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不动产抵押登记与公信力(论文文献综述)
杨淑青[1](2021)在《不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争议问题与完善建议》文中研究表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和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不一致,导致不动产抵押优先受偿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存在较大差异。虽然在2019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对此问题做出一些回应,但是仍存在着登记公示公信力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冲突问题。为了聚焦所研究的问题,本文只围绕一般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展开,不涉及最高额抵押。本论文沿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脉络展开。首先,从裁判文书网上选取了三个典型案例引出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不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认定不统一,即在抵押登记担保范围和抵押合同约定担保范围不一致的情形下,法院关于抵押担保优先受偿范围的判决主要有三类:一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主债权数额优先受偿;二是按照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优先受偿;三是对主债权和附属债权的偿还数额做出判决,但未明确优先受偿的范围。其次,是对抵押担保范围优先受偿争议的分析。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不动产登记簿登记内容不完善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抵押权担保范围优先受偿的冲突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也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对债权人债权受偿程度的影响和对交易安全的影响。同时,对抵押担保优先受偿范围产生的冲突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其主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登记公示公信力之间的冲突:依据意思自治原则,使抵押权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优先受偿更具有合理性;而依据登记的公示公信力,使抵押权人按照登记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优先受偿更具合理性。因此,关于抵押权担保优先受偿的范围存在着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登记公示公信力之间的博弈。最后,对不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争议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其一,完善不动产登记簿抵押登记信息的记载:将“抵押担保范围”设置专栏进行详细登记,使附属债权的登记事项得以明示;或者在已登记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的基础上,增加风险预留金,并在不动产登记簿抵押登记信息中设置“风险预留额度”专栏。其二,为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建议在将来《物权编司法解释》中,增设抵押担保范围登记对抗主义条款,未经登记的抵押担保范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仇兴垚[2](2021)在《论不动产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 ——以平安银行执行异议之诉为例》文中认为2019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参考性案例,平安银行执行异议之诉位列其中。该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般抵押权下的不动产抵押权法律关系中,不动产抵押权人因登记申请表格设计原因,不能将约定的主债权之外担保范围进行登记时,其优先受偿范围是以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准还是以抵押登记的主债权金额为限。本案一审、再审的判决结果以抵押合同约定为准;二审判决以登记为准。同年12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文简称“《九民纪要》”)也对该问题作出专项审判意见指导。不动产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范围如何确定一直在理论和审判实务中存在争议。主张以登记为准的一方认为,需要尊重物权公示公信,担保范围未经登记不具有物权效力。主张以抵押合同约定为准的一方认为,只要进行了主债权登记,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即可优先受偿。通过对平安银行案的分析可知,采取不同的分配方式将会直接导致抵押权人受偿利益的不同,从而产生利益冲突。该争议也反应了我国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内部存在冲突,相关规定与实际登记操作的不一致是该争议的原因之一。同时审判人员对物权法律理解适用存在异同是出现两种判决方式的原因,也即我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了登记簿的公示效力和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生效,但支持以抵押合同约定为准的审判人员则认为《民法典》第389条(《物权法》第173条)规定了担保范围的具体内容,因此只要抵押权生效,担保范围即可优先受偿,是否登记在所不问。而实际上《民法典》第389条所规定的内容是否应成为担保范围的应有之义以及是否需要登记本身就一直在学界存在争议。不动产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范围争议的背后是公示公信原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间的对抗,因此需要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以抵押登记为准为原则,抵押合同约定为准为例外可使两者达到平衡,以此解决争议。此外,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对登记规则和登记表格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同时要健全问责制度,要求工作人员对于担保范围登记事宜做到提示与释明。
