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住房改革财务制度设计质疑(论文文献综述)
刘中林[1](2020)在《房产开发企业违规代收契税治理优化研究 ——以揭阳市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契税在地方税体系中占据的比重越来越大。在国内房产税政策尚未全面实施的背景下,契税的征收发挥着重要的房产市场调控功能。但是由于契税属于地方税种,征收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没有统一完善的立法体系。标准的不统一、地方政府经济利益的考量、契税征管人力和技术手段的短缺、契税监管体系不够严密等多重因素的交织,造成契税征管存在漏洞,也给契税违法违规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契税征管中经常发现,不少房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公然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的规定,私自代收本应由购房者自行申报缴纳的契税。有些甚至代收契税三年、五年甚至十年后,仍然没有前往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使违规代收的契税成为企业长期使用的“无息贷款”。更严重的是部分房产企业由于经营不善,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无法及时为购房者缴纳契税,使得不少购房者因此迟迟不能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大大激化了购房者与房企的矛盾,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当前国内外针对契税(国外没有契税,主要为房产税或财产税等房地产税收方面的税种)的研究虽多,也有部分涉及到违规代收契税的危害、成因及治理对策的研究,但在实证研究、理论分析、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方面要么研究不够深入、要么分析不够全面。为了使研究更深入、更具体,选取揭阳这样一个地级市为例,通过设计发放调查问卷,走访一线的税务人员、税务领域的专家及契税从业人员,对当地房企违规代收契税的现状、影响、治理实践等方面进行实证研究,并运用理论对违规代收契税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分析,从提升房企税收遵从、强化契税监管、完善政策法规、优化契税纳税服务、形成综治合力等五个维度,有针对性提出治理违规代收契税的对策建议。
姜波[2](2020)在《行政法人制度研究》文中指出
吕慧娜[3](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指出“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黄润青[4](2020)在《鲁东南地区的社会变迁 ——朱村研究(1949-2000)》文中提出长期以来,学术界更侧重于集体化时期的乡村被“国家化”的一面,直到1980年代的农村改革之后,相关研究虽再次确立乡村的主体地位,但是乡村社会的主体意识和发展策略却被或多或少有所忽略。当以乡村为研究视角时,可以发现国家对乡村的主导并不能完全取代乡村的主体意识,也抹杀不了乡村社会的发展策略。相反,国家权力的下沉,造就了乡村社会强势的公共权力。山东朱村的半个世纪发展历程和社会变迁表明,乡村社会有其独特的生存规则、价值取向,及其对国家权力的集体应对方式。国家与乡村的“二元对立”的解释模式,一定程度上矮化了乡村社会的发展策略和主体意识。1949年以来,朱村的核心问题是人口增长和人地失衡,朱村要面临其带来的资源短缺、家庭贫困、人际关系紧张等一系列问题。1960年代朱村的出生率高于全省平均值,人口暴增,加之水利工程占地,使得朱村的人地冲突问题更为严重。人口的增长与家庭的核心化致使家庭的劳动力比重减少,从而使家庭个体的经济收入和抗风险能力降低。公共资源的紧缺与家庭负担的增大,使朱村村民更加依赖于通过国家建构的集体权力。集体对资产、农产品的支配权,成为乡村公共权力的支点和集体行动的基础。一方面,乡村的组织化、单位化,缩小了村民生活、生产的距离,从而给乡村社会留下了自我管理的空间;另一方面,人地关系的失衡、资源的短缺,也迫使朱村不断地在国家经济体制框架内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借以维系生存和寻求发展。乡村社会的自我管理,是依靠国家在乡村建立的党政组织基础上实现的。干部是乡村公共权威的直接代表,同时又区别于国家代理人、乡村保护者。干部个人的家庭背景、出身、经历等因素,成为其行为选择的重要原因。朱村在抗战时期即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革命政权,1949年之后的干部群体基本是革命时期中共党员、干部群体的延续。朱村作为人口众多的主姓村庄,更能体现出国家权力运作和内生的社会关系网络交叠、博弈的复杂性。在乡村与国家博弈和双向渗透的过程中,乡村社会内生的家族、血缘关系对乡村政治产生重要影响,朱村新任干部的血缘关系网络愈加清晰。乡村社会存在多层次、多维度的利益主体,村民以“己”为出发点构建利益共同体和“私人的道德”。“公”与“私”的界限是集体管理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国家主导下的制度建设、内生性的社会关系网络和个体的理性行为选择共同维系着乡村社会秩序。朱村人口众多,其秩序的维系依赖于制度和规则,这既是国家意志在乡村社会的体现,也符合乡村社会生存逻辑。而且,在绝大多数村民不具备向村外发展的能力时,村民维护其自身利益的同时必然会对管理者进行监督,相比于国家的权力制约,乡村社会内部的制约往往更具常规和有效。集体化时期分配制度的“平均主义”,并不是导致生产效率的低下的全部因素,以工分制为基础的分配制度也不能囊括乡村贫困的原因。集体化时期普遍贫穷的状态使乡村社会依靠生存伦理和互惠原则,并将分配制度推向“平均主义”方向。但是,所谓的“平均主义”是以家庭劳动力再生产作为“道义经济”契约的担保。集体化制度的问题并不在于集体经营效率的低下,而在于人口与制度的悖论使乡村无法突破人地冲突的困局,从而导致“过密化”生产愈发严重。作为生产单位的乡村,是国家计划经济体制内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人多地少的困境,朱村的首要目标是生存,其次是发展。计划经济体制并不能完整覆盖农业生产的全过程,乡村社会利用其受限的自主权和可掌控的“边缘地带”,围绕着“生存”和“发展”不断努力,其中既包括以“反行为”方式呈现的生产劳动和生活需求,也包括朱村在农业生产规划、劳动力分配、农业机械化发展和集体权利的维护等方面所呈现出的经济理性和自主意识。为解决生产“内卷化”的问题,朱村规划集体副业、林业的生产,鼓励村民从事建筑、运输等工作。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朱村种植业集体经营的单位面积产出不低于自留地。“集体”并不仅仅是国家权力下延在乡村社会的代表,同时是作为乡村社会利益的角色代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因为土地资源的紧缺,朱村的劳动力逐渐走向市场。与此同时,朱村利用集体化时期的公共积累发展村办企业,农民从“离土不离乡”到“离土又离乡”。公共权力削减,村民的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的距离拉大,集体行为的逻辑也慢慢失去其根基。转型期内乡村社会的地方性规则和市场化的发展使乡村管理者具备了利益交换的可能。村民选择向外发展,从而在乡村的公共事务上主动退让。乡村社会中既涵盖个人逻辑、集体逻辑和国家逻辑之间的冲突和博弈,也表现出某种程度上的契合和渗透。乡村社会的发展策略,并不限于农民的“反行为”。朱村的历史变迁表明,无论是集体化时期还是改革时期,国家权力不能替代乡村社会的主体意识。
杨中浩[5](2020)在《基于医疗服务相对价值的公立医院薪酬规制研究》文中提出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是医改核心任务,目的是建立导向清晰的薪酬激励机制,保障医务人员合理薪酬水平。长期以来,我国公立医院逐渐形成以经济效益为导向的薪酬制度,以科室为经济核算单元,实行以收减支、按比例提成。医院薪酬总量和人均水平不受约束,医务人员薪酬与所在医院、科室、甚至是个人经济创收挂钩,而经济效益受到医疗行为和政府规制共同影响。由此导致薪酬分配难以体现医疗服务价值,驱使医生流向薪酬较高的专科,加剧急诊、儿科等较低薪酬专科的医生短缺,专科之间医生资源配置更加不均衡,也诱导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对此,医改要求建立体现公益性和医疗服务价值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破除逐利机制。尽管近年来改革频出,但大多局限在医院内部计薪公式的改变,切断薪酬与经济效益的关联,引入非经济因素,而外部政策层面改革滞后;部分地区探索的薪酬总量规制仍与经济性指标挂钩,引导医院形成逐利性薪酬制度的外部规制环境没有转变,医院间的薪酬差异依旧和经济效益相关,医疗服务价值没有得到重视。现有研究多立足医院外部宏观政策和医院内部微观分配层面,或是分析单项规制对医院薪酬的影响,或从薪酬分配制度、水平、结构等方面论证我国公立医院薪酬体现医疗服务价值不足等问题,但缺乏站在公立医院的机构管理层面中观视角(办医主体)、基于医疗服务价值构建公立医院薪酬规制的研究成果。本文研究主要围绕三个问题:(1)公立医院薪酬规制现状如何,通过什么途径对公立医院薪酬产生什么影响。(2)医疗服务价值如何合理度量,在公立医院机构层面的薪酬水平中是否合理体现。(3)如何构建与经济运营效益脱钩、与医疗服务价值挂钩的公立医院薪酬规制模型框架,既破除逐利性,又不损害医疗服务产出效率。研究目的是,围绕公立医院薪酬改革目标,立足公立医院机构管理的中观视角,剖析现有薪酬规制效应和医疗服务价值体现问题,基于医疗服务价值的合理度量和体现,提出公立医院薪酬规制模型框架。研究方法主要包括,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薪酬规制国内外主要模式、医疗服务价值度量方法,构建回归模型分析薪酬规制效应,利用DEA投入产出模型研究医院薪酬的医疗服务价值体现问题,结合理论分析方法提出和论证薪酬规制模型框架。实证研究采用东部某省(市)属30家三级公立医院2008-2018年机构层面的医疗业务和经济运行数据,数据来源是国家法定财务报表和医院信息系统等。主要研究内容:(1)理论基础。围绕研究问题,重点回顾薪酬相关理论、规制经济、标尺竞争和生产前沿面等理论。(2)现状分析。梳理我国公立医院薪酬规制历史沿革,归纳比较新医改时期公立医院薪酬规制的主要模式,分析借鉴典型国家经验。(3)薪酬规制效应分析。利用样本医院面板数据构建回归模型,结合理论推导,分析薪酬规制对公立医院薪酬水平的影响程度和路径。(4)公立医院薪酬投入与医疗服务价值产出分析。通过比较研究,提出符合医改和薪酬规制需求的医疗服务价值度量方法,利用样本医院数据进行度量,从投入产出角度评价医院薪酬投入与医疗服务价值产出是否匹配。(5)构建薪酬规制模型框架,从理论和实证角度进行论证。(6)归纳主要结论和提出政策建议。主要研究结论如下:第一,公立医院薪酬规制缺乏清晰导向、总量约束和竞争机制。我国公立医院薪酬规制经历了规制、放松规制、再规制的过程,从公益性转向逐利性,再回归公益性。再规制不是重回计划经济,而是通过薪酬总量规制,整合医疗价格等相关规制,建立激励性的薪酬规制。从当前改革看,公立医院薪酬总量核定的收入系数、支出比例、结余奖励、增幅核定四种模式,与改革预期存在差距:薪酬总量核定与医院经济效益依旧挂钩;薪酬规制对薪酬总量约束不强,缺乏配套政策;公立医院之间竞争机制缺失,医院薪酬总量取决于自身绩效,同行绩效提升不会引起自身薪酬总量减少,难以产生激励作用。英国、德国、美国尽管国情不同,但是公立医院医务人员薪酬均受到政府规制,改革方向也是趋同的:一是薪酬尽量与医疗业务脱钩;二是规制与竞争互相结合,采取有管理的竞争、构建内部竞争市场等改革举措;三是规制协同性强,通过工资制和完善的支付体系、充分的劳动力市场竞争等实现薪酬规制。第二,薪酬规制主要通过干预医院经济运营显着影响薪酬水平,医院薪酬与经济运营效益密切相关。回归分析显示,薪酬总量规制(狭义的薪酬规制)对样本医院薪酬水平有显着正向影响;医疗服务产品市场相关规制中(广义的薪酬规制),诊疗服务、检查化验、药品等价格规制对薪酬水平均达到1%显着水平的影响,回归系数分别为0.589、0.470、0.084,运营收支平衡、财政投入政策影响不显着,说明规制间缺乏合力;薪酬总量规制削弱了其他薪酬规制的影响程度,但医院薪酬与经济运营效益未完全脱钩。理论分析显示,薪酬规制通过薪酬总量规制、医疗价格规制、财政投入政策和运营收支平衡等四个途径影响医院薪酬总量的形成:医院管理者决定薪酬分配总量时,受到薪酬总量规制和运营收支平衡约束;薪酬分配总量的决定机制影响医院内部分配和诊疗行为;诊疗行为在医疗价格规制等作用下,也对医院经济运营产生影响。第三,以医疗服务项目行业成本度量的相对价值更加符合薪酬规制需求。从度量对象看,医疗服务项目覆盖全部医疗服务活动,细分度高、可比性强、同质化高,与现行支付体系一致,优于病种等其他度量对象。从度量依据看,由于医疗价格调整滞后于实际成本变化,还要考虑患者负担、医保支付、物价等因素,难以动态反映医疗服务供给成本,根据成本度量优于按收费价格度量。从度量标尺看,相对价值可避免价值绝对量难以度量的问题,国际经验也表明基于相对价值的医保支付等领域改革产生了较好的激励机制。从度量结果看,按行业平均成本度量的医疗服务相对价值,与按收费价格度量结果明显不同。如果薪酬规制采用按收费价格度量的医疗服务价值,会诱导医院规避成本高、定价低的医疗服务,而行业成本高的医疗项目往往难度大、风险高,或是开展较少的新项目,反而是政府办医鼓励开展的;以行业实际成本作为“影子价格”度量价值,能引导医院增加此类医疗服务供给,对于能普遍开展的医疗服务,同业竞争会引起行业成本下降,医疗服务相对价值也相应动态下调。第四,公立医院薪酬投入与医疗服务相对价值产出严重背离。从样本医院DEA模型分析结果看:行业平均效率方面,以医疗服务相对价值为产出的模型综合技术效率值为0.72,明显低于以运营收入为产出的对照模型效率值(0.88),纯技术效率值、规模效率值也是如此,样本医院总体上达到运营收入产出较高的效率状态,但与医疗服务价值产出发生背离;医院个体效率方面,无论是以医疗服务相对价值为产出,还是以诊疗服务收入、运营收入、综合服务量作为产出的对照模型,都有样本医院明显偏离生产前沿面,存在投入冗余,医院间的效率差异明显,这也构成薪酬规制的必要性。第五,基于医疗服务相对价值的薪酬总量规制是薪酬规制框架的核心。在实施薪酬总量规制的同时,整合医疗服务产品市场的相关规制,可以实现医院薪酬与医疗服务价值挂钩、与经济运营效益脱钩的规制目标,其作用机制包括:一是根据公立医院医疗服务相对价值投入产出效率,直接约束薪酬总量;二是调整面向医疗服务市场的医疗价格规制、财政投入政策等,干预医院投入产出效率,间接影响薪酬总量;三是利用运营收支平衡,约束医院薪酬发放。薪酬规制下,公立医院产生抑制逐利性的内在动力,不再无限扩大薪酬总量和医疗规模,医疗行为发生转变。理论分析显示,以行业平均成本度量医疗服务相对价值实施薪酬规制,可以人为地构建内部竞争市场,形成激励机制,缓解信息不对称,尤其医疗价格无法动态反映实际成本的情况下,让公立医院业绩评价回归价值。利用DEA模型得到的各医院薪酬总量目标投入占行业薪酬总量比例,可对冗余和高效医院分别核减、核增薪酬总量,产生正向激励作用。根据上述结论,建议通过薪酬总量规制实现医院薪酬与医疗服务价值挂钩,同时基于实际成本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探索财政投入与医疗服务产出挂钩,薪酬规制的各项措施要相互融合和制衡,并采取灵活多样的实施方式。可能的创新点:(1)尝试提出了“依投入产出效率直接核定薪酬总量、从投入产出两侧间接调控薪酬总量、用运营收支平衡约束薪酬总量发放”的公立医院薪酬规制模型框架,实现薪酬总量规制与相关政府规制的整合,解决现有模式下医院薪酬与经济运营效益挂钩、存在医疗服务诱导动机等问题。一方面,基于医疗服务相对价值产出效率核定薪酬总量,实现医院薪酬与经济运营效益脱钩;另一方面,薪酬总量得到规制部门认可和相关规制支持,同时医院根据医生的医疗服务相对价值产出支付薪酬,在医院内外部形成一致、与医疗服务价值挂钩的激励导向。(2)研究提出基于医疗服务项目行业成本度量相对价值更适合薪酬规制需求的观点。根据医疗市场特征和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目标,借鉴相对价值理念和改革经验,提出以医疗服务项目为对象、以成本为依据、以相对价值为标尺的度量方法,并利用样本医院实际业务数据,对按行业平均成本和现行收费价格两种方法的度量结果进行比较,验证方法可行性,从供方角度解决医疗服务价值难度量的问题,为薪酬规制提供评价依据。(3)从中观视角系统地研究了公立医院薪酬规制问题。公立医院薪酬研究多关注医院内部薪酬分配和单项规制宏观影响,缺乏中观视角和系统性研究。本研究立足医院机构管理层面,从中观视角,界定公立医院薪酬规制概念,开展薪酬规制现状、规制效应、医疗服务价值度量体现等理论和实证分析,对整合薪酬相关规制和构建新的薪酬规制框架提出结论建议,既丰富了公立医院规制理论研究,也为深化医改、尤其薪酬制度改革提供参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4)围绕薪酬总量规制核心问题,系统梳理我国公立医院薪酬规制演进过程,归纳比较我国公立医院薪酬总量核定的四种典型模式,结合模型简化和逻辑推导,系统分析不同模式的内在机制和优缺点,为薪酬规制理论研究提供实践基础。
