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抓好民事审判和维权工作(论文文献综述)
黄启平[1](2021)在《关于广西L市家事审判改革实践情况的调研报告》文中指出
周维浩[2](2021)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研究》文中提出当前,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以及与之相匹配的法治文化建设,社会公众也充分认识到法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而与每个人都密切相关的劳动关系领域的劳动法治,以及与之相匹配的劳动法治文化的建设也应该得到研究和重视。劳动法治文化是法治文化的一部分,是一个国家或社会实现了劳动法治所具有或应有的文化。从广义上来看,劳动法治文化是人们在劳动法治实践中形成的、体现着劳动法治精神和理念、原则和制度、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的一种法治文化形态,主要集中体现在劳动法治建设的精神、制度、行为和物质四个层面;从狭义上来看,劳动法治文化主要是指劳动法治意识、劳动法治理念、劳动法治思维、劳动法治信仰的培育和确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在纵向上主要从科学内涵、价值意蕴、实践现状、行动指南和路径选择五个方面入手,在横向上主要从精神、物质、制度和行为四个层面进行深入展开。具体而言:第一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的科学内涵。主要论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第二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的价值功能。主要论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在物质层面,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环境需求,强调劳动法治文化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营造良好劳动法治氛围的重要基础、形成尊重劳动和劳动者观念的重要因素。在精神层面,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精神需求,强调劳动法治文化建设有利于树立诚信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规则意识,弘扬契约精神;提升劳动品质,弘扬劳动精神。在制度层面,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根本支撑,强调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价值引导和内在动力;构成要素和精神支撑;重要标志和可靠保障。在行为层面,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现实需求,强调劳动法治文化对社会公众行为具有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的功能。第三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现状。主要论述了劳动法治文化建设在物质、精神、制度和行为四个层面上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以及面临的突出问题,并分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制约因素,包括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理论因素与实践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第四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行动指南。主要论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以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以劳动者为中心、坚持倾斜保护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结合、坚持劳动法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为基本原则,并论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在物质、精神、制度和行为层面的目标取向。第五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主要论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在物质、精神、制度和行为四个层面上的具体建设举措。因此,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的建设,既需要久久为功、持之以恒,才能保证劳动法治文化建设内容的与时俱进和建设工作的持续健康运行;又需要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共同参与,特别是社会公众的参与,每个人都不能将自己置身其外,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才能有利于加强社会公众对劳动法治文化的认同及形成劳动法治信仰,并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而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要求,为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全面推行劳动法治和实现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坚实的文化保障、文化土壤、文化氛围和文化环境。
张建田[3](2020)在《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再思考》文中研究表明长期以来,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是"改革成果"还是"违宪违法",始终是学界争论的热点。本文分析了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并对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取舍提出了看法,认为根据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国家和军事司法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军事法院的主业应当突出军事刑事审判工作,不宜审理军内民事案件。
王博[4](2020)在《论民营企业的民事司法保障》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对于推动国民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为了推动民营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研究民营企业的民事法律保障具有理论意义和现时价值。本文以论民营企业的民事法律保障为题,借鉴国内外民营企业法律保障的立法现状,研究民营企业法律在民事诉讼方面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进而提出具有针对性改进措施,希望通过论文研究,能够为推动我国民事企业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提供有价值的发展建议。论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民营企业民事法律保障的基本内涵及意义。本章分析关于民营企业民事法律保障平等保护、绿色发展的立法理念并介绍了相关概念及重要意义,从而引出下文。第二章国内外民营企业民事法律保障的立法现状。本章讨论国外的相关立法以及我国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立法现状以及学术研究,从而对我国民营企业民事法律保障做出思考。第三章我国现阶段在民营企业民事法律保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近期较大的热点案例,提出我国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相关问题,比如民企方面的法律法规效力性不强,民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地位较低,刑民界限不明确,裁判结果难以执行少数法律人员的腐败等问题。第四章我国民营企业民事法律保障制度完善的设想。在平等保护、绿色发展立法理念的基础之上,通过分析上述问题,从而完善我国民营企业民事法律保障制度。第五章结论部分,归纳我国民营企业法律保障发展建议及展望民营企业法律保障的发展前景。总之,通过对于我国民营企业民事法律保障的研究,能够为推动我国民事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建议。同时,也希望对于其它企业的民事法律保障制度的发展提供借鉴;通过论文研究,能够有助于推动我国民营企业民事法律保障机制的优化发展。