俞婷[3](2021)在《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制度将不动产抵押权和证券技术完美结合,实现了不动产抵押权的流通,满足了市场中的投融资需求。不仅如此,德国立法还以一套完备的证券化风险防控机制成功地保障了不动产抵押权的流通安全,可谓是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制度中的典范。反观我国的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该制度的实践晚于德国,相关制度的配备还不完善,有必要吸收借鉴他国优秀制度来实现自我发展。基于此,笔者从权利变动、证券发行以及风险防控方面对德国的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借此来对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律对策。具体而言,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概述。本章包含两节内容:第一节是对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模式的分析,分为直接证券化和间接证券化。第二节介绍了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所依据的基本原则。第二部分是对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具体制度的考察。本章包含三节内容:第一节是关于德国不动产抵押权直接证券化模式下的制度设计,分为流通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和不动产登记制度。第二节介绍了德国不动产抵押权间接证券化模式下的制度设计,分为抵押银行和破产隔离制度。第三节介绍了德国的土地债务制度,分析了土地债务制度的特殊性。第三部分是关于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立法现状和问题介绍。第一节介绍了我国的立法现状,分为不动产抵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和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法律规定。第二节介绍了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面临的法律问题,首先是权利变动缺乏制度保障,债权和抵押权的转让程序不能适应证券化需求;其次是证券发行缺乏专门机构,我国缺乏专门的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登记中心以及证券交易机构;最后是风险防控缺乏系统机制,不动产登记审查形式不明、破产隔离不能真实出售以及金融监管体系不清晰。第四部分是构建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法律对策。第一节指出需要明确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依据的基本原则,即附随性原则、公示公信原则、顺位升进原则。第二节是对权利变动的建议,指出设立公告制度和建立统一登记公示制度。第三节是对证券发行的建议,指出建立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登记管理中心和建立专门的不动产抵押权证券交易机构。第四节是对风险防控的建议,指出明确不动产登记审查形式、规范真实出售法律标准以及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齐昕[4](2020)在《论不动产抵押权的担保范围认定——由一个设例切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由于相关规定与实践操作长期脱节,司法裁判对不动产抵押权担保范围应当如何认定存在广泛争议。究竟是该以登记为准,抑或是约定,在《物权法》出台后的十余年间未有定论。事实上,相关规定自始未要求登记"担保范围",簿证式样当中"抵押金额"或者"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一栏亦不应视作对担保范围的实质限定。然司法实践中明知登记未载"担保范围"而执意"以登记为准"作出认定的现象却非鲜见。殊值重视的是,"以登记为准"作为对制度错位的政策矫正,并不能见容于物权法框架之下的规则设定与价值选择。为解此困境,《九民纪要》第五十八条欲"以约定为准"统规处置思路,竟招致了意料之外的挑战。本文从自实务角度着眼,尝试通过还原抵押交易的真实样态,类型化剖析登记操作中暗含的实践逻辑,最大限度实现其与物权变动一般模式的对接;力有不逮处,尚需借助漏洞识别、限缩解释及必要续造等教义学方法完成第五十八条在现有规则体系中的定位作业。
李运杨[5](2020)在《担保的移转从属性及其例外——以中徳比较为视角》文中提出担保从属性是指担保权的从属性,而非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作为担保从属性的类型之一,移转从属性既适用于意定债权让与,也适用于法定债权让与。在意定债权让与下,移转从属性与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之间存在紧张关系,但可通过对物上保证人的通知义务予以缓和。法定债权让与及其移转从属性的认可在共同担保和连带债务场合会产生广泛的体系效应。为保障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中国担保物权制度应进一步缓和担保的从属性,允许不动产抵押权在债权不存在的情况下可以被善意取得。
