罪自愿性、真实性,对诉讼过程进行有效监督的职能。该部分在结合认罪认罚制度的特殊性下分析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同时,结合有效辩护的内涵,综合行为说和结果说,阐述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的具体体现,为后文的问题分析和措施解决提供理论铺垫。第二部分对值班律师的运行现状和困境进行分析。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了解部分基层试点地区中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情况。通过访谈收集相关问题,例如值班律师参与量刑协商的效果不明显,甚至缺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不够准确及时,导致帮助形式化;值班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规定不明,对案件不够全面细致了解;值班律师的见证化明显等。这其中体现了值班律师被动介入案件、见证人化以及协商作用缺失的几个问题。深入分析下,是由于值班律师角色定位不清,功能不明导致在实践中无法深入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和实行有效法律帮助。此外,值班律师阅卷权、会见权落实不到位,量刑协商等核心权利的缺失,导致值班律师未能尽职,以至于法律帮助流于形式。第三部分是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的域外考察。文章分析了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四国的值班律师制度,总结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实现有效帮助的路径探析。首先在角色定位上明确值班律师是特殊的法律帮助者。其次在权利层面赋予并细化落实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和会见权,搭建智能化平台,使其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其次明确值班律师的核心权利是量刑协商权,让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实质性参与案件,与检察机关动态地进行量刑协商,充分实现信息沟通,从而提出精准化量刑建议。值班律师需要主动介入案件以了解案件事实,为被追诉人进行及时有效的帮助,而非成为形式上的见证者。此外,办案机关需要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尽早通知值班律师以防介入滞后,从而影响有效帮助;建立值班律师有效帮助的司法审查机制,明确制裁性法律后果,推动值班律师正确履职。最后,完善值班律师选派机制,加强培训,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提高值班律师整体执业水平,建设高素质高质量的值班律师队伍。
杨茗[5](2019)在《人民警察行政执法权益保障研究》文中认为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方位下,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正以崭新的面貌走向世界,展示着中国方案,彰显出中国智慧。我们也要看到,自2008年经济危机以来,世界整体经济经过漫长的复苏,却又进入了经济的阵痛之中。世界经济形式的下滑造成国际局势动荡,这些都对我国发展产生着深远的影响。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以巨大的政治魄力和政治勇气适时的开展了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代表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为中国经济把脉定向。国际国内形势的剧烈、深刻的变革使得隐藏在深层次的矛盾与问题逐渐显露出来,也使大量习惯在“舒适区”久呆的人们不得面对新形势与新挑战。这些改变从公安社会管理角度来看,都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而此时我国需要一个稳定有序的内部社会经济环境来度过这一特殊时期。这是时代赋予公安事业的全新使命,对公安工作提出了全新的挑战。要出色的完成这一历史使命离不开公安机关每一名人民警察的付出与努力。但由于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权益保障上欠账过多,加之社会大环境的影响。目前,基层民警行政执法环境日益严峻,侵害民警正常执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且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与警觉。同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主体之一,是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实践人与参与者。因此,保护民警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不仅是依法治国实施的基础建设之一,也是保证开展正常执法活动的基础与法律实施的前提。但从我国目前国情来看,这方面的保障十分有限。本文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行政执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进行分析,分别从法律法规现状、公安机关内部现状、人民警察执法外部环境现状三方面进行分析,从而对人民警察当前执法现状有了一个整体的认识与理解。随后,对造成侵害人民警察行政执法的现状进行原因解析,这一部分分别从法律法规存在的缺失与不足、人民警察自身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公安机关内部制度建设的不完善、社会外部环境的剧烈变革与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新变化等方面进行分析,对产生侵害人民警察行政执法权益的原因有了一个较清晰的脉络。基于对人民警察行政执法现状和产生原因的分析,从以下几方面提出改善建议:一是在法律法规建设上进行修订完善;二是在公安机关内部制度上找短板、补不足;三是在民警自身能力素质上下功夫,提升民警自身综合能力;四是主动适应外部执法环境的深刻变化,顺势而为,乘势而上。