李双[5](2018)在《当代中国审检关系研究 ——以诉讼制度现代化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自党的十五大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以来,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十九大均将司法改革作为法治建设的重心。而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则是司法改革的重点。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之所以能够成为司法改革的重点,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司法制度不完善、职权配置不科学等问题比较突出;二是由于司法职权配置的不合理导致了司法不公、效率低下、权威丧失、公信力下降等问题。而这些问题最终导致了民众对于司法的不信服。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就是要科学界定各类司法职权的内涵和边界,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依法独立公正高效的运行。本文所研究的现代诉讼制度视角下我国当代审检关系就是司法职权配置的关键问题之一。我国当代审检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是如何形成的?问题是什么?问题的成因是什么?以诉讼制度现代化为视角应如何重构这种关系?这些都是本文围绕主题所要展开讨论的基本问题。本文以世界范围内与诉讼模式相对应的审检关系类型为切入点,指出我国当前所呈现的审检分工、互相制约的审检关系类型是与当前我国适用的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辅的混合型诉讼模式相对应和匹配的。通过梳理审检关系的发展历史,让我们看到:分别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并不存在隶属关系,而是两个完全平等且相互独立的司法机关。同时这两个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要遵照“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得以确立得益于我国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在特定历史时期,不仅提高了诉讼活动中各机关的办事效率,同时也提升了整体的诉讼效率,从而有力地打击了犯罪行为。但是,由于过分强调效率,过分追求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发掘,就不可避免地使我国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两者的关系出现了诸多问题,例如:检察机关职权设置的自相矛盾,检察机关的实际地位高于审判机关,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制约缺乏有效性,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监督的随意性,审判权对检察权的迁就以及控审分离不彻底的现象。随着时代的变迁和情势的深刻变化,审检之间只有“相互配合”没有“相互制约”的关系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对权利保护和权力制约的期许。而保障权利、制约权力也正是现代诉讼制度的要求。审检权力的冲突仅仅只是表象,从根源上来说就是我国司法层面控审分工不明、两种权力相互糅杂。而导致控审不分的原因主要有传统司法观念和司法路径两个方面。从传统司法观念的角度来讲,封建社会特有的控审不分以及等级观念的长久延续都使我们已经习惯于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合二为一,也使我们习惯于将这两个完全独立的司法机关看作是同一性质的不同流程。这种观念就导致我们的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无法找到自己正确的位置,更加无法发挥其应当发挥的正常职能;而对前苏联法律的照搬照抄也使我们的思维固定在“以阶级斗争为纲”上,在这种“革命”的思想指导下,司法机构就是为阶级斗争而服务的。在国家治理主要靠政策的背景下,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所作出的任何调整都是为维护和配合国家政策的正确、高效的实施而产生。其作为独立司法机关所应当追求的公平和正义价值则在某种程度上被忽略了。无论是将司法机关视为阶级斗争的工具从而将两者合并成一家来联合办案,还是站在政策决策者的角度认为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经济秩序方面都是同一种类的相同部门,都是要求其彼此配合,共同办案。这种思维根深蒂固,一直延续到了现在。另一方面,我国从建国伊始不同时期的司法实践都有特定的司法理念作为指导,无论是革命法制观的延续、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初步产生、极“左”思想与虚无主义思想的高峰还是转型时期现代司法理念对封建旧思想的冲击都能看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试图寻找出更为现代司法发展的道路。在整个司法探索的路途中我们从原来的故步自封到打开国门寻求和学习西方的先进技术,从而引进和学习了不少西方良好且先进的制度。但这些在西方适用良好且技术先进的制度到了我国就完全走了样。从而导致问题不断。这不禁让人大为困惑,其实究其根本,我们仅学习了制度本身,却没有学习这些制度之所以先进的根本,也就是西方的司法理念——人的权利远比找出罪犯更为重要。我们没有那样的司法理念,没有从根本上弄清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各自的职权究竟是什么,因此我国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的权力本就不曾真正的分开过。而如何看待权力和权利则是现代诉讼的要求和特征。我国尚处在传统诉讼向现代诉讼转型的过渡时期,在诉讼制度现代化的视角下,诉讼应充分保障人的权利。无论是诉讼的理念、诉讼文化还是诉讼目的都要以保障人的权利、制约国家公共权力为出发点,在明确了我国审检关系的分工制衡结构既要符合本国基本国情又要与国际普遍实践相接轨这一前提后,本文提出:应遵循司法规律和诉讼规律,科学界分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权性质,本着既有利于充分发挥效能又有利于相互制约的权力配置原则。以审判中心主义作为新的现代诉讼的理念,重新建构我国的审检关系。在新理念的指导下,“控”与“审判”的权力边界将重新界定。“控”不能狭隘的理解为控诉,而是要将其理解为检察机关所行使的所有权力的概括性统称。“审判”也不仅仅是判决,而是“审”与“判”的结合。“审”是一种审查,“判”则是审判者的判断。以此作为新的衡量标准将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及其权力进行重置。在此标准下,将关乎个人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力都交给审判机关来行使就更加的合理,也更加符合诉讼现代化的要求。在诉讼文化方面,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司法存在着功能、时间、效力、大众满意等层面的有限性。同时树立法治理念,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对权利保障的思想意识,转变传统法律观念;重新解读诉讼目的,从现代法治的角度来寻求案件事实真相与保障人权间的平衡。虽然我国依然处在传统向现代过渡的转型期,重构后的审检关系也依然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将关乎个人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力交由审判机关来行使,发挥审判机关的主导和制约作用,以制约为主、配合为辅的新型关系都显示了与原有的审检关系的不同之处。发挥审判机关的主导和制约作用不仅可以寻求控制犯罪与保护人权间的平衡,同时也能使司法权有序、公正、高效、权威的运行,达到权力运行的科学化、法治化的要求,最终实现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目的。
钟双全[6](2018)在《西藏金融消费者权益及其法律保护》文中研究指明2008年,以美国为中心爆发了全球性金融危机后,作为金融活动重要参与者的金融消费者及其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随着金融市场和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金融消费群体不断壮大,金融消费的风险也随之显现。2017年11月,国务院金融稳定与发展委员会成立,2018年3月,中国银监会、保监会正式合并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稳步向前推进。在此背景下,如何完善和发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已成为西藏乃至全国金融业的重要任务之一。本文采用文献研究、实证分析、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简要分析西藏自治区内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进一步明确金融消费者应享有的各项权利,浅议当前保护工作面临的困难,为探索西藏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发展路径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本文将以金融消费者概念为切入点,阐述了其概念、内容,然后介绍国内外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特点及趋势,对国内和国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对比分析,得出西藏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金融消费者应该享有的权益,提出构建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策。