杨安娜[6](2020)在《登记的抵押权人和真实债权人不一致的处理》文中提出登记的抵押权人和真实债权人不一致是指债务人所知晓的,在抵押权设定时发生的登记的抵押权人与真实债权人不一致,司法实践中对该种不一致的处理各异。不一致的情形又可具体分为事先形成借款合同的与事先未形成借款合同的不一致。事实上,无论是否事先形成借款合同,都能够通过对当事人的合意解释,得出债务人与真实债权人形成借款合同,并为该借款提供抵押。真实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合法有效的。登记的抵押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为满足办理抵押登记的需要而形成的借款合同因通谋虚伪而无效。通过意思表示解释出的真实债权人与知情抵押人的被隐藏的抵押合同即使未经登记也应当是有效的。而此时,虽然真实的债权人并未登记在抵押登记簿上,但将抵押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也是真实债权人与抵押人共同达成的合意,所以知情的抵押权人不得主张涂销抵押的登记。而当抵押人为不知情的第三人时,因其真意是为登记的抵押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提供担保,而即使依据从宽解释,登记的抵押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也不能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因而不知情的抵押人可基于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请求涂销该抵押权登记。于不一致情形下的真实债权人而言,其不能主张登记请求权、违约请求权,而基于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的变价清偿请求权在理论上也难以自洽。但不同于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不一致情形下是存在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需要登记的本质是为了公示物权的抵押状态进而保护交易。虽然登记的抵押权人并非真实债权人,但是结合当事人的真意是为真实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再加上登记所带来的公示力,真实的债权人能够享有抵押权。虽然真实债权人能够享有抵押权,但因抵押登记的不一致,还存在很多延伸问题。当登记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串通放弃、注销抵押权或登记的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权时,应当保护善意的第三人对登记的信赖。当真实债权人的债权被转让时,在当前对于抵押权移转登记的程序设置及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保障债权的价值及其流通,即使债权受让人未办理抵押权移转变更手续也能够取得抵押权。当真实债权人的债权被双重让与时,依据合同发生说,第一次债权受让人取得债权及抵押权。但若善意的第二次债权受让人办理了抵押移转登记,虽因债权不存在而不能取得债权,但可参照德国的流通式抵押权,取得抵押权及仅作为抵押权“基础”的债权,第一次受让人则取得无抵押的债权。而当登记的抵押权人所谓的“债权”被转让时,依据“通谋虚伪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原则,善意第三人是不需要办理抵押权的移转登记即可取得债权及抵押权。当登记的抵押权人与真实债权人的债权同时被让与时,登记的抵押权人的债权受让人必须办理抵押权的移转登记才能对抗真实债权人的债权受让人。
陈思洋[7](2019)在《论债权让与时不动产抵押权的取得》文中认为抵押权素来就有“担保之王”的美誉,其对于诱导债权发生、促进资金融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践中,为了尽快获取资金,债权人往往将其债权连同抵押权打包出售给第三人,此时,购买债权的第三人如何才能取得这一并转让的不动产抵押权——是当然取得、还是办理转移登记后才能取得,便成了问题的关键。目前,《物权法》第192条等法律虽对抵押权的从属性有明文规定,但从这些规定当中,并不能得出不动产抵押权让与应采何种物权变动模式的结论。此时,究竟应援引《物权法》第187条、《物权法》第9条“登记生效原则”还是《物权法》第9条“但书”,理论上莫衷一是,实务界更是看法不一。因此,有必要对抵押权让与的性质、引发选择矛盾的根源、现实的需要做进一步分析,以在“当然取得”和“登记生效”两种物权变动模式之间做出取舍。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呈现本文的中心问题——未经登记,债权受让人能否继续享有不动产抵押权,并结合审判现状展现该问题的法律适用可能,分别是:《物权法》第187条、《物权法》第9条中的原则性规定、《物权法》第9条中的例外性规定。第二部分探讨抵押权让与究竟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还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在此之前,先对第一部分提到的三个条文之适用做再检讨,看现行法框架下,抵押权让与的性质问题是否存在可探讨空间。一方面,《物权法》第187条虽通过目的解释(或类推适用)有涵盖转让情形的可能,但因为《物权法》第9条的存在,讨论第187条应如何适用几乎没有意义;另一方面,无论将《物权法》第192条归入《物权法》第9条中的原则性规定、还是例外性规定,皆有一定之理由,故对于不动产抵押权让与究竟应适用哪一条法律规范、采何种物权变动模式的问题,还需求诸于抵押权让与本身的性质界定。再看抵押权让与的根本原因。从根本上说,抵押权之所以能一并转让,是因为立法者对抵押权和所担保债权的强行绑定,如果我国现行法上无此关于“从属性”的规定,抵押权也就不是债权的从权利,这样,即使有债权转让合同存在,“一并转让”也一定不会发生。因此,抵押权让与系依法律直接规定,是一种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应归入《物权法》第9条“但书”情形、从而适用“当然取得”。第三部分围绕“当然取得”这一初步结论做原因完善。首先,对于流转中的抵押权,在受让人已取得债权和抵押权、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况下,因为登记簿之公信力无法扩张至担保债权、现行法又不允许无债权的抵押权存在,该受让人之不动产抵押权恒不会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登记生效”所能提供给第三人的保护实际上与“当然取得”无异。冒然适用“登记生效”,反而会放大善意取得制度本就存在的法律漏洞、损害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其次,除逻辑上的原因外,之所以选择“当然取得”,还有一定的现实考量,比如现下冗杂、低效、高成本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已不符合债权交易对效率的追求,尤其在资产证券化中,实质意义上的登记生效主义早已被实务所摒弃;又如,在当事人对是否一并转让不动产抵押权未有约定的情况下,若适用“登记生效”,势必会人为地消灭本应一并转让的不动产抵押权、违背受让人的真实意思;再如,如果受让人抱持侥幸心理而不办理转移登记,法律并无必要横加干预。
