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入WTO对中国环境法律制度及对女性的若干影响与挑战(论文文献综述)
许菲[1](2021)在《多层外交理论视角下中韩城市外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韩自1992年正式建交,迄今已近30年,而两国地方政府间的交往历史远比这个时间更长,城市外交成为推动两国关系发展的独特因素。单就中韩城市外交的基本形式和主要成果——缔结国际友好城市来说,从1993年7月1日首对中韩国际友好城市——连云港市和木浦市正式缔结友城关系算起,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韩间已缔结友好省市(姊妹城市)关系206对,韩国成为除日美两国外与中国签订友好城市协议最多的国家。最初,中国连云港市和韩国木浦市缔结友城关系,主要是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时至今日,中韩城市外交合作领域不再限于经贸投资领域,其交往发展广泛辐射到地方政务、文化旅游、科技创新、教育培训、医疗卫生、体育运动、妇女儿童权益、环境保护、城市治理等各个领域,交往成果可谓是全面开花。与此同时,中韩地方政府间的交往层次不断深化,由最初的省市一级行政单位发展到区县级行政单位,社会组织、市民团体乃至个人纷纷加入到该行列。可以说,城市外交为中韩地方关系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营造了有利氛围,其在经贸投资、文化旅游、教育培训、城市治理、生态保护等诸多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成果良多,惠泽民众。经历了初期的接触和探索阶段后,经过磨合与调整,中韩城市外交发展逐渐走向稳定增长阶段,其交往目的和目标由最初的注重获得转向合作共赢发展。在此背景下,中韩国际友好城市的缔结形式不再限于“一对一”关系,开始转向“一对多”方式,而交往模式则由双边为主发展到双边与多边并重,中韩地方政府更深刻地认识到城市国际组织的积极的建设性作用,交往对象也由经济发达地区逐步向其他地区辐射。总体来看,中韩城市外交发展势头良好,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果,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当然,不能就此回避中韩城市外交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友好城市总体发展不平衡、合作形式比较单一、民间主体参与不足、传播力度不够导致民众存在误解、扩大贸易引发双方经贸摩擦。虽然中韩地方政府为此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和探索,但往往是事倍功半。而究其原因则十分复杂,一些属于结构性的因素远非地方政府之力所能解决。如在超国家层面,国际组织越来越多的发挥作用而逐渐改变了既有的交往格局。在国家层面,中央政府的制约、国内政治等因素的影响难以排除。在民间层面,非政府组织、传媒集团等社会组织实体,也谋求在对外交往中表达利益诉求,都成为无法忽视的重要因素。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相交织,地方、国家和国际事务相交融,现阶段中韩城市外交发展面临着日益复杂的形势和环境,有待于进一步的深入的理论研究和政策探讨。有鉴于此,本文基于超国家行为体、国家行为体、次国家行为体、社会行为体四个层次,借助白里安·豪京的多层外交理论,并融合加里·马克斯、里斯贝特·胡格提出的多层治理理论,形成理论阐释和具象认识中韩城市外交发展的总体分析框架。从多层外交理论的视角审视,中韩城市外交发展中的一些现实问题系由多元行为主体的影响交互所造成,远非是地方政府层次一力所能突破解决。同样,在多层面政治舞台上发挥作用的,还包括超国家行为体层面的各类国际组织、国家行为体的代表——中央政府,以及社会行为体层面的非政府组织和日益活跃的各类传媒力量。由于公民社会、地方行政、国家政治、国际政治在囯际政治国内化、国内政治国际化的交互作用下日益结合为一个多层化的世界政治舞台,由此中韩城市外交发展所牵涉到各层面因素也越来越多。其中的任何一个行为主体要实现自身的价值目标,必须在社会、地方、国家和国际的多个维度层次上同时采取行动,才能够有望获得最终的成功。显然,中韩城市外交要取得持续健康的长足发展,离不开社会行为体、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和国际组织等多元主体层次的共同努力与合作。基于多层外交理论的视角,当前中韩城市外交发展存在合作形式单一、民间主体参与不足、传播力度不够、民众时有误解等突出问题,其中的一些问题虽然地方政府或能自力解决,但平衡区域发展、解决两国经贸摩擦等绝非地方政府能力之所及。以中韩地方经贸摩擦为例,虽然市民团体抗议、反倾销调查、构筑技术性壁垒等单一化的表象不时呈现,但实质却与国家层面的中韩同为外贸型经济增长模式不无关系。伴随中国产业结构升级转型步伐加快,中韩间产品差距减小、市场争夺趋于激烈,加之两国经贸依存度颇高,尽管中韩地方政府有较大意愿去寻求解决这些问题,但调整外贸、产业结构政策等属于中央政府权限,地方政府奈何不得,在政治、安全、外交等敏感议题上更是如此。不过,上述表象并不是说地方政府无可作为。其实,中韩地方政府可以借助参与国际次区域合作和国际城市组织的契机,为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共同努力在国际平台上寻找更多的合作机会,也可以在联合国框架下、借助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来解决彼此间的争端。总而言之,积极推动中韩城市外交发展符合两国的核心利益诉求,有利于中韩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行稳致远、健康发展。在此过程中,包括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和国际组织在内的多个主体层次上的共同努力、统筹协调缺一不可。这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是中韩友好城市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这不仅与中韩地方资源禀赋条件以及当地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意愿有关,更与国家层面的宏观发展政策等密切相关。对此,除地方政府自身的积极努力外,还需要国家层次宏观政策上的资源平衡调配,尤其是向中韩发展落后地区予以政策性倾斜,促进其走上外向型合作发展道路,更多、更全面地展现城市外交在新时期中韩伙伴关系发展中的积极的建设性作用。
陈瑶[2](2021)在《国际贸易协定对国有企业的规制研究》文中指出
吴文正[3](2021)在《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的政府采购市场开放 ——国际趋势与中国策略》文中提出政府采购作为贸易的一个重要部分,其市场开放和自由化越来越多地被纳入双边和多边贸易谈判中,成为一项重要议题。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将自由贸易协定作为推进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新选择。本文利用自由贸易协定的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和政府采购相关理论为理论框架,分析了各经济体通过自由贸易协定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趋势和特征,并对中国的开放提出了切实策略。在国际趋势方面,本文分析了当今世界范围内涵盖政府采购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发展现状,美国、新加坡和韩国在自由贸易协定中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范围,以及CPTPP等最新自由贸易协定中关于政府采购的条款。随着自由贸易协定下政府采购国际化的发展,各经济体一方面不断扩大合作领域、维护共同利益,另一方面则追求各类目标、争取国家利益。这样的趋势和特征体现了各方在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多重目标下对最大化利益的追求,试图通过不断完善的国际机制来维护政府采购领域的国际合作。在中国策略方面,政府采购市场的逐步开放是中国政府采购改革与发展的一大趋势,如何使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机制合理化,使开放状态能够持续发展是当下需要探究的问题。本文在分析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基础上,结合国际趋势和中国自身发展现状,为中国通过自由贸易协定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要持续完善国内政府采购制度,确保国内制度能够与国际规则接轨,并且健全与政策目标相关的制度以在国际合作中确保国家利益;其次要以灵活的策略融入国际市场,根据协定的性质特征和合作对象的具体情况灵活展开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谈判;最后要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制定,把握通过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带来的政府采购国际规则重构的机遇,促进各种国际机制的良性互动,在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完善的进程中更好地表达中国立场与主张。
