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众人物名誉、隐私权限制的法律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侯昊阳[1](2021)在《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限制性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众人物”理论起源于美国,是倡导保护言论自由的“舶来品”。我国学界对于是否引进“公众人物”理论、“公众人物”的概念和类别以及是否应当差别保护各类“公众人物”等问题,均有了一定程度的研究,却仍存在分歧。“公众人物”理论常常在名誉侵权案件中被当事人引作抗辩事由,有些法官也曾主动提起。虽然该理论并未被纳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但“公众人物”和其“容忍义务”已被部分法官作为说理依据出现在我国法院的判决书中,并出现了盲目克减公众人物名誉权的滥用迹象,限制性保护公众人物名誉权成为了司法审判中的显着倾向。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的技术发展与普及,各类自媒体活跃在人们的生活当中。类型丰富的自媒体使得信息传播的范围和速率不断扩大和提升。与此同时,人们在信息交互时产生纠纷的频次也不断增加,自由的言论环境使得名誉被侵害的现象常常发生,其中涉及公众人物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与日俱增。通过对案件的内容梳理和数量分析可知我国公众人物名誉权纠纷的主战场已转移至互联网平台,这其中又有与传统名誉权纠纷不同的特点。在此环境下,公众人物名誉受损现象加剧,一味地克减公众人物名誉权显然已经不合理,如何更好的规范审判实务中限制性保护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问题便成为不得回避的话题。考察域外关于公众人物名誉权限制性保护的实践,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已通过实际恶意等原则确定了公众人物名誉侵权的判定规则,美国、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通过对公众人物进行分类,完善了各类人群的保护。结合我国国情与司法实践,首先应从法律上明晰公众人物的概念并对其进行类型化区分以针对性的保护,其次应该紧密依靠《民法典》的出台,同相关条文相结合完善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最后针对当前网络环境的现状对互联网平台及用户进行反限制,以期更好的规范审判实务中的限制性保护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问题。
高燕[2](2021)在《宪法视域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信息化时代的迅猛发展在为公民带来幸福感的同时,也带来了对公民隐私权侵犯的潜在风险。就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目前我国主要是将隐私权放在民法领域予以保护,其他部门法虽也有涉及,但并不深入,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更是只字未提。公众人物因与公众利益联系密切,因而其隐私权遭侵犯的风险反而更大。长期以来,民法在隐私权的保护中起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随着信息时代的进一步发展,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就显得捉襟见肘,比如公众人物隐私权在受到公权力侵犯时无法从民法保护中获得救济。纵观世界各国对隐私权保护的司法实践经验,确立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地位已成为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一种新趋势。目前,我国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暂处于初步阶段,尚未将隐私权明确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保护,宪法隐私权的缺位制约着各部门法对隐私权保护的发展。将间接第三人效力学说作为理论基础,在民法自治的框架范围之内,使宪法借助基本权利的价值以引领的方式介入到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中。这样不仅可以弥补民法自身固有缺陷,也可确立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地位。为构建一个具有逻辑结构的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体系,本文立足于宪法视域下,采取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文献研究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在阐释隐私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基本内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独特之处等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宪法价值进行分析,探讨了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其他公民权利的冲突,并对不同类型的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进行了利益衡量,对完善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宪法保护提出了建议。以期通过确立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地位,从而促使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良性发展。