全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介绍本文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简要介绍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本论文主要解决的问题。第二部分首先对金融消费者进行界定。通过分析购买投资性金融产品的消费者和个人消费者的异同,对金融消费者进行界定。随后重点阐述消费者应该享有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八项权利。最后从消费者主权理论、金融伦理、“信息不对称理论”三个方面对此议题进行简要理论分析,证明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理论上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从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金融维权工作机制初步建立、注重加强司法层面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有效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知识宣教,金融服务水平逐步增强、金融消费意识有所提高五个方面分析了西藏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第四部分立足于西藏现实,分析了新形势下面临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包括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缺乏有效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协调机制、部分金融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欠缺等六个方面内容。第五部分结合实际,提出西藏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及相关方面的完善措施。一是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二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司法保护制度;三是理顺金融监管体制,实现监管优化;四是持续开展金融知识宣教;五是建立农牧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长效工作机制;六是妥善应对负面舆情。第六部分为结语,对本文再次进行简要总结。
林丽拉[7](2016)在《当代中国女性权益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当今世界,性别平等问题仍存在于大多数国家,它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且一直得不到真正解决。从历史发展的轨迹看,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能完全实现性别平等,而妇女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护关系到国家文明的发展及社会的稳定,因而,广大女性的权益应受重视、不能被剥夺。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妇女在政治参与、就业保障、受教育程度、家庭婚姻自主、生育自由、资源享有等各方面基本上享有与男子大致平等的权利,其生存状况有了基本改善,发展空间显着扩大,整体素质日益提升。但受限于我国当前社会生产力发展不充分、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文明程度不高等基本国情的影响,妇女权益保护及发展仍面临很多问题。因此,保障广大女性平等享有各项权益,消除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是我国现阶段妇女解放与发展的核心目标。目前研究女性权益保护的成果不多,大部分文章只是从女性某个具体的权益缺失来分析,如家庭暴力、性骚扰、土地权益缺失具体问题展开分析,而从整个女性权益保护体系来分析的论文不多,本论文是在梳理、分析、总结国内外关于女性权益保护方面的研究资料的基础上,突破以往研究存在的局限或缺憾,并结合自己的专业方向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本文先是对女性权益及女性权益保护进行界定,并对女性权益保护的内容及意义进行阐释与解读,本文认为“女性”符合当前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趋势,女性权益的保护就是要反对针对性别的歧视和差别对待,实现女性权利平等、机会平等、结果平等。女性权益保护的内容包括政治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婚姻家庭权益六个方面。女性权益保护的社会意义:它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标志和要求,是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是国际人权法和我国法律的重要内容;女性权益保护的理论意义:女性权益保护深化马克思女性解放思想,推进女性主义理论研究,促进社会性别理论本土化研究,同时也丰富发展了和谐社会理论。接着,本文对女性权益保护的历史与现实进行解读,从“五四运动前”、“五四运动至新中国建立时”、“新中国建立至改革开放前”、“改革开放以来”四个时期来梳理女性权益保护的历史脉络,并总结了女性权益保护的历史经验,分析其存在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本文着重阐述了当代中国女性权益保护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当前增进女性权益保护的机遇是:信息化、市场化的社会为保护女性权益提供平台作用;联合国致力于促进性别平等为中国保护女性权益提供了借鉴作用;国家的制度、政策为保护女性权益提供良好的条件;社会性别主流化理念的贯彻实施为保护女性权益起到了推进作用。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时代机遇所提供的女性权益保护并没有充分实现,女性失去了政府的“保护伞”,加上隐性性别制度的潜在运作,转型期的女性在政治权益、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婚姻家庭权益方面都存在边缘化、不公平的困境。我国出现女性权益保护的困境的实质是女性地位分布的边缘化,女性资源享有上的边缘化,女性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存在性别盲点;女性权益缺失的原因包括历史原因、现实原因和女性自身的原因。从历史原因看,传统性别文化根深蒂固及传统社会性别分工制度对女性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从现实原因看,生产力发展不充分制约了女性权益的全面实现;法律法规的滞后与缺失及相关机制不完备使女性得不到“实质”保护;社会环境对女性有较严重的性别歧视。从女性自身原因看:女性主体意识淡薄,女性素质整体上偏弱是女性权益保护困境的直接原因。针对上述女性权益缺失的原因,本文提出加强当代中国女性权益保护的新思路,首先,创新女性权益保护的理念和方法:这就要求我们要以马克思女性权益思想为指导,同时吸收借鉴西方女性主义的思想精华及借鉴吸收其他国家女性权益保护的成功经验;其次要完善我国女性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内容;完善我国女性权益保护相关部门职能:包括强化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强化妇联的工作职责、不断加强民间组织的作用及加强跨部门合作,形成联动机制;完善我国女性权益保护的工作机制:包括建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的社会化工作网络、切实加强女性权益保障的队伍建设,落实女性权益保护的监督工作。再次,抓好五个文明建设,营造女性权益保护的良好社会环境,这就要求我们要促进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为妇女权益保护提供物质环境;把社会性别意识融入决策主流,为女性权益保护提供良好政治环境;构建先进性别文化,打造女性权益保护和谐的文化环境;推进社会性别分工的平等化,为女性权益保护提供良好社会环境。最后,提高女性自身素质和能力,包括增强女性主体意识、提升女性自身素质、及通过女性赋权,提升女性自我发展能力。
李静[8](2015)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文中认为各位代表: 现在,我向大会报告法院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4年,全省法院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下,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让人民群众在每?