刘刚[6](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林惠娟[7](2019)在《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通过思想和劳动改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作为与监禁刑相独立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一种进步和创新。我国社区矫正从试点至今,已有十余年,而社区矫正法迟迟未能出台,存在着诸多理论与实践的问题与争议。本文首先阐述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价值和功能,以及域外社区矫正的经验借鉴,并在此基础上,针对社区矫正当前立法、社区矫正主体困境、社区服刑人员权利保障以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等多方问题,结合我国当前的矫正现状,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粗浅建议,并希望能够抛砖引玉,推动社区矫正立法的完善。
王锟[8](2019)在《法治公安:权力控制与权益保障》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警察权是国家权力的主要组成之一,就如同其他公权力一般,该权力极易因为被滥用而发生异化,表现为警察权失范的现象层出不穷,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侵害,有悖于“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警察行为准则。但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因为警察权益保障的不足,暴力袭警、阻碍警察正常履行职务等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导致警察权力的正常行使遇到各种各样的诘难。如何能有效破除这种困局,成为本文研究的论题,契合当下研究热点并紧扣时代背景,文章将研究的视角确定在法治公安这一全新的命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国政法机关应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思想,这一重要思想搭建出了法治公安的顶层架构,而法治公安的基本内容应仅仅围绕这一顶层设计进行展开。文章从行政法的角度运用行政权的控制理论和行政优益权理论作为解读法治公安的理论支撑,创新性地对法治公安作出新解。本文由导论、五个章节和结语七部分组成,主体结构安排是:第一章阐述了法治公安的形成和基本理论,详细论证了法治公安的核心内容是权力控制和权益保障。论文第二章、第三章的内容紧紧围绕法治公安核心内容之一的警察权控制展开论述,而论文第四章、第五章的内容则以法治公安另一核心内容即警察权益保障为主线展开研究。文章的基本内容如下:论文的导论部分通过对民众热论已久的雷洋涉嫌嫖娼案为例,通过对雷洋案中警察执法存在的九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从个案分析折射出影响我国警察权规范、正常运行的根本原因就是警察权未得以有效的控制和警察权益未得以充分的保障。建设法治公安的价值追求就是通过规范警察权的规范、正常运行来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目的。论文的第一章通过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治话语体系的梳理,就法治公安的提出进行了系统性地介绍,再通过对现有关于法治公安理论探讨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和论证了法治公安的内涵、法治公安的本质特征与核心内容,在得出法治公安的核心内容既是警察的权力控制和权益保障这一基本论断后,对于这两个核心内容的相关理论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警察权力控制是以权力控制理论为支撑,通过警察角色的方式形象地研究警察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所具备的特征:一是奉行古典自由主义的“守夜人”警察角色;二是奉行国家主义的“监护人”角色;三是奉行现代自由主义的“经理人”警察角色,并以此论述我国警察的实然状态和应然归属,得出我国警察应当采用“经理人”角色的判断。警察权益保障是以行政优益权理论为支撑,所谓行政优益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或是履行职责,赋予行政主体职务上或物质上的优先权力和物质生活受益条件。警察权益保障的研究内容正是国家保障警察有效地行使警察权所需要的优先权和物质生活受益条件,在厘清警察权益保障的概念和类型的基础上提出警察权保障的现实意义。论文的第二章中围绕着法治公安核心内容之一警察权控制展开论述,引入了警察权失范的概念,并将“警察权失范”定义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法律规范和合理性要求行使警察权而产生的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在对实际中发生的警察权失范现象进行了分类研究,将其表现形式概括为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错误地履行职责、通过“立法”扩权和违反法定程序共六大类。