谷雪松[3](2021)在《隐性采访下的新闻侵权责任研究》文中认为隐性采访是新闻采访过程中常采用的一种形式,但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与缺失,其法律地位始终模糊不清。社会上,舆论较多,关于其合法性的问题,支持者和反对者意见不一。长期以来,隐性采访为新闻的采集做出了不少的贡献,但近些年来,由其引发的侵害公民人格权的案例也越来越多,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而过去的研究更多地集中在伦理层面,因此对隐性采访引发的新闻侵权问题做一次系统的研究非常有必要,既可以弥补理论上的空白,也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不可否认的是,隐性采访的存在有它的意义,不应该完全摒弃,但对于它的使用,一方面需要加强控制与规范,另一方面需要明确当造成侵权时该如何去承担责任。除绪论外,本文的研究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为隐性采访的概述。内容包括隐性采访的定义、特征,之后阐述了隐性采访的发展历程以及存在的意义,肯定隐性采访的存在是有价值的。第二章为隐性采访引发的新闻侵权。在肯定了隐性采访存在的价值后,分析了使用不当会造成的侵权后果,其中最主要的是对包括隐私权、名誉权和肖像权在内的公民人格权的侵害。第三章为隐性采访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抗辩事由,责任构成要件和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相似;抗辩事由包括公众知情权、公开场合、公众人物、其他抗辩事由等,这些抗辩事由进一步解释了在有侵权隐患的情况下,隐性采访一直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原因。第四章为隐性采访的控制与规范,隐性采访有存在的价值,但容易造成侵权,那么对其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包括外在和内在两个方面。第五章为隐性采访新闻侵权责任的承担,对隐性采访的使用进行控制与规范可以防止侵权的发生,但并不能彻底杜绝侵权的发生,这部分讲述的便是发生侵权时该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是本文研究的核心。从责任主体、赔偿范围、承担方式三个方面展开了论述,责任主体包括新闻媒体和记者、转载媒体;赔偿范围包括直接财产损失、间接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承担方式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等。通过详细的研究与论述,力图给侵权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较为完美的答案。
刘亚飞[4](2021)在《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本文首先厘清大数据时代提出被遗忘权保护的社会背景与法律结构。大数据时代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的风险包括“过度互联”引起的个人信息收集风险;“数据滥用”引起的个人信息使用风险;“记忆颠覆”引起的用户权利风险。为了加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维护传统社会的被遗忘价值免于被过度侵蚀,被遗忘权概念应运而生。欧盟的法律实践表明,被遗忘权并非一经确立就具有清晰的概念内容,其内涵一直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大致包括如下三种类型:仅针对信息主体自己发布的信息;扩张到第三方合法发布的个人信息;被遗忘权概念的整合。在法律结构方面,被遗忘权具有人格权属性的同时兼具一定的财产利益属性;被遗忘权具有“删除权+忘却权”的二重本质属性。在法律关系方面,被遗忘权的权利主体仅限定在自然人范围内,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义务主体应包括信息发布者、搜索引擎服务者;其法律客体应为隐藏在个人信息中的人格利益,包含着信息自由价值、人格尊严价值以及社会公平的价值。被遗忘权制度设计虽然具有普通用户法律地位提高、个人信息获得更多保护、被遗忘价值得到维护的正面效应,同时也存在着社会公共利益与言论自由面临受侵犯的风险、删除/遗忘的可操行性不高且成本不菲、平台私权力滥用等负面效应。被遗忘权追求的个人信息保护价值,也可能与互联网领域的言论自由等其他合法权利、社会公共利益等产生矛盾和冲突。具体而言,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具有信息主体与数据发布者、搜索引擎服务者、网络用户等三种冲突类型,可以适用基本权利冲突的衡量模式、基本权利价值位阶权衡理论和具体个案中的利益平衡原则进行解决。被遗忘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实质上是个人人格利益与社会公平正义之间的冲突,可以援引比例原则在被遗忘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在被遗忘权的国外法治经验借鉴问题上,本文分析了欧盟对被遗忘权的“积极保护模式”、美国对被遗忘权的“消极保护”模式、日本对被遗忘权的“中立保护”模式以及三种模式背后的逻辑。国外对于被遗忘权的利益平衡与保护逻辑为我国提供的借鉴包括:合理引导大数据时代网络空间的权利布局;被遗忘权保护的宽严程度应当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相适应;进一步明确被遗忘权保护的法律路径等。在被遗忘权本土化的问题上,本文首先梳理了当前涉及到被遗忘权的法律现状,发现我国虽然没有确立被遗忘权制度,但是个人信息保护、请求删除权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为被遗忘权的本土化法治建构提供资源支持。在法律方面,虽然缺少对“被遗忘权”的明确规范,但是已经为信息主体设定了请求删除的权利,为网络信息使用者设定了审查及删除的义务;在司法实务方面,司法机关避开了学界对被遗忘权的法律争议,转而从立法已经较为成熟的领域切入解决实践问题;在行业自治规范方面,各大主流平台对删除用户信息的权限、用户信息的保留时限、用户对自己评价的个人信息删除权等形成自治规则。接下来在被遗忘权本土化的路径选择方面,大数据时代的被遗忘权是否能够得到保护、能得到何种程度的保护,是不同国家和地区根据各自的社会、经济情况,在不同权利、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博弈与平衡的结果。直接引入欧盟模式的被遗忘权保护会面临阻碍我国大数据信息产业的良性发展、滥权风险加剧、技术层面无法实现、利益冲突难以协调等风险,因此我们不宜完全选择欧盟式的被遗忘权保护路径。我国的被遗忘权保护需要进行场景化、类型化界定,如可以根据个人信息来源不同而赋予当事人不同类型的被遗忘权。“强控制模式”亦即个人有权删除其自身发布的不相关、过时、不必要信息。“弱控制模式”亦即个人无权删除他人转载的本人信息、或者人们发布的涉及个人信息的言论,以及搜索引擎对此类信息的链接,但是对于侵犯隐私却属于合法公开的负面信息,可以请求在特定领域限制对信息主体过往负面信息的披露与使用。在被遗忘权本土化法治建构的配套机制上,应当建立健全专门性个人信息保护机构作为被遗忘权的实施主体;国家可通过利益平衡方式来履行对公民人格权和信息权的保护义务。
