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哈部长级会议与新的多边贸易谈判(论文文献综述)
张乃根[1](2022)在《试析多边贸易体制下的诸边协定》文中研究说明条约仅对接受的缔约方有效。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相对于所有成员接受的多边协定而言,仅对部分成员有效的诸边协定,包括明确规定的"法律上"的诸边协定、协商一致通过和部分成员接受的"事实上"的诸边协定、部分成员的区域贸易安排诸边协定、对部分成员有效但所有成员受益的"专门一类"诸边协定。多边贸易体制有着诸边协定的历史传统。现实表明,各类诸边协定是当下维持多边贸易体制和推进其部分改革的优先选项。近期,多边贸易体制下的渔业补贴、电子商务、服务贸易的国内管制等议题谈判及结果都采用了诸边协定方式。未来的多边贸易体制改革在难以达成一揽子多边协定的情况下也可采取诸边协定方式。中国应更加主动积极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诸边协定。
徐乾宇[2](2021)在《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改革 ——基于中国受益的实证分析》文中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价值链的深入发展,为了适应WTO不同经济体成员国的发展诉求,WTO改革势在必行。然而,在特殊与差别待遇等议题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争议不断。主要的争议点集中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适用性、适用对象,以及如何界定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的发展中国家。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认为,WTO框架内,把自我认定(self-declaration)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方式是存在质疑的,也就是说,他们认为,部分国家借由自我认定的方式来获得发展中国家地位,并利用这一地位来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这种自我认定方式可能造成滥用,使得发达国家面临不公平竞争,也使得在WTO框架下的多边贸易谈判难以顺利进行。其中备受指责的是中国。美国认为,中国不应继续被认定为发展中国家。WTO应该明确界定特殊与差别待遇所能享受的对象,不能允许部分国家借由发展中国家的身份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毋庸置疑的是,过去几十年中国在贸易、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自入世以来,确实取得了卓越的经济成就,但是,在其它一些指标上,仍与发达成员存在较大差距,尤其在人均GDP、人均收入、科技发展、经济结构等方面与发达成员存在较大差距。中国与发达成员的经济发展鸿沟,仍然悬殊。因此,美国选择性的使用个别总体指标夸大发展水平,并借此反对中国运用SDT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美国看法是存在偏颇的。因此,对中国而言,如何回应欧美发达国家的质疑,是本文期望解答的问题之一。从中国的角度来说,在面对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问题时,是否有更为恰当的解决方案?是否能够避开争论不休又无法短期内有结论的发展中国家身份?是否能够在WTO谈判中提出更切实的、更具体的且行之有效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方案,为中国乃至更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提出可行的解决设想?这将是本文分析的重点。现有的文献对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特殊与差别待遇都有所论述及研究,但是在解答特殊与差别待遇是否合理性上的观点较为模糊,且带有明显的负面倾向(Ornelas,2016)。那么,发展中国家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适用基础仍需进一步的梳理。此外,作为中美关于WTO改革中较为聚焦的发展中国家身份问题以及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适用范围等,有关文献都有所提及,但没有清晰阐述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理论依据。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这一身份存在质疑。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一再的重申中方立场:“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基石,是发展中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实现自身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那么,阐释清楚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及适用性等内容,则显得十分必要性也具有现实的迫切性。自中国加入WTO后,经济获得高速发展,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不断质疑中国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权利,那究其根本,中国是否确因此权利而受益,就成为亟待回答的重要议题。已有文献从协议利用率角度指出,中国主要在农业协定下使用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但诸如此类的宽泛表达,并未涉及具体的产品层面。也就是,中国究竟在哪些产品上使用了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尚不明确。在现有的国内外文献中,相关研究也非常缺乏。为此,本文拟采用双重差分模型,分析中国农产品部门和非农产品部门下不同产品的出口水平,从而探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对中国的实际受益情况。本文主要包含了七章节内容。在第一章绪论部分,本文提出待研究的议题,分析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简述了本文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并指出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二章梳理了已有的针对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问题的研究文献。从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积极作用、有限性和反面作用以及其更新与完善三方面对文献进行评述,并指出已有研究的不足之处,提出本文的待研究议题。第三章通过历史发展脉络的梳理,介绍WTO框架内的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含义,并阐释发展中国家自我认定方式的沿革、适用基础及其存在的争议。第四章从理论上阐述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并分析其理论逻辑脉络,再借由Saggi和Sengul(2009)构建的博弈模型,阐述特殊与差别待遇对发展中国家及世界的意义。第五章分析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具体使用情况,介绍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分类、总体使用情况以及WTO部分协定中的SDT条款。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具体情况,并提出中国在WTO中的角色定位。第六章介绍了中国部分产品的税率分布情况以及总体增长趋势,针对中国在特殊与差别待遇中的受益情况予以实证分析,通过构建双重差分模型,分析中国在哪些产品、部门享有了 SDT。根据实证结果做了更进一步的分析,得出中国SDT受益情况的总体分析。第七章依据SDT的改革困境和各国主张,提出保留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意义,并提出中国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的对策建议,进而合理回应了发达国家的诉求。本文基于现实背景和以往文献研究成果,提出:在WTO框架内发展中国家自我认定方式是有其适用基础,继续保留WTO框架内的自我认定方式;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是发展权,发展中成员适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基础仍未改变,发展中国家应该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中国仍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具体适用上,应采取产品差异化策略;同时积极推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毕业”条款的制定,并且积极推动WTO与其它国际组织就发展问题加强合作。此外,本文还指出:中国在WTO中的身份应该是超大型新兴经济体,但由于存在地区和部门的差异性,这一特性进而决定了中国在WTO中的地位与角色。因此为作出更大贡献,中国可考虑放弃或减少一些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中国应该把坚持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战略与维持WTO发展中国家地位视为两回事,也就是,由于中国发展差异性特性的存在,在具体的WTO谈判中,中国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适当改变策略,具体化为在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范围上构建产品差异性,从而形成产品差异化特殊与差别待遇的谈判策略,这是更为现实的做法。进一步的,中国应从一般意义上的坚持发展中国家地位,转变为争取各个产品下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性的谈判差异化目标。显然,这一实证结论应该也可以拓展到区域、双边和多边协定谈判中;通过测量产品的关税敏感性等,构建从产品角度出发的差异化谈判目标。中国作为WTO核心大国,积极推动SDT改革,将有利于打破WTO改革僵局,从而令这一贸易组织焕发新的活力。
