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赔偿案件听证程序初探(论文文献综述)
曹贡辉[1](2019)在《刑事赔偿程序研究》文中认为为了追究和惩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行为,国家专门制定了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实体法,也设置了刑事程序法以规范侦查、起诉、审判及刑罚执行,保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被追诉者及其他个体的合法权益。但是,国家公权力在刑事追诉过程中的运作仍不可避免地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造成一定的损害。这种损害可能是由于具体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致,也可能囿于技术手段的局限,或刑事诉讼制度自身的缺陷所致……还有可能是多重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既然损害无法完全杜绝,国家理应救济、赔偿受损害个体的损失,责无旁贷。这也是国家追诉犯罪的成本之一。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生效实施以来,刑事赔偿作为的一种国家赔偿形式,正式在立法层面得以确立;审查、决定刑事赔偿成为与刑事司法职能相关的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承担的一项职能。在一系列冤错案件再审改判后,刑事赔偿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方面的作用得以显露。但不可否认的是,受特定历史背景、司法环境、立法技术等因素的制约,《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的部分存在较多不足,经过2010年和2012年两次修改,刑事赔偿的立法在科学性与合理性方面仍存在较大缺陷,在刑事赔偿程序部分表现的尤为明显,导致司法实践中刑事赔偿在请求、审查、决定与执行过程中的种种困难。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关于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分阶段对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刑事赔偿程序进行研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改进建议。除绪论外,全文分七章,约17万字。第一章概论:立法规范和定位。从刑事赔偿和刑事赔偿程序的概念及两者间的关系入手,对刑事赔偿的概念、范围和功能,刑事赔偿程序的内在价值,以及刑事赔偿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关联与衔接进行了探讨。刑事赔偿的概念远大于“冤狱赔偿”。国家公权力在追诉犯罪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可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造成一定损害,无论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甚至是否有意为之。这种损害赔偿也是国家追诉犯罪的成本之一,及时救济受损个体的权利,彰显国家对个体权利保护的态度。刑事赔偿程序是实现刑事赔偿的必要程序,以救济和保障个体权利为根本目的,解决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对刑事司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功能。刑事诉讼法与刑事赔偿的关系密切。一方面,刑事赔偿的侵权行为均为国家专门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刑事追诉过程中的行为或不作为,程序法定与无罪推定原则同样适用于刑事赔偿,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对刑事赔偿的启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另一方面,刑事赔偿为刑事追诉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损害提供及时且必要的救济,促使并保障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规范进行。我国目前的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一同规定在《国家赔偿法》中,“一法两制”且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刑事赔偿程序的性质不明,理论界对此有较大争议。当前的刑事赔偿程序可以分为前置程序和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两个阶段。前置程序包含赔偿委员会先行处理与复议程序,行政程序的性质明显;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具有诉讼程序的性质,近年来也进行了质证/听证的审理方式改革,但赔偿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和职权不明、采用决定形式结案且“一决终局”、大部分案件实行书面审理等制度设计使得该程序与典型意义上的诉讼程序相比差异较大。当前刑事赔偿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大多由前述立法上的缺陷所致,刑事赔偿程序亟待改革和完善。第二章域外刑事赔偿制度的比较考察。对法国、英国和美国的刑事赔偿及程序进行比较法考察。法国是最早出现现代国家赔偿理论及第一个出现国家赔偿责任案件的国家。自1956年明确国家应当对警察在案件中的活动承担赔偿责任,正式建立刑事赔偿制度以来可赔偿的行为范围、责任构成要件以及赔偿损害的范围、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等实体法规范一直都在发展和完善,并形成了一整套由全国羁押赔偿委员会按照诉讼程序审理刑事赔偿案件并作出裁判的程序。英国的刑事赔偿采取“先行申请+国务大臣决定+司法审查复核”的程序模式,由法院对错误司法的赔偿案件作出最终生效的判决后,索赔人可以请求中央财政统一支付的赔偿金。美国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具有对赔偿范围的限制较多、多种救济方式并并存,补偿方式多样但对货币补偿的限制较多等特点。