王晓宇[5](2020)在《真人真事改编作品的人格权纠纷研究 ——以创作自由与人格权的平衡保护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真人真事改编作品就引发了多起人格权纠纷案。随着时代的发展,真人真事改编作品也越来越受到追捧,相关人格权的纠纷也随之增加,案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创作者未经原型人物许可,在作品中使用其肖像;创作者通过作品公开原型人物的隐私;作品中虚构的情节侵犯了原型人物的名誉权等等。创作者的创作自由和公民的人格权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均为法律所要保护的对象。如何平衡二者的权利冲突,是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难题。本文首先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案例及其他经典案例进行归纳,指出作品侵犯人格权纠纷本质上是文学艺术创作自由和人格权之间的权利冲突。通过对相关案例的论述与分析,本文发现此类纠纷在司法实务中的不足主要包括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未予区分、侵权责任认定标准未经统一、漠视创作自由的保护与激励这三个方面。其次,针对此类纠纷,本文进一步研究了权利冲突的成因,主要包括创作自由与人格权利的关系的相互性、创作自由与人格权利边界的模糊性、创作自由与人格权益诉求的差异性等。再次,从作品改编中创作自由的保护、人格权的保护以及二者的平衡保护三个方面论证其必要性之所在。最后,从明确权利边界的界定标准、遵循利益平衡原则、统一侵权责任认定标准、构建人格权财产利益救济的赔偿标准四个方面提出司法建议,以期形成体系化的解决机制,实现创作自由与人格权的平衡保护。
王明媚[6](2020)在《论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及其调整》文中指出近年来,新闻采访权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日趋激烈。新闻采访权是实现新闻自由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新闻自由则是宪法上言论自由的延伸,因此新闻采访权是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为目的的宪法权利,具有一定的公权利属性。公众人物隐私权则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属于私法范畴,这两种权利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如何调整两权冲突是目前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跨学科研究法进行研究,在对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进行整理的基础上,梳理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从价值冲突、冲突表现形式、冲突原因、冲突类型四个方面较为详细地分析了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并尝试对两权冲突的法律调整提出相关建议,从完善立法、司法实践中法官妥善个案裁量、加强新闻自律和提高公众人物法律意识四个方面进行阐述。本文旨在为我国完善公众人物隐私权和新闻采访权的保护与规制提供理论支撑,并帮助缓和新闻采访权和公众人物隐私权之间的现实冲突。当前,我国并没有成文的新闻法对新闻采访权加以保护,也缺乏明确的法条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加以规定。因此,记者和公众人物之间时有冲突,或是记者的采访行为侵犯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或者公众人物一味强调自己的隐私权而侵犯到了记者的新闻采访权。笔者希望本文浅显的分析能为调整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作出微薄的贡献。
江宇晨[7](2020)在《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司法适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互联网基础设施的进步,推动着我国信息传媒领域的大变革。自媒体平台的出现,在提升了信息传播和交互的效率的同时,也增大了人们交流中产生纠纷的概率,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矛盾也被激化。而公众人物理论作为倡导保护言论自由的“舶来品”,在国内尚缺少新闻舆论保护条款的大环境下,常常在名誉侵权案件中被当事人引作抗辩事由。名誉侵权中的公众人物理论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该理论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产物,通过实质恶意规则对新闻言论自由实行倾向性保护是其理论核心。该理论经由学界传入我国,并于本世纪初进入我国司法实践。虽然该理论并未被纳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但公众人物的概念和其容忍义务已被部分法官作为判词出现在我国的判决书中。我国学界对于是否引进该理论以及其概念的定义、边界等问题,也均有了一定程度的研究。但着眼于近年来我国涉及公众人物概念的名誉侵权纠纷案件,探寻该理论在自媒体时代适用状况的研究较少。通过对公众人物理论追本溯源,对该理论的产生与发展过程进行梳理。该理论发源于美国民权运动时期,实质恶意规则的出现为新闻媒体言论自由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在域外传播的过程中,他国在结合自身国情的基础上吸收了该理论中的“公因素”,加强了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力度。后该理论传至我国,虽并未进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但已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一定的作用。同时,对近年来我国涉及“公众人物”概念的名誉权案件进行梳理和数量分析,利用实证分析的方式将该概念在我国相关案件中的适用情况可视化。从结果可知该理论在我国名誉侵权案件的适用中被一定程度地简化,且在大多数案件中并未起到左右判决的实质作用,更多时候是对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的一种宣示。同时互联网的出现放大了概念本身的模糊性,使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易放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通过对自媒体时代的名誉侵权新形势的分析,并结合我国《民法典》(草案)新闻舆论条款的相关规定,探寻该理论融入我国法律体系的可能性。新闻舆论条款的推出,为新闻传播和舆论监督提供了免责条款,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并配合网络社区的自治作用,足以起到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理论被期望的保护公共言论自由的作用。