朱九田[9](2015)在《医患纠纷治理研究 ——公共治理的视角》文中研究说明建国后,我国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建立了基本的医疗保障体制,在经济水平比较低的情况下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医疗供给与百姓需求之间的矛盾开始显现。为解决这个矛盾,我国实施了医疗体制改革,增设医疗机构,增加医疗服务供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后,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医疗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推进。20世纪80年代,为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医院创收,解决医院的生存问题,医疗服务逐渐被市场化。医疗服务市场化的过程,也是医患关系逐渐恶化,医患纠纷由少变多的过程。医患纠纷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西方学者很早就开始对医患关系、医患之间沟通模式进行探讨。美国学者萨斯和柯伦德提出了“主动—被动模型、指导—合作模型和共同参与模型”三种沟通模型。之后,罗伯特·维奇也提出了三种模型:纯技术模式、权威模式和契约模式。在研究医患关系的同时,他们还对医患沟通、医患纠纷的解决方式等进行了探讨。我国开展医患纠纷的研究相对较晚,研究的深度也有待提高。本文从分析医患关系的概念入手,探讨了医患纠纷、医疗纠纷的内涵及相互关系,并介绍医疗事故、医疗意外、医疗过失、并发症等相关概念。医疗事故、医疗过失和并发症能够引起医患纠纷,但不是引起医患纠纷的唯一因素。之后,对治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归因理论进行了阐述,分析了三种理论在医患纠纷发生及解决过程中的适用性。对医患纠纷的主体:医院、医生和患者进行了分析。从权利和义务两个层面分析了医生的角色。结合患者权利运动的历史,探讨了患者的角色,分析了患者的心理、患者的权利与义务。指出患者心理的特殊性,患者权利、义务和医生权利义务的相关性和一致性。认为我国医患纠纷发生范围广,数量不断增加,赔偿数额大,社会关注度高。分析了医患纠纷的主体、客体及内容的特殊性。“医闹”是医患纠纷的特殊表现形式,它的出现更是对医患关系造成了更深的伤害,它往往以非常规的方式冲击医院,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服务,性质十分恶劣。医患纠纷的发生对社会、医院、医务人员及患者都造成了不良影响。我国医疗卫生资源总体资源不足、配置方式错位,配置结构不合理、资源利用不合理是引发纠纷的体制根源。社会转型期的各种价值观的交错,医学模式的转变,新技术新疗法的出现等都是引发医患纠纷的社会因素。医院经营的逐利性,管理的精细程度不足,医患沟通不到位,医师职业素养不高也容易引发纠纷。对某三甲医院2009—2013年发生的医患纠纷做了个案研究。从医患纠纷的总体分布、责任科室分布、被投诉主体职称分布、反映渠道、解决方式等不同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了纠纷发生的原因及预防解决方案。对我国现行医患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协商、行政调解和诉讼方式进行了评述。协商方式快捷方便,效率较高,能够有效减轻医务人员的心理负担。但调解的范围有限,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易产生不公现象。行政调解成本较低,可以避免医患正面冲突,但行政调解是被动的,调解结果没有法律约束力。诉讼方式比较公正,处理结果也具有权威性,能够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诉讼周期较长,成本较高。分析了美国、日本和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医疗纠纷解决体制,探讨对我们的启示。美国是用ADR方式解决医患纠纷最成熟的国家,日本着重强调调解和第三方的作用,德国十分注重第三方调停所和鉴定委员会的作用,台湾从法律的角度对发生医疗纠纷医生的责任进行了规定,纠纷解决倾向于调解的方式。建议构建医院的预防管理体系,完善医院的纠纷解决机制;不断落实政府在医疗卫生方面的财政投入,加强医疗行业监管,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医学科普教育;积极发挥媒体在舆论正向引导的作用以及社会组织在医疗鉴定方面的作用。解决医患纠纷还需要完善行政调解机制,拓展第三方调解机制,完善推广诉前调解机制,探索医事仲裁机制,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行医疗社会工作,发挥其在医患沟通、医患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苏勇[10](2013)在《加强基层军事法院建设的思考》文中认为基层军事法院建设是军法工作的基础。新形势下,基层军事法院建设既面临新的机遇,也面临严峻挑战。 一是随着国家利益的拓展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的上升,军队在加紧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的同时,非战争军事行动日益成为军事力量运用的重要方式,部队多样化军事任务日趋繁重,为?