对比美国刑事赔偿程序中常用的几种方式(申请刑事赔偿、私人法案和侵权诉讼),对先行处理(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的决定不满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赔偿诉讼的方式在保障赔偿请求人的权利、节约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帮助赔偿请求人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生活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在美国的刑事赔偿程序中,2004年的《无辜者保护法》增加了联邦刑事案件中被错误监禁的罪犯的赔偿金额。申请人通常需要对申请的资格、不存在豁免责任的事由、为超过起诉的时限以及无罪的证据四个方面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然而,目前美国的刑事赔偿情况并不令人满意,由政府及相关公权力部门承担举证责任的呼声日益高涨,由此引发的争议尚未有定论,但相关理论对我国制度的改革仍具有启发意义。我国的刑事赔偿制度在实体规范方面与当前的经济社会环境相适应,但赔偿程序立法严重滞后,制约了刑事赔偿核心功能的发挥,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第三章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模式与总体架构。从刑事赔偿的立法模式入手,建议改变当前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不分,合并在同一部国家赔偿法律中的做法,将刑事赔偿及赔偿程序的单独立法予以规范。在此基础上,本章提出了完善刑事赔偿程序的总体架构:维持前置程序与刑事赔偿诉讼程序的“两阶段”基本结构;前置程序以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进行审查决定的先行处理为主,允许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在赔偿方式与赔偿金具体数额方面进行协商;取消复议程序的设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满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刑事赔偿诉讼。赔偿委员会对案件的审查和处理是刑事赔偿程序中最重要的阶段,充分体现正当程序的基本原理,应在当事各方的充分参与下,由中立的赔偿委员会对纠纷作出判决。现有的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无法满足前述要求,对其进行诉讼化改造是整个刑事赔偿程序完善的重点,包括明确其诉讼程序的性质,整体制度设计应遵循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三方组合”的诉讼构造,具备相对完善的证据规则等。第四章刑事赔偿程序的主体。对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以及赔偿委员会在刑事赔偿程序中的权利(职权)与义务(职责)进行了分析,结合对司法实践的调研结果,在总体改革完善思路框架内提出了具体的改革建议。赔偿请求人的主体资格,判断其是否具有请求权是启动刑事赔偿程序的第一步;在直接受害的自然人死亡时,间接受害人的确定,以及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数较多时赔偿申请的效力问题是判断赔偿请求人主体资格的重点。刑事赔偿的责任由抽象主体——国家承担,确定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方便赔偿请求人行使请求权以及便利诉讼进行的需要。单个侵权主体的情况较为简单,存在多个侵权主体是应当“责任置后原则”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请求及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查,决定立案或不予受理。赔偿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是对刑事赔偿案件进行审查作出裁判的“第四种审判组织”。现行法的规定导致赔偿委员会仅是一个临时召集的“议事方式”,只有一个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但实际上,各级法院的赔偿委员会及赔偿办都存在职责不清、定位不明、权力被架空,“审理与决定分离、脱节”的问题突出,与司法改革力推的“公正高效、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运行新机制背道而驰。赔偿委员会的改革方向是进一步“实体化”改造,将其作为具备实体结构的业务部门,采用合议庭的方式审理案件;根据刑事赔偿案件的特点,明确规定赔偿委员会的职责。第五章刑事赔偿诉讼程序的构建。刑事赔偿程序改革和完善的重点是按照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对当前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结合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将“准诉讼”性质的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完善成为刑事赔偿诉讼程序。该程序可以分为立案和审理两个环节。在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过程中,刑事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存在案件增多、司法资源紧张且相关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以及立案标准不一等问题;应当细化刑事赔偿登记立案的条件,明确不立案的情形和受理部门,规定较为严格的程序性审查标准,并强化立案监督。在审理方式改革方面,当前以书面审查为主的审理方式已经严重不符合法治发展的要求,已经引入的质证/听证方式尚不适用于所有案件,导致当事方参与程度较低、程序不公正,与当前司法公开的主流改革方向不符,司法的权威性也受到质疑。刑事赔偿诉讼程序的构建应全面适用质证方式审理案件,规范赔偿委员会的调查取证,推进刑事赔偿诉讼程序公开,明确规定刑事赔偿判决的类型及效力。第六章刑事赔偿案件及精神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对当前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刑事赔偿案件涉及证据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梳理。