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许幸丽,王艳华[1](2021)在《管窥人工智能应用中的侵权责任——以手术机器人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浪潮席卷全球,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手术机器人被广泛应用于医疗领域。手术机器人具有提高手术精确性、安全性、创新诊疗模式、减少医生繁杂工作量等技术价值与社会价值。但其最大的问题是手术机器人技术安全漏洞产生的医疗损害所引发的责任承担难题。当手术机器人不再被简单的认为是人类工具的延伸时,传统医疗损害责任归责体系难以适应,需要亟待完善责任规则,明确手术机器人是否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确定其产品属性、责任主体范围,在归责原则方面以无过错责任原则来认定责任,以实现科技创新和权利保护间的平衡。
王烨[2](2021)在《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问题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无人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的产物,在带来生产生活便利的同时,其作为新生事物也带来诸多法律挑战,特别是在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纠纷中,责任类型区分、归责原则适用及责任主体确定等问题在法律明文规定方面均为空白。但结合无人驾驶汽车的特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张力,我们仍可通过法理解释和适用填补法律空白,解决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以期实现当事人权益之保障及产业发展的平衡。
王轶晗,王竹[3](2021)在《前奇点阶段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研究——以医疗人工智能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工智能暂处于"前奇点阶段",随着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的广泛应用,由其引发的侵权案件数量逐年递增。但现阶段人工智能主客体定位尚不明晰、侵权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无法形成有效涵摄,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认定陷入困境。单独适用产品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抑或高度危险责任,均无法为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提供准确的归责模型。破题之道,应在肯定医疗人工智能法律客体地位的基础上,对现行法律进行最小化与程序化改造,从而通过适用经改造的产品责任、医疗损害责任与个别适用高度危险责任完成医疗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承担。同时,将设立医疗人工智能实质性审查机构、建立沙箱区域、改革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数据库、试行国家先行赔偿等事前、事中、事后措施作为医疗人工智能侵权的制度去障,以期实现"善治"与"善智"的良性互构。
陈雪[4](2021)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归责原则适用问题研究 ——以105份判决书为例》文中研究说明
孙琦元[5](2021)在《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李安阳[6](2021)在《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分析》文中研究说明
李洁[7](2021)在《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丁立瑶[8](2021)在《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刘颖雨[9](2021)在《论缺陷产品自身损害的救济》文中研究说明
舒颖[10](2021)在《自动驾驶汽车侵权归责原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5G通信技术迎来信息时代,人类文明迈向了新的高度,自动驾驶汽车俨然成为了全世界的焦点。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的产物,必然会颠覆现在人类的生活,为人类社会带来无法想象的便利,可是也埋藏着许多隐患问题,给侵权法带来了挑战。自动驾驶汽车根据其自动化的程度分为L0-L5,自动驾驶汽车的级别越高,越不需要人类驾驶员的干预。自动化驾驶汽车的高度自主性和自我判断能力使得人类无需参与驾驶,这意味着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的相关法律已经不适应于自动驾驶汽车。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制度是围绕着驾驶员的过错展开的,因此自动驾驶汽车的不断发展为其带来了挑战。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问题离不开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统帅”,其不仅可以作为侵权法律规范的依据,还可以指导侵权法律体系的构建。由于自动驾驶汽车在发展中逐渐不需要人类的参与,根据自动驾驶汽车的特点确定其归责原则迫在眉睫。自动驾驶汽车归责原则的研究,不仅要立足于现在更要展望于未来。目前自动驾驶汽车大多需要人类参与,但是人类最终将从驾驶员身份解放,因此必须将自动驾驶汽车分成非自主阶段的自动驾驶汽车和自主阶段的自动驾驶汽车(也称无人驾驶汽车)来分别讨论。对于非自主驾驶阶段的汽车,人类的接管义务必不可少,道路上自动驾驶汽车与传统机动车相互混杂,如若发生事故,可把当前的道路交通法与自动驾驶汽车相关法律衔接,可更好解决自动驾驶汽车问题,这意味着此阶段的自动驾驶汽车侵权的归责原则仍然围绕着道交法中规定的归责原则展开。对于自主阶段的自动驾驶汽车而言,更多的是关注自动驾驶汽车侵权的特殊性。由于人类已经无需参与驾驶,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更值得讨论。不管是肯定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主体地位,还是将其看作特殊的“物”,都需从自动驾驶汽车的高度自主性和独立思考学习能力出发。将自动驾驶汽车定义为“物”,可从现行法中产品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来思考自动驾驶汽车的归责原则、归责主体和后续赔偿问题。将自动驾驶汽车视为有限定民事权利能力的代理人或者赋予其电子法人资格,类比法人制度,可解决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难题,寻求更高效的解决方式。当然,自动驾驶汽车侵权不管是依据什么归责原则,都应建立特殊的自动驾驶汽车保险制度和国家基金,以便快速的救济受害人,不打击生产者的积极性。