经过对警察权失范的具体表现全方位地剖析之后,警察权失范的原因是:公民价值理念得以迅速提高、警察权自身过于“强大”与“自主”、公民权利弱小、行政复议监督制约作用不足等,通过我国警察权与域外警察权的比较后,我国警察权自身过于“强大”与“自主”是警察权失范的根本原因。论文的第三章立足于我国警察权失范的原因,从警察权的立法控制、司法控制、社会控制、内部控制等四个方面深刻地阐述警察权控制的进路。立法控制警察权的进路包括:一是坚持科学立法,结合实践提高立法质量;二是加快立法进程,构建系统性的警察行政程序制度。司法控制警察权包括:一是明确司法审查的统一标准,坚持全面审查原则;二是引入比例原则,促进合理性审查机制的完善;三是警察行政处罚接受事前司法审查。社会控制警察权是从社会舆论监督的角度进行分析,一是健全法律规定,增强社会舆论监督的独立性;二是提升舆论报道的客观真实性,营造积极的警务舆论。内部控制警察权是从警务督察制度完善的角度进行分析,一是树立正确的警务督察理念;二是规范警务督察的机构设置,合理配置警务督察的职能权限;三是健全警务督察的法律规范;四是切实加强警务督察的责任追究力度。论文的第四章紧紧围绕法治公安的另一核心内容即警察权益保障展开论述。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考察了警察权益保障的立法现状和警察权益受到侵害的实际表现,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得出警察权益未得以充分保障的七个方面的原因分别为:转型期中的社会失范导致执法环境恶化、警察维权意识薄弱、警力配置不足、警察执法理念有偏差且执法专业性不强、警察权益保障制度不完善、警察教育培训机制不完善、警察执法装备保障机制不健全。论文的第五章是对警察权益保障的优化路径进行探讨。该章通过比较研究的方式进行展开,因此文章先详细介绍了域外警察权益保护的概况,分别执法权益保护、临战物质保障、设立警察权益保护组织、职业薪酬待遇保障、伤亡抚恤保障、休假保障、医疗及职业心理干预保障等七个方面进行论述。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之上,针对我国警察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健全我国警察权益保障制度的具体路径,主要是从我国警察体制的完善、健全警察权益职业制度制度保障、明确警察权益司法救济制度、健全警力资源配置制度、健全警察执法物质保障制度、建立维权机制的组织保障、健全警察教育培训保障制度等方面展开研究并提出完善建议。在上述各项保障措施中,当务之急就是对《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立法完善。
高月[9](2018)在《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 ——以某基层公安局考评工作为例》文中提出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自实施以来收获颇丰,不仅为公安机关对内执法监督工作提供了规范、系统、明确的机制,更是有效约束了执法行为,提升了公安机关办案水平和执法质量。公安部2001年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为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提供了指引,在经过2011年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的意见》以及2014年《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之后,2016年公安部再次修订发布最新版的《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以适应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深化执法规范建设的需要。然而,由于《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在规定考评内容时描述比较笼统和抽象,在设置考评标准时偏于泛化和原则性,以致于在实际的基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往往不能直接加以运用。因此笔者想要通过研究探索制定出一套适合某基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的方案。在研究了解执法考评工作发展史、仔细比对各个版本《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研读相关文献、借鉴其他单位先进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笔者结合某基层公安局的实际情况,为其量身打造了打造了一套详细的考评工作方案。在遵循《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基本原则和方向的基础上,笔者制定的考评方案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突破和改进:第一,建立了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定位,扩充考评范围,在考评工作中“程序”和“实体”并重,兼顾工作“质”“量”,在考评方式上创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信息系统,在考评结果运用上深化奖惩机制和问题整改工作,使某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考评工作更加符合《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的要求和初衷。第二,结合工作单位实际制定了考评细则,具象考评内容,细化考评标准,尽可能涵盖每一个执法环节,使执法活动更加有规可循,使考评工作更加具有操作性。第三,运用专家排序法、统计平均数法等统计学知识对数据进行处理,规范确定了接处警工作中各个考评指标的权重;探索建立数学模型,科学有效的解决了对接处警工作和法制信息工作的考评赋分问题,使考评结果既能真实反映工作实际情况,又能达到激励和服众效果。