根据现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仍是刑事赔偿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特殊情况——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的行为与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现有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较为粗疏,证明标准尚不明确,在前文论述刑事赔偿诉讼改革方案的基础上,有必要对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的规定作进一步完善。构建刑事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体系应当与刑事赔偿的要件事实相结合,在不断推进的程序中实现举证责任的动态化分配。赔偿请求人应当具备主体资格、损害的存在及严重程度、曾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且应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作出相关职权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定的免责情形、损害事实不存在、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且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以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方式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为由申请刑事赔偿的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应提出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或者遭受不当对待的线索或材料,证明标准应当与刑事诉讼中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要求相同。之后,证明的相关行为合法或者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且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就刑事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抚慰金标准不统一、赔偿适用范围过窄等问题,提出了扩大赔偿适用范围,增加精神性人格权的规定和特定财产权规定的建议。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提出了统一损害后果程度认定标准标准,统一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法,参考多种因素在一定区间内确定具体抚慰金数额的办法。在精神损害的证明中,借鉴民事、刑事诉讼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刑事赔偿的特点,对属于司法认知的事项免除赔偿请求人的证明责任;对属于司法推定的事项,在赔偿请求人证明基础事实后赔偿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生活经验和逻辑法则进行推定;除此以外,赔偿请求人应当对两种具体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第七章刑事赔偿的执行和追偿程序。本章从当前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的执行情况入手,指出执行难的真正原因在于执行程序的缺失;通过对追偿情况的调研,发现追偿的宣示意义大于实际作用,赔偿后“片面追责”明显多于依法追偿。完整的刑事赔偿程序应补充规定执行程序,包括可能使用到强制执行措施,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的追偿职责和被追偿对象的范围,规范赔偿金管理和支付制度等。最后,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刑事赔偿程序的改革并不是孤立的,而应当有顶层设计的支持与各方面的协调配合,相关配套制度应同时改革完善,例如在刑事诉讼中增加专门国家机关对申请刑事赔偿权利的告知义务,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等,都与刑事赔偿落到实处息息相关。
曾新[2](2018)在《论赔偿委员会的重构》文中研究表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是专门负责司法赔偿的审判组织,其设置具有法定依据和特定运作方式。目前,赔偿委员会在权限、工作方式、组织形式、审理程序等方面有诸多弊端。针对其存在的若干问题,合理设置这一机构应综合考虑我国的宪政制度、司法体制、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等相关因素。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的协调发展,亟须从其重构的独立性、成员结构任命模式和审理程序方式及其组织机构上进行完善。
钟志豪[3](2016)在《我国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入世以来,我国根据《Trips协议》逐步确立由程序法-知识产权单行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构成的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法律规范体系,但是,这种“空降”式的法律移植在与我国现有制度“兼容”的过程中,凸显了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鉴此,论文将以相关法律问题的提出与解决建议为主线,分六部分对我国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制度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路径作初步探讨:论文第一部分为导论部分,将着重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与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部分将通过不同保全类型之间的横向比较,对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的概念进行再界定,厘清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区别于其他保全类型所固有的特点,即高度的紧迫性、权益的时效性、对象的无形性、审判的专业性、取证难度大;第三部分将在量化统计与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