张晨[3](2020)在《国际政治经济视角下的日本农业政策转向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围绕农业及粮食问题而开展的农业政策制定可以说是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政府行为。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的当下,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开始逐步向全球化农业生产模式的方向发展,国际农产品贸易市场的活跃度逐步升高,相关领域内的竞争变得愈发激烈。因此,为维护其自身利益,作为世界主要粮食进口国的日本开始稳步推进农业政策的转向工作。战后的日本农业政策在《农业基本法》的指导下,共经历了60年代的“基本法农政”,70年代的“综合农政”以及之后的“地域农政”共三个主要阶段。进入到本世纪之后,日本的农业政策自小泉纯一郎内阁时期的“攻势型农政”,历经积极推进FTA/EPA谈判的民主党时期的农业政策,直至安倍晋三的“攻势型农林水产业”政策为止,以实现对既有的农业生产结构革新为目的,通过推动本国农产品出口,发展形成了极具“外向型”特征的“攻势型农业”。“攻势型农业”得以成型的重要基础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食粮法》与《食料·农业·农村基本法》的出台为标志,构建出的战后日本第二个农业政策制定框架。其与旧《农业基本法》的农业政策制定框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此,以新世纪日本农业政策转向为切入点,通过“国际粮食体制”理论所构建出的国际政治经济学视角,跳出传统分析日本农业问题只限于日本资本主义发展史的束缚,实践性地打通农业政策分析与外部环境之间的阻隔,探讨农业领域内的国际政治经济格局变化是如何影响战后日本农业政策的制定,分析并总结战后日本农业政策制定的特点。战后日本农业政策能够发生转向的前提实际上是基于日本政府不断地对早已不适应国际农业政治经济局势的既有农业政策进行的修正。因此,国际环境的变化对于日本农业政策的制定,已发展到起决定作用的程度。日本农业政策转向的经验在于其对国际环境变化的积极快速感知,而其教训也在于对国际环境变化的消极迟滞应对。换句话讲,政府行为取向的形成就在于其自身与外界进行何种的互动之上。
甘雨纯[4](2020)在《WTO改革视角下的诸边协定路径探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WTO是全球贸易体制的基石,但近年来多边主义发展缓慢,以多哈回合为代表的多边谈判自2001年启动以来长期陷入僵局。与此相反的是,自由贸易协定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过度泛滥的自由贸易协定造成了严重的“意大利面碗”效应,减损了多边贸易体制带来的福利,WTO面临着严峻的治理挑战。在此背景下,诸多WTO成员试图就贸易规则制定寻找新的路径,诸边模式作为一种实践被寄予厚望。诸边模式是指在世贸组织框架下,部分成员采取自愿方式参与具体领域谈判,在借助“临界数量”理论,在最惠国原则基础上实现多边化的方式。诸边协定的发展将打破多边谈判的僵局,搭建起WTO与自由贸易协定之间的桥梁,从而为多边贸易规则制定注入新的活力,缓解了世界贸易规则碎片化的趋势。然而,不能忽视的是,由于WTO框架下诸边模式规则的缺位,诸边协定在理论和实践上也存在着诸多困境。鉴于此,本文通过总结已有的诸边经验,其并以此为基础,尝试提出关于WTO框架下诸边协定的初步规则设计,这些规则将以多边体制为指导原则,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发挥效能,从而减少诸边模式带来的负面效应,推动WTO诸边谈判的长远发展。
綦彦冰[5](2020)在《论WTO多边贸易体制改革的进展、困境与前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多哈回合启动以来,WTO多边贸易谈判长期处于停滞状态。在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趋势不断加强的背景下,一方面,WTO争端解决机制由于上诉机构成员的缺失而陷入停摆;而另一方面,区域及双边贸易协定谈判则如火如荼。目前,WTO多边贸易体制面临着空前危机。无论是世贸组织自身还是全球主要经济体对WTO深化改革的必要性及紧迫性都已达成深刻认识。同时,WTO的改革方向与核心问题也影响着全球多边贸易体系的未来走向,主要贸易经济体之间对WTO改革方案各执己见,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在此背景下,中国主张WTO改革应坚决维护世贸组织的根本宗旨与基本原则。随着新兴经济体实力的不断增强,贸易体量的不断扩大,西方国家的传统治理模式正在面临失灵的困扰。美国、欧盟等主要经济体对世贸组织改革都提出了不同的改革方案,目前主要存在着三种大体改革方向:一种是美国的“激进派”,意图抛弃WTO,另起炉灶;一种是以欧盟为代表的“中间线路”;还有一种是以发展中国家为代表的“稳健派”,主张维护世贸组织的多边贸易体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由于立场差异,导致在多项条款及议题中都存在着较大矛盾,尤其是中美之间的博弈对WTO改革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目前,中美两国在中国是否遵守了“入世”承诺问题、知识产权与投资利益、产品倾销问题、技术转让问题以及美国对华贸易逆差等问题方面都存在分歧,中美在上述领域的分歧在WTO多边贸易体制改革过程中都不程度地有所体现,从而成为制约改革推进的重要因素。展望WTO改革的前景,大体上有五种可能的发展路径。中国应理性客观地看待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改革僵局,谨防其可能对中国带来的风险与挑战,以避免陷入“二次入世”的被动局面。
刘爽[6](2020)在《WTO改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世界经济格局的变化,贸易不平衡问题日渐突出,出现了逆全球化的现象,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另外,WTO体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一部分是在设立之时就存在的制度性问题,还有一部分是随着世界经济力量变化而产生的问题。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多边贸易体制,如不进行改革,只能给全球的经济发展带来不能承受的灾难性后果。中国是贸易大国,并且改革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如果WTO组织一直停滞不前,长期处于矛盾之中,那么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将极为不利。通过分析WTO内在与外在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WTO的危机,阐述了WTO现存的缺陷,比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两大阵营对WTO改革的主张,提出WTO改革的方向以及中国关于WTO改革的立场和对策,以切实保障我国在世界经济格局中的地位以及贸易安全。