李宗芳[4](2021)在《机制复杂性背景下国际制度设计研究》文中认为为什么特定议题领域内新建(或转移)的国际制度却沿用了已有制度的规则与设计?随着国际制度扩散,很多议题领域国际机制间形成部分重叠,且不存在等级关系的“机制复合体”,已有研究认为新建重叠的制度是在对现有制度不满的条件下,通过新建或机制转移挑战现有规则、规范,追求实现与现有制度不同的目标。这一视角夸大了制度间竞争,本文发现新建(转移)制度延续了已有制度的规则与设计,并尝试提出分析框架解释这一问题。新旧制度间延续制度设计,主要指延续制度规则、成员资格和决策机制设计。特定议题领域内,现有制度安排会引导和限制新制度规则和设计。本文假定行为体是有限理性和损失规避的,一方面,行为体决策时面临诸多不确定,往往会选择较为满意的结果,而非最优结果;另一方面,相比较未来收益,行为体更在意失去现有收益,因此会冒险规避损失。议题领域内既有制度弹性和制度竞争促成了新旧制度间延续制度设计。制度弹性指制度规则多大程度上可以被新行为体重新解释和执行,或者说制度改革者在解释和运用旧规则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大小。制度竞争是指由国家推动发起的,旨在改变制度现状,且与现有制度在制度规则和具体实践方面存在冲突的制度新建或制度转移形式。本文提出了三个假设:当既有国际制度弹性高,新建(转移)制度接受现有规则的可能性高,既有制度弹性低的情况下,新建(转移)制度更可能提出新的规则和设计特征;当既有制度弹性高,议题领域内制度竞争程度激烈的情况下,新制度更倾向于提出新规则;在既有制度弹性高,议题领域内制度竞争程度低的情况下,新建或转移的制度会延续已有制度设计,接受主要规则。因为既有制度弹性高低决定了制度规则可解释性和包容性的强弱,以及能否容纳新制度行为体偏好;制度间竞争程度影响制度“后入者”的竞争成本。在国际发展融资领域,由中国主导倡建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接受了世界银行的主要制度规则,成员资格、决策机制也与世界银行相似。一方面,世界银行规则弹性高。世界银行规则可以被亚投行解释、运用在基础设施投资领域,虽然世行没有设置灵活性条款,但其专业权威保证了政策规则的中立性。另一方面,致力于发展融资领域的制度竞争程度低,世界银行享有焦点权威,不利于新制度规则的发展,反而通过与世界银行建立正式的联系,有助于亚投行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可,使其成为一个真正的全球性国际组织。《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知识产权领域重要的国际机制,提高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但严格的规则也引起了发展中国家对药品相关专利保护规则的不满,通过将与公共卫生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推上世界卫生组织的议程,发展中国家推动了机制转移,但世界卫生组织依旧在TRIPs规则体系内运行。本文发现,TRIPs设置了灵活性条款,并在发展中国家与非政府组织推动下,TRIPs规则灵活性进一步提高,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需要来解释和使用这些条款,保障药品获得;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虽然机制复杂,但由于议题涉及范围广泛,新出现的机制无法挑战TRIPs的优先地位,且TRIPs拥有保障其规则不被挑战的物质资源,对于推动机制转移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在既有制度体系内,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收益和进一步议价权力。基于理论分析和实证验证,本文认为议题领域内,行为体新倡建或推动转移的机制与已有制度间并不一定是竞争的,可能在制度设计过程和结果方面产生协调,有利于双方避免规则冲突,形成专业分工。中国作为当前国际制度领域的“后来者”,在一个高度制度化的环境中推动制度变革与发展,需要认清当前制度背景现状,通过制度内和制度间适应促成国际制度的渐进变革,维持制度变迁过程平稳、缓和发生,避免与现存国际秩序发生重大断裂或冲突。
杜娟[5](2021)在《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文中提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并购的迅速发展以及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也逐步由绿地投资向外资并购为主转变。在外资并购中,无论是对于我国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驰名商标均体现出巨大的价值及多元的功能,存在加强乃是特别的保护需求。我国企业引进外资的目的与外资进入我国市场的目的往往是不同的。我国企业希望通过引进外资带来先进的技术或是经营管理经验;外国投资者则是希望并购能够进一步帮助其拓展中国市场和销售渠道,或利用中国市场的成本优势拓展产能、延展产品生产线。如何在双方的合作中实现互利共赢至关重要。首先,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是动态的。在早期的外资并购中,由于国内企业对驰名商标潜在价值认识不足,涉及的驰名商标价值未得到公正评估、驰名商标被外方无偿使用、驰名商标受到外方排挤退出市场,以及驰名商标归属权丧失,成为了外资并购中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的主要情形。在经历了早期驰名商标流失的阵痛之后,我国企业已经意识到保护自身驰名商标的重要性,但是这种保护更主要集中于企业进行外资并购的准备阶段。在外资并购协议的签订阶段,如何科学设置我方驰名商标保护的有关条款至关重要。此外,在科学有效的并购协议签订之后,一旦外资企业不执行并购协议,合资企业经营运转不佳,最后致使我国驰名商标流失,是近年来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新生情形。其次,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背后,存在多方面的原因。第一,从宏观政策层面来说,我国利用外资产业结构政策对指导我国引进与利用外资、规范与管理外资的产业方向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偏差,导致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外商投资在我国享有“超国民待遇”的情况持续了较长一段时间。第二,无论是我国国内的反垄断法还是有关规制外商投资的立法,均有不足之处。就反垄断法而言,一方面,我国关于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仍待完善;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商务部在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一案的理由之中,亦未提及避免我国驰名商标流失这一因素。就外资立法而言,《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我国对于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三十三条涉及在外资并购中的经营者集中问题,第三十五条正式引入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但是均是概括性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的跟进规则,距离保证制度的有效运作和实施仍存在改进空间。第三,就我国目前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而言,存在着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的现象,尤其体现在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的规制不足。第四,从企业层面来说,在商定并购协议条款的过程中,我国企业缺乏确立专门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或是附件的意识。同时,我国企业存在未能通过尽职调查识别恶意收购,以及忽视对于己方驰名商标价值评估的情况。而跨国公司则往往通过低估中方商标价值,冷藏、淘汰或是淡化中方企业拥有的驰名商标,以及限制开发和独享的方式,削弱我国企业驰名商标的市场竞争力,致使这些驰名商标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被市场规则淘汰”。如果一份并购协议的条款可能致使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那么至少从知识产权资源保护的视角来看,企业双方的利益未能达到平衡,即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的利益处于失衡状态。再次,鉴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表现与成因的复杂性,在解决该问题时需遵循以下导向。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保护自然有其重要性,在外资并购发展中驰名商标不断流失的情形下,更有着紧迫性。然而,这种保护也需有适度性。外资并购从本质上来说是企业之间进行交易的行为,企业自身的事务应当由企业自身决定。但是,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不仅关乎我国企业自身利益,还会影响国家产业安全利益,甚至是消费者的利益。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流失,将会致使相关主体的利益受到影响,从而产生利益失衡的情形。因此,为了实现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我国企业在进行外资并购时,应当充分调查外国投资者的并购动机,找寻相对公平正义内涵。一方面,利益与公平、正义价值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外资并购过程中,对于驰名商标如果能够进行科学合理的价值评估,将会有助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对公平”。另一方面,在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中,无论是我国的国内法,还是我国与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都应努力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最后,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建议。第一,尽管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控制规则已经有所改进,但在外资企业合并控制方面仍有改进空间。巴西经济保护和管理委员会在高露洁棕榄收购巴西科里诺斯一案中的审查决定,以及南非竞争法庭在雀巢收购辉瑞一案中的相关裁决,均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第二,明确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例如,反垄断审查应当明确,外资企业完成外资并购,是否会在获得我国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带来负面效应。第三,建立一个从产业政策制定部门和宏观经济部门负责维护、再到多部法律和产业政策法规共同作用的法律法规体系,发挥法律的整体合力。第四,从外资立法层面而言,我国目前的外资立法仍有细化完善的空间。一方面,外资立法应当引导规范外商投资方向,建立健全市场竞争机制。另一方面,外资立法宜引导规范外资并购行为,明确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标准。第五,区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合作战略上宜有所区别。完善我国已经签署或是正在谈判的双边投资条约,加强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行为的规制。第六,我国企业应当科学设置外资并购协议中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完善外资并购协议中关于驰名商标利用和保护的规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正确分析外国投资者选择我国企业作为并购目标的真实目的,理性评价外国投资者;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综合采用多种不同的评估方法,以求最终确定的评估价值能最大限度地接近被评估的驰名商标的真实投资价值。