阐述解决我国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第四部分将按不同的诉讼阶段,依次提出我国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制度突出的法律问题,其中包括国内地方法院在相关案件的类型区分、审查标准和担保适用中普遍存在的“一刀切”问题,听证制度、司法赔偿制度的缺失问题,一级复议制度凸显的弊端;第五部分将进一步分析域外相关制度的不足与可取之处,通过两大法系国家相关制度的比较,讨论域外国家在个案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发言权、事后救济方面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并总结大陆法系国家在假处分案件中苛求审慎的经验教训;第六部分将就我国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制度凸显的法律问题,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与建议,首先,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可进一步对知识产权行为保全作诉前与诉中的区分,在反比例原则与推定原则的基础上确立由胜诉可能性、损害要件与担保作为核心要素的浮动审查标准,并科学设置通知、传唤与听证程序,明确担保适用过程中免予担保、反担保与多种担保方式的例外,同时,建立由本案管辖法院与上级法院共同组成的双重救济程序,对于错误保全的赔偿责任,可在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引入司法赔偿,在此基础上准予当事人协商处理的例外。
王群[4](2014)在《非刑事司法赔偿制度研究》文中认为2012年10月对《国家赔偿法》的修订,在我国法学界又一次引起了不小的关注。然而,对作为国家赔偿重要组成部分的非刑事司法赔偿予以细化和规范之设想,还是未能如愿。本文拟在与多年办理赔偿事务的的基础上,在实务与学理之间巡视,以求对非刑事司法赔偿问题贡献浅见。
赵建薇[5](2014)在《浅析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举证责任的法律移植和借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当今世界上,非刑事司法赔偿制度只有少数国家确认,我国在《国家赔偿法》中仅对非刑事司法赔偿概念作出初步规定,其余的仍是一片空白。近年来,随着司法工作的探索,非刑事司法赔偿的相关制度也在实践中从无到有、逐步完善。文章试图围绕举证责任分配,分析办理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时对其他法律移植和借鉴的可行性。
余京泽[6](2012)在《我国司法赔偿委员会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文中提出在我国,设立在中级或以上的人民法院中的国家赔偿委员会是专门处理司法赔偿的组织,其工作的结果涉及到国家法律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等问题。然而,在201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订后,国家赔偿委员会在制度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法院自身审查缺乏法理上的正当性、与法律监督权冲突、案件审理程序上存在缺陷等等,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必然会导致案件处理的结果不公平、不公正,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损国家法律的权威性。本文通过考察并借鉴国外主要法治国家相关的司法赔偿制度,对我国国家赔偿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在我国学者提出的改革国家赔偿委员会制度的思路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国家赔偿委员会制度的建议:设立独立的国家赔偿委员会,人员构成多样化,并在案件审理程序上引入二级审理、听证程序。
任莉莉[7](2012)在《完善国家赔偿程序的构想》文中提出我国1994年制定的国家赔偿法设置的国家赔偿程序为行政决定模式。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权利意识的提高,这种行政决定模式已受到了严重挑战,修改国家赔偿现行运作模式已势在必行。2010年4月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对国家赔偿程序作了七个方面的改动,体现了国家赔偿程序保护民生、维护民权的立法宗旨:第一,取消违法确认的前置程序,拓宽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路径;第二,增加协商程序,在妥善解决纠纷和化解矛盾的同时,减少申诉、上访,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第三,增加举证责任和听证质证的规定,明确责任主体,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机关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增强国家赔偿案件审理的透明度;第四,明确赔偿决定的送达时限,使国家赔偿案件程序更加规范;第五,完善赔偿案件的复议条件,畅通赔偿请求人的维权渠道;第六,设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的期限,以审理期限规范赔偿案件的审理;第七,增加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的申诉复查、审判监督、检察监督的规定,通过设定赔偿案件的法律监督,进一步加强赔偿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此外,该修改决定还增加了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为赔偿请求人出具收到申请的凭证,并对申请书进行初审和补正告知的义务等。以上修改对我国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国家赔偿程序正不断向司法程序转变,并逐步实现司法终局裁判原则。在立法过程中,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建议将非刑事司法赔偿单独设置一章,增加必要的程序性内容规定,并将刑事赔偿和非刑事赔偿概括设置为司法赔偿,但本次国家赔偿法修改并未采纳该建议。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只有在第三十八条对非刑事司法赔偿程序作出规定,这就必然导致我国司法赔偿程序尤其是非刑事司法赔偿程序的制度性缺失。