曹宋琪[8](2019)在《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限制与保护》文中研究指明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名誉权与公民言论自由间冲突不断,屡屡诉诸法律。从全球范围看,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进行限制与保护,已成为各国的共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就公众人物及其名誉权进行规定,导致司法实践没有统一标准,相关案件裁决各不相同。本文总结、比较国内外的相关法律条文、判例及理念,梳理了公众人物及其名誉权的概念。公众人物不同于普通公民,是社会中具备较大知名度、影响力的人物。当涉及到公共利益、公众兴趣,公众人物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其名誉保护要为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等价值让步。新媒体环境下,一方面,限制公众人物名誉权,有利于促进言论自由与舆论监督;另一方面,媒介与技术的发展,也为恶意言论、虚假事实、代号爆料、文学影射等提供了土壤,加剧名誉权侵权的形势。基于保护言论自由与舆论监督,符合公共利益与合理公众兴趣等需要,有必要对公众人物名誉权进行限制。而合理的人格权利、新闻自由的适度性、公共事务的长远需要等,又要求法律保护公众人物合理的名誉权。讨论公众人物名誉保护与公民言论自由,实质是为言论自由划定边界。通过总结国外先进经验,本文提出,在涉及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实践中,应从立法上构建特殊抗辩事由体系:除了恶意诽谤、诋毁、侮辱等构成名誉侵权外,基于公民的批评建议权、新闻媒体的报道监督权,应给予“公言论”足够的生存与容错空间;当媒体与公众披露事实、进行监督时,事实陈述基本真实,或拥有权威消息来源时,不应认定侵权;当媒体与公众的评论出于公正立场、诚实意见,或是属于具备科学与学术价值的正常观点交锋,不构成恶意诋毁时,不应认定侵权。以此兼顾真实的事实陈述、诚实善意的意见表达、兼顾合理的公共批评与名誉保护。同时,媒体应遵守职业道德,公民应提升个人素质。
吴柳鸳[9](2019)在《论新闻侵权中的公众人物制度》文中认为传播科技的发展改变了大众传媒的形态,与此同时自媒体快速发展,近年来不断增加的新闻媒体侵权案件无疑是社会目光的聚焦点,尤其是近两年,诸多明星选择了控告新闻媒体侵权的诉讼道路,引起社会广大反响。公众人物作为一个抗辩理由经常为被告提及、被法院运用。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于新闻侵权问题的讨论一直在进行,也意识到了对公众人物制度加强研究的必要性。关于公众人物的新闻侵权案件越来越多,这关系到公众人物的人格权,也涉及到言论自由、社会公共利益、舆论监督权、公民知情权。两者冲突在所难免,而公众人物概念尚未进入我国法律规范,未来民法和人格权法需要作出相关规定,寻找两者平衡点。本文对公众人物制度进行了理论阐述,分析了比较法上的各个国家的不同规定及做法,总结了我国关于公众人物的学理观点和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运用,针对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缺陷,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和看法。
王燕飞[10](2019)在《新闻实践中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程度的再思考》文中指出进入社交媒体时代后,新媒体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公众人物不断上升的社会关注度,为其隐私权保护在纷繁复杂的媒介生态环境中带来了空前严峻的挑战。在新闻实践活动中,关于对公众人物隐私该如何去报道,如何掌握报道的“程度”,不仅成为众媒体无法回避的难题,也逐渐成为学术界难以攻克的沉疴痼疾。但不论是学术界还是新闻实务界,大多认为:公众人物隐私权受保护,但由于现实需要及法律界限,他们的隐私权保护范围应小于一般民众,亦即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程度应略高于一般民众。但遗憾的是,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的具体程度、类型、内容等问题的相关研究却寥寥无几。本文将在新闻实践视域下以媒介生态学、媒介伦理、法理学等作为理论支撑,以跨学科研究法、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为主要研究方法,对新闻实践中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受限程度进行一个系统的回顾与再思考。目的在于结合新闻学和法学两个角度来反思当前学术界与新闻实务界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设限的理解误区,明晰公众人物隐私权应有的受限程度和最根本的受限依据,提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受限程度应与一般民众相同,不应对其进行额外限制的结论。全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梳理主要概念的细致脉络。因当前我国尚无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完整概念,本部分首先阐述了公众人物隐私权在法学界和新闻学界的基本概念及其理论;其次明确了公众人物的类型划分、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实质及价值体现,为后文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具体问题的论述提供了衡量与判定的标准。第二部分,主要针对当前各界和公众人物自身对其隐私权受限问题的理解误区,结合当前网络环境下我国新闻语境与隐私权的保护现状,阐述分析当前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程度的实然与应然状态。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程度应普遍高于一般民众的流行观点,在对其主要学说及依据:公共利益说、公众兴趣说、利益均衡与自我牺牲说、舆论监督与受众知情权说、新闻媒体言论自由说等观点进行述评与反思的基础上,探讨分析这些学说所存在的不足之处和误区。并指出若存在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设限不当的情况,将会对媒介环境和公众人物自身产生怎样的不良后果。第三部分,在上一部分的基础上,阐述我国当前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的法律规制现状,析出我国法律目前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并无额外设限的结果,并指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的根本依据是且仅是重要公共利益。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因与重要公共利益联系密切,部分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的频率与概率相对略高,但其隐私权受限的程度仍与一般民众等同,不应对其进行额外限制的结论。第四部分,在已明晰了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的根本依据、类型划分和具体内容后,具有针对性地从规制媒体行业的实践活动、创设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司法解释、新闻教材中增补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知识等几个层面,提出了几点实际性操作建议,尽量规避在新闻实践中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再发生的情况。