吴慧英[6](2021)在《我国外商投资的税收国民待遇实现的法律机制研究》文中提出世界金融的持续生长过程中,我们在列国市场上的重要地位愈来愈突出。跨境投资正在变得愈来愈自由,二〇二〇年我们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外商法》,外商在我们这里注资的经济环境不断被优化,税收优惠激励措施不再是一项引诱它们来我们这里注资的关键要素,其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最明显的弊端就是造成东部繁荣地区与西部区域的经济不均衡的生长,不利于我国经济正常生长。从税收公正角度上,税收优惠激励措施对于内商来说也是一种不平等税收待遇,承担的税收重于本国的外商。因而,我们应当鉴戒域外的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成功的经历,拟定出适合我们市场经济的税收法律规范。由于我们内地与东部繁荣经济地域生长速率差距太大,我们可以基于国情采用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同时采取税收优惠鼓励外商向我们重点扶助的行业、地域进行投资。目前,我们关于外商的税收法律规范,包括《外商法》和《所得税法》,前者的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是缺失的;后者虽然规定了内、外商在税收上的国民待遇法律原则,但是法律规定不够精细化。本论文通过借鉴域外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成功经历,来精细化、完善我们对于外商采用的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和税收优惠激励措施两者并存的法律规范。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是维护内、外商的平等争夺、优化经商环境的法律武器,这为今后我们这里各类市场主体正常生长、正常争夺资源,奠定法律机制基础,并巩固我们这里的营商环境,对促进我们市场经济正常成长具有关键作用。近几十年,我们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不仅在引诱外商注资、提高经济实力薄弱的西面地区经济方向起到了紧要效用,而且在提高我们这里的财政收入、促进就业方向的效用也是不可小觑的。虽然外商可以依据税收优惠享有较低的税收负担,但税收优惠并不违背WTO所要求的国民待遇原则。本论文通过借鉴域外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成功经历,精细化、完善我们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填补税法中的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构建同一的内、外商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与税收优惠激励措施,实现税收法律体系被改良。近年来疫情的原因,这就在成了很多国内的外资企业相继倒闭,改良我们这里的税收法律体系是税收改革的紧要因素,削减外国的税收负担,节约外商资金投入,才能顺利渡过新冠疫情的冲击。
何妤如[7](2021)在《渔业伦理视角下的现代渔业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渔业经过数年发展,先后解决了“捕鱼难”、“养鱼难”及“吃鱼难”等问题,奠定了渔业持续稳定发展的经济基础,相关治理手段也不断完善。渔业领域主要矛盾已从基本温饱和生计问题,转向更高层次的生境、人权、产权和公平等维度。然而,作为上层建筑的渔业伦理研究并尚未得到应有重视。我国现代渔业治理体系中更强调管理和法律等“硬”手段,忽视了伦理道德的“软法”作用。当前政府和民间推行的多项渔业活动已呈现出鲜明的伦理特征,现代多目标治理场景需要引入价值判断加以权衡。如果说关涉伦理的讨论在中国过去的渔业治理中只是镜花水月、空中楼阁,那么到了新时代,伦理研究就好比是万事俱备下的那股“东风”。传统渔业管理关注政策和法律层面的制度突破。政策和法律固然重要,但不能包治百病,尤其是充满不确定性的“现代病”。它可以将电鱼、毒鱼、偷渔者绳之以法,却无法强制要求渔民必须善待生态环境、关心鱼类福祉。它可以明示、预防、规范和校正渔业的行为和后果,却无法指导渔业利益相关方的道德行为选择。它可以为失海渔民提供各类政策保障,却无法弥合渔民海洋纽带被切断后的心理创伤。它可以依照科学模型和数据制定总可捕量(TAC)目标,却无法对渔家妇女在职业、情感和生活上的遭遇加以同情和关心。正如决定技术的往往是非技术因素,涉渔法律和政策不应被指望能解决所有问题。倘若文化、伦理不能发挥价值规训作用,那么政策和法律也终将失范。当前,养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公正已为时代大势所趋,现代渔业治理不仅要务实,也要务虚,以便从战略全局高度推进治理措施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实际上,人们的道德伦理价值观影响会渗透到公共政策过程的各个环节。可持续、负责任渔业的发展依赖于一个具有明确性的规则指引,在治理中开展价值性分析显得十分重要。国内外渔业资源的衰退趋势,以及不断涌现的现代性社会问题,让形而上学的价值回溯变得更为必要而迫切:渔业行为的善恶是非是什么?伦理判断有哪些原则和标准?何种治理才是伦理意义上具备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治理?如何破解渔业治理中存在的伦理困境?中国怎样利用已有道德资源和智慧应对渔业发展中的不确定性风险?基于此种认识,本文从伦理视角出发,反思当前出现渔业生态和社会危机的根本原因,尝试建构渔业伦理的理论体系,详述渔业伦理的由来、定义、主要原则和类别。将抽象的伦理考量运用于对治理问题的具体分析,提出符合渔业价值的治理范式,从渔业治理的“元层次”,谈到相关现代治理理论,再到针对治理实践的分析评估。现代渔业治理在追求各类目标时,容易陷入价值冲突的困境。本文针对治理实践中的普遍问题,提出“应然”层面的解决方案。伦理分析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我国现代渔业治理。因此,文章结合中国本土的涉渔道德资源和渔业实际状况,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的现代渔业治理路径,以渔业领域的价值尺度和伦理基础为导向,为推动渔业的“天人合一”和协调发展提供了一种新视角、新理念和新思路。伦理学是哲学中关于道德的价值系统。生态伦理学的兴起从根本上触及了“为什么要对鱼谈伦理?”这一问题。“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的论辩突破了传统伦理学的“人伦”语境,让“渔业”和“伦理”的结合有了学理上的支撑。道德共同体得到拓展,将包括渔业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纳入道德考量范畴。但完全以生态为中心又会减损人类福祉,人与自然应当被视作一个以人类为中心的价值整体。“为己利TA”的价值取向既能为己谋福,也能在此基础上考虑利TA(既有属人的“他/她”,又有属自然的“它”)因素,因而是渔业伦理所追求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善。渔业资源是渔业存在的基础,具有不确定性、波动性、竞争性、整体性、多样性等五大特性。从价值构成上看,它在使用、生态和选择等层面具有功效价值,在政治、社会、哲学、宗教、伦理、文化等层面具有非功效的内在价值。对渔业资源价值的充分认识是现代文明进步的标志,而鱼类为人类所提供的多元价值是人类养护渔业资源的基础。养护伦理强调的是如何科学人道地利用水生动植物资源。鱼类是否能够成为道德主体、权利主体甚至是诉讼主体成为环境伦理学讨论的重要内容之一,而鱼的道德地位与福利越来越被认为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渔业的伦理维度涉及“渔业”和“伦理”的互动关系。鱼类依次满足了人类基本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人类在享受水生动物开发权利的同时,理应履行与之对等的责任和义务。为了人类自身和生态系统的长期福祉,须建立一套指导渔业行为、受到大众认可、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渔业伦理规范。渔业伦理以渔业现象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为研究对象,是指导渔业行为的规范和原则的总和。涉渔法律和伦理可共同为基于价值的渔业治理策略提供依据。渔业伦理学主要任务是通过得到普遍认可并经过实践检验的道德原则,对渔业行为的善恶是非开展事前指导和事后评判。在渔业伦理中,渔业正义是最高原则;渔业福祉、渔业自由和渔业公平是三大基本原则;而以《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为代表的伦理性国际文书,以及符合国家/地区具体渔况的纲要构成了具体原则。根据渔业伦理学研究对象的关系属性和所涉问题的不同特征,可将其分为生态伦理、社会伦理、产业伦理和科技伦理四大类别,这四大类在伦理要求上存在差异、各具特色,但都应服从上述伦理原则。将伦理原则和要求融合进现代渔业战略管理过程,可能会产生“为善者诸事顺”的良心效应,从而实现治理的最终目的——“善治”。为克服多元价值冲突带来的治理障碍,元治理理论应运而生。该理论研究治理现象背后的治理逻辑,寻求协同发展科层、市场和网络治理组合的最优解:当参与式治理导致监管过于复杂、进入无休止协商状态时,就启动科层模式;当科层模式无法触及所有渔业问题或获得渔业利益相关方广泛接受时,就开启市场或参与式模式;在此过程中,政府应当承担起作出最终决策的元治理者的角色。可持续渔业治理研究中涌现出诸多符合伦理的现代渔业治理理论,其中基于“生态整体主义”的管理和基于“价值平衡原则”的管理成为研究热点,前者主要聚焦渔业生态系统方法、预防性原则等整体思维,而后者主要涉及管理策略评估,正当性理论,系统治理等理念工具。在构建起理念框架的基础上,根据新生物技术的实践伦理发展出的伦理分析矩阵,以及Rapfish评估工具,促进了对伦理原则遵守情况的考察,有助于为负责任渔业实践提供“良善之策”。现代渔业治理时常陷入一种伦理意义上的权利困境,众渔业利益相关方不得不在多项行动方针之间艰难行使选择权。遵循特定伦理原则选择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涉及违反其他某项伦理原则。可持续渔业发展面临的挑战主要出现在追求“天时”、“地利”、“人和”三大目标的决策选择过程之中。如何平衡现代人和未来人的资源利益是最首要、最核心的议题;渔业所涉水陆空间差异和相关社会生态问题构成了空间正义研究的一个典型样本;而人际关系中整体、长远利益与个体、短期利益的冲突影响到资源的公平分配,渔家妇女和小型渔业等弱势参与方应当得到更多的道德注意力。导致上述困境的原因既有人与人因抢夺野生资源所导致的公地悲剧或囚徒困境,又有在人与鱼道德地位孰高孰低的辩难中掉入的激进环保主义陷阱,还有理论与实践脱节的执行障碍。上述困境的破解之道不仅具有制度属性,也深刻地蕴含着价值属性。从制定目标,到开展决策,再到执行、监督和评估,伦理视角可渗透至治理的全部流程。治理者和被治理者可从制定伦理目标和开展伦理决策着手。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增进民生福祉。我国的渔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离不开丰富道德资源的支持。生态方面,我国渔业治理史就是一部鱼类资源养护史,古今实践中折射出关怀鱼类福利、师法自然等生态感悟。社会方面,我国传统乡土社会文化里蕴含着包括群体意识和互助伦理、涉渔组织的参与式伦理在内的道德及礼俗规范。“三渔”问题是中国渔业发展面临的伦理性挑战,其本质是渔业的过密化,渔民的过溺化,以及渔村的过疏化。为解决渔业渔民渔村的问题,新中国开展了各项改革措施。新中国绿色渔业治理制度体系构建历程大体上可分为萌芽探索、改革攻坚与走向成熟三大阶段。在气候变化、疫情冲击、渔业资源衰退、全球不确定性风险日益增加的背景下,我国渔业治理者迎难而上,实现生计型治理→发展型治理→可持续治理的价值飞跃,积极探索出一条符合伦理的中国特色可持续渔业发展道路,培育出政府元治理者主导下,科层、市场和参与式治理协同开合的多元治理形态,形成了顺应自然、生态优先、以养为主、立体复合、科技导向、体系健全、应兜尽兜的发展模式。随着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不断提升,中国渔业发展在收获伟大果实的同时,也为未来可持续、负责任渔业发展积累了大量可贵的实践经验。在今后的渔业治理中,我国各渔业利益相关方应本着福祉、自由和公正的原则,进一步促进渔业的绿色转型发展。