高晓巍[10](2018)在《“钓鱼执法”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钓鱼执法”无疑是2009年当年最为引人瞩目的法治事件之一,上海先后发生的两起“错钓案”,在专家、媒体和网民的激情互动下引起轩然大波,上海方面被迫叫停“钓鱼执法”。至此,“钓鱼执法”手段被污名化了。其后果是严重的,原本正当合法的“机会提供型”钓鱼执法被“误伤”,失去了这一执法利器,面对数量猛增、花样翻新的行政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束手无策、黔驴技穷。“钓鱼执法”本名为诱惑侦查,是世界各国司法实践中普遍承认的一种特殊执法手段。虽然我国尚未建立起有关“钓鱼执法”的法律制度,但其在行政执法领域中广泛存在,用于打击隐蔽型的行政违法案件,如赌博、卖淫嫖娼等。作为一种主动型、任意型的调查方式,诱惑调查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道德伦理、社会防卫和经济效益的正当性,有其存在的空间。“钓鱼执法”的污名化具有深层次的原因:立法上我国目前关于诱惑调查的规制是空白的;理论上关于这一刑事领域中对付严重刑事犯罪的侦查手段能否运用于行政执法领域也多有分歧;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滥用“钓鱼执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催生了畸形的“执法经济链”。在西方,“钓鱼执法”作为一种正式侦查手段经过百余年的运行,发展出了深刻的诱惑法理,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由于诉讼传统的差异,一些主要国家对于诱惑侦查的规制不尽相同,如美国的圈套抗辩程序、英国的“终止诉讼”的最佳救济模式、德国的“量刑减让”等。但一个基本的观点是一致的,即诱惑侦查作为打击犯罪的特殊手段,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法性,但同时也应当对其不当使用可能带来的危害保持高度的警惕,需要对诱惑侦查的使用进行合理规制。在我国治安执法领域,运用“钓鱼执法”手段对相对人权利所造成的影响更为深刻,实践中这种调查手段一旦发生异变,对公民权利和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造成的恶劣影响是难以挽回的。因此,公安机关理应对这种风险进行防范。首先,要矫正之前的错误观念,“钓鱼执法”引发的执法弊病无需通过全面封杀“钓鱼执法”来解决,它可以被划分为两种类型,放弃“犯意诱发型”,对“机会提供型”合理规制、有限适用,才是走出当前执法困境的正确道路;其次,从程序角度,明确诱惑调查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审批程序等,结束当前无法可依的混乱局面;最后,结合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实际,提出内部、外部两种监督方案,引导诱惑调查在法治的框架下健康发展。
二、小议公安刑事执法告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小议公安刑事执法告知(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比较分析法 |
第一章 值班律师制度的内涵 |
一、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概念 |
(二)值班律师制度的特征 |
二、值班律师制度的意义 |
(一)有效保障被追诉人人权 |
(二)维护社会稳定与降低再犯率 |
(三)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 |
第二章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现状 |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值班律师制度的司法现状 |
二、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值班律师角色法律定位不明确 |
(二)值班律师行使权利受到限制 |
(三)值班律师与刑事辩护制度衔接不畅 |
(四)值班律师配套制度不足 |
(五)值班律师队伍建设有待提高 |
第三章 域外值班律师制度考察与启示 |
一、域外值班律师制度的现状考察 |
(一)英国值班律师制度 |
(二)日本值班律师制度 |
(三)加拿大值班律师制度 |
二、域外值班律师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值班律师的分类细致 |
(二)值班律师提供服务及时 |
(三)值班律师可向辩护人转化 |
第四章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路径 |
一、明确值班律师的法律定位 |
二、完善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利 |
(一)落实会见权 |
(二)扩大阅卷权 |
(三)赋予申请调查取证权 |
三、建立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衔接机制 |
(一)允许值班律师附条件转化为辩护律师 |
(二)确认转化后的前行为具有溯及力 |
(三)畅通衔接前后沟通的途径 |
四、健全值班律师配套制度 |
(一)完善值班律师监督与考评制度 |
(二)完善值班律师的激励机制 |
五、增加值班律师人数与建立行业标准 |
(一)扩大值班律师来源 |
(二)建立值班律师准入退出标准 |
(三)建立值班律师培训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相关研究成果梳理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的概念、类型与原则 |
第一节 处置权的概念界定 |
一、处置权的意涵 |
二、处置权的地位 |
三、处置权的双重属性解析 |
第二节 处置权的主要类型 |
一、处置权类型划分的依据与标准 |
二、三种基本处置类型概述 |
三、处置权类型化的意义 |
第三节 处置权的运行原则 |
一、职权法定 |
二、正当程序 |
三、监察独立 |
四、处置协同 |