二、论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1)管窥人工智能应用中的侵权责任——以手术机器人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手术机器人责任主体的甄别 |
(一)争论焦点:手术机器人可否就损害后果独立担责 |
(二)民法视阈下主体身份判断:不具有主体地位 |
三、手术机器人的侵权责任机制 |
(一)手术机器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
1.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责任 |
2.医疗机构责任 |
3.适用产品责任抑或医疗损害责任 |
(二)手术机器人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
四、结语 |
(2)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无人驾驶汽车的概念及特征 |
(一)无人驾驶汽车的界定 |
(二)无人驾驶汽车的特征 |
1.高度智能性 |
2.人机交互性 |
3.数据网联性 |
二、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类型及归责原则分析 |
(一)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存在的几种侵权责任类型 |
1.产品责任 |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3.妨碍道路通行侵害责任 |
4.道路施工引发的侵权责任 |
(二)归责原则分析 |
1.产品责任中的归责原则 |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 |
3.妨碍道路通行侵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
4.道路施工引发的侵害责任归责原则 |
三、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
(一)产品缺陷责任承担主体 |
1.无人驾驶汽车的研发者 |
2.无人驾驶汽车的生产者 |
3.无人驾驶汽车的销售者 |
4.造成无人驾驶汽车缺陷的过错第三人 |
(二)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确定 |
(三)妨碍通行及道路施工侵害的责任主体分析 |
五、完善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相关立法的建议 |
(一)应扩大网络侵权责任的范围 |
(二)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的构建 |
(三)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制度 |
(10)自动驾驶汽车侵权归责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的归责原则及其缺陷 |
(一)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的归责原则 |
1、国外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的归责原则 |
2、我国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的归责原则 |
(二)传统归责原则的缺陷 |
1、单一归责原则无法解决信息安全问题 |
2、人工智能模糊“过错”的作用 |
二、自动驾驶汽车对传统归责原则的挑战与制度创新方向 |
(一)自动驾驶汽车对传统归责原则的挑战 |
1、过错原则的两次勃兴 |
2、归责方式的转变:过错推定 |
3、工业社会: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兴起 |
(二)基于主体性考量的归责原则类型化构想 |
三、域外自动驾驶汽车侵权的立法发展态势 |
(一)域外自动驾驶汽车侵权的法律现状 |
1、美国 |
2、英国 |
3、德国 |
(二)我国对于域外立法经验的借鉴 |
四、自动驾驶侵权汽车归责原则之构建 |
(一)非自主阶段的自动驾驶汽车的归责原则 |
1、自动驾驶汽车模式下的归责 |
2、接管义务模式下的归责 |
(二)自主阶段自动驾驶汽车的归责原则 |
1、产品责任 |
2、高度危险责任 |
3、代理人责任 |
4、电子法人责任 |
5、无人驾驶汽车侵权归责原则之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 [1]管窥人工智能应用中的侵权责任——以手术机器人为视角[J]. 许幸丽,王艳华.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1(05)
- [2]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问题探析[J]. 王烨.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8)
- [3]前奇点阶段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研究——以医疗人工智能为视角[A]. 王轶晗,王竹.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5卷 总第53卷)——2021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法治论坛文集, 2021
- [4]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归责原则适用问题研究 ——以105份判决书为例[D]. 陈雪. 西南医科大学, 2021
- [5]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D]. 孙琦元. 西北师范大学, 2021
- [6]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分析[D]. 李安阳. 江南大学, 2021
- [7]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D]. 李洁. 江西理工大学, 2021
- [8]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问题研究[D]. 丁立瑶.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21
- [9]论缺陷产品自身损害的救济[D]. 刘颖雨. 西北师范大学, 2021
- [10]自动驾驶汽车侵权归责原则研究[D]. 舒颖.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