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命和财产是垃圾吗(论文文献综述)
张振威[1](2013)在《风景公共利益及保护》文中研究指明本文归纳并分析了我国损害风景公共利益的典型现象及相关法制、资源战略存在的缺陷,认为公共利益侵害现象的多样性、严重性、普遍性及法律保护的乏力使本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损害风景公共利益现象与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缺乏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风景价值认知、风景资源国家战略与全方位的法律保护,所以对风景公共利益及保护进行系统化、框架性的理论研究是当务之急。本文综合运动价值分析、公共利益理论与历史方法,论证风景价值的正当性及价值观念的社会化使风景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在风景公共利益内容的识别方面,本文对风景公共利益内容的界定定位于宏观层面,根据风景的使用主体(民众)、供给与管制主体(国家)和风景资源客体的三元作用规律,将风景公共利益分为4项内容,也是其保护目标与战略的出发点,以及保护结构的基础:1)国家保护风景资源本体;2)强化资源公益性,保证公众正当使用的权益;3)公民科学认知风景;4)风景资源民主化管理。通过综合经验事实验证、逻辑实证、历史考察、综合、比较等方法,本文归结出以上4项利益的保护结构:1)对于风景资源本体保护,不同国家建立了公共财产的公共信托制度和公物制度,以私有财产限制的国家征收、警察权、保护地役等法律工具作为实施保障,通过多样的保护区系统、人类聚居环境中的土地利用控制来实现;2)对于公众使用风景的正当性,国家保障公民户外游憩权益并提供游憩设施公共服务,设立(风景)进入权作为一种社会权,通过公益性门票价格、价格监管和政府财政投入保证公民在享用风景资源上的经济可承受性;3)对于公民科学认知风景资源,应建立保护区的科学解说教育项目,并在基本教育中加入环境教育,实施与保障风景资源科学研究;4)在公民参与风景资源管理方面,风景信息公开与知情权,公民决策监督权、参与决策权,环境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保证公共参与的途径。此外,本文论述了每项保护结构的具有代表性的国内外制度。最终,本文以对策法学、规范法学与制度比较方法,对我国风景公共利益及保护提出15项风景资源国家战略,以及法制化途径——制定本领域基本法《风景资源法》,并从建构可救济的社会权视角提出风景权,探讨其权利要素。
杨瑞玲[2](2015)在《解构乡村:共同体的脱嵌、超越与再造》文中研究指明现代化的过程也是乡村急剧变迁的过程,当前城镇化拐点背景下学界和政策决策领域对于乡村变迁的方向与前景充满争议。要明确乡村变迁的方向,有必要深入细致地分析乡村变迁的动力机制。本文从乡村的“共同体”这一属性入手,以鲁南龙镇为案例,分析自上个世纪初以来的龙镇乡村经济社会的变迁特征和动力机制。研究认为,乡村变迁的根本动力机制为现代性,现代性具体表现为现代国家政权、市场经济制度以及时空伸延机制三项基本的制度。这三项制度彼此互动共同推动了乡村的变迁,在不同时间段起到主要作用的制度不同。现代性对于乡村共同体具有解构和自反性的双重作用。现代国家政权、市场经济制度和时空伸延机制分别主导乡村共同体的“强制性脱嵌”、全面脱嵌和时空脱域这三个阶段。在改革开放以前,现代国家政权起到主导作用,其通过计划经济实现了农业与工业经济部门的分离,通过权力主导的机械分工实现劳动力的规训,使劳动力与土地所有者分离,将劳动力从家庭中解放出来,但由于市场被压制,这一时间段乡村的劳动力、土地、货币三种要素并未实现虚拟商品化。因此这一阶段的乡村共同体整体呈现出在现代国家政权主导下的“强制性脱嵌”现象。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制度逐步确立,“逐利”的市场经济原则渗透入并主导乡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传统意义上的乡村共同体在关系实体上出现“全面脱嵌”现象。在经济维度,市场体系的延展使得原本集中在有限场地的乡村经济活动弥散,逐渐失去经济共同体的意味。在社会维度,社会纽带碎片化并且浸没于市场经济原则中。在权力维度,基层权力脱节,权力出现市场化的倾向,村镇治理经济化。在文化维度,传统的宗教信仰世俗化,消费文化成为主流,经济理性的原则主导乡村的文化活动。新世纪以来,现代性的时-空伸延机制对于乡村共同体的作用凸显。一方面,乡村的开放性进一步增强,村落社会在时空维度上“脱域”,乡村内部出现村落形态和功能的分化。另一方面,现代性的自反性作用日益明显。分化的乡村在更大范围内进行整合,乡村与城市出现了时空伸延与一体同构的趋势;乡村被景观化的同时,乡村价值获得了主体性自觉,出现了人的回归参与乡村建设的潮流;乡村居民公共意识觉醒,社区公共需求凝聚,村落出现现代社区化的趋向。这些都促成了乡村的新型共同体属性和乡村作为独特社会生态景观系统的再造。本研究构建了一个解释乡村变迁机制的理论框架,并在已有的“乡村终结说”、乡村保护理论之外展现了一种新的乡村发展路径,强调相当一部分乡村在未来既不会终结,也不会静态地保持所谓的完整,而是在城乡互补与同构的趋势下、在全球化时代本土性与开放性互构的作用下,动态地发展并实现自身独特的价值。
隋欣[3](2015)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权利实现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我国进入了城镇化进程的快车道,在这个过程中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是核心问题。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这里的“人”,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指农民,城镇化就是要推动农民的身份、生产生活方式的不断转换和各项基本权利的不断实现,中国要推动新型城镇化,就必须充分重视农民权利的实现问题。本文以马克思主义城镇化基本理论和党的城镇化政策、农民权利保障思想为指导,综合运用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知识,采用文献研究与调查研究、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以及比较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在对农民权利和我国城镇化进程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重点研究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的困境及原因、基础与条件,提出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的具体路径。论文的主体分为五个部分:分别阐述城镇化、农民权利与农民权利实现,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的重构,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的现实基础,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的困境及原因,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的对策建议。论文认为新型城镇化是有利于农民权利实现的城镇化,是推动农民身份转换的城镇化,是依据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农民权利实现的城镇化。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我国城乡之间人口的流动性逐渐增强,农民群体的内部结构发生了重要变化,传统意义上的农民逐渐分化为三类群体,即“农民工、失地农民、留守农民”,农民既是城镇化的主体,是城镇化的建设者,同时也是城镇化的对象,是需要“市民化”的改造对象。农民权利是指户口登记在农村并为农业户口的农村人作为社会主体所拥有的各项权利的总和,农民的权利包括了宪法赋予我国每个公民的一般权利,我们可以将农民的基本权利依次区分为基础型权利、保障型权利和发展型权利三种类型。农民权利的实现包括农民权利的创制、实施、救济、维护、保障等环节。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的某些权利会凸显出来,论文提出了农民权利的自由维度和平等维度,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的自由维度包括生存发展权利、迁移权利、财产权利,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的平等维度包括农民的公民身份权利、劳动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保障权利。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的现实基础,可以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分析,宏观层面的国家制度、法律基础、中观层面城镇化的制度安排与改革、微观层面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的进步。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也存在一些困境,也主要体现在自由维度和平等维度等方面,造成困境的原因也包括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的农民权利实现的总体目标是缩小城乡差距,确保农民和城镇居民一样充分享有和行使自身的各项基本权利,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个目标也可分解为两个具体目标:即保障农民权利的整体性实现、优先实现自由、平等两个纬度中的权利;基本原则是在在实现理念上由“简单均等”向“倾斜保护”转变、在内容设置上实现由“现实性权利体系”向“目标性权利体系”的过渡、在方式方法上要实现“个别突破”与“多层共进”相结合。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的实现机制包括宏观层面的制度供给机制、权利确认机制、权利保障机制,中观层面的利益诉求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和社会治理机制,微观层面的自愿退出机制、身份转换机制和教育培育机制。论文最后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提出了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的对策与路径,提出宏观层面要加强国家的法治建设、中观层面要合理应对与解决城镇化进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微观层面要实现农村社会转型与农民身份转化。
刘煜东[4](2014)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财税政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在统领全局的指导层面上提出了“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其中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中国的发展要走低碳发展、绿色发展、循环发展的道路,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随着城市化快速发展,资源约束、环境压力、社会管理的形势已更加严峻,农村地区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环境透支凸现在广大农村,而农村生活垃圾作为农村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整治不当将严重威胁农村生态环境,阻碍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伴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总量和结构上都出现了一系列新问题。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在逐年增加。与此同时,农民生活中使用的工业产品日益增多,生活垃圾成分和含量与城市的差异日渐减少。这一系列的问题不仅影响了农村的面貌,更重要的是对农民的生活环境和健康造成了直接威胁。本文主要试图回答的问题是:第一,我国农村生活垃圾的产生总量、结构及环境污染状况具体情况是怎样的?第二,导致我国农村生活垃圾不断增加的原因有哪些?第三,我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财税政策的现状如何?第四,如何进一步加强设计农村垃圾处理财税政策的顶层设计,进而实现社会和生态的双重红利?本文研究结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构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财税政策理论体系。一是从外部性和区域外溢性两个视角论证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公共产品属性,并为政府利用财政收支手段支撑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提供了基本依据。二是通过对农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的影响因素、管理模式以及处理农村生活垃圾的资金运作模式三方面的理论综述,提出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理的财税政策的理论支撑点。