阎小路[8](2019)在《论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文中指出自《物权法》颁布之后,从善意取得的条件要求到它物权善意取得的参照适用,第一百零六条对善意取得的规定引起了理论界的热烈讨论。善意取得最早仅在动产领域适用,鉴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已有较强的公信力,一部分学者认为不动产公信力足以保护不动产交易的安全,但《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不动产及他物权也适用善意取得。那么作为担保之王的不动产抵押在实际适用善意取得时的理论基础和适用条件正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同时,本文也将对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在实务审判中遇到的一系列具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梳理和探讨。为了厘清这一问题,本文从四个部分来论述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条件及认定问题。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从剖析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入手,先横向比较其他国家关于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立法体例,接着分析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价值取向以及适用的理论前提,从而界定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应该具备的条件及认定要素。笔者还分析了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以明晰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将对各方产生的效果。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具体条件,具体分析其中几个重要条件的适用标准,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登记名义人实施无权处分、主债权应合法有效以及受让人为善意这几个重要条件的剖析来更好地把握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本文第三部分对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在具体适用面临的几个认定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例如冒名处分情形下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借名登记是否属于不动产登记错误,借名登记的不动产能否适用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以及探讨了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在适用时是否需要支付合理对价。通过对以上这些问题的梳理,完整系统地将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条件和认定问题做出阐释。本文第四部分为解决我国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适用乱象提出了一些建议。主要是针对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没有明确对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条件做出规定以及应完善统一登记制度提出的建议。一方面,期望我国可以对不动产以及有关物权善意取得的条件予以明确,避免与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条件混为一谈;另一方面,通过完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例如明确不动产登记的机关、健全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与公证制度相结合等制度,来更好的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
苏敏[9](2019)在《不动产一般抵押权优先受偿权实现中利益冲突及解决》文中研究说明抵押权实现是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的表现,是抵押权担保物权的核心,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是由抵押担保范围所确定,实践中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优先受偿的范围不仅与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有关,还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有关,抵押权实现时除了主债权能优先受偿是确定的,对于主债权之外的利息、违约金等附随债权能否优先受偿存有争议。我国目前不动产抵押登记簿关于担保事项的记载只有担保债权数额/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不能完全反映抵押物上所负担的权利,因此而产生登记的债权数额与约定的担保范围不一致的情况,由于债务人因违约产生的债权本息之和大于登记的债权数额,超出部分抵押权人可否就抵押物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我国现行立法对抵押权的设立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但没有就法定担保范围或约定担保范围必须登记作出明确规定,当出现上述不一致情况时,因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之争,就引发了抵押权优先受偿权实现中利益冲突,司法实践也存在不同的判决。对于此问题虽已有学者进行研究,但尚未统-认识、消弭争议,因此,笔者认为对该问题进行再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以期能为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完善及该冲突的彻底解决有所助益。本文以不动产一般抵押权为视角(不涉及最高额抵押权),主要绕抵押权优先受偿权实现中的冲突、冲突的司法裁判、冲突的成因及冲突的解决几个方面进行论述,笔者认为在登记的债权数额与约定的担保范围不一致的情况下,基于物权的公示公信力,应以登记的债权数额为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同时,对我国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及不动产抵押登记簿的记载内容提出建议,可通过明确不动产抵押担保范围的记载事项,科学合理地设计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内容,增设备注栏或附注,兼顾物权公示公信力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彻底解决分歧和冲突。