闫亚娟[8](2021)在《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自由贸易区建设研究》文中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自由贸易区迅速发展,形成了以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为主体的三大区域板块,对世界政治经济格局产生了重要影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作为苏联主要继承国,自独立以来就不断加强独联体地区的经济一体化建设,努力与独联体国家一道成为世界多极格局中的一极。经过多年的反复探索,2015年1月1日,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三国共同成立了欧亚经济联盟,随后亚美尼亚、吉尔吉斯斯坦两国加入。欧亚经济联盟是俄罗斯主导的独联体地区重要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成果,最终目标是发展成为类似于欧盟的欧亚联盟。但欧亚经济联盟成立之初正值俄罗斯遭遇美欧等西方国家经济制裁,加之国际石油价格大幅下跌,俄罗斯陷入经济危机。受俄罗斯影响,欧亚经济联盟其他成员国经济也出现了不同程度下滑,欧亚经济联盟陷入发展困境。在此背景下,欧亚经济联盟提出对外建立自由贸易区,这是欧亚经济联盟各国自独立以来首次宣布同独联体以外国家开展自由贸易区建设,这不仅为欧亚经济联盟各国经济发展带来了新机会,也为域外国家深度参与独联体地区的经济一体化建设提供了新契机。欧亚经济联盟是中国周边最具影响力的区域经济组织之一,是中国“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核心区,深入分析欧亚经济联盟对外战略动向对中国深化对外合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选取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自由贸易区建设为研究对象,在明确独联体地区、欧亚经济联盟、自由贸易区等相关概念的基础上,以自由贸易区理论、非传统收益理论、轮轴-辐条理论以及地缘政治经济理论为基础,从自由贸易区建设的背景与诉求、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推进思路、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实际进展入手,重点分析了自由贸易区建设的主要特征、主要影响以及面临的困境,对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未来走势进行了研判,在此基础上针对欧亚经济联盟-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提出了中国应采取的对策建议。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自由贸易区建设是在内部和外部环境都不甚乐观的情况下提出的,目标宏大。为使建设顺利进行,欧亚经济联盟规划了对外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具体推进思路。第一,以新欧亚主义地缘思想为指导。新欧亚主义思想是21世纪以来俄罗斯对外政策的主要指导思想,它主张东西并重,强调重视欧洲同时,增加亚洲在对外合作中的比重。第二,以广大的亚洲地区为主要发展方向。乌克兰危机爆发后,俄罗斯与欧盟关系恶化,欧亚经济联盟向西发展受阻,在此背景下,欧亚经济联盟选择以广大的亚洲地区作为对外自由贸易区建设的主要发展方向。第三,以中国、越南、印度、伊朗等为实施中的支点国家。中国和越南为俄罗斯的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国,印度为俄罗斯的优先战略伙伴关系国,伊朗为俄罗斯的“特殊关系”国,欧亚经济联盟选取四国依次为东亚、东南亚、南亚、西亚的支点国家,以点带面,进行对外自由贸易区建设。第四,以“5+1”为基本合作模式。“5”这里是指欧亚经济联盟五个成员国,分别为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亚美尼亚、吉尔吉斯斯坦,“1”这里是指第三国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5+1”即为欧亚经济联盟+中国、欧亚经济联盟+越南等。第五,以市场、能源和技术合作为推进手段。欧亚经济联盟拥有巨大的潜在市场、丰富的能源储备以及先进的军工技术,借助巨大的潜在市场、开展能源外交和进行军事技术合作成为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推进手段。按照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自由贸易区建设路线图,2015年5月29日,欧亚经济联盟与越南签署自由贸易协定,2016年10月5日,《欧亚经济联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正式生效,该协定是欧亚经济联盟对外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是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样板。2018年5月17日,欧亚经济联盟与伊朗签署临时自由贸易协定,2019年10月27日,《欧亚经济联盟-伊朗临时自由贸易协定》正式生效。之后,2019年10月1日及2019年10月25日,欧亚经济联盟又分别与新加坡和塞尔维亚两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截止到2020年底,欧亚经济联盟对外已签署4个自由贸易协定。除此之外,欧亚经济联盟与印度、以色列、埃及等国也分别进行了多轮自由贸易谈判。从其现有实践看,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自由贸易区建设表现出了如下四个特征:第一,在地域范围上以亚洲国家为主;第二,在谈判对象上优先选择盟友及战略伙伴国;第三,在协议内容上采取灵活的自由化标准;第四,在建设目标上兼顾传统与非传统收益。经过多年努力,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自由贸易区建设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特点,对独联体地区、欧洲地区、亚洲地区乃至全球的地缘政治经济格局都产生了一定影响。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自由贸易区建设至今已有5年多的时间,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面临一系列困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联盟各成员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目标不一致延缓了谈判进程;第二,联盟各国产业结构畸形与贸易结构单一影响贸易伙伴国的选择范围;第三,联盟对外贸易伙伴国整体贸易规模偏小制约了经济收益;第四,美欧等西方国家的地缘政治经济压力挤压了发展空间。未来欧亚经济联盟依然会把小型贸易伙伴作为自由贸易区建设的重点对象,同时逐步推进与东盟和中国的自由贸易区建设,并最终实现与欧盟建立自由贸易区。欧亚经济联盟现已与中国签署经贸合作协定,但距双方签署自由贸易协定还有很长一段距离,双方自由贸易区建设还存在很大障碍。为此,中国可以借鉴欧亚经济联盟已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功经验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
杨修文[9](2021)在《中美国际制度竞争研究 ——一种现实制度主义的分析》文中研究表明中美关系作为当前大国战略关系中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之一,其变化与否已成为影响国际秩序变迁的重要因素。进入21世纪,特别自2008年以来,中美关系在实力对比以及双边关系性质方面均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方面,中美两国综合实力差距逐渐缩小,这在世界经济领域中尤为明显;另一方面,中美双边关系中的竞争性日益凸显。然而,随着权力、武力与军事联盟等因素在当前世界政治与大国行为中的重要性相对下降,寻求规则制定与伙伴关系争夺的“规则世界”正成为世界政治的核心内容。在此背景下,中美竞争也呈现出不同于以往大国竞争的新特征,即对以国际制度为对象和领域的竞争取代对世界霸权的争夺成为两国战略竞争的核心内容。因而,本文试图探讨中美两国为何要围绕国际制度展开激烈竞争、两国进行竞争的路径逻辑和方式选择以及由此引发的未来国际秩序可能的变化。文章除导言与结语外,共有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基于原有现实制度主义有关大国行为与世界政治的基本假定及其基本构成要素基础之上,建构了一种理解国际制度竞争的新分析框架,该框架包含制度属性、制度竞争逻辑、制度制衡和制度竞争结果四个变量,依据这四个变量,归纳出动力机制、路径逻辑、方式选择以及结果趋向四个分析向度,从而为深入剖析中美国际制度竞争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以1949年以来的中美关系史为基础,梳理了中美围绕国际制度互动的历史进程,将其划分制度隔绝期、制度试探期、制度竞合期以及制度竞争期四个阶段,并就中美两国在不同时期对待国际制度的态度、双方竞争态势以及未来竞争趋势进行了简单梳理与探讨。为更好地了解中美两国围绕国际制度展开竞争的来龙去脉,为下文利用新分析框架阐释中美国际制度竞争奠定经验基础。第三部分立足于笔者提出的新分析框架中的四个分析变量,对中美国际制度竞争进行理论解读,认为国际制度的公共性与私利性的矛盾与张力是触发中美国际制度竞争的动力机制。国际制度的公共性能够促使中美两国从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出发,为国际社会提供一定数量公共物品。