本次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违法确认前置程序,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申请国家赔偿不需要赔偿义务机关先行确认职权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并行使司法审查确认权和司法赔偿决定权,这一修改有效解决了“赔偿难”的瓶颈问题。国家赔偿案件不再是简单的“算账程序”,而是一个完整的侵权责任案件,它既包括对主体、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归责原则等问题的审查,也包括对赔偿方式、赔偿范罔及赔偿数额的审查。虽然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处理赔偿请求,必要时,还可以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及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存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但在实践中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国家赔偿这种既非庭审诉讼又非行政决定的程序特点必然导致了很多难以解决的实践问题。笔者认为尽快构建并逐步完善国家赔偿程序可能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王峰[8](2012)在《公民听证权利视野下的司法听证》文中研究指明司法听证制度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各地方已经逐步制定了相关的司法听证规则,并且进行了诸多司法听证尝试,在民事再审中甚至已经出现了相对成熟的司法听证操作规程。但是司法听证离规范化、制度化尚远,我们还需要对司法听证中各个相关要素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与研究。而公民听证权利正是司法听证的基本要素之一。强化公民听证权利集中体现了司法改革中控制司法裁量权保障人权的改革思路。保障公民听证权利在司法听证中的实现,正是完善司法听证制度、促进司法听证规范化、制度化的正确路径。全文除引言和结论之外,共分三章。引言。笔者从分析我国司法听证的阶段性特征和重要意义入手,分析司法听证对司法体制完善的重要性,强调公民听证权利在司法听证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此部分,基本上确定了本文的写作思路,即以介绍公民听证权利为切入点,通过对司法听证程序的介绍,对公民听证权利在司法听证中进行准确定位,进而论述公民听证权利在司法听证中实现的路径。第一章公民听证权利的理论。笔者首先介绍了公民听证权利理论的源起,指出其理论基础:自然公正原则;法治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理论源起的基础之上,探讨了公民听证权利的概念和内容,并对听证权利的内容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公民听证权利的特点,则分别从公民听证权利的性质、内容和效力进行简单的总结。第二章司法听证。本章的目的是探讨公民听证权利实现的具体环境,以便在司法听证中对公民听证权利进行准确定位。因此,笔者先通过对杭州萧山法院缓刑听证程序的介绍,概括了司法听证的概念,并且将行政听证与立法听证作了区分,以便对司法听证形成清晰的认识。而关于国内外司法听证程序的介绍,为完善我国司法听证中当事人听证权利提供了有益借鉴。之后,文章具体探讨了司法听证中当事人听证权利与诉权的关系,以权利为视角分析司法听证在整个司法程序中的独特价值。第三章公民听证权利在司法听证中的实现。本章主要讨论了公民听证权利实现困境,以及如何通过公民听证权利的强化,来推动司法听证的完善。笔者首先从思想上分析了当事人与司法机关对于公民听证权利存在错误认识的成因,指出权利实现能力对于当事人听证权利实现的限制。其次分析了当事人听证权利实现的程序困境,特意强调了听证主持人的程序控制权力,对于当事人听证权利实现具有决定作用。从而提出,在当事人听证权利与诉权具有差异性的前提下,完全可以使听证权利进入到听证主持人的选择过程中。最后,笔者指出在听证权利受到侵害之后,我国缺乏针对侵权责任人具体认定和公民听证权利恢复的法律规范。在公民听证权利的实现路径部分,笔者针对前文提到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思想上不仅要提高认识,而且更要着意通过法律援助制度的延伸来提升当事人权利能力。在启动程序上,对于《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听证的规定已经成为司法机关负担的现实问题,提出可以通过赋予当事人听证程序选择权的方式,避免“一刀切”问题的出现。在听证笔录制度上,笔者认为只有引入竞争和公开原则,才能对司法听证笔录进行有效规范,进一步提出通过将监督员和法官的报告以及听证笔录进行比较评价的方式,来增强听证权利在听证笔录制度中的能动性。在听证权利的救济上,笔者以权利侵害的方式和程度为标准,将救济方式细分为三种,一一进行了论述,以期当事人的听证权利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在文章的结论部分,笔者相信通过强化听证权利,扩大当事人参与的范围,完善听证程序权利与权力架构,一定能够提升司法听证制度的社会和政治效应,增强司法听证的公开化、透明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司法体制改革。
李忠萍[9](2011)在《我国国家赔偿程序若干问题探讨》文中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颁布实施至今,经历了历时四年的修改过程,于2010年4月29日正式通过修改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其颁布实施对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但实践中、复议程序、决定程序、听证程序等都存在实质性缺陷,同时还没有完整的执行程序等等。这些立法上的不足及缺陷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启动难,审理不公开,获得赔偿难,权益最终难以保障等问题。这些问题和现象不仅严重制约和影响了国家赔偿法的实施,而且还极大地减弱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信力,挫伤了公民对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期望和信心。为了切实保障赔偿权利人享有的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推动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不断完善与发展,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国家赔偿程序:一是完善行政先行处理程序;二是全面具体的规定听证程序;三是变司法赔偿决定程序为诉讼程序;四是在法院内部设置国家赔偿审判庭;五是赋予人民法院对赔偿决定享有强制执行权。