王冬雪[6](2020)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贫困是造成人类生活不幸的罪恶本源,是制约人类社会发展的障碍和藩篱。消除贫困是人类社会努力实现的理想,是国际社会一致认同的价值追求,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和政治承诺。开发式扶贫是党和政府在我国农村扶贫开发实践中始终坚持的根本方针。开发式扶贫的本质在于将自食其力和社会帮扶结合起来,将扶贫资源与贫困群体需求有效对接,更大程度地激发贫困群体的内生动力,帮助贫困群体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通过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冲破贫困藩篱,打破贫困代际传递的恶性循环,由内而外彻底摆脱贫困。要想从根本上彻底摆脱贫困,实现可持续稳固脱贫,单纯地进行物质救济式帮扶是有限的,而且容易助长贫困群体等靠要的思想。扶贫先扶志,扶贫必扶智。只有通过发展贫困地区教育,提高贫困群体科学文化素质,帮助他们树立自力更生的意识和脱贫致富的信心,通过坚持学习、努力奋斗才能彻底改变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前途和命运。因此,教育扶贫作为国家脱贫攻坚战略体系的重要环节,其重要性不断显现,并被赋予了“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历史使命。一直以来,扶贫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兴学赈灾是民间社会的应尽责任。作为社会扶贫的重要主体之一,社会组织有责任有义务参与教育扶贫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我国农村扶贫开发也相应地进入到脱贫攻坚阶段,社会组织扶贫成为国家扶贫开发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上升到国家顶层设计层面。在此背景下,深入研究社会组织教育扶贫问题对于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扶贫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对于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教育扶贫中的作用有着不言而喻的深远影响。为此,论文围绕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选题,运用历史研究、系统研究、综合研究和实证研究等方法,详细论述了我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理论资源、实践探索、实践模式等内容,以此明确了我国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扶贫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站在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上,深刻探讨了我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角色定位、基本经验、发展机遇、发展挑战和发展路径等问题,以助推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背景下实现教育扶贫教育脱贫的总体目标。具体来说,论文在结构安排上共分六章。第一章是绪论部分。本章主要介绍了论文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国内外学者关于这方面的研究现状、论文研究思路及在此过程中运用的研究方法、论文框架结构及论文创新和不足之处,为论文研究提供基本的逻辑起点。第二章是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问题概述。本章主要阐释了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基本概念、现实背景、发展脉络、总体成效。以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现实背景为出发点,爬梳了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发展脉络,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1978年—1989年探索阶段、1990年—2000年展开阶段、2001年—2011年深化阶段、2012年以来攻坚阶段。并从缓解了政府教育扶贫财政压力、填补了政府教育扶贫工作空隙、促进了政府教育扶贫效率提高、减轻了贫困家庭子女教育负担等四个方面阐释了社会组织教育扶贫取得的总体成效。第三章是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理论资源。本章主要从经典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国外学者的相关理论以及中华传统文化蕴含的相关理论四个方面对论文的理论资源进行归纳,为第四章到第六章的实践探索、模式分析和未来展望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第四章是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实践探索。本章主要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以资育人、农村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六个方面概括了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涉足的主要领域和实践的具体内容。第五章是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主要模式。本章将社会组织教育扶贫实践模式大体划分为三种基本模式,即社会组织独立运作模式、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模式、产业+社会组织合作模式。其中,社会组织独立运作模式又包括筹款工具模式、项目运行模式、组织资助模式;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模式又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产业+社会组织合作模式又包括社会企业模式、公益创投模式、影响力投资模式。第六章是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未来趋向。这一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角色定位。论文科学合理地将社会组织在教育扶贫实践中所扮演的角色定位为扶贫资源的链接者、扶贫服务的提供者、扶贫能力的建设者、扶贫行动的倡导者和扶贫工作的合作者。在此基础上,第二部分提出要发扬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基本经验。论文从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抓好教育扶贫品牌建设、重视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开展多种形式慈善募捐四个方面深刻总结了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四十年来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经验,为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指导意见。第三部分分析了当前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发展机遇,即经济与社会转型激发社会组织发展、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提供发展时机、政府职能转变需要社会组织承接工作、制度创新为社会组织创造发展环境四大机遇。第四部分检视了当前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所遇到的挑战。论文分析指出,当前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存在法律缺失、社会组织外部管理僵化、普遍资源短缺和内部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亟需尽快解决。第五部分建设性地提出了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优化性路径选择。论文提出,为继续推进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良性发展,必须构建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法律体系、改善社会组织外部治理环境、落实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政策并加强社会组织内部能力建设。总之,通过全面总结和分析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实践情况,论文提出如下创新观点:一是归纳概括了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主要模式,包括社会组织独立运作模式、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模式、产业+社会组织合作模式三种基本模式。其中社会组织独立运作模式包括筹款工具模式、项目运行模式、组织资助模式;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模式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产业+社会组织合作模式包括社会企业模式、公益创投模式、影响力投资模式。二是鉴于社会组织在大扶贫格局下社会扶贫中的重要主体地位,明确定位了中国社会组织在2020年后农村教育扶贫中的五种角色,即资源链接者、服务提供者、能力建设者、行动倡导者和扶贫工作合作者。三是高度总结了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四十年来的基本经验,包括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抓好教育扶贫品牌建设、重视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开展多种形式慈善募捐四个方面,为2020年后解决农村相对教育贫困问题提供了指导意见。四是全面分析了社会组织教育扶贫在当前以及2020年后解决农村相对贫困问题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建设性地提出了优化性路径选择。
黄志豪(Raymond Wong)[7](2019)在《英国PFI法律制度与实践研究》文中研究表明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制度发端于英国,并流传于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与地区,在世界各地形成一股PFI项目浪潮,被诸多国家和地区广泛地应用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建设、投资、运营等领域,并逐渐构建出了一套PFI基本法律制度,形成了一系列理论与实践成果。PFI一改由政府全权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的传统,提出了促进私人部门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全新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中的高投入、低效率和资源高消耗的弊端,改变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模式。本人作为香港、英国和爱尔兰的执业律师,执业20余年,于中国大陆、中国香港、英国、加拿大以及美国等不同法域的公司治理、收购重组、IPO、PFI、政府采购等方面,拥有较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对英国的PFI制度曾长期进行过关注与研习,对其制度背后的法律经济学及其法理逻辑有较深刻的认识。结合自身英美法的法学知识背景以及律师实务经验,本人认为,英国PFI制度对推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缓解公共财政压力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中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提出和实践的历史节点上,英国PFI制度尤显重要和相关。本文立足于英国PFI项目制度及其实践,以法学为视角,以历史为纵截面,以现实为横截面,运用实证分析、价值分析、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等方法,在研究英国PFI制度的法理基础上,着重探讨了英国PFI的本质、历史演变、法律制度框架、合同制度、竞争性谈判制度、监管制度、纠纷阻却与解决机制等内容,并对这些制度在英国运作实践经验、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旨在为我国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共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提供经验借鉴,尤其是“一带一路”战略中实施PPP制度提供指导。关于PFI的内涵,诸多学者从经济学、金融学、公共管理学等角度进行了阐述,形成了多种定义。大多学者把PFI看成是一种融资方法或政府采购程序。