林思宇[10](2019)在《冒名处分不动产私法效果的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冒名处分不动产的私法效果问题仍然存在分歧,早期多数学者认为冒名处分不动产应当直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随着研究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质疑之前的观点并提出了新的学说,例如类推适用善意取得以及类推适用无权代理等。然而关于冒名处分不动产私法效果的分歧不仅仅存在于学术界,实务界对此同样存在分歧。为了解决理论与实践共同存在的问题,首先必须需要明确导致分歧产生的原因,可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大量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其中影响此类案件判决分歧的原因,分析影响判定冒名处分不动产案件的私法效果的影响因素。而影响冒名处分行为法律效果认定的关键,在于冒名处分行为本身的特殊性。虽然冒名处分行为是在非经被冒名人的许可下处分不动产的行为,和无权处分相符,但也不能因此认为该类案件可直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为根据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目的并结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表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存在错误。而且根据冒名处分不动产案件中所形成的三方结构的法律关系的特征,与善意取得的法律关系的结构并不相似,因为在冒名处分不动产案件中第三人意欲交易的对象是特定的而不是任意的。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在处理冒名处分不动产案件时,缺少能够直接适用的法律规定。说明此时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需要通过类推适用的方法进行漏洞填补。由于冒名处分行为与无权代理的法律关系结构具有很高相似性,且基本符合类推适用的条件,所以理论上冒名处分不动产可以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制度。不过,以上分析仅是理论分析的初步结论,此类案件的私法效果仍然需要同实践分析结合。根据实证分析的初步结果可知,实践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会对此类案件的私法效果产生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冒名人与被冒名人的共有关系以及处分行为的具体类别等情形。所以要对冒名处分不动产案件的私法效果进行准确的认定,不仅需要正确适用法律,还应当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具体分析。
二、论不动产抵押登记与公信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不动产抵押登记与公信力(论文提纲范文)
(1)不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争议问题与完善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典型案例及引出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典型案例 |
一、林某与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
二、某村镇银行与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三、某物流公司与国开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第二节 案例中发现的问题 |
一、不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认定不统一 |
二、未登记的担保范围优先受偿性存在争议 |
三、登记与约定的担保范围何者优先受偿 |
第二章 不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产生争议的原因及影响 |
第一节 不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产生争议的原因 |
一、不动产登记簿抵押登记不完善 |
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
第二节 不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存在争议的影响 |
一、对债权人的影响 |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向定额担保范围转化 |
三、增加诉累 |
四、加重后顺位抵押权人的预测义务 |
第三章 理论基础上的争议分析 |
第一节 意思自治——约定担保范围优先受偿的依据 |
一、意思自治 |
二、意定担保范围 |
第二节 公示公信力——登记的主债权优先受偿的依据 |
一、登记公示的功能 |
二、登记的公信力 |
第三节 意思自治与登记公示公信力的博弈 |
一、从物权与债权的优先性角度 |
二、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 |
三、从抵押权设立目的的角度 |
第四章 不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争议问题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不动产登记簿担保范围登记制度 |
一、不动产登记簿担保范围需要登记的事项 |
二、完善抵押信息登记 |
第二节 采纳登记对抗主义 |
一、缓和登记生效主义的刚性 |
二、抵押担保范围采纳登记对抗主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论不动产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 ——以平安银行执行异议之诉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以抵押登记为准 |
(二)以合同约定为准 |
三、论文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及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平安银行执行异议之诉 |