国际制度的私利性意味着它能够被中美两国用作谋利工具以满足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对国际规则、国际机制和国际机构的制定、构建与创立的争夺是中美国际制度竞争的路径逻辑。规则竞争、机制竞争以及机构竞争是两国竞争的三种不同形态。它们分别有助于中美两国奠定竞争基础、扩大竞争优势和确立竞争地位;包容性制度制衡与排他性制度制衡是中美国际制度竞争的方式选择,前者有助于扩大自身伙伴关系,后者则会弱化对手竞争力。美国作为体系中的霸权国家,出于对自身霸权护持的战略考量,更倾向于采取排他性制度制衡的策略。中国作为国际体系中的崛起国,为最大限度降低自身崛起面临的体系压力,更倾向于采用包容性制度制衡的策略;国际秩序的相容与互斥是中美国际制度竞争的结果趋向。该结果取决于中美两国将国际制度的公共性和私利性何者置于对外战略目标的首位。换言之,中美国际制度竞争的公共目标与私利目标之间的兼容程度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双方竞争的结果趋向。若中美两国均将公共目标置于对外战略的首位,即两者之间的兼容程度高,则二者主导的体系将呈现相容的态势,有助于国际秩序的和平变迁;若中美均将私利目标置于首位,即两者之间的兼容程度低,则二者主导的体系将呈现互斥的态势,会导致国际秩序的“碎片化”。第四部分以中美关于自贸区的国际制度竞争为案例,深入分析了中美围绕自贸区竞争的原因、路径、方式以及结果趋向,这为检验本文提出的基于现实制度主义理论的新分析框架的解释力提供了实践论证。总体而言,从新分析框架出发对中美国际制度竞争进行系统分析,既有助于获得对中美国际制度竞争的态势、发展及未来趋势的全面系统地理解与认知,也有助于为中国在当前及未来国际制度领域中的实践活动提供指引,并为理解未来以规则为基础的世界政治提供一种综合性的分析视角。
贾辉[10](2021)在《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全球外商投资的金额呈增长趋势,中国对外投资也呈持续增长态势并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然而,中国对外投资近年来也出现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忽视环境问题将成为导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失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也在增加。本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包括六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第二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第三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第四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第五章(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本文通过综合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和专门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探讨了预防原则,包括双边/多边投资协定与预防原则、国际投资项目环境评估与预防原则、绿色金融与预防原则。关于国际投资协定与环境保护,本文围绕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研究了NAFTA、USMCA、CPTPP、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及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比较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的环境条款,对中国所参与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环境事件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探讨。之后,该章节介绍了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指出环境影响评价是减少投资建设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的重要预防措施,结合《埃斯波公约》等多边国际条约和美国、欧盟、俄罗斯等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与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相比较,对中国对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进行了讨论。最后,该章节探讨了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从绿色金融的定义和重要意义出发,梳理了绿色金融相关之国际法体系,结合美国、巴西、印度、墨西哥、英国、马来西亚等国关于绿色金融的立法实践,比较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探讨了绿色金融在中国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方面的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构成要件,本文探讨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将国际投资行为区分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两种情形讨论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其次,该章节探讨了私人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比较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环境损害国家归责之要件分析,讨论了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的国家归责问题。本文还从投资国的角度分别探讨了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分担机制、免责情形等内容。关于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本文首先讨论了核电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核电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核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再结合中国核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和中国国内立法分析,以中广核与法国电力集团、英国政府签署英国新建核电项目一揽子协议参与英国核电项目为例,分析了中国核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核事故之国家责任。其次,该章节探讨了航天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航天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航天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营救协定》、《月球协定》等,结合中国航天企业“走出去”之概况,以假设案例的方式,探讨了“走出去”的中国航天企业一旦发生航天事故,是否会引发中国的国家责任等问题。最后,该章节探讨了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石油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石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勘探、开发海底矿产资源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再结合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分析了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石油污染之潜在风险,并区分事故造成海洋污染和陆地污染分别就国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进行了分析。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应重视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本文分别在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中国特定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方等方面,分别提出了中国海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议。
二、加入WTO对中国环境法律制度及对女性的若干影响与挑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入WTO对中国环境法律制度及对女性的若干影响与挑战(论文提纲范文)
(1)多层外交理论视角下中韩城市外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既有研究述评 |
三、研究框架与方法 |
(一)研究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和不足 |
(一)主要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城市外交的界定、沿革和理论基础 |
一、城市外交的界定 |
(一)城市外交的定义 |
(二)城市外交的特征 |
(三)城市外交的形式 |
(四)城市外交的作用 |
二、城市外交的沿革 |
(一)城市外交的发展 |
(二)城市外交的繁荣 |
(三)中国的城市外交 |
三、城市外交地位的确立 |
(一)城市成为城市外交的主体 |
(二)城市外交被纳入国家顶层设计 |
(三)城市国际组织提振城市外交地位 |
四、多层外交理论对城市外交的阐释 |
(一)多层外交理论的内核 |
(二)多层外交理论的辨析 |
(三)对城市外交的再阐释 |
小结 |
第二章 中韩城市外交的演变发展与地位作用 |
一、中韩城市外交的发展历程 |
(一)接触探索阶段 |
(二)磨合调整阶段 |
(三)稳定增长阶段 |
二、中韩城市外交的基本情况 |
(一)中韩双边交往情况 |
(二)中韩多边交往情况 |
三、中韩城市外交的进展成效 |
(一)友好城市数量持续增加 |
(二)友好城市合作领域扩大 |