高佳运[10](2011)在《双重变革下打造“面对面”博弈的平台——以赔偿听证模式选择与赔偿委员会功能定位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千呼万唤始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历经数年,终于2010年4月29日获得通过,并将于年底实施。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更侧重于保障人权、促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并对赔偿委员会的职能和赔偿程序作出了若干新规定。新法虽未明确提出刑事赔偿听证制度,但在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间接引入了听证程序,赋予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质证权等。应该说在现行法律规定下,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赔偿听证制度,是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改变以往"背靠背"的审理模式,1为当事人提供"面对面"博弈平台的最佳途径,既能使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又能体现刑事赔偿案件不开庭审理的程序特色。本文将以新法的公布为背景,通过透析赔偿委员会的职能新变化、赔偿程序的新规定,以及设置赔偿听证程序的必要性,来论证双重变革下,为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打造"面对面"博弈平台的可行性。进而结合国内外的实证经验,勾勒出三种刑事赔偿听证模式,探讨如何以赔偿委员会为主导,发挥其特定的功能。最后,通过比较分析,借鉴目前已经施行的行政听证程序,作出适合我国刑事赔偿现状的"帕累托最优"选择,透析该模式下的赔偿委员会功能定位。以期对构建刑事赔偿听证制度有所裨益。
二、司法赔偿案件听证程序初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司法赔偿案件听证程序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赔偿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及目的 |
三、研究现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第一章 概论:立法规范与定位 |
第一节 刑事赔偿与刑事赔偿程序 |
一、刑事赔偿的概念、范围和功能 |
二、刑事赔偿程序的概念和内在价值 |
三、刑事赔偿程序与刑事诉讼的有效衔接 |
第二节 刑事赔偿程序的基本规范分析 |
一、刑事赔偿的前置程序 |
二、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 |
第三节 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定位与存在的问题 |
一、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定位 |
二、现行刑事赔偿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二章 域外刑事赔偿制度的比较考察 |
第一节 法国的刑事赔偿及程序 |
一、理论基础和立法情况 |
二、刑事赔偿制度的基本范畴 |
三、刑事赔偿程序概况 |
第二节 英国的刑事赔偿及程序 |
一、理论依据和立法概况 |
二、刑事赔偿制度的基本范畴 |
三、刑事赔偿程序概况 |
第三节 美国联邦及各州的刑事赔偿及程序 |
一、理论基础和立法概况 |
二、各州及联邦刑事赔偿立法的主要特点 |
三、现有的索赔方式与不足 |
四、美国刑事赔偿程序中的举证责任 |
第四节 域外刑事赔偿制度的借鉴意义 |
一、重视刑事赔偿审判组织的独立地位 |
二、发挥刑事赔偿的司法审查功能 |
三、完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体系 |
四、采用诉讼方式解决刑事赔偿纠纷 |
第三章 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模式与总体架构 |
第一节 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模式选择 |
一、主流刑事赔偿立法模式 |
二、刑事赔偿程序的特殊性 |
三、采用单行法规范刑事赔偿及程序 |
第二节 刑事赔偿程序的总体架构 |
一、简化刑事赔偿的前置程序 |
二、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诉讼化改造的基本思路 |
第四章 刑事赔偿程序的主体 |
第一节 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
一、赔偿请求人的主体资格与请求权 |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
三、提出赔偿请求与立案 |
第二节 赔偿委员会 |
一、赔偿委员会的性质与职权 |
二、赔偿委员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 |
三、现有司法体制改革中赔偿委员会组织及功能的变化 |
四、赔偿委员会进一步实体化改革建议 |
第五章 刑事赔偿诉讼程序的构建 |
第一节 刑事赔偿诉讼的立案程序 |
一、刑事赔偿案件的管辖与立案 |
二、刑事赔偿案件立案状况的实证考察 |
三、刑事赔偿案件立案程序改革建议 |
第二节 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方式改革 |
一、赔偿委员会审查刑事赔偿案件的方式 |
二、刑事赔偿诉讼的改革构想 |
第六章 刑事赔偿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一节 现行法及相关解释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
一、刑事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
二、刑事赔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尚不明确 |
第二节 刑事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体系的建构 |
一、刑事赔偿的法律要件事实 |