第二,关于我国农村生活垃圾及其构成现状。本文以河北、山东、河南和内蒙古4个省区的调查情况作为分析基础,估算我国农村生活垃圾的产生状况。调查分析发现,我国农村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为每天每人约0.88kg,每年农村生活垃圾总量约为1.9亿吨①,其中,东部地区占比最大、约为西部地区的2倍。而从构成结构上看,城镇生活“下乡”垃圾在结构上与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存在较明显的差异,有毒有害和不可回收垃圾的构成占比明显高于农村地区。第三,关于农村生活垃圾增长的主要原因分析。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人口快速增长、环境意识薄弱、相关管理法规缺位等问题的影响,农村生活垃圾问题日益突显,矛盾逐渐加大。具体原因包括:农村消费扩张、农村人口增长、缺乏固定资金来源、行政管理力度较轻以及农村私搭乱建现象较为严重等等。第四,关于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问题。农村生活垃圾由于量大、面广、分散等原因,实施好垃圾源头分类是解决好农村生活垃圾后期处理工作的重要前提。本文通过调研比较三种主要的垃圾处理方法发现,虽然传统处理技术相对成熟,都存在着明显的使用局限性和造成二次污染的可能性,因此,我国应引入国际上现行的几种新兴处理技术以突破传统技术的局限性。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农村人口持续增长、农村居民分散居住、以及缺乏稳定的资金支持等因素仍然是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难的主要成因。第五,我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财税政策的现状。首先,本文梳理了中央财政层面设立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税收优惠,鼓励各地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推动农村生态示范建设等方面的政策。其次,以山东省、浙江省、辽宁省、湖北省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等省为例,阐释省级层面统筹调度、合理补贴的财政措施以及省以下投资、建设、管理的“三位一体”的财政政策现状。第六,我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在财政资金投入方面,存在投入不足、投入地区差异明显、考核机制缺失等问题;在财政筹融资方面,渠道较为单一,筹融资机制尚未建立、并未充分发挥对金融机构以及对市场风险资金的引导作用;在农村垃圾分类和处理补偿机制问题上,尚未征收垃圾处理税费并建立补偿基金、尚未建立税费返还和垃圾回收处理补偿机制,以及税收激励政策涵盖范围小,力度不足,不能对农村垃圾处理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第七,分析借鉴美国、日本及印度三个典型国家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中的相关财税政策,从生活垃圾基本情况、行政管理模式、法律约束、垃圾分类方法及处理方式、财政扶持办法、公私合营方案等多个角度切入,梳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相关问题解决思路及财税政策。第八,从五个角度分别论述解决我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现存问题的基本思路。一是因地制宜,找出适合当地的解决方案;二是通过积极利用环境自净能力以及农民的自利用能力,发展循环经济;三是统筹规划、准确定位个人、集体、政府以及社会机构的作用,分配各主体应承担责任;四是推进社会性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机制建设,即分类化、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四个机制;五是对基础设施、转运系统、垃圾分类及垃圾监管能力四方面提出量化考核指标,并辅以典型案例作为具体说明。第九,通过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农村的特殊情况,设计出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处理的财税政策。为了实现“社会红利”和“生态红利”,本文认为,第一,创新财政制度首先应着眼生态文明建设,探索开征环境税,为农村环境保护筹集专项财力;第二,应改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制度设计中强化环境因素的影响比重,并加大对农村地区环境保护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第三,继续完善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制度,推广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和村级政务公开制,加强资金监管。第四,整合分散在各个部门的财力资源,最终形成集中财力办大事格局,真正加强农村环保能力建设,加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城乡环境一体化。最后,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运用财政政策促进市场机制介入,支持实施市场化运作,采取扩大税收优惠、提供财政担保等支持政策鼓励各方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创新和不足:本文研究过程中,形成了两个创新点:一是在保证资金有效投入方面,明确指出有效发挥财税政策功能必须找准三个着力点,并提出重点保证农村生活垃圾资金投入以支持农村生活垃圾自收集能力、促进垃圾就地转化以及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二是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财政支出资金管理问题方面,从转移支付制度和整合部门财力两个角度提出了对策建议。政府运用财税政策支撑这项活动涉及多方面问题,同时统计资料又欠缺,专业技术性强。因此,论文难免存有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本文未能全面、深入分析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资金筹措机制,对通过环境税,实现“双重红利”的论证较为肤浅。二是未能细致论证如何取得支出绩效,使财政资金得到事前、事中、事后多方面控制。
靳志华[5](2015)在《黔东南施洞苗族生活中白银的社会性应用与文化表达》文中指出本文基于笔者在贵州省台江县施洞镇的田野调查,以白银在施洞苗族的社会性应用,具体来说是以当地苗族女性佩戴的银饰为突破口,呈现了白银在特定群体中的多项度文化表达。阐释了银饰与人的关联性,既包括银饰对人的区隔与社会划分,表现在对个体、群体以及与民族符号等关系的描述上,同时也因为银饰的社会性应用,所衍生出来的话语体系的建立。论文首先交代了施洞苗族白银社会性应用的历史文化基础。由《苗族古歌》中对银的认知,体现了银作为一种“社会生物”的身份早已参与进了苗族的宇宙观、价值观的塑造和建构中。施洞苗族与银的关系,是通过银饰这个最直观的物得到呈现,而文献典籍对苗族银饰佩戴的相关记载则在明代才开始出现。基于这样的社会事实,笔者以贵州在中央皇权主导下纳入的国家化进程入手,尤其是明代贵州建省和清代清水江的木材贸易,指出正是中央皇权对贵州的拓殖经营,促进了中原与贵州的经济文化往来,也正是经由这样的经济孔道,作为货币的白银才逐渐在苗区沉淀下来。作为对白银的再造使用,以银饰的女性佩戴呈现着施洞苗族独特的社会文化意义,银饰与施洞苗族的社会关联也由此展开。基于银饰财富意义的表达,银饰的有无和多寡对群体进行着所谓“阶序”的划分:通过“比美”的方式,呈现着苗族个体与群体的社会关系,关联于个体家庭财富、面子、社会声望以及品德等的社会评价。继而,银饰作为女性嫁妆和娘家的财产更是和施洞苗族的婚姻结构密不可分,从而也衍生出了通婚圈内财富区域性流转的动态图式。在家庭财产的继承中,银饰是女性“不可剥夺”的财产。银饰在母女之间进行的传递过程,凸显着施洞苗族社会家庭财产继承的双系结构。有别于父系的血缘继承,母系血缘在施洞苗族生活中存在着重要的社会意义。银饰除了是佩戴和消费之物外,论文对银饰的生产者——银匠进行了关注。主要是通过银匠在白银的社会性使用过程中,以技艺为出发点在多元因素制约下,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现代化语境中,形成的银匠群体关系和社会互动。对银与“苗银”的关系描述,则立于经济话语的制造层面,探讨了由银饰传达出的地方中心主义、区域认同以及与民族符号“真实性”呈现等问题。文章最后落脚于施洞苗族对白银社会性应用的文化意义探讨上,这其实是施洞苗族对白银进行的再生产过程,并通过这一过程来呈现白银在具体文化语境中多维度展演的社会意义。人与物的关系、物用的社会意义也正是基于不同的文化制度和社会语境结构,表达着丰富的文化内涵。
张美君[6](2015)在《马克思消费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新常态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消费将在推动经济发展中发挥基础作用。让消费发挥推动经济发展的基础作用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抉择,新发展战略的制定将给我国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但也如习近平在2014年11月9日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工商领导人峰会上提醒新常态也伴随着新矛盾新问题一样,消费作用的转变也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发挥消费的基础作用是否会导致我国走向当今资本主义社会“过度消费”的发展模式,大量消费是否会使人陷入物欲消费而不能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和获得幸福生活。既要扩大消费而又不能过度消费,这个社会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促使研究消费成为紧迫的时代课题。消费问题成为当代社会的重要问题,各学科都积极参与研究,但以马克思消费思想作为研究理论支撑的却不占主导地位。概括来讲,目前学术界研究消费问题的主要路径:一是生产视角的研究;二是文化视角的研究。这两种视角的研究从不同方面剖析消费问题,丰富了人们关于消费现象的认识,深化了消费规律研究,完善了消费理论,可这两种视角的研究在提出的解决对策上却存在矛盾。问题出在这两种研究视角对解决消费的两难问题来说略显狭小,现在需要一种更宏观的研究视角,把消费问题放入人类社会发展的视域中,探讨社会发展、人的发展与消费的关系,这样一种研究视角,正是马克思消费思想可以提供的。马克思消费思想是在分析和解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矛盾中形成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方面推动社会财富飞速增长,另一方面却造成大部分人的消费被限制在不至于饿死的地步。他从那个时代已有的思想材料出发,通过对已有思想材料的批判和吸收,解答时代问题,形成新的消费思想。马克思消费思想的思想基点是自由,追求自由促使马克思接触消费、了解消费并研究消费。马克思先形成了其消费思想的哲学意蕴,然后用唯物史观审视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家的消费思想和资本主导下的消费现象,形成其消费思想的政治经济学意蕴,二者共同构成马克思消费思想的党性特征。马克思消费思想不同于哲学上消费观和消费伦理的探讨,也不同于经济学上消费现象与消费规律的研究,马克思消费思想属于他的社会发展理论,是他改造社会实现人的自由发展学说的一部分,是科学社会主义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作为科学社会主义重要内容的马克思消费思想,蕴含着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机制和价值目标。以马克思消费思想分析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对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分重要。建国以来至改革开放期间,我国采用重生产、轻消费的社会发展机制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的正确选择,为后来的改革开放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但长期计划体制下的重生产、轻消费破坏了生产与消费的协调关系,致使社会发展处于停滞状态,人的发展也受到阻碍。改革开放扭转了生产与消费严重失调的状态,我国社会发展机制实现重大转折,生产与消费协调发展,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新世纪以来,鼓励消费的政策陆续出台,我国社会发展面临消费不足与消费过度的两难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思考消费公平、消费正义和消费自由这些事关人类社会发展战略和价值追求的问题。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发展陷入了一种消费困境,马克思消费思想能够分析资本主义消费困境的成因和提供破解之法。我国的社会发展也遇到了消费两难问题,马克思消费思想也可为合理界定消费在我国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提供理论指导,并明晰消费与人们生活幸福的关系,助推中国梦实现。