(三)友好城市合作层次加深 |
(四)发展成果惠及两国人民 |
四、中韩城市外交的发展特点 |
(一)交往对象的多层次性 |
(二)同层交往的非唯一性 |
(三)结好偏好经济发达地区 |
(四)从注重获得走向合作共赢 |
五、城市外交在中韩关系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
(一)城市外交在中韩关系发展中的地位 |
(二)城市外交对中韩关系发展的积极作用 |
小结 |
第三章 中韩城市外交主要行为体层次分析 |
一、超国家行为体层次 |
(一)全球性国际组织 |
(二)区域性国际组织 |
二、国家行为体层次 |
(一)居于支配地位的中央政府 |
(二)囿于地域主义的国内政党 |
三、次国家行为体层次 |
(一)具备担当城市外交主体能力和意愿的城市 |
(二)外部环境有利于作为城市外交主体的城市 |
四、社会行为体层次 |
(一)不能被忽视的非政府组织 |
(二)引领舆论的新旧传媒集团 |
五、不同行为主体间的相互作用 |
(一)次国家行为体与国家行为体的相互作用 |
(二)次国家行为体与超国家行为体相互影响 |
(三)社会行为体对次国家行为体的不同影响 |
小结 |
第四章 中韩城市外交发展中的现实问题及成因 |
一、各地区总体发展不均衡 |
(一)资源条件导致的友城分布不均 |
(二)政府偏好招致各项发展不平衡 |
二、合作形式单一、影响受限 |
(一)开展城市外交常用的合作方式 |
(二)倚重某一形式的现象普遍存在 |
(三)以浙江为例评估城市外交效果 |
三、民间主体参与程度不高 |
(一)中韩城市外交由官方主导 |
(二)官方合作欠灵活、效果不佳 |
(三)政府参与过多、民间积极性低 |
四、传播不足、民众易受误导 |
(一)塑造城市形象太重视官方交流 |
(二)效果不理想、应重视渠道和方式 |
(三)第三方误导易致民众看法片面 |
五、经济摩擦、贸易保护增多 |
(一)中韩双边经贸总体情况 |
(二)中韩经济摩擦现象增多 |
(三)韩国过度采用保护手段 |
六、多层外交理论下中韩城市外交问题成因分析 |
(一)相关利益集团的干预 |
(二)地方条件能力的差异 |
(三)国家制度体制的制约 |
(四)国际组织调解的盲区 |
小结 |
第五章 推动中韩城市外交发展的路径抉择 |
一、运用国家力量,统筹地方发展 |
(一)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权力边界 |
(二)平衡中央和地方的资源调配 |
二、拓宽交往渠道,创新合作形式 |
(一)借鉴其他国家城市外交模式 |
(二)加深合作层次尝试内容创新 |
三、鼓励多方参与,建立互惠机制 |
(一)鼓励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 |
(二)落实惠民机制争取民众支持 |
四、重视媒介作用,强化传播力度 |
(一)注重媒体公关树立良好形象 |
(二)拓宽传播渠道丰富传播手段 |
(三)加强对自媒体的监控和疏导 |
五、借力国家外交,融入国际组织 |
(一)借助国家外交改善外部环境 |
(二)大力发挥国际组织建设作用 |
六、促进发展战略对接,深化城市外交作用 |
(一)“一带一路”倡议与“新北方”“新南方政策” |
(二)发展战略对接对中韩城市外交发展的积极影响 |
(三)深化城市外交对中韩发展战略对接的促进作用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
附录四 |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3)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的政府采购市场开放 ——国际趋势与中国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背景与研究问题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问题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关于自由贸易协定的研究 |
二、关于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研究 |
三、关于自由贸易协定与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研究 |
四、总结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思路 |
一、理论选择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思路 |
第四节 创新点与意义 |
第一章 FTA框架下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理论框架 |
第一节 新自由制度主义与自由贸易协定 |
一、制度与国际合作 |
二、FTA与贸易合作 |
第二节 政府采购的多重目标 |
一、采购目标 |
二、非采购目标 |
第三节 政府采购国际合作与国际制度 |
第二章 FTA框架下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国际趋势 |
第一节 涵盖政府采购的FTA发展现状 |
一、世界范围内涵盖政府采购的FTA |
二、涵盖政府采购的FTA的缔约方情况 |
第二节 部分经济体开放范围分析 |
一、FTA框架下美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范围 |
二、FTA框架下新加坡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范围 |
三、FTA框架下韩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范围 |
第三节 最新FTA政府采购条款分析 |
一、近三年FTA中政府采购条款的特点 |
二、最新FTA政府采购条款分析——以CPTPP为例 |
第四节 FTA框架下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特点和趋势 |
一、扩大合作领域,维护共同利益 |
二、聚焦本国目标,争取国家利益 |
第三章 FT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分析 |
第一节 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现状 |
一、GPA谈判态度积极 |
二、国际投资推动市场开放 |
三、FTA加入政府采购议题 |
第二节 通过FTA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考量因素 |
一、基于国际体系的共同利益 |
二、基于政策目标的国家利益 |
第三节 FTA框架下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建议 |
一、持续完善国内政府采购制度 |
二、以灵活的策略融入国际市场 |
三、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制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机制复杂性背景下国际制度设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Abbreviations)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问题与选题意义 |
三、概念界定 |
四、理论框架和案例设计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国际制度设计理论回顾 |
第一节 中国与国际制度关系研究 |
第二节 国际制度设计理论视角 |
第三节 相似制度设计的理论视角 |
第二章 制度弹性、制度竞争与相似国际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国际制度设计相似性 |
第二节 理论假定 |
第三节 理论分析框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新建制度与亚投行制度设计 |
第一节 亚洲地区多边开发银行现状 |
第二节 新建国际制度与影响 |
第三节 制度弹性、制度竞争与亚投行制度设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机制转移与公共卫生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规则设计 |
第一节 知识产权保护兴起与演进 |
第二节 机制转移与影响 |
第三节 制度弹性、制度竞争与规则延续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际制度竞争与合作 |
一、国际制度间竞争与合作 |
二、反思制度竞争研究议程 |
三、国际制度间关系的前景 |
四、本文创新与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外交学院博士研究生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5)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概述 |
三、研究方法、预期创新与难点 |
(一)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 |
(二)本文的创新点、难点 |
四、论文框架等内容 |
第一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提出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价值巨大且功能多元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经济价值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特殊功能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 |
(一)早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
(二)近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
第二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宏观经济政策导向的影响 |
二、国内执法不力及法律规制不足 |
(一)反垄断执法不力 |
(二)外商投资法律中相关规制不足 |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 |
四、企业层面原因 |
(一)并购协议中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设置不足 |
(二)外资并购中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利益失衡 |
(三)外国投资者实施商标策略削弱驰名商标市场竞争力 |
(四)我国企业对驰名商标保护意识不足及保护手段不力 |
第三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导向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适度性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利益平衡的实现 |