第二章 人大体制下监委会处置权的宪法地位关系 |
第一节 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及协调 |
一、监委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关系界定 |
二、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 |
三、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协调机制 |
第二节 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及与处置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 |
二、监委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界定 |
三、监委会与检察院的职权衔接 |
第三节 审判中心主义下处置权与审判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下审判中心主义的宪法意义 |
二、监委会对审判人员实施监督的边界 |
三、审判机关监督处置权的方式与限度 |
第四节 监察独立原则下处置权与执法部门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独立原则下“执法部门”的意涵及地位 |
二、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关系界定 |
三、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衔接机制 |
第三章 建议型处置权的类型、范围与制度完善 |
第一节 监察建议的效力、范围及适用条件 |
一、监察建议的强制效力及与其他监察“建议”的区分 |
二、监察建议适用事由的合理限定 |
三、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范围 |
第二节 问责建议的定位、问题及法制完善 |
一、监察问责制度的基本定位 |
二、监察问责制度的供给不足及其问题 |
三、问责建议制度法制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三节 从宽处罚建议的定位、边界及司法审查 |
一、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宪法意义 |
二、从宽处罚建议的合理定位 |
三、从宽处罚建议的范围 |
四、从宽处罚建议的制度整合与司法审查 |
第四章 处分型处置权的主体、范围与程序 |
第一节 双轨制处分体制下的处分决定主体及其关系 |
一、“政务处分—行政惩戒”之双轨体制的确立 |
二、双轨处分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三、双轨处分体制下处分决定主体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 |
一、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概念阐释 |
二、“违法”作为政务处分事由的法理基础 |
三、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范围界定 |
第三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程序的构造 |
一、政务处分程序的功能与特征 |
二、政务处分的一般程序 |
三、政务处分的特别程序 |
四、政务处分的救济程序 |
第四节 问责决定的特征、功能及运行边界 |
一、问责决定的非独立性特征 |
二、问责决定的功能界定:实现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
三、问责决定的运行边界 |
第五章 移送型处置权的范围、程序及规制路径 |
第一节 移送审查起诉的范围界定与构成要件 |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内涵、价值及范围界分 |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 |
一、监察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的立案衔接 |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属性 |
三、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证据衔接 |
第三节 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的内部规制 |
一、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内部规制的必要性 |
二、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
三、强化层级审批程序的监督功能 |
四、完善监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体系 |
第四节 检察院对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一、检察院对移送案件审查的价值诉求 |
二、监察规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适用性 |
三、检察院对移送案件予以审查的内容及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有效帮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内容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值班律师的历史源流和在我国的发展 |
一、值班律师的历史源流 |
二、值班律师在我国的发展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制度的特殊性 |
一、控辩模式转变:由对抗到协商 |
二、职能定位转移:由律师辩护到法律帮助 |