从法律角度来看,PFI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合同),或者说一系列契约总合,是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管理目标、提供更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而与私人部门(包括私人部门之间)签订的一揽子契约,可以分为向公共部门提供服务型(Services Sold to the Public Sector)、收取费用的独立运作型(Financially Free-Standing Projects)、合伙运作企业型(Joint Ventures)等多种类型。PFI与PPP、BOT、BOO等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PFI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实现以经济效益的方法来提供有效率和效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PFI作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法律制度选择,既具有政府迫于财政压力做出选择的主动性,也具有经济理论决定法律制度选择的客观性。“政府失效”、“市场失灵”,一直是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上的一大难题。因此,发挥非政府制度即私人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实现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便成为一种基于互补愿望下的必然选择。通过政府部门与私人部门的结合,以优化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制度的最优化,即提升了其效率,也保障了其公平性。制度发展演化是必然的。在此种条件下,PFI制度出现也就成了自然而然的事情。PFI以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目标,围绕公共产品和服务进行投资、融资、建设、经营、管理和移交等一系列活动,形成了众多主体参与的复杂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PFI形成的法律关系复杂,而参与PFI法律关系的主体众多。总体来说,PFI可分为公共部门(政府)、私人部门(社会资本)两大主体,而它们的关系则建基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物)以及与其相关的行为。PFI能在英国首先出现并加以运用,其并非偶然产生的成品,而是受到当时英国乃至世界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影响与制约的结果。其次,PFI是人类社会或公共组织发展到一定先进阶段的证明,是对传统国家统治、管理观念与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PFI制度发端于撒切尔政府时期,因撒切尔政府系列改革(1979—1990)酝酿与萌芽,并在梅杰政府时期(1990—1997)得到确立,带领市场化改革,以不断提升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布莱尔政府时期通过“合作政府”等一系列改革,PFI得以进一步完善(1997—2007);其后,卡梅伦推出的“大社会”新政(2008—2016),对PFI作出修正与调整,有针对性地提出了PF2,预示着PFI的改革方向与进程,并把PFI推向了更高层面。当前,随着英国“脱欧”(BREXIT)程序正在进行,深受欧盟的相关法律法规所制约的PFI和PF2正面临着重大挑战。英国是普通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在法律制度的构成上以判例法为主,其法律制度构成具有鲜明的特点。虽然英国没有制定专门针对PFI的法律,但是英国通过自己多年探索,形成了丰富的PFI项目运营经验,并结合实际需要不断出台和更新PFI法律性文件,同时对欧盟有关政府采购指令等规定实现国内法律法规转化,在英国逐渐形成了以《公共合同条例》、《公用事业合同条例》等为核心、以财政部政策指南为补充的金字塔式的PFI法律制度。总体说来,英国适用于PFI/PPP项目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国际条约,例如欧盟条约、WTO协议等国际条约中均载有PPP的规定,是英国PFI/PPP法律制度的重要来源。第二,议会通过的法律法规,例如英国国会通过的《公共合同条例》(2015)、《公用事业合同条例》(2016)和《公共采购(修改)条例》(2016)等,是用来约束PFI/PPP项目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三,政府制定的政策,包括英国财政部制定的各种PFI/PPP指引、规范指南以及实施细则,以及PFI标准合同等政策,是英国PFI/PPP运作的主要制度依据。英国PFI合同法律制度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由欧盟制定的的《政府采购指引》;英国制定的的《公共合同条例》(2015)、《公用事业合同条例》(2016)和《公共采购(修改)条例》(2016);以及英国财政部制定的多个实施细则、标准条款、标准文件等内容构成。从1997年开始,英国着手编制PFI标准合同范本,2012年英国财政部根据《公私合作的新方法》(2012)中所提出的改革要求,发布了新版PF2标准合同草案(Standardisation of PF2 Contracts)(draft)。在法学层面上,PFI可以看成是由一系列合同构成的一个系统。在PFI项目中,项目各个主体通过合同的方式紧密联系在一起,确立了PFI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形成了PFI项目的流程,也构成了PFI主要法律制度框架。各个合同环环相扣,不可分割,缺一不可。PFI合同之间的相关性,组成了一个整个项目合同群,构成了一个复杂的合同系统工程,主要包括项目合同、承包合同、融资合同等。项目合同(Project Agreement),也称为特许合同(Concession Agreement)是PFI项目中最为关键的一份主要合同,而其他合同都由该合同产生演化而来,可以说是项目合同的次合同或附加合同。PFI项目合同的标准化(So PC)是通过对PFI项目合同的规范并形成统一适用合同的活动。So PC为PFI项目各方主体进行各种行为提供了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也为各方主体减少了相应的谈判时间,降低谈判成本,加快交易速度,形成各主体之间风险分配共识等方面,提供了具有普遍操作意义的文本与程序。So PC体系庞杂、内容丰富、条款众多,一般包括了规范性条款、引导性条款、说明性条款等内容。从规定条款的内容上来看,So PC规定了政府主体、项目承包商以及融资方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很明显,So PC考虑的不仅仅是项目合同问题,而且对与项目合同密切相关的问题也尽量加以考虑。由于PFI合同是一个长期的制度安排,在此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素,PFI项目承包商、融资方的借款违约风险非常大,项目受外在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带来的风险也随处可见。因此,在So PC中需要对金融机构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也需要通过法律对项目各方主体能力作限制明确的规定。竞争性谈判制度是PFI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所谓竞争性谈判是指公共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私人部门(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选出最佳公共产品和服务供应商的活动。竞争性谈判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所规定的非招标程序的采购方法之一,也为世界诸多国家所采纳。自2004年3月在欧盟公共采购法指令(Directive2004/18/EC)中规定竞争性谈判制度以来,即被认定为是最适合于PFI项目的采购程序,因此,英国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多次对该程序在PFI领域的适用颁布了指南。根据《公共合同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英国PFI总体上存在着四种类型的招投标制度:一是公开招标程序;二是限制性招标程序;三是商谈性谈判程序;四是竞争性谈判程序。竞争性谈判程序主要适用于复杂项目PFI项目,也被认为是英国PFI法律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在四种类型招投标制度中,竞争性谈判程序最为灵活,在该程序下公共部门(招标人)可以就项目的甄选与私人部门(投标人)进行充分商谈,由竞标人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和技术指标。Vf M(物有所值)是英国PFI竞争性谈判制度的重要原则。根据英国财政部颁布的《物有所值评价指南》(Value for Money Assessment Guidance)等政策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开展PFI项目的所有部门必须进行Vf M评价,评价主要围绕可行性(Viability)、有益性(Desirability)、可实现性(Achievability)等三方面展开,并分为计划阶段评估(Programme Level Assessment)、项目评估(Project Level Assessment)和采购评估(Procurement Level Assessment)三大阶段进行评估。英国PFI竞争性谈判流程异常繁琐、复杂,乃是造成英国PFI公共采购成本高昂的主要原因。根据欧盟委员会颁布的《关于竞争性谈判的解释指南》、英国政府商业办公室《关于新法规中竞争性谈判程序的指南》(2006),以及英国政府商业办公室与英国财政部联合颁布的《竞争性谈判指南》(2008)等规定来看,我们可以把PFI竞争性谈判分为三个阶段:谈判准备阶段、谈判阶段、谈判后续阶段。由于PFI项目过程复杂、生命周期漫长,对其的监管亦随之变得异常棘手。英国对于PFI项目监管采取了以政府行政监管为主,外部行政监管为辅的监管制度设计。经过一系列改革与调整之后,在英国建立起了较完整的监管组织体系,形成了较完整的PFI监管机制。总结起来,现行英国PFI监管架构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三个层面主要为中央层面、地方层面、中央和地方交叉层面;中央层面主要包括IPA(前身为IUK)、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审计署;地方层面主要是享有一定政策自主权的地方当局;中央和地方交叉层面主要包括地方伙伴关系公司、政府采购管理当局。英国PFI监管措施多样、程序复杂,主要可以分为PFI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监管和PFI合同运行过程的监督两部分。对PFI项目计划方案的审核是在PFI正式签约前的一个监督问题。这是PFI项目正式进入签约前的必经阶段,对保证项目后续进展以及如期高质交付公共产品和服务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对PFI项目计划方案审核监管,可以分为实体审核与程序审核两大方面。实体审核是解决审核的内容与标准问题,程序审查是解决审核的方式与方法问题。程序审核主要体现在英国政府对PFI项目的审批与管理,分战略规划阶段(SOC)、业务规划阶段(OBC)、业务全面启动阶段(FBC)三个阶段完成一系列审批程序,主要由英国财政部完成。在PFI合同签订之后,PFI项目就正式开始启动运行,英国政府从财务、审计、工程管理、时间管理等方面对PFI项目的运行过程进行了全方位的监管。PFI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合同体系,涉及到诸多主体的利益,加上其生命周期漫长,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可避免。在长达几十年的持续合同安排与合作中,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合作条件、社会环境、技术进步、融资结构、风险分担、利益分配、项目实施等诸多要素都将不同程度发生变化,难以预料的风险不可穷尽,这就很容易打破当初签订PFI合同时的设想与计划,影响到各方的利益均衡,由此引发各种争议与纠纷。从合同的角度来看,英国PFI纠纷总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争议;私人部门与其他私人部门之间的争议。英国PFI纠纷情况并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常见,据公开信息统计,英国PFI项目发生争议纠纷比例相当少,不到项目合同总数的10%。其中原因较多与英国PFI合同签订履行的大量前期准备工作以及完善的合同纠纷阻却机制有关。PFI纠纷阻却制度,主要包括PFI合同定期审查阻却机制、合同谈判与再谈判阻却机制、标准合同的弹性条款阻却制度等。所谓定期审查(periodic review),是指PFI项目合作各方在项目运行一定期限内,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与风险进行重新评估,并基于评估结果对项目的资源利用、各方权利义务、风险承担等进行再分配。定期审查制度是英国PFI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化解项目风险、阻却合同纠纷起着重要作用。如果在PFI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势变更而确实发生履行困难或不能履行的情形,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有关内容可以启动再谈判程序,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协商和变更。在通常情况下,与可预见的变更事项相比,不可预见的变更事项更难达成共识,为减少PFI项目合同的签约阻力,也为了更好地解决PFI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在合同中设置再谈判程序可以受到一定的正面效果。对于很难完全预见服务标准变更情形的,公共部门可以要求承包商将预先指定的可定价变更事项纳入合同,出于特殊情形的出现可以变更合同中的有关事项,预设数量、单价等弹性调整机制。根据英国相关法律以及《PF2标准合同》的规定,PFI纠纷解决方式或程序主要包括磋商(Consultation)、专家决断(Expert Determination)、仲裁(Arbitration)、诉讼(Court Proceedings)和CEDR(Centre for Effective Dispute Resolution)。磋商是解决PFI争议的重要方法,也是处理PFI纠纷的优选程序,并且贯穿到争议解决的整个过程。专家决断是在相互磋商失败后进入到第二个解决阶段,即在磋商失败或不被采纳之后进行。专家决断并不是必经程序,有时可以采用其他ADR途径进行解决。专家决断依赖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专家决断的优势在经济便捷,便于保密。专家决断一般具有终局性,一旦做出决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仲裁是在专家决断失败之后,PFI纠纷解决进入到了第三个阶段后采取的一种ADR形式。是否采取仲裁进行解决PFI纠纷,主要依靠合同当事人的同意或合同的仲裁条款。