孙龑[7](2018)在《WTO主席案文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根据WTO规则,多哈回合谈判由贸易谈判委员会监督其下设的谈判小组,分议题展开谈判。然而谈判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则,目前依靠各谈判小组主席提出主席案文的方式凝聚共识、推动谈判前进。各谈判小组主席提出主席案文,反映成员间的共识与分歧,并作为下一步谈判的出发点或基础。然而由于缺乏对主席案文的控制机制,何时推出主席案文、主席案文的内容、对各成员意见的取舍,均由主席一手掌控。而主席的行为、WTO成员的行为都缺乏法律规则,这导致谈判各方在无规则的前提下基于实力展开博弈,主席案文的公正性无从保证,并进而导致了谈判僵局的产生。论文分为六章,第一章详细论述了主席案文的起源与发展,论述了多边贸易的谈判模式由主要供应国原则向主席案文规则的转变,以及主席案文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地位的变迁。第二章对主席案文做出定义:主席案文是在多边贸易谈判过程中由负责谈判事务的主席提出的,作为谈判基础的一种草案文本。随后对该定义展开论述:将定义中涉及的“谈判”界定为定期发起的贸易回合谈判。将主席的范围限定为与贸易谈判相关的主席,具体包括TNC主席(由WTO总干事兼任)、WTO部长级会议主席、WTO总理事会主席、TNC下设各谈判小组的主席。主席案文以条约草案为表现形式,而内容必须涵盖其所属谈判议题的全部内容,不能有明显的缺失。而主席选择提出主席案文的时机则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主席在其认为适当的时机、成员方要求主席提出主席案文、主席根据谈判既定日程提出主席案文、以及部长级会议上的主席案文。GATT/WTO成员方对主席案文的权利包含三项:1.成员方有权表示是否接受以该案文为基础展开下一步谈判;2.对主席案文做出评价并提出修改建议;3.要求主席提出主席案文。主席的作用则包括谈判的客观需要以及弥合各方分歧。最后对主席案文的特点进行总结:1.由临时性措施演化为基础谈判工具;2.谈判中的关键环节;3.始终游离在WTO规则体系之外。谈判之所以出现主席案文,是由于肯尼迪回合本身谈判模式的转变导致难度大幅上升,仅依靠各缔约方之间展开常规性的多边磋商不足以确保谈判成功。在谈判规则体系没有提供促进共识达成的制度性手段的背景下,负责谈判进行的主席以及各缔约方只能采用正式规则之外的手段打破僵局,促进公式达成,主席案文就是其中之一。尽管主席案文与多边谈判模式都在肯尼迪回合谈判中出现,相互之间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但主席案文与谈判的组织形式无关,多边谈判并不是主席案文出现的前提条件,而是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为主席案文的出现创造了条件。差不多同时期出现的“绿屋会议”则与主席案文的生成机制相结合,强化了少数大国对谈判过程的控制。主席案文的性质可分为四个层面:就谈判过程而言,主席案文以及基于主席案文所构建出的运行规则是多边贸易谈判中的一套主流谈判程序;就形式与内容而言,主席案文是正式条约的草案状态;就技术性层面而言,主席案文是由主席所掌握的,用于弥合分歧、打破僵局的技术手段;就谈判的结果而言,主席案文是主席参与谈判进程,影响谈判结果的工具。而主席案文的法律功能分为三个方面,1.主席案文是WTO规则形成的基础;2.主席案文不断用文本的方式锁定业已达成的共识,并为谈判取得进一步共识提供了基础与前提条件;3.当谈判陷入僵局时以外力介入的方式弥合各方分歧、打破谈判僵局。第三章探讨了关于国际谈判中主席的理论以及单一谈判文本理论。国际谈判中设立主席这一职位,是为了解决谈判中经常遇到的两大问题:议程失败和谈判失败。而“单一谈判文本”(Single Negotiating Text,SNT)是多边谈判中由调解人提出的综合性文本。主席案文就是单一谈判文本在多边贸易谈判领域的具体体现。根据单一谈判文本理论,谈判的最终结果将受到以下三个要素的影响:第一份单一谈判文本、调解人、谈判各方的力量对比。而上述三个要素对谈判结果的影响,则具体反映在每一份主席案文的内容上。第四章对多哈回合启动以来主席案文推动谈判前进的效果下降这一问题展开分析。指出主席案文在早期之所以能够推动谈判前进,是由于主席案文的形成基于实力博弈,而发展中国家实力弱小,导致发达国家能够影响主席,生成偏向发达国家利益的主席案文。而发展中国家由于实力弱小,在面临发达国家强大压力时,事实上无法通过协商一致原则否决主席案文。随着WTO谈判成员集团化的发展,发展中国家借助参加谈判集团获得了一定程度上与发达国家抗衡的能力,开始有能力否决不符合本国利益的主席案文,这一谈判形势的变迁导致多哈回合中的主席案文无法发挥效果。第五章指出,由于主席案文规则的缺失,主席案文处于无规则运行的状态,表现为:1.主席案文的法律地位不明;2.成员的行为缺乏法律规制;3.主席的行为缺乏法律规制。WTO的多边贸易谈判所遵守的规则分为原则性的决策机制与具体的谈判机制两个层次。协商一致原则是决策机制,而具体的谈判机制则始终没有完善,谈判实践中采用决策机制进行弥补。而决策机制并不能很好的使用于谈判程序,无法促使共识形成。面对这一实际问题,参加谈判的多边贸易体制成员与组织谈判的主席只能依靠主席案文、“绿屋会议”等非正式的手段促进共识形成。第六章分析了中国参与主席案文的历程进行,对完善主席案文制度提出了建议。指出主席案文规则导致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的深层次原因是WTO的内部治理问题。建立完善的主席案文机制应该从两个层面着手。在部长会议层面,应专注于制定主席案文规则;TNC则应切实履行责任,在部长会议决策缓慢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制定多哈回合的主席案文规则。
钟英通[8](2017)在《WTO体制中诸边协定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各国通过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以下称为“RTAs”)制定贸易规则的趋势方兴未艾,这表明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称为“WTO”)决策机制的僵局致使其在规则供给方面不能满足WTO成员对国际贸易新规则的需求,WTO面临着逐渐离开国际贸易治理中心舞台的危险。以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是二战以来国际经济秩序的支柱之一,为促进贸易自由化发挥了巨大作用。迄今为止,WTO不仅具有进行国际贸易治理的基石性作用,它本身还成为人类通过大型多边国际组织解决国际合作问题并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尝试,因此维护WTO在国际贸易治理中的中心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在此情形下,寻求一种可行的改革方案成为了学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在RTAs迅猛发展的同时,WTO体制中正在进行着一场贸易规则制定诸边化的试验。《信息技术协定》(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以下称为“ITA”)的扩围谈判业已完成,《环境产品协定》(Environmental Goods Agreement,以下称为“EGA”)的谈判已经进入最后阶段。已有诸多WTO成员(中国、美国与欧盟均参与其中)开始自觉将诸边协定作为改革WTO贸易规则制定模式的一种方案。在实践先行的情况下,对诸边协定的理论关注却相对缺乏。有鉴于此,澄清关于诸边协定的一系列理论问题是必要的。在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详细分析后,笔者认为学界对诸边协定的研究缺乏系统性,呈现出碎片化的特点。首要问题是诸边协定的概念界定并不清晰,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缺乏对诸边协定的类型化梳理。甚至有学者将RTAs及其他由部分WTO成员在WTO体制外达成的协定等同于诸边协定。因此,本文拟在借鉴学界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整体梳理和重构对诸边协定的法律界定,提出WTO体制中诸边协定的概念,并将其作为本文的核心问题。本文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尚无法穷尽诸边协定所涉及的所有问题,因此本文重在通过理论与实证分析探讨诸边协定在WTO体制中生成的原因及其与WTO的适配性,发现诸边协定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探索将诸边协定整体纳入WTO规则体系的路径。具体而言,本文总共分为5个章节,共计25万字,具体如下:第一章是诸边协定的概念与法律性质。本章的首要目的是厘定WTO体制中诸边协定的概念,将其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本文认为,诸边协定系指在WTO体制中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分WTO成员就某个或某类议题进行谈判且仅对接受它的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协定。这一概念是在对“诸边协定”进行了语义分析并结合WTO的具体语境得出的。“协定”一词特指国际法中的条约,因此对诸边协定的理解重点在“诸边”。“诸边”首先具有数量上的含义,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分WTO成员。诸边还具有实践中形成的含义,即自愿加入和志同道合者之间的合作。本文还特别指出,对诸边协定的理解应当是“在WTO体制中”。“在WTO体制中”包含五个方面的含义:其一,诸边协定是WTO条约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二,诸边协定谈判的参与方是WTO的成员;其三,诸边协定的谈判应当在WTO谈判场所下依照WTO相关规则展开与结束。其四,诸边协定的签署成员之间因诸边协定而产生的争端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予以解决。其五,诸边协定的运行接受WTO的监督,同时允许其他WTO成员的加入。将诸边协定置于WTO体制中予以理解的理由在于,诸边在WTO语境下才具有其独特的含义,并且诸边协定本身是WTO贸易规则制定的补充形式。随着现实中诸边协定实践的增多,作为WTO条约体系中的一种类型,诸边协定的概念愈发受到重视,但这一概念本身却并未得到清晰的界定,导致了概念的误用。学界对诸边协定概念的不同理解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狭义的诸边协定,仅指《WTO协定》附件4所列的“诸边贸易协定”。第二种类型是广义的诸边协定,除包含第一类外,还包括RTAs和其他在WTO体制外由多个国家达成的协定。第三类是以ITA为代表的WTO体制中的诸边协定。《WTO协定》并未对其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本文的定义,就现阶段而言,诸边协定的外延主要包括诸边贸易协定和以ITA为代表的贸易协定。为进一步明确诸边协定的概念,本文将诸边协定与RTAs、自由贸易协定、优惠贸易协定以及临界数量协定进行了逐一比较,澄清了诸边协定与这些概念之间的重要区别。本文对诸边协定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认为不同类型的诸边协定在《WTO协定》中的地位存在差异,其中诸边贸易协定是《WTO协定》的组成部分,以ITA为代表的诸边协定却无此地位。