三、诉讼重心前移:由庭审到审前 |
四、维护公平正义:对诉讼过程进行有效监督 |
第三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有效帮助的评价标准 |
一、有效辩护与有效法律帮助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有效法律帮助的具体体现 |
三、有效法律帮助在认罪认罚制度下确定的意义 |
第二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现状调查 |
一、值班律师运行现状 |
二、实地考察: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帮助现况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有效帮助困境分析 |
一、介入案件被动化 |
二、见证作用形式化 |
三、协商作用虚无化 |
第三节 影响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的成因分析 |
一、值班律师身份定位之争 |
二、值班律师权利职责不对应 |
三、值班律师量刑协商权利缺失 |
第三章 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域外值班律师比较研究 |
一、美国法律援助制度 |
二、英国值班律师计划 |
三、日本值班律师制度 |
四、加拿大值班律师制度 |
第二节 经验借鉴 |
一、充实值班律师队伍 |
二、建立多元化帮助形式 |
三、探索合理的管理模式 |
第四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有效帮助路径 |
第一节 明晰值班律师身份定位 |
一、明确地位:特殊的法律帮助者 |
二、探究功能:法律帮助实质化 |
第二节 破除值班律师功能异化困境 |
一、介入案件:化被动为主动 |
二、了解案件:化形式为实质 |
三、量刑协商:化静态为动态 |
第三节 强化值班律师制度保障 |
一、落实值班律师阅卷权和会见权 |
二、各方切实履行告知义务 |
三、建立有效帮助的司法审查机制 |
四、明确制裁性法律后果 |
第四节 建立值班律师配套机制 |
一、完善值班律师选任制度 |
二、加强对值班律师的培训 |
三、完善值班律师经费保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人民警察行政执法权益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人民警察行政执法权益保障的现状分析 |
(一)人民警察及行政执法权益概述 |
(二)人民警察行政执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分析 |
(三)人民警察行政执法权益的内部保障分析 |
(四)人民警察行政执法权益的外部保障分析 |
二、人民警察行政执法权益遭受侵害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
(二)人民警察自身能力素质仍需进一步提高 |
(三)公安机关内部机制建设不够完善 |
(四)人民警察执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外部原因 |
(五)媒体的恶意炒作和负面报道 |
三、人民警察行政执法权益保障的对策分析 |
(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
(二)完善公安机关内部制度 |
(三)提高民警自身建设 |
(四)主动适应外部环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6)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第一章 社区矫正概述 |
第一节 社区矫正的概念与特征 |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
二、社区矫正的特征 |
第二节 社区矫正的功能、目的和价值 |
一、社区矫正的目的 |
二、社区矫正的价值 |
三、社区矫正的功能 |
第三节 对域外社区矫正制度的分析与借鉴 |
一、对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分析与借鉴 |
二、对日本社区矫正制度的分析与借鉴 |
三、对澳大利亚社区矫正制度的分析与借鉴 |
第二章 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社区矫正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社区矫正本质属性定位不当 |
二、缺乏统一的社区矫正法 |
三、未凸显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殊性 |
第二节 社区矫正主体困境 |
一、执法主体不明确 |
二、执法人员专业性不强 |
三、执法部门之间的衔接不紧密 |
第三节 社区服刑人员权益保障体系不完善 |
一、矫正前调查制度不规范 |
二、日常监管制度不健全 |
三、“再社会化”难度大 |
四、权利救济途径缺位 |
五、缺乏对执法权的监督体制 |
第三章 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社区矫正立法 |
一、明确社区矫正的“刑罚属性” |
二、尽快完善并出台《社区矫正法》 |
三、加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相关规定 |
第二节 完善执行主体制度的建议 |
一、明确执法主体 |
二、配置专业社区矫正人员 |
三、加强不同执法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 |
第三节 完善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保障机制 |
一、规范矫正前调查评估制度 |
二、优化对服刑人员的监督手段 |
三、帮助服刑人员实现“再社会化” |
四、明确服刑人员的法定权利及其救济途径 |
五、完善对执法权的监督体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8)法治公安:权力控制与权益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相关概念辨析 |