第一节 案情回顾 |
一、案情前要 |
二、案件审理 |
第二节 争议焦点 |
一、约定担保范围未登记部分是否可以优先受偿 |
二、不动产抵押权人抵押登记时是否应负注意义务 |
第三节 类案参照 |
一、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 |
二、地方人民法院相关案例 |
第二章 案件映射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案件法律关系 |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客体 |
第二节 不动产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范围确定过程中存在的冲突 |
一、不动产抵押登记系统规则间的冲突 |
二、不动产抵押权法律关系主体间的利益冲突 |
第三节 不动产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范围确定过程中存在冲突的原因 |
一、不动产抵押登记相关规则不规范 |
二、审判人员适用和理解法律存在差异 |
三、《民法典》第389 条存在争议 |
第三章 不动产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范围争议的解决方法 |
第一节 《九民纪要》第58 条的启发 |
一、《九民纪要》第58 条的文意 |
二、《九民纪要》第58 条的价值取向 |
三、《九民纪要》第58 条的指导意义 |
第二节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7 条、48 条的启发 |
一、《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7 条、48 条的文意 |
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7 条、48 条的价值取向 |
三、《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7 条、48 条的效力 |
第三节 兼容抵押登记和合同约定两标准的适用 |
一、以抵押登记确定优先受偿范围为原则 |
二、以合同约定确定优先受偿范围为例外 |
三、探索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主义的可能性 |
第四节 完善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 |
一、完善不动产抵押登记相关规定 |
二、完善不动产抵押登记相关表格 |
三、完善不动产登记部门问责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Ⅰ K市F区法院访谈提纲 |
附录 Ⅱ K市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访谈提纲 |
附录 Ⅲ G律师事务所访谈提纲 |
附录 Ⅳ 访谈人员资料 |
致谢 |
(3)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 |
第一章 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概述 |
第一节 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模式 |
一、直接证券化 |
二、间接证券化 |
第二节 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制度依据的原则 |
一、抽象原则 |
二、物权公示原则 |
三、顺位固定原则 |
第二章 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具体制度考察 |
第一节 直接证券化模式下的制度设计 |
一、流通抵押权 |
二、不动产抵押权证券 |
三、不动产登记制度 |
第二节 间接证券化模式下的制度设计 |
一、抵押银行 |
二、破产隔离制度 |
第三节 土地债务制度设计 |
一、案情简介 |
二、土地债务的设立 |
三、案例评析与总结 |
第三章 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立法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立法现状 |
一、不动产抵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
二、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相关法律规定 |
第二节 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面临的法律问题 |
一、权利变动缺乏制度保障 |
二、证券发行缺乏专门机构 |
三、风险防控缺乏系统机制 |
第四章 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明确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依据的基本原则 |
一、附随性原则 |
二、公示公信原则 |
三、顺位升进原则 |
第二节 设立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中权利变动保障制度 |
一、设立公告制度 |
二、建立统一登记公示制度 |
第三节 建立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中证券发行专门机构 |
一、建立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登记管理中心 |
二、建立专门的不动产抵押证券交易机构 |
第四节 构建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中风险防控系统机制 |
一、明确不动产登记审查形式 |
二、规范真实出售法律标准 |
三、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担保的移转从属性及其例外——以中徳比较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担保移转从属性的界定 |
(一)担保的从属性 |
(二)移转从属性 |
二、意定债权让与中的移转从属性 |
(一)德国法中附担保之债权的让与 |
(二)中国法中附担保之债权的让与 |
(三)比较评析 |
1.权利外观的缺失 |
2.对第三抵押人的通知义务 |
三、法定债权让与中的移转从属性 |
(一)法定债权让与 |
(二)担保权的附随移转 |
1.共同担保场合 |
2.连带债务场合 |
(三)“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之限制 |
四、移转从属性的例外 |
(一)德国法中的例外:流通抵押权 |
(二)中国法中的例外:现状及展望 |
1.现状考察 |
2.未来展望 |