二、继续抓好民事审判和维权工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继续抓好民事审判和维权工作(论文提纲范文)
(2)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及研究意义 |
(一) 研究缘起 |
(二) 研究意义 |
二、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相关概念界定及历史进程 |
(一) 相关概念界定 |
(二) 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历史进程 |
三、国内外研究研究现状述评 |
(一) 国内有关劳动法治文化方面的研究概述 |
(二) 国外有关劳动法治文化方面的研究概括 |
(三) 研究现状述评 |
四、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创新点 |
第一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科学内涵 |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
(一) 面向新时代 |
(二) 彰显中国特色 |
(三) 契合社会主义 |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内容 |
(一) 物质层面: 宣法传法的劳动法治器物 |
(二) 精神层面: 公平正义的劳动法治精神 |
(三) 制度层面: 科学完备的劳动法治制度 |
(四) 行为层面: 守法用法的劳动法治行为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特征 |
(一) 思想内容的先进性 |
(二) 作用方式的渗透性 |
(三) 建设发展的创新性 |
第二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价值功能 |
一、物质层面: 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环境需求 |
(一) 劳动法治文化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 |
(二) 劳动法治文化是营造良好劳动法治氛围的重要基础 |
(三) 劳动法治文化是形成尊重劳动和劳动者观念的重要因素 |
二、精神层面: 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精神保障 |
(一) 树立诚信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
(二) 培养规则意识弘扬契约精神 |
(三) 提升劳动品质弘扬劳动精神 |
三、制度层面: 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根本支撑 |
(一) 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价值引导和内在动力 |
(二) 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体系的构成要素和精神支撑 |
(三) 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和可靠保障 |
四、行为层面: 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 |
(一) 劳动法治文化的指引功能 |
(二) 劳动法治文化的评价功能 |
(三) 劳动法治文化的预测功能 |
(四) 劳动法治文化的教育功能 |
(五) 劳动法治文化的强制功能 |
第三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现状 |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 |
(一) 物质层面: 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物质载体明显增多 |
(二) 精神层面: 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认同程度显着上升 |
(三) 制度层面: 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制度基础更加牢固 |
(四) 行为层面: 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行为表现越发普遍 |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
(一) 物质层面: 劳动法治器物未能深入人心 |
(二) 精神层面: 劳动法治信仰尚未全面形成 |
(三) 制度层面: 劳动法律权威仍未完全树立 |
(四) 行为层面: 劳动行为不能完全依法合规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制约因素 |
(一) 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 |
(二) 理论因素与实践因素 |
(三) 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 |
(四) 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 |
第四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行动指南 |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根本遵循 |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
(一) 坚持党的领导 |
(二)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
(三) 坚持以劳动者为中心 |
(四) 坚持倾斜保护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统一 |
(五) 坚持劳动法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目标取向 |
(一) 物质层面:弘扬劳动法治精神 |
(二) 精神层面: 坚定劳动法治信仰 |
(三) 制度层面: 树立劳动法律权威 |
(四) 行为层面: 崇尚劳动法治价值 |
第五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
一、物质层面的建设举措 |
(一) 设立劳动法庭或劳动法院 |
(二) 增设劳动法治文化相关主题的法治设施 |
(三) 充分发挥工会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 |
二、精神层面的建设举措 |
(一) 强化公民劳动权利意识 |
(二) 深入开展劳动法治宣传教育 |
(三) 加强新媒体对劳动法治宣传的作用 |
三、制度层面的建设举措 |
(一) 适应立法需求和提高立法质量 |
(二) 落实劳动法治教育制度 |
(三) 抓好领导干部带头作用 |
四、行为层面的建设举措 |
(一) 劳动执法严格 |
(二) 劳动仲裁公平 |
(三) 劳动司法公正 |
(四) 劳动法援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再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
(二) 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带来一系列审判难题 |
第一,军事法院民事案件属人管辖的基本原则难以确认。 |
第二,军队当事人难以行使诉权。 |
第三,军事法院的民事审判难以得到健全的组织保障。 |
第四,军队当事人难以依法履行举证责任。 |
第五,军队当事人难以交纳诉讼费。 |