张一群[7](2015)在《云南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研究》文中认为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缓解利益矛盾的主要手段,生态补偿正被逐渐应用到各个领域。但对于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我国尚属起步阶段。根据IUCN统计,全球有超过13%的陆地和1.17%的海洋被纳入保护范围,且呈增长趋势,其中不少保护地被开发为旅游地,给保护事业带来一定的机遇与威胁。旅游生态补偿是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旅游发展涉及的生态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是保护地及其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实施旅游生态补偿不仅可以通过使用者付费、破坏者补偿纠正和避免保护地旅游开发中的种种“不生态”现象,更能通过保护者获益激励生态保护行为,激发社区居民及其他公众的保护热情,通过调节旅游开发所涉及的生态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缓解保护地生态保护与旅游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此外,由于旅游开发收益者明确,以及旅游业本身所具有的高生态效率、强关联带动等特性,旅游生态补偿还可以作为重要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渠道,以旅游收入反哺保护地保护及社区发展,在解决保护地及其生态补偿资金短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虽然生态补偿的相关研究和实践已经为建立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机制奠定了基础,但总体而言,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机制如何建立,却是一个理论方法远未成熟,实践层面仍在探索的问题。论文以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机制为研究对象,以在我国具有重要保护地位和旅游发展地位的云南省为研究区域,并以中国国家公园保护地模式的开创者——普达措国家公园为具体案例,通过文献研究与案例研究相结合、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主要开展了以下方面的研究:(1)构建了旅游生态补偿的理论体系。研究基于对生态补偿主流认识的反思,结合旅游生态补偿多学科的理论基础,深入旅游业与生态补偿之间关系的二重性,提出了认识旅游生态补偿的“主体说”与“途径说”;通过对旅游生态补偿损失性境遇和补偿关系域的分析,明确了包含3类补偿主体、3类补偿客体、3类补偿对象(可归为生态与人2种类型),包含对负外部性行为的惩罚和对正外部性行为的激励两大方面,包含价值补偿和物质补偿两个层面的完整的旅游生态补偿范畴,并对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2)提出了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的动因和可行性。从保护地旅游发展的生态外部性——市场失灵(既包括保护地旅游发展的生态负外部性,也包括保护地生态保护对于旅游发展的正外部性),以及保护地旅游生态保护的政府失灵(既包括政策失灵,也包括管理失灵)两方面分析了实施云南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的动因,并从不断完善的政策、一定的法律依据、积极的探索实践等方面分析了实施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的可行性和迫切性。(3)总结了国内外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实践的成功经验。基于国内外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实践典型案例的分析,得出国外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的主要经验:补偿理念始终服从于保护地管理目标、多种补偿主体形成合力、惩罚与激励手段并重、注重补偿标准的综合性和动态性、直接(输血)与间接(造血)补偿途径相结合、资金管理规范有序、补偿保障体系完善;和国内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的主要特点:资源有偿使用/保护管理费是补偿资金的重要来源、旅游开发者和经营者是主要的补偿主体、注重补偿标准的差异化和动态化、补偿方式多样化、补偿资金管理较为规范。(4)构建了云南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机制,并以普达措国家公园为案例进行验证。从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责任确立机制、补偿标准确定机制、补偿途径选择机制和补偿实施保障机制等4个方面建构了云南省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框架,并通过对普达措国家公园旅游生态补偿机制的现状调查和效果评估,得出其旅游生态补偿的主要经验:科学的保护理念为实施旅游生态补偿打下基础、较大的补偿力度保障了受偿社区的基本利益、多样化的补偿方式有利于受偿社区的全面发展,和主要不足:补偿理念的偏差影响了补偿机制的构建、管理体制不顺是补偿执行不力的根源、执行机制不健全大大降低了补偿效率。通过以上研究,论文主要得出以下结论:旅游生态补偿的内涵具有综合性;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共同作用是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的动因;旅游功能的发挥使保护地具备了一定的自补偿能力;管理体制不顺是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顺利实施的最大障碍;造血式补偿是建立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的关键。
崔小璐[8](2015)在《人类生态学视野下城市火灾危险性的社会因素研究 ——以上海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城市火灾问题研究对城市化进程中的中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国内社会科学界已有研究较多关注全国层面或省域层面火灾形势与社会因素之间关系上,主要致力于省市间或地区间的比较研究,具有总体性描述特点,而针对某一城市内存在的火灾结构性问题以及与社会因素之间关系探讨甚少,这种研究状况对我国具体城市或地区的火灾治理和消防资源的分配并没有多少实际的指导意义。本研究尝试从人类生态学视角对上海市火灾社会因素进行田野积累性的实证研究,注重结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本文以人类生态学为理论分析工具,利用政府公开的社会经济统计资料、已有国内外火灾研究成果和近年来上海市发生火灾实际状况为分析基础,理论联系实际,多种研究方法相结合,分别从人口特征、社会经济系统、社会区域环境等方面探讨城市内火灾危险性变化与社会因素之间关系。全文主要围绕这三个问题展开:(1)上海市火灾危险性年代变化趋势如何?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教育状况和人口变化对火灾危险性的年代变化影响怎样?(2)城市内火灾是否存在结构性问题?产生这种火灾结构性问题的社会因素有哪些?(3)就具体的社会区域而言,这些社会因素是如何导致火灾危险性的?本文研究发现可归纳如下:(1)经济水平对火灾的影响表现出年代差异,经济发展并不必然导致火灾危险性的严重化或改善化,而是由一个地区或城市内的人口、社会经济系统和社会区域环境相互作用决定火灾样态的。(2)人口密度与火灾危险性之间的关系表现出年代差异,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人口密度与火灾发生率有较强的正相关性,与受伤率有较强的负相关性,但与死亡率关系不大。(3)上海火灾发生数变化呈现出城市内部区域性差异,由中心城区向市郊区域聚集,且聚集趋势不断加强。(4)上海火灾受灾人口的性别、年龄、户籍类型、受教育程度、职业状况、健康状况差异性显着。老年人口火灾死亡率高于其他年龄人口,外来流动人口受伤率高于户籍人口,18岁以下年龄人口伤亡比例不高。(5)火灾危险性与社会区域环境高度相关,房屋质量、消防设施和力量分布、社会区域类型是火灾危险性程度的重要影响因素。根据这些结论,建议未来对火灾的预防策略,不应只是针对灾害预测、控制和救援科技上,而应该对易受灾社会群体、受灾区域、社会关系等进行全面的社会改革。
张宇庆[9](2014)在《论推进民间环保服务的合同方法》文中研究指明政府与环境服务商订立环保服务政府合同,企业与环境服务商订立环保服务民事合同;对民事合同中当事人、标的、质量、数量、价款等条款进行意思自治限制;在民事合同中配置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权利义务的“环保条款”。以上合同方法推动民间形成:环境服务商、环保组织作为环保服务提供方,企业、私人等作为环保服务购买方共同参与环保的局面,体现了与市场体制相契合的环境民主,合同方法是一种反映主体性、平等性、互动性的“理论模型”。合同是利益的交换,重视合同方法就是重视利益激励,注重市场体制的基础性地位。全文共分七章。第一章研究是关于合同方法推进民间环保的概述。在治道变革和管制放松的背景下,环境保护领域也发生了适应市场体制的变化,形成从完全依赖政府强制的公益事业转变为有环境服务商、企业、私人、各种民间共同体共同参与的局面。通过污染者负担原则、受益者负担原则、环境民主原则、国家干预等理论论证推进民间环保服务的必要性;经济干预中的合同方法可被环保干预所借鉴,环保干预中的合同方法包括通过合同的干预与针对的合同两大类。第二章是关于本文研究的合同方法之限定说明。第一类合同方法是:环保服务合同。通过对环境行政合同研究的历史梳理,指出环保服务合同应从中分化出来,环保服务合同具有推进民间环保服务的作用在于:将企业与环境服务商作为合同的主体,提高了其在环境法上的地位;为企业环境守法提供了更灵活的选择;通过合同肯定了环保服务的无形价值;合同具有“形塑”制度的作用。第二类合同方法是民事合同中的环保条款,环保条款推进民间环保服务的作用在于:调动民事主体参与环保服务的能动性,使民商事关系成为推进环保服务的干预对象,通过确定和实现私主体环境权利推进环保服务。第三章是关于环境服务商与政府之间订立的环保服务政府合同研究。本章指出环保服务政府合同,是指政府为治理环境问题和提升生态环境质量,通过行政委托、特许经营、政府采购等方式与环境服务商签订的以污染治理、环境修复、生态建设等为内容的合同。环保服务政府合同在运行中需面对的法律问题在于:合同内容的不确定性,合同履行中的“自我交易”问题,如何保障合同之外的公众的利益,政府环保市场需要规范和培育。发展环保服务政府合同的法制保障在于:实施示范工程和制定示范合同,建立环保服务政府合同与环保服务合同之间的衔接机制,制定市场监管制度与政策,吸引和保护对环保市场的民间投资。第四章是企业与环境服务商之间订立的环保服务民事合同研究。强制清污协议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中的应用、电网企业强制并网收购可再生能源协议、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中的回收拆解合同等为环境法上的强制缔约制度提供了实践基础。企业可以通过环保服务合同承担环境责任,环保服务民事合同是指环境服务商作为专业的市场主体向企业、公众提供污染防治、环境应急准备与响应、生态保护与修复、节能与资源重复利用等环保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而订立和履行的服务合同。本章分析了目前的环境法制为此类合同提供“市场订单”的制度条件与现实障碍,并提出了法律对策。第五章为民事合同条款中的环保条款研究。进入到民事合同中的体现环保政策及管制目标的条款大致分为限制型与介入型。所谓限制型环保条款,是指对合同主体的意思自治进行限制,限制其对合同相对方的选择、限制其对合同标的数量、合同标的的标准的选择等。而介入型环保条款是指对于合同内容中具体分配权利义务的条款进行调整和干预,在民事合同中“植入”配置了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环保条款”,使环境公法上的义务具体落实为合同当事人的私法性质的合同义务。第六章是以绿地保护为例对私人参与环保服务的合同方法研究。本章分析私人通过与环境服务商、企业及其他私人订立合同及确定相关条款为绿地建设、使用与保护承担权利、义务,由此实现“藏绿于民”的环境效益。分析对象包括:私人与环境服务商之间的家庭园艺服务合同、借鉴德国模式发展的都市田园租赁合同、林木养护委托合同、碳汇购买合同、景区及公园门票等与绿地有关的合同;私人与企业之间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的公共绿地公示条款与专有绿地约定条款;私人之间业主管理规约中的绿地条款等。第七章为民间共同体参与环保服务的合同方法研究。环境保护的社会共识可以通过各类民间共同体协议中的环保条款的制订与实践来达成。本章主要介绍民间环保组织、企业、私人参与环境保护服务中的两类合同方法:一是共同体已经作为一个登记的社会组织,以民间环保组织为例,对外订立环保服务政府合同及环境信托合同等,通过合同达到环境保护的公益目标;二是共同体内部达成的协议,在协议中纳入有关环保服务的特别条款,比如企业内部的投资人协议及企业之间的行业协议;还有私人与私人之间通过村规民约、业主管理规约等合同方法约定环保服务事项。