在《PF2标准合同》中,诉讼与仲裁均被列明为处理PFI合同争议的最终方式,但亦写到诉讼不是解决PFI争议的首选方式。CEDR是一个旨在解决PFI或长期合同、民间商业性争议的组织,建立于英国调解与仲裁争议解决制度的基础上。随着CEDR的不断发展与广泛使用,现已经成为解决PFI争议的一个重要途径,为PFI争议解决提供了一个具有综合性的选择。英国PFI取得成功有目共睹,并且成了世界诸多国家以及国际社会仿效的对象,其成功经验值得研究和总结。一是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从本质上来说,PFI就是以合同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各种制度合成品。虽然英国受法律传统的影响,没有单独出台《PFI法》,但是英国推行了以国际法(欧盟法、WTO组织协议)、《公共合同条例》、《公用事业合同条例》和《公共采购(修改)条例》等为核心的PFI法律制度,同时辅以诸多的政策指南,形成了较为金字塔式的PFI法律制度。二是注重保护PFI主体的合法权益。英国PFI之所以能够维持发展,并得到众多私人部门的拥护与支持,是与英国政府在PFI中充分考虑和尊重各方主体合法利益并进行切实保护紧密相关。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贯穿于PFI整合项目的运行过程之中。三是不断提高PFI制度及其项目运作的透明度。英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最大限度地增强项目运作的透明度。英国国会要求更强的透明度及建立PFI项目的问责制;政府采购部门需要从私人部门合作方得到及时、准确的信息以确保对合同的有效管理;企业需要从政府部门获得更多信息以推进有效的商业安排及服务交付。四是不断促进PFI的物有所值(Vf M)。Vf M评价体系在英国得到了广泛的适用。英国是世界上最早推行PFI的国家,也是最早建立Vf M评价体系和采用Vf M评价方法的国家。达到Vf M的最大化已成为项目经济评价的核心,是引入PFI的重要前提标准英国PFI法律制度所取得的成功也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而是在不断改革中使公私合作制度逐渐走向成熟,使各项制度走向完善。这种制度的成熟具有阶段性和整体性,表现在专业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分工、公私合作业务细分,以及标准合同条款的精细化、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更加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等。英国的这些宝贵经验,我国可以按自身实际情况适当地反映和采用。首先,我国可以单独制定《PPP法》为基本法。英国关于PFI的法律制度非常完善,形成了金字塔式的PFI法律制度,是英国PFI成功的制度基础。因此,借鉴英国经验,建立健全我国PFI法律制度成为当前首要问题。其次,建立PPP标准合同制度。从英国PFI法律制度及其实施经验来看,其标准合同在PFI法律制度中作用举足轻重,为各方主体提供了行动指南,大大降低了谈判成本和时间,成文英国PFI实施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第三,建立强而有力的PPP监管制度。当前,我国PPP项目监管体系不完善、正面对政府监管角色混乱、监管职权界定不清、监管力度不足与行政过度干预、监管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亟需对我国PPP监管制度进行完善。英国成立了PFI实施的专业机构,实施三级监管制度,值得我国借鉴。第四,完善PPP风险防控制度。大部分PPP项目由于生命周期长、投资大、参与主体多、技术要求高等原因,导致其风险重重。根据英国PFI制度的经验,PFI项目风险尽量转移到私人部门,公共部门一般承担少量风险。英国PFI制度对我国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尤其在“一带一路”战略中具有较强的运用价值。虽然我国“一带一路”战略中PFI/PPP项目实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不可否认,沿线众多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法律等方面千差万别,投资与建设环境异常复杂,并与我国的环境很不一样,势必造成PFI/PPP在实施与运用过程中困难重重,项目的风险也随处可见。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研究与全面认识“一带一路”战略中PFI/PPP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降低投资风险,推动“一带一路”战略全方位实施。览观国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域广阔,参与主体众多,各国与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法律制度等千差万别,必然导致PFI推进过程中的难度与障碍;纵观国内,PFI/PPP制度在国内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制度尚未成熟,尤其是在“一带一路”跨境基础设施建设中,还存在着项目审批、项目融资、项目规划设计、项目税收、项目采购、法律纠纷解决等诸多风险,亟待进一步研究。在这种内外交困的背景下,作为PPP重要组成的PFI,在英国具有较成熟的法律制度与成功实施经验值得借鉴,为“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大家可接受的融资模式和制度保障。当然,借鉴英国PFI法律制度经验完善我国PFI/PPP法律制度前提下,在“一带一路”战略中运用PFI/PPP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考虑到诸多国际因素:第一,加强政治经济文化交流,实施“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中国方案。交流是增进各国相互了解,提高互信,实现利益共赢与对话,是解决“一带一路”PFI/PPP项目争议的前提条件和必然途径。第二,加强“一带一路”PFI/PPP顶层制度设计,推动“中国标准”国际化。PFI天生具有国际性,与其他国家拥有强大的可通约性,当今世界多国政府几乎都支持PFI制度,并在很大程度上推进PFI项目的开展。我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倡议国,理当建立起一套以中国为核心、具有普遍适用性的PFI/PPP制度。第三,加强“一带一路”PFI/PPP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建设,推进PFI/PPP项目顺利开展。我国需要从海外投资保险、双边投资条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等方面,建构协同、严密、综合性的投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第四,创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PFI/PPP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促进PFI/PPP争议及时解决。随着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项目增加,投资快速增长,PFI/PPP项目投资争端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作为“一带一路”的倡导者以及主要投资者,中国理应主导并创建包含地缘特征的PFI/PPP争端解决机制,例如,建立“一带一路”国际仲裁机制、完善与拓宽中国-东盟FTA争端解决机制、设立AIIB的PFI/PPP争端解决机制、及与国际认可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合作设立PFI/PPP争端解决机制等。
王玉璋[8](2019)在《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规制政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城镇供热是城市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后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城镇供热一直采用福利供热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投资主体单一和国有供热企业低效率问题严重制约了城镇供热行业的供给能力提升。为了消除投资瓶颈、改进生产经营效率,上世纪90年代,我国城镇供热行业开始进行以产权改革和放松资本准入为主线的市场化改革。以特许经营为主要形式的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简称PPP)模式在吸引投资、优化行业资本结构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①。为了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用基础设施领域投资经营,2014年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出台推广应用PPP模式的政策文件。随后,在城镇供热领域,PPP模式进入高速发展时期。根据财政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心PPP综合信息平台的统计,截止2017年底,北方15省②②(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供热PPP项目共有260个,总投资额达807.91亿元。如今,PPP模式已经成为我国城镇供热市场化改革的主流模式之一。从理论角度看,私人部门进入城市公用事业领域必然会引发新的市场失灵问题。为此,针对PPP模式的有效政府规制必不可少。目前,我国城镇供热领域尚未建立完善的政府规制体制,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高效的规制机构和有效的规制政策工具。因此,结合城镇供热PPP的规范性目标,开展系统的规制政策研究,对改善城镇供热行业绩效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遵循从“为何规制”到“怎样规制”的思路,本文首先从城镇供热技术经济特征入手,分析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规制需求,并选取相关数据,构建省际面板模型对城镇供热规制政策效果进行实证分析,继而根据分析结果提出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规制政策框架。最后,本文对相关规制政策进行逐项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如下:(1)对相关的文献进行了简要梳理。本文从规制起因、规制方式选择两个层面对现有城镇供热规制文献进行了梳理。城镇供热规制主要根源于其准公共产品属性和自然垄断特征。PPP模式下,受信息不对称影响,传统规制方式无法实现多维规制目标,激励性规制方式将是城镇供热规制的必然选择。文献梳理发现,目前我国基于PPP视角的城镇供热规制政策研究比较少,研究重点仍然停留在为何规制层面。此外,相关研究多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非常缺乏。(2)提出了 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规制政策框架。本文从城镇供热技术经济特征入手,分析了城镇供热规制需求,并结合PPP模式的规范性目标,构建面板模型对城镇供热规制效果进行实证分析,根据分析结果提出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规制政策框架。分析结果表明,现行规制机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城镇供热行业供给总量和投资规模,改进了项目企业生产效率,但在优化行业投资结构、控制供热服务价格、提升普遍服务水平三个方面,效果并不理想。为此本文提出了包含政策导向、政策内容、政策工具选择和政策运行体系在内的城镇供热规制政策框架。(3)探讨了城镇供热市场结构重组与PPP项目准入规制政策。本文首先分析了现行城镇供热市场结构的缺陷:一是大型国有供热企业高度垄断,妨碍公平竞争;二是众多小型供热企业分散经营,缺乏规模经济效应;三是新企业准入门槛较高,难以参与经营。本文以有效竞争为基准,探讨了城镇供热市场结构重组模式选择,并给出了四项政策建议:深入推进实质性政企分离、对在位大型供热企业进行横向拆分、推进小型供热企业并购和保障公平接入。随后,本文对城镇供热PPP项目竞标资格审查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保障公平竞标资格审查的政策建议。针对城镇供热PPP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合谋围标行为,本文就其发生机制和防范机制设计展开分析,并给出了相应政策建议:完善招标法律法规体系、健全项目招标监督机构、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创新招标监管方式、设施合理的拦标价格并建立城镇供热企业诚信档案制度。(4)探讨了与PPP模式相适应的激励性热价规制政策。本文首先提出PPP模式下热价规制的四维目标:防止垄断高价损害用户利益、激励项目企业改进效率、维护项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潜力、促进清洁供热。然后,本文从现行成本加成定价机制缺陷入手,分析PPP模式下的激励性热价规制需求。与成本加成定价相比,激励性价格规制方式至少具有三重机制优势:竞争性价格形成机制、动态性价格调整机制和针对性补贴机制。最后,本文以一般价格上限模型和标杆价格模型为基础,结合我国城镇供热PPP实际,对两类激励性热价规制模型设计和相应政策进行了探讨。(5)探讨了适应PPP模式的城镇供热普遍服务规制政策。本文以PPP背景下城镇供热普遍服务制度困境为切入点,分析了城镇供热普遍服务模式选择,并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本文认为,PPP模式下,城镇供热普遍服务正面临严重的制度供给不足问题。遵循体制转型过程中普遍服务模式的一般演化路径,应当建立由责任主体、服务对象、实现机制三部分组成的城镇供热普遍服务规制框架。鉴于现行城镇供热管理体制的过渡性特征,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普遍服务模式有两种现实选择:政府补贴模式和普遍服务基金模式。除存在影子成本外,对城镇供热企业的普遍服务补贴不但扭曲企业的成本分配,而且会偏离普遍服务目标。为此,应当转变定价方式、强化企业成本监审、建立相对独立的规制机构并完善补贴监督机制。针对居民用热补贴的不公平和低效率问题,应当调整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完善弱势群体用热补贴制度。在市场化改革背景下,建立普遍服务基金是城镇供热普遍服务的必然趋势。为此,本文提出了五项政策建议:完善普遍服务基金法律法规、建立普遍服务基金管理机构、健全普遍服务基金监督体系、强化供热企业成本监审、改善普遍服务市场环境。结合以往的研究,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1)构建省际面板模型对城镇供热规制效果进行实证分析,为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规制政策研究提供了的经验证据。由于行业数据比较缺乏,现有城镇供热规制研究大多停留在定性分析层面,定量分析比较缺乏,所得结论不够严谨,缺乏说服力。本文在搜寻和整理城镇供热行业相关数据基础上,基于PPP视角,构建省际面板模型对城镇供热规制效果进行实证分析。回归结果为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规制政策研究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2)探讨了激励性价格规制政策在城镇供热PPP模式中的应用,丰富了城镇供热价格规制研究的内容。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城镇供热行业的激励性价格规制研究比较少见。本文以热价规制目标为起点,在PPP风险分担与收益分享框架下,探讨能够权衡多重规制目标的激励性热价机制设计。这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城镇供热价格规制研究,并为制定适应PPP模式的城镇供热价格规制政策提供了思路。(3)探讨了与PPP模式相适应的城镇供热普遍服务政策选择,为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普遍服务规制政策制定提供了依据。公用基础设施领域的普遍服务规制研究多集中于电信、电力、邮政等领域,城镇供热普遍服务研究较为少见。由于缺乏具体的城镇供热普遍服务内涵界定,相关研究呈现显着的碎片化特征。本文结合行业特点界定了城镇供热普遍服务的基本内涵,并以此为基础,从PPP背景下的城镇供热普遍服务困境入手,探讨了 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普遍服务模式选择,为制定相应的规制政策提供了参考。