第六,诉讼代理人难以实施代理活动。 |
第七,军内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难以落实。 |
第八,军内民事判决难以有效执行。 |
(三) 军事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效果并不显着 |
二、 军事法院审理军内民事案件的原由 |
(一) 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经商)活动的历史背景 |
(二)军事法院的领导体制制约 |
(三)军事法院法律制度的长期缺失 |
(四) 军事司法改革任务未能深化到位的结果 |
三、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取舍走向 |
(4)论民营企业的民事司法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民营企业民事法律保障基本内涵及意义 |
(一) 民营企业法律保障的概念 |
(二) 民营企业民事法律保障的意义 |
1. 维护民营企业的平等民事主体地位 |
2. 维护民营企业的民事法律权益 |
3. 为民营企业营造出稳定和谐的法制化营商环境 |
二、国内外民营企业民事法律保障的立法现状 |
(一) 域外民营企业法律保障的立法现状 |
(二) 我国民营企业法律保障的立法现状 |
1. 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历程 |
2. 宪法中关于民营企业的规定 |
3. 民营企业民事法律保障的相关立法 |
三、我国民营企业法律保障存在的问题 |
(一) 民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地位较低 |
(二) 民营企业方面的法律法规效力性不强 |
(三) 民营企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刑民界限不明确 |
(四) 裁判结果难以执行 |
(五) 少数法律人员的腐败 |
四、完善我国民营企业民事法律保障制度的建议 |
(一) 完善民营企业民事法律相关立法 |
1. 提高民企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 |
2. 细化民企的相关立法 |
3. 加大民企各法律条文之间的联系 |
(二) 明确民营企业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刑民界限 |
1. 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 |
2. 逐步健全公私财产的平等保护制度 |
(三) 提高裁判的执行力度 |
1. 重视解决权力滥用的问题 |
2. 积极构建多元民营企业权益表达机制 |
3. 构建民营企业权益代表机构 |
(四) 加大监管力度 |
1. 改革过程中角色定位 |
2. 企业管理中的角色定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当代中国审检关系研究 ——以诉讼制度现代化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动机与目的 |
二、研究的意义 |
(一)无罪推定的深化 |
(二)控辩的平等 |
(三)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间相互平衡 |
(四)程序的公开 |
(五)诉讼参与的广泛 |
(六)增强人民和舆论的监督 |
三、研究现状 |
(一)司法职权配置的核心任务 |
(二)司法职权内部配置的认知 |
四、研究对象的界定 |
五、研究方法及结构安排 |
第一章 与诉讼模式相对应的审检关系类型 |
一、诉讼的主要模式 |
(一)当事人主义 |
(二)职权主义 |
(三)两者的弊端 |
(四)我国的模式 |
二、与诉讼模式相对应的审检关系类型 |
(一)控审平衡审判中立型 |
(二)权力主导审检同质型 |
(三)审检分工相互制约型 |
第二章 审检关系的历史沿革 |
一、审检关系混乱时期(1949年——1979年) |
(一)审检关系初步明确(1949年——1957年) |
(二)审检同质,逐步被取代(1957年——1976年) |
(三)“文革”之后审检关系的恢复与重建(1976年——1979年) |
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1979年——2018年) |
(一)第五届全国人大期间(1979年——1983年) |
(二)第六届全国人大期间(1984年——1988年) |
(三)第七届全国人大期间(1989年——1993年) |
(四)第八届全国人大期间(1994年——1998年) |
(五)第九届全国人大期间(1999年——2003年) |
(六)第十届全国人大期间(2004年——2008年) |
(七)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期间(2009年——2013年) |
(八)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期间(2014年——2018年) |
第三章 我国审检关系现状、问题及反思 |
一、现行立法对审检权力关系的定位 |
二、审检关系的实践状态及反思 |
(一)审检关系不协调的主要表现 |
(二)审检关系不协调的原因反思 |
第四章 审检关系不协调的成因探究 |
一、传统司法观念的延续 |
(一)封建时期的观念延续 |
(二)前苏联法律观的影响 |
二、司法发展的路径依赖 |
(一)司法实践的建设历程 |
(二)司法建设的理念路向 |
第五章 诉讼现代化视角下审检关系的重构 |
一、传统诉讼与现代诉讼在审检关系上的比较 |
(一)传统诉讼与现代诉讼的分化 |
(二)传统诉讼与现代诉讼的比较 |
(三)我国诉讼现代化的历程 |
二、现代诉讼视角下审检关系重构需要明确的问题 |
(一)对权力的配置应当以理性的制衡出发还是从现实的需要出发 |
(二)权力的划分是强调现实国情还是与国际接轨 |
(三)权力的行使是作为一种责任还是谋求一种价值 |
三、审检关系重构所产生的积极意义 |
(一)当事人权利的加强保护 |
(二)司法民主的有效提升 |
四、现代诉讼视角下审检关系重置的目标和原则 |
(一)审检关系重置的价值目标 |
(二)审检关系重置的基本原则 |
五、从现代诉讼理念的角度看审检关系重构 |
(一)现代诉讼理念——审判中心主义 |
(二)审判中心视域下的审检关系 |
六、从现代诉讼文化的角度看审检关系重构 |
(一)对司法能效有限性的认识 |
(二)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型 |
七、从现代诉讼目的的角度看审检关系重构 |
(一)对诉讼目的的理解 |
(二)现代程序的特征 |
(三)现代诉讼目的对审检关系的要求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西藏金融消费者权益及其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 |
1.3 研究方法 |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1 国外研究现状 |
1.4.2 国内研究现状 |
1.5 本论文主要解决的问题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分析 |
2.1 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
2.2 金融消费者应受保护的权益 |
2.2.1 接受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权利 |
2.2.2 安全保障权 |
2.2.3 知情权 |
2.2.4 自主选择权 |
2.2.5 公平交易权 |
2.2.6 求偿权 |
2.2.7 受教育权 |
2.2.8 受尊重权 |
2.2.9 信息安全权 |
2.3 相关理论分析 |
2.3.1 从消费者主权理论看 |
2.3.2 从金融伦理视角看 |