郑明玮[10](2014)在《论刑法中危险犯的“危险”》文中指出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急剧扩张,人类社会经历了一场根本性的变革。在这个变革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新型的“危险”。“危险”正成为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为防范各种现代化的“危险”,立法者往往会选择以“危险犯”作为立法模式,提前发动刑罚权,堵截行为人的行为对法益造成的实害性结果。由于危险犯的立法模式是在行为尚未造成实害性结果的情况下,就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因此如何理解刑法中危险犯的“危险”,划清“危险”的内涵和外延,决定了刑罚圈的大小,关系着刑法保护法益机能与人权保护机能之间的平衡。本文从风险社会背景下的社会“危险”着手,通过探寻“危险”的本质,界定“危险”概念;明确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分类标准,划清刑法中具体危险犯与实害犯,抽象危险犯与行为犯之间的界限;尝试建立起具体危险的判断方法和抽象危险范围限缩方式的理论框架。除引言外,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在论述风险社会背景下特殊“危险”的特征与表现的基础上,探究刑法在面对现代化危险时的应对之道。广义上的危险,除了指代来自外界的,不为人行为所决定的外来因素的冲击外,同样也可以包括现代化社会中基于人类行为选择或制度缺陷所产生的各类危机。但是为了说明现代化社会中取决于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各类危险与传统社会中主要来源于外界的危险的特殊性,社会学界对现代化社会中基于人类行为和选择产生的各类危险使用“风险”一词予以概况,以示与传统社会中危险的区别。现代化社会中的危险是社会现代化的产物,社会现代化的“阴暗面”导致了现代社会危险的产生。现代化社会中的危险具有不确定性、复杂性、扩散性和“二重性”等特征。现代化社会的危险是人造危险,其破坏力巨大,具有不确定性、平等性和全球性。现代化社会的危险是制度危险,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制度危机,其主要表现为制度的冲突和制度的缺失两个方面。现代化社会的危险是科技理性异化的危险。科技的发展偏离了科技服务于人的目的,成为了社会风险的源头。科技理性的异化首先源于科技系统的失败;其次科技理性的异化是因为科技发展脱离了社会理性的规制;科学理性的异化更本质的原因是在于人类社会对于科学技术滥用。我国现在正处于具有中国特色的“风险社会”之中。其危险主要表现为: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风险;制度缺陷导致的风险;环境恶化导致的风险;经济全球化带来的风险等。在加大对各类现代社会新型危险治理力度的呼声下衍生出来的“风险刑法”理论近些年来在刑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我国刑法学界对“风险”的理解有泛化的倾向。如果将“风险”做过于泛化理解,不但“风险刑法”理论中反思现代性的特定价值将荡然无存,所谓的“风险刑法”也会变成一个无所不包的大口袋。风险社会对刑法的挑战主要表现为对传统刑法上的法益概念的冲击和对传统刑法归责理论的冲击两个方面。所谓风险刑法是一种将刑法功能化的立法趋势,扩大危险犯范围,以及将新型犯罪入罪等一系列在风险社会下的刑法发展现象进行类型化研究。风险刑法对传统刑法理论发展主要表现为法益概念的抽象化和扩大化以及罪责的功能化与客观化。风险刑法理论与传统刑法理论存在矛盾和冲突表现为:由于法益概念的抽象化与扩大化,容易造成刑法处罚的扩大化;罪责理论的功能化与客观化,导致罪责范围的扩张。因此风险刑法的理论扩张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进行,以实现风险刑法与传统刑法之间的协调。风险刑法理论是传统刑法的补充;风险刑法理论也应受刑法基本原则的制约;风险刑法应当坚持罪责原则;风险刑法理论应当遵循比例原则。第二章在探讨危险犯的立法依据的基础上,探究危险犯中“危险”的本质。危险犯设立的理论基础在于,危险犯的设立是刑法对于社会现代化“危险”的必然应对,是法益保护早期化的必然要求。危险犯的设立是基于风险社会中的刑事政策的必然选择,有助于刑法一般预防功能的发挥。危险犯的设立弥补了未遂责任追究的障碍与漏洞,是对行为人不法意志的完全评价,具有预防犯罪的功效,解决了某些犯罪的实害结果认定困难的问题。从刑法的历史来看,“实害”的概念出现远远早于“危险”的概念。关于危险犯中危险本质的的源头可以追溯到现代刑法理论中有关古典学派客观主义和近代学派主观主义的争论中。主观危险说与客观危险说之间的争论其基本点在于对危险究竟是一种“判断”还是一种“状态”。所谓危险是指有法益侵害可能性的一种被判断的状态。在我国刑法中,对危险本质的传统看法具有明显的主观危险说的倾向,不甚合理。危险本质的而言,具体的危险说的看法更具有说服力。具体危险说符合我国现行刑法对犯罪的构造方式;具体的危险说在危险判断上强调标准的“客观性”,限制了危险存在的范围,防止刑罚的随意发动,有利于人权的保护,实现刑法的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的协调发挥;同时具体危险说的判断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第三章在界定危险犯的概念的基础上,以“危险”性质不同作为标准,将危险犯划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两类。危险犯这一概念来源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我国学者往往从处罚依据、犯罪成立、犯罪既遂,三个不同的立足点定义危险犯。首先应当排除从处罚依据的角度对危险犯的定义。以犯罪既遂的角度和犯罪成立的角度对于危险犯的定义并无实质的冲突,但并不全面。要科学、全面的定义危险犯,揭示出危险犯概念的本质,必须从危险的根本性质着手。在危险犯这一概念统摄下的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危险”所反映的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的理论侧重点各有不同,因此,以统一的概念描述危险犯的整体,无论侧重于结果无价值还是行为无价值都会有失偏颇。危险犯是指以发生一定法益侵害之危险或者由实行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中所预定之抽象危险发生即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从处罚根据的角度出发,危险犯与未遂犯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从刑事立法规范性出发,危险犯的“危险”是被立法者挑选出来的,需要特别保护法益的危险。经过分则的设定,危险犯成为了既遂犯的一种类型,与未遂犯之间具有了本质的区别。具体危险犯的危险与实害犯的实害结果一样,都是犯罪结果的表现方式之一,具体危险犯属于结果犯。抽象危险犯是行为犯的一个下位概念,行为犯包括抽象危险犯和其他行为犯两类。危险犯与其相应的实害犯之间是基础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依据危险的性质不同,危险犯可以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两类。抽象危险犯的危险侧重于行为无价值的考量,主要强调的是行为的危险性,而具体危险犯的危险则强调法益陷于危险境地的现实状态,反映了结果无价值的思想。第四章在论述具体危险犯的概念、构造的基础上,着力于对具体危险判断理论体系的构建。具体危险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某种后果的危险,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加以判断的犯罪。刑法中的具体危险犯应当限定在对社会公共法益具有重大侵害性的犯罪和侵犯复杂客体的犯罪之中。在具体危险犯的客观构成要件中,构成要件要素除了个案中的“危险结果”外,还必须具有“危险行为”,以及“危险行为”与“危险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具体的危险犯要求行为人针对行为客体实施了“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的行为;制造了一种相当的,不被容许的,侵害风险意义上的,具体结果的危险;并且应当就该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作出具体的考量与判断。具体危险犯以存在危险的故意作为基础。对于危险意味着紧迫的实害结果发生的具体危险犯而言,危险故意往往与实害的故意相等同。对于危险只是对于实害结果发生具有指示性作用,危险的发生与实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不具有紧密连接性的具体危险犯而言,其主观心态是对危险的直接故意与对实害结果认识的结合;对于危险的发生与实害结果的发生相距较远的具体危险犯来说,主观心态是危险故意与实害过失的结合。具体危险的从本质上来说,是人类以一定客观事实为基础所做出的一种判断。在具体危险的判断方面,可以采用两阶段的判断方式。第一阶段是“实害发生可能性的判断”。在这个阶段,是以事后判断的观点,考虑所有的事实,确认在具体个案中,对于刑法保护的法益有无产生实害的可能性。亦即考虑所有裁判时可以知道的事实,认为在通常情况下,此行为启动的因果关系链条是否会导致法益的实害。第二阶段进行“实害不发生的偶然性判断”。在此阶段一样是以事后判断的观点,考虑导致实害不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偶然。第五章在论述抽象危险犯的概念、构造的基础上,讨论对抽象危险范围的限缩方法。所谓抽象危险犯是指以实行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中所预定的抽象危险就成立犯罪既遂的犯罪。以行为无价值的观点来看,抽象危险犯只是单纯的要求行为人为特定的行为,无需要求任何实际的危险结果就可以构成犯罪。抽象危险犯虽然看似与刑法法益保护的要求不符,但其本质上仍是以法益的侵害作为其立法的指导,符合社会防卫的需要,有利于民众形成对于规范的认同感的刑事立法。站在刑法应该保护法益的立场,应当将所谓的抽象危险理解成为一般的危险较为妥当。抽象危险犯以行为的应受处罚性为基础,其行为要素包含了数个一般性构成要素的简略的表述。这些要素都经过了立法者的选择与抽象,把过去发生过损害的经验,由复杂、混乱的事态转换成一致的、清晰的、确定的足以指出行为危险性的“表征”。抽象危险犯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于构成要件所设定的类型化的行为具有故意。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其罪过内容是行为人对危险驾驶行为具有故意。而其对于实害性结果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抽象危险中的“抽象”一词是对于危险的一种形式性设定。这种“形式”要求意味着抽象危险犯的危险范围在犯罪构成设定的范围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一般性。这是行为无价值的要求。但是,这种一般性和普遍性并非绝对的,需要运用结果无价值的观点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如果在个案中确实能够排除类型化、一般化的侵害行为具体危险性的存在,则应当将在特定情况下的行为排除在抽象危险犯的处罚范围之外,认为抽象的危险并未发生。
二、生命和财产是垃圾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生命和财产是垃圾吗(论文提纲范文)
(1)风景公共利益及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南京“紫金山观景台”案引发的思考 |
1.2 议题产生的现实基础 |
1.2.1 损害风景公共利益典型现象及保护不力的原因 |
1.2.2 保护不力的其它深层原因 |
1.2.3 风景公共利益保护不力的实质 |
1.3 议题的提出与研究内容 |
1.4 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1.5 研究方法 |
1.6 研究意义 |
第2章 风景的价值与公共利益 |
2.1 风景价值论 |
2.1.1 价值与真理 |
2.1.2 风景价值的类型 |
2.2 风景价值向风景公共利益转化 |
2.2.1 公共利益概念、内涵与内容判断 |
2.2.2 价值正当性与价值主体社会化使风景表现出公共利益属性 |
2.2.3 风景公共利益内容识别 |
2.3 风景公共利益的保护结构与法律途径 |
2.3.1 风景公共利益的保护结构 |
2.3.2 风景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 |
2.4 我国风景公共利益保护的战略构想 |
2.4.1 我国正处于风景公共利益保护的战略机遇期 |
2.4.2 实施风景利益保护国家战略的必要性与应然性 |
2.5 小结 |
第3章 国家保护风景资源本体 |
3.1 国家管制风景资源本体的法理基础 |
3.1.1 治权所包含的国家征收权与警察权 |
3.1.2 公物制度——公共信托理论与公物法理论 |
3.1.3 对私有财产权的经济法控制——保护地役 |
3.2 风景资源保护区体系制度特征——以美国为例 |
3.3 人类聚居环境中的土地利用控制 |
3.3.1 遵循生态原则的城市区划制度——城市生态基本控制线 |
3.3.2 兼顾审美质量的城市建设法治实践 |
3.4 我国风景资源本体保护现状 |
3.5 我国风景资源本体保护的战略 |
3.5.1 统筹风景资源的勘察、评估与资源信息建设 |
3.5.2 确立城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制度 |
3.5.3 完善风景资源保护地体系化建设 |
3.5.4 加强城市土地利用中的风景质量控制 |
3.5.5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对风景资源质量的控制 |