郭春媛[9](2019)在《我国文物保护经费有效供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文物保护经费是我国文物保护的基础,是文物事业发展的保障,经费能否充分、有效供给是社会对文物工作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我国一直实行文物保护经费政府供给,在中央、地方两级政府的共同关注下,文物保护经费在保护传承文化遗产,为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增强中央政府文物保护宏观调控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2013年以来,我国文物保护经费供给遇到严峻挑战,基层文物保护经费严重不足,地方政府缺乏文物保护经费供给动力,企业和个人参与文物保护经费供给渠道不畅,公众对于文物保护工作的满意度不增反降,我国文物保护经费陷入供给不力、效率低下的困境。本文以文物保护经费供给为切入点,通过大量数据资料分析,修正文物保护经费供给体系存在问题,探讨文物保护经费有效供给途径,希望通过经费供给方式的调整解决基层文物保护困境,调动地方政府文物保护积极性,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文物保护的良好局面,满足公众对文物产品的供给需求。本文研究方法上选择公共财政理论做为研究文物保护经费供给的理论基础,以建国以来我国文物事业发展历程及趋势做为研究的现实依据,梳理文物保护经费供给情况,对照公共财政理论的公共性、有限性、公平性和效率原则,从文物保护经费供给规模、供给主体、供给结构、供给效率四个方面对文物保护经费供给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逐一论述,剖析文物保护经费供给与公共财政要求和我国文物事业发展不相适应的部分。文章收集整理了建国以来我国文物保护经费供给的数据资料,对长时段内经费供给数量及分配进行纵向对比,同时开展跨行业、跨国界的横向比较,使经费供给分析更具说服力。通过对比分析,对我国文物保护经费供给问题有了更为清醒的认知。文物保护经费供给受公共财政体制和文物事业发展双重影响,伴随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改革日益深化和文物事业转型的影响,文物保护经费供给出现了明显的不适应,经费供给的调整滞后于财政体制演变步伐,滞后于文物事业发展脚步,直接导致文物保护产品供给与公众需求矛盾突显。主要表现为:文物保护经费供给总体规模不足,与我国庞大的文物资源数量不相匹配;经费供给主体单一,政府垄断式供给加重公共财政负担,限制了经费规模和公众参与程度;供给结构不合理,文物保护经费供给范围有限,对不同类型文物保护主体存在供给对象差异化,供给方向偏重于微观项目实施而忽视宏观调控,在文物资源分布及经济发展不同区域间明显供给不均衡的现状,与我国文物保护制度及事业发展现状不相适应;供给效率低下,文物保护经费投入效果缺乏考核标准,财政资金效率未得到充分体现等等。虽然不能将文物产品供给之成败完全归咎于经费供给制度,但经费供给背后所反映出来的是我们文物保护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高低,经费做为撬动事业发展的重要引擎在其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文物保护经费供给存在的问题已经导致了文物保护产品供需矛盾,引发了公众对文物保护产品供给现状的不满。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供给,成为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现阶段面临的关键环节。“以政控财,以财行政”,要解决文物保护产品供给问题,必须透过经费解决行政管理领域需要改进的环节,通过经费供给制度的调整转变管理行为,学会以经费为杠杆发挥文物保护职能,最终实现对文物保护产品的充分有效供给。文物主管部门要从具体审批事项中超脱出来,转而关注文物管理政策研究和文物保护经费制度设计,调动全社会积极性,共同参与文物保护。为此一要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文物产品供给主体多元化,根据文物保护产品的不同类型,合理确定政府、企业、公益组织不同供给主体,形成政府公共财政引导型供给为主导,企业、个人资本参与型供给为补充,公益组织志愿型供给为辅助的多元化供给体系;二要多方供给,扩大文物保护经费供给规模,调动政府、企业、公益组织及文博单位自身优势,探索多方供给模式;三要事权财政一致,优化文物保护经费供给结构,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文物保护事权并建立与之相匹配的财权,建立第三方对文物部门支持的工作机制;四要加强制度建设,推进经费供给行为规范化,完善经费供给法制和标准建设;五要提升治理能力,增强文物保护经费供给效率,适应新形势我国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趋势和公众需求,提升文物保护工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实现文物保护经费供给规范化,为文物产品的充分有效供给提供保障。本文的创新之处有四:一是运用公共财政理论分析文物保护经费供给,为研究寻找到明确的理论基础;二是从供给规模、供给主体、供给结构、供给效率四个角度分析文物保护经费供给现状及问题,构建出文物保护经费供给分析的系统框架;三是提出了新的中央与地方文物保护事权划分标准并以此构建事权财权一致的管理模式,即将现有的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的事权划分体系,调整为以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为原则的新型事权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与之相匹配的财权;四是提出建立省级以下文物保护经费转移支付制度,解决基层文物保护经费困境。文物保护经费供给事关我国文物事业发展大计,是国家文物事业发展政策的体现,有效的经费供给对于满足公众对文物保护产品的需求、提升文物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开创我国文物保护事业的新局面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汪洪溟[10](2019)在《基于经济效应分析的社会保障建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与发展在现代工业社会之中,具有着十分重要的“安全网”与“稳定器”作用,从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意义上来说,无疑应视之为公民所应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自建国以来,我国政府一直多方致力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并已经取得了质的飞跃与巨大的进步。2016年7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目标,包括“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建成,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完善社会保险筹资机制,建立社会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稳步提高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实现基金的安全可持续运行”的具体发展目标。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做出了我国社会基本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的重大政治判断,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与发展的方向更加明确。综合当前的经济与社会总体形势来看,当前我们仍然正处于加快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与发展的关键时期,而对照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保障水平和服务体系建设等具体方面,尤其是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发展依然不充分和不均衡的现实,未来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依然有着较多的问题需要逐步解决。在研究解决上述一系列问题的过程中,社会保障资金及其待遇支付等作为维系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其对劳动就业、收入分配以及整个经济增长的效应问题,是不能不深入考虑的重要方面。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密切关系,决定了在社会保障体系改革与发展的过程,必须对社会保障制度设计、覆盖范围和待遇水平等因素的经济效应加以具体而深入的分析。例如,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与发展,是否有效地促进了就业的增加,是否如理论预期的那样改善了收入分配状况,以及是否促进了经济的增长与发展?这些问题的回答尽管可以依据相关的理论进行定性的分析,但是同时无疑也需要有相关的实证分析结果来作为必要的支撑。为此,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全民覆盖”宏伟目标的具体实施步骤之际,本文即以社会保障经济效应分析为主要内容,来对社会保障体系改革与发展的路径选择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本文以社会保障经济效应分析为视角,对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与发展的路径选择进行的研究,在理论上,本文可以弥补已有大量研究定性分析较多而定量研究相对不足所带来的缺憾,所做的实证分析能够深化我们对相关的制度与政策措施的认识,同时也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与发展路径选择,丰富了必要的理论基础;在实践上,本文对建国以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与发展过程的分析与总结,能够为我们反思过去所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对策是否存在不足,提供必要的思路。另外,本文选取劳动就业、收入分配与经济增长效应为主要内容的实证分析,能够为相关社会保障项目的制度设计与改进,提供不同的视角并为提高各个社会保障项目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做出一定的贡献。根据本文的研究目的,本文的内容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交代本文研究的背景、意义与方法等;第二部分为理论基础与研究综述,主要是对社会保障基本概念的总结与相关文献的评价,为了更好地梳理出本领域所涉及的理论框架与研究基础,我们在开展本文研究之初就专门对本文涉及的基本概念和相关研究文献进行了总结和分析;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与发展过程的总结与分析。我们将建国以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与发展过程,按照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分为了“计划经济时期”、“双轨制时期”、“市场经济时期”和基本建立以来的发展等四个阶段,并就每一阶段的制度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了总结,最后给出了我们的评价;第四部分分为三章,由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构成,分别是对劳动就业、收入分配和经济增长效应的分析。我们分别就社会保障经济影响分析的三个最主要方面进行了理论与实证分析,在首先归纳和总结相关理论分析框架与观点的基础上,我们运用相关的统计数据建立了实证分析模型;第四部分是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经验的总结;第五部分是基于全文的分析所得出的当前社会保障体系改革与发展的路径选择。我们认为现阶段主要应当在推进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扩大制度覆盖面、健全财务模式并强化基金监管,以及提高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等几个方面,来把握未来社会保障体系改革与发展路径的选择问题。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可以归结为如下两个方面:一是从新形势下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与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确定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经济效应分析切入点。已有的大量社会保障经济影响研究,主要都是立足于具体的单方面的社会保障经济效应,尤其储蓄与消费效应等分析,而本文研究则是首先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发展的实际过程,以及结合可能存在的问题得出的实际需要,来确定我们的研究内容与方向的。这样的研究视角使得我们的实证分析,始终都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目的与需要,并较好地将理论与实际、宏观与微观等不同层面实现了有机地结合。例如,本文首先进行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效应的实证分析,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首先是进行理论分析框架的总结与分析,然后结合理论框架设计了实证分析模型,最后我们依据实证分析的结果,给出了其对政策制定层面的影响分析与总结。二是构建了基于劳动就业、收入分配和经济增长效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与发展问题研究框架。为了有效地达到本文分析与研究的最终目的,我们所进行的作为主体部分的实证分析,首先经过了慎重的考虑与选择,以已有的大量研究为基础,我们没有选择通常人们普遍关注的储蓄与消费效应,而是从宏观效应分析入手,以劳动就业、收入分配与经济增长效应涵盖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与发展的积极效应。经过三个方面的实证分析与探讨,我们认为这样的内容构成比较符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需要,可以有效避免宏观与微观层次相互脱节的问题。所以,我们认为本文在内容上也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创新。