二、公众人物名誉、隐私权限制的法律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公众人物名誉、隐私权限制的法律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限制性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背景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域外研究现状 |
1.3.3 既有研究述评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与不足 |
第2章 公众人物名誉权限制性保护的现状 |
2.1 公众人物名誉权纠纷案件频发 |
2.2 公众人物名誉权限制性保护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 |
2.2.1 公众人物名誉权盲目克减 |
2.2.2 公众人物身份认定混乱 |
2.2.3 公众人物理论引入目的定位不清 |
2.3 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相关法律的不完善 |
2.3.1 名誉权相关法律的发展 |
2.3.2 立法对引入公众人物概念的踌躇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公众人物名誉权限制性保护的原因探析 |
3.1 公众人物名誉权限制性保护的理论基础 |
3.1.1 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平衡 |
3.1.2 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 |
3.2 限制公众人物群体名誉权的合理性 |
3.2.1 促进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与新闻自由 |
3.2.2 保障社会舆论监督 |
3.2.3 满足公民合理兴趣 |
3.2.4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3.3 保护公众人物群体名誉权的必要性 |
3.3.1 公众人物名誉权遭侵害情况加剧 |
3.3.1.1 网络社会公众人物名誉受损现象更加易发 |
3.3.1.2 网络社会公众人物名誉权侵权出现新形态 |
3.3.2 公众人物优势地位动摇 |
3.3.2.1 公众人物范围模糊化 |
3.3.2.2 公众人物话语权衰退 |
3.3.2.3 公众人物娱乐性过度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域外公众人物名誉权限制性保护的经验 |
4.1 美国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限制性保护 |
4.1.1 “公众人物”概念的提出 |
4.1.2 实际恶意原则的发展 |
4.1.3 对公众人物进行分类 |
4.2 英国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限制性保护 |
4.3 德国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限制性保护 |
4.4 我国台湾地区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限制性保护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公众人物名誉权限制性保护的完善建议 |
5.1 明确“公众人物”的概念 |
5.2 对“公众人物”进行类型化区分 |
5.2.1 政治型公众人物 |
5.2.2 社会型公众人物 |
5.3 结合民法典第998条“动态系统论”条文 |
5.4 针对互联网采取反限制 |
5.4.1 互联网社区自净规则 |
5.4.2 有限度的网络实名制 |
5.5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宪法视域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概述 |
(一) 公众人物的界定 |
(二) 公众人物的类型 |
1. 国外学者分类 |
2. 国内学者分类 |
3. 笔者的理解 |
(三) 隐私与隐私权 |
(四)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殊性 |
1. 能够引起公众的兴趣 |
2. 与公共利益的关联性 |
3. 法律保护的有限性 |
4. 易受侵害性 |
二、隐私权保护的宪法价值分析 |
(一) 基本价值 |
(二) 具体价值 |
1. 人格尊严 |
2. 个人自由 |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其他公民权利的冲突 |
(一) 基本权利的冲突理论 |
1. 基本权利冲突的真伪之辩 |
2. 基本权利冲突的条件 |
(二)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民言论自由的冲突 |
1. 冲突的原因 |
2. 冲突的表现 |
(三)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民知情权的冲突 |
1. 冲突的原因 |
2. 冲突的表现 |
(四)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民监督权的冲突 |
1. 冲突的原因 |
2. 冲突的表现 |
四、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利益衡量 |
(一) 利益衡量之基本理论 |
(二) 利益衡量之基本原则 |
1. 价值位阶原则 |
2. 比例原则 |
(三) 不同类型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利益衡量 |
1. 政治性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利益衡量 |
2. 社会性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利益衡量 |
五、完善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
(一) 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固有缺陷 |
(二) 宪法对隐私权保护的介入 |
1. 法理基础 |
2. 介入方式 |