3.5.6 风景园林师执业注册制度 |
3.6 小结 |
第4章 公民使用风景资源的正当性 |
4.1 风景使用行为的正当性——户外游憩行为及其制度保障 |
4.1.1 户外游憩作为公共利益的理论基础 |
4.1.2 户外游憩资源供给的法制保障——以美国为例 |
4.2 保障正当使用风景的基本权利——进入权 |
4.2.1 进入权产生的制度基础及其实质 |
4.2.2 英国创建公民乡村进入权 |
4.2.3 挪威进入权的法律保障 |
4.3 国家控制公民享用风景资源的经济可承受性 |
4.4 我国保护公民正当使用风景资源现状 |
4.5 我国加强风景资源社会公益性的战略 |
4.5.1 转变以旅游经济为重的发展观,强化以人为本的游憩行为 |
4.5.2 确立风景资源国家所有权并建立风景公物制度 |
4.5.3 确立风景进入权为一种法定权利 |
4.5.4 加大政府经济投入,保障风景资源管理的正常运行 |
4.6 小结 |
第5章 公民科学认知风景资源 |
5.1 风景资源的科学解说教育 |
5.1.1 科学解说是一种法定义务或职能 |
5.1.2 科学解说(scientific presentation)制度 |
5.1.3 青少年通识教育 |
5.2 风景资源科学研究是风景公共利益实现的必要途径 |
5.3 我国公民对风景的科学认知的现状 |
5.4 我国公民对风景的科学认知战略 |
5.4.1 重视发挥风景资源的教育功能 |
5.4.2 加强政府的政策研究职能 |
5.4.3 鼓励社会科研,完善制度保障 |
5.5 小结 |
第6章 公民参与风景资源管理 |
6.1 风景资源信息公开——知情权的实质性保障 |
6.1.1 信息公开的由来与历史 |
6.1.2 风景资源管理信息公开的内容与特征 |
6.1.3 政府的信息公开基础设施建设 |
6.2 决策监督权、参与决策权 |
6.2.1 法律对公众参与的明确规定——以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为例 |
6.2.2 行政部门的政策及制度设计——以美国和新西兰保护地规划为例 |
6.3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风景资源行政侵害的司法救济 |
6.3.1 环境损害司法救济的新途径——环境公益诉讼 |
6.3.2 诉讼制度的三个台阶——环境美学品质纳入公益诉讼 |
6.4 我国公民参与风景资源管理现状 |
6.5 我国公民参与风景资源管理战略 |
6.5.1 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扩大受案范围 |
6.5.2 加强行政管理信息公开的范围与深度,完善知情权的保障 |
6.6 小结 |
第7章 实现风景公共利益的立法途径 |
7.1 制定风景资源保护基本法——《风景资源法》立法建议 |
7.1.1 风景资源法的目的与功能 |
7.1.2 风景资源法框架的体系化及对其它法律的制度需求 |
7.2 实现风景公共利益的社会权——风景权 |
7.2.1 风景权利要素 |
7.2.2 作为一种新型环境权利形态的风景权——与环境权关系辨析 |
7.3 小结 |
第8章 结论与讨论 |
8.1 结论 |
8.2 创新点与局限性 |
8.2.1 创新点 |
8.2.2 局限性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 摩尔(Roger L.Moore)和翟沃(B.L.Driver)的游憩效益分类 |
附录 B 我国风景园林相关法律法规对风景权的相关规定 |
附录 C 保护地役实例——《保护弗农山风景地役契约》(Scenic Easement Protecting Mount Vernon) |
附录 D 城市景观立法例——美国德克萨斯州《奥斯汀城市法典》相关内容摘录 |
附录 E 《风景资源法》建议稿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2)解构乡村:共同体的脱嵌、超越与再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现代性语境下的乡村研究 |
1.1 问题来源 |
1.2 研究过程 |
1.2.1 田野入场:挫折与契机 |
1.2.2 田野链条:龙镇三村 |
1.2.3 资料收集方法 |
1.2.4 资料分析与写作 |
1.3 研究综述 |
1.3.1 相关理论 |
1.3.2 我国乡村研究脉络 |
1.3.3 乡村的分化 |
1.3.4 乡村命运的争论 |
1.4 研究内容 |
1.4.1 核心概念 |
1.4.2 研究框架 |
1.4.3 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国家主导下的乡村强制性脱嵌 |
2.1 传统的乡村:全面的家庭经济 |
2.2 集体化时期:强制性脱嵌 |
2.2.1 初步发展的乡村工业 |
2.2.2 三大要素的重置与被压制的市场 |
2.3 前市场时代:国家主导下农业的成就与失败 |
2.3.1 国家主导下农业的成就 |
2.3.2 国家主导下失败的记忆 |
2.4 市场经济制度下龙镇经济格局的演变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市场体系的延展与经济共同体的弥散 |
3.1 经济共同体:传统乡村市场社区的形态 |
3.2 乡村现代市场体系的发育 |
3.2.1 区域市场 |
3.2.2 村内商铺 |
3.2.3 流动商人 |
3.2.4 网络购物 |
3.3 农民生计要素全面商品化 |
3.3.1 农业商业化 |
3.3.2 劳动力商品化 |
3.3.3 土地商品化 |
3.3.4 消费商品化 |
3.3.5 服务商品化 |
3.4 市场体系的延展与经济共同体的弥散 |
3.4.1 农业工商业化:被加工的自然 |
3.4.2 劳动市场分工:职业化的农民 |
3.4.3 农民生计过程:社会化再生产 |
3.4.4 共同体的打开:被剩余的村庄 |
3.4.5 市场要素流动:经济体的弥散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市场经济中社会纽带的嬗变 |
4.1 家户的流变:虚与实 |
4.1.1 空间格局:核心家庭式的家户 |
4.1.2 成员张力:经济分工与家的虚化 |
4.1.3 亲属合作:形散神存的家户转换 |
4.1.4 婚姻异化:买卖婚姻与短期婚姻 |
4.2 社会网络资本化 |
4.2.1 “赶礼”制度变化:厚礼与捎礼 |
4.2.2 人情仪式的创制:炫耀与压迫 |
4.2.3 换工机制的失效:互助变雇佣 |
4.2.4 社会信用资本化:赊购与利息 |
4.2.5 市场经济的考验与社会关系的拣选 |
4.3 街坊邻里:温情与压力 |
4.3.1 “街坊”与“邻里”:作为公共空间 |
4.3.2 社交敌友的划分:“好情”与“贼人” |
4.3.3 街坊互动与舆论:温情与压力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村镇权力脱节与治理的经济化 |
5.1 集体经济的消解与公私关系的变革 |
5.1.1 村庄冲突关键节点:公私利益矛盾 |
5.1.2 集体经济基础消解与村庄治理困境 |
5.2 村干部的“弱势”与权力的市场化 |
5.2.1 村庄社会分层中村干部的“弱势” |
5.2.2 村干部的“出路”:权力市场化逻辑 |
5.3 村镇之间:虚脱的控制与治理的经济化 |
5.3.1 挣扎的控制与治理术的异化 |
5.3.2 “收买式”治理:项目与资源分配 |
5.3.3 治理的经济化:官民经济动力的合拍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文化信仰对市场经济的臣服 |
6.1 信仰与巫术:少数人的避风港 |
6.1.1 日常生活中信仰的隐退 |
6.1.2 信仰与经济的碰撞:臣服与避风港 |
6.2 公共空间与节日:消费文化的主流化 |
6.2.1 墙面文化变迁:标语到广告 |
6.2.2 节日文化变迁:仪式到消费 |
6.3 市场损蚀乡村文化与国家文化工程失灵 |
6.3.1 文字沉浮与国家的效率公平观 |
6.3.2 文娱风气恶化与文化工程失灵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时空伸延与城乡一体同构 |
7.1 城乡之间:时空伸延与一体同构 |
7.1.1 城里城外:空间隔离 |
7.1.2 进城回村:空间流动 |
7.1.3 融城计划:空间融合 |
7.2 村落形态:时空脱域与地方性的超越 |
7.2.1 村落的功能类型分化 |
7.2.2 村落社会的时空脱域 |
7.3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乡村的主体性自觉与再造 |
8.1 自反性与乡村的复兴趋势 |
8.1.1 乡村价值的反思性自觉 |
8.1.2 人的回归与乡村建设 |
8.2 村民社区公共意识的觉醒 |
8.2.1 庭院变迁与私人空间 |
8.2.2 居民公共意识的觉醒 |
8.2.3 社区公共需求的凝聚 |
8.3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结论:共同体的脱嵌、超越与再造 |
9.1 乡村变迁动力机制:脱嵌与脱域 |
9.2 对乡村社区治理的启示 |
9.3 延伸讨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 |
(3)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权利实现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评述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五、研究内容与结构 |
六、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城镇化、农民权利与农民权利实现 |
一、城镇化与我国的城镇化进程 |
二、农民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角色与地位 |
三、农民权利 |
四、农民权利实现的一般原理 |
第二章 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的重构 |
一、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重构的主要依据 |
二、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的自由维度 |
三、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的平等维度 |
第三章 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的现实基础 |
一、宏观层面国家法律制度的有效供给 |
二、中观层面城镇化的制度安排与改革 |
三、微观层面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的进步 |
第四章 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的困境及原因 |
一、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的困境 |
二、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存在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五章 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的对策建议 |
一、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的基本目标和基本原则 |
二、构建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的实现机制 |
三、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的对策与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4)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财税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文献综述与研究框架 |
1.1 文献综述 |
1.1.1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公共物品性质综述 |
1.1.2 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影响因素综述 |
1.1.3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模式综述 |
1.1.4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资金运作模式综述 |
1.2 研究框架 |
2 政府介入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理论依据 |
2.1 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 |
2.1.1 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 |
2.1.2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管理 |
2.2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属性分析 |
2.2.1 公共产品理论依据 |
2.2.2 外部性理论依据 |
2.2.3 政府间财政关系理论依据 |
2.3 我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属性分析 |
2.3.1 我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公共产品属性分析 |
2.3.2 我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外部性属性分析 |
