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研发费加计扣除调研报告
2023-07-14
问:制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答:法律分析:近年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断加大,有力促进了企业创新。 为落实 工作报告支持企业创新有关举措,会议决定,今年1月1日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相当于企业每投入100万元研发费用,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万元。 实施这项政策,预计可在去年减税超过3600亿元基础上,今年再为企业新增减税800亿元。 这一制度性安排,是今年结构性减税中力度最大的一项政策。 会议还提出,改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清缴核算方式饥迟老,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10月份预旦衫缴时即可扣除,让企业尽早受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烂升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供有关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对前款报告、文件、证件审核后,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只限纳税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鉴证报告吗
- 答:需要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研究与开发某项目所支付的费用。我国有关制度对研发费用的规范存在于两个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企祥猜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从会计核算角度规范了企业对研发费用的确认、计量、记录及报告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从税法角度规范企业对研发费用的归集、摊销及抵减企业应税收入进行了规定。
扩展资料
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谨察型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时,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没尺该无形资产。
参考资料来源: - 答:企业可根据当苏税务局的要求,选择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碰昌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属于事前备案类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16号文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材料时并未明确要求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但是有些省份提出要求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如:河南省(豫科[2009]101号)、广州市(穗国税发[2009]109号)、天津市(津科政耐吵闹[2009]48号)均规定企业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需要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鉴证报告,也有一些省份在要求上报的材料中未明确提出需要报送鉴证报告,如山东省国税、山东省地税、上海市、福建昌罩省、吉林省等。
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现状问题
- 答:(一)研发活动难以认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全部由税务部门实施。但税务机构因缺乏研发领域的专家,难以准确认定企业的研发活动。例如企业是否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局镇的成果,是否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
(二)研发费用难以准确归集。
准确核算和归集研发费用,是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条件。在实际执行中,对于一些尚未设立专门研发机构或者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业务的企业,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要求,对能够分开核算,属于研发性质的费用支出也可以加计扣除。但划分是否合理、准确,征纳双方都难以确定。
(三)委托研发费用真实性难以核实。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受托方应提供碰游该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但受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难以保证。税务部门如果不进行延伸检查,就无法辨别真实性。特别是当受托方为异地注册的企业,税务部门要受行政管辖权的限制。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研发活动认定难度较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比较复杂以外,还有纳税人的自律意识桐吵粗比较谈薄、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等因素,更重要的是有些税务部门掌握政策的尺度偏宽,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往往采取“形式重于实质”的办法,主要依赖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监管力度不够,影响政策执行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