三、外资并购中商标权保护的基本逻辑 |
(一)并购准备阶段 |
(二)并购执行阶段 |
(三)并购整合阶段 |
第四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路径 |
一、域外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一)美国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二)欧盟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三)其他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二、反垄断法和外资立法层面 |
(一)反垄断立法的完善与执法的加强 |
(二)外商投资立法的完善 |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的再平衡 |
四、企业层面 |
(一)外资并购协议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科学设置 |
(二)我国企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 |
(三)我国企业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6)我国外商投资的税收国民待遇实现的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主题背景、研究意义 |
(一)主题选择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技巧、新颖点和缺点 |
二、税收国民待遇法律机制的概要 |
(一)税收国民待遇的内容 |
1、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制度的概念 |
2、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制度的种类 |
3、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制度在我国存在的价值 |
(二)税收国民待遇机制内涵之概述 |
1、国民待遇之列明 |
2、税收国民待遇法律机制的实现的必要性 |
(三)实现税收国民待遇法律机制的法律意义 |
三、实现税收国民待遇法律机制的实际障碍 |
(一)国内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现状 |
1、外商法中税收国民待遇原则法律方面的缺失 |
2、企业所得税法中税收国民待遇规定不充分 |
(二)税收国民待遇法律机制在中国实施不灵活之社会障碍 |
四、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境外考察 |
(一)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的各国实践 |
(二)根据境外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对我国的启发 |
五、克服外商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实现障碍的具体思路 |
(一)根据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完善我国税制法律体系 |
1、细分企业所得税法 |
2、填补外商法中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的漏洞 |
(二)税收国民待遇法律原则和税收优惠是矛盾的统一体 |
1、税收国民待遇原则 |
2、税收优惠的完善 |
(三)必须继续实行税收优惠 |
1、实行税收优惠的必要性 |
2、完善税收优惠的具体措施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渔业伦理视角下的现代渔业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方法及内容框架 |
第二章 渔业伦理的理论建构 |
2.1 渔业伦理的立论基础 |
2.1.1 逻辑起点 |
2.1.2 资源养护 |
2.1.3 可持续利用 |
2.2 渔业伦理的概念、地位和原则 |
2.2.1 概念溯源及研判 |
2.2.2 学科关联 |
2.2.3 相关原则 |
2.3 基本分类 |
2.3.1 渔业生态伦理 |
2.3.2 渔业社会伦理 |
2.3.3 渔业产业伦理 |
2.3.4 渔业科技伦理 |
第三章 基于伦理的渔业治理范式分析 |
3.1 渔业治理的元层次 |
3.1.1 合法性与正当性 |
3.1.2 渔业元治理 |
3.2 符合伦理的现代渔业治理理论 |
3.2.1 基于“生态整体主义”的治理理论 |
3.2.2 基于“价值平衡原则”的治理理论 |
3.3 渔业伦理分析和评估 |
3.3.1 伦理分析矩阵 |
3.3.2 伦理评估工具 |
第四章 现代渔业治理的伦理进程 |
4.1 可持续渔业中的维度指向 |
4.1.1 时间维度 |
4.1.2 空间维度 |
4.1.3 人际维度 |
4.2 渔业治理之伦理难题 |
4.2.1 人与人的博弈 |
4.2.2 人与鱼的博弈 |
4.2.3 知与行的脱节 |
4.3 渔业治理之伦理突围 |
4.3.1 制定渔业伦理目标 |
4.3.2 开展渔业伦理决策 |
第五章 中国渔业治理的伦理议题 |
5.1 中国渔业道德基础与现代问题 |
5.1.1 中国传统智慧中的渔业伦理元素 |
5.1.2 中国现代渔业问题的伦理之维 |
5.2 中国现代渔业治理的绿色转型 |
5.2.1 发展阶段与模式进化 |
5.2.2 基于伦理的转型实践 |
5.2.3 未来发展的伦理展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缩略语 |
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自由贸易区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关于世界主要经济体对外自由贸易区建设的研究 |
1.2.2 关于欧亚经济联盟自身一体化问题的研究 |
1.2.3 关于欧亚经济联盟对外经济合作的研究 |
1.2.4 相关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1.1 独联体地区 |
2.1.2 欧亚经济联盟 |
2.1.3 自由贸易区 |
2.2 理论基础 |
2.2.1 自由贸易区理论 |
2.2.2 非传统收益理论 |
2.2.3 轮轴-辐条理论 |
2.2.4 地缘政治经济理论 |
第3章 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自由贸易区建设的背景与诉求 |
3.1 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自由贸易区建设的背景 |
3.1.1 乌克兰爆发危机 |
3.1.2 国际石油价格大幅下跌 |
3.1.3 独联体地区向心力下降 |
3.1.4 亚太地区自由贸易区迅速发展 |
3.2 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自由贸易区建设的诉求 |
3.2.1 推动联盟各国经济增长 |
3.2.2 改善联盟外部政治环境 |
3.2.3 维护联盟各国地区安全 |
3.2.4 提升联盟地区及国际影响力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推进思路 |
4.1 以新欧亚主义地缘思想为指导 |
4.1.1 新欧亚主义地缘思想的形成 |
4.1.2 新欧亚主义地缘思想的核心内容 |
4.1.3 新欧亚主义影响下联盟成员国的对外合作战略 |
4.2 以广大的亚洲地区为主要发展方向 |
4.2.1 联盟成员国的欧洲观 |
4.2.2 联盟成员国的亚洲观 |
4.2.3 乌克兰危机后亚洲在联盟对外合作中的地位 |
4.3 以中国、越南、印度、伊朗为实施中的支点国家 |
4.3.1 东亚的支点国家:中国 |
4.3.2 东南亚的支点国家:越南 |
4.3.3 南亚的支点国家:印度 |
4.3.4 西亚的支点国家:伊朗 |
4.4 以“5+1”为基本合作模式 |
4.4.1 “5+1”合作模式的内涵 |
4.4.2 “5+1”合作模式的优点 |
4.4.3 “5+1”合作模式的难点 |
4.5 以市场、能源、技术合作为推进手段 |
4.5.1 借助巨大的潜在市场 |
4.5.2 开展能源外交 |
4.5.3 进行军事技术合作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实际进展 |
5.1 与越南、伊朗的《自由贸易协定》已分别生效 |
5.1.1 《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背景 |
5.1.2 《自由贸易协定》的主要内容 |
5.1.3 《自由贸易协定》的实施效果 |
5.2 与新加坡、塞尔维亚的《自由贸易协定》已分别签署待生效 |
5.2.1 《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背景 |
5.2.2 《自由贸易协定》的主要内容 |
5.2.3 《自由贸易协定》的潜在效果 |
5.3 与印度、以色列、埃及的《自由贸易协定》正在分别谈判中 |
5.3.1 《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背景 |
5.3.2 《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进展 |
5.3.3 《自由贸易协定》的预期效果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自由贸易区建设的特征及影响 |
6.1 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自由贸易区建设的主要特征 |
6.1.1 在地域范围上以亚洲国家为主 |
6.1.2 在谈判对象上优先选择盟友及战略伙伴国 |
6.1.3 在协议内容上采取灵活的自由化标准 |
6.1.4 在建设目标上兼顾传统与非传统收益 |
6.2 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自由贸易区建设的主要影响 |
6.2.1 推动了独联体地区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 |
6.2.2 加剧了俄罗斯与美欧的地缘政治竞争 |
6.2.3 提升了亚洲国家在联盟空间的经济地位 |
6.2.4 促进了世界多极化向深度和广度拓展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困境及走势 |
7.1 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自由贸易区建设面临的困境 |
7.1.1 联盟成员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目标不一致延缓了谈判进程 |
7.1.2 产业结构畸形与贸易结构单一影响伙伴国选择范围 |
7.1.3 对外自由贸易伙伴国整体贸易规模偏小制约了经济收益 |
7.1.4 美国的地缘政治与地缘经济压力挤压了发展空间 |
7.2 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自由贸易区建设的走势 |
7.2.1 继续推进与小型贸易伙伴的自由贸易区建设 |
7.2.2 努力推进与东盟的自由贸易区建设 |