二、现行住房改革财务制度设计质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现行住房改革财务制度设计质疑(论文提纲范文)
(1)房产开发企业违规代收契税治理优化研究 ——以揭阳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研究背景 |
0.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0.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0.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0.5 研究方法 |
0.6 创新与不足 |
1 房企违规代收契税基本范畴及相关理论 |
1.1 房企违规代收契税基本范畴 |
1.1.1 房企代收契税概念界定 |
1.1.2 房企代收契税违规的依据 |
1.1.3 房企违规代收契税治理必要性 |
1.2 相关理论 |
1.2.1 税收遵从理论 |
1.2.2 税收风险管理理论 |
2 揭阳房企违规代收契税调查 |
2.1 揭阳房企违规代收契税情况调查问卷 |
2.1.1 调查问卷相关情况说明 |
2.1.2 调查问卷结果统计分析 |
2.2 访谈结果及归纳 |
2.2.1 访谈情况说明 |
2.2.2 访谈结果分析 |
3 房企违规代收契税的影响及揭阳的治理实践 |
3.1 房企违规代收契税的影响 |
3.1.1 对购房者权益的影响 |
3.1.2 对税务部门的影响 |
3.1.3 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
3.1.4 对行政审批效率的影响 |
3.1.5 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
3.2 揭阳市房企违规代收契税治理实践 |
3.2.1 组织开展违规代收契税集中整治 |
3.2.2 加大委托代征监管力度 |
3.2.3 建立房地产税种一体化管理体系 |
3.2.4 加大契税政策宣传辅导力度 |
4 房企违规代收契税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1 房企契税遵从度有待提升 |
4.1.1 资金短缺加大房企税收遵从难度 |
4.1.2 房企自私性不遵从推高契税违法增量 |
4.2 契税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
4.2.1 契税税制设计与契税征管严重脱节 |
4.2.2 契税违法处罚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 |
4.3 违规代收契税监管力度不够 |
4.3.1 违规代收契税监管力量薄弱 |
4.3.2 违规代收契税风险防范不到位 |
4.4 契税纳税服务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
4.4.1 契税宣传辅导效果不佳 |
4.4.2 契税电子化办税有待加强 |
4.5 违规代收契税综合治理机制亟需建立 |
4.5.1 尚未形成契税协税护税合力 |
4.5.2 契税违法违规监督缺位 |
5 优化房企违规代收契税治理的对策 |
5.1 加大奖惩力度提升房企税收遵从 |
5.1.1 发挥守法激励提升房企税收遵从 |
5.1.2 加大契税违法惩戒减少房企自私性不遵从 |
5.2 完善法律法规堵塞违规代收契税漏洞 |
5.2.1 优化契税制度规范契税征管 |
5.2.2 健全征管法体系细化契税违法处罚标准 |
5.3 加强契税监管严防违规代收风险 |
5.3.1 强化契税征管和税收执法监督 |
5.3.2 推进分类分级管理严控契税违法风险 |
5.4 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契税办税便利 |
5.4.1 创新宣传辅导培育遵从文化 |
5.4.2 借力信息化手段加快电子办税进程 |
5.5 加快建立违规代收契税综合治理机制 |
5.5.1 加大房地产涉税信息共享 |
5.5.2 鼓励各方参与契税违法监督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揭阳市房产开发企业违规代收契税情况调查问卷 |
附录2 关于揭阳市房产开发企业代收契税调查问卷的相关访谈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3)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鲁东南地区的社会变迁 ——朱村研究(1949-200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学术史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资料概述 |
第一章 朱村早期的自然生态和社会历史 |
第一节 村落形成与对外联系 |
一、傍水而居的生态地理 |
二、自然灾害与宗族迁居 |
三、经济地理空间 |
四、婚姻圈与社会交往 |
第二节 文化背景与社会变革 |
一、科举传统与文化教育 |
二、中共党组织的建立 |
三、土改与朱村权力结构 |
小结 |
第二章 集体化与朱村的人口家庭变迁 |
第一节 人地冲突与调整 |
一、人口增长与人地失衡 |
二、计划生育政策及其影响 |
三、人地冲突与人口外迁 |
第二节 人口增长与家庭制度的变迁 |
一、家庭规模变化 |
二、核心家庭趋向 |
三、家庭周期与经济负担 |
第三节 家庭困境及其应对 |
一、合作化前的家庭经济 |
二、从合作社到人民公社化 |
三、人民公社时期的家庭收入 |
四、灾荒与家庭经济生活 |
小结 |
第三章 集体财产与家庭经济 |
第一节 集体财产与家庭财产 |
一、合作社与生产资料的集体化 |
二、“大跃进”与资产的“再集体化” |
三、核算单位变更与资产下放 |
四、农村改革与资产分配 |
第二节 超支借款与家庭经济 |
一、集体化与超支欠款 |
二、借款与经济依赖 |
三、欠款问题的解决 |
小结 |
第四章 国家、乡村与公共权力 |
第一节 组织与管理者 |
一、乡村社会的组织结构 |
二、主要干部的新陈代谢 |
三、家族关系的强化 |
第二节 制度建设与权力制约 |
一、“四清”与财务整顿 |
二、整党与队伍净化 |
三、民主理财与政治、经济路线的监督 |
四、双向表达与“向下”的权力 |
第三节 公共权力与乡村秩序 |
一、“看青”与社会管理空间 |
二、多维利益与“公”“私”界限 |
三、围绕公共食堂的利益冲突 |
小结 |
第五章 经济变迁中的乡村理性 |
第一节 农业种植的有限自主 |
一、生产计划中的国家与乡村 |
二、计划中的“反行为”视角 |
三、种植结构的人为因素 |
第二节 劳动力分配 |
一、合作化与劳动定额 |
二、劳动报酬与“退社”风波 |
三、公社时期的劳动管理 |
四、集体经济与联产承包 |
第三节 劳动力、机械化与集体经营 |
一、集体经营与密集型生产 |
二、六七十年代的机械化发展 |
三、剩余劳动力与副业生产 |
第四节 土地、水利与作为共同体的乡村 |
一、土地登记与地权集中 |
二、水利占地与林业发展 |
三、维权与共同行动 |
小结 |
结语:乡村社会的主体意识 |
一、乡村社会的自我管理 |
二、集体行为的经济理性 |
附录 |
附录一 《庭训琐言》 |
附录二 常胜社部分社员土地股金登记表(1955年) |
附录三 金星社固定财产投资表(1955年) |
附录四 朱村固定财产统计表(1975年) |
附录五 部分朱村人口迁出表(1940-1963年) |
附录六 部分家庭土地、住宅情况表(1952年) |
附录七 部分家庭户口统计表(1958年) |
附录八 阶级家庭阶级成分统计表(1966年) |
附录九 部分家庭土地收入表(1953年) |
附录十 朱村劳动致富登记表(部分)(1983年) |
附录十一 小麦、地瓜劳动定额分类表 |
附录十二 朱村主要粮食作物面积表(集体经营)(1958—1977年)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基于医疗服务相对价值的公立医院薪酬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问题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提出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基本概念和研究范围 |
一、公立医院 |
二、薪酬规制 |
三、医疗服务相对价值 |
四、研究范围界定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医疗服务市场及公立医院规制理论的研究 |
二、政府规制对我国公立医院薪酬影响的研究 |
三、公立医院薪酬对医疗服务价值体现的研究 |
四、文献评述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内容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 |
四、技术路线 |
第五节 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创新 |
二、研究不足 |
第二章 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薪酬相关理论 |
一、人力资本理论 |
二、薪酬公平理论 |
第二节 规制经济理论 |
一、规制的基础理论 |
二、激励性规制理论 |
第三节 标尺竞争理论 |
一、标尺竞争理论的发展 |
二、标尺竞争理论在医疗服务市场的应用 |
第四节 生产前沿面理论 |
一、生产前沿面理论的发展 |
二、数据包络分析法 |
第三章 公立医院薪酬规制进展和国内外模式比较 |
第一节 我国公立医院薪酬规制的历史演进 |
一、计划经济时期(1949-1977年) |
二、经济转型时期(1978-2008年) |
三、新医改时期(2009年起-至今) |
四、三个时期的薪酬规制特征分析 |
第二节 新医改时期我国公立医院薪酬规制模式比较 |
一、薪酬规制的主要模式 |
二、薪酬规制的内在机制分析 |
三、研究结论和启示 |
第三节 典型国家公立医院薪酬规制模式比较 |
一、英国公立医院薪酬规制 |
二、德国公立医院薪酬规制 |
三、美国公立医院薪酬规制 |
四、研究结论和启示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公立医院薪酬规制效应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薪酬规制对公立医院薪酬水平的影响程度分析 |
一、研究假设 |
二、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
三、指标选择和计算方法 |
四、模型构建 |
五、实证结果和分析 |
六、稳健性分析 |
七、研究结论和启示 |
第二节 薪酬规制对公立医院薪酬水平的影响路径分析 |
一、理论推导 |
二、实证分析 |
三、路径归纳 |
四、研究结论和启示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公立医院薪酬投入与医疗服务价值产出分析 |
第一节 医疗服务价值度量方法比较 |
一、度量维度分析 |
二、度量方法比较 |
三、研究结论和启示 |
第二节 医疗服务相对价值的模拟度量 |
一、数据描述 |
二、度量方法 |
三、度量结果 |
四、研究结论和启示 |
第三节 基于DEA模型的薪酬投入和医疗服务相对价值产出分析 |
一、模型设定、数据说明和变量定义 |
二、第一阶段DEA结果 |
三、第二阶段SFA环境变量分析和投入松弛量修正 |
四、第三阶段DEA结果 |
五、Malmquist跨期分析结果 |
六、研究结论和启示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基于医疗服务相对价值的公立医院薪酬规制模型框架构建和论证 |
第一节 薪酬规制目标和模型构建 |
一、薪酬规制目标 |
二、薪酬规制模型构建 |
第二节 薪酬规制模型的理论分析:基于标尺竞争理论 |
一、理论模型设定和分析 |
二、标尺竞争理论引入公立医院薪酬规制的适用性 |
三、研究结论和启示 |
第三节 薪酬规制模型的实证分析:薪酬总量模拟规制 |
一、薪酬总量模拟规制思路 |
二、从减少投入冗余角度模拟核减薪酬总量 |
三、从鼓励投入有效角度模拟调整薪酬总量 |
四、研究结论和启示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主要结论 |
一、公立医院薪酬规制缺乏清晰导向、总量约束和竞争机制 |
二、现有薪酬规制通过干预医院经济运营显着影响薪酬水平 |
三、以医疗服务项目行业成本度量的相对价值更适合薪酬规制需求 |
四、公立医院薪酬投入与医疗服务相对价值产出存在背离 |
五、基于医疗服务相对价值的薪酬总量规制是薪酬规制框架的核心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一、通过薪酬总量规制实现公立医院薪酬与医疗服务价值挂钩 |
二、应基于医疗服务实际成本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
三、探索建立财政投入与医疗服务价值产出的挂钩机制 |
四、公立医院薪酬规制的各项措施要互相融合和制衡 |
五、公立医院薪酬规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元化方式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及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6)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依据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框架结构和创新及不足 |
1.4.1 框架结构 |
1.4.2 创新之处 |
1.4.3 不足之处 |
第2章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问题概述 |
2.1 相关概念阐释 |
2.1.1 社会组织 |
2.1.2 教育扶贫 |
2.1.3 社会组织教育扶贫 |
2.2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现实背景 |
2.2.1 贫困地区人力资本有待开发 |
2.2.2 社会组织服务社会优势凸显 |
2.2.3 精准扶贫要求多元力量参与 |
2.3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历史进程 |
2.3.1 1978 年—1989 年: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探索阶段 |