2.3.3 从"信息不对称理论”看 |
第三章 西藏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
3.1 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 |
3.2 金融维权工作机制初步建立 |
3.3 注重加强司法层面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
3.4 积极贯彻落实消费者保护工作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
3.5 金融消费维权和风险防范意识有所提高 |
3.6 互联网金融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未得到充分保护 |
第四章 新形势下面临的问题及薄弱环节 |
4.1 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
4.2 缺乏有效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
4.3 部分金融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
4.3.1 在接受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权利保护方面 |
4.3.2 在安全保障全方面 |
4.3.3 在求偿权保护方面 |
4.3.4 在其他权利保护方面 |
4.4 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有所欠缺 |
4.5 在司法保护方面 |
4.5.1 金融消费者举证难度大 |
4.5.2 小额诉讼问题亟待解决 |
4.6 消费者维权能力相对较差,事后纠纷处理机制不健全 |
4.6.1 西藏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有提高,但防范能力和维权能力仍待加强 |
4.6.2 金融监管机构投诉平台建设还不完善 |
第五章 完善西藏金融消费权益法律保护工作的路径选择 |
5.1 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
5.1.1 加快推进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专门立法 |
5.1.2 明确金融消费者所涵盖范围和应享有权益 |
5.1.3 金融机构需进一步完善配套保护制度建设 |
5.2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司法保护制体系 |
5.3 理顺金融监管体制,实现监管优化 |
5.4 持续开展金融知识宣教,维护消费者正当的受教育权 |
5.4.1 探索灵活多样的宣传教育形式 |
5.4.2 开展宣教专项行动 |
5.4.3 持续宣教 |
5.4.4 自我教育 |
5.5 建立农牧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长效法律法规保障机制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7)当代中国女性权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的由来、目的及意义 |
1.1.1 选题由来 |
1.1.2 研究目的 |
1.1.3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2.1 国内研究动态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和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和创新点 |
1.4.1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4.2 本论文创新点 |
第2章 女性权益保护及意义 |
2.1 女性权益与女性权益保护的界定 |
2.1.1 女性、妇女的界定 |
2.1.2 权益与女性权益的界定 |
2.1.3 女性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 |
2.2 女性权益保护的社会意义 |
2.2.1 女性权益保护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标志和要求 |
2.2.2 女性权益保护是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 |
2.2.3 女性权益保护是国际人权法和我国法律的重要内容 |
2.3 女性权益保护的理论意义 |
2.3.1 深化马克思主义女性解放思想 |
2.3.2 推进女性主义理论的研究 |
2.3.3 促进社会性别理论本土化研究 |
2.3.4 丰富和谐社会理论 |
第3章 中国女性权益保护的历史与现实解读 |
3.1 五四运动前的中国女性权益保护状况及特点 |
3.1.1 中国传统性别制度的特点 |
3.1.2 鸦片战争爆发后至五四运动前中国性别制度特点 |
3.2 五四运动至新中国建立时的中国女性权益保护的状况及特点 |
3.3 新中国建立至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女性权益保护的状况及特点 |
3.4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女性权益保护的状况及特点 |
3.5 中国女性权益保护的历史经验与不足 |
3.5.1 中国女性权益保护的历史经验 |
3.5.2 历史上中国女性权益保护的不足 |
第4章 当代中国女性权益保护的现实困境 |
4.1 当代中国女性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4.1.1 中国女性政治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4.1.2 女性文化教育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4.1.3 女性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4.1.4 女性财产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4.1.5 女性人身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4.1.6 女性婚姻家庭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4.2 中国女性享有正当权益的当代困惑 |
4.2.1 女性的社会地位被严重边缘化 |
4.2.2 女性共享社会资源时遭遇不平等对待 |
4.2.3 女性权益保护的现行机制遭遇性别盲点 |
第5章 当代中国女性权益保护问题的成因分析 |
5.1 历史原因 |
5.1.1 传统性别文化根深蒂固 |
5.1.2 传统社会性别分工制度对女性造成的影响 |
5.2 现实原因 |
5.2.1 生产力发展不充分制约了女性权益的全面实现 |
5.2.2 法律法规的滞后与缺失及相关机制不完备 |
5.2.3 社会环境对女性有较严重的性别歧视 |
5.3 女性自身原因 |
5.3.1 女性主体意识淡薄 |
5.3.2 女性自身素质总体偏低 |
第6章 加强当代中国女性权益保护的新思路 |
6.1 加强当代中国女性权益保护的有利契机 |
6.1.1 信息化、市场化的社会为保护女性权益提供平台作用 |
6.1.2 联合国致力于促进性别平等为中国保护女性权益提供了借鉴作用 |
6.1.3 国家的制度、政策为保护女性权益提供良好的条件 |
6.1.4 社会性别主流化理念的贯彻实施为保护女性权益起到了推进作用 |
6.2 创新当代中国女性权益保护的理念和方法 |
6.2.1 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女性权益保护的思想与方法 |
6.2.2 吸收借鉴西方女性主义的思想精华 |