第一章 法治公安的形成及相关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法治公安的源与流 |
一、法治公安的提出:基于中国政治话语体系的梳理 |
二、法治公安的概念:基于对现有理论研究的梳理 |
三、法治公安新解:以人民为中心之警察的权力控制和权益保障 |
第二节 法治公安核心内容之一:权力控制 |
一、权力控制理论 |
二、角色视角下的警察权 |
三、我国警察角色的实然状态与应然归属 |
第三节 法治公安核心内容之二:权益保障 |
一、行政优益权的基本理论 |
二、警察权益的内涵和类型 |
三、警察权益保障的现实意义 |
第二章 我国警察权失范问题的实证考察与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关于警察权失范的基本概念 |
一、关于失范的界定 |
二、关于警察权失范的概念 |
第二节 当前警察权失范的具体表现 |
一、超越职权 |
二、权力滥用 |
三、不作为或怠于履职 |
四、错误履行法定职责 |
五、行政立法进行随意扩权 |
六、违反法定的程序规定 |
第三节 警察权失范的原因 |
一、警察权失范原因的现有学术观点 |
二、警察权失范的主要原因 |
三、警察权失范的根本原因 |
第三章 警察权控制的进路 |
第一节 立法控制的不足及应对 |
一、立法控制警察权不足之分析 |
二、立法控制警察权的应对 |
第二节 司法控制警察权存在的局限性及完善 |
一、司法控制警察权的局限性 |
二、司法控制警察权的完善 |
第三节 社会舆论控制的缺陷及完善 |
一、社会舆论控制警察权存在缺陷 |
二、社会舆论控制警察权的完善 |
第四节 内部控制:警务督察制度的阙如和健全 |
一、警务督察制度之阙如 |
二、警务督察制度的健全 |
第四章 警察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警察权益保障现状考察 |
一、我国警察权益保障的立法现状 |
二、警察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考察 |
第二节 警察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
一、转型期中的社会失范导致警察执法环境恶化 |
二、警察维权意识薄弱 |
三、警力配置不足 |
四、警察执法理念有偏差,执法专业性不强 |
五、警察权益保障制度不完善 |
六、警察教育培训机制不完善 |
七、警用装备保障不健全 |
第五章 我国警察权益保障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域外警察权益保护概况 |
一、执法权益保护 |
二、临战物质保障 |
三、设立警察权益保护组织 |
四、职业薪酬待遇保障 |
五、伤亡抚恤保障 |
六、休假保障 |
七、医疗及职业心理干预保障 |
第二节 健全我国警察权益保障相关制度 |
一、我国警察体制的完善 |
二、健全我国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
三、明确警察权益司法救济制度 |
四、健全警力资源配置制度 |
五、健全我国警察执法物质保障制度 |
六、建立维权机制的组织保障 |
七、健全警察教育培训保障制度 |
第三节 我国警察权益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 |
一、修订完善《人民警察法》 |
二、修订完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
三、完善“袭警”犯罪的刑事立法 |
四、修订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9)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 ——以某基层公安局考评工作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难点及创新点 |
1.3.1 研究遇到的困难 |
1.3.2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的研究 |
2.1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简述 |
2.2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发展历程 |
2.2.1 酝酿和探索阶段 |
2.2.2 扬帆起航阶段 |
2.2.3 稳步发展阶段 |
2.2.4 进一步完善 |
2.3 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
2.3.1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中存在的问题 |
2.3.2 对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意见建议 |
第三章 某基层公安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的现状 |
3.1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体 |
3.2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流程 |
3.3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方式 |
3.4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内容及依据 |
3.4.1 主要内容 |
3.4.2 主要的考评依据 |
3.5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效果 |
第四章 某基层公安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1 对执法质量考评工作认识不到位 |
4.1.1 考评主体被局限,法制部门单打独斗 |
4.1.2 被考评单位不全面,缺失平行考评 |
4.2 没有将民警个人纳入考评 |