7.2.3 逐步推进与中国的自由贸易区建设 |
7.2.4 长期致力于与欧盟的自由贸易区建设 |
7.3 本章小结 |
第8章 欧亚经济联盟-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的障碍与对策建议 |
8.1 欧亚经济联盟-中国经贸合作现状 |
8.1.1 双方已签署《经贸合作协定》 |
8.1.2 《经贸合作协定》的主要内容 |
8.1.3 《经贸合作协定》与《自由贸易协定》的关系 |
8.2 欧亚经济联盟-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的障碍 |
8.2.1 俄罗斯担心中国会削弱其在联盟的影响力 |
8.2.2 联盟其他成员国警惕对中国经济形成过度依赖 |
8.2.3 联盟成员国地区安全隐患困扰中国与其深化合作 |
8.3 中国深化对欧亚经济联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对策建议 |
8.3.1 坚持以经济为导向,积极引导去政治化 |
8.3.2 深化实体项目合作,逐步扩大产业投资 |
8.3.3 借助上合组织平台,加强安全领域合作 |
8.3.4 秉持先易后难原则,加快推进自贸区谈判 |
8.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9)中美国际制度竞争研究 ——一种现实制度主义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1.选题缘由 |
2.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关于中美国际制度竞争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2.关于国际制度竞争相关理论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四)研究难点与创新之处 |
1.研究难点 |
2.创新之处 |
一、现实制度主义的内容:基本假定、构成要素及分析框架 |
(一)现实制度主义的基本假定 |
1.关于大国行为的基本假定 |
2.关于世界政治的基本假定 |
(二)现实制度主义的构成要素 |
1.国际制度 |
2.国家权力 |
3.伙伴关系 |
4.国际制度竞争 |
(三)基于现实制度主义的新分析框架构建 |
1.制度属性:国际制度竞争的动力机制 |
2.制度竞争逻辑:国际制度竞争的规则—机制—机构路径 |
3.制度制衡:国际制度竞争的方式选择 |
4.制度竞争结果:国际制度竞争的相容或互斥趋向 |
二、从隔绝到竞争:中美围绕国际制度互动的历史进程 |
(一)1949—1971 年:制度隔绝期 |
(二)1971—2001 年:制度试探期 |
(三)2001—2008 年:制度竞合期 |
(四)2008 年—至今:制度竞争期 |
三、制度博弈:中美国际制度竞争的现实制度主义分析 |
(一)制度属性:中美国际制度竞争的动力机制 |
1.供给国际公共物品,提升本国国际地位 |
2.私有化国际制度,满足本国自身利益 |
(二)制度竞争逻辑:中美国际制度竞争的规则—机制—机构路径 |
1.争取国际规则的制定,奠定竞争基础 |
2.争取国际机制的构建,扩大竞争优势 |
3.争取国际机构的创立,确立竞争地位 |
(三)制度制衡:中美国际制度竞争的方式选择 |
1.排他性制度制衡,弱化对手竞争力 |
2.包容性制度制衡,扩大自身伙伴关系 |
(四)制度竞争结果:中美国际制度竞争的相容或互斥趋向 |
1.制度相容,重塑国际秩序 |
2.制度互斥,破坏国际秩序 |
四、案例分析:中美关于自贸区的国际制度竞争 |
(一)中美自贸区竞争的动力机制 |
1.中美自贸区竞争的公共目标 |
2.中美自贸区竞争的国别目标 |
(二)中美自贸区竞争的路径逻辑 |
1.美国:自贸区制度攻势 |
2.中国:自贸区制度回应 |
(三)中美自贸区竞争的方式选择 |
1.美国:排他性制度制衡方式 |
2.中国:包容性制度制衡方式 |
(四)中美自贸区竞争的结果趋向 |
1.中美自贸区制度相容,有助于国际贸易制度升级 |
2.中美自贸区制度互斥,导致国际贸易制度“碎片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及科研情况 |
致谢 |
(10)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前言 |
第一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问题 |
一、国际投资与其环境效应问题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问题 |
三、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的法律逻辑分析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律制度 |
一、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和案例 |
二、投资国关于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三、东道国关于外商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四、投资国与东道国双边投资协定之法律协调 |
第三节 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及其问题 |
一、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介绍 |
二、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的问题 |
第二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与预防原则 |
一、预防原则之概述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国家预防责任之体现 |
三、中国境外投资中预防责任之体现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 |
二、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相关之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 |
二、各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四节 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中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协定之环境条款 |
二、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现状 |
三、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完善 |
第三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一、传统国家责任理论 |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致国家责任 |
三、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之具体构成要件分析 |
四、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分析和完善建议 |
第二节 私人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一、域外私人行为之国家归责 |
二、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第四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 |
一、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相关国家责任的形式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一、跨界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三、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之免责情形 |
一、同意或重大过错 |
二、不可抗力 |
三、危难和危急情形 |
四、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 |
第五章 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第一节 核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核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责任分析 |
三、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二节 航天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航天领域事故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三、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石油产业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赔偿责任分析 |
三、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加入WTO对中国环境法律制度及对女性的若干影响与挑战(论文参考文献)
- [1]多层外交理论视角下中韩城市外交研究[D]. 许菲. 吉林大学, 2021(01)
- [2]国际贸易协定对国有企业的规制研究[D]. 陈瑶.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3]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的政府采购市场开放 ——国际趋势与中国策略[D]. 吴文正. 国际关系学院, 2021(08)
- [4]机制复杂性背景下国际制度设计研究[D]. 李宗芳. 外交学院, 2021(11)
- [5]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D]. 杜娟. 吉林大学, 2021(01)
- [6]我国外商投资的税收国民待遇实现的法律机制研究[D]. 吴慧英.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7]渔业伦理视角下的现代渔业治理研究[D]. 何妤如. 上海海洋大学, 2021(01)
- [8]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自由贸易区建设研究[D]. 闫亚娟. 吉林大学, 2021(01)
- [9]中美国际制度竞争研究 ——一种现实制度主义的分析[D]. 杨修文. 山东师范大学, 2021(12)
- [10]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D]. 贾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