(6)登记的抵押权人和真实债权人不一致的处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登记的抵押权人和真实债权人不一致之实践分析 |
第一节 登记的抵押权人和真实债权人不一致的概述 |
第二节 真实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书面借款合同之情形 |
一、广元联星天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鲜果民间借贷纠纷 |
二、王福海与安徽国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
三、案例比较分析 |
第三节 真实债权人与债务人未形成书面借款合同之情形 |
一、刘凤珍、徐建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二、李艳冰与赐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三、山东鑫海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启德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 |
四、案例比较分析 |
第二章 登记的抵押权人和真实债权人不一致时的合同效力 |
第一节 借款合同的效力 |
一、真实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借款合同的效力 |
二、登记的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的借款合同的效力 |
第二节 抵押合同的效力与抵押登记 |
一、抵押合同的效力 |
二、抵押的登记与涂销 |
三、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之处理 |
第三章 登记的抵押权人和真实债权人不一致的延伸问题 |
第一节 登记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串通 |
一、串通放弃抵押权顺位 |
二、串通注销抵押权 |
三、同意转让 |
第二节 真实债权人的债权被让与 |
一、真实债权人的债权被让与的概述 |
二、真实债权人的债权被双重让与 |
第三节 登记的抵押权人的债权被让与 |
一、一般情形 |
二、与真实债权人的债权同时被让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论债权让与时不动产抵押权的取得(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立法及司法现状 |
第一节 立法现状及争议焦点 |
第二节 审判概览 |
一、“登记生效”式裁判思路 |
二、“当然取得”式裁判思路 |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 |
第二章 抵押权让与性质之辩 |
第一节 关于《物权法》第187条的适用 |
一、可能性一:仅是设立规范 |
二、可能性二:作为一般性规范 |
三、小结 |
第二节 规则的选择:围绕《物权法》第9条之原则性规定及例外性规定展开 |
一、《物权法》第192 条与《合同法》第81 条之“冲突” |
二、《物权法》第9 条与《物权法》第192 条之关系 |
三、小结 |
第三节 抵押权让与的根本原因 |
一、学理上的争议 |
二、本文观点 |
第三章 “当然取得”原因完善 |
第一节 逻辑的必然 |
一、善意取得的失灵 |
二、追根溯源:从属性理论与公信原则的冲突 |
三、我国法立场 |
第二节 现实的需要 |
一、追求交易迅捷 |
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论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概述 |
(一) 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立法体例 |
(二) 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价值取向 |
(三) 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理论前提 |
(四) 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 |
1. 对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
2. 对原权利人的效力 |
3. 对抵押物善意取得人的效力 |
二、不动产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 |
(一) 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 |
1. 不动产公示的公信力 |
2. 作为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条件的登记错误 |
(二) 登记名义人实施无权处分 |
1. 何为无权处分 |
2. 无权处分应是登记名义人所为 |
(三) 主债权应合法有效 |
1. 不动产抵押权的从属性 |
2. 主债权效力对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影响 |
(四) 受让人应为善意 |
1. 善意的判断标准 |
2. 善意的判断时点 |
三、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在实际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
(一) 冒名处分与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
1. 何为冒名处分 |
2. 冒名处分与无权处分、无权代理 |
3. 冒名处分情形下的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 |
(二) 借名登记与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
1. 何为借名登记 |
2. 借名登记情形下的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 |
(三) 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与支付合理对价 |
1. 合理对价一般理论 |
2. 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与支付合理对价的关系 |
四、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法律完善 |
(一) 对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适用条件进行具体的法律规范 |
1. 不动产抵押权与其它物权适用善意取得的不同机制 |
2. 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适用条件的法律明确 |