二、刑事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
三、刑事赔偿诉讼中的特别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
第三节 刑事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及举证责任 |
一、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 |
二、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突破 |
三、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统一适用 |
四、精神损害的证明 |
第七章 刑事赔偿的执行和追偿程序 |
第一节 刑事赔偿的决定及执行 |
一、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的执行概况 |
二、刑事赔偿决定执行程序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刑事赔偿的追偿程序 |
一、追偿的基本范畴 |
二、刑事赔偿后的追偿、追责情况调研 |
第三节 刑事赔偿的执行与追偿制度完善建议 |
一、刑事赔偿执行程序的完善建议 |
二、追偿程序的完善建议 |
第四节 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建议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二、外文参考文献 |
致谢 |
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2)论赔偿委员会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赔偿委员会设置的法律依据及其运作现状 |
二、赔偿委员会设置的不合理性 |
(一) 确认权的配置不科学 |
(二) 不直接审理案件 |
(三) 有悖于法律监督原则 |
(四) 背离了权力机关的监督原则 |
(五) 审理方式和决定程序不公正 |
三、赔偿委员会重构的考量因素 |
(一) 我国的宪政制度 |
(二) 我国的司法体制和刑事诉讼中有关机关的职责 |
(三)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相统一 |
(四) 公正与权威 |
(五) 《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 |
(六) 借鉴域外成功经验 |
四、合理设置赔偿委员会的构想 |
(一) 设立独立的国家赔偿委员会 |
(二) 优化成员结构, 规范任命模式 |
(三) 引入听证程序 |
(四) 实行公开审理 |
(五) 取消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实行合议承办制 |
(3)我国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 导论 |
(一)研究内容概述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目的与意义 |
(四)研究内容与方法 |
二 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的概念与特征 |
(一)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的概念 |
(二)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的特征 |
三 我国设置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的必要性分析 |
(一)我国设置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的背景分析 |
(二)我国设置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的重要意义 |
四 我国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的法律规范体系与相关法律问题 |
(一)我国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的法律规范体系 |
(二)我国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的相关法律问题 |
(三)小结 |
五 域外相关制度的经验借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禁令制度的经验借鉴 |
(二)大陆法系国家假处分制度的经验借鉴 |
(三)小结 |
六 我国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路径 |
(一)区分诉前与诉中的知识产权行为保全 |
(二)坚持反比例原则与推定原则基础上的浮动审查标准 |
(三)分阶段设置听证程序 |
(四)担保适用的原则性建议 |
(五)建立双重救济程序 |
(六)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
(七)小结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浅析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举证责任的法律移植和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一、司法赔偿案件举证责任规定的现状 |
二、行政证据规定之于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举证责任的移植和借鉴 |
(一) 关于被告举证 |
1. 关于举证责任。 |
2. 关于举证结果责任。 |
(二) 关于原告举证 |
1. 关于损害事实的举证。 |
2. 关于“因果关系”。 |
三、民事证据规定之于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举证责任的移植和借鉴 |
(6)我国司法赔偿委员会制度的反思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司法赔偿的涵义和特点 |
一、 司法赔偿的涵义 |
二、 司法赔偿的特点 |
第二章 我国国家赔偿委员会设置的发展、现状及问题 |
一、 我国司法赔偿制度的发展 |
二、 我国国家赔偿委员会设置的现状 |
(一) 我国司法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委员会)的职权 |
(二) 我国国家赔偿委员会的构成 |
(三) 我国国家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及审理程序 |
三、 我国国家赔偿委员会设置存在的问题 |
(一) 与“一个人不能做自我的法官”这一法律原则是相悖的 |
(二) 与“法律监督权”之间的矛盾 |
(三) 审理程序有缺陷,有失公正 |