3. 介入限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隐性采访下的新闻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创新价值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隐性采访概述 |
一、隐性采访的定义与特征 |
(一)隐性采访的定义 |
(二)隐性采访的特征 |
二、隐性采访的历史 |
(一)世界隐性采访的历史 |
(二)中国隐性采访的历史 |
三、隐性采访存在的法律依据与社会价值 |
(一)隐性采访的法律依据 |
(二)隐性采访的社会价值 |
第二章 隐性采访引发的新闻侵权 |
一、隐性采访与公民人格权的冲突 |
(一)隐私权的冲突 |
(二)名誉权的冲突 |
(三)肖像权的冲突 |
二、隐性采访与社会权益的冲突 |
(一)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的冲突 |
(二)与政府、商业秘密的冲突 |
(三)与司法、警察调查权力的冲突 |
第三章 隐性采访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与抗辩 |
一、隐性采访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存在隐性采访侵权行为 |
(二)有受到损害的事实且可被明确指认 |
(三)隐性采访新闻侵权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四)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
(五)具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经发表 |
二、隐性采访新闻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
(一)公众知情权 |
(二)公开场合 |
(三)公众人物 |
(四)其他抗辩事由 |
第四章 隐性采访的控制与规范 |
一、外在的控制与规范 |
(一)圈化隐性采访禁区 |
(二)严把刊发、制作、播出、转载关 |
二、内在的控制与规范 |
(一)加强警戒、教育和惩处 |
(二)培养职业道德意识 |
第五章 隐性采访新闻侵权责任的承担 |
一、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 |
(一)新闻媒体和记者 |
(二)转载媒体 |
二、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 |
(一)直接财产损失 |
(二)间接财产损失 |
(三)精神损害赔偿 |
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
(一)财产责任 |
(二)非财产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现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总结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发展与审视: 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的缘起与权利结构 |
2.1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新挑战 |
2.1.1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及特征 |
2.1.2 “过度互联”引起的个人信息收集风险 |
2.1.3 “数据滥用”引起的个人信息使用风险 |
2.1.4 “记忆颠覆”引起的个人被遗忘权利风险 |
2.2 被遗忘权概念的法理分析 |
2.2.1 被遗忘权概念的界定 |
2.2.2 被遗忘权概念的内涵 |
2.2.3 被遗忘权与删除权的区别 |
2.3 被遗忘权的权利结构 |
2.3.1 被遗忘权的人格权属性与财产权属性之辨析 |
2.3.2 被遗忘权的删除权本质与忘却权本质之辨析 |
2.4 被遗忘权的法律关系 |
2.4.1 被遗忘权的法律主体 |
2.4.2 被遗忘权的法律客体 |
2.4.3 被遗忘权的法律内容 |
第3章 张力与冲突: 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的适用限制情形 |
3.1 基于言论自由优先的被遗忘权限制适用 |
3.1.1 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类型 |
3.1.2 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之间冲突的利益衡量 |
3.1.3 基于言论自由优先的被遗忘权限制规则 |
3.2 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的被遗忘权限制适用 |
3.2.1 限制被遗忘权行使的社会公共利益类型 |
3.2.2 被遗忘权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冲突的利益衡量 |
第4章 他山之石: 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保护的国外实践 |
4.1 国际上对被遗忘权的三种法律保护模式 |
4.1.1 欧盟对被遗忘权的“积极保护”模式及其逻辑 |
4.1.2 美国对被遗忘权的“消极保护”模式及其逻辑 |
4.1.3 日本对被遗忘权的“中立保护”模式及其逻辑 |
4.2 三种法律保护模式对我国的借鉴 |
4.2.1 合理引导大数据时代网络空间的权利布局 |
4.2.2 被遗忘权保护的宽严程度应当与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相适应 |
4.2.3 进一步明确被遗忘权保护的法律路径 |
第5章 现实路径: 我国被遗忘权本土化的法治建构 |
5.1 被遗忘权本土化法治建构的现实资源 |
5.1.1 基于立法规范的实证分析 |
5.1.2 基于司法实践的实证分析 |
5.1.3 基于行业实践的实证分析 |
5.2 被遗忘权本土化法治建构的路径选择 |
5.2.1 基本态度: 不宜选择欧盟式的被遗忘权保护路径 |
5.2.2 现实做法: 宜确立场景化、类型化的控制路径 |
5.3 被遗忘权本土化法治建构的配套机制 |
5.3.1 实施主体: 建立健全专门性个人信息保护机构 |
5.3.2 实施方式: 国家通过利益平衡方式来履行对公民人格权和信息权的保护义务 |
第6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真人真事改编作品的人格权纠纷研究 ——以创作自由与人格权的平衡保护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存在问题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真人真事改编作品人格权纠纷的现状考察 |
一、真人真事改编作品人格权纠纷的基本情况 |
(一) 真人真事改编作品人格权纠纷之样本概述 |
(二)真人真事改编作品人格权纠纷之作品内容 |
(三) 真人真事改编作品人格权纠纷之利益性质 |
二、现有司法裁判在解决真人真事改编作品纠纷上的不足 |
(一)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未予区分 |
(二) 侵权责任认定标准未经统一 |
(三) 漠视创作自由的保护与激励 |