2.3.2 1990 年—2000 年: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展开阶段 |
2.3.3 2001 年—2011 年: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深化阶段 |
2.3.4 2012 年以来: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攻坚阶段 |
2.4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总体成效 |
2.4.1 缓解了政府教育扶贫财政压力 |
2.4.2 填补了政府教育扶贫工作空隙 |
2.4.3 促进了政府教育扶贫效率提高 |
2.4.4 减轻了贫困家庭子女教育负担 |
第3章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理论资源 |
3.1 经典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 |
3.1.1 发展教育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
3.1.2 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相统一 |
3.1.3 教育同生产劳动实践相结合 |
3.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 |
3.2.1 发展教育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大举措 |
3.2.2 发展教育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 |
3.2.3 发展教育是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根本之策 |
3.3 国外学者的相关理论 |
3.3.1 人力资本理论 |
3.3.2 文化贫困理论 |
3.3.3 福利多元主义理论 |
3.4 中国传统文化蕴含的相关理论 |
3.4.1 有教无类——教育的普惠性 |
3.4.2 治乱学说——教育的教化性 |
3.4.3 经学致用——教育的实用性 |
3.4.4 教养兼施——教育的公益性 |
第4章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实践探索 |
4.1 基础教育 |
4.1.1 学前教育 |
4.1.2 义务教育 |
4.1.3 普通高中教育 |
4.1.4 特殊儿童教育 |
4.1.5 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
4.2 职业教育 |
4.2.1 发展农村中高等职业教育 |
4.2.2 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
4.2.3 抓好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
4.2.4 培养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 |
4.3 普通高等教育 |
4.3.1 扶持大学生就业创业 |
4.3.2 指导城市返乡青年创业 |
4.4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
4.4.1 学前教育阶段学生资助 |
4.4.2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 |
4.4.3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资助 |
4.4.4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资助 |
4.4.5 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学生资助 |
4.5 以资育人 |
4.5.1 通过社会实践培养学生自立自强 |
4.5.2 通过人文助困树立学生积极心态 |
4.5.3 通过感恩教育培育学生责任意识 |
4.6 农村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
4.6.1 改善农村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
4.6.2 提高农村学校信息化水平 |
第5章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主要模式 |
5.1 社会组织独立运作模式 |
5.1.1 筹款工具模式 |
5.1.2 项目运行模式 |
5.1.3 组织资助模式 |
5.2 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模式 |
5.2.1 政府购买服务模式 |
5.2.2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
5.3 产业+社会组织合作模式 |
5.3.1 社会企业模式 |
5.3.2 公益创投模式 |
5.3.3 影响力投资模式 |
第6章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未来趋向 |
6.1 明确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角色定位 |
6.1.1 扶贫资源的链接者 |
6.1.2 扶贫服务的提供者 |
6.1.3 扶贫能力的建设者 |
6.1.4 扶贫行动的倡导者 |
6.1.5 扶贫工作的合作者 |
6.2 发扬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基本经验 |
6.2.1 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 |
6.2.2 抓好教育扶贫品牌建设 |
6.2.3 重视舆论宣传引导作用 |
6.2.4 开展多种形式慈善募捐 |
6.3 抓住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机遇 |
6.3.1 经济与社会转型激发社会组织发展 |
6.3.2 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提供发展时机 |
6.3.3 政府职能转变需要社会组织承接工作 |
6.3.4 制度创新为社会组织创造发展环境 |
6.4 正视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挑战 |
6.4.1 社会组织教育扶贫法律缺失 |
6.4.2 社会组织外部管理僵化 |
6.4.3 社会组织普遍资源短缺 |
6.4.4 社会组织内部能力不足 |
6.5 优化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路径选择 |
6.5.1 构建社会组织教育扶贫法律体系 |
6.5.2 改善社会组织外部治理环境 |
6.5.3 落实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政策 |
6.5.4 加强社会组织内部能力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攻读成果 |
后记 |
(7)英国PFI法律制度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PFI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作为契约的PFI:法律视角下PFI的内涵界定 |
一、PFI内涵的法律界定 |
二、PFI的特点分析 |
三、PFI的类型化分析 |
第二节 PFI与相关概念比较 |
一、PFI与PPP比较 |
二、PFI与BOT比较 |
三、PFI与BOO比较 |
第三节 PFI法律制度选择的法理基础 |
一、公共产品供给中市场与政府的双重缺陷 |
二、PFI法律制度选择的经济学理据 |
第四节 PFI法律关系分析 |
一、PFI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PFI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三、PFI法律关系的客体 |
第二章 英国PFI法律制度的起源及演变 |
第一节 英国首倡PFI的历史背景 |
一、思想背景:凯恩斯主义(KeynesianEconomics)的失败 |
二、经济背景:公共财政危机的挤压 |
三、公共部门改革背景: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 |
第二节 PFI法律制度的酝酿与萌芽(1979—1990) |
一、启动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 |
二、启动公共部门改革 |
三、废除莱利法则(RyrieRules) |
第三节 PFI法律制度的确立与发展(1990—1997) |
一、私有化改革的继续 |
二、发起公民宪章运动 |
三、PFI制度的正式确立 |
四、PFI实施进展 |
第四节 PFI法律制度的基本建成(1997—2007) |
一、布莱尔的“合作政府”(Joined-UpGovernment)改革 |
二、PFI法律制度的完善与PFI项目的大规模推进 |
第五节 PFI法律制度的修正与调整(2008至今) |
一、卡梅伦的“大社会”(BigSociety)改革 |
二、PF2的提出:PFI制度的修正与发展 |
第三章 英国PFI法律制度框架 |
第一节 英国PFI法律制度框架理论基础 |
一、法律制度的含义 |
二、英国法律制度的构成 |
三、英国没有单独出台PFI立法及其原因分析 |
第二节 英国PFI法律制度主要框架内容 |
一、欧盟PPP相关条约 |
二、英国国会通过关于PFI的法律 |
三、英国政府PFI的政策文件 |
第四章 英国PFI合同法律制度 |
第一节 英国PFI合同性质分析 |
一、PFI合同性质的几种观点 |
二、英国PFI合同属性分析 |
第二节 英国PFI合同系统框架 |
一、项目合同 |
二、承包合同 |
三、融资合同 |
第三节 PFI合同主要内容:以SOPC为例 |
一、SoPC的形成过程 |
二、SoPC的主要内容 |
三、PF2标准合同对SoPC的发展 |
四、SoPC条款的适用及其约束力 |
第五章 英国PFI竞争性谈判制度 |
第一节 PFI竞争性谈判制度的法律渊源及其适用 |
一、PFI竞争性谈判制度的法律渊源 |
二、竞争性谈判制度适用 |
第二节 PFI竞争性谈判制度的原则:VFM(物有所值) |
一、VfM的含义 |
二、VfM定性评估 |
三、英国VfM评估的应用 |
第三节 PFI竞争性谈判的流程 |
一、谈判准备阶段 |
二、谈判阶段 |
三、谈判后续阶段 |
第六章 英国PFI监管制度 |
第一节 PFI监管组织结构 |
一、PFI监管组织的建立 |
二、英国PFI监管机构 |
第二节 英国PFI主要监管措施 |
一、PFI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监管措施 |
二、PFI项目运行过程中的监管措施 |
第七章 英国PFI纠纷阻却与解决制度 |
第一节 英国PFI纠纷的类型 |
一、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纠纷 |
二、私人部门之间的纠纷 |
第二节 英国PFI纠纷阻却制度 |
一、PFI合同定期审查阻却机制 |
二、PFI合同谈判与再谈判阻却机制 |
三、PFI标准合同的弹性条款阻却制度 |
第三节 PFI纠纷解决机制 |
一、磋商(Consultation) |
二、专家决断(ExpertDetermination) |
三、仲裁(Arbitration) |
四、诉讼(CourtProceedings) |
五、CEDR解决程序 |
第八章 英国PFI经验借鉴与运用 |
第一节 英国PFI制度及其实施经验总结 |
一、建立完备的PFI法律制度 |
二、注重保护PFI主体的合法权益 |
三、不断提高PFI制度及其项目运作的透明度 |
四、不断促进PFI的物有所值(Vf M) |
第二节 英国PFI制度及其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PFI项目竞投者选择过程缓慢:以伦敦大学学院(UniversityCollegeLondon)案为例 |
二、PFI项目运营机制缺乏灵活性:以帕丁顿健康校园(PaddingtonHealthCampus)案为例 |
三、PFI项目合同履行不力:以JarvisPlc案为例 |
第三节 英国PFI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
一、制定《PPP法》为基本法 |
二、建立PPP标准合同制度 |
三、完善PPP监管制度 |
四、完善PPP风险防控制度 |
五、中国PPP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
第四节 PFI制度的应用:以“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为例 |
一、“一带一路”战略中PPP实施现状 |
二、“一带一路”战略中的PPP:以PAYRA项目为例 |
三、“一带一路”战略中PPP实施风险以及存在的问题 |
四、“一带一路”战略中PPP实施的对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规制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概念界定 |
1.2.1 城镇供热 |
1.2.2 城镇供热PPP |
1.3 研究思路、内容框架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内容框架 |
1.3.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和不足 |
1.4.1 主要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城镇供热行业的公共产品理论 |
2.1.1 公共产品基本理论 |
2.1.2 公共产品理论在城镇供热行业中的应用 |
2.2 城镇供热行业的自然垄断理论 |
2.2.1 网络性产业的自然垄断理论 |
2.2.2 自然垄断理论在城镇供热行业中的应用 |
2.3 城镇供热行业的激励性规制理论 |
2.3.1 激励性规制理论 |
2.3.2 激励性规制理论在城镇供热行业中的应用 |
2.4 基于PPP视角的城镇供热规制研究综述 |
2.4.1 规制起因 |
2.4.2 规制方式选择 |
2.4.3 现有规制研究特征 |
2.4.4 规制研究的发展趋势 |
3 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规制政策框架 |
3.1 城镇供热市场化改革与PPP模式 |
3.1.1 城镇供热市场化改革历程 |
3.1.2 PPP模式在城镇供热市场化过程中的应用 |
3.2 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规制需求分析 |
3.2.1 城镇供热技术经济特征 |
3.2.2 城镇供热规制需求 |
3.3 城镇供热规制现状 |
3.3.1 现行城镇供热规制框架 |
3.3.2 城镇供热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
3.4 基于PPP视角的城镇供热规制效果检验 |
3.4.1 指标选择与基本假定 |
3.4.2 模型构建与数据说明 |
3.4.3 检验方法 |
3.4.4 检验结果分析 |
3.4.5 结论 |
3.5 城镇供热PPP规制政策框架 |
3.5.1 规制政策导向 |
3.5.2 规制政策内容 |
3.5.3 规制政策工具 |
3.5.4 规制政策运行体系 |
3.6 本章小结 |
4 市场结构重组与PPP项目准入规制政策 |
4.1 市场结构与PPP项目准入的交互影响机理 |
4.1.1 市场结构是PPP项目准入的前提条件 |