2.3.3 我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辖区外溢性属性分析 |
3 农村生活垃圾排放现状与特点 |
3.1 农村生活垃圾的产生状况 |
3.1.1 农村生活垃圾总量 |
3.1.2 农村生活垃圾的区域结构 |
3.1.3 城镇生活垃圾“下乡”情况 |
3.2 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现状 |
3.2.1 农村生活垃圾的一次污染情况 |
3.2.2 农村生活垃圾的二次污染 |
3.3 农村生活垃圾增长的主要原因 |
3.3.1 农村消费扩张 |
3.3.2 农村人口增长 |
3.3.3 农民总体环境意识较为薄弱 |
3.3.4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没有固定资金来源 |
3.3.5 行政管理力度较轻 |
3.3.6 农村私搭乱建现象较为严重 |
4 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与问题 |
4.1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基本状况 |
4.2 垃圾收集的主要组织体系 |
4.2.1 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的家庭式分散收集体系 |
4.2.2 农村生活垃圾村组式集中收集体系 |
4.3 垃圾源头分类工作 |
4.3.1 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体系 |
4.3.2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管理 |
4.4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主要方法与技术路线 |
4.4.1 垃圾填埋法 |
4.4.2 垃圾堆肥法 |
4.4.3 垃圾焚烧法 |
4.4.4 传统垃圾处理方法的使用情况 |
4.4.5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的新进展 |
4.5 我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 |
4.5.1 社会经济发展增加垃圾处理的复杂性 |
4.5.2 庞大的农村人口数量产生了大量的待处理垃圾 |
4.5.3 农村居民分散居住增加了垃圾处理的难度 |
4.5.4 农村的环境意识总体不强 |
4.5.5 农村卫生工作缺乏资金 |
4.5.6 环境管理体制不健全 |
5 典型国家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财税政策 |
5.1 美国经验借鉴 |
5.1.1 财政补贴与专项奖励政策 |
5.1.2 设立专门理事会或基金会,多方引资、加强投入 |
5.1.3 税收鼓励措施 |
5.1.4 相关费用措施 |
5.1.5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财税政策—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为例 |
5.2 日本经验借鉴 |
5.2.1 法律体系 |
5.2.2 废弃物处理体制 |
5.2.3 垃圾分类处理 |
5.2.4 公民素质 |
5.2.5 财政支持和市场化相结合的方案分析 |
5.3 印度的经验借鉴 |
5.3.1 垃圾处理方式和流程 |
5.3.2 财力支持和市场化结合的方案分析 |
6 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基本思路 |
6.1 因地制宜设计垃圾处理的主要方法和思路 |
6.2 积极发挥农民的垃圾自利用能力 |
6.3 统筹处理农村个人、集体、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之间责任关系 |
6.4 推进社会性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机制建设 |
7 我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财税政策的现状和问题 |
7.1 政府对垃圾处理的财政投入具有显着效果 |
7.2 中央财政的财税政策 |
7.2.1 财政支出政策 |
7.2.2 税收优惠政策 |
7.3 省级政府的财税政策 |
7.3.1 山东省:划分责任,综合统筹,合理补偿 |
7.3.2 浙江省:坚持城乡一体化,运用好市场机制 |
7.3.3 辽宁省:注重体制机制创新,统筹使用财力 |
7.3.4 湖北省:坚持“以奖促治”,探索垃圾处理新途径 |
7.3.5 宁夏回族自治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优先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
7.4 市、县两级财政政策 |
7.4.1 山东省胶南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财政政策 |
7.4.2 河北省内丘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财政政策 |
7.4.3 浙江省诸暨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财政政策 |
7.4.4 北京市通州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财政政策 |
7.5 我国支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财税政策取得的成果 |
7.5.1 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解决了农村环境的突出问题 |
7.5.2 规范资金监管,提高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绩效 |
7.5.3 运用财政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构建了多元投入机制 |
7.6 我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7.6.1 财政资金投入问题 |
7.6.2 财政筹融资问题 |
7.6.3 农村垃圾分类处理的补偿机制问题 |
7.6.4 税收激励问题 |
7.6.5 我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财税政策问题产生的原因 |
8 未来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财税政策选择 |
8.1 调整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财税政策的基本思路 |
8.1.1 基本原则 |
8.2 提高农村生活垃圾自控制能力的财税政策设计 |
8.2.1 提高农村生活垃圾自收集能力 |
8.2.2 促进适宜的垃圾就地转化 |
8.2.3 完善与环境自净能力相适应的处理设施 |
8.3 提高农村生活垃圾便利化处理的财税政策设计 |
8.3.1 鼓励垃圾的源头分类 |
8.3.2 完善农村生活垃圾转运 |
9 进一步优化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资金筹措机制和资金管理机制 |
9.1 探索开征环境保护税 |
9.2 改进转移支付制度 |
9.3 完善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
9.4 整合分散在各个部门的财力资源 |
9.5 政府购买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服务 |
9.5.1 政府购买服务种类 |
9.5.2 支出标准 |
9.5.3 管理模式 |
9.5.4 绩效考评机制 |
9.6 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投融资社会化的财税政策 |
9.6.1 BOT投融资模式 |
9.6.2 其它投融资模式 |
9.7 BOT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中的应用 |
9.7.1 项目总体设计 |
9.7.2 项目建设方式选择 |
9.7.3 项目建设用地规划 |
9.7.4 项目厂址选择 |
9.7.5 项目电力上网 |
9.7.6 项目垃圾来源与特性 |
9.7.7 投资商的选择 |
9.7.8 资金来源 |
9.7.9 政府在项目中的保证责任 |
附件1 |
附件2 |
参考文献 |
研究生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5)黔东南施洞苗族生活中白银的社会性应用与文化表达(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物的存在形态与社会性使用 |
二、白银在中华文化圈中的文化表达 |
三、施洞与施洞苗族的历史变迁 |
第一章 白银在施洞苗族社会性应用的历史文化基础 |
一、明清时期贵州国家化进程的加速与白银流动 |
二、施洞苗族银饰的文化之根 |
第二章 施洞苗族银饰与财富维度的文化关联 |
一、银饰:立于财富基点的文化表达 |
二、银饰佩戴:基于财富意义的社会评价 |
三、嫁妆:财富资源的区域性流转 |
第三章 白银与施洞苗族财产继承的双系结构 |
一、家庭财产的差异化继承 |
二、女性财产继承的路径选择 |
三、女性财产的代际让渡及其保管 |
第四章 施洞苗族白银社会性应用下的银匠群体 |
一、技艺传承与银匠群体的区隔 |
二、“传统的发明”与市场利益争夺 |
三、技术资本话语再造下的群体关系 |
第五章 多元因素制约下的银饰制作 |
一、新生代银匠的市场策略 |
二、技术分工与群伴关系的建立 |
三、银匠商人与银饰批发 |
四、市场条件下的合作与依附 |
第六章 银与“苗银”的社会话语建构 |
一、银与“苗银” |
二、财富、道德与技术的内在关联 |
三、银饰与苗族符号呈现的“真实性” |
四、经济话语制造下的群体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马克思消费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马克思消费思想的时代境遇 |
(一) 研究消费问题成为紧迫的时代课题 |
(二) 研究消费问题的两种主要路径 |
(三) 消费问题的研究困境与马克思消费思想的研究视角 |
二、马克思消费思想研究述评 |
(一) 马克思消费思想的研究背景 |
(二) 马克思消费思想的研究现状 |
(三) 马克思消费思想研究有待完善和深化 |
三、消费含义与马克思的消费概念 |
(一) 消费的含义 |
(二) 马克思的消费概念 |
第一章 马克思消费思想的现实基础与理论渊源 |
一、马克思消费思想的现实基础 |
(一) 这是最好的时代——社会财富飞速增长 |
(二) 这是最坏的时代——大多数人生活悲惨 |
二、马克思消费思想的理论渊源 |
(一) 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的消费思想 |
(二) 古典政治经济学和庸俗政治经济学家的消费观 |
第二章 马克思消费思想的建构逻辑 |
一、思想基点:马克思对自由的向往与追求 |
(一) 自由思想的萌生 |
(二) 自由精神的理论探究 |
(三) 自由理论与政治批判 |
(四) 政治自由思想的难产与经济自由思想的开启 |
二、哲学审视: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异化消费与马克思消费观点的初始表述 |
(一) 人本主义自由思想的阐述 |
(二) 深入了解工人阶级的贫困生活 |
(三) 无产阶级的生活与异化 |
(四) 政治经济学消费思想的初始接触与批判 |
三、发展规律视野内的探索:资本主导消费 |
(一) 唯物史观的建立 |
(二) 生产与消费理论的初始表述 |
(三) 生产与消费理论的系统阐述 |
(四) 揭秘从属于资本生产的消费 |
第三章 马克思消费思想的丰富内涵 |
一、哲学意蕴:消费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
(一) 消费是人本质的确证 |
(二) 消费是人自由能力的体现 |
(三) 消费与人的发展、人类社会发展的关系 |
二、宏观研究:消费一般与生产一般的辩证关系 |
(一) 研究生产的方法和生产一般 |
(二) 消费和生产的一般关系 |
(三) 消费和生产同一性原理的普遍意义 |
三、微观探索:资本主义社会的消费 |
(一) 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和消费同一性的表现 |
(二) 个人生活消费在剩余价值实现中的地位和作用 |
第四章 马克思消费思想的方法论 |
一、马克思消费思想的理论定位 |
二、马克思研究消费的原则、视角和方法 |
(一) 社会发展与个体发展的统一是马克思研究消费的基本原则 |
(二) 无产阶级及全人类的自由发展是马克思研究消费的主体价值视角 |
(三) 唯物史观和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研究消费的基本方法 |
三、马克思消费思想与鲍德里亚消费思想研究方法的区别 |
(一) 商品与人的关系:马克思与鲍德里亚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共同切入点 |
(二) 从社会区分逻辑走向符号的虚无世界:鲍德里亚《消费社会》的研究逻辑 |
(三) 解决问题与描述问题:两种截然不同的研究方式 |
第五章 马克思消费思想视域中的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 |
一、建国以来至改革开放我国重生产、轻消费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 |
(一) 重生产、轻消费的社会发展机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必然选择 |
(二) 重生产、轻消费的发展历程是人类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必经阶段 |