(二)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
1. 明确不动产登记损害赔偿制度 |
2. 逐步落实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 |
3. 引入法定公证制度与不动产登记制度衔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不动产一般抵押权优先受偿权实现中利益冲突及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 创新点 |
一、抵押权优先受偿权概述 |
(一) 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的起源 |
(二) 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的属性 |
二、抵押权优先受偿权实现中的利益冲突 |
(一) 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与抵押登记之间的冲突 |
1. 抵押担保范围与抵押登记的冲突 |
2. 我国不动产抵押登记规定的冲突 |
(二) 抵押权优先受偿权实现中利益冲突的表现 |
1. 数个抵押权人利益冲突 |
2.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利益冲突 |
3. 抵押权人与普通债权人利益冲突 |
(三) 抵押权优先受偿权实现中利益冲突成因 |
1. 抵押权规范本身的冲突 |
2. 抵押登记规范不统一 |
3. 司法裁判人员价值取向不同 |
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实现中利益冲突的司法裁判 |
(一) 按约定的担保范围为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 |
(二) 按抵押物的变价款为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 |
(三) 按登记的债权数额为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 |
四、抵押权优先受偿权实现中利益冲突的解决及建议 |
(一) 解决——以登记的债权数额为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 |
1. 以约定的担保范围及抵押物变价款优先受偿不具合理性 |
2. 以登记的债权数额优先受偿更具合理性 |
(二) 建议——完善我国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 |
1. 确立不动产抵押登记的立法价值取向 |
2. 完善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制度 |
3. 完善不动产抵押登记簿 |
4. 完善不动产抵押登记公示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冒名处分不动产私法效果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2章 冒名处分不动产案件的司法裁判现状 |
2.1 案例样本的选择 |
2.2 冒名处分不动产案件司法裁判的基本情况 |
2.3 影响此类案件司法裁判的具体要素 |
2.3.1 当事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 |
2.3.2 不动产处分合同的类型 |
2.3.3 善意第三人的认定标准 |
2.3.4 民事责任主体的确定 |
2.4 实证研究的分析总结 |
第3章 冒名处分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的合理性分析 |
3.1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 |
3.2 冒名处分与善意取得的法律关系结构比较 |
第4章 冒名处分不动产类推适用无权代理的可行性 |
4.1 采用类推适用方法的理论依据 |
4.2 类推适用无权代理的合理性分析 |
4.3 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可行性 |
4.4 区分适用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制度 |
第5章 关于解决冒名处分不动产私法效果认定问题的建议 |
5.1 实践中应当明确冒名处分行为的法律属性 |
5.2 法律应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前提进行调整 |
5.3 法律应明确表见代理制度的具体适用条件 |
5.4 实践中应当区分善意取得制度和无权代理制度的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 冒名处分不动产案件整理情况(共60件)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四、论不动产抵押登记与公信力(论文参考文献)
- [1]不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争议问题与完善建议[D]. 杨淑青. 西北师范大学, 2021
- [2]论不动产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 ——以平安银行执行异议之诉为例[D]. 仇兴垚.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3]德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D]. 俞婷.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4]论不动产抵押权的担保范围认定——由一个设例切入[J]. 齐昕. 法理——法哲学、法学方法论与人工智能, 2020(02)
- [5]担保的移转从属性及其例外——以中徳比较为视角[J]. 李运杨.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0(02)
- [6]登记的抵押权人和真实债权人不一致的处理[D]. 杨安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论债权让与时不动产抵押权的取得[D]. 陈思洋.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论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D]. 阎小路.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9]不动产一般抵押权优先受偿权实现中利益冲突及解决[D]. 苏敏. 云南大学, 2019(03)
- [10]冒名处分不动产私法效果的实证研究[D]. 林思宇. 湘潭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