4.1.2 PPP项目准入能促进市场结构演化 |
4.2 城镇供热市场结构重组政策 |
4.2.1 市场结构重组政策目标 |
4.2.2 现有市场结构特征及其缺陷 |
4.2.3 市场结构重组模式选择 |
4.2.4 市场结构重组政策建议 |
4.3 城镇供热PPP项目准入规制政策 |
4.3.1 竞标资格审查 |
4.3.2 竞标过程监管 |
4.4 本章小结 |
5 PPP模式下的激励性热价规制政策 |
5.1 PPP模式下的激励性热价规制需求 |
5.1.1 PPP模式下的热价规制目标 |
5.1.2 现行定价机制的缺陷 |
5.1.3 激励性热价机制优势 |
5.2 PPP模式下的热价上限规制政策 |
5.2.1 热价上限规制优势 |
5.2.2 PPP模式下的热价上限模型设计 |
5.2.3 煤(气)热价格联动下的热价上限模型 |
5.2.4 PPP模式下热价上限规制的关键问题 |
5.2.5 PPP模式下热价上限规制的实施条件 |
5.3 PPP模式下的标杆热价规制政策 |
5.3.1 竞争性热价形成机制与标杆价格 |
5.3.2 PPP模式下的标杆热价模型设计 |
5.3.3 PPP模式下标杆热价规制的实施过程 |
5.3.4 PPP模式下标杆热价规制的实施条件 |
5.4 本章小结 |
6 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普遍服务规制政策 |
6.1 PPP模式与城镇供热普遍服务转型 |
6.1.1 城镇供热普遍服务内涵 |
6.1.2 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普遍服务困境 |
6.1.3 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普遍服务模式选择 |
6.2 政府补贴模式的政策优化 |
6.2.1 城镇供热普遍服务的两种政府补贴形式 |
6.2.2 供热企业补贴 |
6.2.3 居民用热补贴 |
6.3 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普遍服务基金政策 |
6.3.1 实施普遍服务基金制的动因分析 |
6.3.2 普遍服务基金的建立与运行 |
6.3.3 建立和完善普遍服务基金制度的政策建议 |
6.4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7.2.1 城镇供热行业发展趋势 |
7.2.2 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规制发展趋势 |
攻读博士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我国文物保护经费有效供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重要概念诠释 |
1.2.1 文物类型 |
1.2.2 文物保护经费 |
1.2.3 文物保护经费供给 |
1.3 我国文物保护经费供给研究综述 |
1.3.1 关于文物保护经费发展历程的研究 |
1.3.2 关于文物保护经费投入的研究 |
1.3.3 关于文物保护经费分配的研究 |
1.3.4 关于文物保护经费管理及使用效率的研究 |
1.3.5 关于文物保护经费与公共财政的研究 |
1.4 研究的基本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的主要思路 |
1.4.2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4.3 本文的结构框架 |
第二章 我国文物保护经费供给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公共财政理论 |
2.1.1 公共财政理论的诞生 |
2.1.2 公共财政理论概述 |
2.2 公共财政的构建过程 |
2.2.1 西方国家公共财政理论的形成 |
2.2.2 我国财政体制的发展演变 |
2.2.3 我国公共财政体制需要解决的问题 |
2.3 公共财政与文物保护经费 |
2.3.1 文物保护的公共产品属性 |
2.3.2 公共财政对文物保护经费供给的指导意义 |
2.3.3 文物保护经费供给研究内容 |
第三章 我国文物保护经费供给研究的现实基础 |
3.1 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发展历程 |
3.1.1 文物事业奠基期 |
3.1.2 文物事业探索期 |
3.1.3 文物事业发展期 |
3.1.4 文物事业创新期 |
3.1.5 文物事业转型期 |
3.2 新时期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探索 |
3.2.1 开展文物保护理论体系探索 |
3.2.2 开展文物保护实践模式探索 |
3.3 我国文物保护经费供给历程 |
3.3.1 文物保护经费供给起步阶段 |
3.3.2 中央文物保护经费供给主渠道构建阶段 |
3.3.3 中央文物保护经费供给平稳发展阶段 |
3.3.4 中央文物保护经费供给快速增长阶段 |
3.3.5 中央文物保护经费供给的调整阶段 |
第四章 我国文物保护经费供给问题及成因 |
4.1 我国文物保护经费供给的法制依据 |
4.1.1 公共财政制度依据 |
4.1.2 文物保护法律依据 |
4.2 我国文物保护经费种类及供给方式现状 |
4.2.1 我国文物保护经费种类 |
4.2.2 我国文物保护经费供给方式 |
4.3 文物保护经费政府供给规模 |
4.3.1 文物保护经费政府供给规模及存在问题 |
4.3.2 政府供给规模不足的原因分析 |
4.3.3 小结 |
4.4 文物保护经费供给主体 |
4.4.1 有限政府和公共财政供给有限性 |
4.4.2 我国文物保护经费供给主体现状及存在问题 |
4.4.3 我国文物保护经费供给主体单一的原因 |
4.4.4 小结 |
4.5 文物保护经费供给结构 |
4.5.1 公共财政资源配置职能及公平原则 |
4.5.2 文物保护经费供给结构现状及存在问题 |
4.5.3 文物保护经费供给结构不合理问题的原因 |
4.5.4 小结 |
4.6 文物保护经费供给效率 |
4.6.1 公共财政法治性与高效供给原则 |
4.6.2 文物保护经费公共财政供给效率现状存在问题 |
4.6.3 文物保护经费供给效率较低的原因 |
4.6.4 小结 |
第五章 文物保护经费供给的国际比较 |
5.1 经费供给法制化 |
5.2 资金来源多渠道 |
5.2.1 政府投入 |
5.2.2 基金会投入 |
5.2.3 社会资本投入 |
5.2.4 文化遗产部门自身经营收入 |
5.3 供给范围差异化 |
5.3.1 界定政府投入使用范围 |
5.3.2 明确政府投入的补助性 |
5.3.3 确定各级政府与非政府部门资金分担比例 |
5.3.4 发挥公益组织作用 |
5.4 资金监管制度化 |
第六章 实现我国文物保护经费有效供给的对策建议 |
6.1 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文物产品供给主体多元化 |
6.1.1 政府:文物保护产品的主导型供给主体 |
6.1.2 企业和个人:文物保护产品的补充型供给主体 |
6.1.3 公益组织:文物保护产品的志愿型供给主体 |
6.2 多方参与供给,扩大文物保护经费供给规模 |
6.2.1 加大中央政府文物保护经费供给规模 |
6.2.2 完善省级以下文物保护经费转移支付体系 |
6.2.3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文物保护领域 |
6.2.4 激发文物部门自身活力 |
6.3 事权财政一致,优化文物保护经费供给结构 |
6.3.1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文物保护事权 |
6.3.2 建立中央和地方与事权匹配的财权 |
6.3.3 建立第三方对文物部门支持的工作机制 |
6.4 加强制度建设,推进经费供给行为规范化 |
6.4.1 完善文物保护经费有效供给法制建设 |
6.4.2 完善文物保护经费有效供给标准建设 |
6.5 提升治理能力,增强文物保护经费供给效率 |
6.5.1 以管理水平提升代替行政命令控制 |
6.5.2 设计公开透明的经费供给决策执行程序 |
6.5.3 构建全方位的经费供给监督体系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基于经济效应分析的社会保障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2.1 主要研究内容 |
1.2.2 主要研究方法 |
1.3 主要创新与不足 |
1.3.1 本文主要创新 |
1.3.2 可能存在的不足 |
2 基本概念与研究综述 |
2.1 基本概念 |
2.1.1 社会保障 |
2.1.2 社会保险 |
2.1.3 社会救济 |
2.1.4 社会福利 |
2.2 研究综述 |
2.2.1 国外研究状况 |
2.2.2 国内研究状况 |
3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迁演 |
3.1 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
3.1.1 时代特征与基本制度背景 |
3.1.2 计划经济时期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 |
3.1.3 对传统计划经济时期社会保障体系的评价 |
3.2 双轨制之下的反思与继续探索 |
3.2.1 “双轨制”时期的形势分析 |
3.2.2 “双轨制”时期的社会保障体系 |
3.2.3 对“双轨制”时期社会保障体系的评价 |
3.3 市场经济条件下目标模式的确立 |
3.3.1 制度背景与主要内容 |
3.3.2 对目标模式的评价 |
3.4 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建立与进一步发展 |
3.4.1 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 |
3.4.2 以“五大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险制度 |
3.4.3 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面临的问题 |
4 社会保障的劳动就业效应分析 |
4.1 社会保障对就业影响的机制 |
4.1.1 社会保障影响劳动力资源的区域与行业配置 |
4.1.2 社会保障影响人力资本投资与供给决策 |
4.2 社会保障对就业影响的实证分析 |
4.2.1 变量、数据与模型设定 |
4.2.2 模型的参数估计与检验 |
4.2.3 实证分析的主要结论 |
4.3 基于就业效应的社会保障建设分析 |
4.3.1 基于劳动力供给效应的社会保障建设分析 |
4.3.2 基于劳动力需求效应的社会保障建设分析 |
4.3.3 社会保障对劳动力供需的调节 |
5 社会保障的收入分配效应分析 |
5.1 社会保障的收入分配效应分析 |
5.1.1 收入分配与收入差距 |
5.1.2 社会保障对收入差距的调节机理 |
5.2 社会保障对收入差距调节的实证分析 |
5.2.1 指标、数据与模型建构 |
5.2.2 模型估计与检验 |
5.2.3 实证分析主要结论 |
5.3 基于公平收入分配的社会保障建设分析 |
5.3.1 制度覆盖面决定收入分配调节范围 |
5.3.2 支出水平决定收入分配调节力度 |
5.3.3 制度设计决定收入分配调节方向 |
6 社会保障建设的经济效应分析 |
6.1 社会保障与经济增长关系 |
6.1.1 社会保障影响预算约束和激励机制 |
6.1.2 社会保障制约劳动就业与收入分配 |
6.1.3 社会保障基金影响资本市场运行 |
6.2 社会保障经济拉动效应实证分析 |
6.2.1 变量、数据与模型 |
6.2.2 模型的估计与检验 |
6.2.3 主要结论 |
6.3 社会保障促进经济增长的路径 |
6.3.1 社会保障适度水平 |
6.3.2 社会保障覆盖面 |
6.3.3 社会保障项目的设计与优化 |
7 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建设经验借鉴 |
7.1 美国的社会保障建设经验 |
7.1.1 美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
7.1.2 美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政府作用 |
7.2 德国的社会保障建设与改革经验 |
7.2.1 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
7.2.2 德国社会保障改革经验 |
7.3 瑞典的社会保障建设经验 |
7.3.1 瑞典的社会保障建设 |
7.3.2 瑞典的福利危机与改革经验 |
7.4 日本和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建设经验 |
7.4.1 日本的社会保障建设 |
7.4.2 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建设 |
8 基于经济效应的社会保障建设对策 |
8.1 以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促进经济效应 |
8.1.1 健全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 |
8.1.2 强化责任与风险约束机制 |
8.1.3 加快农村的社会保障立法 |
8.2 以全民覆盖和全民共享促进收入分配效应 |
8.2.1 构建发展型社会福利 |
8.2.2 尽快实现社会保险的全民覆盖 |
8.2.3 完善收入分配顶层设计 |
8.3 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监管 |
8.3.1 健全“统账结合”的财务模式 |
8.3.2 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力度 |
8.3.3 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
8.4 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 |
8.4.1 完善社会保障筹资机制 |
8.4.2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管理制度 |
8.4.3 加大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投入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现行住房改革财务制度设计质疑(论文参考文献)
- [1]房产开发企业违规代收契税治理优化研究 ——以揭阳市为例[D]. 刘中林.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5)
- [2]行政法人制度研究[D]. 姜波. 东南大学, 2020
- [3]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鲁东南地区的社会变迁 ——朱村研究(1949-2000)[D]. 黄润青. 山东大学, 2020(09)
- [5]基于医疗服务相对价值的公立医院薪酬规制研究[D]. 杨中浩.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6]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研究[D]. 王冬雪. 吉林大学, 2020(08)
- [7]英国PFI法律制度与实践研究[D]. 黄志豪(Raymond Wong).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8]PPP模式下的城镇供热规制政策研究[D]. 王玉璋. 东北财经大学, 2019(06)
- [9]我国文物保护经费有效供给研究[D]. 郭春媛. 西北大学, 2019(04)
- [10]基于经济效应分析的社会保障建设研究[D]. 汪洪溟. 东北财经大学, 2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