但诸边协定均属WTO条约体系的组成部分。第二章是诸边协定的正当性解析。如果我们将诸边协定作为改革WTO贸易规则制定模式的一种手段,首先需要全体WTO成员的认可才能在WTO体制中广泛推行。其次,诸边协定在WTO体制中被更加广泛的应用后,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可能会逐渐显现,这时就面临着WTO成员对诸边协定及其所代表的贸易规则制定方式的认可与接受的问题。诸边协定具有部分WTO成员制定贸易规则的特点,这很可能造成“俱乐部模式”的出现,导致大多数成员被排除在核心决策圈之外,由少部分成员预先制定规则,再由其他成员被动接受。这种贸易规则制定的方式极易遭到众多WTO成员的反对。因此,要使诸边协定成为WTO体制中的一种贸易规则制定方式,就必须对其正当性问题予以解决。本章试图从诸边协定的功能角度来证明其正当性。WTO面临的紧迫问题是贸易规则供给不足,若能利用诸边协定所具备的决策效率高的特点解决WTO的危机,将可能解决诸边协定的正当性困境。本章对正当性概念进行了解析,认为正当性是一种评价,它包含了主体、客体和评价标准这三大要素。本章还梳理了学界对WTO正当性问题的论述,发现这类论述可划分为“结果导向型评价模式”与“程序导向型评价模式”这两种类型。这体现了输入正当性与输出正当性的分野。WTO现阶段面临的正当性危机是输出正当性的缺失,体现为贸易规则供给难。作为改革WTO贸易规则制定模式的一种手段,诸边协定的正当性困境来源于输入端,解决其正当性困境可考虑在控制输入端弊端的同时强化其输出端的作用,通过解决WTO的问题来提升自身正当性。基于此,本文提出构建WTO与RTAs之间的新型关系,诸边协定在其中可发挥连接器的作用。WTO与RTAs的新型关系表现为:RTAs是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的先导,WTO为规则基准和稳压器,二者共同构建起动态的、双层次的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在构建RTAs与WTO新型关系的过程中,诸边协定作为WTO与RTAs之间的连接器,以相对软性的方式将RTAs下运行成熟且得到普遍认可的经贸规则纳入到WTO体制中来,逐步多边化,从而实现WTO与RTAs之间的同向性发展。WTO的多边贸易规则将成为RTAs成熟规则的总结,形成国际贸易规则的“基准”,而RTAs则在WTO规则的基础上不断就更高水平的规则进行试错,为诸边协定提供素材。第三章是诸边协定的生成逻辑阐释。诸边协定在近年来的再度勃兴,是WTO成员面对WTO规则供给难的问题时作出的选择,我们可以简单地将其归因于WTO本身存在的制度问题。但这一解释所不能回答的问题是,在WTO相关制度未出现重大变革的情况下,诸边协定及其所代表的贸易规则制定方式缘何在WTO成立后长期处于边缘地位,却在近年来再度兴起?本文认为,如果仅从WTO自身出发寻求答案,并不能为这一问题提供合理的解释。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扩展本文的研究视野,将目光集中到WTO所处的国际体系层面,解析国际体系的演化是如何为诸边协定的出现创造条件的。本章试图表明,新的诸边协定的生成是国际体系演化的内生性结果。本章选择国际政治研究中的社会演化范式为研究视角。在社会演化范式的指导下,本章认为,当前国际体系具有防御性现实主义的特征,既不是一个霍布斯式的进攻性现实主义世界,也远非一个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体系。诸边协定正是在这样的国际体系内应运而生。社会演化范式强调,物质力量与观念力量及其相互间的互动共同影响着国际体系的演化。导致诸边协定在当前国际体系中再度出现的物质因素集中体现为国际结构的演化,即主要国家之间的力量分布和对比的变化。这一演化的特征是美国实力的衰落和其他国家相对实力的上升。国际结构的新变化在WTO中得到映射,WTO成员集体行动的难度提高,导致WTO多边贸易规则制定功能的缺失。与此同时,WTO成员对国际贸易规则的需求依然存在,因此它们转而寻求其他方式进行贸易规则的制定。这是诸边协定的出现的物质因素。在观念层面,作为WTO的指导性观念,多边主义不适配于以防御性现实主义为主要特征的国际体系发展的现实诉求,少边主义因与当前国际体系相适应,故有勃兴之势。少边主义强调“解决问题所必要的最少数”,提高了决策效率,被许多国家所奉行。诸边协定恰为少边主义的表现形式之一。这是诸边协定生成的观念因素。第四章是诸边协定的实证分析。本章试图对现有的诸边协定进行实证研究,其目的有三:其一,对现有的诸边协定进行类型化梳理;其二,通过对诸边贸易协定与ITA式的诸边协定进行研究,为前文进行的有关诸边协定的理论探索提供经验支撑;其三,总结现有诸边协定谈判和适用的实践,为设计调整诸边协定的有关规则奠定基础。WTO体制中的诸边协定主要包含两种类型:诸边贸易协定与ITA式的诸边协定。本章首先对诸边贸易协定的历史渊源和谈判与适用情况进行了梳理和分析,认为其主要特点包括:1.发达国家是诸边贸易协定的主要参与方;2.诸边贸易协定项下的机构具有重要作用;3.诸边贸易协定只对签署成员产生权利和义务;4.诸边贸易协定具有持续更新的特质;5.《WTO协定》对诸边贸易协定采取了贬抑的态度。本章还对ITA式的诸边协定进行详细的实证分析,主要包括ITA与正在谈判中的EGA。本文经分析后认为此类诸边协定具有5个主要特点:1.该类协定均属临界数量协定;2.该类协定是涉及具体部门的协定;3.在约束力上呈现“诸边约束,多边受益”的特点;4.ITA式的诸边协定具有高度开放性;5.此类协定在WTO中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本章最后对《服务贸易协定》(TISA)这一正在WTO体制外进行谈判,但可能在未来成为诸边协定的贸易协定进行了实证分析,它可能进一步拓展诸边协定的外延范围。第五章是诸边协定的主要规则设计。本章尝试提出有关诸边协定的初步规则设计。如果将诸边协定作为改革WTO贸易规则制定模式的一种途径,诸边协定在WTO体制中的数量将会增多,其本身存在的问题可能对WTO带来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针对这些问题,并结合本文其他章节对诸边协定的研究,提出有关诸边协定的规则设计,以减轻其负面影响。因此在提出这种改革建议的同时,需要考虑设计相关规则来调整诸边协定从谈判到适用的全过程。本文经研究后认为,诸边协定的主要法律症结包括:议题选择上存在的问题、诸边协定对最惠国待遇造成侵蚀、可能带来俱乐部模式的弊端以及发展中国家对参与诸边协定的积极性低。它们构成了诸边协定相关规则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与此同时,诸边协定规则设计还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善意原则、开放原则和协调原则。本章针对诸边协定所进行的主要规则设计包括:诸边协定谈判、运行和适用的主要工作。此外,本文还在诸边协定运行阶段和多边化阶段引入了临时适用的规则。由于涉及到对WTO规则体系的改革,本章所提出的规则设计需要WTO部长级会议或总理事会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形成WTO体制中的正式多边规则。理论上,通过本文的研究本应提出一套较为完整且可行的有关诸边协定的制度规则,但由于WTO自身规则的建设面临着复杂的发展进程,形成一套规则体系往往需要完善的理论作为指导和长期的实践作为检验,现阶段诸边协定仅有少数的实践且理论建构尚处于初步探讨阶段,很难短期内在WTO成员之间形成共识,故本章的规则设计是具有针对性而非涵盖所有问题。
钟楹[9](2016)在《WTO多边贸易谈判决策机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WTO作为全球贸易治理的核心,其功能和目标的实现有赖于规则的创建和维持。在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的背景下,WTO规则逐渐触及在传统理论中属于国家主权范围的管理事项,从而引发了学界对WTO合法性之担忧。在此背景下,以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的反WTO浪潮以及举步维艰的多哈回合为标志,WTO旧有的决策机制已显露出于国际法发展潮流的脱轨,走到了发展的拐点。本文基于对WTO现有决策机制的分析,认为当前决策机制之内外部失衡性是造成WTO合法性缺失的根本原因。以弥补WTO合法性为目标,本文从合法性理论出发,讨论WTO决策机制改革的方向和路径。具体而言,本文结合当前国际经济政治背景,从WTO宪法化理论、WTO议会监督机制、公众参与以及谈判原则这四个方面切入,分别讨论这几个领域之改革对提升WTO合法性的作用和可行性,从而明确当前WTO在提升合法性问题上可以努力的要点。本文首先对WTO现有之决策机制做出全面分析。WTO虽然通过《WTO协定》建立了正式的决策机制,但在成员驱动特性之指导下,其最重要的多边贸易规则谈判中仍是通过非正式机制进行。这大大降低了正式决策机制的作用,也造成决策权分配上的混乱。但更为重要的是,目前WTO之非正式机制存在着严重的外部与内部失衡现象。前者指WTO向其他领域的官员或专家以及公众关闭信息获取和参与决策的通道,造成WTO无法适应“多参与方、多议题、多角色和多重价值”的发展要求;后者则指WTO非正式决策机制依然延续了GATT时代的无记录、非民主、非透明的俱乐部模式,无法反映各国的共同意志,严重制约了WTO在推动国际法治中的努力和作用。在此基础上,笔者在第三章明确WTO决策机制的内部和外部失衡性是WTO合法性缺失之表现,并应以弥补WTO之合法性作为WTO决策机制的改革目标。在国际层面上,合法性的意义更多地体现在经验层面上,即马克斯·韦伯所主张的社会认同。如何争取社会公众对国际治理规则之认同是WTO提升自身合法性的关键问题。然而这并不否认规范性理论对合法性的解读。规范性理论对提升WTO合法性的启示在于通过保证“个人——国家——国际组织”这一链条间相互联系的有效性以提升WTO之合法性。进而言之,要保证联系的有效性,其最终必然归结到将相互间的联系和互动进行机制化。从这一角度出发,WTO拥有两个选择:一是在国际层面上搭建一个规范性框架,这可被视为最高目标;二是侧重于实然层面建立相应的制度,即以相关活动的制度化、机制化作为目标,从而减少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对于规范性框架的构建,WTO宪政化理论无疑是最典型和最重要的理论。