6.2.3 借鉴他国的女性权益保护的有益经验,创新我国女性权益保护的思路 |
6.3 建立健全中国女性权益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体系 |
6.3.1 创新和规范我国法律法规中的女性权益保护内容 |
6.3.2 完善我国女性权益保护相关部门职能 |
6.3.3 完善我国女性权益保护的工作机制 |
6.4 抓好五个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
6.4.1 促进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为妇女权益保护提供物质环境 |
6.4.2 落实社会性别主流化,为女性权益保护提供良好政治环境 |
6.4.3 构建先进性别文化,为女性权益保护提供良好文化环境 |
6.4.4 社会性别分工的平等化,为女性权益保护提供良好社会环境 |
6.4.5 推动女性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女性权益保护提供良好生态环境1636.5 加强女性主体意识,增强女性自身素质和能力 |
6.5 加强女性主体意识,增强女性自身素质和能力 |
6.5.1 加强女性主体意识 |
6.5.2 提高女性自身素质 |
6.5.3 女性赋权:提升女性自我发展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9)医患纠纷治理研究 ——公共治理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医患关系 |
二、医疗纠纷 |
三、医患纠纷 |
四、医疗纠纷与医患纠纷的关系 |
五、其他相关概念 |
第二节 相关理论 |
一、治理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归因理论 |
第二章 医患纠纷中的相关主体 |
第一节 医院的角色 |
一、我国医院的概况 |
二、我国医院管理政策的变革 |
三、医院的职能 |
第二节 医生的角色 |
一、医生的角色定位 |
二、医生的权利 |
三、医生的义务 |
第三节 患者的角色 |
一、患者角色 |
二、患者的心理 |
三、患者的权利 |
四、患者的义务 |
第三章 我国医患纠纷的现状 |
第一节 医患纠纷的特点与类型 |
一、医患纠纷的表现 |
二、医患纠纷的特点 |
三、医患纠纷的类型 |
第二节 医患纠纷的特殊表现形式:“医闹”现象分析 |
一、“医闹”的界定 |
二、“医闹”的特征 |
三、“医闹”的表现形式 |
四、“医闹”产生的原因 |
第三节 医患纠纷的影响 |
一、医患纠纷对社会的影响 |
二、医患纠纷对医院管理的影响 |
三、医患纠纷对医生工作的影响 |
四、医患纠纷对患者的影响 |
第四章 医患纠纷的多重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现行医疗卫生体制因素 |
一、我国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均衡 |
二、医疗保障体系不完善 |
三、政府投入不足 |
四、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 |
第二节 社会因素 |
一、社会转型期的影响 |
二、医学模式变革的影响 |
三、对新技术、新疗法缺乏了解 |
四、法律法规不健全 |
五、媒体报道的不良引导 |
第三节 院方因素 |
一、医院经营趋利性 |
二、医院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
三、医师沟通欠缺 |
四、医师职业素养不高 |
第四节 患者因素 |
一、患者的特殊心理状态 |
二、患者对医学认识的不足 |
三、患者维权意识增强 |
四、经济利益驱使 |
五、患者道德的滑坡 |
第五章 医患纠纷个案分析—以某三甲医院为例 |
第一节 某三甲医院情况介绍 |
一、科室设置情况 |
二、人力资源情况 |
三、医疗门诊情况介绍 |
第二节 某三甲医院2009-2013年间医患纠纷及其解决方式 |
一、医患纠纷总体分布情况 |
二、医患纠纷解决方式 |
第三节 医患纠纷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
一、医患纠纷的特点 |
二、医患纠纷的原因分析 |
第四节 医患纠纷防范对策 |
一、医院内部的防范措施 |
二、医院外部的防范措施 |
第六章 医患纠纷解决方式评析 |
第一节 协商和解方式 |
一、协商方式的优势 |
二、协商方式的不足 |
第二节 行政调解方式 |
一、行政调解的优势 |
二、行政调解的不足 |
第三节 诉讼方式 |
一、诉讼方式的优势 |
二、诉讼方式的不足 |
第七章 部分国家和地区医患纠纷处理及启示 |
第一节 美国医患纠纷防范与处理 |
一、美国医疗卫生体制概述 |
二、美国医患纠纷防范处理机制 |
三、美国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启示 |
第二节 日本医患纠纷的防范与处理 |
一、日本医疗卫生体制概述 |
二、日本医患纠纷防范处理机制 |
三、日本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启示 |
第三节 德国医患纠纷的防范与处理 |
一、德国医疗体制概述 |
二、德国医患纠纷解决机制 |
三、德国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启示 |
第四节 台湾医患纠纷的处理 |
一、台湾医疗卫生体制概述 |
二、台湾社会保险体制 |
三、台湾医患纠纷解决机制 |
四、台湾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启示 |
第八章 医患纠纷治理模式的构建 |
第一节 构建医疗机构医患纠纷预防解决体系 |
一、构建医院纠纷预防管理体系 |
二、创建医院医患纠纷解决机制 |
第二节 落实政府责任 |
一、增加政府卫生投入 |
二、加强卫生资源的调配 |
三、加强行业监管 |
四、加强医学科普教育 |
第三节 发挥媒体、社会组织的作用 |
一、发挥媒体的正向引导作用 |
二、发挥社会组织的鉴定作用 |
第四节 建立多渠道解决模式 |
一、完善行政调解机制 |
二、规范院内协商方式 |
三、拓展第三方调解 |
四、完善法院诉前调解 |
五、设立医事仲裁机构 |
六、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
七、推进医疗社会工作的开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继续抓好民事审判和维权工作(论文参考文献)
- [1]关于广西L市家事审判改革实践情况的调研报告[D]. 黄启平. 南宁师范大学, 2021
- [2]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研究[D]. 周维浩. 华中师范大学, 2021(02)
- [3]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再思考[J]. 张建田. 治理研究, 2020(03)
- [4]论民营企业的民事司法保障[D]. 王博.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
- [5]当代中国审检关系研究 ——以诉讼制度现代化为视角[D]. 李双. 吉林大学, 2018(12)
- [6]西藏金融消费者权益及其法律保护[D]. 钟双全. 西藏大学, 2018(10)
- [7]当代中国女性权益保护研究[D]. 林丽拉. 华侨大学, 2016(11)
- [8]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N]. 李静. 湖北日报, 2015
- [9]医患纠纷治理研究 ——公共治理的视角[D]. 朱九田. 中央民族大学, 2015(12)
- [10]加强基层军事法院建设的思考[N]. 苏勇. 人民法院报,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