第三章 完善国家赔偿委员会制度的建议 |
一、 对国外处理赔偿事项模式的借鉴 |
二、 学界关于完善我国国家赔偿委员会制度的思路 |
(一) 当前我国学术界的几种观点 |
(二) 对以上几种主流观点的评述 |
三、 完善我国赔偿委员会制度的建议 |
(一) 完善国家赔偿委员会制度应考虑的因素 |
(二) 完善国家赔偿委员会制度的设想 |
(三) 我国建立独立国家赔偿委员会制度的可行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Ⅳ-2 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定意见 |
(7)完善国家赔偿程序的构想(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行政赔偿程序概述 |
1.1 国家赔偿程序的概念 |
1.2 行政赔偿程序 |
1.2.1 行政赔偿程序的启动 |
1.2.2 行政赔偿复议程序 |
1.2.3 行政赔偿诉讼 |
第二章 刑事司法赔偿与非刑事司法赔偿程序的运行 |
2.1 先行处理程序 |
2.2 刑事赔偿请求的提出 |
2.3 刑事赔偿请求的受理 |
2.4 先行处理决定的作出 |
2.5 刑事赔偿复议程序 |
2.6 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 |
2.7 协商程序与追偿程序 |
2.7.1 协商程序 |
2.7.2 司法追偿程序 |
2.8 被取消的确认前置程序 |
第三章 变革国家赔偿程序的法理与现实依据 |
3.1 合理设计国家赔偿程序的重要性 |
3.2 现行国家赔偿程序的弊端 |
3.3 变革国家赔偿程序的法理基础与价值分析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国家赔偿程序的构想 |
4.1 完善国家赔偿程序的具体设想 |
4.2 配套机制的建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公民听证权利视野下的司法听证(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公民听证权利的理论分析 |
(一) 公民听证权的源起与概念 |
1. 公民听证权的源起 |
2. 公民听证权的概念 |
(二) 公民听证权的内容与分类 |
1. 公民听证权的内容 |
2. 公民听证权的分类 |
(三) 公民听证权的特征 |
1. 听证权是宪法性权利 |
2. 听证权是民主性权利 |
3. 听证权是程序性权利 |
4. 听证权是复合性权利 |
5. 听证权是主动性和防御性相结合的权利 |
6. 关于听证权的形成权属性 |
二、 司法听证 |
(一) 司法听证的界定 |
1. 司法听证的概念 |
2. 司法听证的适用范围 |
(二) 司法听证程序 |
1. 国外的司法听证程序 |
2. 国内的司法听证程序 |
(三) 司法听证中公民听证权与诉权的关系 |
1. 司法听证权与诉权的相关性 |
2. 司法听证权与诉权的差异性 |
(四) 公民听证权与司法听证程序的关系 |
1. 有利于司法听证程序的完善 |
2. 有利于司法听证程序中权力与权利架构的重建 |
3. 有利于重新审视司法听证的效力 |
三、 公民听证权利在司法听证中的实现 |
(一) 公民听证权在司法听证中的实现困境 |
1. 权利认识的局限性 |
2. 听证程序的局限性 |
3. 听证权救济制度的局限性 |
(二) 公民听证权的实现路径 |
1. 完善立法构建听证权利体系 |
2. 增强听证权在听证程序中的能动性 |
3. 建立听证权的救济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9)我国国家赔偿程序若干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国家赔偿制度概论 |
1.1 国家赔偿的涵义 |
1.2 国家赔偿的理论基础 |
1.2.1 人民主权学说 |
1.2.2 社会协作法学理论 |
1.2.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论 |
1.2.4 危险责任理论与社会公平负担平等学说 |
1.3 国家赔偿制度的意义 |
第二章 国家赔偿程序设置应遵循的原则 |
2.1 法律程序的涵义及其价值 |
2.1.1 法律程序的涵义 |
2.1.2 法律程序的价值 |
2.2 国家赔偿程序设置应遵循的原则 |
第三章 国外国家赔偿程序研究 |
3.1 行政先行处理程序 |
3.2 决定程序 |
3.3 冤狱赔偿程序 |
3.4 国家赔偿执行程序 |
第四章 我国国家赔偿程序现状及不足 |
4.1 国家赔偿法实施现状分析 |
4.1.1 国家赔偿法制定与实施简析 |
4.1.2 新的国家赔偿法修改亮点 |
4.2 新的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程序的修改 |
4.3 现有国家赔偿程序存在的缺陷 |
第五章 我国国家赔偿程序的完善 |
5.1 行政先行处理程序的完善 |
5.2 全面完善听证程序 |
5.3 变司法赔偿决定程序为诉讼程序 |
5.4 在法院内部设置国家赔偿审判庭 |
5.5 赋予法院对赔偿决定的强制执行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谢辞 |
四、司法赔偿案件听证程序初探(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赔偿程序研究[D]. 曹贡辉.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2]论赔偿委员会的重构[J]. 曾新. 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1)
- [3]我国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的法律问题研究[D]. 钟志豪. 华中科技大学, 2016(11)
- [4]非刑事司法赔偿制度研究[J]. 王群. 边缘法学论坛, 2014(02)
- [5]浅析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举证责任的法律移植和借鉴[J]. 赵建薇. 法制与经济(中旬), 2014(06)
- [6]我国司法赔偿委员会制度的反思与完善[D]. 余京泽. 华南理工大学, 2012(06)
- [7]完善国家赔偿程序的构想[D]. 任莉莉. 兰州大学, 2012(04)
- [8]公民听证权利视野下的司法听证[D]. 王峰. 吉林大学, 2012(10)
- [9]我国国家赔偿程序若干问题探讨[D]. 李忠萍. 青岛大学, 2011(06)
- [10]双重变革下打造“面对面”博弈的平台——以赔偿听证模式选择与赔偿委员会功能定位为视角[A]. 高佳运. 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 2011
标签:听证程序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论文; 法律论文; 公民权利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