但本文第四章通过对宪政化理论的分析认为,学界对于实现宪政化之要素认识并不一致。而从已有的WTO宪政化学说中可以看到,目前的观点大都建立在一种对规范性价值的过分迷信,或者先验性的认识假设基础之上。在宪政化这一理念下,WTO各成员需要牺牲更多的主权事项。这在现阶段对于WTO成员而言是难以接受的。基于此,笔者认为可借鉴黛博·凯斯“贸易民主论”之观点,在肯定宪法规范性价值基础上,从民主的角度出发,立足于以“实现成员国的民主、公平参与,同时推动WTO目标之有效实现”与“以包容为基础的公众参与权和监督权”两个规范性原则,把握住民众认可这一关键点,而对现有的决策机制进行改革,以更有针对性的解决WTO合法性危机。本文第五章关注了WTO决策机制中的内部失衡问题。笔者认为造成WTO决策机制内部性失衡的重要原因在于对协商一致和一揽子协定原则的坚守。这两个原则被传统理论认为是WTO合法性之基础。在不动摇WTO作为国家间契约型产物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的改革只能在一个折中方案中进行,其中核心在于借鉴可变组合理论中的关键主力多数模式,建立自下而上的核心圈和绿屋会议成员的产生机制,并逐渐向建立“掌舵团队”的方向转变。与此同时,应适时放弃一揽子协定原则的约束,通过诸边贸易协议提升WTO应对利益多元化之发展趋势。本文第六章指出,当前WTO对成员驱动这一特性的过分强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众参与的范围。与此同时,考虑到国际政治现状和改革的可操作性,公众参与权和公众对决策的真正影响力两者并不一致。虽然WTO可以通过采取相关措施加强与市民代表之联系,增强市民社会代表在WTO的话语权,但其对WTO决策的影响依然保持在较低水平。但这并不表明WTO无需在该方面进行改革,相反,在加强与公众对WTO决策信息的知情权,提高WTO与公众的交流互动水平方面,WTO决策机制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第七章讨论的是议会监督模式。如国家议会在国内之作用类似,议会监督模式指政治实体通过议会性机构实现决策信息向公众的开放,并允许公众根据相关信息作出反馈。其旨在提升WTO决策的可问责性和合法性。在目前的世界经济政治背景下,建立一个世界性的议会尚不具备可行性。然而现存的WTO议会间会议事实上并不具备决策监督之功能——而监督功能恰恰是建立议会模式的初衷。虽然目前的议会间会议机制在某种程度上仍能从加强国内民众与WTO之信息交流这一角度加强WTO的合法性,但受限于成员内部机制的不同,其难以保证这一信息交流的实效,同时也难以在功能上实现更大的突破。综上所述,在以获取合法性为目标的前提下,较为可行的改革方向是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并针对协商一致和一揽子协定这两项决策原则进行相应的渐进式改革。
范蕾[10](2015)在《WTO农业谈判中G33集团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WTO多边贸易体制充满了各种力量的博弈。长期以来,从GATT到WTO,多边贸易谈判都是由发达国家来主导,并决定着WTO规则的走向,发展中国家的权益维护受到了严重挑战。多哈发展回合试图给予那些在乌拉圭回合中权益受损的发展中成员以特殊待遇,而农业谈判又是多哈谈判的焦点所在。发展中国家在多哈回合中采取了有别于GATT时代的谈判方式,即通过结盟的方式,以集团化的力量寻求其在WTO体制中利益的维护。他们对内协调各方立场,对外集体参与WTO谈判,在多哈回合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成为WTO谈判中的重要一极。在多哈回合谈判中,G33成功组建利益集团,在特殊产品和特殊保障机制议题上与美国、凯恩斯集团针锋相对。如今巴厘一揽子协议的最终达成,也在于在粮食安全议题上美国对G33作出了妥协。然而,由于G33成员构成复杂,协调成员利益维护集团稳定是G33集团始终面临的问题。我国作为G33集团的成员,深度研究G33集团化模式,可以为我国面对WTO集团化发展趋向作出政策和法律策略上的指导,更好的在WTO谈判中行使话语权,维护国家利益。文章由绪论部分和正文部分组成,具体包括:绪论部分简要介绍了WTO农业谈判中谈判集团对于发展中成员参与谈判的重要性,以及研究G33集团化模式对我国参与谈判的意义。梳理了对于WTO成员集团化理论、G33概况以及G33参与多哈回合农业谈判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并指出了目前的研究较缺乏从利益集团的角度对G33进行系统性研究的问题。第一部分对多哈回合农业谈判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一方面,对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竞争以及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问题所达成的法律规则进行了纵向梳理;另一方面,表示出口方和进口方、发展中成员和发达成员之间的矛盾是多哈回合谈判中的主要矛盾,对谈判进程起到了重大影响。第二部分分析了G33集团在多哈回合农业谈判中的谈判策略,总结了G33集团协调WTO农业谈判的主要路径。通过分析C33集团的谈判立场,并进行横向比较,总结了G33集团与贸易大国的谈判利益博弈。肯定了G33在明确自身谈判立场的基础上,发挥集团整体优势,实现整体利益,推进议题的达成。第三部分总结归纳了G33集团在WTO农业谈判中的绩效。通过梳理G33集团案文的形成及其对主席案文的应对,总结出其利益诉求对谈判进程的影响及对WTO农业法律改革的推动。第四部分主要从G33内部成员之间利益的协调、主要成员国内政治经济政策以及贸易大国对G33的维系带来的挑战方面指出了G33在谈判中的法律困境。第五部分通过对前四部分的概括总结,从我国在WTO农业谈判中的谈判立场入手,分析我国与G33的利益连接点,在我国现有承诺的基础上,探讨中国在谈判中的定位和策略。
二、多哈部长级会议与新的多边贸易谈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多哈部长级会议与新的多边贸易谈判(论文提纲范文)
(1)试析多边贸易体制下的诸边协定(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多边贸易体制与诸边协定 |
(一)多边贸易体制 |
(二)多边贸易体制下诸边协定的概念及其分类 |
1.“法律上”的诸边协定 |
2.“事实上”的诸边协定 |
3. RTA诸边协定 |
4.“专门一类”诸边协定 |
二、多边贸易体制下诸边协定的由来及发展 |
(一)多边贸易体制下诸边协定的由来 |
(二)诸边协定在GATT时期的发展 |
三、多边贸易体制改革背景下的诸边协定问题 |
(一)多边贸易体制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
(二)多边贸易体制改革可参照的诸边协定方式 |
1. MC12拟定议题涵盖改革可参照的诸边协定方式及其结果 |
2. 多边贸易体制下一阶段改革的主要方面可参照的诸边协定方式 |
四、多边贸易体制诸边协定态势下的中国应对 |
(一)中国参与多边贸易体制下诸边协定与有关WTO改革的主张 |
1. 中国参与的多边贸易体制下的诸边协定 |
2. 中国有关WTO改革的主张及其与多边贸易体制下诸边协定的关系 |
(二)在多边贸易体制的诸边协定态势下的中国应对建议 |
1. 坚持原则立场的战略与务实寻求WTO走出困境的策略相结合 |
2. 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与欧盟寻求WTO改革的共同点 |
3. 应对美欧日三方联合声明方式的诸边协定 |
结论 |
(2)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改革 ——基于中国受益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符号表 |
1 绪论 |
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意义 |
1.3 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框架 |
1.3.2 本文主要内容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 |
1.4.2 不足 |
2 文献综述 |
2.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积极作用 |
2.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有限性和反面作用 |
2.3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更新与完善 |
2.4 现有文献的不足和本文待研究议题 |
3 WTO框架内的发展中国家与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含义 |
3.1 WTO框架内的发展中国家含义 |
3.1.1 对发展中国家无专门明确规定:1947-1954年 |
3.1.2 对发展中国家概念有了初步界定:1954-1985年 |
3.1.3 发展中国家区别的引入:1986-1994年 |
3.1.4 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1995-2008年 |
3.1.5 发展中国家的再界定:2009年 |
3.2 WTO框架内发展中国家的自我认定模式 |
3.2.1 自我认定方式的沿革 |
3.2.2 自我认定的适用基础 |
3.2.3 自我认定方式的争议 |
3.3 WTO框架内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含义及渊源 |
3.3.1 WTO框架内的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含义 |
3.3.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沿革 |
3.3.3 特殊与差别待遇内容 |
4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依据 |