4.3 考评主体不规范 |
4.3.1 参与考评工作的单位有限导致缺乏专业工作人员 |
4.3.2 法制部门的考评工作并没有专人专职 |
4.4 考评重程序轻实体考评标准偏原则不具体 |
4.4.1 考评工作注重程序而轻忽实体 |
4.4.2 考评标准的设定偏上原则操作性不强 |
4.5 对案件办理情况的考评以案卷为核心 |
4.6 没有统筹好质和量 |
4.7 考评赋分存在缺陷 |
4.8 考评结果运用不深入考评效果不佳 |
4.8.1 考评后续工作没有跟进执法问题得不到整改 |
4.8.2 奖惩措施太少不能激发单位和民警个人的积极性 |
第五章 改革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的对策建议 |
5.1 提高对定位加强对执法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 |
5.2 建立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 |
5.3 扩充考评范围创新考评方式 |
5.3.1 执法质量考评既要考评单位也要考评个人 |
5.3.2 执法质量考评工作要程序和实体并重 |
5.3.3 综合利用传统方式和信息化管理 |
5.4 科学设置考评内容细化考评标准 |
5.5 数据处理和模型建立 |
5.5.1 建立数学模型科学考评接处警工作 |
5.5.2 重建数学模型考评法制信息工作 |
5.5.3 创新机制考评飞行检查工作 |
5.6 深化考评结果运用 |
5.6.1 加强问题的整改工作 |
5.6.2 奖惩措施 |
结论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致谢 |
(10)“钓鱼执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钓鱼执法”之污名化 |
1.1 “钓鱼执法”一词受到关注 |
1.2 “钓鱼执法”被误读为“警察圈套” |
1.3 “钓鱼执法”被误读的危害 |
1.3.1 误伤“机会提供型”钓鱼执法 |
1.3.2 失去“制胜法宝”,治安执法效率大打折扣 |
1.3.3 从“理直气壮”到“躲躲藏藏” |
2 “钓鱼执法”污名化的原因 |
2.1 法律规制的缺位 |
2.2 理论研究的分歧 |
2.3 执法实践的滥用 |
2.3.1 滥用“钓鱼执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
2.3.2 行政程序法缺失,滥用行政裁量权 |
2.3.3 执法人员缺乏法制意识,监督机制弱化 |
3 “钓鱼执法”的基本理论 |
3.1 “钓鱼执法”本名 |
3.1.1 诱惑侦查 |
3.1.2 诱惑调查 |
3.1.3 诱惑调查和诱惑侦查的关系 |
3.2 诱惑调查的性质 |
3.2.1 是行政事实行为 |
3.2.2 是任意调查手段 |
3.2.3 是主动调查方式 |
3.3 诱惑调查的正当性 |
3.3.1 诱惑调查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则 |
3.3.2 诱惑调查的道德伦理正当性 |
3.3.3 诱惑调查的法理正当性 |
3.3.4 诱惑调查的社会防卫正当性 |
3.3.5 诱惑调查的经济效益正当性 |
4 域外诱惑侦查的规制 |
4.1 美国 |
4.1.1 抗辩程序对诱惑侦查的规制 |
4.1.2 《模范刑法典》对诱惑侦查的规制 |
4.1.3 刑事司法部门对诱惑侦查的内部规制 |
4.2 英国 |
4.2.1 多种救济渠道并存 |
4.2.2 以“终止诉讼”为最佳救济模式 |
4.2.3 设诱者的刑事责任豁免 |
4.3 德国 |
4.3.1 德国《刑事诉讼法》对诱惑侦查的规制 |
4.3.2 “量刑减让”的救济模式 |
4.4 日本 |
4.4.1 成文法对诱惑侦查的规制 |
4.4.2 判例法对诱惑侦查的规制 |
4.5 域外诱惑调查规制小议 |
5 治安执法领域“钓鱼执法”的规制建议 |
5.1 为“钓鱼执法”正名 |
5.2 限定诱惑调查的适用范围 |
5.3 对诱惑调查适用主体的规制 |
5.4 对诱惑调查适用程序的规制 |
5.4.1 诱惑调查的启动程序 |
5.4.2 诱惑调查的批准程序 |
5.4.3 诱惑调查的行为方式 |
5.5 对诱惑调查的监督 |
5.5.1 方案一:建立内部监督机制 |
5.5.2 方案二:引入外部监督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小议公安刑事执法告知(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冯琪. 西北民族大学, 2021(09)
- [2]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合成作战新模式研究[D]. 姚冠楠.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21
- [3]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D]. 陈辉. 东南大学, 2020(02)
-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有效帮助研究[D]. 刘玮.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5]人民警察行政执法权益保障研究[D]. 杨茗. 吉林大学, 2019(03)
- [6]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7]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D]. 林惠娟.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19(03)
- [8]法治公安:权力控制与权益保障[D]. 王锟.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 ——以某基层公安局考评工作为例[D]. 高月. 山东师范大学, 2018(12)
- [10]“钓鱼执法”问题研究[D]. 高晓巍.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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