第二章 真人真事改编作品人格权纠纷的成因 |
一、创作自由与人格权利的关系的相互性 |
二、创作自由与人格权利边界的模糊性 |
三、创作自由与人格权益诉求的差异性 |
第三章 真人真事作品改编中创作自由与人格权平衡保护的必要性 |
一、真人真事作品改编中创作自由保护的必要性 |
二、真人真事作品改编中人格权保护的必要性 |
三、真人真事作品改编中创作自由与人格权需要予以平衡保护 |
第四章 真人真事改编作品人格权纠纷解决的司法建议 |
一、明确权利边界的界定标准 |
(一) 区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 |
(二) 区分公众人物和普通公民 |
二、遵循利益平衡原则 |
(一) 利益平衡原则的内涵 |
(二) 利益平衡原则在真人真事作品改编纠纷中的特殊性 |
(三) 利益平衡原则在真人真事作品改编中的适用标准 |
三、统一侵权责任认定标准 |
(一) 名誉权侵权责任认定标准 |
(二) 隐私权侵权责任认定标准 |
(三) 肖像权侵权责任认定标准 |
四、构建财产利益救济的赔偿标准 |
(一)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
(二)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及其调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2 案例及相关问题的提出 |
2.1 案例简述 |
2.2 由案例引出的问题 |
3 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基础 |
3.1 新闻采访权的概念和性质 |
3.2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相关概念界定 |
3.2.1 公众人物 |
3.2.2 隐私权 |
3.2.3 公众人物隐私权 |
4 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 |
4.1 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价值冲突 |
4.2 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
4.2.1 新闻采访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情形 |
4.2.2 公众人物隐私权制约新闻采访的情形 |
4.3 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原因 |
4.4 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类型 |
5 我国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冲突的法律调整 |
5.1 调整两权冲突的立法建议 |
5.1.1 出台隐私权保护法,完善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 |
5.1.2 加快新闻立法,规范新闻采访权 |
5.2 司法实践中法官妥善进行个案裁量 |
5.3 加强新闻自律 |
5.3.1 构建有效的新闻行业自律机制 |
5.3.2 强化记者的自律精神 |
5.4 提高公众人物法律意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7)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公众人物名誉权的理论与制度 |
第一节 公众人物名誉权理论在美国的兴起与发展 |
一、公众人物名誉权理论的源起 |
二、公众人物名誉权理论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众人物名誉权理论在域外其他国家的传播与演进 |
一、公众人物名誉权理论在英美法系国家的传播与发展 |
二、公众人物名誉权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的传播与实践 |
三、公众人物名誉权理论演进的经验总结 |
第三节 公众人物名誉权理论在我国的发展 |
一、我国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的发展历程 |
二、公众人物理论进入我国司法的实践状况 |
三、自媒体时代我国公众人物名誉权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 |
第二章 自媒体时代我国公众人物名誉权案件的司法状况 |
第一节 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案件的数量分析 |
一、案件平台与主体身份统计 |
二、案件中身份认定标准统计 |
三、实质恶意规则适用情况 |
四、公众人物名誉权案件的特征 |
第二节 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案件的具体分析 |
一、吴静怡与天津市报刊出版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
二、张靓颖与《北京青年》杂志社案 |
第三节 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公众人物身份认定缺乏标准 |
二、概念发生错位 |
三、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 |
第三章 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理论的完善 |
第一节 自媒体时代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理论的挑战 |
一、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侵权新形势 |
二、自媒体时代传统公众人物理论受到的挑战 |
第二节 我国名誉权纠纷案件公众人物理论的适用空间 |
一、我国国情与制度因素的影响 |
二、我国法律框架下适用的可能性 |
第三节 当前我国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制度回应 |
一、我国《民法典》新闻舆论保护条款的提出 |
二、对于公众人物名誉权案件的影响 |
第四节 完善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案件处理的进一步方案 |
一、深化新闻舆论条款的细节 |
二、充分发挥网络社区的自净和调解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限制与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公众人物名誉权及相关概念辨析 |
1.4 本文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点 |
2 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名誉权面对的新环境 |
2.1 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介与技术进展 |
2.2 “人人都有麦克风”有利言论自由、舆论监督 |