4.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 |
4.1.1 SDT的适用对象:发展中国家 |
4.1.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 |
4.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逻辑脉络 |
4.2.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意义 |
4.2.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内涵 |
4.3 理论模型构建 |
4.3.1 开放会员的MFN俱乐部(Open membership,OM博弈) |
4.3.2 排他性MFN俱乐部(Exclusive membership, EM博弈) |
4.3.3 将关税优惠纳入模型中 |
4.3.4 模型结论 |
5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具体使用情况分析 |
5.1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分类 |
5.1.1 特殊与差别条款具体分类 |
5.1.2 类别简介 |
5.1.3 简单评价 |
5.1.4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使用总体分析 |
5.2 WTO协定具体使用分析 |
5.2.1 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SDT条款分析 |
5.2.2 《服务贸易总协定》SDT条款分析 |
5.2.3 《贸易便利化协定》SDT条款分析 |
5.2.4 农业协定SDT条款分析 |
5.3 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具体情况分析 |
5.3.1 中国仍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
5.3.2 中国入世的承诺水平远高于其它发展中国家 |
5.3.3 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情况 |
6 中国因特殊与差别待遇受益的实证分析 |
6.1 背景 |
6.2 贸易特征性事实 |
6.2.1 中国部分产品的税率分布情况 |
6.2.2 中国部分产品的总体增长分析 |
6.3 理论机制和研究假说 |
6.4 实证方法和数据说明 |
6.4.1 计量模型设定 |
6.4.2 数据处理 |
6.5 实证结果分析 |
6.5.1 单变量分析 |
6.5.2 DID估计结果:基准回归 |
6.5.3 内生性问题:工具变量法 |
6.6 稳健性检验 |
6.6.1 平行趋势检验 |
6.6.2 安慰剂检验 |
6.7 扩展性分析 |
6.7.1 考虑出口国所在洲 |
6.7.2 考虑产品组影响程度差异 |
6.8 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受益情况分析 |
6.8.1 SDT受益规模较小 |
6.8.2 SDT受益结构不均衡 |
6.8.3 可考虑“毕业”条款 |
6.9 中国受益产品的个别分析 |
6.10 实证分析意义 |
7 中国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的对策研究 |
7.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改革困境 |
7.1.1 如何界定“特殊性” |
7.1.2 如何界定“差异性” |
7.1.3 特殊与差别待遇具体问题 |
7.2 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的影响因素和各国主张 |
7.2.1 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的影响因素 |
7.2.2 发达国家对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看法 |
7.2.3 发展中国家对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立场 |
7.3 保留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理由 |
7.3.1 SDT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 |
7.3.2 SDT对发达国家的重要性 |
7.3.3 SDT对世界贸易水平的重要性 |
7.4 科学合理应对发达国家诉求 |
7.4.1 部分发达国家认为不应采取自我认定的方式 |
7.4.2 部分发达国家认为应该取消特殊与差别待遇 |
7.4.3 部分发达国家认为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被滥用 |
7.5 中国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的对策建议 |
7.5.1 保留WTO框架内的自我认定方式 |
7.5.2 发展中国家应该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 |
7.5.3 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
7.5.4 鼓励非线性的评估,采取产品差异化策略 |
7.5.5 “毕业”的主动承诺 |
7.5.6 推动WTO与其它国际组织就发展问题加强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中国实际享受的SDT条款细则 |
附录2 WTO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名单 |
附录3 贸易便利化协定承诺情况 |
附录4 农业协定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 |
附录5 水果组产品代号说明 |
附录6 寡头垄断贸易模式的关税建立 |
附录7 特殊与差别待遇效应的实证分析 |
1. 背景 |
2. 对发展中国家的效应模型 |
2.1 模型说明 |
2.2 计量模型设定 |
2.3 数据说明 |
3. 实证分析及检验 |
3.1 回归结果分析 |
3.2 识别假设检验 |
3.3 稳定性检验 |
3.4 结论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3)国际政治经济视角下的日本农业政策转向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问题以及意义 |
第二节 相关研究及文献的回顾及综述 |
第二节 结构安排与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国际政治经济环境中的农业发展—“国际粮食体制”理论 |
第一节 第一粮食体制 |
(一)“第一粮食体制”的形成及特征 |
(二)“第一粮食体制”的终结与之后的调整 |
第二节 第二粮食体制 |
(一)“第二粮食体制”的形成及特征 |
(二)“第二粮食体制”的终结及遗产 |
第二节 对于“第三粮食体制”的展望 |
(一)哈里特?弗里德曼的积极乐观论调 |
(二)菲利普·麦克迈克尔的消极悲观论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第二粮食体制”中的日本农业政策 |
第一节 国际政治经济博弈下的“农地改革”和“粮食援助” |
第二节 国际市场冲击下的“基本法农政” |
第三节 “第二粮食体制”末期的“综合农政”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第三粮食体制”特征背景下的日本农业政策转向 |
第一节 美日贸易摩擦升级下的农产品市场深度开放与“地域农政” |
第二节 经济结构转型中的农业政策调整 |
第三节 GATT乌拉圭回合农业谈判与日本农业政策转向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转向后的新世纪日本农业政策的发展历程 |
第一节 WTO多哈回合农业谈判与小泉纯一郎的“攻势型农政” |
第二节 FTA/EPA谈判的推动和民主党的农业政策 |
第三节 美日、欧日FTA/EPA谈判与安倍晋三的“攻势型农林水产业”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WTO改革视角下的诸边协定路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诸边协定概述 |
第一节 诸边协定的概念 |
一、诸边协定的范畴 |
二、诸边协定与相关概念的澄清 |
第二节 诸边协定的实践发展 |
一、WTO框架内的诸边协定 |
二、WTO框架外的诸边协定 |
第二章 诸边协定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多边贸易规则的输出困境 |
一、WTO决策机制的失衡 |
二、全球经贸发展的升级 |
第二节 FTAs对 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冲击 |
一、增加多边贸易谈判的难度和贸易成本 |
二、减损多边体制的公平性 |
第三章 诸边协定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诸边协定与WTO的适配性发展 |
一、赋予WTO解决特定领域或问题的能力 |
二、内容与WTO有一致性 |
三、遵循最惠国原则 |
第二节 诸边协定对FTAs的吸收和限制 |
一、搭建FTAs与 WTO的新型关系 |
二、弱化FTAs的政治性功能 |
第四章 诸边协定的理论和实践困境 |
第一节 诸边协定的理论困境 |
第二节 诸边协定的实践困境 |
一、诸边协定与“绿屋会议” |
二、临界数量理论与“搭便车”效应 |
三、限制对多边努力的兴趣 |
四、诸边协定和谈判议题的选择 |
五、发展中国家的边缘化问题 |
第五章 诸边模式的路径设计 |
第一节 诸边协定适用的基本原则 |
一、多边贸易体制是贸易自由化的最佳路径 |