(三) 我国选择抑制消费发展重工业的社会背景 |
(四) 建国以来至改革开放我国人民消费水平及消费制度安排 |
(五) 重生产、轻消费社会发展机制的运行条件以及缺陷 |
二、改革开放以来生产与消费协调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新实践 |
(一) 重申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 |
(二) 调整农、轻、重比例以保证生产与消费协调发展 |
(三) 制定发展规划保障生产与消费协调发展机制运行 |
(四) 人民生活是否改善是制定与检验社会发展政策的依据和判断标准 |
三、新世纪以来消费新现象与消费新问题 |
(一) 我国鼓励消费的政策变迁 |
(二) 新世纪以来我国社会发展中的消费两难问题 |
(三) 我国消费两难问题的哲学思考 |
第六章 马克思消费思想的当代价值 |
一、马克思消费思想破解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消费困境 |
(一) 资本主义社会工人消费的变化 |
(二) 资本主义社会的消费困境 |
(三) 马克思消费思想对资本主义消费困境的分析与破解 |
二、马克思消费思想助推中国梦实现 |
(一) 合理确定消费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
(二) 明晰消费与人们生活幸福的关系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云南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生态补偿是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美丽中国的重要举措 |
1.1.2 旅游生态补偿是重塑旅游业绿色形象,实现旅游产业国家战略的有力推手 |
1.1.3 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是缓解自然保护与经济发展矛盾,促进保护地与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
1.1.4 云南的突出保护和旅游地位使其成为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研究的重要平台 |
1.2 研究进展与述评 |
1.2.1 生态补偿研究进展 |
1.2.1.1 国外生态补偿研究进展 |
1.2.1.2 我国生态补偿研究进展 |
1.2.2 旅游生态补偿研究进展 |
1.2.2.1 国外旅游生态补偿研究进展 |
1.2.2.2 国内旅游生态补偿研究进展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基础与可行性 |
1.3.1 研究的承接性 |
1.3.2 资料的可得性 |
1.3.3 案例的典型性 |
1.4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4.1 关键问题 |
1.4.2 研究目的 |
1.4.3 研究意义 |
1.5 研究方案 |
1.5.1 研究方法 |
1.5.2 研究思路 |
1.5.3 技术路线 |
第2章 旅游生态补偿理论研究 |
2.1 生态补偿的内涵与反思 |
2.1.1 生态补偿内涵的发展 |
2.1.1.1 早期自然科学领域中的生态补偿 |
2.1.1.2 当前社会科学视域下的生态补偿 |
2.1.2 生态补偿的概念界定 |
2.1.3 对生态补偿主流认识的反思 |
2.2 对旅游生态补偿的基本认识 |
2.2.1 旅游生态补偿的定义 |
2.2.2 旅游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与依据 |
2.2.2.1 外部性理论与旅游生态补偿的根源和途径 |
2.2.2.2 公共物品理论与旅游生态补偿的政策选择 |
2.2.2.3 生态系统服务理论与旅游生态补偿的目的和标准 |
2.2.2.4 生态正义理论与旅游生态补偿的原则和对象 |
2.2.3 认识旅游生态补偿的两种视角 |
2.2.3.1 旅游生态补偿的“主体说” |
2.2.3.2 旅游生态补偿的“途径说” |
2.2.4 认识旅游生态补偿的四种误区 |
2.2.4.1 把旅游生态补偿等同于“发生在旅游地的生态补偿”(“地域说”) |
2.2.4.2 把旅游生态补偿等同于“对旅游资源的生态补偿”(“资源说”) |
2.2.4.3 把旅游生态补偿等同于“旅游资源价值补偿”(“价值说”) |
2.2.4.4 把旅游生态补偿等同于“旅游利益补偿”(“利益说”) |
2.3 旅游生态补偿的内涵剖析 |
2.3.1 旅游生态补偿的基本语义 |
2.3.1.1 损失性境遇 |
2.3.1.2 补偿关系域 |
2.3.2 旅游生态补偿的范畴 |
2.3.3 旅游生态补偿的特点 |
2.3.3.1 补偿主体的特定性:旅游生态补偿是一种市场化的生态补偿 |
2.3.3.2 补偿对象的综合性:旅游业利用的生态系统服务由多种生态要素提供 |
2.3.3.3 补偿需求的高层次性:旅游生态补偿属于延展型生态补偿 |
第3章 云南保护地及其旅游发展状况 |
3.1 保护地概念界定 |
3.2 云南保护地概况 |
3.2.1 基本情况 |
3.2.2 管理体制 |
3.2.3 保护状况 |
3.2.4 生态补偿情况 |
3.3 云南保护地旅游发展状况 |
3.3.1 保护地旅游发展的重要作用 |
3.3.2 丰富的资源奠定了云南保护地旅游发展的基础 |
3.3.3 有利的政策推动了保护地旅游业的发展 |
3.3.4 多种因素制约了云南保护地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
3.4 云南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的制度需求 |
3.4.1 缓解生态保护与旅游利用矛盾的迫切需求 |
3.4.2 纠正保护地利益关系失衡的有效途径 |
3.4.3 保护地现有生态补偿政策的必要补充 |
第4章 云南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的动因与可行性 |
4.1 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的动因分析 |
4.1.1 保护地旅游发展的市场失灵 |
4.1.1.1 旅游业的生态负外部性 |
4.1.1.2 保护地旅游发展的生态负外部性 |
4.1.1.3 保护地生态保护对于旅游发展的正外部性 |
4.1.2 保护地旅游生态保护的政府失灵 |
4.1.2.1 保护地旅游生态保护政策失灵 |
4.1.2.2 保护地旅游生态保护管理失灵 |
4.2 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的可行性分析 |
4.2.1 具有不断完善的政策 |
4.2.1.1 国家层面对生态补偿日益重视 |
4.2.1.2 国家鼓励环保经济手段的运用 |
4.2.1.3 旅游资源与生态保护的相关规定不断出台 |
4.2.2 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
4.2.3 具有积极的实践探索 |
第5章 中外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实践分析与经验借鉴 |
5.1 国外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实践典型案例分析 |
5.1.1 欧美洲 |
5.1.1.1 美国国家公园 |
5.1.1.2 加拿大国家公园 |
5.1.1.3 加拿大红莓湖保护区 |
5.1.1.4 瑞士“Hotelplan”旅行社 |
5.1.2 大洋洲 |
5.1.2.1 新西兰国家公园 |
5.1.2.2 澳大利亚卡卡杜国家公园 |
5.1.2.3 澳大利亚大堡礁海洋公园 |
5.1.2.4 澳大利亚拉米顿国家公园 |
5.1.3 非洲 |
5.1.3.1 乌干达布文迪国家公园 |
5.1.3.2 南非纳各拉保护区 |
5.1.3.3 南非洛克泰尔湾自然保护区 |
5.1.4 亚洲 |
5.1.4.1 印尼雾山国家公园 |
5.1.4.2 尼泊尔上马斯唐地区 |
5.2 国外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经验借鉴 |
5.2.1 补偿理念上,始终服从于保护地的管理目标 |
5.2.2 补偿主体上,旅游经营企业、旅游者、保护地管理机构形成合力 |
5.2.3 补偿对象上,自然生态系统和社区并重 |
5.2.4 补偿手段上,惩罚与激励并重 |
5.2.5 补偿标准上,以综合性和动态性增加标准制定的科学性 |
5.2.6 补偿途径上,直接(输血)与间接(造血)相结合 |
5.2.7 资金管理上,专款专用,规范有序 |
5.2.8 补偿保障上,形成了完整的体系 |
5.3 国内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实践典型案例分析 |
5.3.1 九寨沟 |
5.3.2 武陵源 |
5.3.3 武当山 |
5.3.4 天目山 |
5.3.5 三清山 |
5.4 国内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经验借鉴 |
5.4.1 资源有偿使用/保护管理费是补偿资金的重要来源 |
5.4.2 旅游开发者和经营者是主要的补偿主体 |
5.4.3 通过差异化、动态化提高补偿标准的可操作性 |
5.4.4 补偿方式多样化 |
5.4.5 补偿资金管理较为规范 |
第6章 云南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机制的解析与建构 |
6.1 云南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目的与原则 |
6.1.1 云南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目的 |
6.1.2 云南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原则 |
6.1.2.1 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
6.1.2.2 事后补偿与事前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
6.1.2.3 科学性,阶段性原则 |
6.1.2.4 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 |
6.2 云南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框架 |
6.3 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责任确立机制 |
6.3.1 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责任主体的确定范式 |
6.3.1.1 明晰产权 |
6.3.1.2 识别利益相关者 |
6.3.2 保护地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的利益相关者界定 |
6.3.3 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的主体与对象 |
6.3.3.1 补偿主体 |
6.3.3.2 补偿对象 |
6.4 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途径选择机制 |
6.4.1 补偿资源筹集途径 |
6.4.1.1 征收旅游生态补偿税费 |
6.4.1.2 征收保护地旅游资源开发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 |
6.4.1.3 推行生态旅游标记 |
6.4.1.4 设立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基金 |
6.4.2 补偿资源发放途径 |
6.4.2.1 基于补偿对象的补偿资源发放途径 |
6.4.2.2 基于资源性质的补偿资源发放途径 |
6.5 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标准确定机制 |
6.5.1 生态补偿标准确定的主要方法 |
6.5.1.1 效益法 |
6.5.1.2 成本法 |
6.5.1.3 意愿法 |
6.5.1.4 综合法 |
6.5.1.5 生态足迹法 |
6.5.2 补偿资源筹集标准 |
6.5.3 补偿资源发放标准 |
6.6 云南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实施保障机制 |
6.6.1 制度保障 |
6.6.1.1 体制保障 |
6.6.1.2 法律保障 |
6.6.2 社会保障 |
6.6.2.1 监督管理 |
6.6.2.2 公众参与 |
6.6.2.3 宣传引导 |
6.6.3 技术保障 |
6.6.3.1 科学研究 |
6.6.3.2 绩效评估 |
第7章 普达措国家公园旅游生态补偿机制调查研究 |
7.1 普达措国家公园的创立 |
7.1.1 云南国家公园体制探索 |
7.1.1.1 国家公园的含义与目标 |
7.1.1.2 云南的国家公园探索实践 |
7.1.2 普达措国家公园的建立与发展 |
7.1.2.1 基本情况 |
7.1.2.2 建设情况 |
7.1.2.3 旅游发展情况 |
7.1.2.4 经营管理体制 |
7.2 普达措国家公园旅游生态补偿调查 |
7.2.1 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旅游生态补偿调查 |
7.2.1.1 生态保护措施调查 |
7.2.1.2 旅游生态补偿措施调查 |
7.2.2 对社区的旅游生态补偿调查 |
7.2.2.1 补偿背景调查 |
7.2.2.2 补偿现状调查 |
7.2.2.3 受偿者认知调查 |
7.3 普达措国家公园旅游生态补偿效果分析 |
7.3.1 对生态的旅游生态补偿效果评估 |
7.3.1.1 基于研究监测的效果评估 |
7.3.1.2 基于旅游生态效率测算的效果评估 |
7.3.1.3 基于补偿前后景观对比的效果评估 |
7.3.2 对社区的旅游生态补偿效果评估 |
7.3.2.1 基于补偿标准测算的效果评估 |
7.3.2.2 基于发展能力测度的效果评估 |
7.4 普达措国家公园旅游生态补偿经验 |