2.3 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名誉权面临的新挑战 |
3 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限制与保护 |
3.1 限制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
3.2 保护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
3.3 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限制与保护的域内外实践 |
4 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名誉权限制与保护的省思 |
4.1 公众人物名誉权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 |
4.2 公众人物名誉权限制与保护的重要问题 |
4.3 对公众人物名誉权进行限制与保护的建议 |
5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论新闻侵权中的公众人物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公众人物制度概述 |
(一) 公众人物概念的起源和发展 |
(二) 新闻侵权案件中对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 |
1、公众人物名誉权限制 |
2、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 |
3、公众人物肖像权限制 |
二、比较法上的公众人物制度分析 |
(一) 美国法的实际恶意原则 |
1、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公众人物制度的缘起 |
2、从“公共官员”扩张至“公众人物”、“公共利益” |
3、实际恶意原则的适度修正 |
(二) 英国法的雷诺兹特权 |
(三) 其他国家的公众人物制度 |
1、德国法的中间立场 |
2、日本法对公众人物的态度 |
(四) 小结 |
三、我国关于公众人物的理论和司法实践分析 |
(一) 公众人物人格权限制的学理观点 |
1、公共利益说 |
2、公众合理兴趣说 |
3、利益衡量说 |
(二) 有关公众人物的新闻侵权审判实践分析 |
1、公众人物概念首次进入判决书 |
2、北大法宝经典案例初步整理 |
(三) 我国司法实践中须审慎使用公众人物理论的原因 |
1、于法无据,法官自由裁量权大 |
2、司法实践中法院没有严格遵循实际恶意原则 |
3、我国不同于西方的新闻制度环境和舆论环境 |
四、关于我国审判实践中适用公众人物制度的思考 |
(一) 对涉及公众人物的新闻侵权案件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 |
(二) 界定公众人物概念和容忍义务的限度 |
(三) 梳理实际恶意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新闻实践中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程度的再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概述 |
(一)隐私权的概念界定 |
(二)公众人物的概念界定 |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实质与价值体现 |
二、反思新闻实践中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受限程度 |
(一)学界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程度的流行观点及其学说 |
(二)新闻实务界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程度的流行观点 |
(三)公众人物对自身隐私权的理解误区 |
(四)对流行观点与理解误区的反思 |
(五)公众人物隐私权不当设限的后果 |
三、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的应有程度 |
(一)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规制现状 |
(二)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的根本依据 |
(三)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程度应与普通民众相同 |
四、新闻实践对待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正确方式 |
(一)多元规制媒体行业新闻实践活动 |
(二)创设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司法解释 |
(三)于新闻教材中增设公众人物隐私权相关内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公众人物名誉、隐私权限制的法律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限制性保护问题研究[D]. 侯昊阳.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2]宪法视域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研究[D]. 高燕. 天津师范大学, 2021(12)
- [3]隐性采访下的新闻侵权责任研究[D]. 谷雪松. 兰州大学, 2021(02)
- [4]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的法律问题研究[D]. 刘亚飞.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5]真人真事改编作品的人格权纠纷研究 ——以创作自由与人格权的平衡保护为视角[D]. 王晓宇. 苏州大学, 2020(03)
- [6]论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及其调整[D]. 王明媚.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2)
- [7]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司法适用研究[D]. 江宇晨.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8)
- [8]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限制与保护[D]. 曹宋琪.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
- [9]论新闻侵权中的公众人物制度[D]. 吴柳鸳. 苏州大学, 2019(04)
- [10]新闻实践中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程度的再思考[D]. 王燕飞.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