二、诸边协定是手段而非目的 |
第二节 实体性规则 |
一、谈判发起者的构成 |
二、与WTO具有一致性 |
三、与非参与国之间的关系 |
四、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待遇 |
五、更新谈判 |
第三节 程序性规则 |
一、增强秘书处的功能 |
二、谈判的发起程序 |
三、创建谈判会议机制 |
四、协定的执行和监督机制 |
五、争端解决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5)论WTO多边贸易体制改革的进展、困境与前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3 结构安排与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WTO体制改革的背景与进展 |
2.1 WTO体制改革回顾 |
2.1.1 乌拉圭回合谈判及其影响 |
2.1.2 西雅图会议的失败 |
2.1.3 多哈回合谈判曲折 |
2.2 全球金融危机以来WTO体制改革现状 |
2.2.1 新一轮WTO体制改革缘起 |
2.2.2 美国掀开WTO体制改革序幕 |
2.2.3 WTO改革进展情况 |
2.3 WTO体制改革陷入困境的表现 |
2.3.1 争端解决机制陷入停摆 |
2.3.2 国家主权与国际机制的两难困境 |
2.3.3 谈判议题分歧显着 |
第3章 WTO体制改革陷入困境的原因 |
3.1 全球贸易格局的变化 |
3.1.1 全球价值链深入发展 |
3.1.2 逆全球化与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挑战 |
3.1.3 双边和区域协定积极发展 |
3.1.4 数字贸易与服务贸易成为新的竞争焦点 |
3.2 全球贸易治理模式的分歧 |
3.2.1 西方国家的治理模式部分失灵 |
3.2.2 新兴经济体快速发展 |
3.2.3 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分歧严重 |
3.3 主要成员及组织针对WTO改革立场不同 |
3.3.1 美国建议彻底改革WTO体制 |
3.3.2 欧盟、日本坚持改革的中间路线 |
3.3.3 发展中国家主张对现行规则进行调整 |
3.3.4 美日欧三国发表联合改革方案 |
3.3.5 渥太华会议提出WTO改革方案 |
3.4 各方改革立场的主要分歧 |
3.4.1 WTO体制改革各方立场的比较 |
3.4.2 基于博弈论原理对各方立场进行分析 |
第4章 中美两国在WTO改革中的冲突与分歧 |
4.1 中美经贸关系与WTO改革 |
4.1.1 中美经贸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4.1.2 中美经贸摩擦延伸到WTO体制改革 |
4.1.3 国际社会对中美贸易摩擦的态度 |
4.2 中美两国在WTO改革中的矛盾点 |
4.2.1 关于中国是否遵守入世承诺的问题 |
4.2.2 知识产权与投资利益 |
4.2.3 产品倾销与WTO规则问题 |
4.2.4 技术转让问题 |
4.2.5 美国对华贸易逆差问题 |
4.3 中美经贸摩擦对WTO体制改革的影响 |
4.3.1 中美经贸摩擦的负面影响 |
4.3.2 中国针对WTO体制改革的核心诉求 |
4.3.3 美国针对WTO体制改革的核心诉求 |
4.3.4 美国对华贸易政策可行性分析 |
4.3.5 中国应对中美经贸摩擦的策略 |
第5章 本文主要结论及WTO体制改革的前景 |
5.1 主要结论 |
5.2 多边贸易体制前景展望 |
5.2.1 多边贸易体系中的“三大原则” |
5.2.2 多边贸易体系前景展望 |
5.3 WTO体制改革前景分析 |
5.3.1 中国“让利不让理”对策总体生效 |
5.3.2 中美难以协调导致WTO制度改革失败 |
5.3.3 抛弃现行WTO构建更高水平现代化机制 |
5.3.4 世界主要经济体联手推动WTO现代化改革 |
5.3.5 以G20 机制推动WTO体制改革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WTO改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WTO改革概述 |
第一节 WTO概述 |
一、WTO的产生与发展 |
二、WTO的运行机制 |
第二节 WTO改革的背景 |
一、WTO改革的必要性 |
二、WTO改革已逐渐形成共识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 |
第一节 WTO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一、多边谈判模式效率低下 |
二、发展中国家地位缺失 |
三、WTO的组织机构支持自由贸易乏力 |
第二节 WTO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一、决策机制中成员方地位失衡 |
二、争端解决机制的弊端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WTO成员对于WTO改革的主张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对WTO改革的主张 |
一、美国对WTO改革的主张 |
二、欧盟对WTO改革的主张 |
三、日本对WTO改革的主张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对WTO改革的主张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WTO改革的对策及中国的立场 |
第一节 WTO改革的对策 |
一、确保发展中国家实质性融入WTO |
二、改革WTO争端解决机制 |
三、完善WTO决策机制 |
第二节 中国关于WTO改革的原则立场与对策思路 |
一、中国关于WTO改革的原则立场 |
二、中国关于WTO改革的对策思路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WTO主席案文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来源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四、论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主席案文的形成与演进 |
第一节 主席案文出现前的多边贸易谈判 |
一、“主要供应国原则”概述 |
二、对“主要供应国原则”的评价 |
第二节 早期的主席案文 |
一、主席案文出现的历史背景 |
二、“怀特建议” |
三、“怀特妥协” |
第三节 乌拉圭回合以来的主席案文 |
一、“德泽乌案文”提出之前的各方出价 |
二、“德泽乌案文” |
三、“邓克尔案文” |
四、多哈回合谈判中的主席案文 |
第二章 主席案文的性质与功能 |
第一节 主席案文的定义 |
一、对谈判及主席的界定 |
二、主席案文的形式与内容 |
三、主席案文的形成 |
四、主席案文的作用 |
五、主席案文的特点 |
六、成员方综合性提案问题 |
第二节 主席案文出现在多边贸易谈判中的原因 |
一、谈判难度大幅上升 |
二、制度供给不足与谈判实际需要的矛盾 |
第三节 主席案文与WTO其他谈判规则的关系 |
一、WTO谈判规则的构成 |
二、主席案文与多边谈判的关系 |
三、主席案文与协商一致原则的关系 |
四、主席案文与“绿屋会议”的关系 |
第四节 主席案文的性质 |
一、一种谈判程序 |
二、未来正式条约的草案 |
三、促成共识的谈判手段 |
四、主席影响谈判结果的工具 |
第五节 主席案文的法律功能 |
一、WTO规则形成的基础 |
二、促进共识形成 |
三、弥合分歧 |
第三章 主席案文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谈判中的主席理论 |
一、谈判的结构性困境 |
二、WTO主席的职责 |
三、主席的特权 |
四、主席对谈判的影响 |
第二节 单一谈判文本理论 |
一、单一谈判文本的定义 |
二、影响谈判结果的因素 |
第三节 其他国际谈判中的单一谈判文本 |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谈判中的单一谈判文本 |
二、戴维营谈判中的单一谈判文本 |
第四章 主席案文运行效果减弱问题 |
第一节 多哈回合主席案文推动谈判的能力减弱 |
一、“夏秉纯案文”问题 |
二、“德贝兹案文”问题 |
第二节 导致主席案文效果减弱的原因 |
一、贸易自由化的收益分配不均 |
二、缺乏规则约束导致主席案文公正性缺失 |
三、发展中国家通过谈判集团增加影响力 |
第五章 主席案文程序规则缺失问题 |
第一节 主席案文的法律地位不明 |
一、现行规则缺乏对主席案文的界定 |
二、谈判实践中主席案文法律定位矛盾 |
第二节 主席与成员均缺乏法律规制 |
一、主席参与主席案文的行为缺乏法律规制 |
二、成员的谈判行为缺乏法律规制 |
第三节 WTO谈判机制缺失问题 |
一、决策机制与谈判机制的关系 |
二、决策机制适用范围扩大化问题 |
第六章 完善WTO主席案文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中国参与主席案文分析 |
一、中国参与主席案文制度的历程 |
二、中国面对主席案文问题应采取的策略 |
第二节 建立完善的主席案文机制 |
一、完善谈判机制是WTO的内在要求 |
二、完善主席案文机制的意义 |
三、完善主席案文机制的建议 |
附录 WTO成立以来主席案文列表 |
一、与部长级会议有关的主席案文 |
二、其余总理事会或 TNC 级别的主席案文 |
三、农业议题谈判主席案文 |
四、NAMA议题谈判主席案文 |
五、服务贸易议题谈判主席案文 |
六、TRIPS谈判主席案文 |
七、规则议题谈判主席案文 |
八、原产地规则议题谈判主席案文 |
九、争端解决机制议题谈判主席案文 |
十、贸易便利化议题谈判主席案文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资料 |
二、外文资料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WTO体制中诸边协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的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与实践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文拟创新 |