7.4.1 科学的保护理念为实施旅游生态补偿打下基础 |
7.4.2 较大的补偿力度保障了受偿社区的基本利益 |
7.4.3 多样化的补偿方式有利于受偿社区的全面发展 |
7.5 普达措国家公园旅游生态补偿不足 |
7.5.1 补偿理念的偏差影响了补偿机制的构建 |
7.5.2 管理体制不顺是补偿执行不力的根源 |
7.5.3 执行机制不健全大大降低了补偿效率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1.1 旅游生态补偿的内涵具有综合性 |
8.1.2 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共同作用是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的动因 |
8.1.3 旅游功能的发挥使保护地具备了一定的自补偿能力 |
8.1.4 管理体制不顺是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顺利实施的最大障碍 |
8.1.5 造血式补偿是建立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的关键 |
8.2 可能的创新点 |
8.3 研究展望 |
8.3.1 深入开展国家公园旅游生态补偿的研究探索 |
8.3.2 开展文化旅游资源补偿机制的探索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人类生态学视野下城市火灾危险性的社会因素研究 ——以上海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问题提出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提出 |
第二节 研究意义和内容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内容 |
第三节 资料与方法 |
一、资料来源与研究范围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概念界定 |
一、城市火灾 |
二、火灾危险性 |
三、人类生态学 |
四、社会区域分析 |
第二章 国内外文献综述和解释视角 |
第一节 灾害的社会科学研究 |
第二节 城市灾害的社会学研究 |
一、早期社会学的城市灾害研究 |
二、人类生态学的城市灾害研究 |
三、新城市社会学的城市灾害研究 |
第三节 国外关于火灾的影响因素研究 |
一、火灾危险性与社会区域环境 |
二、火灾危险性与人口特征 |
第四节 国内关于火灾的影响因素研究 |
一、国内火灾研究的概况 |
二、国内火灾研究存在的不足 |
第五节 人类生态学:城市火灾危险性解释视角 |
第三章 火灾危险性的年代变化 |
第一节 上海社会经济变动趋势及相关社会经济要素概况 |
一、上海的自然环境和人文背景 |
二、上海的社会经济和人口结构状况 |
第二节 经济发展不同阶段上海火灾危险性及年代比较 |
一、火灾危险性年代变化趋势 |
二、经济水平、教育状况与火灾危险性的关系 |
第三节 人口变化与火灾危险性 |
一、人口密度与火灾危险性年代变化趋势 |
二、人口结构与火灾危险性年代变化趋势 |
第四节 火灾危险性区域差异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火灾危险性的结构性特征 |
第一节 火灾基本特征 |
一、火灾类型 |
二、火灾起火原因 |
三、火灾发生的时序变化 |
四、发生火灾的社会经济系统 |
五、火灾发生的区域环境特点 |
第二节 伤亡火灾的人口特征 |
一、性别与伤亡火灾 |
二、年龄与伤亡火灾 |
三、户籍类型与伤亡火灾 |
四、受教育程度与伤亡火灾 |
五、职业状况与伤亡火灾 |
六、健康状况与火灾伤亡 |
第三节 伤亡火灾的场所特征 |
一、伤亡直接原因分析 |
二、伤亡火灾起火原因分析 |
三、受灾人口死亡时间分析 |
四、伤亡起火场所分析 |
五、伤亡火灾发生时间段分析 |
第四节 火灾区域特征 |
一、区县火灾空间分析概述 |
二、区县火灾变化区域特征分析 |
三、火灾指标及社会因素区域分布 |
四、各区县火灾指标与社会因素空间集中趋势 |
第五节 火灾成因的相关分析 |
一、火灾和社会经济指标 |
二、各类型火灾与社会因素的相关分析 |
三、死亡火灾与社会因素的相关分析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火灾危险性的个案分析 |
第一节 火灾危险性的社会区域特征 |
一、人口特征 |
二、社会区域环境特征 |
第二节 火灾危险性的社会区域案例分析 |
一、外来务工人员聚集场所 |
二、老旧居民场所 |
三、私营企业场所 |
四、大跨度厂房、仓库 |
第三节 火灾的社会治理策略 |
一、公共政策制定 |
二、居住环境改造 |
三、人性化社会区域营造 |
四、部门之间合作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和讨论 |
第一节 主要结论 |
第二节 本文创新之处 |
第三节 进一步讨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国家和上海市颁布的有关消防的法律政策文件 |
附录二 我国历次火灾统计标准 |
附录三 剔除价格变动后火灾及社会经济指标主要分析数据 |
附录四 上海市火灾受灾人口情况统计表(2005_2011年)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9)论推进民间环保服务的合同方法(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
三、写作思路及内容结构的安排 |
四、研究的目标、重难点及方法 |
第一章 以合同方法推进民间环保服务 |
第一节 为何要推进民间环保服务 |
一、环保服务市场化的主体视角 |
二、民间主体参与环保服务的法理基础 |
第二节 推进民间环保服务需要国家干预 |
一、以环保为目的的环保干预 |
二、经济干预中可借鉴的合同方法 |
三、环境立法中已确认的合同方法 |
第三节 环保干预中合同方法的基本类型 |
一、通过合同的干预 |
二、针对合同的干预 |
第二章 本文研究的合同方法之限定 |
第一节 本文研究的合同方法之一:环保服务合同 |
一、以环境行政合同为起点的历史梳理 |
二、从环境行政合同中应分化出环保服务合同 |
三、环保服务合同与环境行政合同具有联系 |
四、环保服务合同推进民间环保服务的功能 |
第二节 本文研究的合同方法之二:民事合同中的环保条款 |
一、行政路径依赖的松动趋势 |
二、介入到民事合同中的环保条款 |
三、环保条款具有推动民间环保服务的作用 |
第三章 环境服务商与环保服务政府合同 |
第一节 环保产业化助推环保服务政府合同 |
一、环境产业的产生和发展 |
二、环保服务政府合同的产生及法律性质 |
三、环保服务政府合同的法制需求 |
第二节 环境服务商参与环保服务政府合同的基本类型 |
一、因行政代履行而产生 |
二、因政府性基金的使用而产生 |
三、依政府采购和特许经营产生 |
第三节 环境服务商参与环保服务政府合同的问题分析 |
一、合同内容的不确定性 |
二、合同履行中的“自我交易”问题 |
三、如何保障合同之外的公众的利益 |
四、政府环保市场需要规范和培育 |
第四节 环境服务商参与环保服务政府合同的机制完善 |
一、实施示范工程和制定示范合同 |
二、建立环保服务政府合同与环保服务民事合同之间的衔接机制 |
三、制定市场监管制度与政策 |
四、吸引和保护对环保市场的民间投资 |
第四章 企业与环保服务民事合同 |
第一节 环保服务民事合同概述 |
一、环保服务民事合同的产生、概念与性质 |
二、“合同订单”的法制来源 |
三、工具运用的现实障碍 |
四、促进环保服务民事合同发展的法律对策 |
第二节 强制缔约型环保服务民事合同的实例分析 |
一、强制清污协议在海洋环境管理中的运用 |
二、电网企业强制并网收购可再生能源协议 |
三、机动车强制报废中的强制缔约义务 |
第三节 强制缔约的法律特征与应用路径 |
一、环境法上强制缔约的法律特征 |
二、环境法上强制缔约的应用路径 |
第四节 对环境行政管理及环境立法修改的启示 |
一、环保服务民事合同对环境行政管理的变革 |
二、对《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启示 |
第五章 民事合同中的环保条款 |
第一节 限制型环保条款 |
一、对合同当事人条款的环保干预 |
二、对合同标的条款的环保干预 |
三、对合同质量条款的环保干预 |
四、对合同数量条款的环保干预 |
五、对合同价款报酬条款的环保干预 |
第二节 介入型环保条款 |
一、配置环保义务的合同条款 |
二、配置环保条款的立法例 |
三、配置环保条款的约束机制 |
第六章 私人订立的合同中的环保条款——以绿地保护为例 |
第一节 私人与环境服务商之间有关绿地的合同 |
一、家庭园艺服务合同 |
二、都市田园租赁合同 |
三、个人完成植树义务的合同 |
四、景区及公园门票 |
第二节 私人与企业之间有关绿地的合同条款 |
一、商品房中的绿地类型 |
二、绿地建设的主要法律措施 |
三、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的绿地条款 |
第三节 私人间管理规约中的绿地保护 |
一、管理规约对共同共有的绿地养护作出约定 |
二、通过管理规约监督绿化专用使用权 |
三、管理规约监督开发商与绿化公司之间的环保服务合同 |
第七章 民间共同体合同中的环保条款 |
第一节 民间环保组织提供环保服务的合同 |
一、公共服务政府购买合同 |
二、环境信托合同 |
第二节 企业内部协议与企业间协议中的环保条款 |
一、公司章程中的环保条款 |
二、行业协议中的环保条款 |
第三节 私人组成的共同体协议中的环保条款 |
一、村规民约中的环保条款 |
二、业主管理规约中的环保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10)论刑法中危险犯的“危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研究之缘起 |
二、 研究之现状 |
三、 研究之方法 |
第一章 风险社会与风险刑法 |
第一节 风险社会中的危险与风险 |
一、 危险与风险的概念考察 |
二、 现代化社会中危险产生的原因 |
三、 现代化社会中危险的特征 |
四、 现代化社会中危险的主要表现 |
第二节 我国社会中危险的主要表现 |
一、 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危险 |
二、 制度缺陷导致的危险 |
三、 环境恶化导致的危险 |
四、 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危险 |
第三节 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刑法 |
一、 现代社会的危险对刑法的挑战 |
二、 风险刑法的概念和特征 |
三、 风险刑法与传统刑法理论的冲突 |
四、 风险刑法的扩张尺度 |
第二章 危险犯的立法依据与危险的本质 |
第一节 危险犯的立法依据 |
一、 反对设立危险犯的依据 |
二、 危险犯设立的理论基础 |
三、 危险犯设立在刑法中的作用 |
第二节 危险犯中危险的本质 |
一、 危险本质学说探究 |
二、 危险本质争论的基本点 |
三、 我国危险犯中危险的本质 |
第三章 危险犯的概念与分类 |
第一节 危险犯的概念 |
一、 德国、日本危险犯概念历史考察 |
二、 我国危险犯概念的争论 |
三、 危险犯概念的本质探寻 |
四、 危险犯概念的辨析 |
第二节 危险犯的分类 |
一、 危险犯分类的争议 |
二、 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之关系论 |
三、 新近分类理论的介绍 |
第四章 具体危险犯及其危险的判断 |
第一节 具体危险犯及其构造 |
一、 具体危险犯设立的合理范围 |
二、 具体危险犯的构造 |
三、 具体危险犯的立法特征 |
第二节 具体危险的判断 |
一、 传统的具体危险判断理论 |
二、 修正的具体危险判断理论 |
三、 我国具体危险判断理论的构建 |
第五章 抽象危险犯及其危险的限缩 |
第一节 抽象危险犯及其构造 |
一、 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根据 |
二、 抽象危险犯本质探究 |
三、 抽象危险犯的法益要素 |
四、 抽象危险犯的行为要素 |
五、 抽象危险犯的主观要素 |
第二节 抽象危险的限缩 |
一、 抽象危险限缩的争议 |
二、 抽象危险限缩的理论考察 |
三、 抽象危险限缩理论的构建 |
四、 抽象危险限缩的配套措施 |
人名翻译对应表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生命和财产是垃圾吗(论文参考文献)
- [1]风景公共利益及保护[D]. 张振威. 清华大学, 2013(07)
- [2]解构乡村:共同体的脱嵌、超越与再造[D]. 杨瑞玲. 中国农业大学, 2015(07)
- [3]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权利实现问题研究[D]. 隋欣. 东北师范大学, 2015(12)
- [4]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财税政策研究[D]. 刘煜东.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4(12)
- [5]黔东南施洞苗族生活中白银的社会性应用与文化表达[D]. 靳志华. 云南大学, 2015(09)
- [6]马克思消费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D]. 张美君. 天津师范大学, 2015(08)
- [7]云南保护地旅游生态补偿研究[D]. 张一群. 云南大学, 2015(09)
- [8]人类生态学视野下城市火灾危险性的社会因素研究 ——以上海为例[D]. 崔小璐. 华东师范大学, 2015(10)
- [9]论推进民间环保服务的合同方法[D]. 张宇庆. 武汉大学, 2014(06)
- [10]论刑法中危险犯的“危险”[D]. 郑明玮.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
标签:风景论文;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论文; 风险社会论文; 合同风险论文; 生态补偿论文;