第一章 诸边协定的概念与法律性质 |
第一节 诸边协定的概念厘定 |
一、诸边协定概念的多样性 |
二、本文对诸边协定概念的界定 |
第二节 诸边协定与相关概念 |
一、区域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协定与优惠贸易协定 |
二、临界数量协定 |
第三节 诸边协定的法律性质 |
一、诸边协定在《WTO协定》中的地位 |
二、诸边协定是WTO条约体系的组成部分 |
三、诸边协定的谈判具有WTO的正式授权 |
四、诸边协定法律性质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诸边协定的正当性解析 |
第一节 正当性的理论分析 |
一、正当性的含义 |
二、国际法中的正当性 |
第二节WTO的正当性问题 |
一、WTO正当性的分歧与争议 |
二、WTO正当性论述的主要特点 |
三、WTO正当性重塑 |
第三节 诸边协定正当性困境分析 |
一、诸边协定正当性分析框架 |
二、诸边协定正当性困境及其解决路径 |
三、诸边协定正当性应注意的问题 |
第四节 诸边协定正当性困境的克服 |
一、WTO贸易规则制定的补充手段 |
二、诸边协定是整合贸易规则的有效路径 |
三、诸边协定谈判的进程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诸边协定的生成逻辑阐释 |
第一节 当前国际体系的基本特征 |
一、研究视角的选择 |
二、国际体系演化形态 |
三、对社会演化范式的反思 |
第二节 诸边协定生成的物质因素分析 |
一、国际结构含义 |
二、国际结构的新变化 |
三、新结构对WTO的影响 |
第三节 诸边协定生成的观念因素分析 |
一、作为观念的多边主义 |
二、多边主义的困境与少边主义的兴起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诸边协定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诸边贸易协定 |
一、从东京回合到乌拉圭回合 |
二、《政府采购协定》的形成与发展 |
三、《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的形成过程 |
四、诸边贸易协定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ITA式的诸边协定 |
一、《信息技术协定》谈判与适用的基本情况 |
二、《环境产品协定》谈判的基本情况 |
三、ITA式的诸边协定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WTO体制外具有诸边性质的协定分析 |
一、TISA谈判的基本概况 |
二、中国与TISA谈判 |
三、TISA谈判的借鉴意义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诸边协定的主要规则设计 |
第一节 诸边协定的主要法律症结 |
一、诸边协定的议题选择 |
二、诸边协定与最惠国待遇 |
三、诸边协定与俱乐部模式 |
四、诸边协定与发展中国家参与 |
第二节 诸边协定规则设计的指导原则 |
一、协商一致原则 |
二、善意原则 |
三、开放原则 |
四、协调原则 |
五、规则设计的路径选择 |
第三节 诸边协定的主要运行规则 |
一、诸边协定谈判的主要规则 |
二、监督诸边协定运行的主要规则 |
三、诸边协定适用的主要规则 |
第四节 诸边协定临时适用的法律问题 |
一、国际条约临时适用的起源 |
二、国际条约的临时适用及法律约束力 |
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临时适用实践 |
四、诸边协定的临时适用规则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情况 |
(9)WTO多边贸易谈判决策机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的对象 |
1.2 研究的背景 |
1.3 研究的根本目的 |
1.4 文献综述 |
1.5 研究方法 |
1.6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7 本文的结构安排 |
第2章 WTO决策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
2.1 WTO正式决策机制 |
2.1.1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之规定 |
2.1.2 WTO一般性决策机构设置 |
2.1.3 WTO多哈回合谈判机构设置 |
2.1.4 WTO决策原则 |
2.2 WTO非正式决策机制 |
2.2.1 非正式决策机制运作模式 |
2.2.2 非正式决策机制之特点 |
2.3 WTO决策机制的失衡 |
2.3.1 决策机制的内部失衡 |
2.3.2 决策机制的外部失衡 |
2.4 小结 |
第3章 合法性:WTO决策机制改革目标 |
3.1 合法性基础理论 |
3.1.1 合法性之内涵 |
3.1.2 合法性之获取路径 |
3.2 国际治理之合法性 |
3.2.1 规范理论之视角 |
3.2.2 经验主义之视角 |
3.2.3 两种视角之关系 |
3.3 小结 |
第4章 WTO宪政化之反思:WTO决策机制改革之规范性原则 |
4.1 国际法体系中宪法化理论解构 |
4.1.1 宪法、宪法化与宪政主义之基本概念 |
4.1.2 宪政化、合法性与民主 |
4.1.3 实效性理论与良治理论 |
4.2 WTO宪政化问题之辩 |
4.2.1 WTO宪政化主流学说 |
4.2.2 凯斯对宪政化的定性研究 |
4.3 合法性理论下WTO宪政化之启示 |
4.3.1 WTO宪政化之反思 |
4.3.2 WTO决策机制改革的规范性原则 |
4.4 小结 |
第5章 WTO谈判决策原则 |
5.1 协商一致原则与一揽子协定原则之概念及制度目标 |
5.1.1 多边贸易体制中“协商一致”原则形成机理 |
5.1.2 多边贸易体制中“一揽子协定”原则形成机理 |
5.2 协商一致原则与一揽子协定决策原则的缺陷剖析 |
5.2.1 协商一致与一揽子协定决策原则无法推动多边贸易体系的发展 |
5.2.2 协商一致与一揽子协定决策原则无法实现其制度目标 |
5.3 关于WTO决策机制的完善之道及其改进路径 |
5.3.1 关于WTO决策机制的完善的总体思路 |
5.3.2 关于WTO决策机制的具体改进路径 |
5.4 小结 |
第6章 WTO决策之公众参与机制 |
6.1 公众参与之基本概念 |
6.1.1 公共参与之界定 |
6.1.2 公众参与制度之核心要素 |
6.2 公众参与机制在WTO框架下的发展 |
6.2.1 WTO对公众参与之既有安排 |
6.2.2 WTO公众参与机制发展路径分析 |
6.3 小结 |
第7章 WTO决策之议会监督机制 |
7.1 欧盟与美国议会对国家贸易政策监督模式比较 |
7.1.1 美国国会监督模式 |
7.1.2 欧盟模式 |
7.1.3 美欧议会监督模式差异原因分析 |
7.2 建立WTO议会间机构之辩 |
7.2.1 正反意见之分析 |
7.2.2 议会监督和发展中国家 |
7.3 小结 |
第8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WTO农业谈判中G33集团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多哈回合农业谈判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
(一)市场准入 |
(二)国内支持 |
(三)出口竞争 |
(四)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 |
二、G33集团在WTO农业谈判中的策略运用 |
(一)G33集团的谈判立场 |
(二)G33集团与贸易大国及其他利益集团间的博弈 |
(三)发挥集团优势推动议题的达成 |
三、G33集团在WTO农业谈判中的绩效 |
(一)G33集团的利益诉求影响谈判进程 |
(二)G33集团推动了WTO农业法律改革 |
四、WTO农业谈判中G33集团的法律困境 |
(一)G33集团的协调问题 |
(二)G33集团的维系问题 |
五、G33集团对我国参与谈判的借鉴与思考 |
(一)中国与G33集团的协调 |
(二)中国在WTO农业谈判中的角色定位和策略选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多哈部长级会议与新的多边贸易谈判(论文参考文献)
- [1]试析多边贸易体制下的诸边协定[J]. 张乃根.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22(01)
- [2]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改革 ——基于中国受益的实证分析[D]. 徐乾宇.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1(02)
- [3]国际政治经济视角下的日本农业政策转向问题研究[D]. 张晨. 外交学院, 2020(08)
- [4]WTO改革视角下的诸边协定路径探讨[D]. 甘雨纯.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1)
- [5]论WTO多边贸易体制改革的进展、困境与前景[D]. 綦彦冰. 吉林大学, 2020(08)
- [6]WTO改革法律问题研究[D]. 刘爽. 黑龙江大学, 2020(04)
- [7]WTO主席案文法律问题研究[D]. 孙龑.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3)
- [8]WTO体制中诸边协定问题研究[D]. 钟英通.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9]WTO多边贸易谈判决策机制改革研究[D]. 钟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6(06)
- [10]WTO农业谈判中G33集团法律问题研究[D]. 范蕾.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